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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联网;智慧矿山;安全生产模式;矿山开采;矿产资源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D7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5-020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5.099
导致煤矿资源枯竭的主要原因包含高强度的开采、政府部门缺少对其的管理、不重视环境保护等,由此导致矿区的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的破坏。与此同时,国际间的绿色贸易壁垒在逐渐扩大,我国的矿山单位即将迎接巨大的压力。针对于此,要在物联网基础上创建智慧矿山安全生产模型。
1 智慧矿山的系统概述
随着通信科技、网络、计算机、传感等技术的飞速发展,物联网的提倡,为创建煤矿安全生产和预警救援系统奠定了全新的思想。1999年提出物联网概念,其具体的含义是,将一切物品借助RFID等信息传感配置和互联网相互连接,构成管理功能与智能化辨别的网络。在历经多年发展,物联网的概念也在逐渐的向外扩展。2010年,物联网在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是这样被定义的:物联网指的是借助信息传感配置,参照规定的协议,将每一件物品与互联网相互连接,实施信息交换与通信,以此完成智能化的定位、跟踪监控及管理的一种网络,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扩展的网络。
在矿山物联网的基础上,融合多网络技术、智能融合探究技术等,应用超级计算机与云计算对巨大数据实施探究与整理,实现矿山生产网络范围内的配置、人员、信息、机器等自动控制与管理,以此形成智慧矿山。其主要的目的是,可以准确预测煤矿井下的重大灾害的预警及合理解决综采面的感知协作状况,最后构建成无人开采、灾害有效预警、绿色矿山的智慧安全模式。就煤矿监控与安全生产来说,合理应用宽带无线科技术、现代传感器技术、无线传感器网络科技。基于煤矿光纤以太环网的主要网络,满足煤矿井下复杂氛围中对基础配置、工作人员、配置与根本装置的有效管理与控制,并且对环境实施科学合理的监督与检测。
2 智慧矿石模型系统构造规划探究
2.1 整体设计
创建基于物联网的智慧矿山,不是要摒弃以往大范围使用的工业以太网,而是与现代传感器技术、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宽带无线技术相融合,创建有线和无线混合的网络构造。与此同时,综合应用智能计算、现代网络技术、分步式计算方式,更加智慧地解决煤矿生产中每个环节存在的不足与弊端,促使大众在任何环境、任何地点之下获得诸多细致可靠的数据。
2.2 模型设计目标
基于物联网的智慧矿山模式,需要符合下面五种设计目标:其一,借助物联网,能够完成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巨大数据整合与探究,把具有独特性的知识应用到特定的解决方案、特定情境中,更有效地解决矿山开采过度、废物二次利用、生态重建与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其二,在物联网的背景之下,调整网络内的机器、装备、人员等有效控制和管理,解决企业内部信息孤立状况,实施更具动态与精细化的生产管理方法;其三,应用当前先进的技术,以此更好地处理繁琐的信息数据,更加精准地综合联动与安全预警,及时找到和解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降低人员安全事故伤亡;其四,创建矿山物联网,将井下无线传感器网络、卫星网络、工业以太网络等实施无缝连接,促使大众能够时刻获得诸多信息数据;其五,完成井下精准定位,与此同时,应用实时视频与另外控制数据信息,完成采掘面遥测遥控,最后完成无人采矿。
2.3 关键技术
2.3.1 应急救援与灾后重构技术。探究与规划基于物联网络的集人员考勤、救援、定位与救援于一体的煤矿井下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和救援信息体系;探究矿井探险机器人构造、通讯技术、灾害矿井气体分析技术;探究与开发基于网络信息根本,通信线路故障的迅速复原技术和配置,创建应急救援通信体系;探究与开发集井下工作者特性收集与辨别、间、氧气呼气器、应急照明为一个整体的多功能灾难救援应急便携式配置;探究在出现矿井灾害时网络的迅速构建和有序连接与串通。
2.3.2 电磁波的传播特征与抗干扰技术。探究繁琐环境对无线信号传输特点的影响与具备感知水平的适于矿井多样环境的认知无线通信网络技术;探究借助神经网络探究法、频谱探究法、相关探究法及小波探究法等信号处理方式;复杂因素下具备非常强衍射、多径与散射状况的“有限异质可变”空间变化前后不会出现无线传送的规律。
2.3.3 智能探究综合控制技术。具体包含多传感器补偿,应用多天线接收电磁波,使电磁辐射监测定位状况得到有效解决;探究应用灰色理论、模糊数学等数学探究方式、神经网络探究法,相关探究法等信号处理方式,创建诸多耦合作用下,多瓦斯和参数突出综合辨别模型,明确级别多样的预警的原则与方式,这有助于完成煤和瓦斯突出预兆信息特点的灾害监测预警;探究应用声发射陈列传感器和分布监测方式,以此完成定位和干扰抑制的状况。借助系统自动化体系完成项目各个监控体系的综合集成、集中操作、权限控制、分析处理、联动控制等,井下危险地区的运动目的是,检测和联动掌控体系。
2.3.4 在复杂环境之下构建物联网。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是为完成更透彻感知与“随处都在”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之一。将无线传感器网络的探究范围延伸到矿井,就矿井长直岗道、采空区、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工作面等诸多工作面和特殊环境标准,探究科学的无线传感器网络工作方式、网络异构、移动节点携带的自组织问题与网络重构、射频识别技术、无线传感器网络融合技术等,其主要的目的是降低监控盲区,优化覆盖规模,更加快速和智能化的辨别节点,与此同时迅速组建网络。针对有线通信网络,要解决诸多环网互相联通的自动拓扑发现与重新组建的问题;全面应用STP、RTCP等诸多技术,探究合适矿井工业以太网的实施控制方案;应用时分复用与编码技术,探究和普通千兆以太网,具备独特的实时通道的网路传输配置;探究矿井安全事故通信故障的自恢复方式,为矿井信息传送平台奉献基础;探究硬件、软件紧密相连的网络重构体制。
3 结语
综上所述,“智慧矿山”借助形式多样的传感网络作为感知方式,对矿山实时的生产过程和与之关联繁琐环境的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处理的具体探究,把现代感知技术、智能技术、信息技术、现代采矿技术等密切融合,构建人和人、物和人、物和物相关联的矿山物联网络,在有效的时间内细致描绘并且掌握好矿山生产与运营的整体过程,完成对矿井信息的感知及掌握好体系内各个子系统的有效控制,将绿色、安全作为煤矿开采的最大目标,确保矿山企业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化发展、矿区生态体系更具稳定性、可靠性,矿山建设迈向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胡东涛.基于物联网的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监测预警决策平台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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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其林.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感知矿山保障系统建设研究与应用[D].中南大学,201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有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经局领导研究,现制定我县2012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安排意见: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应急管理工作是政府和企业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近几年来,国家省市对应急工作越来越重视,文第五章单独就应急工作进行了安排。国家省相继制定了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国家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对应急预案备案、演练,重大危险源备案、演练进行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处罚条款。市政府对县政府年终安全生产考核时,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内容。今年国家省市对应急预案备案、演练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局2012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中要求,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和报备工作,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这一切都迫切需要我们把应急工作搞上去,我们要站在“防事故、减损失、保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扎实的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搞上去。
明确目标,认真抓好应急管理五项工作
(一)应急预案编制。各监察中队要督促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规范、标准的应急预案,局应急办负责业务指导,此项工作务于7月底完成,并将预案文本和电子版一并报县安监局应急办。
(二)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的管理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市安监局备案。未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安监局备案。未列入的单位,各监察中队要针对其行业性质和危险状况也要督促其开展预案备案工作。
(三)重大危险源备案。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于5月31日前到局应急办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备案程序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局应急办,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结论,按照“最高级备案”原则备案。即:如重大危险源单位存在最高为一级的重大危险源,直接向省安监局申报备案全部重大危险源;如存在最高为二级的重大危险源,则该单位直接向设区市安监局申报备案全部重大危险源;如只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则该单位向县安监局申报备案。。
(四)应急预案演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按照《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我县实际,矿山、冶金、危化、烟花爆竹行业及存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具体时间由县安监局各中队与企业协商安排。
(五)应急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强化举措,确保应急工作全面完成
(一)召开会议,明确任务。县安监局和各监察中队要层层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2012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监察中队、局应急办工作任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在局应急办和安监中队的具体指导下,扎实做好应急预案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和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前要编制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方案、演练影像资料、演练报告加盖公章后一并报局应急办备市考核。
各监察中队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自现在起督促辖区企业按照时间要求,到局应急办完成预案编制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应急演练工作由各中队与企业沟通,每月自行安排好进度,在演练前3日,及时通知应急办,并在演练工作中安排好车辆。
局应急办负责应急管理工作业务指导,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解难释疑,帮助企业做好预案编制、备案和重大危险源备案,在应急演练工作中,演练前结合中队可到企业指导编写演练方案,演练时现场指导、留置影像资料,演练后分析总结。
(二)严格考核,扎实推进。安监局将应急工作列入对各中队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局“月通报、季考核”的要求,每月末通报各中队应急工作完成进度。每季度进行工作考核。
各监察中队对应急管理工作要做到心中有数,排出时间任务表,经常性进行安排,针对应急管理是一项新工作,要经常与局应急办沟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应急工作月月有进度,季季有成效。
一、基本情况
市有采石企业24家,其中22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家正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去年9月份以来,由于全运会、国庆60周年、元旦、春节等大型活动或节日相继到来,多数采石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在应急管理工作上,全市24家采石场每家均不少于1名专职应急救护员,并且都与市4支区域性的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伍签订了应急救护协议。
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合力量,成立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
为提高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我们按照“布局合理、反应灵敏、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原则,在采石场数量相对集中的4个镇街,对应急救援力量与装备进行区域整合,先后成立了木石镇、柴胡店镇、南沙河镇、东沙河镇等4支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伍。救援队长由镇副安监中队长担任,具体负责日常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将自辖区内采石场的大型工程机械、救援装备予以登记造册,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救护队伍少、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各应急救护队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由救援队员及采石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通报相关事故案例,学习安全规程,开展巡回检查,协调救援演练,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签订协议,明确队企之间的救援关系。
为了激发救护队伍的积极性,我们按照“就近结对、有偿服务”的原则,积极敦促所有采石场与4支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目前所有22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全部于与4支救援队伍签订了应急救援协议;正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家采石场也于今年与木石镇非煤矿山救护队签订了协议。各救护队根据每个采石场的规模,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所在采石场据实支付。
(三)跟踪指导,强化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结合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新办证工作,我们对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逐一进行了修订完善,对救援人员进行了充实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同时,我们组织专业人员对《市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8月,被收录到《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汇编》。
(四)未雨绸缪,搞好救援队伍预防性检查。
4支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结合服务对象的特点,认真组织,精心制定预防性安全检查方案,采用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熟悉救援环境与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相结合的形式,每年至少2次派专业人员深入各采石场进行预防性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安全隐患、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和“三违”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采石场和镇安监中队,及时监督整改。对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则由安监中队、采石场及专业救护队联合商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置方案,报市安监局批准后,由采石场抓好落实。超级秘书网
(五)加强演练,提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
为督促采石场强化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救援能力,去年,我们先后在木石镇、柴胡店镇、东沙河镇分别举办了3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演练做到了组织指挥到位、资金物资到位、演练程序到位,全面检验了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检验了应急联动指挥工作机制和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护队的抢险救灾能力。
湖北省各级政府的预案和各监管部门专项预案备案率为100%;高危行业预案备案率为100%;规模以上企业预案备案率为100%,并全部纳入动态管理。这三个100%意味着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专项预案、安全监管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单位的部门预案、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基层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得到了规范,全省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落实工作责任
湖北省将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形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全力抓的局面。
湖北省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专门班子。将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大事来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预案报备管理范围、工作流程、机制和完成时间。
为落实工作责任,湖北省把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范畴。湖北省做到了应急预案制定“有依据”、评估备案“有人做”、修订“有人管”、监督管理“有成效”, 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应急预案管理已经成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每年都要开展1~2次专项执法活动。同时,坚持“四不放过”,即: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没有预案或预案没通过评估不放过,应急预案没修订、、备案不放过,应急预案没检验或演练不放过,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采取“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方式,督促一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充实、完善企业预案和现场处置操作卡,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湖北省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辖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做到“逢检必查、逢缺必补、逢错必纠”。同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每年在省政府与各市州、省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专门将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报备、培训、演练、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两个必查、一个加大”,即: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必查应急预案,必查演练记录;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目标考核中的分值,从以前占总分的5%,提高到10%。通过考核,进一步推动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狠抓编制 评估 备案
按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湖北省抓住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报备等一系列工作,提高了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基础。
湖北省狠抓预案编制,组织编写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7件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和25件部门预案。近年来,湖北省对全省安全生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进行了修订,并补充增加了《湖北省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部门预案,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立。湖北省还组织、指导、督促高危行业和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分层次制定应急预案和完善管理工作。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现场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活动和作业岗位,制定出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目前,全省规模以上企业1万2067家生产经营单位已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针对部分企业应急预案存在的内容粗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规范性和科学性不够、预案之间相互衔接不紧等问题,湖北省抓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工作。组织选择了几家编制应急预案工作抓得较好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经验介绍和现场观摩,通过抓典型、以点带面、提供范本等形式,及时解决各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湖北省还组织了4个指导小组,深入到企业宣贯培训,通过技术交流、评审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的编制和管理水平。
湖北省组织各级部门、单位及规模以上企业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7个方面对各类应急预案规范评审程序。湖北省通过对企业现有危险源进行全面评估、分析,以及对企业形成的主要危害提出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提高了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应急预案在企业能“看得见、用得上、效果好”。湖北省还对各级政府、部门、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及重点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组织专人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进行了形式评审,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使应急预案更贴近实际。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存档工作完整,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操作规程考核效果较好,各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公司领导与生产一线各班组组长签订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较强,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职工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公司根据上级领导的整体安排,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一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形式,宣传和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二是丰富宣传活动形式,通过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参加消防安全演练及氯气泄露演练,并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及安全法规。使广大员工深入了解安全,广泛重视安全,极大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警示牌、宣传栏、标语等)使员工明确自己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明确在危害发生时的救护措施。培养员工熟练掌握小型工伤的紧急处理技能,将伤害控制在最小程度。使职工能够熟练的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使职工能在突发事故中正确熟练地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公司共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3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5次,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与预防措施,交流安全工作经验,传达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布置有关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三、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
设备、管道、安全防护装置及平台、爬梯、护栏、支架等防护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齐全有效。设备、管道表面清洁,无破损、裂痕,无跑冒滴漏现象,各种阀门、仪表正常。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合格有效,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劳保防用品。有毒有害场所设置事故柜存放的防护急救用品齐全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由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对易发生事故的电气设备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电工人员作业时能够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时检查线路及一切电器设备,所有高压危险场所,都设置了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非电工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配电房或电气设备护栏内、严禁私拉乱挂、严禁靠近高压危险场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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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学习贯彻、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坚守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
党的十以来,、总理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提出了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思想、应急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重要组成部分的科学论断,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注入了强大精神动力、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
(一)深化宣贯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研究、编发学习教材等方式,把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坚持舆论导向,组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负责同志,撰写发表学习体会文章。开展面向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注重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中筹划部署、组织实施。加强应急管理宣传队伍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网评员和评论员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氛围。
(二)开展警示教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编印近年发生的一些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深刻剖析和吸取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教训,认真查找在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工作。制作宣传警示教育资料,采取多种形式,突出重点对象,广泛组织实施,确保应急处置警示教育效果。
(三)强化理论创新,积极引领应急管理工作向前发展。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积极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应急管理理论体系,有重点地确立一批理论研究创新课题,集中力量攻关,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加大与党校、行政学院等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为理论创新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将汇聚各方面理论创新成果,并适时召开研讨交流会,推动应急管理理论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二、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快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
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努力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法规政策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积极推动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为重点的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坚持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教训指导《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实践,搞好顶层设计,细化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指导下修改完善条例,适时组织现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做好立法审议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应急管理工作规章和标准建设框架。指导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选择1-2个不同领域的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研究制定全国高危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生产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
(二)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执法检查。创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实践,加强属地监管,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内容,加大惩处力度,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以规章制度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培训演练、队伍建设、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救援资产监管等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应急管理违法违规信息库,公开向社会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年内,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制定应急管理工作执法指导意见,组织部分地区开展1-2次应急管理工作互查互检活动,推动执法检查落实。
(三)深化应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煤矿、危险化学品、油气管网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主要内容的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规定,积极参与全国煤矿隐患大排查活动,督促煤矿按标准配备和更新应急救援装备,实现所有煤矿应急管理措施全覆盖。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建立国家、地区、行业领域协同联动机制,筹划组织应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暗查暗访活动,保持持续推进的有利态势。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强化和拓展应急管理工作职能
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创新发展,转变思想观念,强化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
(一)深化应急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坚持在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框架内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加大应急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考核权重。在地方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体制内加强省级、地市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总结推广广东大亚湾化工园区应急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经验,围绕提高指挥协调、救援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工作模式,强化统一领导,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协调联动,探索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应急服务新模式。
(二)编制“十三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划。抓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落实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全面总结评估。坚持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协调发展,认真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三五”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中央企业研究提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战略发展意义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项目,编制完成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
(三)推动应急管理工作“三同时”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通知精神,围绕提高安全生产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应急服务能力,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应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各类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装备配置标准,推动安全生产应急设施设备装备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急指挥中心将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三同时”建设的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建设有序推进。
四、大力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全面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进基层、进企业、进班组
坚持重防范、抓治本,创新培训思路,丰富培训内容,大力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的指挥能力、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企业一线员工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全覆盖。
(一)推动应急管理人员分层级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强省、市、县、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应急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普及应急知识,提升应急能力。加强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考核规章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目标、内容、标准和方法。应急指挥中心将分期组织省级和重点地市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分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赴国外参加专项培训。
(二)深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培训。依法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培训,突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的功能和作用,广泛运用模拟仿真、实战化演练等新技术改进培训手段、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应急指挥中心将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工作,并对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机构、矿山救援大队的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和面向企业一线员工的应急技能培训。大力开展生产安全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全民应急意识。依法推动企业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要求,突出重点岗位和班组、车间等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急准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指导应急救援”功能,优化预案编制,严格管理制度,推进实战化演练,真正把应急预案落实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严格规范应急预案分级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着力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政府和企业、以及行业领域间应急预案的有机衔接,确保应急预案专业、简明、标准、实用。总结推广中石化集团天津分公司、神华集团神东公司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网行业领域完成预案优化工作,实现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应急处置卡全覆盖。修订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
(二)抓好应急预案落实。大力推动应急预案向应急实践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应急预案所明确的指挥机构、责任分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定期培训制度,并及时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推动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范围。举办应急预案培训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三)组织实施以基层为重点的实战化应急演练活动。坚持面向基层、贴近实战、注重实效抓好应急演练,切实发挥应急演练在检验预案、磨合机制、完善准备、锻炼队伍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应急演练规章制度,建立政府和企业应急演练定期上报机制,推动企业实现应急演练制度化、经常化、全员化。加强应急演练基础研究,推动开展由第三方评估应急演练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示范性应急演练工作。
六、狠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灾难
坚持科学施救、安全施救,优化队伍布局,强化科技支撑,落实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一)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按照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功能综合的要求,完善以专业救援队伍为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铁路、高压电网、粮食仓储和远洋油气开采等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突出油气输送管道应急保障体系和长江流域及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事故灾难心理辅导专家志愿者队伍。加快推进国家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将会同安徽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依托社会志愿者和相关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的试点工作。
(二)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两批“四个一批”项目管理,组织推荐第三批“四个一批”项目申报,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攻坚目录,征集、推广和遴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积极推进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建设,强化应急指挥大厅、应急指挥车和移动应急通信设备功能。组织实施基于云服务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联动与智能决策系统建设项目,开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应用及建设趋势研究。
信中指出:“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 从2013年发生在青岛的“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来看,事故之所以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首先,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其次,下属企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潍坊输油处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第三,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公布的几起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总结发现,每一起事故的扩大,都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鉴于历次事故教训,新安法对企业履行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做了新的规定:首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其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新安法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于高危企业,新安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