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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危害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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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危害性

第1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1国外化学物质筛查与风险评估现状

世界各国开展化学物质筛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各不相同,其中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相关基础研究较为全面,成果也较为显著。

1.1加拿大国内物质清单

加拿大环境部(EnvironmentCanada,EC)于1975年出台了第一部联邦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法》(TheEnvironmentalContaminantsAct,ECA),提出“新物质”在引入前应进行“通报”,但在政府部门通过已有信息或者其他来源获悉该物质进入环境的量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危险时,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进行测试。1988年,ECA被《环境保护法》(CEPA-1988)替代,CEPA-1988提出了对“新物质”在进口和生产前进行通报和评估的要求,同时隐含了系统测试需优先考虑到物质毒性的规定,要求卫生部长和环境部长建立一个优先考虑物质的清单,简称PSL(PrioritySubstancesList),清单中的物质得到最高关注并对这些物质的风险进行评估。PSL-1在1989年2月,包含44种物质;PSL-2在1995年12月,包含25种物质。1999年修订出台《环境保护法》(CEPA-1999)明确要求加拿大政府开展对“国内物质清单(DomesticSubstancesList,DSL)”中化学物质的分类工作,以识别出具有最大暴露潜能的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蓄积性和毒性(PBT、PT、BT)的物质。目前,加拿大已对大约23000种物质DSL中的4000多种完成了分类及风险评估,筛选出包含137种(类)的第一期有毒物质名录(ToxicSubstancesList-Schedule1)。

1.2欧盟高关注物质(SVHC)筛查

欧盟在2007年6月实施《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gulationconcerningthe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REACH),使欧盟在化学品管理中整体引入了风险评估的概念。REACH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四个层次。即要求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进行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许可,包括CMR(致癌性、致畸变性和生殖毒性物质),PBT(持久性、生物累集性和毒性化学物质),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集性化学物质)等。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REACH已经对市场上在1971年到1981年9月18日间上市流通的大约10万种化学物质实施了安全性评价。REACH明确规定,高关注物质(SubstanceofVeryHighConcern,SVHC)将逐步列入法规附件XIV的需授权物质清单中。一旦某物质列入附件XIV,则其进口、生产、使用等行为都需要得到授权方可进行。SVHC物质是指具有下列特性之一的物质:①致癌,致畸变性和生殖毒性(CMR);②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③非常持久和生物累积(vPvBs);④严重或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破坏荷尔蒙系统的物质。目前,REACH法规SVHC名单已经增加至169种,合计13批;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物质有64种;附件XIV授权物质清单物质有31种。

1.3日本化审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筛查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化学物质监管法律体系,其核心是化学物质审查和生产控制法(ChemicalSubstanceControlLaw,CSCL),简称为化审法。目前,化审法控制的化学物质分为4类。①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ClassI):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BCF>5,000),且对人类具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该类化学物质管理严格,在生产或进口这些化学物质前必须获得许可。②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ClassII):对人类或环境具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生产、进口被政府严格控制,使用时必须采取防控措施。③监视化学物质(MonitoringChemicalSubstances):被证实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长期毒性特征未知的化学物质。生产和进口商要向政府每年报告这些物质的实际生产和进口数量,以及预期用途,必要时由政府指导生产商和进口商调查这些物质的危害特性。④优先评价化学物质(PriorityAssessmentChemicalSubstances):具有潜在对人类或环境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目前,ClassI包含31种(类)、ClassII有23种(类)、监视化学物质包括39种(类)、优先评价化学物质有196种(类)。

1.4国际通行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框架

通过比较上述发达国家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发现当前国际公认的化学物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危害性评价和暴露评价两部分,即化学物质风险评估不仅要考虑化学物质具有的固有危害性(剂量-效应评价),还要评价环境、人类和这些化学物质接触可能性(暴露)。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流程主要有化学物质危害识别、剂量-效应评价、暴露评价、风险综合表征。

2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与风险评估方法

我国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起步较晚,在借鉴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与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

2.1化学物质危害筛查方法

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一般采用“标准比对法”。主要任务是确定筛查指标、制定筛查标准以及综合判别标准。2.1.1筛查指标。主要考虑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系统产生的慢性毒性危害,结合国际通行的关注重点确定了我国筛查指标,主要包括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三个方面。持久性判断指标包括半衰期、生物降解性、水解和光解等。生物蓄积性从生物富集系数BAF、生物浓缩系数BCF、正辛醇-水分配系数Kow等予以评价。毒性包括以水生生物毒性为主的生态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等项目。2.1.2筛查标准。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首先采用单项指标筛查,对每种关注的危害特性分别制定筛查指标。①持久性(P)、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筛查采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判定方法》(GB/T24782-2009);②内分泌干扰性由于当前国际、国内研究尚不深入,缺乏统一判定方法,故我国暂未建立特定的筛查指标,而是使用各个国家或者国际机构推荐的相关物质名单进行判别。2.1.3综合判别标准。综合判别指标是在化学物质单项危害指标筛查基础上,进一步对化学物质进行筛查,应用该指标优选筛查出高关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从生产使用情况和危害性等两方面进行考虑。2.1.4筛查流程。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一般的流程分为筛选准备、数据收集、筛选对比和确定高关注化学物质目录等四个步骤。1)筛选准备阶段:制定筛查方案,目标对象的分析、确定等。2)数据收集阶段:危害性数据收集,QSAR模型分析,质量评估。3)筛选对比阶段:筛查标准应用和Filter筛查。4)确定高关注化学物质目录:通过应用综合判别标准确定需要进行进一步风险评价的高关注化学物质。

2.2化学物质风险评估

对具有高危害性的高关注化学品,开展全面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识别出在不同生产工艺、使用领域、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为科学实施针对化学品生产使用的限制、淘汰等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我国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按以下顺序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危害效应评估及暴露评估、风险表征(包括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两方面风险),最后得出风险评估结论。就风险表征而言,主要包括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两部分。

3结论与展望

尽管化学工业是我国重要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化学品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其生产、使用、排放和废弃处置过程中会产生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产生危害。对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价筛选的目的是对化学品实行无害化管理战略,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监管、风险防患,将化学品的生产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危险降至最低限度。

作者:胡玉琢 石运刚 单位: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马天杰,张淼.潜在风险优先行动,关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9》的分析,绿色和平,2010.6.

[2]矫波.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的变迁:1988-2008,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9,9(3):57-61.

第2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及相关作业

第四条 任何船舶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五条 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地防治水域污染措施,避免货物散落污染水域。发生货物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在沿海通航水域运输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作业协议,保证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清除污染物。

第七条 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在进行油类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布设围油栏,并严格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不得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

第九条 在沿海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十条 运输油类货物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域污染措施。

每年6月20日至9月10日在秦皇岛市沿海通航水域,禁止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除运输油类货物船舶外,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码头进行。

第十一条 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置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设施,确定人员维护管理,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 沿海通航水域一百五十总吨以上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四百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满一百五十总吨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不满四百总吨的其他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或者储存设备和器材。

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及时进行分类和收集,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放置到码头设置的接收设施,由码头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接收处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航水域的船舶采取禁止排放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措施。

第十六条 在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船舶修造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修造厂利用船坞修造船舶的,在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 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水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设置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反应机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止水域污染的应急计划,配置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建立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水域污染事故后,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措施。

第二十条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船舶、有关单位和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多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水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和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水上装卸设施,是指水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的用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建筑、装置和平台。

(三)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是指与船舶有关的码头和水上装卸设施的货物装卸,水上过驳,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处理,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四)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油类(含类油物质)、油性混合物、货物残余物、船舶洗舱水、生活污水、污压载水、废气等。

(五)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设备与构造规则》规定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二、办理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的学院路(含学院路)以西、路(含路)以北、人民路(含人民路)以南、路(含路)以东,城区的平山路(含平山路)以东、路(含路)以北区域的通行时段为:22:00至次日7:00,其他时段不得进入。

三、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市区内货车禁行路段。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应随车携带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危害性、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姓名、押运员姓名及运输、经营、购买单位名称等内容的资料,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和制定应急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应携带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证照齐全、定期审验,并按照要求配备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押运员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格。

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运危险化学品行驶时,不得超载、超速,严禁搭载无关人员。

第4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1.1实验室化学品分类

实验室应根据安全要求以及实际需求建立台账,统一收集现有的化学品信息,信息应包括:化学品名称、形态、储存位置、储量及主要特性等,当化学品增加或移出时更新化学品信息。企业应对现有的化学品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档案。

1.2化学品采购

在采购任何化学品时,必须与现有台账对照。台账有记录的化学品可直接采购;若所需化学品不在台账中,则走相关申购、审批流程。需采购化学品须配备MSDS,连同物品一同移交给仓库,及时更新台账;并将MSDS分发给相关操作人员。购买证或运输证使用完毕后,应存档备查。

1.3化学品储存

严格详实记录化学品的入库、出库、报废、库存盘点等信息,及时更新台账、定期核实台账,是建立完善的仓储制度的基本要求。化学品必须根据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危害程度等分门别类,按安全要求分处保管。(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位置应干燥、阴凉、通风,避免日光,并应隔绝火、热、电源,库温低于30℃,库房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仓库中还应配备相应的防泄漏急救用品及消防器材,如:化学吸收棉、防护服、防护面具、手套、灭火器、消防沙等。(2)剧和易制均应放置在配置视频监控和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剧应购置保险柜单独存放,保险柜应有明显的“剧毒”标志,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易制应控制其储存量,并根据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分别放置。(3)放射性物质。放射源购置后,应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申领编码,专人管理,并实行双人双锁,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4)压缩气体。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气瓶必须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的房间,使用或存放易燃气体钢瓶的房间应在门上用警示标志标明;严禁明火,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确保钢瓶不会移动倾倒。

1.4化学品的使用

1.4.1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实验人员在首次使用化学品前,必须参阅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该化学品的相关性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法,并按照MSDS的指引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1.4.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前应检查实验仪器是否可正常运作、各控制仪表是否正常工作、所有安全设施是否可正常使用。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应对实验台面进行整理;实验室的物品摆放有序并标有标识;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取用实验试剂及器皿,随时标注标签。实验过程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随时联系实验室安全员;实验未完成之前实验人员不许离开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如出现化学药品溅溢洒落,应及时清洁处理妥当。实验完毕之后再次清理实验台面、清洁并归位实验器皿;清洁地板并保持地板干燥;最后关闭水、电、气及门窗。

1.5废弃物处理

企业化学实验室要针对所产生的废弃物的类别及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避免不相容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废弃试验样品及存放化学品的容器等,部分实验室还包括生物培养基。这些废弃物成分复杂多变,但产生的量少,部分具有较强的易燃、易爆等性质,部分具有毒性,如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将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和危害。根据废物处理的3R原则以及无害化原则,化学实验室考虑废弃物的处理:1.5.1废物减量控制合理库存量,避免库存过多导致过期废弃。化学试剂按需配置,避免无故废弃,如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及砷等试剂,尽量按需配置,避免无故废弃污染环境。推广微型化学实验,微型化学实验是在实验操作技术中以尽可能少的试剂,来获取所需的化学信息的实验方法。1.5.2无害化处理利用“化学反应销毁法”处理。普通的酸、碱液应用常用的酸碱中和后排放;氰化钾(钠)废液应调至偏碱性,然后加入漂白粉溶液使其分解;苯并(a)芘、联苯胺类致癌物质,可拌入燃料,置焚烧炉中焚烧处理;废弃的酒精等易燃但无毒害的液体可以采用焚烧处理。1.5.3废物分类处理对于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废物的各种容器均应贴上标签标识。性质不相容的废物要分开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上还应根据废物的危险性张贴易燃、有毒、腐蚀品等危险标签。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按安全要求摆放;将收集好的废液放在指定的位置等待定期处理。对会产生生有毒、易燃气体或臭味气体的废液,要及时处理,防止泄漏。微生物废弃培养基应按要求处理后再密封收集废弃,并做好相应的灭菌记录。放射性废弃物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予以屏蔽和隔离。将各类收集好的实验室废物按要求定期或及时交予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处理,并保存记录。

1.6定期检查审核并持续改进

定期对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回顾反思、改进完善,不定期组织检查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应急准备等系列环节的日常活动是否合符规范要求,对于检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定期回顾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纠正措施的完成。

2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

2.1安全标识

化学实验室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警示、提醒实验人员的日常操作,强化操作者对实验风险的防范意识。安全标识主要有以下几类:红色表示严禁或禁止、黄色表示警告或警示、蓝色表示指示或必须遵守、绿色表示安全或可使用。醒目的安全标识能有效地影响人的行为,合理地利用安全标识可营造出一个“防”的氛围。如表示禁止的:“禁止烟火”;不能用水灭火的化学品如金属钠应标明“禁止用水灭火”。表示警告的:“当心腐蚀”、“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表示命令的:接触强酸强碱时“必须戴防护手套”;接触大量尘埃时“必须带防尘口罩”。表示提示的:“紧急洗眼装置”、“急救药箱”。

2.2安全技能培训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进入岗位前,应根据实验室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危险因素进行培训,如罐装气体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培训等。部分实验室存在周期轮换项目的情况,在项目轮换前,实验人员要认识将要负责的项目的环境因素、危险源和操作注意事项,遵守项目的安全操作指引。当新危险化学品物质进入工作场所时,应对新物质的危险性和操作注意事项进行培训。企业实验室应每年定期组织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防火防爆基本知识;化学品可能对人体的危害;个人防护知识。

2.3应急培训及预演

实验人员在日常操作中发生以下化学品小泄露或小伤害事故时,可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来降低事故的危害性。化学品洒、漏到地面或实验台面时,应立即做好防护,收集泄漏化学品,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移交废物公司处理。实验人员误吸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转移到空气清新、通风良好的地方使其平躺;若呕吐时需及时清除呕吐物,以确保呼吸道畅通。化学品接触到皮肤,应采用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硫酸溅洒,应先用碳酸氢钠之类稀碱液或肥皂液进行洗涤,再用水冲洗;盐酸、硝酸等强酸溅到皮肤时紧急喷淋15min;强碱接触皮肤时,应立刻用水冲洗至皮肤不滑,再用稀释的醋酸或柠檬汁等进行中和。若危险化学品溅入眼睛,应立即撑开眼睑用水连续洗涤15min以上再就诊。除此之外,企业实验室应制定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和火灾应急预案,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的消防演习和化学品防泄漏演习,确保全员参与演练。消防器材及防泄漏应急物品应每月定期检查,确保有效及可获取;紧急洗眼器、紧急淋浴设施和急救箱应设置在方便实验人员获取的地方,涉及毒害试剂的实验室应备有紧急解毒药品,如防氢氟酸中毒的葡萄糖酸钙软膏等。实验室应指定紧急联系人,一旦发生意外,可随时与之取得联系,进行应急指挥。

3结语

第5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当前,我国已经研发出了成品的泄压墙板设施,主要通过铰链把轻质墙板和建筑主体紧密的相连。当出现爆炸灾难时,墙板就会全部脱出,不仅做到了良好的泄压,而且在铰链的牵制下,不会溅出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其他的炸出碎片也做到了有效遮挡,降低了爆炸的危害性。为了避免因温度高而造爆炸,应对夏天酷热区域的化学品库安装架空层面,保障建筑具有较好的隔热功能。并且,还要安装防止爆炸的排风机进行通风换气,以达到规定的温度储存要求。仓库内部不得凹凸不平、防止死角,禁止构建地沟,防止各类可燃气体全部聚集在一起。如必须要构建地沟,应对盖板进行密封、填入一定的砂到地沟中。倘若房间出口处无法构建门墁且需构建堵住外溢的地沟时,那么,地沟中就需要有必要的通风口,这样,地沟中的所有危险气体就难以聚集在一起。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中安装具有防爆功能的感烟探测器;在易发生爆炸的气体区域中安装具有防爆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还要在所有的出入口外墙上安装具有防爆功能的手动报警按钮或者警铃。

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凡是存放腐蚀性高的物质以及毒性大的物质的场地,必须做好相关的防腐蚀设计工作。存放碱类物质的场地应选用耐磨环氧砂浆面层,并且在该面层下部还应设置两遍环氧玻璃钢,沿墙翻高做墙裙。储存场地必须是平整的,方便清理,地面与墙角应呈现圆弧状,以喷塑钢门窗为首选,防止物品的腐蚀。

二、职业卫生安全设计

1.准确判断核心危险源核电厂构建过程中,必须准确判断厂址中的化学品的核心危险源。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具体要求,生产经营模式相同的企业且边缘距离在五百米范围内的部分生产装置、场所,属于一个评价单元。在该单元中如果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储量和临界量之间的比值之和比1大,那么,就足以证明这一单元属于核心危险源。假如厂区中有核心危险源的存在,那么,应第一时间将此情况告知给有关主管部门,同时编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凡是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地方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在方便取用的地方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做好其维护和保养。在核电厂中具有核心危险源的化学品通常涵盖了过氧化氢、氢气、乙炔、氧气等物质,构建化学品库时,应选择重大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的风向较小的上风侧。

2.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计对于具有较大毒性、酸碱高等腐蚀物质的作业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冲洗设备。在设置匹配的冲淋、洗眼设备时,应将其位置确立在事故易发区域中。化学品库应按照实际存放的各类物质,安装相匹配的复合式洗眼器(具有喷淋作用),加强冲洗;对于酸、碱、危险系数高的液体物质存放地,应在其内部和门口构建防止外溢的地沟,同时还要设置相应的门槛,避免储存的物品流出。对于液氨、联氨等毒性大物质的存放地,要有相应的有毒气体检测仪,同时,明确具体的运行规程,要求相关人员先开启通风系统后再进入化学品库中,这样就可防止化学品库中的毒性大、腐蚀性强的气体危害到人员的身体。

三、结论

第6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域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三、《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 821 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

校正系数主要引人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p,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例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人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人的a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1 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2 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悔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3 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己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四、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义

第7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一)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锚地概况。南京长江水域设有锚地9处,锚地水域总面积671公顷。专供危险化学品船舶停泊的锚地有南京宝塔水道,南京栖霞危险品锚地和仪征油锚地3个,日均在专用锚地锚泊的危险化学品船舶近200艘,其中栖霞危险品锚地同时设有油船水上过驳作业专用水域一处。

(二)南京长江水上加油站、加气站和污油水回收船舶概况。南京长江水域设有水上加油站22座,趸船48个,趸船最大的储油量为8000t,最小储油量为200t,年柴油销售约70万t。有加油船8艘,年柴油销售约10万t。在南京长江宝塔水道内,设有水上LNG液化天然气加注站1座,储存量为2×250m3。在南京长江水域活跃着各种收受船舶机舱污油污水的船舶10余艘,总载重量近万吨。22个水上加油站分别属于18家油料销售单位,其中国有企业7个、合资合作经营企业11个。随着我国80年代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长江水上运输事业得到空前发展,运输需求的增加导致运输船舶的增加,同时带动了水上加油站的发展和建设,属于新兴产业。但由于国内尚无水上加油站建造的规范和标准,适用的是船舶建造规范和陆地加油站建造标准建设,造成水上逃生设备、冷却降温系统、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等硬件消防设施的配置与在水上实际安全需要存在一些差异。而在消防安全管理上,也没有相应针对性强的法规。

(三)南京长江沿江化学危险品储罐概况。南京沿江两岸石化企业众多,为方便水上装运,在南京新生圩、栖霞、大厂和仪征港区周围,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管道直接相连的储罐达900余座,最大容量15万m3,最小容量150m3。

(四)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港口、船舶企业及运力概况。截至目前,在南京市交通局登记注册的港口经营企业143家,其中长江水域的企业111家;共有94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有水路运输企业191家,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38家(长江34家、内河4家)。南京籍运输船舶1737艘,其中内河1201艘、沿海422艘、远洋114艘,运力净载重量为1399万t,据统计,有油船240艘、化学品船33艘。据统计,2012年到达南京港口的货船总数达到11042艘,液体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船舶2953艘,其中油船1369艘(万吨级以下的1003艘、1至5万吨级的366艘);散装化学船1357艘(万吨级以下的1233艘、1至5万吨级的124艘);万吨级以下液化气船227艘。

(五)南京过江输气管道和输油管道概况。1.南京过江天然气输气管道主要有川气东送管道和西气东输管道。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南京支线管道起点位于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的溧阳市社渚镇大田村,终点位于扬子石化输气站。南京支线长江南岸入土点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滨江社区,北岸出土点位于仪征市青山镇砖井村,定向钻水平穿越长度约4.25km(含乌鱼洲内362.51m开挖敷设段),管线与入土点的高差最大埋深52.9m。天然气西气东输管道干线西起新疆塔里木轮南,东至上海白鹤镇,西气东输长江盾构北岸盾构起点位于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大王庄村,南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滨江村。2.南京过江输油管道有仪金线、金扬线、金陵石化至扬子石化线。金仪线即仪征输油站—石埠桥输油站原油输送管道,管径为406mm,管道全长26.545km,管道在南京市境内埋设17.706km。金扬线即石埠桥输油站-扬子输油站原油输油管道,管径为508mm,管道全长43.699km,途经南京市栖霞区及六合区。金陵石化至扬子石化有2条过江输油管道,均从金陵石化1号码头上游600m处入江,直径为150mm,管长2000m,其中一条为柴油运输管道,一条为石脑油运输管道。由于建筑市场对砂石旺盛的需求量,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暴利丰厚,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长江河道大肆盗采江砂,不仅严重影响了通航安全,时常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而且盲目采砂对过江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必然造成一定的安全威胁。

(六)南京长江取水口概况。南京长江共有取水口41处,其中生活用水取水口16处。主要涉及南京浦口、大厂、六合、江宁、夹江、上元门燕子矶、龙潭等水域。因为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船舶流量较大,一旦在生活用水取水口处发生泄漏和火灾爆炸事故,因泄漏到长江的危险化学品的不可控性,势必对该区域乃至其下游水域造成一定的污染,从而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用水。

(七)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线概况。目前,列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管辖的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线主要是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总长约1048m,6股车道,有1座石油化工散装液体物料的装卸栈桥、2座石油化工散装液体物料的装卸栈桥,年装卸货物80万t左右。

(八)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分布。南京是我国五大石油化工基地之一,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有原油、汽油、柴油、重油等成品油和烷、酮、醇、苯类等液体化工中间体等196种,涉及到国内危规中的8种类别,据统计,目前年危险化学品吞吐量4336万t。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3大危险化学品集散区域,共涉及各类危险化学品8类140种,其中大厂和新生圩港区87种,栖霞港区39种、仪征和龙潭港区77种。

二、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泄漏及火灾危险性

目前,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状况呈现危险化学品码头数量多、危险化学品船舶密度高、吞吐量大,危险货物种类多、成分复杂,火灾荷重高、危险性大,火灾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力强等特点。历年来,南京长江段水域年均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事故2~3起。

(一)危险源多、密度高,火灾危害性大。据统计,近年在南京水域进行装卸作业的危险化学品船舶每年达3000余艘,每天在港作业和锚泊的危险化学品船舶约300艘。特别是在南京大厂、栖霞和仪征3个危险化学品集散的水域内,两岸沿线密布危险化学品码头75个,占该水域码头总数的42.85%,水上加油站13个。平均每千米水域有1.56个危险源,密度最大的岸线内,每千米设有危险品码头达7座,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将会造成连片成灾。

(二)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成分复杂,燃烧爆炸诱因多。南京水域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多,其理化性复杂,危险货物的状态主要为液体、气体和少量固态,绝大多数采用液(气)货船运输,少量使用集装箱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多样性,决定了其危险隐患的增多,诱发燃烧爆炸的因素增大。

(三)单位面积火灾荷重大、成灾损失大。南京水域邻江危险化学品储罐和到港船舶数量多、容量大,储存的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和爆炸,单位面积的火灾荷重很高、燃烧热质强,破坏性大。

(四)装卸工艺复杂、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发泄漏和火灾事故。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工艺涉及到管线安装、压力、流速、扫线、加温、防静电等措施,操作程序要求高,作业种类多、工艺复杂,一旦出现差错极易产生不良后果。

三、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行政单位有南京市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公安局和水上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具有水上救助力量的部门主要有南京海事局搜救中心、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南京港轮驳公司、扬子石化等。

(一)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靠港船舶安全现状。据统计,目前年进出南京水域港口作业的液体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船舶达2900余艘。通过历年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液体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船舶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占比例较重的有五类:一是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二是擅自停用、撤除消防设备、器材;三是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四是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五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究其原因,主要有四方面问题:一是消防管理不到位。许多5000t级以下船舶挂靠在某个航运公司进行营运,而航运公司只管收取挂靠费而实际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现了责任主体不落实的真空;二是危险化学品船舶建造、审核、验收技术监管不到位。在小于3000t级的危险化学品船舶中,部分存在厨房等舱室内壁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固定消防设施和设备配备标准不统一、不齐全等消防硬件设施不达标现象,这是船舶在建造和审验中遗留下的硬伤;三是码头、锚地停泊船舶数量没有标准,危险源和火灾荷重增加,隐患重重;四是对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的准入条件过低。千吨级以下的船舶主要是私人家庭式或个体性质,许多船员只有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造成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不了解,极难应对技术含量高、危险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要求。

(二)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管理现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南京海事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公安局及其水上分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对南京水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都行使行政管理事权,形成管理交错态势和职责不十分清楚的状况。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地方政府协调不到位,造成职能部门难以落实具体管控措施;二是个别地方职能部门不愿放弃原有管辖,造成管理与现实的差距;三是相关法规不健全、个别法规相冲突,造成行政单位在管理上的实际交错;四是行政管理单位之间合作协调性不强,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可能还出现漏管和失控点;五是其他相关行政管理单位与消防机构协同作战的意识不强。这些必然导致一些港口危险化学品单位和船舶单位对行政管理单位存在某些不满和看法,同时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水上灭火救援现状。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中游至下游的大厂、新生圩、栖霞、龙潭港区和仪征水域,水域总长度约50km,危险源多、火灾荷重大,但水上灭火救援力量却相对薄弱。目前,只有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在仪征水域设有一个公安专职水上消防中队,配备380t级消防艇一艘,距南京大厂港区最远的危险化学品码头约40km,航行需要2个多小时,不能满足所面临的危险化学品水上灭火救援的需要。拖消两用船是港口企业重要的消防硬件设施和自救必要手段,也是水上专职消防灭火力量的主要助手。目前南京水域内只有南京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配备3艘,扬子石化1艘,日常分别在栖霞、龙潭、大厂和仪征港区进行港作作业。由于拖消两用船的装备管理、药剂配备、活动区域、人员配置、业务训练等与消防战备执勤有关,以及接警出动、现场救援、损耗补偿等与灭火救援有关的事项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造成消防机构监管依据不足。企业在重生产的前提下,4艘拖消两用船不同程度上存在设备老化、功效弱化、药剂配备不足、人员配备不齐、职责不清等问题,从而再次削弱了现有不充足的水上灭火救援力量,也与社会化消防的精神相背离。

四、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消防安全监管状况

南京分局现有消防执法资格民警89人,其中83人在消防执法岗位。分局水上消防支队有民警44人、辅警10人、消防战斗员24人。有消防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4人。有消防指挥艇1艘、380t消防船1艘、9.6m玻璃钢消防船1艘、26.13m交通船改造后的消防船1艘、依维柯抢险救援车1台,以及企业委托管理的斯太尔泡沫消防车4辆、斯太尔消防水车1辆、东风泡沫消防车1辆、斯太尔泡沫高喷消防车1辆。配有11万余元的现场勘查工具箱类、现场气体检测类、海洋王现场照明类、现场勘查数据采集储存类以及个人防护类等器材,40余万元的破拆、堵漏、照明、水上救生、救护等20套抢险救援器材。

针对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成分复杂、危险源多、密度高,燃烧爆炸诱因多、火灾危害性大、成灾损失大,而实际监管却存在管理交错,加之水上救援力量相对薄弱等实际,南京分局不等、不靠,坚持科学建警、服务发展的理念,精心谋划,创新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一是建立预警机制。每年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重新确定,划片落实责任,开展年度火灾隐患分析,建立重点跟踪关注区域,设立举报箱,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到预警在先。针对水上长江首家LNG天燃气加气站投入运营,以及宝塔水道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南京分局还积极沟通上级有关部门,在该水道增设警务室,申请警务使用岸线、建设警务工作囤船,投入消防力量来积极应对。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研发了消防信息化平台投入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实现了消防监督检查的现场记录、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适时传输,实现了对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证据的适时固定和跟踪。三是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定时对消防信息化平台终端固定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对能当场整改的依法指导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实行专人负责制,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到底,对履督不改的实行单位法人约谈制度。四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结合危化品码头、船舶、加油站、铁路运输线特点,以及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分别制定灭火预案。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购置消防应急救援车,成立抢险救援突击队,改造消防船提高灭火性能,购买船舶改造成消防船投入使用,近日,为应对南京青奥会水上消防安保,南京分局又积极与南京港(集团)协商购入1艘消防艇,使长江南京段水域能有4艘消防船艇投入战备执勤,力争在青奥会前,长江南京水域灭火船舶从接警到达水域时间控制在30min左右。此外,分局还正在建设消防应急指挥分中心,有效提高应急处突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建立贯穿全年的“消防平安杯”活动载体,包括动员部署、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培训、消防板报巡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演讲、消防安全互查、职工消防运动会、总结表彰等,让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抓手、有内容,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综合治理环境。同时,积极整合水域人力和装备资源,动员社会力量重视参与消防工作,全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五、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探索

长江水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到行政管理、技术研究、防控结合、工艺研发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于一体,是一项技术性、科学性、综合性、管控性很强的工作。面对复杂又危险的水上危险化学品,我们认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有科学的态度和细致精准的工作,才能保证万无一失。综合南京长江水域危险化学品调研状况,我们建议:

(一)加强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建设。重点是修改、制定有关水上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油锚地管理、船舶靠泊危险化学品码头、危险化学品船舶建造规范、危险化学品船舶等级管理、水上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和管理、收受污油污水船消防管理、水上消防站建设标准、水上消防站人员配备标准、拖消两用船管理等一批消防法规。

(二)疏理行政单位事权管理职权,提升管理能力。应当理顺行政单位的管理事权,明确责任。重点要解决长江南京中央管理水域公安事权管理归口问题,建立水上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机制,加速建立信息化共享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单位管理能力。

(三)加强南京长江水上消防站建设。按照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分布状况,急需在新生圩港区和栖霞港区增设至少一个水上消防站,分别配备能够扑救5万t级油轮火灾的500t级消防艇一艘,同时配备90m消防警备码头,以及相应的救生、破拆、堵漏、侦测、照明和防护等特勤抢险救援专业器材。

(四)加速长江社会化消防进程,科学整合社会消防资源。目前,南京长江许多危险化学品码头单位靠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做到打造一艘消防艇、管养一支水上消防队,为解决这一难题和实际需求,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方式,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消防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水上专职消防队伍。同时,要强化与港口拖消船单位、码头单位和南京市公安消防等陆地消防队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形成多种消防力量协同作战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化消防的资源优势。

(五)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提高专业应对能力。长江危险化学品管理需要具有化学专业强的专业人才,水上灭火和抢险救援更需要既懂危险化学品理论又懂灭火作战指挥的专业人才。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自2004年体制改制以来,消防队伍未招入过新人,原有3名消防高级工程师也临近退休,出现了断层现象和消防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因此,急需招入或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才。

六、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对策。

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业将会随着长江经济的发展得到进一步拓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如何更好地应对,结合历年来的经验做法,我们建议:

(一)建立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资料库。在消防信息平台中建立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分布等信息资料库,并将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保证信息资料库的资料最新准确,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提供查找依据。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要切实落实公安消防监管责任。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片管理,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消防民警,保证消防安全监管不留盲区和盲点。二要切实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企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到部门、船舶、车间、岗位。

(三)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事故,逐项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明确人员、船艇、车辆、装备、手段、处置程序等,并强化演练。遇有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爆炸事故时,通过分局消防指挥室实行统一指挥调度,按照预案实施处置。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装备建设。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指南的要求,结合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目前应加强个人防护、气体监测、堵漏洗消、远程监护等处置不同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装备建设,达到靠的近、控的住、清的净的处置要求。

第8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关键词:船舶污染 现状 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拓展,我国经济对各种能源和化学品的利用和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水上油品和化学品的运输量不断上升,发生各种水上污染事故和险情的概率也有上升趋势。同时,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各级政府和社会舆论对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也在逐步提高,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也有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去年墨西哥湾石油平台溢油事故和我国大连“7.16”管道溢油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引发了全社会对水域环境保护前所未有的关注,这些对我们开辟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新局面来说,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方式、特征及危害

1.船舶造成污染的方式重要有三种:1、船舶操作性污染,这种污染普遍存在于小型船舶中,主要是由于船员环保意识淡薄,如机舱工作人员故意将含有污油的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长江,甚至有些小型散化船直接用江水冲洗甲板,导致含有化工品的江水排入江中。而油轮、化学液货船等的压舱水洗舱水和舱底水的排放对水域的污染更为严重;2、船舶事故性污染,它是来船舶发生事故引起的污染,如: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坝等事故使各种污染物质外泄,这其中又以油舱破裂造成渗漏和燃油外溢造成污染为主;3、船舶倾倒污染,是指船舶故意的将陆地工厂生产所产生的化工废料其他物质载运至长江倾倒的行为所造成的污染。

2.船舶污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污染物质的多样性:船舶排放的物质有油类,毒性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舶生活废水等,其中主要为油类物质,大多来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2、污染的流动性: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决定了由船舶进入水域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点而静止不动,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地区。这都给污染的预防和治理造成诸多不便。

3.污染物进入水域后,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1、破坏水生物及其生存环境。船舶污染对各种水生物的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在发生船舶污染后,将直接导致事故水域中某些水生物数量锐减,甚至可能面临灭绝的危险。此外,由于水域一旦被污染后,恢复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或者很难恢复,因此对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将会造成长久的破坏。2、巨大的经济损失。船舶污染尤其是油污所造成的物质财富的直接损失与防止和减轻污染损害所花费的间接费用相当惊人,尤其为消除损害花费的费用更为巨大。3、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与威胁。内河水域多分布有取水口,一旦发生污染,将对沿岸居民的生活将构成严重威胁,而人若食用了被污染的水生物后,船舶污染物中的有毒物质就可能随水生物进入人体从而对人的健康造成伤害。4、船舶污染也会对沿岸的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对一些旅游景点更是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二、当前船舶防污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种船舶进入我国水域的数量也有所增加,船舶对我国水域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在长江水域,各种船舶每年排入长江的污染物仅油类一项就有3000吨之多,机舱污油水40万吨以上,垃圾8000吨之多。随着散装化学品船舶日益增多,有毒有害物质对长江水域的污染、对港口和水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目前长江上航行的多为3000总吨以下的小型沿海船舶及大量的内河船舶,此类船舶大多为私人或个体航运公司所有,往往存在各项防污染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与防污染意识淡薄,船员的素质偏低,日常的管理和操作中违规现象较多等问题,对水域构成较大的污染威胁。船东在船舶运营中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对船舶的设备、配员、消防、救生等安全性问题尚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往往认为其无关紧要,甚至抱着应付检查的态度,船员也仅仅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而对防污染工作极少过问,因此操作性污染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对船舶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少船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或者在已配备文书的记录中存在不少弄虚作假现象;2、油水分离器的配备不符合要求,或油水分离器根本处于不可用状态,不少船舶的油水分离器仅仅是一种应付检查的摆设;3、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专用的残油、废油回收容器,也没有相应的回收记录;4、未配备船舶垃圾回收容器,或者没有对船舶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处理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船舶的防污染工作。

在对船员的检查中发现相当数量的船员存在素质偏低,防污染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操作技能不过关等问题。不少船员对于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相关的限制条件一无所知,在船舶舱底污水及船舶污油水的处理上随意性很大,甚至存在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相当数量的船员对油水分离器的连接管路不清楚,根本不会进行实际操作;很多船公司和船员对船上溢油应急演习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演习只是走过场,或干脆直接作假,这就使船员失去了宝贵的实战经验,一旦发生溢油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分工,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什么样的防污设备,怎样使用,都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不能在第一时间控制、减少污染,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船舶防污染管理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1、以人为本,加强船员管理

船员是船舶航行和作业的操作者,其素质的高低,对船舶防污染的重视程度及防污染操作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成效。首先要加强宣传,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水域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水域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其防污意识。其次要在日常的检查中侧重于船员防污染操作实际能力的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屡教不改的船舶要进行重罚。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在培训过程中应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以及一些简单的原理进行讲解,增强船员的操作能力以及面对突发事故时的应变能力。

2、加大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平时的检查中应充分发挥海事部门的职能,加大对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检查力度,落实防污专项检查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船舶不合要求及违规排放情况。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

3、各地政府推行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各地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力求能做到全民知晓,全民监督。今年3月1日实行的《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交通部海事局颁布实施的。各地政府可参照此办法,加大奖励额度,提高全民监督的积极性。

4、加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推广船舶油污保险。

巨大的经济损失是船舶污染损害的重要危害性之一,为清除污染和赔偿所要的费用甚为惊人,因此建立油污损害赔偿的各项制度,完善我国海上及内河油污损害的民事立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国国内立法中,对于沿海非涉外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赔偿机制,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后,我国的船舶所有人将无力承担清污责任和巨额的赔偿责任,从而直接导致油污受害人受偿的比例小、数额少。因此,构建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此外2010年10月1日交通部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在上述范畴以外尚有相当数量的船舶,此类船舶由于船舶或航运公司规模较小,对防污工作一般不是很重视,往往此类船舶为水域环境的隐形杀手,笔者建议对此范畴内船舶,进行考察,制定可行方案,强制纳入参保行列。

5、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体系

船舶发生污染后,如何能迅速、有序、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污染事故防备和应急反应工作是政府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编制应急计划以建立起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防治来自船舶、设施和相关作业造成的水域污染损害,保护水域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有效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够迅速、及时、有序地作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消除污染损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泽慧.《船舶污染的现状及防治对策》.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年会论文集.2004年

第9篇:化学品的危害性范文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探究

中图分类号:X92 文献标识码:A

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化学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和放射性的化学品,如果管理和使用不当,受到环境、天气等意外条件,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甚至造成严重的火灾,对师生和实验设备都会造成严重损伤,同时也会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GB 13690-92,①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类:

1.1 爆炸品

该类危险品一旦受热、受压、撞击,就会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力极强,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高氯酸、二硝基苯酚等。

1.2 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指通过高压,把气体从气态变成液态状态。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液化气罐(食品烹饪)、氧气(纯净水灭菌工艺)、二氧化碳(气相色谱)等。压缩气体指在高压状态下的高压气体。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氢气等。

1.3 易燃液体

该类危险品易燃,其闭杯试验闪点很低,一般等于或低于61℃。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苯类、戊烷、乙醚、丙酮、乙醛等。

1.4 自燃物品、易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

自燃物品暴露在空气中易自燃、氧化,同时还伴随着热量的释放。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磷(一般水中保存)、2,6-二硝基苯酚等。易燃固体在受到摩擦、热、撞击的作用时会发生自燃,很容易受外部火源而燃烧。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硫磺(无机)等。遇湿易燃物品一旦接触到水分子时就会剧烈反应,产生易燃气体同时伴有热量的释放。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金属钠、金属钾等。

1.5 有机过氧化物和氧化剂

有机过氧化物一旦受到热、摩擦和震动的作用就会自燃自爆,易分解,该类有机物分子中都含过氧基。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过氧化苯甲酸等氧化剂由于本身具有很高的氧化性,暴露时极易分解产生氧气和热量释放。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高氯酸钾、高锰酸钾、重铬酸钠、氧化铝、氧化锌等。

1.6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该类危险品一般以生物累积方式在体内积蓄,达到造成病理反应所需量时,会破坏机体生理功能,导致病变。轻者暂时受损,重者危及生命。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氰化物、碘化汞、氟化物、苯肼、有机汞、有机氯等。

1.7 放射性物品

该类危险品放射性比活度一般大于7.4?04Bq/kg,极易造成机体损伤。由于其危害性极强,现代高校实验室如不是特殊原因一般禁止使用。

1.8 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对机体组织有很强的腐蚀灼烧作用。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坏死现象。高校实验室常见的如:硝酸、硫酸、盐酸、磷酸、乙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2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1 危险化学品储藏室的要求

储藏室应设计在阴面干燥,通风系统良好,靠近消防设施,有相对应的消防喷雾灭火器,同时准备一些沙子,要有事故备用照明灯。根据危害特性,储藏室要配备具有防腐蚀、防爆的不锈钢保险柜。存储室的建筑物的要求应达到一级,房屋做好避雷、消除静电、报警等防护措施。另外,窗户应安装防盗窗,用钢筋加固,在门的里面和外面都应装上高级防盗门,外门做好配有报警系统。

2.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藏

化学危险品应按其危险程度、不同性质、不同的灭火方法分类、分柜存放。一些性质相互排斥的物品应隔离存放,一些易受空气、光照影响的危险品应密封避光单独保存。还有一些特殊保存条件的危险品要单独处理存放,如磷应放在水中保存。

2.3 仓库管理员的专业管理

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接受相应的危险品安全、消防安全方面教育。后期必须通过相应的考试科目合格后,才能实习,由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要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同时相应部门应签订一份危险品安全的责任书,从领导到管理人员做到各司其责、责任到人。另外,实验室、科研室危险品的使用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并按其种类、禁忌关系、危险程度分别储存于适宜地点,同时相应管理人员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情况、回收等相应等级记录。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制度,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领用人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品领用申请单,由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交库房管理员仔细核查登记,必须由相应实验老师入库领取(学生不得进入仓库),并在使用期间严格保管,并做好回收处理,做到“谁领用,谁负责”。在未经管理员的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仓库。

2.4 废弃危险品的规范管理

针对一些包装破损、失去标签和变质、过期失效的化学危险品,不能随意丢弃,应通告上级部门,及时安全地组织处理,其处理的总原则是“无公害、低排放、资源化”,采用最科学合理的方式充分利用回收有用的物质。对不能循环回收的废弃物,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方法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将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危险品分解为无毒或毒性较小的物质。②

在有关专业部门协作下,集中处理那些难以处理废弃的放射物质、易爆品、剧毒的化学危险品。

3 小结

在现代高校,高校实验室人员集中且流动性大,一旦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不当就可能会引发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命财产损失。只有充分认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科学管理,才能为促进现代高校的和谐做出贡献。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