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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至今为止,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义。陈平留认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以森林资源为评估对象,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质量、数量、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的收益能力等诸多综合性因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得出评估结论的专业过程。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我国资源资产评估分为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包括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所以,集体森林资源资源评估含义与森林资源评估一致。确定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是集体森林评估中的首要任务,相关评估准则出台:“只有产权归属清晰的资源才能进行评估”,但是,中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流转未能完全实现,发展受限,能够进行评估的集体森林资源少之甚少,数量微乎其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也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人员必须具备较硬的专业技能、熟悉森林资源相关知识,不及如此,评估需具备广泛而丰富的相关知识,例如:林权知识、管理学、社会学、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完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2研究意义
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与国有森林资源评估都属于森林资源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比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要发展先进并且相对完善。本文主要以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为研究对象,研究过程中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
2.1实践意义: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不仅可以明晰产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而且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主动性。2.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过程进行完善,可以解决对于集体林权制度的瓶颈问题。与此同时,能够很好的促进林业发展,对发挥集体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意义。
2.2理论意义:
1.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研究的过程中,寻觅出其中的困难与问题,对于完善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具有一定补充意义。2.纵观我国学术文献,可知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的评估研究少之甚少,而本文对此研究方向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贡献。
3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特点
1.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归属的复杂性。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管理权限不明确,存在多头交叉管理等不良现象,最终导致管理无秩序。2.集体森林资源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相对比较复杂,难以理解难以应用,难以估测。要求相关人员有过硬的技术,一定是受过专业培训才能胜任。3.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对评估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在森林资源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需要具备很多相关知识,例如管理学知识,林业知识、评估知识、经济学知识,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否则,不能完成评估报告。不仅如此,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两名林业专家和注册评估师的签字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4.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不清晰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文献和法律规章,但这些法规和管理办法也不全面,急需相关部门制定新的专门的有关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通过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后,发现目前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文献和规章制度,在这些规范规定之中,《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效率最高的文献,最具有说服力。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文献专业性的具体的出台一些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文,仅有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但是,现行的规范与现实中的评估工作进度不一致,理论与实践非常不协调,急需我国进一步更好的改进与完善,这样,才能满足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供需平衡。19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其中的评估公式,评估系数很大的误差,并不适用与当前的评估了,这种情况会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利于资产评估的发展。
4.2集体森林资源产权不清晰
根据我国出台的资产评估相关法律: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资源资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及森林景观资产;其他有规定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也就是说,当产权不存在纠纷,划分清晰明了时,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才从而变动产权。据报导,目前我国林权流转的面积仅为6%,产权不清晰严重制约着我国林权的流转进度,并且常常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由于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尚未完成也影响着我国对森林资源的评估进展。很多因素会导致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不能清晰明了,其中包括需要查阅历史资料,评估系数的界定,成本高,分配困难等等。
4.3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数量不足、资质管理混乱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的机构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这种机构由国资委批准成立,此机构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不多,大多缺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流程也不专业,有的甚至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另一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达到合法合规的数量,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并且也不是独立法人。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没有提及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未重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也未提及增设此专业。
4.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单一
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单一:在已有的评估体系中,评估方法单一,而且,评估内容不全面。
5优化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的对策
在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方面,我国现有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优化对策如下:1.健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对于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方面应该尽快弥补,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2.明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管主体。有句话说的恰到好处,那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也无一例外,相关部门应该明确分工,杜绝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改进管理方式。3.评估集体森林资源的过程中,多让基层林业等专业人士参与。例如,一些退休的年老的看护人员,他们其实对森林的了解甚至比专业人员更加透彻,经验也比较丰富。4.建立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资质认证机制。我国应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认证制度,这种制度非常有必要且将会起很大作用。评估人员包括两类人:评估师与评估员,其中,评估师实行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考试。从权力和义务上来讲,两种评估人员也是不一样的。其中,较为高级的人员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所以其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更加重要和宽泛。5.不断完善现有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规范。相关人员评估后才能获得准确的评估价值,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此价值,这也是评估的重要目的之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是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只有选择了合适的方法才能更加准确的评估和判断。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合适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评估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国家进一步掌握森林资源信息的基础就是森林资产的价值,所以评估方法和技术的完善至关重要。6.确定合理评估范围及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相关文献《林改》出台表示,农民只有对林地进行了评估后,才可以对林地进行流转,但是如果评估的价格过高,将会严重阻碍了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进度。所以,对于大片的林地一定需要评估后再流转。而面积较小的林地,经我国相关部门允许,可以不经过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其价值需要相关部门公开。由于在偏远山区,林地、林木资源的流转过程中,会给农户带来一笔可观收益,大多数村民支持林地的流转,但是由于这些地方也是经济落后、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农户流转的积极性会因为过高的评估费用被打消。允许农户、村组自己评估的法律法规在短期内应该不会出台了,但是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例如帮助农户承担一部分评估费用等方法,这样,才能促进森林资源的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必要性
(一)为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关键指标之一。通过评估确定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平合理价值,是银行确定合理贷款金额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能维护抵押人权益、保证抵押人获得合理的贷款金额。
(二)为控制银行贷款损失风险提供保障 银行设置抵押资产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还款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根据抵押物的合理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从而降低银行贷款违约损失。但是,抵押品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姜浩,2008)。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及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为银行控制并降低贷款违约损失提供了保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 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只能由林业行业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目前基本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他评估人员无法正常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由于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没有脱钩改制,人、财、物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有时难免受行政领导干预而难以抵制,不可避免要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真实的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严重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田松华,邓云,20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的低下,是影响银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不统一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对拟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非市场价值类型的集合,包括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持续使用价值等各种价值类型。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选择问题,是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讨论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相关的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大大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其评估质量。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加大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业务中的评估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时这些特殊性加大了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主要体现在:
(1)采伐的限制性影响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益额的预测。法律或社会对采伐的限制性规定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受到限制的原因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效益之外,还具有生态效益,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法律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各类森林经营单位为保证永续经营下去,在采伐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对其结构加以人为干预,一般来说会通过制度规定采伐程序。对林木资产而言,采伐的限制规定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给其权利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林木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难度。
(2)外部环境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难以定量。
对林地资产而言因外部环境不同,价值差异很大,除其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差异外(即立地质量等级),还存在着生产运输成本上的差异。林地的这些差异,要比农地大得多,林地的差异,给林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因为林地的位置固定性,附属于该位置的温度、湿度、光照、降雨等具有一定的状态,他们构成了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影响土地的生产潜力。因为林地位置固定性导致了很难寻找到完全相同的森林资源资产,同时外部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影响差异尤难确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完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制度 主要包括:
(1)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主体作为经济行为的第三方,为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其评估结论是银行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估主体首先应该独立于经济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评估主体作为提供价值估算的专业机构,应该拥有专业评估技术的人才,评估技术人才能够利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估算服务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三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拥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客观上能够独立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的客观要求。
(2)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特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除需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常规技术之外,还需掌握或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森林的经营技术和调查技术等林学方面的知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第一,对意愿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系统培训。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等相关林学知识培训;第二,采用严格的考试制度,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证书。
(二)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价值类型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业务中,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抵押企业,都期望如期偿还贷款同时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发生转移,借款企业能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第一还款来源”按期偿还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现金流量即“第二还款来源”实际是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安全设置的第二道屏障。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优先利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鉴于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抵押权人通过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发生,部分学者以及评估实务人员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应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笔者认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市场价值较之清算价值更为合理。
首先,从国外的评估实践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特区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均采用市场价值。在美国,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香港《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其次,清算价值不同于代表贷款到期日抵押品变现价值。评估师采用清算价值类型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通常选择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可以概括为“当前日期”。资产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的自身特点、面临的市场条件、未来的市场变化等条件,结合一定的假设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价值估算时,评估使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对象当前的市场条件做出的,而不是贷款到期时的市场条件。选用“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是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时自身状态及面临的市场条件难以预测。森林资源资产属于自然资源资产,除受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之外,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或病虫害等自然原因可能导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处置时发生较大价值变动,甚至完全灭失。因此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所得到的清算价值,很难代表实际处置变现时的价值。
再次,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价值波动,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如项目贷款),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到期时抵押品的价值很低,将难以起到贷款风险的防范作用。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同的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抵押品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确定一定的抵押率,来控制其贷款损失风险。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未来的变现风险可以通过银行所设置的抵押率得到合理控制,如果评估时采用清算价值类型,银行采用清算价值与抵押率结合的方式确定贷款金额,会导致抵押品未来变现风险所产生损失的重复计算,给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在采用抵押率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类型更为科学。
最后,相比清算价值而言,市场价值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来讲,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案例较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多。因此,市场价值评估相对清算价值评估,操作性更强。
(三)确定评估参数时充分分析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具体为:
(1)合理考虑采伐限制对预期收益的影响。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相对于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而言,采伐限制性规定给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带来了不能对其自由处置的障碍。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时,必须考虑采伐限制性规定对收益额的影响,根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通行的采伐限制,科学预测每期的客观收益额。
(2)注意外部环境对相关参数的影响。在应用市场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外部环境对评估参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调整方面,包括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林地状况的差异、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差异等调整因素。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也需要重点考虑,比如交通运输条件对成本的影响、地理位置决定的土地状况对收益的影响等。同时,应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同样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重置成本以及各种贬值的影响,比如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对重置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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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富炜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研究》,《林业经济》2008年第11期。
[9]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高职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
目前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已经打破了原来封闭式的模式,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1996年林业部(1998年改为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起,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才逐步展开,直至目前还有不少地区相关的评估体系、评估标准还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直接服务于生产的高职教育,如何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更好地服务于林业生产及怎样在高职院校教学中开展该课程的教学与实践值得深入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基本要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学习前必须学习过一些相关的课程,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具体讲这些课程包括:森林调查、森林经理、森林经营、森林生态学、林业政策法规等相关课程,因此一般是在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期开设为宜。
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学模式多样,我校实行的是“2+1”模式,即学生在校学习2年,到生产单位实习1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有限,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所占课时也有限,教学工作者必须对课程的核心、重点内容十分清楚,才能熟练、准确、高效地讲述该课程。笔者在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为86节(包括1个星期的实习),周学时数为6,实训课的比重占总课时的50%以上。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内容安排
(一)教材的选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目前没有专门的高职高专教材,在其他林业专业教材中略有相关知识的讲述,但不够详细,市场上也很难找到相关书籍。笔者在教学中曾采用中国林业出版设2002年4月出版的,由陈平留、刘健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和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由罗江滨、陈平留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两本书。
(二)理论知识内容的安排
以罗江滨、陈平留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教材,结合高职教育特点,内容的安排见表1:
课程内容的安排以生产应用为出发点,着重讲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财务知识、林木资产评估和林地资产评估三大部分,其中相关财务知识是难点,学生比较难掌握,需要一些练习题加以巩固,而在林木和林地评估的理论教学中,评估方法的推倒是重点也是难点,应适当调整讲解速度进行讲解,如讲述收获现值法时,可以画一时间线段轴,分清各时间点的成本与收入,然后转为现值再做加减推倒得出公式,这样比较容易理解。
(三)实训教学内容的安排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涉及的学科较多,评估的项目也多种多样,目前在林业生产活动中主要分为林木评估和林地评估两大类,其他评估如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学生离校工作以后应用较少,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本课程开设了以下实训项目,见表2。在课程实习的一周则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综合实训,要求学生提供完整的图、表及报告。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
(一)教学方式、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教学要与生产密切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因此结合生产是必需的。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教学中结合生产实际的途径有多种,笔者总结如下几点:一是以学生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生产实际。学习改课程的学生中有不少学生是来自农村,可以采用他们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为上课讲解的例子,如果需要还可以在课后帮助他解决实际的问题,从而带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在实习周带领学生到附近的木材交易市场、资产评估事务所调查收集所需的数据、了解行业特点及了解木材交易情况。三是利用校(下转第52页)(上接第23页)附属林场的独特优势,如在采用市场价倒算法评估成熟林林木价值这个实训项目时事先联系了解林场哪里的林木要砍伐,待做完实训后,将评估的结果与实际价值比较;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幼龄林林木价值时,让学生亲自参加林场的实际造林,然后再用收集的数据进行评估,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评估的准确性都可以有很大提高。
同时为让学生更注重实践环节的质量,在期末成绩中实训项目的成绩与期考的卷面分所占比重为4:6,还可向学校申请采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考核代替笔试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操作水平。
(二)生产实例在教学中的应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实例在采用的教材中有,为了让学生更加对改课程感兴趣,可以用本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报告和相片作为例子(需注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内容一般是保密的,例子应用时要对数据进行修改),学生也可以用例子作为模板在实习和以后的工作中都可用于参考。在实训过程中也可按照学生的兴趣要求对目前流行的树种如速生桉树进行评估,收到不错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综合性强,技术性高、发展快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对教学的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教学工作者来说除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外,参加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实践中总结丰富的经验,教学中才能够抓住重点,解决难点,从而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这一门课。
【参考文献】
[1]陈平留,刘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Abstract: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is to shorten the cycle of forest managemen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f active forestry economy, but becau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lagged,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is not standardized, and most of the collective assets are lost.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formulat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键词: 林权流转;流转;法律法规
Key words: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circulation;laws and regulations
中图分类号:F31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310-01
1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
据初步统计,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宗地数累计达28.6万宗,流转面积达1116.2万亩,流转林木蓄积量达4077.8万立方米,流转金额达58亿元。2010年,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辽宁省的清原、本溪两县列入国家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全省林权抵押贷款面积231.8万亩,贷款金额达39.6亿元,其中农户抵押贷款面积193.4万亩,贷款金额达26.3亿元,涉及农户2.7万户。全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8个,其中24个为发改委物价部门审批成立。有资质的评估师达307人,初步满足了全省森林资源流转价格评估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2010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2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出台滞后,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1998年新修订的《森林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或称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截至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一部规范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对林权流转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法律约束。
2.2 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流转尽管有所规定,因无罚则难以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于发包方不按上述规定发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在林改前大量的暗箱操作留下的隐患难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3 林权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没有规范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很大一部分林农流转时私下交易,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林权转让不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不及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有的虽签订流转合同,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流转期限不明确;有的在流转时没有现场勘界,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等等,造成一些违法的、不规范的流转,再加上林权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和经济利益的驱使,致使大量的林地以转让的方式集中到个别林地经营大户手中。
2.4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辽宁省目前已建立40个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但有一些县区没有争取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机构没有正式批复,规格也没有达到副科级,人员也没有批编,资金来源不明确,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省林业厅虽然筹措了一部分资金,但对服务中心的长期运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造成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不稳定,不利于林权管理服务职能的长期发挥。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一是管理职能不明确。2006年以前,遵循国务院的第412号令,评估机构由国家发改委归口管理,省归口物价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联合出台了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归口林业局和财政局管理,但是,关于评估师资格的确认、建立评估机构的程序等,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项工作处于盲目无序的工作状态,已建立的中介评估机构由于得不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评估队伍专业性差,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不高。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资产评估,多为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3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就是要实现林地、林木资源配置市场化,从而落实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林权流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办法,明确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罚则等。
3.2 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正确引导林权流转。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机构长效机制,稳定工作人员队伍,加强组织培训,完善服务内容,把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财政一般预算。国家应加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把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资金扶持长态化,并建议把扶持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完善服务中心办公软件方面的建设,建立规范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引导林农依法合理交易。
3.3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科学指导林权流转。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一要尽快畅通渠道,明确职能,使基层工作有章可循;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细则,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办法,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四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管理,提高评估质量。
3.4 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监督完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是林权流转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管理机构,明晰林权流转的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给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充分、合理地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依法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和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制定林权流转登记簿,做好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把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确保林权流转规范、科学、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1).
关键词 CVM;TCM;森林游憩价值评估
走进森林,回归大自然,是每一个生活在大都市人的共同梦想。秀美的森林景观资源可以使我们放松心情,愉悦身心,它正以一种独具特色的姿态引导着大众旅游休憩方式的改变,并进而演变成一个全新的旅游产业。人们在注重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对由森林资源衍生出的旅游服务产生更多更高的需求,森林游憩价值的评价和利用成为了旅游业研究的热点问题。
森林游憩价值指的是人们离开常住地到林区访问、休憩的旅行和暂留所引起的费用价值。森林游憩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消费活动,是人们满足自己精神文化需要的一种方式。森林游憩价值不同与其它一些实体性商品价值,因此其评估方法在借鉴一般评估方法的同时要考虑到被评估资源的自身特点、评估的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存在。
1 TCM法和CVM法的理论概述
1.1旅行费用法
它是唯一一种用来评价无价格商品的方法。利用旅行费用来计算环境质量发生变化后给旅游资源所带来的效益上的变化,从而估算除环境质量变化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收益。
一般地说,旅游者的直接费用主要指的是交通费、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或时间费用等。旅游者剩余则体现为旅游者的意愿支付与实际支付之间的差异。
旅行费用法究其根本是一种费用—效益的分析方法,它考量的是对“消费者剩余”的创造性应用[2]。把“消费者剩余”这一概念引入到对公共商品价值的评估,并计算出数值是旅行费用法的首创。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本身的一些局限性,因此这种方法只适用于评估那些收费较低或免费的景区游憩价值。
计算所有旅游者剩余之和,就要求出对评估地点的旅游需求曲线,这是旅行费用法最重要的一步。包括以下几步:
1)定义和划分旅游者的出始地,把评价对象作为中心,把评价对象附近的地域按一定的顺序(通常是从远至近)分成若干个区间;
2)在评价对象内部对旅游者进行问卷调查,以此来确认旅游者的出发地点、旅行费用和被调查者的社会经济特征等;
3)估算实际旅游需求曲线;
4)计算每个区域的消费者剩余。
1.2条件价值法(CVM)
条件价值法是当今最主要的一种对公共物品(如空气、土地、环境等)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法直接向问卷者调查的方法,获得旅游者的实际支付意愿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它属于直接性经济评估方法。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对于没有市场参考价值的某些环境商品效益,可以通过替代市场技术来为其寻找到某种替代市场,并用这种替代市场价格来评估其经济价值[3]。例如我们在评估森林涵养水源的经济价值时,要先计算出涵养的水源量,再根据这种技术方法假设这些水用于在市场上交换,并把目前市场水的价格作为森林涵养水源量的替代市场价格来计算出森林涵养水源的经济价值。可是,森林游憩价值是一种无形价值,在现实中无法找出合适的替代市场,所以我们可以凭借一种叫“假设市场”的方法, 事先假定“该商品”的交换市场是现实存在的,然后再依据据人们对这种商品的实际支付意愿来评估其价值。其主要步骤如下:
1)建立模型,预测游客数量;
2)向旅游者调查其支付意愿的情况,获取旅游者对森林景观门票的平均支付意愿值;
3)根据平均支付意愿值来确定门票价格,计算出景观的年门票收入;
4)景区年纯收益=年度总收入-成本费用;
5)景区景观评估值=年纯收益/投资收益。
2 TCM法和CVM法异同分析比较
2.1相同点
1)两者都以相同的经济学原理作为其理论基础,都是用效用价值理论和消费者剩余价值理论作为其理论来源;
2)两种方法都以消费者为中心,以消费者剩余作为森林游憩的经济价值。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中都包括旅游者剩余。这是因为消费者剩余加上市场价格之和,即为支付意愿。如果说当市场价格等于零时,则支付意愿就是消费者剩余本身;
3)两种评价方法都是采取问卷调查或者是实地调查为其主要的研究方法的。
2.2区别点
1)TCM(旅行费用法)属于替代市场法之一,它把游憩费用作为一种替代物来考量旅游者对旅游资源的评价。当替代市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人为地创造假想的市场来评估森林游憩价值。CVM(条件价值法)属于一种假想市场法,所有其他方法不能进行的评价都可用它来进行;
2)CVM法即可以对森林游憩资源的利用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价,还可以评估森林游憩资源的非利用价值,在某些完全以当地居民作为旅游主体的旅游地,也可以利用CVM法来对森林游憩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价。
3 结论
森林游憩资源价值的价值构成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利用价值,另外一个是非利用价值,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森林游憩资源价值。在评估中,要先分别进行评估,然后再把二者加起来。使用旅行费用法来评估森林游憩资源的利用价值,使用条件价值法来评估森林游憩资源的非利用价值。在对森林游憩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力求做到二者的结合统一。在评估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还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法缺陷。比如评估的全面性问题。虽然我们已经尽量地对森林游憩资源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估,但由于森林资源的多样性,在大量的评估实践中还是只注意到了对森林游憩资源的利用价值的评估而疏漏了对非利用价值的评估。显然,这种评估结果不能完全表现出全部的森林游憩资源的价值。还有,在调查问卷的过程中,我们很难避免主观导致的偏差问题。对于这种替代或模拟技术市场评估方法,经常会发生主观偏差性问题。因为这类评估方法往往都是由个人主观支付意愿来测算其结果的。在今后的评估实践中,我们还要引入环境容量、季节、样本抽取等多种因素来对CTM和CVM评估方法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海春,乔光华.基于旅行费用法的游憩价值评估分析[J].技术经济,2009,7:27-30.
[关键词]交易费用;资产评估;产生基础;成本控制
[DOI]10.13939/ki.zgsc.2016.03.022
1 引 言
资产评估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的时间比较短,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产评估业已显示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今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我国资产评估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例如理论研究滞后的问题,因此,加强评估理论的研究,完善评估理论体系是我国资产评估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保证。
资产评估和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业一样,其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基础并非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资产评估具有深刻的经济学基础,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背后,有着经济学理论的支持。
2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中重要的经济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础。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1937年,科斯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后来威廉姆森系统研究了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使经济学获得了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新解释力。
3 交易费用理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解释
3.1 资产评估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提出“契约人”的假设,认为人能达到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在无法直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时,只能转而追求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人们在进行交易时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包括无法确定资产的合理或公允价值,因此交易方有必要采取措施对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而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实现价值发现。交易方在这种条件下只能是自己主动寻找资产价值相关信息,或者寻找一些了解并愿意出售这些信息的人去购买信息。这样对资产进行评估产生一种客观需要。
另外,可以从资产本身所展现出的客观特点来认识对资产评估的需求。交易的标的千差万别,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资产的异质性将更加明显。由于资产自身的特点以及市场的需求不同,不同资产的交易频率也有很大的区别。交易越频繁的资产其市场价格信息就越趋于真实,也易发现。而交易频率低的资产,当事人无法直接从市场获得相关价格信息,如果不借助于专业的评估,则无法做出合理的决策。因此,资产的专用性越强、交易频率越低,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发协调确定资产合理价值的成本就越高,对资产评估这一成本更低的安排的需求就越强。反之,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发协调确定资产合理价值的成本就越低,对评估的需求就越弱。
总之,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获得有关资产价值的信息是需要成本的,这就是产生资产评估需求的经济学基础。
3.2 交易费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影响
在判定交易成本时,我们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通过市场机制获取资产价值信息,或者通过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信息的搜寻。理性的交易者会比较两种方式的交易成本,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因此对评估潜在需求是否能够转化为真实的需求,取决于交易者对这两种方式的成本比较。
资产评估机构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有关资产的信息,并在其中进行活动。资产评估机构搜寻信息必须支付成本,包括开始搜寻信息前有一定的先期投入成本。因此,交易者委托资产评估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
如果是交易方自己搜寻价格信息,其所负担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为信息搜寻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等;间接成本则是信息搜寻过程中的待成本及资金或商品的闲置成本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自发确定价值的交易成本和进行评估的成本费用,随着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交易的不确定性的增加而增加,但是市场机制成本的增加在达到一定交易难度后要快于进行评估业务的成本的增加。
因此,评估行业必须尽可能地降低成本,才能得以更好地发展。
4 交易费用理论对资产评估行业成本控制的分析
4.1 资产评估活动成本
不管是交易双方自己获得资产交易信息,还是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获得信息,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部分就是交易费用。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的成本主要包括事前成本、事中成本和事后成本三个方面。
事前成本主要是指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前准备工作的前期投入,主要有:项目申报费用。该费用指的是在项目申请评估立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合同讨价还价成本。该费用是指就评估范围、评估收费标准等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过程的费用。讨价还价确定的成本费用是评估方意愿支付评估价格与资产占有方意愿接受价格之差的函数。两者的意愿价格相差越大,交易成本越大;信息搜寻成本。信息搜寻成本指的是搜集市场上资产交易、产权交易信息以及资产评估所需信息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此成本受市场的大小、信息技术程度的影响;资产核查费。资产核查费是指在资产核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用类型的资产其核查费用也不尽相同。
事中成本主要为价值评定成本,即评估的主要进行阶段所花费的费用。价值评定成本与所采用的评估理论方法、评估人员的能力水平等相关,资产评估人员的技术越高,成本越小。
事后成本是指评估主要工作完成后,评估报告的撰写、审核和保存的费用。主要包括:评估报告制作费。制作费是指制作评估报告产生的费用,此费用相对较少,也比较固定,对整个交易成本的影响不大;评估结果审核费;存档费用。
4.2 资产评估交易成本构成及控制分析
资产评估成本即上述成本的总和,有时由于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可能会与上述所列成本有些差异,但是基本上资产评估包括了以上成本。
在上述总和中,项目申报费用、评估报告制作费、评估结果审核费和存档费用这几项成本相对固定,变动影响不大。
合同的讨价还价成本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各自对交易价格的定位,此项成本不易减少。
信息搜寻成本受市场大小及信息技术程度的影响,市场大小是固定的,但是我们可以将信息技术应用到此环节,构建数据库,降低信息搜寻的难度。
资产核查费,受资产的具置、使用状况、交易频率、评估方占有的资料等的影响,不同的资产其核查费可能差别较大。例如森林资源资产由于相对分散,核查费较高,企业内部固定资产核查难度就较小,费用较低。
价值评定成本,与评估技术以及评估从业人员资质水平有关。评估技术越成熟,评估过程就更简单易行,可以通过构建评估模型,减少评估环节,降低总的评估成本。同时可以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知识储备,这都是可以操作的。在对评估对象选定评估方法的时候,可能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一般会选择比较容易实施、成本较小的评估方法。成本效益原则在资产评估中也具有价值。在实务中,由于成本的限制,我们有时并不需要采用最优的方法,由于条件的限制,有时只能采用次优的方法,这是现实状态。另外,可以开发一些新的实用的评估方法,比如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批量评估方法,它是在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与财产特征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数理统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评估技术,具有节省工时与成本较低的优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资产评估交易成本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信息搜寻成本、资产核查成本以及价值评定成本,这就是降低交易成本的突破口,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降低这些成本,从而大大降低资产评估交易成本,给资产评估带来更大的优势,促进评估业的迅速发展。
5 结 论
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可以对市场经济国家中资产评估功能的发挥和资产评估行业的产生和发展进行经济学的基础分析,并有针对性的降低资产评估的交易成本,这对我国资产评估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且有助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经历快速的外延式增长之后,认真思考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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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并伴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益尖锐和激化。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逐步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加大水资源费计征力度,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提出水权、水市场理论,以新思路、新视点、新实践促进我国水利逐步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水资源不仅是资源,也是资产,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国有资源资产。它作为国有资源资产的意义、作用,不亚于土地、森林及矿产。可是,目前水资源的资产地位却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包括一些从事水利工作的人士在内,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这就不可能像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资产那样,把水资源作为国有资产加以管理,实施资产的经营与运作,以发挥其更大作用。这种状况,显然极不适应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现代水利发展。为此,本文就水资源资产问题提出初步观点,并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关注和讨论。
一、水资源资产属性及资产特点
1.水资源资产属性
为什么说水资源具有资产属性?这个问题可以从资产和资源资产的涵义角度来讨论。
首先,什么是资产?1989、1999年《辞海》分别对资产做了概括:资产是指“一个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将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1。资产也是“负债的对称,资金运用的同义语,会计要素之一。是指某一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2。
以上观点说明:资产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具有核算的意义,其构成条件包括:①拥有或所有,②经济利益或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③能够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具不具备这些条件呢?第一,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具有所有权主体,不像气候资源那样,没有所有权主体;第二,水资源已经为开发利用者、所有者产生了巨大经济利益,并正在产生着更大的经济利益;第三,水资源是指自然水中可被利用的水体,在被利用的过程中,通过一定手段能够“控制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像阳光、气温、风、微生物、某些动植物等一些自然资源那样,目前还没有能够控制其未来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手段。可见,水资源具备构成资产的条件,具有资产属性。而且通常认为,水资源作为资产较其他资产在一定意义上更具有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其次,什么是资源资产?《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对资源资产的概括是:资源资产是指“国家、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具有市场价值或潜在交换价值的,以自然形式存在的有形资产。”此外,资源资产与其他有形资产相比,具有4个基本特点:①具有战略意义,是战略性资产;②不因时间推移而被贬值或折旧,可以恒定保值和不断增值;③是其他有形资产创造财富的条件和自然物质基础;④兼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分和性质3。
水资源是否符合上述定义,是否具备相应特点呢?第一,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并以自然形式存在;第二,水资源是一切有形资产创造财富的必须条件和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的自然物资基础,最具战略性,是最典型的战略性资产;第三,水资源具有市场价值和潜在交换价值,不存在折旧和贬值,且伴随其数量的短缺和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恒定保值,还将不断增值;第四,它既以存贮方式而存在,又以流动方式而转移,兼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双重性质和成分。所以,从资源资产角度看,水资源也具有资产属性。
总之,无论从资产角度看,还是从资源资产角度看,水资源都具备资产属性。都不应该把水资源仅仅作为资源来开发利用,还应将其作为资产来管理。
2.水资源资产特点
水资源作为资源资产,除具有上述资源资产普通基本特点之外,还有如下特点:
(1)有规律的向下游自然流动
水资源在受控制前,尚未汇入塘、库、洼、泊、湖、海时,总是自然流动的,且限于所在河系并以一定的速度和态势向下游流动。
(2)水资源资产量受天然、人为双重因素影响
水资源是自然水体中可被利用的部分,其资产量不仅与降水、蒸发、流域植被等自然因素有关,还与流域治理,经济建设,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手段等人为因素有关。因此,它在一个区域内不是定值,而是一个与人为因素有关的某水文概率的相应值。
(3)水资源的资产属性与自然属性有可能交叉、转化
水资源是自然水体中的一部分,在其受控制前,仅具备可被利用的自然属性,不具有资产属性。但在被控制起来具有资产属性之后,还有可能因某些原因而丧失资产属性,重新转化为自然水。例如:存入水库中的水,当然具有资产属性,但在因防洪安全而需腾库弃水或溢洪下泄时,这部分下泄的水,便失去资产属性,转化为自然水。但当再被控制后,却又具备了资产属性。
(4)水资源资产价值量具有突出的时空差异性,并有可能叠加计算
水资源资产价值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但其使用价值在不同地区、不同用水部门、不同时期、不同用水季节、不同大气降水条件下,很不相同,具有突出的时空差异。但又可能因水资源重复使用而使价值叠加。因为有些用户虽然使用水资源,但并不消耗水资源。例如,养殖、旅游、发电、航运等。水库水资源的使用,常是养殖—旅游—发电—航运—供水—回归再利用。农田灌溉回归水的再利用,有的可达30%。城市污水资源化、河渠渗漏、农田回灌补充地下水等也都存在回归水再利用。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的叠加。
(5)地表水、地下水两类水资源资产互相交叉、转化
水资源资产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两者常互相交叉、转化。在评判水资源资产量及其价值量时,需注意避免两者之间的重复计算或漏算。
(6)水资源资产具有流域性、行政性和历史延续性
我国水资源开发历史悠久。上下游、左右岸的开发,都要服从流域规划。因此,水资源资产与其他资源资产相比,具有特殊而突出的河系性、流域性,但也有在特定条件下的行政性和历史延续性。这种状况,需要一定程度地反映在对水资源资产的评估、评价、处置等有关工作中。
二、水资源资产在现代水利中的地位与作用
1.有利于水利观念更新
在新世纪、新时期,我国水利面临着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面临着水利观念更新。水权水市场理论、水资产产权意识、水资源使用权的依法有偿转让等新观念,有力地推动着现代水利的发展。而水资源资产问题的提出和水资源资产观念的建立,不仅可进一步扩大水资源开发效益,还可开拓与建立水资源作为国有资产的思想认识基础和产权权益理论基础。因此,这就对整个水利观念更新和现代水利发展具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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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水权水市场建设
在当前水权水市场建设中,水资源使用权取得所需缴纳的费用和水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交易费用,很难科学确定。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建立水资源资产地位和没有水资源资产价值量作依据,谈不上水资源资产权益分配。因此,研究水资源资产,确立其资产地位,定量其资产价值,可直接服务水权水市场建设。
3.为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供依据并促其规范化
我国自1988年开始计征水资源费,但计征标准缺乏论证和依据。开展水资源资产研究,不仅可为制定水资源费总体征收标准提供依据,还可为不同时期、不同季节、不同类型的用水水资源费的确定提供计算方法,促进水资源费的计算、征收逐步细化、规范化。
4.有利于水利工程供水的完整水价出台,为水管单位及水利行业增创经济效益
水利工程供水的完整水价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等三部分,但目前一般计收工程水价。而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确定后,就可以有依据的计算、确定资源水价,也可为确定环境水价提供参考。因此,有利于水利工程供水完整水价出台,增创水利工程供水财务收益,促进水利工程良性循环。
5.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水资源优化配置是现代水利的一项重要任务,以追求水资源开发整体经济效益最大为目标,但在目前没有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的条件下,工作难度很大。而若尽快开展水资源资产研究,准确掌握水资源资产价值量,就能为水资源优化配置工作提供方便,较易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目标。
三、开展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的研究与评估
1.理论研究
水资源资产价值量与水资源价值量有密切联系。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研究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借鉴水资源价值量研究成果。目前,关于水资源价值量的研究,我国学者已从自然资源角度提出了不少成果。在理论方面,涵盖了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生态价值论、哲学价值论、价值工程价值论、水资源环境价值论、水资源地租价值论、水资源绝对地租论、污水资源地租论等;在价值量计算方面,涉及了影子价格法、边际机会成本法、级差收益法、生产价格法、供水价格法、市场逆算法、平衡价格法、目标效益法、市场利润提成法、完全成本法等;有的学者还提出了水资源价值的时间流、空间流、时空流。这些都对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可以在这些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引入资产经济学、资产评估学等理论,集中水资源资产价值量问题展开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