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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
个人自主缴存公积金只在某些地区可以,许多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出具个人自主缴存公积金政策;而单位缴存公积金具有普适性。
区别二:
单位缴存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各按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储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个人自主缴存公积金需要自己按一定比例缴存。
区别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影响
中图分类号:F299.23;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前言
房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需求,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建设中,人均经济收入水平差距在不断扩大,我国人口数量众多,造成房子的价位在不断上涨,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建设。我国各地区政府部门相继退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决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居住问题,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可以稳定开展。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概念及性质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内涵
我国城镇企业中的员工在购房中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这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同地区的银行单位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委托方向企业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这种贷款业务需要城镇企业员工缴纳足够的公积金,并且贷款业务的利息较低,政策性较强。本文研究所分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指的就是企业单位员工在购房中所缴纳的公积金后的贷款业务[1]。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性质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制定中就是希望帮助房地产行业及城镇单位员工解决买房住房难的问题。住房公积金资金是由专业的性的管理机构将员工缴纳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保持资金拥有稳定的来源,对于城镇企业员工购房时发放公积金,并适当放宽贷款政策,这样可以将是城镇企业员工在购房时的经济成本,提升城镇企业员工购房水平。
目前,从购房公积金政策总体角度分析,整体呈现开展水平差距加大的情况,这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同。大城市的购房公积金政策较为完善,但是二线、三线城市的购房公积金政策存在政策制度不规范、资金使用率较低的情况。现阶段我国的购房公积金政策还是受到了相关制度的影响,仅仅有一小部分人可以真正享受到实际的利益,也在无形中加大人们的生活水平[2]。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的针对人士还是公司企业单元员工购买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两种购房公积金,房地产企业在住房设计时设计多种住宅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高档住宅。本文就将对城镇企业员工在购房时不同的需求进行全面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影响
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较快,但是整体而言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受到一定的约束,主要的购房还是以自主需要作为主导。我国现有的经济适用房针对的人群主要为城镇中收入水平较低或者是群体消费住房人群,可以保证该类人群能够承担起购房的经济压力,对于这类人群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政策也较为严格,最为明显的就是二手房市场,对于该类人群在购房的制定的严格的条件约束。城镇收入水平较低人群在申请住房公积金后,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成本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将会下降,明显提升了该类人群在购房方面的积极性,如果价位相同的情况下,更容易购买面积较大的经济适用房,也能承受价位较高的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行业想要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有时不能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行情设计住房,房地产行业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经济利润较低,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较低。经济适用房的主要购买人群为城镇中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经常容易受到收入水平或者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影响,造成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性受到限制,发展水平有限[3]。
经济适用房主要针对的人群为收入水平较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房主要为自主性,通常不会选择房地产市场中的商品房及高档住宅,这种情况将增加我国的住房供给需求,提升我国城镇收入水平较低人员的住房条件,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影响水平较低,并没有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真正效果进行发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的影响
普通商品房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主要产品,也是主要的消费群体。购买商品房的人群具有较高水平的购房能力,对于住房的需求也不再单单限制为自主,还有可能包含经济投资的可能。我国的普通商品房市场制度较为完善,对于某些价位较高的住房也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来解决,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时通常都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购房中的经济水平提升。商品房在购买时具有一定的保证,消费者已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也较高,提升消费者的购房需求。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量远远超过经济适用房的商品需求量。现阶段由于我国政府的调控及市场体制的双重影响下,普通商品房市场普遍呈现疲软情况,想要保证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不同区域的政府及房地产行业也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最为明显的就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进行提升。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高档住宅市场的影响
我国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在购买房子时通常都会选择高档的住宅,该类人群具有较高水平的购房能力。高档住宅并不适用与我国的大多数人群,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高档住宅市场的并没有直接性影响[4]。
三、结论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影响因素较多,在实际制定是还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结构及发展情况等,只有不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完善,才能真正将我国住房需求问题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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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康,刘军民.我国住房改革与住房保障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07,No.29307:8-23.
交钱容易取钱难”,这是近年来公积金缴存者的共同感受。手续繁、到账晚、限制多......一边是巨量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一边则是大量有意使用的缴存者“望而兴叹”。不过,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称,即日起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不少网友直呼:“公积金终于不用继续‘沉睡’了!”
凭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
“工作几年下来,我的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已超过6万元,但由于没有买房的打算,至今一分钱都没提取过。”就职于北京某公关公司的宁女士告诉记者,虽然过去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但手续繁琐,关键还需要缴纳5%的税费,还不如直接放在账户里。
据了解,此前,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但如果要开具发票,就需要按照5%的标准缴纳支付房屋出租的税费。也就是说,每月3000元的房租就要缴纳150元的税费,虽然政策明确规定此税费应由房东缴纳,但很少有房东愿意为了房客提取公积金而多掏这部分钱。
而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的通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房,则分为两种情况:仅需提供无房产证明,而不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每人每月可提取不超1500元的金额;除了无房证明,还提供了租房合同和实际租房支出发票,经过审核无误,就可按照现行规定,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本人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
凭借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那么无房证明应该怎样办理?据了解,北京公积金中心已经与市住建委进行沟通,实现了联网实时查询职工的住房信息。职工申请提取时,只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信息。联网查询结果确属无房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业务。
提取资金何时发放?
关于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发放,《通知》中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继续提取的,职工需重新申请提取。
提到为何将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额定为1500元,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每个人1500元的限额是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以及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设定的。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则一户家庭每月可支取限额将达到3000元。按一个季度计算,提取总额可达到9000元。”另外,部分申请者比较担忧,租房提取了公积金,是否会影响以后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对此,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租房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没有关联。
Tips:提取公积金交房租要交的材
租住公租房
1.《提取申请书》2.房屋租赁合同3.支付房租的发票或收据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6.如果配偶申请,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034-01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1.1管理体制日趋完善,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行之后,有341个城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决策程序以及议事规则,自主、科学民主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也在逐渐的形成。在“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的原则之上,建立了管理对分中心以及内部授权的管理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提取方面、使用方面、核算方面以及内控机制方面都建立相关的制度,并使之逐渐的健全与完善,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在国务院的批准下,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在此影响下,各省市也逐渐的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将监管职能予以明确,将监管制度予以完善。在国家的领导之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研究。
1.2管理运行日益规范、业务发展迅速正常
在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对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办法都能予以认真的执行,并将管委会审核制度、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予以规范化的实行,将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立进行制度化的管理,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控制,将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予以规范。与此同时,很多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设立了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将社会的监督予以主动性的接受。
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2.1覆盖率较低,融资渠道窄
在实施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在覆盖面的扩大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在现在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民营企业中、城镇私营企业中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要想在一个城市居住立足具有较大的难度,没有为他们建立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资金的筹集方面,国家也没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融资渠道过于的狭窄。
2.2缴存比例不规范、分配不公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员工而言,他们的住房公积金由事业单位的财政负担,但是在一些经济较困难的地区,事业单位就不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站在企业员工的角度进行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收入的差距逐渐的加大,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的比例有所差距,在5%—20%之间,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员工得到的住房公积金的收入不包括应缴纳的所得税基数中,因此,一些收入较高的企业为了对税收的避缴,为职工缴纳较多的住房公积金,扰乱人工成本的管理与控制。而一些收益较低的企业不能按时的发放职工的工资,就谈不上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造成不公平的分配,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造成不利的影响。
2.3制度使用不公平,保障功能单一
购房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的购买会享受很多的优惠政策,但是购房者基本都是高等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因为庞大的贷款金额导致不敢进行住房的购买。即使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少一个百分点,但是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也是一笔巨大的资产。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一直处在50%左右,住房公积金在金融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国家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措施进行统一的管理,各个城市地方颁布的政策性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住房公积金不仅仅可以用于住房的购买,还可以应用于住房的维修,但是不能用于住房的租赁。这样就致使低收入者不能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使用,而低存低贷的政策也没有对低收入人群带来实际性的作用,还制造了利息的损失。
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走向
在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下,我国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相应了改善,很多中等收入的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观念。但是因住房保障制度的缺陷,导致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住房问题成为了居民的三大问题之一(住房问题、教育问题、医疗问题)。为了将中低收入者的家访住房情况进行改善,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制定了保障的制度,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开发,增加住房选择性,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消费的保障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三者缺乏一定的联系和配合,导致保障措施本身作用都不能充分的发挥出来,并且将三者的保障功能予以了一定程度的削减。在国外,住房公积金发挥了很多实际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就业压力大问题、就业不充分问题以及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根本不能发挥出本身的作用。此外,我国的房价一直居于较高的状态,很多的家庭根本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所带来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善,将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
在美国经验的借鉴下,我国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改善和调整,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增强政府的责任,将政策优势全面的表现出来,建立以低息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在美国,一直实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模式,这种金融政策模式主要以不动产作为主要的偿还方式。在美国,购买住房支付的首付是住房总价值的20%,剩下的都借用贷款这种方式进行偿还,为了将贷款的风险进行最大化的降低,美国建立了一种特殊性抵押保险机制,为住房抵押信贷建立专项的住房抵押保险。
为了将“人人享有良好住房”的政策予以实行,联邦政府管理局将低收入家庭贷款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在对抵押贷款保险数额的上限进行确定时,将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与住房价格的变化进行充分的考虑,将弱小阶层和中低水平的家庭进行扶持。并建立公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将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信心得以很大程度的增加,将中低收入阶层在购房时进入贷款的门槛予以降低。另外,美国还专设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也就是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建立主要目的就是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家庭的购房提供低息的贷款。以此来解决中低收入阶层家庭的住房问题。
在我国的住房机制中,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家庭住房问题为制定相关的措施,更不要谈及低息贷款和无息贷款。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也没有予以相应的建立。低收入家庭在贷款的过程中,没有担保的主体,而住房金融机构的房贷条件又非常的不合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建议政府加大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家庭住房金融的支持力度,并作为他们购房的担保主体,并为中低层收入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将中低层收入接听的购房能力予以一定程度的增加,并将购房的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民生的问题,而住房的问题就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居民的基本人权就是拥有环境优美、适宜、舒适的住所。政府,公共福利的实现者,在面临的住房问题中,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逐渐凸显,人们对住房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的增加,政府应该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对住房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加大资金的投入,加大中低层收入家庭在购房上的支持。
在现在住房改革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重要改革成果,但是在今后的发展中,还需要不断的创新和改善,相信我国的住房问题会得以及时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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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狄立忠.浅析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J].科学之友,2012,51716:72-7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有效性 实施 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具体来说,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长期住房储蓄积累机制得以建立,为个人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奠定了物质和观念基础;第三,通过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能够推动住房金融服务业等的发展。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一)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决策以及财政监督的原则。作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仅能够提高发放贷款的服务质量和资金的运用效率,还能够进行科学全面的贷款风险管理。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住房公积金只是靠财政部门进行监督,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资金,因此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只是根据现有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没有别而权力和职责,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监督机制效能会产生一定的营销,容易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只是流于形式。在实际的管理中,受托银行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扩大客户资源和自身的业务而赚取佣金和利息,他们对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并不是很关心,这样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不到位,而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
(二)从宏观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市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使住房市场效率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这样提高了广大城镇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廉租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三)从微观的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首先,从资金运作效率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地区其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行状况不同,融资效率也存在很大差异。在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比较高,资金运用率达到80%以上,而在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到一半,这样就导致沉淀资金的浪费,加上东西部管理比较封闭,使自今年的流动性比较差,因此资源效率还是相对较低。其次,据统计,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目前也就75%左右,而且由于外部的机会存在不公平的现状,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固定工资而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就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从另外的角度看,由于相关规定对缴存基数和比例有限制,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限制,不能随意提取,这能体现公平性的原则。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购房中使用,使用用途比较单一,因此今后还要不断完善。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近些年,我国的住房公告基金的缴存使用比例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各个地区的缴纳出现不均衡的现状,总体来说,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是比较满意的,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
具体来说,首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权属明细存在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余额按照规定是要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是通过财政部门进行合理分配的。对于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有的人认为要将其归属于缴存人,而有的观点认为要归国家所有,这两种观点各有各自的道理,到目前为止对于住房公告基金的增值收益余额问题依然存在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其次,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不高。很多民营企业由于利润不高,加上国家对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而不能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于那些效益比较好的员工,民营企业也只是进行有选择性地为员工进行缴纳,缴纳对象主要是企业的重点培养对象或者骨干人员。因此,今后针对民营企业,国家应当出台差异化的缴纳政策,使民营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从而减轻城镇居民的购房压力;再次,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流动性问题的界定方面。本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但是自动实施以来依然有很多城镇职工无法享受该制度的优惠,导致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比较低。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公益金在满足提取和贷款的基础上能够购买国债,但是主要优先进行住房贷款。在贷款的过程中主要通过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公积金贷款向商业银行的转让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向公积金的转让,这两种方式不利于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不利于资金的快速流动,这也是今后需要着重解决的一大问题。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性实施的具体措施
(一)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体系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后有必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体系。作为主要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为了加强公积金的风险管理,今后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这样不急有利于及时控制风险,还能够有效加强保值增值的运作,而且能够使各自的职责更加明确。另外,生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针对公积金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二)针对不同企业和地区实行有差别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今后针对东西部地区差异以及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应当实行有差别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的贷款利率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具体的各个地区和企业之间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制定不同的缴纳比率,这样有利于支持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同时能够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进行科学设计和界定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城镇职工创造福利,今后应当科学设计和界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从而保定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对于普通的商品房,一般中高收入者可以支付,这也是其增值收益的主要来源,而对于那些昂贵的商品房可以通过发挥市场作用进行调节。因此,今后应当进行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设计,根据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提取和缴纳比例,从而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比率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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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憧,刘宗新,徐国新,岳皖宁.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深层思考[J].财经界,2010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章名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八条、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章名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章名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章名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房产
一、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能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用于住房的长期储蓄金,是用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的主要形式,具有专用性、互和政策性等特点,自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也越来越高,其在银行的专项资金归集额度也越来越多。由于住房公积金可使用的范围比较小,致使了大量的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闲置,这反映出了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的低下。
2.能够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持续加大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但资金短缺问题成为了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短板,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拨付了一定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有来自社会捐助和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资金,但是昂贵的建筑成本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依然严重缺口。
3.能够保障缴存公积金的中低层收入群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目的就在于能够保障广大职工人群的住房问题,让他们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由于收入低,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买房,也就没法能够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享受到相关的政策性利率优惠,缴纳了公积金却没享受到优惠政策,这明显有背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容易滋生出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有利政策,可以有效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落实,让缴存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可以优先享受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让他们切实享受到国家的优惠福利政策,进而还能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增加住房公积金安全性和流动性风险
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慎重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这也是所有参与公积金缴存的人所关心的问题。将住房公积金投资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之后,房地产市场能够保持稳定发展,才能使投入的资金实现增值、保值,也就是说安全性会受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影响。另一方面,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成为实物房产之后,是不容易变现的,因为就目前政策规定而言,保障性住房是不可以随意出售变现的,也即是出售变现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么一来投进去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就丧失了流动性,有可能使正常的公积金提取出现短缺,甚至出现缓贷或断贷现象,或是可能出现集中“挤提”现象。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职工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能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放贷给缴存个人进行购房、建造、翻建、修葺自住住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因此说,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目前来讲还没有获得充分的法律条规的支持,按照规定解读,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私人资产,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没有权利决定公积金使用去向。更何况,用住房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不能使所有参与缴存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受益。所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没有得到授权前就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其做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不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于当地的政府,接受委托负责管理公积金,但不被授予使用公积金的权利。这就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各地区间相互独立,不利于政府政策的统一落实,不利于地区间的资金调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流转。由于我国各地区间发展水平严重不均衡,有些地区的公积金使用率很高,有些则很低,不利于资金的高效配置。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机构又不属于金融机构,由于专业技术的缺乏,不能够有效处理公积金缴存、贷款发放、呆账坏账等业务。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拨付金额一般比较大,对后续回收指标也有着较高要求,基于目前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较弱的特点,还不能有效的处理各项环节的具体业务,这对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的那部分公积金的安全性来说是一个隐患。
4.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有限
根据试点参与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城市的统计数据来看,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现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不够,而且实际投入额度和计划投入额度之间存在严重不匹配情况。要想获得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容易的,要经过层层标准的筛选,不但要参照商业银行的贷款标准,而且要提高利率水平以应对存在的风险,另外,政府能够拿得出的匹配要求的项目并不多,很多地方政府对申请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态度并不积极,因为公积金贷款时间比较长,还本付息问题不能保证按时支付,一旦本金利息没能及时填补公积金缺口就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提取,这也是削弱地方政府支持公积金援建保障房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1.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条规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将会随着试点范围和规模的扩大而显示出来,为了让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具有合法性,就必须修订相关公积金管理法律条规,即使用于援建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了问题也不至于损害到缴存职工的利益。比如,现在的《条例》修订就有规定了在留足用于优先保证职工和个人贷款需求资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用于保障房住房建设。通过这样的规定,就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操作有法可依。
2.建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首先,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整合管理各地分散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专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对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闲置资金、沉淀资金进行管理,可以尝试将所集中来的资金转换为政府债券形式并委托专项投资基金进行统一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并实行独立核算管理。其次,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需要为各地管理中心建立专项账户以实时掌握各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确保各地满足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安排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这样的运作,全国性管理中心就可以充分发挥各地市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差和独立性差的问题。
3.建立贷款回收制度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
首先,如果租金定价不合理将会出现两种极端,一是定价过低,不能够偿还基本的贷款利息,导致公积金中心没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而造成损失;二是如果定价过高,就会减少出租率,影响租金收入,同样也会影响到贷款本息的支付。为了确保公积金的如期回收本息,就需要相关部门来共同制定合理的出售、出租价格,以确保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其次,要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机制。虽然可以以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但是在实际管理中风险大、成本高、处理手续麻烦,不一定能够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长期存在闲置资金数额大且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很多缴存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房而不能享受到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能够提高公积金的运行效率,又能让低收入职工享受到缴存公积金带来的福利,因此采取有效的策略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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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亦.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05):2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的特性属于暂存资金,属于缴纳职工个人所有。依照现行行政体例,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管理中心业务及公积金业务两方面的核算。
实施权责发生制
住房公积金在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归集年度,并由受托银行或者管理中心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依照利率将职工账户累积的缴存金额结息转入职工的账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期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依照权责发生制度的原则,计算出应付给职工应有的利息,并通过利息的计提,计算会计核算当期的损益。
(二)区别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其他核算
住房公积金在与其他一般经营性企业相比时最大的不同是,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不是以成本核算为侧重点。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目的在与保证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和保值与增值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注重的是资金使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为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并推动房地产发展,作为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今,我国各省市区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作,而管理中心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政府管理和协调职能管理,不是经营机构,可以拥有协调政府、单位和职工及银行多方关系的职能。
二、深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缺陷
抵贷资金管理与核算缺陷。在清收单位和项目贷款与个人贷款时形成抵贷资金。单位及项目贷款清收在之前发放的项目贷款时,不仅回收货币资金,另外必须清收抵贷事物资金,因其清收项目种类繁多,造成的抵贷变现审批程序等的因素,抵贷资金的形成无法迅速变现。而且作为中心资金的抵贷资金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会计核算,而我国的相关政策却没有明确的关于抵贷资产业务核算规定。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利息核算存在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度的原则的提点,职工可以通过利息的计提和计算当期的损益得到定量的利息。不过当前的利息核算还包括应收利息核算和应付利息核算的两方面问题。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的加强,财会人员的定时业务提高提上日程,并定时反馈财务核算发现的问题,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切实实行,财会核算软件的规范统一,可以尽快实现即时的处理软件与会计制度。
(二)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
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取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结算反映了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中心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反映了增值收益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时住房公积金存款类科目的两项工作。实际工作中的两个账号的存在,而额外增加了工作强度,年度结息和销户支取的转换更是增加工作的难度。风险准备、未分配增值收益和专项应付款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净收入,此三者的合计为的增值收益存款,制度规定为管理中心可以使用的资金,但在实际应用中两种存款的区别较为困难。
切实强化公积金业务信息审查
现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业务和委托银行共同完成,造成的核算业务的内容复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难度加大,就正常的业务流程而言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归集,委托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从业务流程出发,在会计核算中要认真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入账凭证的审核,尤其是资金流出中心时凭证的审核。第二,各类账户、表册信息的核对。尤其是与外部委托银行及缴存单位的相关账户信息的核对。第三,会计核算信息与公积金业务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
(一)加强政策管理,完善管理机制
为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履行领导职责,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和创新有续发展,切实实行透明操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内部的管理制度,制度的约束规范作用的充分发挥,强化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确实提高服务水平。
(二)依法归集住房公积金,切实扩大公积金覆盖面积
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的规定,依法对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民办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对民营和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作宣传力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检查,对于现实中拒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维护应缴纳合法利益。
(三)尽快创新管理方式,增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因当前社会房地产市场时常处于低迷状态,房价虽在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下,仍旧居高不下,为使广大群众获得实惠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可以除用于购买或建造等住房用途的使用,还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或物业管理等费用。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可以加大贷款的发放力度。
参考文献:
[1]张宏均.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J].企业经贸,2009,(02).
[2]张国成,胡建华,洪敏.浅探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08,(02).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职工收入; 纳税安排
一、职工收入的主要构成
现实中,职工收入的形式多样,一般而言,主要有三种:一是工资、薪金;二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三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职工收入的内部构成不同,职工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异的。当然,本文所说的职工收入是指职工月收入。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作了类似规定。并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基本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在考虑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时,可将其视为外生变量,即只需考虑既定职工收入如何在工资、薪金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之间分配。鉴于此,本文下面提及的职工收入扣除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仅包括工资、薪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
二、收入构成与纳税安排
2002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 缴……”一般而言,职工和企业的缴存比例是有下限的,均为5%,但职工和企业的实际缴存比例可以不同,只需大于等于下限即可。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可以将本文的职工收入w分解为三部分:第一,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1;第二,职工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2;第三,职工的工资、薪金w3。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工资、薪金为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可知,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只要没有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限额,是能够降低职工的税负的。
但是,在降低职工税负的同时,职工的部分收入也由工资、薪金变为了住房公积金。我们知道,税后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由职工自由支取的,属于无限制收入;而免税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属于有限制收入。因此,只有通过折合系数将有限制收入折合为无限制收入,二者才具有可比性。假定折合系数为?籽,?籽应介于0到1之间,假如?籽=0.9,可理解为,在某职工看来,100元的有限制收入相当于90元的无限制收入。现实中,可利用调查问卷等方式发现职工的折合系数?籽。笔者认为,我们寻求的纳税安排应满足数学规划(1)所示的职工收入构成。
三、纳税安排的思路与流程
为便于分析,先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住房公积金存在一个法律下限和有效上限。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为住房公积金w1、w2的法律下限。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站在职工税收筹划的角度,w1、w2不宜超过按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确定的金额,因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不会减少税收,反而会将职工的部分无限制收入变为有限制收入,由于存在一个折合系数,使得超限是不划算的。因此,应将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对应的金额作为纳税安排的有效上限。若用L表示法律下限,H表示有效上限,则:L=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H=min{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第二,假定w1=w2。在w1、w2≥L的前提下,如果w1≠w2,可能出现六种情况:(1)L≤w1<w2≤H;(2)L≤w2<w1≤H;(3)H<w1<w2;(4)H<w2<w1;(5)L≤w1≤H<w2;(6)L≤w2≤H<w1。将情况(1)至情况(4)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既不会影响税负也不会影响公积金总额,即为同质变化;将情况(5)和情况(6)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会使得以前超限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得以税前扣除,但公积金总额不会发生变化,即改变后的方案比以前的方案更优。因此,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假定w1=w2是合理的。
在纳税安排中,首先应计算出法律下限L和有效上限H,然后比较L与H的大小:
1.若L≥H,住房公积金应满足w1=w2=L,余下收入全部分配给工资、薪金w3。
2.若L<H,w1=w2应介于L与H之间,此时,数学规划(1)中的目标函数就变为求{w3-[(w3-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w1+w2)*?籽的最大化。该目标函数中大括号部分为税后工资、薪金,余下部分是住房公积金的折合数。为方便研究,将目标函数进一步简化为求w3×(1-t)+(w1+w2)×?籽的最大化,其中t=税额/w3,为有效税率(刘怡、聂海峰,2005)。由简化后的目标函数可知,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3;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1、w2;若1-t=?籽,分配给w3或w1、w2均可。w3大于费用减除标准时,t随w3的增加而增加,二者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反之亦然。于是,笔者以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以及3 5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为例,推算出表1所示的w3与t的关系。当然,若职工属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则需要根据表1的原理对表1中的内容作相应修改,此不赘述。
对某职工来讲,由于t是变化的,?籽是固定的,因此,需以?籽为基础,令1-t=?籽,得到t的值,然后依据表1找到相应的工资、薪金,记为w3*。鉴于t随w3而递增,职工应先将收入分配给w3,直至w3=w3*,再将收入分配给w1、w2。结合前面讨论的L和H,当L<H时,总的纳税安排为:应先使职工收入w1=w2=L,余下部分分配给w3,直至w3=w3*,若有剩余则再分配给w1和w2,直至w1=w2=H,若还有剩余则全部分配给w3。为便于理解,笔者用图1所示的流程具体展示住房公积金背景下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
本文仅是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研究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安排。当然,我们还可以引入更多的因素,以使研究与现实更加吻合,并且,随着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相应的纳税安排也会有所变化,本文重在提供一种分析问题的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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