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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113-2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和金融创新模式,更成为银行战略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部分银行爆出的理财纠纷案件,也使理财业务背负起“影子银行”“庞氏骗局”的恶名,暴露出“资金池”“飞单”等一系统风险。如何推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机制建设,推动理财业务稳健规范发展,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及意义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颁布后,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开始步入有章可循、快速发展的通道。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理财业务,成立专门从事理财业务的部门,负责产品的独立设计和投资动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发展多样化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类型经历了从简单到多样化、从单一市场到跨市场的演变,涉及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非标准化债权类、股票基金类、股权类、大宗商品类、代客境外理财类和结构性产品等诸多产品,充分满足客户对不同收益类型和投资期限的需求。而银行理财产品也因其收益稳健,成为投资者的避风港,吸纳了大量资金进驻。作为国内新兴的财富管理工具,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募资规模已远远超过国内同业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募资规模的总和。
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给国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了较多的金融投资选择,成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综合化经营的重要渠道,也给国内金融市场格局特别是资产管理行业带来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和影响。一是有利于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优化,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股票基金相对较大、居民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银行理财成为居民金融资产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二是有助于国内银行经营转型。开展理财业务能改变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负债结构和收入结构,可以缓解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约束压力,提高资本回报率。此外,还能扩大基础客户群、优化客户结构。银行业通过开展理财业务促进其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的转变,才能金合理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有力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投资,对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潜在风险
当前,我国下进入新一轮财富加速积累阶段。2012年我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超过73万亿元人民币,这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日益庞大的市场基础。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爆棚,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和募资规模自发售之初屡创新高。当前,发行高收益理财产品吸引客户吸收存款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业竞争的关键。随着理财市场不断扩容,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但理财产品质量却良莠不齐,未能逃离重量轻质的“莫比乌斯”曲线。尽管监管部门频频对资金池、非标债权类理财产品风险进行警示,但理财案件纠纷依旧频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潜在诸多风险不容忽视。
一是市场风险易引发银行理财产品信用风险。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入相关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波动势必将影响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使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面临极大市场风险。当前银行改选的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几乎都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一旦理财产品到期而融资客户无力支付出现信用风险,理财产品中的结构设计问题、操作不规范问题、法律纠纷等一系列潜在风险就很可能会集中爆发,不仅预期收益率难以实现,就连本金也可能亏损。
二是理财产品与投资项目存在期限错配风险。理财产品本身期限短,所投资项目的期限较长,两者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带来流动忧,极易引发兑付风险。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期限为122天,85.3%的产品投资期限在6个月以下。而投向信贷资产、信托贷款等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贷类产品平均期限为287天,远高于市场平均投资期。令人担忧的是,当理财产品发生不能兑付的情况时,银行中可以通过理财风险的免责条款避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最终期限错配的风险则由投资者承担。
三是内控缺失理财业务存在操作风险。银行是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其管理、处分理财产品资金的水平,以及其是否勤勉尽职,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实现。目前,银行推出大量创新理财产品,但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难以跟上新业务新形势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协调、制约和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及客户带来的风险。一方面,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系统等软硬件基础相对落后,造成业务流程存在漏洞、产品交易结构不合理等一系统问题。个别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甚至违规销售未经总行批准的各类金融产品,或将非银行理财产品的其他各类金融产品包装成银行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较大的声誉风险。另一方面,目前仍有银行无视监管规定,继续开展不规范的“资金池”理财业务。为缓解存贷比和贷款规模的压力,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配置也趋于激进,更多资金投向高收益、低评级债券等高风险领域,而资金池理财模式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不透明,无法通过法律关系和信息披露实现买者自负,隐藏极大隐患。此外,许多理财客户的金融素质不高,把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等同于银行信誉,对高风险、设计复杂的理财产品知之甚少,如果客户经理为提高销售业绩故意夸大收益却隐瞒风险,理财客户很容易会受到误导,这也是理财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四是理财风险的处置难度大造成银行声誉风险。理财产品与信贷业务相比,缺乏较为完善的拨备和资本计提制度。而且,在合同条款、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在理财产品出现风险发生亏损或违约时,银行难以直接对资金使用人进行追偿,从而影响了风险处置的效率和效果,使银行与其客户群体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之中。一旦发生兑付问题,除非银行进行刚性保兑,否则就会使银行多年来积累的品牌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银行理财业务在促进金融深化、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愈加重要的积极作用,虽然作为新兴业务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就行业整体发展趋势而言潜力巨大。因而亟须通过政策引导、完善市场监管等手段,切实推进银行理财业务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一是加强监管提高理财业务透明度。监管部门应按照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理财市场,不断完善监管框架,逐步健全理财产品的风险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业务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重点监管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产品运作、资金投向及到期清算、收益兑付等环节。完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体系,对那些在理财产品宣传中没有进行充分明确的提示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并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监管部门还应对银行理财规模进行必要的限额管理,增强理财业务的透明度。
二是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理财产品的性质,建立科学、透明、适合理财风险特性的制度架构、独立的运作机制及决策程度、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组建多层级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团队,制定和实施理财业务的发展战略以及应急处理机制,对理财业务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开展理财业务,规范产品研发程序,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在开发设计环节,应制定新产品的开发设计管理规定,事前评估和管理业务风险,充分考虑业务对系统资源、专业人才和业务支撑能力的要求。在投资顾问环节,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投资意向,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顾问服务。在营销环节,应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三是着重清理并化解资金池风险。商业银行应认真清理资金池相关的理财产品。对新成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不允许采用资金池模式,资金池和产品池之间不允许“多对多”,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对无法单独核算的理财产品,应按照要求比照自营业贷款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讲提。从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在资金池方面的整改正在加速,但相关的理财系统、业务流程、管理人员也应整体跟进,使各项整改措施相互衔接、落实到位。从长期看,随着理财业务的信托属性从法律上得到承认,银行可以针对每只理财产品分别建立SPV,实现“一对一”模式,做到独立运作,风险隔离。对于理财产品与投资项目期限错配问题,应纳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通过现金流缺口分析、限额控制等手段,进行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四是更新营销理念提升理财服务质量。商业银行在营销理念上应有所创新。培育理财文化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理财观念和理财产品,打造有特色的理财品牌。在经营理财产品时,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所投资的客户和项目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批和投后管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系统风险教育。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在金融机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金融机构的角色是为投资提供顾问服务或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约定的方式承担,银行并不对投资损失负责;银行应以客户为中心提高个人理财服务的质量。理财经理要帮助客户分析风险承受能力、理财目标,详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他各方面的投资需求,向客户传达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方法,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理财协议及相关文件签署后,理财人员更应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定期为客户寄送理财明细,便于客户随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负债状况、可运用的资金、盈亏情况等,帮助客户分析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及风险情况,及时给客户提出相应的投资调整建议,增加客户的收益。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3]银监会提示:公从理财应避免走入五大误区.
[4]王东.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风险沟通机制.
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类型
(一)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
根据币种不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传统型与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收益率更高、安全性更强。传统型的产品主要有基金、债券等,特点为风险较小、收益确定,大概有3%的收益。一般被视为定期储蓄替代品的后者挂钩汇率,风险与前者相比较大,就其实质而言与外币类产品区别不大。
就外币理财产品而言,吸引人的一般是“短期”、“高利”、“币种多样”。比如:光大银行外币理财A计划产品针对币种不同获得收益不同,但收益普遍较高;还有其保本保收益T计划理财产品用短期来吸引顾客,最短期限甚至以天为单位。
(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综合理财的业务范畴包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有最低收益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前者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支付固定的收益,银行自负盈亏,后者指银行支付客户最低的收益,剩余若有盈余则按照双方约定分配,若亏损则银行自行负责。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两者区别就在于本金是否受保护,前者无论出现何种状况客户本金不会亏损,后者并不保护客户本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者的区别在于理财顾问服务仅仅担任顾问的角色,只为客户提供意见,最终的结果有客户自己决定,并且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方式既不属于委托也不属于信托;而综合理财服务则有权管理客户资金,决定资金的用处,风险则由客户与银行共同承担或按约定承担。
(四)分散式理财和集合式理财
根据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分散式理财和集合式理财。分散式理财即一个委托人对应一个受托人,并且这种理财产品有最低金额要求,因此一般这种理财方式多为富人所青睐,他是一种向富人和其家庭提供的系统和混合理财业务,它已经超越了简单的银行资产、负债业务,涵盖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零售银行的个人信用、按揭等业务,更提供包括衍生理财产品、保险规划、税务筹划、财产信托甚至包括客户的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诸多产品和服务,也成为“私人银行”。
不同于分散式理财,集合式理财中一个银行对应多个客户,即一个受托人对应多个委托人,此时,由银行进行调查、研究以制定能够吸引潜在客户的理财产品,通过宣传、推荐使有意向的客户购买。因为集合式理财产品风险较小,投资金额要求不高,所以潜在客户一般指中小投资者。
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
将产品投入销售最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市场准入的问题,为了将其规范管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准入方式分为审批制和报告制。
实行审批制的银行业务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且有其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对而言报告制则简单的多,不需要报告银监会只需将业务报告当地银监局即可,这种方式存在较多瑕疵,一旦银行方面有过错,与客户发生冲突,法院可能以银行程序上的瑕疵而加重银行的责任,造成银行损失较大。
另外,对于募集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银行将理财产品的信息公之于众,由客户自己选择是否买入,实际上银行在研发理财产品之时就根据特定人群来制定计划,只有特定人群才会购买,所以实际上到底是公募还是私募目前为止还是混淆不清的。这种模糊会留下法律漏洞,存在较大的风险。
对于理财产品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属于委托,客户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对资金进行管理,以期获益,就其本质而言是代人理财,是一种行为;而有的人则认为是信托,但是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只好将投资者勉勉强强作为受益人,但又没有明确表达客户的意思,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很难给出明确的定义。这样的不明确为理财产品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信息告知不明的法律风险
1.公开信息不足且不够明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在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时必须包含风险提示,且应表达清晰、明确。而现实中由于客户对金融产品这类虚拟产品不够了解,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银行方面不会尽义务将资金去向、用处、风险、预期利益以及自身能力等重要信息告知客户。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不对称理论,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提出了非对称信息理论,他认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经济效率。2.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尽职。有时银行工作人员会将储蓄与理财产品混淆,使客户认为是储蓄品种,这是利用银行信誉来达到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 条的相关规定,金融消费者有知悉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应向其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由此该种行为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长此以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另外还包括销售人员本身对理财产品理解不适当,而向不适宜的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当客户收取收益时发现实际利益低于预期利益,这时客户会觉得上当受骗了。这样就会引起大量的纠纷,造成更大的混乱。
(三)个人隐私泄露的法律风险
我国金融业法律规范一直不够力度,存在很多缺口,为银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如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都会被要求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家庭年收入、投资经验、联系方式、职业情况等,这些个人信息大多数人都不会了解他的宝贵性,但是隐私其实是我们的另一种财富,目前这种不注重隐私与我们以前的思想观念有关,以前我们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包括法律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如今我们应对自己的隐私正视起来。对于个人隐私的泄露主要包括:为了推广银行的其他产品,银行内部就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向客户进行各种各样的推销,最普遍的我们可能有时会接到银行的电话、短信来介绍相关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处于利益考虑会将个人信息卖给他人,会给客户造成损失,如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刑法修正案七》就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四)银行收费的法律风险
在银行办理业务大多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理财产品这项业务也不例外,我们一般将其称为“保管费”、“手续费”等。对于这个费用的收取方式、标准我们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存在了一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收费不合理。即收取的费用明显过高;收费存在不合法现象,即收取的手续费与向银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不一致或者根本没向相关部门报备而直接收取费用;收费信息不公开,即收费原因没有明确说明。对于存在的这些收费情况的风险会对银行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危及银行的信誉。
三、银行理财产品消费风险的法律防范
(一)建立与完善个人理财相关制度规范
1.完善个人理财的法律法规。首先,纵观我国全部的法律条文,目前没有明确的为大众熟知的关于个人理财的法律,对于这方面的纠纷只能采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在个人理财中消费者同银行方面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民法通则》《合同法》则是保护同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有时并不是很适合。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并没有包括个人理财的消费者,缺少对于个人理财方面的调整。当自身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准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笔者比较赞成将个人理财的有关规定系统明确地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章节明确,条理清晰,最重要的是易被人们熟知,能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2.完善个人理财保护的制度,建立银行内部纠错机制。第一,银行内部应当建立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当业务出现问题时银行内部应当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或及时接受客户的投诉。第二,银行应制定纠纷处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解决纠纷的时间、解决方式,按规定解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客户。若客户仍不满意处理结果,银行可告知客户使用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最后,应当定期向客户寻求反馈,对于客户的意见建议银行应当及时听取并加以改正,这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银行运行机制
1.加大理财产品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做到理财产品信息透明完整。为了公平银行有义务将业务的主要信息全部公开,应当明确规定客户有权利及时获得资金去处、财务报表等信息,并且银行有义务将全部信息通俗易懂的真实地向客户讲解,可以参照格式条款的规定,如在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一律采取不利于银行的解释,更能使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在保证市场参与者信息可得性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监管作用,其功能在于鼓励或强迫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地向群众披露信息,并对那些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予以惩罚。[3]所以应当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银行应将信息及时报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及时监督,有问题时立即通知银行以便及时更改。
3.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业务素养的培养。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有时普通的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很好地向客户传达核心信息,甚至传达出错误信息,鉴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当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工作人员分类培训,培训专门的销售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加大宣传人员与设计人员的沟通,做到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三)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关键词: 金融危机; 财务风险; 防范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10-0012-02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82#产品、化工、化工机械产品生产,地处湖北省宜城市。始建于1966年8月,1972年7月建成投产。是在国家三线建设时期定点在中南地区的唯一82#产品生产厂家。近几年来,东方公司通过出资新建、分厂改制、与其他出资者合资、合作等形式,逐步建立了母子公司架构,形成了以82#产品为母体的下属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小集团”式公司。一方面,母公司由于生产任务不足,亏损严重,负债率高(已高达85%),加之承担较重的社会职责,东方公司只能举债筹资度日,存在较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公司由于管理链条长,股权结构复杂,管理跟不上等诸多原因的影响,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知情权和监督控制权作用的有效发挥,财务管控风险日益增大。结合公司当前财务状况,简要说明财务风险的形成及防范财务风险的措施。
一、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通俗地讲,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环境及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财务收益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为了增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对风险的能力,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风险管理。
(一)客观上,由于资金结构不合理,财务管理系统如果不能适应复杂而多变的外部环境,举债筹资过高,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困难。资金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金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资金结构的核心问题是负债资金在企业全部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运作有利于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能给股东带来超额利益。反之,企业负债越多,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比例越高,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就越低,严重时企业会发生亏损甚至破产。由于公司受到产业政策影响,82#产品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不足年设计能力的五分之一),公司虽然经历了政策性破产、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但并不彻底,至今公司还承担着大量社会包袱和责任。为了维持整个公司的正常运转,只能举债度日,从而造成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负债资金比例过高。这时,负债规模越大,财务风险也越大。
(二)从东方公司主观上来看。公司由于管理链条过长,股权结构较复杂,加之对所属子公司管控力不强,从而造成子公司各自为政局面,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整合;另外,由于公司内部财务关系不太合理、经营状况不佳、风险意识较淡薄,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控制偏差和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的经验缺乏,企业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就弱,导致财务风险发生时束手无策。
二、企业财务风险的属性
(一)客观性。财务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财务风险根源于企业内外环境及一些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客观存在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二)普遍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它贯穿于企业资金运动的全过程,是各种风险因素在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
(三)不确定性。财务风险的存在既是客观的又是普遍的,但是财务风险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以及发生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完全是一种偶然的、不确定的结果。
(四)可控性。财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但它的发生并不是纯粹的“意外”,而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类似事件的统计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的发生时间、范围和程度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关的措施防范和控制。
(五)双重性。财务风险的双重性是指财务风险具有两面性,它既可能使企业遭受额外的损失,也可能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是一把双刃剑。
三、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
(一)分散法。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及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分散财务风险。
(二)回避法。企业在进行项目策划时,应综合评价各种方案的财务风险,在保证预计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以达到回避财务风险的目的。
(三)转移法。企业可根据不同的风险,采用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一种风险预防和控制方法。
(四)降低法。风险事件的发生既有其客观必然性,也有偶然性。有时尽管采取了很多预防控制措施,但风险损失还是发生。因此,企业有必要合理安排资源,即便某一风险事件发生,也不至于对企业整体产生重大损失。
四、防范财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财务管理与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环节,只有充分认识其对于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以法人治理结构为依托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网络,搞好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的控制和管理,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才能真正使企业的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一)理顺财务组织结构。企业对各项经济活动控制得好坏,关键取决于其组织是否有效。首先,从东方公司来看,应结合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生产经营特点和区域分布状况,进一步理顺财务体制,确定统一集中控制,建立扁平化的组织结构,适度集权的形式,有效管控好各子公司,合理整合资源,确保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的有效运行。其次,为了提高公司整体风险管理能力,公司应该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直接对企业的总裁负责,其组成人员是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其权利置于各职能部门之上。
(二)强化全面预算的硬约束机制。全面预算管理是实现企业计划、组织、领导、人事、控制等职能一体化的管理工具,全面预算管理同时还是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有效工具,便于在全过程中控制和监督业务执行和经营状况,并及时发现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并分析原因,督促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从而有效强化了内部控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三)加强以现金流为核心的企业财务管理,增强自身的风险“免疫”能力。由于企业理财的对象是现金及其流动,就短期而言,企业能否维持下去,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盈利,而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现金用于各种支出。通过提升企业现金流的管理水平,才能够合理的控制营运风险,提升企业整体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不断地加快企业自身的发展。在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提升资金资源集约化管理水平,在科学、有效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对公司发展的保障与促进作用,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严肃资金支出审批责任制,可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四)增强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经营中的风险无处不在,所以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对资金筹措、重大投资、营运资金、债务清偿、资产损失和税收支出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识别,及时评估、预防、控制和分散财务风险;大力推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在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中的充分应用在实现经营目标的同时力求化解财务风险或实现损失最小化。
(五)建立健全险管理评价和奖惩机制,用活财务风险管理方法。企业应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公司特点,细化并制定财务结构安全边界体系,以确保在风险和效率始终平衡状态下推动公司发展;对风险较大的经营决策和财务活动,要在企业内部的各职能部门中进行严格的审查、评估、论证,通过集思广益,尽量避免因个人决策失误而造成的风险。在科学合理的效绩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奖惩机制。将业绩考核评价情况及时反馈给奖惩决策的执行部门,作为公司对部门和子公司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利用单个财务风险指标趋势的恶化来进行预测和监控。根据财务比率指标的性质来综合预警企业财务风险,具体的比率主要有:(1)现金债务总额比。它等于经营现金净流量除以负债总额。(2)流动比率。它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3)资产净利率。它等于净利润除以资产总额。(4)资产负债率。它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
(七)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素质。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明白,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公司应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各项基础工作,使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思不断提高。
(八)加强与企业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财务风险制度文化建设。企业财务风险的高效管理,得益于企业上下一心的全员参与和制度支撑。只有在文化层面上加强企业员工的财务风险意识,打破传统的风险自我无关和自我分割管理的思想,建立起全面整体的风险观,在工作中处处时时评估和发现风险,自发的协调和实现团队化风险控制,把风险管理的观念和行动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同时,管理层应致力于调查和规划本企业的风险制度文化建设,制度控制和文化引导双管齐下,努力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总之,财务风险的存在,无疑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对财务风险管理有足够的重视,对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进行研究,有效开展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与管理、监测与预警,有效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 彭韶兵.财务风险机理与控制分析.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2] 李凤鸣.企业风险管理.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
[3] 周宏.论财务风险管理.中国审计,2003(4).
【关键词】 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过程中,能为商业银行及客户带来价值变化的载体。
普通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即是在相关契约的规定下,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商业银行代为管理,形成典型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会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商业银行由于拥有个人投资者乃至监管部门不具有的信息优势,为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在过程中可能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这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不符、投资过程不公开、侵占投资者个人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法规建设、切实推进投资者自身教育、强化第三方托管人交易监督力度等方面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范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制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的主要依据。2005年11月1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生效,这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第一部法规。该办法对理财业务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并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同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开始生效,该指引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以及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三项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首次提出了资产托管的概念,要求对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2006年6月21日,《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生效,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托管机制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将其看作是控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该通知同时对代客户境外理财允许的投资标的进行了说明,既主要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禁止直接投资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
2006年6月23日,针对个人理财产品诉讼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以及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和投资对象的多元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上升,银监会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清晰和准确地解释相关风险,不得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宣传。
伴随着国内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对海外投资标的逐渐适应。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对《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投资标的扩大为境外股票、结构性产品以及用于避险的衍生产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成为了这一时期风险监管的导向。监管机构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要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对收益率以及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上,也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2007年11月28日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将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并对相关报送程序进行了简化或降低了要求。此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数量和规模迅速膨胀。
然而,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到来,部分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由于诸多原因,出现巨额亏损,甚至被迫清盘,对银行和投资者均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2008年4月3日,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2009年7月6日,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混乱、风险控制措施不力的倾向,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权益类理财产品被全面抑制。
纵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法规的演变过程,不论监管法规的导向、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及理念,还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募集、运作投资都在逐步走向成熟,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也日益强化。然而现有的监管法规仍然无法对某些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监管:如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运作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引入资产托管机制,通过第三方托管人对投资管理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是防范理财产品风险的有效手段。但目前,除QDII类产品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托管外,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是否需要托管,完全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监管法规的建设,从制度上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
二、加强投资者自身教育
投资者作为理财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和最终持有人及受益人,应进一步强化自身教育,在充分了解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资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首先应了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分类。按照投资标的不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权益收益类理财产品两大类。前者又可细分为货币市场类、债券市场类、票据资产类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从收益类型即对本金损失承诺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三类: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而根据流动性的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带有提前赎回及提前终止条款和不带有提前赎回及提前终止条款两类。
其次应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普遍具有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大部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都不能提前支取,虽然有部分产品设计了提前赎回或终止条款,但投资者在选择提前赎回或终止后,其实际所获收益率比原预期收益率会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如果在投资期间急需资金,则只能通过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得资金。
2.市场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即不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同时也不承诺最低收益。这其中权益类理财产品由于本身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市场,其收益率与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紧密相关,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率常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预期收益率相对固定,如在投资期间遇市场利率调整,投资者将损失利率调整的机会收益,甚至出现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限储蓄利率的情况。
3.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于投资于不同类型的投资标的,广大投资者还面临着标的资产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对于目前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如遇债务人违约,投资者将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面临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披露不充分、购买和赎回限制条款较多等问题。投资者在选择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投资标的、收益率计算依据、流动性设计等细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来决定是否购买。
三、加强托管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托管机制是指由第三方商业银行即托管人承担受托人角色,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并监督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较高独立性的托管人,凭借其掌握的投资人资产运作信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或信息获取成本高昂的难题。可以说,托管机制是保障投资者委托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即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各类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信托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和安排。
然而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托管只停留在“表面托管”之中,仅仅局限于对托管资产的资金保管、资金清算和表面一致性的监督服务,未能对托管银行在实际运行中的职责定位、应履行的责任、提供的托管服务标准及相关罚则等进行说明;其次,就目前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模式,人民银行、证监会均未配套出台账户开立办法,使得银行、证券、债券和基金账户因没有依据而无法开立,使得商业银行独立投资管理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托管银行对理财产品运作信息的确认;再次,如前所述,目前监管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所有理财产品必须接受托管,同时对理财产品托管银行的确定条件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现实情况下,许多理财产品并不经过托管,或者由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自己来托管,使托管机制的发生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切实加强托管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职责,把托管机制落到实处,保证商业银行理财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
摘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步走向了市场经济的商业化路线之后,个人理财产品品种越来越丰富,而市场规模也有快速增长之势,客户大量增加,个人理财产品在某个层面上成为了商业银行呈现自身竞争能力的产品,但是随着其在商业银行中的重要性增强,问题也就越来越明显,风险问题困扰商业银行,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应该如何保障呢?风险的防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本文尝试探讨对策。
关键词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风险防范;
一、前言
在探讨风险的防范问题之前,应该弄清楚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到底是由资格部分组成的。首先是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个资金是普通的投资者付出的,投资者希望能够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自己相信的商业银行继续代为管理。明显这个就是形成一种委托管理的关系,也就是银行提供这个服务,这个就叫理财的服务,商业银行是提供这个服务的一方。这个服务的过程形成了资金的流向,资金从投资人流向了商业银行,因为投资者希望的是获得资金增值的回报,商业银行拥有这个资金的运用权,就把资金流向了他们认为能够增值的地方。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产生了利益,相关的契约表示商业银行只是对投资者的资金一个的关系,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并没有用最大的努力去帮投资人获取最优利润,尽管资金的增加是对两者都有好处,但很多时候商业银行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就与投资人的利益形成某种的不一致。从一开始,商业银行就是用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进行设计个人理财产品,在投资管理的过程中也是选用有利于自身的方案,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不符,投资者的权益收到侵犯,甚至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才能够做到风险的防范呢?商业银行在投资管理方面必然是追求自身的权益,在信息并不是公平公开的情况下,投资者和商业银行从一开始就成为了一个不对等的委托关系。以下对投资者个人方面和第三方监督方面进行讨论这个风险问题。
二、投资者的风险问题
投资者尽管在整个资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但是在开始选择个人理财产品的时候,就应该明白这个产品的意义和风险。要防范这个风险,应该抓住自身和理财产品的特性,根据自己的条件去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投资者明白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非常重要,首先按照投资的方式标准不同,个人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和权益收益两种理财产品。而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主要有货币、债券市场类、票据资产和信贷资产四种理财产品。当然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自己拥有的资金,理财产品分为保守型的保证收益、保本流动性和进取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而根据流动性的来看,理财产品有分带有提前赎回以及提前终止条款和不带提前赎回以及提前终止条款的。这三种分类就是根据资金的收益、投资的方向和资金的挪动来看的。
那么就针对这三个方面展开对风险的认识。首先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最为巨大的影响性的应该是市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风险是不可抵抗的。我们看到现在的商业银行主要的个人理财产品是属于刚才说的进取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接受了投资者的管理委托,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本金不损失做出承诺,也对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其中权益类金融产品主要投资金融产品市场,也就是说市场的表现对于收益来说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收益率不确定,投资者可能会出现收益率地储蓄利率的情况。这种情况投资者应该清楚产品的种类,这样才能够准确地去选择自己的权益,达到一种期待值与风险率的平衡承担。
其次,投资者应该注意有部分的产品设计师不能够提前赎回或者终止条款的,投资者需要主要这个方面。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就要注意了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不匹配的流动风险。有部分投资者就是因为这部分引起了与商业银行的争议,委托条款上都应该注明,受理人员都应该尽有全部告之的义务。
最后,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种类丰富,类型也多元,投资者如果遇到的是信贷资产类的理财产品,那么就会可能遇到信用风险,这个风险是资产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可能会令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中有很多风险,除了以上的这些之外,还有就是商业银行并没有把全部的风险告知投资人,让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委托交易。就算投资人能够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也只是基本了解收益率和流动性的设计,但具体计算的依据和实际的操作并非他们所能控制,这就应该依赖下面一个风险防范的措施。
三、第三方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既然成为产品,那么就应该有对产品的检验手段和质检部门,也就是第三方的监督和管理手段。因为现在一切都不完善,商业银行操作的投资者资金的漏洞很多,金融上监控比较困难,所以让银行更加随意,增加了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要对这些风险进行防范必然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有些人认为本来银行就是投资者所信任的,也就是委托帮投资者进行资金管理的,银行就是投资者和债户之间的第三方,为什么还要找第四方去介入这个活动之中呢?很明显,商业银行在投资活动来并不是第三方,因为他是投资者的委托管理者,这样子商业银行对于债户是属于投资者立场的。但问题是,在这个投资行为当中,商业银行却有了自己的打算,因为他成为了产品的生产者,便有了利益的立场,如此投资者的风险便增大,投资者没有办法掌控自己的权益和资金走向。
如此就出现了托管人这个角色。托管人就是承担受托人的角色,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和监督投资管理人行为的一个第三方,他的目的是用自身的专业经验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托管人是具有独立性的,他能够掌握投资人的资产运作信息进行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获取成本的难题,也就是通过他来进行与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这样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个人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限制了违规违法的行为,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但是现在来说,托管人并没有具体的实际意义,也就是他并没有监督服务的操作权利,也就是他们没有办法在商业银行实际的运作用进行干涉和监督,这样子只会变成了托管人的架空。托管人机制的发展是等待着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出台账户开立办法,这样子就能够拿到银行、证、债券的基本依据,让托管人有了可操作性。我国的金融管理机制应该不断改善和推进,让托管人机制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监督形式,它保证了商业银行理财资产的安全,维护了投资人利益。
四、法规监督建立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是属于市场经济下的金融产品,在对产品的检验和质检技术手段和方法都还是不够完善,法律上面也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定,监督和管理上面显得无力。投资人也缺少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分析计算专业能力,这样就大大地增大了产品的风险性,商业银行有提高投资者对产品投资技巧的教育义务,法律上应该对个人理财产品加入规定,让投资者有法可依。政府牵头推动托管机制的建立,用其牵制商业银行的行为规范,提高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以上种种只是抛砖引玉,需要有关部门做出研究和努力。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监管的措施和理念,做好监管法规的导向作用。不管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募集还是运作中都应该走向规范化,首先应该针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透明化,投资者才能够真正了解自己的资金运作,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的建设和条款。
商业银行在竞争之下,应该扭转暗箱操作的运作方式,确立自己在资金上的被委托角色,自身只是一个被委托的角色,就应该给委托人尽可能详细的查询资料,这样子才能够真正做到委托管理上的角色关系。现在的情况是银行拿着投资者的金钱,开始不断地设计算计,并不是以一种双赢的态度去开始个人理财的产品推出,最后造成了各种风险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杜娇.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新探索.金融经济.2009(7).
[2]于永勃.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析.金融经济.2009(3).
根据普益财富的统计数据,境内发行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这一统计期内到期的9228款个人银行理财产品中,零负收益产品共计32款,其中,结构性产品21款,证券投资类产品7款,QDII产品5款。结构性产品的风险案例在所有理财产品中占的比重最大。而在今年第一季度到期的理财产品中,出现零负收益的产品大多都是结构性理财产品中股票挂钩型产品。
股票挂钩型产品作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中的一个类型,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作为银行来说对这类产品的风险防范措施做的还不够到位。因此,如何看懂这类理财产品,研究这类产品的风险形成原因并在这类产品的设计和操作方面给出一定的策略建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
2004年7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率先推出我国第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第一期,此后,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不断满足着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截至2008年10月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销量突破2万亿的规模。2010年的理财资金规模更是高达7.05万亿人民币。
二、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风险现状
1.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基本现状
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作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中的一个种类,是指是指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直接挂钩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价格表现,也可以挂钩某种股票价格指数。但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挂钩对象和投资对象是不一定相同的,这类产品的投资对象可以是股票也可以与挂钩对象的股票没有关系。
据普益财富金融数据平台显示,2010年21家银行共发行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647款,其中,挂钩股票型理财产品总计发行164只,有127只理财产品挂钩股票,有2只挂钩相关的指数,另有35只股票型理财产品未列出其挂钩股票。2010年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到期且公布到期收益率的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共496款,零负收益产品27款,占比5.44%。2011年一季度到期的零负收益产品共有5款,这些产品均为证券投资类或股票挂钩型结构性产品,产品收益跟股票市场表现密切相关。
2.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风险现状
根据各种股票挂钩型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不同,可以将这类产品分为两个大类,分别是:申购新股类、股票类。其中股票类产品还可按照收益决定因素的不同分为三个小类,分别是:到期价格决定型、波幅决定型以及多观察期平均水平决定型。
(1)申购新股类股票挂构型理财产品风险现状
这类产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申购新股套利。前几年,我国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价差仍然较大,因此很多银行推出的股票挂钩类产品属于“打新股”类。该品种的特点是,收益稳定但不高,大于银行利率,年化收益在10-20%左右。
申购新股类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远低于预期收益,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方面,由于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理财市场,购买申购新股类产品的资金量越来越大,产品各自打新股的中签率显然就会相应的降低,从而导致这类产品收益率降低达不到那么高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以往,新股上市首日很少出现破发的情况,打新股几乎稳赚不赔,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又往往以网上新股申购为主要投资方向,在新股上市的头几个交易日内便卖出,可以稳赚一、二级市场的价差。但从2009年开始,新股在上市首日即破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给这类申购新股类的理财产品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股票连接类股票挂构型理财产品风险现状
设定投资的股票并设定观察期,封顶和终止条件,目前有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此类产品。银行挂钩的股票一般比较稳定,与指数平均涨幅相差不大。年收益随指数涨跌不定,一般在10~30%,当然如果市场不景气的话,收益就低,甚至是有零负收益情况出现。在这类产品中,按照实际收益的决定因素可以再分为三类。
①到期价格决定型
到期价格决定型可以理解为将产品收益分为若干固定区间,根据标的资产的到期价格不同,投资者获得对应的不同投资收益率。
这类产品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所挂钩标的的到期价格。这类产品在发售时,产品条款中事先约定若干个不同的标的资产到期价格区间,每个区间相对应一个投资收益率:当产品到期时,标的资产价格落入哪个区间,则投资便可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率。
②波幅决定型
这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是单纯与标的股票组合或指数的表现挂钩,而是取决于标的资产在规定时间区间内的收益率最大值以及最小值。实际上就是取决于标的资产在规定时间内的波动率,波动越大则收益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越大,则产品获得的收益也就越高。
这类产品的收益率计算方法特殊,风险表现不是标的资产的预期收益而是预期波动,波动越大则产品获得的收益也就越高。
③多观察期平均水平决定型
该类产品设有多个产品观察区间,以标的资产在每个观察区间中的最高或最低的收益率作为各观察区间的的业绩标准,最终将各观察区间的表现平均得到该类理财产品的产品收益。另外,这类产品往往也设有收益率上限。
中国外资 这类产品的风险主要在于投资期限过长,多观察期的产品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面临的标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是常见的,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无法完全避免。
三、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风险形成原因
无论是哪种分类下的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都有着共同的风险形成原因,大致可分为产品自身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两类。
1.产品自身风险
(1)产品挂钩标的问题
2009年1月份的22款零负收益产品中,有7款零收益产品挂钩的是农产品概念,而大宗商品泡沫的破裂使得产品遭遇重大风险,在加上没有自动赎回机制,导致在多个观察期后依然无法止损。
(2)产品设计定价问题
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会出现风险的原因主要是产品的收益设计定价太复杂。挂钩股票的理财产品设计方法多种多样,市场上大多数这类产品都是分为固定收益部分和期权收益部分两方面。
固定收益部分定价相对简单,一般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的方法来计算。关键是确定对未来现金流的贴现率,它不是无风险利率,一般采用与固定收益部分期限、收益率等相近的债券的贴现率。这个未来现金流的贴现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品收益的风险大小,贴现率的不确定性是产品风险形成的重要原因。
期权收益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挂钩股票产品的挂钩标的基本上都是规模大、质量好、影响大的篮筹股或指数,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而选择某类股票或指数。挂钩股票产品到期收益与挂钩标的直接相联系。目前挂钩行权方式多样化,除常见的欧式期权外,其他的期权种类越来越受到关注,行权方式也越来越复杂。并且银行的挂钩股票产品挂钩标的数目在不断增加,多种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行业领域等方面开始出现较大差异,另外,挂钩多个标的的相对表现多样,如选择多个标的中表现最差、最好或一般的标的。挂钩方式的复杂大大增加了产品定价的难度。
2.外部环境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都是指当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常见的外部风险,挂钩股票类理财产品同样不可避免的会有市场风险产生。比如说2007年初很多银行推出了挂钩海外市场绩优股票的看涨期权结构性理财产品,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和持续恶化,全球资本市场遭受重创,导致这些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均不佳。有些现在到期的零负收益产品是投资于国内股票或基金市场的证券投资类产品,都经历了2008年股市大跌行情,所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负收益情况。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挂钩股票类理财产品的期限普遍较长,这类产品的投资币种又大多为美元、欧元等外币,投资该产品就需先将人民币兑换成相应投资币种,产品到期后,又需将本金和收益兑换回人民币,这就存在一定汇率风险。挂钩股票型理财产品承担了汇率波动、人民币升值风险。此风险可能带来的结果是,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被汇率全部抵消,甚至最后换算为人民币后的收益率可能为负。
(3)市场环境风险
作为结构性产品,股票挂钩类产品的发展需要建立在相关金融市场健全和发达的基础之上。我国固定收益产品市场、股票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模较小,种类不齐全,还有相应的监管、法律等各方面也尚未对这类产品做出专门的完善的规范。可以说,我国银行理财市场上出现的挂钩股票类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仍是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外部条件的不完善也是导致产品出现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风险控制策略
1.挂钩标的问题解决策略
我国银行挂钩股票类的理财产品经历了短短几年的发展时间,在发展初期阶段银行应选择发行风险收益结构简单、清晰的产品,避免产品结构的过度复杂化。
目前,国外市场上,挂钩多种标的的结构化产品较为流行,且挂钩标的之间相互依存,期权形式复杂多样。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结构类理财产品在设计上应更加符合国内投资者风险偏好。我国投资者投资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都相对薄弱,发展初期的股票挂钩类产品品种不宜选择太复杂、风险太高的品种。对发行者而言,如果靠附加条款扭转不利形势,势必伤害投资者热情,因此在发行规模上要“量力而行”,可根据自身资产负债比例设计合适的发行数量,以从总量上控制风险,并且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初期应优先发展保本程度较高的产品。
待发行者和投资者都有了一定经验后,可以再开发投资风险水平较高的复杂品种。例如开发更多新的股价指数、债券品种、甚至上市股票,以及创新型基础产品。基础产品越多,可供构建股票挂钩类产品的选择种类就越丰富,这将促进股票挂钩类产品的更快发展。
2.产品设计问题解决策略
首先,产品的收益设计是按照两部分分的,固定收益部分一般投资无风险债券,主要风险在于衍生品投资部分。衍生品定价应寻找符合标的变化规则的有效模型,充分预估不利因素,通过多次模拟来测算产品价格,力争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其次,在产品销售前还应充分论证风险收益。银行在销售结构类理财产品时,应详细分析产品结构,并对相关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验证,同时还应全面了解挂钩标的市场行情及影响因素。在产品销售时,将此类信息提供给客户,增强信息透明度。
另外还可加快其他结构性产品的发展步伐,可以与股票挂钩类产品互相借鉴,相互促进。如发展与利率、汇率、商品、信用等挂钩的结构性产品,首先可以增加投资品种,活跃市场,拓宽国内居民的投资渠道,并缓解居民储蓄存款过高的问题;其次,还可以使投资者熟悉和习惯适应结构性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为股票挂钩类产品的发展奠定思想准备,为在国内广泛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打下基础。
最后,产品设计方面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缩短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的“时间差”,特别是期限短的产品。从银行的理财师拿出方案,到资金部分定价格,最后交由银监会审批,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再加上15天左右的产品销售期,就已经有一个月左右了,而市场情况可能在此期间发生巨大的变化,导致原本能大幅盈利的理财计划变为亏损。银行可以实行两个办法,一是“打提前量”,预测近期市场的走势;二是缩短销售期,尽早进入产品开始日。
3.市场及汇率风险解决策略
预防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做好市场预测工作。市场预测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影响市场供求变化的诸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预见其发展趋势,掌握市场供求变化的规律,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预测为决策服务,是为了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银行需要通过预测来把握未来市场变化的有关动态,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降低决策可能遇到的风险,使决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银行需要做到的是在市场波动剧烈的情况下,及时调整产品类型,推出挂钩类理财产品分为“看多”、“看空”和“双向”三种,可以交由客户自行选择,从而自动实现发行人风险冲,降低风险对冲成本,提高潜在收益。
4.市场环境解决策略
国内衍生品市场不发达,对银行在挂钩股票类理财产品的定价和风险对冲两方面造成了客观的、短期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而国外的金融市场环境则较为发达,存在场内外多层次的衍生品市场,外资机构可以通过相互参照完成衍生品定价,并进行充分的风险对冲。我国应多借鉴国外市场发展进程,克服在国内条件的不充分,尤其是可以进行风险对冲的市场的不存在或不发达情况,避免中资机构在自主发行股票挂钩类产品方面遇到的技术障碍。
上一条提到的银行可以将推出的挂钩类理财产品分为“看多”和“看空”两种,从而自动实现发行人风险冲,降低风险对冲成本,提高潜在收益这样的方法也是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才能达成的。
五、结论
我国国内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处速发展阶段,市场前景十分广阔,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将更加快速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出现了“零收益”和“不保本”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了挂钩股票型理财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形成原因,主要有:产品挂钩标的自身问题、产品设计问题、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外部条件的不完善。提出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对策,主要有:完善理财产品挂钩标的的选择、设计产品时做好风险的验证和对冲、缩短产品设计的“时间差”,另外需要做好市场的预测工作和外部条件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刘兰香 银行理财七年起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10.09
[2]李志强 赖劲宇 熊松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范问题浅析。会计之友,2010.19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财务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企业,其实力以及竞争力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壮大。但不可否认,其中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发展,例如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尤其需要引起同行的重视。财务风险管理活动伴随着整个企业财务,从筹资的风险管理到投资再到经营以及最后的收益分配,无一例外不涉及财务风险管理。在我国,对于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起步较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而财务风险管理处于一个变化的市场环境中,面临着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所以无疑给风险管理带来了难题。因此,建议一套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1、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企业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大部分难以发展、甚至最终无法生存的企业,主要还是因为财务风险管理出了问题。综观实际,下面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下必须配合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有效的起到企业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求共同发展的作用。而现实在于我国多数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混乱,股东大会、监事会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缺乏先进的管理模式。在我国,许多企业的经营者并非专业的高素质人才,管理观念落后。另外,从事企业财务管理的也许并非财务专业出身等,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上决定了企业的管理模式陈旧,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严重阻碍企业发展;3)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企业内部首先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不合理的费用报支导致了企业资产的不明流失;
1.2 财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1)企业融资难、资金周转不灵。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和债券两种方式。和大型企业相比,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融资问题。首先因为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实力不够雄厚,另外稳定性差,企业经营存在较高的风险,盈利能力稳定性差以及信用等级较低,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其融资。而融资困难,企业只有依靠自身的内部资金,造成资金的短缺,周转不灵,将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2)不切实际的投资。多元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分散风险,扩大经营规模。但是不作符合实际的投资风险评估就进行盲目的投资,会导致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最终使得投资失败;3)资金使用效率低。比如在设备的更新和技术的改造中将耗费大量的资金,使得企业的投资报酬率低;4)局限于短期行为。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造成了大量资金使用严重的情况。比如企业为追求短期的营业额等眼前利益,不合理理财等,造成大量的流动资金变成赞助费和考察费等。
2、财务风险管理对策
2.1 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结构,真正起到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在现代化企业内部为明确治理结构,必须保证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在企业内部,董事会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起重要的监督作用,是企业内部进行控制的最核心力量,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2)选拔并培养专业的企业管理者。从过去到至今,我国许多企业缺乏长远的内部控制观念,影响企业发展。管理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行为,从而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3)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内部控制。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影响着整个企业内部成员的价值观以及思维方式。好的企业文化,具有将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促使全体员工为了企业的共同目标而不懈努力;
2.2 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的控制
1)合理利用投资组合。合理利用投资组合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不同的项目势必面临着不同的投资环境,当风险来临之时,某项目可能面临危险,但其他项目可以避开此风险,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当然,组合投资并非随意投资,需在大量的考察和分析对比后做出投资决策;2)设立有关投资的奖励与约束措施。投资面临着诸多的风险,投资成功带给企业巨大的收益,为调动员工积极性,企业必须兑现对投资项目起重要作用的相关人;3)慎重投资。在面对投资机会时,必须对市场进行大量的考察与分析,可以应用迈克尔· 波特的五力分析模型对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行业内的现有竞争者、潜在的竞争者、替代品的威胁五种力量的分析,评估投资的风险,确保投资的准确性。
2.3 经营活动风险管理的控制
1)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首先必须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状况,良好的资信状况才能有保证应收账款的及时收回。一般可以采用“5C”系统就对方企业的品质、能力、资本、抵押、条件进行评估。其次,做好催收工作。对于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和管理,加强对账款数目较大的关注。此外,采用刚柔相济的原则,对于信用好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信用政策,而相反对于信用不足的企业则采用比较苛刻的信用政策,避免不必要的坏账,从而降低死账的风险;2)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并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特别是相关内部人员的监督,是防范应收账款的风险的关键。企业应明确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各自的职责,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应该密切配合,及时地进行沟通;3)应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企业应当确定最佳的现金持有量。因为,如果企业持有过多的现金,可能增加了机会成本,现金持有额越多,机会成本就越大。
3、结语
总之,财务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财务风险管理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业绩,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机制,科学的预测、评估、防范及规避财务风险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闰红.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远远和预防措施[J] 经济师-2010 年 09 期 。
[2]余学斌、马丽.浅谈新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防范[J] 财会通讯-2011 年 32 期 。
例: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0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元);
应纳消费税3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9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100(元);
应纳所得税66990(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税后净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的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000元在6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6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42500(元);
应纳消费税75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22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525(元);
应纳所得税=(250000-400000÷4-50000-75000-8225-3525)×33%=43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4372.5=133622.5(元);
税后净收益=13250-4372.5=8877.5(元)。
7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6月份相同,分别为42500元、75000元、8225元和3525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销售费用已经在6月份扣除,所以7—9月不再扣除销售费用。
应纳所得税额=(250000-400000÷4-75000-8225-3525)×33%=63250×33%=208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20872.5=150122.5(元);
税后净收益=63250-20872.5=42377.5(元)。
8、9月份应纳税金及税后净收益与7月份相同。
4个月税金及附加合计=133622.5+150122.5×3=583990(元);
4个月税后净收益合计=8877.5+42377.5×3=136010(元)。
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税款总额,也没有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方案三委托代销结算
若美华公司于5月28日,将化妆品委托永安商场代销,合同约定永安商场以单价100元销售,每销售一盒化妆品可提取4元作为手续费(商场在交付销售清单时开具普通发票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5月份的销售费用则减少为10000元。美华公司于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上列已销售数量为8000盒,不含税价款为800000元。永安商场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通过银行支付给美华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5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①5月28日,由于尚未收到销售清单,所以无需确认该笔业务收入,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关税金,但5月份发生的销售费用10000元,可以在计算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7月20日,确认收入计算纳税应税收入800000(元);应纳增值税136000(元);应纳消费税24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32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280(元);
代销手续费32000(元);
应纳所得税=(800000-40×8000-32000-240000-26320-11280)×33%=170400×33%=56232(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36000+240000+26320+11280+56232=469832(元);
该业务税后净收益=170400
-56232-10000=104168(元)。
此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保证税金在收到货款后支付。
结论
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关键词:广电;财务管理;财务风险
对于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事业单位而言,财产管理都是单位长久运营的必要环节。通过财产管理,不仅清晰的呈现出广电的盈利情况和收支比例,同时也是单位如何在接下来的发展中调整单位计划,或者改革管理机制的重要依据。在有了清晰的财产数据走向的情况下,才有了单位的未来走向。就如同航海需要帆船,走路要找地图。由此可见,广电的财产管理对于其整体单位运营有着多么重要的影响。而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才能真正的防范财务风险,需要我们在了解广电财务收入来源以及单位运作模式后,来进行财务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一、广电财务来源
通常的事业单位,其主要的财产来源有以下几种途径,不外乎是财政拨款、专项拨款、以及事业收入。单位的财务拨款是指国家给广电所拨发的款项,财务拨款的财务通常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或者单位的日常简单支出,同时也是单位运作的保障。而专项拨款是属于财务拨款的一种,但不同的是,专项拨款用于广电的具体项目资金。资金的获取,有固定的申请途径,同时财务最终也必须用于项目本身。至于事业收入是指,广电本身从事相关事业服务获得的收入。这一部分收入并非源于盈利目的,而是服务目的,最终的收入是广电事业单位的所有。具体用于广电的日常维护和事业支出。
二、存在财务风险的原因
(一)事业单位的个人性和广电内部的财务系统财政风险是每一个事业单位,或者企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财政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这源于市场的不稳定性与风险性。然而作为事业单位,在运营的过程中必然要克服财政风险,从而为单位取得利益,而不是随之任之。财政风险存在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存在什么样的收入来源,就可能存在什么样的财产风险,同时,事业单位的内部资金运作结构也是财产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当然也包括广电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影响因素,是否拉帮结派,是否有道德自律意识等等。内部员工的日常思想教育也是防范财务风险的一部分。由于市场的迅速发展,娱乐产业的井喷式发展,广电所面临的事业管理,以及财务管理要求都日益严格,越来越多的财产管理和项目开发,都对广电的内部财务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广电已经不能以从前的财务系统来管理如今的事业。过去的财务系统随时面临着挑战,只有提高了内部财务系统的财务管理能力,才有可能将财务运用恰当,调配得当,从而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1]。(二)政府财务预算能力除了广电内部财务系统的加强,政府在对广电的财务拨款上也是需要提高其预算能力,尽量不要发生预算金额大量多于实际项目使用金额。在政府做好预算拨款的前提下,广电的内部财务系统的加强才是有意义的。(三)广电内部财务核算的规范化以及内部监督机制除了加强广电内部管理系统,内部财务核算也需要规范化。在有些企业或者单位存在财务人员过少,财务核算存在误差,甚至财务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导致财务存在漏洞,实际支出与预算不合理,甚至预算过高等失误。这就要求,广电在财务核算上要提高财务核算的能力,加强财务核者的培训管理。无论是单位或者企业,监督机制作为其一部分,对广电的财务风险的规避具有重要的防范意义。而广电的财务监督机制,在广电的财务管理中必须发挥其作用。只有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得财务风险进一步被降低[2]。
三、防范财务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严密且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参考文献加强广电内部的财务体系,对人员工作进行具体定位,重新详细的划分人员职能。同时,对财源进行监管和调控,在完善职业分工的基础上,对财务的每个阶段,每个方面都制定详细的监管、分配、预算。将财务体系控制在单位的可控范围内。(二)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对广电财务来源、支出以及预算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与跟踪。落实财务监管工作,发挥更多的监管方式,通过领导、同事甚至于是同行或者网友进行财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制度要确保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必须透明公开,才能够达到监管的效果,否则便会滋生不良的风气,致使财务挪用甚至私用[3]。(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进行风险转移建立广电的风险预警机制,进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与预算,尽量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的单位,从而防范风险。这种风险的评估,需要专业的数据人员与专业的财务人员共同协作,从而达到对风险的正确预估和判断。同时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等行为,为广电单位进行财务风险投保,即使在发生了财务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降低一部分财务风险,转移财务风险到保险公司。
四、结语
财务管理与财务风险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广电,也存在于其他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这源于财务风险的客观存在与财务风险的潜在性。但通过财务管理的多方位控制与监管,通过政府或者广电自身的措施,财务风险是可以被降低甚至是被规避。而要做到财务风险的降低,必然需要广电由内而外的改革变更。
参考文献:
[1]赵颖.事业单位的风险与防范[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5,23(5):68-70.
[2]牛小曦.如何有效的控制事业单位的的财务风险[J].中国集体经济,2015,11(01):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