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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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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第1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管理,完善了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上不封顶的制度。

(一)缴存比例上限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以12%为基准,假如当个人与单位实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低于该职工上年季度平均工资的12%时,那么按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加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于12%,那么也就要按照上限12%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由个人和单位两个部分缴纳储存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出现单位或者个人某一个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比例上限12%高,而另外一个部分则低于12%之时,则是按照12%的比例上限进行缴存的。

(二)缴存基数上限

对于缴存基数的上限,《通知》规定了不能够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来讲,就是具体的缴存基数要看员工上年的每月平均工资以及所在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加入在对比过程中,将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参考标准,假如职工本身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比其高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就按照该职员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缴存;反之,当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较高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员工上年的平均月工资进行缴存。例如,在某地区某公司有两位员工,这两位员工在去年的平均月工资为10000元和12000元,这两位职员所在的公司所在设区城市的去年基本月工资为3500元,也就是说其三倍就是105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言,这两位员工一个较10500元低,一位则较10500元高,那么也就是说,高于10500元的这位员工,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而工资只有10000元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总的来讲,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两个方面限制的,假如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均符合这两项制度,那么也就是说按照实际其实际缴存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假如说不能满足的,那么超出部分就要并入该员工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继而按照薪金、工薪所得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意义

从当前我国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可以看出,这个政策实际上是我国相关财政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限制,也就是说其一方面限制了三倍,另一方面则限制了12%的比例上限,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结合社会实际下颁布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税收政策。

(一)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颁布,是得住房公积金相关税收有了具体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再一次规范了我国的税收政策。同时,在双向限制措施没有颁布之前,一些企业等通过住房公积金漏洞,来逃避一定的税收,该通知有效的将这些不规范的违规进行了限定,有效的加强了相关税收的制度刚性。

(二)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民收入水平存在了巨大的差异,而双向限制的实行,能够针对那些经济发展良好,地区人民收入水平高以及一些高收入人群进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进一步维护地区发展稳定以及平衡地区收入等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不足

虽然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具有双向限制,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按照《通知》规定,尤其是根据三倍限额来讲,假如某人月收入十分可观,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该人员的工资来计算,那么过高的收入就会带来更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这样的条件下,即工资越高扣除越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

参考文献

[1]叶晓青.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6.

[2]武献华.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化改革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作用[J].经济界,2011.03.

第2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区别一:

个人自主缴存公积金只在某些地区可以,许多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出具个人自主缴存公积金政策;而单位缴存公积金具有普适性。

区别二:

单位缴存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各按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储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个人自主缴存公积金需要自己按一定比例缴存。

区别三:

第3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陕西 安康725000)

[摘要]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覆盖面低、缴存比例残差不齐,提取范围狭窄、贷款手续复杂、投资渠道受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存在弊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多种缺陷,为此应采取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加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等改革措施,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进一步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度现状;改革思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就是住房保障功能,其实质就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是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起到了促进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目的。

1制度现状

1.1覆盖面低、缴存比例残差不齐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而确需提供资助的城镇下岗职工及农民工却被排除在外,很多民营企业不建立公积金制度,即使建立,为职工缴存的额度也很低。很多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为理由,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单位因为效益好,擅自调高缴存比例或增加缴存基数,多交住房公积金冲抵应交的所得税,导致不同单位之间出现新的不平衡,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1.2提取范围狭窄、贷款手续复杂、投资渠道受限

住房公积金使用仅限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使用范围狭窄,作为职工的养命置业钱,在支付房租、大病住院时却失去应有的保障功能。提取手续过于复杂,资金支付时间过长,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公积金提取中介服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审批环节拖拉缓慢,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开发商公开抵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负面影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70%,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除住建部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投资不动产,不能投资证券市场,导致收益低下。而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利率始终低于商业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增值能力太差。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城市为单位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贷款需求旺盛城市资金短缺,贷款需求不足城市资金闲置,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管理链条过长,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不具有金融职能,金融业务要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导致管理成本高,服务效率低,存在风险隐患。

1.4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房委会成员大多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而非专家团队,只是流于会议形式。根据财政部规定,住房公积金既不能作预算外资金也不能作预算内资金,然而,有的城市将公积金作为预算资金调剂财政资金的余缺,有的城市政府直接决策将住房公积金投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的城市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公积金机构未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前就全部调走,地方财政无法监督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监督就是将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普通的事业单位,从严核定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费用高于一般单位的规定,限制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正常发展。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骗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湖南省某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挪用1.2亿元豪赌,就是用公积金作抵押进行贷款。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管理部原主任汪建良,采取虚构购房合同,首付购房款收据等方法,骗取公积金贷款116万元,用于非法经营。而审计监督往往具有滞后性,等发现问题时,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车世刚涉嫌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高达11亿余元,就是退休后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的。银监会、人民银行基本上不参与监管住房公积金机构的经营活动。

2改革思路

2.1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赋予公积金监管机构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强行扣划银行存款,联合其他执法部门暂停办理其他手续,直到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为至;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要加强公积金执法队伍建设,经常检查各单位的缴存情况,严格按照缴存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2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

将支付房租、大病住院纳入提取范围,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放宽支付房租条件,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无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还是租住商品住房,均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允许住房公积金投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一站式大厅办公,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收费项目;允许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投资证券市场,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2.3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3条提出“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45条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截至201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3.7万亿元,可基本满足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低息贷款需求,全国共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业务网点2651个,从业人员3.8万人,可充分利用这些机构、网点和人员,实行省及省以下垂直管理,一个法人,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县一级设立具体办事窗口承办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省一级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这样既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管理集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保障缴存职工权益。

2.4加大监管力度

第4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缺陷 对策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已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管理框架。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公积金覆盖面少,受惠人数不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个人公积金的设置、存储都依赖于单位组织。一般情况下,必须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的身份,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组织是分配住房公积金的场所,城镇个体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被排除在外,众多在城镇企业务工的农民工被排除在外。这种现象在我省(以下均系指云南省)西部地区比较突出,具体表现是享受住房公积金者是收人较高、职业稳定或基本稳定者,而收人较低、职业不稳定的广大群体,正是住房购买能力低下、特别需要帮助的群体,却被排除在外,这种状况严重不利于公平分配和社会和谐。甚至在欠发达的某些地区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缴存比例不规范,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存在着缴存比例、计缴工资基数差距大,缴存额悬殊大等情况:在缴存比例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普遍高于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单位最高为30%,最低为10%;在计缴工资基数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因效益好、经费多有意将一些补贴、津贴等应税福利打入计缴工资基数,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则普遍以其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缴存则更少,低收入群体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这种现象在我省西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住房公积金的巨大差距导致有房者买几套房,无房者仍买不起房。高收入者公积金高,有的一年缴存的公积金就可在一般县城买一套高中档房,如不买房,其公积金只能长期存在公积金账户中成为死钱。一些高收入者为了让“死钱”变“活钱”,纷纷加入换房大军,对房价居高不下形成强大的支撑,这些人成了一户拥有多套住房的主体。而低收入者公积金少,仍然买不起房。

(3)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人群体避税的工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住房公积金有关制度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记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的宗旨是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但我省西部地区的实际运行结果却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和经费充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政策缺陷逃避国家税收和变相提高福利水平,垄断性企业则利用这一规定采用多缴公积金的办法大量的逃避税收。

2、公积金的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

(1)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

(2)公积金的运行隐含较大风险。据调查,我国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如截留、挪用、违规放贷等比率达60%-80%,从而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曾指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检查发现,各种违规项目和贷款高达70多亿元。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力太大而缺乏有效监督,住房公积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员欺上瞒下,肆意妄为,违法犯罪的案件经常发生。在我省西部地区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3、公积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1)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心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软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别是我省欠发达西部地区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率。

(2)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其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经在我省西部地区调查发现,审请贷款的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这两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公积金的流动效益。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促进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广泛性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公积金制度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及扩大应用面工作,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无论是城镇何种形式的就业群体,均应纳入缴交范围。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建立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比例的调控机制。对于缴存比例过高的单位,应限制缴存额度,限制单位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标准;对于一般单位,可以学习运用新加坡灵活的缴存比例调控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自浮动,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整体浮动、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以及个人缴交比例随年龄阶段不同浮动。同时,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多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按揭担保等政策性融资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房贷供给能力,向低收入者倾斜,降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3)取消缴纳住房公积金免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实为职工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堵住利用公积金避税的漏洞,有利于公平分配和公平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2、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管和内部审计,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资金放贷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住房基金中,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共筑资金安全的防火墙。

(1)建立严密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管理中心的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对信贷、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合理分工、轮换检查,明确奖惩制度,防止乱用职权。

(2)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内部工作目标管理,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3)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施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

(4)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

3、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公积金用途和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相比而言,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显得单一、作用有限,应积极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公积金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仅用于购房贷款,还可用于还贷、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现阶段为确保储户利益,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放宽或取消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的扩大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参考文献】

[1] 王剑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J].大众科学,2000(1).

[2] 缪燕燕: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J].经济与管理,2004(9).

[3] 朱珠: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2006(5).

第5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争议;改革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2日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2015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即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付,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梳理我国公积金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是延续改革开放之初的改革路径,中央确立方向,地方自主,这使得其自和灵活性高,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检验,但同时也像很多改革初的政策一样,中央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情况下,导致当前许多政策面临各地之间不统一的情况,而各地之间的整合必然又是一项大的工程;二是由解决住房市场化的手段逐渐变成政府住房保障的金融工具,虽然效果受到质疑,但是搭建了一个住房保障的组织体系,将住房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符合政府的偏好,对于住房的改革要有主动的掌控。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争议

当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发展了20多年,由于其出现的很多问题,使得众多学者对于其是否有存在的价值进行讨论,这些争论逐渐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剖析清楚。

(一)公积金在缴存上存在较大差异。住建部内部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约为全国城镇职工的78%,但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约为20%,这意味着近80%的民营企业职工未有住房公积金覆盖。因“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差距”,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因“所有制”而造就的“不公平”。

(二)缴存制度设计有缺陷,拉大贫富收入差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收入层次分布不均,高收入人群占比较大。按照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缴存人的收入低则缴存基数低,致使缴存金额少,能够申请的贷款额度就少,购买房屋时需要个人先期缴纳的金额就高,而他们的低收入无法承担较高的购房首付款。这种矛盾使得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很难有机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贷”福利。而缴存人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群,由于能够承担购房所需的初始投资,则可以一次甚至多次以优惠利率进行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设置不合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低利率存储、低利率贷款”政策,极大地损害了那些长期不使用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为了达到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比照同期一年期的商业存款利率。在当前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还会逐年贬值,极大地伤害职工利益,打击了职工的缴存积极性。“低贷”的福利只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才能享受到,而“低存”带来的损失却是由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由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有条件限制的,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往往无法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这就造成了中低收入者义务多、权利少,政府补贴的住房福利在高低收入人群间呈现逆向流动,有悖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四)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存在问题。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它不是政府部门,却替政府承担了相当一部分住房保障职能,负有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需要完成资金归集、放贷等本应由金融机构来执行的职能,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与实际职能间的错位,进而使中心的责权利不对等;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建立至今,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条例》的要求,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受管委会的成员单位构成所限,管委会的组成人员往往并不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对相关业务也不熟悉,这就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决策执行力差、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三是属地化管理不利于资金有效配置。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行政区内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取和贷款等工作,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异地流转和使用。

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管理的整个环节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甚至其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都是值得商榷的。以上的争论和质疑,均使得公积金管理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但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自身是难以从公平的角度去改革的,因为公平问题的出现是整个制度设计、功能定位出现的问题,公积金的委托问题、使用率低的问题、收益率低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市一级的政府管理部门能够解决的。

二、改革公积金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适当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条例》中规定的缴存范围基本涵盖了社会上各种职业的从业者,但是这一制度在执行时的情况并不乐观。现有缴存政策造成收入越高的职工,获得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背离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和住房保障职能。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群体,制定差异化的缴存政策。按不同层次的职工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的个人缴交比例,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适当提高低收入水平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解决“低存低贷”问题。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将其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存款利率随缴存时间的增加而提高,以使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也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实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既要考虑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和信用状况,还要考虑到贷款所购房屋的性质和评估价值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设定不同的利率档次、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三)建立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合各地方住房公积金资源,统筹规划使用全国的公积金资金。由于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的供需情况很不均衡,虽然总体上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闲置资金,但是具体到某些大中型城市则往往呈现出入不敷出的状况,资金压力巨大。而那些住房保障压力较小的城市,又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资金池,统筹跨地区调配资金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四)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应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在满足缴存人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新的更稳健的增值渠道,减少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沉淀和浪M。在进行严谨评估的基础上,对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专项项目贷款,既降低了政府建设保障房的建设成本,解决了政府住房保障投资紧缺的问题,又给住房公积金开辟了一条收益稳定的增值渠道。

(五)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监管,制订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从而实现公积金中心的自我管理,尽量消除管理中的漏洞和死角。依靠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性的公积金数据库,采集各地区公积金的使用数据加以分析,进而实现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动态监督。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违法侵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犯罪问题,依法惩处。

作为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住房公积金最受质疑的就是其公平性不足问题。另外,由于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并不是资金的所有者,使得社会上存在大量对于公积金运行中的问题的批评,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效率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其公平和效率问题都饱受诟病。因此,改革住房公积金任重道远却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3.

第6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健全住房保障机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力争实现全镇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面覆盖,着力改善民生,保障住有所居,为构建文明和谐新*作贡献。

二、组织领导

镇成立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镇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罗万新任组长,城建办主任李茂云任副组长,城建办副主任黎润祥、房管所所长杨润维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黎润祥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润维、李清红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行政办事服务大厦一楼。各社区、各单位、各部门(含属下单位,下同)也相应成立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社区、本单位、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工作,并把管理工作小组名单报镇领导小组。各社区、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尽量保持稳定,需要变动的需及时报送镇领导小组备案。

三、缴存范围和对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包括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市(镇)正式职工、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工人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列入缴存范围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设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所有。

四、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凡纳入镇财政统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以银行月工资额为准,其它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则以月发放基本工资额为准。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镇的实际情况,鉴于我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较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个人: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国家干部)按工资总额的20%,市、镇属职工(含合同工)按工资总额的15%,其它员工(含临时工)按工资总额的5%缴存。单位:按同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程序

1、属上述“缴存范围”的单位须于方案之日起30天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审核后到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房设立手续,每人一户。已缴存单位发生变更、解散的,要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变更或注销登记,并为原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长房转移、封存手续。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由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办理。

2、缴存单位按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数额,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5天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3、单位新录用职工或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在30天内及时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新录用职工要从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专款专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职责范围

1、镇府机关大院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0月开始执行,由镇财务室负责落实)。

个人按以下方案执行:①公务员、国家干部按20%比例缴存;②市、镇职工、合同工按15%比例缴存;③镇政府及事业单位临工按5%比例缴存。

2、经贸系统、财税系统、外经系统、政法系统、环保系统、农林水系统、文化宣传系统、城建系统、市政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管辖单位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0月开始执行,由属线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个人按以下方案执行:①公务员、国家干部按20%比例缴存;②市镇职工、合同工按15%比例缴存;③镇政府及事业单位临工按5%比例缴存;

3、镇办企业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0月开始执行,由经贸办督促)。

个人按以下方案执行:①公务员、国家干部按20%比例缴存;②市镇职工、合同工按15%比例缴存;③其他职工按5%比例缴存。

4、社区两委干部全体成员及工作人员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1月开始执行,由组织人事办督促)。

全镇21个社区应带头树立榜样,按照职工缴存的比例范围(5%-20%)根据情况自定,选择符合本单位的缴存比例,积极为本社区两委成员和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各社区办集体企业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1月开始执行,由各社区支部书记负责,经贸办督促落实)。

各社区级集体企业应摸清企业从业人数,缴存对象包括在编正式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缴存比例按5%执行,并将个体人员名单编成册子,报经贸办检查验收,作为社区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其中一个指标。

7、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全覆盖,缴存比例(按5%-20%)根据情况由各企业自定(要求按市有关文件执行,由外经办、科苑城信息产业园和各社区支部书记负责)。

八、广泛宣传

(一)把本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115号)转发给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供他们调研、讨论。

(二)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在电视台投放电视广告,在政府网站加入宣传栏,在单位宣传栏上宣传有关政策等。

(三)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要积极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就如何开展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交流和探讨,力争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大局,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政策和规章,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最终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

第7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探索;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的住房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最大的表现就是住房分配方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这种分配方式的转变,体现在政策上,就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并且必须长期存储的,用于解决住房需要的一种储备性资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现,解决了我国社会分配制度改革中住房机制转换和政策性住房融资的问题,推进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房价的不断上涨,人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目前,社会上对于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固定的缴存比例,间接造成了社会收入不均衡,贫富差距拉大。

打比方说,两名不同的职工甲和乙,他们的工资收入分别为2000和10000元,假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为10%,那么甲每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2000*10%*2=400(元)。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得知乙每月公积金账户收入2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出,的确是收入越高,获取的利益越高,也就是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向收入较高的家庭倾斜。近几年来,很多高收入单位瞄准了住房公积金,通过为职工超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变相提高福利待遇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均。

基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决定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面向挝恢肮さ模因此导致很多自由职业者或者非正式职业者以及农民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另外,由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足,很多按照规定应该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都没有参与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中来,这就导致了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保障范围小这一问题的存在。

(二)贷款结构不平衡和贷款风险承受力的问题

目前,我国日益高涨的房价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这种房产形势下,买房对于普通职工来讲,几乎是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由于我国社会工薪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购房能力也出现了进一步分化,只有中高收入的人群才具有买房的能力,也因此才有了提取公积金的能力,换句话说,只有中高收入人群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条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公积金则只能作为一笔无效的长期资产,不仅需要长期存入,还难以发挥改善生活的作用。

同时,房价的居高不下带来的非理性购房和全社会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带来的企业降薪减员又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一旦房价快速下跌,逾期贷款的蜂拥而至将使得各地住房公积金系统面临巨大考验,光靠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无法应对住房市场崩溃带来的贷款风险。

(三)监管不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管委会的成员组成决定了管委会对于金融管理经验的不足,财政和审计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的仅仅停留在一般性机关财务检查的水准,远远不能满足对一个准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要求,管理中心虽然也实行政务公开,但是公开信息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业务指南和业务规模这样一些不痛不痒的数据,外人无法从这些数据了解基金运行的安全和效率情况,上级管理的经验缺乏、同级审查的流于形式以及社会监督的无处着力,最终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内部监管基本依靠管理中心自律。湖南郴州贪污挪用公积金案件的发生,正是一个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的极典型的案例。

针对以上问题,在这几十年里,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不断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其中一些做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针对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中存在问题的一些有效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针对缴存不均的问题,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取的是统一缴存比例、对缴存额度进行保底限高对做法,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统一规定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均为10%,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以按照12%的比例缴存,同时规定缴存额度的上下限,这个上下限的数值每年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调整,有效地缩小了缴存额度的差距,杜绝了高收入单位通过多缴存公积金变相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可能。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全的问题,除了加大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之外,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广泛通过与人社局、总工会、市场监督局、国地税等部门联动、与银行、派遣公司签约扩面等方法发掘扩面资源,同时寻求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由地方政府出台扩面文件,或者把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考核指标体系,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帮助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覆盖面。

为了把更多的困难企业也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制度里来,常州等地还放低了对困难企业的进入门槛,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先开户建缴,然后在规定年限之内逐步提高到正常缴存额度。通过这一政策常州市近几年实现了年均新开户单位1500家、年均新增开户职工25万人的成果。

在实际操作中,常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胆突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缴存对象的限制,允许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实施四年就使得一万余名新增缴存对象被纳入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证范围内。

(二)针对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为有效解Q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能更多地被用于刚需购房,根据住建部的文件精神,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用了“全力支持首次贷、有限支持二次贷、全面禁止三次贷”的差异化做法:1、一方面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予以宽松政策,降低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要求,同时在贷款金额上给予保底额度,尽可能地支持刚需购房,另一方面进行贷款额度上限设定,限制了高收入者获得过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对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现行政策统一要求在基准利率上提高10%,等于降低了这类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同时各地在核准贷款额度的时候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都做了严格要求,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限制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炒房的行为实施;3、目前各地普遍对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不予受理,避免部分职工过度消费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利率,占用大量的资金资源。

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通过对贷款房源的面积限定或者禁止把别墅、高价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等做法,杜绝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用于奢侈性住房消费的可能。

为更好应对贷款的贷款风险,哈尔滨、天津、常州等地早在10年前就开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了贷款的风险。同时,有些管理中心还开启了“公转商贷款”,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鼓励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去申请商业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贴其因此多支付的利息,这样虽然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益,但是把一部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附带效应是还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消费市场冷热不均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一个相对均衡的收益,降低了市场波动对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的影响。

(三)针对监管不足的问题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在制度上有其先天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内外两个方面做文章。

一方面是提高行业自律,这其中包括道德自律和制度自律。道德自律主要是通过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让从业人员不想犯错误;制度自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细化业务操作、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层面上实现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使得业务操作和资金运作都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审计审查,从本世纪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以来,除了地方上的财政、审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例检之外,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将公积金管理系统和审计、纪检部门联网,方便这些监管部门随时检查住房公积金系统运行安全;同时住房公积金条线监管也是日益趋严,住建部、住建厅的公积金监管部门开展的抽查和巡查力度越来越大,2016住建部再次启动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检查。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引进了外部审计,每年邀请外部的审计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事务所的专业角度寻找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苏州哈尔滨常州等多地的管理中心还引进了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每年都由认证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外部审查。

以上这些都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工作中所做的一些积极探索,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些探索都是在不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仍然有其局限性。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建议

近几年以来,修改《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2016年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修订稿中还是不乏亮点,譬如首次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全覆盖,放宽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明确了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增加了对偏提骗贷的罚则条款等。

但是,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还有一些条款可以或者应该写入新的条例,在此提出:

一、增加为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提供先决条件的条款,从根本上解决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庞大的资金池无法实现有效流动,资金运用率各地严重不均的情况困局;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已经实施多年,《修订稿》应该增加相应条款给予法律支持;

三、提取和使用条款中增加“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努力解决因病致贫现象的精神。

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人们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但是就目前来讲,距离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十多年的积累,这样一笔庞大的资金如何能够用好用足,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为保障民生发挥最大效用,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本文的目的也是为了与行业内外关心住房公积金发展的人士共同总结探讨,基于本人数据与信息来源的渠道不足和个人水平有限,很多问题发掘不深、观点不成熟,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薛家永.关于曲靖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建议[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9):1491-1492.

[2]张如明.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24):18-18,19.

第8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制度保障; 公平性; 改进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提高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近期“同一地区不同单位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达百倍以上”的热议又将住房公积金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以致人们诘问不少,批评增多。事实表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受益人群范围小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适用于城镇单位的在职职工,不涉及农村居民。据国家住建部统计,我国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约9 100万人,不到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且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缴存人数达6 100万人,占67%。这说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一些城镇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不愿意承担单位本应支付的部分,特别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大多数人没有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住房利益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城镇职工覆盖率也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因而受益人群范围较小。

(二)缴存比例差异大,社会公平性没有得到体现

目前,单位和职工按照工资基数的5%~12%缴纳公积金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是事实却不尽如此。据《人民日报》记者的调查,山西省某大型企业职工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 950元,而另一企业的职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仅为120元,二者相差达141倍。已经突破了上限规定比例的公积金,为何能够顺利缴存呢?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制度没有强制性规定,只是“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上限,也就是说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突破的。于是,某些单位便想方设法打通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关系,做到突破上限提高比例和缴存额度也就不是什么太难的事了。另一方面,公积金来源并无政府支持,管理部门就有多收公积金的动力,而不太愿意控制缴存上限;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经费主要来自公积金贷款利差及增值收益,缴存的低息累积数越多,可获得的收益机会就越大,因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难对违规超限的缴存行为予以制止。

(三)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应得利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

为能具体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质,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利息相对较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初衷和目的,是试图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在房价居高不降的现实面前,贷款买房几乎是大多数人唯一的途径,而公积金贷款理所当然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但是,中高收入群体多缴多贷,可得到更多的实惠;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少缴少贷,直接提取使用的难度又很大,因此很难真正受益。虽然公积金主要是用来帮助中间阶层的,不可能满足社会低端困难群体的购房需求,但公积金制度也应为这一群体考虑,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利益保证。低收入者和困难职工缴存的公积金非常低,根本没有从这一惠民政策中得到同等的利益保障。

(四)沦为某些领域和行业高收入群体的个税“避风港”

我们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有条件的“好单位”就将其视为绝佳的避税渠道,或将公积金当作职工福利来增额发放;没条件的“差单位”就连应该承担的部分都不愿意支付,或者缴存额度很低,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较突出。一旦高收入群体将公积金作为避税工具来使用,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每月获得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公积金补助的同时,还享受了免缴个税的优惠待遇;高收入垄断部门既得利益群体利用增额公积金少缴个税,自己得益的同时还侵蚀了相应的社会公共资源,因而热衷于想方设法提高公积金缴存额度,将其作为少缴个税的“避风港”。高收入者在享受少纳个税“好处”的同时,还间接获得了更多公共资源的补助。

(五)住房公积金使用限制条件多,难以满足缴存人的实际需要

住房公积金不像养老金那样需要“保值增值”,公积公积金是缴多少将来退多少,因而管理部门没有必要拿私人资产去投资,更应该注重如何合理、安全地把钱贷出去,发挥它真正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是缴存人贷款购房,符合条件的也可将个人账户累积结余数取出,用于与购置房产有关的业务支付。但是,贷款和取出的限制条件都很多,办理手续繁杂。实际上,高收入高缴存人群可能根本不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就完全演变成了一种社会福利;急需贷款的低收入人群又只能贷到很少,制度对于卖旧购新等改善性需求几乎没有支持。在目前的高房价下,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往往无力购房,成为单纯的住房公积金低利息储蓄者,连“雪中送炭”都谈不上;中高收入群体能够承担购房首付,同时还得到低息贷款支持,很有“锦上添花”的意思。这种的现象显然有悖于制度设计初衷和社会公平。

(六)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存在违法违规和资金流失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实质是归属缴存人所有,其管理部门不是金融机构,全国规模近万亿元的资金不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内。从管理部门来看,工作力量薄弱,运行成本较高;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获得相应的知情权,其他使用情况也无从知晓。从监督管理来看,2012年,国家住建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致使“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1999年至2004年间,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挪用住房公积金1.2亿元,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大案”。近年来,涉及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很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同时也说明现行的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尚有很多亟须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让更多的民众从惠民政策中受益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执行强制缴存的办法,但主要是以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缴存为主。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民众广泛知晓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制度,极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重点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让更多的民众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得到实惠。同时,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以各种理由拒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单位,扩大了现有缴存范围,就等于增加了新的社会保障内容,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强制城镇私企、外企也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真正落实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确保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应充分发挥其惠民力度,进一步扩大低收入者和困难职工的受益面。例如,针对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对他们过渡性租房居住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改善性卖旧购新予以相应支持等,即从政策层面来进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实际上,合理分配公积金收益,也能让低层人群受益,可利用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公积金投资收益)来对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予以适当补助。2012年年末,深圳市实施对缴存一年以上、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值得学习和推广。国家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建成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应当优先安排给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在这个物价飞涨的时代,个人公积金账户的钱存放的时间越长就会越贬值,利用公积金增值生息对贷款人进行贴息,对未贷款人定期给予一定利息补助,是真正落实低收入人群获得应有保障的必然选择。

(三)严格执行上限缴存政策,保证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

其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最应该体现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之所以出现缴存比例和额度差距过大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使用了“原则上”的说法,没有强制性要求,未规定对超出上下限给予相应的处罚;一些公积金管理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睁只眼、闭只眼”的情况,以致差距过大的公积金也能顺利缴存。要改变这一弊端,主要有待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修订,建议将公积金改革纳入全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整体中一并考虑,坚持“稳中、托低、限高”的改革思路和做法,严格落实缴存上限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公积金制度的修订,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再次调整,理所当然要尊重民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因为存在利益的博弈,就应当有更多的职工参与其中,让公平公正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修订后的制度应当规定不允许行政事业单位和垄断企业缴存“补充公积金”,以保证不同单位之间的相对公平性。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门槛,放宽允许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国,中高收入群体不一定指望住房公积金购房,而低收入困难职工有了公积金资助也买不起房。所以,从真正实惠和有用的角度出发,应当降低住房公积金借款和支取的门槛,改变现行必须购房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支助的做法,允许职工凭据困难证明等手续即可取出公积金。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宽贷款限制条件,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及时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同时,在住房公积金用途方面也不应该有太多的限制,应该可以用于支付租金、装修、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对于特殊困难家庭,还应允许用于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等应急支出,以减少强制性低息储蓄对居民消费的抑制,真正做到普惠大众。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实施绩效考核,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始终是第一位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违法违纪和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是防止公积金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一是可以通过立法,将公积金管理部门划入金融企业范畴,由银监会监管,执行金融企业管理办法,以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施绩效考评制度,及时考核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业绩,给予相应的奖惩;三是实行多方监管,向社会公开公积金信息,提供缴存人查询,回答公众质疑;四是通过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纠正和整改。这样,通过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管,可以减小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使公积金真正成为职工住房方面的福利性保障。

三、结语

只有真正秉承公平公正和安全高效的宗旨,积极推进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弊端才有望革除,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社会福利的属性。2012年以来,全国多个城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总体的方向是降低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门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适当扩大适用范围。这是进展较为缓慢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性指引。作为普通民众,则更多地寄希望于加快公积金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N].经济参考报,2013-01-17(8).

[2] 徐立凡.住房公积金当姓“公”[N].人民日报,2013-01-08(5).

[3] 刘有杰.住房公积金到底该让谁受益[N].济南日报,2013-01-07(F04).

[4] 谢雨,等.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N].人民日报,2013-01-07(13).

第9篇: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Abstract:The 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 is an item of housing system of safeguards which Our country Government implements, has established staff's self-safeguard mechanism, accumulated long-term, the stable policy-type housing savings for the cities staff, is advantageous in the housing fund accumulation, turnover and the policy-type mortgage loan system's establishment, enhances the cities staff to buy constructs the housing ability. The 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s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will aim at the existence the question to propos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By solves the cities low income community's accommodation well, the promotion society is harmonious.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现状 趋向

Key words: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trend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107-02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管理体制日趋完善,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自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以来, 全国343个设市城市中有341个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制定了管委会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民主、科学、自主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正在形成。人员素质和管理效能明显提高。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 管理中心基本建立了对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 初步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内控机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2003年3月, 经国务院批准,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成立(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合署办公) , 此后各省市也陆续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明确了监管职能, 完善了监管制度。国家建立了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就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住房公积金年度审计制度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加紧建设。我区按国家要求, 对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的管理目标考核工作正在展开, 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二)管理运行日益规范, 业务发展迅速正常

绝大多数管理中心能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实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 进一步规范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立,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规范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同时, 大多数管理中心建立了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 有些地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投诉电话, 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2006 年1季度统计表明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突破1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0.53%。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比例(个贷率)为44. 93%;贷款逾期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全国平均逾期率0.125%。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2.05% ,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占缴存余额的27. 27%。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较去年初减少了2.35%。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率较低,融资渠道窄

住房公积金在实施中扩大覆盖面难度较大,如一些民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由此可见我国尚未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二)缴存比例不规范、分配不公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财政负担,而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有的则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企业职工,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由于企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也不计入个人应缴所得税基数。因而,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过大,使得人工成本失去控制,企业合理避税。而另一些单位工资尚不能如期全额发放,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更无从实现。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三)制度使用不公平,保障功能单一

参与公积金缴存的购房人可获得优惠利率贷款,而购房人多是中高收入者,较低收入者购房因贷款所需数量大而不能满足需要。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1 个多百分点,然而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于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一直徘徊在50 %左右,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受到限制,国家现行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自行出台的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维修住房,但不能用于租赁住房,导致无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享用不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这部分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走向

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绝大部分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由于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压在中低收入居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住房、教育、医疗)之一。为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国家建立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制度,前两者属于政策性住房开发,以增加政策住房的供给,后者属于政策性住房消费保障,然而它们之间缺少支持与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彼此的保障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国外不乏成功的经验,但在我国由于就业压力大、就业不充分、用工不规范,另外我国房价收入比比发达国家要高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很难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际利益。鉴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改良,以完善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政府责任,发展政府支持力度更大,政策优势更加明显,以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和低息贷款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国实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模式,就是以住房这种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获得贷款的借贷行为。在美国购买住房一般首付比例为房款的20%左右,余款运用贷款解决。为了解决贷款风险问题,美国建立了别具特色的抵押保险机制,为住房抵押信贷设立专项住房抵押保险。为了实现“人人享有良好住房”的政策目标,联邦住房管理局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100%的保险,同时根据全国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抵押贷款保险数额的上限,这样既体现了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和扶持弱小阶层的政策取向,也防止了利用政府担保的抵押贷款购买过于奢侈住房的倾向。公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的建立,大大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门槛。此外,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即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息贷款,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还未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低收入家庭贷款缺乏担保主体,住房金融机构放贷条件苛刻。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的支持力度,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抵押贷款提供风险担保,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贴息,从而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融资的能力,降低购房成本。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良好的环境和适宜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政府作为公共福利的实现者对城市住房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政府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组织者、倡导者的角色,并通过减免一定的所得税给予间接的财政支持,没有深层参与和直接财政支持。随着对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国家财力的增强,政府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中扮演更加积极、负责的角色,投入更多财力,使中低收入家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结束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是一项正在不断开拓创新的事业, 这项事业需要一批热爱人民、忠于职责、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有志之士为之奋斗。

参考文献:

[1]董振国.吕福明.济南.千呼万唤的经济适用房为何成了“弃儿”[N].经济参考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