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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我国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它们并未完全与国际化学品管理接轨,在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价等方面,仍然缺少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无法应对国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技术法规。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紧迫任务。
2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的现状
在石化工业建设初期,国内各大化工企业就相继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所,开展了化学事故的救援抢救工作。部分省市和自治区也相继设立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1994年,原化工部颁布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6年,原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通知》,成立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按区域组建的8个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同年,原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发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随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更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都各自组建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随后,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和国家质量监督局联合了《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2年,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管理进入了新阶段。此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相继实施。2005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项标准。随后,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过程的违规行为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了《关于修订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目前我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已达40多部。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制定、安全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危险化学品国际合作等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3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这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首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基础薄弱,尤其缺乏危险化学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究能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滞后,至今尚未建立起全国危险化学品及企业数据库。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缺乏;大量危险性不明化学品及混合物急需危险性鉴别分类,确定其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2)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标准,大多数科研单位的化学实验室和环境实验室均未建立和执行合格实验室规范并通过国家认证,无法保证化学品安全数据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相互可接受性。
(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侧重安全生产方面,对化学品的环境和健康安全关注远远不足。此外,原化工部、交通部和环保总局等部门也都有相关的安全规定与标准,而这些标准和规定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缺乏系统性。企业自律意识淡漠,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方式简单,加上机构改革,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部门行动的协同性较差,造成危化品管理工作不到位和滞后,存在众多事故隐患。
(4)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较严重的部门分割、职能交叉和各自为政等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仓储、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缝隙、漏洞,甚至是监管空白。不同省市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跨区域安全监管网络尚未形成,省际间联动监管存在困难。
(5)我国虽然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化学品安全与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但是涉及化学品安全的法规、标准还不健全。如:尚需建立和完善新化学物质上市前申报制度、重点管理化学品登记许可制度、重大化学危险源报告制度等国际通用的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此外,由于国内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在进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时不能全面反映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和取得的进展,无法取得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
4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1)目前,国内的新化学物质申报许可制度刚刚实施,风险评价正处于摸索险段,特别是由于难以预测暴露数据,暴露评估难度较大,现阶段的安全评价还主要侧重于危害评估。因此,首先需要建立完整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体系,对不同的企业指定专门的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方法,要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全面实际的安全评价。此外,相关的参数数据库、分析模型、风险表征计算系统和不确定性分析评价系统等也应完善。
(2)我国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应急救援标准薄弱。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信息技术的研究工作,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应急救援、环境修复等技术储备工作,发挥各成员单位安全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交流、合作与协调,建立一套测定、分析、报警、应急措施的完善的应急体系,及时、正确地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措施。建立实用性强的、能让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发挥整体救援优势、覆盖全社会的完整的应急救援体系系统。
(3)开发低风险化学品和替代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化学品理化性质、生物系统效应、蓄积与降解、健康效应测试方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化学品分类基准,完善全国危险化学品及企业数据库加快建立和完善MSDS制度。
(4)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合作,进而使管理制度协调一致,部门行动的协同。
(5)快速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的有效管理。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制、无缝隙化城市安全监管平台以及跨区域合作监管机制,整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为化学品管理提供服务。
(6)必须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严格监管执法,实行依法治安,建立良好的危险化学品法治环境。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
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相关中央企业的30支代表队、共240名队员参加了八个大项、为期3天的激烈竞争。本届竞赛在项目设计上吸收了上届竞赛成果,并进行了大胆创新,做到贴近实战、突出实用、设计合理、难度提升,强化了危险化学品救援专业性和实战性。项目设置既保留了理论考试、体能测试、带压堵漏、火灾扑救等经典项目,又增加了单兵破拆救人、槽车泄漏处置等个人和团体新项目,基本涵盖了危险化学品救援的类型种类和重点难点。
如单兵破拆救人,是参赛队员操作手动液压剪将3根直径1 cm的圆钢剪断,开辟救援通道,将被困人员救出,并实施院前急救。此项目检验队员使用手动液压破拆工具熟练程度、实施单兵救人及院前急救的技能。
在集体项目中,危险化学品工艺管线带压堵漏是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在实战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其内容为救援队伍根据生产装置现场泄漏情况,按照侦检、警戒、堵漏、洗消等程序,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安全、快速进行处置。目的是使队员掌握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判断、操作和协同配合能力,达到“练为战”的目的。
关键词: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整合与重构;项目化教学
课程是构成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要素,而课程改革也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核心关注点。我国传统的职业课程设置以学科课程为主体,关注的是学生知识结构体系的构建,强调知识体系自身的完整性、系统性,尽管学科课程有利于教师组织教学及学生学科知识的掌握,但却缺乏与工作的直接联系,不利于学生对技术及工作过程知识的掌握,而这两类知识却往往是职业教育内容的核心。
项目教学法是以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为依托建构学习内容,它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根据职业岗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从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中合理设计教学项目,学生则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实际工作过程的完整程序,完成整个教学项目。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学中做”和“做中学”,可以概括性地了解到其潜在职业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并能够在整体性的工作情境中认识到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并理解和掌握课程所要求的技术知识和工作技能,获得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课程是一门核心专业课,其特点决定了实施项目化教学更有助于学生获得相应的岗位职业能力及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
明确《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课程教学目标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这种人才介于技能型和学术型之间,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技能结构则以心智技能、创造技能为主,其掌握的技术为理论技术,而不是经验技术。
因此,《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教学应以需求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方法等方面遵循“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和够用为度”的教学原则,以学生为本位,使学生具备化工技术的应用能力,适合化工行业对人才的要求,从而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具体的课程目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能力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选择典型精细化学品的合成路线,会分析典型精细化学品生产中所用的原料和产品指标要求;能识读并绘制典型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能正确分析典型精细化学品生产中的影响因素;能根据典型精细化学品生产反应的特点选择反应器,并能对其生产过程进行操作与控制;能熟悉商品标准化技术;能对生产中的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环境污染问题;能熟练使用精细化工产品测试常用的一些通用仪器;能分析和运用复配技术进行精细化学品的配方工作;能通过各种媒体资源查找所需信息;能自主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具有产品开发能力;能独立或小组协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实施;能积极寻找科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知识目标了解典型精细化学品的性质、用途、生产情况和产品的包装与贮存;掌握典型精细化学品生产原料的净化及生产用催化剂的使用;掌握典型精细化学品生产的反应原理及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熟悉典型精细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典型精细化学品生产设备的结构和特点;掌握典型精细化学品的商品标准化技术;熟悉生产工艺组织过程、安全与环境保护问题;熟悉精细化工小产品配方。
素质目标通过项目任务的实施,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
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课程设计
本课程在开发过程中,先进行了相关化工企业的岗位调研,获得岗位工作任务,然后邀请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召开座谈会,共同分析岗位需求,确立岗位职业能力与工作过程,并归纳岗位典型工作任务,与企业生产一线技术人员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共建更贴近和满足实际应用能力需求的能力训练体系,最后,针对实际工作过程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典型的工作任务转化成学习任务,设计学习项目,确立围绕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这一主线,形成理论实践一体化的课程体系改革的建设思路。
精细化工工艺教学内容涉及各种精细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反应装置及工艺流程,其特点是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多、配方及成分多、涉及的基础知识多、涵盖多个学科知识。面对庞大的知识体系,如何根据精细化工专业的特点及培养目标,结合我校所处的地方特色及发展需要,在有限的教学学时内,使所选择的教学内容既有重点,又能使学生在精细化工领域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并能了解本领域内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是精细化工工艺课程教学的关键问题。
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课程的整合与重构
本课程组遵循时代性、实践性和地方特色的原则,采用项目教学法将原来的《精细化工工艺学》课程和《精细化工综合实验》课程进行了整合。以往是先讲授完工艺学的课程,然后上实验课程,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重理论、轻实践,教学计划编制时理论教学先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各自独立,这种教学方式已不能适应培养现代高技能实用型人才的需要。项目化教学法可以使理论与实践教学很好地衔接,理论可以最大化地指导并应用到实践中,有助于学生真刀真枪地实训,全面培养学生的技术操作技能和职业综合能力,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和新品种的开发奠定必要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以精细化工产品生产所经历的原料准备、化学反应、产品后处理和综合利用及三废治理过程的典型真实工作任务作为教学载体,并按照学生认知规律和能力形成特点,设计了10个学习项目,分别为表面活性剂、胶黏剂、涂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材料助剂、农药、洗涤剂、化妆品、香精与香料,构建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项目化课程(见图1)。
课程进行中,可由教师分析项目要求,给学生下达任务书。根据每类精细化学品中的典型产品,一个项目设计几个任务。以涂料的学习为例,任务布置如下。
任务一:中油度红色醇酸树脂漆的生产。任务二:氨基醇酸树脂磁漆的生产。任务三:环氧酚醛清漆的生产。任务四:白色热固性丙烯酸酯烘漆的生产。任务五:醋酸乙烯乳胶漆的生产。任务六:聚氨酯乳液涂料的生产。
每个任务细化为若干小任务,以中油度红色醇酸树脂漆的生产任务为例细化如下:(1)掌握涂料的配制原理。(2)掌握醇酸树脂生产的反应原理。(3)熟悉醇酸树脂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4)熟悉醇酸树脂的生产工艺流程。(5)熟悉醇酸树脂生产设备的结构和特点。(6)掌握中油度红色醇酸树脂漆的配方。(7)熟悉配漆工艺。(8)了解醇酸树脂生产和醇酸树脂漆配制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问题。
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课程项目教学教学实施方法
每个项目的教学采用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和评价六步法教学。
资讯学生根据任务要求,独立查找相关资料,并进行相关知识点的自我学习。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以向教师请教。
计划以精细化工3071班为例,将全班40位学生分成10组,每组4人,小组内共同讨论咨询后得到的信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制定初步工作计划。
决策学生制定的初步计划经小组讨论,教师审核,认为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则计划通过。实施按照决策通过的计划,小组完成预期的工作任务后,每个小组随机抽出一人进行公开答辩。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化工行业涉及的危险品多,环境污染严重,操作条件苛刻,不可能像某些专业那样在校内建设大量的实训基地;另外,精细化工的技术保密性和垄断性也决定了在校企合作时,工厂仅限于让学生参观式的实习。故此在实施阶段有必要采取多种途径来完成任务,比如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实训法、利用企业工厂的参观法、利用实验室的实验法、利用仿真软件的仿真法等。总之,要求学生不能只是利用搜集到的信息,写个项目报告来应付教师。例如中油度红色醇酸树脂漆的生产采取了工厂参观法和实验室法两种方法来完成。
检查这一环节学生要上交学习成果,包括项目报告、产品实物等。通过学生自查、互查、教师检查、查看任务的完成情况。
评价评价标准分为三部分,一是专业能力,包括专业资料查阅情况和信息处理能力、实施阶段的动手能力、项目报告的完成情况和条理性、ppt制作和汇报能力、知识考核(通过试卷形式);二是社会能力,包括工作态度、团结协作能力、交流和表达能力;三是创新能力,能否在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方法,创造性地工作。这种评价不仅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静态评价,还包括对学习过程的动态评价,这种动态评价是从学生接受任务开始教师就时时掌握的。最后,通过教师的点评,帮助学生总结完成任务的过程和方法,找出不足和改进措施,把所学的知识与技能内化,同时给小组和个人打分。
通过对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精细化工3061及3071两个班实施《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课程的项目化教学实验表明,实行了项目化教学之后,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学生对技术知识和工作过程知识的掌握情况良好。
在《高职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课程的项目化教学中,以典型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为切入点,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为主线,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为依据,以真实产品生产过程为载体,以校内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按照职业岗位和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使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我们课程组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还会继续努力探索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工艺课程的基于工作过程的开发与应用。
参考文献:
[1]徐国庆.职业教育项目课程的几个关键问题[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2):9-10.
欧盟REACH法规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化学工业是欧盟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位居全球第一位,其产值约占世界的1/3,而且多属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产品。为此,欧盟及欧盟一些成员国制定众多不同的化学品管理法规,对欧盟内部贸易及化学品管理形成了障碍,阻碍了欧盟统一市场的建设。
为统一协调欧盟对化学品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及措施,维持欧盟化学品工业的竞争性和创造性,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健康的损害,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2003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政策建议, 经欧盟理事会和议会批准,该建议已经成为一项技术法规(英文REGULATION ON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S OFCHEMICALS, 简称欧盟REACH法规),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该法规是欧盟建立的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涉及面相当广。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贸易及企业造成的影响
我国对欧盟进出口的总体情况是:出口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型产品,附加值较低;且出口的产品中具有风险性的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出口产品以中低档为主,进口则以高档为主;出口企业对国内外标准、法规等规则重视不够、研究不足,应对技术性措施的手段落后,贸易容易受到影响。另外,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结果,绝大多数得不到发达国家的认可,使得出口企业在面对技术性措施时更加被动。
增加企业成本,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
REACH法规实际涉及的产品范围很广,它的实施不仅会对石油和化工行业产生影响,而且对下游相关产业如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等行业的影响可能会更大。预计该法规实施后,不仅会使对欧盟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5%以上,还会使从欧盟进口产品的成本增加6%以上。
据估算,每个注册方的每种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8.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每个注册方的每种非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25.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这部分费用必然导致中国境内产品出口的贸易成本增加,使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丧失竞争力,尤其是国内生产的化学物质供应链的国内下游用户所生产的制品或物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同时,欧盟还对某些高关注物质采取目录式的授权管理,人为地制造垄断竞争性市场。
除了增加企业的注册、实验成本,该法规的实施将大幅度增加企业新产品开发的成本,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日益扩大,欧盟的技术垄断能力增强。
导致发达国家竞相效仿出台各自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欧盟在综合了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规后形成了REACH这一全面的、贯穿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及其相关的检测、分析、评估方法,其先进的、超前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理念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同和赞许。其他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经济已经发展到信息化、科技化时代,污染重、能耗高、劳动密集、过程危险的工业项目和产品已经面临着淘汰或转移,在研究完欧盟的REACH后,它们必然出于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维护和改善国内的环境系统平衡而制定相应的、统一的、全面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甚至可能会比REACH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境外企业产品的入境条件更加苛刻。这将使化学品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并最终对整个国际贸易及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国内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紧张而繁杂的登记注册工作
欧盟的REACH法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它监控着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涵盖了数万种化学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其正式法规的法规文件达850页,相应的配套技术指导文件近万页。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力单独应对和执行该法规的。而且,该法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登记截止日期:
对于已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分阶段性物质),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预注册,否则不得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对于在欧盟境内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物质或年产、年进口超过1吨的致癌、致畸、和生殖毒性物质及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吨的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吨物质或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吨物质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
对于未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非分阶段性物质),无预注册权利,无法享受过渡期继续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的优惠待遇,应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注册。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艰巨困难,如不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将面临贸易中断等威胁。
积极应对REACH法规
根据海关统计,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2173.1亿美元,其中化工品贸易额167.58亿美元,涉及到32453家企业。其中出口79.76亿美元,进口87.82亿美元。2006年,中欧化工品贸易额达到198.71亿美元,其中出口97.53亿美元,进口101.18亿美元。所以,我国能够顺利应对欧盟的REACH法规对于保证中欧化学品贸易不受阻碍非常重要。
政府的指导性应对
面对化学行业关注健康,注重环境保护,控制化学品风险的大趋势,国家化学品管理政策也需要一定的调整,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多沟通,多协调,政策也需要协调统一。
根据了解,目前一些企业对REACH法规认知程度仍然低,我国企业要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差距还很大,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实力和精力单独应对REACH法规和办理注册手续,它们希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高度关注REACH法规的实施,帮助和指导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制定应对策略。
商务部从2003年以来,一直从多方面积极组织对欧盟REACH法规的应对工作,2007年已经连续组织了6期培训,今后还将采取以下的应对措施:
跟踪REACH法规的实施细则,以便全面评估REACH法规对中欧贸易和中国企业的实质性影响;争取欧盟的技术援助,办好中国的REACH法规咨询台;进行有针对性、分层次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相关方对REACH法规的认知程度;帮助企业作好注册准备方案,如哪些物质需要注册,哪些使用化学物质的产品需要注册,注册需要的数据和数据的获取方法,注册费用,注册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等;与欧盟合作,召开REACH法规研讨会,帮助行业更全面掌握和理解REACH法规的各项要求,以便于我国企业应对;组织编写《企业如何应对REACH指导手册》,发给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使它们在准备数据,准备技术卷宗、化学品安全报告、安全数据表和编制暴露场景描述等方面得到技术指导;尽快研究注册问题,研究行业中介组织企业在欧盟注册的可能性,其权力和义务都有哪些,目前正在向欧盟咨询阶段;本次REACH法规实施后针对的重点是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目前所知大约有150种,需要密切跟踪欧盟的动向,搞清这些产品的名称和范围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以便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由于REACH法规比较复杂,各项内容中理解也不一致,需要与欧盟REACH制定的主管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以获得权威的注解。
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在应对过程中可以发挥很重要的桥梁作用,例如不断完善预警系统,规范贸易行为,创造健康协调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加强国内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同行交流相同物质的数据,研究如何开展风险评价等。另外,多数企业还希望行业协会尽快在欧盟设立注册机构,为企业代办相关注册手续和为企业注册提供各类服务。
企业是应对主体
无论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何种服务,企业仍然是应对的主体,因为REACH法规要求每个单个企业都要注册,都要了解自己生产的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另外,欧盟新化学品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了企业。如前所述,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而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进入欧盟市场,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准入。数据的获得、按REACH法规相应地完成注册、评估和授权程序意味着生产和出口成本提高,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相应的挑战。
此外,在了解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特性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这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样没有市场准入。
对于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流动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所以,中国应对REACH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必须成为应对REACH法规的主体。企业除了重视了解化学品的内在特性,以及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和改造,加大环保绿色产品研发力度,尽快开发绿色、安全的替代化学品等措施外,注册作为进入门槛的第一个环节最为关键。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年出口量大于1000吨的化工产品的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额的60%。由此可见,虽然REACH法规规定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量每年小于1吨的化学物质免于登记,但考虑到国内出口大宗化学品的制造商较为集中,一般无法分散为1000多个制造商分别出口给欧盟境内1000多个不同的进口商,难以享受豁免权。
如企业所登记的产品产量很大,期望排斥国内别的化学品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或具有享受自己所登记产品数据获利的愿望,可单独承担登记费用、单独进行登记;如企业产量和出口量均不太大,而又不忍放弃欧洲市场,可考虑联合该化学品的多个制造商或出口商联合登记,共同分摊登记费用,降低贸易成本,维持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按照REACH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1、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
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可获取13-16年的数据共享费;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免于登记。
但是,该应对措施会产生长周期的、高昂的专业人员培养成本。由于REACH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SDS等资料的编制也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高额的办事机构运行费用;出于技术和数据的保密,其他国内企业一般难以放心地让该机构其产品在欧盟的登记。
2、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
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而且年出口量在10吨以下的,可设法与欧盟境内多家进口公司进行贸易,以确保每一欧盟境内进口公司进口该产品的量在一年内不超过1吨,使之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是应对REACH的最简便的积极措施(消极措施应为放弃欧盟市场),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我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但是,该应对措施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而且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3、由贸易对方(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
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向贸易对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对方贸易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4、委托第三方注册
REACH规定,该委托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方。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企业可及时、快速、准确、专业地对REACH做出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专业地注册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注册反复,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
[关键词] 碎木板皮;电耗;化学品;纤维;制浆
[中图分类号] TS743 [文献标识码] A
APMP是在80年代漂白化学热磨机械浆BCTMP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浆种,是90年代的新兴制浆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化学和机械处理效果,以改善纸浆的性能。随着APMP制浆生产线的广泛引入,木材纤维原料紧缺的压力越来越大,仅仅依靠速生杨树干来制浆显然已经满足不了制浆生产日益增长的需要,造纸工业面临着资源和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通过市场的调研,结合当前市场板材加工行业兴起,板材加工下脚料市场价比较便宜,为进一步拓展化机浆生产系统的原料品种,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经过认真分析讨论,制定了碎木板皮替代杨木片的制浆原料方案,在保证制浆系统生产连续稳定和成浆质量前提下,以碎木板皮边角料为试用新原料,按一定配比进行试生产试验。
1 试用目的
1.1 通过试验,检验碎木板皮边角料作为配用的新原料品种进行制浆的是否可行。
1.2 通过试验,测试木皮料在生产过程中撕裂机、盘磨机电耗的影响。
1.3 通过试验,检验在辅助化学品及稀释水不变的情况下,碎木板皮加入系统对主体化学品的影响。
1.4 通过试验,检测不同的新原料加入后对成浆质量的影响。
2 试用方案的所需碎木板皮量
试用期间从20%的配比进行,根据化机浆的生产能力,按20%的上料配比进行计算:
每天需用木皮量:
330admt/d(生产能力风干)×20%(计划配比量)×1.2(单耗)×90%(化为绝干)÷50%(木皮干度按50%)=142.56(常干吨)木皮/天
每小时需用木皮量为:
142.56÷24小时/天=5.94常干吨/小时
3 试用方案及试用步骤
3.1 试验时间
2月13日12:00碎木板皮从大皮带进入系统,2月14日16点结束。
3.2 生产负荷
1#磨设定产量为350admt/d(留存所有工艺画面),实际产量控制在330admt/d之间。
3.3 数据收集
数据记录实验前后延伸8小时,每四小时间隔记录一次过程数据。
3.4 过程注意事项
3.4.1 备料开始上料后,三楼巡检密切关注大皮带来料变化情况,主控室操作人员开始记录系统运行参数;化验人员开始按要求对检测项目进行跟踪检验。
3.4.2 当20%木皮配比的原料进入化机浆系统时,各岗位专责密切关注现场工艺条件及设备运行情况,主控室作好过程调控和参数保存工作。
3.5 应急要求
3.5.1 为确保主动,整体试用过程中大木片仓料位不可控制太高(必须低于45%)。
3.5.2 备料铲车要做好生产异常时倒料及临时上料的准备工作。
3.5.3 湿浆工段统筹安排库存情况,确保空出一个料口,以备成浆质量波动时及时落库。
3.5.4 木片洗涤系统的运行状况及参数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防止漂溢或流失。
3.5.5 前段各输送螺旋的电流变化,防止发生堵料情况;各专责要增加巡检频次,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回馈处理。
3.5.6 两台MSD扭矩及振筛回用木片情况,视情况调整。
4 数据分析
从表一可以看出,碎木板皮进入系统后,一段撕裂机电耗明显下降,2#撕裂机及两台盘磨也有不同程度下降,这说明碎木板皮厚度小,和原木片相比易于挤压,有利于电耗降低。
从表二可以看出,碎木板皮实验中,主体化学品烧碱基本不变,双氧水变化也不大,只是3#双氧水随着白度的变化稍作调整,都在工艺调整范围内,这说明碎木板皮的加入对化学品影响不大。
从表三可以看出,碎木板皮的加入对质量没有太大影响,总体游离度、白度都在波动范围,能够满足成浆要求。
从表四可以看出,因碎木板皮规格不匀影响,纤维长度有所波动,总纤维量基本不变,满足成浆要求。
5 实验结果与讨论
实验表明,碎木板皮按照合适比例和木片搭配用于制浆系统对于节约制浆成本,减缓电耗有着积极的作用。从当代造纸行业的发展来看,研究制浆新原料的替代是缓解木材原料短缺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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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李圣俊(1973,7-),男,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制浆工艺优化调整。
由于邻苯二甲酸酯未聚合到塑料基质中,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可从塑料转移到环境中,造成对水体的污染;此外,邻苯二甲酸酯可通过呼吸、饮食和皮肤接触直接进入人和动物体内,导致动物存活率降低、体重减轻、肝肾功能下降、血中红细胞减少,具有致突变性、致癌性、致畸性。早在1992年6月欧盟就了92/59/EEC法令,将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认定为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随着全世界对绿色纺织品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内外不断推出了有关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标准、法规,它们的检测方法和限量存在一定差异。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无文献做系统的阐述与对比分析,不利于我国纺织品生产与出口。基于此,本文全面细致的对比分析了国内外对纺织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测定与限量要求,期望能对纺织品生产、检测和出口的企业提供参考。
1邻苯二甲酸酯测试比对
1.1邻苯二甲酸酯的测试标准及相关法规
目前实验室测定纺织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主要采用标准BSEN14372,BSEN15777,ASTMD3421,CPSC-CH-C1001-09.3,GB/T20388等。其中BSEN14372是关于儿童用品和儿童护理用品———餐具和喂养器具安全要求的产品标准,其第6.3.2部分提及了PVC样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方法[2],如果出口欧洲的纺织品中有塑料附件,实验室会推荐此标准进行测试。BSEN15777是方法标准,主要介绍了纺织品涂层或胶浆印花面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方法[3],所以对于出口欧洲的纺织品涂层或胶浆印花,实验室会优先推荐此标准测试。ASTMD3421是国际上较早公布的测定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方法标准,虽然属于美国标准且主要介绍了聚氯乙烯塑料中增塑剂的萃取与分析[4],但目前仍被国外许多纺织品进口商作为指定标准,检验其产品中邻苯二甲酸类增塑剂的含量是否符合要求。CPSC-CH-C1001-09.3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2010年4月1日的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官方测试方法[5],也是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8条中规定的儿童玩具和护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试方法,即对于所有出口至美国的此类产品,如果纺织品进口商明确要求其产品必须符合CPSIA要求,那实验室必须采用此标准测试。GB/T20388是我国制定的关于测定纺织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方法标准,适用于含聚氯乙烯(PVC)材料的纺织产品[6],同时此标准也是GB/T18885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方法,对于内销产品,实验室会推荐按此标准测试。
目前明确规定纺织品中邻苯二甲酸酯限量要求的法规主要有欧盟指令2005/84/EC,OEKO-TEX?Standard100,ConsumerProductSafetyImprovementActof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简称CPSIA),加州65提案,GB/T18885《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REACH法规等。其中2005/84/EC是欧盟颁布的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指导标准,于2007年1月16日起开始执行[7]。该标准取代了原来欧盟各成员国实施的不同的对邻苯二甲酸酯的强制执行标准,并取代欧盟以前所实施的临时措施。目前仍有许多欧洲进口商在其纺织品质量标准手册中引用此指令,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此限量要求。OEKO-TEX?Standard100是OEKO-TEX?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制定的有关纺织物有害物质的标准与极限值要求[8],每年都会更新,该检测目录现已成功应用于纺织服装业及该领域零售商及分销商的质控环节。由于此标准适用范围广,国际上有些纺织品进口商在本国没有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会参考此标准来控制其产品的化学安全性。CP-SIA是美国2008年8月14日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该法令是自1972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其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有明确的规定[9],目前所有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都必须符合以上限量要求。加州65提案是加利福尼亚州于1986年11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的强制法令,该提案要求政府至少每年一次公布加州已知的可导致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涉及到的产品有珠宝、玩具、电气装置、服装、饰物等,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产品,此提案也提到了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主要适用于制造商在加州销售的特定产品。GB/T18885是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1日的关于生态纺织品的技术要求[10],提出了不同类别纺织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但由于此标准仅为推荐性标准,在严格意义上并未列入相关法规要求,对于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暂未强制要求符合此标准。REACH法规是欧盟对化学品监管创立的一个全新体制,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并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11]。此法规取代了以往关于化学品管理的40余项法律法规,对化学品、配制品和物品中的化学物质提出了新的管制要求。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也被列入REACH法规中的高关注物质(简称SVHC)授权清单,即超过其限量要求就必须供应链中提供使用信息,并申请授权使用。同时附录十七限制物质的相关规定中也对邻苯二甲酸酯有限量要求。REACH是近年来欧盟颁布的重要新法规之一,许多欧洲进口商对此法规高度重视,要求供应商确保其产品符合此法规要求。
1.2测试仪器与流程比对
目前测定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标准均采用以下测试原则:称取一定量的剪碎样品,加入有机溶剂进行萃取,再用气象色谱-质谱连用仪(GC-MS)分析此萃取溶液,最后计算出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但是不同的标准对于取样量、提取方式、定量的方法等有所不同,具体见表1。其中BSEN15777的主要特点是取样时要求尽可能去除未经涂层或胶浆印花等化学处理部分纺织品的干扰因素,以获取更具有代表性的测试结果。对于完全经涂层处理的纺织品,先直接称重,得出含有涂层的样品总质量,再通过机械、加热、化学或综合以上三种方式,除去涂层,称得除去涂层后的样品质量,通过减重法,即得涂层的质量。对于局部胶浆印花的纺织品,先测出印花连底布部分的单位面积质量mL,和纯纺织品部分的单位面积质量m2,再测定印花部分面积S,最后通过公式m=(m1-m2)*S即得印花的质量。以此质量为基数,通过计算所得到的单位质量样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数值就会比普通方法计算所得的数值要稍微大些,因为普通方法都是以印花连底布质量为基数,其实没有排除底布纺织品的影响因素。但是对于一些面积小且轮廓不规则的印花,且印花面积散布于整个纺织品表面,取样时可能会造成较大误差,所以对于此类样品,取样计算时要特别注意以减小误差。CPSC-CH-C1001-09.3的主要特点是该标准操作程序要求样品制备必须使用CP-SC-CH-C1001-09.3规定的方法,样品萃取及分析则有以表2中的多种方法可选择,实验室检测一般会选择CPSC-CH-C1001-09.3进行萃取和分析。#p#分页标题#e#
1.3主要法规对相关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比对
综合比较相关标准与法规指令发现,国内外对于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大多为0.1%,主要区别在于受限产品的范围及物质的种类略有不同。REACH法规不仅在附录十七对限制物质的相关规定中要求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与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的含量之和小于0.1%;可放入口中的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中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与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含量之和小于0.1%。而且在最新的73项高关注物质授权清单中也提及7种邻苯二甲酸酯,包括DBP,BBP,DEHP,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HNUP(邻苯二甲酸二(C7-11支链与直链)烷基酯),DIHP(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与直链)烷基酯,富C7链),DMEP(邻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要求以上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小于0.1%w/w(重量百分比)才可以使用,如果达到或超过0.1%,而且年出口量>1吨,则在供应链中需提供使用信息,并申请授权使用。随着SVHC授权清单的不断更新,被列入清单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也逐渐增加。2011版OEKO-TEX?Standard100要求婴儿及三岁以下儿童服装中DINP+DNOP+DEHP+DIDP+BBP+DBP+DIBP≤0.1%;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及装饰材料中DEHP+BBP+DBP+DIBP≤0.1%。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GB/T18885-2009与OEKO-TEX?Standard100的要求类似,主要区别在于限制物质中少了DIBP,同时未对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提出限量要求。CPSIA法规要求12岁及以下的儿童玩具或3岁以下的儿童护理品中DEHP,DBP,BBP的含量不超过0.1%;12岁及以下可被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3岁以下儿童护理品中DINP,DIDP,DNOP的含量不超过0.1%。加州65提案要求PVC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DINP,DNOP含量小于0.1%,DBP,BBP,DEHP,DIDP,DNHP(邻苯二甲酸正二己酯)含量小于0.06%;非PVC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以上7种物质含量均小于0.1%;对于PVC其它产品,要求以上后5种物质含量均小于0.06%;非PVC其它产品仅要求此5种物质含量均小于0.1%。
上半年的技术贸易措施通报数与同期相比有所上升
2014年上半年,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共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1904条,与2013年同期相比(1721条)增长了10.63%,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1091条,与2013年同期相比(1086条)增长了0.04%;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SPS)通报813条,与2013年同期相比(635条)增长了28.03%。
从TBT通报和SPS通报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可以了解到两个方面的讯号:一是WTO各成员国对于产品是否安全、环保的要求趋向严格,二是TBT和SPS措施,已成为协调制约国际贸易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内容是否必要,有没有违反TBT协定有关“制造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需要所有国家的密切关注。
从通报的行业性分布特点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为1091条,涉及各个行业,其中影响较大的为食品技术、家庭用品制造业、电气工程、医药卫生技术和环保、保健与安全五个行业,从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的数量看来,食品技术是世界各国重点关注的问题,食品卫生和安全直接影响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人民的身体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对进口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具体分析见下表 :
2014年上半年,TBT通报数量最多的国家是厄瓜多尔,共了203条通报排第一,美国了80条通报排第二、以色列78条排第三,剩余排在前十的依次是巴西65条、欧盟43条、韩国40条、中国39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35条、智利31条、科威特26条(如下图)。厄瓜多尔是历年来首次通报数量超越美国、欧盟排在首位,占整个通报数量的32%,而南美其他国家如巴西、智利通报数均排在前10, 从通报的频次可推断出南美地区的技术贸易措施体系正在加紧完善当中,我国机电产品、建筑产品进入南美市场的难易程度将会有一定的改变,整体而言,应该是难度增加了。(分布情况见下图)
重节能环保以及体现产业优势――美欧日通报印象
欧盟
2014年上半年欧盟了43条通报,与2013年上半年相比,仅有两条的差距。近年来,欧盟通报的频率比较平缓,循序渐进,基本都与环保相关。欧盟的通报的重点主要是在电气工程(通报数量9条)、食品技术(通报数量8条)和化工技术(通报数量5条)这几个领域,RoHS(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指令和REACH(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许可)法规所占比重较大,需要特别关注。
欧盟了对指令2011/65/EU(新RoHS指令)附件III和附件IV进行了修改的草案,该草案对附件III的修订如下:免除电气和电子元件的焊料和最终表面材料的铅;免除点火模块和其他电气和电子发动机控制系统中使用的印刷电路板表面材料中的铅;免除用于标志、装饰或建筑、专业照明和轻工艺术品的手工制作发光放电管(HLDTs)中的汞。该草案对附件IV的修订如下:免除在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用额定电压125伏交流或250伏直流电容器介电陶瓷、微通道板、大面积裸片堆叠元素的一个界面焊料、电导率测定用镀铂的铂电极中的铅;免除在除了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用C-压顺应针连接系统之外使用的铅;免除在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中使用的背光液晶显示器用冷阴极荧光灯(CCFLs)中的汞(每盏灯不超过5毫克)。
REACH法规中对多环芳烃作为潜在致癌因素的关注程度加强。欧盟的第G/TBT/N/EU/213号通报中指出,欧盟委员会将修订法规(EC) No 1907/2006(REACH)附件XVII中的条目50、51和52的某些要素的技术要求。修订REACH附件XVII的条目50,以采用欧洲标准EN 16143:2013作为引用的分析方法,确定作为生产轮胎或轮胎部件的油使用的,带有多环芳烃(PAH)的橡胶填充油是否符合当前限制的第1段中的含量限值。当前作为引用方法提及的对于方法IP-346的引用去除。在REACH附件XVII的条目51和52中,有关在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酯),一个过时的审议条款被删除。
美国
美国2014年上半年通报的数量与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仅是2013年上半年美国通报数量的57.1%。通报涉及的领域没有太多变化,主要还是表现在数量上,例如2013年上半年,美国了65条与节能环保相关的通报,而2014年只有36条,由此看出,美国今年上半年对法规修改的频率并不高。能源节约计划是美国实现节能环保的一项重要举措,2014年上半年的20余条相关通报中,分别对除湿机、冷冻箱、商用制冰机、商用洗衣机、空气调节器等机电产品的节能标准做出了规定。
1月的第G/TBT/N/USA/876号通报指出,美国能源部提出将美国能源制造技术修正法案第5条规定的定义“过墙式中央空调”和“过墙式中央空调热泵”编邦法规法典,并提出撤销已被替代的2006年生效的空调标准,及现已废止的对“过墙式空调和热泵”产品类别的引用,包括定义和标准。
美国能源部在第G/TBT/N/USA/907号通报中提出修订除湿机的测试程序,增加了关于测试设备安装的解释,对主动模式用能、能效度量、综合能量系数的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提案建立了新的附录,要求某些低温环境下的主动模式测试;IEF度量中增加了风扇模式能耗测量;包括整体式家用除湿机测试技术和性能测量;DOE增加了管辖产品的定义澄清,修订了认证要求,增加了容量测量检验说明,做出了某些编辑修改。
美国最近的关于能源标签规则的第G/TBT/N/USA/908号通报中指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议扩大照明设备标签的覆盖范围,并且改变冰箱上现有的标签类别,修改吊扇的标签设计;对于空气调节器的标签,要求贴在包装上,而不是装置上。
美国的80条通报中,有13条是关于食品技术的,占通报数量的16.25%,食品标签仍然是食品技术中重点关注的对象,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出修订传统食品和膳食补充剂标签规定,在标签上提供最新的营养信息,帮助消费者保持健康的膳食习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出修订单份量容器的定义;对某些容器要求双列标签;更新和修订几个通常消费参考量(RACCs或参考量);对一般食品通常一次食用的参考量增加了几种食品和食品类别;修订了清新薄荷糖标签份量;对份量规定做出了多方面技术修订。
日本
日本2014年上半年的通报数量同比也下降了50%,的10条通报中,仅仅只涉及到四个领域:医药卫生技术、化工技术、电气工程和农业,其中有一半与医药卫生技术有关。
日本厚生劳动省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部分修订了生物制品的最低要求,增加了最近批准的新的疫苗产品和血液制品的标准,以保障市场上流通的新疫苗产品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新的标准中规定了药品的生产工艺、特性、质量和存储标准及其他方面的注意事项。
第G/TBT/N/JPN/456号通报指出,日本厚生劳动省为了实现防止滥用品引起的公共健康风险的目标,依照麻药及影响取缔法的规定,指定了新的品物质。
既2012年下半年了修订REACH指令附件中有关多环芳烃的限量要求,将之限定在1mg/kg范围以内,对于与人密切接触或长时间接触的产品要求不得检出。法规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都没有宣布相应的协调标准,引起了国内制造商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紧张。
2014年上半年,欧盟通报,明确了采用欧洲标准EN 16143:2013作为生产轮胎或轮胎部件的油使用的、带有多环芳烃(PAH)的橡胶填充油是否符合当前限制的第1段中的含量限值检测方法。EN16143:2013的全称是Petroleum products. Determination of content of Benzo(a)pyrene (BaP) and selected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 in extender oils. Procedure using double LC cleaning and GC/MS analysis,中文译文为“石油产品: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选定的多环芳烃(PAH)的含量测定,使用双液相(LC)清洗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规程”。
此次新官方检测标准的提出对相关生产企业来说意义重大,欧盟修订REACH法规中的多环芳烃(PAH)限令,将限令的适用范围扩充至普通消费品,并禁止产品多环芳烃(PAHS)浓度超过1 mg/kg的物品。然而,欧盟并没有同时公布和新限令对应的检测标准。这意味着纺织服装、鞋类、表带、腕带、口罩、玩具、儿童保育产品、日用器皿、手推车、学步车、塑料制品、轮胎、道路建材及屋面覆盖层、蜂窝煤、陶土飞靶等多种消费品进入欧盟市场需要检测多环芳烃(PAH)含量,却不能确定哪一种检测方式检出的数值最终能够得到欧盟的认可。这种不确定曾对企业和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新官方检测标准的提出不仅解决了部分出口企业的检测难题,也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欧盟的技术标准会随着法规的实施陆续出台,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欧盟的技术体系。
注册、授权一体化管理体系的扩展
既REACH(化学品注册、授权、许可)法规之后,这种一体化的管理方式有了更新应用。REACH监管的是进口或出口化学品在1吨以上的企业,而BPR法规,监管的产品范围更加具体,清单式的管理,让化学物质使用的影响更加可控。
BPR是欧盟监管防腐剂、农药、杀虫剂等生物灭杀剂以及用这些制剂处理过的物品的法规。具体监管的产品有:肥皂、消毒液、防腐剂、杀虫剂、纺织服装、家具、油漆涂料等。BPR法规的物质清单,是欧盟允许企业用来当生物灭杀剂使用的全部化学物质的名单。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申请授权,企业才能使用清单内的物质。2015年9月1日后,产品一旦检出含授权清单外的物质则算作违法,检出含有清单上物质但无授权证明也算作违法。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正对用于生物灭杀剂的化学品进行评估,并不断将通过评估的化学品添加进清单。2014年上半年,欧盟通报,将醚菊酯和曲洛比添加进法规授权清单。而在过去两年之中,清单新添物质的通报达30余条。现在,清单已经包含的物质有环丙唑醇、驱蚊酯、吡硫翁铜、代森锌、十二烷酸、四氟苯菊酯、辛酸、碘、癸酸、五水硫酸铜、戊唑醇、溴乙酸、醚菊酯、甲酸、壬酸、苯甲酸等。
授权清单的范围扩展,对于企业缩减授权成本有重要影响。BPR授权费用高昂,据悉可达到REACH化学品注册费用的五倍之高。国内除了少数大型企业和外企之外,许多中小型无力支付这一授权成本,面临被欧盟市场淘汰的可能。而根据目前来看,申请不同化合物授权,需要的费用有所差异。因此,如果BPR清单上的化合物数量增多,可能出现用途类似但价格上高低不等的多个化合物。企业可寻找预计费用较低的来替代当前生产中所使用的预计费用较高的化合物,并申请授权。
美国:大力推动能源节约计划
节能减排是美国近几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点。能源部主导推动的机电产业升级国家计划《能源节约计划》更是占据了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头。这个趋势延续到今年上半年依然未变。
从2014年1月到6月,美国能源部对《能源法规》下设《能源节约计划》的落实进行了大力推进。法规修订次数达27次,较去年同期增长了40%。修订涉及的对象包括自动商用制冰机、商用洗衣机、商业供暖和空气调节、制冷设备、冷藏库和冷冻库、加热泵、住宅用洗衣机、机顶盒、外部能源电源、一般用途电灯等机械电子产品,内容涵盖产品的认证文件、测定方法和测试程序、产品能源节约标准以及能源标签规则等。
同样是今年上半年,美国的制造业快速复原,招工数量达到近几年以来的峰值。在机械电子市场的环保技术要求愈发高,美国国内产能也不断抬升的势头下,输美机电产品如果跟不上《计划》的脚步,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将受到双重影响。
东盟:食品技术国际化
在发达国家通过出台大量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国内食品市场,保证食品对消费者安全的大潮流下,食品安全领域也成为了东盟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共同的重点领域。今年上半年,多个东盟国家了食品技术通报。
SGS究竟如何成为全球领先的检验、检测、鉴定和认证机构,记者带着这个问题访问了SGS亚太区技术总监蒋红博士。
纺织品检测问题
据蒋红介绍,纺织品的一般测试项目有:一是成分、结构、尺寸稳定性、染色牢度、强度、品质及燃烧测试;二是地毯、成衣配料、羽绒产品、橡胶手套及有关产品、皮革产品、反光服和其他测试等;三是对于环保纺织品测试,其中的生态纺织品需要控制的主要项目包括禁用偶氮染料、致癌染料、致敏染料、烷基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可萃取的重金属、苯酚、有机氯载体、甲醛、有机锡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杀虫剂、六价铬、镍的释放量、总铅、总镉、pH值、色牢度等。
其中,影响纺织品安全,会给人体带来隐性的、危害的主要原因是产品所含化学物质超标,比如近期引起大家关注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APEO是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主要成分,被广泛用作润湿剂和清洁剂。但是,其分解产物烷基酚(AP)是具有水生毒性的环境激素,而且会干扰内分泌系统。
“然而,国内服装企业对国内外技术法规要求意识不足或掌握不够,违规成本低;以及对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和外发加工企业等检查与监控不到位而造成的服装质量问题事件频发。”
蒋红向记者介绍了国外纺织品化学安全相关的检测认证的相关情况。近年来,美国对消费品安全的法案(CPSIA)有所改进:CPSIA 影响着美国所有生产、进口、分销玩具、服装和其他儿童产品及护理品的相关行业,对铅、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有严格的限制要求。欧盟主要有EC 1907/2006(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REACH)。更主要的是,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对进口产品的安全和环保性能提出了新要求,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相关法规。例如越南在2009年末正式实施了针对纺织品中偶氮染料与甲醛含量规定的限制要求;埃及颁布的进口纺织和皮革制品规定于2012年4月正式生效;以及在2012年12月正式实施的印尼婴儿及儿童服装印尼国家标准等。国外的纺织服装化学品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于超标的有害化学物质,其检测内容包括甲醛、禁用致癌偶氮染料、pH值、烷基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可萃取重金属(包括砷、镉、铬、铜、钴、铅、汞、镍等)、苯酚、有机氯载体、农药残留、邻苯二甲酸酯、阻燃剂、有机挥发物、荧光剂、杀菌剂、生物活性物质、特殊气味等。目前市场上与纺织品化学安全相关的认证主要有Oeko-Tex 100、 bluesign?、全球有机纺织品认证(GOTS)等。
国际领先的SGS
让蒋红感到自豪的是,她说:“SGS纺织品实验室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目前已通过了CMA、CNAS、 UKAS等资质认证,获得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能够依据欧盟REACH法规,为美国、加拿大、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检测服务。”
据悉,SGS集团在世界各地共有70000多名员工,分布在1350多个分支机构和实验室,构成了全球性的服务网络。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SGS集团和隶属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共同建成于1991年的合资公司,在中国设立了50多个分支机构和几十间实验室,拥有10000多名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
记者问道,为什么SGS被公认为全球领先检验、检测、鉴定和认证机构?
她这样回答:SGS纺织品实验室拥有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汇聚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能够为纺织业界提供最全面的保障方案:产品性能测试服务,包括物理化学测试、鞋类测试及各类功能性测试、基于国家(GB)标准及方法的各项检测服务等;全面覆盖供应链的检验服务,从生产前的原材料检验到生产中的初期、中期和最终抽样检验,再到运输中的监督装船装箱;工厂审核及认证、法规技术咨询及培训、生态纺织品环保测试、自设实验室顾问服务、产品护理标签评估、能源低碳服务、Bluesign?认证以及危害物质管控。
此外,SGS纺织品实验室能够针对羽绒、皮革等纺织品原材料的不同,提供更为专业的测试和服务;针对鞋类产品提供从测试到穿着试验的一站式鞋类服务。
“SGS纺织品实验室专业和优质的服务,亦获得了业界的普遍认可。2012年6月份,SGS上海、广州、常州、杭州4家纺织品实验室获得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首批白名单管理体系检测资质。”蒋红用实际的成绩证明道:“SGS纺织品实验室先后获得了中国针织工业协会最佳合作奖、中国纺织服装竞争力测评特别贡献奖,连续两年获得中国检测(鞋服类)最佳服务商的称号。”
说到SGS多年来坚持的成功理念,蒋红说:“SGS一直为全球各领域客户提供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服务能力覆盖农产、矿产、石化、工业、消费品、汽车、生命科学等多个行业的供应链上下游。近年来,更是在环境、新能源、能效和低碳领域不断创新、锐意进取,致力于以专业的检测和认证服务推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共赢,为国内外企业、政府及机构提供全方位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
“其次,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经营企业、回馈社会,也是SGS不变的经营理念之一。”蒋红深有感触。
如何应对纺织品安全问题?
蒋红博士曾在中国东北和中部地区的多所大学教授纺织化学,长期从事纺织品及化学领域工作,对高分子材料的结构和性能、新技术的开发有深度研究,曾经负责并承担了一系列国家级、部级、省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并成功申报多项专利项目,在学术方面独具建树,公开发表科技类专业论文几十篇,获得过全国行业论文奖、省行业论文奖。随着中国纺织生产和零售业的快速发展,蒋红博士面向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在中国及海外举办过百场宣贯国内外标准及法规的研讨会,反响热烈。同时,蒋红博士对工厂的环境项目管理也非常熟悉,如废弃化学品和固废管理,废水和气体的处理,以及清洁生产方法和实践。
蒋红对纺织行业了解透彻,面对此起彼伏的童装质量问题,她担忧地说道,目前童装质量问题主要有:一是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表现在绳带设计和装饰物、小部件设计不合理。这些设计不合理可能会对婴幼儿产生勒杀、窒息危险、拖曳危害和吞咽伤害。二是童装面辅料的化学安全指标检测不合格。问题童装面料中主要含有禁用偶氮染料、过量甲醛、超标的重金属(镍、铅、镉)、邻苯二甲酸酯,而且pH值不符合标准要求,染色牢度不合格。三是制造缺陷,包括缝制不牢固、粘合牢度差、断针残留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造成窒息、皮肤伤害等安全隐患。四是阻燃性能不达标。面料燃烧速度过快或燃烧后产生熔融易导致儿童烧伤、烫伤,甚至危及生命。
而面对童装安全,不同市场有不同法规,例如,美国CPSIA对儿童用品中有害物质铅、邻苯二甲酸酯的规定和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用品中可导致梗塞、吸入或吞咽等风险的小部件的要求;以及16 CFR 1615及1616儿童睡衣燃烧性的标准;欧盟GPSD《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和REACH法规中涉及儿童消费品物理和化学安全方面的要求;中国GB 1804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针对婴幼儿用品中如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等项目的安全要求。
“加强对童装产品设计的监管;加强源头监管;加强对童装生产关键过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实验室的监督监管;加强童装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这些是我们可以向国外借鉴的经验。”她说。
此外,面对不断增多的纺织品技术性和安全性方面的“贸易壁垒”,蒋红积极支招,为国内企业应对日益严重纺织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婴幼儿;家纺产品;质量要求
中图分类号:TS107
文献标志码:A
Study on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Home Textile Product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 at Home and Abroad
Abstract: The contents and test items in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home textile products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 in China, EU and US were introduced. Furthermore, the differences in safety and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the above three regions were analyzed.
Key words: infant and young child; home textile product; quality requirement
按照国际惯例,家用纺织品(以下简称“家纺产品”)常分为10个大类:巾、床、厨、帘、艺、毯、帕、线、袋、绒。其不仅与人类生活关系密切,且大多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卫生和安全要求相当高。婴幼儿因其特定的生理特性和成长特点,所使用的家纺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性能要求更高。研究和了解我国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差异及发展方向,有助于我国婴幼儿家纺企业理清不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要求,同时对我国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也有借鉴意义。
1我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目前,我国现行的与婴幼儿家纺产品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涉及保障人体健康,防止欺诈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技术法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控制各类纺织品的有害物质和保障人体基本安全为目的,规定了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气味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5项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同时按最终用途将纺织产品分为3类,即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是指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和使用的纺织产品。婴幼儿家纺产品属于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含有絮用纤维填充物或铺垫物的婴幼儿家纺产品,属于在日常生活与婴幼儿密切接触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根据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不得采用12大类禁用原料作为填充物或铺垫物。这些禁用絮用纤维原料包括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被严重污染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纤维制品、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二类和三类短棉绒等物质。除此之外,该标准还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禁用杂质、短纤维含量、含杂率和卫生性能有严格的限制要求。
另外,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用各类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等3类,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在GB18401―2010标准的基础上,该标准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两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在机械安全性能方面,对童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的绳带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的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对纺织附件也做出了规定,要求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同时,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该标准紧跟国外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的要求,对其安全性能进行了全面规范,将有助于引导生产企业全面提升产品的安全与质量要求,保护婴幼儿及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与此同时,我国同时存在大量与婴幼儿家纺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这些家纺产品标准以床上用品居多,但缺少一些婴幼儿专用产品的标准,如婴幼儿软背带、围嘴、隔尿垫、婴幼儿睡袋等产品。而常见的婴幼儿家纺产品如床单、床罩、被、毛巾被、毛毯、绒毯、线毯、枕套、枕巾等也缺少区别于成人家纺产品的具体要求。以FZ/T73025―2012《婴幼儿针织服饰》为例,该标准适用于婴幼儿针织服装,也适用于婴幼儿睡袋和床上用品等家纺产品。其性能指标要求主要包括外在质量和内在质量要求。其中,外在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表面疵点、规格尺寸偏差率、本身尺寸偏差、附件要求及缝制质量要求等;内在质量要求除覆盖GB18401―2010强制标准规定外,还包括纤维含量偏差、可萃取重金属含量、燃烧性能、水洗尺寸偏差率、缝纫强力、色牢度、物理安全性能等。虽然该推荐性产品标准已增加了可萃取重金属含量、燃烧性能和物理安全性能(绳带安全)等几项安全性能要求,但仍然缺少与婴幼儿生理和成长特性相匹配的关键性要求,如安全性能(抗菌、防静电等)、卫生性能(防螨虫、防蚊虫、尿不湿等)、人性化功能(柔软、舒适、吸湿、透气、干爽、滑润等)等方面的规定。
2欧盟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欧盟于2001年通过了指令2001/95/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简称GPSD指令)。该指令要求生产者在市场上销售“安全”的产品,并责成经销商等帮助确保产品符合通用安全要求。对于生产者和经销商等来说,除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安全外,欧盟还要求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产品存在的潜在危险,并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防止危险发生,而生产者和经销商等有义务且必须追踪有潜在危险的产品。
与纺织品纤维名称相关的欧盟指令96/74/EC历经数次修订,新指令2009/122/EC最终形成一套总则,详细规定了纺织品纤维标签应列明纤维名称和含量要求,符合该指令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该指令还附上完整的试验方法,来检验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相符。
欧盟对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关键技术法规或指令有两个。这两个指令虽然通用于所有产品,但对婴幼儿家纺产品的影响也非常大。一个为1976年的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指令;另一个为迄今为止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所制订的一部对化学品最为严格的管理体系――REACH法规,该法规的全称是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其附录VXII已经取代76/769/EEC及其所有的修订,是一套系统的、为现有的和新开发的化学品建立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该法规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化学品下游用户对产品各方面的安全性负责,充分收集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信息,对其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进行注册、评估等程序,并在得到有关机构的认可数据才能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除此之外,欧盟也存在少量的与家纺产品相关的标准,主要涉及婴幼儿背带、睡袋、床上用品和毛巾等产品的性能要求标准,但针对婴幼儿家纺的产品标准甚少。以婴幼儿软背带为例,欧盟在制定其产品标准过程中,考虑了可能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如:设计或材料存在的缺陷,小零件或长绳的危害,腿部开口太大导致儿童漏出的危险,带扣或束缚带的松脱或断裂以及连接系统的强度或耐久性不够,儿童可能会跌落至地面的危险等。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已有多起由于连接系统强度不够而导致的召回案例。因此,欧盟制定了EN13209-2:2005《儿童护理用品-婴幼儿背带-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婴幼儿软背带》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与婴幼儿软背带相关的一系列安全要求,如可萃取重金属、燃烧性能、结构设计(腿部开口,小零件,绳带安全,头部支撑、腰带等连接件宽度)、连接系统耐久性能等要求。可见,欧盟为数不多的婴幼儿家纺产品标准,更多地从消费者使用特点和安全等角度出发,主要涉及产品的安全性能要求,而对传统的纺织产品质量要求,如色牢度、尺寸变化率等并无过多具体的指标要求。
3美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H.R.4040或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是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简称,于2008年8月14日由美国前总统布什正式签署生效为联邦法律。H.R.4040法案被称为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除了对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更为严格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做出了规定。该法案还要求建立消费品安全公共数据库,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被进口到美国前必须有获该委员会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H.R.4040法案成为了影响美国市场婴幼儿家纺产品最重要的法案。另外,美国CPSC早在1953年就通过的《易燃织物法案》(FFA)及修订法案,包含了一系列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如16CFR1632《床垫的易燃性标准》对成人和青年床垫、童床垫等充有某种弹性材料或与其它产品组合的床垫套的燃烧性能进行了规定。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和美国纺织化学家与染色家协会(AATCC)不仅制订了大量的且极具权威性的纺织类检测方法标准,同时从最终用途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与织物和制成品相关的产品标准。这些产品标准为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管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也为其它国家制订本国标准提供了参考依据。从美国ASTM制定的一些家纺产品标准来看,这些家纺产品标准不区分儿童及成人的差异,主要包括了一些常见的质量性能要求,如强度、色牢度、尺寸变化率、洗后外观、燃烧性能等,同时美国也存在如ASTMF1917-2012《消费者安全要求婴幼儿床上用品及配件》等专门针对婴幼儿家纺安全要求制定的安全性能要求规范。该标准是基于CPSC的大量关于婴儿床及相关配件的事故报告建立的针对婴儿床上用品的安全性能规范和标签要求,并提供了测试方法,旨在防止和减少儿童在使用婴儿床和相关配件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伤害。该标准中婴幼儿床配件包括常见的婴幼儿家纺产品如床单、毛毯、防尘荷叶边、遮篷的覆盖物或帘子、枕头、床垫套、尿布堆垛、织物壁挂、保护栏防护、床头保护栏防护以及其它对婴幼儿睡眠活动起到舒适作用的物品,其安全性能要求包括:饰带、细绳、挂钩和钩环带、绳结以及类似的以固定为目的的装置的最大允许长度为9.0英寸;其它装饰性配件所允许的最大长度为7.0英寸;婴儿床床围的间隙不能超过2英寸宽;婴儿床配件上的乙烯基部分的最小厚度0.012英寸以及一系列婴儿床及配件上的特定警告文字和字体要求。
4中国、欧盟和美国的主要技术法规和标准比较
4.1技术法规的差异性分析
从各国技术法规涵盖内容的差异性来看,中国婴幼儿家纺产品相关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涵盖范围主要包括成分及护理标签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燃烧性能、物理安全性能(绳带等)和产品性能要求。欧盟和美国一般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法规。因此,归纳总结欧盟和美国在婴幼儿家纺领域的技术法规,主要涵盖成分及护理标签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燃烧性能、物理安全性能等4个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随着中国GB31701―2015新标准的颁布,中国针对婴幼儿家纺产品的技术法规已经基本覆盖了欧盟和美国的管控要求。
从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差异来看,同样是由于中国强制性标准GB31701―2015的推出,使得婴幼儿家纺产品的有害物质管控范围已经包括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气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以及重金属铅和镉的限量要求。与欧盟的REACH法规要求相比,虽还不够全面,但已基本接近。如果要和美国的H.R.4040法相比,则已经超过了美国市场的要求。
除此之外,为保证相关法规的实施,欧盟通过RAPEX预警系统,在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交换造成严重危险的产品信息,向成员国每周通报危险产品的信息,还同时向消费者公布,以便及时了解危险产品的名称和处理情况。美国CPSC也会对各类自愿性或非自愿性的召回进行通报和分析,同时责令各标准化机构对相关的消费品制定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在使用这类产品时造成伤害。反观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尚不完善,信息途径和方式并不统一,对消费者的警示和报告不够及时准确,标准起草机构也很难开展消费品危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这些都导致难以及时根据市场信息制修订更为适合的技术标准。
4.2产品标准的差异性分析
中国的产品标准数量远超欧盟和美国,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缺少针对婴幼儿家纺产品的标准,如婴幼儿背带、婴幼儿睡袋、婴幼儿床上用品等产品的标准。从中国现行的家纺产品标准来看,大多主要考核产品的质量性能要求(如外观、尺寸变化率等)。而欧盟和美国制定的婴幼儿家纺产品标准或规范,大都从强调保护婴幼儿安全、减少对婴幼儿危害的角度考虑,规定结构设计安全、燃烧性能、小零件等具体性能要求。
另外,中国的家纺产品标准按原料、组织结构、加工工艺等分类,如FZ/T61001―2006《纯毛、毛混纺毛毯》、FZ/T61002―2006《化纤仿毛毛毯》、FZ/T61004―2006《拉舍尔毯》、FZ/T61005―2006《线毯》、FZ/T61006―2006《纬编腈纶毛毯》等,这种标准分类方式过于精细,甚至有交叉重复的现象,不便于企业参考和使用。美国也存在一些家纺产品标准如ASTMD5431-2008(2013)《家用纺织品机织和针织床单性能要求》、ASTMD5432-2012《家用纺织品毯子性能要求》和ASTMD5433-2012《家用纺织品毛巾性能要求》,但大都以最终用途为分类依据,可基本满足企业在生产和贸易中的质量管控需求。
4.3方法标准的差异性分析
近些年我国大量引用国际标准(ISO),并在编辑或技术上加以修订;欧盟则多数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和我国大量方法标准技术上相当,但仍有少量标准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细小差异给两国的贸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美国则由ASTM和AATCC机构形成相对独立的方法标准体系,个别标准和中国及欧盟的方法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另外,我国出台了一些功能性测试的方法标准,如与婴幼儿家纺产品相关的方法标准GB/T24253―2009《纺织品防螨性能的评价》、GB/T20944.1―2007《纺织品抗菌性能的评价第一部分:琼脂平皿扩散法》等,这些方法标准为企业在功能性产品开发方面提供了质量保证的依据。
5结束语
婴幼儿家纺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特殊且重要的。与其他纺织标准一样,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强调中国国情到与国际接轨、从生产型逐步过渡到贸易型、从以生产者为主导逐步过渡到以消费者为主导的转变过程。研究和比较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体系,对我国制定符合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提升婴幼儿家纺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控水平。另外,随着消费者对安全、卫生和舒适性要求的提高,婴幼儿家纺产品已不再是按成人比例缩小的家纺产品,根据婴幼儿各个时期的体形特征、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和生产健康、安全、舒适以及满足个性需求的婴幼儿家纺产品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质量和安全检测及评定标准也应顺应发展,不断更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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