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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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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总结

第1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第二次来到市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市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市的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市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第2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教师专业发展最有效的路径是——教师的文化自觉。

先生提出“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要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他用“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四句话概括了文化自觉的本质内涵。

教师文化自觉对于教师明确自身的文化处境以及发展现状、发展过程与发展目标,反思自身的文化责任与文化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勤奋的学习与研究中,我对专业发展有了更具体的认识——

激发自己从事教育活动的创造力,做教学生活的真正主人

教师的文化自觉,在于自觉地把社会赋予的外部目标转变成内在需要,自觉地参与教育、研究教育,激发从事教育活动的创造力,使教育劳动成为创造性活动,把教育活动看作实现自我价值、体现人生意义的过程。

具体认识和做法如下:

职业认同

“职业认同”指教师的角色认同,即教师个体对自己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特定社会地位、特殊使命和职责的意识。我认为,教育通过文化传承造就人性,培育新人,教育者的职责就在于以其所领悟与感受到的文化智慧与力量去启迪学习者的心智。这一职责与其说“伟大”“神圣”,毋宁说“艰苦”“卓绝”。在艰苦卓绝中一次次战胜困难战胜自我,我感受到了做教师的幸福,自我发展的快乐,自我实现的骄傲,我的人生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专业自觉

教师的专业自觉,是自觉把专业活动当作研究对象、理性审视自身的专业水平与专业实践活动。教师的专业水平,不仅表现在技能、能力与智慧,而且涉及教师的内心世界,关系教师的心灵和精神。

中学语文教育,最关乎人生品质的学科。过去人们只注重做“形而上”的大讨论,用空洞的理论代替具体的实践,不愿意做“形而下”的学生研究课程研究课堂研究,致使语文教学陷于困境,受人诟病是各学科中最多的。作为语文教师,我深感自己的失责失职,我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了精神境界的提升方面,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训练技能培养能力丰富智慧。

自我反思

反思要求从自身出发理解对象、理解自己。只有这样,教师才会主动地把专业活动当作一项思考的任务,不仅仅是谋生获取薪水的工作。教师能从反思中感受快乐、主动地参与变革专业活动,从这一点上说,教师能够进行自我反思,显示着职业认同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本学期为了审视自己的课堂效果,我用录音笔将上课全过程录音,课后反复自听,寻找缺点不足。我发现,虽然教学多年,但是不当之处还是经常出现,对学生的关照,对教学内容的把握,对自己的了解,都可以做到更恰当。

自我更新

教师具有较强的自我专业发展意识和动力,自觉承担专业发展的主要责任,激励自我更新,通过自我反思、自我专业结构剖析、自我专业发展设计与计划的拟订、自我专业发展计划实施和自我专业发展方向调控等实现自我专业发展和自我更新的目的。

现在,我的教学研究内容确定为“中学语文阅读和写作课程的开发与整理”,目标是编写一套阅读和写作的教学和学习资料,类似教材。希望得到学校和教研组的支持援助。

自觉坚持

专业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业,要求教师拥有正确教育观念、职业观念,不再受外部评价或职业升迁的牵制,直接以专业发展为指向,有意识地自我规划以谋求最大限度的自我发展,并成为教师日常专业活动的一部分,随着个人实践知识进一步拓展,社会生活经验更加丰富,变得更加自信和从容,形成具有个人特征的知识结构,同时能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接纳新的教育思想和观念,并同先进教育理论建立起自觉的关联。本学期我密切关注教育领域的新成果,认真研读各个流派的专家学者的论著,并注重其他国家母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的动向,吸取精华为我所用。

第3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社会调查;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7-0145-02

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愈来愈强调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变过于强调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和探讨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主要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际分析及处理法律实务案件和实际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

社会调查方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τ泄厣缁嵯窒蠼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问题研究现状

目前而言,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的理论研究都比较多,且形成一定的理论成果和系列论断。学者黄本莲、刘慧频在《试论社会调查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指出:“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成果拓展了法学思维范式及研究方法,也为法学教育方式的更新提供指导意义。社会调查在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可在法学教育中广泛应用。”学者胡辉、周世中在《社会调查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应用法学专业‘需求导向型’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探索”成果之二》指出:“社会调查是为了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获得对社会的正确认识,通过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的一项实践活动。它对提升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者程皓、杨熠在《社会调查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指出:“将社会调查方法纳入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法学专业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在法学教学中实施社会调查,应当积极发挥院校组织作用,重视师资队伍培养和配套课程建设,完善调查过程监控,及时总结调查成果。”学者郭庆珠、黄国富在《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指出:“社会调查与现代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有很好的契合性,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运用社会调查,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和思辨能力,有助于现代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社会调查的反思性可以促使法律价值的规范性表达更为科学化,并且能够打破法学理论自我封闭的趋势,扩大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为实定法的完善提供动力。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真正起到作用,需要学生在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社会调查方法的基础上与教学活动实现良好的互动。”学者付胥宇在《论法学专业学生在社会调查中的“五个结合”》指出:“社会调查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重要环节。提升社会调查能力要考虑法学专业的特点,强调“提出问题”与“大胆假设”的结合,调查方法和调查目的的结合,客观事实和主观无涉的结合,调查信度与调查效度的结合,注重积累和善用工具的结合,这样才可能形成科学的调查结论。”以上研究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社会调查方法的运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简述

农民工对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子女受教育权、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权却缺乏应有的保障和关怀。如何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工权益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恰恰这个选题,十分适合法学本科学生,作为社会调查技能训练的样板。

学者曾书琴、陈绍华在《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与农民工权益保障调查――以东莞8个特色工业园区为例》中指出:“在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从农民工社会权益的角度对东莞8个各具特色工业园区进行了实地调查,深入分析了各种社会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就业流动的影响,提出了‘积极践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教育平等权,创新保障住房模式,搭建社会参与平台’等对策,以期在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共赢。”学者严静在《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分析――以岳阳地区为例》中总结:“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酬保护、工伤赔偿及保险、社会保障制度、遭受不法侵害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该文以岳阳地区为例,从三个视角进行调查分析:一是基于需求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二是基于供给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三是基于现实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主要从立法层面分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从各位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例如工资发放、生产安全、社会保险等,已经逐渐取得较大的进步和成绩。这些成就也能给参与社会调查的法学本科学生提供正能量的主流价值观教育。

第4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法学院校、法学院系和法学专业的设置也不断普及和发展,师资力量和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法学教育发展尤为明显,开设了许多有关法律、法学的院系和专业,招生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是,在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许多发展过程中所累积的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学专业生的就业相比其他专业要困难许多,法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严峻,使得法学教育陷入了专业是否取消或限制的讨论当中。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能安于现状,停滞不前,而是要思考解决办法和措施,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改革优点,加强法学教育自身建设,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一、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其他院校大同小异,过于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略了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实际生活脱节,更与民族地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相悖,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

第一,民族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课程设置跟其他地方院校过于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略了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进行法学理论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不能纯粹的成为理论教育。而民族院校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仍然是纯粹理论教育,这既脱离了法律的实践,也脱离了民族院校法学学生的现实生活。结果是这种模式之下培养出来的民族院校的法学学生,不能跟其他法学院校的学生比较的自身的优势,更不能顺利地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工作,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难。

第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单一,欠缺自己的民族特色。目前民族院校的教学内容主要依赖于遵照国家课程标准传授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的民族法学的教学内容欠缺,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所学的教学内容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排斥。相其他的重点大学和法学专业、政法类大学,民族院校在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上比较薄弱,法学教育业不能够在理论的基础和发展上形成特色教育和实现突破;不能够成为地方性或全国性的法学理论输出中心;不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学理论影响力。因此,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上,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法学专业教育相结合,才能克服和突破目前困境,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第三,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办法,教学方式上没有充分考虑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等特本文由收集整理点,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立足于通识教育,没能与民族地区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要想教育得到发展,就必须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科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的正确、科学、现代化。笔者针对从上述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提出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思考

作为民族院校,应该在教学办法和教学过程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语言等其本民族特性。并基于这个特点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方式。所以,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语言等方面应该显示出自身的特点。

(一)合理设置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

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民族地区的现状、特点以及民族院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本地区需要的特色专业课程,这样使民族院校的法学学生充分了解民族地区的社会实践,从而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互结合,使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逐渐发展成一种职业教育,与民族院校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的一种技术教育。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度,每个地区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每个地区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同样存在不同层次和类别。以社会对各级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专业教育应当在专业的设置、类别、层次以及特色上体现地域特色,使院校专业结构设置变的分工合理、各具特色。因此,民族院校法学的设置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布局,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从而实现专业结构上的优化布局。这种做法有利于民族院校在短期内建成自己的优势专业。

(二)合理设置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内容

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内容,既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规定设置基本的教学内容,同时又要结合民族地区法学人才的需求和生活习惯的区别,注重传授具有民族特色的教学内容。民族院校的学生生源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儿童由于从小就在具有民族文化的环境下成长,深受民族文化的影响,因此,其在心理、文化、语言、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的特性。这种文化特质决定了少数民族学生在入学就已经形成了具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具有本民族特性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因此,作为法学教育者的民族院校应该重视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和精神。而这些重视必然也必须反映在法学教育的内容和观念上,从而影响到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思想上。他们更容易接受民族语言授课,所以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学应结合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法学人才的需求,培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学理论与实务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熟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通晓民族语言;具有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能在边疆民族地区法院等司法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自治区的地方建设作出更好的贡献。

(三)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办法、教学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的基础上找出适合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办法

1.使用比较法的教学研究方法

运用比较法研究教学方式,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某类教育现象在不同情况下的表现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找出其教育的规律和特殊本质,从而得出符合实际的方式和方法。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中使用比较研究的教学办法,比较国内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比较各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教学的特点,总结出法学教育的普遍规律及其特殊本质,找出符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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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院校自身的客观实际和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的正确的、科学的、全面的发展途径。

2.使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是最基本的教育方法,也是老生常谈的教育科研方法,但现在的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学中也没有发挥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应有的作用与价值。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当中除了使用普遍的,典型的案例教学在课堂教学当中的应用以外,更应该要把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结合民族地区的民族生活习惯和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找出更让民族院校学生感兴趣,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学会运行法律资源、寻找法律信息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上,应当学会扬长避短,才能在有效促进学生发展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使学生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3.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应结合民族特质

第5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一、我省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现状

 

目前,在我省乃至全国的法学教育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背法学教学宗旨的不良现象。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会重视知识点的传授而忽视了学生的自主研究。授课的内容也比较单一枯燥,全部课程几乎都是对理论知识的传授,很少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实践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检验学习效果的只有最后一次期末考试的成绩,却没有考虑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和思维的灵活性。笔者自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以来,通过在所在学校工作中的不断摸索,在充分了解法学教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省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进行了研究探索,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二、我省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监督的完善

 

在过去十几年里,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然而,在这样一个大好背景之下却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法学院的在职教师以及法学专业的学生的数量翻了6倍,但就业率却降低了。目前,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率在高等教育中排名最低。基于就业率这一惨淡的事实,家长们告诫学生不要选择法律专业,许多学校也不得不减少招生指标,缩减了法学教育的规模。同时,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也脱离了扩展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产生了负面作用,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有关部门鼓励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鼓励教授和教授之间的竞争,而竞争成功的标准竟然是达到统一的数字化为标准。比如说,学校设施的规模大小、教授发表文章的数量多少等等。这种标准导致了国内各大高校以及多数教职工过分追求单调统一的发展轨迹,全然不顾及学生的实际需求。这种做法不仅导致了许多高校不辞辛劳在偏远郊区兴建校园设施,而且还使得一些教授不在乎质量只追求数量,盲目炮制低水准的学术文章,导致学术欺诈的风气更甚,为了完成高层制定的目标,不惜牺牲其他更重要的,忘记了办学的宗旨。三、我省高校法学专业教育考评体系的建立

 

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强化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等学校要努力探索和建立本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机制”。要想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育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依照教育部的指导思想,建立规范科学的教学评估体系,为国家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一)对学生的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主要有学生的自我评价、同学间的相互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校外人士对学生的评价四种。

 

学生自我评价:学生是自主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的自我评价是最基础的一步。作为教学的直接参与者,学生通过给自己做出评价,也能从中获得对自我的认知和提高。学校可以下发自我评价表要求学生填写。有的学校的法学院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把学生的学习活动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让学生对照这些记录,按照已经设定的目标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同学间的相互评价:虽然最了解自己的人是自己本身,但人们往往会忽略自己的缺点。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评价往往需要其他的参加者共同参与,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够指出对方的优缺点,也是一个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过程,有非常高的教育价值。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教师通过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表现,对学生的法律研修能力、法律学习方法的掌握、理论知识在实践课程中的运用、是否具备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判断学生的学习情况。

 

校外人士对学生的评价:在学生参与实践课程时,当事人、法官等外界人士对的学生的表现所做的评价是非常的,这体现了实践教学的开放性。(二)对实践教学教师的评价

 

教师在教育中的作用无与伦比,所以,评价体系中对教师的评价也是十分重要的。而对于法学专业教师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展开: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教师授课的能力和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目标的完成度、教师能否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教师的教学魅力与效果等。四、总结

 

法学院毕业生充斥在劳动力市场中,他们找不到工作,前途堪忧,为他们提供培训的机构备受批判。而众多高校依旧执着于完成那些与实际的教育价值并没有太多关联的数字化指标,而产生的学术著作仅具有边际效用。而且,在为毕业生的实际工作做准备这方面并不成功。所以,我们需要通过理论研究进行系统化,完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监督和考评体系,使法学专业教学在我省高校有统一的规划和指导,以便教师可以更好的指导和考核学生,同时,对锻炼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也会有所助益。

第6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WwW.133229.CoM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第7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关键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建议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毕业生本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问题需要引起国家、社会、学校和个人的高度重视。

从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毕业生人数呈现急剧增长的态势。2009年,我们国家大学毕业生的人数更是首次突破了600万, 2013年接近700万,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伴随着国内经济发展的放缓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持续低迷,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然而,对于法学专业大学生来说,就业情况更为糟糕。《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调查数据显示,连续三年,法学专业成为“红牌专业”,2012年就业率87.2%,排名倒数第一。这就意味着,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率较低,失业量较大,月收入较低且就业满意度较低的专业,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

河北省也是人才大省,2013年有35.5万大学生毕业,毕业形势不容乐观。旨在了解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实际走访和师生深度访谈的形式,对河北省多所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包括就业心态、就业途径、就业技能、就业取向、专业素质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课题组针对四所高等院校2012届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问卷下发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9份),并就有效问卷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

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分别从就业率、就业单位去向、就业区域、就业途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就业率

根据统计,到2012年低,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为88.5%,基本维持在全国平均水平上。由此可以看出,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确实不容乐观。

(二)就业单位去向

根据统计,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15人,占8%。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35人,占19%;进入国有企业工作的16人,占8%;进入私营企业的41人,占22%;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18人,占10%,个人创业的有18人,占10%,考研的有32人,占20%,从事其他职业的14人,占有7%。调查数据显示,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单位呈现出多样化、分散型的特点,其中,考研和进入公司就职的较多,比例占50%。但是,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就业比较困难,学生不得不扩大范围,放弃本专业方向,进入就业门槛较低、要求不高的公司。

(三)就业单位地域分布情况

据统计,工作单位在大城市的有53人,占28%;在中小城市工作的有102人,占54%;回家乡工作的有22人,占12%;到偏远地区工作的有6人,占3%;到其他地区工作的有6人,占3%。数据显示,从就业区域来看,法学专业大学生在中小城市工作的居多,比例近五成多,其次是留在大城市工作的近三成。而回家乡和去偏远地区工作的人非常少,还不足两成。这一现象说明,大学生愿意去经济条件好,生活质量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主要是北京、天津、石家庄及省内的地级市,而不愿意去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的偏远地区。

(四)就业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全面建立,我国大学生就业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开始全面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双向选择、大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模式,就业途径呈现出多元化、多渠道的特点。因此,大学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化手段和人际关系资源,来谋取就业机会。就业途径包括参加公务员考试、招聘会,考取研究生,学校推荐,通过网络自己投简历,利用亲戚朋友关系等等。

二、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趋向之解读

(一)成功就业的关键因素

在以市场为导向,大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模式下,毕业生加强“修炼内功”成为必然趋势。专业、学历和社会实践经历成为求职中最重要的因素, 而大学生自身全面素质的高低越来越成为人才市场上获胜的决定性因素。

在回答“哪些问题将成为您成功就业的关键因素”时,大约60%的同学选择了综合实力(包括社会实践能力、职业道德及专业素质等),20%的同学选择了知识储备,10%的同学选择了社会关系。这一择业态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符合未来国际趋势。可见,自身的综合素质是人才竞争的关键,人才的竞争就是个人的综合实力的竞争。

(二)理想职业规划

据调查,在我国最受欢迎的职业是公务员(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高校教师等等。由此可见,工作稳定、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的职位受到人们的青睐,公务员和通过继续深造成为科研人员成为大学生的首选目标。

公务员成为我校大多数毕业生的首选职业。在问卷调查中,有两道题就能够证明这一观点。1:大学毕业,您打算如何就业?65%的同学选择考取公务员,15%的同学选择考研究生,12%的同学愿意通过亲缘关系进入国企或公司,7%的同学愿意应聘私营企业。2:如果您毕业时没有考上公务员,您会怎样?67%的同学选择继续考公务员,30%的同学选择考研究生,而只有3%的同学选择自主创业。

(三)就业薪酬期望值

问卷结果显示,被调查的毕业生在选择岗位时,约有40%的人会首先考虑工资待遇问题。关于薪酬的数额,不同学生的期望值是不同的。在回答“您心中理想的工资待遇”时,有18%的同学选择2000-3000元,有45%的同学选择3000-4000元,37%的同学选择5000元以上。可以看出,现在的毕业生对职位薪酬的期望值还是比较高的。

(四)就业区域的意愿选择

在被调查的四所院校,其学生主要来自于本省境内。调查结果显示,在就业时,大概30%的学生会优先考虑地域问题。

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大学生更倾向于到经济发达、就业机会多、福利待遇好、发展潜力大的东部沿海地区就业(尤其是大城市),而不愿意到经济落后、环境较差的中西部地区工作。

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之不足

近几年,面临全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很低,法学专业成为“红牌”专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下面仅从学生和学校的角度来分析其原因。

(一)学生方面

1、就业倾向单一化。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校毕业生心目中最理想的工作单位就是国家机关单位,成为法官、检察官,而现实情况是,每年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不断增加,招考岗位数量日趋减少,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有的岗位录取比例达到几千比一的程度。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受就业倾向单一化思想的影响,大部分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都梦想成为法官、检察官,进入公务员队伍,而较少考虑其他的就业岗位和就业途径。而最后,学生去企业或其他单位,都是无奈之举和权宜之计。

2、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现今,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甚至是一些企业团体及高校都提供了很多创业机会和平台。一方面,国家、社会鼓励创业,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而另一方面有很多毕业生瞻前顾后,担心失败,认为自己缺乏经验、资金和社会资源。因此,很多学生都希望进入机关单位工作,抱着“铁饭碗”,谋取一份稳定的工作。问题症结之所在,并不是法学专业学生没有创新能力,而是受过时观念束缚,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坚韧的创新意识。

3、实践能力不强。由于受就业观的影响,为了成为法官和检察官,为了通过公务员考试,学生将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在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上,而忽视了自己司法实务知识的增长、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大多数学生从大三的时候就开始准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而忽视了参加社会实践,接触司法实务部门。尤其是到了大四阶段,学生为了准备公务员考试,不重视毕业论文的写作,造成了毕业论文写作质量下滑、时间过长、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甚至有的学生因为毕业论文不合格而影响到毕业。

(二)学校方面

1.缺乏指导学生就业的意识。部分院校对大学生就业问题不够重视,认为学生就业是学生自己的事,和学校自身没有关系。在课程设置上,更没有开设就业指导的相关课程。

2.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学校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没有真正融入到市场经济中去。虽然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改革已进行了多年,但是,很多高校仍停留在过去的象牙塔内,没有考虑市场经济和实践对人才的需求,而只是闭门造车培养自己的学生,这就造成培养的学生与司法实务部门脱节的问题。

3.师资力量不强。法学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学科,需要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培养。随着国家扩大招生规模的同时,很多高校也纷纷建立自己的法学专业。几乎每个高校都有自己的法学院(系),这就导致学校的师资力量不强。

四、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水平的几点建议

影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的因素是多面而复杂的,既有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宏观因素,又有学校、老师和学生的微观因素。为了使大学生成功就业,需要国家、社会、学校、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下面仅仅从大学生个人和学校的角度出发,谈几点建议。

(一)法学专业学生自身方面

1.理性面对,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大学生要理性、冷静的看待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难,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和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具有普遍性和时代性。在我国,造成就业难的原因是客观的、多方面的,受国家体制、政策方面的影响,更是国家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产物。大学生不要惊慌和胆怯,要用理性、积极的心态去坦然面对。

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健康的择业观。公务员虽是现在比较理想的一种职位,但不是唯一的就业选择。法律行业是一个门槛高、口径宽的领域,除了做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外,我们学生还有更多选择,可以从事公共治理、社会工作、经济管理以及自己创业等等。

2.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是提高综合素质的首要问题。我们大学生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把基础功打扎实,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才有机会和能力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避免一门心思去准备公务员的考试,而忽视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还要提高司法实践能力,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校方面

学校要转变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人才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学校就需要转变过去的老观念,要着眼于市场需求,设置相关的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实践课程,传授市场急需的专业知识,培养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大学生。

学校要为学生开设相关的就业指导课程。通过开设相关的就业指导课程,老师应该向学生灌输正确的择业观念,倡导“为社会做贡献,实现个人价值”的理念,制定客观、实际、理性的职业规划,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李家华,吴庆.2000 年北京地区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J].青年研究.2001(3):26-31.

[2]张文海,牧小霞.河北省大学生就业状况与趋向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1(1):88-91.

[3]李发军,张宏旺.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7):55-60.

作者简介

张庆林(1980―),男(汉族),河北衡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法、婚姻家庭法研究。

栗军(1983-),男(汉族),河北衡水人,衡水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大学生就业相关问题研究。

第8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论文摘 要]经济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针对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若干建议。

在我国,应用型本科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应运而生。为培养出适合社会与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在专业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为向专业方向发展的专业基础课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 在学生知识能力构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专业基础课已成为制约专业延伸、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专业基础课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改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作为高校的专业基础课, 面向除法学专业以外的大多数专业本科生开设,是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工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由于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各高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在教材编写和教师培养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认的是,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改进,以适应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定位不准确,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很多,比如国际贸易类、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类、金融类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有所侧重,更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经济法的教学名称和内容设置上与一般的法学本科专业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动,也只是法学专业课程的压缩版。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也容易忽略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对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学生的需求,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二)教材选用不合理,缺乏专业适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专业适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罗列,缺少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和应用;有的教材涉及面过广,重点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纯理论分析,缺少相应案例。而教师在选用教材的时候也不够慎重,不同专业往往选用同一种教材,在教学的过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讲义进行授课,导致教材成为摆设,学生缺少课下进行预习和复习的范本。

(三)教学方法欠缺灵活性,考核方式陈旧

目前,高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教师往往只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在教学方法上也不重视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但抽象,理论性强但又需要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为了完成任务或修满学分,很难真正地参与到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来。

另外,经济法的考核方式也较为陈旧,多以试卷为主,题型稳定。而学生往往为了得高分,只是在备考时对所学内容进行强化记忆,不利于思维的开拓,很难达到期待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对象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高年级开始,学生在学习过法理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后才能学习经济法课程。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学期,甚至在第一学期开设。许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都没有学习过基础的法律知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解释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术语,加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而学生在学起来也较为吃力。

二、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根据专业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内容众多,教师在有限的学时内不可能将全部知识一一讲解,因此可以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有选择有侧重地进行介绍。针对不同的专业,结合其专业特色选取不同的章节进行重点讲解。例如,对于财务会计类学生,可以重点讲解《会计法》、《税法》,并可以和会计师等考试相结合;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可以重点讲解《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公司法》等商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与不同专业结合并有所侧重,使基础课融入到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才能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合理选择教材,凸显专业适用性

教材对于大学教学至关重要。教材的选择:一要有利于教师授课;二要可供学生自学。目前,经济法的教材很多,有适用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有专门为财经、管理类学生编写的教材,还有适合各种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多比较,针对不同的专业特点,选择不同的教材。同时,在进行选择时还要关注教材的质量。一是要选择最新的经济法教材,能及时反映我国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二是在选择的内容上,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要选取实际应用型的教材,特别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撑的教材。这样才会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增强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材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课程改革的成功与否。

(三)改良教学方法,改革考试方式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而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尝试将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结合。针对应用型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法,可以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如果只是单纯地分析法理、罗列法条,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且枯燥无味。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学生丧失对本门课程的兴趣。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对现实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也十分关键。教师要选择有针对性、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确保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课堂讨论法

课堂讨论是师生进行沟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课,可以选取一个当前与经济法有关的热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并让每组同学推荐代表将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汇报。在这一环节,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提高其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组织讨论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 启发学生对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概括。最后,还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另外,也可以让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作为大学教师,除了给学生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学习能力,启发他们延伸和加强课堂学习的内容。课堂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

3.多媒体教学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体设备已经普及,教师在教学中应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将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以视频等多种形式直观地传递给学生。这样,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同时,还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实践环节在期末分数中所占的比例,使学生在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在期末成绩中都有所体现。

(四)调整教学计划,适应非法学专业学生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要先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最好在高年级进行开设,如大三的第一学期、第二学期。高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较强,学习目的也较为明确。另外,针对对不同专业、不同的教学对象开设的学时也应有所区别,如对经济管理类的的学生可开设54学时课时,对工学类专业的学生可开设36学时课时。教师针对不同的授课时数和内容,可灵活把握,张弛有度。

[参考文献]

[1]王玉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2).

[2]黄勇,王刻铭.经管类本科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探析[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3] 彭金冶.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09(9).

[4]张新莉.立足于财经类专业职业能力培养的经济法实训教学[j].中国成人教育,2009(16).

第9篇:法学专业总结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学生;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6-0132-02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处祖国西部边陲,面积近35万平方公里,州内生活着40多个民族。伊犁师范学院是州内唯一的一所本科院校,也是新疆北疆地区唯一的一所本科院校。作为地方院校肩负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为边疆民族地区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在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如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尤其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人才,对边疆地方高校来说,从教学方面应当有的放矢,针对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适合民族学生的学习方式,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伊犁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现状

伊犁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是一个相对年轻的专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于2002年设立,2003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学生,每届招收两个专业班,分为民族班和汉族班。到2010年为止,法学专业共招收民族学生五届,共236人,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上表中可以看出,法学专业民族学生来自不同的少数民族,主要以哈萨克、维吾尔族为主,两个民族的语言虽然相近,但是也有些许的差别。大部分民族学生虽有一定的汉语基础,但汉语水平还很低,HSK水平比较低,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民族班的学生汉语水平测试五级过级率不到30%,无法用汉语进行熟练的交流。同时我们在民族班调查发现,大部分民族学生对部分课程(如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学等)汉语授课基本能听得懂,但是让民族学生用汉语把所学知识的理解用汉语讲述出来确实非常困难。

二、民族学生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族学生法学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十六门专业必修课和有关的专业选修课,其教材文字载体都是用的汉语言文字。法学课程中的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绝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很难学习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民族学生虽然很多都通过了汉语水平考试,但理解汉语言文字尤其是法律语言文字的能力还需要提高。

2.教师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①在教学方面,尤其是对民族学生的教学方面,多数教师仍在运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讲解,轻视案例教学、实践教学。②在师资配备方面,目前我院法学专业教学仍然采取民汉分班授课模式,即民族教师给民族班学生授课,汉族教师给汉族班学生授课,这种师资配备模式的优点在于民族教师在给民族学生授课时,对于较难理解的法学理论,可以用民族语言进行详细的讲解。不足之处是不利于学生的汉语水平提高,更不能促进民族学生运用汉语进行思维,以至于不能用汉语思维模式去理解教材知识与理论。

三、伊犁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民族学生教育教学解决对策

1.提高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强化其汉语理解能力。伊犁师范学院对民考民的少数民族学生通常的做法是入校的第一年实行预科教育,预科教育是指民族学生考入大学后,第一学年民族学生不分专业,集中接受汉语培训,通过一年的汉语学习,能够通过HSK-5级。与此同时,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在教学内容方面不同之处是非常明显的,与理科专业知识相比较,法学理论较为抽象,法律文本绝大多数都是以汉语言为载体,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有较大的出入,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概念、术语来自法律人的创造。这对汉语基础较弱的民族学生来说,学习这些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何解决这项难题,一是让民族学生一方面努力提高汉语水平,鼓励他们继续学习汉语,尤其是注重学生用汉语进行交流能力的提高;二是法学专业学生在编班上实行民汉学生混合编班,加强民汉学生语言上的交流,提高民族学生的汉语理解能力。

2.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对民族学生来说,在法学教学课堂上,探索并运用新的教学模式显得尤为必要。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有如下几种:①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一般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教材的案例集,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由于案例教学法一般不注重抽象的法学理论讲解,因此,对民族学生学习法律来说,这种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模式:课堂讨论模式;媒体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模式。②第二课堂教学法。对民族学生教学,应当拓宽思路,将法律教学的空间延伸到课堂以外,把抽象的法学理论具体化为丰富的社会时间,采用多种手段,全面培养和锻炼民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应用能力。这样可以让民族学生感受到法律的真实性,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总之,语言没有优劣之分,但是语言的功能有强弱上的差别,在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在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不断加深的大背景下,如何让民族学生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更好地为边疆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在保持自己传统的民族语言前提下,迅速地掌握汉语,在对内交流上取得话语主动权,实行双语教学意义非常重大。

参考文献:

[1]张帆.浅析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国科技创新导刊.2007,(3).

[2]贺卫方.中国法学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注释:

①为叙述的方便,后面文中出现的民族学生,就是指少数民族学生;民族就是指的少数民族。

②HSK即汉语水平测试,是针对少数民族人群所设置的一种汉语水平测试,主要用来衡量少数民族人群的汉语掌握程度。

③注:根据新疆教育厅的文件要求,首先在教材使用方面,提倡民族学生使用汉文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