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对逻辑学的认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对逻辑学的认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对逻辑学的认识

第1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网络安全;任务驱动;结对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27-0111-02

随着网络威胁的增加,社会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1],网络安全已经成为计算机专业的重要学科。掌握网络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践和分析能力。因此,如何在现有的环境下培养出理论扎实,实践和分析能力强的学生以适应社会和企业的需求[2],成为高校网络安全教学的一个重大挑战。

1 《网络安全》课程特点

《网络安全》课程需要的理论知识范围较广,且与之相关的技术也繁多,该课程主要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知识综合性强。《网络安全》是一门涵盖性非常广的课程,包含密码学技术、病毒技术、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VPN技术、WEB技术等。正因为《网络安全》的涵盖面非常广,所以该课程对于前导课程的要求也是比较高,需要学习计算机操作系统、程序设计、计算机网络、WEB设计、数据库技术、Linux应用等一系列课程。此外,除了课程需要的技术较多,对于每门技术也都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

2)更新速度快。网络中各种威胁层出不穷,而且技术手段也越加复杂。为了保证网络的安全,抵抗和消除网络的威胁,网络安全技术也正快速更新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威胁。因此,《网络安全》课程的知识点也需要不断地更新,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3)实践能力强。网络安全绝不是纸上谈兵,而是注重实操能力。同一个问题在稍有差异的环境下,解决方法都不尽相同。同一问题,也可应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每一种方法都可以灵活运用。熟练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需要不断地进行实践。

4)分析能力要求高。网络威胁总是先于网络防护技术而出现,对于如何保证网络的安全需要基于已有知识理论和经验对网络新威胁进行分析,并进行实践尝试。《网络安全》课程无法也不应该穷尽所有的网络安全知识,而是需要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独立动手能力。

2传统教学存在的不足

传统《网络安全》课程教学一般是先讲授理论知识,再进行实验教学。从学生实际反馈来看,这种教学方法不太好,因为理论与实践之间有时间差,学生在学习枯燥的理论知识时,没有实践加以补充,学生在实验课教学时对于理论知识都记忆模糊。

传统《网络安全》课程的内容安排一般是以理论知识点为中心展开,然后再介绍与理论对应的所有实践环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反应很平淡,知识内容很散,学生对于知识的运用也不灵活。如果对教学内容,以项目为驱动,设定达成目标,利用不同工具实现目标,并辅以原理解释。学生对于知识点的记忆较深刻,教学效果较好。

《网络安全》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网络安全理论相关知识,能够对网络进行安全防护。但是学生在学习完课程后,往往还停留在将问题对号入座的阶段,当网络威胁通过变换旧技术或引入新技术时,学生便束手无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学生的分析和灵活应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3结对编程

结对编程最早应用于软件开发环境中[3],其定义为两个程序员坐在同一个工作台进行软件开发,其中一位程序员负责开发思路及并口述代码,另一位程序员负责键盘编码,并且需要两人在软件开发中频繁的交流。两个程序员具有相同的缺点和盲点的可能性较小,当进行结对编程时程序员可以技术互补,相互交流经验并即时审核代码。实践证明,通过结对编程能够有效地提高软件开发的效率,并且可以明显降低软件中存在的缺陷。此外,结对编程对于需要提高实践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分析能力效果显著[4]。《网络安全》作为一门实践能力强,注重培养分析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一门课程与结对编程的作用是匹配的,但目前针对此课程特点的结对编程研究还较少。

4教学设计

针对前文中描述传统《网络安全》教学中的不足,本文从教学方法和实验方法两方面进行研究探索。

在教学方法上,针对传统教学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的问题,提出基于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以《密码学技术》章节为例:以“公司销售部邮件泄露”为案例描述,引入课题,设置学习目标为能够根据实际公司情况,采用对应的加密技术确保公司邮件、文件安全,进而展开理论知识讲解和安全工具的原理及配置方法。同时,教学方法采用一体化教学教室。对于学生的理论讲解与实践教学穿行,统一在一体化实验室中完成。

在实验方法上,增加学生实践课程的占比,实验过程摒弃传统教学方式:如首先配置、软件的应用,然后完成并提交实验报告。实验要求两两组合,以结对方式进行实验。以《密码学技术》章节为例:两两组合后,根据任务实际情况要求,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一个同学负责解决方案的确定,选择合适的加密技术,另一个同学负责完成命令和操作的执行,确定方案的同学可以在另一同学执行方案时同步进行审查。实践过程中结对学生间的角色进行轮流互换。

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网络安全》教学课堂反馈情况来看,基于结对实验方式的任务驱动型一体化教学的教学效果较好。首先,学生对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兴趣大大增加,学生不仅在课堂保持较高学习兴趣,课后也会尝试课程深度扩展。其次,采用基于任务驱动的一体化教学后,学习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也变得更深刻,尤其在学期后的综合实践训练的课程中,可以看出学生能够较灵活的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再次,结对实验的引入,通过不断的交流与讨论,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实际的个人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较传统教学方式有很大的提升。

5 结语

计算机网络安全课程旨在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并具备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综合性人才以适应社会需要,这对计算机《网络安全》课程的教学产生了挑战。本文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课程的特点,分析传统《网络安全》课程教学上的一些不足,从教学方法和实验方法两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提出以任务驱动型教学方式,结对进行实验的教学方法。从实践结果来看,采用该教学方法后,学生对课程兴趣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都得到明显提升。下一步研究工作,将在结对编程的基础上,在课程后期增加对抗式课程设计内容,同时尝试引用翻转课堂,旨在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分析、实操和团队协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罗明宇,卢锡城,卢泽新,等. 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J]. 计算机科学,2000,27(10):63-65.

[2] 教育部.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1):14-15.

第2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网络成瘾 应对方式 人格 大学生

[作者简介]韩旭东(1979- ),男,山东青岛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应用心理学;李逸龙(1964- ),男,湖南长沙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工作部(处)处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应用心理学。(山东 青岛 266580)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83-02

当今,网络成瘾对青年大学生身心的危害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高校每年因各种原因而退学的大学生中,沉溺网络学生的比重过半,且因沉溺网络而严重影响学业乃至退学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加强网络时代大学生心理的有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当前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对网络成瘾症状以及其负面影响的描述,对网络成瘾大学生的人格及应对方式特点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而这种研究却正是深入了解网络成瘾大学生心理特点、更好地采取针对性的治疗和应对措施所必需的。

一、研究对象和方法

1.研究对象。2012年11~12月份,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504名大三学生为被试,采用网络版的心理测试软件,网上在线测试,回收有效问卷2137份,其中男生为1535人,女生为602人。

2.研究工具。(1)网络成瘾问卷:采用Young对网络成瘾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大学生实际及语言特点,经过修改编制而成,提出八个问题以判断其是否网络成瘾。如果被试对其中的五个题目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就可以初步判定为网络成瘾。经过问卷筛选以及学生辅导员的反馈意见,确定其中的78名学生为网络成瘾者,其中男生为66人,女生为12人。(2)应付方式问卷:该问卷是肖计划等人参考国外应付和防御方式的问卷内容以及有关“应付”的理论思想,结合我国的语言和行为特点编制而成。问卷包含6个分量表(解决问题、自责、求助、幻想、退避、合理化),每个分量表又由若干个条目组成。其中各因子条目的因素负荷值为0.35或以上,再测信度在0.62~0.72,说明该问卷在团体测验中的使用基本上是稳定和可靠的。(3)卡特尔16种个性因素问卷(简称16PF):该问卷包括16种独立的人格因素,这16种人格各自独立,每一种人格都能对被试某一方面的人格特征有清晰而独特的认识,同时,16种不同人格因素组合又可全面评价被试的整个人格。(4)统计分析:问卷数据采用SPSS15.0统计软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研究结果

1.网络成瘾学生与普通学生在应对方式上的总体差异。主要表现在“解决问题”“幻想”“合理化”因素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网络成瘾大学生在幻想、合理化因素上得分高于普通学生,而在解决问题因素上得分低于普通学生(见表1)。

这表明,网络成瘾学生在生活中,常以“幻想”“合理化”等消极不成熟的应对方式来应付困难和挫折,较少使用“解决问题”这类积极的应付方式,其情绪和行为往往缺乏稳定性。网络成瘾学生习惯于以幻想来代替现实,面对自己的各种行为,常常找各种理由加以辩解,使其行为合理化。

2.网络成瘾学生与普通学生在人格特质上的总体差异(见184页表2)。网络成瘾学生与普通学生在人格特质上的总体差异主要表现在稳定性、兴奋性、敢为性等方面,差异显著。网络成瘾的学生在稳定性因素上的得分低,表明他们易受环境支配而心神不定,通常不容易应付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挫折,不能够面对现实,而普通学生通常更能以沉着的态度应付现实中的各种问题。

3.不同性别网络成瘾大学生在人格特质及应对方式上的总体差异。网络成瘾学生性别上的不同,在应对方式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自责”因子上,差异显著。面对问题,网络成瘾的女生比男生更容易出现自责心态(见表3)。

在人格因素上,网络成瘾学生性别差异主要表现在忧虑性、紧张性等人格因素上,差异显著。男生在忧虑性方面得分低,表明男生通常有自信心和安全感,信任自己有应付问题的能力;而网络成瘾女生时有患得患失之感,缺乏与人接近的勇气。在紧张性方面,网络成瘾的女生通常缺乏耐心,心神不宁,难以保持内心的平静;而网络成瘾的男生则通常知足常乐,更能够保持内心的平衡(见表4)。

另外,在次级人格因素中,男女网络成瘾学生在心理健康因子上也表现出显著差异,男生比女生表现出更高的心理健康水平。当然,网络成瘾女生“自责”的应对方式以及更具忧虑性、紧张性的人格特质,可能是导致其出现心理健康程度低的原因。

三、讨论

1.网络成瘾学生与普通学生在应付方式以及人格特质上存在着广泛差异。第一,在应对方式因子上,网络成瘾的学生通常会采用“幻想”“合理化”等非成熟的方式应对现实,而普通学生更容易采用“解决问题”等成熟的应对方式去面对现实。另外在基本人格特质上,网络成瘾的学生稳定性差,但同时又表现出敢作敢为、兴奋性强等人格特质。第二,在网络成瘾学生不同性别的差异上,女生网络成瘾者通常更容易采用“自责”的应对方式,而在其他应对因子上的得分偏低,也表明网络成瘾女生应对方式的成熟度普遍不如男生。在人格特质因素上,男生网络成瘾者更具自信和安全感,而女生网络成瘾者表现出更高的忧虑性和紧张性。另外在次级人格因素上,网络成瘾女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更低。

2.网络成瘾与人格特征的因果关系不详细。从现在的研究来看,很多研究者都承认,网络成瘾与人格特征以及应对方式存在着相关,但是究竟是网络成瘾造就了某些大学生的人格特点和应对方式,还是具有某些人格特点和应对方式的大学生更容易上网成瘾,还缺乏实证的研究,这也是本文的不足之处,还需要做后续的跟踪研究。

3.大学生网络成瘾的危害。通过与网络成瘾学生的交流并分析他们的表现,不难发现网络成瘾学生在一定程度上都超出了普通学生心理健康标准的范围。网络成瘾大学生可以认识到上网无节制的危害性,但却很难控制自己的上网行为;过度满足于虚拟空间,而疏离于现实社会;情绪状态表现极端化,上网时过度兴奋,下网后持续低迷;网络成瘾大学生间接反映出不确定的人生目标、消极的自我评价等不良症状。作者认为,网络成瘾是一种心理疾病。网络成瘾大学生无论从行为、情感还是思想意识方面都超出了正常人群的一般尺度,而极有可能发展成为一种畸形的为追求而脱离现实世界的异常人群。

综上所述,网络成瘾有很深的内部动因,除了网络本身具有的易致瘾的特点外,大学生的性格特点、生活方式、性别差异等,都可能是网络成瘾的影响因素。因此,教师在指导大学生使用网络时,要做到扬长避短,合理指导。

[参考文献]

[1]李望舒.西安市大学生网络成瘾状况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J].中国学校卫生,2005(3).

[2]卫根泉.青年网络成瘾研究综述[J].甘肃成人政法教育学院学报,2005(2).

[3]肖计划,许秀峰.“应付方式问卷”效度与信度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4).

第3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防治“逻辑恐惧症”

由教育部组织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逻辑学教程》,成为目前权威性、方向性的逻辑教材。它反映我国逻辑学界改革传统逻辑,使逻辑学迅速走上“现代化”的强烈愿望。教材中大量引进了符号逻辑内容,形成了高度抽象化的符号体系画面,但由此逻辑学在大学生,尤其是文科大学生眼里就变得越发艰深,难以接受。冗长的符号公式、纯理论的机械演算,使他们在心理上对逻辑学产生了距离感、畏惧感,由此酿成了“逻辑恐惧症”。学生们认为逻辑学高深莫测,太抽象,太难学。进而产生“逻辑学有什么用”的疑问,觉得逻辑理论与现实缺少联系,对逻辑学的功用感到茫然。因此,大大削弱了学生学习逻辑的兴趣与信心:“逻辑恐惧症”造成了逻辑学习者的心理屏障,严重影响着逻辑学的普及与应用,所以必须防治“逻辑恐惧症”:如何防治“逻辑恐惧症”?主要是使逻辑学贴近现实,也就是同以自然语言为表现形式的普通逻辑思维实际密切联系。这是逻辑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其生命力之所在:大量事实说明社会大众,尤其是大学生,他们需要逻辑:改革幵放的新形势,要求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尤其是大学生们希望逻辑学课程能帮助他们形成正确而敏捷的思路,对当前社会事件和学习课题进行推理和论证,提高思维能力和表述能力。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质的学科,只有得到实际应用,才体现出它的社会价值,同时逻辑应用也是获取其生存价值的必要手段。应用性是逻辑学的永恒的价值主题,要体现这一主题,关键是防治“逻辑恐惧症”,而防治“逻辑恐惧症”的灵丹妙药应该是改变逻辑理论与自然语言、日常思维相脱节的偏向,重视逻辑学的语言取向,紧密联系表达普通思维的自然语言,开发逻辑学在以自然语言为现实表现的社会思维实际中的应用。必须重视思维的语言载体,方正逻辑学的价值取向,将逻辑理论、方法、技巧,积极地向普通思维实际应用领域转化,充分体现逻辑学应有的价值和地位,形成该学科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辨析逻辑学研究对象

逻辑学研究的传统对象是人的思维,它强调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但是,什么是思维?心理学说思维是自觉的心理活动;哲学说是理性认识活动;神经科学说是神经搭接。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总之,都不具有直接现实性。思维形式或结构是什么?有关专家指出它是大脑的神经网络按照特定的规律、以特殊的形式形成的,是神经元的复杂搭接形式。如此说,思维形式或结构是相当复杂的,这样一来,强调研究思维形式就给逻辑学蒙上了神秘的面纱,使学习者容易产生心理障碍。实际上逻辑研究的所谓“思维形式”如所有S是p”“如果P,那么q”等等,并不是神经搭接形式,而是语言表达形式,或者称之为以语言模式化的思维的表达形式。而逻辑学称之为“思维形式”或“思维的逻辑形式”,一味地回避语言形式。波兰着名逻辑学家卢卡西维茨说思维是一种心理现象,而心理现象是没有外延的,一个没有外延的对象的形式指的是什么呢?思维形式这个表达式是不精确的。”他还说:“逻辑与思维的关系并不比数学与思维的关系多。”数学未强调它研究对象是思维,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数学被学生们饶有兴致地学习着;而逻辑学偏偏声称研究思维,便使曾经被编人中学语文的逻辑知识短文为了“降低难度”而删除,逻辑课在大学文科课程中虽被保存着,但也被学生视为“艰深难学”,没有兴趣;我国逻辑学家李先焜教授说一般都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逻辑研究的对象是人的思维。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历史的观念,而且是一种不太科学的观念。逻辑研究的直接对象应该是语言。可以说,就其直接意义而言,逻辑研究的是语言。

语言可分为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自然语言是人们日常使用的语言;人工语言是人工构造的表意符号系统.又称符号语言3逻辑学研究的词项、命题、推理等逻辑形式都表述为人工语言,这种人工语言实质也是自然语言的抽象,行使的是自然语言的某种职能。传统逻辑中全称否定命题“所有S不是P”是语言形式.现代逻辑将其形式化为VX(SP⑴),这是人工语言公式,不是所谓的“思维形式”。传统逻辑中所谓“思维形式”包括“概念”、“判断”等,确切地说应是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所以现代逻辑教材中使用“词项”、“命题”或“陈述”等术语取代“概念”、“判断”。逻辑学研究的主体是推理形式,这种推理形式在传统逻辑中是用“S是P”、“s不是P”这类语句组成的。现代逻辑中则是用的人工语言形式化,即以一定的符号所表述的公式。这些公式表示的是符号与符号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表达的是客观的推理关系,具有客观必然性。可见,认为逻辑学直接研究的是语言符号,并不否认它是研究推理关系的科学,但是这与心理学的研究是有区别的,心理学研究思维形式,研究推理,因为思维推理本身是一种心理过程。心理学研究人们实际的推理心理过程,它是作为心理描述的科学。逻辑学研究符号表达的客观推理关系,不是描述心理过程。这是不能混淆的。这里、说逻辑学直接研究对象是语言符号、并不否认语言与思维的紧密联系。但是,逻辑学研究的符号公式不能直接称为思维形式。这里又需要将逻辑学与哲学认识论区别开来。哲学认识论直接研究思维,而逻辑学直接研究的是语言。当然,逻辑学最终要与哲学认识论相联系并受其指导。

说逻辑学研究语言,又要注意将逻辑学的研究与语言学的研究区别开来。尽管在西方存在着逻辑学与语言学逐渐融合的现象,但二者作为不同学科还是有区别的。李先焜先生指出:“逻辑学是一门规范性学科,语言学是一门描述性学科;逻辑学主要研究语言符号的定义方法和推理关系,语言学主要研究各种语句的表现形式;逻辑学主要研究语言的深层结构,语言学则比较重视语言的表层结构。”可见,同样以语言符号为研究对象,但逻辑学与语言学侧重点不同,方法不同,结果也不同。语言学着重于研究语形的形成,语义的情感意义;逻辑学着重研究语形的变形,语义的理性意义。

三、加强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结合

逻辑学研究语言又有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之分,像语言就是被研究的符号和语言,例如:各种命题形式、推理形式、逻辑规律的符号表达式;元语言就是用来讨论对象语言的语言,如关于各种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的定义,以及对各种推理规则的描述,使用的自然语言为元语言,我们的逻辑学教材中的兀语言具体说就是现代汉语。逻辑学研究的对象语言主要是人工语言(即符号语言),在逻辑学的研究及学习中,必须注重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紧密结合。逻辑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科学。逻辑学的研究与学习要解决这两方面问题,完成这两种任务都必须使人工语言紧密结合自然语言。其中,人工语言是工具,自然语言是基础。人工语言是直接研究领域,自然语言是应用领域,二者相辅相成。

首先,讨论、理解、掌握逻辑学的理论,必须将人工语言结合自然语言。逻辑学的对象语言是符号、公式等,是人工语言。对人工语言诠释、理解只有通过自然语言才能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命题形式是呆板的,推理演算是机械的,但自然语言是生动灵活的,自然语言表述的普通思维实际是具体形象的,逻辑学研究的人工语言(即符号语言〉与自然语言结合起来,逻辑学原理就有了血肉了。自然语言是活生生的,逻辑学的符号、公式等人工语言只不过是对自然语言的抽象。解释诸如命题式、推理式、逻辑规律表达式等,用确切而通俗的元语言——自然语言,将抽象的逻辑学原理、公式具体化、形象化,深人浅出,才能使学习者准确理解、尽快掌握逻辑学基本知识、基本原理。逻辑教学必须注重以生动引人的自然语言讲解逻辑概念、术语、原理、规律等,联系现实,举例引证,充分说明逻辑理论内容。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逻辑学的理论性任务。

其次,要解决逻辑学的实践性的任务也必须是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结合。我国逻辑学家彭漪涟教授曾在《趣味逻辑学》一书中指出逻辑学的生命在于联系实际,逻辑学的力量在于指导实践”。解决逻辑学联系实际、指导实践的关键是逻辑学紧密结合自然语言=自然语言是逻辑学最广阔的应用领域,也是其最诱人的价值取向。离开了生动活泼的自然语言现实,将使逻辑学趋于机械、繁琐、呆板,那么逻辑学就会被人讥为“催眠术”、“符号游戏”。

回顾逻辑史的经验很值得重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具有开创性贡献,因为它与自然语言紧密结合,研究论辩,适应社会需求,所以受到欢迎。古罗马逻辑主要讲授修辞中逻辑,为讲授锥辩术提供理论和方法的基础’所以社会影响很大,:在我国,先秦时期逻辑的研究也很有影响。{墨经》《无名》以及《白马论》等着作都是逻辑理论与自然语言结合的内容。这些都说明逻辑学源于当时社会语言现实,又眼务于社会语言现实,充分选择了积极、正确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逻辑学的应用意义与社会价值,显示了逻辑学旺盛的生命力。今天,逻辑学要生存、发展,同样要紧密结合自然语言,紧密联系思维实际,服务于现实需要,只有如此,才能重塑逻辑学的美好形象,发挥其工具作用,改变被冷落的困境。

语言表达思维,逻辑学中的符号语言表达式是以语言模式化的思维的表达形式。但是,现代逻辑的高度抽象化、形式化,往往脱离自然语言、思维实际。我国语言逻辑学家陈宗明教授曾经说现代人的思维是极其精密的,其语言表达也是丰富多彩的“形式逻辑的软弱无力是与它不重视自然语言的研究有关的……,它过度抽象,大大降低了使用价值。类似语言的表里问题,形式逻辑更是缺乏应有的关心。20世纪70年代,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迅速兴起,在国外已成为正式学科,许多学校开始了这种学科教学。这实际上是对高度形式化的逻辑学的辩证否定。要适应时代的要求、社会的需要,逻辑学研究及教学必须与自然语言紧密结合。让自然语言为逻辑学提供现实材料和新鲜课题。要以符号语言为工具,对自然语言内在意义、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揭举语言深层逻辑结构,解决自然语言中的逻辑问题。

第4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有三大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逻辑学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与日常思维、语言表达、推理论证等有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学科的门类越来越多,逻辑学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在高校教育尤其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逻辑学更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是面向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是逻辑学与法学知识的结合。法律逻辑学的课堂教学应该改变原有的固定模式,引入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使学生被动或主动地参与到课程的教与学的过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 是以学生为对象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按照教材的章节和顺序逐个内容讲解下去,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没有任何创新和扩展;在教学手段上基本上是一本教材、一个教案、一支粉笔,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和手段基本谈不上使用或者是没有条件使用。这种方法极大地限制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使原本就抽象、晦涩的逻辑学概念和原理更不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为此,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就应该在法律逻辑教学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本文由收集整理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律逻辑教学中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搞好法律逻辑教学呢?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来看,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等方法效果比较好,很受学生欢迎,下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利用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 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 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对典型事例的精辟分析,使学生对逻辑知识有更深刻认识和直接感受,避免空洞说教和乏味推理,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其运用 逻辑知识的能力,实现逻辑知识的迁移应用,尤其是列举一些缺乏逻辑知识或者巧妙运用逻辑知识的典型事例进行分析,不仅使学生对学习逻辑知识产生浓厚兴趣,而且在对这些典型事例的思考,分析中更加认识到学习逻辑学的重要性。如通过韩复渠演讲的典型事例让学生体味到逻辑就在我们生活中,违背逻辑规律、规则就会笑话百出;通过丁谓运用逻辑思维成功建造昭应宫的事例让学生明白逻辑离我们并不遥远,每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工作都离不开逻辑,我们就生活在逻辑的海洋之中,正确运用逻辑知识会使我们生活和工作效率非凡;通过对林肯为小阿姆斯特朗作无罪辩护的事例分析,使学生认识到判断的巨大威力,一个虚假的判断可以置人于死地,一个真实的判断可以洗却罪名;通过“屡战屡败”的事例分析,可以深刻学习语句与判断的联系与区别;通过列举上海七君子案件审、答、辩中的一些精彩片段,可让学生运用逻辑知识去思考、分析真实的法庭审理;可以通过罗文锦智辩茂隆皮箱案以分析类比推理的妙用。每个典型事例都可以将学生带到逻辑思维的草原上任其驰骋,让学生体味到逻辑的威力、魅力和精妙所在。

二、 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教学思路。作为教学方法是指基本方法,而非具体方法,贯彻到各种具体方法中,使教学具有启发性。作为教学思路,强调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启发式教学方法,这是由这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将学习目的寓于课堂教学之中,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通过设疑,激发学生认识上的矛盾,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引发学生的想象力,促进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并转化为学生自身的认识。为使整个教学过程有启发性, 要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针对大学生思维的活跃性、跳跃性有余而逻辑性不足的特点,结合各章节教学内容的进度,融入课堂,提出讨论话题,让学生在课后准备。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充分发挥民主,各抒己见,教师一方面参与讨论,引导学生不偏题,同时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进行总结发言,提出观点和结论。这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培养其搜集资料、整理资料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也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第5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皮尔士(1839~1914)的一生显示为“一位美国人的悲剧”,但他却是美国思想界迄今产生的最具独创性又最为多才多艺的一位“巨人”,波普尔曾形容他为“所有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普特南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而更多的学者则将其视为“美国的亚里士多德”。他独创性的研究涉及极为广博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由他所最早创立的实用主义是美国本土最为典型的哲学理论,他的实用主义被视为一种广义实证主义,当代分析哲学的诸多要义均体现于其中,其学说中所包含的“可错论”“科学探究共同体”“反基础主义(反笛卡儿主义)”“批判常识论”等,即使在今天依然是哲学领域的显学;今天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与皮尔士之后詹姆士、席勒、杜威、罗蒂等人所宣扬的实用主义相比,皮尔士本人的“有限实用主义”更具有学术价值。在指号学方面,皮尔士也被许多人视为“现代指号学之父”,他独立于语言学家索绪尔所创立的指号学,在今天指号学研究当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包括“符号—索引—像标(Symbol-Index-Icon)”的指号三分法、对于“类型与殊例(Type/Token)”的区分,等等。皮尔士还独立于胡塞尔创立了自己独特的现象学理论。此外,他还是“研究经济论(the economy of research)”“术语伦理学(the ethics of terminology)”等理论的最早提出者。但与所有这些相连且更为皮尔士本人所看重的,却是他的逻辑学研究。 

绝不亚于金岳霖对于逻辑学的钟爱程度,皮尔士一生致力于逻辑学研究,是一位终生不渝的逻辑学者,他声称自己所有其他研究都是为了逻辑学。他追随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将所有科学奠基于逻辑学之上,并基于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平庸逻辑”的批判,试图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学。他对于逻辑史特别是经院逻辑有着专门和深入的研究,并在逻辑思想的诸多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独创性见解,被认为是把作为研究学科的逻辑学引入美国的人,是现代逻辑的奠基人之一。他区分了逻辑特征的运算和算术运算,独立于耶芳斯,在逻辑代数中引入了相容意义下的逻辑加。他把“推断”“包含于”“蕴涵”等观念引入了符号逻辑之中,将逻辑代数与关系逻辑紧密结合起来,使得关系逻辑更具有精致性和可演算性。他不仅明确表述了实质蕴涵,而且较早引入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还将它们作为命题演算的判定程序。他指明了化归命题公式为合取范式和析取范式的一般程序,并运用了前束范式等方法。在弗雷格《概念语言》仅仅六年后,他独立地发明了完整现代意义上的量词和约束变元概念,较早区分了一阶逻辑和二阶逻辑,陈述了对于等词的现代二阶定义。他所发明的一套精致代数形式的逻辑记法,影响了后来成为标准记法的皮阿诺—罗素记法,并主要被施罗德、策梅罗、洛文海、斯寇伦等人所采用和推广,成为知名的皮尔士—施罗德记法。他最早区分了代数记法和图表记法,并同时以两种记法形式表现出了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他基于对欧拉图和文恩图的改进所创立的存在图等图表系统,在逻辑图表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直接在认知科学领域引起了多形态推理或可视化推理的研究倾向。早于美国逻辑学家谢弗30多年,他以单一逻辑联结词即皮尔士箭头构造出了命题演算系统。他还较早表述了模态逻辑、三值逻辑、模糊逻辑等思想,如此等等。 

作为一位有着终身逻辑追求与广阔研究视野的著名逻辑学家和逻辑史专家,皮尔士对于逻辑学观念有着自己独特的、发人深省的认识。本文基于皮尔士的某些思想片段,试图对于张建军教授的“逻先生”之论做出某种侧面回应,并从以下四个方面初步诠释逻辑学之精神。 

 

一、学院逻辑vs日常逻辑 

 

使用论证与研究论证是不一样的。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就运用论证来支持他的哲学观点;但到其弟子芝诺那里,才开始意识到并反思论证规则。另一方面,我们还常常注意到,某些人不懂得逻辑学,照样可在许多情况下进行正确推理而不违反逻辑。 

对于这种现象,皮尔士给以了特意关注。他在开始逻辑学研究之初就提出了逻辑学对象的限定问题。皮尔士指出,现实中我们处理问题时,总会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下,我们求助于那“可以控制的”思想;另一种情形下,我们受“不能控制的”认知活动所驱使。后一种认知活动是潜意识的,不受我们批评,或者说对其进行批评是毫无意义的,它们是“不可错的”,根本用不着科学论证。皮尔士借用中世纪经院学者的术语“logica utens”来表示这种过程,其中的拉丁词“utens”由“uti”演化而来,意为“用处(use)”;因此,“logica utens”可译为“日常(常识)逻辑”或“本能(直觉)逻辑”,大致相应于某些西方逻辑文献中的实践逻辑①。而前一种思想活动主要是一种证明或论证的有意识的、自控的精神过程,可受到逻辑批评。皮尔士借用中世纪经院学者的术语“logica docens”来表示这种过程,其中拉丁词“docens”即英语中的“docent”,字面意思为“教师、讲师”;因此“logica docens”可译为“学院逻辑”,大致相应于西方逻辑文献中的理论逻辑。在皮尔士逻辑研究中,学院逻辑是指这样一种逻辑,即科学研究中的自觉的理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逻辑科学的理论。而日常逻辑广泛地指那些未受专门教育者的各种自发的(未作思考的)做决定(decision-making)的方法,即“习惯”“本能”等,还指那种未受逻辑学教育时我们每个人所具有的关于什么是好的推理的一般理论,即本能的推理理论。在皮尔士看来,推理(reasoning)和思想(thought)本质上是同一过程,逻辑学所研究的对象即推理过程,必须是我们所理性地意识到的“我们自己的思想”,换句话说,它必定能在人们头脑中转变为相应的精神图像。根据这种认识,任何一种逻辑推理,它都可因为被人们所自觉意识到而以适当的逻辑图表所表现。而皮尔士所发明的存在图表,那只是我们心灵(the Mind)的一种粗略的和概括的图表。由此出发,皮尔士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存在图表系统的对象,正是也只是学院逻辑的对象。 

我们认为,逻辑学研究并非既包括有意识过程又包括无意识过程,逻辑学对于生活,并非是万能的或绝对必不可少的,它仅仅涉及那专属我们自觉意识之内的可批判性思想;在没有逻辑学之前,在逻辑学未触及到的地方,同样存在着认知活动,在那里,逻辑学没有或不必发生作用。正如皮尔士所说“数学凭借其自发形成的日常逻辑进行推理,而根本不需要求助于学院逻辑”②,数学推理只有在成为有意识的自觉过程之后,才会进而成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因此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许多数学家很可能会是推理专家却不会是逻辑学家。同时,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应该知道,在无意识的、自发的过程之中,逻辑学不必介入,也不会发生作用。这种表现于逻辑学对象上的区分性和限定性,是我们诠释“逻辑学精神”时,首先应该明确的。 

 

二、分析vs演算 

 

19世纪是现代逻辑诞生的重要时期。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主的传统逻辑在近代以来不断遭受怀疑和改进,在此情况下,不同逻辑学家的逻辑理论都反映着他们各自对于逻辑学本质与目的的崭新认识。而当时对于逻辑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路线:一是布尔学派的逻辑代数传统,他们试图将代数拓展至逻辑学;二是弗雷格的逻辑主义方案,他们试图以经过重新构造的逻辑学为基础推导出整个数学。有意思的是,处于这两种路线中的人一般都身兼数学家和逻辑学家,他们或者将逻辑学称为代数学(algebra),或者将逻辑学称为数理逻辑(mathematical logic),在他们眼中,数学与逻辑学在很多时候是一种重叠的工作。当时许多逻辑学家所研究的逻辑通常都带有特别浓重的数学色彩,尤其是逻辑主义方案,他们将逻辑研究作为数学研究的一部分,将为数学奠基作为了最终目的。 

皮尔士将自己主要看作是一位逻辑学家,早期也曾处于逻辑代数传统之内,但他对于逻辑学的本性最终还是保持着清醒的认识。1879年秋,皮尔士在手稿中写道:“逻辑代数有两种目的,即:(1)数学目的,解决问题,从给定前提发现所要得出的结论,(2)逻辑目的,分析推理并明确显示出它们的有效性依赖于什么。而在我看来,后者是首先需要达到的一个目的。”③ 

在皮尔士看来,布尔和施罗德对于符号逻辑的看法,多数仍然是数学的。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古老学科,它不是代数(algebra),也不是演算(calculus)。逻辑学有助于数学证明的发现,但并不关心结果的检验。皮尔士多次清楚地阐述了自己对于逻辑学和数学这种不同观念的认识:“[与对于数学家相比,对于逻辑学家④来说]逻辑代数所要设定的不同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数学家问这种代数作为演算具有什么价值。它能被用来解开一个复杂问题吗?它会一举产生出远程推论吗?逻辑学家却不希望这种代数具有如此特征。相反,对他来说,这种代数把推理分解成更大数目的明晰逻辑步骤,这一点将构成对于另一种更为迅速达到结论的代数的一种优越性。他要求这种代数把一推理分解成最基本的步骤。因而,逻辑代数中那种对于这两类研究者一方是优点的东西,在另一方研究者看来却是一个缺点。一位是研究关于推出结论的科学(the science of drawing conclusions),另一位是研究那种得出必然结论的科学(the science which draws necessary conclusions)。”⑤ 

“数学家希望得出结论,而他对于过程的兴趣只是为达到同样结论的一种手段。逻辑学家不关注结论可能是什么;他渴望理解结论所得以达到的过程的本质。数学家寻求最快速和最便捷的安全方法;逻辑学家则希望使这一过程中的每一最小步骤得以清楚地凸显出来,以便于它的本质能得到理解。”⑥[也就是说,数学家是在实践(practise)推理(特别是演绎推理),而逻辑学家则是在研究(study)推理] 

“如果我被要求说出逻辑学家和数学家之间在思维特性上的区分,我会说,后者总是寻求解决难题,而前者则忙于分析推理以便看到它们的要素究竟是什么。数学家经常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他不能明确指出他的前提真正是什么,也不能明确说出其证明的难点在于何处,然而他却提出和创造了强有力的方法。”⑦ 

正是从这种对于逻辑学目的的终极关怀和深刻认识出发,皮尔士认为,构造逻辑符号系统的目的“仅仅且只是逻辑理论的研究,根本不是要建构一个辅助推理的演算”。前者和后者“两目的在根本上是不相容的,因为为逻辑研究而设计的系统应该是尽可能分析的(analytical),把推理分为尽可能多的步骤,将它们均展示于尽可能最一般的范畴之下;而演算⑧,恰恰相反,应该旨在尽可能地化简步骤的数目,运用特别的符号以使它们适应于特种推理”⑨。逻辑学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学科之一,它的真正功用正在于其分析性特征,正如皮尔士指出:“知晓我们的所思所想,掌握住我们自身的意谓,将为伟大和重要的思想构筑起坚固的基础。”⑩他在同一位逻辑学家的通信中曾特意指出:“在逻辑学方面,我研究逻辑代数的动机一直是,渴望精确揭示出一般推理及其主要类型的本质要素是什么。要构造一种强有力的演算,那一直都不是我所关注的。”11在其他一些地方皮尔士也指出:逻辑学不是方法的艺术,而是分析方法的科学,是形成关于推理结论与前提之间关系的理论12。 

          基于上述认识,皮尔士在逻辑学研究中,并不刻意构造工具性的逻辑演算,而更多地是重视逻辑分析,重视对于论证、命题以及演绎本身的逻辑分析。将图表系统与代数系统相比较,皮尔士感到,存在图更适合于逻辑学目的本身。在他看来,存在图系统比起逻辑代数能更好地实现逻辑理论研究的目的本身;因为存在图作为图表系统正是要以可视化的表现方式来尽可能地突现出各种逻辑关系。 

我们认为,逻辑学包括现代逻辑同数学有着紧密联系,甚至可以说是,数学对于现代逻辑的诞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现代逻辑对于严格性的追求同数学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数学对于逻辑学的作用,正如数学对于众多其它科学的作用一样,我们可以像使用“数理经济”一样去运用“数理逻辑”一词,然而逻辑学却并不能因此就成为了数学。逻辑学与数学,虽然二者都关注于推理,但后者重视推理结论,而前者重视推理过程、推理分析。惟有“分析”而非“演算”,才能体现出逻辑学之精神。 

 

三、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 

笛卡尔的如下思想曾在逻辑史上发生了重要影响。他指出,观念的确定性有两个等级,即清楚性与清晰性。清楚(clarity)与模糊(obscuri,ty)相对,清晰(distinctness)与混乱(confusion)相对。清晰是比清楚更严格的概念,一个观念可以是清楚的,而不是清晰的,但一个清晰的观念永远是清楚的。笛卡尔说:“当知觉出现并为心灵所注意到时,我称它为‘清楚的’……如果一知觉不但是清楚的,而且还与其他一切知觉截然分开,以致它自身中只包含清楚的东西,我称这一观念是清晰的。”笛卡尔声称把清楚清晰的观念从模糊混乱的观念中区分开来是一件费力的工作。他强调观念的清楚明白性,但他始终认为观念的明晰只来自于心灵的自我反省(内省);事实上,这种观点也反映在逻辑史上著名的教科书《波尔·罗亚尔逻辑》那里,这本教科书的作者极力强调观念本身的自明性,而把演绎作为第二重要的东西。后来,莱布尼兹采用了清楚的和清晰的概念之间的区分,并把后一品质描述为对包含在定义中的每一事物的清楚理解;从那以后近两个世纪的逻辑教科书都模仿了他的用语。 

但由于这个标准依赖于理智能力,于是人们往往批评它未能真正解决人类知识的有效性问题,因为它只是简单地宣布真理对于人类心灵是自明的。皮尔士在“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一文中,大量批评了这种关于清楚性和清晰性的学说,称其为“逻辑饰物”,并提出:现在正是一个好时候,把古玩转移至好奇心之抽屉,而将适合于我们现代使用的某种更好的东西戴于我们身上13。皮尔士所提出的这种更好的东西即是他所谓的关于概念意义的实用主义原理。他指出,这种理论是达到观念理解明确性的更高标准,即第三等级标准,基于此标准所形成的明晰观念,是各种富有成效的逻辑推理赖以进行的基础14。 

在另一方面,皮尔士认为,观念的明晰性需要逻辑才能达到。“我们有权要求逻辑学给予我们的第一课就是,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而且它是最重要的一课,它只会被那些缺少它的人所藐视。”15皮尔士一再指出,他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使人们的思想、概念明晰的逻辑技巧和方法,所谓逻辑学,就是关于“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的理论。 

很自然地,皮尔士事实上往往将实用主义原理与逻辑学原理等同了起来16。皮尔士企图使实用主义成为一种科学逻辑或科学方法论,通过各种逻辑推理,用来分析语词、概念、思想或符号的意义,使其能成为人们确定信念、采取行动以达到目的的工具。因此怎样借助于各种逻辑推理确定信念以及为了确定信念而澄明概念、思想的意义问题就成了他的实用主义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皮尔士那里,实用主义或逻辑学对于思想主要具有两种功能:第一,它应从我们身上迅速驱逐去所有本质上不清楚的观念;第二,它应支持而且帮助我们产生本质上明晰的观念17。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其指号学角度给以廓清: 

这里令s(x,y)=z意思是,指号(Sign)x,相对于解释项(Interpretant)y,指称对象(Object)z。以下就刻画出了皮尔士指号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即在形成一给定指号的意义的解释项序列中,不存在“最终的指号”。 

 

如果s(x,y)=z,则总是,存在y′≠ y,s (y, y′) = z ;存在yy′′≠ y′,s (y′, y′′) = z ;…… 

也就是说,被一指号指称的对象是由解释项连续体(continua)中的指号的不断发展(也即是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推理过程)而逐渐显现出来的18。根据这种思想,皮尔士著名的实用主义准则或逻辑学原理其实就是,为了“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为了克服语言或概念上的混乱而把某种(对于人们不太清晰的)指号(如观念“一物体是硬的”)逐步翻译成(或说,推理出)更清晰指号(如效果“不会被大多物质所刮破”等等)的一种方法。 

笔者认为,逻辑学正如一副绝妙的眼镜,戴上它,你可以提高视力,没有它,你可能仍旧可以寻找到路。然而,戴上它,你的心灵(头脑)却可以远比现在清楚,而且将远比现在作用迅速。逻辑学的主要功用就在于教会我们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 

 

四、逻辑学与批判 

 

实际上,除了以上对象限定性、分析性特征、明晰化功用等观点之外,皮尔士对于逻辑学本性还有着更为一般的认识,即逻辑学精神的另一层涵义:批判精神。 

在指号学研究中,皮尔士将指号学分为“理论语法”“批判学”和“理论修辞”三部分,而其中的批判学即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逻辑学19。他说:“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学是对于论证的批判,是判定论证为好还是坏。”20在为《哲学与心理学辞典》所撰写的“逻辑学”条目中,皮尔士这样写道:“逻辑学这门科学,至今仍未完成对其第一原理的争论阶段,虽然可能就要完成了。对于它,人们已经给出了近百种定义。然而,通常都认为,它的中心问题是对论证进行归类,以便那些所有坏的论证被归为一类,而那些好的论证被归为另一类,同时这些划分要通过可辨识的标志进行界定,即使可能不知道论证为好还是为坏。此外,逻辑学还要通过可辨识标志将好的论证划分为具有不同程度有效性的论证,而且要提供用以评估论证强度的手段。”21这就进一步指明了逻辑学的批判性内涵。 

综而论之,我们可以说,逻辑学就是批判学。首先,批判的预设是作为逻辑学对象的推理(思想)的可错性,批判本身就表明了对象的不安全性。其次,批判的过程,不同于演算的过程,它是分析的过程。再次,批判的基础是要厘清观念,只有先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才能更好地进行批判。最后,批判在最终意义上就是区分推理的正确和错误、辨别逻辑上的真和假。而因此,逻辑学精神就是要培养人对其思想、认识的批判精神。 

展开来看,批判精神作为任何科学研究(即所谓“赛先生”)的必备素质之一,它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或进化)也有着深刻的积极影响。因为一般认为,现代民主制度(即所谓“德先生”)的实现基础之一,就是让每个享有民主权利之人都具有以逻辑批判精神为实质的思想辨别力。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逻辑批判力是民主体制下的公民主体资格之一,而逻辑学教育正是当前民主化进程中的一种基本素养拓展训练。 

不妨套用经济学家的一句话“对经济学精神的思考和遵循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方式”22,我们也可以说“对逻辑学精神的思考和遵循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方式”,而这种精神方式在当前社会最为必需。 

 

注释: 

 

①《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主编,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将“logica utens”词条翻译为“非形式逻辑”,笔者不赞同这种译法。 

②CP1. 417. (此处我们沿用皮尔士文献的通常记法,指Peirce, Charles Sanders: Collected Papers of C. S. Peirce, vol. 1-6 ed. Charles Hartshorne and Paul Weiss, v. 7-8 ed. Arthur Burks, Cambridge: Harvard, 1931-58第4卷第239节。以下凡引用此文献均为照此格式缩写。) 

③Peirce,Charles Sanders: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V 1879-1884, 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 Indiana, 1989, p. 21. 

④在此,皮尔士将R. Dedekind作为数学家典型,而将自己视为逻辑学家典型。 

⑤CP4.239. 

⑥转引自Ketner, Kenneth Laine: Elements of Logic: An Introduction to Peirce's Existential Graphs, Arisbe Associates, 1996, p. 24. 

⑦Peirce,Charles Sanders: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V 1879-1884,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 Indiana, 1989, p. 510. 

⑧应当指出,当代逻辑文献中“演算”一词常常被认为与“(符号)逻辑”同义。而皮尔士这里对于“演算”一词的使用,只是“计算特定问题的工具”的意思。 

⑨Peirce, Charles Sanders: “symbolic logic”条目,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edited by James Mark Baidwin,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25. 

⑩CP5. 393. 

{11}CP8. 316. 

{12}Peirce,Charles Sanders: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V 1879-1884, 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 Indiana, 1989, p. 510. 

{13}CP5. 392. 

{14}CP3. 457. 

{15}CP5. 393. 

{16}皮尔士实用主义同逻辑学的紧密而深刻的联系,正是皮尔士版本的实用主义同其他如詹姆士等人版本的实用主义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17}CP5. 206. 

{18}Sweet, Albert M.: The Pragmatics and Semiotics of Standard Language,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12-20. 

{19}皮尔士常常将广义的逻辑学等同于指号学,他指出,对于我们通常所谓的逻辑学,称为批判学要更为恰当。本文主要是在皮尔士狭义的逻辑学语境下进行论述。 

{20}CP5. 108.在皮尔士看来,逻辑学同伦理学、美学一起作为规范科学,它可以根据合目的性程度(是否达到了理想性目标)来评价好与坏。逻辑学是关于有意行为的科学,推理者要对推理的正确性负责,所以逻辑学上的好和坏只是道德上好和坏的一种特例。 

第6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一、法律逻辑学课程的重要性

法律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的思维形式之逻辑结构与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乃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不同于部门法学或理论法学,其教学方法也有别于法学一般课程教学。探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既有助于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掌握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充分的逻辑学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学生时,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维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和规律,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1]。法律逻辑学这一注重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教学的学科能够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学,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学内涵,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大的后盾。

(二)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和思维的严密性

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包括法律文书、学术论文、著作等。如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写起诉书,参与现场法庭辩论;审判员要参与审判活动,理解辩论双方的陈词和话语要义,制作判决书等;律师要撰写辩护书、当庭辩驳、询问证人等。将来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在口头表达和论证过程中必须做到严密、准确,以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辩、识别谬论和驳斥诡辩的能力[2]

合乎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乃是法律思维方式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与保证。“理性法律论证概念的说明是要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形式加以阐述来进行的,论证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且必须采用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3]。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活动时,通常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以及驳斥别人的观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通过事实性的根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在立法主张、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或法律学说理解中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别人语言中或者论证过程中的错误,甚至能够拆穿别人的诡辩,有效地进行反驳。

(四)法律逻辑学能为学生提供实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方法,用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逻辑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提高人们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这对法律工作的开展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犯罪分子为了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有时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销毁犯罪证据,说谎等,因此,侦破工作就比较困难。我们必须在占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假设、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明等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能够为这些工作提供武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准确地完成侦破工作。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技能性得不到发挥

一般高校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分为2学分,课时量在32课时左右。法律逻辑学的内容较为抽象,许多知识都是抽象化的符号和公式,在讲解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多时间让学生的思维实现由实质到形式的转化。所以,受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讲解逻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课堂练习的时间较少,许多学生课堂上理解了基础理论知识,但印象很浅,时隔一星期就忘记,案例教学无法得以展开。逻辑学课程是传授方法的学科,学是为了用,而现实中因受课时的限制、练习的缺乏,学生往往无法实现学以致用,理论的掌握不能成为技能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知行脱节。

(二)轻视其涉法领域的特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首先是一门逻辑学,另外它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目前,逻辑学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逻辑学的知识,而轻视它与法学的结合,应用于司法活动过程的知识。法律逻辑的教学模式一般是先讲解形式逻辑的基础知识,而后在此基础上与法学知识相结合,阐述涉法思维活动中的特殊思维形式和规则。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逻辑的教学已经耗费了较多课时,导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维的讲解只能草率一些,如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等。“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应围绕法律思维方式有的放矢,选取与法律人实际思维密切相关的逻辑内容,结合办案思维与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汇集法律逻辑内容”[4]。但现有情况是教师在讲解基础逻辑知识时,没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维领域中的运用。从整体来看,该课程丧失了其涉法思维的特色。

(三)有脱离经验生活的取向

法律逻辑学更多地关注形式上的、符号化的知识无可厚非,这是本学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础。但是过于强调形而上学的思辨也难以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学应用的目标。人们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径,一般而言是为了解决双方或多方无法解决的问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单纯形式上的思辨无法达到相应目的,解决现实纠纷。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比较重视知识的灌输、形式的推演和论证辩驳,却较少地与司法实践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结合。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思路

(一)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逻辑学的重要作用,培养并保持学生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它所教授的知识在法学专业学习和实践的全过程都具有重要价值。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等,对具有最强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归纳推理和侦查逻辑等对侦查人员办案的法律思维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规范命题和法律论辩逻辑等对庭审中双方辩论的进行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从最具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在学生就业时,我国许多地方在公务员考试时,各用人单位的初次能力测试中都有许多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的考题。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明确这门学科的重要性,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深入浅出地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广泛搜集与法律逻辑学相关的案例,运用到教学当中,加强课堂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结合。无论是课堂的导入还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和艺术,防止枯燥无味的符号化信息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一般原理的同时,注重涉法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完成逻辑学一般原理的教学,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都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在讲解逻辑学一般原理时,既要将知识讲解透彻,也要有相应的配套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其次,要特别重视法律逻辑学有思维的训练。“一方面,法律逻辑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5]。简言之,既要学习逻辑学的一般知识,也要学习其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形式和规律的逻辑理论,使逻辑学知识与法律能够完美结合,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方法。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学科与现实联系十分紧密,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每一步都要面对和解决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纠纷,这些既需要法律从业者具有丰富的逻辑学知识和超强的思辨能力,同时也需要法律从业者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具备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逻辑的课堂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法律论辩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倚仗逻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和逻辑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经验作为支撑。因此,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搞社会调查,参与侦破工作的分析过程,旁听法院庭审等,让学生在获取间接经验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取直接经验。

第7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逻辑学的开端

由于逻辑学以“绝对”为研究对象,作为逻辑学的开端,它就应当是一个绝对的存在,而不是一个相对的存在者,因此,逻辑学的开端具有绝对性,或者说,绝对是逻辑学开端的形式,也由此说明逻辑学的开端不依赖于任何别的条件而存在。“纯存在或纯有之所以当成逻辑学的开端,是因为纯有既是纯思,又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进一步规定的东西。”(《小逻辑》,189页)可见,逻辑学的开端必须以自身为条件,亦即作为逻辑学的开端不能依赖任何别的条件,否则就不能作为逻辑学的开端。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是其他存在到定在存在的条件,而它自身只能以自身为条件,这是因为逻辑学是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由此之故,逻辑学的开端具有无条件性。

既然逻辑学的开端是对“绝对”的最先言说,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如果我们宣称存在或有是绝对的一个谓词,则我们就得到绝对的第一界说,即:‘绝对就是有,。这就是纯全(在思想中)最先提出的界说,最抽象也最空疏。”(《小逻辑》,189-190页)那么,逻辑学的开端就是潜在的“绝对”,亦即没有完全展开的“绝对”。这一“绝对”的存在形式,是“绝对”存在最贫乏、最抽象的形式。可见,逻辑学的开端具有潜在性,是潜在的“绝对”。

最后,逻辑学的开端具有发展性,即,可由开端自身抽演出更丰富、更具体的“绝对”形式。“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是去指谓。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彼此互相对立的。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过渡到对方。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向外的设定,因而是潜在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人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小逻辑》,187页)

总之,逻辑学的开端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潜在性、发展性。黑格尔把逻辑学开端的这种无条件限定的、潜在的,且能自身发展为更丰富、更具体的绝对的“绝对”形式,称之为纯存在或纯有。

二、逻辑学开端的演绎:从纯存在到定在

黑格尔以纯有作为逻辑学的开端,并从纯有逐渐推演出逻辑学的各个范畴,他在开端的演绎中’首先从纯有出发,推演出无的范畴,再由有无的统一推演出变易,经变易演绎出绝对的另一形式:定在。但是,由于黑格尔没有对无进行内在的区分,变易也是单一、抽象的变易,缺乏内在的区分,使变易到定在的过渡显得牵强。

下文将结合黑格尔从纯有到无的演绎,在对无进行内在的区分、并揭示变易的不同形式中,分析从纯有到定在的具体过程。

(一)从纯有到无的演绎

黑格尔在从纯有到无的演绎过程中,合乎逻辑地分析出无的范畴。纯存在或纯有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是最抽象、最贫乏的绝对形式,它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性,即无规定性,以此过渡到无。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这种纯有是纯粹的抽象,因此是绝对的否定。这种否定,直接地说来,也就是无。”(《小逻辑》,192页)从纯存在或纯有合乎逻辑地抽演出“绝对”的第二个界说绝对”是无,此“无”是指纯存在的抽象的无规定性。由于无规定性没有对“绝对”作任何具体的界说,此“无”与“纯有”同样是最抽象、最贫乏的对“绝对”的一个称谓,因此,此“无”没有任何具体、充实的内容,即可称之为“纯无”。

“纯无”与“纯有”一样,只是表面的称谓不同罢了,它们表述的是“绝对”的直接性,它们仍在“绝对”内部对“绝对”进行言说,它们还没有向外开展,向对方进行过渡。如果“绝对”需要重新获得充实,就须向外设定,向对方过渡并开展。

在黑格尔对逻辑学开端进行的分析中,从纯有到无的演绎是合乎内在逻辑的,但从纯有到无直接过渡到变易,则缺乏内在的连续性。为了使无能够内在地过渡到变易,必须对无进行内在的分析。

(二)无的演泽:纯无——定无——变易

绝对向对方过渡,也就是自身首先遭受到现实的具体的否定。纯无因其是抽象的否定,仍是对绝对的界说;当其过渡到对方,对存在自身作外在的否定时,绝对就实现了自身的第一次展开,纯无就展开为定无。

定无不再是抽象的否定:即无规定性,而是具有具体的规定性的否定,具有这种具体规定性的否定就是定无,或者,定无是有具体限定的无。定无事实上是在纯无之内,纯无是无任何规定性的无。在纯无之内包含有一切的规定性,纯无的无规定性只是没有对其内在的规定性作具体的区分而已。纯无要走向定无,首先须进行内在的区分,产生诸多规定性,定无则是对诸多规定性中的部分规定性进行否定,定无所否定的具体规定性就在纯无的诸多规定性之内。纯无是混沌未分的状态,而定无则是对纯无所包含的一切规定性作出了具体的区分,并进行特定的否定,可见定无在无之内。然而,定无使混沌未分的纯无分裂出具体的规定,并作出特定的否定,从而使纯无走向它者:定无。

例如:对于牛顿力学,在当时被认为适用于解释任何的物理现象,这时牛顿力学的应用范围无任何规定性,这种无任何限定应用范围的现象犹如“纯无”。随着物理学、人的实践范围和科学实验的进一步深化,人们发现了宇观高速和微观的物理世界,而牛顿力学却无法解释这些现象,不能被应用到这些领域,也就是说,牛顿力学在这些领域遭到否定,这一否定是具体的否定,与前面无规定性的否定截然不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具体的否定(定无)仍在原初的无任何规定性(纯无)的应用范围之内,这一具体的否定是对其无规定性范围进行区分后,不能应用于宇观和微观世界而作出特定否定形成的。总之,牛顿力学本身正如纯有,对它的应用范围的无规定,如纯无,当其不适用于一定的范围而遭到否定时,犹如定无。

“纯无”到“定无”是人类思想进程的一种普遍现象,哲学发展亦体现了这一思维历程。在康德之前,人类对自己的知性范围不经审査,而将其应用于超验的对象(物自体、灵魂、上帝),这是人类知性不加审查的无限定的“纯无”。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就是寻找人类知性的认识界限,康德认为知性无能力认识超验对象,亦即对人的知性认识能力进行划界,此即对人的知性能力的具体否定’知性不能应用于超验对象,这就是知性的“定无”。

“纯无”是无规定性、无差别的无,它是绝对的同一。由于纯无是绝对的同一,在它之内包含各种具体规定的无和具体差异的无,这是纯无可以过渡到定无的前提条件,亦即定无本身亦在纯无之内,属于纯无自身走向它的对方,即定无。定无是具体的、更加丰富的纯无。由纯无到定无显示了无的不同形态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变易”。

从逻辑学演绎的过程看,变易又有如下两种情况:其一是存在自身抽演出对方的变易,其二是由对方回复到存在自身的变易。前者就是由肯定走向否定的变易,可称之为否定的变易,后者则是由否定回复到存在自身的变易,可称之为否定之否定的变易。否定的变易发生在思想的直接性向思想的反思性或间接性的过渡,否定之否定的变易发生在思想的反思性或间接性向思想返回到自身的过渡。否定的变易发生在思想的自在或潜在的概念学说向思想自为存在的概念学说的过渡,否定之否定的变易发生在思想自为存在的概念学说向思想自在自为的概念学说的过渡。

(三)变易的演绎:形式的变易―内容的变易一完全的变易

变易是纯无与定无的统一,是纯无和定无二者的真理。虽然纯无和定无表达的具体内容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纯无无任何规定性,但却包含了一切的规定性在内;而定无则有具体的规定性,它是从纯无的一切规定性之内抽绎出的部分规定性。虽然他们二者之间具有以上不同,但两者都是无,从这一点看来,它们又是统一的,因此,它们的统一就在其自身之内,从它们自身就可以分析出它们的统一:变易。此变易是无的内在的变化,由无规定性的无变为包含具体规定性的定无,然而,此变易仍在无的范围内进行。

从变易自身来看,变易实具有三种形态的变易:一是形式上的变易,如有无之变,从纯有到纯无,在形式上是向它者开展的变易,而内容本质上则是相同的变易,无规定性的纯有本身即可抽演出纯无。二是内容上的变易,如从纯无到定无,从形式上是在无的内在之变,而内容和本质上,则是向它者开展的变易。三是完全的变易,从纯有经纯无,再到定无,定无对纯有而言则是完全的向它者的开展变易,即定无不仅在形式上,亦在内容上是纯有向它者的开展的变易。但是,逻辑学是绝对实现自身的过程,即,由绝对的潜在形式逐渐抽演出自身的丰富性、多样性、复杂性和具体性的过程。因此,逻辑学上下范畴之间的变易只能是形式上的变易或内容上的变易,而不能是完全上的变易。完全上的变易只能发生在相隔的范畴之间,而不能发生在相邻范畴之间,因为逻辑学相邻范畴之间是一个向另一个的分析推演的过程。

在逻辑学推演过程中,首先发生的是形式上的变易,如:有无之间的变易;其次发生的是内容上的变易,如:纯无和定无之间的变易;最后由形式上的变易和内容上的变易积累,导致相隔范畴之间出现完全的变易,如:纯有与定无之间的变易,真正实现自身向对方的过渡。可见,逻辑学上的变易是渐进的,即完全的变易不可能发生在相邻范畴之间,相邻范畴之间只可能进行形式上或内容上的变易,由于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变易的积累,才发生完全的变易。

(四)从变易到定在的演绎

黑格尔是这样从变易过渡到定在:“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结果就是定在〔或限有〕。”(《小逻辑》,200页)在这里,由于黑格尔缺乏对无和变易的内在分析,所以,从变易很难直接过渡到定在。只有通过对无的内在分析,使无发生变易,产生定无,然后由无的内在变易经过对变易的内在分析,使纯有在变易中:从纯有到无,从纯无到定无,并通过定无对纯有的限定走向定在。

从纯有到无,只是形式上的变易,它还无法丰富“绝对”的真实内涵。“绝对”只有经过无的变易:从纯无到定无,这一内容上的变易,才能够丰富“绝对”的内涵,这一变易不仅使“绝对”的无规定性走向了它者:具体的否定,同时也产生了完全的变易,即,纯有和定无之间的变易,使纯无走向绝对的它者:定无。这样,纯有经过纯无到定无,使“绝对”的原初界定:纯有,走向了它者:定在。

无的自身变易产生定无,定无不仅是纯无的它者,属于内容上的变易;定无亦是纯有的它者,属于完全的变易,是对纯有的外在限定,并使纯有依赖变易的法则走向自身的他者:定在。

三、小结

第8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一、逻辑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逻辑学教学现代化的召唤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逻辑学教材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批以现代逻辑内容为主、并保留传统逻辑精华的逻辑教材相继出版。这些优秀教材,内容颇为丰富,体系各有特色。这些教材的出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逻辑学教学现代化和与国外逻辑学教学接轨的进程。然而,这些教材,主要是作为哲学学科基础课的教材,教学对象主要是面对哲学专业的学生。而且,在内容上,比较注重逻辑理论的阐述,内容比较抽象。

 

日前,高等院校文科非哲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或公共选修课——“逻辑学”(国内称为“普通逻辑”,国外称为“大学逻辑”)课程,主要是为学生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打好方法论基础,为学生日常生活的正确思维和社会交际提供逻辑方法。我们的教学计划学时只有36学时左右,因此,如果在公共课或选修课中使用哲学专业课的教材,教师只能有选择性地讲解其中的部分内容,势必影响课程体系的完整性。该课程由于抽象程度高,其中包括符号化的形式推演,往往使学生感到难学、费解,教师感到难教。

 

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讲,在逻辑学教学中使用人工符号来表示命题和推理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讨论命题形式和推论形式时,如果不从自然语言逐渐向形式语言过渡,上来就给出形式语言,就讨论形式语言的语法和语义,或上来就构造规范、严谨的自然推理系统甚至是公理系统(这种方法虽然也是构造现代逻辑系统的一般方法),实践证明,这是非哲学专业大学一年级本科生难于接受的,甚至会造成这样的印象:逻辑学研究的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无多大关系的符号和符号的推演,逻辑学在现实中是无用的。总之,使用理论性非常强的逻辑学教材,教师不好教,学生不好学,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

 

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必须编写出符合非哲学专业特点的、以应用为主的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逻辑学教材。2007年3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逻辑学基础教程》,就是一部采取案例教学法编写的教材,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材改革方面所做的尝试和探索。这种尝试和探索,已经在“逻辑学”教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改变了我国高校非哲学专业“逻辑学”的教学观念、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推进了“逻辑学” 的教学改革。

 

二、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

 

我们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如下:

 

1 教学对象。我们的教学对象是大学一年级非哲学专业学生的公共课和通选课,或数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课。

 

2 教学目标。我们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为学生学习其他课程提供必要的逻辑学基础知识,为学生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日常语言中的论证提供理论和方法。

 

3 教学内容。和任何科学一样,逻辑学也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对国内外逻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给予引进、吸收最新成果,只要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我们尽量囊括在教学内容中。

 

4 教学方法。逻辑学理论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教师注重收集生活中的示例(笔者称为逻辑学课程案例)讲授逻辑学课程。这种方法,被国外非形式逻辑学者称为“基于实例的方法”(example-based metllod)。从日常生活中寻找的案例,教师通过分类、筛选、加工,形成逻辑学教学的案例库,以供教学时参考。

 

5 教学定位。该课程的教学定位做到理论联系示例,符号化的形式推演与生活或社会实际案例相结合,极大地克服了以往学生认为难学、费解,教师难教的状况。

 

6 教材的编写原则。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对象及课程定位,在教材的编写原则上,我们确立了“三个为主”的原则,即“以现代逻辑、案例教学和逻辑应用为主”,把逻辑学的教学和应用紧密挂钩,把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

 

三、《逻辑学基础教程》的结构和特点

 

在结构上,我们这部教材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在这部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和“案例分析”具有突出的地位: “基本知识”和“知识拓展”是通过“案例”和“案例分析”而展开的;而“逻辑趣话”则是留给学生分析的“案例”:“习题”和“参考答案”则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因此,我们的这部教材,在教学方法设计方面,是围绕案例教学法展开的。

 

与其他逻辑学教材相比,我们的这部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 以现代逻辑为主。在教学内容方面,我们提倡“以现代逻辑为主”。众所周知,传统逻辑的知识无疑是有用的,但是,传统逻辑的知识在日常思维中也是远远不够用的,而现代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必然阶段,现代逻辑对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的研究,无论从深度和广度方面讲,传统逻辑根本无法相比。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给学生讲授传统逻辑的知识,而是要以现代逻辑的精神来整合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内容,反映逻辑学对概念、命题和推理条分缕析的逻辑分析精神,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学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至于怎么贯彻这个方针,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和措施。特别在引入多少现代逻辑知识,怎么引入,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采取的方针是,使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有机融合,并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自然延伸到现代逻辑,并且尽可能使到两者的有机衔接起来。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还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关于论证和论辩的最新成果。从宏观方面来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论证与论辩。

 

2 以案例教学为主。在教学方法的设计方面,我们强调了“以案例教学为主”。这种教学方法,由于其生动活泼的讲授形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学生好学、老师好教,因此,受到了普遍欢迎。

 

逻辑学、特别是现代逻辑给人们的一般印象是,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远离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以数学方法和形式化方法研究人类日常活动,例如,谈话、演讲和论辩后面的思维规律、特别是推理的规律,固然有其抽象性的一面。然而,逻辑规律既然来源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它就必须能够回到日常思维中去指导人们的思维实际,否则,逻辑规律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我们的教材,采用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希望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新鲜活泼,生动有趣。

 

3 以逻辑应用为主。在逻辑理论和逻辑理论的应用方面,我们强调了“以逻辑应用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是教学方法,这个方法要达到的目的,则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真正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如果我们的学生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通过反复应用逻辑知识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就可以使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并且最终内化化为较高的逻辑思维素质。而逻辑思维素质,在人的各种素质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以案例教学为主”,改变教学方法,实行逻辑学的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在我们今天提倡的素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逻辑学的生命力在于逻辑学的应用,在于能够提供分析和评价人们日常论证的原理和方法。在人们的思维实践中,论证是用日常语言表达的。因此。我们在教材中增加了“语境和预设”、“合作原则和准则”等涉及日常语言的语用推理方面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的研究成果,把对自然语言表达的论证纳入我们的教学体系,从而大大丰富了逻辑学关于论证的内容,从语用层面丰富了关于论证的知识,在大学逻辑课的教学中实现了逻辑理论和逻辑应用的有机结合。

 

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初步成果

 

《逻辑学基础教程》采用了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生动生动活泼,趣味盎然。而且,在课堂教学中,用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时学生深刻体会到逻辑学在社会生活中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是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些妙趣横生的案例,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课堂气氛热烈活泼。课后,学生能主动应用逻辑原理去分析和解决日常思维中的种种逻辑问题,真正做到了切实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的目的。

 

我们这部教材,只是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我们希望,将来有越来越多的教师采用这种方法编写具有自己专业特色的逻辑学教材。我们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推进逻辑学的案例教学:

 

1 建立案例库。案例教学法要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符合逻辑学科要求的“案例库”。教师要不辞辛苦,从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收集大量的案例,而不是关在书斋中闭门造车,然后到课堂上讲那些生造的例子。逻辑学要面向社会,面向现实生活,怎么面对?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个有心人,在人们实际生活中谈论各种各样的问题时,在读书、看报、听广播和看电视时,搜集人们使用的概念、命题、推理、论证中的例证作为原始案例,回来后经过反复加工整理,精心设计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案例。

 

2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加到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中来。由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与中国逻辑学会组织发起的“找逻辑与语言病句” 活动,其实是进行案例教学的一个好主意,而有的学校的老师,例如,上海师范大学的曹予生教授,则主张把这种一次性的活动常规化。这些活动,已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的思想,只不过还仅仅停留在寻找反面案例的范围内。

 

我们认为,以布置作业的方式让学生搜集、整理、分析正面和反面的案例,对培养国民(尤其是大学生)的逻辑意识,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素养,是十分有意义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锻炼了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和分析资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们的运用逻辑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正是逻辑学的教学目的。因此,这项工作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在搜集案例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案例要为专业教学培养方案服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应用不同的案例。

 

3 要围绕不同专业的培养方案,有计划地实施案例教学法。案例的选择,往往带有专业特色。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教学的一种方法,而方法是要为完成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服务的,因此,使用案例教学法,一定要紧密结合学生的专业的培养方案出发,使逻辑学尽可能地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等学科的内容结合起来,增强“案例教学法”的计划性,目的性。

 

4 要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应用,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和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它在培养学生的能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任何方法,如果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一定的弊端。例如,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体系讲解上可能不是特别系统。所以,怎么运用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什么程度,教师要认真仔细地研究。同时,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教学方法也有重要的作用,如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讲授方面,讲授法等方法还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些教学方法具有连贯性,条理清楚,讲解连续。所以,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各种教学方法也要取长补短。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使它们互相结合,各取所长,服务于我们的教学任务。

第9篇:对逻辑学的认识范文

一、通识教育与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关联

概括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的两方面要求,我们可以说,人才思维能力的培养已成为通识教育的首要目标,进一步说,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与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度契合的。一方面,逻辑思维能力是有效表达和论证思想以及言语沟通的基础。逻辑性是具有说服力的语言的必备条件,是判断表达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通过明确的概念、恰当的判断和严密的推理,才能准确、流利地表述思想。许多大学生论述偏题、表达含糊、文章论证层次不清和自相矛盾等问题,都是逻辑思维薄弱的表现。离开了逻辑基本技能的训练,学生表述或论证思想的能力必然会受影响。概念、判断和推理是论证思想的基本要素,论证的过程是从已知为真的判断出发推断另一判断的真假的过程,而确定判断的真假必然涉及许多逻辑问题。逻辑教学中,通过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实现对概念的基本认识;通过运用概括与划分、定义与限制等逻辑方法,可确定概念的内涵及概念之间的属种关系,并理解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中内涵的区别;通过对不同概念间外延关系的探讨,可掌握不同概念的运用范围;通过分析不同命题的逻辑形式及命题之间的真值关系,可做出正确判断;通过探究不同推理的形式及推理的逻辑规律,可保证推理的有效性;通过剖析论证的逻辑结构,掌握证明和反驳的方法,可识别诡辩和批判谬误,并做出有效论证。总之,通过对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的逻辑形式的学习,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逻辑学的基本规则、基础理论以及逻辑方法。通过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有助于学生严谨地思考问题,规范地进行语言表达,达到准确地表述和论证思想的目的。另一方面,逻辑思维能力是培养批判意识和理性判断能力的前提。通识教育的重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的过程离不开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问题的提出通常有两条路径:一是源于理论自身,二是源于经验事实。无论何种路径,问题产生的过程都是在分析已有经验事实或理论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的重要方法———归纳方法形成一般性认识的过程。而解决问题的通常程序是:提出假说,进而以假说为起点预测未知事实。当通过实践使预测的事实得到证实时,问题获得合理解释,而解决问题的路径遵循的主要是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在知识的检验方面,检验过程如果拒斥证伪证据,便会偏离逻辑轨道。某理论提供的经验内容越多越精确,科学性就越高,可证伪性就越大。因为科学理论的确证过程,正是在思维实践中逐渐完善认识、发现真理的过程。而逻辑思维强调的正是反思的精神,要求我们对思维对象不能一味肯定地接纳,在思考其表象的同时,更应追问深层的原因,离开了逻辑思维的保障,便难以通过提出假说和证伪,推动认识不断发展。

二、通识教育中逻辑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们认为,应将逻辑学作为高校通识教育的重点课程加以推广,这是由逻辑学的自身性质和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决定的。逻辑学作为一门有关思维发展的科学,对培养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逻辑学以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全人类性、工具性和基础性。全人类性决定了任何具有思维能力的人,无论国家、民族、所属阶层,也无论地域和文化背景,他所进行的思想和语言活动的过程,都是遵循思维的逻辑规律并运用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过程;工具性决定了通过掌握逻辑规律及逻辑方法,可获取从形式上保证思维有效性的知识,从而实现知识创新,在科学研究、预测与决策分析等方面取得可观的应用成果;基础性决定了它可以为掌握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提供有效的思维方法,提高受教育群体的科学研究素质。大学生要成为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所倡导的“全面而和谐发展的人”,就必须具备运用逻辑思维工具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成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也是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的一个主要目标。基于此,应将“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和“综合推论能力”作为通识教育逻辑课程的重要内容加以打造。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探索逻辑教学理论,系统化研究逻辑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并付诸实践,打造通识精品课程。逻辑通识课的目的:一是使学生系统掌握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技能,明确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二是在逻辑思维训练中,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能够明确而恰当地使用概念、做出判断,并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三是引导学生运用逻辑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思维效率的提高,为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提供必要的逻辑工具。为达到这些目的,就应在逻辑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目标等方面加以改革。通识选修课内容范围的可选择性大,但由于受课时限制(通识选修课通常在36学时左右),内容多而深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选择内容时要注意几个方面:第一,内容既应实现教学目标,又应适当删减以降低深度与难度,应以传授逻辑基本知识和训练基本技能为核心内容。第二,内容应密切联系现实,贴近社会、时代热点问题及学生关心的问题,并与其他学科的学习相融合;还应结合学生实际,选取对其学习和工作有帮助的内容。教学方法上,应多运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加强师生互动。可通过课后练习、专题讲座、辩论会等形式帮助学生从不同角度去理解、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思维和论辩能力。教学目标上,应能体现通识教育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而非单纯地培养专业技能的特征。在教材的选择上,应突出通识课程的特征,符合大众需要,要以生动通俗的语言、精练的内容和多样化的形式,体现逻辑学作为通识基础课程的独特魅力。

作者:张蕴 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高等教育研究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