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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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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规定

第1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放工资的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按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实行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并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银行监督支付。

三、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经市劳动局或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由市计划委员会批准下达到各区、县、局、总公司,再由区、县、局、总公司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不得突破。

中央在京单位、外省市驻京单位(包括成建制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外省市与本市联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四、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以参照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预批月或季度工资总额控制数,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再正式核定所属单位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五、各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上级的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登入《手册》;市、区、县的党、政、群机关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登入《手册》。

银行根据各单位《手册》上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监督支付工资基金。突破《手册》上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支取工资基金的,银行不得支付。

六、企业、事业单位因经济效益提高增发奖金,突破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先缴纳奖金税,凭税单到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年度工资总额调增手续。

七、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市劳动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核定下达,并登入《手册》。因经济效益变化,需要调增或调减年度工资总额的,由市劳动局审核批准。上年度的工资基金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手册》。

八、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市劳动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生产计划核定,逐级下达。年终根据实际完成的产值、产量和经济技术指标,由市劳动局调增或调减其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的工资基金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手册》。

九、各单位在劳动计划内接收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毕业生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招工、招干,均由其上级的劳动人事部门按实际接收、招收人数,在《手册》上调增年度工资总额。

十、各区、县、局、总公司之间,因行政隶属关系变更而成批(或成建制)调动职工的,由市劳动局按调动职工的实际人数,调增或调减双方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本市所属单位从中央驻京单位和外省市成批(或成建制)调入职工,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调增有关区、县、局、总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非成批(或成建制)调动职工,调出和调入单位之间不划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由各单位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自行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调剂解决。

十一、各单位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项支付,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列入《手册》,通过银行支取,不得从库存备用金中支付或从收入款中坐支。

各单位在银行支取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以外的津贴、补贴,必须写明领款用途;支取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以外的奖金,必须凭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以外的奖金领款证明》。不符合上述手续的,银行不得支付。

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审查处)批准注册并实行包工不包料的外地非成建制进京施工队的生活费,由用工单位凭审查处开具的生活费核批单,到开户建设银行支取。

十二、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当年有效,本年度一月份支取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的奖金,仍使用上年度《手册》,自二月份起,上年度的《手册》停止使用。

十三、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全民所在制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参照本规定,自行编制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通过《手册》由银行监督支付,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区、县、局、总公司按照《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规定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第2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文)的规定,为了规范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各分行要认真学习,明确业务权限,在总行的授权授信额度内开展与券商的融资业务。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银发[1999]288号)(略)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结合中国银行有关融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货币市场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中国银行的信誉。

第五条  中国银行融资管理原则为“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限额监控、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业务权限

第六条  总行交易对象为所有经人民银行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

第七条  分行交易对象:

1.经总行授权已入市分行的交易对象为清算的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与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交易必须在一级网上进行;

2.未经总行授权入市的分行交易对象仅为其清算的未入市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有融资需求时,总行直接与之交易。

第八条  信用拆借。

1.总行与有授信额度的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2.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出交易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授权、授信额度内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3.分行与其清算的未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必须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办理,期限为一天;

4.总行与入市证券公司法人可进行信用拆入,期限四个月内;

5.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入交易的分行不得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拆入资金,以避免同业存款转为高成本的同业拆入款。

第九条  债券回购。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债券正回购、逆回购交易,期限在一年之内,可用质押债券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现券买卖。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现券买卖,可买卖券种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现券买卖。

第三章  清算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清算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交易与账务处理必须分开。资金部门负责融资业务交易;清算部门负责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部门要建立融资台账,台账记录应完整、清晰、准确。

第四章  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总行金融机构部对人行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要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授信,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在金融机构部对入市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内进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负责对分行的授权和分配授信额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资金业务,每旬报备资金部,资金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融资业务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同时反馈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资金部要及时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证券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并与同业市场成员保持横向联系。

第十七条  资金部从交易第一线获得的信息要与行内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对疑点问题必要时要求证券公司说明。对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证券公司,我行金融机构部要调整对其包括融资在内的各项业务授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部、资金部及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证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门应注意收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内部及时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每月根据全行经营策略对融资业务提出价格和期限的要求,资金部据此在市场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资金交易总量和结构的确定应遵循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的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被授权进入一级网的分行必须在网上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否则按违规处理;分行承做的业务不得突破总行的各项授权、授信。

第二十二条  承做融出资金业务的分行必须遵循以下交易规程:

1.收到客户融资需求后检查该客户授信使用情况,交易前必须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2.有权签字人在授权限额内审批;

3.签订拆借合同,非网上交易必须签订书面拆借合同并报备当地人民银行,网上交易必须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以成交单作为拆借合同;

4.清算部门凭拆借合同,按时划拨期初款项,并确保到账;

5.资金部门凭拆借合同准确登记资金拆借台账;

6.按时收回到期资金本息;

7.每旬汇总报备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总行融资业务实行资金部交易员、处长、总经理三级签字制度;超过总经理单笔审批权限的业务需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各级建立授权签字权限。

分行实行交易员、资金科长、主管处长三级签字制度,处长的单笔审批权限为0.5亿元,超过此审批权限的业务由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订立交易合同的方式必须是货币市场正式认可的方式,根据货币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书面合同或以成交单作为合同的方式。书面合同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详见附件),具体交易时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合理补充。合同不得展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行融资业务的分行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的其他管理规定,总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对其的融资授权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资金拆借合同

                             资金拆借合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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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名    称:            |拆|名    称:                    |

|出|开户银行:            |入|开户银行:                    |

|单|账    号:            |单|账    号:                    |

|位|电    话:            |位|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甲|                      |乙|                              |

|方|                      |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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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金额:人民币(大写)                                      |

|-------------------------------|

|拆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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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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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本息,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根据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下列条款:

一、甲方拆出款项、乙方归还款项,均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划款,并确保款项当天到账。因资金未按时达账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利息清算:拆借资金利随本清,拆借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逾期与提前还款:拆借资金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归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违约方要赔偿提前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终止: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项,经查收无误后,本合同即终止。

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别留存;如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盖章)                    拆入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说明:

1.本表各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持卡人的初始信用额度必须是其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区间的下限。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满分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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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权重  |                    计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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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问题 建议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从其起步到现在,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管理的资金庞大,要想加强资金管理,就必须完善会计核算工作,所以,探讨住房公积金核算问题并完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在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以及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主要是由分散在各个省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进行,这些管理中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表着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协调职能,具有协调政府、银行、单位及职工等多方利益的职能。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在我国住房公积金是暂存资金,不是用于投资的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按照我国现行相关体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涉及了管理中心业务核算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两方面内容。与企业会计核算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核算实施权责发生制。与经营性企业不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来年的6月30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依照国家规定利率对职工账户的累积缴存金额进行结息并转入职工账户。所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付职工利息,同时,通过计提利息,计算当期的损益。

2、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相比侧重点不同。与一般的经营性企业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以成本核算作为侧重点。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保证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以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会计核算更加注重的是资金使用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归集提取方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方核算的是收到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的相关情况,借方核算的是职工因为购买、建造和翻建自住房以及偿还本息等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但是,随着我国对住房公积金机构的调整,其所属分支机构内部的资金转移(例如职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调动等)在会计核算中无法与正常的归集和提取进行区别,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提取情况。

2、业务收支方面。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的三个明细科目:公积金利息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办理电汇、购买支票以及支付网上银行等相关费用,使得住房公积金专户中发生了一些工本费,这些费用发生后,财务人员需要将银行已经划扣的费用用先进的形式存入相应的专户,在账务处理上要做相应的会计分录把这些扣划的存款进行冲减,财务人员需要时时关注,给核算工作带来了不便。

3、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方面。应收利息核算的是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但是未收的利息,例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沉淀的资金购买国债或者转存定期存款。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并没有涉及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者中心根据年末的实际情况对应收利息进行计提,这种做法并不能真实反映当期的收益情况,也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应付利息核算的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但是未付的利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日为每年的6月30,计息期间是上年的7月1日至结算日,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和会计核算年度不一致,使得有些管理者中心少提或者多提应付利息,使得当年的增值收益不准确。

第4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想要真正读懂充满数字的财经新闻,你应该怎么做?真正有用的财经新闻,到底具有何项特征?媒体到底写出了什么样的财经新闻?

举个简单的例子,住房公积金是中国城镇职工和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较严,在用途、贷款、提取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为应对高房价,国家主管部门以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都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诸多人性化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购房或者租房者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多重好处。例如多个城市已出台了公积金可以按月提取的规定,且租房者也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房租支出,大大方便了公积金缴存者。因此,尽可能提高公积金贷款使用额度,尽可能办理公积金按月提取,这样既避免了住房公积金闲置在账户里,又可以帮助购房或租房者减轻供款压力,改善财务状况。

任由公积金账户躺在那里“睡大觉”,仍是十分普遍的情况。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用好用活公积金,融通公积金的购房融资、储蓄积累、养老补充等主要功能,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其实,我们可以尽量按月提取公积金,“活”用公积金提前还贷。公积金除用于贷款购房外,还可用于直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目前,不少人的公积金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严重影响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因为公积金的计息利率相对较低,应该尽量使公积金“活”起来,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已用商业贷款而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且还款压力较大的购房者,可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凭证,按规定时间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贷。这样每月的还款额就可以相应减少,支付的利息总额自然减少。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于其它投资或者消费用途。

第5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额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3701

随着我国住房购买价格大幅度提高,人们在购买住房时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已成为一个首选途径。如何更好的利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本文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进行详细的探讨。

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国务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在购买房屋、修建房屋、租赁房屋以及偿还贷款、出境旅游等多种情况之下都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能在购买房屋时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提取账户内的余额,而不是随意的进行。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对此进行规范。首先,如果职工不仅要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的余额同时还要办理住房贷款,使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被取走这样就会不能满足别的职工贷款的要求。其次,我国三个部委在2005年开始颁布实施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条例中规定,在建造、购买、大修和翻修其自住住房的时候,如果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原则上面可以允许职工以及其家庭配偶在一年以内可以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可以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对于账户内的公积金进行提取,但是提取的全部额度不可以超出实际用于房屋上面的支出。同时,在19条中也规定,职工使用的个人住房贷款,职工本人以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进行贷款利息的偿还,但是每一次提取的总额度不可以超过当期需要还款的额度,如果要进行提前还款,其额度也不可以超过公积金贷款的余额。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那么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我国管理条例,本人作以下阐述:

首先是购买住房时公积金的提取问题。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职工进行自住住房购买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在我国的个别地方,在这一个执行的过程中通常会将拥有使用权的自住房规定为自住住房,对于租赁或者是仅仅有使用权的房屋不算入其中。在本人看来,这是对条例不正确的解读。我们国家允许职工在购买能够支付得起的使用权的住房时,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解决他们的住房的问题,这应该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其次是租房提取公积金问题。相关条例认为,当职工的房租超出了其家庭总收入的规定的比例时可以提取使用账户内的余额。伴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深入和完善,职工的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的现象逐渐减少,但租住农民房以及城市私房的现象却逐渐增多。房租日益高额,这也逐渐的成为了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和经济负担。目前,我国家庭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发展的,对于家庭的收入在计算和核算时比较困难的。加入规定其房租超过家庭总收入的特定比例后,才可以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中多余的部分,这一规定在当前收入多元化的背景下实现起来相对较难。

最后是关于购房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条例规定对于那些购买住房的职工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很多地方限定提取人为夫妻双方,有的地方也将提取对象扩大了——涉及到所有住房的家庭成员,这样就使得公积金在提取范围涉及了更多人。本人认为可以适当的对这种范围进行推广,允许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帮助购房人进行购房,这不仅不会加重其经济负担,还能降低购房成本,给生活带来很大的利处。

3 住房公积金提取探讨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公积金提取。现阶段,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单位中相对是较弱的,这主要是由于其对公积金的重视不够,个别的单位甚至认为这涉及到财政支出,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这些资金不如用来直接发给员工以刺激其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上职工没有对公积金形成正确的了解,对于公积金缴存以及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认识还是不够,所以才出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及催促缴存的重视不够。这些现象会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2)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频次。提取频次主要是涉及了偿还贷款本息,各地对于公积金提取频次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认为每年可提取两次,有的则规定自购房日开始的三年之内可以每年进行公积金提取两次,最多为六次。也有的地方认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直到购房者的贷款还完,夫妇二人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能超过偿还本息额,还有的地方认为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对首次付款和贷款偿还本息,而且可以先用公积金的余额来偿还贷款,但是不规定提取的次数频率。作者认为,当住房的贷款还没有还清前,可以每个月缴存当月的划转来还贷款,管理中心需要能够接受委托个人进行按月的代扣,这样可以给职工提供很大的方便,也能对贷款的回收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3)公积金的提取额度问题。对于公积金的提取主要分为本金提取和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由于是关系到职工销户问题,所以提取不存在太多问题。而本金提取由于各地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同,可保留一定额度也可进行一次性提取,所以需要具体情况按照各地规定和政策进行相应的提取额度的操作。

参考文献

第6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征缴保障

住房公积金就是指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纳的住房储备金,是由国家制定一项强制性政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1991年开始实施的,实施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当中的重要一环。但在实际运行当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对策分析,显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当中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基数和覆盖率上存在地区差异,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发展态势。同时在住房公积金覆盖上,还主要是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主,很多其他企业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而且缴存比例和基数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成为一些效益好的单位的福利制度。这些问题都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调节保障作用难以正常发挥。

2.住房公积金管理当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规模以万亿计,庞大的资金规模,给公积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监管存在一些问题,机制尚不健全,如:监管主体不明确,公积金监管意识不强,对于公积金的监管处于缺位状态,导致公积金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公积金缴存拖延、少缴、拒缴现象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公积金核算当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以至于管理费用直接“坐支”、增值收益随意分配、公积金随意提取、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

3.住房公积金闲置率较高,利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总体规模庞大,但是用途较为单一,审批繁琐,使得大量资金沉淀,造成了公积金空置率较高,使用效率低下。由于公积金管理政策的局限性,公积金投资渠道不多,除了结存余额的利息收入,基本再无其它保值增值渠道。由于公积金管理当中,用款计划制定的复杂性,管理方法的不科学以及管理当中求稳求便的思想,造成了公积金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资金的保值增值未能实现。

4.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繁杂,不能满足百姓实际需求

目前,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较为繁杂,各地标准不一,给老百姓平时支取带来了一定困难。各地区在公积金支取管理中,普遍存在支取规定滞后,人性化不足,不能及时解决百姓对于公积金的需求等状况,同时,部分地区自行提高公积金支取门槛,对于合规的公积金支取限定硬性条件,造成百姓支取不变。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的对策建议,以供各级公积金管理部门参考。

1.落实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加大管理力度,扩大覆盖面

要深入宣传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使更多的百姓了解公积金的,了解其在保障职工自身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定制度,加强贯彻落实,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行缴存规制,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使公积金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为改善百姓的居住条件发挥更大作用。

2.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监管

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管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目前,公积金管理的职能普遍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承担,相对独立性比较差,可以考虑分别由政府主管部门、独立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分责任监管,使监管更加专业,更加有效。同时,要强调监管内外兼顾,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要建立严密的决策、内控、内审、财务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相关条例,外部要建立透明公开的监督机制,接收社会和百姓的监督,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3.合理运营资金,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遵照管理、运用分离和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合理科学的营运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日常支付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计划,谨慎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拓展公积金沉淀资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选取安全稳妥的投资方式,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水平,使其安全有效增值。

4.简化公积金支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如:运用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通个人公积金便民查询业务,实时更新数据,方便百姓了解自己公积金使用和缴存情况;明确办事流程,简化手续方面百姓办理公积金相关事宜,在符合公积金审批、发放规定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的支取速度,保证百姓及时提取公积金,以方便其使用。

5.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加大资金征缴力度

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激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同时,要规范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加强征缴力度,除对公有制单位继续做好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外,对非公经济单位要积极纳入公积金征缴范围,扩大工作范围,维护广大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低问题,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至关重要,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梳理,希望能够给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章国富.正确处理公积全管理中的诸多关系[N].房改、住房公积金报,2007 (04).

[2]苏冬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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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髵查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的合规性。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为了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缴存人翻建、大修、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问题,要关注贷款对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发放其他项目贷款,对发放贷款的原始资料要认真审查。

?髶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准确性。一是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准确性,是否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上缴同级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提的管理费是否符合规定,查明提取数与财政批准数是否一致,有无存在超预算提取的问题;三是查增值收益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用于城镇经济适用房、城镇廉租房保障性支出,有无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髷查住房公积金核算及开户的规范性。一是查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缴交住房公积金专户,有无滞留挤占挪用问题。二是查银行对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的准确性,有无少计利息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统一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三是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开户情况,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统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在非商业银行开户缴存,主要审查有无在农村信用社等非商业银行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8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举措;强制性;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强制性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我国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逐渐被住房的商品化所取代。在此情况下,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在1991年首度提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概念,随后国务院于1994年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住房商品化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正式建立。

根据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包括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归集到职工账户,作为其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职工对个人住房的购置、返修、建造,国家对扣缴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内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长期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提高职工购买个人住房的能力,帮助大多数职工圆自己的住房之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资金,又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公民的住房保障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谓是一项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制度,在保障全国职工住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系通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互助模式,把全社会所有个人的一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规模巨大、稳定性强的资金池,帮助亟待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由于其实行的是大数法则,必须完全依赖相关个体普遍、长期的参与才能实现资金的归集,保障该制度的良性、有效运行,这就内在地要求该制度本身必须具有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对相关个体而言即体现为强制性,也即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当参与并按时、足额地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在实践中的落实状况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低覆盖率体现了其强制性仍不足

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全国344个应设立的城市中已占到95%,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实现了地域上的广泛覆盖。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仍远远没有实现在法律规定的职工及单位范围内的全面覆盖。一方面,我国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覆盖率较低,截至2006年5月底,全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首次超过1 亿人,但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仅为6245 万人,与2006年全国在职职工11160万人相比,还有4915万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占全部应建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的44%;另一方面,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还是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中推行较为顺利,还有很大一部分民营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仍未真正履行相关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不足带来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的缺失,一方面,导致有不少用人单位长期以来一直成功地逃避了其责任,造成遵纪守法的企业承担了高昂的成本而违法投机的企业却节省了公积金的开支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诸多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必然导致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落空,进而不得以采取自力救济方式来维护权益,这直接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加剧,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企业长期存在拖欠公积金现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数额无法达到预期,直接动摇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基,也严重影响了住房保障体系功能的发挥,若这一问题不能得以解决,将给未来的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难以有效落实,既有制度本身设计上的原因,也有实际运作上的原因。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尚不健全

“五险一金”一词已经清晰地呈现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同样是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两项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却实现了远远高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这一差别与两制度的立法状况不无关系: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建立以来,历经二十余年,却仍仅有制度设立初期出台的寥寥几件法规,较之自建立以来已陆续出台二十余件综合法规及数十件单行法规,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明显不足。

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高法律保障为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外仅有以“意见”、“决定”、“通知”等形式出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较之以具有法律位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最高法律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整个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的效力层次较低。

第三,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在这两部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最权威、最直接的法规中,却看不到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只言片语,这就造成了住房公积金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强制利待遇却毫无来自劳动法律法规的任何支撑这一矛盾尴尬的境地。

(二)对用人单位履行建立及缴存公积金义务情况的监督不够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虽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对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但其对用人单位的督促作用还仍不够:

第一,目前的制度仅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的职权,并未让其承担落实公积金归集的义务,而基于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及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其主动监管的动机及力度必然不够。

第二,劳动者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举报,但在目前公积金制度的归集覆盖率本身就较低的情况下,其投诉往往石沉大海,要真正维护权益,还只能自己去找用人单位,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其对用人单位的督促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并未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而言较之社会保险制度明显缺少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一有力的监督主体。

(三)违反规定不缴纳公积金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及成本较低

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义务的履行则需要相应的责任作为保证,没有责任的义务,就不是真正的义务。而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建立及缴存义务的责任,仅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三十八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短短两条进行了简单规定,责任成本较低:第一,其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而并无任何有关对职工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第二,用人单位的责任设置中,均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限期缴纳的督促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了督促仍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实际责任,而这也是众多用人单位敢于明目张胆地长期违反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体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所面临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率及费用成本均过低,无法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制约,因此严重减损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

(四)公积金所有者即劳动者追缴公积金的救济途径不畅通

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劳动者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终受益者,却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追讨住房公积金,其权益自然难以保障。一方面,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也未被明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均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各地方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争议是否受理的做法也不统一,很多地方法院以住房公积金纠纷既非劳动争议也非民事诉讼为由,也不予受理。在用人单位未给予职工公积金福利时,劳动者无法诉诸法律,权利享有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向义务承担者追究责任,必然造成这一制度强制性的严重缺失。

四、提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的举措

公积金的归集是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而公积金的归集依赖于制度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如果不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问题,公积金的征收就无法得到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住房保障体系就无法良性运行。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来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问题。而要实现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离不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能有效推动及保障住房公积金强制性得以落实的一系列举措。

(一)完善我国公积金法律体系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国家住房基金,需要运用国家立法去保障它的实施。因此,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也需要首先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入手。对此,笔者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层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直接上升为《公积金法》,或出台《住房保障法》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章节,以树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

第二,效仿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状况,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从劳动关系的角度重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在立法上对“五险一金”作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应当给予劳动者的强制利待遇的地位进行确认。同时,借鉴社会保险缴存的制度设计,引入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其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并凭备案后的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公积金建立及缴存事项的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与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一系列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制度上统一起来并形成有效互促机制。

第三,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各自的监察事项范围,以双重行政执法作为威慑,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一方面,根据“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这一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强制利待遇,显然应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范围。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将其执行情况纳入住房保障制度的监察事项范围,由住房保障局等机构承担起监督职责。

(二)深入宣传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针对很多职工由于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了解而对单位扣了自己的钱缴纳住房公积金还感觉不乐意,以及很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还缺乏明确认知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向相关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性及强制性能够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上树立起依法及时足额缴交公积金的义务观念,争取单位领导和职工的支持和理解,依法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要以强化宣传为先导,以表扬曝光为手段,通过定期向单位职工公开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明确告知职工,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归集中的职能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不仅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更要有能够严格执法的机构。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体负责公积金运作的机构,应承担起公积金归集、追缴职责,强化其在公积金归集中的职能作用,通过有效催建催缴,确保将应收的公积金费用归集上来,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得以落实。

第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职工的信息资料库,并实时更新,在技术上实现对辖区范围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覆盖情况有一个全面、详尽的把控,为催建催缴工作提供可靠事实根据。

第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流程,创新工作制度,正确指导并有效督促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一方面,从工作流程上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反义务的单位下发《催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及对逾期仍不整改的单位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工作时限,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按照工作流程及时、主动履行催建催缴职责;另一方面,建立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业务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上访职工,并及时、有效为其解决公积金缴存问题。

第三,在日常催建催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情况年度专项检查及治理工作,对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缴交基数、人数情况,及未建制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拟定出全年公积金缴存扩面的工作目标,分工作周期,具体确定出每一阶段应重点催建催缴的单位,逐步有序地落实推进。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处罚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建制及缴存义务

科学合理的责任设置才能有效督促义务主体切实履行义务,而严格的责任本身也是其强制性的彰显,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应加大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建立、缴存义务的成本。第一,应提高对不履行建制及缴存义务的单位的处罚标准,并且对于拖欠时间越长、拖欠数额越大、拖欠人数越多的单位,其处罚力度应越强;第二,应增加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义务的责任风险,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未按时建制及缴存的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论是否已对其进行催建催缴,均可以直接对其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三,应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在行政处罚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对职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及时、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情况,应增加用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瞒报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等的法律责任。

(五)为劳动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权利也就无义务可言,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也将荡然无存。因此,要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就应当为权益享有者即劳动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一方面,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将公积金缴存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取公积金仲裁、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已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控告,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及时履行督促职责的,应规定劳动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结 语

为解决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以来强制性缺失、归集覆盖率低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框架和内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在现有制度下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措施和方案,逐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晓丹.如何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J].理论界,2010年12期.

[2] 许吉光.从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看其未来趋向[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年4 期.

[3] 井欢,白丽华.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J].经济师,2007年3期.

[4] 高丽.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讨[J].统计科学与实践,2005年5期.

第9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政策,跟普通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普通民众对于住房公积金一直都有着关注,也是普通民众的一个焦点话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跟会计核算工作有着巨大的关系,合理的解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会计核算中所存在的问题是促使住房公积金合理有效的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本文根据现在会计核算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个分析。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

(一)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些都在间接上的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的实现

会计系统的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指的是会计工作可以在横向(不同企业、公司的相同时间),以及纵向(不同时间的相同企业、公司)上进行一个相互比较的原则。会计可比性原则实行的首要基础就是有着一个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不统一就会导致在进行比较时的一个差异,更甚至会导致会计核算没有办法进行一个正常的比较。

(二)我国发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其中的国债债权的核算方法就个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没有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国债债权的会计核算跟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没有采用一个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这在根本上就不符合会计核算中一个配比性的原则中的要求,这样子更会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产生一个巨大的差距,使得得出来的结果呈现一个不稳定的状态。

会计系统中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企业或者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所采用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所产生的收入与其所采用的成本、费用应该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但是在对该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计算时有着一个基本的规定,及时进行计算的会计基础必须保持一致。但是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有着这样的一个明确性的规定:“住房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处理。”“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从这两条规定就可以看出来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违反了会计核算规定中的配比行原则。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没有一个明确的计算方法,导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不明确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不明确,直接性的导致其违背了会计核算方法中的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工作是一个严谨的工作,一点点的错误都会导致核算出来的数据的不准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违反了会计核算方法中谨慎性要求,就会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的操作随意性现象出现增加。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中没有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有一个详细的核算方法,没有对贷款逾期的停止计提时间、已经计提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相关处理方法,只是简单的提到:“当期应收但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对这些做了一个简单的核算办法,这样的核算方法显然是不完整的,这样的核算方法已经在根本上违反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利息预提与年度结息存在着不同步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核算应该需要进行一个及时的核算,但是在现在的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会计核算的滞后性就会导致进行会计核算时有可能会进行一定的人为操作。我国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方法的相关文件中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有着这样的一个规定:规定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与每年的6月30日进行一个利率结算。但是会计年度的结算时间是每年的12月30日,直接与会计年度的结算时间不一致。但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还有着这样一个规定:管理中心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期末进行职工公积金的利息预提,计入当期支出,从而减少当期增值收益,但实际上职工公积金预提的利息并未计入个人账户,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每年6月30日进行年度结息时计入职工账户。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如果在会计核算上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直接性的导致住房公积金在工作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从而产生一个恶性的循环现象的产生,使得住房公积金没有办法进行一个正常的发展,还有可能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的一个延后性。随着国家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各种物价、房价的上涨,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可以更好的解决民众住房难的问题,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去重视下住房公积金中所出现的问题,积极的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潘玉民.住房公积金及增值收益物权属性保障对策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