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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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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第1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资金支持,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对解决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状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是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职工居住水平的最主要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的特点是公积金贷款最主要的优势,职工从公积金中心取得贷款后,享受低于商业贷款的低利率。以2012年末的利率为例,5年以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0%,6-30年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比商业贷款七折后的利率还要低,而且没有商业贷款关于享受七折利率的高门槛。同时,银行七折优惠利率不是终身制的规定,目前,各大银行已取消这一优惠政策,执行基准利率,这使得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差进一步加大了,公积金贷款利率低的优势进一步凸显出来。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方面还暴露出分配不公、手续繁琐等问题。找寻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

1、公积金贷款覆盖范围窄

目前,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范围仅限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它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才享有的一种贷款权利。只有公积金缴存的职工,才能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这就限制了公积金贷款的覆盖范围。像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企业的职工由于单位不给职工缴交公积金,这就使他们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政策将此类人员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因此,这类人群也不能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

2、公积金贷款使用分配不公,低收入群体受益少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的都有一定的要求。以大连市公积金贷款为例,确定贷款额度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不得高于根据公积金缴交情况计算的可贷额度,其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4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12*贷款期限;(2)不得高于购房所在区的最高贷款额度;(3)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成数。

从以上条件我们不难看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职工能否按最高额度贷款和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以及贷款的年限都有关系。

在缴存公积金的人群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地区出现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而效益差的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也都偏低。这种差距就直接影响了职工贷款的额度。可以说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其贷款额度较高,低收入者贷款的额度较少。这就违背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衷,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

3、公积金贷款跨区域使用受限制

现在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都是由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域局限性,部分职工跨省市购房的要求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跨区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许多购房者没有办法把其住房公积金用到实处,浪费了大量资源。

4、公积金申请手续相对繁琐,担保费用较高

首先,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填写和提供的材料比较多,办理过程中需占用时间较长,有时会给申请人造成诸多的不便。其次,公积金贷款要求担保公司担保。公积金贷款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行为,其目的是减少贷款风险,保证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此举对公积金中心来说是减少了风险,但是担保费对一些低收入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无形中加重了购房人的负担。

三、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发挥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继续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相对较窄,公积金政策应该发挥其强制性的特点,无论单位是否自愿,都应该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其缴纳公积金。同时由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未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使其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将大多数人群覆盖其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不同层次的职工都能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利益。

2、缩小不同人群公积金贷款使用差距,提高低收入群体公积金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长期互助储蓄资金。其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帮助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实现住房梦想。一方面,限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一个职工一生只能使用该额度,不能超额使用。这就对高收入群体贷款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同时对一些已经拥有个人住房的高收入者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时应适当提高门槛,例如:使用较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另一方面,对于低收入者应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在其还贷能力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其贷款额度,减少其为购房付出的贷款利息,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中低收入职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3、适当放宽贷款地域范围,增加异地贷款城市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域局限性,导致部分职工跨市购房的要求不能满足,使很多职工在异地无法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针对这一情况适当放宽贷款地域范围,增加异地贷款城市,为异地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4、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担保费用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在这种体制下,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之间的工作不能很好地协调起来,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利益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极大地影响了贷款效率。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依据个人申请贷款的客观实际,放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条件和程序,满足职工对住房需求的愿望。

同时,应该引入政府补贴制度,努力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评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贷款的优势。

综上所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推出在推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住房水平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目前还存在部分问题,但只要针对政策中的不同问题,采取合理有效的调整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积金贷款政策,必将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国保障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文雅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0).

第2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公积金买房有哪些好处

1、贷款成数高,首付压力小

商业贷款较高一般只能贷到7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大。而且公积金贷款较高可以贷到9.5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小。

2、贷款年限长,月还款金额少

不同地区的商业贷款年限不同。全国商业贷款贷款年限较高,只能贷款30年,大部分二手房只能贷款20年,月供压力较大;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3、房龄限制较灵活

商业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有严格的要求。大多数银行在85年前不贷款,贷款年限随着住房年龄的增长而减少。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更加灵活,住房年龄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0年。

4、归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属于存款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城市已婚人士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金额高于个人申请。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取。

5、资金可翻倍

存缴者依照自己个人缴费基数的5%-20%存缴,所属企业也依照同样占比存缴,帐户内资产可以翻一倍。

6、享受免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金管[2005]5号),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目。

同时,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员工来说,只有在税前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才能作为税基扣除。

7、可提前提取

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房,或者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或者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凭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说,公积金的用途远不止贷款买房。

8、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

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借款人返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没有手续费或违约金。

公积金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1、购房用于自住;

2、缴纳公积金的年限符合当地政策;

3、具有所在地的购房资格;

4、所在地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户口等。

第3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流程 优化措施 风险控制

我国创设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积极的合法权益,增强城镇的住房建设,从整体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增加职工住房消费的能力。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大力普及以及房地产市场的高速提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如公积金中心没有设置贷款网点;贷款办理的周期长而复杂;使用率低下,沉淀的资金数量比较大;审批贷款的环节多,管理运作方式相对单一以及中介机构的介入使得公积金贷款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等。要合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进行一个优化与整合。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优化措施

(一)增加对低收入群体改善住房状况的支持力度

首先是要向广大低收入者倾斜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可以依照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房价情况等设定一个每月公积金缴存的最低额度。其次,要适当把贷款条件放宽,合理提高贷款的限额。要依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状况,设定比较合理的贷款限额并进行适时调整。在可以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把贷款条件放宽,让大多数人特别是那些低收入者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惠。最后是要实行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于那些购买自住、低总价以及小户型的低收入家庭,要提供比较优惠的贷款利率来支持,让公积金贷款更加有效的支持低收入者改善自身的住房条件。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

要积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公积金的积极作用以及政策优势进行大力宣传,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与办理程序做一个全面介绍,努力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人尽皆知,家喻户晓。同时,要积极培养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提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让普通居民可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优势来贷款买房。

(三)整合贷款业务流程

要依照市场以及客户需求的变化,在有效控制风险以及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进行科学梳理、优化与整合。要科学对贷款办理程序进行简化,从整体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效缩短贷款办理的时间,方便人民群众。要建立一个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简化办理手续,提高贷款效率;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评估、保险、公正以及抵押登记各种费用等。

(四)增加业务培训

针对当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对政策掌握不够熟练的状况,要积极组织受托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业务知识的合理培训,要及时纠正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不定期对受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对受托银行委贷业务实行一个规范化的管理。

(五)创新公积金贷款服务方式

首先要积极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机制,提升贷款的受理面,使业务加快发展,切实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水平,特别是解决城镇中那些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其次,要开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品种。依照职工住房消费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与出台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公积金贷款新品种,让公积金贷款既实惠又好用。最后,要推行灵活方便的还款方式。如积极推行自由的还款方式,也就是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选择每月还款的额度;要实行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并且可以自动由公积金账户划转至贷款账户中,从根本上减轻还贷负担;在贷款本息到期的时候,借款人可以优先选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抵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的部分可以另加补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风险控制

目前,虽然许多中介机构已经介入到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中,然而由于缺乏一个合理的监督管理,导致陷入无序的竞争中,服务的质量也日益低下,对公信力造成了巨大损害。中心直接对公积金贷款进行了审批,将贷款收件以及贷款送件等这些前期的工作让中介机构去办理,这样做虽然省去了许多环节,但套贷以及骗贷的风险就随之而来。这种措施的实施有很大可能让一些所谓的“黑中介”渗入其中,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好来办理虚假按揭。那怎样才能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呢?

(一)对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筛选

要对那些中介机构的信誉、服务水平、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资产状况进行一个综合评估与考量,要选择那些信誉好、服务高、资产充足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强的中介机构来代办贷款收件业务,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而且还可以有效降低套贷与骗贷的风险。即使在贷款过程中出现了所谓的“假按揭”,这些资产比较充足的中介机构也有很强的能力来承担风险。

(二)对中介结构加强日常监督

在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过程中,诚信是最主要的保障。要让中介机构的每一项服务都能沿着科学有序的轨道进行,就必须对其加以规范与引导,将中介机构纳入到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当中,确保中介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能够讲究诚信。中心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与检查,如发现有违背诚信的行为,可以终止或者取消资格。中心要积极与相关律师事务所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协调好关系,建立一个联合监督以及检查机制。

(三)提高公贷申请材料的证明力

对于公贷申请的材料来说,各个银行有着不同的申请方式,申请的材料也不相统一,这样不但降低了贷款效率,而且比较容易造假。在申请公贷材料的时候,中心要让申请人提供有证明力的材料,如单位开的收入证明和收入的流水证明,要严格对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积极建立一个相关谈话制度,以确定不属于借证以及伪证的虚假交易。

(四)增强金钱担保和人保措施

金钱担保以及人保是有效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其中保证金以及保证单位就是增强金钱担保以及人保措施的重要方式,也是对中介机构能否承担风险能力的考核。通常情况下,实力较高和诚信较好的中介结构都能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保证单位。在出现“假按揭”的情况下,中心可以用这些保证金来偿还贷款,或者要求保证单位承担贷款连带责任。同时,对于保证金额要注重对那些套贷和骗贷的风险进行防范,保证单位要有一定相应的代偿能力。

三、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

在心术不正的人眼里,再好的制度和监督也形同虚设。因此,在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和措施的同时,对公积金管理人员加强廉政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严格签订岗位廉洁从政承诺书,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把廉政风险防范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管理部、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人员。

二要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地对公积金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促使每一个人都能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三要建立廉政奖励机制。虽说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必要的廉政考核,对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还是具有极大作用的。

结语: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对其房屋的需求,而能够有效的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确保低收入人群的合理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健康以及和谐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牵涉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优化与风险控制任重而道远,因此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者必须时刻注意对风险的控制及优化,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朝着一个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地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近两年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放宽贷款、提取等政策的要求,各城市纷纷放宽住房公积金个贷和提取政策,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还款年龄,取消担保、评估等中介业务,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等。这些措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活跃,但同时也带来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以大连为例,2015年1-9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1万户共10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4.4%和31.8%,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6.76亿元,同比增长21.9%,住房公积金流出共计199.49亿元;但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本息回收等流入共计184.95亿元,住房公积金净流出14.55亿元。截至9月末,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达101.4%,多年的住房公积金沉淀使用殆尽。至2015年年底,住房公积金缺口据估算达30亿元,流动性紧张问题非常突出。若再实行异地贷款、放宽提取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进一步提升,资金流出将更快更多,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加大,这一问题将持续蔓延、更加突出。

一、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分析

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持续增长与归集增长有限性之间的矛盾。201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不断拓宽,由原来以个人住房贷款和购房、退休提取为主,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租房提取等新渠道,住建部近两年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要达90%以上,并对降低首付比例、实行循环贷等贷款及提取政策提出具体要求,使住房公积金使用迅猛增长、资金流出加快。而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取决于参缴职工数增长和缴存基数、比例的提高,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已进入稳定期,这些指标相对稳定,不会大幅、快速增长。

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22.51万笔、6593.02亿元,收回2786.90亿元,个贷新增余额3806.12亿元,发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143.21亿元。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净流入1425.58亿元,收支差距明显缩小,而且,还有很多城市与大连一样,当年住房公积金已是净流出,出现了流动性紧张问题。不难预见,随着贷款、提取政策放宽,流动性紧张将是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城市都将面临这一问题。截至2014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额为11073.62亿元,但相对于贷款、提取的快速发展来说,这些资金结余难以支撑很久。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并做好应对准备。

二、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难题的初步探索

流动性紧张是近两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并呈蔓延扩大趋势。大连、重庆、杭州、武汉、厦门、常州等城市较早出现这一问题。为保证职工群众购房贷款和提取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各地积极探寻破解之策,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即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公积金中心协调商业银行放贷,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付息,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由公积金中心补贴。重庆、杭州、厦门、常州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融资,即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公积金中心的存量个贷资产打包发债,以融取增量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债券与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及发债所需的中间费用。杭州、武汉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同时,还有的城市采取紧缩贷款、提取政策的办法,即对贷款额度打了折扣,对提取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人为压缩住房公积金流出。但这种做法造成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方面的作用大为减弱,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若不尽快改变这一做法,就会削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制约其持续健康深化发展,甚至将之陷入尴尬境地。

三、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探索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上述措施虽可缓解流动性紧张,但终因规模有限、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而显效果一般,难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快速增长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无法控制且必须满足,所以解决流动性紧张的重点在于扩大资金来源,同时,也要合理控制资金使用,避免使用政策盲目扩张。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1.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

2014年,全国范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小于归集,这是因为很多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尚未发展起来。如能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将闲余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调剂给流动性紧张城市使用,形成全国行业系统内的调剂机制,则可解决已出现的流动性紧张问题,并提高全国住房公积金的整体使用效率、收益水平和规模效益。但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难度较大,先从一部分省做起、积累经验再行推广也未尝不可。但这与《送审稿》提出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不同,是系统内的资金调剂融通。

第5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扬州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不仅促进了城镇住房建设,改善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还切实解决了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困难。

早在1996年,扬州市被列为全国88个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试点城市。市委、市政府为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决定开发建设翠岗新村和连运小区两个万人住宅区。住房公积金对两个安居工程小区的开发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是通过借贷公积金迅速启动了工程开工;二是职工享受了公积金的低息贷款,增强了职工的支付能力。近年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和放贷的重点仍然是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此外,累计提供廉租房建设资金7600多万元。

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月,国务院又出台了新“国八条”,无疑是中央政府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稳定房地产市场和推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撑作用

1.确保支取、留足备付、防范风险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是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职责。第一,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保证职工的购建房支取、贷款和留足备付准备金。第二,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安全,禁止无偿调拨使用。一是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保障性住房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二是要设立贷款监管专项账户,及时掌握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资金回笼情况,对贷款流动资金实行全程流动管理。三是落实抵押项目,严格程序评审,并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然,地方政府作为项目贷款批准人,也该承担贷款本息按时偿还的监督责任。

2.盘活沉淀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

第6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保值增值方式利率计息方式投资组合

1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必要性

1.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定位的迫切需求

住房公积金在设计之初就把其增值收益定位用于廉租房建设资金,而实际是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乏力,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在城市住房体系中,廉租房建设具有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权利、稳定整体房价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既是国家住房保障的延伸同时也可以优化公积金贷款群体,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探寻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多元途径是当前迫切的需要。

1.2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面临的保值风险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实行的是浮动利率,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面临违约风险时,其违约行为的处置成本通常较高。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级市场不完善,二级市场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导致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着资金回收和周转的压力。

1.3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增值收益率较低

本文中的“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可认定为公积金业务收入的所有资金减去放贷资金、管理费用和中介费用等的那部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主要用于定期银行存款、购买中长期国债和上缴廉租房建设资金等,前两者表面上看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合理选择,但是低风险同时伴随的是低收益,加之利率变动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的存在,这两种资金使用的保值增值效果甚微。

2影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因素分析

2.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构成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委托手续费支出。

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包括职工销户提取的账户利息以及每年7月1日的职工账户结息。每年7月1日的职工账户结息包括上年结转和本年缴存的两部分利息支出,因其分别对应不同的计息利率,上年结转部分的利息支出起了决定性作用。

2.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影响因素分析

2.2.1利率变动对年度职工结息的影响

由于住房公积金采取每年的6月30日进行年度结息,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尤其上年结转的部分,累计余额大且支付利率较高。

2.2.2不对称加息对增值收益的影响

所谓不对称加息是指央行对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调整幅度不一致。从2011年2月9日-2011年7月7日,央行共进行了三次不对称加息。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0.4%上调至0.5%,上调了0.1个百分点;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6%1-上调至3.1%,上调了0.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5%上调至4.9%,上调了0.4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上调至4.45%,上调了0.45个百分点。

2.2.3住房公积金投资组合

住房公积金投资组合,就是通过对住房公积金所能投资的不同品种、数量和期限的资产进行合理搭配,达到控制风险和提高收益的双重目标。

3住房公积金增值体系设计

3.1计息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即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将住房公积金利息转入住房公积金本金。遇国家利率调整,不分段计付。

3.2投资组合

不管是对住房公积金还是其他的基金项目等,投资品种均忌单一化和程序化,过于单一,不仅风险较大,而且不利于用资产多元化的渠道来提高回报水平。因此,管理中心可以聘请投资领域专业人才,根据存款利率和国债市场行情,适时的变化持有品种,在分散和减少风险的同时获取资本市场的超额收益,与此同时还增加了投资资金的流动性。

3.3业务产品创新与投资渠道拓展

(1)创新业务产品

当前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贷款对象是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等房屋的购房者,天津公积金中心的资金使用率基本稳定在84.5%-85.5%之间,资金使用率较高。但近几年来稳定的资金使用率得益于外来人口务工定居、刚需、居住改善以及一些政策性的房屋成交量暴涨,纵观国家稳定房价的调控政策和已经居高不下的房价,预计未来的购房与贷款量很难维持较高水平,作为保障居民住房基本需求的政策性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以像某些贷款银行学习,增加新的贷款品种,例如置换贷款,可将借款人的按揭存量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不仅提高了中心资金的贷款率也减轻了借款人的还贷负担。

(2)拓展投资渠道

一方面,公积金的投资经营在创新购买、租赁公租房的基础上,可以向社保基金学习借鉴。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投资一些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或是积极参与对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地方优质国有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的直接股权投资,但应规定各类别投资的比例上限,安全至上、控制风险。

第7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成因

(一)房地产“泡沫”造成的贷款风险

对于房地产泡沫常见的说法是,房地产泡沫经济指的是由房地产价格在投机行为作用下出现的严重脱离市场基础条件、脱离实际使用者支撑而持续上扬所形成的经济状态。目前我国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实业界人士对房地产业是否存在泡沫提出三种观点:泡沫论、非泡沫论、存在泡沫危险论。但无论哪一种观点能够准确定位我国房地产业所处阶段,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如果房地产市场因过度投机行为导致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进而引发频繁的买卖交易,造成市场虚假繁荣,这种不稳定的市场一旦崩溃,后果往往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面临无法正常回收贷款,或通过处置抵押房产无法收回贷款本金。

(二)房屋风险

1.房屋权属不清晰造成的风险

如果房屋权属不清晰,放贷机构无法确保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以不能抵押的房屋为贷款设定抵押,造成抵押登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一旦借款人拒绝偿还贷款,将给贷款的追偿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房屋重复抵押的风险

重复抵押指在同一价值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情形对于是否允许重复抵押是有争议的,但无论是否允许重复抵押,对于序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其抵押权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均存在追偿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3.抵押房屋未经登记的风险

抵押合同只有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才有效,抵押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抵押房产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房产的登记工作不能够及时落实,无法保证贷款在房屋权属方面最重要的他项权利――抵押权的确立,给贷款的正常回收带来风险。

4.房屋损毁风险

对于房屋的损毁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体现在:①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除非抵押物的灭失得到赔偿、补偿,否则抵押权人无从主张该权利。②抵押物人为毁损的风险。包括抵押人行为造成的毁损和他人行为造成的毁损。

(三)人的风险

1.房屋购置和贷款行为不真实产生的风险

由于目前房屋销售过程中监管缺失,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开发商以欺诈行为通过虚假销售骗取个人住房贷款,或通过虚增房价等手段套取大量个人贷款的行为,在认定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2.个人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信贷,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15-30年左右,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这往往就可能转换为放贷机构的贷款风险。

(四)政策和法律规定引发的风险

1.抵押房屋处置在司法解释方面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民迁出”。依照此司法解释,对于低保家庭贷款抵押的房屋处置存在障碍。

2.抵押物处置程序中的风险

当借款人违约的行为无可挽回时,抵押权人有权将借款人所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而在此过程中,又面临法律执行中的程序风险。

3.经济政策变化引起的风险

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就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这两大目标进行倾向性选择而产生的波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对房地产业影响主要表现在信贷政策的收紧引起期房项目的完工风险和房地产价格波动的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的主体地位,改变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式,达到风险控制与风险承担主体的统一

1.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作用,发挥管委会的资源优势。

2.在贷款审核中引入人民银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的资源共享。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审核工作中引入专业人才、强化内部管理、制定合理的分工协作和业务流程,避免因制度的不完善引发的操作风险。

(二)在现有条件下,对贷款申请的受理以及贷款存续期间风险防控的各个环节,实行专业化分工,合理规避自身力量的不足

1.在贷前调查阶段,引入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和信用评估机构。通过对借款申请人和房产的评估,规避造成贷款发放后损失的可能性。

2.贷款存续期间,建立风险预警和发现机制。将分析结果适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馈,以便作出及时、合理的应对措施。

3.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依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专业化的团队、丰富的风险防控和处置经验,合理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当前资产管理和风险处置上的弱势。

4.加强抵押住房的登记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这块市场向房产中介机构开放,通过制订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工作标准、收费标准及相应的监督、奖惩机制,推进委托银行发放的存量贷款的房产抵押登记工作的开展,并以此作为贷款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贷款担保,转移贷款风险

1.继续强化传统的抵押加购房综合保险担保方式,将贷款存续期间抵押房产可能遭受的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2.国家应大力发展专业的房地产担保机构,以实现贷款风险管理的专业化分工、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具体实施者,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以及处理归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实践和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第8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大兴“农地”入市试点方案将编制

《新京报》记者3月1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大兴区试点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并正式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开展试点。

今年年初,通过认真甄选,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北京市已将大兴区作为试点区县,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申报试点。目前,中央已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目标任务、相关原则,以及流转对象等政策要求。市国土局将编制大兴区试点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并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开展试点。

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在央行2月28日宣布下调存贷款基本利率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1日也下发通知,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后的5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为3.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4%。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3月1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3月1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拟注销214家房企资质证书

第9篇: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

通知指出,要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 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中四角”城市可望实现公积金“异地买房”

包括合肥、武汉、长沙、南昌在内的长江中游省会城市正在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机制。今后,四城市居民“异地买房”可望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四城市提出,将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住建部澄清停建经适房传闻

有媒体称,经济适用房供应将逐步减少直至在全国全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住房保障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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