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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建设;电子政务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住房公积金网站蓬勃发展,公众参与和关注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网站已成为公积金中心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为公众服务的重要平台,住房公积金传统业务途径的重要补充。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建设,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体现让公众知情,为公众服务,与公众交流,让公众来分享住房公积金网站带来的便利,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建设概况
徐州住房公积金网(xzgjj.gov.cn)是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政务信息的平台和窗口。网站坚持“政务公开、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宗旨,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和进步,在历次徐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评比中均位居前列,被评为2010年江苏省建设系统优秀政务网站。
徐州住房公积金网在整体设计上,实现“页面美观简约、功能全面实用、操作简便快捷”的基本要求,网站设置有机构介绍、政策法规、管委会、要闻、信息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视频新闻、网上办事、业内新闻、知识窗、理论研究、科学发展、网上查询、在线咨询、办事查询、办事指南、在线下载、主任信箱、监督投诉、信息检索、公益信息等21个一级栏目,60余个二、三级栏目。用户在网站上能够进行方便的操作,迅速获取到所需要的信息,适合社会上不同文化、不同年龄层次的用户。
网站设置互动栏目,及时了解民意,为民排忧解难。网上办事系统按照 “ 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 ” 的模式设计,推行 “一点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反馈” 的现代行政办公理念,系统下设“在线咨询、办事查询、办事指南、在线下载、行政公文”五个子服务,在线咨询栏目设立了“归集”、“贷款”、“提取”、“网上查询”四个提问类别,帮助公众解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中遇到的各种个性化问题,每类问题均由所属部门专人在线受理,在第一时间给予答复解决。截止2010年12月底,网站共各类信息6万余条(篇),网站累计访问量突破7000万人次。
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建设的经验体会
一是要重视网站政务公开和信息的功能。网站应注重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宣传,强化政务公开,才能不断增强公众的知法、守法意识。通过网站的信息要具有实用性和时效性,及时最新的政策、公告、动态等,从而体现网站为公众服务,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的宗旨。
二是要重视网站网上服务的功能。网站要为公众提供一个网上服务平台,将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转移到互联网上进行,实现包括信息查询、资料下载、网上办事等功能,最终实现整个办事流程在网上的一体化实现,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是要重视网站的信息互动的功能。公积金网站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公众服务,在栏目的设计上要围绕公众的服务需求,处处体现为公众所想,从而调动广大公众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如开设主任信箱、监督投诉、在线咨询等栏目,畅通反馈渠道,及时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实现为公众服务的及时性和交互性。
三、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网站建设的对策
(一)准确定位网站服务功能。公积金网站的功能应是:公积金新闻和工作动态;公布公积金政策法规、业务程序、业务通知;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为公众提供全方位业务服务;完善互动平台和办公平台功能,充分发挥网站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利用网络行使公积金中心管理职能作用。
(二)完善网站建设规划及配套制度。网站建设涉及到公积金中心各职能部门,制定网站建设规划,要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长期规划之中。同时,建立健全网站建设相关制度,对网站栏目设置,信息传递的程序时限、部门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都要做出全面规范,使网站建设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规范网站栏目设置。一是优化网站版面设计,科学归并设计栏目。采取划分栏目包干,责任到部门、到人的办法,确保公积金业务动态信息得到及时更新和处理。搭建系统互动平台,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与公众直接交流,内部管理上划分各部门的维护责任,及时解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二是提高网站的服务性、互动性和学习性。细化公积金管理服务,尽可能把可以在网上办理的业务事项,放到网站上处理;提供政策服务,尽可能方便快捷地为公众提供查询公积金政策法规服务。
(四)加强网站日常管理,增强技术含量。一是加强网站日常管理。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各部门把网站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负起责任。
二是增强网站资源共享的能力。统一网站编程语言,统一网站后台数据库,强化网站信息和信息处理能力。三是积极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提供完备的网络硬件平台作为运行平台,做好远程数据备份,通过防火墙及网络监控软件保证网站系统的安全;加大对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网络和信息安全监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毛太田,柳军. 地方政府电子政务应用平台的总体规划与逻辑设计[J]图书情报工作, 2010,(07)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含义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明确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积金概念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个定义也是现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特点
1、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管理条例强制执行的,只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来源和规模,扩大制度覆盖面,使不同层次职工都能享受到这一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只要在正常经营就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从开始参加工作就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到退体为止。对单位和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是长期的。
3、互
作为职工而言,无论是否打算购买住房,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未购买住房时,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职工死亡、出国定居或退体。这样,在职工没有买房需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作为存量资金提供给需要买房的职工融资使用,体现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证实施的,除了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其主要运作的依据都是由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鼓励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如:企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企业成本费用予以抵扣;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通过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
5、公益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是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均无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于为职工个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其他国家依据法律设立制度不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开始试行公积金制度。1994年财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是有关公积金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文件。而在这项制度面向全国推行5年之后,1999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公积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层次的行政法规。
2、法规滞后,政出多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2年,之后国务院就没有对其进行过修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规定己经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如:《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个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己经成为了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人却被《条例》排除在了受益对象之外;《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但2009年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却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项目贷款。
3、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虚置
3.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构成比例不合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二是工会代表和职工;三是单位代表。这三部分人员的人数是相同的,简称“三三制”。但是这样的设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家人数所占比重较少,二是单位代表不明确,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每一种所占代表比例没有规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会中行政机关代表比例较高,不能充分代表广大的缴存单位。
3.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缺少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委员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律、金融、房地产、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对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管委会委员的知识背景作出规定,而各地对管委会委员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委员的任职机构和职务来确定,很少考虑到委员的专业背景,所以管委会的专家委员人数较少,大部分委员缺少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有的委员甚至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法规都不太了解,无法为决策提供指导的意见,难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记录个人公积金账户情况、审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的两种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严格按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思路来运行,各地在建立公积金的时候普遍也采用这种模式。具体来说,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银行进行,在银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由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北京、大连、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来运作。具体来说,北京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个人明细账由管理中心负责记录,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办理,受托银行没有个人明细账,而公积金的贷款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委托银行发放,受托银行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
5、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健全
近年来公积金大案频发,充分说明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额也从2003年的1. 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亿元。而原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琼英,在2004年7月建设部紧急要求在未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前,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国债,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的通知下发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也明确复函,要求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停止与中科证券公司的交易,不得违规在中科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将8000万元公积金转入中科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该笔资金实际上己被中科证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说明了建设部、建设厅的双重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权力无人制约,公积金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2、内部监管薄弱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管包括了公积金管委会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自身的监管两方面。由于前述所说的管委会制度设计的问题,管委会虚置,管委会对管理中心很难做到真正的监管,管理中心成为真正掌控住房公积金的部门。
3、公积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公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会议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负责人名单、业务网点地址等事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受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名称;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一)尊重历史,循序渐近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现在己经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资金积累状下,这一制度不应轻易否定和放弃,而是要在基于我国历史沿革和发展现对其进行渐进式的改良。
(二)体现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应该从兼顾所有收入阶层的普惠制转而重点改善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强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
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在体现效率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公平性,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争取一个平衡点,在短期稳妥的同时,也不能放弃长期效率。
1、健全法规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规范运行。
2、加强外部监管机制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财政、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等部门,多头监管实际上是多头不管。
3、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数据直接从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生成,并通过监管系统专网实现数据传送,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强贷款发放和投资两方面的工作力度。从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上,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减少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金额,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贷款优惠政策,要从购房类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比例、还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倾斜。
5、加强贷款管理
要避免出现违规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情况,就要加强对贷款发放过程的监管。具体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个人贷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加强贷款业务的稽核;二是要完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系统,在信息系统中设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无法通过系统审核,从而也就不能发放;三是严格审查贷款人申请资料,核实贷款人主体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交易真实性、抵押真实性等要素,加强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四是建立贷款审批岗位制约机制,加强教育,
对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审批人要追究责任。
结语: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当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从住房公积金拥有的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认可度来看,这一制度不应该轻易放弃。并且从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看,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决策机制健全、管理体制合理、监管有效、业务规范,这一制度将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应对方案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2004001
1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制定、实施,是为了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变,逐步将实物福利住房分配转变为住房资金分配,以利于住房资金的周转、积累,最终形成个人、单位、国家共同解决住房筹资的合理机制。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趋规范化,同时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其基本保障了公积金的增值性、保值性、安全性。然而,从近年来的审计结果来看,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呈现出急剧膨胀趋势,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2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2.1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进行操作,银行负责储存,财政日常监督。然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履职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甚至都未能保证每年一次管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管委会的所有职责几乎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劳,从资金的归集、提取到发放贷款,再到购买国债、利益分配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操办,这无疑会给公积金管理埋下隐患,加大管理风险。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几乎都为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也仅限于现场检查,未能对公积金运作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积金管理隐患与风险,保障公积金安全。
2.2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缴现象普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工资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少有非公有制单位(如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经济处罚,然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长,还会花费高额成本,所以这些都难以保证经济处罚的落实。
2.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差异较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对最高缴存比例进行规定。在20世纪末期,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社会各企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在公积金缴存金额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但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所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一些缴存基数高的企业,缴存比例也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见,这种现象会使不同单位职员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2.4公积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居民建房、买房的资金问题,实现普通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的愿望。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不仅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还可以在贷款方面享受优惠利率。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贷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贷款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有真正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在房价的飞速增长下,其难以承担购房款、还款的经济压力而买不起房,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由于其担保条件严格,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所以一些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的人群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取贷款,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扶贫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其难以实现低收入人群的购房愿望。
3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应对之策
3.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第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以调整、完善,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得以全面发挥。目前,公积金管委会属于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其决策能力弱,不具有实际掌控权,所作决策难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切实执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为常设机构,负责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运作,并服从管委会管理、监督,以解决管委会监管困难的问题。第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将财经监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仅限于审核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未对公积金提取、归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银行考核机制都以吸收、储存为中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大客户,银行职员都是唯恐怠慢,对于监管职责,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整顿。
3.2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改进,增强
其可操作性,可在条例中增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其次,要增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可借鉴其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归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职责。再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哪些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最后,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面。
3.3健全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要科学核定,制定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限定缴存金额,从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矫正畸形、无序的分配制度。借鉴社保基金的征收办法,实现管理使用、征缴工作的分离开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地方配套办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积金缴纳办法,以免出现监管漏洞、税源流失。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应当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可制定合理的倾斜政策,比如缴存最低额度。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对于从未使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
4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国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其也切实为部分城镇居民解决了住房资金问题,总体来说应当是功大于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相关政策的滞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监管体系、扩大政策覆盖面、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从而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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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积金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这些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子问题一步步地成为人们的焦点。从而带动了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因此公积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很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了解现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坚持以人为镜,以社会为镜,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并相应地进行整理分类。
一、面临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于建立。一是大部分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造成大量职工下岗、离岗,使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出现锐减;二是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力不足、执法难、执法力度不够,造成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三是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部分单位和职工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有部分中省属单位缴交额与市、县单位差距较大。五是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执行不一(5%-12%)。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一是查询住房公积金渠道较单一,主要方式为打印住房公积金存折查询及电信声讯台查询,由于数据相对滞后,职工使用声讯台查询意愿不强;二是由于管理中心、贷款承办银行、归集承办银行、缴存单位分处不同地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时费力,给职工带来不便;三是随着贷款利率的调增,职工还贷压力增大,职工要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意愿增强,但由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按月提取还贷功能尚在测试,未全面推广,还无法满足职工这方面要求,导致职工意见较大;四是贷款办理流程尚未理顺,程序还比较烦琐,时效性较差,特别是2008 年7 月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实施后,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更有效的保护,但抵押登记流程却变得更加烦琐,给借款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3、贷款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一是对预购商品房项目贷前调查不够充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未予以高度重视,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变化,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将数倍放大并逐渐暴露出来,将有可能危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二是对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当前的贷款逾期率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贷后催收严重依赖贷款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较为被动,随着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周期,部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有可能降低,贷款逾期率有上升的趋势。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业务程序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欠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多面广,有些管理部分散于县(市),但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尚未制订全面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在统一、规范、高效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足。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实务工作起步较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建设不尽完善,人员少,进而直接影响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归集,努力扩大覆盖面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拟定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支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2、加大宣传力度,印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将职工和单位所关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问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法规、文件印制成便于携带、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手册;拟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3 月24 日)定为宣传日,到单位、职工中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让单位和职工意识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重要性、保障性。
3、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执法方面的法规只有《 条例》 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而且没有执法方面操作手册。针对这一情况,拟制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确实按《 条例》 规定执法,也让住房公积金执法做到有章可循。对不建不缴的单位寄送催建催缴函,限期办理缴存手续;对逾期不建不缴的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及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规范缴存行为
针对我市违规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市管委会己于2008 年7 月及时出台“限高保低”政策,即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三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政策出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上组织归集承办银行落实这一政策,要求承办行严格按“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受理缴存业务,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控制最高、最低缴存基数;对暂时无法实行系统控制的承办行,先行人工控制,并要尽快完善业务处理系统以满足业务要求;不得受理不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缴存业务。
(三)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
针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比例执行不一的情况,建议政府部门要求和县(市)政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根据县(市)财力情况分阶段逐步统一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四)检查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1、拓宽、规范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每年七月向职工寄送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式,时时更新数据,让职工随时随地上网查询住房公积金;及时向电信部门发送更新数据,尽量使电信部门数据与管理中心数据保持同步。
2、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项目组沟通,实时了解“冲还贷业务”项目开发、测试进度,待该项目开发成熟,争取尽早开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
3、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贷款操作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的审批、抵押、发放等环节作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双方共同研究、探讨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关于抵押有关规定,共同制订一个既符合规定又安全便利的抵押操作规程,既保证贷款安全又为借款人提供了方便。
(五)加强贷前项目审查,防范贷款风险。
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其县(市)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审贷小组,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充分地评估,在收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勘察、上网(房地产管理网)查证等手段确定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开发前景,形成可行性报告,提出贷款意见。
(六)加强贷后催收工作,建立积极的贷款催收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适时查询贷款逾期情况,并积极与贷款受托银行联系,了解逾期贷款催收进度,针对个人贷款逾期的不同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发函、上门、发律师函、向法院等方式催收职工按时偿还贷款;同时,在内部制订考核指标,责任分解到个人,层层抓落实,有效地促进了贷款催收工作,将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汇总、整理了近年来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修订,目前,已经修订完成《财产物资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会计报表报送考核评比办法》、《会计、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开通网上银行,实时监控市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银行账户每日资金流动情况,并要求各受托银行市分行每月向市中心报送各县(市)管理部在其支行开设账户的月未余额,加强资金动态监管,防范风险。
(八)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落实工作制度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科室牵头,成立专门小组,着手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册,做到员工人手一册,9 月底即可完成该项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按规范化操作流程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管理部办公地点分散,不便于管理的实际,实施了以下措施:一是副主任实行分县包干制,每人负责5个县的督导工作,每季度至少下县一次检查县(市)管理部工作落实情况,提出督导意见。二是市中心职能科室负责监督指导县(市)管理部的对口业务工作。三是在住房公积金简报上定期通报各县(市)管理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四是制定完善职能科室职责,建立并实行科室岗位考核制度。
(九)加强监督管理及审计队伍建设,确保资金的运作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业务科室部分职能和人员,充实内部审计稽核人员,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日常性稽核审计制度,每季度对县(市)管理部和职能科室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和会计核算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把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持久性的工作来抓。
参考文献
[1] 住房公积金98问.法律出版社. 第1版.2006年12月.
[2]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 房改・房补・公积金;北京;2001-2-1.
[3]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知识读本.齐鲁书社.2007-5-14.
关健词:住房公积金 社会排斥 表现和对策
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也相应地产生了一些问题,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对此项措施做出一些决策性改革,使住房公积金能够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
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社会排斥探讨
到2011年为止,中国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达到2万多亿元。在中国过去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构建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发展,同时,在解决城市的住房问题上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可是,有关调查研究表明,中国大多数的公民对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处理不满意,我们来看一些数据:中国青年报的社会调查中心对这一问题展开调查,其中有80%的人认为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济贫”,而有19%的认为住房公积金对于公民购房没有什么作用,只有1%的人认为住房公积金有其优势性。从上面的数据,我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民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不满意的,很显然,住房公积金在群众满意度上还有很大的距离。
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上看,住房问题表达了一种社会排斥问题,这并不是住房本身所造成了,只一种现象的表达。所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作为表达社会排斥的重要表现之一。住房公积金的一系列缺陷和不足,是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环境以及生活文化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1.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中所体现的社会排斥
国家建设部门明确提出:“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国从1991年上海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住房公积金所覆盖的的范围主要是面向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群体,根本没有涉及到其他人的住房公积金。所以,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群体歧视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能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的大多是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他们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最为受益的群体,而对于一些私营单位和企业来讲,可以说根本上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利益和权益。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收入较低的非正规企业职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在正规就业群体基础之上的。所以,大部分没有工作的人和非正规单位的员工是不能够享受国家住房公积金的利益的。导致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只向城镇正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提供利益的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的社会效益性。被排除在外的收入较低的非正规企业职工,因为单位的效益要本就无力承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还有就是失业人员也不具备住房公积金受益条件。
其次是非国家单位的职工。虽然我国实行了有前关住房公积金的各种法令、法规并且已经运行很多年,可是仍然没有建立正规就业群体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所以对于绝大部分公民来讲,仍然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利益,导致那些编制外聘用员工和非国家单位的职工要本无法享用住房公积金
还有就是,对于我国那长期游离在外的城市农民据有关数据统计,当前生活在我国城市里的农民,大约有3亿之多,他们生活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可是他们却徘徊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使得他们不能与城市一样,比如养老保险、失业这些无法与城市人一样平等地福利和保障,这些都不能享受。而且政府对如何处理城市农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上没有进行实施,属于一片空白,所以要实现城市农民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还需要漫长的时间。
2.我国住房公积金存贷关系所体现的社会排斥
存贷利率实施的政策是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中使得住房公积金对存款人的利益与贷款人的利益方向完全相反,具体表现出来的是:如果贷款人从住房公积金中获益,那么存款人住房公积金中获得的利益则受损。根据有关调查显示,中国2011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的45.1%发放,基本上都给在高收入人员,而低收入人员基本上无法获取利益。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在面向的主要是一些高收入的社会群体,所在在操作中有一定的偏差性。
有关健全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应策略
根据我国公民的住房公积金体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着着严重的社会问题,表现出来的明显特征是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忽略和排斥,再加上一些其它的社会原因,使得这他们在住房排挤的同时,还根本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利益.因此,我国政府要积极响应群众民声,大力加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健全,重点要放在城市农民和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从而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可以促进保护中国不层阶层的公民利益,让我国公民看到住房公积金的公正性、利益性和互相性。具体措施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和实施:
首先,及时处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我国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组织专业的机构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调整好住房公积金覆盖比例,从而有效保证了我国低收入公民的佥权益。将城市农民列入住房公积金利益的受惠群体之内,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次,有关政府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地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达到住房公积金的灵活性应用。对于经济收人低的家庭和城市农民可以适当地用住房公积金缓解这种压力,政府可以考虑将这个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解决一些民生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对公民民生生活的关心。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对于一些有收入较低但是有能力还款的城市公民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对于那些生活相当困难或者是根本无法执行还款的公民可以适应地调整一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因情况而定切实缓解中低收人家庭生活中的经济压力。
最后,就是要适当增加贷款政策额度,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我国目前公民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条件明显过高,对一些低收入的家庭而言,更是无法适应,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将首付款达到总房价的30%可以降低到10%一20%。这样可能使一些低收的社会群体受益,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总结:
我国在结合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进行改善,加快有关机制调整,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结构及其使用范围,从而确保住房公积金的高效益。同时,还要注意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做到优先发放给收入较低的城市公民,另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我国更多公民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
参考文献:
[1]张墨. 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社会排斥研究 [J].经济文化研究,2010(2)
[2]张彬. 住房公积金的应用浅析[J].经济论从,2011(5)
[3]张唐少.住房公积金应用探析[J].中国经济文化讨论,2010(12)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年5月建立以来,严格按照“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尽心尽力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增量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归集额从*年的18个单位、486人、8.64万元增加到20*年的2012个单位、19.7万人、18.53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年8月已达3.75亿元,涉及5152个家庭,这对改变缴存职工居住环境,提升缴存职工生活质量,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应建未建情况严重。全市有行政、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按省建设厅规定50万元以上企业为统计口径)约4154个,有城镇职工约57.3万人,其中已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2012个,职工19.7万人,仅占应建职工人数的34.3%。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2142个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滞缴、欠缴问题依然存在。20*年,全市滞缴、欠缴单位760余个,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约计1700余万元,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三是一些党政机关的临聘人员、个别县(市、区)的国家公务人员、部分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和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院(所)医务工作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这是行政执法较为困难的对象。四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本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解决职工购房困难产生了一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以下执法难题:
1.所赋权力有限,执法难以到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但《条例》第十一条又界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属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而公众对中心的认知度远远低于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也受到较大限制,执法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我们在执行市本级某企业时,由于《条例》所赋权力的限制,中心无法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低报数据的行为不能提供翔实而具体的反驳理由,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标准后,企业又申请行政复议,因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导致行政执法失败;中心在公积金执行未果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缺乏明确标的和可执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起初未预受理;法院后来受理后,由于执行标的没有明确,被强制执行企业仅仅象征性地缴存了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而中止执行。
2.处理主体重复设定,执法深、广度难以突破。《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其具有强制性,与职工工资有本质区别,如果产生纠纷,执法主体应该是中心。但现实并非如此,我们在某县某企业行政执法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时,遇到了同一经济纠纷由两个部门处理、两种结果的现象。由于住房公积金属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与所在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交事宜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属于劳资纠纷的范畴,其行为的调解处理权限归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出现了两个管理部门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中心不仅仅是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问题,而且要求单位全额补足欠缴资金,以维护单位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劳动部门仅仅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劳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平息事端,使中心根本无所作为。
3.拖欠情况特殊,执法难以实施。调研中我们发现,凡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多半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包括困难、改制企业)。财政拨款单位一般不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而财政补贴部分因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财力有限、盈余资金不足,容易出现拖缴、欠缴现象,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实施。对困难企业和改制企业行政执法时,也经常遇到阻力,使中心对企业的欠缴问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层面。
4.力度小、措施少,令行禁止难以实现。两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一问题。20*年12月,我们对某机关不给事业编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了处罚并将所欠公积金解缴入库。20*年,该单位又不履行缴纳义务,我们第二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予受理,中心除“责令限期办理”这一口头警告外,根本无其他任何处罚措施。20*年,我们对另一企业进行行政执法,该单位由于从业人员较多,人员工资开支相对较高,每月为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近7万元,而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中心最高执行罚金为5万元,单位从经济角度考虑,接受了罚款,拒绝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此外,由于《条例》只规定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处以罚款,而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如何进行处罚的决定,中心则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法律以及行政上的制裁或依法提讼来追究其有关责任,所以违反《条例》的行为屡禁不止。
5.《条例》存在法条空白,个贷执法难以开展。随着城镇居民对居住环境改变愿望的不断增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也逐年增加,截止20*年6月,全市贷款户已经达到5152户,贷款金额3.75亿元,潜在的风险也相应出现。《条例》对逾期、恶意不还、套现、无偿还能力、抵押长期不能落实、转嫁保证金等各种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惩处规定,中心除了网上通报、上门催收外,均难以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如某民营学校,贷款办理完毕已近两年,仍未落实抵押,虽经中心数次催促,学校仍然置之不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再如某开发企业,明知保证金不能转嫁给贷款户,却明知故犯,对中心多次提出的整改通知不加理睬,造成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一)强化法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强力宣传,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单位,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办专题培训班,使有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同自身的密切关系,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制订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法制部门的帮助,依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三)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税务、工商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实施联合执法,做好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单位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使不确定的行为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保障。
【关键词】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发展
0.前言
国务院自颁布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纵观执行的现状不难看出,由于该条例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细化,加之各地对建立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力度不足,远远低于对“五险”的关注,因此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难度的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关键是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1.正视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在公积金制度颁布并实施的阶段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不断的实践及探索,经验借鉴及交流对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完善与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可以说各项业务在内部管理与归集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我们在数十年的调查中,也逐步发现了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行政执法难。简言之就是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缴纳公积金单位的范畴做了明确界定,并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责任,然而,在现实行政执法中,却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资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能按时、按规定交付公积金,而其它单位的缴存情况却差强人意。尽管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了催收力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策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部分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规定初期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其长期的促进社会稳定及繁荣的重要性、没有以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及归宿点,因而产生了抗缴的不利情绪,这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宣传力度的不强烈、拓展渠道的有限有直接关系。企业管理者们只注重公司眼前的利益却缺乏对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深刻认识。再者,《条例》中,对执法条款细化的不明确,应建而未建情况的严重,没有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法的权利也使得中心的管理者们无计可施、无奈至极。与社会保障基金相比,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认识普及与宣传力度的强化十分欠缺,未将临聘人员、个别县级公务人员、部分乡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及卫生医疗部门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畴;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建立对职工住房的基本保障制度等现象普遍存在。同时,一些单位由于出现财政危机因而减少成本投入,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就擅自停交公积金等现象也凸显出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他们只能被动的追踪非正常缴存信息,却不能主动的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管理。
2.导致行政执法难以开展的成因分析
导致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难的原因很多,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前文所述,中心本身没有强制执法行使权,使得部分法律规定与执行现状完全脱节。同时,行政执法与企业的现实发展环境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单就对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失业、医疗保险就已经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再加上职工住房公积金更是令一些中小企业不堪重负,而强制进行处罚又会对其造成更大的影响,导致不可逆转的恶性循环,形成与建设初衷相违背的不良管理现象。另外,执法机构缺乏技术专业扎实、素质良好的专业人员、行政执法外部环境的发展不利,赋予管理中心权利的有限也是导致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
3.加强行政执法、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3.1明确工作定位、强化归集,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明确工作定位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力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扩大覆盖面,使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的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正轨。首先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特色优势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并存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深化认识,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低存低贷”等政策的优势,强化他们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作为一种根本的权利及义务,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当然,在广泛宣传中我们还要讲究方法,突出对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等业务的优惠政策宣传,使之真正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当然,在社会大环境下形成坚固的合力也是强化行政执法的又一有力因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的加强与工商、税务、法院、劳动保障、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的获取各单位的建立、登记、重组等信息动向,从而为及时的应缴、尽缴创造有力的条件,杜绝信息滞后现象的发生。
3.2加强执法、完善监督,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权限法定化、职责明晰化、程序合法化、行为规范化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应将工作的中心放在抓制度、抓规范运作上,着力建立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并成立完善的监督机构。我们可在汇总执法文件、借鉴国外成功开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政策法规,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应通过深入走访,听取市政府法制办、两级法院及劳动执法部门的建议,将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的融合,遵循地方性建设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另外,规范执法程序及流程,为执法人员提供操作依据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执法程序上,我们应采用案件调查与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相分离的方式,以避免非法执法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应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努力的实行政务公开,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群众测评等方式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化、健康化。在监督机构的建立环节,首先应成立相应的执法领导小组,加强执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加强对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的审核。其次,我们应实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共同管理,并将行政执法考核作为管理中心的规范机制之一,严格杜绝 “重归集轻使用”的错误思想,合理的规避风险,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3优化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水平
提高行政执法力度的根本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应努力改变以往陈旧的服务方式,推行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网上登记、委托代收等多种登记缴存方式,以为缴存者提供最大化便利为己任,切实可行的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我们还应不断的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定期的业务培训、人才招聘、技能考核,夯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才基础,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塑造他们主动创新意识、与时俱进拼搏意识、高质量服务意识的提升。
4.结语
行政执法工作是巩固和壮大公积金制度的必然要求,我们只有从机构、制度、协作等方面着手,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夯实执法基础,秉承执政为民、公正执法的精神在具体执行中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工作,用强烈的责任心、以身作则的态度、人性化的管理努力实践、不断总结,才能最终提高执法水平、实现公积金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应付职工薪酬 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从内容上讲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这一概念及其内容是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第9号准则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并进行规范的。此准则扩展了职工薪酬的内涵,统一了职工薪酬的核算,从而提高了职工薪酬核算的完整性,为单位提供完整的人工成本信息。因此,在此准则颁布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对此进行着热烈的讨论和研究。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应该包括两个步骤:一是职工薪酬的计提(分配),二是职工薪酬的发放。但是,在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主要是界定了职工薪酬的范围,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及披露,即侧重于对职工薪酬的计提(分配)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而且在众多研究和讨论中,也绝大部分是针对于职工薪酬的计提(分配)的。对职工薪酬的发放极少涉及。尽管发放职工薪酬与支付其他负债反映的资金运动实质都是一方面货币资金的减少,另一方面负债的减少,但是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及单位管理方式的原因,使得发放职工薪酬的支付其他负债又不完全一样只是简单的货币资金减少及负债的减少,还多了一项代扣款项的处理。而无论是会计准则、教科书,还是理论及实务界的研究,都对此不明所以,没有详细的说明。所以造成了在理论学时似是而非,在实务工作中随意挂账的混乱局面。基于此,本文将对职工薪酬发放时代扣代垫款项的账务处理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职工薪酬发放时的代扣代垫款项主要是指由于国家政策法规或单位管理方式等原因产生的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从应发工资中扣除的款项。比如代扣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这部分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应由单位代扣代交;又比如未剥离的职工宿舍水电费、未完全统筹的职工医药费等就属于单位管理方式的原因而产生的。从资金的流向来看,有先从工资中扣除,再代交的款项,如个人所得税;也有先垫付,后从工资中扣回的款项,如未剥离的职工宿舍(家属区)水电费。这些款项无论是先代扣后代交,还是先垫付后扣回,从结果来看,对单位的任何会计要素都没有影响。很多人认为这些款项无非就是挂个账而已,随意怎么处理都可以。因此在实务中就出现了不同的处理账务方法,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是,在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在交纳(支付)代扣代垫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第二种方法是,在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在交纳(支付)代扣代垫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第三种方法是,在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水电费
在交纳(支付)代扣代垫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从以上三种处理方法可知,对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是一致的,都是在代扣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交纳时则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有这样的共识,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2006年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二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单位先从工资中扣除再代交,因此在代扣时属于负债,而此负债属于应交税费的范畴,在代扣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此部分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的账务处理没有分歧。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因此要解决代扣代垫的个人承担部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水电费等的账务处理问题,只需要确认这些款项的实质即可。对于这类款项来说,所谓实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经济内容,二是其所属会计要素。
首先分析个人承担部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经济内容上看此部分是属于职工个人承担的,而非企业承担的,是与企业的成本费用无关的部分。因此,如果把这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和“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就与企业承担部分混合在一起了,则导致企业人工成本费用的不实,也导致提供给职能部门的有关数据的失真。显然,不能为了方便交纳,而人为的将不同内容的经济业务合并在一个账户中反映。因此,就经济内容的实质而言,在职工工资中扣除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不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和“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要分析这部分款项所属会计要素,先要分清它的资金流向是先扣除后交纳,还是先垫付后扣回。一般而言,企业实施的是计时或计件工资制度,因此,当月的工资一般月末计算,下月发放。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却是当月支付。也就是说,在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职工的工资尚未发放,所以,此时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应该是企业暂时垫付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应收款”是指为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外的其他应收或暂付款项。核算的内容包括预付给企业内部各部门或职工个人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等。
综上所述,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单位的性质分别处理。如果是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生态住房公积金 建设
一、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战略的形成背景
京山是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创建了6大类23种生态种养模式。1991年全国生态农业建设现场会在京山召开,会上发出了“南学京山、北学迁安”的号召。2008年7月,国家和省、市有关专家在京山对接武汉城市经济圈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明确指出,京山要高举生态京山建设大旗,在全国率先垂范。同年12月,“首届生态京山发展论坛”在武汉举行,生态京山建设战略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领导的高度赞许。
京山从单一的“生态农业”探索示范,到全景式的以“壮大生态农业、探索生态工业、发展生态旅游、建设生态城市、培育生态人文”的“生态京山”规划实践,既是京山的荣誉和财富,也给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提供了历史支撑。在新的形势和“生态京山”战略深入实施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部门毫不犹豫地亮出自己的特色,鲜明地提出了以发展“软”生态型环境为主导的建设“生态住房公积金”发展战略,明确发展方向,定位准发展主题。这一战略举措,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生态京山建设中树立了重要地位,为住房公积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实践
在生态京山建设的背景和支撑下,我们抓住历史的机遇,大胆进行了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探索和实践。
第一,着力构筑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的前台。加强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需要地方政府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为当地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住房保障的公共环境。近年来,县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谋划,建立了财政、银行、房产、审计、司法、新闻等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优化住房公积金生态环境的工作机制,先后出台归集扩面、贷款回收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形势分析会议制度、企业联系会议制度等一系列与住房公积金环境建设有关的制度。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解决长荆铁路占用住房公积金820万元历史遗留问题。县人大把住房公积金扩面作为既监督又支持的重要内容来抓,举办了有人大常委和列席人员参加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和知识讲座,多次专题听取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第二,注重搭建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部门联动的平台。通过努力,我们积极构建上下互动、左右协调、各司其职、合力共建的部门联动机制。人行、工行、农行、中行等县支行的几位新到任的行长,第一站首先拜访了住房公积金部门,表示共同促进生态住房公积金的和谐建设;县法制办重点对做好非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几家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服务,促进信任和合作,推动法治环境、信用环境等方面建设;各商业银行利用联系非公企业的信贷手段,协助归集扩面工作;县财政对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的缴交比例每年提高1%,补贴总额年年都有新的突破;县审计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邮政、电信、移动等单位还为220名临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县总工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支持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全力办好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身服务后台。
一是进一步改善公积金发展环境。通过加强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建设,实行限时办结、一站式服务,深化了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政务”, 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强化了 “扶持、亲民、安居”的意识。全县住房公积金年归集额继2008年突破6000万元之后,去年又突破了7000万元大关的目标,目前归集余额达3.8亿元,居全省县市区前列,在2007年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多,并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29200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85%,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覆盖面达到100%,已有46家规模型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占规模型非公企业总数的92%。累计发放贷款5500人、2.5亿元。其中,非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提供总价值2576万元的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420万元,占贷款发放的18%。同时,公积金贷款对住宅经济影响也日趋显著,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建设的贡献越来越大。近年来,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5 万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096户、5140万元,其中,购建房提取占全年提取总额的比重为62%。
二是进一步优化政治发展环境。确保住房公积金快速增长,迫切需要营造更加良好的政治环境,提升标杆,凝聚人心,形成加快发展、加速崛起的强大合力。近年来,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三级绩效考核”为抓手,提出了“全市位居前列,全省位次前移”的目标。按照年初提出的工作目标,拿出20%的浮动工资与业绩指标、管理指标、共性指标三项管理目标挂钩,实行了定对象、定任务、定时间、保落实的“三定一保”目标责任制,初步形成了中心、股室、个人三级考评机制,呈现出了“千斤担子众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的局面,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了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焕发了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单位多次被市中心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集体”。我们还坚持实行全面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目标化,目标任务责任化的工作机制,推行“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机制(三分之一抓招商,三分之一抓中心服务,三分之一抓常规工作)。其中,招商引资项目连续3年名列县直部门之首,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十佳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石,与村、与社区广泛开展结对共建活动,被县委评为“城乡互联,结对共建先进单位”和“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是进一步提升文化发展环境。以创建文明单位为载体的公积金文化,是现代公积金部门的生存之“根”、发展之“魂”。通过进行“理想在住房公积金事业中闪光”演讲比赛活动,树立集体主义荣誉观;建立腐败预警防控机制,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在三阳镇高马村开展“四个一”主题实践活动,形成积极的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归集、支取、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提升了公积金文化的内涵。在日常服务上,修订完善了8项机关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人手一份。严格大额资金管理,顺利通过市审计部门的交叉审计,财务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同及肯定。围绕“努力成为公积金典范”的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成效的文化活动:到沙洋监狱局和县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举办以“送政策进企业”和“社区文化节住房公积金之夜”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搭建广阔的交流平台。多年来的文明创建活动,结出累累硕果,先后被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授予“最佳文明单位”称号。
综上所述,在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中,我们不能孤立的看待住房公积金生态,也不要简单的去演绎住房公积金生态,一定要把它放到一个大的背景之下来研讨。主要是演好“四个主角”、搭好“四个平台”。 “四个主角”是:一个是政府,一个是公积金中心,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企业,四者必须在互信中形成共赢,在共赢中求得发展。“四个平台”是:第一个平台是构建政府、公积金、银行、企业交接平台,尤其进行扩面归集良性的互动合作机制,为共同找问题、想办法、破解中小企业归集难的问题达成共赢点;第二个平台是构建住房开发企业融资的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向开发企业提供沟通、协调、对应和贷款服务,把各个方面的力量有机的整合起来,这样就解决住房建设的瓶颈问题,这也改善了开发企业融资环境;第三个平台是搭建低收入个人贷款平台,不断创新和推出公积金产品,使得贷款服务低收入阶层这种能力显著增强;第四个平台是搭建惠民发展的平台。
三、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体会
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加强和发展,为住房保障事业给予了强力推动,同时我们也得到了一些启示和感悟。
第一,增强住房公积金实力是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前提。当前,如何增强发展实力无疑对我们加强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有着更新的要求。近年来,京山之所以住房公积金环境比较好,有赖于在提升实力上。我们把发展住房公积金作为推动住房保障的助推器,优化了企业结构和产业环境,培育了机械、纺织、化工、冶金、建材、食品等六大支柱产业的主导归集企业,使京山住房公积金归集从“不会建立”一跃成为3.8亿,是2003年的10倍;同时,培植了京都花园、富水花园、绿林世纪广场、玉丰集团四大特色贷款的住房开发企业,从而奠定了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生态环境,催生了优质信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占比重高达80%,解决6000多户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并通过住房建设提供了全县20%左右的新增就业岗位,拉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二,合作共赢是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基础。我感觉政治生态环境给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变化非常明显,或者说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以前,房改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经营受地方政府干预程度是比较高的。随着改革不断的深入,应该说近几年在这方面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壮大,对于本地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出台了一些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的政策、规定等等。另一方面,我们不遗余力抓招商引资,赢得了一席之地,政府就不断增加住房公积金补贴,这也是我们重视政治生态环境所起的作用。所以,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单纯的依靠住房公积金业本身来优化住房公积金生态是不可能的,只有政府重视住房公积金、社会支持公积金、百姓受惠于公积金,公积金才能取得大发展,实现大的成就,住房保障的竞争力才能够得到提升。京山这几年的住房公积金业发展、住房建设发展,住房保障也发展了。之所以能够发展,关键是它坚持了共赢这个方针,服务于京山企业,服务于京山的群众,得到了群众和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