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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获批成立,其发展的目标就是要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仪式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举行。经过20余年的探索发展,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变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根据《京都公约》,即《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自自由贸易区是指在一国的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自由贸易区是许多国家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和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之一。现在世界四大自由贸易区包括阿联酋迪拜港自由港区、德国汉堡港自由港区、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区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港自由贸易区。
一、上海自贸区获批的背景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贸易和投资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为主要平台,加速推动建立高标准的全球投资规则体系,力图掌握制定全球多边投资规则的主导权。中国只有对投资管理方式进行重大改革,才能适应将要形成的高标准的全球投资规则体系。通过扩大开放来促进改革是中国面对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应变对策,而融入全球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国内经济转型发展,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个重要举措,被视为中国第二次改革开放大潮,意义堪比深圳特区。
建设上海自贸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上海自贸区将坚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政府经贸和投资管理模式创新,扩大服务业开放,推动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并能够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上海自贸区以开放促改革,这里将成为撬动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支点。
二、上海自贸区两港区基本情况
1、外高桥港区
1990年6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应运而生,它是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经济总量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保税区。2012年,外高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5.36亿元,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438亿元。外高桥港区是上海港在浦东新区建设的综合性码头,其主要功能是为浦东开发开放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服务。外高桥港区连接长江深水岸线与外高桥保税区,其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组成部分,已成为外高桥保税区国际贸易、保税仓储、物流分拨的重要枢纽。
2、洋山保税港区
2005年12月10日,全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正式启用。洋山保税港区拥有一流的深水港口设施、完善的配套条件,具有改革创新和探索突破、建设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重要责任。洋山港良好的靠泊条件和装卸能力,吸引了马士基的四艘“3E”级超大集装箱船先后靠泊。2012年8月1日,启运港退税政策在洋山港试行,这有利于扩大洋山港的辐射能力,巩固其国际中转枢纽港的地位。目前,水水中转箱量已经占洋山港集装箱吞吐量的半壁江山。2013年1―10月洋山港水水中转情况如表1所示。
3、两港区吞吐量情况
2009年5月6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会宣布国务院批准撤销南汇区,将南汇区行政区域并入浦东新区。“大浦东”契合的正是上海正在全力建设的“双中心”战略,原先分属浦东和南汇的上海两港――外高桥港、洋山港,终成一家。
金融危机后,国际航运市场低迷,航运企业成本高企、市场运力过剩,全球主要航运指数持续低位徘徊。在这种大形式下,上海航运却依然保持着稳定的增长。2012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7.36亿吨,同比增长1.1%;集装箱吞吐量3252.9万标准箱,同比增长2.5%,两者均继续保持了世界第一的位置。其中集装箱吞吐方面,1536万箱在外高桥港区完成,1415万箱在洋山港完成。同期,釜山港吞吐量为1700万个标准箱。2013年1―10月外高桥港区、洋山港和上海港集装箱量情况如表2所示。
4、积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作为上海港口发展前沿的外高桥港区和洋山港积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并提高港口服务能力。2011年10月14日上海港外高桥六期港区通过国家验收,其是一个具备汽车滚装、集装箱运输、港口物流三大主题功能的综合性港区。洋山港区四期工程拟建设7个5―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占用岸线长2800米,设计年吞吐量400万标准箱,规划2015年底基本完成并投产。2013年下半年制约港口发展和吞吐量提升的洋山港主航道单向通航模式升级为双向航道。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将进一步提升两港区的服务能力。
三、上海自贸区给港航业带来的新机遇
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了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和社会共计6大服务领域的开放政策,涉及18项措施。航运方面,《方案》提到,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其中,着重强调“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重箱的国内段运输,性质属于国内沿海运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之前我国禁止“外轮捎带”政策,即中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方便旗船不能享受国内的优惠政策,待遇基本等同于外国船只。外轮捎带政策允许外籍船舶捎带国内两个港口之间的货物,若实行将使上海港分流原本因为外轮不得经营国内港口之间业务,而选择在周边国家/地区进行中转的箱量。以后相关船舶货物的中转不必再到韩国釜山港等港口中转,降低了中转成本,而成本的降低也会带来价格上的优势。
总理在上港集团考察时,上港集团董事长陈戌源曾向总理表示,如果允许外轮捎带,上海港作为全国最重要的枢纽港,将大大提高公司的货物聚集能力。据估算,捎带业务放开后,上海港一年可新增90万标准集装箱的中转箱量,相当于新增主营业务量的7%左右。
港口航运业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载体,是国际经济的“晴雨表”。《方案》提出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等。国际贸易地位的提升将有力地促进港口的发展。
四、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将带动长江沿岸港口发展
2013年3月,总理在长三角调研时曾在上海表示,中国最大的能够运用内河航运的就是长江,上海地处长江口,希望上海港将自己的管理经验、投资力量,向沿江顺江而上,带动沿江地区的开发。
上海港和长江流域各港口具有相互依存的紧密关系。1997年,为加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务院下达了《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组合港组建方案的批复(国函(1997)87号)》,同意上海组合港的组建方案。同年9月29日上海组合港正式成立,它以上海为中心,浙江和江苏为两翼,在不改变原有地域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对相应港口的集装箱码头泊位进行组合。2005年,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港口集团公司、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组建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2006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江阴港港口集团合资组建江阴苏南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据统计,上海港95%的集装箱量来自于长江流域。优质的服务、经济的中转成本不断吸引船舶和货物通过上海港中转,促进中转箱比重逐年上升。2013年上半年,上海港集装箱水水中转比率为46.6%,比去年同期增长3.8%,提前达到“十二五”规划中上海港水水中转比例45%的目标;集装箱国际中转量118.8万TEU,增速达32.7%。
目前,泰州港、龙潭港、江阴港等沿江港口和企业已经积极采取行动与上海自贸区进行对接。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上海港以及长江沿岸港口创造了发展和合作良机,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空间。
(注:本文是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文献信息支撑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c870017)、上海市图书馆学会2013年度科研项目“海事行业竞争情报服务的体系构建与服务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13CSTX03)、2012年上海海事大学校基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智库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2012012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上海自贸区:试验任重道远不能急功近利[N].解放日报,2013-09-29.
[2] 戴榆:中资旗船试行沿海捎带业务 提升货物聚集能力[N].每日经济新闻,2013-09-28.
[3] 张建平:以上海自由贸易区撬动新一轮改革[J].中国外汇,2013(9).
[4] 阮延华: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五年的开发实践[J].浦东开发,1995(5).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法治化;国际化;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00-03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一系列双边、多边国际投资贸易协议谈判正在进行。而参与新一轮投资贸易协议的谈判,就应当调整我国现有的投资管理制度,与之对接。尤其是TPP,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一项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协议规定:“本组织支持亚太经济合作会议,促进自由化进程,达成自由开放贸易之目的。”①因此,作为对接国际的重要一步,今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投资便利化是总体要求之一;法制环境规范是总体目标之一;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是总任务之一;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则是实现上述“三总”的一项具体措施。而“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主要措施又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制度保障问题提出要求,如要求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再结合方案第三部分“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对投资对接国际的要求,可以得出自贸试验区要实施“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管理,法治化是其应有之义。
要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就是要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通过制度创新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如何实现“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制度设计的问题。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其相关联制度初探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定义及内涵
负面清单,另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指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制订负面清单的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20类共1 069个产业小类,设有190项特别管理措施,占比为17.8%。其中,使用禁止字样的有38条、限制字样的为74条。
根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将率先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同时,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于试验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在3年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与“负面清单”实施有冲突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这是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也正是在以市场经济为追求的经济体制中应当奉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即在于建立“法律禁止规定以外即可为”的政府管理理念,并将其推广到政府对其他领域的管理中。
(二)负面清单与相关联概念的辨析
1.正面清单与混合清单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正、负之间,虽只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截然不同的投资管理理念。为了清晰地体现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的区别,笔者制表说明。
2.准入前国民待遇
作为“负面清单”首要风险防范的对象,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将对内外资的平等待遇扩大到准入权,并在监管和税收待遇上一视同仁。目前国际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我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目的是为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也是此次“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进程的前提。
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面临的法治难题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中国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其能否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面临着诸多障碍,其中有四大难题最为突出。
1.负面清单难以摆脱“形式主义”
对于企业,“负面清单”内容是否有突破非常关键。经过笔者比对分析发现,负面清单相比全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者的吻合度接近100%。虽然其中有的分类不能完全对应,也有的目录没有全部涵盖所有对外资的准入限制,但目录所有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都体现在了清单里,清单里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以及管制措施甚至更多。清单过长,无实质突破。
2.负面清单难以达到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目的
负面清单规定,对其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是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审批制重事前监督,准入时设置门槛;备案制重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自律,这也带来了准入风险和监测及执法风险。
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也意味着从以政府管理为主到以政府服务为主的职能转变。负面清单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主要实体性依据,行政管理制度是落实外资准入政策的程序性工具。如今负面清单已出,按照其内容完成政府职能转变,是科学引导、利用外资的关键。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多元普遍审批制度下,商务部门的大量精力被牵扯在逐个项目审批等程序性事务方面。①因此,如何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以转变政府职能,是一大难题。
3.负面清单难以保障内资企业的利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规定,清单以外对区内涉及固定资产内、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但没有明确规定内资开放模式,即区内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不明确。且自贸区暂停了三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三资法”),而未涉及《公司法》。并且由清单制定时无法完全预见新兴产业的发展,外企可能因竞争力强使得内企进入这些行业面临困难。换言之,根据中国企业现有的竞争力,清单制定者很难穷尽限制领域以保障内资企业利益。
4.负面清单难以规范修改程序
根据“负面清单说明”,清单以“目录”为主要依据,将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即负面清单是一种将随改革进度而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这在法的层面上增加了不确定性。而且“目录”本身自1995年经首次颁布至今共进行了5次修订。每次修订均有其特殊背景,如2004年的修订系为兑现中国入世承诺,2007年的修订是为防止经济过热与通货膨胀。此种非制度化、非定期的修订导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未能及时反映并适应高速发展变动的中国经济。作为“目录”修订主体的商务部和发改委两者之间亦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本次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是由上海市方面制定的,国家商务部、发改委负责“指导、支持”。由此不难推断,清单修订也可能出现“目录”修改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建设的建议
1.“渐进式”修改负面清单
我国是首次制订负面清单,国内无先例可循,但可参考美国与日本两个重要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对外资所遵循的原则是“完全放开”,但也通过《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等法案针对外资准入涉及的国家安全行业进行限制。此外,对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及其一些特殊行业,美国也严格限制甚至禁入。日本采取 “循序渐进,逐步放开”策略。1950年,在《外汇管理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外资法》。从1967年7月到1973年5月,政府用6年、5阶段推进资本自由化,向外资开放大部分行业,并允许外资百分之百控股。1992年《外汇管理法》对外资准入进行了重大修改,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给予自由化。自此,废除了对外资准入全面审查制,只审查个别行业的准入。美日两国的外资准入制度改革与两者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反映了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与对外资的保护两者之间实现平衡与协调的需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既需要外国投资适量进入,同时基于国内产业的状况又应当对外资施加合理限制。因此,我国借鉴日本经验采取“渐进式”步骤改革相对合适。
2.“清单”内外控审批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要确保政府完成管理模式转变,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治建设。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审批制的运用。清单外,只备案不审批;清单内,改革现行审批制。当前可考虑区分不同行业,分层次逐步简化外资准入的审批流程,如简化审批层级,限定审批的具体内容;修订“三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程序性规范中关于准入审批的内容,同时完善各部法律中如审批时限等的不协调之处。另外,上海市一方面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备案或者其他登记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清单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应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构建风险防御体系,完善配套措施。
在审批问题上,美国允许外资按照其各州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无须审批,直接备案;日本在1992年以前实行事前审批制,1992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仍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在现行投资制度中,日本没有明确对哪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①不难看出,我国负面清单管理体系的改革更适合参考日本做法。
3.产业保护优化资源配置
首先,制订者应当完成一项基础性工作,即国内产业竞争力的调查与评价。其次,应当梳理现行法律中与我国产业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在这点上,美国采取内外资一致待遇;日本则强调对本国产业“先保护育成、后开放竞争”的方针。日本政府对准备向外资开放的部门慎重选择,注重该部门是否具备能够同外资企业抗衡的综合竞争力。外资对国家产业安全的冲击与潜在威胁是一类新型的“市场失灵”。为解决市场失灵,国家需正确处理企业利益、地方政府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有关部门应实现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并重。
4.修改法律与修改负面清单有机结合
要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应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中提出的“将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让负面清单作为未来修改完善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让新体制“可复制、可推广”。
修改程序应定期、严格、制度化;修改内容应是清单与目录有机结合,如可以通过制订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二者的针对性与科学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两者的修改应是相互联系的。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人心”,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沈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准入困境与出路――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为视角[J].湖南商学院学报(双月刊),2012,(2).
[2] 李科珍.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重构[J].北方法学,2011,(1).
[3] 张学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优化[J].社会科学家,2012,(3).
[4] 冯佩蓉.试析中国贸易制度改革的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J].世界经济研究,2001,(5).
关键词:ECFA;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1
ECFA(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在两岸经济功能性一体化进入深化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作为两岸特色经济合作机制的初级阶段,它本身的实施即为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的开始,标志着两岸经济一体化进入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阶段。
一、ECFA的实施效果――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的影响
1.ECFA的签订是为了适应两岸推进经济往来制度化的客观需要,而通过框架协议的签订,促进了两岸经济功能性一体化的深化发展,更为紧密的经济关系又将需要更深层次的制度性合作方式来与其相适应,同时,更深入的经济合作方式和领域又为两岸进一步制定各种合作模式和机制提供了可能,制度促进经济,经济反过来加速制度合作的模式会不断加快两岸制度合作的步伐。
2.ECFA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在符合WTO规范的前提下制定的一种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解决两岸经济性、事务性问题和纠纷的框架协议,并不涉及两岸统一问题以及其他政治问题,具有比较大的弹性。因此,它的实施有利于两岸搁置政治上的争议,共同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两岸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制度性合作扫除了部分障碍以及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二、ECFA的现状――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的现状
1.ECFA的签订使得两岸经济体的制度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只是在某些行业及特定区域内的更进一步,离两岸整体经济制度性合作的建设成功还有很大差距。两岸经济上更紧密的发展依然呼吁更为正常和规范的制度性合作。
2.ECFA签署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建立自由的投资机制以及帮助服务贸易实现自由化。但它本身还处于发展初期,各方对ECFA的法律性质、基本内容等问题还存在疑虑,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两岸进行更多回合的协商与谈判。
3.ECFA正处于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的初级阶段,它本身就属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因此它的进一步发展也将必然遵循一体化进程的基本模式,向着更紧密的关系前进。
三、ECFA面临的问题――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
1.ECFA的发展前景受两岸政治关系的制约
两岸在社会政治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而两岸政治互信与共识基础又十分薄弱,现有ECFA的签署实施也并不能直接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致使两岸政治关系中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也就会依然在很多方面限制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ECFA现处于初级阶段,后续发展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协商
ECFA本身只是一个框架协议,并不同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需要经过多年多轮的磋商最后制定出明确的规范条例。而是为了适应两岸特殊的政治经济关系,ECFA只先签订一个框架,再通过之后的多轮谈判磋商分步骤的确定两岸合作的实质内容。ECFA的这种性质就决定了它的具体实施过程相对来说较慢,它是两岸边磋商、边发展的。
四、应对ECFA推进过程中阻碍因素的策略
1.严格遵守WTO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避免ECFA成为台湾政治势力的炒作工具,成为台湾与其他经济体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借口,两岸必须严格遵守WTO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强调:WTO下两岸四地之间是统一国家内部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只有在经过所属国家(中国)的同意或授权后,香港、澳门、台湾才可以以非国家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对外签订国际经贸关系条约。
2.两岸必须增强双方的政治互信
两岸是在一定的互信基础上决定加强制度性的合作,签订了ECFA,而ECFA的签订和实施会促进两岸经济往来的顺利进行,经济往来的密切又会增加两岸政治互信,缓解矛盾和冲突。台湾方面一定要认清这一现实,增加政治共识,搁置争议,解决现阶段经济中的首要问题,这也是ECFA签订的初衷。
3.建立两岸经济体在制度性合作上的先行试验区域
两岸在ECFA签订之后,通过建立两岸经济体在制度性合作上的一个或几个先行试验区域,再通过分步骤、有重点的由点到线再到面的过程,逐步推进和扩大到其他区域的方法,可以顺利帮助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进入更高的层次,实现两岸之间全面、直接、双向的经济交往模式,更好的解决上述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而选择的区域可以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地区中进行合适的选取。
五、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的未来展望
ECFA的签订和实施是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接触的开始,处于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进程中较为初级的阶段,它的签订也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必然产物,而它的顺利实施也将大力促进两岸经贸关系迈向正常化,并反过来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向更高的领域发展。
为了使ECFA所签署的内容能够得到更充分的落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两岸在ECFA 接下来的路径选择上应通过实行两岸经济制度化先行试验区域的方法,发挥特定经济区与台湾之间合作发展的潜力,在互利共赢的原则下,实现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由点到线再到面的逐步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海峡两岸经济互赖之效应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192-217.
[2]王勇.海峡经济区竞争性区域体系构建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156-177.
[3]唐永红.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发展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211-230.
航空业作为一项深具国家战略意义的行业,一直以来备受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中国民航总局公布的《2012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2年底,民航全行业运输飞机期末在册架数1941架。相比2011年,2012年一年间新增177架。根据民航总局的预测,到2025年,中国的航空公司将需要约2880架新飞机。众所周知,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飞机交易市场。
在如此蓬勃的市场背后,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截至到2012年9月,国内航空公司在册飞机中有58%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其中融资租赁占20%,经营性租赁占38%。租赁飞机已经成为中国航空公司取得飞机的主要手段。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在全部租赁取得的飞机中,由中国租赁公司经营的只占不到10%,绝大多数的飞机租赁业务被国外租赁公司垄断。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总体方案”),方案中政府对于改革与促进航空租赁行业做了诸多努力,主要体现在单机公司(SPV)设立、购机税收政策、外汇融资和支付便利化等方面。我们不禁要问,自贸区政策对国内航空租赁行业究竟会带来何种利好?
自贸区影响有多大?
虽然自贸区的政策才刚刚初露端倪,但从市场中的一系列表现来看,自贸区已经对国内航空租赁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整体方案,针对航空租赁行业的政策主要包括: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9月29日,自贸区挂牌并宣布了首批25个代表项目。我们惊喜的看到交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子公司(“交银租赁”)位列其中。而就在两个月前,交银租赁刚刚完成一项通过爱尔兰SPV结构为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引进B737-900ER客机项目。
10月3日,就在总体方案公布半个月后,中国工商银行子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亚洲航空签署10亿美元飞机融资合作备忘录。其中,与亚航合作的项目计划通过上海自贸区完成,有望成为上海自贸区成立后的首笔飞机租赁业务。
日前,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郭光在上海银行同业公会组织的自贸区恳谈会上对记者表示:“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涉及融资租赁政策超预期,招银租赁也已经申报设立租赁子公司。”
飞机究竟怎么买?
为了更好的了解政策内涵,我们有必要先了解飞机的采购方式。历史上,现汇购买曾经是中国民航业采购飞机的唯一模式,即航空公司直接向飞机生产商(如波音或空客)订购飞机。其中缘由不难理解,由于航空公司多数为国有控股,因此往往可以借助政府资金或通过境内银行贷款来筹集飞机采购资金。但是,由于航空业属于高风险行业,该模式的缺陷逐渐暴露。现汇购买下,航空公司虽然可拥有所购飞机的完整所有权,但同时航空公司也将承担飞机的全部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因此,国内航空公司经过长期实践后,都纷纷选择减少或放弃以现汇方式采购飞机,转而寻求租赁模式。
如今,国内航空租赁公司已经可以提供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而在国际上,租赁方式则更为丰富,还包括诸如杠杆租赁、美国ETC租赁等等。国内租赁模式根据设立的单机公司(SPV)所在地不同,还可进一步分为“境外SPV跨境租赁”及“保税区SPV租赁”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于预提所得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融资租赁
该模式由租赁公司通过在境内保税区或海外税收优惠地区设立SPV项目公司,直接向飞机制造商为航空公司购买所需要的飞机,再出租给航空公司使用。租期结束后,飞机所有权转移给航空公司。对于航空公司来说,租赁期间不实际拥有飞机所有权,相较于现汇购买,风险较低。一般出租人不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但租期内灵活性较差,对于出租人较有利。
经营性租赁
即租赁公司根据航空公司人对飞机的选择进行飞机采购,再长期出租给该航空公司使用。租赁期结束后,航空公司人并不取得飞机的所有权。经营性租赁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方式,目前国际市场上三分之一以上的飞机采购均通过经营性租赁实现。经营性租赁的租期较短,灵活性好,对航空公司较为有利,一般由出租人或专门的飞机维护公司进行飞机维护及技术支持。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属于航空公司的反向融资,主要是航空公司为了解决现金头寸紧张,将飞机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将飞机租回给航空公司使用。
拿目前较为流行的保税区SPV模式举例:飞机租赁公司(例如:中银飞机租赁公司)先在中国某个保税区设立一个特别目的公司(SPV),比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在该模式下,由SPV公司向飞机制造商(例如:波音公司)采购飞机,银行为其提供贷款。之后再由SPV公司向航空公司(例如:海南航空)出租。目前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SPV公司将无须支付额外的增值税和关税,使得租赁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而单独的SPV公司又起到了很好的防火墙作用,将经营风险与租赁公司进行了隔离。
瓶颈VS改革?
长期以来,困扰国内航空租赁业发展的问题在此次自贸区政策中均有针对性的体现:
税负过高
过去,国内经营飞机租赁业务25%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17%的进口增值税、5%的关税、0.1%的印花税等。如果航空公司要从境外租赁飞机,还需要以租金为基础缴纳6%的预提所得税。面对这些税负,租赁公司只能将其作为购置成本均摊进租金,这使得国内租赁公司的报价高出国外租赁公司约10%-20%。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营业税的征收。2009年1月1日,《营业税暂行条例》正式生效。虽然条例第十一条并没有明确提到租赁业务,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仍然将飞机租赁交易纳入征税范围,即国际飞机出租人向中国飞机承租人出租飞机时,对租金征收5%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的问题虽然得到了解决,但接着又面临进口环节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双重征收问题。
有幸的是,在此次整体方案中,我们首先看到的就是税制的改革。明确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并且,对符合条件的飞机进口给予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将对进一步优化航空租赁行业税负,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积极作用。
外汇安排
由于国内法律对跨境外汇流通上的限制,加上飞机跨国交易中对外汇的需求又极为庞大,所以在SPV公司向飞机制造商采购飞机时如何安排外汇成为一项关键问题。
此前,尽管人民币仍然没有实现自由汇兑,但是中国已经在跨境交易领域中放宽了外汇限制。2009年中国试行人民币跨境业务结算。2011年,中国试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该规则允许中国国内企业以人民币参股境外公司或投资境外项目。另一方面,2011年4月,中国开放了境外企业以人民币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应该说,这种双向的跨境交易外汇管制的放宽,极大地促进国际飞机交易市场。
自贸区整体方案中有关人民币资本项下自由兑换,将进一步促进航空租赁行业资金的跨境融通,更为将来航空租赁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融资工具提供了便利。
国际化接轨
作为一个新兴的、同时又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行业,航空租赁业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有效的与国际标准接轨,组建自己的管理团队。在这方面,过去几年的努力已经展露成效,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飞机国籍及权属登记问题:由于航空行业普遍被认为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且飞机的价值又特别巨大,飞机权属登记是保证各方权利人有效、有序主张权利的重要制度。目前,飞机的国籍及飞机的所有人均须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登记(CAAC),该登记确保了飞机的所有人对于第三人的对抗效力。飞机之上的担保物权同样也须在CAAC登记,该登记确保了担保权人对于后登记的担保权人及未登记的担保权人拥有优先权。
航空公司破产问题:2008年末,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在业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其意义在于,这是中国首起航空公司破产案,也是首起由国际出租人对中国公司提起的破产案。中国政府和中国法院如何处理国际航空债权人利益成为了国际媒体的焦点。最终,法院承认了国际出租人对飞机的取回权,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但是,该案对于现实的借鉴意义不止于此。在针对一些民营航空公司的飞机租赁项目中,借鉴国际经验,为交易特别设计飞机取回条款,违约条款、加速条款、可以有效的防止飞机未来成为各方权利争夺的对象。
国际法问题:2009年6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开普敦公约。开普敦公约是国际商业飞机交易领域最重要的公约。由于中国的飞机主要来自美国波音公司及欧洲空客公司,因此飞机交易通常是跨国交易,牵涉到诸如境外权利认可,国际登记制度、国家利益等问题,开普敦公约正是一部国际航空领域的,统一国际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公约。
根据开普敦公约,国际出租人可以在国际注册中心(International Registry)对其飞机权利义务进行登记。中国政府目前授权国家民航总局下飞机登记处负责飞机国际注册登记事宜,该登记处将向国际注册中心提供其所需的国际注册信息。
自贸区还能做什么?
在自贸区有关航空租赁的细则还未出台前,我们仍然可以大胆的做一些猜想和期待,比如:经营性租赁能否像融资租赁一样,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中国普遍采用直线法固定资产折旧下,能否允许飞机采用加速折旧,以解决企业成本支出和收入配比问题?能否建立自贸区内SPV公司合并申报制度,即一家SPV的亏损可以抵扣另一家SPV的盈利?
关键词:对外贸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常态;全球价值链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面对增速换档等问题,必须将“供给―结构―改革”作为理论和实践的大逻辑。对外贸易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构成和长期动力源,其供需结构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低端供给―国外需求”外贸结构正面临着国际环境、国内条件的转型挑战,需要在政策、制度等方面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分析外贸供需结构理论和现状基础上,提出可行的改革实施路径,对于我国厚植对外贸易优势,建设国际经贸强国,有着积极意义。
一、我国对外贸易“供给―需求”结构的理论分析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所有经济体都存在与外界的经济交流。事实证明,越是体量巨大、富有活力的经济体,其外贸依存度也越高。经过30多年的对外开放,我国已经以庞大的进出口贸易值成为外贸大国,并深刻影响世界经贸格局。从理论上讲,对外贸易是一国经济作用于世界范围的特殊形式,一方面受国内基本经济面的影响,决定了对外供需的总量,一方面也与世界经济紧密关联,向国内提供更多的供需。具体分析对外贸易“供给―需求”的复杂结构,需要从国内与国际的双维度、进口与出口的双向度、交易和分工的双角度加以把握。
(一)构建对外贸易中“供给―需求”结构的理论模型
如果把整个地球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毫无疑问,供给和需求总是均衡的。但实际上所有的贸易都是以国别――某一利益主体为单元的,国与国之间的交易,必然有盈与亏、顺差与逆差,这就使得一国在外贸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存在着常态的“非均衡”结构。这种结构有两个方面:其一,在交易环节,进口与出口的主体恰好相反,国内与国外互为供需;其二,在非交易环节,一国选择供给角色还是需求角色,与其在国际产业中的分工有关。
1.交易层面
在一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时国内是供给侧而国外属于需求侧;进口时国内是需求侧而国外属于供给侧。我国作为贸易顺差国,应该是“出口型结构”。但实际上,由于贸易市场的流动性特征,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一次交易”,在多次交易形成的贸易模式下,进口和出口的关联度极高。顺差国的进口往往作为成本采购和物质性投资,是制造品出口的必要前提,所以一国的供需结构必须综合考虑进出口因素。同时,一国关于对外贸易的政策制度,会深刻影响交易国的贸易条件。特别是在大国条件下,交易次数越多、政策制度越偏重本方利益,反而会对另一国发生吸附效应,改善自身的贸易条件。这就是克鲁格曼在“大国关税效应”基础上提炼的“贸易条件优化论”(krugman,2011)。将以上分析建图(图1),进口国和出口国互为供需,进口国实施关税、贸易监管等政策。以往有理论认为,贸易管理政策在取得生产者所得(梯形a)、国家收益(矩形c)的同时,会损失经济效率(三角形b、d),因而提倡“去监管”的贸易自由化。但克鲁格曼的研究表明,进口国通过实施贸易管理政策,能够降低进口价格,改善贸易条件(矩形e)。
交易层面的分析结论是:(1)好的贸易供需结构必须实现进出口的动态相对平衡;(2)贸易政策和要素条件一样,对供需结构有积极的影响。
2.分工层面
在亚当・斯密以降的基于国家分工的贸易理论中,无论是比较优势论还是要素禀赋论,都将本方优势作为贸易的先决条件,进而形成贸易“供给―需求”结构。各种理论关于供需结构的观察角度很不相同。李嘉图模型规定,在单一要素下,应以各国之间劳动生产率的不同来解释贸易的供需,本国供给并出口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需求并进口劳动生产率低的商品。“赫克歇尔―俄林”模型规定,在多种要素下,应以生产要素的投入成本解释贸易的供需,本国供给并出口以价格和技术衡量的充裕要素的商品,需求并进口非充裕要素的商品。在新的国际贸易模式下,主要使用全球价值链(GVC)理论衡量国际分工,即一个产业的研发、设计、生产、组装、销售、维护分布于不同的国家,技术含量越高,在价值链越处于高端,其贸易质量越好。“普雷维什一辛格假说”认为,一国如果遵循贸易自由化,其产业结构将在国际分工中固化,并因为自身成本和汇率的提升而使贸易条件持续恶化。因此,国际分工总是在“不变――变”中形成制衡,就需要建立一种动态的贸易引力模型进行分析。本文在传统贸易引力模型(丁伯根式)基础上,融入上述模型和理论,综合得出一个扩展公式,如下:
Xij=kmg(Yi)a(Yj)b(fij)c/f (1+e+Hij)d
在公式中,Xij是ij两国的贸易规模,Yi与Yj分别为两国的GDP,Hij为两国之间的距离成本,k为劳动生产率,m为技术,g为贸易政策制度,e为价格成本,fij/f为GVC的分工系数,a、b、c、d为参数。该公式表明,在两国贸易结构中,GDP、劳动生产率、技术、政策制度、GVC分工是正比因素,价格和距离是反比因素。
分工层面的分析结论是:(1)好的贸易供需结构不仅能适应自身市场,也能在全球价值链上均衡分布;(2)创新型的供需结构因其技术含量高,比资源型的供需结构更加高效;(3)供需结构一旦形成,就会逐步固化成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非改革手段不能完成转变。
(二)理论上我国对外贸易的“供给―需求”结构特点:固化、弱化、高风险化
(四)政策空间收窄,制度供给的灵活性面对考验
在当前复杂形势下,曾经促进我国外贸发展的一系列政策难以继续,或者边际效应减弱,或者调控效果不佳,需要重新调整评估。一是货币金融政策。出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考虑,以及加入SDR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稳定功能和扩大跨境贸易结算的需要,人民币不具备持续贬值的基础。其实,2012年来,在国际主要货币大多贬值的条件下,人民币呈现波动和被动升值,三年间对日元升值50%,对欧元升值15%。所以我国货币汇率无法对扩大出口形成持续性支撑。二是财政税收政策。我国近年来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投入一定的财政赤字,保证一定的出口退税率,不断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形成了鼓励进出口的基本政策面。但是,普遍性的鼓励政策也可能延续产业中的无效产能、过剩产能,拖慢转型升级。三是贸易刺激政策。我国实施按地方考核外贸绩效的政策,各地纷纷出台各种扶持外贸的措施,其中很多是低效的,比如以出口奖励方式刺激企业,为虚假贸易、套利贸易提供了诱因;又如大量建设各种物流仓储型的保税区,助长反复出入区的“一日游贸易”,造成外贸数据中很多无效成分;再如近年来各地纷纷开行名为“某新欧”的铁路货运班列,实际上重复线路很多,回运空载率极高。四是通关便利政策。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口岸物流成本、仓储成本比较高,定点通关模式下的货物流非常集中,对通关便利、流程简化、成本集约的需求很大,口岸各部门之间由于法律依据和职能定位不同,还没有完全实现执法互助和信息共享。
(五)贸易平衡度失当,外贸总体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外贸增速下行的同时,贸易失衡非但没有得到纠正,反而继续扩大。2015年,我国贸易顺差3.69万亿,扩大56.7%。这意味着出口中内含的进口采购部分减少,可能引发未来出口的连续跌势。进出口不平衡又通过一系列条件作用,引发更多的共鸣性失衡,使我国总体贸易结构更加不合理。首先是服务贸易失衡。与货物贸易情况相反,我国服务贸易总量上升却长期保持逆差,2015年逆差达到1366亿美元。其原因,在于我国服务贸易集中于建筑、旅游、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部门,而在新兴服务部门的供给质量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其次是贸易定价的失衡。目前,国际大宗商品有很强的金融和期货属性,国际定价权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由美英的老牌商品期货交易所主导。我国虽然在部分农产品、大宗资源的期货定价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和掌握定价权目标还有很大距离,基本上只能接受既定价格。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外贸新常态的原因可归纳为:1.需求规模、供给规模“双弱化”,决定了我国外贸进出口数量的下行;2.需求环境、供给环境“双调整”,决定了我国外贸整体环境的不确定性;3.供需匹配度不高,决定了我国外贸还处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总的来说,我国“低端供给―国外需求”外贸结构已经受到内外风险因素的巨大冲击,负面效应已经发生,增长预期减弱,而且还有进一步僵化的趋势。因此,寄希望于市场自我纠错是不行的,这种结构必须改变了。回到前文的扩展式贸易引力模型,改变结构只有一种方法――改革。当前,我国需要的正是这么一种“破除―重构”式的主动改革。无论是着眼于贸易出口角度,将我国视为外贸供给方,还是着眼于制度角度,将改革视为一种供给制度的创新,我国在外贸领域推行的全面改革,都可以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我国对外贸易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路径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包括外贸在内的全经济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了部署,我国“十三五”规划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对于外贸领域的改革也作出具体指引。具体而言,改革应该从外贸供需结构出发,实施路径如下:
(一)优化外向型产业结构,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改变我国外贸“低端供给”的局面,必须在产业和贸易两方面推动改革,使产业结构从全要素成本优势向全要素质量优势转型,使贸易发展从规模数量向内涵效益转变,使我国在全球价值链的分工地位向中高端延伸,提高国内增加值和贸易平衡度。
一是产业结构改革。实施创新、品牌和质量三大发展战略。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多层次的研发创新平台,完善研发补贴、融资和信用保险支持。实施产业创新“四鼓励”政策,鼓励国内企业以自建、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海外研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和境外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并吸收再创新,鼓励我国优势技术“走出去”并增强国际技术标准影响力。大力发展ODM(自主设计生产)和EMS(电子制造服务)模式,培养具有核心技术、自主营销的世界跨国公司。培育知名的企业自主品牌,构建促进品牌成长的良好市场环境,完善知识产权法制保护。提升制造业产品质量,接轨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建立国际认可的产品检测认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预警和保护机制。
二是贸易方式改革。推进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平衡发展,控制“两高一资”出口规模,减少出口产品碳排放含量。建立国家进口资源储备制度,用好大宗商品低价档期,储备分拨重要战略资源。增加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进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推进传统加工贸易“三转”,空间上由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转移,功能上由制造代工向研发设计、物流仓储、展示营销转型,方式上由“两头在外”向原料国内采购和产品内销转变。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的培养和监管,优化B2B、B2C、B2B2C等模式管理,加强第三方平台的规范化建设,改进电商准入、税收、物流等配套管理机制,在用好保税进口、直邮进口模式吸引消费进口回流的同时,发展“海外仓”促进电商出口。大力发展现代服务贸易,缩小并扭转逆差。培植一批生产型服务企业,推动通讯、文化、计算机信息等服务走出去,逐步放开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服务业的外资市场准入。
(二)推进“一带一路”和自贸区(FTA)战略,培育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
要改善我国外贸的外部环境,就必须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成为国际经贸新规则的深度参与者、制度构建者。我国理应发挥贸易大国的地位作用,积极引导全球经济议程,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一是建设“一带一路”。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沿线国家(地区)实现货物畅通、产业共建、外贸对接,推进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合作,形成立足沿线、辐射周边、面向全球的贸易新格局。在沿线建设一批制造业生产集聚区和出境加工贸易基地,转移和重新利用国内过剩产能。加快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依托“一带一路”建设经济合作走廊和国际大通道,构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协调沿线国家运输与安全标准,落实口岸通关、船舶登记、航线管理等保障制度。促进沿线贸易国之间的金融合作,积极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的作用,盘活外汇储备和国内储蓄,与国际资金共建金融合作平台。
二是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协调立场,引领平等互利的区域性贸易规则,提升我国的国际贸易制度性话语权。在我国的自贸区战略中,应以构建区域一体化经济合作为主要平台,以贸易便利化、关税优惠安排、降低技术门槛为主要内容。重点是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 )建设,与周边国家构建合理的产业、市场分工体系,建设高层次、多领域的自贸区。加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谈判,打造我国与东盟自贸区升级版,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加快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积极和发达国家开展经贸对话合作,尽快完成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中美自贸区、中欧自贸区谈判的可行性研究。同时加强与俄罗斯、中亚、中东欧、拉美、非洲国家国家的FTA合作,推动区域间外贸合作。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大宗商品的期货定价权,发挥上海期货交易所铜价格平台、上海自贸区国际原油期货交易平台以及小麦、棉花、玉米等农产品期货市场作用,形成“中国价格”话语权。
(三)深化自贸试验区(FTZ)建设,复制推广先进的外贸制度
已经建成的上海等四地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外贸制度的改革高地。在目前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效益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深化试验区制度创新,重点是形成服务贸易、外商投资的政策支持体系。深化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企业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部门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推行区内外贸易便利化,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制度,建立出入区货物、服务贸易分类监管模式,实施信任管理基础上的企业自主报关报检。 推进区内金融服务业开放,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产品利率市场化。
同时通过增设试验区和复制推广方式,把先进的外贸制度在全国范围试点推开。在下一步的自贸试验区布局方面,应加强统筹,服务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不可泛滥审批,使试验区变为招牌工程和政策洼地。增设自贸区应充分考虑地域代表性,重点在主体功能区的核心节点城市布局,发挥区域示范和带动效应。重视试验区功能和模式的差异化,使不同试验区在产业开放和制度创新方面形成错位发展。同时,依托遍布各地的保税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试验区经验复制推广的承接载体,实现制度普惠和功能叠加,更好地发挥试验区的辐射作用。
(四)创新外贸管理政策,增强外贸发展动力
在复杂的形势下,外贸管理的调控政策必须赋予新的内涵和方式,才能实现更好的制度供给。首先要完善宏观政策。加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建设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便利外贸领域人民币跨境结算。加快汇率制度转轨,呼应外贸市场变动,实施积极的汇率政策,调节贸易收支平衡。推动涉外贸领域的财税体制改革,实行进口环节结构性减税,降低国内需求量大的消费品、零部件的税率,对科技研发、产业升级等进口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进口成本,同时配合营改增改革的全覆盖,将服务行业改征的增值税纳入抵扣和退税的范围,推动服务贸易不含税出口。
其次是优化通关政策。深入推进大通关建设,在海关、检验检疫等负责口岸查验的部门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广“一站式”作业,理顺通关节点。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单一窗口”,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实现“一地申报,多地可通关”。减免口岸吊装等费用,推动通关无纸化作业,降低企业成本。加强国际间海关执法合作,深化AEO互认,营造良好的国内国际通关环境。
再次是调整外贸考核政策。完善外贸监控度量指标和数据,加强对国内增加值、真实性FDI流量、贸易壁垒的监测预警,增强对外贸发展的监控分析能力。当前还应大力清理各地低效竞争的鼓励出口政策,减少保税区“一日游”等无效贸易行为。对于虚假贸易、套汇贸易、骗取退税、绕关走私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维系健康、公平的外贸秩序。统筹规划各地的国际货运航线、班列,尽量并线并货运营,提高实际装载率。
最后是将促进外贸发展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形成常态化的制度支持。修订《对外贸易法》,推动服务贸易和贸易调整援助有法律规范。整合“外资三法”为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将外资负面清单管理、准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研究制定对外投资促进法,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适应国家税收法定原则,推动涉外税立法,明确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的税收优惠安排。出台《口岸工作条例》,保障口岸通关便利化。制定《反走私综合管理条例》,加强反走私群防群治和企业自律自管。以上法律法规,将为我国外贸发展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美国)克鲁格曼.国际经济学(第8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79―181.
[2] 顾国达. 财政支出偏向、金融约束与中国外贸失衡[J].国际贸易问题,2015(11):156.
[3]张胜满. 产品内分工视角下我国对外贸易“新常态”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7):16.
[4]同[3].
[5]张琳. 国际经贸新规则:中国自贸区的实践与探索[J].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5(5):150.
[6] 祁春凌.我国对外贸易新常态的表现与转型发展的路径选择[J]. 经济纵横,2015(8):87.
[7] 李智,原锦凤. 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供给侧改革方略[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12):148.
[8]马涛. 全球价值链背景下我国经贸强国战略研究[J]. 国际贸易,2016(1):28.
[9]王晓红. “十三五”时期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思路[J]. 国际贸易,2015(9):14.
关键词:保税区;功能创新;政策整合
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2-0097-05
保税港区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进程中的一种海关特殊监管模式,是自由港的雏形。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目前,保税港区作为新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它的地域特殊性、税收优越性、监管独立性等,在许多方面还并不为广大的出口企业所了解和熟知。理清思路、落实保税港区的功能定位;拓展保税港区功能领域,找准切入点,真正实现港区联动和“功能的整合和政策的叠加”是亟须研究的新课题和重大战略问题。
一、保税港区基本功能的探析
保税港区“港(口)区(保税区)合一”的区域特征是对传统港口和保税区分离运作管理的一大突破。保税港区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模式,既不同于“港”也不同于“区”,而是兼有“港”和“区”的双重特性。
(一)口岸的功能
从保税区到保税港区:一字之差“差”在哪里?与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的内涵更为丰富,功能更为齐全。从字面上很容易看出,设立的保税港区,一般都是依港而建,保税港区比保税区多了码头和港口的功能。口岸功能表现在:一是港口作业功能:即存储通过港口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开展货物装卸、拖运等基本的港口作业功能,货物在港区内的停留不设时间限制。二是国际中转功能:即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中转货物和国内货物,可进行分拆、集拼,再运至境内外目的港,保税港区还将提供进口保税货物整箱堆存的服务,货物可以根据货主需要在保税港区内进行综合处理或国际中转。保税港区作为国际物流和航运中心,可以通过推动区港联动,实现一体化运作。其作用在于保税港区有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和管理延伸到港区,提高港口的开放度和自由度,带动港区集装箱吞吐量的增长,提高港口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物流的功能
保税区的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需要,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的投资,其产品在研制、生产、销售等环节需要高度的国际化,迫切需要一个具备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中转等功能,且货物能自由、高效流通的区域。保税港区的物流功能克服了这种状况,保税港区不仅能使国外产品快速进入国内市场,又可以方便地转口去其他国家,降低经营成本。表现在:一是国际配送功能:即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设立仓储物流区,进境保税货物进入该库场后可进行商业性简单加工、批量转换后,向境内、外分拨配送。二是国际采购功能:即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港口或港区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和保税货物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向国内外分销、返销。三是转口贸易功能:即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其作用在于全面、高效地发挥港区的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功能,降低物流企业的商务运作成本,扩大出口。
(三)出口加工的功能
保税港区内作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和“发动机”。保税港区作为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分工的平台,通过与区内区外进行的垂直专业化或水平专业化,形成产业间的前后相联系,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中,并在区内区外形成特定的产业集群、产品链或是产业链,通过乘数作用,成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或发动机。表现在:一是出口加工功能:即在保税港区特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工贸结合型或单纯贸易型的企业都可以利用保税港区的区位优势和物流设施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业务。在保税港区可发展外向型加工工业,主要包括原料零部件在海外及销售市场在海外的产品的加工、依托境外先进技术的高科技新型产品的制造等。二是商品展示功能:在保税港区的特定场所展示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拓展国内外市场,以交易量扩大国际物流量。因为在保税港区可建立大型的商品展示场馆,使国内客户不出国门就可以在区内直接就地观摩世界各国的商品,并可以在看样后当即签订合同,办理进口手续;境外客户也可以在区内看样后与国内企业签订出口合同。其作用在于保税港区在形态上呈“前港后区”格局,在功能上互相延伸,相互渗透,解决了多年来海关特殊监管区与邻近的港口相互割裂,完全依赖自身的政策优势发展的格局。
(四)产业聚集的功能
保税港区作为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的先行区,与其他区域相比,保税港区具有更大的开放度,在免关税上更加完善,在实施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方面更能率先与WTO的规则全面接轨。保税港区通过集聚和扩散效应,打造试验区的“区位品牌”。表现在保税港区的一系列功能,通过资金、人员、商品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和集聚扩散,可以创造或提升“区位品牌”效应。使多个跨国公司的物流中心集结在同一保税港区内,带动区内仓储业、运输业、贸易业、金融业、信息业等多种服务业发展。保税港区将从最初的“政策飞地”逐渐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通过国际商务活动的拓展,服务和辐射周边区域,创立综合区的“区域品牌”,并通过以对外开放为主的各项制度创新,成为综合改革配套的前沿。其作用在于保税港区模式对提高海关通关效率、监管效能并按照国际惯例运营的工作机制将发挥积极作用。
(五)拓延的功能
保税港区与传统保税区相比,不仅是真正的“境内关外”,还享受税收、监管等各项更为优惠的政策。一是关税减让将影响保税区现时的“保税效应”。主要税收政策: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表现在对于从境外输入保税区的货物,在一定时间内,海关暂时保留征税权,视其最终流向而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免收。对于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货物或进入以后复出境的货物,不视作进出口,免办进出口手续,免征关税。二是取消以配额为主要形式等非关税壁垒将削弱保税区现有的贸易自由度优势;取消对区内企业在货代、船代和外贸经营权等多领域的限制。允许外商从事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进出口贸易。三是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国民待遇。保税港区作为试验区金融开放和资本运筹的中心,表现在保税区内适度放宽了外汇管理 政策,开设外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开展物流金融、离岸金融、外汇改革等金融开放的试点。
二、我国保税港区与国外自由港的功能比较
保税港区的名称是我们国家的一个独创。我们在英文中将保税区称为Free Trade Zone,将保税港区称为Free Trade Port Area,在对外的形象还是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区。我国目前的保税港区,并不是国际上公认的自由港,而是国家海关政策的完善和试点。就目前而言,我国保税港区与国际自由港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如何定位我国的保税港区发展模式和功能创新,有必要分析和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功能的发展经验。
(一)国外自由港功能的发展趋势
国际贸易需要各国之间有自由的、便利的贸易环境,而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同时又要保护本国本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不能受到过多影响。这是一对矛盾,解决的办法是,各国除了执行各自的海关政策外,还设立自由贸易_区等为国际贸易提供自由化、便利化的条件。保税港区的发展是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产物,是对海关政策的突破,海关政策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内普遍发生作用,具有普遍性;自由港政策只是在一个特定的有限的区域内发生作用,具有特殊性。
欧共体在法律文件中规定:“自由港是港口的一部分,自由港有严格明确的界线,该界线受海关监督。自由港划在海关管制区以外,准许外国商品免税出入。在该区内商品可以储存、重新包装、展览等,或在遵守有关条例的前提下转运、销售或作加工,海关一般不予监督或限制。”其成为国家利用自己港口区位优势而做出的促进国际转运业务,发展本地区经济的一种选择。从1547年意大利的热亚那湾建立的第一个自由港为标志,迄今已有450多年的历史。从国际看,分布在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已有1,200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15个发达国家设立了425个,占35.4%;67个发展中国家共设立775个,占65.6%。另一方面。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不断趋向综合扩展。从70年代开始,以转口和进出口贸易为主的自由贸易区和以出口加工为主的自由贸易区就已经开始相互融合,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趋向综合化。通常都具有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示、金融等多种功能,这些功能综合起来就会大大提高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二)我国保税港区的功能发展现状
200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实行加工贸易封闭管理,改“漫山放羊式”为“圈羊式”管理。随后陆续审批设立了跨境工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然而,按照WTO协议,我国关税水平大幅度削减,保税区的非关税壁垒将逐步解除。保税区面临的挑战主要是三个“优势弱化”,即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弱化;关税的逐步下调,保税区的“保税”优势弱化;出口加工区发展很快,保税区的出口加工优势弱化。特别是与国际普遍认同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区在功能、体制和监管方式上的不对等,已日益成为制约中国企业以及来华投资外资企业扩大国际合作的桎梏。我国保税区对投资者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吸引力逐渐下降。并且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量已排名全球第四位,已经成为世界上新兴的经济体之一,成为国际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区和“世界工厂”。2007年全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达到了1.147亿标准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了64.1亿吨,均继续居于世界首位。我国对外贸易的90%由海上运输,港口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桥头堡”,-是水陆运输的枢纽,是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结合点,我国的保税区转型迫在眉睫。
保税是对外开放的产物,港口是实施保税政策的重要依托。2005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第一家保税港区一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目前正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加上西部内陆唯一的重庆保税港区,并开创了“水港+空港”的“一区双功能”新模式。保税港区把港口与保税区成功地整合在一起,并进行封闭操作,在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是目前我国国情下政策最开放、层次最高级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是目前国内与国际惯例最接近、政策功能最完备、货物跨国境流动障碍最少、享有经济性与便利性最大的特殊功能区域。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乃至港口码头通关的所有政策和功能。就本质而言,它是根据我国国情,在真正意义上实行“港口和保税特殊监管区合一”运作,探索逐步实现自由港区功能的创新性尝试。保税港区是实现保税区政策优势与港口功能优势协调发展的选择,其内涵为“政策叠加、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功能集成”,体现了保税区与港区在区域、资产、信息、业务等方面的联动发展。
(三)我国保税港区与国外自由港的相同点和差异点
首先,我国保税港区与国外自由港的相同点:在地理位置方面,均选择在交通条件优越的对外运输港口的港区或港区附近,并与港区实现一体化;在区域管理方面,均实行封闭管理,港区与境内一般区域之间设有必要的隔离设施;在区域性质方面,均为特殊经济区域,而非一个社区概念,区内不允许居民居住;在进出口税收方面,均被视为处于关外;在优惠政策方面,均享有一些优惠的政策;在区域功能方面,也是基本相似的。
其次,我国保税港区与国外自由港的差异点:在设区目的方面:国外经济自由区设立的目的,是在不影响对国内市场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国际自由贸易给国家经济带来的好处。而我国仍侧重于使保税区成为开放型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区域性质方面:国外经济自由区是属于海关管辖区之外的特殊区域,是真正实现了“境内关外”。而我国保税港区虽然就进出口税收而言处于关外,但在海关管理等许多方面仍未真正实现“境内关外”,而只是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自由度方面: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贯穿于从货物卸船到运输再到转运的整个过程中。而我国对一线货物仍然实行备案管理,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实际上仍是一线、二线、区内三重管理。在管理体制方面:自由港的设立国一般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自由港实行宏观经济管理与协调,管理较具权威性。而我国保税区的管理更多地体现为地方政府的管理。在信任度方面:国际自由港区海关对区内企业充分信任或者以充分信任为前提,一般实行单证管理。而我国海关对园区货物实行单证与货物监管同步,仍然追求事前管住。
三、创新和拓延我国保税区的功能的政策建议
保税区是创新的产物,制度创新是根本。保税港区其所具有的开发开放价值,除了保税区原来所能发挥的各项功能外,更强调其开放的质量、效益、 外部效应、示范性和制度创新价值。中国特色的保税港区毕竟是一个新的事物,如何实现保税港区价值,其关键在于保税港区是否能够进行功能创新。2006年总理视察海关时,进一步明确指示“推进海关特殊区域整合,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延长加工贸易价值链”。
(一)推动区港有效合一的问题
我国建设和发展保税区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改善我国投资的软环境,特别是利用海关保税的独特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使保税区真正成为开放型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但目前保税区与港口分离,口岸功能受到限制,实践中并未实现深层次的整合。保税港区在物理形式上合一后,在业务流程、管理制度上依旧没有完全的“合一”。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单纯适用现有“港”或“区”的管理办法,将港口作业、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相互隔离。必将影响保税港区“区港一体”优势的有效发挥。从而港口功能优势未能得到发挥,口岸功能受到限制,在政策叠加的优势以及管理的高效难以真正形成,削弱其整体的竞争力。因为建设国际枢纽港不仅是为了进行货物装卸,不仅是为了吞吐量,而是要促使货物在港口地区留下来进行加工服务,保证货物增值,促进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是大家所说“第三代港口”的概念,正是保税港区发展初期我们应该高度关注和大力培植的。建议将保税港区“三合一”政策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现在政策优势和口岸优势有机结合,形成共同优势,打造和推动保税港区的“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整体优势。改变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有多种形态,在功能、政策、监管模式上既有区别又相互交叉,过于强调专业化的结果,就导致了功能和资源利用的单一化、分散化的现象。
(二)促进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的问题
保税港区是沟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重要桥梁,其物流功能和优惠政策既可为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创造条件,也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架起便捷的桥梁,促进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等的发展。从保税港区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除物流功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外,出口加工和贸易功能在保税港区的集聚速度都比较缓慢。我国保税港区发展转口贸易的初衷未能实现,保税区的口岸贸易、转口贸易、出口仓储等产业的功能未能发挥出来。区港之间不能相互延伸和结合,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实现了超高速增长,但是保税港区项目入驻和业务发展的速度相对却缓慢的多。致使港口的整体通关环境和物流程序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尤其是国际中转业务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近阶段正处于出口加工政策的持续调整期,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延缓了出口加工企业在特殊监管区投资的热情;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进出口经营权和分销权的逐渐放开,贸易公司在特殊监管区集聚的独特政策优势已经不复存在,导致了保税港区在发展初期产业结构相对单一的现状。要借鉴国外自由港港区一体化的运作方式与先进经验,依托港口优势和保税优势,参与国际物流经营商合作,发展流通加工和国际配送等业务。促使我国保税港区由开发建设阶段逐步过渡到产业集聚和功能拓展阶段,促进保税产业集群形成。力争使我国保税港区在外贸经济发展中真正起到降低物流成本、业务灵活性和通关效率等方面诸多的比较优势是我们保税港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三)创新保税港区的监管流程
我国设立保税区并不只是看它可以创造多少经济效益,重要的是发挥在对外贸易中的特殊功能和作用。但是现行的我国国际海运法规、外贸结汇、退税政策、转关管理还不利于保税港区建设。在我国保税区内,目前还不允许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而仓储、展示、分拨、配送、运输等物流功能则还远远没有得到发挥。保税港区在海关管理上能否真正做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是实现“货物进出自由”的关键。建议海关进行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将监管重点放在“二线”(即自由区与非自由区之间的隔离线)卡口上,海关设在区外办公,加强巡察,一般不入区查验货物;货物人区向计算机备案,出区核销,真正做到了货物入区自由,生产经营自由。创建效率高、成本低、宽松便捷的快速通关监管环境。其次,强化保税港区带动区域经济效应。保税港区作为高度开放的自由贸易区域,其发展有着重要的区域。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既要重视保税港区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国际中转等方面的经济绩效,也要关注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各保税港区管理当局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动为腹地利用保税港区创造有利条件。再次,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创新,以点带面,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政策叠加工作。实行与国际通行的金融政策,开办离岸金融业务,逐步实行人民币自由兑换、外汇自由进出,实行经常项目下货币自由兑换和支付。最后,政策落地和规范监管方面,体现保税港区优势和特色的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先报关、后进港”、“属地报关,口岸放行”、进出境货物试行电子备案、“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等报关流程以及入港区货物“一次移箱”查验流程等创新性监管模式。建设功能完善、政策宽松、运行高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度开放的,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综合贸易港区。
1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通关现状
保税港区是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为适应跨国企业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需要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业于一体,具有口岸功能且保税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着眼于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等业务。保税港区享有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2)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的货物按货物进口相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3)国内入港区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4)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是国务院于2008年正式批准建立的区港联动发展示范基地,港区内有上千家保税、物流等关联企业。依托前湾保税港区的政策和区位优势,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与之联动运营发展,实现双赢。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主要从事外贸和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早在2008年其集装箱吞吐量就已突破,其中外贸和中转箱量占90%以上。
传统纸面盖章式通关方式效率低下,成本较高,影响码头生产组织和市场运行效率,无法较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为充分利用码头信息化基础设备,推动信息技术成果的应用,前湾保税港区在海关、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和物流环节参与企业及终端客户改进和转变工作方式的前提下,实施无纸化通关作业,以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
2 保税港区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构建
2.1 无纸化通关作业内涵
无纸化通关作业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改变海关验核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来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运用信息技术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无纸化通关作业使海关通关环节得以简化,例如,取消现场审单、现场取税、银行缴税、海关核税等多个环节,使通关时间缩短50%以上,为企业节省大笔物流成本。
无纸化通关作业的目标是实现“大通关”和区域通关。“大通关”指口岸各部门、单位、企业等采取有效手段,实现口岸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信息流等高效、顺畅运转,并实现口岸管理部门有效监管与高效服务的结合。“大通关”的实施有利于口岸各部门建立快捷、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真正实现货物快进快出。
区域通关是海关以企业守法管理为导向,以跨关区快速通关为目标,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的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区域通关具有以下优势:(1)通关程序简便,真正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2)实现进出口货物提前报关,进口货物可在运输工具抵港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在确定出口商品名称、数量等之后即可向海关申报;(3)收付汇及退税快捷,企业在属地海关办理退税、结汇、付汇等手续,操作便利;(4)通关成本较低,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可以减少口岸通关事务产生的费用;(5)运输便利,除布控查验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货物无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
2.2 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
2.2.1 无纸化通关作业申报
近年来,我国海关积极推进通关改革,在临港保税区开展无纸化通关作业试点。经海关审核同意,保税港区试点企业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无纸化通关作业方式。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无纸化通关的进出口企业如果需要委托报关行报关,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无纸化通关的报关行。
选择无纸化通关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数据录入端选择“无纸化通关”。经海关批准的无纸化通关申报企业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如果采用无纸化通关的企业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企业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报关申报系统的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功能来提交申请。
2.2.2 无纸化通关报关操作程序
(1)网上签约,建立资质。报关行和经营单位分别与海关在网上办理无纸化通关签约(需要读卡器和企业法人卡),签约后与监管通关处确认。报关行需要在网上办理备案(需要企业法人卡),经营单位无须办理备案。委托报关的企业只有在委托签约无纸化通关报关行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无纸化通关方式。
(2)业务操作。在进行无纸化通关前,报关行或经营单位需要在报关协会网站上进行电子委托并缴纳相关费用,电子委托成功后即可进行无纸化通关申报。企业勾选“无纸化通关”录入方式,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海关并申报(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可由企业根据其资信等级选择在申报时或申报后发送)。海关H2010系统对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进行风险判别:风险较低的货物自动放行,并发送放行信息,企业可直接办理提货或装运手续;风险较高的货物由人工在计算机上审核,可疑货物转现场交单。报关单实施自动理单,结关后进行电子存档。在无纸化通关方式下,从企业申报到货物放行的整个流程中原则上不需要企业到海关现场提供纸质单证,仅通过互联网便可完成通关。
2.2.3 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
(1)报关行利用升级后的录入系统进行电子录入;
(2)向海关发送电子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3)收到电子回单后确认关税金额,通过网上支付平台缴税;
(4)海关审结完毕后电子放行,或者现场在提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目前该环节已基本取消,仅通过海关与码头的电子报文即可确认)。
2.2.4 无纸化通关作业单据
(1)要求电子单据为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2)商业检验货物正常申报,并提供报检委托书和海运提单;如果是法定检验货物,还需要提供正本产地证、植物检疫证和动物检疫证等文件。
3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无纸化通关作业实施情况
3.1 实施过程
近年来,青岛市提出“以港兴市”和“率先实现蓝色跨越”战略,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不断改善口岸环境。青岛港前湾港区通过修建镰湾河区港联络桥,打通前湾南北港区与保税物流园区唯一的货物通道,激活前湾保税港区。前湾保税港区依据边封关、边验收的开发思路,分期完成港区封关验收工作,其中,一期封关范围包含前湾北港区的8个集装箱泊位、南港区的7个集装箱和杂货泊位及3个物流园区,封关面积2,已于2009年8月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2010 年底,前湾保税港区实现全面封关运营,口岸各单位联手打造世界知名、通关便捷、服务优质、成本低廉的口岸品牌:海关大力推行“大通关”模式,实施区域通关战略,推广“多点报关、口岸验收”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监管模式,并开展与内陆省份的区域通关合作改革试点,不断简化跨关区转关作业,降低物流成本,扩大青岛港的货源吸引力和口岸辐射力;检验检疫局推出“属地报检、口岸验收”管理模式;边防检查站实行全天候受理和网上报检运作模式,全面推进“零待时”和“绿色通道”活动,确保船舶随到随靠、到港即可作业、完船即可离港。
为最大程度地提升港区通关效率,青岛海关采取以下措施:(1)在保税港区推行电子围网封关,实行分类通关;(2)实施跨关区调拨解决方案,实现保税港区与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一体化运作;(3)推动实施“入区即卸货”模式,实现查验场所多元化;(4)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技术打通港区跨境快速通关通道;(5)采用“分送集报”模式,打造进口分拨中心,推进港仓内移,有效提升保税港区通关效率;(6)实行工作制及以外预约式加班服务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港区内不同企业的个性化通关需求。在国际贸易、商业交接和国际物流单证逐步趋向标准化和电子化的背景下,保税港区采取无纸化通关作业方式无疑能推动通关业务发展,进一步压缩低风险货物的通关环节和贸易成本。
与此同时,山东省和青岛市积极出台相关法规,推进港区部署、建设和优化通关作业。例如: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保税港区首部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进一步优化保税港区法制环境,推动山东半岛蓝色海洋经济逐步深入发展;2013年10月制定并《青岛市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纲要(2013―2020年)》,明确提出推动青岛西海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向自由贸易试验区转型;制定《青岛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总体方案》,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试点,推动保税港区转向自由贸易区。上述法规的出台为前湾保税港区无纸化通关业务保驾护航,并开拓了广阔的业务空间。
3.2 实施效果
(1)开创港区通关新模式。前湾保税港区与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之间通过镰湾河大桥实施区港联动运营背景下的无纸化通关作业后,企业保税可以直接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无须递交纸质单证,开启港区通关新模式。
(2)提高通关效率,降低成本。在无纸化通关作业方式下,被海关系统核定为低风险货物的报关单由海关H2000系统自动完成所有操作,使通关效率提高约30%。此外,全天候通关作业大大节省企业人力和时间成本。前湾保税港区自正式封关运营以来,通过实施全省启运港退税、无纸化通关、直通关、通关、分送集报、集约查验等优惠政策,使单箱物流成本由原来的600~800元人民币降低到200元人民币左右,通关时间由缩短至以内。按照2012年20万票保税单证的处理量计算,实施无纸化通关后,前湾保税港区每年节约纸张和碳粉费用逾24万元人民币。随着无纸化通关作业进一步深化,预计2013年前湾保税港区节约各项成本4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综合效益显著。无纸化通关作业为港口和关联报关行等企业开辟便捷的业务通道,这对提升码头生产组织效率、打造保税港区综合物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无纸化通关作业还通过减少纸质单证和车辆使用实现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4)促进物流一体化。随着无纸化通关作业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前湾保税港区的客户群将进一步拓展,供港货物配送效率将进一步提升,为开拓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打下坚实基础,有助于保税港区转型升级,提升物流一体化服务水平。
4 结束语
【关键词】商标权;平行进口;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051-01
商标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品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问题,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由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冲突也日益凸现。2015年1月7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标志着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正式启动,由此,平行进口问题再次成为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关注的热点。
一、商标平行进口概述
(一)概念
目前,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对平行进口问题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在理论界,一般认为:商标的平行进口,是指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同意,他人将在国外生产或者销售的、合法标有本国商标权人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本国的行为。由于这种未经许可的进口与正式授权经销渠道的进口是平行的,故而称为商标平行进口。国外学者也通常把平行进口商品称为“灰色市场商品”。
(二)特征
第一,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品”,而非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是经犯罪得来的商品,这也是商标平行进口最本质的特征。被进口的商品有着正规的进口来源,也就是说是由商标的权利人或权利人的授权人置于出口国市场,其与授权销售渠道所销售的产品一样,都是由同一制造商制造的同样的商品。进口的真品上贴附着受进口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第二,平行进口商品的行为没有得到进口国商标所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
(三)类型
1. A国商标权人甲在B国也享有受B国法律保护的同类商标权,甲将其在A国制造的商标产品销售到B国;第三者从B国将有关的商标产品进口到A国。此种形式也称为“重新进口”或“返销”。在美国,平行进口产品主要指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产品。
2.商标权人甲分别在A、B两国获得了同一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并且制造销售产品。第三者从其中一国将该商标产品输入到另一国。
3.商标权人甲在A国享有商标权,甲授权B国的乙为独占被许可人,甲在丙国不享有该商标权。第三者从丙国合法购买该商标产品并进口到A国或B国。
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法理分析
目前,各国范围内解决商标平行进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和商标权利穷竭理论。然而根据这两种理论,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主张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迄今为止,除欧盟等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极快的地区之外,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根据该原则,平行进口的进口商购得的商品在国外虽属于合法取得,但并没取得商品输入国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因而侵犯了该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二)权利穷竭理论
权利穷竭原则是指任何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产品,一旦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第三人投放市场后,知识产权经济权利即告穷竭,权利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权利穷竭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对商品流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实现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根据这一理论,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是被允许的,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我国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一)产生原因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产生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使得国内市场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因而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加。二是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不同销售战略导致地域市场不平衡,引发平行进口现象。
(二)影响
商标平行进口关系到商标权人、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对各方都有很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商标平行进口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2.商标平行进口对消费者的影响。3.商标平行进口对销售渠道的影响。商品的进货渠道会因为平行进口而增加,因而国内市场的销售途径也会增加。这样就会出现商标权人授权的销售渠道和灰色市场销售渠道两套销售系统并存的情况。
四、我国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建议
1.禁止“搭便车”行为。国内商标权人往往通过对商品大量的广告宣传、开展促销活动或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等,使其商标在国内取得独立的商标信誉,即形成商标附加值,此时平行进口商应当在进口的相同商标商品上善尽标识义务,平行进口商如未善尽标识义务,导致消费者误购、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商誉受损,则构成了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禁止市场混淆行为。同一商标授权各国不同使用人使用后开发出的商品总是因考虑当地的国情、风俗、口味等而存有差别,如果国内商标权人为适应国内消费者的需要,对产品的结构、造型等进行了改良,使其生产的商品的规格、品质不同于其他相同商标的商品,那么,在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存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
3.禁止利用平行进口毁损商标信誉的行为。商标法上的“权利用尽”并不是绝对的,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可能因平行进口商对商品不适当的改变、再包装或广告宣传等而受到损害。所以我们应当加强立法,使得当再次销售商在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严重影响该商标的商誉时,商标权人即可引用法律有关规定制止该种行为。
参考文献: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概述
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必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在仲裁程序结束之间保持现状的裁定,此类裁定即为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①。紧急仲裁员,顾名思义,就是处理紧急情况的仲裁员,即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临时保全措施的申请,在仲裁庭正式组建前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进而专门处理有关临时保全措施问题的仲裁员②。紧急仲裁员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补充性的临时措施,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在仲裁庭组建之前,在出现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仍能申请临时措施,维护其正当的诉讼权利,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对后来组成的仲裁庭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日起便自行失效。由于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仲裁机构的指定,因而其并非是固定活着常设的,尤其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度,仲裁庭的组成往往需要数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在这个期间关键性的证据和争议财产随时都有灭失或被一方当事人毁损的可能,被申请人甚至可能故意拖延指定仲裁员进而拖延仲裁庭组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却由于仲裁庭尚未组建而无法在仲裁中诉诸临时措施的救济,而不得不转向诉讼这种方式,这一方面违背了当事人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保密性丧失、仲裁成本增加以及复杂的管辖权问题,那么当事人想要高效率推进争议解决的想法便破灭了。
21世纪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世界上主要的仲裁机构纷纷纳入并完善了有关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规定。2006年5月,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最早在其仲裁规则中确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随后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际性仲裁机构都对此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修改了仲裁规则,引入了紧急仲裁员制度,预示了该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方向;2015年1月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开始正式施行,也引入并借鉴了国际上关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规定。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运行机制
首先,从仲裁条款的适用方式来说,紧急仲裁员制度采取“排除使用”(Opt-Out)原则,即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中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此程序的适用,则该条款自动纳入到仲裁协议中,视为当事人同意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如果采用“约定适用”模式,即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该程序才能有效适用,这就会使得争议双方由于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缺少约定而大大限制此制度的有效运用,违背这一制度的根本意图。
其次,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前提条件来说,必须是在“紧急状况”下。尽管各个仲裁机构对采取临时措施的紧急性的判断标准不同,但其中的一个共同要求是申请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特定情境下的“情况必要性”(circumstances necessary)。
第三,从时间要求来说,紧急仲裁员程序更为高效,快速性的要求贯穿于整个程序之中。尽管各个仲裁机构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相较于法院的临时救济,无论从仲裁员的指定还是决定的做出,程序都更加简单,花费的时间也更短。纵观各个仲裁规则关于所有仲裁机构都无一例外对指定仲裁员和紧急措施的时间决定作出限定,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作。紧急仲裁员制度就是为了仲裁庭组成前发生紧急状况的问题,因此一旦失去高效快速的特性,紧急仲裁员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第四,从程序的执行来说,在现有制度下紧急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是否采用仲裁解决争议规定于合同之中,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具有相对性,作出的裁决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也就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制度虽然在被一些仲裁机构采纳,但由于近几十年才出现,仍然没有得到普及,是否能够得到内国法院的认可而得以强制执行,仍然是一个未知数。无论是何种程序,得到有效的执行都是其生命力的根本源泉,而紧急仲裁员制度目前主要依赖于当时双方的自觉履行,虽然紧急仲裁员的命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被当时人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紧急决定的执行问题可以被忽视,我们甚至可以说,紧急决定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是决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生命力决定性因素。然而各大仲裁机构都回避了这个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临时措施权的分配方式尚未统一,在很多国家临时措施的权集中于国家,仲裁庭尚无此权力,论及紧急仲裁员制度抑或紧急措施的强制执行则更是天方夜谭。另一方面,紧急仲裁员制度只规定于一些国际性的大型仲裁机构,普及范围较小,尚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关注和支持,紧急决定的强制性在国内法中未得到承认。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执行机制仍然悬而未决。
三、我国仲裁规则③对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新发展
随着经济尤其是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的仲裁制度已经逐步发展和完善,与国际社会接轨,但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仲裁庭的权限较小,法律将临时措施的权独占性地赋予法院。虽然我国对于临时措施权的态度相对保守,紧急仲裁员制度也并未在我国确立,但是一些涉外仲裁机构已经认识到临时措施发展的新趋势,为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仲裁临时措施执行的范围,在仲裁规则中对紧急仲裁员制度进行了规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2015年贸仲仲裁规则的新发展
2013年贸仲香港仲裁中心设立后一直沿用2012年仲裁规则,并没有关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规定,此次2015年贸仲仲裁规则中加入紧急仲裁员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香港程序法,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进而在香港得到执行,从而更好的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如果中国大陆一家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发生纠纷在贸仲提请仲裁,仲裁庭组成前由于情况紧急(如发生争议的标的物为易腐生鲜)申请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如果香港公司拒不履行紧急仲裁决定,那么内地公司则可以根据贸仲2015年新规则以及《香港仲裁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贸仲新规则参考了国际规则和标准规定了紧急仲裁庭制度,主要规定于第23条,并专门在附件中对该制度的适用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新规则在正文中对紧急性临时救济作出了概括规定④,附件三则对申请、受理、人员指定、回避、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新发展
在《上海自贸区规则》中,紧急仲裁庭制度并未单独列作一章,而是在第三章中作为临时措施的一部分作出规定,在第21条中规定了主要内容,并在第21条至第24条中规定了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庭共同涉及的内容,体系略显分散和混乱,其主要程序与世界几大仲裁机构的规定相似。从时间上对程序的快速性提出了要求,规定在3日内制定,10日内决定⑤。与贸仲新规则相似,《自贸区仲裁规则》同样提出了“根据执行地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要求,尊重执行地的法律。同时还对申请的方式、人员的指定程序、与正常仲裁程序的关系、回避、费用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突破性地规定仲裁庭可以临时措施,与主流的法院与仲裁庭共同享有临时措施权的双轨模式一致,符合上海自贸区实践的需要。但是紧急仲裁员制度得以施行的前提是不得与执行地的法律相悖,而中国大陆的法律仍由法院独占临时措施权,因而其在中国大陆缺乏适用的空间;但是如果执行地在域外,在不与该执行地法律背离的情况下则可适用。
四、紧急仲裁员制度本土化发展路径
现阶段世界主要仲裁机构都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我国仲裁机构也作出了有益尝试,但我国对于临时措施的态度趋于保守,关于仲裁庭临时救济措施的法律框架尚未搭建起来,再加上紧急仲裁员制度本身尚未解决的对第三人效力及强制执行的问题,导致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举步维艰。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一方面会导致域外紧急决定无法得到执行,另一方面会使得当事人由于担心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而倾向于选择域外仲裁机构。因而我国逐步建立起紧急仲裁员制度是必要的,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路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内路径
从国内的角度看,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至今仍影响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因此不能盲目移植西方理念,急于求成,而要结合我国实际,寻求一条符合我国法律文化和司法环境的发展路径。我国临时措施的缺失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尚未出现具有经营自的私营企业,外贸领域处于垄断状态,仲裁机构被纳入行政管理系统⑥,以行政权代替仲裁权。改革开放初期,仲裁机构才逐渐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⑦,但仍然受到行政力量的制约和渗透。直到《仲裁法》的实施,明确了仲裁机构是社会团体法人,厘清了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⑧,才逐渐改变了行政与仲裁相互影响的状况,推动仲裁由国内向国际转变,由向行政化向民间化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再加上我国文化传统更加认可公权力机构的权威性,使得在世界上得到广泛认可的临时仲裁制度并未得到《仲裁法》的支持,即便在2012年的新《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临时性保全措施,仍未赋予仲裁机构临时措施的权利,仲裁机构在紧急救济程序中只担任了一个“二传手”的角色,这就使得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大前提便出现缺失,盲目主张迅速在我国建立紧急仲裁员制度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紧急仲裁员制度必须分两步走。首先完善相关立法,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的权利,实现仲裁庭与法院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这是整个仲裁中间措施程序运作的前提。就我国而言,《仲裁法》成立之初,仲裁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涉外纠纷较少,仲裁机构无论是在处理国内仲裁案件还是涉外争议中都缺乏经验,因而将仲裁权力交由更加有权威和公信力的国家机关,行政色彩强烈。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国内法制环境的改善,仲裁机构在仲裁实践中日渐成熟,仲裁员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使得我国仲裁机构向着国际化、现代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公信力不断提升,因而当下完善立法,赋予将紧急措施权进行重新分配的时机已经成熟。第二步要在第一步的基础上,承认紧急仲裁员的紧急救济决定并提供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国际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