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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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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

第1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制度 问题 措施

引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实施,在1999 年国家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立对中国现代化的住房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发展上的缺点和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的现象, 资金管理分散,还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极低,挪用、挤占、贪污公积金现象存在。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改革和变革。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述

公积金也被众多国家称之为住房基金,尽管其实现方式各不相同,但也有其共同特征:一是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住房基金,并保证基金体制的完善和顺利运行;二是在本国法律支撑下,采用信用和信托的方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三是住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社会从业人员及其所服务的单位;其四,住房基金主要作用是采用住房消费信贷的方式,建立低成本的住房融资平台,支持履行了义务的成员获得购房资金支持。

我国公积金制度的概念随着制度的发展不断演变和完善。1991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Y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不断完善使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互、保障性、义务性、强制性、福利性、专用性。

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不健全

某一领域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必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认知程度相一致,这样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强有力保障。反观我国的公积金法律体系,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重新修订,已有13年时间,内部凌乱,外部无章,有效的体系尚未形成。

2.2 住房公积金的行业属性不明确

明确界定住房公积金的行业属性,将直接决定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法律适用。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积金性质认识不同,导致在解决公积金争议和纠纷时,适用法律混乱和错误,对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及时解决产生影响。因此对住房公积金性质加以研究和明确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不准确

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建立住房融资平台,向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那么风险是资金运营的必然。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主体,应当是公积金债务的实际承担者,所以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充足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资金运作机构,定性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与其实际承担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核算等职责难以对称,难以具备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的能力。

2.4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该增值收益的分配范围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原则: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5 住房公积金运作监督存在盲区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住建部门的上级监督,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公众的民主监督等。这种监督模式看似分工明确,实质是“九龙治水”,形同虚设,处于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社会监督无效的尴尬境地。

3.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措施

3.1 企业管理者要增强制度体系构建意识。

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完善首先需要企业领导者自身的重视。当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出台或者更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方面的工作需求的时候,企业管理者需要在第一时间内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下去,在落实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的时候应该秉承科学发展的原则,认识到国家对职工的基本要求,在结合本单位自身特色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关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思想观念上意识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才能从行动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和体系,也才能将管理中的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在实处。

3.2 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所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这个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动态,精准分析发展趋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与此同时,应该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3.3 完善审计制度。

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大大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市场准入标准的降低和网络虚假信息的扩大化,这导致了人们在当今时代获得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大大降低,引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中的一些投机取巧行为。住房公积金审计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也就是说政府需要对相关的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的规范,在分析市场客观变化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的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完善,从而提升审计工作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另外,住房公积金审计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作为支持,从而为审计工作提供具体合理的监管标准,使得专业技能强、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引导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和健全。

3.4 完善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效率。

电子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各行各业的工作之中来,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技g的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加大自己投入力度,更新企业的报告系统,对在住房公积金中出现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人要载入档案。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监督激励职工进行企业信息报告,完善企业的信息报告系统,以广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办理、提取的效率。

4.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改革开放工作进入了关键时期。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的发展实行中,也出现了种种为民众所诟病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到了改革的关键期。在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不规范、资金管理分散、监督机制不健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弊端常年得不到解决,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始终存在着风险隐患。总的来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是一个长期且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在实行阶段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经验。我国的公积金管理者要顺应时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政策,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从中受益,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甄君霞.论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6(04).

[2] 王梓楠.浅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 (29).

第2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住房保障 住房补贴 住房政策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经过了系统的的改革,实现了由原来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向商品房的巨大转变。与此同时,在城镇化推动下,住房供需矛盾显现,房价不断攀升,居民购买力远远跟不上房价的上涨。

在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等不断推出各种管理方法的同时,我国各省各地区也分别结合本地制定出了地方政策。但是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却并不理想,很多中低收入人民住房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二、

住房保障政策受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等制约,国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有其特色,并对合理构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有着借鉴及深远的启发作用。

1.关于美国住房保障的相关的法律制度

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国较有特色的是由立法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为了解决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先后出台了了《住房法》、《国民住宅法》和《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房屋的保障作了相关的规定。可以简括为:1、是加大房屋抵押的贷款保险制度。购房过程中能够一次性的付款的仅仅是作为少数的富人,而其他的一般是支付房价百分之二十五现款,其余的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或者放款协会进行贷款。2、是政府出资修建租金低廉的供方。美国的《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租金的住房。3、是政府提供较低低利息的贷款让公民建房。四是政府给予房租补贴。家庭收入为居住地中等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下者都可以申请此项补贴。

2.关于英国的住房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九九六年《住宅法》是英国现行住房保障法律。该法分为共同占用房屋、廉租房、住宅利润、业主与租户和相关事宜、租户的行为、居住房屋的分配和无家可归者的住宅等等,层次分明的住房政策,形成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协同执行住房保障制度的模式。

3.关于新加坡的住房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

总括为:首先是制定长远总体规划目标,政府全全出资建房。为保障计划的顺利施行,新加坡的政府部门会专门拨出国有土地,当然也会适当征用私人的土地以供“房屋发展局”修建房屋,还积极提供低息贷款进行鼓励,给予其足够的资金支持。其次是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保障制度。可以许可最低收入的家庭启动公积金存款——作为购买房屋的首付,不足部分可以每个月交纳的公积金进行分期付款。

三、

总揽世界各国住房保障的历史,都是对其先行立法,并归纳出住房保障的方法以及要达到的目标、如何规划、面对的对象、以及具体措施等等并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为其实施保驾护航。所以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相当重要的。

1.将公民的住房权作为人权纳入宪法,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

住房问题的解决与否不仅是“民生”问题,而且还是“民权”问题。我国已经签署并且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认同了“解决人类住区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对于国际人权法中所确认的住房权作为人权与其对应的是国家义务, 应该充分的体现在我国 “宪法”之中。

2.对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最为关键的是尽快尽早的构建国家统一的系统立法。

我国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上到中央,下到各地方都出台了很多各种各样的相关规定,但总的来说缺少全国性的一个统一的住房保障的系统立法。

3.因地因时的灵活运用各种相关规定,以期待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内容越加完善。

我国出台过多部有关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其成为我国现今最为主要的住房保障形式。相对我国的资源分配,由于国情决定的,对于中等收入的家庭来说是可以更进一步得健全公积金制度,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的免征税、对公积金的贷款实行优惠贷款降低利率的等各种方式,解决住房难得问题。而对于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来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者提供土地补贴和减免税费等,由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部门进行协同共建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来解决住房紧张的形势。

4.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监督考核机制。

在对于住房保障相关法律的拟定制定过程中,必须要有严格的核准、进入、退出的相关机制。在我国,由于缺乏公民的收入认证系统,就必须有相对严格的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和公示对公民的真实家庭收入情况的认定。通过前期在册登记,公证公示等各种方法,构建定期考核的透明制度,最大效率的利用相对有限的住房资源。

参考文献:

[1] 李莉,王旭:《美国公共住房政策的演变与启示》,《东南学术》2007年第5期.

第3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范文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20(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50%;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70%;(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以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30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所手续。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根据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炔。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第4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范文

(一)REITs

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是英文“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的缩写,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1960,第一只REITs在美国诞生,经过50年的发展,目前全世界大约有480多家REITs在运作之中,管理的资产总值超过6050亿美元。

REITs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按照组织形式分类,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契约型还可细分为单位型(包括合伙制)和基金型;按照投资人能否赎回分类,可分为开发型、封闭型;按照资金投向分类,可分为权益型(EquityREITs),抵押权型(MortgageREITs)和混合型(Hybrid REITs)。在美国,REITs类型和结构、投资范围和发展等主要受相关税法演变的影响,目前美国的REITs一般采用三种基本的结构形式,即传统结构、伞形合伙结构和下属合伙结构。在日本,普遍采用的结构是公司型REITs,上市交易的REITs都属于公司型,它首先成立一个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公司,发行投资凭证募集投资者的资金,然后购买并管理房地产,SPV公司必须自己负责房地产的管理和经营,或者将管理和经营职能外包给第三方。新加坡和香港REITs则是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单位,然后用所融资金购买房地产或者相关资产(例如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EITs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必须聘任信托管理人管理REITs,同时聘任房地产管理公司管理所购房地产及相关资产。我国目前筹备在天津和上海试点推行REITs,其中上海是债权型的REITs,即融资方只是把物业收益权抵押担保,而不需要出让股权的融资方式,主要由央行和银监会主管;而天津是股权型REITs,主要由证监会主管。

(二)国内廉租房融资现状

从开展廉租住房试点的城市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的部分资金,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的渠道仍比较单一,且资金供给存在极不稳定的特征。同时在融资环节中也暴露了以下几个问题:

1、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土地出让金在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中占了很大比重,被称为“第二财政”,而廉租房不仅涉及到土地的低价转让,而且还需要一部分的财政补贴,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廉租房建设往往积极性不高。同时对拉动地方GDP的考虑,地方政府也更倾向于一般房地产的开发。

2、廉租房建设资金需求量大,资金缺口严重。廉租房是为我国最贫困人群建设的住房,“9000亿元安居计划”提出未来3年,计划通过廉租房解747万户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287万户通过实物配租解决,460万户通过租赁补贴解决。这方面的总投入约为2150亿元。而国家财政中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渠道并不稳定,常常会由于特点原因被挤占。近几年我国社会救济福利费和抚恤支出的增长较前几年有所减缓,致使社会保障对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支持也十分有限。

3、金融工具有限,市场化融资机制发展滞后。其他发达国家基本已经由政府直接投资转变为政府引导下的民间投资作为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而目前我国廉租房资金大多来自于政府财政,可用于吸收社会资金的金融工具十分有限。

二、廉租房REITs融资模式的SWOT分析

SWOT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通过对被分析对象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的加以综合评估与分析得出结论,通过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结合来清晰地确定被分析对象的资源优势和缺陷,了解所面临的机会和挑战,从而在战略与战术两个层面加以调整方法、资源以保障被分析对象的实行以达到所要实现的目标。

(一)机会(opportunities)

1、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建设资金的需求量大。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11年将建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2012年再建1000万套,今后五年预计能够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除了棚户区改造以外,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资金方面,除中央政府补助1030亿元和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外,将更广泛地利用社会资金。

2、国内市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渠道较窄。改革开放为我国居民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民间资本的力量日益强大,根据20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73.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2.1万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71.8万亿元,增加12.0万亿元。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0.9万亿元,增加8.4万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47.9万亿元,增加7.9万亿元。当前我国证券市场高风险产品占主要地位,可交易品种大约80%为风险较高的股权类产品。低风险产品虽有流动性较差的国债及少量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但还是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市场规模较小。因此,有侧重地发展低风险的REITs,可以使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金融架构趋于合理,同时又能满足民间投资的需求。

3、

保险资金面临投资压力,急需长期稳定投资领域。受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市场成熟度及容量所限,中国保险资金投资长期遇困:投资配置无法多元化,缺乏长期投资产品,投资收益无法保持稳定。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上半年,受资本债券市场低迷影响,中国保险资产平均投资收益率从2009年上半年的3.44%降到1.93%,不仅低于同期CPI,甚至低于同期存款利率。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以及REITs投资收益稳定的特征,都符合保险资金投放的要求,能为其开辟新的投资领域。 (二)威胁(threats)

1、REITs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一方面目前我国缺乏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只涉及证券投资活动,而REITs在本质上应属于产业投资资金。另一方面,国内也缺乏基金上市和税收相关法律。美国法律对REITs的财产性质、资产运用、收入结构、收益分配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从而对其业务性质做出了强制性约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为REITs在国内的推出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2、房地产金融市场发育不成熟。首先是我国房地产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开发商缺乏严格的信息的披露制度将会影响信托计划的推行,或者导致上下环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其次是REITs运行框架(见图1)内缺乏有效的内控和制约机制,以及框架外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最后是目前国内还缺少成熟的富有经验的信托投资机构和专业化的从业人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不成熟会给廉租房REITs的推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优势(strengths)

1、认购门槛低,便于吸收中小投资者,从而拓宽廉租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和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在美国,通常合股性质的公司会要求股东的最低投资额不低于15000美元,但对于REiTs来说,每股只需要10美元-25美元,较低的认购门槛扩大了REITs的融资范围。在中央政府力主调控房价、廉租房建设资金存在巨大缺口的形势下,REITs为民间资本开辟了全新的投资领域,同时相对于直接投资于不动产,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REITs承担有限责任,还可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房地产的规模收益。

2、收入来源稳定,风险低。廉租房运营后的收益有政府的财政补贴作为其信用支持,相对于一般地产项目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REITs基金还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系统风险。

3、提高地方建设廉租房积极性,缓解商品住宅价格的非理性上涨。通过吸收社会化的资金参与廉租房建设,REITs可以有效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分散相关风险,更重要的是能提高各级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增加主动供给,缓解城镇商品住宅价格的上涨压力。同时由于社会上部分刚性住房需求得到满足,住宅需求市场出现结构性分化,从而使今后的调控政策更具有针对性,促使房地产开发和住宅投资趋于理性。

4、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巨大的民间资本存量,以往是推动房地产等资产市场的持续牛市的主要原因,当资本市场出现拐点或收益不确定时,一部分资金又从资本市场进入商品市场,而食品市场又存在刚性需求,所以极易引发通货膨胀。资本具有逐利性,当市场流动性过剩时,合理地引导资金转向廉租房REITs,将能有效地降低经济内在风险,同时能满足廉租房领域资金需求。而当信贷紧缩时,REITs又由于其融资范围广的优点,可以避免廉租房建设资金的骤减。

(四)劣势(weaknesses)

1、收益率较低。目前深圳、上海和天津将廉租房租金定为1元/平方米/月,海南和部分省份甚至将廉租房租金定为0.5元/平方米/月,一般廉租房年租金回报率还不到1%。与其他物业资产打包后回报率不到4%。我国30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是4%,一般企业债的收益率较同期国债收益率高1-2个百分点.如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要实行REITs融资,每年还会按REITs产品市值的0.5%-1%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此,只有收益率达5.5%以上,项目才有实行REITs融资的可能性。

2、流动性不足。目前在国内与基金相比,信托贷款类、结构性理财产品等的流动性远弱于基金,而且大多数在投资期内是无法提前赎回的,而且转让手续十分繁琐。按照现有的转让模式: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要转让手中的信托合同,必须由投资者自己寻找买方,双方谈妥后,再到所购买信托产品的信托投资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过户手续。正是这种滞后的流动体制,阻碍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3、政府权限不明晰。廉租房由于其福利性特点,在提供建设用地、制定廉租房标准、审批入住资格等环节都需要政府的统一负责,并提供租金和税收方面的补贴。目前廉租房的经营和收益由政府主导,但其权限范围尚未清晰限定。政府过度干预信托市场将会造成信托管理机构只负责信托产品的发行和资金的管理,缺乏房产控制权和生产经营决策权,市场主体地位缺失。因此,政府在REITs融资模式整个运行过程中权限过大,必然会限制其进一步发展。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我国廉租房建设一直存在巨大住宅需求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而同时充裕的民间资本又碍于国内投资渠道狭窄的限制,大部分涌向房地产市场,推高了城市商品住宅的价格,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利用好民间资本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当中,扩大住房供给,缓解商品住宅价格上涨压力。REITs由于其自身优点能很好地解决廉租房融资困难的问题,但在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环境下,REITs的推行将会面临法律和政策的一些障碍,需要妥善出台相关专项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其长远健康发展。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针对REITs的管理办法,对REITs的定义、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经营运作、税收制度、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进行规定,并充分结合其他适用REITs的法规,为REITs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推出明确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避免REITs出现重复征税。如1960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案规定:如果REITs将每年度盈利的大部以现金红利方式回报投资者,则无需缴交公司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对REITs和股东的双重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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