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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孩子3天读懂编程“天书”
吴盛宇出生于惠来县的一个普通农家,天资聪颖,理解能力和动手能力都很强,看书还能过目不忘,学习成绩在班里一直名列前茅。
上初中时,他很喜欢上电脑信息课,可简易的教程并不能满足他的好奇心,于是他开始自学电脑编程。同学见他课余时间都捧着电脑教材,便说:“这书比天书还难懂。”吴盛宇自信地一笑:“我读它就像读唐诗一样容易。”果然,他花了3天时间就读懂了电脑编程,连电脑老师也对他钦佩不已。
一次,吴盛宇在网上看到有人求购抽奖软件的编程,他便小试牛刀编了程序,然后与对方联系。求购者一听说编写程序的还是个小小少年,就说:“你别说大话了,我不信。”吴盛宇随即把编程发给他,他使用后觉得不错,但仍怀疑地问:“不会是有高手在背后指导你吧?”吴盛宇自信满满地说:“对我来说这个软件就是小菜一碟,没啥难的。”求购者这才服了吴盛宇,马上往他的银行卡上汇了100元。
第一次赚到钱的吴盛宇开心不已,他立即将钱取出交给父亲,说:“这是我搞电脑编程赚的钱。”父亲吴铁能见儿子能用知识赚钱,很是高兴,但也不忘提醒他:“你现在还是学生,主要精力还得放在学习上。”
话虽这么说,吴铁能最终还是给儿子买了台电脑让他学编程。此后,吴盛宇一做完作业就与电脑相伴,但他从来不玩游戏,而是一个劲地学着、试着编程。
家庭变故,少年误入歧途
2006年底,吴盛宇的母亲因病去世,他的两个哥哥辍学打工,一来是帮父亲还母亲治病欠下的债务,二来是供弟弟上学。家庭的变故让吴盛宇明白了生活的艰辛,他向家人承诺,―定会努力学习,拿出最好的成绩来报答他们。
2007年6月,吴盛宇在中考中发挥出色,被某重点高中录取。开学那天,父亲把他送到学校,说:“家里的事你不用操心,要用钱就跟我们说,我们再苦也要把你供到大学毕业。”吴盛宇挥别父亲,转身泪水夺眶而出。
那时的他对编程已经相当熟稔,开学不久便有一家网络公司开出3万元的年薪,拟聘请他担任公司的程序员。就在吴盛宇动摇的时候,他的大哥帮他一口回绝了网络公司:“我弟弟还是个高中生,工作对于他来说还为时尚早,等他大学毕业以后再说吧。”
2010年3月的一个周末,吴盛宇无意间发现了QQ登陆界面上的一个漏洞,他条件反射地联想到:有没有程序能侵入这个漏洞呢?好奇心驱使着他。经过一番研究,他开发出了入侵QQ的编程。一阵狂喜后,他马上把编程放到博客上,以此向网友展示自己的实力。过了几天,一个网名叫“黑客帝国”的人联系上他,欲向他购买入侵QQ的编程,但要求他将单机版改为网络版。
作为一名电脑天才,吴盛宇自然知道这个编程的危害性。起初他还有些犹豫,但一想到“黑客帝国”会支付他200元,他就不再拒绝了。原因很简单,此时的他正缺钱买电脑方面的书籍,尽管他向父亲要钱父亲从不拒绝,但考虑到家里的实际情况,他还是决定自己赚钱买书,以此减轻父亲和哥哥的负担。
结果,他轻信了“黑客帝国”所说的“买编程只为跟哥们开开玩笑”的话,将编程从单机版改为网络版。这种程序就是俗称的“木马病毒”,该病毒通过发送压缩文件包的方式发给QQ上的网友,对方一旦点击,其QQ就会掉线,而重新上线时,侵入电脑的病毒编程就会自动运行,发送病毒编程者就会轻而易举地获得对方的QQ号码及密码,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吴盛宇收到“黑客帝国”汇给他的200元后,立即购买了心仪已久的电脑书籍和编程软件。此后,又有两个网友向他购买了木马病毒。
在虚拟的世界里,杀毒软件和木马病毒就是―对宿敌。木马升级,杀毒软件也跟着升级。据此,一个叫“发仔”的网友要求吴盛宇针对杀毒软件不断升级的情况,开发升级版的程序。
“发仔”对吴盛宇的编程能力赏识已久,他称吴盛宇为“木马王子”,这让吴盛宇很是受用。而吴盛宇每开发出一个升级版的木马,“发仔”就给他汇200元至300元。不到两个月,“发仔”就给他汇了6000元,加上其他网友购买木马汇来的钱,截至2010年7月,吴盛宇的银行卡上已经有了8000元。
8000元对于吴盛宇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他觉得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不光上大学的费用能够全部自理,没准儿还能当上“速成富翁”。不过,他的美梦很快就走到了尽头。
骗子落网,木马王子催生了众多QQ大盗
2010年6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接到群众孙俪的报警。原来,在家上网的孙俪从QQ上收到了老板黄国强发来的留言:“我的同学出了点事,请速借些钱给我。”
老板求助,孙俪自然不敢怠慢。她没多想就将1.1万元通过网银汇到了老板指定的帐户上,然后打电话向老板邀功。岂料,黄国强一头雾水,他根本就没向孙俪求助过。孙俪的脑袋“嗡”了一下,感觉不妙,立即到公安局报案。
警方调查确认,黄国强的QQ遭到了“木马病毒”的袭击,已被盗号,盗号者使用黄国强的身份实施诈骗。随后,警方根据盗号者的银行卡帐号,顺藤摸瓜,很快锁定了广西两名诈骗嫌疑人张某和江某。张某和江某落网后,供述了木马的来源。警方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先后将吉林的杜某、广西的朱某等6人抓获归案。7月22日,吴盛宇被北京警方抓获。
经查,杜某、朱某等人向吴盛宇购买木马后,再转卖给网友从中牟利,仅朱某一人就从中非法获利万余元。警方分析,尽管已有7名涉案人员落网,但木马的流传一时难以扫净,仍给网络世界留下了不少隐患。
当吴盛宇知道自己开发的程序成为骗子作案的工具时,他后悔不迭,痛哭流涕:“我当初想得太简单,根本没考虑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更没想到会催生出这么多的QQ大盗,我简直是为虎作伥啊。”
少年迷途知返,社会将其引回正途
2010年8月8日,吴盛宇被批准执行逮捕,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这时的他刚刚度过18岁的生日。由于此案涉及广东、广西、山东、吉林、北京等省市,需进行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因此司法程序走得比较长。
2011年6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吴盛宇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吴盛宇为证明自己的能力才编写了木马程序,又因家庭条件不好才出售了该程序,其主观恶性小,因被不法之徒利用才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加上他是我国目前急需的计算机人才,如果对其判处较重刑罚,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损失。而且他是个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犯罪时刚满18周岁,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单处罚金。
6月20日,法庭以被告人吴盛宇犯提供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其它涉案的6人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吴盛宇说:“如果当初我不被金钱诱惑,或许现在已经考上了大学。如今我辜负了家人的厚望,后悔莫及了。”说到这儿,他泣不成声,观看庭审的吴铁能以及吴盛宇的哥哥也难过不已。一审后,吴盛宇放弃了上诉。
警方涉嫌伪造证据控学校负责人诈骗
2011年4月15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德阳联大信息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马援勇提起公诉。2013年3月28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马援勇伪造学生学籍资料,骗取国家助学金30余万元,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马援勇的辩护律师和德阳联大校方却发现,判决书中所列的证据存在问题。
德阳公安向法院提交274份书面证据,涉及274名学生,称他们没有在德阳联大报过名、学习过。被告的辩护律师、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主任范军找到判决书上提到的未报名学习的学生白静等做了调查。律师调查笔录显示,白静承认自己确实报名并上学了,同时否认曾有公安人员找她了解过情况,也指出公安提交的证据上并非她本人的签字。在247名学生中,范军共找了六七名重新核实,情况都和白静相似。
范军就此向德阳市政法委提出异议。此后,德阳中院裁定一审判决无效,发回广汉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9月,此案再次开庭,控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又一次被质疑有问题。 范军称,此次警方提供了145名学生的询问笔录证明他们并没有在德阳联大报名念书。但笔录证据显示,警方找学生询问时,询问的学校不是德阳联大,而是四川联大。
德阳联大是否套取国家助学金
广汉市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截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援勇所办学校共为不应当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的8506名‘灵活学制’学生申报并套取国家助学金人民币568.66万元。”
尽管法院认定学校存在套取奖学金的行为,但这并未成为最后给马援勇定罪的证据。
根据我国2007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广汉检察院认为德阳联大有8506名学生是非全日制学籍,这些人不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据此,检察院认为马援勇及德阳联大套取助学金。
副校长刘守玺却认为这个指控并不成立。他指出德阳在2010年4月之前对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并未做区分,“只要你是农村来的或者城市家里困难的都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
对返乡农民工的特殊政策能和诈骗画等号吗?
副校长刘守玺表示,就算不计较2010年以前不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这一点,学校当时已经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了助学金的清查清理工作,没理由称学校套取资金。
刘守玺出示的德阳教育局对德阳联大的一份批复显示学校应要求已于2010年4月26日清退了国家助学金124.26万元。
范军强调,“学校完全是按照文件要求做的,本案仅仅只涉及学校与教育局清查和核对助学金问题多退少补,不该进入司法程序。”
之所以有这样的清理,刘守玺表示存在时代背景的原因,“2008年金融危机,很多农民工失业返乡。政府考虑到维持稳定要求中职学校面向农民工实施学历教育。”
“之所以之后要清查是因为情况变了政策需要变动。”刘守玺认为德阳联大的所有行为都是依据国家政策。
对此,前述教育局负责人表示,德阳教育局并未出台过相关文件,判决书亦显示,德阳市教育局职成高教科科长杨明玉作证证实,在德阳虽无文件明确说明,“但农民工学历教育的学生实际上是享受了国家助学金”。
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计划促进校企合作
光明日报 2014-01-07
“现在是积件学习,就如同使用积木一样,可以重新构建,拆装、组合非常方便。比如:电子商务专业共建设了7门网络精品课程、718个积件、718个PPT课件、1546道试题、59个行业标准、38个技能方案、47个教学案例、38个实训项目方案等专业资源库。” 北京商业学校教师刘冬美表示,学校根据教学任务的各个环节,梳理分析确定资源积件,最后按照教学最优设计组合形成了网络课程资源。
这种以教学设计为基础与之相配套的多媒体资源,促进了信息技术与教育过程、内容、方法和评价的深度融合。北京市商业学校校长侯光算了一笔账:假如学校自己开发会计专业的课程资源,每门课的开发成本大约需要30万~50万元,以开发8门计算,需要240万~400万元的资金投入;如果参与该专业的共享使用只需要8万元,就可以共享已经开发的所有资源。按此计算,可以为学校节约成本至少242万元。
通过近两年建设,“全国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联盟”使参与共建共享的职业学校、行业企业达成了共识,优势互补、合力共建、协作创新、开放包容、共享共赢的共建共享文化正在形成。
共建共享计划使企业有机会深入了解职业教育数字化课程开发的全过程,促进了企业与学校的深度合作,企业成为共建共享的参与者、实施者和受益者。共建共享标准化、可视化、多途径应用的成果不仅满足了学校教育教学的需求,还满足了企业培训的需求,提高了培训质量,增强了培训效果。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畅捷通的一些工程师,开始走进学校,走进课堂,真正成为校企合作的使者,而学校在专业建设,产品研发,课程研发等方面,与企业联手,根据用人的需求,有的放矢地培养人才,校企成为一家人。
高职毕业生离校实习 教科书卖废纸谁更尴尬?
中国教育报 2014-01-06
“我用一麻袋的钱上大学,换了一麻袋书。毕业了,用这些书换钱,却买不起一个麻袋。”近日,随着各高职院校90后应届毕业生陆续离校实习,打包行李愁煞了万千学子,许多学生纷纷在网上吐槽低价甩书的经历,书与麻袋的“数学关系”频频被提及。
“我们也尝试通过‘跳蚤市场’低价卖掉,结果我们100多元钱买来的书就卖了8元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大三学生马魏无奈地说。“虽然这些书读了3年很舍不得,但是行李寄运回家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更别说这些书了。”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大三学生也表示了自己的无奈。
在对淮安部分高职院校100余名毕业生开展的关于如何处理教科书的抽样调查显示,60%的学生选择“全部脱手卖掉”;25%的学生选择“择优录取”;仅有不到7%的学生,选择全部带回家。
“其实,这种低价卖书的现象并不单一,每逢毕业离校,高职毕业生在日常生活用品上的浪费也同样惊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处长刘其生分析说,“客观来看,高职学生离校参加顶岗实习,工作没有固定下来,到企业后工作不稳定,确实不太方便随身携带书籍和较大件的生活用品。”
刘其生分析说,教科书自身也存在着吸引力下降的问题,“目前,高职校的教科书的确不同程度存在着同时代和社会发展脱节的现象,这也削弱了教科书的实用性。因此,教科书也要换一副新鲜面孔,增强对学生的吸引力”。
高职院校“双证书”制度不要毁于形式
中国青年报 2014-02-10
春节放假前,有学生“吐槽”:他们准备参加的“宝玉石中级检验员”职业资格证的考证费,突然从原来的150元涨到300元。学生表示,他们已经打听过,这个资格证书,通过率高达99%以上,但是含金量却非常低,“几乎没人问津”。他们继而发问,考这样“没有多少用处”的证书,既“白花了家长的血汗钱”,又“白费了自己时间”,能不能不考?
类似问题在很多专业和高职院校很常见。目前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一般都集中于民营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老板”关注的是学生是不是忠诚,“好不好用”,会不会“做事”,有没有“真功夫”。至于有没有那张“职业资格证书”,他们压根儿就不关心。
为什么老板们并不看重“双证书”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职业准入制度尚未很好地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缺乏强制力和吸引力。二是目前的“资格证书”本身含金量太低,绝大多数有着浓厚政府背景的职业鉴定机构,并没有开发出符合企业要求的高质量资格证书,往往很多证书,是交钱必过。
仅仅过了几个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检察官马全再提起段晓杰时,对他的外貌已经没有太多印象。他只记得,这是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年轻人,看上去很面善,像个老实人。
正是这位“老实人”,在最近三年里,以“低价获得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充值卡进行销售”等业务为名,以“借款”支付高额“返点”为诱饵,诈骗了2000余万元。6月6日,段晓杰因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老实人”带来的“发财路”
对北京中关村一家电脑配件店的老板冯运良来说,段晓杰的案发令他难以置信:“几年的好兄弟怎么会是骗子呢?”
冯运良还记得,2007年11月中旬,一个叫段晓杰的人到他店里购买电脑配件。段晓杰是个“自来熟”,几次交易下来,冯运良很快就跟他熟悉起来,后来还约上一起吃饭。
吃饭间,冯运良了解到,段晓杰曾担任北京协和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后来在国资委上班,现在是移动、联通公司充值卡销售的“总”。多次接触后,冯运良觉得段晓杰对朋友大方,人也实在,对他的身份也就深信不疑,还认为自己交了一个好老弟,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经常与段晓杰混在一起。
2009年4月的一天,段晓杰跟冯运良一起吃饭,席间段晓杰提到自己每天需要五六百万的周转资金购入充值卡用于销售,一天就能挣3万元,但因为“交通银行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严禁取大额现金”,所以希望借冯运良的钱周转一下。
冯运良很痛快的借给了段晓杰4.95万元,段晓杰给冯运良开了一张5万元的自己公司的转账支票。这是冯运良认识段晓杰以来,第一次金钱往来。
这之后,段晓杰又跟冯运良商量,说他经常需要现金,想长期借钱。“他开的条件很好,5万元支票换4.95万元现金,也就是1%的手续费。其他时候的借款也一般3到4天就还,2009年4月至10月,这样的交易一直进行着。”冯运良回忆说。
那时,冯运良对段晓杰带来的这条“财路”欢喜非常,与段交往日深。随着段晓杰要借的钱越来越多,冯运良陆续将同在中关村电子市场开店的范金号、张治国、李云、吴勇宣等人介绍给段晓杰。冯运良介绍段晓杰时,称段是国资委的一个处长,范金号等人也就称段晓杰为“段处”。
尝到甜头的冯运良不仅自己“投资”,还向亲朋好友分享这一发财路,他的朋友邴兴红、张竞、王等人多次将钱给他,再由他借给段晓杰。
段晓杰每次借钱,都会给对方开具一张其公司的转账支票。冯运良说,段晓杰借钱数额总是很大、时间也总是很紧。
“试探”
2009年11月份,方庆元在冯运良介绍下认识了段晓杰。在此之前,方庆元从冯运良的口中,断断续续对段有一些了解,也听说冯运良从段晓杰手里“赚”了一些钱。
这几乎是“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方庆元曾半信半疑,不确定段晓杰是否真的在经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充值卡业务。后来,段晓杰向方庆元提出借款,承诺按四天1%给其返点。“段晓杰一开始提出的借款数额并不大,5万元、10万元不等。”犹豫之下,方庆元决定投入小额款“试水”。
方庆元介绍说,每次把钱借走后,段晓杰都会按时将本金和利息还回。多次交易后,方庆元开始信任段晓杰,投资一次次加码。但让方庆元开始大额投资,还是在张治国“试探”之后。
经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充值卡业务的张治国几乎在同一时候,通过冯运良认识段晓杰。跟方庆元一样,一开始张治国也会拿几万块在段晓杰处投资,但始终不敢大额投入。
2011年开始,张治国从段晓杰处买卡。段晓杰卖给张治国100元面值的联通充值卡的出售价格为96元,移动充值卡为97.5元。
“他称自己是96元进的货。”张治国说,他在段晓杰处买过五六次充值卡,金额总计二三百万元。“后来,段晓杰说我影响了他的分销商生意,让我还是将钱借给他用,赚取利息。”
通过与段晓杰充值卡业务的多次交易,张治国也不再对段晓杰怀疑。从2011年后,张治国的投资金额越来越大,后来段晓杰让其本金一直放在他那,张治国也没有反对,借款到期后,段晓杰会给张治国重开支票。
有了张治国的“试探”之举,方庆元、范金号等人陆续开始将大额钱借给段晓杰。带领兄弟们发财的冯运良,更是成了段晓杰无话不谈的铁兄弟。
2011年6月,冯运良告诉范金号,他跟段晓杰在望京开了一家商场,需要大量资金,承诺可以每月支付6个点利息。之后每月大约从范金号处取走五六十万元,并按时给范金号付利息和本金。同年8月份后,冯运良说生意做大,又从范金号处拿走一百多万。同一时间,段晓杰向方庆元又借款235万元,在此之前,方庆元已在段晓杰处投入400余万元。
空头支票露马脚
方庆元是最早发现“事情不妙”的。
2011年8月份,方庆元转账给段晓杰235万后,发现段晓杰给他的是空头支票。与段晓杰对质后,段晓杰为方庆元换了一张支票,但仍旧是空头支票。“我将钱款借给段晓杰的原因是基于段晓杰做充值卡生意,不会有什么风险。但最后发现不是那么回事。”
方庆元将疑虑告诉了冯运良,因为他是通过冯运良认识了段晓杰。冯运良说,这时候,他并没有怀疑段晓杰资金链有问题,因为此前半个月段晓杰还曾经通过交通银行归还过900余万元的欠款,而且在此之前,段晓杰没有欠过钱款。
接着,范金号也开始收到空头支票。当初范金号给冯运良的钱转入两个工行账户,一个账户内转入了195万元,另一个账户内存入了109万元,还有26万元转入段晓杰工行账号,共计330万元。冯运良后来还了范金号110万元,还欠其230万元。2011年9月10日,范金号发现冯运良给其的支票中有空头支票。
这时,冯运良有了不好的预感。虽然在范金号等人眼中,他是段晓杰的合伙人,但实际上,他只是个“中间人”,将范金号等人转来的钱转给段晓杰,再把段晓杰开出的支票给范金号等人。冯运良说,所有“经营”事务都是段晓杰一人在操作,他只看到过段晓杰卖给张治国电话卡,没有见过他的其他充值卡业务。
冯运良找到段晓杰质问,段晓杰称其账户被移动、联通给封了,暂时拿不出资金,让他们继续打钱。到了2011年年底,段晓杰欠张治国540万元、欠李云700万元、欠方庆元400万元、欠冯运良300万元,欠其他人的钱款数额段晓杰已经记不清了,他说,这些钱大部分都支付利息了。
被欠款最多的李云说,他发现段晓杰给他的支票有空头现象时,问段晓杰原因,段称是银行把他的钱冻结了让其先等等。后来,李云到银行查看,发现段晓杰的账户根本没有冻结。“段晓杰又告诉我其资金链断裂,自己买卖要黄了,需要回家筹钱。”
冯运良说,2011年10月,段晓杰回到东北,就不太接电话了。
“段晓杰离开北京后,还陆续还过一些小额钱款。”李云说,他最后一次见段晓杰是在东北,那一次段晓杰给了他、冯运良、方庆元每人5万元,后来,李云再打电话给段晓杰,段偶尔接一次电话就迅速挂掉。
借贷还是诈骗?
段晓杰的突然离开,让通过冯运良认识段晓杰的借款人紧张起来。范金号、张治国等人一起找到冯运良要钱,“人是你介绍的,你们合伙做生意,是一起的”。
“我自己也被欠款几百万,有一些钱还是向亲朋好友借的。”冯运良觉得委屈。
对李云、方庆元、张治国等人来说,冯运良也只是“中间人”,大部分钱是他们自己直接转账给了段晓杰。2011年,张治国就要求段晓杰返还其欠款一事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治国胜诉,朝阳区法院判决段晓杰偿还张治国借款及利息。
在民事诉讼阶段,张治国还得知段晓杰涉嫌诈骗,遂向司法机关报案。
被抓后的段晓杰坚决不承认诈骗,“借的钱都用于正常经营”。段晓杰辩称,他从2008年5月开始跟黄牛党倒卖联通、移动公司的充值卡及手机号码,从中赚取差价。2008年9月份,他注册了北京龙腾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充值卡销售业务。他说,他从马甸的邮币卡市场通过一个叫施健的人购买充值卡,一般每张百元面额充值卡的收购价格为95.9元到97.5元。“一般每天批发一次充值卡,节假日一天两次。从2009年4月左右,因从黄牛党手中购卡需要现金,银行规定公司每天提现5万元,资金链出现问题,才开始借钱的。”段晓杰称,为了能够让对方相信自己并借钱给自己,他才虚构了自己在国资委工作的身份。
马全告诉记者,他们查过,马甸的邮币卡市场上根本没有叫施健的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证明,段晓杰及北京龙腾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公司未签订任何协议,未其公司产品。2008年至2012年,其单位出售给北京联通签约商的100元充值卡的价格最低为97.5元。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也表示,北京龙腾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非其公司商。
交通银行北京天通支行工作人员吴军证明,段晓杰开户时与其认识,段晓杰说自己是移动、联通充值卡总商,还称自己在国资委上班,他曾问段晓杰为何账户内没有钱还给别人开很多支票,他说是他前女友父亲干的。
段晓杰说,为了还钱,他还曾将两辆车抵给了方庆元,还曾将名下的几辆车出售给其同学和其弟弟。段晓杰的爱人称,她并不知道段晓杰具体做什么,“段晓杰曾说,他外面欠好多钱,也有人欠他钱”。
“从证据上来看,段晓杰所谓的经营业务根本不存在,他自己编织的一个又一个谎言,最后都被戳穿。”马全说。
段晓杰的辩护律师表示,张治国提起的民事状及民事判决书,已经证明段晓杰与张治国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事纠纷,且已被其他法院予以确认,不应对该事实给予重复评价的。
12. [财务管理] 对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思考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4] 所谓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依据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对本级财政及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筹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以及组织政府预算收支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可见,预算执行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工作任务重。搞好这项工作需要审计机关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查深查透,务求实效。……
13. [财务管理] 我国独立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研究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4] 一、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及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欺诈又称审计舞弊,是指审计师(注:本文所称审计师包括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对明知有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意见的行为。审计欺诈的主要特点:一是故意,审计师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明知财务报表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仍然签发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二是合谋,审计师与被审计……
14. [财务管理]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初探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1] 环境审计准则是指对审计主体进行环境审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指南。这里的环境审计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财务审计,对有关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合规性审计,对有关组织的环境管理责任及其工作成果进行的绩效审计。环境审计准则属于审计准则的范畴,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nbs……
15. [财务管理] 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作用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1]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2号),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责任人”列为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在业界引起了强烈的震撼。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可用于为注册会计师辩护以减轻、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证据来源审计工作底稿,是极其重要的书证。 ……
16. [财务管理] 内部审计在施工企业中的风险管理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3] 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对风险的识别。主要包括: (1)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是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协议,但企业往往没有严格执行合同签订及其运作模式,造成合同管理风险。 (2)担保风险。在施工过程中,企业常面临为甲方贷款提供担保的局面。施工方为其甲方提供了担保,却忽视签订切实可行的反担保合同。当甲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如期……
17. [财务管理] 刍谈审计疑点的查证技巧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1] 审计疑点是指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背常规、常理的各种现象。审计疑点的发现、追查或排除,是审计师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正确掌握运用审计疑点的查证技巧,有利于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审计疑点的特征 1.性质的异常性。这是审计疑点的最基本特征。审计师要确认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审计疑点,主要是根据相关政……
18. [财务管理] 评国际舞弊审计新准则及其借鉴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2] 国际舞弊审计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框架 进入新世纪后,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特大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例,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为了恢复资本市场的信心,重新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塑造为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干净”的窗口,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继AICPA于2002年10月了舞弊审计新准则 SASNo.99《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
19. [财务管理] 出具审计报告应注意的九类专门事项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1] 近年来,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往往存在对企业发生的一些影响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重要事项的职业判断问题。注册会计师或屈从于客户压力或出于谨慎的考虑,往往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以此达到既迎合客户要求,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这其中既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也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
20. [财务管理] 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整体构想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1] 我国审计准则建设取得很大成绩 财政部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建设工作,十分支持中注协在推进审计准则建设方面所作的努力。中注协成立后不久,就着手进行执业规则的建设。从1991年到1993年,先后了《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等7个执业规则。这些执业规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正规化、法制化和专业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21. [财务管理] 对银行账户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3] 账户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存款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认真……
22. [财务管理] 浅析电算化会计系统对审计的影响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3] 一、对审计线索的影响 审计线索对审计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在手工会计中,审计线索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这些资料都反映在书面上,审计人员利用这些资料就能够从原始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追踪到会计报表,或者对报表之间、报表与账簿之间的会计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查,通过这些可见的审计线索检查证、账、表数……
23. [财务管理] 我国电算化会计与电算化审计的比较分析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4] 我国电算化会计和电算化审计尽管比发达国家起步晚,但由于我国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电算化会计和电算化审计的概念、存在问题及特点等有关方面作以下比较分析。 一、概念比较 我国最早在1979年把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简称为“会计电算化”。随后借鉴……
24. [财务管理] 浅议手工审计与电算化审计的差异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1] 手工审计,即传统审计,称为“手工”是针对“电算化”而言。通常我们所说的电算化审计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审计;二是利用电脑进行审计。由于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以及两者所用工具的差异,导致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线索 在手工会计中,由原始凭……
25. [财务管理]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理论框架(上)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1] 随着信息化和网络化的电子商务时代到来,网络与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中的广泛应用,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之间、企业与企业外部组织或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审计师面对的不再是单纯的会计信息系统,而是企业信息系统网络所构成的复杂审计环境。企业经营及商务环境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审计环境的同步创新,而传统的审计理论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网络与信息技术在现代会计……
26. [财务管理]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理论框架(下)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1]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报告 会计研究表明,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的宽泛程度和报告频率,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这些信息披露同样需要审计鉴证其公允和诚信。现行审计的对象是年度财务报表,而且仅限于财务信息的审计。可以预见,未来的审计对象不仅包括被审计企业的财务信息,也将包括非财务信息。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实时审计报告模式应该披露或报告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
27. [财务管理] 当前应重点关注内部审计六大特性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2] 审计特性是指审计工作的基本性质与特征,如审计地位的独立性、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过程的公正性等。审计特性决定了审计职能的内涵所在,而审计的职能、 目的又贯穿在审计活动的全过程,最终规定了审计对象、审计依据的特征和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具体运用,制约着对审计结论产生重要影响的审计证据。审计特性是在审计活动中不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随着审计环境的变迁和审计实践的发展,……
28. [财务管理] 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新发展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0] 为了提高独立审计师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国际审计和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于2008年12月28日了新修订的国际审计报告准则(ISA),以下简称“新准则”;修订前的准则简称“原准则”),确立了新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将自2008年12月31日起执行。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经过对新、旧审计报……
29. [财务管理] 六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四种背景 [企业人][2008年9月24日][2] 日前,中注协6个审计准则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包括《审计业务约定书(修订)》、《审计工作底稿(修订)》、《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修订)》、《与治理层的沟通(修订)》、《计划审计工作(修订)》和《比较信息》。 目前,我国审计准则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由于审计环境变化很大,迫切需要加快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步伐,以满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要,并进……
一
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当代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尤其是的逐步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表明民间自发的经济活动怎样一步步突破正式制度的禁限,以及非正式制度如何逐步获得其合法性,最终转化成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同一过程还表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相当积极的作用。因为很显然,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创举"和"创新",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是农民依靠他(她)们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在此过程中,地方性知识,包括过去三十年经验在内的历史记忆,都是不可或缺的创新资源。
然而,并非所有的民间自发活动都能够获得正当性,也不是所有非正式制度都能够得到国家认可,并最终为正式制度所吸收。毋宁说,这方面的情况相当复杂、敏感和微妙,因为它不仅关涉到制度变革,也涉及社会转型和意识形态转变,甚至,涉及到社会秩序的重构。下面将要讨论的个案就具有这种复杂和微妙的性质,其中的一组取自农村金融市场,另一组则与家族组织和信仰有关。这些个案最引人注意的地方,在于它们与国家的关系暧昧不明:它们在国家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并未得到认可,但却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和不可取代的作用,以至各地乃至中央政府不得不正视其存在,并且试图对之加以利用。
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就上述问题提供某种意识形态上的辩护或者政策上的建议,而是要在最近一百年来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对这种关系重新加以审视,力图说明这种关系及其变化的性质,揭示出其中为主流思潮所忽略和遮蔽的东西,进而探究未来社会秩序据以建立的基础。
二
[案例一]:
根据同一材料的指控,郑、蔡二被告组织"抬会"的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首先,"抬会"导致高利贷活动猖獗,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国家银行储蓄额急剧下降,信贷资金不足。[5] 其次,"抬会"以投机取巧、惟利是图的思想腐蚀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风气。最后,"抬会"被取缔后,会员急于向中、小会主索回会款,而有采取绑架人质、非法拘禁之举,致乐清县社会秩序一度严重混乱。(同上,页18)仔细分析上述各点,可以发现这些指责远不够坚实。民间金融活动一旦开展,势必与正规金融组织争夺同一市场,因此,问题不在于前者是否导致国家银行储蓄下降,而在于正规金融组织能否满足市场需求,以及,在它们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合理、合法地承认和引入。高利贷云云,乃是人们指责民间借贷惯常所用的说法,实际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反映了信息投资的资源成本,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风险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分布状态的一种理性反应。(张军,1997)因此,只要不是基于垄断而形成的高利率,就不能简单以高利贷视之。(邓英淘等)至于"抬会"在社会风气方面所起的作用,相信并不比而今甚为常见的彩票和股票交易更难接受。最后,乐清"抬会"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问题,其直接的原因既不是因为经营不善,也不是因为有会主卷款逃走情事发生,而恰是因为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取缔了"抬会",使得会员对会主的信任顷刻瓦解。
本案中的罪名确定是另一个有趣的问题。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关于罪名曾经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定诈骗罪,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定投机倒把罪。法庭最后采纳了后一种主张。因为在"抬会"的经营过程中,会主与会员之间都订有合约,双方对于"抬会"的经营方式也都是明知的和认同的。举凡会款的收付、清点和记帐,均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办理。而且,至"抬会"终被取缔之前,许多合约正在履行,部分会主和会员因为履行合约已经得利。总之,该案二被告并未有诈骗行为,其活动也没有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抬会"案所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被告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尤其是在明知其活动属于非法的情况下,继续扩大"抬会"规模,"以高利率与国家银行争夺民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冲击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上,页20)[6]
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讲,上述"抬会"活动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是确定无疑的。但问题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不是天然合理的,它必须证明自己的合理性。本文无意为上述"抬会"案中的被告辩护,我所感兴趣的是,以"国家金融秩序"之名对民间金融活动采取的压制态度和措施是否足够合理和有效?对于这一问题,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把民间借贷视为高利贷而简单予以排斥是不恰当的;以为通过提供官方的廉价信贷便可以把民间信贷排挤出农村金融市场的想法更是不切实际。(张军,1997;邓英淘等)事实上,国家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从未能够完全奏效。民间信用自80年代初兴起以来,业已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并对于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总的来说,民间金融组织在经营以及融资手段等方面都还比较落后,民间金融活动中的投机行为和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而这部分是因为市场的机制尚未健全,部分是因为民间金融组织及其活动没有获得足够的合法性,因此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非农产业迅速成长和"开发区热"而出现的又一轮民间集资浪潮,许多以新的形式和面目,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金融服务社"、"资金互助基金"等出现。这些组织在经营方面继续保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但在形式上比较正规,往往得到地方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而且规模较大,有的竟能与正规的农村信用社分庭抗礼。这使得原有的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线开始模糊。[7] (张军,1997)
当然,上述情形并不意味着民间非正式组织和制度已经取得合法地位,更不意味着存在于上述领域的制度性紧张业已得到基本解决。农村金融市场未来的走向,民间信贷组织的发展前途,都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才能够了解。不过,有一点也许是清楚的,那就是,单靠正规的金融组织将无法满足农村社会日益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后者要求建立"一种多种信用机构、多种信用工具、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复合型的金融体系",为此,"现存的民间借贷金融市场可以作为一个发育新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生长点"。(邓英淘等)
三
传统资源的再生与再造实际是最近十数年间遍及农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包括了诸如家族组织的恢复和民间记忆再现的诸多方面,而不只限于民间经济活动诸领域。只不过,在社会的、宗教的、心理的和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传统的意蕴更加复杂,传统资源的再造过程更加隐秘,民间非正式组织、制度、规范与国家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微妙罢了。其实,也像""和农民的自留地一样,家族意识和各种民间"迷信"也从来没有被完全消灭。比如在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一个闽南村庄就曾两度出现恢复家族祭祀活动的现象。(王铭铭,1997:108)在另一些地方,族谱和宗祠在历经劫难之后被保存下来,而在80年代,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出现了家族复苏的现象。只是,家族制度的恢复远不像""这类单纯的经济方面的变化容易得到学者们的积极评价,更没有获得正式制度上的认可。[8]
在对同一现象的描述和评判当中,学者们意见不一。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强调宗族组织在管制族人、干预生产以及"闹人命"、争山林等事件中的消极作用,认为中国当代宗族现象只是旧文化的复兴,是在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障碍。(,1993,141-8)而意在为之辩护的学者则试图表明宗族重建包含了某种"本体"意蕴,是现阶段汉民族历史意识和归属感的再现。(钱杭,1993:151-8)显然,这两种说法都有偏颇之处。事实是,当代中国的宗族重建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家族固然是一种民间自组织形式,但那并不意味着它必定要对抗正式制度;[9] 同样,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组织,它也不是必然地不容于现代社会。重要的是必须看到,家族的重建实际也是传统的再造,它表达并且满足了中国当代乡村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需求。比如在有些地方,家族组织适应着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在提供生产和生活上的合作互助、加强地方社区的认同、维护地区内部的社会网络,以及提供民间意见的表达和交流模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王铭铭,1997:171-4)
[案例二]:
本案中的问题非常地具有代表性,因为在至少汉民族居住的几乎所有地区,到处都通行"从夫居"的婚姻形式,而在农村经济改革开始以后,随着城区规模扩大、土地资源更加稀缺以及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加剧,把这种民间惯习改造成一种控制人口流动和利益分配手段的做法也甚为普遍。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赘婿不得参与分配,有的地方则对招婿上门者施以限制,如规定有多个女儿者只准招婿一人,或者招婿者须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方可参与分配等,有的地方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收取高额押金,以确保女方婚后把户口迁走,还有的地方在出嫁女迁回原居住地时以承诺不参加村内分配为条件,等等。这些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们大多以"群定"方式,经由乡村民主程序确定,有的还写进村规民约,因此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这一方面使得这种与婚姻居住形式相联系的分配制度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少数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往往迁延时日,难以解决。当然,要发现一些通过诉讼获得成功的事例并不难,[13]但是在乡土社会的背景之下,借助于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个人权利,这种办法是否足够恰当和有效,仍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14]
由于正式法律制度的现代、都市和个人主义背景,要在其中发现与传统家族伦理的契合点是困难的。也许,唯一的例外是赡养问题。1949年以来,尽管与家族有关的制度、原则和伦理受到全面否定和批判,但是赡养老人这一条却作为传统美德被保留下来。不仅如此,它还被作为一项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写进相关的法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有力地执行,尽管这一点最近已为一些社会学家所诟病,认为它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潜在的矛盾。(李银河,1994:105-11)正因为在赡养问题上正式法与民间规范性知识保有一致,乡民在理解和接受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时便不会发生特别的困难,法官、基层司法人员和调解人员在处理和解决赡养纠纷时也就可以充分调动民间知识资源。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点并没有保证赡养纠纷比其他种类的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它甚至不能够阻止在老人赡养事务方面日益明显和严重的问题化趋势。下面的案例取自社会学家在河北农村所作的田野调查。
[案例三]:
河北省某村玉泉老汉年76岁,有二女三子,二女已出嫁,三子都在本村成家。7年前,老汉开始在三个儿子家"吃轮饭"(即定期轮流到各家吃饭)。1995年某日,玉泉到长子家吃饭,因琐事与长媳及孙女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致腰部受伤。后经三子陪送疗治,腰伤渐愈,但长子不再遵守轮值协议接待老人。老人无奈,只好向村委会、镇司法所告诉长子长媳不孝不养之过。镇司法所为其诉状,帮助老人诉于镇法庭。镇法庭认为,赡养老人是三子的共同义务,遂追加二、三子为共同被告。经法庭审理并征求原告意见,法庭判决:玉泉由二、三子负责照顾,长子则每月出赡养费60元。此后,长子除按时交付(经第三人)赡养费以外,与老人完全断绝了往来。二子和三子因不满于长子只出钱而不尽照顾之责,也要求照此办理。老人同意,遂搬回老屋独自生活,并接受两个小儿子和一个出嫁女儿不定期的看顾。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尽。镇司法所和法庭都认为,它们已经使老有所养,从而圆满地解决了这一赡养纠纷,但是玉泉本人及其二、三子并不这样认为。他们担心老病和身后的事情。两个儿子还认为,法庭的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实际是把长子解脱了,而他们都没有能力单独赡养和照顾老人。对此,玉泉本人说只能凑合着,过一天算一天。(郭于华,未刊稿)
同一调查材料表明,在玉泉老汉居住的这个有348户,1650人的村子里,有类似遭遇的老人并非个别。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与已经成家的儿子分开过活,少部分像玉泉老汉那样在几个儿子家轮流吃住,还有少部分老人是与儿子媳妇同住。但是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除非碰巧儿子媳妇特别孝顺,或者老人在村里享有较高威信或仍握有经济资源,难免要看子女的脸色。因此,"谈及晚年生活,许多老人唉声叹气,深感晚景的凄凉与无奈"。(郭于华,未刊稿)应该说,此种情况在其他许多地方亦非鲜见,这一点,从全国各地有关赡养问题的大量报道和不断增加的赡养诉讼中可以轻易地得到证明。[15] 而实际上,提交法院解决的赡养纠纷总是同类纠纷中极小的一部分,因为,正如上引调查材料所指出的那样,出于对保持亲子关系的考虑,大多数老人不到食宿无着,实在走投无路的时候绝不会求助于正式的司法机构。在最近一起非同寻常的赡养案中,江西省宜春市下属的三阳法庭未经告诉便审理了一件赡养案件,最后迫使当事人达成赡养协议。[16] (《人民法院报》1996,11,19,第四版)我们当然不能说法庭的介入无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尤其是在他(她)们失去了起码的物质保障的情况下,但是很显然,在赡养问题上,法律运作的逻辑与社区生活的逻辑并不相同,法律上的"赡养"与它所要吸纳和维护的"传统美德"--"养"--更是貌合而神离,以至法律上的圆满解决,只能是把"赡养"问题合法地简化为钱财供应,而当事人则可能无可挽回地失去亲人看顾、情感慰藉,以及,总之一句话,传统所谓"孝"和"养"所代表的许多东西。[17] 这就是为什么玉泉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法庭的判决感到不满,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总是把诉诸法律作为最后的和不得已的选择。
无论法律具有怎样的局限,把乡村社会中老人赡养问题日益严重的现象归咎于现行法律是不公平的,不过,在更深一层意义上,这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研究者指出,传统社会中代际交换关系的存续系于家庭中男性长辈的权力和权威,系于宗族制度和与之配合的道德伦理规范以及作为国家正统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而在今天,乡村社会中代际交换的逻辑(道理)不变,但是可交换资源、交换关系的经济基础和使交换得以维持的制约力量都发生了变化。首先,代际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转移:家庭经济权力开始从老辈转移到小辈,家中权力部分由男性转移到女性。其次,传统的对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压力减弱乃至不复存在。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过去一百年尤其是1950到1970年代国家对于农村传统社会组织、结构、思想以及社会关系有计划的改造,其中包括对农民财产的强制性剥夺,对农村原有各种民间组织和势力的严厉打击,以及,在反"封建"、破"四旧"名义下对各种传统观念和民间知识的全面清理。(郭于华,未刊稿)国家希望通过这一系列运动把旧时的农民改造成新时代的公民,而以正式的法律去取代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既是实现这一想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整个改造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目标。然而,当一切旧的组织、制度、仪式、礼俗和规范性知识业已失去合法性并且部分或者全部地解体,当一套建立在权利话语上的知识和规范大举侵入家庭关系,"宏扬民族传统美德"便只能是一句无所依托的空话,意在维护"传统美德"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比如赡养法)也必然包含了深刻的自我矛盾。
四
历史学家注意到,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与实现现代化,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杜赞奇,1994:1-4)这意味着,中国近现代国家形态的转变与所谓"现代性"的确立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新国家成长并试图确立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历史被重新定义,社会被重新界定。乡土社会中的观念、习俗和生活方式,被看成是旧的、传统的和落后的,它们必将为新的、现代的和先进的东西所取代。根据同一逻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只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实现,从这里,便衍生出"规划的社会变迁",这一过程一直延续至今。
1980年代以来,在"建立民主与法制"和"依法治国"一类口号下,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通过"普法"宣教和日常司法活动,自上而下地改造旧文化、旧习俗和旧思想观念的过程仍在继续。然而,正如我们所见,这一努力远未获得成功。这部分是因为,正式法所代表的是一套农民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与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并不一致,因此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结果,在农村社会的一方面,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照习俗行事,而不管是否合法;在国家的一方面,执法者在力图贯彻其政策和法律的同时,退让妥协之事也往往有之。这样便形成了乡村社会中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复杂格局。(梁治平,1997:415-49)
从国家的立场看,这种情形是令人担忧的和难以接受的。在政府官员眼中,农村社会存在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多半与旧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以及所谓封建思想、迷信观念有关,而这些东西之所以还能在许多地方存在并且影响人们的行为,又主要是由于农村的落后和农民的愚昧。因此,要解决农村的法律问题,除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同时提高他(她)们的教育水平之外,当务之急要靠"普法"教育,靠加强国家在基层的司法力量。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这种看法至少是过于简单了。事实上,农村社会中许多逃避乃至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并不简单是农民的愚昧所致,同样,农民们所遵循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都是无益的和不可理喻的。如果摆脱了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对立模式,如果不再居高临下地看待和评判农民的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我们就必须承认,正式的法律并不因为它们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的就必然地合理,反过来,乡民所拥有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正因为认识不到这一点,以往的社会改造运动才在历史上造成惨烈的破坏,今天正式法在进入乡村社会时才会遇到如此多的问题,并且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造成新的问题。当然,指出这一点绝不意味着民间的知识和秩序具有自足的优越性,更不是主张国家政权应当从乡村社会中彻底退出,而只是要揭示出在强烈的国家的、现代的和理性的取向下被长期遮蔽的一些东西,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看待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关注和讨论的,无论国家与社会还是正式法与民间秩序,都不是具有明晰边界并且能够严格区分的内部同质的实体,它们之间也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和紧张。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一系列组织、机构和行为来体现,但它们显然并不一致。法律也是如此,因为从法典到司法政策到法律实践,从都市里的高级法院到基层派出法庭,法律的面目总是在变化。而且,越接近基层,我们越不容易分辨清楚行动者的身份,比如,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有多少是正式制度的一部分,有多少是非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基层人民法庭所实施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在多大程度上融入了民间秩序?毫无疑问,国家法律在向下渗透的过程中将发生改变,但是发生改变的不只是国家的法律,也有民间的知识和秩序。更何况,乡村社会并非不需要国家的法律。须知,农民不是一个无差别的概念,乡土社会更不是一片没有变化的净土。今天的乡土社会已经与50年前(更不用说100年前)的大不相同,它先是为国家政权力量深刻地改变,现在又受到乡村工业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猛烈冲击,以至人们无法再使用单一的和静止的农民或者农村社会这样的概念。这种情形无疑为现下的社会注入了活力,使之更具有开放性,但在另一方面,它也表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不同质相伴随的,可能是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长期并存的局面,这种局面,消极地说,可以是乡土社会中法律与秩序处处脱节、断裂与不和谐的现状的延续,积极地说,却可能是一种具有建设意义的把冲突减至最低程度的法律与秩序的多元格局,而要达致这一目标,需要的将不仅是高超的法律实践技艺,而且是一种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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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农村)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活动也不是建立在单纯经济原则上的。同一调查报告指出,直到1986年,银行和信用社仍主要凭借对借款人个人品格的了解、按社会身份取向、以及对地方行政干预的妥协,来从事信贷活动,其特点是缺乏统一规则、因人制宜和服从于农村社会结构中的非经济关系支配等。由此形成的债务关系,通常都是长期性的和非单纯经济性的,其成败不在于每一次往来的结清和对权利义务的明晰界定,而在于长期的信任与否以及种种特殊人际关系的变动趋势等等。(周其仁等,1994:310)
[2]在这些传统的金融组织之外还有一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一般的情况,参见邓英淘等;浙江温州地区的情况,参见张军,未刊稿。关于传统的合会组织等,参见梁治平,1996:113-9。
[3]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如果因此所得利润超出法定最高限度,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过,可能部分地因为这一规定行文上的问题,实践中复利的作法往往被视为违法。有关案例,参见"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页75-7。民间规避这一"法律"的办法,主要是频繁地更换借据。(邓英淘等)此外,民间还有一些其他办法来对付规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比如多写借据金额或者实际少付借款(所谓"过手利")。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曾明文规定,出借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有关案例,参见"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辑,页75-81。可以顺便指出的是,复利和过手利等也都属于传统的借贷惯习。[5]根据另一份材料提供的数据,高峰期全县约有二亿元资金流入"抬会",引起农村储蓄总额下降39.6%,银行存款在不到两个小时内就被取在数千万元,使得全县1/4的信用社处于关闭或半关闭状态。(邓英淘等)由于民间集资和其他民间信用形式并存而令当地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储蓄额大幅度下降窘境的情形所在多有,也时常见于报道。[7]比如在1993年时,温州地区的这类组织共有88家,其中由市体改委审批的有75家,农委审批的有11家。1980年代出现的"钱庄"也有的曾经得到当地政府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张军,未刊稿)大体上说,在对待农村非正规信贷部门的问题上,正规金融部门尤其是银行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态度不尽相同。[9]事实上,家族的复兴往往从官方倡导的"弘扬传统文化"或者"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当中借取资源,以加强其合法性。如有家谱中的"家训精华"谓:"把忠心献给国家,把孝心献给父母,把爱心献给家人和大众,……"。(梁洪生,1995:40)有的族谱破除了女性不上谱的旧例;还有的族谱把婚姻法的规定和国家优生优育政策吸收进来。(钱杭,1993:155;王沪宁,1991:575)更重要的是,家族传统的自治职能已经大为退化,而一些地方的家族在复兴过程中也有意识地避免与国家发生冲突。(钱杭,1994:87-8)
[10]"摔盆"、"打幡"原系民间出殡时长子承担的角色,在死者无子嗣的情况下,转为应继者担当。据考,这种习俗至少在清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行,(梁治平,1996:80-1)而且至今犹存。因此,在一本根据实例编写的调解手册中,有一条专门讲到对因"打幡"、"摔盆"而要求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如何调处的问题。(刘志涛,1990:337-8)[12]有关案例可以参考上引"杜彩琴诉杜建武"案;"女儿也有继承权,四妹诉胞兄胜诉",载《人民法院报》1996,10,5,第2版;"姬晓艳、姬晓玲诉车家沟村委会"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728-32;"张珠钦等诉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页1285-7;"(改嫁)媳妇依法获继承",载《人民法院报》1996,4,20,第2版。
[13]有关案例可以参见:"徐华平、王大宝诉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村民委员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十辑)页66-7;"苏桂枝等诉常德市武陵区德山乡莲池村及第三村民小组"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页950-3。[15]有材料表明,在山东淄博法院1996年审理的二百余件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案件最多,占总数的83%以上。(张思文,1996)这种情况应当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