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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发证机关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三章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xx〕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第十条 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四章 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为企业且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注册地址)市或县(市、区)级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可以提出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三)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四)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要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如企业有变更事项,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服从安监部门管理,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取得二级以上达标证书),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但仍需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才可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如在延期时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应提交发生变更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如需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交申请时,需首先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后在线打印申请书,连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发证机关。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五章 发证机关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或行政许可工作点)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于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现场核查,应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七条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由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后,要由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报发证机关备案。有储存设施的,还需要提交评价机构的复核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本着谁发证,谁存档的原则,对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进行存档。
第七章 经营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初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市级发证:鲁X安经〔YYYY〕QQQQQQ号;
县(市、区)级发证:鲁X(Y)安经〔YYYY〕QQQQQQ号。
其中:X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济南A;青岛B ;淄博C ;枣庄D ;东营E ;烟台F;潍坊G;济宁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滨州M; 德州N; 聊城P ;临沂Q; 菏泽R;莱芜S。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Y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县市区名称代字缩写;
QQQQQQ表示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
举例:济南市级发证:鲁A安经〔20xx〕000001号;
济南市中区发证:鲁A(市中)安经〔20xx〕000001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由各发证机关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自行购买。
第三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暂时由各发证机关采用打印模板进行打印,登陆 下载中心书籍软件,点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软件及使用说明下载。国家安监总局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系统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安监部门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细则的编号规则和证书格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换)发新证,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待证件到期后再按本规定换发。
第三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经营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实施前,对企业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xx〕2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包括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报告的签发日期距现场核查之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包括辨识材料)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发证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有储存设施或者租赁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储存设施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安监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本机关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各县级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市级发证机关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章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对于储存设施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跨地区租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发证机关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征询储存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对储存场所现场审查时应会同当地安监局工作人员一同审查。
第五十二条 对于经营方式的界定: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化品储存、周转业务并收取仓储管理费的经营行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或经营场所储存少量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实物(店面总质量不超过1吨)或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的经营方式;其余统称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仓储经营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协议,若储存设施由承租企业负责安全管理,则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由出租方负责安全管理的,则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第五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暂扣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经营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可以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推迟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交回原经营许可证。如无特殊原因,推迟延期换证时限不宜超过半年。
第五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申请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监局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4号)、《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5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52号)、《关于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60号)、《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85号)同时废止。
危险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险物品: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危险物品的详细分类参见IATA《危险物品规则》,危险物品品名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载明的为准,并参照现行有效的IATA《危险物品规则》。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管理
8.1 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 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摘 要 目前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已建立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条例及国家标准各层次的规范、技术要求已十分明确。但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的应用存在“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的特点,给核电厂危化品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本文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实践出发,指出核电厂危化品管理的突出隐患,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分析危险化学品在核电厂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对策以及日常管理经验的应用, 希望可以为其他核电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核电厂 危险化学品 隐患排查 安全管理对策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大量人民群众伤亡,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如2013年吉林宝源丰禽业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20人,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2015年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库爆炸事故,死亡173人,经济损失68.66亿元,并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天津危险化学品库爆炸事故之后,中国安监总局立即向全国下达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储、生产型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的通知,要求在行业内进行全面整治。这些事故的发生和国家有关危化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情况充分说明了危险化学品应用存在巨大危险性,以及加大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完善危化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然而核电不同于传统的化工行业,其危险化学品的应用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存在更为复杂的特殊性。安全风险与化工企业相比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以下介绍了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建设中的管理实践,并浅析核电企业在危化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核电同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提供些许参考。
一、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应用特点
与化工厂一般仅涉及该企业核心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这一特点形成明显的区别,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种异常混杂,这一特点决定了危险化学品在安全、应急、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对要求不明定,管理重心不够突出。这主要是由于核电厂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的辅助系统繁冗,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如水处理系统、蓄电池系统所需的强酸碱,发机电氢气冷却气系统、机械加工所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取水系统的杀菌化学试剂、电气、机械设备使用的大量油和冷却油、以及品种繁多的机械除垢剂清洁剂(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意味着风险类型更加复杂,不同危险化学品之间产生理化冲突的可能性增大,核电厂作为集电气、机械、机重、高空等各类安全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架构,这一特点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控均带来更大的难度。
由此可见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应用最大的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在大大宗危险化学品潜在引起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的同时,部分少量品种繁多、性质剧烈的危险化学品同样存在成为重、特大事故的源头。因此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的隐患排查任务要紧紧抓住这一核心特点,防控措施要周密完善,既要严防大宗危险化学品隐患,也要密切关注零星分布于库房、车间品种繁多的少量危险化学品。
二、核电厂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
(一)准备工作
要实施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隐患排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首先需要熟知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其次要求对于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管理构架要做到了然于胸,厘清核电厂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各个环节的行政、技术管理手段,这样方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合法、合规性排查。
1.掌握、熟知国家、部门、地方规章制度、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阐明了安全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法律职责,在保障危险化学品风险有效受控,防范重特大生产事故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须不折不扣加以贯彻和落实。核电厂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部门均应熟知、掌握与本厂有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高级别法律文件,核电厂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并逐条查验本厂的落实情况;我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的温湿气候、地质水文、洋流季风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这些因素均会影响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处置等个环节的安全决策,且危险化学品在各行各业应用十分广泛,故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要密切关注部门、地方颁布的规章制度、行政法规,尤其各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可能各不相同,在日常管理当中要仔细甄别,不可主观臆断。
2.厘清国家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
标准和技术文件是实现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保障,与其他行业标准相同,按标准化对象,危险化学品可分为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但由于危险化学品由于其理化性质决定的特殊性,我国在管理当中针对工业用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单行管理或技术标准,针对每一项危险化学品品名还普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管理。危险化学品标准、分类举例如下:
由于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的特点,涉及到的上述标准、技术及技术文件也错综复杂,作为承担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厘清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熟知本电厂所有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管理、技术、工作标准,结合本厂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理化属性、危险等级,做出一个清晰合理的分类。方能在风险排查中做到有的放矢,不出现重大岔错。此外在行业或企业当中如有更严格的标准或安全规范,核电厂也应择善而从,最大程序地降低风险。
(二)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方法
1.采取系统化排查和单项排查相结合。
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应结合核电厂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点,有针对性、统性地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患于未来。排查工作开展之前,建议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安排化学部门先梳理核电厂涉及的全部危险化学品清单,按化学属性不同予以分类,并查明储存或在线使用数量等信息。各部门则可按危险化学品的管控不同环节以及其属性分类两条路线收集电厂所有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备后用。具体的排查手段如下:
一是对照法规、条例和国家标准开展危化品管理系统化排查。
(1)重新辨识重大危险源,依据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逐项核查危险化学品中所有品名其数量或单元内总量是否达到构成重大危险源标准,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重新评估其监测、监控措施。
(2)逐项排查危险化学品库房设计是否符合按其理化特性所需的设计规范,包括危化品的防火等级是否满足当下防火设计规范,库房内的温湿度、通风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国家对剧、易制、易制爆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有一系列许可、备案制度,排查核电厂当前这些危险化学品名录,厘清库内储量,现场使用量及分布等;并确认相关报备工作渠道是否畅通。
(4)国家对毒害品、腐蚀品、易燃易爆品(包括易燃易爆液化气瓶)三类危险化学品制定专门的储存、养护标准,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库内储存的合规性,排查内容包括防火、环保、库房通风和温湿度、堆垛方式等,以及确定是否按规定建立日常及定期检查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应急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配置情况等。
(5)全面梳理和排查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程序是否涵盖危险化学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各个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建立闭合管理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百无一漏。
二是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有危险化学品开展逐项排查。
为防止出现个体上的疏漏,核电厂还应对所应用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开展逐项排查。排查依据有:a)某品种化学品单行的标准,适用于工业用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化学品,如工业氢、工业硫酸、溶解乙炔等;b)国际或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文件(MSDS或CSDS)。单行标准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对照参验,确保风险排查疏而不漏。
2.采用“矩阵法”达到风险全面排查的目的。
隐患排查思路,可用“矩阵法”来实现风险全面排查的目的,这也是我公司在天津危化品爆炸案后的专项整治工作应用的方法。排查中采用的“矩阵法”方法示意图如下:
危险化学品个体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各种属性不一的危险化学品在共用、共存中又产生更为复杂的交叉风险,“矩阵法”主要目的是为捋顺综合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之间的关系。从危险化学品设计、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各个阶段的行政管理要求的贯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属性、理化特征采取的危险源控制手段和防护措施落实两方面入手,使两方面排查工作做到统筹兼顾,相互参校。该方法可以保证危险化学品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出现纰漏。
(三)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可能的重要隐患
1.设计和管理方面隐患。
核电厂作为国家环评、安评控制要求最为严格的企业之一,其危化品相关系统、设施在设计之初一般不存在明显的缺陷,但危险化学品法规、标准更新迅速、性质温和的化学品代替品推阵出新,核电厂应特别关注合规性升级和新产品的更新。主要出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由于国家标准的更新,部分危险化学品库的设计等级已不符合当下标准。包括库房的建筑物等级,防火防爆,探测报警、泄爆面积等技术参数;
(2)报废处置流程不畅通,主要原因并非来自于公司未建立该制度,而是目前国家和地方出于对环境安全的顾虑,在回收废弃危险化学品方面存在诸多限制;
(3)国家有关易制、易制爆品方面的管控要求容易在一线作业现场出现失控,如车间内随意临时储存上述类型危险化学品。
2.现场具体安全措施落实方面。
核电厂现场广泛分布、诸多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容易在应用过程中产生如下安全隐患:
(1)库内的共存性不满足,现场使用缺乏数量跟踪、防盗防丢失措施,以及使用过程安全措施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
(2)有毒易爆气体场所,窒息性气体场所未设置探测仪表;
(3)现场的泄漏应急处置物资和设施配置不齐全,应急预案制定不完善等。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良好管理实践
(一)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定主体安全责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风险不仅产生于其应用中的各个环节,同时与核电厂多数部门的生产活动息息相关,核电厂采购、仓储、安全质量、消防、化学、运行、维修、技术等在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全部或部分承担了相关的生产活动。核电厂应厘清各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活动中的职责和分工,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或程序应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出清晰的描述。
危险化学品的职责应包括确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信息报备、出入库管理和日常巡查、防火防盗、定期专项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装备和设施等;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厂内运输、接收入库、现场使用、系统输送过程中的防泄漏、防静电、防腐蚀、防中毒、防火防爆等技术措施等。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建设
危险化学品风险要素极其繁冗复杂,核电厂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应建立常态化机制,切忌走马观灯,人浮于事,排查范围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指导文件,使排查、检查工作兼顾全面性、可操作性,这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指导文件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合规性情况,设计、管理与术标准的落实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设施的配置和功能等。具体来讲,隐患排管理更侧重法律法规落实、设计管理方面的缺陷、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日常检查由主要针对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体技术细节和参数要求的落实,落实危险源的有效控制手段,如库房通风及温湿度、应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货物包装严密性等。同时日常检查制度频率和范围不可随意确定,我国针对危险的质量安全检查周期有最低要求的限制,核电厂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好的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在危险化学品宏观管理和细节控制两方面做到统筹兼顾,巨无细漏。
(三)侧重重大危险源、剧、易制、易制爆品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由于其本身具有巨大危险性,一旦产生事故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而剧、易制、易制爆品则由于其具备严重的潜在后果,如果管理失控则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安全问题。核电厂应将这这些危险化学品作为风险管控的重点对象。前者管理重点在于落实监测控制手段、制定防范事故缜密细致的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后者更强调出入库及使用的合法性、日常管控中的防盗措施,核电厂应制定符合国家法规且周详的程序以规范此类危险化学品在申请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手中的收发、应用和转流过程;剧、易制、易制爆品在作业现场不应随意临时储存和放置,库内储量应定期实施盘点,严格按国家、地方的有关条例、规定落实这些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信息报备制度
核电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贮存地或在线系统还应制作危险警示牌、醒目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周知牌,信息牌上要标注现场的限制数量、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便于现场风险管控。尚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贮存或在线使用数量大的危源化学品虽然不用报备,但仍有采取以上措施的必要性。
(四)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类型和数量,降低安全风险
鉴于核电厂盘根错节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性质,给现场安全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日常应用故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名目,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已有的化学品或与已有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相近的品名,以降低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次应尽可能考虑在满足生产前提的条件下使用理化性质温和、风险管控容易的危险化学品。如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为例,一些机组使用液氨作为二回路系统PH值的碱性调节剂,而不是其它机组普遍的氨水和吗啉。但液氨性质猛烈,具有爆炸、中毒风险,社会上以液氨为肇因的重特大生产事故也屡见不鲜;尽管液氨作为碱性调节剂从PH值调节的效率和持续效果角度来看更为优质一些,但与之产生的潜在后果相比较,这些优势并不足以称道。故经排查公司当机立断在相关机组上采取工艺变更手段,以废止液氨的使用,从根本上排险这一危险化学品的重大风险。
其次在生产条件允许下,核电厂应千方百计废止剧的使用,尽可能减少易制,易制爆品的使用数量和频度。如剧五氧化二矾在制氢过程中作为催化剂可以增加制氢效率,但其在核电厂的使用势必给剧的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核电厂可考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废除五氧化二矾的使用,其一:以稍多牺牲一些电力损耗为代价而摒弃使用五氧化二矾;其二:直接废止制氢系统,采取从地方制氢企业输供的方式获取氢气,该方法不但排除了五氧化二矾带来的剧毒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制氢系统运作过程中带来的爆炸风险;但相应地当然也应制定地方制氢企业在供氢作业中的运输、传输环节的安全风险控制手段。
(五)解决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置问题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置流程一直是困绕核电厂的重要问题,一些由于从业人员安全、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随意堆放、丢弃和倾倒危险化学品的现象,给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但随着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管理力度的逐渐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应将员工和群众的人身安全、周边环境保护作为责无旁贷的社会道德责任。采取措施解决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问题,从而使危险化学品从采购、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四个阶段形成风险的闭合管控。
对于核电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其中最大的一部分为电厂用量最大的硫酸或氢氧化钠,两者可通过中和反应进行内部消化,从而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效果。而对于其它不能通过中和反应予以处理的危险化学品则应通过外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然而目前国家和地方对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存在较多限制政策,核电厂应在了解本地和回收厂所在地当局有关报废危险化学品政策之后,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并严密采取防止废弃化学品运输、接收过程中的泄漏措施之后方可实施回收。由于受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处置企业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可送往不同的省份或企业进行回收处置。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手段的应用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绝不仅限于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日常安全巡视,核电厂只有制订缜密周详的管理流程,使其在“购买―出入库―储存使用―报废―废弃处置”这一循环当中形成闭合的管理体系,方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受控,实现长治久安。一套完善周密的危险化学品制度至少应考虑以下内容:购买、运输手续的办理,安全职责的落实,入厂手续有实物稽查与核实,接收手续办理,厂内运输、装卸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出入库台帐的管理,制订日常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每日巡查制度和区别于每日巡查的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运作有效的废弃危化学品报废处置手段、落实强制性安全评价以及外部支持性的安全评价等。
除了管理制度建设,核电厂也应集思广益,尽可能采用创新管理手段,方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降低危险化学品应用中的安全管理成本和精力投入,从而实现安全管理效率和风险管理最优化。以我公司为例,在管理创新方面的举措有:宏观方面优化化学系统的设计,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等;小处方面,在日常管理中使用标明了危险化学品特征和分类的二次标签,便于现场直观的风险辨识,即使非从事化学相关的人员也能轻易判别其风险类型和风险等级。因此危险化学品创新应用应从管理和实用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逐渐提升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
四、结语
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品种繁杂,特点突出。为了解决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加强合规性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标准化管理制度,从根本杜绝诸如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日常管理,做到巨细无遗,方方面面满足技术标准,甚至达到比标准更高的企业管理要求,确保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征、共存性、储存和使用实施规范化管理。作为主管理电力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可偏心偏重,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足够的资源和人力投力;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也应开阔思路,采取创新手段不断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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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物资集团属下的国有企业,1984年成立,注册资本3185万元,主营化工原料、塑料、染料、助剂、纺织产品、轻工产品,专营民用爆破器材、工业用剧毒物品及开展民爆器材、剧毒化学品配送业务,享有全国进出口权和保税业务经营权,是深圳海关注册的A类企业。公司拥有2000平方米经营办公场地、8000平方米干货仓库和占地60000平方米的危险化学品仓库。近年来为国家上交利税超亿元,进入深圳市100家纳税大户行列,是深圳市先进单位、文明企业和中国深圳行业十强企业。去年被广东省工商部门评为“连续十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也是国家工商总局授予深圳6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之一,是深圳市重点安全防护单位。
深圳市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地区,是经济特区和国家率先实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试点城市之一。这一重要的经济地位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多年来,深圳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从讲政治的高度、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为保证深圳市生产建设所需危险化学品的供应、确保一方平安作了艰辛的探索,取得较好效果。现把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大胆创新
物资行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历史由来已久。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管卖不管运”的经营方式,容易在运输环节发生问题,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和风险,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如何建立起一套安全、高效、有序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营销方式和运输模式,已成为新形势下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时代的要求,又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对这一问题,公司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同志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潜心研究和探讨危险化学品现代营销方式,在认真总结成立深圳市首家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大力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着高起点、严要求、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的精神,提出打破传统做法、推行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运输“三统一”的构想。为了推行这一构想,我们多次主动向政府、贸管、安委会、公安、交通、城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沟通情况,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同和鼓励,并在具体实施中给予了热情指导和大力支持。
二、整合配送网点,构筑现代物流体系
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我们把原来分散在深圳市区、宝安、龙岗两区的117个小仓库全部撤并,根据特区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情况,重新布局、重新规划、合理定点,先后投资一千多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全面改造了布吉中心仓库,新建了盐田、深云、坪山、龙西、水田、潭头、雷公山等七个分库,每个仓库都安装了闭路电视和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用爆破器材和剧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分类管理、分类配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和解决了以往储存零散、管理困难、运输环节复杂、事故隐患较多的不稳定局面。
为了真正实现统一储存、统一销售、统一配送的构想,形成既与形势发展相适应、又与政府要求相吻合的危险化学品现代物流体系,2001年9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首家危险品配送有限公司,在贸管、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全市所需危险化学品实行配送供应,开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统一配送的先河。注入资金300万元,更新购置了大小配送车辆21台,其中5吨车1台、2吨车3台、1.5吨车6台、1.25吨特种车11台;配备从业人员70多人,其中中级职称11人、初级职称17人。
三、健全机制,依法管理,全员持证上岗
成立配送公司,向最终用户实行危险化学品配送制,是从三级管理向一级管理的转变,不仅涉及到社会上的各个方面,更涉及公司本身的构架、车辆的配置、人员的培训、配送线路的规划、库房的增建和生活设施的改造、安全管理的监督、危险物品的回收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并必须认真一一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把危险化学品储存、销售、运输的社会责任承担了起来,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工作千头万绪,安全至关重要”。这已是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识,也是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永恒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一是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有公司领导、办公室、人事部、保卫部、财务部和民爆器材专卖公司、危险品配送公司及仓库负责人参加的安全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8人。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公司——保卫——经营部门——仓库”四级安全管理模式。公司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保卫部门对各仓库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和整改工作,组织学习安全知识和岗位培训;民爆器材经营部、专卖公司、配送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储存、配送、退库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对仓库从业人员的管理;各仓库负责人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现行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一整套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包括储存、销售、运输、配送管理)和操作的规章制度10项172条,建立了从经理到各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货物、车辆、人员进出仓库,全部实行电脑管理,定期检查,随时巡视,通过组织、制度的保证和现代技术的运用,确保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建立用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掌握各用户情况。四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有车辆进行检测,对不合标准的运输车辆作了报废处理,在用车车况全部达到一级标准。五是主动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系,分期分批对公司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业务员、押运员、装卸员等危险品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正规的岗位培训,公司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现在,我公司已成为深圳市场地充足、仓库规范、资金雄厚、装备精良、人员过硬、安全系数高的现代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
四、优质服务,确保一方平安
发挥“三统一”在现代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最大作用,既给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又确保一方平安,这是实行“三统一”的根本目的之所在。为达此目的,公司领导班子经过充分研究、仔细分析,还多次组织到香港、国外学习考察,在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指导下,结合深圳特区实际情况,对每项环节、每道程序均加以分解落实,制定出不同区域及施工单位的配送方案。
从2001年9月开始,对全市100多个施工单位和省内300多家电镀企业提供民用爆破器材和剧毒物品的配送服务,为了做到快速、高效,早上天亮装车送货,傍晚结算退库,实现用户“零库存”。这样,既保证了用户的需要,又节省了用户建库、守库、运输等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降低其生产成本,也最大限度地规避了不安全因素,减少了运输环节的风险。经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营部门及仓库全体员工的通力合作,克服了一个个困难,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建立起了配送服务网络体系,为用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无节假日的配送服务。
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先是在二线特区内试点运行半年,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这项业务自开展以来,既极大的方便了用户,给用户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从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收到预期效果,政府满意、用户满意、企业满意。这一举措与香港地区及先进国家民爆器材的配送管理处于同等水平,得到了深圳市公安局、安监局、安委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民爆器材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沿海大中城市推广。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的责任管理部门也因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而受到上级给予记集体功的嘉奖。
总结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体会有二:一是要坚持。就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是要确保。就是确保依法经营,急用户所急,保用户所需。
对于如何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做到安全、有序,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管理,从严要求,留强汰弱。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运输,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也维系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不得有半点疏忽和麻痹。所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经营,从严管理,有序运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对不合资质或者零散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运输队伍,要予以整顿、撤并和取消。
自*年3月15日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根据和的有关规定,明年部分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依据和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九)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一)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
(四)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七、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
八、各发证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含换证单位)的名单,并向同级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部门通报。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含换证情况)报总局备案。
九、首轮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截止日期限定为*年12月31日,已提出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整改截止日期为*年3月31日。没有按期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和经审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发证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十、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执法。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销售。
十一、*年1月1日起,各发证机关启用总局建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打印。
一、工作目标
在20****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组织实施部门
整治范围包括涉及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由主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毒性物质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运输企业和单位。(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转移和处置等情况的台帐是否记录齐全;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排查阶段(5月)
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督促企业按照本次整治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对2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经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阶段:实施和督查阶段(6月—9月)
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由相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计划地进行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反“三违”活动。围绕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和汛期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重点企业、重要装置、重大危险源等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由省级相关监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检查各州、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整治效果等,并抽查部分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
第三阶段:“回头看”和总结阶段(10月—12月)
组织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对隐患排查治理再检查、再督查,进一步巩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成果。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度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同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规定,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要在按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工作的重点。要加大对超装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大吨小标”、“大罐小车”现象;严格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和速度的管控;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按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围绕一个中心: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通过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加大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力度,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两个重点:突出行政许可和“打非治违”重点,把好准入关,消除事故隐患
(一)严格实行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口
1、进一步严格行政许可条件。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的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及使用许可的措施。抓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换领许可证的契机,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严格申请资料的审查,持续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设施差、生产工艺和装备落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的应予以强制淘汰,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换领证工作。要按照省安监局的部署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行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的基础上,年推动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发经营企业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用缴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缴存风险抵押金,并督促、指导企业于年6月30日前完成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存工作。
2、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重点强化建设项目技术安全可靠性和危险工艺自控水平的审查,推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规范化,从源头上确保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本质安全。重视试生产延期企业的监管,严格试产延期审查,严防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3、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监管力度。要按照执法计划规定的检查对象、时间、频次,落实对已发证企业的检查工作,对已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标准化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进行跟踪整改情况,保证执法检查效果。强化对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被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非法生产经营。要强化企业变更管理,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变更生产工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的,要从场所安全、工艺及其设施、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等方面情况严格审查,通过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与企业生产现场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监管工作的落实。同时,应用信息化技术监督管理持证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如期申报换证或者进行清退。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消除事故隐患
1、要推进“打非治违”深入开展。要按照“打非治违”的要求和标准继续做好隐患排查和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无证生产经营、违规储存、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改扩建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要加大执法坚持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审查经营场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要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生产领域违法建设行为,形成执法的强大合力,对违法保持高压态势。
2、要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裁决。要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并严格执法程序,形成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复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闭合管理。
3、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好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遵章守纪,反“三违”工作;要开展天然气和化学品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基本情况摸底排查,做好输油管道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严防违章建筑占压、施工损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结合市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隐患排查行动,加大对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管力度,并对相关企业组织开展验收;要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行业的安全整治工作;要按照区安委办《关于开展液氨使用企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办〔〕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液氨使用企业安全专项整治。
三、做好三项工作:抓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素质
1、继续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年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达到B级以上,A级企业要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生产、储存企业标准化要全部达标,不达标者将不再予以换发许可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和标准化达标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防控事故的能力。
2、抓好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多种培训途径,确保安全管理、特种作业、高危岗位操作等人员资格符合配备标准和上岗条件的要求。企业要将一线操作员工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培训作为重点,提高员工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遇突发事件的紧急避险能力。
3、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要设立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其人数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建立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二)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
1、推动化工园区规划和仓储设施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6号)的要求,加快规划、建设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争取年完成新圩化学工业园区规划设立审批,并推动园区的前期建设工作。
2、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加快实现所有危险化学品自动计量充装;安全风险大的和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继续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先进技术,对于存在安全距离问题的加油站要全部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启动“金安”工程建设,加强已启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包含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库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动态监管。
4、积极推进新建化工项目在设计阶段应用HAZOP,逐渐将HAZOP应用范围扩大至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液化气体以及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全面排查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
(三)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危险性,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2002年国家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
2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涉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多个环节。目前,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2.1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方面的管理缺陷
2.1.1标准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
如国家安监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不一致,使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无所适从”。如柴油,属危险物品,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生产柴油的企业就无法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要求,提供运输所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进行铁路运输时,也曾出现铁路部门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与标准名称不符的现象。
2.1.2标准不明确,执行有漏洞
硫酸是一种强腐蚀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的规定:运输硫酸汽车罐体应进行出厂前的质检部门检查;每年度还必须对罐体的表面油漆、色带、罐体护栏、罐内防波档板、装卸软管、紧急切断装置等项目进行检查。但以上出厂检验和年度检查具体由那个部门负责或是由运输企业自行检查?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标准不明确,硫酸充装单位无法查验和核实,标准执行有漏洞。
2.1.3法规不健全,贯彻有难度
(1)原劳动部颁布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其制订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而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即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实施之日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因此,《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是否能继续沿用,至今没有明确说明。(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明确说明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该按什么进行?都说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是移动式的“炸弹”,通过历年的事故也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造成财产损失及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那么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应针对其运输量及运输物质的不同进行危险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2.1.4部门监管不到位,运输工具管理有漏洞
如气瓶,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实际检查中,仍有不少气瓶充装单位没有落实托管气瓶产权移交和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加上地方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使一些生产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单位,仍普遍使用托管气瓶进行充装,气瓶管理有漏洞。再如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标注有定点生产的标识。但由于地方监管不严,很少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标注有定点生产的标识。
2.1.5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联运机制应进一步加强
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有专家表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贸、安监、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均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处置具有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有10个部门之多,而且“监管权限已很清楚”,但这监控过程的多头监管容易造成“三不管”的空白区域。因此出现超载的槽罐车“安然”途经数百里的现象。之所以现在没有把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都管好、管牢、管死,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为执法部门的执行不到位,各项规定基本上停留于纸上。出了事故,许多部门似乎都有责任,但事实上又没有哪个部门有能力真正承担起这样重大的责任。
2.2企业方面的管理缺陷
2.2.1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企业无视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要求,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危险品等同一般货物运输。根据《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在充装和发货前,查验运输工具的资质证件,查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船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发货和装卸。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资质证明,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应提供如下资质材料(以下简称“六证”):《剧毒物品运输证》;《剧毒物品购买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押运证及押运员身份证》。由于危险化学品汽车罐车充装尚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监察范围,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加上地方部门监管不到位,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运输资质查验制度走过场,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埋下事故隐患。
2.2.2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制度不健全
(1)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安全对策,危险化学品运输无章可循危险品运输的安全隐患是从泄漏开始的,由于行车中车辆颠簸,易造成包装破损,破损又往往集中在三个“点”上:一是桶盖没拧紧或密封圈失效;二是铁桶的焊缝处及桶筋由于磨擦破损;三是桶底在行驶过程中位移。(2)企业没有制定或没有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维修制度由于罐车管理没有制定相关检查维修制度致使罐车存在的隐患。罐车贮罐的安全附件无校验日期和存在失效。如罐车罐体上压力表未校验、液位计失灵、温度表破损;罐车贮罐体上的快速切断阀损坏装置失效,罐车罐体上未标明压力容器上次检验日期;无防静电拖链。配置的阻火器不合格,配置的消防器材过期等。
2.2.3危险化学品的装载(超装)、包装要求不合格
据统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有60%是由于超装、超载引起。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充装和发货行为,成为决定危险化学品汽车罐车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要前提。
2.2.4充装作业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化进行操作容易埋下事故隐患
如一些化肥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原劳动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在充装岗位上装设地磅计量装置,也没有进行充装后装载重量的复查,更严重的是充装安全操作规程不以0.52t/m3的充装系数,进行液氨汽车罐车最大允许充装质量的核定,而是直接采用85%允许充装容器来限定核装置。这对于比容随着温度的上升而增长的液氨来说,是绝对不允许的。
2.2.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教育培训不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
也曾出现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和押运人员逃逸的,贻误了事故最佳应急处理时间,造成更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事故性质及责任经专家确认,这是一起由于使用报废轮胎、严重超载,事发后肇事人逃逸,由交通事故导致的液氯泄漏特大责任事故。此外,运输公司对挂靠的这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疏于安全管理,所运载液氯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被有关部门证实没有生产许可证;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该车押运员没有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具备押运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知识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2.2.6在运输危险化学品前没有事先对道路、天气等进行调查,没有慎重选择好路线
运输危化品在选择道路时,应事先对道路、天气等进行调查,慎重选择好路线,要选择平整的国道、高速公路等主干线,不能走情况复杂的道路。行车要远离城镇及居民区,非通过不可时,要再检查一次,确认安全无泄漏后再过境。不能在城市街道、人口密集区停车休息、吃饭。特别是槽车运输危化品,由于罐子全部暴露在外,夏天运输时,司机应尽量白天休息,夜间行车,以防液体膨胀。在行车中要避开车辆、人员高峰期。万一发生泄漏,个人力量无法挽回时,要迅速开往空旷地带,远离人群、水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2.2.7企业违章自制、改装危险化学品容器,使存在缺陷的容器投入使用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严禁企业违章自制、改装危险化学品容器,使存在缺陷的容器投入使用。同时,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