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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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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办法

第1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探索住房保障体系的新路子

其实,从去年开始,中央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同时,就在探索一条住房保障体系的新路子。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即24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从当前我国各地情况看,住房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涵―

住房公积金。即在职职工按比例缴存、所在单位等额补贴、均归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使用其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还可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实行政策性优惠利率等。

住房货币补贴。这是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给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未达标部分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由这些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由选购合适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统一建设或者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按比例配套建设的面积为60―80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对于连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实施廉租房保障。保障形式主要有两种:对已经租住住房的,由政府发给其一定数量的租金补贴;对无住房的,由政府建设并提供能够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的面积适当、租金较低的廉租房。

此外,还有“二限房”,即限制价格、限定面积的普通商品房。

在24号文件中,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时间表”: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今年用于廉租住房制度

建设资金将达68亿元

去年11月底,包括原建设部在内的多个部委联合公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与此前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相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凸显了两大亮点:

―保障对象覆盖面更广。新办法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改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2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职称制度是中国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职称评聘工作是我所人力资源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全所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结合职称评聘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科研院所;职称评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16-03

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50年来,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职称评审工作在我所这样一个军工科研院所实施已有30多年,它在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刻苦钻研、促进我所向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一制度仍是一项相对复杂、容易引起矛盾的工作,存在着管理方式陈旧、职称功能定位不准确、框架体系不健全、服务范围不全面、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方法量化不足等问题,值得高度重视,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和创新,本人结合我所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1 职称评聘工作在我所的发展、现状与成效

20世纪80年代,我所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开始实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近年来,随着我所科技产业化大力推进,博士、硕士等高学历人才引进力度加大,职称评审工作任务加重,评审的规模和频度增加,职称评审办法进行了大幅度改革。2007年修订了《七一二所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2011年进行了量化评审改革,重新制定了《七一二研究所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办法(试行)》,并且出台了纲领性的《七一二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试行)》,两份文件相得益彰,指导着我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与以往评审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1)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所工程系列中职、副高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程系列正高职的推荐评审,实验系列评审基本条件单列,评审办法同工程系列,我所接受委托评审,为我所控股公司自行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提供了晋升渠道。新办法规定工程系列副高职评审由两年一次修改为每年一次,评委会任期由四年变为三年。

(2)规定了参评的必备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学历、任职资历、论文、外语水平、考核等五项基本要素。

(3)提高了门槛,严格了参评条件。以往的职称评审,外语未考,可以先参加评审过后再补考,论文未发表可以先参评,过后补齐论文。新办法规定,论文和外语为必备条件。

(4)分类细化了评分标准,量化了评审因素评分办法,使职称评审工作更加客观、科学、公平。新办法包含的评审因素与原办法基本相同,但各因素所占权重做了调整,突出了能力和业绩导向。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由20%调整为15%,工作业绩由25%提高为30%,工作能力由20%提高为30%,论著与技术总结权重为15%,保持不变,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权重为15%,保持不变,外语为参加评审的必备条件,不占比重。其中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改变了以往难以衡量的定性描述,采用可度量的指标,可操作性强。具体评分标准为:

(1)新办法量化了工作能力要素的评价:根据工作类型细分为军品科研类、军品试验、技术服务类、生产类、民品类、营销类、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等,根据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在工作中承担任务的角色和作用情况划档计分,政策考虑了军品试验、技术服务类、生产类、民品类、建设类和营销类等岗位人员。

(2)新办法、细化并量化了工作业绩要素的评价。新办法对原科研成果的界定进行了量化,以科研成果的级别为标准进行分档,其他各类成果用类比法进行分档。新办法以科技成果为主要评价指标,兼顾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管理等其他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贡献。根据参评人任现职以来(不含任现职当年)取得的能体现个人最大贡献的工作业绩等划档、评分。考核项目分为:科研技术成果、生产经营成果、技术支持成果、QC成果、管理成果等五项。

(3)新办法量化了论文论著要素的评价。根据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论文、著作、国防科技报告、已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以及已出版的译著等情况划档、评分。明确了论文论著类别、数量及对应的分值标准,其中详细规定了论文和学术专著的研究范围、作者有效排名,期刊类别等。新办法明确界定了几大级别期刊:权威核心期刊、核心期刊、国家级刊物、省级期刊。

(4)新办法量化了专业知识与业务水平要素的评价,提出该项要素主要从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技能水平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评价。①界定了第一学历和后学历,明确了学历类型及对应的分值。首次提出学历应与申报的工程系列具有专业相关性,否则降一层次确认学历。②将继续教育纳入评分标准:根据近三年(不含评审当年)的年均学时完成情况计分。③将专业技术技能量化:综合考虑任职年限和工作经验、技能等情况,确定分值。任职年限从现职被聘任的次年起算。

(5)新办法量化了对现实表现要素的评价。根据任职期内的奖惩情况和最近3年(不含评审当年)的职工年度考核情况计分。

(6)改革了划档和评分方式,使评审结果更科学、客观、公正。新办法在遵循原评审流程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改进。原办法评委根据介绍直接划档、打分,再进行投票,评委往往容易根据印象和个人好恶划档打分,主观性和随意性大。新办法为避免这一问题,划档评分标准非常详细,并成立专门的评审因素小组,各负其责,严格对照评审办法,将参评人员的各项评审要素归入对应档级,提出合理的档级建议,提交评审大会,评委会最终确认档级,避免了随意性,评委只能在最终确定的档级范围内打分,大大减少了人情等主观因素。投票环节,新办法进行了分类,分为A、B、C三档,即排名在当年投放指标前30%,划入A档,直接投票通过;中职30%-105%以内的,划入B档,副高职30%-115%以内的,划入B档,B档人员进入投票角逐;中职105%以后的,副高职115%以后的,进入C档,不再进入投票环节直接淘汰,简化了流程,更好地体现了优胜劣汰。

(7)严格了破格条件。新办法细化了破格申报条件,标准更高。原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获得省、部级(含集团级)二等奖及以上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人,及在上述获奖项目中担任主要任务,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做出突出贡献者;省、部级三等奖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五名获奖者;获得国家(含国防)发明专利的前两名完成人,或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首位完成人;获得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科技或管理方面专家称号的人员;对我所科研生产和管理做出重大贡献者。新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获得省、部级(含集团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五名及以上、三等奖前二名的获奖人;国家(含国防)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含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科技或管理方面专家称号的人员;对我所科研生产、管理和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受到所特别嘉奖的。新办法更严格、量化,精确性高,操作性强。

(8)注重各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增强了评价的透明度、客观性和可信度。职称评审涉及到全所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大家都比较关注,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矛盾和不满,为切实做到评审的客观、公正,成立由干部人事处、所办、科技处、民品经营产业管理处、质量管理处、条保办、财务处、科技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因素小组,协助资格审查,提出划档建议及理由。各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及时审核、提供参评人员相关信息,并对人员信息的准确无误负责。

2 新办法实施意义及作用

2011年评审工作采用新办法,参评人员和评委耳目一新,新办法虽然有一些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但瑕不掩瑜,具有开创意义,明确了业绩和贡献导向,为全所专业技术人员指明了方向。新办法顺应了我所科技产业化发展的大势,激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激发了各级各类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热情。新办法打破了以往以科研成果为标准的单一的评价体系,建立了量化为主、多类别的评价模式,有效地将军品、民品评价融合为一体,维护了从事科研生产、民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益,帮助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为我所产业大发展铺平了道路,推动我所从研究所向高科技企业集团迈进。新办法是我所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又一次有益尝试,是量化考核、精细化管理、员工价值链评价的具体实现。

3 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我所,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新办法顺利运行,但放在整个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来看,职称评审工作虽经过不断改革,仍存在一些问题。

(1)部分单位为提高评审通过率,频繁调整本单位设计师人员名单,报奖时根据评职称需要报项目组成员名单,而不是实事求是报实际做项目的人员。一些技术人员自己做的项目却不能做设计师,不能得奖,却挂着别人做的项目的设计师,得着其他项目的奖,失去了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侵占了别人的利益。领导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有投机取巧之嫌,挫伤了部分真正为项目做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2)非工程系列及政工系列职称评聘难以量化。

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从2011年开始量化,随后每年都进行修订,不断完善。非工程系列(在我所主要包括卫生、出版、档案、图书、资料、翻译、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等)在我所不是主流,人员少,专业分散,难以量化,缺乏科学的评价办法,以往参照工程系列评审办法,导致无法套档,不能客观评价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

(3)评审条件过于刚性,制约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造就。

目前的职称评审标准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科学评价“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理念不太吻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现行各系列职称的评审条件“一刀切”,几乎都包括学历、任职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和职业道德与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要求及外语考试等项目,而针对具体专业及具体岗位的考评还缺乏客观的标准,导致一些业务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而缺少论文和科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评审要求。而一些为了评职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历教育、或科研成果上,对本职业务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尽管可能业绩平平,实践能力一般却可能较早获得任职资格,这样必然会挫伤部分优秀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4)岗位设置不科学,各单位标准宽严不一,导致水平层次不齐,存在不公平现象。

目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主要采取结构比例和控制最高职务档次的办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难以真正做到“以事定岗,因事设岗”。在我所,专业技术人才相对密集,一些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受到指标限制,参评多次也未能通过评审,挫伤了工作积极性。而在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工厂或其他院所,因为指标富余,一些技术、资历等条件一般的技术人员却较早评聘了职称,这样必然会给职称评聘工作的公平性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即使在同一个单位的不同部门,由于部门重要性不同,通过率和难易程度有很大差异,容易产生矛盾。

(5)评价机制不适应激励人才辈出的时代要求。

一是评价方法不尽科学。目前职称评审中实行的量化评价难以准确完整地考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二是评价考察的内容僵化。按现行职称评审政策,统一要求外语考试合格,才能参加评审,这一要求限制了部分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评审高一级职称;另外目前职称评审中对专业知识的评价大多通过学历来评判,专业水平则通过工作年限来考量,非工程系列的考试仅在会计、经济、统计、翻译、卫生等系列开展,造成各专业技术系列之间评审条件差异很大;三是评价标准相对落后。比如晋升职称资格条件,明确规定必须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从充分激励人才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条件,就成为限制有突出贡献人才、积极上进人才、致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天花板”。

(6)职称评价体系与现代企业管理不相适应,不能完全满足事业发展要求,不能充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调动其积极性。现代企业发展,强调的是业绩和贡献,遵循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而职称评聘体现的是任职资历,论资排辈。当前,在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往往与待遇和福利挂钩,评上职称则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和福利,在福利分房、公积金缴纳、医疗、差旅报销和退休金等方面享受对应的待遇。在新形势下,职称制度存在不合理性,人才合理流动才更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多种手段激励人才,才能激发活力和创造性。我所现在虽然实行岗位工资,但在福利分房、公积金缴纳、医疗、差旅报销和退休金等方面仍与职称紧密挂钩,造成一些评上高级职称的人失去了奋斗的动力,同时评不上职称的人丧失了工作积极性,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从外企或私企调入我所的职工,由于原单位没有职称评聘,到我所就没有职称,一切从头开始,一定程度上损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引进社会人才。

4 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适时修订评审制度,不断完善评审办法。针对评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细化标准,堵塞制度漏洞,同时加强协调、沟通,完善成果管理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成果申报名单的核查工作,尽可能维护实际贡献者的合法权益,让实干者得到尊重。

(2)非工程系列职称评审问题。非工程系列和政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虽然不是我所的主流,但在不同岗位上为我所的科研生产和科技产业化服务,发挥着辅助作用。我们要根据各专业和岗位特点探索科学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定性与定量评价综合运用,最大限度调动在岗人员积极性,促进我所各项事业的发展。

(3)改进职称评审方法,调整评审条件和标准。实践证明,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单一的考试或评审,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局限性,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才能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可以参照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考评结合的办法,在对申报人员进行统一的业务知识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审,这样既可以从一个侧面检验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最大限度的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另外,制定评审标准和条件,要突出工作业绩和实际能力,并将其客观量化,使职称资格能真正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就、业务能力与技术水平等情况。

(4)严格实行评聘分开,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需定岗,按岗招聘,动态梳理,优胜劣汰”。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科学设岗,合理定编、定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对岗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优化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而使专业技术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增强本单位在发展过程中的竞争力。

(5)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评价新机制。建立新形势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高素质、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围绕能力和业绩两个方面,结合各系列、专业间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类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要求,以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区别对待其它要素,不搞“一刀切”。

(6)探索并改进评价制度,淡化职称评聘的福利功能。国家相关部门应明确职称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推进职称分类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和考试的管理机制等方面推进职称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全面的职称体系,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企事业单位可以借鉴欧美等外资企业和知名私企的评价机制,淡化职称的福利待遇作用,设置多条职业发展通道,探索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如设置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职业经理人、优秀设计师和金牌营销师等发展通道,分类分级管理,激励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

[1]余兴龙.以公平为导向的职称评审制度构建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1,(11)

[2]李建钟.论职称制度改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0,(11):72-76.

[3]董志超.我国职称制度的发展与改革[J].中国卫生人才,2011,(5):66-67.

[4]李越等.新时期我国职称制度人才评价与管理机制的研究[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5]余仲华.人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六大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2012,(9).

[6]职称制度改革将分类推进[N].团结报,2013-04-03.

第3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为摸清全市城镇居民在就业、失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职业构成、社会保障参保、工时休假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昆明市将从9月4日起开展城镇居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本次调查将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开展,调查对象分为常住居民和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两类。常住居民调查采取在四区内选取社区44个,用等距抽样方法从社区住户中抽取30户居民进行调查。农民工的调查方法按照本市农民工的实际行业分布情况,将1000个农民工等比例分配到各门类行业,在行业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从每个企业抽取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进行调查。情况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居民问卷由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访谈,填写并审核调查问卷;农民工调查由相关部门选派的调查员到企业访谈农民工,填写并审核调查问卷。入户调查结束后,将由被抽取的社区将问卷调查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直接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来源:都市时报)

点评:数字背后是民生,不能一再让统计数据矛了公信力的盾。

玉溪:“让名师待遇不低于县长”

9月7日,玉溪市委、市政府举行教师节座谈会,重奖教育系统20位名专家、名校长、名教师,获奖者每人都拿到一张写有“终身从教奖”的荣誉证书,领到奖金10000元。玉溪市市委书记孔祥庚介绍,要让名师的待遇至少不低于当地县委书记、县长。今后,教育系统将定期评优表彰,建立春节、教师节走访慰问优秀教师和困难教师制度,按时兑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尽力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来源:春城晚报)

点评:对于教育者劳动成果的认可,体现了对于教育本身的一种尊重。

昆明: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公积金开通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记者近日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方便职工办理提取还贷业务,公积金中心开通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据了解,凡9月10日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协议》,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申请人的委托,每月自动扣划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凡9月10日前已发放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若需要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办行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协议》即可办理。 (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总不能让悲催(网络新语,意为“悲惨得催人泪下”)的房奴喘不过气来。

云南:9月1日起实施手机实名制

9月1日,云南省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据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工信部下发的有关“手机实名制”的文件和通知,目前还处于保密阶段,不能对外公布。在省通信管理局公布的材料中,明确了从今年9月1日起,无论是手机用户,还是固定电话、宽带等无线和有线通信,新接入服务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对在网老用户则不做此要求,而且也没有确定必须实名登记的时限。(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借鉴外省经验,手机实名应着力避除利益纠葛下的“软执行”。

昆明:公园禁噪适应期已过制造噪音最高可罚500元

从9月1日至5日,昆明市各大公园持续对禁噪进行宣传,除了在公园内张贴禁噪公告外,还向市民发放宣传单,先宣传再禁止。“从周末起,大音箱就禁止进入公园,在门口就会被工作人员拦下。”一位负责人称,通过5天的宣传,现在适应期已过,从9月6日开始,公园会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在管理中,我们会为市民考虑,也会人性化的进行管理,不是禁止,是规范管理。”该负责人称,考虑到市民的需求,公园允许录音机等不带扩音效果的设备在两个划定区域使用,但音量也不能太大,不能影响到其他队伍和游客。(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有些“吵嚷”,倒也是温馨和谐的。

昆明:禁烟动真格

8月31日,《昆明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听证。新办法重新拟定了禁烟公共场所范围,还首次提出将对不履行控烟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意见》重新界定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并将“禁止吸烟”改为“控制吸烟”。在“限制吸烟范围”场所内,吸烟者只能在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内吸烟。同时,《意见》加进了罚则部分,在限制吸烟范围和规定的禁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若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设置吸烟标志、在禁烟场所放置烟具、不劝阻吸烟行为等,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关于禁烟,我们有熟悉的记忆,同样面临迷茫的未来。

昆明:拘留所首次向公众开放市民建议形成制度

9月8日,50余名市民在民警的带领下,走进一直以来都让人觉得神秘且深不可测的昆明市拘留所,一探究竟。据悉,此次是昆明市拘留所首次向社会开放。上午9时,拘留所的大铁门夹杂着沉闷的声音缓缓打开,市民有秩序地走进拘留所,在民警的指引下,大家参观被拘人员的食堂、宿舍、运动场、图书室、心理咨询室等场所。“希望开放日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长期持续下去,同时也要加大宣传,这样对违法人员有很大的警戒作用。”参观结束后,一市民向拘留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他说,拘留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开放,这可以让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拘留所工作。同时要提高法制教育力度,争取有更少的人被送进去。(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对于备受诟病的“拘留所”,制度性开放是智举。

大理宾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一审宣判 25被告领刑

近日,大理州宾川县人民法院对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字应聪、字永祥等2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25名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字应聪等10名被告人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杨文江等1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宣告缓刑。25名被告人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赔偿宾川县人民政府、宾川县公安局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779元。此前,从巍山移民到宾川的字应聪之子字学红因和他人发生纠纷被伤害致死,字应聪认为公安机关处置不力,要求政府将“凶手”和“帮凶”交由他们处理,并聚焦300余人冲击宾川县政府,打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源:云南网)

点评:在维系国家机器尊严的同时,还应有化解矛盾的人性化措施。

昆明:试点教师校长异校轮岗力促教育公平

第4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中国建设银行日前与金地集团和中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携手在房地产金融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此次合作已从原来单一的融资服务转向全方位的服务模式,涵盖项目贷款、短期融资债、个人住房按揭业务、结算网络服务、建经咨询服务、投资银行业务、公积金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等金融服务种类。

广发行信用卡推出“量身定做”功能

广发行于3月7日起推出国内首创的失卡保障计划及一系列自选功能特惠,此举旨在对广发行真情卡实行优惠功能的升级。

广发行此次推出的自选开卡保险计划,使新申请真情卡的客户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一种保险,由广发行免费投保。可供选择的4种保险,包括关爱女性的女性健康保险,关注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保险,惠及全家的旅游意外保险,以及购物保障保险。

与此同时,广发行宣布针对其常规卡和真情卡,推出国内首创的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计划。从即日开始,持有广发行常规卡和真情卡的客户在失卡后,只要及时向银行报失并履行简单的手续,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无须承担其报失前48小时内所发生的卡片被盗用损失,保障金额最高可达人民币10000元。

万事达卡女性先驱指数显示内地女性对收入能力自信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3月8日发表了2006年度万事达卡女性先驱指数。在接受调查的亚太地区13个市场中,菲律宾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平起平坐的最高评分,其次是澳大利亚和泰国。中国内地女性对她们的收入能力最有自信,以高于中等收入水平指数而名列前茅,其次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调查还显示,在泰国、菲律宾和澳大利亚,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多于男性,而在越南、中国内地和泰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上,女性就业水平最高。

万事达卡女性先驱指数是一个综合指数,通过使用4项主要指标来比较女性与男性的社会经济地位。面向中高端女性客户中信魔力金卡上市

中信银行日前推出面向中高端女性客户的中信魔力金卡。据介绍,中信魔力金卡秉承魔力卡创新、个性和关爱的设计理念,自2005年9月1日中信女性信用卡系列的第一张魔力卡首发以来,凭借其明确的市场定位及精心功能形象设计,截至2006年2月底发卡已超过10万张,成为国内女性信用卡市场的一大品牌亮点。

保险

20万人 沈阳今年养老保险扩充

3月10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会议决定,今年沈阳养老保险扩面20万人,清理30万人养老保险拖欠,且医疗保险个人自负比例有望再次下调。这应该参保而没有参保的20万人主要在一些饭店、宾馆等三产服务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上海医、保首度结盟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复旦大学附属的9家医院、复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沪市医、保之间的首度正式合作。双方表示,希望藉此达到医、保和患者共赢的效果,为解决看病难题提出新思路。

170余种 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3月起,23家保险公司的170佘种保险产品将免征营业税,这使保险业获得了今年首次重大税收的优惠政策支持。

基金

首份年度最差基金榜出炉

内地首份年度最差基金榜近日出炉。金鹰成份、申万巴黎盛利强化、宝康债券分别名列Value2005年度最差股票型、最差平衡型、最差债券型基金。同步评出的2005年表现最佳的8只基金中,除了嘉实增长属合资公司旗下,其余7只Value年度最佳基金都被内资基金公司纳入囊中。而合资基金在仅有3只最差基金榜中就占据2席。

南方多利中短债基金开始发行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南方多利中短债基金3月6日起开始发行,南方基金同时表示,今年中短债基金将面临较好的投资良机。

南方多利中短债基金是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第7只开放式基金,也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第3只中短债基金。作为一只中短债基金,南方多利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金融工具。

上证180ETF正式发行

3月9日一4月6日,由华安基金担任管理人的上证180ETF通过全国各大券商网点公开发行,成为继50ETF、100ETF之后我国第三只ETF产品。

国泰君安等22家券商为一级交易商,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购买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30万份。较之传统的指数基金,上证180ETF管理费和托管费不及其平均费用的1/2。

湘财荷银效率优选基金获准募集

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日前已获监管部门核准,近期将开始募集。

该基金将是湘财荷银推出的第2只混合型基金。湘财荷银有关人士表示,未来企业的增长和竞争力将更多地来源于其对现有资产和新增投资的有效使用,因此该基金明确提出了效率这一主题,将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投资效率、持续成长的公司。该基金托管银行将为中国建设银行。

南方基金开业界先河基金经理大面积换岗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月16日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告,宣布对公司8个基金经理作出调整。有关资料显示,除去正在发行的南方多利中短债基金,南方旗下目前共有10只基金,这也意味着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进行了近乎全面的调换。

股票

2005年中国证监会认真答复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近80件

2005年,中国证监会本着“严肃认真,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办理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共76件,办复率达100%。其中人大代表建议31件、政协委员提案45件。在办理类型中,会同有关部委办理的17件,与相关部委分别办理的11件,以证监会为主办理的10件,证监会独自办理的38件。在已办理的建议、提案中,除会同有关部委办理、不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的17件以外,问题已得到解决的和正在解决的已占到建议和提案总数的70%。

汽车

国务院审议通过强制三险

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这标志着一直以来备受瞩目的强制三者险条例基本完成其立法程序,出台时间指日可待,它将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其“强制性”体现在,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也要求具有经营强制三者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不得随意解除强制三者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京沪车辆首开异地租还

中国最大的汽车租赁企业北京首汽租赁公司,3月11日正式启动京沪间的异地租还业务,并专门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这项业务适用于那些举家或组队出行、并有沿途旅游观光需要的消费者,异地租还的期限放宽到3天。

驾驶员培训实施新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要求驾校增强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知情权;取消了原来给学员发放《学员证》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的规定;推行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等制度;建立了学员权利保障制度,学员对所学项目和内容必须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经本人签字审核同意。

新汽车消费税4月开征大排量车受影响最大

据悉,今年4月我国将实施新的汽车消费税。从新消费税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情况看,税率变化最大的是大排量车型,而大排量车型中属SUV和越野车首当其冲,新消费税将给这一领域车型成本带来2%~15%的增长,这势必影响到该类车型的市场售价。

“汽车日”里观众可驾车体验

“汽车日”中国首站将于今年5月在北京雕塑公园正式开幕,届时将吸引全球各大汽车品牌进入。与传统的车展不同,观众不仅可以欣赏到最新款式的汽车,同时还可以亲自“动手”体验这些汽车的驾乘乐趣。目前,北京雕塑公园5万平方米的广场正在紧张施工,将划分成汽车试驾场、赛车场、古董车、概念车展区、歌舞和烟火表演区等10余个风格迥异的主题区。

房产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业主凭卡可查询账户收支情况

2月15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细化后的新办法使业主凭查询卡就能在家查询自己个人账户的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虽然现在还没有明确维修资金查询开通的具体日期,但是《办法》已经明确规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同时,银行还应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北京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3月1日实施细则4月将出台

备受市民关注的《若干规定》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若干规定》正式执行后,还将在4月份出台一系列的相关配套细则,从公积金贷款、缴存、提取等方面对《若干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公积金缴存、提取都将发生小变动。

年涨幅约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预测:2006全国房价还会上涨

近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出的“2006年房地产行业发展白皮书”预测,2006年全国房地产价格涨幅将比2005年下半年的增速水平略强,商品房平均价格年涨幅预计将在6%左右。

深发展首推房贷双周供

3月1日,深圳发展银行在京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18个城市同时推出新开发的双周供个人按揭业务,这一新型按揭业务改变原先传统的按月偿还本金的惯例,改为每两周偿还一次。此举看似变化不大,但却能帮助消费者显著地增加归还本金的速度,并可以节省数额不菲的利息费用。以30年期、利率6.12%的50万元贷款为例,与等额本息还款法相比,可节省利息19.42%,并缩短还款期限5.3年。2006年将增加廉租房土地供应不再审批别墅类用地

3月11日,国土资源部提供的一份报告显示,今年我国将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并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第5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一、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现状

现代的廉租房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美发达国家,许多欧美国家普遍选择了利用政府权力修建大量的住房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些房屋都只向受助家庭收取占市场租金很小比例的房租。廉租房制度自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其后又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缩小住房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雏形形成于20世纪末。1999年,国家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成都等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但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仅有少数大城市进入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实际操作阶段,半数以上的省市还尚未建立明确的管理机构,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也尚未建立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很难满足最低收入家庭急需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需求。为加速各地廉租房制度的建设,2003年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99年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新办法对旧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对实际操作进行了较为明确的指导;2005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廉租房具体操作的一些细则。至此,中国廉租房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从全国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06年,我国通过廉租房政策解决的住房困难户为547292户。另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95万户家庭获得廉租住房保障。2007年我国廉租房的投入资金中的财政投入为145亿,其中中央政府支出51亿,地方政府支出94亿(占了1998年到2006年总和的1.3倍)。尽管与当年的财政总支出49565.4亿元相比数额很小,但相对于过去8年间的投入而言,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在加大,投入金额也在增加,这说明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备受重视。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中央财政首次向中部、西部财政收入较为困难的地区支付专门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2007年是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步伐迈得最大的一年。2009年中央又加大了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各地廉租房制度建设总的资金投入达到330亿元,这个数字也是2008年、2007年几倍甚至上十倍的增长。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廉租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从已开展廉租房试点的城市来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前几年房改过程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房资金也难有大的作为。因此,各地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为主。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所剩资金十分有限,难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财政实力也明显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补贴(或建设)。因此,廉租房政策对于这些城市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尽管支撑着廉租房制度建设,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因此,与众多家庭急迫的廉租房需求来比,廉租资金的落实是目前廉租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2.廉租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根据现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双困家庭,即享受低保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不少地方还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申请标准,致使廉租房覆盖的人群十分狭窄。这种较为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居民当前的居住情况看,这一保障范围无疑是过于狭窄的。另外,从目前社会弱势人群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若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将给城市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同时,我国廉租房制度中的房源大都来自于空置楼盘以及改造后的危旧房等,还有一些廉租房建在较为偏僻的地段,交通生活极为不便,使覆盖面大打折扣。

3.廉租房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我国迄今尚还没有关于廉租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然而,这些都只是一些立法层次较低的办法、条例,难以在约束和监督方面有效发挥作用,尤其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尽管内容翔实,但其立法层次确实尚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4.旺盛的需求与短缺的房源供给。从有关规定来看, 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推广廉租房保障的一个瓶颈。而且隐形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现实供给与迫切的需求之间存在有极大的矛盾。有的城市新建廉租房的数量仅是目前申请者住房需求数量的1%,甚至更低,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需求。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廉租房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并无直接的驱动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宅。另外,中介服务体系落后、社会缺乏公正意识、政策宣传不得力,也是影响廉租房供求矛盾加大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政策宣传也尚不够,使得一些拥有房源的房东,基于对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虑以及其他方面的担忧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廉租家庭。

5.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不高。据业内专家分析,在许多地方房地产税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而建设廉租房,地方政府不仅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因而缺少积极性。据权威分析,廉租房与房价成反比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其导致的必然后果,便是影响当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和GDP 的增速,加之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则会大大降低。目前廉租房的办事机构都是临时性的,挂靠在市、县的房管局,人员组成都是由其从房管局里抽借,人少事多,也没有财政下拨的工作经费。因此,导致廉租房建设不能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三、促进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1.切实提供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保障。首先,科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因此,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应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当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房保障资金的八种来源,但除了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外,其他几项来源的资金比例仍不明确,尤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资金比例关系不明确。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与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关系。其次,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一是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参与廉租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对其投资者的收益减免所得税,以提高基金和投资者的收益水平,从而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建造或购买廉租房,再以低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二是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以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不足。三是实行证券化运作。我国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因而具有稳定的产权,廉租房作为政府福利项目,其收益尽管不高但具有很高的稳定性,这些都符合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直接将廉租房项目证券化或以廉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将该债权证券化两种方式。四是发行福利彩票模式。可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当前的廉租房建设,这既遵循了福利彩票基金无偿使用的原则,也有效地缓和了廉租房建设过程中资金紧缺的诟病问题。

2.积极拓宽城市廉租房的房屋来源。一是建议政府收购空置房作为廉租房。政府出资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收购符合规定的空置住房,然后对其按廉租房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并改造成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房。目前我国空置房的数量很大,这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回笼,而且给商业银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政府通过收购将空置房转化为廉租房,既可盘活空置住房资金,又可节省廉租房建设成本。二是鼓励开发商建设经营廉租房。可由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方法资助开发商建造廉租房;或者对于按照政府标准建设、经营廉租房的开发商,政府在地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更多的开发商投入廉租房建设,增加廉租房的数量。三是强制开发商建设经营少量廉租房。可以在土地竞标时就明确要求每一个楼盘都必须建造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强制开发商参与廉租房的建设与经营。四是动员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等措施,鼓励拥有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房屋业主提供廉租房。除给予一定的利益优惠外,政府还可以给予廉租房提供者其他一些名誉上的奖励。

3.建立健全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各项制度。一是规范准入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收入标准并采取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不同地区应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划定廉租房准入标准,并根据当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对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进行定量分类,确保准入标准科学,保障对象准确。二是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廉租房制度的覆盖面,从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体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社会公平。为此,每隔一段时间要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条件改善的退出廉租房,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廉租房政策。这样,可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三是健全奖惩机制。要加大奖励力度,对那些在廉租房政策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人士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政策实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推行官员问责制。四是强化监督机制。首先是权力机关的监督。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对廉租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其次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廉租房政策运行进行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最后是社会监督。如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环节,丰富监督领域,最终将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置于公开、全面、系统的监督之中,从而不折不扣地将廉租房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4.建立和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法律体系。首先,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廉租房保障法规。可从立法上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骗取保障优惠行为的惩罚等。其次,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法规。住房保障涉及的内容很广,需要配套法规的支持。一是应修订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规,明确“保障房”这一产权类别,并对其具体含义、管理内容做出规定。二是制定关于住房保障基金的管理规定,明确并保障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并就其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运行与增值处理、监管工作等分别做出规定。第三,建立缜密与严厉的惩治措施,真正让有困难者得到补贴,骗取保障者得到相应的惩罚。

5.建立长效机制,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应将廉租房办事机构设为政府下属的正式常设机构。廉租房的建设需要做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才能保证这项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为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长效机制,政府应将其作为一个下属正式常设机构纳人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专管队伍和一个科学实用的管理办法。并立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作为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帮助居民建立正确的、科学的住房理念。如住房消费要与家庭经济实力相适应,不要盲目攀比、过度消费;要求新闻媒体不要过分炒作,制造紧张局势,无形中抬高房价等。另外,尽最大的努力去建设廉租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需求,更应引导和鼓励居民住房消费观念多元化。

第6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一)企业(单位)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齐抓共管,及时协调沟通、交换信息,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扩覆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第7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一)上海公共租赁房政策

1.政策定位

公共租赁房政策定位是其租金定价的前提,决定了租金定价的标准和方法。上海公共租赁房政策定位为:由政府出资或提供政策支持,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套型面积,限定租金,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房。主要用于解决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问题。

2.运营机构与运营模式

发展公共租赁房既要对大量阶段性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审核,又涉及收购、建造、租金定价、轮候、出租、流转、物业管理等很多环节,任务繁重且要求专业,需要政府明确责任分工,组织专门的机构进行专业化运作。因此,上海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市区联手,以区(县)为主。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区(县)政府组织开展当地公共租赁房的实施工作。市区两级政府组织扶持公共租赁房投资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租金定价等管理。2011年4月6日上海首批7家公共租赁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它们分别属于卢湾、虹口、徐汇、长宁、杨浦、普陀6个中心城区。这意味着上海公共租赁房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由专业运营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的模式。

3.准入机制

公共租赁房准入条件的设置对其租金定价具有重大影响,它决定了制定的租金所面对人群、公共租赁房需求规模、政府财政的负担等多个方面。当前,我国各城市一般都从户籍、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稳定工作等几个方面对公共租赁房申请进行严格限制,但上海不同于其他地方,上海公共租赁房准入条件宽松,没有设户籍限制,也没有设收入准入线,使得保障对象更加宽泛。

4.市场导向定价模式

上海公共租赁房定价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导向定价模式,主要参考市场租金水平,综合考虑公共租赁房的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定价。2010年6月《上海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租赁房的租金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各运营机构综合考虑房型、面积、区位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能单方面调整租金。

(二)上海公共租赁房实际租金水平

公共租赁房的实际租金水平体现了其租金定价政策的结果和效果。2012年1月6日,上海首批两个市筹公共租赁房项目:馨宁公寓和新江湾尚景园开始上市配租。馨宁公寓位于上海徐汇区华泾镇,建筑面积约17.3万平方米,配套设施较全。新江湾尚景园位于上海杨浦区新江湾城国权北路1450弄,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这两个项目打响了上海公共租赁房政策头炮,但其租金水平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租金水平相比,没有优势,甚至偏高。如表1,馨宁公寓一居室的建筑面积约为40.24~42.43m2,月租金约为1694~1896元;二居室的建筑面积约为61.58~63.27平方米,月租金约为2533~2772元;三居室的建筑面积约为74.67~78.24平方米,月租金约为3033~3311元。而馨宁公寓所处的徐汇华泾板块,其二手房租金普遍不高,50~60平方米全装修一居室月租仅为1600~1700元,部分60~70平方米的两房全配房源,月租金仅约为2000元,可见比市场租金偏高;再看新江湾尚景园一居室建筑面积约为50平方米,月租金为1970元左右,两居室建筑面积67~72平方米,月租金约2540~2930元,三居室建筑面积约80~82平方米,月租金约2970~3240元,而新江湾尚景园周边小区的两居室约3100元/月,一居室约2000元/月,可见新江湾尚景园的租金也仅比市场租金低100~200元/月,这样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水平引起了很多市民抱怨定价过高,“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原则也受到公众的质疑。截至2012年3月,上海公租房申请率仅39%,笔者2012年11月去各公租房申请受理点调查,受理点工作人员反映,每周去咨询和申请公租房的人寥寥无几,普遍嫌租金定价过高。

二、上海公共租赁房定价存在的问题

(一)租金定价标准模糊、操作性差

租金标准制定模糊、操作性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租金标准参考的各因素权重不明确,虽然以市场租金水平为主要参照因素,但其参考的权重究竟多大,其他各因素参考的权重又几何,模糊不清,这样的租金标准操作性差;二是,租金定价“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原则中“略低于”表述不明确,到底应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多大幅度合适,难以把握;三是,不同区域、地段的公共租赁房租金低于其参照的市场租金水平的幅度应统一,还是可以有所区别,亦不明确;四是,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市场租金水平会随着经济发展、市场情况而波动,与市场租金挂钩的公共租赁房租金必然随之波动。那么,公共租赁房租金在租期内如何维持稳定或者如何调整,均未明确。

(二)租金定价标准缺乏差异性、动态性

上海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既包括“下夹心层”,如农民工、“蓝领”人群等,又包括“上夹心层”,如外来人才、大学毕业生等,他们的收入不同,工作不同,对于住房的需求也不一样,但当前租金定价直接与市场租金挂钩,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来确定,没有根据差别化的住房需求制定差异化的定价标准。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通货膨胀、住房市场价格变化、生活条件及居住条件的整体改善等,客观要求公租房租金动态调整。而当前租金定价标准缺乏完善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参考哪些因素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如何确定等是模糊的。

(三)租金定价偏高,与公租房政策定位不吻合

上海公共租赁房政策定位是解决中低收入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的。然而,当前公共租赁房实际租金水平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租金水平相比,没有优势,甚至偏高。以新江湾尚景园二居室为例,建筑面积67~72平方米,月租金2540~2930元,而上海2011年中等收入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4,824元,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为2.92,可计算中等收入户平均月可支配收入约6040.5元,则公共租赁房租金占中等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约为45%,高于家庭的最高可承受租金(一般为家庭收入的25%~30%国际合理的住房消费支出通常为占收入的25%)。可见,对大多数中等收入家庭来说存在租金支付压力,对大多数在餐饮、酒店、零售、家政、物流快递等传统服务业和建筑业的外来务工者来说更是租不起。可见,当前租金定价水平,已将本属于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的对象以租金定价的方式排除在公共租赁房保障之外,这与公共租赁房政策定位是不吻合的。

(四)配套的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

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实行相对较低的租金政策。如果不设置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则会吸引更多的人申请而更少的人退出。而公共租赁房数量有限,这必然导致公共租赁房的轮侯时间过长,甚至真正需要保障的困难家庭无法入住,而不需要保障的家庭占用公共资源,引起住房保障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因此,公租房租金定价需要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与之配套。然而,上海公租房的准入标准不设收入、资产准入线,同时公租房的退出机制也尚未建立,这种情况下,容易使收入较高的人群加入到公租房申请队伍,而既得利益者又不及时因收入改善而退出公租房,对收入较低、公租房需求较迫切人群产生“挤出”效应,使公租房保障功能弱化,公平与效率受损。

(五)缺乏完善的补贴机制

公共租赁房定价既要注重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又要注重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可持续性。前者要求租金定价低;后者要求租金定价能回收成本,但公共租赁房建设成本大、回收期长,客观上难有大幅降租的空间。协调这一矛盾,需要完善的公共租赁房补贴机制。而当前,与上海“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定价标准相配套的补贴机制尚未跟上,应向公共租赁房供给方补贴还是向需求方补贴?或是两种方式相结合?如果向公共租赁房供给方补贴,具体采取哪些措施?如果向需求方补贴,具体如何进行,是对户籍低收入者补贴,还是不设户籍限制均予以补贴,补贴多少等问题需进一步研究。

三、完善上海公共租赁房定价机制的对策

(一)细化公共租赁房政策定位

上海公共租赁房的政策定位应进一步细化,是先解决有市场租金能力的青年白领短期内的住房困难,等长期之后公共租赁房量大了,再覆盖到不具有市场租金能力的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还是先解决收入低,住房保障需求迫切的家庭,等公共租赁房建设规模扩大,再覆盖到有市场租金能力,但找不到稳定住房的人?更加细化的公共租赁房政策定位能给租金定价提供重要依据,如果定位为前者,则租金定价相对较高,如果定位为后者,则租金定价需要相对低水平。笔者认为,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充分体现保障功能,首要解决无法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应明确政策定位为后者。

(二)完善租金定价标准,增强操作性

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应协调好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财政负担能力、社会资金投资回报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还需考虑保障对象的差别化需求,实行差别化定价,并适时调整。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完善:(1)科学地权衡各租金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租金定价是一个多因素决策问题,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房价与租金水平、保障规模等情况,采用层次分析法定量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系数。(2)明确租金定价低于市场租金的幅度。首先,市场租金可考察目标区域范围内(如目标区域方圆1km/2km/3km范围内,或交通线路1小时圈内同类型区域/板块,或同等地段/社区)的其他同类型、同等级的房屋平均租赁价格。再明确衡量保障对象负担能力以及成本租金测算应包括的项目,在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及公租房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公租房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幅度。香港政府主要运用了国际上常用的MRIR(Median Rent-to-Income Ratio)来衡量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上海可借鉴这一方法;对于成本租金的测算,应根据上海公租房房源收购或建设的土地政策,融资政策,财政负担情况,以及社会资本参与情况等予以明确。(3)租金定价差别化。要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细致分析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为基础,结合公租房实物、区位情况制定差别化租金。或租金按准市场租金统一定价,再给予保障对象差别化补贴。

(三)完善租金调整机制

由于影响租金的各因素都会变动,因此应建立租金调整机制。香港的做法是依据租户家庭收入指数的变动调整公屋租金。为协调租金各影响因素变动,租金调整建议参考运营成本变动比、租赁指数、人均收入变动比以及CPI变动率的加权结果,同时考虑到稳定性,原则上1年之内只调整一次租金水平,并要建立专门的管理程序,与租户充分沟通,调价决定前,均应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租户,并听取租户的意见。调价决定后,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调价之前已签订租约的,以原价支付。调价之后则以新价支付。考虑到应给予租户以缓冲时间,调价通知颁布后3个月开始执行新租金水平。

(四)完善配套的准入、退出机制

维持公共租赁房低租金水平,需要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与之配套。可借鉴香港的做法,对各类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严格限制,不仅设置收入准入线,还应设置家庭总资产净值准入线。对于退出,设置退出标准,采取定期家访调查及家庭状况申报,租户虚报资料,可终止其租约,拒不退出者,可依法判处巨额罚款,甚至监禁。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力度,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以促进准入、退出机制的效率。

(五)完善相应的补贴机制

与租金定价政策配套的补贴机制应积极跟上,当政府定价高于保障对象支付能力时,应采取“补人头”措施,即对公租房需求方补贴,使低收入家庭负担得起租金,具体有以下方法:(1)货币租金补贴。政府定价与保障对象支付能力间的差额,以货币补贴给保障对象。(2)租金减免。根据保障家庭收入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租金减免。(3)租金补贴券。要求家庭必须拿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25%)支付房租,余下的与市场租金的差额由租金补贴券补充。(4)可允许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

当政府定价低于公租房成本租金时,应采取“补砖头”措施,即对公租房供给方补贴,以分担公租房建设运营成本,鼓励开发商参与公租房建设,具体有以下方法:(1)土地支持政策。如无偿划拨土地,或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一定程度的减免,甚至可尝试按年收取土地使用权租金的形式,以降低公租房的土地成本。(2)资金支持政策。给予公租房供给方一定的财政拨款,或者给予贷款方面的优惠,以及出台支持多元融资的政策,如允许住房公积金盈余或闲置资金以贷款债权或购买债券形式投资公租房,鼓励公租房运营公司上市融资、债券融资或信托融资等。(3)“以商养租”政策。可根据地方具体情况,按不超过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房,其出租、转让的收益用于平衡公租房建设成本,并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

参考文献:

1.吕筱萍 程大涛.基于公租房市场化租金体系的住房市场合理价值探讨.建筑经济.2013.1

2.张泓铭. 对上海公共租赁房问题的一些思考.上海地产.2010.5

3.王先柱 刘洪玉.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模式探析.中国房地产.2011.11

4.孙懿.《上海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初步研究.中国房地产.2010.8

5.田新杰. 上海公共租赁房租金高于二手房源于运营压力?. 21世纪经济报道.2012.1.5

6.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 上海市房地产经济学会.发展中国公共租赁住房机制和对策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

第8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一)基础建设情况。“九五”期间,乡镇文化站建设有一定的发展。目前,全市__个乡镇中,113个乡镇建立了文化站。至20__年底,全市已建成江苏省群众文化先进镇67个,徐州市“万册图书馆”镇32个,“中国民间艺术之乡”2个,“江苏省民间艺术之乡”4个。建成国家二级站2个,国家三级站51个。

(二)人员素质状况。全市113个乡镇文化站在职人员471人。业务干部为460人,占总人数的97.7。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68人,占比为35.7。中级职称人员为50人,占比10.6,初级职称人员166人,占比35.2。

(三)活动开展情况。乡镇文化站开展文化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举办科技推广、宣传教育和各类知识培训,利用重大节日,开展文艺演出活动。

二、我市乡镇文化站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文化站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活力。农村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体制。乡镇文化站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县文化主管部门仅对其行使业务指导职能,这种体制,一是产生了文化专干不专的问题。一些文化站干部常年承担行政工作任务,难有精力组织文化活动。二是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难以调配使用,造成文化站人员不能流动,缺乏活力。三是乡镇政府对文化站投入少,管理不力。有的乡镇因财政紧张,出现文化站被出租、被挤占、被挪作它用、被拍卖的现象。

(二)乡镇文化站设施落后,阵地萎缩。近年来,乡镇文化站出现了下滑的趋势。全市113个乡镇文化站中,有76个文化站无活动房,其中无房站16个、危房站4个。乡镇文化站文化设施面积由“九五”时期的3万平方米减少到1.3万平方米,下降了56.7。有一些乡镇文化站,阵地萎缩、辐射功能差,缺乏设施器材和图书资料,加之管理不善,沦为“空壳文化站”。

(三)乡镇文化站队伍素质偏低,人才匮乏。一些文化站工作人员大多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初从事文化工作的,专业知识趋于老化,知识面偏窄,思想观念较为陈旧。近年来,调进或分配的新增人员大多不是专业人员,文化站工作人员难以评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文化设施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后劲。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江苏省和我市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文化经济政策,可我市县、乡两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均未达到要求。

(五)文化活动形式单调,内容陈旧。文化活动方式过于简单,内容缺乏创新,往往仅限于逢年过节办几次卡拉OK演出或举办一些广场文化活动,而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形式没有被充分挖掘和利用。一些封建落后的观念在广大农村时有抬头,“__功”、“占卦算命”、“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仍有市场。

(六)文化站人员工资待遇偏低,拖欠严重。全市471名文化干部中,有10的人员发放全工资,每月1100元左右;60的人员执行国标工资,每月600元左右;20的人员实行定额工资,每月400元左右;5的人员只发200元左右的生活费;另有5的人员因财力所限停发了工资。无论实行何种形式工资,几乎都存在工资拖欠现象。拖欠时间一般在3至8个月,稍长一点的在10至20个月,最长的达40个月。目前,全市乡镇文化站人员均未办理养老金、医保金、公积金。尤其是一些老民办站长已面临退休,至今身份仍没明确,退休后生活没有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文化站建设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乡镇文化站建设

农村基层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总理在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继续加强乡镇文化站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我市乡镇文化站建设进程。

(二)调整理顺乡镇文化站管理体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文化局是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站是基层全民事业单位。建议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文化站实行垂直管理,将乡镇文化站业务、人事、工资等关系交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员。按照1992年文化部颁发的文化站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乡镇文化站实际,建议每个乡镇文化站核定编制数为2人,即站长1名,业务人员1名。对于业务量较大的文化站可实行人员招聘制。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可由文化站通过三产收入支付。对于目前遗留的43名老民办站长工资待遇问题可采取老人老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文化局联合发文,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妥善解决。

(三)组织实施江苏省乡镇文化站标准化建设工程

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文化厅关于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标准化建设工程。对今后凡是由乡镇政府投资兴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7个以上公益功能、实施创新管理体制的文化站,省政府将每站扶持30万元。为遏制我市乡镇文化站逐渐下滑趋势,缓解乡镇政府经济负担,建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联合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标准化建设工程。凡是乡镇建成标准化工程的文化站,市、县两级政府给予经济扶持,建成标准化工程的文化站其产权要明晰,即省、市、县扶持资金建成文化站的部分,其产权属县政府,交由县文化局代管;乡镇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属乡镇政府。

(四)进一步加大对乡镇文化站的投入力度

各 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的规定要求,加大对乡镇文化站的投入。建立徐州市乡镇文化发展基金,乡镇文化发展基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各级地税部门开征的3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提取。徐州市乡镇文化发展基金由徐州市文化局管理,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五)丰富农村文化活动内容,创新农村文化活动方式

第9篇:公积金新办法范文

(一)垫付农业税款项导致村级债务恶性膨胀。税费改革以前,各个村普遍存在拖欠农业税费的现象,一方面村里税款收不上来,另一方面面临上级征收税款的任务压力,村干部为了完成镇下达的税费任务,采取直接向富裕村民或银行高息借贷的方式上交,而还贷的方式主要是用高息借债来还高息,造成息转本、利滚利局面的出现,导致村级债务恶性膨胀。另外由于各种原因促成的村民往来欠款、83年以来的集资、提留以及土地、果园、山林、工副业承包费的拖欠部分,数额大,历史遗留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催收工作艰难,也占用了村集体大量资金。

(二)盲目经营投资造成资源闲置资金沉积。1985年前后,受无工不富思潮的影响,农村兴起了一股村办企业、办工厂的热潮。很多村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兴办村级企业。因缺乏经营和管理经验,对市场缺乏敏感性和把握能力,多数村办企业经营效益较差,加上产权和经济责任不清晰,不少的村办企业亏损严重,耗费了大量的村集体资金或者间接转移到部分村干部个人手中,给村集体经济形成了大批村级债务。

(三)非必要公益性投入引起大量村集体资金浪费。部分村村干部为了取得群众拥护和支持,不顾村庄财力物力所限,将大量村集体资金用于修路、建水库、供水供电等公益福利事业,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确实得到了改善,但也严重加剧了村集体经济负担。村与村之间还经常存在盲目攀比现象,很多村完全不考虑村庄承受能力,打肿脸充胖子,造成许多资金的非生产性投入浪费。

(四)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形成村级债务黑洞。初期,原先的生产队逐渐解体。这个时候村集体资产暂时出现管理真空状态,集体资金管理不善,流失情况比较严重。集体固定资产被全部*或低价卖光,生产队转交时大多数交的都是空帐,不少资金被欠款单位和个人占用,有的至今无法查实、催收,形成了部分呆帐、死帐,有的欠帐因无法收取只好由公积金核销,有的欠款至今仍未收缴入库,削弱了村集体经济。另外,一直以来(包括当前情况)农村没有真正规范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理财队伍,村级财务缺乏必要监管,不能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给部分村干部创造了可乘之机,有的村干部直接用白条虚编借款,无中生有骗取高息。甚至出现了个别村干部贪污挪用了农民上交的税费,引起了新的借债。部分村庄以生活招待费为名胡开乱支,到处赊账欠债。

村级债务的恶行膨胀严重影响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也成为加重农民负担和引起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成为引发农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源头。

一是影响农民生产、生活,产生农村不稳定因素。如前面基本情况介绍,村级债务中向信用社、银行借贷的占据很少数,绝大多数的都是民间借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向村民的借款,涉及到的农户多、数量大、面很广。实行税费改革后,通过规范与减轻农民负担,村集体没有可能从农民那里提取费用用来化解村级债务,向农民欠下的借款无力偿还。许多农户不仅得不到利息,连本金都要不回,生产生活势必受到影响。村集体欠农民的债不还,农民势必要上访,农民欠集体的债不还,必将会影响基层组织的运转,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恶化农村发展环境,妨碍农村经济增长。一些债务数额较大的村,利息负担越背越重,基层干部精神压力很大,整天被债主所逼,收款时节和春节前根本不敢回家。村干部整天穷于应付村级债务问题,没有精力创新路、求发展。沉重的债务也使村级集体对生产、公益事业投入减少,无法进一步改善条件,优化发展环境。

二、*镇村级债务基本情况

笔者通过走访调查、与村民交流以及与村两委班子主要干部、记账员、镇经管站工作人员座谈等方式对*镇各村村级债务情况进行了调研了解。*镇44个行政村债务总额达2100余万元,村均欠债47.76万元;债务总额中欠银行的27.2万元,占1.29%,拖欠村干部工资或借款458.08万元,占21.8%;债务在1年以下的有1881.3万元,1-5年的有220万元。

三、化解村级债务方式探讨

(一)加强清查核实,明晰债权债务。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会计程序,规范运作流程,对各村历年来的账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和核实。在清理过程中,先从干部入手,对村干部欠款、招待费逐笔、逐项登记造册,对每一笔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以及经手人、证明人等都核实清楚,做到真实可靠,准确无误。清查核实的目的是要详细掌握村级债务情况,为化解债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规范化解程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要的是通过债权来抵债务。尤其是村集体与村民、村干部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这是最直接的化解方法。其次利用集体资源性资产来化解,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化债的过程,同时也是资源开发的过程,要确保避免出现资源变相低价出卖现象。最后用清收回的现金和村级集体自有资金来偿还村级债务。在清偿的过程中要坚持首先偿还涉及本村区域内的借贷或拖欠的农民债务,后偿还其他债务。对有息债务,首先偿还本金,后偿还挂帐利息,取消高息。对村集体向农户及个人所借的借款,自借款之日起,利率一律不得超过金融部门贷款利率,有可能的,与银行一年存款利率相同,所结利息一律挂帐,计入往来,不得转增本金。对村集体拖欠的干部报酬,以及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向集体放贷或变相放贷的,一律取消利息,只还本金。对原属农民往来后转为借款的,一律予以停息。

(三)盘活集体资产,加快农业产业经济发展。一方面,要引导村庄积极开展债权清收工作,对单位拖欠村集体的款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进行清收,对村民个人的债务,通过做工作,促使其主动归还。严格按照村级事务“四权”决策机制,将村集体闲置资产进行盘活、拍卖,对到期荒山、林地、鱼塘等依法进行收回并拍卖。对一些带有利息的借款,采取与当事人协商,先结息后挂帐不带息,还本金,避免本息循环、债务越来越大,实现老债逐年减,新债不增加。另一方面,要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从根本上化解村级债务,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大农业、三产服务业的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发展租赁、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发展黄烟生产、蓝莓种植、黑木耳、食用菌、生态养殖等特色农业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

(四)完善财务制度,规范村级财务收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控制村级债务的治本之策。为防止村级财务前清后乱、前消后增,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从集体资金的性质出发,因地制宜地选择科学适用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与指导。要重视制度和规章的建设,各村庄要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资金使用、会计核算制度等,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管理的行为。要加强民主理财,推进财务公开,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在兴办生产、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时,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不超出村集体财力控制范围,不借款兴办公益事业,以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的方式办实事、好事。坚决杜绝新债,保证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村级正常支出的需要;严格控制村级各项支出,确保村级当年收支平衡,不出现新的亏欠。村庄必须严格执行“三笔会签”制度,即每张发票单子上必须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三人签字后方可入账,镇经管部门要每月对各村收支情况进行督查,对每例凭证进行审核,村记账员要详细汇报每笔收支情况,没有根据或不符规定的坚决不予报批,杜绝不合理支出,确保不发生新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