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海洋塑料污染的现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网购;快递包装;消费者;生态包装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16002
1 网上购物的现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生活节奏的加快,面对网上产品种类齐全、易于购买、价格优惠、快递服务方便等优点,大多数人选择了网上购物。黄锴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指出,淘宝网和天猫网平均每天的包裹量已超过800万件,占整个中国快递行业包裹总量的近六成。根据淘宝官方统计,截至2009年淘宝网的商品交易额达2083亿元。申通、圆通、韵达、中通、顺丰等快递公司每天都有大批的产品需要运送,由淘宝带来的业务量占这些公司 30%-50%。2008年12月,申通每天全国总运量为70万,其中淘宝的运单就占25万。到2010年上升到每天99万的运单。有时购买产品太多,甚至出现仓库爆满的情况。面对运输量的增多,产品包装也随之增多,对资源需求的现状也愈演愈烈。
2 网购产品包装非生态现状
资源与环境已经成为我国工业发展面临的重大困扰,阻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前进脚步。包装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8大支柱产业之一,同样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包装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仅次于水质污染、海洋湖泊污染和空气污染,已处于第四位。网上产品是由卖家负责包装,卖家大多运用报纸、硬纸盒、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EPS)、气泡袋、塑料袋等包装材料。
2.1 纸质包装
虽然纸质是易降解的材料,对于生态环境没有构成很大的威胁,却要以砍伐大量的树木作为代价。在生产纸质的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含碱性废水,给土壤和生态环境带来更严重的污染。
2.2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包装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具有超轻材质和较高的抗压性能,因此被广泛的使用在各个行业的包装领域。由于该材料体积较大,回收成本高,所以废弃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没有得到有效回收。聚乙烯泡沫塑料板俗称“白色污染”,对于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有毒无毒尚且存在争议,但是被遗弃之后中含有的聚苯乙烯很难降解成自然可以吸收的物质。在常温自然条件下一次降解需要200年的时间。随着需求量的增多,废弃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堆放在我们随处可见的地方,占用大量土地,影响城市市容。而且被焚烧时,会产生二恶英等有毒气体,造成空气污染。未被降解的残留物对植物和土壤依然有很大的危害。
2.3 塑料袋包装
塑料袋材料采用的是聚乙烯,燃烧的时候会产生刺鼻的气味和黑烟,产生有毒物质是一氧化碳,基本上不可回收再利用,成为环境污染的垃圾。有时塑料袋被吹向河流中,污染水体。甚至渗入到地下水,直接排放到湖泊海洋,造成更大程度的水体污染。
2.4 废弃包装污染
消费者缺乏环保意识,对于拆解过后的包装盒、报纸、泡沫塑料,聚乙烯泡沫塑料板随处丢弃,很大一部分废弃包装没有进行回收和再利用。通过对学生怎样处理废弃网购包装调查,21%的同学将废弃包装盒用于装垃圾,装鞋子、或者装宿舍杂物,例如不用的书本。79%的同学将废弃包装盒扔到垃圾桶处理,却没有人愿意将保存完好的包装盒交给快递部门。在对其原因调查中13%同学认为碍于面子,没有必要将包装盒交给快递部门;69%同学认为废弃包装会有人来处理;18%的同学认为很麻烦。不仅破坏了周遭景观,而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只能通过掩埋或者焚烧处理,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严重破坏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态平衡。
3 实行网购产品生态包装的意义
生态包装系指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排放的污染物最少, 且资源利用率或循环再生利用率最高的包装。它是当前流行的、以3R1D(减量化、再利用、可再生、易降解)为主要内涵的绿色包装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环保包装发展的最终目标。笔者认为生态包装是指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材料,它具有便于回收、安全无害、节约资源和易循环利用等特点。而且包含一种具有和谐健康为宗旨的设计理念,有益于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包装。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在面临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中,生态包装已经成为一面独立的旗帜。它是对传统观念的深刻变革,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改进产品包装,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去避免不易回收的包装对环境造成的伤害。
3.1 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包装给产品带来便利性,有效防止产品碰撞造成的损坏。但严重忽略了废弃包装带来了污染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进步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的快速推进,资源供需的矛盾日显突出,生态环境的压力也随之增大,特别是包装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长所带来的环境压力已成为当前国内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生态包装是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生产一种来源于自然又能回归于自然的包装材料,对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2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生态包装易于回收利用的特点可以节约自然资源、降低卖家的成本。节约自然可以减少废物的产生,也就是从源头上切断环境的污染源。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任何生活和生产活动都离不开环境。废弃的包装难以回收成为最为棘手的问题,实行生态包装成为最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海洋垃圾; 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 信托基金; 国际合作
海洋垃圾来自多重原因,有陆地来源的,也有海上来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动中,如捕鱼、货运、娱乐活动和客运等,将产生相当数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动来源的诸如被抛弃的渔网、电线、绳索和塑料袋将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这些垃圾也可随洋流或海风输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滩上、海岸边看到这些垃圾。近年来,我国附近海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加之受到环太平洋洋流的影响,大量垃圾沿着中、韩、日三国海岸沿线任意飘散,由此造成一系列国际环境纠纷。日本向韩国索要海洋垃圾处理费,而韩国则以“有很多垃圾都是从中国漂来的”为由拒绝,并称“只有当中国支付韩国垃圾处理费的时候,韩国才能支付日本这一费用”①。从法律角度来看,中日韩三国之间关于收取海洋垃圾处理费的纠纷本质上是跨界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争端问题。
一、海洋垃圾污染的国际法定位
海洋的地理属性决定了海洋是一个互相贯通的整体,虽然国家管辖或控制的位置和范围是固定的,但其海洋水体是流动的,一国在其范围内的活动常常会对其管控范围之外的别国海域造成影响②。根据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对跨界损害所作的定义是:“跨界损害”是指在起源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它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有关各国是否有共同的边界③。根据这一草案,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必须是人类的行为所致,且其后果是物质的、数量的或是有形的。损害必须对一些方面有实际的破坏作用,如造成其他国家的国民健康、工业、财产、环境或农业的破坏。这些破坏作用必须能以实际和客观的标准衡量。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条中就强调了“跨界损害”的“有形后果”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1/10)《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1996年,第208页。。
第二、行为的有形后果所造成的损害有重大性。国际法上的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害,还包括为遏制或尽量减少跨界损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费用以及这些措施可能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第42届会议工作报告》,1987年,第226页第2条。。在何种程度上禁止跨界损害,国际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大多倾向于“严重损害标准”。如,国际法协会在1966年《赫尔辛基国际水法规则》的注释中明确表示,所谓“损害”,其程度应当是严重的国际法协会:《国际法协会第52次会议记录》,1966年,第500页。。此外,《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公约》、《关于评估跨界性环境影响的公约》、《关于跨界内陆水域意外污染的行为准则》等一些公约也都使用了“重大”、“严重”或者“显著”。关于“重大”的含义,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中《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的评注中可以看到所谓的“重大”是指严重程度超过“察觉”,但不必达到“严重”或“显著”的程度《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6/10),2001年,第388页。。这种损害必须导致对其他国家诸如人的健康、公约、财产、环境或农业的真实的破坏作用。这种破坏作用必须能够按照事实和客观的标准加以衡量。国家间的地理边界与政治上的边界不对应。各国在其境内开展合法活动的时候,会相互产生影响。这些相互影响只要尚未达到“重大”的水平,则被认为是可容忍的,不在该原则草案的范围之内。
第三、行为的有形后果具有明显的跨界性。即一项活动所产生的有形后果已经超越行为所在国国界,给行为所在国领土以外的区域造成损害的情况李晓阳、刘一粟:《国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新秩序》,《社会科学》1992年第10期。。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和韩国、日本之间关于海洋垃圾污染的纠纷虽然符合“跨界性”特点,但却不满足跨界责任的其他标准:
首先,无法确认责任主体。虽然韩国国土海洋部对仁川、江华等20个沿海地方的海洋垃圾情况进行了调查取样分析,但仅凭塑料袋和塑料瓶上的商标不能认定污染者的身份。按照洋流运动的规律,从东南亚等周边国家漂过来的垃圾也有可能到达韩国。因此,污染者(责任者)身份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韩国向中国索赔从根本上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不能确定。即便随洋流和季风漂浮到韩国的海洋垃圾中有来自中国的部分,但依据目前的垃圾分类和检测技术也不能确定中国垃圾所占的比例,即承担多少责任无法确定。
最后,海洋垃圾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非是有形且可确定的,无法衡量海洋垃圾污染带来的有形损失。
总之,中日韩之间海洋垃圾纠纷无法通过追究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责任来解决。因此,中国不应接受韩国对海洋垃圾处理费的索赔。
二、中日韩海洋垃圾纠纷解决应遵循的原则
海洋垃圾严重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物最终将进入食物链,从而危害到人类健康。此外,海洋垃圾还可能威胁航行安全。废弃塑料会缠住船只的螺旋桨,特别是各种塑料瓶,它们会毫不留情地损坏船身和机器,引起事故和停驶,给航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海洋垃圾已经成为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将损害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虽然中日韩之间的海洋垃圾纠纷无法通过跨界损害赔偿解决,但海洋垃圾确实造成诸多环境问题,而且各国应该遵守海洋保护义务,即不管从实然层面还是应然层面,都应遵循国际海洋环境义务的要求,根据以下原则解决中日韩间海洋垃圾纠纷问题。
1.善邻原则和限制滥用权利原则
善邻原则和限制滥用权利原则是国家环境义务的重要依据。善邻原则(principle of good neighborhood)即“善意使用自己的财产”Dupuy,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of States for Damages Caused by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in OECD, Legal Aspects of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345, 1977, p350 。任何国家都需要对其境内的活动所造成的跨国界环境危害以及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承担防治或预防的责任。联合国《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声明》和《联合国》第74条充分考虑“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和商业利益和秩序”以及“各国、企业以及个人应当尊重其他主体享有的共同权利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中体现了该项原则。但是,该项原则在国际纠纷中还不能独立的作为判断国际不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准则,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与善邻原则紧密联系的是限制滥用权利原则,善邻原则可看作是限制滥用权利原则的说明,后者可认为是前者的补充。限制滥用权利原则的法律有效性更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刘璐、缪宇:《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分配——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与适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国际法委员会在其1996年的《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3条中提到了对国家活动进行限制的问题,“国家在其领土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区域内实施活动或许可进行活动的自由不是无限的。它服从于预防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或将其减至最小程度的一般义务”。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也规定:“按照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除上述国际环境文件中体现了该原则外,一些国际法案例也确认和重申了该原则。如,在“特雷尔冶炼厂案”中,仲裁庭指出:“国家无论什么时候都有责任防止在其管辖下的人的损害行为侵害别的国家”。在此案的最终裁决中,法庭进一步得出结论:“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其领土,以致让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或生命造成损害”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2.预防和减轻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7也表明:“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那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国家对下列其领土外发生的行为负有预防污染的义务:国家有效控制范围内的行为;国家所属船舶或飞行器上的行为;本国国民的行为蔡守秋、何卫东:《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国家除了采取预防措施方式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外,当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发生后,还有义务采取迅速、完全和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减轻跨界海洋环境损害。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第15条规定:“无论突发事件的起因如何,各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区域的突发污染事件,并防止、减少、控制污染或由此产生污染的威胁。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发展促进旨在对区域内偶发事故引起的污染及其威胁做出反应的单独或联合应急计划;当任何缔约方意识到在任何事件中,区域正被污染或已被污染时,它应立即通报可能受到该污染影响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三、中日韩海洋垃圾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一)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国际公约
现有的关于海洋垃圾问题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这三个公约又分别被简称为《防污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巴塞尔公约》。
《防污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规定船舶向海洋倾倒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来控制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其附件5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在1988年生效。根据该附件,“垃圾”(garbage)是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的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1 and 3。在离岸25海里以内禁止抛扔漂浮垃圾,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必须在离岸12海里以外倾倒,但若经粉碎后能通过筛孔不大于25毫的网筛,则允许在离岸3海里外处理入海。海上固定平台或浮动平台,以及泊岸平台或在距离平台500米以内的船舶只有在离岸12海里以外,并且经过粉碎能通过筛孔25毫米的筛网的食品废物才可以处理入海。各缔约国港口和装卸站还应设置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6。国际海事组织(IMO)一直积极地鼓励各国政府改善垃圾接收设备。附件5的修正案正在接受国际海洋组织的审核,预计今年7月份将通过。
《伦敦倾废公约》的内容也涵盖了对产生于陆地的垃圾倾倒入海洋的控制。《伦敦倾废公约》把废弃物分为三类:即一类为“黑名单” 、二类为“灰名单”、三类为“白名单”废弃物。“黑名单”的内容包括含汞、镉和有机氯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原油和石油产品,具有持久性的固体塑料以及其他不可进行生物降解的物质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nnex 1。这一类是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了国际海洋法律框架,在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其中,公约的第12部分(192条-237条)特别关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地来源,包括河流、河口、管道和排水口对海洋环境的污染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rticle 207。
《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订于瑞士巴塞尔,1992年该公约生效,是世界上最全面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环境协定。公约还制定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准则。任何来自陆地的危险海洋垃圾就属于该公约的范围,一些非危险海洋垃圾可被视为需要特别考虑的废物。
中国、韩国、日本都是《伦敦倾废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污公约》和《巴塞尔公约》的签字国。然而,尽管上述公约规定了限制倾倒废物的种类和倾倒距离,但是海洋垃圾的污染仍在继续。这些公约涵盖的范围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公约的执行力和强制力还有待加强。
(二)区域文件——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
197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之后,联合国环境署于1974年发起区域海洋计划(RSP)。区域海洋计划旨在通过对海洋和海岸的可持续管理与利用,防止全球海洋及海岸生态环境的急剧退化,使海域相邻国家共同参与综合及专项行动以保护其共享的海洋环境。迄今为止,已有140多个国家参加了联合国环境署支持的13个区域海洋计划。另外5个伙伴计划也成为了区域海洋计划的成员。为此,区域海洋计划已成为覆盖全球18个海区的最广泛的保护海洋和海岸环境的倡议。“西北太平洋海洋和沿岸地区环境保护、管理和开发的行动计划”(The 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简称为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NOWPAP,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项目(UNEP Regional Seas Program)的一个组成部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由四个成员国组成:中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组成,四国于1994年通过了该计划。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实施主要由成员国的捐款支持。政府间会议(IGM)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高层议事机制,它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政府间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各国高级别代表参加。
目前,直接涉及中日韩附近海域海洋垃圾问题的国际性文件就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子项目——“海洋垃圾行动计划(MALITA)”。该子项目成立于2005年11月,由第十一次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政府间会议通过。西北太平洋海洋垃圾行动计划是联合国环境署关于海洋垃圾全球倡议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10个独立的区域性海洋方案。海洋垃圾行动计划(MALITA)的主要成果有:(1)2006年建立NOWPAP海洋垃圾数据库;(2)关于海洋垃圾的区域概况;(3)出台关于沙滩和海岸线和海底的海洋垃圾的监测指南;(4)编制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捕鱼、商业航运、娱乐活动、客运船舶、旅游),以及港口垃圾接收设施的指南;(5)通过制作海洋塑料垃圾回收宣传册、传单和海报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海洋垃圾污染问题的关注;(6)开展一系列海洋垃圾行动研讨会,促进成员国间海洋垃圾数据信息的交流并且促使各国在海洋垃圾处理问题上达成共识;(7)在四个成员国间开展海洋垃圾清理活动(ICC);(8)在第12次政府间会议上提出实施海洋垃圾项目的第二阶段——海洋垃圾区域行动计划(RAP MALI)。经四个成员国同意后,RAP MALI从2008年3月开始实施,该行动包含三项重要任务:第一、防止垃圾输入到海洋和沿海环境;第二、监测海洋垃圾的数量和分布;第三、清理和处置现有的海洋垃圾。从2008年到2011年,该计划已经进行了多次国际海岸清洁活动(ICC)2008年9月在中国大连和俄罗斯的海参崴,2010年3月在日本平户,2010年10月在韩国济州。 和海洋垃圾管理专题研讨会。
四、中日韩之间海洋垃圾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探索
由于无法确认责任主体和责任分担比例,韩国向中国索要垃圾处理费是于法无据的,中国政府不应负担这项费用。然而,海洋垃圾严重污染中日韩三国附近的海域,危及海洋生物的生存繁衍,并且威胁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着实有必要处理这一国际纠纷。笔者认为,治理海洋垃圾应该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致力于海洋垃圾处理的共同基金,由基金按照各国的经济能力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比例拨付资金,从而真正解决海洋垃圾纠纷问题。目前,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下确实存在这样的一个信托基金(NOWPAP Trust Fund),该基金成立于1999年NOWPAP第四次政府间会议,主要为保护、管理和开发西北太平洋地区的海洋和沿岸环境提供资金支持。基金的管理应遵守《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其资金来源于四个成员国的捐赠,基金的支出由NOWPAP政府间会议决定,并应当接受联合国内部审计服务。联合国环境署的执行主任应向NOWPAP政府间会议报告该信托基金的使用状况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43。
(一)对现行的海洋垃圾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客观来讲,不论是第一阶段的海洋垃圾行动计划(MALITA)还是第二阶段的海洋垃圾区域行动计划(RAP MALI)在中日韩三国海洋垃圾处理问题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 不可否认,也存在诸多实际操作问题亟待解决。2011年4月韩国向中国主张海洋垃圾处理费就暴露出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关于海洋垃圾管理的不足之处:
1.经费不足
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最高领导机构是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会议(IGM),下设四个活动中心(中国北京、韩国大田、日本富山、俄罗斯海参崴),两个区域协调处(日本富山、韩国釜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由NOWPAP信托基金支持,基金来源于成员国的贡献。根据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第10次政府间会议通过的2006-2007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可以看到用于MALITA的预算为70,000美元,占总经费的59%Report of the T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5, p24 ;第12次政府间会议通过的2008-2009年度和预算报告表明用于RAP MALI的预算为50000美元,占总经费的5%Report of the Twelf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China, 2007, p28;第14次政府间会议通过的2010-2011年度和预算报告中用于RAP MALI的预算为40000美元,占总经费的51%Report of the Fourte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9, pp17-18。可见,总的来说NOWPAP用于海洋垃圾的经费比例不高,且费用呈逐年减少的趋势,然而治理海洋垃圾需要的费用却没有逐年减少。以韩国为例,每年漂流到韩国新安郡内1004个岛屿的垃圾有5000吨之多。然而,由于韩国每年分配给新安郡用于处理海洋垃圾的预算不到2亿韩元(约185202美元),这笔钱只够清理500-700吨垃圾,导致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面临难题。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如上文所述,NOWPAP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四个成员国,政府间会议只能起到督促作用,成员国能否如期足额缴纳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如俄罗斯2010-2011年度就曾拖欠125000美元,影响了NOWPAP的正常工作安排。
3.缺乏争议解决机制
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作为联合国环境署的海洋计划的组成部分,其中并未有独立的成员国争端解决机制。
(二)完善海洋垃圾纠纷机制
笔者认为,处理中日韩之间海洋垃圾污染的国际纠纷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是解决环境争端的根本保障;其次,要建构成员国间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证成员国在国际法架构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完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信托基金
第一,加大成员国的资金投入力度。海洋垃圾问题急需解决,尤其是在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为避免各国互相推诿承担环境责任,应当由基金对受到污染的成员按一定比例提供补偿。从中、日、韩三国的海洋垃圾处理费纠纷来看,显然基金用于海洋垃圾处理的支出是不足的,因此,应该加大成员国对这一领域的资金投入。除了事后清除海洋垃圾的费用外,该基金还要增加海洋环保的宣传资金支出,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海洋垃圾这一国际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消除海洋垃圾的产生源头。
第二,拓展其他资金来源。除了成员国出资外,还可以寻找外部资金渠道:其一,向全球环境基金的执行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寻求资金支持;其二,向国际环保组织和NGO寻求捐款;其三,成员国可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号召各种营利组织向基金捐赠。
第三,完善NOWPAP信托基金的监督机制。为督促各成员国按时、足额地缴纳资金和保证基金的年度预算得到切实地贯彻,应当加强对该信托基金的监督。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领导机构是政府间会议,而该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且会期短,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信托基金的缴纳和落实的作用。两个区域协调处分别设在韩国和日本,是NOWPAP活动的协调中枢,区域协调处的主要作用是促进NOWPAP的对外联络,并全面负责实施NOWPAP成员国针对落实行动计划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因此,从理论上讲,区域协调处可以作为基金的监督机构。然而,虽然两个区域协调处在成立之初,即第7次政府间会议上就富山和釜山办公室工作职责分工成达一致,但是机构和人员安排上不免有重叠之处。在第15次政府间会议上,韩国代表多次提出建议“精简RCU人员、改变RCU现状、合并两个区域协调处”。笔者认为,由于资金的有限性,可以通过开源和节流两个方向解决这一问题,而将两个区域协调处合并不仅可以起到“节流”作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合并之后的RCU可以承担监督NOWPAP信托基金的缴纳以及实施的职责。
对于不按时足额缴纳资金义务的成员国还应预先设定制裁机制,以保证信托基金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笔者认为当成员国迟延缴纳资金时,应向区域协调处提交书面的解释报告,由协调处审议。报告通过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如果仍不能足额缴纳,则按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如还不能解决,则提交NOWPAP纠纷解决机构处理。海洋生态环境系统脆弱,其生态风险涉及范围广泛、后果发生间隔性强、技术性高,对海洋生态风险和危机的防范和补救往往需要大量资金和很长时间,因此必须将制裁机制程序化和法定化才能保证NOWPAP信托基金真正落实。
2.实施海洋污染生态保险
生态保险是运用保险的机制和性能将个人的或群体的生态风险以保险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予以分散,稀释某一生态风险带来的损失,并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这一形式对中日韩海洋生态保护既有很好的风险防范作用,又能够实现对该区域生态的救济UNESCO, Financial Regulation for the world Heritage Fund。
目前,国际法范围内对生态责任保险进行明确规定的条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如银行保证或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等。保证数据按第5条第1款中规定的责任限度决定,以便按本公约规定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付的责任。、《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1997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了对污染海洋环境造成的一切损害保证迅速而适当地给予补偿,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便就估量和补偿损害的责任以及解决有关的争端,实施现行国际法和进一步发展国际法,并在适当的情形下,拟定诸如强制保险或补偿基金等关于给付适当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在学理上,生态保险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生态自然险和生态责任保险制度。前者是对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补偿,目的在于将对大规模的自然生态破坏或危机带来的损失和救济的成本分散到国际社会;后者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应承担的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由于现行的保险法律将保险当事人限定为自然人而不包括生态,生态自然险的设定在法律上尚须时日。因此,笔者认为中日韩之间的区域海洋垃圾污染问题可以通过生态责任保险得到有效的解决。
3.组建常设机构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环境纠纷
在完善基金机制和实施生态保险的基础上,还应建构成员国间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国际仲裁、国际司法《联合国》第33条第1款。。前五种是外交方法,后两种是法律方法。笔者认为,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框架下应该由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理成员国的海洋环境污染争端。而该机构的作用在于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即通过外交方法来解决争端,并且作为法律解决途径的前置程序。
构建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外交途径解决国际环境争端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不必限于严格的规则,并且可以对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有利于争端的迅速解决;另一方面,法律解决方法不论是国际仲裁还是国际司法都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而且已经存在独立的仲裁庭(如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和海洋法庭(如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没有必要在区域范围内再行设立。
如上文所述,区域协调处是NOWPAP常设的联络机构,其工作任务不仅包括与其它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还包括与四个区域活动中心(RACs)保持紧密联系并对其提供工作支持。因此,可以让改组之后的区域协调处承担调解成员国之间环境纠纷的职能,并成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当调解失败时,再由委员会提交政府间会议或者由成员国依据国际法提讼或者仲裁。调解委员会应由四个成员国和联合国环境署的代表组成。
通过整合区域协调处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使其不仅成为NOWPAP信托基金的监督机构,同时也承担起调解成员国海洋环境争端的职能,从而既有利于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又可以发挥信托基金对西北太平洋地区海洋环境的维护作用。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税;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089-02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环境的严重污染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存质量,它不仅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为了避免重蹈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模式,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税收手段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长期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环境污染现状简析
(一)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1.大气污染。201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 185.1万吨,比上年减少1.3%。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 864.4万吨,基本与上年持平,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20.7万吨,比上年减少7.9%,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4.7%。由此可见,大气污染是我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
2.水体污染。2010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617.3亿吨,比上年增加4.7%。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37.5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8.5%,比上年增长1.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379.8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1.5%,比上年增加6.9%。辽河、海河、淮河、长江、黄河、松花江和珠江七大流域共有88 608家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统计范围,占全部重点调查统计企业数的78.6%。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
3.废物污染。201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1亿吨,比上年增加18.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66.7%,比上年减少0.3个百分点。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国各地。
目前,我国流经城市的河流90%受到严重污染,3亿多农民喝不上干净的水,4亿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新鲜空气,环境可持续性在144个国家排名在第133位。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污染现象严重。
(二)环境污染的成因分析
从污染情况看,主要有四种污染导致:一是陆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问题,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好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是人类的第一号敌人。二是海洋污染:主要来源于油船和油井原油的泄漏,农业用的杀虫剂和化肥的排放,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海洋湖泊受到污染,不仅危害海洋生物,而且也威胁到鸟类和人类的健康。三是空气污染:是最直接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原因,主要来源于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排放出的废气,每天都有人因接触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四是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而造成的污染。
二、环境税的功能及其症结
(二)环境税的基本功能
1.取得财政收入改善环境质量。环境税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是环境税最原始、最本质的功能。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严重,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仅靠收费不足以实现改善环境目标,因此需要通过实施环境税来获取资金。
从税收历史看,环境税是一种较早被各国采用的税种。在美国,征收环境税历史久远。以二氧化硫税为例,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二氧化硫税,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的硫分别征15美分和10美分。而德国是对废水征税较早和较完善的国家,自上世纪8O年代初开始征收水污染税。开征第一年的税率为每“污染单位”l2马克,以后不断提高,在2007年其税率已达到了每污染单位35.9欧元。
2.对降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进行调控功能。征收环境税将使企业生产和居民消费成本将增加,有利于遏制对资源、能源的过度利用。同时,环境税提高了部分资源、能源和燃料的价格,会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环境税的症结
从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看,我国在环境税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也比较少。
1.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我国尚未设置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在环境税收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专门性税种。对生产环节产生的污染仍以排污收费为主。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共113项。但收费和税收有本质区别,税收具有强制性,而收费具有行政性且随意性很大。因此,有必要将部分排污收费改革为征收污染税。
2.现有涉及环保税种的有关规定不健全,缺乏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一是资源税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水资源、生物资源(如:森林、草原、海洋渔业资源)征收资源税制度;现有资源税属于按量征收,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几乎无关。这将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是现行消费税不健全。现行消费税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没有把高档家具、电池、口香胶、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装用具等易给环境带来危害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大大削弱了消费税的环保作用。此外,汽油等部分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偏低,没有真正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三是其他税种存在的问题。城建税仍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缺乏独立性,负担与受益脱节。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免税规定过多,此对城镇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刺激作用有限。耕地占用税也由于只涉及耕地占用,覆盖范围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对耕地保护的功能也相当有限。
三、我国环境税改革构想
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面临的存在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环境税收体系,用环境税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方式转变,实现降低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
1.部分排污费改税
排污收费自1979年我国首次开始征收到2003年《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出台,排污收费大体经历了试行、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已成为我国目前环保最广的一项经济手段。尽管,排污收费已积累了以污水、废气(二氧化硫)、固体废物和噪声为收费对象的实际经验,但随意性很大的特点,并且现行制度对治理环境污染的作用较弱。因此,有必要将部分排污收费改革为征收污染税。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目前适合开征的环境污染税为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和垃圾税。水污染税可征对象不仅包括工业废水还应包括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水污染税应以边际治理成本为确定征收税率的标准,用利益机制激励污水和激励二氧化硫排放主体,促使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开征垃圾税是让垃圾的产生主体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倾倒的垃圾数量按边际处理费用为税率标准来征收,使垃圾生产主体产生的污染外部性转变为内部化。在一段时间的征缴后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使企业选择适合自己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改革现行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其在优化配置资源、遏制资源的过度掠夺性开采与浪费。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涵盖了矿藏、土地、水、动植物、森林、草场、海洋以及地热等资源。而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基本上只涵盖了矿藏,水资源仍在论证中。因此,应当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是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以矫正资源过低的价格。税率不高、税档之间差距不大是当前我国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因此,非常有必要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三是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可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企业这部分产品的成本。进而引导企业由利润最大化的观念向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观念的转变,避免过度开采。
2.调整消费税范围。目前,现行消费税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因此,应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调整征收范围,设计差别税率,以鼓励清洁产品的使用,使消费或生产的外部性内部化。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在投资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在生产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加重税收;在其他环节,一方面,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研发、转让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通过税收的差别引导人们选择对环境友好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0)、环境统计年报(2010).
[2] 李慧凤.中国环境税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
关键词:废旧塑料;再生利用;复合再生;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2
一、引言
一般来说,废塑料可来源于①塑料制品的使用以及消费过程;②下脚料、试验料、混合料、废品、残次品、边角料等一些塑料制品成型加工厂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件。目前,从国内的情况来看,第一个来源主要是有三个大的领域:用于农业方面的塑料、包装使用的塑料与日常生活用品。塑料的难降解性,导致其废弃物的长期存在下去。而大量的塑料制品特别是其中的包装物使用周期非常短,大约6~12个月时间便废弃,很快以各种途径进入环境中,引起江河流域、交通干线、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农田的“白色污染”。废旧塑料成为垃圾,一方面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严重污染环境,并破坏生态平衡。据报导,全世界每年向海洋和江河倾倒大量塑料垃圾,造成鱼类大量死亡。另外,大量塑料垃圾分散于土壤中,影响土壤的透气性,不利于作物生长。纪录片《塑料王国》向我们展示了沿海各省的大型废塑料产区,他们回收来自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多个国家的塑料垃圾,其中含有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在国外被弃之不用的废旧塑料,进入中国后被以粗放的方式回收处理,引发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并最终损害公众的健康。
2014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 6部委近日《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推广及装备产业化)实施方案》,提出了废塑料循环利用工程的目标和任务是,开发废塑料改性等高值化利用技术、废塑料回收利用二次污染控制技术及专用设备,研发阻燃塑料、纸塑、铝塑、钢塑复合材料等分离技术,推广废旧塑料破碎分选改性造粒生产线、废塑料自动识别及分选技术,重点研发PET瓶、PS泡沫塑料、农地膜等废塑料的分拣加工技术。迫于当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废旧塑料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开发与创新成为了各高校、团体和机构研究的热点问题。废旧塑料回收与再利用拥有的巨大的市场潜力也将推动废塑料行业企业的迅猛发展。
二、废旧塑料回收利用的现状
(一)国外
美国是世界塑料生产大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已开展对废旧塑料回收利用的广泛研究。1976年,美国颁布了《资源保护与循环利用法》,简称(RCRA),并授权联邦环保局制定具体的法规和实施纲要。2011年,美国消费类废塑料瓶的回收量达到118万t,比2010年增加1.7%,塑料瓶的回收率已达28.9%。 废PET瓶在2011年的回收利用量为72.8万t,回收率达29.3%。再生利用的废PET瓶,38.3%用于生产化纤,19.4%用于包装膜,11.5用于打包带,23.3%用于食品用瓶,5.5%用于非食品用瓶[3]。
日本是塑料生产第二大国。20世纪80年代,其年均废旧塑料排放量占生产量的46%。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回收利用废旧塑料率为7%,燃烧利用热能率为35%。2007年,日本废旧塑料的总排出量约为994万吨。其中,用作发电的有289万吨,用作发热的有132万吨。通过三种循环再造法再造的有效利用率为73%,2008年有效利用率达到了76%。 据日本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协会统计,2011年,日本全国共产生废塑料952万t, 有744万t得到有效利用,占全部废塑料的78%。大部分是新能源转化,作为塑料材料得到回收再生利用的仅占22%。
近年来,加拿大废弃塑料的回收再利用率得到大幅度提高,三分之二的废塑料得到回收再利用。2011年,约268.8万t塑料废弃物得到回收。消费类塑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率同比提高24%,其中以非瓶类硬质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同比跃升明显,高达70%;塑料瓶的回收率增加19%;而塑料袋的回收率亦有%的提高。目前,每年仍有大量无法回收的废塑料被地下填埋。加拿大塑料工业协会下属机构的最新研究表明,如将这些废塑料用于炼油,可生产出燃料900万桶,足够60万辆汽车行驶一年;如作为燃料供给电厂发电,则可供50万户居民全年之用。
(二)我国
2003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塑料制品产量达到1700万t,如果算上小型企业,保守估计产量达2500万t。若按塑料制品中有20%为可回收塑料计算,则我国可回收塑料废弃物每年约有400万~500万t,而这不包括企业生产中产生的边脚料和没使用过的残次塑料制品回收。然而,2003年我国回收废旧塑料却只有200多万t。2012年国内相对实际的塑料消费量大约为5500万t,塑料制品的废弃率高达45%~55%,废旧塑料回收率仅为29.3%。2013年国内相对实际的塑料消费量大约为5900万t,废塑料产生量为3300万t,再生利用量为2150万t,废旧塑料回收率仅为23%。我国在 2007 年开始先后出台了《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三、废旧塑料的再生利用技术
(一)废塑料的单纯再生利用
废塑料的简单再生利用主要用于回收塑料生产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脚料、下脚料等,也用于回收那些易清洗和挑选的一次性废弃品。该方法国内已经比较成熟,如利用废农膜压制花盆、盘、垃圾桶;利用废PP生产编织袋、打包带、捆扎绳、仪表盘、保险杆;利用废聚氯乙烯生产管材等。由于简单再生利用的制品性能欠佳,一般只能用于档次较低的塑料制品。
(二)废塑料的复合再生利用
复合再生是指对已无使用价值的塑料种类分选、前处理配合、熔融、混炼、成型等工序处理,生产出再生的塑料制品。该工艺是以混合废塑料为原料,再参与其它配料的利用方式。
1、废旧塑料制再生粒子
2000年4月,新日铁化学公司以所拥有高市场占有率的阻燃性聚苯乙烯(PS)为中心,使用配料调配技术将废塑料的物性恢复到原来状态,再生做成塑料颗粒。废旧塑料再生粒子在国内需求量很大,如一家中型农膜厂,年需用再生粒子1000吨以上,一家中型鞋厂年需用再生粒子2000吨以上,小型私营塑料企业,年需用再生颗粒也在几百吨以上。但供给方面,以苏州为例,据权威人士估计,苏州市全年的废旧塑料总量在350吨左右,可制造塑料粒子300吨左右。而实际上,苏州一个公司一年的需求量就在3000吨左右,供给根本满足不了需求。目前,全国各地塑料市场高压聚乙烯原料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吨,而再生颗粒平均价格为3800元/吨,每吨相差3200元,因此,许多塑料加工制品厂都选用再生粒子作为原料。
2、废旧塑料制包装材料
2004年4月,武汉现代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科研人员,采用PE、PP、PVC废旧塑料和农作物秸秆及木质纤维等材料再生为新型环保工业用包装托盘的生产技术开发成功。应用该技术不但可以生产包装用托盘,并且可生产多种工业用包装材料,如包装箱、支撑架、防潮垫仓板、建筑用模板等制品。该产品除具有硬度高、装饰性好、防潮防腐、无蛀虫、抗静电、阻燃等优点外,其使用寿命比一般木质包装材料长达5倍以上,与新塑料制成的包装材料使用寿命一样,而成本可降低50%以上。
3、废旧塑料制建筑材料
生产建筑材料是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已成为国内应用较广泛且技术比较成熟的再利用方式。废塑料制备具有防水、保温等功能的建筑材料,有望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武健[8]指出利用废泡沫塑料可用于制备防水涂料和保温材料,制备出的防水涂料可以常温速干且耐水时间长,可以替代防潮油用于瓦楞纸箱和纤维板的防水。用废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成的铝塑板比泡沫混凝土、沥青玻璃棉毡等建材的保温性高,且经冬天实际检测不会出现反霜、结露现象;此外,将废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成铝塑板的工程造价低,操作简便,损耗量小,尤其在北方采暖地区具有广泛的用途和良好的市场前景。还可向废塑料中加入粉煤灰、碳酸钙、石墨等填充物制备建筑瓦料,可以降低瓦料的生产成本、提高瓦料的硬度、增强瓦料的耐热性和稳定性。是一种所产价值极高的废塑料回收再利用的方法。龙斌等[9]选用废弃聚乙烯(PE)、PP来改性防水材料10沥青,发现最好的配比条件是沥青(36g)、相溶剂EVA(1.5g)、PE、PP(7.5g)。改性沥青与未改性的沥青相比,高温稳定性及抗冲击性能更高,低温抗裂性更好。吴彦[10]用焦化厂的废液、水泥厂的窑灰、垃圾堆的废塑料,与煤焦油,聚氯乙烯共混、热塑、交联、混炼而制备的新型防水材料,具有低温柔韧性好,冷作业施工,单层防水,一次性完成防水作业等特点。王秀岩[11]发明的由废聚苯乙烯为基料制得的一种耐水性、耐寒性突出的建筑装饰粘合剂,适于在卫生间、地下室、鱼缸、水池、游泳池、桥梁破损修补等防水、防潮性要求高的场所使用,成本较低。蒋正武等[12]发明的一种由水泥、聚合物乳胶粉、废弃PP纤维、膨润土、水性硅烷 硅氧烷乳液、石英砂和水按适当配比和一定的工艺制备的建筑内外墙用的环保型防水保温砂浆,具有优良的保温隔热性,以及良好的耐水、防水、抗渗性能。
四、废旧塑料再生利用后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随着废塑料回收及再生利用技术的不断开发,回收料及改性再生塑料应用领域得到不断扩展,含废旧塑料的再生制品由于其绿色低碳而获得相关环保认证并得到推广使用,成为塑料原料重要补充。2012年数据显示,我国回收再生利用废塑料总量约占到塑料消费总量8400万吨的29.6%,与当年合成树脂消费总量7063.3万吨的1/3相当,等于节约使用2486万吨原料,或等于节约5000~7000万吨原油及大量减少炼制乙烯生成的CO2、SO2排放以及减少生产垃圾填埋1600万吨,并节省70%的工业能耗[5]。可见,合理的对废弃塑料改性不仅能够提升废塑料使用性能,还能够显著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技术和市场双赢效果。在“十二五”号召下,世界电子电器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在IT行业、电视机行业、成像设备行业和小家电等行业中使用回收塑料,其市场需求量日益扩大。
五、结论
目前,我国陆续开展了废旧塑料回收利用技术的科研开发工作,在回收废旧塑料制取油品,利用废旧塑料制备建筑材料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技术还不是十分成熟。2015年新环保法的颁布和执行,对废塑料行业企业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和考验。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加大投资和扶植力度,加强设备和工艺的升级,加快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步伐,努力打造一条由实验室到产业化的高速路,不断开发出不同类型的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产品,扩大废弃塑料的再生利用领域,早日赶超世界上废旧塑料回收利用起步较早的国家,为我国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郜娅,魏春雪. 浅析我国塑料回收利用技术[J]. 化工管理,2014:105
[2]关于印发《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推广及装备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3052号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为人类生命的发源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快速发展,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日益频发,海洋污染物的种类也变得日趋复杂。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蓝色宝库”,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当前,不管是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还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让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人付出代价。都远远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之下,人们开始将维护海洋环境的重担赋予环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从国外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
一、国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实践
1.日本
日本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但日本也经历过对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阶段,震惊世界的水俣病终于唤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律当属《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这两部法律以3个重要的刑事罚则构成了规制日本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处罚危险犯。《公害罪法》第2、3条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条均将污染海洋犯罪定位为危险犯。规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可能给公众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时,即可进行处罚,而元需发生实害结果。第二,对法人犯罪实行双罚制。《公害罪法》第4条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条均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如果实施了与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关的水污染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应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处以罚金。第三,发生实害结果时加重处罚。根据《公害罪法》的规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的,应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7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过失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应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5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见,日本环境刑事法律不仅处罚结果加重犯,而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心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除了上述3项重要刑事罚则,日本环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据《公害罪法》第5条规定,“伴随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危害。并且认为在发生严重危害的地域内正在发生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的严重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此原则确立后在日本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海洋环境污染因技术复杂、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难题,为保护海洋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日本至今都没有对海洋的特殊性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设置污染海洋罪,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和不足。
2.美国
美国属于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其对于海洋的综合管理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和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仍显示了其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和实力。其中1977年《清洁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确规定了污染海洋环境的刑事责任。《清洁水法》规定,进入与海岸线相连的通航水域或进入毗连区水域。违反规定排放油类或危险物质。达到可能对公共卫生、福利或环境有害的数量时。即应判处刑罚。该法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罚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区别对待故意和过失,累犯加重处罚。故意犯应处每违法日5000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并处;过失犯罚金数额为故意犯的1/2,自由刑为故意犯的1/3;累犯则处每违法日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6年以下监禁或并处。其二,处罚结果加重犯。当故意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致人死亡或使人处于严重伤害的极度危险时,应单处或并处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监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负刑责,当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其四,处罚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对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述或说明者。或者故意篡改、毁损或丢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的检测装置或方法者。应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再犯者应单处或并处每违法日2万美元以下罚金或4年以下监禁。
美国对故意、过失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以致发生危险或实害结果区别对待,对再犯加重处罚,对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施以刑罚的规定值得学习但美国至今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设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着实让人费解,这不仅显示了美国对海洋的重视仍有欠缺,同时也造成了美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经常存在着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来专门应对海洋类污染的问题。
3.英国
英国针对环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早,对损害人类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也有相应的制定法规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及相关刑责的规定也多散见于行政法规。英国《海洋倾倒法》规定,未持有倾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要求向英国及英国以外海域倾倒物质或物品,可被判处:(1)即刻定罪,400英镑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并处;(2)定罪,5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或并处。《水资源法》也规定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将有毒有害物质投入水体引起水污染的,将可能面临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的刑事处罚。
英国虽然在很多行政法规中设计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没有切实考虑海洋自身的特点而单独设立海洋污染罪。对于海洋污染行为的规定也比较零散。难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环境行政法制赋予了行政机关绝对的环境治理优势。当海洋环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时候,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时处理。其它机关则很难察觉和介入,这构成了英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短板:
4.俄罗斯
俄罗斯是目前世界上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将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独立于人类作为刑法明确保护的法益。在该国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生态犯罪”一章,并且将海洋与其它水资源分离开来,充分考虑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设立了独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将造成海洋污染作为刑事处罚的起点,更在这一罪名中涵盖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几乎全部行为方式,而且还设置了先进有效的资格刑。
具体而言,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生态犯罪”第252条之中:“一、从陆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环境或者由于违反填埋规定而污染海洋环境,或者从运输工具或者海上构筑物向海洋倾倒、弃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动物资源或者妨碍合法利用海洋环境的物质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环境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者处4个月以下的拘役。二、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对人的健康、动物或者植物、鱼类资源、周围环境、修养地带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以下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5.德国
德国立法将环境污染作为一般情节。将造成人体损害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德国,海洋与地表水、地下水同属于《德国刑法典》第324条“水污染罪”所保护的对象。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行为是指。“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的行为。该法条表明德国将“水”直接作为犯罪行为可以侵害的对象加以保护。足见德国已将水资源的独立生态价值和利益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且该罪不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构罪要件,甚至不要求发生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变即可,充分体现了其法益保护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术比较高的德国刑法中,完全有条件尝试将海洋同其他水体分离开来独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应对,但到目前还没有实现。
在德国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为或间接污染行为构成;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但负有保护水体的主体若仅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未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证明水污染发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而不认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限于防治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若行为人仅仅是在污染造成后没有清除污染则不会因此承担额外的刑事责任。此外,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和许可范围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国家,新加坡、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也颁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设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为的刑事罚则。但纵观各国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国家尚未设立污染海洋罪。
二、国际社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探讨
1.《伦敦油污公约》
1954年《伦敦油污公约》,全称《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当代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协定,也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该公约对海上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的范围、排放物含油量、倾废标准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区等诸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限制油轮触礁搁浅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约还第一次将油轮建造标准作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种手段,该规定标志着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迈出了飞跃性的一步。尽管如此,其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第一,公约仅规定了船舶排放油类一种污染源,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污染情况;第二,公约规定只有船旗国对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执行权,并对污染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因此,本公约尚未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该公约被后来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所取代。
2.《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明确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既是沿海国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各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关的行动所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它们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同时沿海国在污染或污染威胁危急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该公约对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损害的沿海国和相关国家是否可以将造成海上油污损害的一方认定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在具体执行时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3.《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
该公约对故意在世界海洋抛弃一切众所周知的危险物质作出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最危险的物质根本不得丢弃……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机的重油、高级放射性废料、水银及其化合物、稳定的塑料。以及为进行生物及化学战而准备好的材料”。该公约也有对造成海洋污染宣布为犯罪行为的条款规定,这被认为是国际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条款。对于推动各国国内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4.《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
《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是第一个专门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的全球性公约,它将废弃物分为三类: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属于“黑名单”废弃物;需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的物质,属于“灰名单”物质;其他无毒无害或毒害性很轻的物质,属于“白名单”废弃物,此类物质也需在特定区域内才能倾倒。此公约制定后各沿海国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制度。将海洋倾倒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之内。至此,海洋环境保护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改之前公约仅针对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对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质、污染行为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增加了各缔约国为保护海洋环境所应作出努力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除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不论污染来源于陆上、大气、倾倒污染,还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开发污染或者其他,各国都负有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公约首次提出了各国制定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的建议,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陆地、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区域”内活动、倾倒、船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该公约还提出了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并为各国协调制定新的国际准则、办法或协定,完善各国内法提供了立法指导和立法要求。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平衡各国利益和要求的妥协,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虽然该公约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只、飞机或其他海上设施,旗籍国、登记国、沿海同或港口国均拥有管辖权。但污染发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时候,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对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国船只可处以罚款,除非该船只在领海内故意和严重地造成污染,这种处罚程度实在过轻,难以对行为人形成必要的威慑。第三,该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为国家所拥有或经营并在当时只供政府非商业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飞机。这就人为排除了这些主体造成污染所应承担的责任。
除了以上的公约,世界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公约、协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约,但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权威的保护海洋环境、打击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现存各公约中的规定相对分散、零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大多仅限于船只和飞行器,难以应对当前形势下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三、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从国际视角审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应当围绕完善各国国内海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与制定专门针对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两大核心工作展开,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设计展开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护前置,实现“生态本位”的海洋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谓法益保护前置,是指改变现今仍有部分国家将“人类健康、生命或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现状,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环境,或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作为惩治海洋污染行为的标准。这是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和海洋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观要求。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作为一种以大面积海洋及其内附资源、甚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为危害对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责性和后果严重性实在让人发指,避免海洋污染灾害的发生才是保障人类健康和财产利益的核心。因此,将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海洋环境直接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符合人类利益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明智之举。
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可以通过在刑法中规定环境危险犯的方法来加以实现,即不再以“造成人体健康、财产损失”为刑事处罚的起点,而是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发生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为依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的不同解读,会导致立法和惩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将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定位为具体危险犯。认为海洋污染行为需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方能认定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规定污染海洋环境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条将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就可处以刑事制裁。我们认为,将污染海洋环境犯罪设定为具体危险犯更可取,因为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使保障人权和维护环境更好地协调起来,获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可。
第二,应当在国内法增设污染海洋罪。鉴于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经难以适应保护海洋环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国单独设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跨界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国在国内法上承认并遵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通力合作。各国间应尽量制定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形成共同的环境刑事政策,这有助于消除各国因环境犯罪行为判断标准不同、刑法规定不同所带来的治理障碍,在具体司法中,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企业或个人,应视该污染发生的地点确定管辖国,由污染发生地所在国对该污染行为或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拥有调查、拘留或司法权、惩罚权;对于公海领域发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该污染造成其他国家利益受损,由利益受损国享有管辖权;若没有利益受损国,则可以考虑交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惩处。
第三,对污染海洋罪主体不必做严格的限制。关于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并应处以刑事处罚,各国并没有直接规定,但理论上对是否应当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对实施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主体加以限制。因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方式有很多,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当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过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农业垃圾造成污染;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废料、有毒化学残渣等污染海洋环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驶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环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业、海底勘探开发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则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单位均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任何国家均不应加以限制。
关于国家是否能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国际公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至今也没有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很多人认为,国家不能担任该罪的主体,但事实上。国家并非没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可能。虽然目前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仍值得探讨,但人为强行将国家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实在不是高明之举。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单个主体,相当于自然人在国内的地位,那么国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应当的,至于如何追究国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虽然不能由其他国家直接进行裁决,但可以考虑借助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海洋污染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国家,可以强制该国限期消除污染并强制缴纳赔偿金、保险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明确。刑罚作为严重影响他人资格、财产、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当然要比其他违法行为更为严格。其中,犯罪主观方面应当要求行为人至少对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事实有认识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国通行的以“故意和过失”或“故意、轻率、疏忽”作为主观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国家只处罚故意的环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规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得适用刑罚。大部分国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时、瑞士和奥地利等,都规定处罚过失的环境犯罪行为,而过失的环境犯罪的处罚要轻于故意的环境犯罪。
为避免难以举证而放纵犯罪,许多国家在环境刑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如英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国的《农业法》都规定,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罪过存在与否或系何种罪过。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为在生态恶化积重难返,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的当前,严格责任的引入能够敦促人们加强责任心,谨慎从事,防患于未然。但我们应当明确,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罚作为威慑、打击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罚的严厉性,其对行为人的自由、财产或资格的剥夺应当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相称,而该危害行为应当是在其罪过心态(至少有过失)指引下的行为,否则,要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实属苛责。我们主张以“故意或过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主观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的设计应当科学严密。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在危害结果方面,如前述应当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体危险。危害行为即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包括倾倒、废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质发生不利改变的行为。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应当尽可能将现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和行为方式收纳在内。并通过兜底条款的设置给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为方式留有适用余地;各国环境行政规章中也应当详细规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许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质种类、排放含量、排放时间及地点,沿海企业排污装置及海上作业、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装置所要达到的标准,以及单位或个人向海洋排放物质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程序等。
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技术复杂性及鉴定困难性,严格依照传统犯罪因果关系判定路径实难解决该难题。所以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理论、标准、内容及形式进行适度调校,就成了刑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社会中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这种调校并非可以任意妄为,日本《公害罪法》所确定的疫学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就是很好的选择。对于利用现代医学、药理学等方法难以确切指明致病机理因而难以确定因果关系的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基于大量的观察数据及相关动物实验寻找致使病变发生的有高度盖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为人无法反证该病变非由其行为引起时,确定因果关系存在,是目前解决因果关系难题,有效预防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比较科学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 污水无害化 资源化 生态处理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出现了一个新趋势:环境污染正从城市迅速扩散到农村。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广大农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在遭受着严重的影响。
1 农村生产和生存环境恶化的典型表现和成因
1.1 水土流失严重
数据显示,90年代末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约为356万平方公里。其中水蚀165万平方公里,风蚀191万平方公里。在水蚀和风蚀面积中,水蚀风蚀交错区土壤侵蚀面积为26万平方公里。按流失强度分,全国轻度水土流失面积为162万平方公里,中度为80万平方公里,强度为43万平方公里,极强度为33万平方公里,剧烈为38万平方公里。
经过治理,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已由20世纪80年代末的367万平方公里减少到90年代末的356万平方公里。10年间水土流失总面积减少了11万平方公里,其中水蚀减少了14万平方公里,但风蚀增加了3万平方公里。从数据可看到,我们依旧面临着巨大的环境挑战和压力。特别是在农村,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全国约1/ 3 的农田存在明显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相当严重,由此造成农村河道淤积,水体自净能力下降。
1.2 水生态环境恶化,点源、面源污染严重
农村水生态环境破坏,加重了农村水环境的恶化。造成农村水环境问题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2.1 农村乡镇企业污水。现在一些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在城里不准生产了,就转移到农村来。厂里排出的污水、废气,常把农民的鱼给毒死,把果树熏死。由于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水质超标、灌溉面积盲目发展,已经造成土壤、作物及地下水的严重污染,直接危害着污灌区的饮水及食物安全。“九五”期间 ,全国受城乡工业三废危害的农田达667万hm2,不适当污灌已使66万hm2耕地受到污染。
1.2.2 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所导致的水污染。由于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和不合理施用,使化肥和农药残留物被雨水淋溶后随径流进入水环境,而造成水体污染。
首先,滥用化肥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因大量施肥而引起N , P 等营养物的流失所致。据统计,在美国进入地表水体46 %的沉积物、52 %的TN、47 %的TP来自农田径流,美国河川污染中将近65 %的河川污染是由农业和非生产活动造成的;在欧洲,一些乡村农业活动造成的N、P污染分别占全部污染的70 %~80 %和30 %以上。我国是农业大国,化肥施用量已达每年1 亿t ,其中50 %~70 %的化肥通过各种途径流失。按平均计算, 我国农村化肥施用量为20815 kg/ hm2 ,超出世界平均水平1 倍多。化肥的大量施用,造成水体富营养化,使农村饮用水源受到污染,8200多万人饮水困难。多年来,由于农业上化肥用量的不断增加,化肥已成为农村环境中一种主要污染物质。施入土壤中的各种化肥,只有一部分为作物所吸收。大量的营养物质,有的从土壤中流失,有的长期残留在土壤中,有的则在化学反应过程中挥发到大气中去了。对农作物不合理的大量施用化肥,不仅导致营养物质的损失,降低肥料中营养元素的利用率,而且还造成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大量盲目施用化肥已成为农业生产中一种掠夺性的开发。这不仅难以推动农作物增产、增收,反而破坏了土壤的内在结构,造成土壤板结,地力下降,同时也给农业的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其次,滥施农药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许多农民为了追求农作物的高产和防治病虫害,大量地滥用高毒农药。滥施农药首先是造成大气的污染:喷洒农药时,雾状或粉剂的微粒漂浮在大气中,造成对大气的污染;其次是造成水体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通过施药时散落在田间的农药,随灌溉水或雨水的冲刷,流入河道、湖泊和海洋;再次是造成对土壤的污染: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主要是施药时,大部分农药降落于地表,附着在作物体表的农药,也会因风吹雨打降落于地表。另外,药剂浸种、拌种等施药方式,则使农药直接进入土壤中。大气中的农药,也会随雨水降落而污染土壤。种种原因最后只能是造成农作物产品的污染以及对其周围生态环境的不可逆破坏。
1.2.3 集约化养殖场的污染。一直以来,我国农业有机肥的利用率一直不高,大量畜禽粪便未被利用,堆放在户外、路边或粪池内。粪尿产生的恶臭性气体,释放于空气中。粪尿中的部分水自然流到低凹处,形成臭水塘,或经雨水冲刷排入河流。污水中含大量腐败性有机物,在细菌作用下,大量消耗水中的氧,水体变成厌氧分解,使水体变黑变臭。自然堆放的畜禽粪便除使堆放场所空气恶臭以外,并招致蚊蝇的孳生。特别是建设“菜篮子工程”以来,城乡畜牧业规模发展迅速,各地在城镇郊区附近建立了一大批养殖厂,由原来农村的分散养殖变成了集中养殖,由此而带来了畜禽粪便废弃物的排放处理和污染问题。
1.2.4 农用塑料地膜残留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由于农用塑料地膜强度低,易损、易破,在农田里使用非常不容易回收。同时,农用塑料地膜又是高分子的碳氢化合物,在自然条件下又非常难以降解。所以,也随着农用塑料地膜覆盖栽培面积的扩大,使用年份增加,农田土壤中的农用塑料残膜量不断的在增加。这必然给农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2水污染特征分析
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所引起的水环境污染已不容忽视。虽然农村人口分散,但由于人口数量多,相应配套的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措施严重滞后,使农村生产、生活污染源成为影响水环境的重要因素,且随着农村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加剧。
农村水污染治理与城市相比,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经济上都具有较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污染物控制、收集困难。农村面源污染如 N 、P 污染,农药的污染,农业水产养殖污染,地表径流污染等受到的影响因素多,难以控制。农村点源污染表现在乡镇企业环保意识差,技术落后,污染源分散,涉及面广,污染物质浓度高,难以治理,尤其是一些大城市不准建的排污量大的工厂,在农村有广泛市场,如小造纸、小制革等企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分散,难以集中处理,先进的治污技术难以应用。现行的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可能降解任何污废水,但投资高,运行费用大,管理技术要求高,因而在农村难以推广使用。
3 农村水污染治理对策
农村水污染治理应采用全过程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源头污染,减少污染发生量,采用适合农村特点的污水治理技术,走污水处理与污水资源化相结合的道路。结合农村生态农业建设,根据不同区域农村气候地理特征,建设不同的生态农业模式,确保农业水肥的良性循环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1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工业向农村,尤其是环境薄弱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立乡镇工业园区,实行乡镇工业污染的集中控制。促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开展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活动。建设农村小环境。
3.2 发展污水无害化、资源化技术。污水无害化、资源化技术是有效地将污水处理和利用相结合,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水处理技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显得更加重要。污水生态处理技术是利用生态学原理和工程学方法形成的生态工程技术,其生态学原理具体体现为对现代生态学的三项基本原则,即整体优化、循环和区域分异的充分运用。污水生态处理技术包括污水土地处理技术和污水稳定塘系统。污水自然生态处理技术是农村乡镇污水治理的有效手段。
3.3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农村污水生态处理技术要充分体现在生态农业过程之中。如何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持续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同时又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维护农业生态平衡,已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生态农业系统就是以生态学理论为依据,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系统,不仅包括生物组成和环境条件组成,还包括人类生产活动和社会经济条件,它是这些复杂因素的统一体。目前,我国农业生态建设可分为两类:一是面上生态农业,包括农田改造、滩涂开发、土地合理利用、增施有机肥、生物防治、合理安排植物布局、立体种植;二是点上生态农业,农牧林结合的生态农业等。实践证明,只有生态农业,只有符合生态农业系统要求的乡村建设才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生态农业已成为世界农业发展的总趋势,并且对减少农业污染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生态建设。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整个生态观的基础。只有合理、科学、有序的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才能实现农业生态的协调、平衡。
化学贯穿于人类活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之中,与能源、资源、信息和生命紧密相连。我们应从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化学与环境的关系。化学教学不仅仅是对知识的积累,更应该倾向于运用化学视角来观察生活、社会中的环境、能源和材料等现象和问题。在历年的中考化学试卷中,越来越多的问题都渗透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考查了学生生存、生活的能力,意在培养学生热爱化学的情感
如2005年盐城市化学中考试卷第27题:今年市政府在盐城总体发展规划中提出“打造盐城特色,建设水绿盐城”。针对这一主题,某校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开展了相关研究。
1.调查了解盐城的环境现状
现选取他们拍摄的几幅照片,能反映出重要空气污染源的是__________。
■
A.丹顶鹤自由飞翔 B.公园风景如画
C.工厂烟囱林立 D.汽车川流不息
2.寻觅盐城丰富的盐文化
为了解海盐工业的历史和现状,你认为有助于他们开展这项活动的方法是_________。
①遗址追踪 ②查阅资料 ③盐场考察 ④模拟实验
3.参与建设生态盐城
在社区调查中,居民提出了以下建议:①加强生活污水处理,保护水资源;②分散选址建化工企业,以防局部严重污染;③植树造林,增大绿化面积; ④就地焚烧垃圾,减少固体污染物。你认为合理的是___________。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 D.③④
4.探究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
盐城濒临浩瀚的黄海,海岸线长达582km,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该小组拟定了一份关于海水综合开发研究的报告。现摘取部分海水综合利用的方案如下:
■
请写出反应⑥的化学方程式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反应⑦属于_________反应(填写基本反应类型)。
5.综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
围绕“水绿盐城”建设规划,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作为一名中学生,你能够做到的是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出一点即可)。
由于化学是自然科学中的应用学科,是人类力量与智慧的结晶;是人类为了生存与自然界中种种灾难抗争的结果,是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如2007年宁江区化学中考试卷第12题:贝贝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到长白山旅游时,就深刻体验到了生活中处处有化学:
(1)奶奶为他准备了新鲜的水果,主要是为了补充_________。
(2)旅途中,贝贝发现许多食品的塑料包装已改成了纸质包装。请你想一想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减小_________污染。
(3)进入山区,贝贝看到河水清澈,仔细观察后发现河底满是细砂和小卵石。你认为细砂和小卵石起到了_________作用。
(4)登山途中,贝贝发现许多“严禁烟火”的标语。作为热爱家乡的吉林人,为了长白山的安全防火,我们应该注意_________。
这道题意在让学生感受化学就在我们的身边,因而会使学生对化学产生浓厚的兴趣。同时还注重培养学生关注自然、关注环境、关注社会、热爱家乡的良好美德,从而使学生增强环保意识,增强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
三、体现从生活走进化学、由化学走向社会的理念
如2007年连云港市化学中考试卷第25题:同学们注意到了吗?随着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们的生活质量正在逐步提高。请你用所学的化学知识结合生活经验回答下列事例中的有关问题:
(1)走进厨房,你会发现煤气罐被方便、价廉的管道天然气代替了,天然气属于_________能源,其主要成分在空气中充分燃烧的化学方程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2)走进干洗店做社会调查时,你会了解到有些干洗店用装有活性炭的新款干洗机代替旧款干洗机,可将有毒物质大约降至原来的1/30。这一改进是利用了活性炭的_________性。
(3)走进照相馆洗照片时,营业员会问你“是否要塑封(用塑料薄膜封闭)”,塑封的目的是隔绝_________。
(4)走进加油站,你会发现除了各种型号的汽油之外,还多了乙醇汽油,至2007年1月1日,包括我市在内的苏北五市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已经一周年,提倡使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是_________。最近,国务院颁布了“节能减排”方案,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有节能的意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请你提出一条具体的节能建议_________。
在生活中体会化学,用将化学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从而增强了学生对于化学知识的应用能力,也进一步提高了化学的实用性。
关键词:沙滩环境;垃圾污染;废物循环;沙滩旅游人群
一、沙滩环境现存问题分析
沙滩环境很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不可控制的自然因素,包括海浪,风海平面上升,砂砾运动的影响,富营养化严重。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视觉污染等多重污染使得沙滩环境质量严重下降,而其休闲旅游价值作为一种经济“赋予”价值,主要受到人们不同资源价值观的影响,除了沙滩本身所处的自然环境因素外,还有多种社会因素,包括游客制造的垃圾等,片面的追求经济效应,轻保护和维护,缺乏对沙滩环境的管理。
二、沙滩游客分析及产生的垃圾污染种类
作为一种自然公共休闲旅游资源,沙滩在吸引大量游客的同时,也具有非常明显的环境脆弱性。现在,到海滨沙滩游玩的游客有几类需求,一类是家庭式游玩,目的是放松休息,增进感情,享受海水,沙滩和阳光,主要在沙滩周边进行嬉水游泳,沙滩排球等一系列沙滩娱乐运动,更多的在海边进行家庭BBQ烧烤。产生的垃圾多为烧烤后所剩的垃圾,包括木棍,炭火,果皮等一系列。另一类是散客游玩,主要目的在于游览海滩风光,陶冶身心,结识新人群,相对于家庭游玩,游客大部分不进行海下运动,旅游目的多集中于观赏,游客会带零食从而产生各种塑料垃圾,饮料瓶等。最后一类是公司企业在沙滩进行大规模的公司活动,多为团队建设,放松休闲,增进员工的感情。满足了各种娱乐消遣。通常公司内会自己携带垃圾袋方便员工。
三、沙滩污染分析及解决措施
现有的对沙滩环境污染的挽救措施均属于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态度,这是一种不良的措施。从根源处去遏制才是正确的做法。
一个海滩对于城市来说的重要度不言而喻,但是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治理,最重要的是在一开始源头的管理。环境被污染,美丽的海岸成了人民的垃圾场,沙滩污染严重影响了沙滩的旅游环境,阻碍了滨海城市旅游业的发展,沙滩污染也会有损城市形象,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海滩污染的污染源多种多样,其中一些“白色垃圾”,它的主要成分事聚乙烯,是一种长久耐腐的有机物,能深埋地下长久不腐蚀,这些污染给沙滩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污染的积累和迁移还会给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间接的影响,这些间接的环境效应危害比直接的危害更大。
人们有很多这样的经历,,炎炎酷暑和朋友到海边消暑纳凉,欢乐之余,有很多与沙滩美好景象不和谐的场景,不少游客在享受大海带来的欢乐同时,留下了不该留下的废弃物,废弃物在某个角度上看它好似废物,但从另外角度看,它可能还是一种原料,所以有人把固体废弃物叫做“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
如何将各式各样不同类型的废物加以利用,给它们找到一个合适的放置地点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我们所调查看到的,沙滩上的垃圾桶等此类垃圾回收放置装置很少,非常不方便,垃圾回收装置间隔很远或者根本找不到,导致部分游客在环保观念不是那么强烈的情况下,选择随地丢弃垃圾。所以,从源头解决沙滩垃圾环境问题应从此着手,废除先污染后治理的陈旧观念刻不容缓。并且,在以游客游玩观光为主的沙滩,使装置具有趣味性,审美性也是一大突破。让垃圾处理装置成为沙滩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更人性化,更加的体现设计服务于生活的设计宗旨。
四、结束语
沙滩旅游资源是生态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沙滩旅游资源的破坏就意味着生态旅游活动的终结,我们只有深刻认识到沙滩环境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环境压力,正确把握沙滩环境的价值,采用科学的合理的方法,才能实现沙滩旅游的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沙滩的环境污染问题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海岛生态旅游系原可持续利用策略研究林河山2008
【关键词】环境监察;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现状;措施
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主义建设体系中,形成“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是重中之重。环境监察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线,只有把生态文明与环境监察有机的结合并贯彻实施,以改善经济建设环境,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大环境监察力度,严格贯彻节能减排,并积极拓宽环境监察职能,才能努力实现生态文明。
一、环境监察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要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主要是要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1、环境监察有利于降低环境污染。
我们周围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就像是鱼和水那样,密不可分,谁也离不开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如伴随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正向便利化、卫生化发展。为了顺应这种需求,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塑料袋等也开始频繁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包装材料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这些包装材料在使用后往往被随手丢弃,造成"白色污染"。白色污染是我国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在各种公共场所到处都能看见大量废弃的塑料制品,他们从自然界而来,由人类制造,最终归结于大自然时却不易被自然所消纳,从而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对环境的监察,可以有效的降低环境污染问题。如果环境监察人员可以及时的赶到环境污染现场,对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等,不仅可以阻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散,还能够及时找出污染原因,进而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2、环境监察有利于改善环境
为了实现环境的保护,需要从根本上对环境污染的原因进行调查和研究,而对环境的监察就应运而生。环境监察工作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环境污染的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尽快的找出环境污染的源头,对造成污染的个人或者是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进而为环境的治理提供依据和保障。因此,在环境的监察工作中,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这样才能将环境监察工作落到实处。可见,对环境的监察可有效的改善环境,提高环境的质量。
二、环境监察的现状
由于环境监察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工作,难度较大,在当前的环境监察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的阻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环境监察工作质量偏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察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环境监察工作质量偏低。主要原因有:
(1)环境监察任务的加剧;
(2)监察技术和设备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3)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4)对生态环境的综合评价形式化。
2、环境监察人员素质低
在当前的环境监察工作中,缺乏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监察人员,尤其是基层监察队伍。监察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环境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例如:
(1)监察人员的专业性不强;
(2)工作的简单化和形式化;
(3)凭借经验办事,甚至出现违法法律的现象。
3、缺乏完善的监察体系
环境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工作,但是在当前的环境监察中,缺乏完善的体系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由于受到经费和时间的限制,对环境监察的一些工作采取压缩和省略的方式,因此其操作规范难以按照要求进行,致使环境监察工作缺乏内在的动力。同时,环境监察工作中,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不够,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导致环境监察工作者执法整体效果和质量的降低。
三、解决之道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环境监察人员要以“十”精神为统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进一步增强环境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二)健全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完善环境执法标准
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在继续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强执法装备建设的同时,开展执法工作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和补充现场执法技术指南规范,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执法要求和执法程序。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日常监察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重点污染源日查、每旬一次河流断面水质巡查,每月一次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每季一次重点案件督查,半年一次环境监察稽查,每年四次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监察机制,实现日常监察的长效化。
(四)全面推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将辖区内日常巡查、查处、“四个办法”检查、建设项目监察等工作直接纳入网格管理,实行分片包干每月轮换制度,使每个环境监察人员都有自己的“责任田”。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制度。
在加大对大案要案查办力度的同时,进一步严格执法监管重点企业。进一步引入信息化执法监管手段,加强远程监管和实时打击,提高执法的时效性和精准度,确保监管到位、执法到位、监督稽查到位。
综上所述,环境监察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部分,对环境保护工作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道路上,需要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视,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从根本上实现对环境的监督和管理,使环境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徐标.浅谈当前如何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几点思考[J].环境研究与监测,2009(3).
[2]蔡晶晶.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组织改革的基本状况及其发展趋势[J].重庆社会科学,2009(12).
[3]唐孝炎.我国环境污染、环境健康、环境经济与发展战略[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9(2).
[4]刘权东.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J].大江周刊:论坛,2012(5).
[5]陆新元,田为勇.环境监察[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