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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安全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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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安全应急预案

第1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国际化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传统风险、非传统风险和社会公共安全风险。

传统风险。传统风险主要是指在国内施工和经营管理中常见的风险,如项目履约中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风险以及资金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这类风险在国际化经营中同样存在,但企业对其较为了解,在风险辨识、评价、防范、控制和处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 系列的制度,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掌控能力。

非传统风险。非传统风险则是在国际化经营中,由于所处环境发生重要变化而带来的种种风险。对于这类风险,我们没有经历过或者经历很少,对风险辨识不足、评价不到位,防范和管理等措施有待完善。有些风险往往让人感到很突然,难以应付。非传统风险主要有战乱风险、政权更迭风险、恐怖活动风险、宗教文化风险、法律与规则规范风险、金融风险等。

对于非传统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 是在市场进入前期,分析判定当地的总体政治经济形势,避免涉足有战争威胁、政权不稳、恐怖活动频发、宗教矛盾突出的国家和地区。已进入有非传统风险隐患的地区,要做好应急及撤离预案,充分演练,加强日常管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冷静应对;二是在处理当地关系时,开放包容,不卑不亢,对当地宗教、文化和习俗保持尊重和理解,尽可能消除民族敏感性,,广交朋友;三是认真学习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努力提高掌握和运用规则的能力;四是利用货币选择、优化货币组合防范外汇风险,合同谈判阶段采取调整价格方式弥补潜在风险;五是加强人文关怀与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境外员工医疗保障制度,保证境外员工的身心建康。

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有的是非传统风险的衍生物。政权更迭、恐怖活动、暴乱、宗教文化;中突等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社会治安不力,刑事案件与暴力活动频发;有的是因为自然环境恶劣,致使传染病肆虐,特别是艾滋病、疟疾等传染疾病高发,同时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也时有发生。社会公共安全风险不仅给工程建设带来极大挑战,还威胁着普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由于中国水电八局承建的境外工程多为关系当地社会、经济和民生的重大项目, “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风险防范不到位,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还严重损害国家信誉形象。因此,必须系统全面地进行风险辨别和防范工作,有效管理和化解各种风险,实现国际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流程。在国际化经营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流程。

在项目履约中,把风险管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项目管理的日常管理中,并作为评定项目管理团队和责任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风险描述。风险识别之后,可参照表对风险进行具体描述。

风险评估。对风险事件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的优选顺序。 是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二是风险管理的难度;三是风险的价值,或管理可能带来的收益;四是合法的需要;五是对企业技术准备、人力、资金的需求;六是利益相关人的要求。

量化分析。按高、中、低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烈度对风险进行量化。

应对方式。一是避免。不去进行某项经营行为,以避免其风险。二是自留。由企业自身承担。如在项目发生亏损后,利用企业内部资源调整,采取内部控制措施化解。三是控制与弱化。通过科学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与烈度。四是转移。将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例如采取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方式。

建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制度可靠、措施有效。

一是风险源识别制度。建立经营风险源监控长效管理机制,对施工项目级经营风险源的监控工作进行验收、评价,并完成新开工项目经营风险源识别、评价工作。成立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子单位严格按照操作方案、步骤开展风险源的识别、评价或更新工作,统一填报或更新《施工项目经营风险清单》《项目经营风险评估成果表》《项目经营风险应对计划表》,并编写项目经营风险评估报告。

二是风险管理具体办法。印发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国际工程风险管理办法》,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并确定风险管理资源配置原则。

三是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了《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注意可操作性,让境外各项目根据所在地特点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预案。

四是风险源排查办法。以文件形式下发风险源排查通知,要求境外项目填报《海外项目风险排查表》,定期组织风险源排查活动。

中国水电八局国际项目多处于经济较为落后、社会治安较为混乱的国家或地区。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是国际化经营中发生频率最高、范围最广的风险。如何有效管理社会公共安全风险,中国水电八局总结出了一些经验。

加强安全培训。中国水电八局编制了《境外安全手册》,作为外派人员首次出国前的安全培训教材,确保每一位出境人员了解和掌握境外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常识。员工入场,由项目组织入场安全培训,培训内容除传统的项目施工安全教育外,还包括当地的文化习俗及项目周边的治安环境状况。新入场人员的入场安全培训,须考试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才准许入职工作。

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中国水电八局针对不同的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制定了不同的应急预案,并坚持演练,各项目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有效性,让员工常态保持高度警惕,取得了明显效果。

加强营地建设与工地管理.重视营地建设,按标准化要求完善营地生活与娱乐设施。设置营地、工地与外界的隔离带,加强营地与工地的保卫,有的项目聘请当地军队进行安保工作。

加强外出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员工非必需外出。实行员工外出申请审批制度;非工作和必需,不批准外出,批准的外出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在外过夜,天黑前应返回营地;原则上不允许中方人员场外驾驶车辆;外出人员尽可能不要单一行动,不去政治或宗教聚会场所,不参与或评说当地的任何政治或宗教活动;外出人员不要理会当地人员的任何事项,不去偏僻危险之地;外出人员身上带一定数额当地现金,应对劫财突发事件,免除受到伤害;因工作必需经常外出的人员,车辆和路线要经常变更,在周边环境特危情况下外出,派专业保安护送;外出要保持通讯电话开启畅通。

正确对待当地员工。由于文化的不同,当地员工的排异性远大于亲和性,误会大于理解。与当地员工相处,工作上保持正常的上下级关系,不能过于亲昵,避免因误会导致争议纠纷。中方员工应不分国籍种族,平等和善对待,不卑不亢,相互尊重; 般情况下,仅保持工作关系,尽可能不进行其他交往;不在工作中或任何场合下,与当地人员开玩笑,并严禁肢体接触;对于违章违纪或工作不满意的当地员工批评或处罚,不可粗鲁行事,应严格依法,按项目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处理。

妥善处理当地事务。、当地事务包括各类劳资纠纷、海关税收、办理车辆和设备行驶各类证件手续、场内外交通事故场内仅涉及中方员工除外处理、各类案件报告及法庭应诉,跟当地供应商及工程分包商的相关争议等。中方人员由于不懂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直接处理这些涉及当地事务的事宜较为困难。应招聘资深当地律师,专门负责或协助处理当地事务。

实施本土化战略。一是经营管理本土化。运营方式采取当地行业的同行做法,了解当地法律、规范、标准,贴近当地市场。

二是人才本土化。尤其是人力资源方面,探索建立国际化用工制度,实现中外籍管理职员的高度融合,可以有效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也会极大降低遭遇突发事件的频率。

三是融洽当地关系。积极配合当地机构的工作,增进友谊往来,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组织增进双方友谊的一些活动球赛、联谊会、节日活动邀请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事本地慈善活动,树立负责任的中国企业形象。

共享信息资源。我国有很多企业走出国门,彼此应加强交流,共享防范紧急事件的经验和信息,相互学习,相互支持,提高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第2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县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5〕52号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原则

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权和人生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2.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原则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2.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

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要及时交换有关信息,避免信息浪费。

1.2.5依靠科学、反应及时原则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的能力。

1.2.6预防为主、军民结合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观念,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武警中队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3概念、分类与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县甚至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旱灾,强冰雹天气,大到暴雪,沙尘暴,重大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铁路、道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等。

根据省、市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施行的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

县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由县长担任主任,有关副县长、武装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粮食局、气象局、科技局、安监局、农牧局、电力局、法制办,以及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研究确定全县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其种类决定启动相应的县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应急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应急委员会报告;传达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县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员会按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县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目前利用现有的指挥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利用县应急联动信息系统,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县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作为县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县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并在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作为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委员会和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设立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2.2应急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动武警中队协助的,由武警指挥机关按规定派出武警中队;需要其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县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监测、预测、报告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对发生在本县内、外以及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信息报告(报警)

有关部门及其设立的监测机构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今后本县将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电话报警。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报警)后,必须按县政府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准确分警,确定应急处置主管部门,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核实报告(报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报警)信息的调查核实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认为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县政府决定。

3.3预警级别

根据省、市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1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重(11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严重(1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预警

一般(IV)级的预警,由县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较重(III)级的预警、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报省、市应急委员会决定,由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3.5预警决定的执行

县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6预警状态结束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预案和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启动程序,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系统和现场信息的采集及快速传递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等信息。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为县应急委员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给毗邻县造成影响的,由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统一向市作出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向市外通报有关情况。

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的,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作出报告。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扩大。

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护、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治安维护和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4.3.2扩大应急

经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且事态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请求支援。

在县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由单一灾种演变为两种复合型灾种的,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由县应急委员会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县应急委员会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4现场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地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该指挥部在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为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专业的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4.5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按专项预案规定及时报市,由市专业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可采用新闻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散布未经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是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善后处置工作中,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根据需要,迅速设置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灾民安置、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以及有关管理工作和灾民、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农业部门要及时制定灾后农业生产管理意见,并全力组织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各项工作;卫生和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社会救助

县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工作范围和申请救济的程序,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的救济工作顺利进行。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救助信息。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件发生地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及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5.3保险

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5.4调查与总结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向县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建立与市和各乡镇政府互通,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县应急委员会和各专业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的决策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并按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6.2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的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在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应急委员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系统的应急队执行应急任务。县政府要建立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武警中队和民兵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业应急队伍体系。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但应当接受县政府组织的培训和演练,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动使用。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系统的应急队伍体系。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工作提供支援。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或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加强全县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要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武警中队制定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准备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案。建立健全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储备方式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6.8经费保障

县本级的预备费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用于当年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并能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公园广场、人防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在应急工作中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以及饮食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作为临时公共避难场所。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全县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县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2法制保障

县乡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县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县应急工作的需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备案审查;对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文化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知识。

7.3演习

县应急委员会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在本级的总体应急预案生效后一年内组织一次,以后定期组织。

第3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春季是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时期,当前周边国家和地区动物疫情复杂,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活禽活畜跨地区调运频繁,防控难度大。各地要扎实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一)狠抓强制免疫。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厅印发的免疫计划,从3月初开始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免疫,4月底前全面完成本辖区内畜禽集中强制免疫任务。要不断完善防疫工作机制,坚持实行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相结合的防疫工作制度;县级畜牧兽医干部要驻乡进村入场,切实加强对一线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深入开展免疫质量提升行动,不断提高免疫质量,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同时要统筹做好鸡新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等其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强化监测预警。农业部门要按照定点、定期、定量、定性的“四定”监测模式,坚持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重点加强对种畜禽场、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养殖密集区等重点地区的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病原分布情况和强制免疫效果。林业部门要加强野鸟观察和动物园观赏鸟类的监测;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检疫关,防止境外动物疫病的传入;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暴露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通报疫情情况,不断提高预警能力。

(三)加强检疫监管。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确保执法主体合格、执法程序合规;强化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素质,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执行检疫项目、检疫程序和检疫标准,做到检疫处理到位,检疫记录规范。加强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省外疫病传入。工商、公安、经贸、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屠宰、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蔓延。科研、院校、检验检疫等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四)规范应急管理。各地要按照《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充实和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各级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举报疫情的记录、核查、报告和处置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第4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近年来,弋阳县漆工镇的森林防火工作正规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有了很大进步,但从总体看,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水平还不高,相对森林迅速增长,森林资源安全保障系统建设明显滞后。森林防火工作是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新形势下,认真研究森林防火工作,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对策,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已迫在眉睫。

森林防火工作现状

目前,漆工镇乡政府已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镇乡分管林业的领导任指挥长,各行政村村长为成员,全面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组建了森林防火半专业消防队,配置了简易工具。各行政村(分场)也都成立了森林防火应急小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如在重点防火期间召开会议,下发文件;设置防火宣传牌,张贴防火标语;制订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为森林防火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初步基础。对多年来的森林火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火灾发生优选法与行为、气候的关系极为密切,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使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呈周期性内期波动很大。森林火灾的发生次数和造成的损失与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的提高呈正相关。山火的起火时间多在上午11时至下午3时,这段时间由于林区人员活动频繁,中午前后温度升高,湿度下降,山地和山谷及热量不同而形成山谷风;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蔓延速度快,易引发森林大火。林火发生随季节变化而转移,火灾频发期为冬种早春的农忙季节及清明节前后,野草秋亡冬扣加上气候干燥燃点极高,一旦有火星便可燃烧;火的起点多发生在农林交错的地方或有小道的山腰。产生火灾的火源有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但都是人为野外用火,还有境外林火。要求火险等级达到三级,各行政村的防火宣传员每天鸣锣示警,提醒村民注意防火;镇与村、分场每年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镇制定了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制定了森林防火乡规民约,使森林防火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森林防火存在的问题

(1)野外火源控制难度大。纵观全镇火灾(警)发生历史,98%以上属人为违规用火引起,其中生产性用火包括烧荒、烧灰、烧田土坎占41%;上坟烧纸、燃放爆竹、吸烟占29%;小孩玩火、痴呆弄火和境外烧火占30%;半山区田林交错,人林相伴,加大了野外火源控制的难度。(2)森林内可燃物增加。林区可燃物积累量大,森林火灾可能性大,全镇有大面积的人工二代针叶纯林,其他林木以幼林为主,林草伴生,草木年长枯草年年叠加,与大量的枯枝落叶堆积,杉松木林内可燃物载量分别达到3377t/hm2和2771t/hm2,易燃物载量达到19.38t/hm2和9.27t/hm2,极易引发森林火灾。(3)森林自身的防火性能不高。随着十几年的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实施公益林,使原来一些林内插花地、农林交错地、山鞍部农地、山间沟谷一季田变成了有林地,原来的自燃阻隔变成了山火蔓延的连接地。(4)扑救力量不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山林分到各家各户,进山人员增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家庭经营势单力薄扑救山火能力差。大量农村青壮劳力外出务工,只留老人孩子居家,扑救山火人力不足,是基层扑救森林火灾一大难题。(5)干部年轻化。乡镇领导大部分都是刚出校门的大学生,不但上山少而且很少见过森林火灾,对防火工作有畏难情绪、对森林防火心存伐幸,影响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6)森林防火经费不足,筹集经费困难,难以适应目前森林防火形势的要求,制约着森林防火工作。

对策与建议

1建立森林火灾监测系统将镇村干部移动手机设置短号,使之易记易拨,全镇林木布置森林防火护林员、森林火灾监测员,镇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信息往来、共同形成森林火灾监测系统,做到对林火的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

2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镇与村(分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村(分场)与村小组(自然村)签订责任确立森林防火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重点防火期坚持全天候的值班带班,及时掌握森林防火动态,值班做好登记及接交班。对重点防火地带落实责任人,对痴、呆、傻人员落实监管人。

3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山区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部分山区群众观念陈旧对森林防火的认识不够,对野外用火心存侥幸,每年在重点防火期,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营造气氛,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修订乡规民约,干部逐村逐户分发公开信,连续晴天鸣锣示警,使森林防火老幼皆知,深入人心。

4加强对森林防火半专业队与应急小组的管理修订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重新组建30人以上的与半专业化消防队伍,确定一支森林防火应急小组,同时请上级部门专业人员讲课、集中培训队员,提高队员的扑救森林火灾技能,使消防队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镇领导积极参加上级的森林防火指挥培训,一旦有火灾做到快捷反应、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科学指挥。晴天日进行防火巡逻、薄弱地段监督员齐动严管野外火源。

第5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要切实做好出国人员安全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笔者认为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面临境外风险的主要类型

近几年来,建工海外部境外工作的员工主要面临的突出风险:

一是从人体健康方面来看,排在首位的风险是传染性疾病,如疾、登革热及其他媒介传播疾病,特别在一些不发达国家,医疗条件差,死亡率高,严重威胁着境外员工的健康安全。近几年建工海外项目实施地几内亚、加纳、加蓬等非洲国家,就属于疟疾高发病国家。为此,许多出国人员对前往这些国家心存疑虑。排在第二位的是心脑血管疾病,如心梗和脑中风,员工往往对这些慢性疾病不够重视,一旦在境外发病得不到及时医治,死亡及至残威胁极高,建工海外项目已发生4起境外脑中风及死亡及1起昏迷瘫痪病例。排在第三位的是新型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流行,如寨卡病毒、埃博拉,非典,禽流感等,这些疾病会阶段性在某一地区爆发,如2015年建工海外施工项目所在国几内亚和加蓬,就属于埃博拉爆发最严重的区域。

二是从人身安全方面来看。所在国有发生恐怖袭击突发事件,也有针对中国公民的案件,以及热点区域发生如军事、罢工游行、示威等导致社会动乱的活动。建工海外项目曾经历过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两幢摩天大楼轰然倒塌,项目部面I临交通封闭、缺水断电的局面:承建巴基斯坦瓜达尔港口项目,2004年5月3日发生第一次明确针对中国人的汽车炸弹恐怖袭击,造成四死三重伤五轻伤,项目员工受到恐怖威胁:承建埃及开罗国际会议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因当地发生社会动乱,12名现场员工被困驻地:承建马拉维国际会议中心项目,今年初因原总统去逝引发社会大游行,进而发生骚乱,威胁项目员工的人身安全等。

三是从自然灾害方面来看,所在国突发特大地震、海啸、飓风等自然灾害。如建工海外项目经历过尼泊尔大地震、马尔代夫海啸等较大的自然灾害。承建马尔代夫外交部大楼项目时,突发印度洋海啸袭击,将距离大海仅1米的工地上的设备和生活区设施一扫而光:承建萨摩亚政府办公楼时,突发南太平洋9级地震,项目人员紧急撤到高地;尼泊尔发生大地震时,建工承担援建中的道路项目正处在施工阶段,施工管理人员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中去。

四是从旅行中的风险来看,也不容小觑。建工海外项目所在国有的在遥远的非洲大陆塞内加尔、几内亚、坦桑尼亚,也有加勒比海岛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圭亚那、多米尼克以及南太平洋岛国萨摩亚、东帝汶、瓦努阿图、汤加等国,最长的路途飞行加转机时间可达30个小时之久,转机点最多的可达3.4个国家和地区。面对第一次走出国门,第一次坐飞机,第一次离开故乡,这对语言不通的员工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多年前,建工海外曾发生上海出发50人,抵达特多时少了1人,原因是在飞抵特多前一站委内瑞拉时,有位烟瘾很重的员工躲在卫生间里吸烟,导致还未抵达特多就被航空公司赶下飞机,关押在委内瑞拉。还有因为语言不通,碰到中途转机时移民局的故意刁难,中途受阻遣返事件也时有发生。

二、开启出国前风险管控教育模式

如何让境外员工随时随地有安全感、获得感,踏踏实实地走出去,安全健康地在境外工作,又平平安安地返回祖国,让自己安心让家人放心?企业又如何实现对境外员工的真真切切的关爱义务,同时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风险,这些难题已迫在眉睫地摆着走出去企业的面前。这是一份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管理者对外派员工应尽的义务。为此,建工海外部结合遇到的难题,积极探索出国人员的派遣和管理工作,巳建立起事前培训、事中监控指导、事后处置的防范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把的工作重心和重点前移到对外派人员的事前培训上。通过一系列事先培训,使出国人员增强了防范意识,能够了解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做足各种出国准备,同时知道在突况下应当向谁求助,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帮助,从而更有效地降低各类风险的发生。

建工海外部制定了临时或长期外派人员不同的出国培训教育方案。方案突出事前的防范,确保出国员工切实有效地提高海外风险意识,掌握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临时出访人员在出行前须接受相应培训。培训包括:(1)前往国和地区的旅行建议、目的地安全形势评估、目的地医疗环境状况、地方常见病及治疗方法、疫苗接种建议、预防措施推荐、差旅安全建议及日常建议,如当地交通、饮食安全、饮用水安全等,另外还有当地大使馆信息、求助电话等。(2)机票行程单。包括航班信息、行李规定、转机注意事项、应急联系人、飞行及转机时间、机场信息等。(3)专业健康及安全机构给出的线路安全评估,为出行安全提供安全保障。(4)培训和指导安装紧急援助APP,遇到紧急情况可一键拨打救援电话,并在差旅中可随时接受前往国的实时医疗和安全情报、咨询建议,以便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015年,市场经营部门商务人员因拓展业务需前往喀麦隆和当地官员进行高级别项且洽谈,得到此出国计划后,按照他们的出行线路,建工海外通过权威咨询机构给出了精准的安全提示:(1)晚间5点以后机场跑道维修保养,所有航班一律取消:(2)杜阿拉和雅温得两城市间高速公路晚间行驶存在高风险,有假警察沿途出没和人车被劫持的风险。果然一行人员晚间抵达的城市杜阿拉机场因跑道维修无法转机再次起飞前往首都。由于与当地高级别会谈约在第二天上午,他们为赶时间打算连夜驱车5小时赶往首都,但根据安全提示晚间高速公路行驶存在较高风险,商务人员最终决定采纳所提供的安全评估提示,不冒晚间开车的风险,并果断通知外方略作时间调整,改为第二天驱车前往首都。由于事先得到准确的信息,从而及时调整行程,并安全地抵达了目的地,圆满完成了此次洽谈任务。

前往让人望而生畏的高风险地区出差,各种担忧害怕是免不了的。出行前的安全防范技巧,也许能给商务人员出行助一臂之力。2015年11月,马里的一酒店大堂遭恐怖袭击,有中方人员遭袭击身亡,恰逄这当口,我方一女性商务人员即将途径马里并对其周边诸国进行商务洽谈。得知突发恐怖袭击后,建工海外除了给出常规的安全建议外,还请专业机构对线路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和紧急预案,调整并缩短了可能有风险的行程,从而消除了出国人员的疑虑。

二是长期项目驻外人员须接受系统培训。建工海外严格执行“不参加培训、不派出国”的制度,每个出国人员行前必须接受系统的培训。针对项目人员人数多、来自不同单位、而且很多出国人员是第一次出国的特点,建工海外制作了图文并茂、有声有色的出国教育资料光盘发放给每个单位并组织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前往国与中国的关系、国家概括、护照、签证管理、外事纪律、乘机知识、航班线路、应急用外语,当地风俗及礼仪、禁忌、气候、目的地疫苗接种需求,使领馆信息,常住地安全形势评估,目的国的常规安全建议,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使出国人员在出发前对前往国有个初步的概念,知道出发前需要准备什么,路途中要注意什么,遇到突发状况该如何处置。就拿出行线路为例,目前的国际机票都为电子机票,多达几页纸的机票信息、里面的英文及阿拉伯数字代表什么,大部分出国人员不会外语,往往是一头雾水,而且不广外派人员是第一次出国坐飞机,有的转机次数达4次之多。为此,建工海外对每位出国人员进行行前系统培训与交底,在发放出国资料的同时,还给他们做好非常详尽的行程单,内容包括航班和航站楼信息、飞行时间、转机时间及转机衔接细节、手提及托运行李尺寸规定、乘机注意事项,国内外应急联系人电话、乘机途中的常用语等。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培训,建工海外近年来没有发生过一期因途中受阻而遣返的事件。

通过事前系统培训与教育,在突发事件来临面前,建工海外员工知道如何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援助,不会因为陌生环境而感到孤立无援。如2016年底南太汤加项目发生员工因不慎跌落导致脑外伤,急需紧急抢救动脑部手术,而当地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时间就是生命,通过紧急救援系统,在24小时内完成了赴澳大利亚签证手续、包机转运、紧急手术救治等一系列看似难以完成的工作,使该员工及时得到救助。

三是出国人员须接受急救知识专业特色培训。有些国外项且现场地处边选,缺医少药,掌握了急救知识,对疾病预防、发生和处置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建工海外凡有新项目启动,都会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新入职大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内容有心肺复苏、CAD(除颤仪)的使用、急救包扎、对各类外伤内伤及突发环境事件下的急救措施,徒手搬运伤员等实用的技能和救护常识,这些拯救生命的技能在境外项目现场突况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2016年12月初,地处南太平洋小岛.桑托岛一项目人员突发脑中风,由于当地无任何医院和急救设施,要进一步急救必须通过医疗包机紧急转运。得益于病人身边的项目人员出国前曾经受过急救知识专门培训,用学到的技能在第一时间对病人进行了急救处理,保持呼吸气道畅通,抬头伸颈,清理口腔异物,当时操作一刻钟起到的疗效,为专业救援人员和直升飞机来到,确保第一时间的救急处理、挽救生命赢得了宝贵的黄金一刻钟时间,也为后续进一步转运至澳大利亚手术及最终转运到国内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建工海外通过事前的系统培训与教育,有效提升了出国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和急救技能,为走出去员工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全覆盖安全健康信息网络

事前的出国培训与教育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部分。由于国际安全形势瞬息万变,行前的出国培训已不能满足在外人员Π踩及健康的需求,为此,必须尤其重视并积极做好事中覆盖整个出国期间的安全健康信息及培训网络。建工海外利用互联网,让出国教育如影随形,无论员工身处何地,都能随时获得实时医疗和安全信息以及安全教育:还建立了全天候、全覆盖的“海外部健康安全预警微信群”。目前由建工海外人力资源中心外事专员、境外项目、公司及常驻机构的36位安全管理员组成,群主24小时全年无休在群里来自安全与健康权威咨询机构的动态信息报告,国外各点也会将当地一些重大安全及健康信息在群里,供大家分享。如2016年底南太巴布亚新几内亚海域附近发生7.9级地震,通过微信群比媒体早一个小时在群里了海啸预警,即时通知到附近的印尼、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项目人员,及时做好预防应对措施,储备好食品及水,往高处撤离。还如2017年3月份多哥首都洛美抗议燃油涨价,引起当地民众示威、进而突发暴力冲突事件。为此,建工海外及时提醒项目人员适度提高工作场所与随行安保等级,做好应急预案,注意潜在社会动荡风险。类似的提醒还有坦桑尼亚霍乱疫情爆发、特多工人联合会因燃料短缺而发起罢工、科摩罗与印度尼西亚州长竞选人活动可能引发的暴力事件及强硬派伊斯兰守卫者阵线集会活动、尼泊尔宪法修正案抗议活动等。还有第一时间了今年3月6日.10日法国空中交通管制工会与法航多轮全国罢工预警,使特多、几内亚项目的人员派遣预先做出了相应的出行调整。这些来自权威安全健康机构的预警,建工海外第一时间都在微信群里,让所在国人员做好充分的应急预案及措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海外部健康安全预警微信群”里,还不定期推送一些应景的特色培训课程,如在穆斯林斋月期间我们发送了如何尊重当地的宗教风俗礼仪:女性差旅人员在穆斯林国家的安全注意事项:在流行病爆发期间,推出健康安全方面的安全预防知识,如埃博拉,塞卡病毒,疟疾等安全预防知识。在埃博拉爆发的日子里,地处埃博拉爆发区的几内亚项目人员,积极防范,采取有效防御措施,不但没有停工,而且还在严峻的条件下圆满完成了项目施工任务,荣获国家商务部抗埃博拉先进集体称号。

近年来,建工海外通过对外派的几千名不同类型员工事前、事中行之有效的出国教育培训,大大降低健康及安全风险,消除对于派驻地的各种安全及健康疑虑,增强了海外员工的风险意识、自我防范意识,并能够掌握各类自身保护及保护他人的技能,让员工真切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怀,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健康安全幸福指数。这些事前、事中的培训与教育,有助于在充满挑战的局面中准确预测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探寻新的机会,降低现有和潜在的危险,让走出去企业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第6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8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一、事故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区政府对全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重大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到包括本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县)甚至全市、全省、全国的;

2、超出区处置能力水平的;

3、国家、省、市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1、事故危害严重,在本区内迅速扩散并有蔓延势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同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街镇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国家、省、市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国家、省、市、区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区政府根据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一般情况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办公室职责:

(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各街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做好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患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区工商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关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区畜牧局:负责畜禽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9、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0、区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批发和加工环节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区级粮油物资储备等工作。

11、区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储运、批发、零售、各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2、区经信局:负责对全区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全面了解,督促各食品企业严格生产流程,生产合格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企业,以确保物资供应。

13、区教体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疏导、安全警卫工作。

15、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16、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

17、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区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1、监测系统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畜部门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卫生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区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责任报告人或单位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初次报告

要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6)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二、三级)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部署,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随时与上级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1)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部署,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并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救援支持。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三)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五)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或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劣质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组织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

8、新闻报道组

在区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由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对有害信息加强封堵和删除,以正确引导舆论。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

(六)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街道、镇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区、街道、镇政府负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区、街道、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街道、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第9篇: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 电子政务 信息安全体系 安全支撑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新时期的经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都离不开电子政务的支撑。在对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建设中,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完善,以及各种有意无意的电子政务违法犯罪行为,利益集团在电子政务上的利益博弈,进而使得电子政务安全问题频频发生。

1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介绍

1.1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及其重要性

由于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在互联网基础平台上,包含政务外网、内网和门户网。而互联网是有很多缺陷的全球网络,自身的安全风险隐患很多,使在互联网上开展的电子政务应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信息资源不受外来的侵害与威胁,信息资源不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法授权泄漏、更改,防止信息被非法入侵者辨识、窃取、控制、利用等。信息安全成为如今政府信息化中的关键问题。安全问题是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信息安全包括:存储传输、系统风险管理、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安全内容。

电子政务直接涉及到各级政府的重要核心政务,必须要求电子政务实施的过程具有极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信息安全还涉及到了公众权益、个人信息保密,甚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重要的问题。

1.2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意义

信息安全主要是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否认性等。信息安全技术广泛应用于电子政务,规范了政务处理的流程,加快了信息流动,提高了政务处理效率,给政务工作方式带来了全新的变化。

当今,我国电子政务中信息安全技术主要有:数据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与数字签名、信息安全分级等级保护方法、入侵检测安全技术、政务系统安全域划分技术、虚拟专网技术、防火墙技术。

2电子政务系统结构模型及其系统安全体系的分析

2.1电子政务系统结构模型

我国电子政务系统结构从“三网一库”到政务内外网结构,使得数据信息能够实时快速的进行交换处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群众的服务需求的反应更加迅速。内外网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

2.2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体系的分析设计

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各组成部分构成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体系。它包括电子政务安全支撑部分与电子政务安全法律法规部分,而电子政务安全支撑部分又由安全基础设备与设施、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应急响应系统组成。

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完善的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体系,需要从这电子政务安全支撑部分的四个部分与电子政务安全法律法规部分这些方面来设计构造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体系的框架模型。

3电子政务安全支撑结构构建

3.1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隐患介绍

电子政务系统安全性被破坏,造成机密的信息暴露或丢失,或网络被攻击导致系统功能毁坏等安全事件,带来的后果必然极为严重,不堪设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也必然成为信息间谍、黑客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攻击的目标。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隐患:物理安全、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及管理安全。

3.2电子政务安全支撑构建分析

根据电子政务系统安全隐患,电子政务安全支撑部分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安全基础设备与设施;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应急响应系统。

(1)电子政务建设的安全基础设备与设施

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基础设备与设施是指能够为电子政务系统提供安全保障的物理硬件环境、设施设备和软件环境。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保护电子政务物理硬件设备、设施以及其它硬件媒体免遭水灾、地震、火灾等环境事故,人为操作的失误或错误,及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破坏物理硬件环境、设施设备。

②能够为电子政务系统中的通信、交易各方提供共同信任的权限授予、握手协议、秘钥的分发和身份认证的公共第三方安全基础设施,它包括基于PKI技术的CA认证中心、可信的时间戳服务中心、密码秘钥管理中心、基于PMI的授权管理设施、信任策略库等安全基础设施。

(2)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政务安全技术是指保护电子政务系统正常安全工作的安全方法、原则、规则等。安全技术是由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工作的技术组成的总和,电子政务安全技术主要由信息安全技术构成。信息安全技术广泛的应用在对电子政务系统起安全防护作用及起基础安全支撑作用等其他辅助作用的系统中,它负责电子政务系统的网络安全、局部计算的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等方面的保护以及能够为电子政务系统中的通信、交易各方提供共同信任的权限授予、握手协议、秘钥的分发和身份认证的基础安全支撑,它包括应用在防火墙系统、漏洞扫描系统、入侵监测系统、路由器、Web防篡改系统、DNS服务器安全系统、网络防病毒系统、基于PKI技术的CA认证中心、密码秘钥管理中心、基于PMI的授权管理设施等设施或系统中的信息安全技术。

(3)安全管理

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一个重要核心是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确保安全技术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依据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需求及系统所出现的问题,安全管理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安全技术的管理、对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安全管理技术体系、对安全基础设备设施的管理、安全策略的制定与管理、对系统安全问题的管理、对从事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工作的单位与个人的资质证书的认证等、对系统安全性能风险的评估与安全资产价值的评估、对安全管理的组织及其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的监督审查等。

(4)安全应急响应系统

安全应急预案又称为安全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方案,它是建立起应对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系统,电子政务安全应急响应系统是指通过整体部署入侵检测、安全性能风险评估、预警与响应等的应用,作为有效的技术支撑手段,建立起以安全工作人员队伍为基础、技术服务队伍为后备,构建组织管理,制定制度规范标准、预案流程等综合措施,以便尽早分析、发现和确认将要发生或己发生的有严重危害的网络安全和计算机突发事件,并对其进行应急响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以尽可能降低将要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综合安全系统。

安全应急响应服务指当安全事件发生后,安全运维服务团队根据安全突发事件及预案快速应急响应。应急响应预案应按照准备、检测、抑制、根除、恢复、跟踪等一系列标准措施制定,保证网络安全无忧,预防危险发生。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这是电子政务建设近期迫切需要的。

(5)电子政务安全法律法规

国家相关部门最新数据显示,中国遭受境外网络攻击的情况日趋严重,仅今年前两个月,就有境外5324台主机通过植入后门对中国境内11421个网站实施远程控制,此外,针对中国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网上商城等的钓鱼网站有96%位于境外,中国境内遭受网络攻击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面对如此严峻形势,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确保网络空间有法可依,并加大网络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整合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构建国家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尤其是保障电子政务网络的安全。

4总结

如何保障电子政务安全,做好电子政务安全建设,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体系的建设是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信息安全支撑部分是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极为重要的手段。通过对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安全支撑系统进行介绍,进而为构建安全电子政务系统提供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剑锋.电子政务安全体系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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