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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制定章程,主要决策公积金重大事项,建立了规范的决策机制。在此基础上,对县(市)的机构调整到位,按照“四统一”原则,对分中心、各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一是自治区建设厅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对全区住房公积金进行行政监管。自治区人民银行、银监局加强对受委托公积金业务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监督,市审计局建立对公积金年度审计报告制度。银川中心内部成立了监察审计处,加强内部监督。二是强化了社会监督。通过为缴存人办理公积金查询磁卡、建立了手机查询、168语音查询、网络查询系统。已实现全国监管信息联网,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三是管理透明度不断提高。中心开通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办事规程和办事指南网站。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监督员。
资金管理运作逐渐规范,安全性不断提高
一是按《条例》规定,对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委托制,每季度进行考核评价。二是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贷款办法和操作规程。三是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内部管理制度日趋完善
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公积金中心党组对原有的工作制度进行了认真修改,新增了25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对个人贷款、公积金提取、贷款责任追究和审批贷款等制度的完善,推进公积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逐步提升
中心先后投入300多万元资金,购买了小型机等设备,开发了住房公积金数据处理软件系统,与委托业务金融机构计算机网络连接,实行现代化管理,达到公积金归集核算到职工个人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到位。
归集额快速增长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10年来,经过中心干部职工和缴存单位的努力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到2010年12月,归集公积金14亿元,归集余额达到43亿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73亿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达到22万人,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为职工贷款购房积累了资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快速增长
近年来,随着市委、市政府“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银川适宜居住环境彰显出来,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高涨,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大,到2010年12月,累计为34400户家庭发放贷款38亿元,全市公积金贷款余额为19.5亿元,逾期率控制在5‰内。
资金核算管理更加完善
住房公积金核算是资金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提高资金使用率,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我们主要从规范设置、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简化流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使住房公积金既提高了使用率,又确保了资金安全。已累计实现增值收益16105.69万元,提取风险准备金2159.56万元,为各级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补充资金9906.95万元。
近两年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放宽贷款、提取等政策的要求,各城市纷纷放宽住房公积金个贷和提取政策,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还款年龄,取消担保、评估等中介业务,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等。这些措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活跃,但同时也带来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以大连为例,2015年1-9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1万户共10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4.4%和31.8%,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6.76亿元,同比增长21.9%,住房公积金流出共计199.49亿元;但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本息回收等流入共计184.95亿元,住房公积金净流出14.55亿元。截至9月末,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达101.4%,多年的住房公积金沉淀使用殆尽。至2015年年底,住房公积金缺口据估算达30亿元,流动性紧张问题非常突出。若再实行异地贷款、放宽提取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进一步提升,资金流出将更快更多,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加大,这一问题将持续蔓延、更加突出。
一、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分析
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持续增长与归集增长有限性之间的矛盾。201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不断拓宽,由原来以个人住房贷款和购房、退休提取为主,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租房提取等新渠道,住建部近两年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要达90%以上,并对降低首付比例、实行循环贷等贷款及提取政策提出具体要求,使住房公积金使用迅猛增长、资金流出加快。而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取决于参缴职工数增长和缴存基数、比例的提高,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已进入稳定期,这些指标相对稳定,不会大幅、快速增长。
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22.51万笔、6593.02亿元,收回2786.90亿元,个贷新增余额3806.12亿元,发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143.21亿元。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净流入1425.58亿元,收支差距明显缩小,而且,还有很多城市与大连一样,当年住房公积金已是净流出,出现了流动性紧张问题。不难预见,随着贷款、提取政策放宽,流动性紧张将是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城市都将面临这一问题。截至2014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额为11073.62亿元,但相对于贷款、提取的快速发展来说,这些资金结余难以支撑很久。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并做好应对准备。
二、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难题的初步探索
流动性紧张是近两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并呈蔓延扩大趋势。大连、重庆、杭州、武汉、厦门、常州等城市较早出现这一问题。为保证职工群众购房贷款和提取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各地积极探寻破解之策,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即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公积金中心协调商业银行放贷,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付息,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由公积金中心补贴。重庆、杭州、厦门、常州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融资,即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公积金中心的存量个贷资产打包发债,以融取增量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债券与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及发债所需的中间费用。杭州、武汉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同时,还有的城市采取紧缩贷款、提取政策的办法,即对贷款额度打了折扣,对提取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人为压缩住房公积金流出。但这种做法造成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方面的作用大为减弱,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若不尽快改变这一做法,就会削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制约其持续健康深化发展,甚至将之陷入尴尬境地。
三、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探索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上述措施虽可缓解流动性紧张,但终因规模有限、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而显效果一般,难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快速增长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无法控制且必须满足,所以解决流动性紧张的重点在于扩大资金来源,同时,也要合理控制资金使用,避免使用政策盲目扩张。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1.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
2014年,全国范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小于归集,这是因为很多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尚未发展起来。如能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将闲余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调剂给流动性紧张城市使用,形成全国行业系统内的调剂机制,则可解决已出现的流动性紧张问题,并提高全国住房公积金的整体使用效率、收益水平和规模效益。但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难度较大,先从一部分省做起、积累经验再行推广也未尝不可。但这与《送审稿》提出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不同,是系统内的资金调剂融通。
记者在全国多个地方走访发现,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几百个住房公积金中心,从部委到省、市、县多级公积金管理部门只是松散指导管理关系,监管看似完备,却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真正管得着。
住房公积金领域大案频发,倒逼“九龙治水”“监而不管”的监管模式改革,但公积金联网监控年年成为工作重点,却年年难以实质性推进。
“多头监管”成“空头监管”
来自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全国实际缴存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6.47万亿元,缴存余额3.27万亿元。而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管理的公积金余额,从几亿到上千亿元不等。如此庞大的资金,成了一些人眼中的“唐僧肉”。
去年通报的吉林省通化市的公积金案,公积金中心原主任车世刚及部分下属居然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高达11亿多元。
数万亿元公积金,到底谁在管理?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系统的监督主要由财政、审计、社会监督构成。《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住建部和省(自治区)住建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也负有对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
事实上,从住建部至省级、市级、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各级之间只是松散关系。
江苏省苏州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朱建明说,公积金的管理四不像:公积金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却掌管数以亿计的资金,采用的是属地监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名义归本级政府的公积金管委会管理,实际上只是挂个名。中央有关部委、省里对公积金也仅仅是政策方面的监督。
“‘金饭碗’遭遇的是地方的‘土政策’。”湖北省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黎胜国说,如果一家银行的支行行长,总是违规挪用存款用于炒股,即便侥幸没发生亏损,多数情况下也会被分行、总行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处。而公积金都实行地方上的管理办法,“地方官员对你有啥指示不好不听,不然中心主任的帽子都被拿掉了”。
部分公积金中心异化成地方政府“自留地”
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反映,公积金中心成了地方政府的一亩三分地。越是欠发达地区,地方对公积金中心的监督越少,公积金渐渐成了政府性资金。
最突出的表现是银行想拉存款,地方政府为了找银行贷款也会“示意”公积金中心,选择特定的银行存款。这中间存在不少暗箱操作的问题,黑洞寻租行为时有发生。
湖北某地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诉苦:公积金的不菲金额成了地方和金融机构博弈的筹码。地方政府专门下发文件,与当地金融机构实行存贷挂钩,看各个金融机构给地方贷款多少,然后再考虑用公积金的钱给银行定向存款。当公积金存款到期转存或者有需要时必须得政府来批准,这样的事情很普遍。
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陈杰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人,增值收益本该归缴存人使用,却也被地方政府拿走,公积金俨然成了不少地方的“小金库”。同时,对公积金的“监督权”形同虚设,想挪用很便利。
比如,在宁夏检察机关办理的9起公积金领域案件中,半数以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放宽审查审批条件,各被告人申请贷款的手续均没有购房合同(协议)书及首期付款凭证,还有部分贷款手续仅用了一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便将公积金款贷出。
此外,“金融机构”在待遇上也是“土政策”,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者心理容易失衡。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魏平就坦言,常州公积金增值收入每年上缴当地财政3亿元,编制83个人,员工收入都是按照事业单位“一刀切”,自己相当于一个支行行长,却连他们收入的1/10也拿不到。
监管联网改革 多年推进不畅
“不够独立,监管疲软”成为业界专家对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的最大担忧。
“吉林通化公积金案”发人深思。十年间,群众屡屡举报,审计部门多次审计,并向通化市人民政府发送审计建议纠正函,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将公积金挪作他用或违规项目贷款的行为,并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但是,在此期间,经过一轮轮的审计和领导批示,车世刚等人均安然无恙。
“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这么一大笔钱,最怕管理上落入官官相护的套路。”内蒙古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梁荣说,每年地方上组织的几次检查都有明确的时间提示,如果想应付过去,提前准备好材料就够了。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学锋认为,现在公积金的监督形式很丰富,审计一年最多时从国家到地方来了五六批人,但并不是一个人干活两个人监督就能管事。要真正有效,必须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公开,要靠体制机制的变革以及工作方式的改变。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住房公积金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地职工,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并提供担保所申请的贷款。
(一)贷款种类:
购单位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组合贷款。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6个月以上;
3.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所购房价30%;
4.签订了购房合同;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按现行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
2.公积金贷款每户不得超过20万元。
(四)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
(五)贷款利率:
1--5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 3.6%;
6--30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05%。
(六)贷款保险:
贷款年限1-5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1‰;
贷款年限6--10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8‰;
贷款年限11-20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6‰;
贷款年限20年以上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4‰;
房产抵押保险费须在贷款时一次性付清,若职工提前还清贷款,可按提前年数退还多付保险费。
举例: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10年,该职工应付房产抵押保险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贷款年限为10年的8万元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为811.86
(2)还款期数:10年x12月/年 120个月
(3)贷款本息:811.86x120 97423.20元
(4)年保险费:97423.20x0.8‰= 77.94元/年
(5)10年应付保险费合计:77.94x 10=779.40元。
(七)贷款程序: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先到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按照规定内容 如实填写;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从收到借款人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一周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及《委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人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4.若职工所购住房的开发商不能提供按揭担保,职工可以用银行存单质押或其他房产抵押贷款,用其他房产抵押贷款须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
(八)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逾期加收滞纳金。若借款人拟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时,可向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使用指南
如果您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和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三年仍未重新再就业,且男职工年满45岁,女职工年满40岁的。
如果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各项共需资料
1.职工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本人签名);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注明售房款账户户名、账号及开户行行名);
(以上资料在下列项目中均需提供,不再赘述,以下所列的各项目是在以上资料的基础上需再补充的资料。)
(一)职工购买单位自管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评估部门意见栏,审批部门意见栏未签章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二)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员安居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出售方提供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及开户行行名;
4.出售方提供购房人交款情况证明;
5.交款单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私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合同》复印件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翻建另需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职工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兴建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职工所在单位有关集资文件、通知及花名册复印件;
2.自治区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复印件或与开发商签定的购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3.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五)职工离、退休应提交下列证明
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交下列证明
1.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复印件;
2.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批文复印件。
(七)职工出境定居应提交下列证明
1.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迁出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提交下列证明
1.贷款合同或按揭协议复印件;
2.贷款行提供的个人贷款户户名、账号及贷款行名、行号;
3.贷款余额表。
(九)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交下列证明
1.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2.租赁房屋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本人签名);
2.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的公证书。
(十一)职工调往外地应提交下列证明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博弈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2-0091-04
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38984.77亿元,贷款总额为21639.45亿元,职工覆盖率为70.64%。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住房公积金将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基金。如何保证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得更加合理、最大限度地“惠之于民”是亟需解决的课题。一、住房公积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矛盾
按照理性人的假定,资金持有人都希望自己持有的资金能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也就是能获得最大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资金所有人也不例外,公积金增值收益越多,所有人的利益也越多。但是,资金投资回报增加,必然对应着投资风险的增加,这就产生了公积金投资领域的矛唇――公积金增值收益最大化与资金安全性风险之间的矛盾。
按照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投资政策,公积金管理部门只能用公积金购买国债,余款则闲置于银行,只能获得非常低的存款利息作为增值收益。我们现在需要考虑是否要增加公积金投资渠道,使投资者的增值收益增加,并且需将风险控制在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关于这个问题,现在讨论最多的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有两个:一是股票投资渠道,二是保障性住房渠道。
二、增加股票投资的博弈分析
假定现在用住房公积金100元购买国债,根据调查得知,通常公积金管理部门购买的国债为1年期或3年期。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3年期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5.74%,平均年利率为4.7%。在现有政策下,投资100元能获得的增值收益是4.7元。
如果国家允许住房公积金投资采取新的政策,扩大投资渠道,而投资必然存在风险。投资的最终结果有两种:盈利或者亏损。按照民生证券2010年度关于基金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分析的研究报告:“2010年股票方向基金(共315只)平均收益率为4.18%,其中有20只基金收益率高于20%”。按照最理想的状态,投资100元能获得的增值收益就是20元。根据新浪网2011年11月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超过88%的被访者声称自己投资亏损;亏损股民中,24.87%的亏损幅度超过50%。平均损失率为37%。因此,投资100元的增值收益就是-37元。这样,就有以下三种可能的结果(见图1)。
1 不增加投资渠道:公积金增值收益为4.7元;
2 增加投资渠道,投资盈利:公积金增值收益为20元:
3 增加投资渠道,投资亏损:公积金增值收益为-37元。
在这个博弈中,不增加投资渠道,公积金缴存职工能获得的期望收益E(不增加)为4.7元;增加高风险项目投资时,缴存职工能获得的期望收益取决于盈利与亏损的概率。我们根据新浪的调查结果,认定委托金融机构盈利的概率为12%,亏损的概率为88%。那么增加高风险项目投资时的期望收益为:E(增加)=20×12%+(-37)×88%=-30.16元。
E(不增加)>E(增加),因此,不增加股票投资是均衡情况下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最优选择。即针对公积金投资领域的矛盾,管理部门应该侧重于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不投资于高风险项目。
三、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的博弈分析
投资项目的低风险必然对应于低投资回报,此时,就应该比较低风险项目的投资回报与国库券投资回报的高低。选择高回报项目投资,这是最简单的判断标准。但是如果我们选择的投资项目是特殊项目,判断标准就会发生变动。以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议案进行博弈分析,按照我们的课题研究,公积金管理部门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出租。此时,仍然存在收益与资金安全之间的矛盾。但是,该矛盾中的收益不再局限于资金的投资回报增值,还包括低收入缴存职工有房住的社会收益。
在进行博弈分析时,我们将研究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买得起房、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即所谓的高收入者;另一类是买不起房、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即所谓的低收入者。二者都是公积金缴存入,所以我们关注的是二者受益程度合计数的比较(见图2)。
在现有政策下,不增加投资渠道,住房公积金资金仍然按投资国库券进行计算,则不论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100元公积金能获得的增值收益仍然为4.7元。如果扩大投资渠道,将住房公积金投资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低收入者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可以租用保障性住房,并且由于低收入者存在无法按期支付房租的风险,就会出现三种情况:申请并且按期支付房租、申请并且不按期支付房租、不申请。而高收入者由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始终只有一个选择:不申请。
如果低收入者申请保障性住房并且能够按期支付租金,高收入者能获得投资于住房的收益回报。按照现有保障性住房政策,投资回报率为5%左右,则投资100元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为5元。高收入者能获得其中2.5元的增值收益(假定100元投资额中,50%来自于高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50%来自于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而低收入者除了能获得其中另一半增值收益外,还能获得更高的心理回报。根据现有的房价以及低收入的家庭状况,低收入者基本无法购得一套住房,甚至连合适住房的租金都较难承受。而建立保障性住房出租给低收入家庭,这对低收入者的自我认同、满足感以及社会稳定有很重要的影响。这样,我们假定低收入者申请保障性住房能获得的总收益为10元。
如果低收入者选择申请保障性住房但到期无法支付租金时,高收入者的利益肯定受损。那么,其投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积金存款全部无法收回,则收益程度为-50元。对于低收入者而言,由于没有支付租金,公积金投资额也成为其受益金额的一部分,这样,低收入者能获得的好处为60元。但是,不支付租金也使低收入者诚信受损,丧失了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能,我们假定诚信受损给低收入者带来的成本为利益的10%。那么,低收入者不支付租金能获得的收益为54元。
如果低收入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则用住房公积金存款盖好的房子无人居住,没有形成收入,投资全部亏损,此时投资回报为100元。按照前述假定,其中,低收入者承担50元,高收入者承担
50元。
我们假定低收入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概率为95%,不申请的概率为5%。虽然低收入者的收入较低,有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的可能,但是按照我们课题设计的方案,允许低收入缴存职工使用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这样,低收入缴存职工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的可能性较低,我们假定低收入者申请住房后能够按期支付租金的概率为90%,不能偿还的概率为10%。这样,如果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同时行动,高收入者可能的收益以及发生概率如下:u1(不申请,不申请)=-50,概率=5%;u1(申请,按期支付,不申请)=2.5,概率=95%×90%=85.5%;u1(申请,不支付,不申请)=50,概率=95%×10%=9.5%。这样,高收入者在增加投资渠道情况下的预期收益为:
E1(增加)=50×5%+2.5×85.5%+(-50)×9.5%=5.1125元
由于高收入者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在博弈中只能做出不申请的选择。因此,低收入者的预期收益不受高收入者的影响,直接由其自身选择决定。这样,低收入者可能的收益以及发生概率如下:给定低收入者不贷款的效用u:(不申请)=50,概率=5%;给定低收入者申请并且按期支付租金的效用u2(申请,按期支付)=10,概率=95%×90%=85.5%;给定低收入者申请并且不支付租金的效用u2(申请,不支付)=54,概率=95%×10%=9.5%。这样,低收入者在增加投资渠道情况下的预期收益为:
E2(增加)=50×5%+10×85.5%+54×9.5%=11.18元
全部缴存职工的收益为高收入者的预期收益与低收入者的预期收益之和,即E(增加)=-5.1125+11.18=6.0675元。
E(增加)>E(不增加),因此,将住房公积金投资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均衡情况下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最优选择。
四、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思路设计
按照上述的投资博弈分析,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允许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样将可有效地解决保障性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思路
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阶段。由城市政府确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拥有项目的最终确定权。项目确定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向项目开发商提供资金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产权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广大缴存职工所有。
第二阶段是保障性住房的使用阶段。项目建成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体租赁给城市政府。城市政府以市场价格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租金,城市政府支付的市场价与实际租金收入之间的差价由城市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由城市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出租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且该住房优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如果有剩余,再提供给其他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城市住房保障部门总负责。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缴存职工,可以使用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可行性分析
1 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可以达到“双赢”的结果。2008年以来,中国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十二五”规划,未来5年,中国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除各级地方政府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一般财政预算安排等配套资金和由企业或社会投资建设部分保障性住房外,资金缺口仍将达到近万亿元。
与此相对应的是,截至2011年10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38984.77亿元,贷款总额21639.45亿元。由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限制,有大量公积金余额闲置在银行。一边是资金紧缺,一边是资金闲置。如果能把二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就能达到共赢的状态。住房公积金新增归集余额逐年持续增长,每年能够给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量,使保障性住房所需资金得以充分保障。这既能帮助政府建设更多的保障性住房,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需要;又能使住房公积金资金得到最有效的使用,获得更多的增值收益。
2 中国大部分地区具备使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自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管理体制、监管体系、运行规则、业务发展速度等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推动住房金融体系建设、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趋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逐步形成,拟订了管理委员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了管委会决策体制,初步形成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管理机构调整基本到位,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管理中心基本建立了对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均达到50%以上。
其次,中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基本形成。行政监管机构基本设立,各省(自治区)建设厅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基本落实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职能。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逐渐健全,管理透明度明显提高。
再次,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逐渐规范。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贷款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良好的管理水平和运行环境,为中国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提供了基本条件。
3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建立保障性住房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方案中所设计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房屋所有权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整体租赁给城市政府,城市政府以市场价格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租金。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得到保障,稳定的现金流使公积金投资风险得到控制,并且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增加了公积金投资增值收益。同时,稳定的租金收入可以加快公积金现金回收,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将收回的资金再次投入到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帮助政府较快地增加房源,提高保障能力。
五、结论
综上,无论从博弈论角度通过数字分析,还是通过制度可行性分析,中国均应该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通过拓宽公积金投资渠道,可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使广大缴存职工获得更多的回报,并且该方案的制度设计也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使广大职工需要承担的风险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通过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房源,有助于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帮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2]丛诚,管好我的“私房钱”:住房公积金使用必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个人所得税不包含社保。个人承担社保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个人在社保中心缴纳的社保费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廉租房 融资 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住房是兼具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特殊商品,房价增速远远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廉租房的供应远不能满足城镇住房弱势群体的需要,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目前在廉租房开发建设的融资渠道方面,仍停留在以财政拨款等纯政策性的资金支持上。因此,需要根据廉租房的运行特征,采取多元化的融资创新渠道来满足融资需求。
二、银行信贷模式的廉租房建设融资
(一)银行信贷模式的租赁房建设融资现状分析
在我国当前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环境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廉租房建设资金筹措的重要渠道。上市银行2016年中报统计可发现,18家A股上市银行今年中期合计的涉房贷款高达18.53万亿元(均采用集团或合并口径相关数据),较2015年年底的16.12万亿元增长了2.41万亿元,增幅为14.95%。而此前的2015年全年,涉房贷款仅增长了2.1万亿元,增幅也仅为14.98%。截至2015年底,全国试点为保障房建设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超过1000亿元,达到1107.53亿元的规模。北京、上海、四川、陕西是试点项目最多的四个省市。截至2015年底,北京、上海、四川、陕西分别有34个、20个、38个、31个项目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除自治区之外,剩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全部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从以上数据也可看出,商业银行信贷对保障房建设加大供给,也有效的缓解了保障房建设资金紧张的局面。
尽管政府加大了对廉租住房的补助,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也都有效的形成了部分资金投入,但这距离廉租房的“全覆盖”仍有较大的缺口。资金不足仍是我国廉租房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商业银行做廉租房建设贷款的一般模式
目前商业银行廉租房租赁的常用模式为:开发资质在暂定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为担保条件向商业银行获得廉租房建设贷款,待廉租房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租售收入、配套商业设施出售收入和财政提供再融资兜底为还款依据。
三、财政资金渠道的廉租房建设融资
(一)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的现有政策
从政策规定看,我国廉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补贴,普遍出现了资金供给不足和不到位的问题,各地区的资金筹集也严重不平衡。目前我国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限制在经济困难的低保家庭,覆盖范围小,之后应逐步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执行情况来看,中央政府对廉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非常重视。虽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划,并下拨了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但是当前相关规划与各地方政府的实际财力仍不相匹配,表现出地方政府一方面缺少积极性,另一方面没有财政预算的能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开工和完成情况仍不尽人意。
(二)当前融资困境原因分析
(1)财政预算稳定性差,难以满足廉租房建设资金需求。中央政府为了推进政策的实施,近年来加大了对廉租房建设的支持力度,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财政支出支持廉租房建设的数量和比例。具体到地方政府,由于其财政预算弹性大且稳定性差,对于支持廉租房建设缺乏有效的约束。
(2)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中,激励约束机制不对等。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体现了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央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则代表着地方或部门的利益。从现行廉租房政策来看,中央财政受到的资金约束相对较小,但来自地方政府的资金约束相对较大,从而形成了“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不对等责任机制。
四、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创新
(一)PPP融资模式
PPP的概念最早是由Windhoek于1997年在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SustainableProjectManagement,SPM)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英国正处于经济衰退期,私人企业面建设工程的减少。再由交通量持续猛增,又限于资金预算的制约,交通部门开始通过再私人部门创立交通运营企业来提供服务。在1960年代,法就以私人部门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水务工程。此后,PPP模式在不同国家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即PPP是一种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资本相互合作的方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以实现各方“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实施模式。
廉租房PPP模式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方式,指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及运营,政府则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协议,该协议使得该公司能顺利获得贷款,政府同时实行监督责任。
同时,在PPP模式下,投资双方需要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建设和融资等过程,并有效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进行控制,有利于推动项目在设计和施工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及建设周期的缩短,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这也是现行融资模式所欠缺的。
(二)廉租房建设的“租赁+信托”模式
这也是一种融资方式的创新模式。即由廉租房产权所有者与信托公司合作,将稳定和连续的廉租房租金应收款打包设计成一种信托产品,并转让给市场投资者,使得投资者能收到廉租房租赁资产的收益,这是一种通过集合社会上多余的闲散资金来支持廉租房建设的融资模式。
目前,由于国家对廉租房建设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许多租赁公司已经表现出对廉租房市场的极大兴趣,这对于廉租房开发和管理走向高效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市场条件。政府和租赁公司的双向意愿和需求,必将使租赁公司介入廉租房开发和经营具备更大的拓展空间。
《财政部关于改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改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深入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停止执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各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并入银行大账,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信贷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其中,小委托贷款作为银行的业务,手续费收入纳入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存量大委托贷款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属银行自主决定并承担风险的,并入银行自营贷款管理。各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20*年度决算并入银行20*年度决算统一反映,同时附表单独说明,以后年度不再单独编制决算。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后,由总行统一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在大账中的会计核算和信息统计。
三、各银行应及时消化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风险和损失。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按现行财务制度,足额提取准备金,并账时,现有的所有者权益可用于冲抵政策性住房贷款损失。不足冲抵的损失,以及所有者权益已出现红字的,在并账后由银行统一消化。
对于原来被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应分清责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依法收回,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自20*年*月*日起,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不再负责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财务管理,不再参与该项业务税后利润的任何分配。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不再承担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中大委托贷款呆账核销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处置的行政审批工作。
五、各银行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工作顺利完成。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工作完成后,各银行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六、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后,各银行接受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双方合同约定,办理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和委托住房贷款工作。委托贷款的信贷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5家国有商业银行范围内,择优选择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住房改革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七、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呆账核销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房改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