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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主要的目的是提高职工在住房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提高商品房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进行妥善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利用率与安全性。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与其他的银行业务相比风险较低,能够为银行带来可观的收入,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分析
2.1制度方面存在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运行的过程中采用委托商业银行的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能够对住房贷款业务进行直接的办理,但是却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这种业务办理与风险承担相分离的现象,导致银行不重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工作,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沟通又不足,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还款监督方面比较被动。
2.2政策方面存在的风险
首先,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特征,决定其服务对象为中低收入者,其中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这部分职工在偿还能力方面不足,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其次,住房公积金采用属地化管理模式,地方政府会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贷款指标的方式拉动区域住房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片面追求贷款数量而忽略贷款质量的问题,导致不良贷款的比重有所增加。
2.3信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首先,主观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部分借款人自身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在购房贷款时只考虑借款并未做好按时还款的准备,甚至有部分借款人抱着不还款也不会怎样的态度,最终出现蓄意欠款不还的情况。其次,客观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由于疾病、车祸等意外事故造成自身的伤残或死亡,最终没有能力对贷款进行按时的偿还。最后,社会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在体制改革、企业破产等社会原因的影响之下,导致借款人出现失业、下岗等情况,无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4组合贷款方面存在的风险
组合贷款指的是借款人在购买住房的过程中同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两种贷款,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虽然偿还利率比较低,但是在金额方面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所贷金额不够,借款人就必须要申请银行住房贷款。在组合贷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共同保管的,如果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银行在补还方面存在先机,可以先将商业银行贷款的归还进行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于被动地位,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
2.5房屋方面存在的风险
房屋风险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建筑的过程中,房屋交付时间、质量等出现问题,或者小区绿化、公共设施等不符合购房时的承诺,导致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如果矛盾不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借款人可能会出现不按时偿还贷款的行为,从而造成贷款风险。尤其是二手房贷款,二手房交易中存在很多关联交易,例如亲属之间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只是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并不进行房款交易,借款人借购买二手房屋所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并不是用于支付房款,导致贷款风险增加。
2.6抵押物处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需要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将所购买的房屋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借款人出现了逾期还款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当前,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使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即使胜诉,抵押物处理的执行也非常困难。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3.1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综合化
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通过不同的方法实现管理的综合化,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管理效率的提高,为住房公积金全面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过程中,要实现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通过质量管理实现贷款模式创新,从而对贷款实现全面的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要对相关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解与分析,通过正确的管理理念为民生问题的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与职工住房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必须实现控制措施的优化与完善,实现管理的全面化与多样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风险模式的优化,全面分析各种风险的形成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效率。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与贷款管理之间应该形成联动机制,实现管理策略与风险控制之间的相互结合,从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水平。
3.2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化
3.2.1实现委托贷款管理机制的改革
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制度性风险,最为有效的消除途径就是消除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进行直接的运作,从根本上实现权、责、利的相关统一。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管理的现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与银行之间签订相关的合同,对双方的风险责任进行明确。
3.2.2实现贷款政策化解机制的建立
政府应该实现贷款政策化解机制的建立,为中低收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应的贴息制度、担保制度,让这些职工不仅能够顺利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且能够有能力按时偿还贷款。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对中低收入职工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从而缓解职工所承受的债务负担,从根本上对贷款风险进行化解。
3.2.3实现贷款个人资料库的建立与完善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贷款周期比较长的特点,在整个贷款周期中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其中职工个人的信用情况对贷款还款的安全收回有着决定作用。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充分利用职工公积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实现贷款个人资料库的建立与完善,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的监测,以此来推测借款人的就业、收入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该对个人资料库的相关内容进行查阅,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3.2.4实现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建立与完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与要求,从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一般情况下计提比例应大于等于增值收益的60%。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作用是对未按时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的资金损失进行核销,从而实现贷款风险抵抗能力的有效提高。
3.2.5实现贷款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周期较长的特点,担保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对贷款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向政府提议,实现廉租房的开发与政策出台,实现城镇住房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贷款的抵押权人,在对抵押房屋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让借款人迁出,借款人在这个过程中就面临着居住方面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对此进行妥善的解决,一方面会引发相关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房屋处理造成影响。在这个问题解决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执行,要从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入手,让借款人能够得到廉租房,从而为抵押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3.2.6实现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
首先,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特点实现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操作与实施规范的建立与完善,从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等程序进行有效的控制与规范。其次,要注重对日常贷款业务管理的强化,实现贷款办理人员责任意识、自律意识的提高,实现贷款审核机制、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最后,制定与实施审核放贷责任制,将贷款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贷款收回力度的强化,确保逾期贷款的顺利回收。
4结论
关键词:
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房地产业都毫无例外地被视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住房公积金又是房地产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及配合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等方面,来阐述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强制性、互、专用性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有两大功能: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和长期储蓄的方式,不仅增强了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降低了职工购房还贷的压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的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更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住房消费需求,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
二、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实际提取业务中,职工因该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占了绝大比重。以徐州市为例,从2005年至今,每年职工用于住房消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占当年提取总额的比重都在70%以上,06年和09年将近达到80%。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金融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住房金融是否根据政府特殊的政策举办,是否可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将住房金融划分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和商业住房金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最直接体现。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断创造出历史新高,可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额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晴雨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而变化。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了绝大多数购房者的首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有住房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对较大。以徐州市为例,2009年末和20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分别为64.77亿元和82.86亿元,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127.95亿元和187.7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50.62 %和44.14%。至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86.90%,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使用率已经高达92.16%。
从以上各项数据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功不可没。
三、 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所采取的措施
(一)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保障范围,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使广大缴存职工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将缴存主题扩大到包括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因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归集力度,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住房融资功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要兼顾公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尽可能地发挥住房金融在房地产经济中的杠杆作用。
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应采取紧缩的贷款政策,要提高贷款门槛,降低贷款最高额度,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基准利率,减少贷次数。
在房地产市场过冷时,要采取适度宽松的贷款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基准利率,增加贷款次数。虽然贷款政策相对宽松,但一定要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防止骗贷、套贷行为的发生。
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应积极与相关税收、信贷等政策协调配合,使住房公积金贷款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住房公积金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敏感度,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规定提取过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以后,剩余部分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七部门于2009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使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供给不足导致的房价上涨,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在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为解决职工住房难、推动住房货币化进程、促进住房信贷机制完善、支持国家宏观调控和住房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缴存比例不科学、覆盖面偏低、各地发展不均衡、缴存金额巨大但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和创新,真正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3、《房地产金融》,洪艳蓉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积金贷款 风险防范 住房保障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急剧扩大,贷款风险也随之扩大,而住房公积金贷款起步较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不足,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这项业务为银行的受托业务,银行不一定完全按照自营业务去严格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终风险也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因而如何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显得日趋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分类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开发商、中介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状况。贷款信用风险受借款人的素质和行为方式、工作的稳定性、个人财务管理方面影响,都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大部分为社会的中低收入职工,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由于企业改制和社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一部分职工会因失业、下岗或收入的大幅减少而发生贷款违约;还有些借款人因疾病灾等意外事故导致丧失自身劳动能力,或因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子女入学等突发事件发生大额费用的支出,出现偿还贷款能力下降而发生的贷款风险。
(2)市场风险。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活跃,盲目投资购房、投机购房、炒房现象普遍,加剧了贷款的风险。个人投资房地产进行期房炒卖的现象,一旦市场出现价格下跌或通货膨胀,所购房屋套牢,将对个贷带来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状况,也可见一斑。同时,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中介公司以及炒房团刻意抬高二手房价格,也会给公积金贷款发放带来“零首付”风险,危害及其严重。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批及贷后管理等环节中审查和管理不严,造成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中心办理贷款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核、审批等环节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等因素,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给予办理,最终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产生,造成了无法追偿的损失。
(4)抵押物处置风险。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保障抵押物的完善处置,借款人在出现违约现象时,相关部门在处理抵押住房时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二是,由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抵押物损失或灭失;三是,由于某种原因,以前未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四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者拍卖收益低于未还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
(1)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随着房改政策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的规模呈逐年大幅递增态势,一个地方少则几亿多则几百亿,如果管理使用得好,贷款风险防范得当,不仅促进住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反之造成社会不稳定、阻碍经济的发展。
(2)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是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迫切要求。住房公积金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是一种返还性的住房公益性基金,不允许出现风险损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随时提取、使用。若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风险,必将造成资金损失,直接关系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利益。
(3)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然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如果管理中心管理公积金不到位。使用不当,存在较大风险,住房公e金越管越少,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失去了信心,必然要动摇住房公积金各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就无从谈起。
三、商业银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虽属于受托银行的低风险、高收益业务,但绝不是零风险业务。各种各样的风险与生俱来地存在于该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因此,只有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加强自身风险管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而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才能够长期维护受托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良好合作关系,在继续发展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带动受托银行其他业务(如对公存款业务、中高端个人金融客户等)的全面发展。第一,加强沟通,控制操作风险。加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沟通,及时了解其流程改造和制度建设,共同增强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控制操作风险、避免资金损失。第二,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建设,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一是制订完善的责任承担制度,使每一位经办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责任可以具体到人。二是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以方便客户为出发点,设计尽量简化和科学的流程,在不留操作风险隐患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第三,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团队。首先,要加强对临柜员工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和专业素质的培训,使每一位前台员工都能树立立足本岗、服务客户的全局意识。其次,加强对员工风险意识的培养,使每一位员工都清楚意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并了解风险事件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而在工作中形成全员防风险意识。
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具有社会性、隐蔽性和长期性,公积金的政策性特点决定了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中低收入职工服务,同时还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回收。由于公积金制度的特殊性,所以此类政策性贷款防范风险的经验很少。
参考文献: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2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核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核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核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2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核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 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说熟悉,是因为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家庭在它的帮助下圆了住房梦,说陌生,是因为还有更多的市民对它不了解。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各缴存部分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号,在职工办理住房贷款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低利率,在规定情况下也可以提取现金。公积金是一种具有长期性、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相结合的筹资购建房运行机制,转变旧的住房分配体制,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加快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因此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深远而积极的意义。
随着中国进入消费升级阶段,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有能力消费住房这样的大宗消费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积金制度无疑是启动住房消费的一大重要助力,随着住房改革的逐步到位和城镇居民对住房消费的新需求,公积金制度也在积极求变,更好地造福于市民。
亟待创升的公积金利用率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济南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gjj.省略)。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目前,济南行政区域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职工已达80.4万人,按济南市统计局2005年在岗职工90.8万人计算,覆盖率达到88.6%。济南市共有6120家单位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排除开户单位中缓缴、封存和余额为零的单位,实缴率达到了97%。
从山东省建设厅获悉,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从2004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05年的30%,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何将仍在“沉睡”的七成公积金唤醒运转起来,成为山东房地产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住房公积金平均使用率已超过40%,其中浙江达到70%,许多城市使用率甚至达到80%-90%,山东省公积金使用率显然偏低,这对职工购房和房地产业的顺利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山东省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调整到位。二是在各市住房管理中心成立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回收难度大。山东省过去部分公积金被挤占和挪用,有些市的项目贷款达到甚至超过了归集余额,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三是很多地方对个人住房贷款限制较多,贷款门槛太高。如对连续缴存期限和贷款额、贷款时间的限制较大,导致资金大量沉淀。另外,个别银行机构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表现得并不是很积极,个人购房时刻意隐瞒消费者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事实,而向消费者提供利率较高的商业贷款。
目前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只留下了贷款买房这一条路,不买房的只能等退休时再领取。这就逼得大部分市民不得不贷款买房做“房奴”。由于济南市公积金租房业务基本没有展开,这边是百亿资金呼呼沉睡,那边却是众多租房人望眼欲穿。很多人抱怨:在无力买房只能租房的情况下,虽然缴纳了公积金,但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放开公积金租房业务,在租房的时候公积金一点忙都帮不上!
要解决这些长期累积的问题,同样需要一个长期有效的过程。总结和学习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济南市的实际特点,实施有效的公积金改革措施是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施惠于民的关键。
优势凸显迎来购房黄金期
2006年8月18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8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这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优势变得更加显著,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房贷的首选。
在今年的7月份,为适应济南房价的现状,使更多的购建房职工充分享受到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了政策,贷款的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贷款银行扩大到16家,驻济南地区有贷款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系列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政策出台,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明显增长。
除了节省利息之外,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还有两个很大的优势就是在公积金贷款满一年以后,可以在贷款期间,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用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减轻还贷压力,房屋保险采取自愿的原则,减少了开支。住房公积金贷款越来越受到市民的欢迎,用公积金购房迎来了黄金时期。
加息加出的财富
房地产消费与住房公积金可谓有着不可割断的关联。虽然用公积金买房的只是少数人,但是依然对房地产消费具有鼓励作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款利息的增加,对于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云南;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贷款风险;监控体系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1992年,十多年来为支持全省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止2009年12月,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达628.19亿元,归集余额为380.75亿元, 较2008年同期分别增长27.19%和21.3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总额391.87亿元,个人贷款余额221.03亿元,同比增长35.60%和33.77%,累计为513411户家庭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达到58%。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主体形式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成为云南省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
但是,近年来随着云南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及贷款信用规模随之不断扩大,其管理与贷款逾期回收风险也在增强。因此,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风险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三点政策建议。
一、云南省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形成及其原因
虽然和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相比,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归集余额、贷款总额和增值收益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但早在2007年7月,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就已经达334.4亿元,归集余额为222.9亿元,较2006年同期分别增长27.8%和23.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总额176.1亿元,个人贷款余额102.1亿元,同比增长42.2%和45.4%;存贷比稳步提高至45.8%,同比增长15.4%,已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云南绝大部分州市使用率超过50%,保山、普洱等地甚至超过90%。在可以预期的未来,随着云南省房地产市场的继续繁荣,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及贷款总额将随之不断扩大。
与商业住房贷款相比较而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着更突出的管理风险与贷款逾期回收风险。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2004年,云南省建设厅颁布的《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建房[2004]865号)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只能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中心与银行只能签订手续委托,不能签订责任委托。换言之,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利害冲突与矛盾。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较优质的商业贷款客户。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担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难以到位。因此,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甚至干脆拒绝办理公积金贷款,从而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和快速的发展。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同时,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还显得滞后,在宣传方面也不到位,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二)国家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贷款逾期回收风险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决定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中、低收入职工为发放对象,一般情况下,贷款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越低,风险越大。因此,形成了一定的贷款逾期回收风险。
首先,住房公积金贷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其贷款偿还能力。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央行上调存贷款利率,职工的还款负担无疑会加重,贷款逾期回收率就会上升。
其次,许多地方在审核和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往往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从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二、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的对策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风险贷款逾期回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竭力防范和化解,避免出现大的损失。根据前文分析,笔者提出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风险的三点应对措施。
(一)继续清收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
清收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是规避住房公积金使用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在2005年6月,云南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在抓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同时,要限期完成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及项目贷款的清收任务。凡是有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及项目贷款的地州市、县(市),都要成立由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清收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及项目贷款工作机构,全方位开展清欠工作,尽快收回住房公积金违规贷款和项目贷款。
今后,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杜绝挤占挪用资金情况的出现,要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清收贷款责任人。对于因清收不力或是不履行清收责任而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要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各地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全过程中。
首先,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所做审计报告和调查报告,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次,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评估,实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定时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风险,对已发生贷款逾期回收的应尽快催收。
同时,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应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强化内控约束机制和规范信息披露
首先,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置要体现决策、经营、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察系统,应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独断专行和决策失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要全面推行内部工作目标管理,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其次,信息披露是强化市场约束、实现监管目标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社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应该随时为职工提供咨询服务,或电话查询服务,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人员对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政府的职能部门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纪违规现象都有揭发检举权和控告权。
同时,还应加强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在这方面,昆明市走在全省前列。2009年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新开发完成的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于2010年1月11日正式对外运行。新系统进一步规范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对于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起了更大的作用。
总而言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住房公积金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过程之中。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风险。
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腾讯・大成网.云南去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737.46亿元[EB/OL].
[3]资料来源: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网. 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EB/OL].
[4]资料来源: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网站.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及项目贷款清收工作的通知[EB/OL].
毫无疑问,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买房人可以选择的最优惠的一种贷款方式。尤其是在经历过几次贷款利率调整之后,商业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的息差进一步扩大,以常见的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为7.83%,而同期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5.22%,相差12.61%。即使将部分商业住房贷款可享受低至85折的优惠利率考虑在内,5年期折后的贷款利率为6.66%,也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高出1.44%(见表)。
不仅贷款利率较低,去年9月1日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进行调整后,符合相关规定的贷款家庭最高可以申请到5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贷款组合中,公积金贷款所占的比例也将越来越高。不过,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最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如何使用公积金才最“合算”?
申请最高额度有限制
尽管以户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达到了50万元,但并非所有的家庭都可以贷足这个最高额度。
首先,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想贷到50万元的最高额度,必须限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过,由于对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办法为:贷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贷款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动用过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过“冲还贷”,那么这样的贷款人基本上可以视为“第一次购房”,也就满足了申请最高额度的第一个条件。
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为40万元,与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所不一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上海的公积金政策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入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5000元,就可以获得2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5000元,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几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3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外,对于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也可以计算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与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一样,贷款人和配偶、参贷入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要想申请到50万元的最高可贷额度,门槛有两道:一是要满足“第一次购房”的限制,第二是要具备补充公积金账户,一般来说,满足了这两项条件,大部分的家庭都可以申请到50万元的最高可贷额度。
而对于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贷款人,一般可以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没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其实,对于可贷额度的计算,还有一种简便的办法,那就是通过上海公积金中心的网站上登陆“网上贷款”栏目申请贷款,通过联网中心系统可以查询到准确的可贷额度。
巧用低患存款偿还高息贷款
在尽量申请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之外,合理地运用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也很重要。
相对来说,公积金账户上的存款是一种“低息的存款”,按照相关规定,公积金账户缴存金额中,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奉息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其收益甚至低于一年期的定期存款。
现在大部分人在购置房产时,都会使用上“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模式。如何尽量地使用上低息的公积金账户存款,来偿还利率较高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用利率差异,获得最大的资金效用,让公积金的使用更合算?因此,如果你的公积金账户上留备有一定的资金,同时每个月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比较高,在申请组合贷款的时候,如何尽可能地利用上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条件,其中就有不少讲究了。
首先在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是一种便宜的贷款资源,因此我们在进行组合贷款的申请的时候,一般要尽量地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可能的范围内压缩商业住房贷款的期限。这样,每个月同样金额的一笔按揭还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分配的比例就会产生不同,更多的资金将先用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这种利率较高的贷款,就可以起到节省利息的作用。
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对于采用公积金“月冲”还贷方式的购房人也有好处。按照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按月使用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来冲减当月的还款。但是使用“月冲”的时候,还贷的顺序必须按照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后偿还商业贷款的来进行。如果我们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每个月需要还款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这样使用“月冲”还款的时候,每个月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同样给贷款人带来节省利息的作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特点;应对措施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近年发展迅猛,不仅带动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而且增加住房信贷融资业务。随着个人住房贷款快速扩张和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整,理应高度关注、有效识别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如下特点:一是利率低。目前执行的利率五年及五年内的为4.0%,五年以上为4.5%;二是房屋保险自愿;三是贷款期间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四是手续简便,一般为10个工作日左右办完;五是办理方便,通过所在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委托当地授权金融机构办理。
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管理中心不是国家的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但由管理中心承担相关风险。二是住房公积金政策具有特殊性,其针对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偿还能力较低,并且收入也相对较少。即便通过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贷款,可能存在无法正常还款的潜在风险。三是贷款人自身因素造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所产生风险。因为个人信贷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制度尚未达到系统科学化,从而缺乏全面评判个人信息考评制度,存在较大风险。
二、贷款风险分析
由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及局限性分析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问题,是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者面前的主要问题。如何有效防控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风险,已成为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与深化改革发展重要问题。
一、业务市场风险。为抑制房地产市场过快增长,国家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形势充满相关不确定因素,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难以正确评估房产价值,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市场风险逐渐暴露。违约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房价人为大幅抬高与信贷利率调高并存,而借款人收入水平不同步增长,致使借款人到期为自身经济利益着想而放弃还款责任的行为产生。欺诈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我国信用制度不够完善,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来骗取银行贷款,其实际还款能力不足,致使贷款违约。
二、业务操作风险。近几年楼市较为繁荣,住房贷款业务也相对增加,但由于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存在失误和管理制度缺陷,容易导致银行贷款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业务审查人员忽视信贷政策,放松审批条件,导致贷中审查不严;由于贷款数量的不断增多,信贷人员疲于检查和管理,使其流于形式,导致贷后检查不及时,无法正确化解风险。
三、业务法律风险。个人贷款中主要的法律风险是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问题,以及抵押物涉及居民安置和社会稳定时执行难的风险。为保证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商业银行必须逐步完善贷款合同内容及相关的法规制度,并在签订合同时将涉及合同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向客户提示,以免引起合同纠纷。
三、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在目前房地产十分活跃前提下,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百舸争流的局面还将维持较长时间。但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国家信贷等政策收紧有足够的敏感。未来在与房地产相关的信贷政策方面,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而信贷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从而存在一定贷款风险。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是建立落实贷款审批责任制。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所在地市实际情况,建立贷款风险防范体系,完善贷款内控制度,健全贷款三级审批责任制。严格执行个贷法规政策,把好贷款审批关。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审批责任终身制,由贷款审批人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和贷款资金安全回收。建立逾期催收跟踪记录档案,定期开展逾期贷款催收追查工作。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岗位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资产贷款业务专业培训。重点是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影响、有关法律法规在资产管理和维护中的具体操作以及在信贷资产担保、抵押、客户信贷资金使用中应重点注意的事项。通过研讨交流会等形式重点剖析信贷资产风险成因、量变到质变、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甄别风险、防控信贷风险能力。
三是坚持完善立法,从法律规章上寻求制度保障。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从1999年4月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后修订数次,从制度层面完善和规范公积金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条例,积极借鉴全国各地同行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步伐。因而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性
公证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合同公证,为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声誉。有鉴于此,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效、安全的回收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必要性作如下论述:
一、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必要性
(一)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有利于贷款资金良性运营,防范贷款风险。
1、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根据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备先消费,后清偿的特点。因其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所以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年轻购房者的优先选择。因公积金贷款是以公积金中心的资信为借款者提供担保,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清偿能力等审查要比同类商业贷款审查内容宽松,所以由此带来的公积金中心的信贷风险已经逐渐凸显出来,但是该风险并没有被我们所重视。
2、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平稳的运行,保证资金的迅速回笼,我认为应当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其理由如下:
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适用合同关系的相关规范。因金融贷款法律专业性较强,故现在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贷款已与公证挂钩,由公证机关负责审查合同要件,以确保合同真实有效,保证合同的履约率。根据不完全统计,经公证的商业贷款合同履约率接近99%。而公积金贷款公证在全国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可以说公积金贷款引入公证已经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二)可以有效保障贷款人的权益,实行依法收贷。
1、当前,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补救措施只有到法院,然后申请执行。这种办法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无形中大大增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浪费国家的资金。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公证机关可以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发生贷款逾期,住房公积金中心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传唤借款人,无需开庭,无需答辩。根据实行信贷公证资料统计显示,办理公证收回的贷款平均用时10天,最长也不超过1个月。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一是多。既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资金较多。据统计,近年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最终回款率不足30%,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回款率达到90%以上。二是快。既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速度加快。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三是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节省费用。如经法院审理,以一审诉讼为例,每100万元标的逾期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39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律师费14640元,案件执行费4640元,共计43720元。如进入二审程序费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样数额的逾期贷款在公证强制执行时只需支付强制执行费11190元,仅为一审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一。
2、另外,如果贷款合同涉及诉讼,法院就会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但是举证难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普遍情况,而且能否举证并得到法院认可已经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该项公证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诉讼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公证书,是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而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调查与核实,应当直接予以采信,而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规定,经公证的事实与文书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其它证据,也就是说经公证的文书法院将优先采信。从这一点来说,公证书可以在公积金贷款行为涉诉以后,给予公积金贷款中心以最有力的支撑。
(三)可以作到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透明度。
公证机构依法介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参与贷款活动,可以树立公积金中心公开、廉洁、高效的形象,增强政府的社会公信力,能够取信于民,更加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开展。
二、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办理公证。公证在住房公积金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随公证机构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行政,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3.公证部门要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