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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贷款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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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贷款条件

第1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如今好多公司都有帮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含有住房公积金。这对于好多购房者来说都会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息要划算很多,并且还款方式也比较灵活。那么,3万公积金余额能贷款多少呢?一起去科普一下。

公积金贷款利息 据了解,3万的公积金额度可贷金额最多为30万,因为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要低于公积金余额的十倍,以夫妻名义申请,且二人都有按要求缴纳公积金,一般贷款额度不会超过50万。但具体申请贷款的额度,还需要根据申贷人的还款能力决定。

此外,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还贷能力、房价位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的。也就是说,贷款人的的还款能力越强,可贷的额度就会越高,同时申贷人所在城市的相关政策也是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因素,大家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询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 风险管理 规避方式

公积金贷款是我国城市居民选择改善住房条件的首要贷款方式,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繁荣的背景之下,住房公积金作为城市化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繁荣的重要支柱,其自身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而且公积金贷款规模越大,意味着其自身的风险也就越高,债务的规模也就越大,如果没有给予相应的风险管理以高度的重视,则很有可能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提高对于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力度,确保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和公民居住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分析

(一)运行体制方面的风险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能够直接的参与公积金贷款业务,需要通过委托相应的商业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够起到监管的作用,而且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权责分配不明,商业银行必然会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有选择性的进行贷款业务,将风险较小同时利润较高的业务作为首要业务,而将风险较大同时利润较小的贷款业务交由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商业银行所造成的风险

很多商业银行为了更进一步的追求利益,而有意的回避公积金贷款业务,对于房地产开发单位,只接受商业贷款为主的开发商,而对于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则不予按揭签约。这样虽然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同时也增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除此以外还有很多商业银行在面对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冲击时而选择了有意的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繁琐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因为如果购房者选择商业贷款,则毫无疑问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益全部归商业银行所有,而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则商业银行只能获得利息收益的5%作为手续费。所以很多商业银行刻意的回避购房者的公积金贷款请求,采取消极拖办或者是误导购房者的手段。

(三)购房者方面的风险

由于公积金贷款主要面对的是低收入的购房者人群,因此这也就决定了公积金贷款者的还款能力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而且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价不断的推高,在繁华的背后隐含着城市生活成本提高以及可能出现退城市化发展的风险,过高的城市成活成本使得很多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这就势必会造成很多购房者的经济情况并不是很稳定,还贷的能力受到影响。

另外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政策性帮助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在评价购房者是否具有公积金贷款资格的时候审核也相对较松,并不关注公积金购房者对于公积金的贡献率,虽然这一举措非常有利于改善和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时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购房者的购房消费,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样无疑会造成住房公积金缺口增大的可能性,会导致住房公积金的长期融资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分析

(一)确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就是确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整个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从体制上消除风险因素,采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营的模式,避免商业银行在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干预,这样一方面能够有效的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的划清购房者在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的界限,让购房者在选择贷款方式的时候能够更加的自如。

(二)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在进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这套体系既包括对于购房者的信用审核体系,同时也包括监管和预警体系,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透明和安全。

(三)加强贷款抵押的审查力度

严格审查抵押也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要严格的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以及被抵押的合法性,房屋出售单位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对抵押权的合法性做出连带保证,协助进行抵押权的登记。同时也要控制抵押率,避免由于市场波动而造成抵押房屋的价格变动。而且要加强担保法的执行力度,对于不能够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的房屋要坚决予以拍卖,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确保公积金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积极发挥公积金贷款推动城市化改革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重要作用。

三、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城市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之一,是改善公民住房条件的重要环节,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城市化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叶萍.刍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应对[J].商情;2014(8):63-63

第3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近两年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放宽贷款、提取等政策的要求,各城市纷纷放宽住房公积金个贷和提取政策,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还款年龄,取消担保、评估等中介业务,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等。这些措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活跃,但同时也带来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以大连为例,2015年1-9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1万户共10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4.4%和31.8%,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6.76亿元,同比增长21.9%,住房公积金流出共计199.49亿元;但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本息回收等流入共计184.95亿元,住房公积金净流出14.55亿元。截至9月末,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达101.4%,多年的住房公积金沉淀使用殆尽。至2015年年底,住房公积金缺口据估算达30亿元,流动性紧张问题非常突出。若再实行异地贷款、放宽提取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进一步提升,资金流出将更快更多,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加大,这一问题将持续蔓延、更加突出。

一、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分析

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持续增长与归集增长有限性之间的矛盾。201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不断拓宽,由原来以个人住房贷款和购房、退休提取为主,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租房提取等新渠道,住建部近两年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要达90%以上,并对降低首付比例、实行循环贷等贷款及提取政策提出具体要求,使住房公积金使用迅猛增长、资金流出加快。而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取决于参缴职工数增长和缴存基数、比例的提高,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已进入稳定期,这些指标相对稳定,不会大幅、快速增长。

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22.51万笔、6593.02亿元,收回2786.90亿元,个贷新增余额3806.12亿元,发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143.21亿元。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净流入1425.58亿元,收支差距明显缩小,而且,还有很多城市与大连一样,当年住房公积金已是净流出,出现了流动性紧张问题。不难预见,随着贷款、提取政策放宽,流动性紧张将是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城市都将面临这一问题。截至2014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额为11073.62亿元,但相对于贷款、提取的快速发展来说,这些资金结余难以支撑很久。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并做好应对准备。

二、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难题的初步探索

流动性紧张是近两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并呈蔓延扩大趋势。大连、重庆、杭州、武汉、厦门、常州等城市较早出现这一问题。为保证职工群众购房贷款和提取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各地积极探寻破解之策,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即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公积金中心协调商业银行放贷,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付息,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由公积金中心补贴。重庆、杭州、厦门、常州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融资,即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公积金中心的存量个贷资产打包发债,以融取增量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债券与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及发债所需的中间费用。杭州、武汉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同时,还有的城市采取紧缩贷款、提取政策的办法,即对贷款额度打了折扣,对提取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人为压缩住房公积金流出。但这种做法造成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方面的作用大为减弱,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若不尽快改变这一做法,就会削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制约其持续健康深化发展,甚至将之陷入尴尬境地。

三、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探索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上述措施虽可缓解流动性紧张,但终因规模有限、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而显效果一般,难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快速增长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无法控制且必须满足,所以解决流动性紧张的重点在于扩大资金来源,同时,也要合理控制资金使用,避免使用政策盲目扩张。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1.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

2014年,全国范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小于归集,这是因为很多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尚未发展起来。如能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将闲余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调剂给流动性紧张城市使用,形成全国行业系统内的调剂机制,则可解决已出现的流动性紧张问题,并提高全国住房公积金的整体使用效率、收益水平和规模效益。但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难度较大,先从一部分省做起、积累经验再行推广也未尝不可。但这与《送审稿》提出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不同,是系统内的资金调剂融通。

第4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覆盖范围;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5-02

一、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其中R1表示职工的缴存比例,即职工所交部分与职工工资的比例,R2表示单位的缴存比例,这个比例越高,职工所能得到的利益越多,rs表示公积金存款利率,rL表示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缴存比例不规范、缴存额差距大,分配不公

1、缴存基数差异大。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虽然2005年建设部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经对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查,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相差8000倍,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相差408倍。

2、缴存比例差距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3、住房公积金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4、使用上存在不公。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没有参加公积金使用的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二)使用率不高,资金沉淀率高

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07年10月)。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之所以使用率偏低,首先是因为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单一,想要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比较负责的手续申报,对贷款人的限制多,提取数受到限制。其次,由于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这部分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再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此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

(三)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

尽管截至2007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3.77%,但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覆盖城镇在职职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原因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因改制脱离出公积金体系,原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三是部分单位实行对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聘用的员工则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

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

(四)公积金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

虽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但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17.44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0.18%。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五)地区性和阶段性不均衡

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根据下表,可以看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由表可知,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三、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购买国债应严格限定在一级市场。对委托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国债应随时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国债回购、质押、担保等问题,保证国债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覆盖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结合农民工流动特点,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降低贷款门槛,增加参与者的利益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

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就中西部地区而言,主要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相关基本住房消费。

(四)引导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

首先可把公积金账户发展为住房储蓄账户。公积金账户与住房储蓄账户的共同点是,其账户金额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其不同点是,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储蓄账户可实行在公积金提取比例之上、个人工资水平之内自愿缴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这种账户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等于财政通过减免税的方式对缴存人提供购房补贴。这将极大提高“夹心层”人群购房能力,并促使他们更多依靠自己力量来满足住房需求。

(五)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

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达、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过90%,但在一些中小城市,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低的还不到30%。因此应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统筹运用的有效途径,实现全国联网,加强区域间的流通,合理调度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更大程度的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全民等.房地产经济学[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第5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3、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第6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对策研究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实施,在1999年国家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立对中国现代化的住房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发展上的缺点和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的现象,资金管理分散,还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极低,挪用、挤占、贪污公积金现象存在。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改革和变革。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就是指单位以及单位所在的员工所缴纳的住房储备金,是由国家制定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措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不仅能够为员工购房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还能够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水平及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也不断得到完善,所取得的成果也被大众所认可。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不断出现一些问题和缺陷,如何改善住房公积金的现状及优化管理和监督,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所以对住房公积金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及探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极其重要的。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给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提供一项优惠购房的政策,以此改变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及住房水平,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商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而加快自身经济的发展。这项惠民政策虽然是因为有一定的普适性而加以实施,但据笔者实际的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较小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管理较为完善的地区。而对于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部分县及县以下乡镇偏远的地区,住房公积金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他们并没有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带给他们的好处。而且不仅是在经济困难的地区,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中一些个体经营人群以及在一些小型私有制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同样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益处。而真正意义上需要这份住房公积金的往往是这些经济收入不稳定且收入较少的人群,那这就出现了公积金资源与公积金主体对接错位的问题。一方面,公积金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也的确是现行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较小的原因,这是住房公积金在实施过程中最主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局限性

我国是通过各级地方政府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管理的。在实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过程中,要求较多且相对严格。它不仅需要贷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及现金的流动,还需要较为复杂繁琐审核手续,使得需要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人员不能尽快得到需要的贷款。所以对贷款流程进行必要的简化和创新也变成了当务之急。

(三)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低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缴纳房租,以及职工离退休或离职、死亡销户提取公积金。而申请贷款也只有购买、翻建、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几个途径。大量归集来的资金无法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是68.89%。重庆最高,达到93.44%,山西使用率最低,仅达到23.9%。东部发达省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基本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则普遍低于50%。虽然总体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不够理想,资金利用率低,但是在局部地区,如北京、上海、福建等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好的城市,由于房屋价格、收入水平等原因,住房公积金存在着过度使用的问题,个别城市的资金使用率甚至接近100%。

(四)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虽然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和发放有着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内外对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漏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例虽然仍在不断完善,但有些条例过于理论化,对于一些问题细化明确程度不够,缺少可行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震慑和管理作用成了一纸空文,没有丝毫的法律约束力。比如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公积金内部的腐败和管理缺失已经使公积金的运营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现实问题,这样的管理模式和手段在具体的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漏洞。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如何进行妥善的应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程度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充分发挥这项制度本身的意义。同时要充分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实行,不断加大执法的力度,保证住房公积金能真正分配到有需要的人群之中,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同时,政府要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运用法律手段严格审核申请条件,在确保申请人各项条件都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优惠力度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科学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适当调整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渐与市场的利率水平相接轨,以此,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得到实现。目前来看,使住房公积金运用收益日渐增收已是不可能了。当然,这也不符合国家在1999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但是高进、低出这种模式却是可行的,是非常值得借鉴的。特别是新加坡的经验,他们将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与当时市场上的各种债券和储蓄的利率挂钩,保障民众在购房时增加了选择性和安全性。

(三)放宽标准,提高公积金贷款利用盎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住房贷款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房贷从最开始的担心顾虑,变成现在家庭购房的第一选择。但是,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之繁琐也是让人非常头疼的。因此,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该适当简化贷款的手续,适度调整放宽一些住房贷款的条件,进而缩短审核的时间方便职工更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家庭,尽可能的降低贷款人的各种费用,减轻他们的负担。在能够保证资金安全且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基本满足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真正让需要购房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解决这些购房者的切实需求。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放款的一方在资金归集、贷款管理和核算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职工个人信息,其中就包括了身份信息、工作信息、收入信息。这些都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进行个人信用和诚信评级的重要来源。同时,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委托银行发放和管理相关资金的,在这种模式中公积金与银行组合了多种贷款业务,并且建立了长期联系和捆绑的利益关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才能加强对贷款的风险控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这个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同时打击个人信用等级低的人,严守公积金的运用底线,杜绝公积金的浪费和损失,使公积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全面的覆盖。

(五)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资源利用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遵照管理运用分离的原则,严禁直接发放贷款。同时也要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员工所需所用之后,再支付全体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先后顺序。在这之中,首先应该侧重的是员工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其次才是用于城镇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贷款,最后才能考虑商品房的投资运营。坚决杜绝用于高风险或者其他非法经济活动,把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在公积金动用时,需要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应付提取和发放贷款需求,并经过当地住房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用于其他项目。只有这种金融服务业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为群众提供种类丰富的服务,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购房贷款的需求,才能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让公积金得到保值增值,最终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自身业务和资产规模上得到长足的进步。

(六)明细相关法律条例,加大执法力度

住房公积金实行的前提是要有更为完善详细的法律条例,同时执法也要更为严格。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要规范监督管理整个过程,对于相关的法律条例要更加以明_细致,同时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确保在住房公积金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到办法使问题得到解决。其次,要通过相互监督,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在这过程中也需要简化住房公积金的一些申请程序,改变多部门共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模式。

第7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中国城镇住房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有效的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可以降低城镇居民职工贷款买房的还款负担,同时还可集结一部分稳定的住房资金用于加快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住房公积金以其保障性、互、强制性、工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成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最重要形式。其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又是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职工居住水平的最主要方式。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方面还暴露出如分配不公、个人使用渠道单一、手续繁琐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低,分配上存在不公。公积金是作为政策性的低息贷款,但是由于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职工,而目前低收入群体的主体困难企业的职工及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和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就无法参加公积金,从而违背了实行公积金的出发点。并且由于公积金贷款条件比较严格,同时房价飞涨,很多低收入者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难以通过该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所以这部分人群缴存的公积金没有发挥作用,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款政策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此外,公积金只能用于房屋购买而不能用于房屋租赁,从而导致一部分只能依靠租房的家庭不能享受公积金这一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政策性的住房金融制度,必须尽可能地扩大其覆盖率,更好地为低收入家庭服务。

(二)使用效率不高,大量资金闲置。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目的原本是提供给职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住房,但是当前却存在大量公积金闲置或者投向国债,使得公积金的优势未能充分得到发挥。以重庆为例,2009年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达到77.17亿元,其中贷款金额26.99亿元,占同期归集金额的34.97%,比上年的49.85%下降了14.88个百分点,进一步说明了公积金贷款比例较低。其原因主要是基于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额受到限制。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也是导致贷款比例偏低的原因。

(三)商业银行缺乏积极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来办理。就受委托银行而言,如果购房者选择的是商业银行贷款则产生的利息全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的是公积金贷款则银行只能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受委托银行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往往对公积金贷款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手段,使得公积金贷款在申请和办理过程中等待时间过长,降低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高效性和便捷性。虽然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15日之内给客户能否贷款的答复,但是由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受委托银行不能实现合署办公,借款人需向每个部门提供相同的材料,顺利办完一切手续最少也需要一个月的时间,而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贷款资金的快速到位才是关键。甚至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也有不少开发商实行商业贷款时给予购房者一定的折扣优惠或者先贷商业贷款再转公积金贷款等方式,这样会额外支出很多相关费用,使得不少准备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不得不选择商业贷款。

(四)担保费用较高。公积金贷款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行为,其目的是减少贷款风险,保证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而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担保公司均是当地住房管理中心指定的,属于垄断经营地位,同时担保费对一些低收入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使得住房公积金原本给贷款者带来的利率优惠在无形中被担保费抵消了一部分。以重庆市为例,如果贷款年限为1~10年(含10年),每年需要缴纳的担保服务费按担保额的0.5‰收取;10年以上担保服务费按担保额的0.4‰收取,担保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担保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1、贷款年限为1~10年(含10年)

担保费=担保额×0.5‰×贷款年限

例如:王小姐买了一套房子,通过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贷款公积金20万元,贷款年限为10年,公司收取担保费为200000×10×0.5‰=1000(元)

2、贷款年限为10年以上

担保费=担保额×0.5‰×10年+担保额×0.4‰×(贷款年限-10)

例如:王小姐买了一套房子,通过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贷款公积金20万元,贷款年限为20年,公司收取担保费为200000×0.5‰×10+200000×0.4‰×(20-10)=18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每年需要支付给担保公司的费用无疑抵消了一部分因为公积金贷款而享受的利息优惠,加重了贷款者的还款负担。

(五)各个地区公积金个贷率差距悬殊。公积金与银行存款有一定的可比性,归集资金不能全部贷出,必须要保证足够的余额也就是流动性来应付存款人未来的提现要求,否则满足贷款要求的购房者贷不到款,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拿不到钱,一旦无法应对支付要求就会出现信誉破产危机。从全国来看,2009年个贷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6.39%,但地区分布十分不平衡,一些内陆中部地区,如河北省2009年个贷率为43%,但是也有不少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链实际是处于十分紧张的状况,比如江苏常州市2009年个贷率为96.30%,市区该比例更是高达98.88%,这么高的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如何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不断增加的贷款需求,将成为各地区尤其是资金使用率高的地区公积金贷款运作中的主要困难。

二、解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公积金管理,严格缴存比例。因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不计入个人收入范围,个人缴存部分又免交个人所得税,故一些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和行业垄断企业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断提高,这实际上是既增加了职工福利又规避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故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规定公积金缴存上限,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或超比例缴存,避免公积金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和避税的渠道;同时对一些已经拥有个人住房的高收入者申请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产时应付出一些额外成本,比如征收利息所得税、使用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

(二)简化贷款手续,取缔各种限制条件。由于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凭借政府政令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在这种体制下,资金中心和银行之间的工作不能很好协调起来,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利益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互相设置壁垒,极大地影响了贷款效率。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降低使用门槛,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贷款的优势。

(三)创新公积金使用方法。公积金的创新使用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考虑到一些低收入家庭面对当今高昂的房价无力承担,而公积金的使用规定只能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而不能用于租房,故开辟申请租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可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第二,可以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购房职工以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体现住房公积金互的特点;第三,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模式最初是借鉴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雇员缴交的公积金平时可用于购房和支付雇员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可以效仿新加坡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列入可以办理非销户提取的范围,如一位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市民,如果他的爱人患上了癌症,当他无钱交付医药费时可以经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入院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等材料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急用,这样不仅能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体现了公积金制度对于保障民生人性化的一面。

(四)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力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均衡,实行区域内外融通,改变目前地域分割现状,由使用资金不足的地区向使用率低、资金充足的地区申请融资合作,由资金充足地区向资金不足地区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异地贷款,建立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性均衡问题。如陕西省从今年3月25日起11个市(区)就已经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在省内通贷的规定。

(五)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制度,打破垄断,向市场开放,同时可采用多种形式的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

三、结束语

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公积金个人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如何提高公积金贷款率、创新使用方法、统筹运用资金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让公积金贷款更好地服务于职工购房,为人们提供更为科学、实惠的住房保障系统。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任权录.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9.

[2]陈建波.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7.5.

[3]黄正祥.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创新[J].经济师,2010.15.1.

[4]王高翔.浅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风险防范[J].住房制度改革,2004.16.2.

[5]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甘肃金融,2009.12.12.

第8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央行连续两次降息之后,住房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相比起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来说,经过两次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更加具有优势。原因就在于,商业住房贷款的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但在两次降息中,商业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进行了同幅度调整,均下调了0.36%。如五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5.22%下降到4.86%,下调的比例接近了7%,而商业住房贷款利率下调的比例为5%左右。因此,按照下调比例来计算,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程度更大。10月22日,央行再次对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了单独调整,所有档次利率下调0.27%,五年期以下利率为4.0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为4.59%。作为目前来说最为优惠的一种住房贷款资源,降息之后,公积金贷款成本优惠的优势得到了进一步显现。

与此同时,在上海等城市也进一步提高了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这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人从这种优惠的贷款中受益。但是,不同的城市对于公积金贷款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何能够获得最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上海提高至80万元

近期,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上限进行了调整,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购房时,最高可以获得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上海的购房家庭来说,这一贷款上限的调整,无疑意味着可以通过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比例的提高,降低由于贷款购房所产生的利息成本。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基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补充住房公积金额度分别进行了相应提高。其中,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同时,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有10万元的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以此来计算,家庭购房时每户可以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那么什么样的贷款人可以获得80万元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基本公积金贷款部分内,按照上海的公积金政策,是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人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7500元,就可以获得3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7500元,则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3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4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3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元×40=160000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也基本类似。目前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那么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就是个人可以获得的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人和配偶、参贷人的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均可以累加,同时按照此次调整的要求,累加后额度上限可以提高到20万元。

也就是说,要想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购房家庭的首次置业;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同贷款人,他们需要分别拥有各自的基本公积金账户和补充公积金账户,并且账户上的余额能够满足一定额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最高为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那么,如果属于个人独立置业,可以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也有所提高,按照相关规定,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也就是说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上调至3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

北京贷款额度由评级决定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达到78万元,但是与相对固定的贷款额度确定方法所不同的是,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引入了贷款评级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于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从而在基本额度的基础上,再确定可以上浮的贷款额度,让购房人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贷款。

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的最高基本额度为60万元,在此基础上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可上浮15%,即69万元;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即78万元,这也是个人可以获得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而具体到贷款额度的确定,北京也采用了完全不同的计算方式。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人,只要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的人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多个因素来确定。包括贷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等等。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给出的测算方法是:首先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基础上,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指通过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之和)留足40%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等额本息还款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就是最高可贷款额。

举个例子来说,方先生与太太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严先生每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500元,严太太为600元。以12%作为统一的缴存比例,可以计算出方先生和太太的月收入分别为4166元和5000元,月收入之和为9166元。扣除40%的月生活费后,每月可供还款的最高金额为5500元。假设他们想申请的是15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为4.59%,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法下的月还款额为76.96元。那么他们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就可以通过5500除以76.96得到,大约为71.5万元。当然,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是一个供参考的额度,最终的贷款额度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限制、最低首付款要求及个人信用评估等多重因素。

广州越晚退休额度越高

根据现行的计算方法,公积金贷款中的可贷额度主要是由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存额以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来确定的,具体的计算公式是:个人住房可贷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2×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第9篇: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

单位给我们购买的五险一金作用非常大,比如说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提取里面的余额,但前提是需要符合条件。那么,公积金可以偿还商业贷款吗?下面来看看提取条件有哪些。

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规定,公积金是可以用来偿还商业贷款月供的,因为对于房屋按揭来说,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购买房子,而且公积金的用途可以用于归还房贷,对于房贷的方式并没有要求。

目前,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很多,其中包括了:购房;办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买房:一次性买房后可在半年内凭购房合同等提取足额公积金;无房户支付房租;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退休的。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