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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时期的经济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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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时期的经济政策

第1篇:商周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学和行本来是有机联着的,学了必须要想,想通了就要行,要在行的当中才能看出自己是否真正学到了手。否则读书虽多,只是成为一座死书库。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知识要点历史,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1、发达的古代农业(一)早期农业生产的出现

1、中国是世界农业起源地之一,距今一万年左右农业开始起源,距今七八千年时原始农业已相当发达,是世界上最早培植水稻和粟的国家。

原始农业的主要耕作方法是刀耕火种。

2、商周时期出现了青铜农具,但使用并不普遍,农业生产仍以石器、木器、骨器为主;

人们已懂得了开沟排水、沤制绿肥、除草培土和治虫灭害等技术;西周时后世的主要农作物基本具备;家庭饲养业也得到发展;人们也由经常迁徙走向定居生活。

(二)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

1、耕作方式的发展:

自春秋战国至明清时期,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春秋战国时期铁犁牛耕逐渐推广;西汉赵过推广两人三牛的耦犁,并出现犁壁;东汉出现直辕犁;隋唐时期出现曲辕犁,并增加了犁箭、犁评。

2、耕作技术的进步:

①耕作方法:春秋战国出现垄作法,西汉赵过推广"代田法"。

②耕作技术: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旱地形成耕耙耱技术;南方水田也采用耕耙技术。

③耕作制度:汉代基本上以一年一熟为主;宋代推广水旱轮作的稻麦复种制;明清时期,北方黄河流域形成了两年三熟制和三年四熟制;南方长江流域发展多种形式的一年两熟制;闽江和珠江流域一些地区形成一年三熟制。

3、水利设施的完善:

著名的水利工程有战国时期的都江堰、汉朝的漕渠、白渠和龙首渠等;人们还创造和改进了灌溉工具,曹魏时马钧改制翻车用于灌溉;唐朝时创造了筒车;宋朝出现了利用水力的高转筒车;明清时出现风力水车。

(三)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

1、商周时期,土地归国家所有,劳动者在田间集体耕作。

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逐渐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逐步形成。

2、小农经济的特点:分散性;

封闭性;落后性;脆弱性。

3、小农经济的地位: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始终占主导地位;

小农经济又是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它是封建王朝财政收入、徭役兵役的主要来源,它的兴衰关系到封建经济的繁荣和封建政权的安危;它长期的牢固存在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和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4、对小农经济的评价:

小农经济下的农业处境有了明显的改善,拥有一定的土地、农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劳动产品除缴纳赋税外可供自己支配,因此他们具有很高的生产积极性。他们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术、精耕细作,在较长时期内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和国家的统一。但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性别分工,很难扩大在生产、很难提高生产技术,这就日益阻碍了社会分工和社会交换,从而影响中国经济社会的长期持续发展。到了近代小农经济越来越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它成为了阻碍近代中国发展的重要因素。

2、古代手工业的进步(一)素称发达的官营手工业

1、官营手工业由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作坊生产。

它凭借国家权力,征调优秀工匠,使用上等原料,生产不计成本,产品大多精美。

①商周时代,青铜铸造进入繁荣时期,展示出辉煌灿烂的青铜文明。②西周晚期中国已有铁器,人工冶铁属于春秋时期,战国时期掌握了铸造生铁技术,发明铸铁柔化技术和多管鼓风技术,东汉杜诗发明水力鼓风冶铁工具--水排,北宋时普遍使用煤作冶铁燃料,南宋开始使用焦炭冶铁。③春秋晚期掌握了炼钢的方法和淬火技术,西汉掌握了炒钢技术,"百炼钢"在西汉出现,南北朝有灌钢法。

2、丝织业:世界上最早养蚕缫丝织绸的国家;

商代室内养蚕很普遍,并出现了织机;西周丝织技术突飞猛进,出现斜纹提花织物;战国时出现多种丝织品;西汉在长安设东西织室,发明了提花机;唐代丝织技术进一步提高,并吸收了波斯等国的技艺;宋代丝织品种类繁多,织锦吸收了花鸟画中的写实风格;明清时期,丝织业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明代中后期,丝织业最早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3、商代已烧纸出原始瓷器;

东汉烧出成熟的青瓷,北朝烧出成熟的白瓷;唐朝形成南青北白两大制瓷系统;宋代是我国制瓷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元代烧出了著名的清华和釉里红,我国进入彩瓷生产时期;明清时期,青花瓷、彩瓷、珐琅彩争奇斗艳;江西景德镇是著名的瓷都。

(二)艰难经营的民间手工业

1、元朝时,民间棉纺能手黄道婆推广先进的棉纺织技术,棉纺织品产量增多,改变了丝、麻、棉的纺织品比例。

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民营手工业甚至超过官营手工业,占据全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

中国古代手工业享誉世界

2、西汉开始,中国丝绸远销亚洲、欧洲,为中国获得"丝国"的誉称。

唐朝起,中国瓷器大量输出国外。

(三)资本主义萌芽

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一些地区、一些生产部门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其标志就是手工业工场。除苏州的丝织业外,在江南的棉布袜制造业、榨油业、矿冶业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资本主义萌芽。清代资本主义萌芽继续缓慢发展:手工工场的规模扩大了,分工更细密了;出现的手工业部门和地区增多了。

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稀疏地出现在个别地区、个别生产部门,多为分散的手工工场,发展速度又相当缓慢。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始终未能发展到工场手工业阶段,其力量还远远不足以分解封建生产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仍占据主要地位。

3、古代商业的发展(一)重农抑商下的古代商业

1、先秦时期:古代商业活动兴起于商代,商朝的移民为了维持生计,进行商品交易,周人称其职业为在"商人";

春秋战国时期,官府控制商业的局面被打破,城市商业繁荣,商人社会地位提高,各地出现了许多拥有雄厚资产的大商人。

2、秦汉时期:商业初步发展。

国家的统一和农业、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商业的发展,但由于重农抑商政策的推行,商业艰难发展。商人经商受到地点、时间的限制,商业总体水平发展不高。

3、隋唐时期:商业进一步发展。

由于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的进步,特别是大运河的开通促进商品流通的范围扩大。都市和乡村贸易发展起来;柜坊和飞钱相继问世。

4、宋元时期:商业空前繁荣。

农业和手工业的高度发展,政府逐渐放松了对商品交易的限制,水陆交通便利,促进了两宋商业的繁荣,出现了纸币"交子"。商税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源。元代交通发达促使商业继续繁荣。

5、明清时期:商业继续繁荣。

农副产品大量进入市场成为商品,货币的作用越来越大,出现了地域性的商人群体,叫做"商帮"。实力最强的是徽商和晋商。

(二)市的变迁和城市的发展

1、宋朝以前,县治以上的城市,一般都在特定的位置设市,市四周有围墙,与民居严格分开。

官府设市令或市长,对市场交易进行严格的管理。

2、宋朝时,城市中坊和市的界限被打破,市分散在城中,城郊和乡村的"草市"也更加普遍。

经营时间限制也被打破,早市、夜市昼夜相接,交易活动也不再受官府的直接监管。

3、丝绸之路的开通、大运河的开凿、经济中心的逐渐南移等,也催生了一批城市的兴起和繁荣。

扬州、成都 成为当时最繁荣的大都会。

(三)官府控制下的对外贸易

1、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发展概况

西汉:陆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商品是丝绸。

唐朝:广州成为重要的外贸港口,政府设立市舶使,专管对外贸易。

两宋:为增加财政收入积极发展海外贸易,海外贸易税收甚至成为南宋国库的重要财源。

元朝:主要的港口有泉州、广州和庆元(宁波),泉州是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

明清:对外贸易萎缩。明清两朝实行"海禁"和"闭关锁国"政策。

2、中国古代官方贸易的特点及目的

官府控制下的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朝贡贸易即通过朝贡和赏赐完成交易占有重要地位。特点是"厚往薄来""倍偿其价"。目的是在政治上宣扬国威,而不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4、古代的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的演变

1、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

(1)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公有制

(2)奴隶社会--井田制。夏、商、西周时期,一切土地属于国家。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受封者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与买卖;同时要向国王交纳贡赋。那时的耕地,成方成块,形同井字,被称为"井田"这种土地国有制度被称为"井田制"。实质上是一种名义上国有而实际上是各级奴隶主私有的土地制度。

(3)春秋时期--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封建社会--以私有制为主体多种土地制度所有制并存。封建社会有四种土地所有制;①土地国有制:国家政权直接掌握的土地,由国家经营,主要用于封赏和对农民授田。代表性的土地制度就是均田制,即封建国家把控制的土地分给农民使用。②地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地主占有全国大部分土地,并利用政治经济特权,大量兼并农民土地。③小农土地私有制:广大农民占有很少土地。④君主土地私有制:君主直接掌握的一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开支。

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它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2、土地兼并

①概念:指地主官僚贵族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农民土地甚至国有土地,使封建国家、农民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土地逐渐集中到地主手中。其根源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土地私人所有,土地可以买卖和转让。土地兼并既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②土地兼并产生的影响:在政治上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矛盾尖锐;豪强地主势力的增强影响中央集权。

经济上造成农民普遍贫困,使之无力购买手工业品,影响了手工业扩大再生产,抑制了手工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它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③面对土地高度集中,历朝政府都采取措施抑制兼并,以维护小农经济,巩固统治。北魏至唐朝前期,政府实行均田制。制定官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限制土地买卖。明朝政府丈量全国土地,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取赋税。

④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不能成功的原因:土地兼并的根源是封建土地私有制,规定土地私有,并可以自由买卖的转让;土地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财富和各种财富的最终归宿;封建政府是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不可能真正抑制土地兼并。

(二)"重农抑商"

1、目的:经济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自然经济,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政治目的是加强对人们的控制、巩固封建统治;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

2、演变过程:

①为保障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禁止农民弃农经商,商鞅首倡"重农抑商"。

影响: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有利于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保证赋役的征派和地租征收,巩固了封建制度和封建统治。

②西汉初年,社会经过长期战乱,经济凋敝,富商大贾乘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汉武帝推行一系列经济政策,盐铁官营,加强对工商业的管理、对工商业征收重税,这些政策有效地避免了因商人非法牟利对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阻碍;打击富商大贾也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③明清时期,工商业空前兴盛,但封建政府依然固守重农抑商政策。明清两代继续实行专卖制度,垄断盐、茶等重要商品的经营,而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破坏工商业的正当经营,以致影响到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三)"海禁"与"闭关锁国"

1、明太祖时期,实行"海禁",禁止官民私自下海,对外贸易只能在官方主持下进行。

2、清初,为了对付东南沿海的抗清斗争,政府厉行"海禁"。

第2篇:商周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 先秦法家;法制思想;封建专制;现代意义;法理思考

一、先秦法家的历史与概念界定

(一)法家的概念认识

时致今天,什么是法家,很难一概而论,我认为法家所代表的应该是一种思想流派,广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运用法家思想统治政权和运用法家思想治理国家的人物统称为法家。法家是一种服务于君权政治的治国学说。而我们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分析探索的问题是狭义上的法家思想,也就是指先秦时代的法家人物及思想。

(二)先秦法家的定义

先秦法家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产生的一个重要思想学派。经历了从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的萌芽时期,到战国前期李悝,吴起,商鞅等的发展成熟时期,其间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是法家思想的三个重要方向。最后由战国末期韩非的整理完善并集所大成,几百年间以通过“明刑尚法,重视农战,加强君主专制”,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要求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政治实践家与思想家,史称之为法家。由于他们都生活和活动在秦之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所以称他们为先秦法家。在这一时期,他们构筑了法家思想体系,并通过实践来不断的完善法家理论。最后通过韩非这位对中国法家影响最大的思想家,把法家思想推向了顶峰。

二、先秦法家的人物与基本思想概述

(一)管仲的基本思想

管仲作为法家思想的先驱最早明确提出了人性的“趋利避害”和“土地经济”发展对国家的重要性,他对法家的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人性唯利说,二是对土地生产的重视。他认为人的共同点是趋利避害,人性不过是一种利益关系。在土地方面他也最早提出“与民分货"就是说按照田地的不同规定产量,地主抽一部分,剩余收获的部分归农民自己所有。这样就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从经济上比较彻底地废除了“井田制”,更有利于国家的资本积累。他把土地看作是国之根本。从这点上商鞅的农战说,李悝、吴起的重视生产,损有余而补不足,奖励耕作都是受到管仲的影响。

(二)商鞅的基本思想

商鞅变法的理论基础,有两点:一是历史进化论,二是人性本恶论。以商鞅来看,夏商周三代君主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成就大业。春秋五霸也不是墨守成规才能成就霸业的,想成功的君主就必须是根据时代的不同采用自己的方法才能成就一番事业的,所以改变古老的制度是无可厚非的。这也是商鞅推行变法政策的理论依据。而他制定政策时,推动他的就是他对人性恶的认识。总体来讲,商鞅认为自利是人的本性,他不承认孔孟的仁义礼治,他对农民的重视,重农奖励农耕的政策就是基于这一点上。他根据“人性自利”制订经济政策,以重农奖战为手段达到他的目的,商鞅所想的只有农战,他的严明法治,提倡以残暴的法制来控制人民也是建立在他如此的理论上。

(三)韩非的基本思想

韩非是支持性恶论的。他认为,人看到有利可图的事就会去争,无利的事人们是不会为它付出的。任何的关系都是有利益所图的。韩非的人性恶是比前面管仲、商鞅还要彻底。法家学说的功利思想是不可能和法家人物本身的性格脱离的。从管仲商鞅到韩非,他们都无一例外的要求君主通过战争,通过加强君权来实现国家的强大。法家指明把自己和君权捆绑在一起,其本质就是要君主接受他们思想,而君一旦接受了他们的理论,就要重用其人,言下之意不言其表。既然法家认为人性本恶,那么法家人物通过权术来得到地位,财富等个人价值的实现也无可厚非。重用其思想后,法家是不许其他思想在国家内流行的,他们要让这个国家从上到下思想上高度保持一致,“焚书坑儒”就是法家控制思想的进一步体现。

三、先秦法家理论对中国封建法制影响

在韩非死后的几十年里,随着秦王朝的灭亡,不言而喻是法家理想的破灭,而法家对秦灭亡所要负责原因有两个:一是严酷过头的律法制度,法家只靠强权刑法使人民被迫服从。结果弄的民不聊生。其二,法家思想在其理论体系内对国家的主要支持力量的无视,而这也是儒家而后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国家,一个王朝要想长久统治就必须有支持自己的阶级力量,由于法家制度是为除君服务,他们所重视的农民也只不过是可利用的目标罢了。先秦法家法制学说的出现还是对中国封建社会起着非常深远的影响。秦亡后不久,以儒法为根本,众多思想开始合流,至董仲舒中国封建社会才完成了思想上的整合,虽然它表面上称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背后却是法与儒的合流,而理论对现实制度就象儒法一样对立统一,他指导现实制度同时也根据对现实制度不足进行改善和发展对现实制度的影响有正有负。正是他们的融合才奠定了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法制。

我们从今天可以看出,法家的学说是极其适用与乱世的。伴随着乱世的出现,法家法制学说就会被重新拿起,成为国家统一的工具。这正是因为先秦法家都生活在一个战乱频繁的时代,法家法制又是一种极其务实的政治学说,不像其他诸家只重理论而轻实践。法家法制是一代代法家人物通过实践―发展―理论―再实践的流程发展而来的。对春秋战国“礼崩乐坏”“法制松弛”社会战乱不停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而这正是为什么乱世用法的根本。而法家也是促进国家统一,停止社会动乱的有效利器。

四、先秦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与法理思考

今天我们来看法家,他们之法并非今日之法。现代法制是民主法制,以保障社会利益和人民权利为目的,而中国法家是集权法制,为确保君权专制而设立的,是一种统治的手段。在现代法高于一切,社会由法而治,法家之法是为君主服务,法在君之下任何人之上,所以法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追求的是用严明残酷的法制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今日之法是社会意志的体现,任何人对法而言都是平等的,无人在法之上,用今天的眼光看法家不过是人治的另一种说法。和儒家相比,儒家思想在加强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还是有考虑到人民的一面,而法家法制只有维护君主的一面,但并不是讲法家思想就没有和我们现今法理所一致的东西,如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这个是我们祖先智慧的认识,只不过是在当时法家人物必须要有一个能从根本上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人物,而君王正是法家推行其制度的最合适最容易的一个工具,他们虽然有适合于当时的法律制度,但是并没有从哲学上社会道德上讲清这个社会,并没有认清楚对整个国家,民众,大夫,君主之间的轻重。只是从君本位到推行法制。但这些具体的法制指导却是和现代法理不谋而和的,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不就是追求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吗?而这个法律不就是法家法制制度的那个君吗?从这点可以看出,它是中国制度无法消除的精神指导。在完成本土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系统的去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先秦法家法制是特别重要的。而研究理解以先秦法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也是改造发展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制度的第一步,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本土法制建设更加适应中国,更加适应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郑良树.商鞅评传[M].1998年12月版.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第3篇:商周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经营”既是政策制定者对现状的描述和长期坚持的政策方向,也是学术讨论所默认的起点。但是土地承包、家庭经营并不一定意味着农民是从事农业经营的个体业主,尤其是在发生了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工商资本下乡以及农业产业化等重大变化的今天,自主经营的小农家庭是否还是基本的农业经营单位?农民是否还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最关键的问题是,农民的经济身份是更接近个体经营业主还是雇佣工人?

这一问题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地方的农业经济政策界和实业界素来习惯将初级农产品供应区比作“第一车间”,近年来随着“工商资本下乡”,决策者也察觉到了“农民从业主蜕变为雇工”的趋势。①但是本文的主要分析对象不是农业产业化、工商资本下乡进程中出现的“公司+农户”或是“反租倒包”等较明显的农民雇工化模式。本文集中探讨的是自以来一直广泛存在的小农家庭经营、各级批发零售商收购销售的农业经济模式。与“公司+农户”和“反租倒包”比起来,这种模式下农民的身份更模糊,也更值得研究。

本文讨论“中间商+农户”的出发点是,仅从生产领域来看,农民完全是个体经营者:自己投资,自己组织生产(必要时甚至雇佣劳动),劳动产品归自己所有(直到出售出去),经营风险自己承担,土地、生产资料归自己支配。但是要收回前期的货币投入,取得劳动、资产收益,则要取决于整个商品周转过程。在生产领域中潜在待实现的资产收益,与农民的个体业主身份一道,有可能在流通领域中丧失。

本文主要从两个维度考察“中间商+农民”的农业经济模式下农民的半无产化,一是资产收益的获取能力,二是农民与资本的关系。其他指标如农民对土地、生产资料和劳动过程的自主支配程度是不言自明的,这种生产环节的自主性也是掩盖农民雇工身份的主要原因。

二、适用范围的界定

“中间商+农户”这种生产关系囊括了大部分的一般粮棉油、蔬菜、水果、水产生产者和一小部分肉类养殖者、农副产品生产者。

这里的“中间商”是个很宽泛的概念,指的是在农产品的农户生产与居民消费之间必须经过中间环节,以逐利为目的的市场参与主体。具体来说,既包括各级批发、零售商贩,也包括既参与流通又参与加工的工商企业,还包括靠收取摊位费、管理费来分割商业利润的各类市场经营者,以及收取过路费的公路经营者。仅为交易提供服务,既不涉及资金周转,也无商业利润的农村经纪人不称其为“中间商”。在本文前面的分析中,我们暂且使用这一概念,在后面我们会讨论这一概念包含的复杂内涵,从而可以看出本文分析的实质是商业资本与农民的关系。

我国的农产品在流通中大多要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周转。2007年,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的农产品产值超过总量的70%,而大城市周边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不同的产品种类在流通渠道上也有区别。在大城市周边,近80%的蔬菜、水果和水产是通过“采购—批发市场—零售农贸市场”的渠道销售的,余下的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流通,终端零售商一般是超市,中间流通环节较少。肉类与菜果类有很大不同,在养殖和消费中间有加工的环节,故有70%的肉类流通渠道是“养殖生产者—屠宰加工企业—批发配送—销地市场—零售店、农贸市场等”,购买者主要是城镇居民;也有30%左右的肉类是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等流通的,这部分的消费者多数是进城务工者。由于牲畜饲养成本高,加工企业规模大,往往采取“公司+农户”或是“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也涉及加工环节,但是由于和肉类的生产方式有很大区别,“中间商+农户”之外的渠道较少见,一般的流通方式是“收购—批发—加工—批发”,在生产与流通环节的交界处,仍然是“中间商+农户”的制度。③

总之,这种生产关系囊括了相当大一部分的种植业经营以及一部分养殖业,无疑对农民收入有重要影响。

三、农民的资产收益衡量

(一)宏观数据

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经营单位,凭借其掌握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可以像拥有门市的个体业主一样获得资产收益。自我雇佣的小农农户的资产收益可以通过出售产品所得总收入减去生产资料投入、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家庭用工折价来衡量。在极端的情况下,这一资产收益可能为零甚或负值。在对农民最有利的情况下,最终消费者付出的消费价格就是农民得到的收购价格,这时农民占有全部可能的收益。当然,这个理想情况没有考虑到农产品供求失衡导致的价格波动以及流通环节发生的成本。下面从农产品流通各环节收益分配的角度来考察农民的资产收益状况。

关于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素来有“两头叫,中间笑”的说法。虽然农民收入连年增长,但主要是由于外出务工收入的增加,农业经营始终无法有力带动农民增收。④2009年全年城乡居民食品消费达到3.97万亿元,农村居民的农业经营总收入为2.56万亿元,食品加工行业利润为0.22万亿元,粗略估算,中间流通环节的收益为1.19万亿元,占食品消费额的30%。⑤从具体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这30%并不仅是运输、加工和中介服务的费用,还包括纯商业利润。据调查,大连的蔬菜市场上,所调查的几种蔬菜零售价都高出农户收购价的一倍以上,而运输、包装等成本只占最终零售价的27%,余下的全部是纯商业利润。⑥再以福建古田的银耳流通为例,除掉运输费、包装费、经纪人费等流通成本后,批发环节每公斤可获利6.99元,零售环节每公斤可获利7.66元,这部分完全是商业利润。

(二)来自案例的数据

而从微观案例考察得出的结果给出了一个更清晰的利益分配描述,如表1所示(表中的农民收入扣除了家庭用工折价)。⑧

表中数据囊括了多种情况。小麦、水稻、玉米的获利比例由于国家收储机制,会比较稳定,对农民收入影响更大的是生产资料的价格,而不是作物的价格。表中也给出了很多经济作物的案例,同一作物品种在同一时期,寿光农民所得高于大连郊区农民,因为寿光有更活跃的农产品市场,有更多的收购商。海南到北京由于距离远、信息不畅,加上反季节因素,中间商能够买低卖高,获得巨大的利差,而农民与此无缘,所以获利占比要更低。

表中一些数据显示的农民获利占比要高于前面宏观数据所显示的比例,部分原因在于这些报告在计算中间商利润的时候剔除了过路费、超市进场费、摊位费等,把这些当做中间商的成本,所以导致农民获利占比略高。

另外,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与中间商的资金周转速度相差很大,农民的生产周期往往是几个月,而中间商的销售周期短则两三天,长也不过半月,由此计算出的单位时间的利润率的差别就更大了。这表现为数量较少的中间商分割大额利润,而人数众多的农民获得少量利润。以大连蔬菜市场为例,考虑资金周转时间之后,单位时间的成本利润率农民为19.7%,批发商为192.9%,零售商为147.5%;再如甘肃小米生产加工,农民的生产周期是120天,收购商、代销商周转周期是3天,加工企业是15天,零售商是30天,由此得出周平均收益率分别为农民0.9%,收购商8.4%,企业31.8%,零售商1.56%。农民辛苦劳作数月所获不及中间商几天转手所得。在江西早籼稻的案例中,一户粮农3个月的生产净收入为729元,而大米商单靠转手一户粮农的稻米即可获纯利715元,而一个中间商绝不会只收购一户粮农的稻米。

总之,城市居民面临着较高的食品价格的同时,农民却没有获得高额的利润,本可以为农民所获取的资产报酬却被庞大的中间环节所截取,而且这种情况有恶化的趋势。

这一量的描述并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意在揭示这一量的现象背后的质性原因。下面我们来深入考察中间商与农户的关系。

四、农民与中间商的关系

(一)流通、生产与垄断

《小农—企业家主导的农业组织模式:天星村葡萄业技术与市场演化》一书详细记录了一个村庄葡萄种植经营的情况,对于理解流通领域的重要性很有帮助。天星村的农民不仅仅从事葡萄种植,在流通领域也获得了自主权,是一个成功的不借助中间商而自行组织生产流通的案例。⑨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依靠中间商与不依靠中间商之间的巨大区别,无疑农民自己掌握产品的流通才能使其恢复个体业主的身份,获得资产收益。而其他的材料则说明,在由他人控制而农民无权置喙的领域中,农民的利益是怎样丧失的。

书中的如下事实为垄断势力对产地收购价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完美的“对照试验”。最初天星村的葡萄由一个荆门商贩贩卖到武汉,葡萄的好品质引起了武汉当地商贩的注意,通过跟踪运货车的方式“追查”到了源头天星村,于是武汉商贩蜂拥而至,收购商的垄断势力被打破,葡萄的产地收购价从1.3元/斤涨到1.55元/斤。⑩

2006年后,天星村到武汉的销售渠道发生了变化,村民以小组为单位,成立了贩销组织,与武汉商贩合伙经营贩运,纯利润五五分成。本地葡萄种植户掌握了流通的渠道,获得了巨大的效益。

天星村的葡萄生产者大多也是葡萄商贩……天星村本地的葡萄商贩源于贩卖葡萄的纯收入往往只是种植葡萄纯收入的20%左右……绝大多数兼营葡萄贩运的农户宣称,其贩运葡萄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赚取差价,而在于使自己的葡萄有一定的定价权……由于葡萄种植户对本地市场更为熟悉,并且能组织相当大一部分货源,因而得以掌握相当大的定价权。(11)

农民对流通环节的这种控制几乎实现了前面提到的理想化的情况:农民的销售价等于消费者的终端消费价,农民获取全部的利润。武汉市场和天星村的产地收购价高度趋同,甚至一度出现产地批发价和武汉销售价格同为1.8元/斤的情况。

可资比较的是天星葡萄的宜昌市场。天星村销往宜昌的葡萄流通环节不由农民控制,20余个本地商贩形成了垄断势力,与宜昌市场上的垄断团伙联合垄断了天星村葡萄在宜昌的销售。由此葡萄在宜昌的售价为3.2元/斤,(12)远高于在武汉的售价。这使得一度是天星村葡萄重要销路的宜昌市场萎缩了。

交易场所的垄断盈利经营也会对农民不利。在上面提到的大连蔬菜的案例中,市场摊位费占了批发环节总费用的46%,是最大的一部分。中国的批发市场公益性很弱,全国43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是盈利的。

批发市场的各种杂费和罚款名目繁多,进场费也在

--------- 不断涨价,但是除了被收钱,他们得不到任何信息服务……赵尔烈所在的八里桥市场是一家国企,他毫不讳言地说,“我们也是挣钱第一,我每年都有任务指标,必须完成,而且每年纳税1000多万元,这些都是从场租费和进场费中来的,必然也会传导到菜价中。”(13)

由此观之,“卖难买贵”不奇怪。我国现有大型产地(含产销结合)型市场2631个,占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的72.9%。(14)若每个市场都能纳税1000万元,那么总的年盈利的数量级将达到千亿级,这部分都是从中间环节利润中分得的。高额的市场管理费用,在产地市场无疑会体现为高额的成本向农民的传导,使其丧失部分收益。市场准入的垄断性降低了农民的相对地位。

市场的人为分割导致了竞争的不充分,进而也导致了分散的农民地位相对低下。我们也可以看出频繁见诸报端的“城管殴打驱赶小贩”一类事件背后的利益驱动了。

市区内对三轮农用车的限制使东瓦窑市场成为合林蔬菜基地蔬菜销售的唯一选择。根据合林基地一瓜农描述:八月份质量上乘的黄瓜在超市的收购价在1.3元/斤左右,但由于市区限制农用三轮车行驶并且超市一次收购量不如东瓦窑菜市场,无奈优质黄瓜只能以0.7元/斤的价格在东瓦窑菜市场销售。(15)

(二)资产专用性与垄断势力

很多时候,农民只能选择生产已有销路的产品,而生产这一产品的资产可能具有专用性,即一旦投入,就只能用于生产该种产品,这会陷农民于被动的境地。奶农面临的就是这种情况。奶牛饲养成本高昂,而且除了挤奶别无他用,一旦被拒绝收购,那么只能自己承受亏损。据农业部调研组的调查,黑龙江奶农承担整个生产链条中53.7%的成本,利润只占1/3。(16)2010年饲料的价格上涨了近50%,都由奶农承担。在市场波动时,由于奶牛不能抵押贷款,奶农扛不住高昂的养殖成本,纷纷忍痛杀牛,蒙受巨大损失,“小农户、大市场”中蕴含的市场风险都是由资产高度专用的奶农来承担。(17)

三聚氰胺事件后企业向奶农转嫁成本的例子也很能说明问题。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当地企业常常拖欠奶款,牛奶收购价完全由企业决定,拒收也时有发生,调查的24户奶农中有一半表示企业有压低价格、拖欠和拒收的行为。农户只是廉价产品的提供者,在河北的11家企业中,有利润返还的只有3家。(18)

高度的资产专用性是垄断势力的催化剂。雀巢公司在黑龙江的收购点在收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的规定,每桶奶的计价比实际都要少1公斤,当地的奶农无奈地表示“已经习惯了”,而公司背后还有地方政府的保驾护航,奶农只能把奶卖给雀巢公司。(19)

(三)非市场垄断手段

比较极端的垄断势力往往被称为“菜霸”、“肉霸”、“棉霸”,借助非市场手段维持垄断势力。表2总结了部分近些年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其中很多案例甚至涉及争利导致的命案。(20)由此可见,作为具有垄断势力的中间商,“菜霸”一方面打压其他上下游的小批发零售商,一方面直接人为分割市场,阻碍自由竞争。这一现象出现在全国各地各个行业的市场上,而蔬菜市场最为严重。

这些销地市场的垄断势力也常常不是靠市场手段维持的:

9月初,棉花刚刚上市,地方黑恶势力就控制了大同湖的棉花市场。他们网罗了二三十个“小混混”,把守了大同湖与外界联系的各个主要出口,开着小车、摩托日夜巡逻,防止棉农“擅自”将棉花运出。他们强行低价收购棉花,对棉农肆意盘剥。(21)

在违背市场秩序的经济垄断与违反法律的暴力垄断之间很难划出清晰的界限。中间商的高度分散性及农产品收购贩卖的低门槛使得很多时候垄断价格只有靠非市场手段来维持。

五、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密集出台了农业产业化政策,80年轫于沿海地区的“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逐渐为政策所肯定。龙头企业带动,或称“公司+农户”的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形式,这一模式最早由泰国正大集团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用于肉鸡饲养产业的组织。最初公司自办养鸡场,但是达到一定规模后疾病导致的损失过大,且规模效益不明显。公司管理人员发现把饲养环节分散到农户能提高效益,于是采取了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随后这一模式在养殖业内得到了普遍的推广。(22)截至2009年,各类龙头企业的原料农产品供应多数来自订单收购的产区基地,而不是依靠企业自建自营的生产基地,前者涉及土地面积是后者的6倍。(23)与龙头企业发生订单收购关系的农户达4668.4万户。(24)

从这一模式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农户”实际上是把全产业链的农业企业的生产环节从企业中分出去,用产品收购关系代替劳动关系,从而转嫁了公司承担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农户的关系仅限于订单收购,那么这与“中间商+农户”是基本相同的,是规范化的“中间商+农户”模式,更多的强调了企业与农户的风险共担,政府介入也更深。

同样是收购关系,与纯粹的中间商收购相区别的是,这种模式一开始就试图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收购关系,以保障加工企业的原材料供应。这种加工企业与中间商相比,对生产环节的介入深了一层。企业固定向农民出售鸡苗、饲料,提供技术指导,订立收购合同,收购价随市场价格浮动。但是这种订单关系非常不稳定,违约率较高,市场波动使得双方都有打破稳定收购关系的冲动。其中双方会以不同的方式应对对方的违约,农民往往聚集起来向基层政府施压,迫使其出面斡旋,因为若公司拒收,农民辛苦劳作却一无所获,地方政府出于民生和维稳的考量有介入的可能。(25)而公司方面为应对农民违约,一般会采取经济手段,因为毕竟农民不是公司的雇工,他们的产品所有权也不在企业,即使农民“擅自”把产品卖给出价更高的其他中间商,企业从法律角度也无可奈何。除采用稍高于市场价的保护收购价之外,公司还会采取收取“隐性押金”的手段,比如在出售鸡苗、饲料和疫苗时,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出售,养成后再以同样价差的高价收购回来,“高进高出”;若农民以市场价卖给其他人,就相当于放弃了购买鸡苗时隐含在价格中的押金。公司之所以有向农民出售鸡苗的专权,一方面固然在于公司在当地的垄断势力,另一方面也在于农民对一份稳定收入的渴求。(26)由此观之,主动权掌握在公司一方的手中。比如在云南雀巢公司的案例中,保山市政府试图说服公司提高给农民的收购保护价,但是区域竞争使得雀巢公司立即转向普洱县下订单了;云南的另外一个案例表明,若是市价低于保护价,企业可以简单地通过提高提供给农民的原材料价格来弥补机会成本。(27)

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使得公司产生了进一步介入生产的动力。比如一些出口企业或瞄准国内高端市场的农业企业,仅采取订单收购和一般的技术指导是不够的,放任农民自行生产的产品往往达不到要求的标准,于是新的产业模式应运而生:“公司+基地”,即公司通过出资对土地进行大额的基础设施投资,或为农户贷款投资提供担保,然后将农民集中到这个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若是禽畜养殖业,则按照养殖量支付计件工资,(28)种植业按月支付工资,(29)或者更直接,按照农民的劳动天数,“算工分”支付工资。(30)这时农民的雇工身份就变得更清晰了:公司进行大额投资,生产集中在一定区域,有专人进行管理,市场风险由公司承担,农民获取工资收入,所得产品归公司所有。有些地区还发展出更复杂的产品所有权设计,比如云南的保山大红坡亚热带经济作物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激励农民生产,设置了生产定额,定额内的收成公司与农户分成,之外的全归农民,而农民若将产品擅自带回家或者出售,则会被视为偷窃行为,这是在中间商收购模式下无法想象的。(31)若把产品所有权当做衡量半无产化程度的指标,这更说明了半无产化的渐进性和连续性。

从“中间商+农户”到“公司+农户”,再到“公司+基地”(或是“反租倒包”),资本与农民的关系一步步从收购关系过渡到雇佣关系,农民原来仅体现在流通领域中的从属性也一步步地扩散到了生产领域。公司是否选择介入生产领域,取决于其对产品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是否有更高的要求,或取决于是否需要稳定的原料供应。农业产业化中一个重大的但是相关探讨很少的问题是,现有的农业产业化实践是把农民像雇工一样组织起来,还是像个体业主一样组织起来?不同的组织形式有着完全不同的经济含义和结果。

六、结论

半无产化并不是说农民收入水平低下,而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认为农民虽然在生产领域是自主的,拥有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能否实现却取决于流通领域。而权利无法完全实现的原因是,农民在收购市场上面临着凭借市场手段或非市场手段维持的垄断势力,在生产环节中所具有的自主性在流通领域中丧失了。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高度分离不仅导致了理论界所说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为农民半从属于商业资本提供了可能性,导致了农民的半无产化。

另一方面,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高端农产品消费市场的扩展使得一些农业企业产生了变革制度的倾向,导致了“公司+农户”、“公司+基地”模式的产生。作为中间过渡形式,这清楚地展示了随着资本对生产领域介入程度的不同,农民的半无产化程度不同。

这样我们就找到了小农经济在高度市场化的经济体中广泛而稳定存在的原因:广大小农不仅具有小资产者的身份,还具有无产者的一面,经营破产的小农就像自带生产资料土地的农业工人一样,还会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存续下去。“中间商+农户”模式下,农民也有成为雇工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往往会成为现实,虽然不是稳定地从属于某个企业,但却是不稳定地半从属于各个商业资本。

对于中间流通环节还有必要做出细致的区分,中间商中既有倒买倒卖蔬菜维持生计的小商小贩,也有大蔬菜商,还包括各种规模的龙头企业。参与分配中间环节商业利润的还有公路、市场运营商。垄断经营的公路与市场共同参与分割商业资本的商业利润,带来了抬高终端销售价和压低起点收购价的压力。为改善生产条件而进行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建设固然需要大量的投入,但是要通过抽取农业剩余的方式来收回成本必将给农民和消费者带来过大的负担。对此,我国现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减免农产品市场的摊位费,开辟运输绿色通道减免过路费等,其长远效果还有待观察。

在流通方面,我国出台了“双百市场工程”(百家大型批发市场系统和百家大型流通企业系统)等一系列政策。在生产领域,决策者的思路是“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32)配合一直以来都在推进的农业产业化,但是鲜有旨在发挥农民组织在流通中的主动性的政策。要使农业成为农民增收的引擎,不能就生产论生产,或就流通论流通,而是需要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改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在流通领域中的地位,比如强调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流通领域中发挥的作用,而不是简单地仅推进生产合作社发展,或是单纯地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注释:

①陈锡文:《工商资本下乡后农民从业主蜕变成雇工》,载《东方早报》2010年8月8日。

②商业资本是指剥离掉商品运输、搬运、包装、加工、销售中介服务等流通环节发生的具有现实价值的物质与劳务投入之后,中间商或其掌握的货币资本所执行的功能:通过买低卖高进行的自我增殖,并在均衡时各商业资本获得平均利润率。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在扣除一切中间的物质劳务成本之后,商业资本或中间商总能获得一定数额的利润,用人力资本理论解释也好,说成是“企业家精神”的要素贡献也好,或是商业资本的垄断利润也好,总之这一差额货币量是客观存在的。换句话说,在执行实际的商品流通职能、提供社会服务之外,商业资本具有自我增殖的能力,不管这种能力的来源是什么。本文所讨论话题中隐含的关系即是这种“纯粹”的商业资本与农民的关系。实际上这一纯粹商业资本在现实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中国农产品流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农产品运输总值中的70%通过第三方物流实现,商 业资本日益摆脱了这部分就其本质来说非必要的职能。对于纯粹的商业资本来说,包装、运输、摆摊贩卖只不过是为了实现自我增殖而“不得不进行的讨厌事”。

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农产品流通发展报告(上)》,载《中国流通经济》2009年第1期。

④陈锡文:《去年农民收入增长最主要因素是工资增加》,中国网,

⑤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方法是用农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乘以当年农业总人口,得到农民出售农产品总收入;用城乡居民人均食品消费额乘以当年总人口,扣除食品加工业产值,得到消费者为农产品支付的总价格。由于没有扣除净出口总额、棉花等非食用作物总额,出售农产品总收入会比实际偏低。

⑥孙侠、张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成本构成与利益分配:基于大连蔬菜流通的案例研究》,载《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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