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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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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

第1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记者采访了“伟嘉安捷”顾问,他给予了详细解答。

部分中低收入借款人将受益

(1)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提高,更多贷款购房人群将受益

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来看,随着央行的不断加息,尽管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有所调整,但是相比于商业贷款利率还是低了1%,所以,公积金贷款也就成为越来越多中低收入购房群体所使用的贷款方式。而此次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由40万调整到60万,对于大多数准备贷款买房的人群来说也将会受益较多。

(2)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提高,将会促进其使用人群比例的增长

以往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所以才会转向申请商业贷款,而今公积金贷款的上限额度提高至60万,对于大多数购房人群来说,还是愿意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公积金贷款使用人群比例的增长。

(3)案例分析:

唐先生,40岁,国家机关公务员,月收入3000元。目前,在亚运村一带看中一套面积70平方米的二居室,评估价60万。唐先生夫妇多年积攒20万元,购买这套房屋需要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可能为40万元。唐先生拿不定主意的是,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还是选择商业贷款买房?“伟嘉安捷”专家列表如下:

“伟嘉安捷”顾问指出:依上表所见,以唐先生贷款40万元买房为例,如果其贷款年限为15年,那么,在基准利率下,公积金比商贷共节省91099.29元;在优惠利率下,公积金仍比商贷节省约48120.30元。

如果唐先生的贷款年限为20年,那么,在基准利率下,公积金比商贷共节省129698.79元;在优惠利率下,公积金仍比商贷节省约68279.74元。可见,公积金贷款买房省钱优势明显。

对二手房市场影响不大。

(1)目前,并非所有购房者都能享受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根据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借款人如申请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需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评定,如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贷款申请人,那么其贷款额度可以在原来可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以在原来可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5%。另外,如个人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还要根据借款人的月收入确定其偿还能力,并设置具体的贷款金额。所以,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上调至60万,也并非所有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都能享受到此优惠政策。

(2)公积金贷款申批时间较长,部分业主不愿接受买房人申请。就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而言,公积金贷款利率低、还款方式灵活等特点,是许多购房人贷款买房时较为愿意使用的贷款品种。但是,对于大多数卖房业主来说,却不希望购房人通过公积金贷款来支付其总房款。因为,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中心和银行三个单位,通常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全程办理时间大概为一至二个月左右。正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间较长,银行放款时间不如商业贷款那样快速、及时,所以,造成了多数业主更愿意将自己的房子卖给那些全款付清或者选择商业贷款买房的客户。

第2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从2008年7月份开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将统一为12%。与此同时,2008年北京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也由2007年的2166元提高至2392元(由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贷款专家指出,与此前《北京市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8%~12%的分档缴存比例相比,统一的缴存比例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尤其是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为个人和公司共同负担,缴存比例的统一意味着公司将增加员工的公积金的福利,大部分北京市民的公积金缴存额也将有所提高。

随着缴存额的提高,可供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也会有所上升。由于公积金贷款具备低利率的优势,此举的推出也有望为更多的买房人带来实际的优惠。那么,北京的买房人可以怎样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呢?

公积金贷款最高达78万元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规定,凡是购买自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人,只要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的人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众所周知,公积金贷款使用优惠的贷款利率,如目前1―5年期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77%,5―30年期的利率为5.22%,远远低于同期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如果能够充分地使用上自己的公积金贷款,无疑能够大大降低贷款买房中的利息负担。那么,北京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呢?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在此基础上引入了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可上浮15%,即69万元;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即78万元,这也是个人可以获得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不过,具体到每个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多个因素来确定。包括贷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等等。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给出的测算方法是:首先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基础上,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指通过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之和)留足40%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等额本息还款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就是最高可贷款额。

举个例子来说,方先生与太太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方先生每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1200元,方太太为600元。因为是单位和个人各出一半,以12%作为统一的缴存比例,可以计算出方先生和太太的月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2500元,月收入之和为7500元。扣除40%的月生活费后,每月可供还款的最高金额为4500元。假设他们想申请的是15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为5.22%,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法下的月还款额为80.23元。那么他们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就可以通过4500除以80.23得到,大约为56万元。

当然,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是一个供参考的额度,最终的贷款额度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限制)、最低首付款要求及个人信用评估等多重因素。

如对于首付款的要求,主要是按照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或者以下来区分的: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要达到房款的30%;90平方米以下的非政策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下的政策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等,首付款达到10%即可。

此外,对于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及期限,只要是以前夫妻双方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使用了公积金贷款但已经还清,就可以享受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以及期限等。换句话说,目前公积金贷款对于第二套房没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组合贷款使用限制多

尽管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较高,但对于一些购房人来说,单纯的公积金贷款可能还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也由此应运而生。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只与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虽然按照规定,所有的楼盘和项目均可以采用组合贷款,但是记者以普通贷款人身份分别致电这几家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信贷部咨询时,工作人员答复不尽相同,有的银行所有楼盘均可以做,有的银行则称,只有和本行有合作的房地产项目才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受此限制,建议买房人务必多了解需要购买的楼盘的贷款条件与信息,以便于进行贷款规划。

同时提醒你的是,如果你遇到开发商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时,可以拨打北京市建委的热线投诉。根据北京市建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公积金贴息贷款

在组合贷款外,北京的买房人还有一种选择,就是采用公积金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贷款,适用于一些指定的贴息项目,或者那些有公积金贷款资格但额度又不能满足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给予利息补贴。

对于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标准,现有的规定是: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差进行利息补贴;商业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进行利息补贴。每年的6月、12月,住房公积金贴息中心会根据协议规定时间把贴息打到贴息贷款人的账户。

此外,公积金贴息贷款中,并不是这笔贷款的所有额度都享受贴息,而是在公积金贷款额度内的享受。具体来说,假如你所核定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40万元,而需要从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是50万元,那么你所能享受的贴息的贷款额度就是40万元,余下的10万元不能享受贴息。

公积金贴息贷款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公积金贴息贷款可以在北京的所有银行办理。但由于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补贴由北京财政控制,因此贴息贷款每年有总的供给额度的限制,这很有局

限性。

记者了解到,对于组合贷款与贴息贷款这两种贷款形式,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主推的是组合贷款,正常情况下,20天左右即可办完。另外,组合贷款所涉担保费和评估费用比较低,而贴息贷款虽然手续简便,但受额度局限,且担保费用和评估费用要远高于组合贷款。由于最近一两年内贷款中心不作为主要业务推广,因此限制也比较严格,并不容易申请。

无法直接冲还贷但可逐年提取

与其他省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贷的方式相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有推出公积金余额直接冲还贷的业务,但是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个人可以自己通过提取的方式进行贷款的冲还。

记者了解到,公积金余额提取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购买自住房时没有使用贷款的,夫妻双方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但累计提取的额度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果购买自住房时使用了住房贷款,夫妻双方也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但如果贷款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夫妻双方就可以每个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这里的实际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应该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另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取,除了每年一次或者一个季度一次的政策硬性规定外,没有其他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按照流程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但今后进行连续提取时,按年提取或是按季提取必须与上次提取的时间相隔一年或一个季度。

公积金余额也可付房租

除了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提取还贷之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还可以用于支付房租。

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当家庭的房租支出超出了这个家庭工资收入的5%时,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3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首付计算方式:首付款=总房款-客户贷款额。新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三成,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90㎡(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80%(首次贷款额度最高可达80%)。总的来说,按照现有的首套房执行标准就是: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买房的月供计算方式主要是:

1、等额本息还款法,因月供压力小不会降低生活质量。在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最少,以后利息支付逐步减少,本金逐步增加,但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金额(本+息)。它比较适合收入低且积蓄少的年轻人,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指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息逐月递减,每月偿还金额(本+息)逐渐减少。总共偿还的利息比等额本息法要少。适合收入高且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总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款本金)*月利率。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5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种类

(一)贷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特性就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这部分职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满足其还贷的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已不像以前有一个稳定的“铁饭碗”撰在手里,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这样,这部分职工会因为突然的失业导致收入减少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存在潜在的逾期风险。

(二)委托银行带来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其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托银行在监督方面就会放松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签订的《借款合同》会失去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合法有效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会造贷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风险。

(三)开发商的诚信风险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大部分来至商品房的期房贷款,根据贷款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必须在商品房主体工程封顶时才能贷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在开发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可以抵押担保贷款,部分开发商在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能主体才是框架结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别缺乏诚信的开发商由于挪用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使购房户不能按时入住,甚至出现项目“烂尾”工程,从而导致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开发商的合同纠纷转嫁给贷款方造成贷款风险。

(四)借款人信用风险

由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征用系统,对于个人信用的核心内容如:当前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还无从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银行借款也不得而知。这样由于借款人的债务过多而造成的恶意逾期会造成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五)还款期限风险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这样使贷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还款期限越长,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价值变化也越大,贷款风险就会增加。

(六)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对抵押住房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二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三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拍卖收益低于未还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七)国家政策调控风险

国家政策调控风险主要来至房产市场过度高扬或过度低迷时,通过相关政策的出台来调控房价,保持国家各项政策的稳定。当出售的房屋价格与其价值违背过大时,就会适时的调整政策来控制。当房价上扬时,风险较少,而房价走低时,就会带来逾期贷款或恶意不还贷款的风险。

(八)不可预见性风险

不可预见性风险主要来至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抵押物的灭失或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审查贷款资料,根据其贷款偿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

贷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和偿贷能力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在审查贷款资料的时候,要严格核实贷款人的单位性质、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以及购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住房。应该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偿贷能力等级划分。通过合理的等级划分,控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对防范贷款风险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体系联网,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共享。能从该系统中了解贷款人的基本资料和经济信息。对其已经多次贷款目前还有未还清的帐务了解或者其以前贷款并还款的相关信息,适当调整其贷款额度,防范恶意贷款带来的风险。

(三)前台受理人员告知制

前台接件工作人员应该对每一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职工详细解释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还款义务会带来的利害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应明确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恶意逾期还贷。

(四)建立对委托银行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与受委托的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评分标准》,同时要不定期对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抽查。中心贷款部门应与委托银行保持信息的通畅,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状况以便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建立开发商连带保证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大部分都为期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再开发企业担保,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待房屋、土地两证办理并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才能换发《房屋它项权证》。并强制开发商尽快的给购房户办理房屋两证并换发《房屋他项权证》。为避免保证责任流于形式,建议要求开发商在保证期间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六)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风险

严格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对产权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办理贷款手续;对用期房抵押贷款的,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资质、五证和抵押楼盘的施工进度情况。

第6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1.归集缴存方面,首先公积金覆盖面低,许多单位未给职工缴存公积金或只给部分职工缴存公积金,造成相当多的职工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这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次,缴存公积金的差距过大,据人民日报2013年1月7日消息,同城不同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高达141倍,公积金缴存的差距,本质上是收入的差距,从而造成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为避税手段,造成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是很多单位只执行公积金缴存下限规定,而不执行上限规定,随意突破上限,而住房中心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对上限只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具体到执行中,各城市依据自身情况而定,这就为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借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之机,提高本单位职工福利。

2.提取方面,首先骗取公积金现象和利用关系套取公积金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职工利用关系或和开发商串通,以购买住房为名,伪造假合同、假手续提取公积金,造成公积金资金紧张,无法很好保障职工住房贷款的需要。其次,住房公积金支取只能是用于购房、建造住房,而租赁房子的家庭却无法提取公积金。

3.贷款方面,首先我国目前无法实现公积金全国联网,职工只能在公积金所在地买房才可以公积金贷款,在别的地方则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其次,公积金贷款手续繁多,限制条件多,审批时间长,且一些低收入职工因工资低,受缴存额少的限制,很难申请到足够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后,公积金贷款存在使用不均现象,高收入人群可以重复购房,重复使用公积金贷款,重复享用公积金的优惠,而低收入人群,由于无法支付房款首付,而终身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由于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都很低,造成公积金优惠被少数人利用,而广大缴存户的利益被少数人占用的不平等现象。

4.资金方面,公积金资金量大,而使用率普遍不高,沉淀资金大,近一半的资金在银行里闲置,产生负收益,严重影响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同时监管机制不健全,对归集规模达万亿元的巨额储蓄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公众看不到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年报,公积金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造成资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公众无法获得其资金是否安全的信息。

综上所述,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只有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才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对上述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必须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解决,防止其成为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归集方面,首先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类未建立或未全部建立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其次,要严格落实缴存额度和缴存比例上限,加大对不建立公积金及随意突破缴存上限和下限的单位的处罚力度,以此缩小日渐扩大的缴存额度差距。当然公积金缴存差距更多缘自收入的不均衡,和收入一样,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杜绝大锅饭,又要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公平正义。

2.提取方面,规范公积金管理,严格公积金提取的审批手续,杜绝一切违法提取公积金的现象,保障公积金管理中资金的安全使用,同时,扩大公积金支取使用范围,使其可用于租房、交物业费等住房相关的各项支出,对于困难家庭,可以用于子女上学、医疗等应急支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3.贷款方面,首先尽快建立公积金全国联网,使职工无论在全国任何地方买房都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其次,更新观念,简化贷款手续,不断取缔各种限制条件,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另外,公积金贷款政策尽量向低收入群体倾斜,提高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贷款额度,让低收入者也能买起房,同时限制高收入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逐步实现公积金使用的公平合理。

第7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贷款业务的委托)

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贷款偿还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条(房屋类型)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贷款期限)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第九条(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三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的提出)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

(二)房屋买卖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的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手续的办理)

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贷款资金的支付)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借款人与非同户直系血亲的关系,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九条(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的继受履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约放款的责任)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逾期还款的责任)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审批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办法)

第8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梯级购房还能玩吗

近一段时间来,有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成了时下市场的一大热点。其实早在此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就曾于9月27日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该通知之后,是以个人还是以户为单位执行房贷政策,一度成为商业银行执行政策的分歧点所在,也是这几个月来人们关注的焦点所在。

一切似乎终于“水落石出”,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而除了这一点之外,最值得关注的是央行、银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那么如果日后银行真的照此执行,记者认为其对市场就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从这一补充规定的实际效果来看,记者认为其对“换房族”的影响要远远大于“炒房族”。“炒房族”无非有两种情况,二种是资金实力非常雄厚,买房无需贷款,所以也不会受到政策的限制;另外一种需要通过贷款来投资房产,但由于他们购买了多套房产,所以9月出台的政策早已使其受到了限制。而这次由于有了贷款还清也算“二套房”的说法,无疑对那些“换房族”的影响是首当其冲。很简单的道理,大部分自住者买首套房都是要贷款的,如此一来已经进入了“受限”的行列,贷款利率从“优惠”到“罚息”25%的提高比例无疑大大加大了他们换房成本,从而会使许多购房者放弃原来的购房计划。最为直接的,这无疑会打乱不少购房者原来的梯级购房计划,怪不得一些人也发出了这样的感叹:“梯级购房,还能玩吗?”

张雯是一位公司白领,她于2000年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目前还有大约15万元的贷款未还清。现在其家庭的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所以打算将旧房出售置换一套住房,差价大约有60万元,需要申请银行贷款。但如果按照银行的最新规定,其贷款成数要降低、贷款利率要上浮,那么张雯的购房计划近期就难以实现。她这样感叹道:“银行制定新的贷款办法,目的是控制过度投资的风险,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就会损害到像我这样自住型购房者的利益。”

其实像张雯这样依靠梯级消费逐步改善住房条件的市民并不少见,这种消费理念也是得到政府有关部门鼓励的。所谓梯级购房,就是在一个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先租后买、先买旧后买新、先买小后买大、先买普通后买高档、先投资创业后安家养老的购房理念。据了解,2000年前购房的市民中,有不少已经有了置换旧房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按照发达国家人们平均7~10年改善一次住房的频率,今后几年,我们很可能会进入一个换房消费的期,而其中第一套住房办理了贷款的购房者占有不小的比例。如果银行第二套房贷款的利率实行上浮,对这部分购房者来说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他们必须为第二套房长期支付高额的贷款利息。

那么,梯级购房还能不能玩呢?答案显然还是肯定的。但为了顺应“政策”的变化,传统的梯级购房观念已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我们在购房时也需要引进许多新的“理念”。比如,以前你在购房时可能不必考虑像面积、人口这样的问题,而现在你必须非常现实地面对这一问题。为了降低日后的换房成本,你也必须为自己设计一条更为合理的购房“路径”,对面积大小、人口变动以及生活状况等多加考虑,比如在首次购房时可以把面积控制得小一些,把购房面积和人口做更好的“匹配”等等,从而能够实现自己的梯级购房梦想。

如何应对要讲策略

根据《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于梯级购房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尤其是如何操作,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如何调整呢?记者认为应该将面积和人口数量这两个因素全部考虑进来。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尚未购房但准备采用梯级购房理念逐步改善的;第二种则是已经按照这种理念购买了第一套住房的,这两种情形都受到了政策的影响。

未置业:紧盯面积指标

对于还没有购房的人来说,如果准备运用梯级购房理念逐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那么在购房时除了对物业品质、地段、房价等诸多因素进行考察之外,还应该考虑物业面积与家庭人数之间的比例。

必须明确的是,在购买第一套小面积住宅时,面积不能超标,也就是说,家庭人均面积不能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否则在换房时,将会以第二套住房来算。因此在购买第一套住宅时,对人数这个因素马虎不得。

案例:上海的张先生与太太婚后不准备生小孩,目前准备购置一套小面积物业过渡,并打算在201 0年换大房。张先生准备在中环线附近购买第一套房产,他手中大约有50万元的存款,可以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的两房。而同时考虑到居住的舒适度,他也倾向于选择面积大一点的两房。张先生的父母远在江西,另有兄弟照顾,岳父、岳母也不打算跟他们一起居住,因此对于他们来说,这个家庭的人数只有两个人。

如果在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出台之前,首次置业时,他们只需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挑选一套面积适中的小房子便可以了。但在房贷政策实施之后,张先生所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房价的问题了,还要考虑面积因素。

根据建设部公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上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33.07平方米,考虑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会逐年增加的事实,假定2010年上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那么张先生现在只能挑选72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如果他第一次购买的房产超过这个标准,那么他在换房时如果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就必须按照上浮的利率标准执行。

由此及彼。对于一个家庭人数达到三人,甚至三个人以上的置业者来说,条件则可以适当放宽一些。如同样以上文的张先生为例,他们准备婚后要一个小孩,同时将父母接过来一起居住,那么他们现在购买的第一套住宅时则可考虑面积较大一些的房子,但是其中有个先决条件,即必须在小孩出生之后才实施换房计划。

当然,在考虑未来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时,可以考虑每年的住宅建筑面积的增量。如根据上海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

据显示,从2000年-2006年,上海市区人均使用面积每年的增幅维持在3.3%~7.4%的水平,因此在估算未来几年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时,可以参照该数值。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未来开发量可能会减少,那么其增长幅度会放缓。

置业后:考虑人口变数

对于此前已经按照梯级购房思路置业的购房者,现在遭遇第二套房贷政策,那么如何应对呢?

案例:三年前,上海的李先生在浦东世纪公园附近购置了一套面积达71平方米的两房。按照他当初的想法是先做过渡之用,等到条件改善之后再换大房。两年前,李先生与妻子先后跳槽进入外企公司,家庭收入大幅提高。

目前两人工作已经稳定,李先生夫妇两人也准备迎接小宝宝的到来。但是现实问题摆在了他们面前,如果小孩出生之后,必须将父母接过来帮忙照看,这样的话肯定会显得比较拥挤,因此两人想赶在小孩出生之前,先完成换房计划。

但现实问题是,按照现行的金融政策,李先生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5平方米,已经超过上海的人均面积33.07平方米,如果再次置业,不但首付要提高四成,肯定也享受不到优惠利率,那么他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按照上调后的利率执行,李先生的购房负担肯定会增加,如金额为50万元的20年期按揭贷款,按目前的优惠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5775.65元,但如果执行第=套房政策,年利率提高到8.613%,月还款额将为4574.94元,每月增幅为601.1元(模拟计算可见表)。

仔细分析之后发现,虽然目前李先生家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了上海的平均水平,但是由于其超过幅度并不大,而考虑到上海每年还有新的项目投入市场,指标会不断增加,因此有两种应对方案。其一是暂缓换房计划,稍微等待一些时日,等到达标之后再考虑换房,而这个过程也不会过长。其二是在小孩出生之后再考虑换房,因为随着小孩的出生,家庭人数增加一个,会使得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大幅减少,从而在换房时还能享受到优惠利率。当然,第二种办法对于超标幅度较大的情形尤为适用,如在第一次置业时在郊区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两房,对于两口之家来说,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了50平方米,这已远远超过了现在的平均水平,不通过增加人口的办法,除非不准备换房,否则无法规避。

几个细节不容忽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到《补充通知》的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碰到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可能会想到一些规避方法。当然,如果是合理运用游戏规则进行规避,这无可厚非,但如若想出一些歪点子来,这不但于事无补,说不定还会起到反作用。

首先是不要考虑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政策。据了解,目前央行已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征信系统,因此夫妻双方贷款购房均有资料记录,通过征信系统便可查个一清二楚。有关专家表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虽然可以将债务转移到一个人身上,但是另一方的贷款记录却无法抹掉,再次购房时,可能还是按照第二套住房来算。

第9篇: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范文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一)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潜房委发[20*]3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6%—10%,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20*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单位(含中央和省直管单位),可以由原来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6%—10%提高到6%—15%。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工资性收入,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凡过去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迅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及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于30日内分别办理公积金的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分别办理帐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帐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

(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已逐渐步入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就近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在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帐户的,可在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办理转帐手续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换取收据。

二、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职工个人确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条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批后方可提取。严禁违反《条例》规定提取公积金挪作他用。

(二)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凡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可根据《条例》和《*市职工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贷款实施以下两种方式:

1、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5—8万元,贷款时限1—8年,每月定时等额偿还本息,贷款利率1—5年为3.6%,6—8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

2、房屋抵押工资卡质押担保贷款,即将贷款人(指实行工资卡发放工资单位的职工)的住房进行具有法律效力评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和工资卡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其工资卡和存折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然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贷款额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0%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1—5年为3.6%,6—10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每月定期定额从贷款人工资卡上划转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至其贷款全部偿还完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工资卡及存折归还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法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制,谁审批,谁终身负责,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零风险。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营运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据准确,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储存安全、正常营运和有效增值,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缴交单位与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