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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乡村旅游行业管理规制分析
地方行业管理规制是各乡村旅游发展集中地在乡村旅游发展规模扩大之后,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为目标制定的政策条例和行业标准。
(一)时间序列分析
从2002年起,北京市农委会同北京市旅游局出台了系列民俗旅游接待户、民俗旅游村的服务规范和建设标准,较早开始对乡村旅游发展的行业管理。四川省成都近郊的郫县于2003年8月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农家乐基本条件与星级评定规范》、《郫县旅游乡村酒店星级划分评定标准》。2004 年11月上海市了《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而后河北、江西、浙江、安徽以及昆明、黄山、成都市等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对经营“农家乐”和发展乡村旅游等提出明确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制定出开业条件和等级评定等相关地方标准。2009年10月,四川省颁布实施《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2009年11月1日,《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正式颁布实施,推出了八种全新乡村旅游业态,旨在加速推进乡村旅游升级,由零散的小规模单体经营向产业集群型布局转变,增强北京乡村旅游发展势头。
(二)内容构成分析
目前乡村旅游过程中涉及到的农家乐餐馆、旅馆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都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可循。不过根据各个地方乡村旅游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地政府在行业管理方面出台的政策有多有少,且各有侧重。如苏州市出台了一系列乡村旅游管理条例,包括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农家乐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合肥市乡村旅游接待点服务标准(试行);四川省则出台了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另外,江西省、陕西省、河北省等出台了乡村旅游(农家乐)管理办法,昆明市也于2006年出台昆明市乡村旅游服务管理办法。
乡村旅游在行业管理的制度化约束下,解决了行业发展不规范的问题,无论是服务质量还是服务设施等方面均得到改善,旅游者也因此获得更好的乡村旅游体验。更重要的是,乡村旅游行业制度的实施使得乡村旅游标准化得到很好的执行,乡村旅游经营者在规范的指导下经营有章可循,发展目标明确,在实践中有力的推进了中国乡村旅游的发展。
(三)管理力度分析
行业管理重点是人的管理,行业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来实施。浙江省为提高其“农家乐”休闲旅游的服务档次和管理水平,重点对农民开展培训。由农民开办“农家乐”休闲旅游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于技能与素质的陌生和缺陷。
成都市在乡村旅游服务有管理实践中,形成了旅游局牵头、工商、公安、质监、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管理部门做好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有力保证了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
二、乡村旅游行业管理政策绩效评价
(一)积极效果
一是整体提升了乡村旅游发展水平。乡村旅游发展水平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乡村旅游硬件设施的齐全、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乡村旅游行业组织结构的完善上。我国自2006年后各地各级政府出台了众多行业管理条例和行业标准,使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大大提升,而非停留在初级低下的阶段。
我国目前的行业管理政策中包括乡村旅游市场准入制度、农家乐餐馆和旅馆的硬件设施标准、星级农家乐评定标准、乡村旅游服务规范、乡村旅游合作社制度等,旨在实施乡村旅游的分类、分级和标准化管理,避免鱼龙混杂、好坏不分的市场混乱情况。
二是间接促进了乡村旅游规模化发展。与产业扶持政策不同,乡村旅游行业规制主要是针对乡村旅游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重点在于乡村旅游的行业管理,提升乡村旅游发展水平,使其处于规范的市场环境。但是,行业规制政策可以间接的促进乡村旅游规模的扩大。如果一个乡村旅游地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完善、良好的经营环境,一定会吸引更多乡村旅游经营者在本地开展乡村旅游活动,从而扩大本地乡村旅游规模。另外,规范的经营秩序也是旅游者选择乡村旅游地的因素之一,乡村旅游发展水平较高的旅游地对旅游者有较强的吸引力,不断增加的市场需求会促使本地乡村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
三是保证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在众多的标准、制度中,都首先对乡村旅游做了界定,乡土性是其主要特征,乡村景观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评级标准中对乡村环境和景观的要求多放在第一位,如《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北京市为了提高乡村旅游对乡村环境优化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用,专门制定了《北京市乡村旅游景观保护公约》,分别从村落景观保护、田园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景观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全面、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以加强民俗旅游村的规范自律治理,使乡村旅游的行业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民俗旅游村落风貌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政策组成的重心和结构不合理。现有政策集中于对乡村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的餐饮、住宿、服务质量的等级划分评定制度,缺少活动开展前期及后期的市场规范,对乡村旅游信息和引导、乡村娱乐、旅游安全、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追踪等方面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各级政府应增加乡村旅游信息共享以引导旅游者出游,加强对乡村旅游安全问题的重视,建立完善的乡村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不断调整政策内容,保证旅游者、乡村旅游经营者等各方权益。
二是近远期绩效分布不均。
各项乡村旅游政策绩效在持续时间上有所不同, 通过对现有资料的梳理,我们发现,目前我国乡村旅游政策中以发挥近中期绩效即作用时间在2至3年的政策绩效的政策为主,相反着眼于乡村旅游长远发展的政策条款则较少。消费政策、专项资金补助、工商财税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等绩效均属于近中期政策绩效,而土地政策、农民培训及农村保障等间接保障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则发挥远期绩效。这样看来,在直接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方面,我国政策绩效集中在近中期,缺少长期绩效,这种分布不均易造成乡村旅游发展视角的短浅,没有长远的规划,探索一步走一步的形式易造成乡村旅游发展根基不稳固、发展时间不长远等问题。
三是实施难度大。由于时间区间上的过度集中,导致我国地方乡村旅游政策以国家政策为标准,多是对国家乡村旅游政策的简单照搬或细化,多数政策的制定没有经过对本地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并非是本地乡村旅游行业环境所需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导致政策内容华而不实,甚至在实施中难以落地的现象,政策实施时无法发挥预期效果,达不到对乡村旅游发展的真正扶持引导作用。
三、总结
行业管理规制应与产业政策同步,或具有前瞻性,跟上产业政策的引导,保证乡村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起到促进引导乡村旅游发展的作用,需要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等使产业政策能落到实处,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才能防止无序竞争,获得更好的政策效果,达到最大的政策绩效。
上海市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按“镇保”、“城居保”、“新农保”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按绝对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三是按本人养老金增加,以本人201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四是按特定年龄档增加,对2012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北京:鼓励家政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
北京市《关于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试点意见》明确鼓励家政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今后家政人员要受到公司劳动合同的约束,员工制管理家政服务试点企业将获得社保补贴、门店装修资金、技能培训和劳务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享受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试点企业可自行选择每半年申请一次或者每一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以缓解企业缴费垫资压力。
广东: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广东省出台《广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3年成立广东省医院管理局,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实现形式,将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行业管理职责和举办职责适度分开,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事项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确定。
安徽:禁止以领导慰问金形式发放救灾款
为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全省250.3万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安徽下拨救灾资金1.69亿元,要求各地将资金直接打入群众“涉农一卡通”账户,并禁止以领导慰问金的形式发放。据安徽省民政厅介绍,为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省内各地要对救灾款物的发放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湖北:顶风违纪者一律先免职后严处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出台《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省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办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关于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办法》强调,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陕西:红头文件可网上下载
为减少纸质公文印发数量和推进公文上网,陕西省减少政府文件的印发数量,凡全文公开的国发、文件,不再翻印。各地各部门在网上下载“红头文件”,与正式印发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地、各部门不能以“红头文件”未到为由影响工作。
广西:鼓励“一业多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打破原先“一业一会”限制,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并鼓励同行业申请登记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办法》规定:允许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山东:“两会”首设社会旁听席
山东“两会”邀请群众代表旁听大会的做法在全国省级“两会”开了先河。设立“社会旁听席”,旁听大会的群众代表佩戴“列席证”,参加开幕大会、大会发言。10位首邀列席山东“两会”的群众代表来自各行各业的基层。
陕西: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地方法规
根据新规,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情况,陕西省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
四川: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全免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四川省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同时调整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除了民办学校三年级学生和全部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外,其余中职生全部不用交学费。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按政策应补助学校的财政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哈尔滨:不避让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情节严重者可拘留
针对一些社会车辆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严重影响此类车辆执行救治伤者、救灾抢险紧急任务的情况,哈尔滨市交警部门规定,将依法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西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
北京市西城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理清各类行政权力和权力运行流程,并将区政府及68个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9大类6636项行政权力一一公开,同时公布了2128张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该图载明了行使权力的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群众如果在办事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就可以按图索骥查询了解。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诚信经营、便民惠民为主线,积极推进城乡互动、产销对接、农工商结合,着力培育流通主体,创新促销方式,展示商贸特色,繁荣城乡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稳定增长,推动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满意消费惠万家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诚信兴商意识,增强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意识,充分激发消费者的消费热情,繁荣活跃城乡消费市场,扩大消费规模,构筑服务完善的商贸流通体系。,力争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5亿元,同比增长18%以上;2012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00亿元。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骨干企业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全省商贸流通“十百千”骨干企业创建活动,到2012年底,在全市培育1家营业收入过20亿元、5家过10亿元、20家过亿元的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实力强、规模大、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集团,提升消费总量,服务城乡消费。
(二)开展惠民强农系列工程建设活动。用好国家扶持政策,重点推进惠民强农系列工程,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完善农村营销网络,全力扩大城乡市场消费需求。一是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化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布局,提高农家店和农村信息网络管理水平,加强承办企业配送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农家店的配送力度,按照程序严格验收,力争到今年底再完成2家配送中心和500家农家店建设任务,使农家店总数达到3860家,全市覆盖面由现在的52%提高到58%。二是积极探讨“区超对接”工作新思路,鼓励更多的大型连锁超市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效对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出口保障向全民共享转变,在超市设立示范区农产品专柜(区),搞好超市农产品流通销售环节的品牌建设。三是大力推进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依托销售网点和重点企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确保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服务大众,拉动消费。争取到2011年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120万台,销售额达到25亿元;累计销售家电以旧换新产品19万台,销售额达到7.5亿元。
(三)开展城市商业服务体系建设活动。一是大力推进连锁经营进社区,积极发展大型社区连锁超市和专卖店,鼓励建立标准化生鲜食品超市,支持特色食品品牌建立专业店、专卖店。二是加快居民区商业升级步伐。改造提升传统食杂店,鼓励便民超市扩大服务功能和增加生鲜食品经营比重。三是推进服务业连锁经营。鼓励餐饮、美容美发、洗染、洗浴、家政服务、照相、维修、废旧回收、书店、音像等大型企业建立社区连锁店,完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商贸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创建活动。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商贸企业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商贸企业诚信建设。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和服务环境,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到2012年全市“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由目前的32家发展到100家。
(五)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活动。一是成立家政服务业协会。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在组织就业培训、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等方面搭建平台,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培育一批示范性强的品牌家政服务企业。选择3—5家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政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企业更新专业设施,指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实施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三是培训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家政从业人员。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计划每年培训家政服务人员人,从现在起到2012年底,全市培训家政服务人员达到5000人以上。
(六)举办菏泽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宣传周活动。继续加大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积极组织我市二手车相关经营企业参与全省二手车交易博览会活动,学习参观二手车流通先进经验。积极筹备成立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二手车集中宣传周活动。
(七)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活动。认真落实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优化布局,减控总量,促进生猪屠宰企业改造升级,逐步实现机械化屠宰,提高屠宰加工技术水平和肉品质量。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161家减少到120家,到2012年底减少到62家,县城以上城区全部实行机械化屠宰,乡镇农村机械化屠宰率达到70%以上。积极创建市、县(区)网络技术监管平台,建立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继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活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整治和注水肉病害肉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净化肉类市场,切实保障群众的食肉安全。
(八)加强餐饮行业管理,促其提档升级。贯彻实施《餐饮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国家标准,积极组织市县区餐饮企业参加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评定,促进全市餐饮企业升级。深入实施早餐工程,推进连锁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引导“绿色早餐”进社区、进超市、进百姓家庭,着力解决群众吃早餐难和不放心的问题。积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鼓励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强化品牌的管理控制力,利用直营、联营和加盟等形式,加快形成规模优势、分散布点的市场占有优势。争取到2012年底全市有15家餐饮企业实现达标升级。
(九)加强消费领域的市场监测。按照“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要求,加强粮食、蔬菜、肉类、豆制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增强市场运行调控的前瞻性、主动性和时效性,确保日常及特殊时期的市场供应。重点抓好全市31家商贸流通企业、3家应急商品数据库企业、10家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调度与监控,不断优化重点联系企业和应急商品品种,提高应急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满意消费惠万家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菏泽市满意消费惠万家活动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把满意消费惠万家活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活动,抓紧抓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动员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参与活动。同时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及时向上级报送活动信息。
在这样的转变下,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内部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医院对信息化建设慢慢变得理智起来,不再单纯以价格进行考量,开始注重产品的功能和信息化厂商所能提供的服务;而医疗卫生信息化厂商,经过几起几落的洗牌之后,也逐渐开始注重产品的实际使用需求和服务。虽然总体上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无法回避和难于解决的问题。
政策、法规亟待完善
在医改政策的推动下,医疗卫生信息化厂商面临着用户需求迅速增长的压力,新用户不断提出上线需求,老用户要求增加功能模块,优质的信息化厂商技术人员缺乏。同时,受商业利益驱使,厂商急于推出政策性的配套产品,忽略了实际使用中会产生诸多问题。另一方面,迫于医改政策和医疗市场的压力,存在部分政府部门和医院不顾及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项目盲目上马的情况,医疗信息化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自2002年修订后,已经过去10年之久,在此期间国家政策、医院管理体制,医学及信息技术的发展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规范亟待完善。
医疗卫生行业的电子认证服务、加强数字医疗过程的法律效力、保障数字医疗行为安全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尚存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很显然这是从功能和表现形式两个方面定义什么是电子病历,但是却将“电子病历与电子病历系统”、“电子病历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混为一谈了,这给实际的电子病历系统实施工作带来了理解上的困惑。
笔者看来,医疗行业管理规范严重滞后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阻碍了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首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虽然我们可以知其义,但是从信息技术的专业角度分析,这些描述极度不准确。其次,“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意味着电子形式的处方是无效的,这与新近出台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规定相矛盾。这个管理办法针对的是手工模式下的处方,而实际上随着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医疗过程的信息化已经弱化了传统意义上处方的“意义”和“功能”,甚至有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处方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药品医嘱的形式。此外,“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意味着电子认证形式的处方签名是无效的。这与新近出台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系列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规范相矛盾。
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行业规范不健全。首先,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不健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管理科学性不够。其次,行业管理规范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医院的管理模式和信息化厂商的建设标准不尽相同,信息化厂商的研发标准和数据标准不尽一致,医院采用的医疗流程和信息化产品所支持的医疗流程不完全吻合,医院与信息化厂商对医疗业务的关注点有所侧重,这造成了信息化厂商的产品功能参差不齐,医院对信息化厂商的服务满意度普遍较低。“人才”与“课程”不完全匹配。医院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使用机制不合理,导致信息管理人员的价值无法最大程度展现。
医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专业、多学科、多行业的支撑,单一厂商无法也不可能提供完整的医院信息化解决方案。不同厂商产品之间的数据标准不一致、业务流程不一致、业务侧重点不同,相互关联的信息化产品的集成难度较大。不同厂商信息产品的互联互通对医院信息化建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急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范。
机制急需健全
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必须是加强医院的经营与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物资和优化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体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公益性要求,满足接受服务人群的地域性需求。目前许多医院的信息化建设缺乏对自身特点、条件和需求的完整考虑,信息化建设出发点和目标不够明确。
医院的信息化建设,除了医院自身以外,还涉及信息化厂商、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机构,并与银行、疾控、妇幼等机构发生业务关联。首先,医院信息化建设需要与社会、当地和医院的发展相结合,与当地的真实条件相结合,与地域性需求相结合。其次,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过程特性,决定了它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是在相对静止的动态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的,过程管理是信息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过程管理要重于信息化产品本身。持续改进要重于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一次性投入。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改进,需要配套管理制度及有效的运维机制,需要自上而下的联动与配合,需要良好的医院文化,需要与信息化厂商的密切配合,需要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良好的信息化建设机制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灵魂,而这正是目前医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最大和最突出的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医院信息化建设本身并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相反则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但其间接经济效益是可观的,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是巨大的,不能简简单单用投入产出来看待。现阶段,医院已经开始注重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但是对医院信息化所带来效益的认识远远不够。有投资有机制,才会使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快,应用效果好。无投资有机制,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会变慢,应用效果一般。无投资无机制,医院信息化建设会停滞不前,应用效果差。有投资无机制,医院信息化建设最糟糕,不仅没有好的使用效果,更会带来巨大的资金浪费。目前,有投资无机制的医院信息化建设非常普遍,可以说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浪费相当严重。
医院信息化建设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是否完善、使用机制是否合理,会给医院信息化建设带来较大的影响。医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技术密集、专业性强、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甚至可以说医院信息化本来就是一门科学。信息管理人员除了需要掌握必要的信息技术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医疗流程、理解行业规范,也需要清楚医院的运营和管理,更需要将信息技术、医疗业务和管理理念、服务意识有效地与医院的自身特点融合。不要以为只要有了信息化厂商的产品,医院信息化建设谁都可以做,如果不重视信息管理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将直接影响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使用效果。
虽然医院信息化建设没有固定的模式,但还是有一定规律可以遵循的,那就是全面、科学的思想方法。首先保证两个前提:信息化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够全面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策;一定要严格执行医疗行业、信息行业和其它相关行业的管理规范。其次,做好四个结合:医院信息化建设要与社会、当地和医院的发展相结合;医院信息化建设要与当地和医院自身的经济条件相结合;医院信息化建设要与医院的自身特点相结合;医院信息化建设要与医院和所服务人群的区域人文环境相结合。第三,把握四个要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必须是加强医院的经营与管理、合理和高效利用医疗资源、优化就诊流程,体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公益性要求,满足所接受服务人群的地域性需求;信息化的医疗过程要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强化医院的整体管理。信息化的医疗流程要便于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活动,便于患者接受服务,便于医务人员操作信息系统;在进行医疗业务信息化的同时,要建立与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要建立与信息化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要建立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运维机制;要将医疗业务、信息技术、管理理念和服务意识融合于医院的自身特点,贯穿于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甚至是日常的其它管理环节中。再者,医院信息化建设总结概括起来不外乎“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信息展示”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既是相辅相成的,又是循序渐进的。信息采集要做到全面、完整,信息处理要做到科学、合理,信息展示要做到适时、到位。最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过程管理,健全信息化建设的机制。
产品、服务需从实际出发作为一名信息中心主任,我经常能够听到来自同行关于医院信息系统宕机、高峰期响应速度变慢等抱怨。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首先,部分医疗卫生信息化厂商的研发人员主要来自于信息技术专业,所掌握的医学知识不够,对医院运营管理和医疗业务的理解也相对肤浅,这直接导致了信息化的产品功能很难完全满足实际业务需求。其次,一些厂商的产品功能停留在基础业务表面,无法满足不同级别医院不同层次的管理需求。虽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医疗行业规范的要求,但是受技术人员所掌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知识的限制,对医疗过程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导致信息化产品对医疗业务的技术支撑明显不足,有的时候不得不再辅以手工过程。此外,产品的可应用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提高,在业务流程支持方面,日常业务结合上有待提高。例如,在业务拓展、强化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应用方面,受到医改政策和信息化建设行业政策的双重推动,部分医院信息化建设厂商在短期内推出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和新功能,但用户实际使用起来产生许多问题。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医院与厂商在价格、产品功能等方面有时会产生医疗纠纷。事实上,医院与信息化厂商的关系更像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医院希望的是能够得到更好的服务,而信息化厂商想的则是能够提供更好的技术,双方需要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对于医院而言,信息化的使用需求源源不断;对于信息化厂商而言,有做不完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良好而融洽的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体的医院和信息化厂商,更有利于整个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行业进步。
医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不断推进,行业管理规范、行政法规在逐步健全,医疗技术手段、信息技术手段在不断进步,信息化厂商的产品和医院的信息化应用也在随之不断完善。
尽管医院信息化建设存在各类问题,但伴随着社会关注、行业思考,政府重视的不断加深,医院信息化建设乃至整个医疗卫生事业将向着健康、全面和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呼吁更多的媒体声音和专家观点可以从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经验、体会和做法等理论内容,向更多与信息技术、医疗业务、管理理念和服务意识紧密结合的深度内容过渡。
内容摘要:家庭服务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服务产业之一。在当今金融危机尚未解除的宏观经济背景下,该产业在优结构、扩消费、保民生、增就业和维和谐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家庭服务业发展迅速,政府也在积极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意见,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该产业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尚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本文在深入剖析家庭服务业的现状特点和阐述发展该产业的战略性意义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现存问题,并提出了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家庭服务业得到更好发展。
关键词:家庭服务业 战略意义 对策建议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家庭生活需求为目的,以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为内容的朝阳产业。它主要包括家庭服务(保姆、月嫂、护工、保洁等)、社会养老、医院护工、社区服务等各类业态。该产业具有鲜明的民生特点,其服务内容是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需求之一。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基础部门,家庭服务业在优结构、扩消费、保民生、增就业、促跨越和维和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尽管如此,该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且尚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存在着制度缺失;对家庭服务企业缺少必要的监督、约束和市场准入机制;提供的服务具有不稳定性和不规范性,不利于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深入分析家庭服务业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成因,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治理对策,在当今金融危机尚未解除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具有着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积极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作用
(一)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而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比重则呈上升趋势。目前,发达国家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处于60%-78%之间,服务业发展较好的发展中国家也在40%以上,而我国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仅为32 %,不仅与发达国家水平相距甚远,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也有较大差距,调整产业结构尚有巨大空间。
另外,家庭服务业在促进国内消费、拉动内需方面潜力巨大。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将推进大批农民工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消费,拉动国内需求。目前,全国现有家庭服务企业和网点50多万家,提供大致20多个门类200多种服务项目,年营业额达1600多亿元,成为扩大内需的“主力军”之一。
(二)促进就业、改善民生
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就业需求相对减少,企业裁员增多,就业形势严峻。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可以开发和增加新的就业岗位。目前,全国城镇约有1.9亿户家庭,按照平均15%的家庭需要提供家庭服务测算,将可提供2900万个就业岗位。现有服务员1500多万人,尚有1400万左右的潜在就业岗位需要开发。
在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家庭服务业潜力巨大。随着我国正从生存型向享受型社会的转变,人口的老龄化、家庭的小型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大量的老人、儿童和伤残人需要家庭服务。目前,全国8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每年以8%的速度增长,残疾人竟高达6000-8000万人。在当前社会保障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有家庭服务业的大力发展,这些民生问题的解决还比较困难,影响人民安居乐业。
(三)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家庭服务业具有“扁担效应”,即该产业联接城市与农村,不但帮助农村妇女就业增加收入,也帮助城市家庭摆脱家务劳累,达到给社会带来双赢的效果。同时,该产业的服务员大都来自农村,他们通过为城市家庭提供服务,接触现代生活,学习先进文化。这既促进了农民融入城市,成为新市民,也有助于市民了解农村,关注农民生活,密切了市民和农民的交往和沟通,促进了城市和乡村的融合与发展。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健康和睦和进步向上的家庭是整个社会强有力的支柱。家庭服务业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和个性化的服务,既提升了家庭的生活质量,又以家庭的和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家庭服务业现存的问题
(一)家庭服务业法规空白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规范家庭服务业的法律,缺乏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行业管理严重滞后,缺乏管理办法和手段。家庭服务业属于非正规就业,服务员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覆盖范围之内(郑毓枫、李晟,2005),一般只能参照宪法、民法、合同法、司法解释及政府相关规章制度来规范,一旦出现纠纷,行业无法可依。目前,只有某些省市出台了一些简单的规章制度、条例等,如吉林省和杭州市出台了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深圳市制订了家庭服务业条例,但这些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层面尚无统一法律法规。因此,国家应及时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立法,以补救因法律法规缺失所导致的行业漏洞,制止“破窗效应”,免得“更多的玻璃被打碎”。
(二)服务员权益受侵严重
由于家庭服务企业、服务员和客户三方的责、权、利不明确,签订的服务合同不规范,或者不签订服务合同,导致服务员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客户无故克扣服务员工资、不合理加大服务员工作量,以及女员受到性骚扰(李艳梅,2008)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方纠纷不断,如“桑兰门”、“富平事件”、“虐待老人事件”。
(三)职业介绍混乱、行业恶性竞争
目前家庭服务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运作不规范(张珠银,2009),无照或违法经营,乱收费、缺乏后续服务。中介机构介绍的人员质量和服务质量很难有可靠保证,非法中介机构损害客户和服务员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由于家庭服务业具有门槛低、易操作的有利条件,人们未经过合法登记便随意进入该行业,致使企业“遍地开花”,造成家庭服务企业“小、散、弱”,甚至一些企业采用低价原则经营,相互诋毁、相互拆台和相互拉人,恶性竞争。
(四)行业缺乏诚信、私签率高
家庭服务企业、客户和服务员三方相互不信任、不满意,出现信任危机。客户对服务员的劳动技能、服务水平和个人品质存在疑虑;作为服务员同样对客户抱有戒心,担心客户克扣工资、增加劳动强度以及提出不合理要求。客户伙同服务员私签私聘现象严重。由于对市场的不信任,客户直接通过家庭服务企业介绍的仅占20%,而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却高达50%。
(五)供求不对接、出现季节性缺口
家庭服务业为卖方市场,供需矛盾突出。企业提供的服务类型单一、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客户普遍要求服务员接受过正规的岗前技能培训,希望其在劳动技能、综合素质、个人品质方面都比较优秀,还希望她们年轻、漂亮、热情、和气、好沟通,可以完成多项家庭服务。需求旺盛,但供应有限。大部分服务员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不高,接受培训时间短,服务技能差。一些服务员缺乏现代生活用品的基本操作技能,也没有科学护理、合理膳食等方面的知识,专业化程度低;同时服务员沟通能力差,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和客服关系,导致客服结对率低;仓促上岗,辞退率高;续聘率低,人员流动性大,常出现季节性保姆荒。北京市每年就存在缺口2-3万人。2009年度天津市把家庭服务员列为26个市场需求“非常紧缺职业”之一,全市服务员缺口已超过7万人。
家庭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对策
(一)管理规范化
首先是行业管理规范化。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家庭服务企业、服务员和客户的责、权、利,以及政府的权利和职责,国家应尽早制定和颁布“家庭服务业促进法”。其次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企业要练好内功,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做好内部员工的培训(贾子倩、马艳华,2008),强化基础工作。创建企业文化,注重团队协作,平等对待员工,体现人文关怀,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二)人员社保化
将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防范和尽量减少家庭服务行业运作中的风险。家庭服务企业主要面临身份安全风险、身体健康风险、法律保障风险和纠纷赔偿风险。要针对服务员工资水平偏低、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按照“低收费、广覆盖”的原则设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服务员的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完整的家庭服务保险体系,积极开发商业保险险种,推行家庭服务员和消费者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规范和化解风险。为服务员落实好相应的人身保险、劳动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让服务员的人身安全、个人权益得到最确实的维护,提高服务员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正规性。
(三)行业诚信化
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产业诚信水平迫在眉睫。家庭服务具有体验品和信用品的属性。良好的信誉将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人无信则不立,企业无信实难生存。家庭服务企业要加强诚信建设,培养和强化诚信意识,完善诚信机制,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坚持以提升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提高企业诚信谋发展的战略。服务员要有爱心、有信心、有耐心、有诚心和责任心,使消费者满意和放心。
(四)服务品牌化
首先,要善于细分市场,准确定位。扩大经营范围,积极开拓新领域、新项目,创办专营型、多营型和兼营型各类家庭服务。打造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品牌,大力推进服务创新和品牌宣传活动。家庭服务企业应及时研究消费的变化和特点,找出市场运行的规律,创新新业种、新业态和新模式。其次,要提升内部管理服务水平。家庭服务企业要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提高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深化服务内涵,延伸服务领域,能够用体制留人,环境留人,感情留人。再次,要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建设(叶智校,2003)。家庭服务业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良好信誉,赢得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最后,服务企业要选准差异化经营的方向。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坚持连锁经营理念,提高企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
(五)劳动合同化
劳动合同在维护服务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要针对家庭服务员流动性大、工作时间弹性强等特点,规范家庭服务企业与客户及服务员的关系。要签有完善的劳动合同(马国华,2009)。另外,雇佣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并对劳动的时间、条件、质量、工资报酬、权益保障、争议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增强客户、企业和服务员三方的信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六)发展持续化
发展要有中长期目标,并且具有可持续性。发展家庭服务业不应该是权宜之计,应将其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长久之策,纳入到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规划中(黄进,2004),使其具有发展的长久性。政府要提高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基础建设,给予和加大支持力度,实行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政府应以家庭服务的便利安全为重点,以规划标准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为依托,积极培育品牌企业,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规模、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家庭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毓枫,李晟.家政服务业的立法思考[J].社科纵横,2005,20(5)
2.李艳梅.规范家政服务业的有关思考[J].理论探索,2008(5)
3.张珠银.促进我国家政服务业和谐发展的对策研究[J].理论学习,2009(1)
4.贾子倩,马艳华.天津市家政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J].现代企业,2008(6)
5.叶智校.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与社区服务建设问题[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3(2)
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租赁风险管理战略联盟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2-041-03
一、金融租赁及其特征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金融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金融租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二是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出租人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三是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留购设备。
金融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从1952年美国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至今,金融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由于金融租赁业务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历次金融风暴中金融租赁业都保持了稳定发展。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租赁业仍保持了持续、稳健增长更是对其强大生命力的又一见证。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SWOT分析
资料显示,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为8%,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OECD国家的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则达到30%左右且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我国的租赁渗透率截止到2008年6月份仅为4%。我国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9%,全球排名仅列第48位。金融租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金融租赁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来源,被誉为“朝阳产业”。国际上许多知名的商业银行,如花旗、汇丰、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均在金融租赁业占有一席之地。随着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市场普遍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8年底,国内已有工行、建行、民生、招商、交通、国开行等六家银行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详见下表)。兴业、光大等银行亦有计划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还将提高国内租赁机构的整体实力,并从根本上改变国内租赁市场的格局。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优势分析
资金成本优势。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注册资本较一般租赁公司雄厚外,通常还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资金。相比而言,其他租赁公司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会比较多。
客户资源与营销网络优势。通过与分支机构的资源共享,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客户资源,并锁定目标客户,有着明显的客户信息和营销网络优势。
风险管理优势。金融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较强,因而,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成为了金融租赁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前提。银行系租赁公司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计量能力,帮助自身进行风险控制,较其他租赁公司而言,具有明显的风险管理优势。
租后成本管理优势。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后管理可以委托出资银行的分支行进行,从而有效节约人、财、物等的成本。而其他租赁公司由于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客户经营情况的及时跟踪和租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上具有一定劣势。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劣势分析
融资渠道狭窄。受监管政策限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不能从出资银行获得贷款,资金来源基本上只能依靠资本金;而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必须连续盈利”的规定,银行系新成立的租赁公司暂时并没有同业拆借资格。狭窄的融资渠道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一些大型租赁项目面前没有任何资金优势可言。
人才储备不足。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领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都相当不足,不利于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做好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
专业管理经验缺乏。与大型厂商租赁如卡特比勒等相比,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专业熟悉程度和维修处理能力较弱,对租赁标的物的处理经验较为缺乏。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机遇分析
巨大的市场潜力为金融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据预测,如果税法和监管法规能适应金融租赁业发展需要,我国2012年的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将为国内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带来大好机遇。
当前的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是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惜贷和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扩大了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机遇;二是我国政府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我国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传导渠道和投资平台的功能,广泛参与各种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三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出口贸易呈现持续萎缩态势,而国际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挑战分析
金融租赁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囿于作为债权法的性质所限,合同法无法解决涉及金融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等问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使租赁公司面临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对专属物的规定限制了特定行业采用金融租赁方式融资等。再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也影响到了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
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威胁。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在华布局较早,在市场上占得了先机。如卡特比勒、通用电气、西门子等厂商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已经在国内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客户群。而外资租赁公司丰富的操作经验、相对较轻的税负都为其市场竞争增添了砝码。
三、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策略
结合当前国内金融租赁的市场现状,借鉴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促进国内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当前我们需要在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自律与企业管理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完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逐步放宽融资渠道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这意味着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而目前中国的租赁公司95%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可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必须要走直接融资的道路,如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充分利用各个渠道的资金。
2、加紧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际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并称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虽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会计准则就金融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金融租赁物权的原则、金融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环境,尽快审议颁布《金融租赁法》,厘清税收关系,明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这是规范金融租赁交易主体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实施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1、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由商务部批准筹建和管理,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局面难免会在竞争、监管等问题上产生分歧,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国内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不利。因而,从政策上理顺监管关系,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为金融租赁业的规范运作、营造公平的监管环境刻不容缓。
2、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具有广大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政府参谋助手的双重身份,运转科学、规范的行业协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为加强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律、协调,促进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我管理,可以适时成立全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三)强化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管理
1、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金融租赁既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代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需要既懂经济、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税收、会计等知识,又懂得租赁标的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因而,国内银行系租赁企业要想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目前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电力等大型设备行业。这种定位趋同的局面将使各银行租赁企业很难在一些专业领域(如飞机租赁)赢得具有实质意义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回报,而且容易导致行业的恶性竞争。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同质性较强,加上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创新的严格限制,现阶段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的难度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各银行系租赁公司一定要在发展中逐步细分市场,通过对目标客户的深入分析,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同时,要结合产品创新,不断探索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熟练把握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方法,通过精细的专业化,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如专注于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不仅风险控制要求较低,而且对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场潜力不可小觑。
3、强化防火墙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首先,要完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要实行两级公司治理,办公场所、信息系统、人事、财务等都要实行严格隔离。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和约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其次,风险管理水平高低是衡量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银行系租赁公司要根据业务特性,对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技术、产业、政策等风险实施科学识别、分析、预警和管理。
4、充分发挥行业战略联盟的作用
飞机、船舶等造价较高的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对租赁公司的资金要求较高,仅靠一家租赁公司有时很难满足一些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建立银行系金融租赁行业战略联盟并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不仅可以通过资金协同解决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协同在项目投标、评审、租后管理等方面体现出优势。此外,战略联盟还可以作为联合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共同参与同业资金拆借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扩大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石仁坪、王珏,今年交易额或超1400亿元 中国金融租赁业快速发展,第一财经日报,A6版,2008.11.21
2.石仁坪,被“妖魔化”的创新?第一财经日报,A6版.2008.11.13.
3.张泰欣,刘明康:壮大航空租赁业有利于内外贸易平衡, 中国证券报,第2版,2007.9.14,
4.张宇哲,银行系租赁:掌声背后的落寞,财经,2008(6),总第32期,P35-36
5.周天珏,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障碍剖析,华北金融,2008(6),P53-55
作者简介:楼小明(1972-),男,浙江东阳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城市建设学院教师;岳丹(1978-),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员。
摘 要: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发展现状及在隧道工程中推行“代建制”紧迫性的分析,研究了目前在隧道工程中推广“代建制”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隧道工程;代建制
隧道工程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内在规律需要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程序、方法和技术去实现,这就是项目管理。目前国际、国内高速公路的项目管理模式大都是业主自营管理即自行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业主聘请管理承包商模式。由于隧道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地质条件的相对复杂多变性,以及路线较长、技术复杂、涉及学科广等特点,要求对项目管理应有相当数量的管理人员、相当高的技术水准、相当好的协调能力和相当全面的技术水平。因此,隧道工程项目应尝试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建设模式――“代建制”,即代建管理机构代行业主方委托的建设管理职责。
1 “代建制”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已由多位一体的投、建、管和用模式,逐渐转化为投、建、管和用职能分离模式。如何更好地改革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各地、各级政府关注的一个焦点。各行各业,根据自身特点,结合自己发展的需要,研究或提出了在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代建制”的改革方案。
“代建制”是世界上一种比较先进的项目管理方式,“代建制”中的“代”字,在法律上可理解为“代行”,而非“”。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代建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国内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等相继对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行“代建制”,成效显著,而且已取得了不少的成功经验。通过“代建制”,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结合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加快了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步伐。2004年11月16日建设部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使得“代建制”这一特定的项目管理模式的具体操作有了一定的规范依据。随着政府投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方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实行“代建制”的体制和时机也日趋成熟,可以预见,“代建制”即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阶段。
2 “代建制”在隧道工程建设中的紧迫性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需求不断增长,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为解决交通拥挤,加速区域经济发展,全国各地隧道工程正在逐步规划和大量建设,其中包括公路、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等。如此大的建设规模和隧道工程自身的复杂性,使隧道项目管理模式改革与公路、铁路等投融资体制改革一样凸显其重要性,推行隧道工程“代建制”逐渐摆上了有关各方的议事日程。
2.1 推行隧道工程“代建制”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项目公益化属性的需要
200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隧道工程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其投资主要以政府为主,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公益。所以,对于其工程项目,需要推行“代建制”。
2.2 推行“代建制”是促进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的需要
1996年,国家计委就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按照这一思路,包括隧道工程在内的各个基础建设行业,都在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然而,政府工程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面临很多问题。如:由于项目投资主要源于政府,项目法人自我积累资金能力和向外部融资能力有限,法人行为深受政府影响,无法自主经营、决策,等等。所以,多数的项目法人深陷于项目的具体组织,而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职能反而转嫁于政府。
这种情况下导致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十分困难。这就要求在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投、建、管、用相分离的指导思想,推行“代建制”,明确各方职责。基本框架就是通过政府、业主、项目管理企业、承建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等五大主体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它们之间的主要关系是:政府组建法人作为项目业主,并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业主招标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负责投融资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建设管理,并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管;承建商按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等,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最终使用(运营)竣工后的项目,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政府和业主监管。
显然,“代建制”能够解决多年来政府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角色和责任不明确的难题,是实现“投、建、管、用”职能分离的关键,是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真正落实的有力措施。
3 在隧道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的优势
3.1 可使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从而可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3.2 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3.3 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将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优质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3.4 可使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3.5 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具体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和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3.6 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代建制”下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汁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4 在隧道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尚存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在隧道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尚存较多的问题,如代建单位由指定委托产生,与招标产生相比代建单位缺乏提高自身竞争实力、赢得信誉的激励作用;没有签订代建合同,缺乏对项目管理中投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量化考核;代建单位的技术力量、资金实力、资质水平不能满足“代建制”的需要。所以,隧道工程推行“代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4.1 应尽快出台强制推行“代建制”的相关行业法规和办法
由于改革涉及到权力的重新划分和调整,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一些部门和人员的利益,“代建制”在实际推行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和阻力,甚至很多地区根本无法实施。而“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模式,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必须依赖于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办法。因此,要使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制订相关法规,提供政策环境,予以强制推行。隧道工程作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重要行业,也应着手调查研究,综合各地做法,尽快出台“代建制”的行业管理办法。
4.2 加快建设管理市场的形成步伐
隧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属于线形工程,具有项目专业构成复杂、点多线长、施工过程多的特点,在涉及运营安全时,需要与运营单位进行大量的协调配合工作。所以,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在新一轮的隧道工程建设即将来临之际,各方应进一步更新观念,加快建设管理市场的改革和市场的形成。
4.3 大力发展隧道工程代建企业
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培育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深化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针对目前隧道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力量分散、技术力量薄弱等各种问题,应加强整合,按要求组建新的项目管理公司,使其具备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管理的技术力量和资质水平,具备承担项目管理风险的经济实力,具备市场竞争意识和自我生存能力。
4.4 要借鉴各省市行业“代建制”的试点经验
要借鉴各省市行业“代建制”的试点经验,编制隧道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代建制”收费标准和办法,量化对项目管理效果的考核。
面对未来极为广阔的建设管理市场和严格的政策要求,各个单位应着眼未来,未雨绸缪,大力引进技术人才,提升技术实力和资质水平,完善人员的执业资格,从人才、资金、技术、建设理念、项目管理等各方面早做准备,应对即将到来的激烈竞争,提前占领市场一席,谋求转型、生存、发展、壮大的机会。
参考文献
[1]Senjuntichai T,Rajapakse R K N D.Tranisent response of a circular cavity in a poroelastic medium[Int.J. for Numerical and Analytical Methods in Geomechanics, 1993(17).
[2]刘云生,宋宗宇.民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根据中国商业连锁协会的定义,对其表述为: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业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特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总体转让,不仅包括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的转让,也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专有技术的转让,这种知识产权是一种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无形资产也是一种最不容易被人模仿的无形资产,并且不受资金、地域、时间等各方面的限制。因此自从特许经营在美国发起后,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发展。
特许经营造就了一大批知名的企业集团,但在中国的发展却遭受挫折。全球最大的特许经营集团——美国腾胜酒店旗下的“速8”在中国遭遇诟病,要将特许经营转为直销;沃尔玛自1996年进入中国后,十年仍处于亏损状态;特许经营中的虚假宣传,利用特许经营诈取资金的现象;“僖加”案件……这些不能不说明特许经营在中国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深入探析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2005年初,中国取消了对外资特许经营的所有限制性规定。随后商务部出台了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促使外资加快进军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中国目前特许经营的现状可用“热火朝天”来形容:
与其他经营模式比较而言,特许经营具有风险低、发展快、入行容易等特点,因此备受商界的推崇。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特许经营已在全球塑造了麦当劳、Mailbox、肯德基等知名品牌。在欧美国家有七成以上的商业企业是以特许加盟的模式运作和管理的。现在的中国,民间投资资金急速膨胀,大众消费能力的日益提高,促使特许经营得以快速发展,正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好时机。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可以有效形成巨大的营销网络,其经营涉及众多领域。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餐饮、零售、清洗、家政、汽车维护、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迅速的发展起来。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特许经营体系总数已达到1900个,已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2003年特许经营体系数量比上年增长了58.3%,是2000年的3.6倍。
二、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
特许经营是法制社会的产物,它的运行是以特许人授予他人经营权为前提,以双方按合同规定条约维系特许经营为准则,以严格界定双方利益,实现双赢为目的的法治行为。而我国由于法制建设时间不长,加上几千年人治文化的影响,国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这种对知识产权认识的盲区,导致一系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模仿甚至直接假冒知名特许经营店;加盟商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私自在店内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特许者只注重加盟商数量的扩张和收取加盟费,忽视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法律的保障是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条件。目前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规只有商务部在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还主要依赖于其他民、商法的补充应用。适用或类推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府部门的有关规章在肯定了特许经营的合法性,对特许经营的发展、规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款是与特许经营不相适应的:连锁店字号登记问题、总店指定供货问题、限制价格、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总店经营技巧、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从事与总店产生竞争的业务问题等等的都没有很好的用法律来规避。
(二)特许经营管理系统不够完善
特许经营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总体转让,不仅包括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的转让,也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专有技术的转让。
授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要求各加盟者严格按照总部的作业规范进行操作。但是有些加盟者一旦熟悉整个商店的运作之后,就会认为总部的若干作业规定不尽合理,如果是基于善意而向总部提出,总部也会乐于接受。但如果是自作主张就会出现问题。特别是在销售的商品在自家店内加工制造的情况下,如果是改变制造的方法,或是更改加工的时间,或是调换作业的顺序,以致总部的种种规定都不予在意或不予执行,那么加盟店实际上已失去了总部的支援,成为孤军奋战了。
总部的种种作业规定,一定有其强势特色,擅自更改就丧失了它的特色,尤其品质方面更是如此。品质一旦不稳定,特色一旦丧失,顾客是很敏感的,慢慢地就会远离而去。全球最大的经济型酒店“速8”特许加盟的经营模式在中国开始遭受诟病不能不说是一个前车之鉴。按照“速8”的做法,其每家店提供的服务并不完全统一。位于北京王府井的天瑞“速8”酒店是“速8”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一家加盟店,这里标准间价格是388元。而位于苏州的金瀚林“速8”酒店,标准间价格仅为168元。在国内同行看来,各店之间的质量、服务和价格不统一,是加盟店的大忌。
(三)加盟者加盟动机偏颇,短期行为严重
以日本的摩斯汉堡(mosburger)为例,日本人相当自豪其95%的高成功率,但即使如此,也表示有5%的失败率。该公司从一年间的1000位加盟应征者中严加挑选,最后缔结契约的仅是其中的5%,即50人。尽管这50人具备了强烈的创业意愿,和总公司具有同样的经营理念,最后的结果也有5%的不成功率。
从国外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偏颇。认为加盟,就可以躺着什么也不干,一切由总部来管理。连锁总部是拥有若干的成功实例,但其他地区经营成功的例子,并不表示在本地由你和总部经营就会成功。总部和加盟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业体,总部提供(销售)的,只是一套加盟营运组合,加盟者必须按照它的经验和指导,按部就班而切实地去执行,才有可能获得成功,换句话说,该加盟可能获得成功,加盟者和总部均需付出努力,即使总部所提供的加盟营运组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尽管总部努力在发挥指导、督促的功效,假若你不作相对的投入,那最后就只有站到失败者的队列中了。
至于总部,其努力扶持你成功,固然是基于加盟契约;但另一方面,你的成功也代表了它的成功,除了你可帮其促销产品拓展市场外,也有利于招募新的投资加盟者。所以你(加盟后)和连锁总部固然是两个不败事业体,但是在某种意义来说,却又是“命运共同体”。
作为商业行为,投资汇报始终是加盟者最关心的问题。特许经营是“借牌生财”,投资风险远比独自创业低。不仅如此,部分总部还打出投资汇报期为三个月的广告来吸引加盟者。所以加盟者就盲目的认为特许经营只是一种短期的行为。就目前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来看,特许经营加盟的合约的期限和都很短,一般只5~10年,这一方面显示出受许人对特许经营事业没有足够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使特许人在对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缺乏中长期的规划。这种功利主义的短期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三、特许经营在发展中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特许经营法律体系
特许经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推广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制定和完善特许经营有关法律制度,是维护加盟双方合法权利、特许经营正常发展的有力保证。美国有段时间曾出现一些不法之徒打着特许经营旗号诈取加盟金的事例,直到1971年出台《连锁加盟法》和《连锁店统一加盟需知》后,这些不法行为才得以制约。
中国在发展特许经营实践中应吸取教训,中国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开展特许经营资格的审核、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特许者与加盟者的权力义务规定、特许经营的基本方式、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工商登记、财务、税收等方面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对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还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特许经营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如《特许经营规范标准》、《特许经营检查验收制度》等,并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使特许经营监督纳入法制和有序轨道。
(二)成立特许经营协会,加强特许经营规范化运作
关键词:逆向物流;理论研究;应用研究
Abstract: Reverse logistic has been a hot topic these years and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is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for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is harsh for almost all the industries all around the word. This paper mainly focus on the theary knowledge about reverse logistic from oversea and mainland. At the same time made some deep research about the logistic field and academic field of reverse logistic.
Key words: reverse logistic; network design; practical research
1国外文献综述
1.1学术研究
国际学术界和企业实践对逆向物流管理的重视也是近10年的事情。逆向物流最早被提出是在1992年,Stock经过研究,提出了逆向物流领域与商业和社会的相关性,在给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一份报告中提出逆向物流的定义,从这个时候起逆向物流这个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98年,美国逆向物流执行委员会的主任Rogers博士和TibbenLembke博士出版了第一本逆向物流著作(Going Backwards:Reverse Logistics Trends and Practices),这本著作主要从逆向物流的重要性、逆向物流管理、逆向处理和二手市场、逆向物流及其环境、企业逆向物流、行业逆向物流和未来发展趋势七个方面进行研究,对逆向物流的研究比较全面,如文献[2]。在1992年到1998年期间,一些学者对逆向物流的数量模型、回收网络、逆向物流的价值等方面进行了研究。20世纪90年代,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就开始在逆向物流领域进行实践,如IBM、通用、微软、Estee Launder等知名企业纷纷投资建立逆向物流体系。各大企业的介入推动了逆向物流的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各国的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对逆向回流物品负责,如欧盟、日本等国家。到21世纪初,逆向物流的研究上升到战略层面,学术上的研究也开始细化,涉及各个行业的各个方面,对电子设备和计算机的逆向系统进行研究;构建了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服务的逆向物流处理模型;对逆向物流的库存、成本最小化等方面的研究。目前,逆向物流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一些物流公司已经成功地进入逆向物流领域,逆向物流的研究也更加深入,一些学者开始研究顾客的逆向行为;逆向物流与供应链的关系;逆向物流系统,第三方的逆向物流公司如Xelus公司开发出了专门的逆向物流管理软件以更好的为客户服务,公司的客户包括Cisco,Dell,Siemens等知名的大公司。但是,一方面定量分析中严格的约束使得理论与实践的某些方面脱节,另一方面逆向物流的提出仅有10余年,回收处理技术不成熟,在实际中进行应用并成功的例子较少,逆向物流信息系统的建设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文章仅限于静态的单一产品的研究,对于多计划期的动态情况和多产品类型的情况涉及较少。
1.2世界各国与逆向物流有关的立法
这一方面起到突出作用的是欧盟各国。欧盟在1993年提出了“制造商责任制”,即制造商要对本企业生命周期末端产品的处理负责。到1997年7月,欧盟颁布涵盖所有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新法令草案(第一稿),次年7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设备法草案(第二稿),接着又在1999年7月颁布该草案的第三稿。欧盟于1998年7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要求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必须负责回收利用包括电脑、移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等在内的电子废弃物。2001年的5月欧盟环保委员会制定了欧盟地区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标准,规定电子生产者必须最少回收90%的废弃电冰箱及洗衣机,在个人电脑方面的回收比率要达到70%。
欧盟在其2003年2月13日的官方公报中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两指令”于2004年8月13日转换为正式法律,2005年8月13日正式实施《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
WEEE指令要求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器和电子产品,并在此后对投放市场的电器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志。WEEE指令要求产品的设计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的分解和回收,并要求产品不得有妨碍再利用的设计,同时对WEEE的分类收集、处理、回收率、循环利用率、回收处理资金、应提供给使用者的信息等均做出了规定。在WEEE的基础上,欧盟认为即使对废弃设备进行了收集和回收,有害物质还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危险,因此又补充了ROHS指令,与WEEE指令并行。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器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福等6种有害物质,对每种物质的最大浓度值也做了规定。欧盟将电子产品分为10类,并按照产品的类型分别规定了具体的回收率和再利用指标,如表1所示。
此外,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和避免废弃物法案》;日本己经制定并实施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新废弃物处理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容器包装循环使用法》等等。
2国内文献综述
2.1学术研究
国内在逆向物流方面的研究比较晚,对于国内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逆向物流网络设计研究主要研究逆向物流的网络结构特征及模型的构建。(2)库存控制与管理研究,讨论如何高效且经济地处理回收产品的相关库存管理。(3)预测与决策技术在逆向物流中的有效应用研究,讨论了预测与决策技术对逆向物流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复杂性等因素的有效处理。(4)逆向物流信息系统研究,分析了逆向物流系统的结构特征,建立了逆向物流系统的体系。
但是对于逆向物流的网络设计一般还只局限于确定型的恢复设施定位模型,而来自供给和需求的不确定性只是有具体情景和参数分析说明,而且模型大都从静态、单一阶段的角度考虑,动态多阶段的闭环网络设计才刚刚起步。系统方面的研究重点都集中在系统的组织结构(如成员的功能、成员的选择及选址定位),而对系统的信息结构(包括信息的类型和特征、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策略)、研究方法、数学建模和决策结构(包括决策机制、契约合同的订立、决策权力的调配以及利润的分配)则研究较少。
因此,如何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降低逆向物流系统中的不确定性,建立新的逆向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逆向物流在供应链企业成员间的合理流动,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逆向物流系统结构的研究出现了新的动向。
2.2我国与逆向物流有关立法
2.2.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颁布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拉开了中国产品召回的序幕。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处理提出了规定,其中有三点是非常重要的。第一点,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主要是要求生产者不但要生产,还要承担回收。这种法律条款的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生产、销售、回收的一整套体系。第二点,对于处置危险废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主要是由环境主管部门利用许可制度进行规范。第三点,对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设备将限期淘汰,就是像食品的保质期一样,时间是规定好了,大家都要遵守,过了时间就不能使用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固体的有关设备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因为我国以前一般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领域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个方面还是空白的。
2.2.3《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于2005年9月1日实施,该规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节约能源,防止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规范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建设。
2.2.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将被强制加贴一个醒目的环保志标。这也意味着国内市场上的1 800余种电子信息产品,必须贴标志或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产品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以及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消费者通过阅读上述标志将会对产品材质一目了然。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1)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2)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3)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4)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5)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管理办法》的实施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2.2.5《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该条将于近期实施。这项条例有两个方面比较重要,一个就是规范企业,一个是规范消费者。规范企业就是让企业必须有处理废旧家电的责任。规范消费者,就是消费者有义务交出废旧家电。这个管理条例有很大的意义,它建立了电子垃圾处理体系,使这个体系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而且更重要的是使我们电子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能够进行对等贸易,有助于我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出口,增强了他们的竞争力。这个管理条例首先把北京作为试点,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青岛和浙江也进行了试点。
从对比中可以看出,应对欧盟各国的“绿色壁垒”,我国在废弃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立法方面正在逐步的加强,相关法规在逐步完善,涉及面也比较大。国家严格的环境立法和生产者责任的加大,会迫使制造企业更加重视产品的回收和逆向物流问题。
2.3逆向物流的驱动因素
2.3.1国家的环境立法。环境的立法是企业关注逆向物流的主要因素。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资源的日益枯竭,制造企业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严重,国家政府部门开始制定相关的法规来制止环境的恶化,要求企业对污染环境、资源浪费的废旧产品进行处理,控制对人体有害原材料的使用等等。这些政策法规促使企业以“循环使用”来代替“一次性使用”。在逆向物流发展初期,可以说企业是不情愿进入逆向物流领域的。
2.3.2经济效益。企业在管理逆向物流的过程中,发现了逆向物流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加入逆向物流领域。比如,电子废弃物中存在着大量的贵金属,如金、银、铜、锡、铬、铂、钯以及塑料、玻璃等可再生资源。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可以降低成本。丹麦研究人员分析结果显示,通常在一吨回收的电路板中,可以分离出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90磅铁,65磅铅。通过合适的设备和处理工艺,就可以经济环保地得到这些资源,仅1磅黄金的价值就超过6 000美元。国际资源再生委员会通过对报废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进行调研后发现与从矿石中提炼同样数量的金属、生产同样数量的元器件相比,拆解废旧电器所需要的耗能、耗材、环境治理成本都要低几十倍,废品的买入价格与拆解后的售价相比,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2.3.3社会效益。电子商务和网络直销的发展带来了居高不下的退货率和消费者日益高涨的“无理由退货”的呼声,也迫使企业关注逆向物流。随着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能源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于是人们将对能源的关注目光转向极具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对产品的逆向物流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进程中绿色环保的呼声,从而有助于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比如,美国柯达公司对一次性相机实施逆向物流已有10多年的历史,至今己回收了3.1亿台一次性照相机。
参考文献
[1] 岳辉,陈宇. 第三方逆向物流决策研究[J]. 物流技术,2004(6):38-40.
[2] 董蕊. 供应链管理与逆向物流立法研究策划[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