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1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建筑企业自身因素

建筑企业风险意识薄弱,有的承包商为了获得项目而先期投入庞大的资金来满足发包方不合理的垫资需求或主动提出此要求从而获得项目的承包权;对发包方的资信度、经营形势不了解;建筑企业施工流动性强,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较普遍。另外,有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碍于“面子”和“人情”,不按财务手续办事;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诉讼的成本效益反差等原因,宁愿坐视应收账款沦为呆滞账款,也不愿催索或诉诸法律以维护合法权益……建筑企业自身的诸多因素是导致工程款被长期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发包方因素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发包方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加之有的发包方在项目投资决策中存在较多的短期行为,以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断变更,形成了较严重的“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以至于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方迟迟不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款被长期拖欠。

(三)环境因素

建筑企业由于承建项目的地点不同,外埠施工普遍,有的地区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极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给建筑企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负担,因而使一些建筑企业表现出更多的消极和无奈。

二、信用管理对策

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加大了交易成本,同时也给企业和行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增强信用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十分重要和紧迫。具体做法如下:

(一)强化信用意识

目前,建筑企业中普遍存在对应收账款风险认识不足的现象,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经济过程的信用化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企业必须增强信用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并在其支配下参加各种经济活动。首先,建筑企业自身要重视守信效应。立足于做大做强做久,牢固树立品牌意识、诚信意识,增强保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只有坚持以信用为本,才能赢得客户,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充分认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采取措施自我保护,以较好的防范、控制和转移经营风险。

(二)注重资信管理

应收工程款管理是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所在。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对于应收工程款的回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客户财务状况良好且一贯恪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就能按时回收。反之,风险就加大。因此,签订合同前,要对发包方进行摸底调查,做到知己知彼。资信调查属于企业前期信用管理范畴,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工作。企业应全面收集信息,了解对方最新的信用状况。

(三)加强风险控制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政策。信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关系到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特别是目前相当多建筑企业的应收工程款居高不下,导致经营资金十分紧张,给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风险。因此,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显得尤其重要。建筑企业应针对不同客户确定不同的信用期间和信用条件,对于信用质量高的客户,可以采用宽松的政策,对于信用质量差的客户,应采取积极的、严格的收账政策。第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健全应收账款档案,建立应收账款赊销授权批准制度、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赊销客户监控制度、账龄分析控制制度、定期清理、催收制度等管理办法,并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第三,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企业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积极建立弥补坏账损失的准备制度,以便在企业确定发生坏账损失时能及时得以补偿,分散坏账损失造成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第四,强化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向客户催收到期款,加强老款清欠工作,并实行工作业绩考核,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从体制上防止个别部门或人员盲目决策或投机行为可能导致的信用风险。

(四)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过程监督。要健全法规,加强执法力度,限制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为建筑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第2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度; 电子标书招投标

Abstract: The bidding work of Dongguan city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Dongguan ci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an save the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increase the competition ability of bidding enterprises, continue to develop and improve the important work of the bidding system is the Dongguan ci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Key words: bidding system; electronic tender bidding

中图分类号:D52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90年代中期,东莞市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共经过近20年的发展,至今招标投标地方法规规定初步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不断规范、扩大,共大约经历三个阶段。

(一)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至《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于2003年9月25日的第二次修订)的出台,期间在1998年11月11日颁布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在2001年8月24日做了第一次修订,这个过程不断地修订完善招标投标骨架基础制度,深化严格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加强规范了对投标单位的管理、细化描述了评标工作的规定、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确定了相应的定标方式等等,这个阶段是东莞市相关主管部门和招标机构等相关单位探寻符合东莞市招投标需要的摸索过程。

(二)从《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于2003年9月25日的第二次修订)的出台至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电子标书招投标。这个阶段深化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例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村镇自行招标的扩大放权、定标方式的细化、按本市同类工程上一年度平均下浮率(或50%)下浮确定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进一步扩大了招标领域、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充实并实现和周边地区如广州深圳的资源共享等等,多次修改直至定版了东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标准版本。

(三)从2010年1月1日试行电子标书招投标至今,招标投标活动基本定型、招标投标流程成熟、管理制度细化明确、行业管理规范,目前的工作主要是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及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投标人资格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三级或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电子标书招投标工作试行已有两年多时间,计划在2013年7月初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扩大到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计划在2013年8月份评标环节使用电子标书;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对接,出台招标文件备案约谈制度,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和复核人在招标文件备案后至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解答,从而预防资质挂靠和虚假从业人员,在规范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上起了很大的约束作用,切实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落实到东莞市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环评、水土保持等各个环节中,在东莞市建设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东莞市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和普遍推行,使得招标投标具有透明性公正性,使得极大程度地杜绝私招滥雇、行贿受贿,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良性竞争。

(二)节约建设投资。

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模式的创新,抽取评标专家全过程为自动语音系统且至少2名为外地专家等等,投标单位必须提交 “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等等,不同程度地预防了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产生,通过招标投标活动科学的节约了建设投资、大大提高了招标投标的质量和效率。

凡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应按最新建筑材料价格编审,在市住建局备案后一个月内未能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和完成招标的,该值必须按东莞建设网公布的最新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砖、砂、碎石、石灰、柴油、汽油)参考价进行调整,到市住建局办理最高报价值修正手续,并重新在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网上对外公示(《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最高报价值备案时间的通知》东建价[2008]62号),从而保证最高报价值的时效性及时性。

另外,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年年初统计并公示上一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投标中标价情况分析,招标人参考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平均下浮率重新设定投标最高限价,例如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厂房及厂房配套的宿舍2012年的平均下浮率为19.98%,则2013年的同类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时的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扣除单列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下浮19.98%、采用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的固定投标下浮率(百分数)及固定中标价为招标控制价扣除单列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下浮10.99%,从而保证最高限价更接近投资成本。

(三)增强投标企业提高竞争能力。

第3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文物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园林文物局成立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绿化管理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诚信记录信息。

第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汇总信息等构成。

第七条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

(四)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五)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六)企业技术人员情况;

(七)企业机械设备情况;

(八)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管理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

(五)企业受到市绿化行业协会和省及以上园林学会评奖;

(六)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活动所形成的其它良好行为记录。

第九条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三)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的行为记录;

(七)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统计及汇总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项目业绩的统计及分析;

(二)信用信息的统计及汇总。

第十二条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身份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或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

第十三条信管办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及管理机构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可以查询本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信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信管办,由信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章信用信息有效时限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由适时信息数据库和存档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六条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身份信息不设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24个月,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示,在适时信息数据库中保存,从信息录入之日起12个月提示期内,本企业可以查询;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2个月,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五)统计信息为最新的各种信息的统计结果汇总。

不良信用信息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

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提示期届满后,其信息自动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存档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其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其它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从适时信息数据库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对企业的限制和存档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存档。

第十八条信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照本办法有关标准(具体见附件一、二、三)进行认定或加分、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的主要依据。

企业信用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信管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对本办法附件的记分标准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条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结果为企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表彰评优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或提示信用信息提示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竞标。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对形成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及时加以整改。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信息提供机构认可,经信管办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但公示、提示期最短不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可延长其不良、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园林文物局解释。

第4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个企业应当如何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呢?

首先,必须要明确实施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自身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能力,纠正经营过程中偏离企业整体目标、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以期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通过规定相关部门、相关个人在工程签订、工程计价、工程款回收方面的行为来保证企业既拥有维持自身运营所需的充足的现金流量,又能够在建筑市场上拥有充分的竞争力,同时还能够及时回收工程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坏账损失。

其次,企业还需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一、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对施工企业而言,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也就是在承揽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环节的控制,也就是说应收账款是由于企业提供劳务的行为产生的,因此要有效的控制应收账款必须从其产生的源头即企业承揽工程、签订合同的行为抓起。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前要充分了解各种信息,收集业主资料,进行企业信用评估,才能最大可能减少各种风险。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不太规范,这方面的法制尚不健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突出。甚至个别建设单位在工程没有批准立项或投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工程就仓促开工建设。同时施工单位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和单位信誉,在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垫资进行施工,信誉好的建设单位在投资确定后就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信誉不好的或工程项目根本没有被批准的,也就没有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或为了“政绩”需要,千方百计让“残疾项目”匆匆上马,一旦项目出现问题,造成巨额拖欠工程款,业主、政府相互推卸责任,给施工企业收回资金带来极大的困扰。所以企业必须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为企业在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价等方面提供服务。如果企业建立起客户调查、开发、分级管理办法,企业就能随时查阅客户资信情况,包括这家客户最近签了哪些合同,过去信用记录怎样等等。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全面建立起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着重考察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了解建设单位的诚信情况等,如果企业为市场份额的需要,不得不为建设单位垫资,就必须充分考虑建设单位的偿还能力,自身的承受能力等,尤其对业主要求垫资且数额较大、预算微利等经营风险较大的项目要慎重对待,不能为了中标而不管不顾,在充分掌握详细资料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投标。要积极转变观念,树立承接垫资项目实质上可视同对外投资的理念,对风险较大的项目承接有必要建立审批制度,努力将财务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从源头上减少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状况。

2、强化合同管理,积极做好维权工作。施工企业对合同要实行归口管理,合同签订之前首先须经信用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严格审核,要认真评估今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只有在我们能够承受的风险内,我们才能考虑签定合同。否则一份合同带给我们的不是利益,有可能是沉重的打击。其次,是要在有关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时间、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要认真斟酌。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积极维护施工企业利益。再次,企业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对施工变更条款的制定,变更条款一定要完善,包括技术变更、经济变更,有关部门签字,缺一不可。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经济利益的地位上是对等的,施工方也有权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

二、应收账款的事中控制

施工合同签订至应收账款回收之前这段时间相应的控制措施称为事中控制。这个阶段的控制工作由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项目部来完成。各部门职责如下:

1、信用管理部门应随时关注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一旦对方出现异常情况并有可能危及到本企业工程款的顺利回收时,信用管理部门应及时的告知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项目部催收账款。

2、财务会计部门应定期向建设单位寄送对账单,以确保双方在应收账款数额、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认可一致。会计部门还应按欠款单位建立应收账款明细账,定期统计应收款金额、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项目部、开发部及信用管理部门,为制定新的信用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能了解债权的总体情况。

3、项目部是应收账款回收的直接责任部门,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项目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合同及时验工计价,相应的工程价款也应及时到位。如果因为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而发生停工损失或工期延误,项目部要及时向甲方索赔;工程竣工后,要抓紧完善各项资料,尽快进行完工决算。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整个施工过程都伴随着产品设计方案的变更,而每一项变更基本上都涉及到了造价的变更。因此,工程造价不是一经合同签订就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变化中,直到最终完工价格才能最终确定。这就要求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恰当地记录每一项变更并及时报送监理及业主审批,取得四方认证。这些记录将成为计算最终价款的直接依据。如果记录不完整,变更记录单得不到确认,会给工程的决算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拖延并减少了可能收回的价款。

应收账款一旦形成,企业就必须考虑如何按期足额收回的问题。除以上三部门为控制主体外,企业还应制订相关控制措施如下:

1、组织专门力量,成立债权清理领导小组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

企业必须建立债权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应收款建立台账管理、对被拖欠工程款分析原因、落实责任人、督促制订还款措施、计划、制定清欠奖罚办法、年末

考核等。清理小组对欠收的工程款要分类进行排队,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催收,如对期限较短、信誉较好的单位可采用如书信、电话形成进行催收,防止方法不当,失去建设单位;对期限较长、信誉不好、多次催收无效的可采取法律形式进行催收等。

2、完善企业承包管理责任制,加大对清收欠款的考核奖罚力度。

建立和完善各级经济承包责任制,使责、权、利有机统一,明确第一管理者和分管领导对应收账款所负的责任,把它作为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项目经理作为回收工程款的直接责任人,不仅要对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等负责,而且要对工程结算、清收工程款负责,企业应把应收工程款回收率、拖欠率和当年已完产值工程款到位率作为考核企业或项目部年度绩效的主要指标。

3、实行积极的收款政策、制订合理的清欠策略。

针对长期拖欠,较难收回的工程款,企业债权清理小组应组织力量派专人加紧催收。对短期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应要求对方制定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使其能逐步还清欠款。对那些恶意拖欠的或发现其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应注意法律的时效性,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三、应收账款的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包括施工合同到期时款项的收回控制以及款项到期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收回而形成坏账损失的处理。主要包括:

1、施工合同到期时,会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相关项目部人员进行工程尾款的催收。对于逾期未收回的款项,会计部门应及时报告给决策机构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如果确认为坏账损失,应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在账面上核销该笔应收账款;但信用管理部门和相关项目部人员还应继续关注对方的情况,一旦发现其经营状况或其他情况好转,有了还款可能,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并加以催收;会计部门也应对已注销的坏账进行备查登记,并加强监督,仍旧定期寄送对账单。

2、相关决策机构或企业清欠小组应查明坏账产生的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部门,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只要职权划分明确,相关履行职责的记录完整,分清责任还是比较容易的。分清责任后,审查机构除了根据公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应在绩效考核部门备案。

3、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派出专门的部门(如审计部门)或专职人员对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加以纠正、完善。负责检查的部门、人员应该是独立的。

第5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20个,持平的城市有14个,上涨的城市有36个。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6%。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3个,持平的城市有3个,上涨的城市有14个。8月份,同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1.3%,涨幅比7月份回落的城市有2个。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6个,持平的城市有16个,上涨的城市有38个。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9%。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9个,持平的城市有1个,上涨的城市有10个。8月份,同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3.1%,涨幅比7月份回落的城市有4个。

北京:购买保障房应夫妻共办产权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意在加强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售后管理,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这意味着今后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必须夫妻共同办理房产证,该保障房也属于夫妻的共有产权。此前,在北京的经适房、限价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夫妻办理共有产权,使用的是“可”的字样,即如果申请家庭愿意,可以办理共有产权;如果不愿意则可以不办理。

上海: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

近日,《上海市审计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在明确审计内容方面,上海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以适应全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日趋严格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对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纳入审计事项范围。

南京:编制《土地登记标准化手册》

日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国率先编制印发《土地登记标准化手册》,标志着覆盖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全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初步建成。为强化土地登记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我国历年来各类土地登记政策法规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线性梳理了各类土地登记业务规范。该手册内容覆盖登记申请、案件受理、权属调查等土地登记全流程,涉及土地登记行政管理、地籍业务工作、技术操作各方面。为增强土地登记工作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将最新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调查规范、宗地统一编码规范融入手册,并联系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对手册编写所依据的54个技术规范进行了查新融合。

苏州:出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构建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出台了《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和使用的相关操作程序。将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按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定期评定;信用分值由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构成,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整个流程,从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全面评价。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将在资质申报、评优评先、政府项目代建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主管部门将定期将企业信用等级抄送国土、规划、金融等部门,作为各个部门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同时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D级企业将向社会发出警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从而维护房地产开发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青岛:申购保障房改摇号为打分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下称《规则》)于9月10日正式出台实施。根据《规则》,青岛申购保障房排序不再用摇号的办法,而改为打分,按分数高低排序,这一办法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此举将使保障房申购更加公平公正,更大限度地实现保障房“谁最需要谁先得”。根据该《规则》,以往申购保障房按照困难程度排序,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方法已被新的计分规则替换。青岛市区家庭今后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时,将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状况等因素综合计分,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确定选房顺序。计分规则的分值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包含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状况、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状况、申请家庭人口状况,分值合计100分。附加分主要依据申请家庭取得登记资格时间进行加分,每满一年未配售住房的加2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深圳:存量商业地产交易出新规

日前,深圳市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对存量非住宅类房产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征税。这是深圳自去年实行存量住宅按评估价格征税之后,对存量房地产市场出台的又一项调控政策,也是深圳此轮调控中出台的第一项针对存量商业地产的调控政策。由深圳地税局、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实施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下称《通告》)规定,“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我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交易环节各项税款”。关于参考计税价格的制定,《通告》指出,“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

河北:保障房住户自行租房可获补贴

日前,河北省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河北省将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意见》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对政府实施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试点城市要加强政府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管理。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愿按市场价格预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购买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租住满5年,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可按原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

第6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优化准入环境,鼓励投资创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进一步落实服务承诺制、一审一核制和首席代表制等便民措施,大力提倡马上办、主动办、限时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经营,且允许一人多照从事个体经营;对一般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申请网上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名称可依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网店”;对登记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简单的实施当场登记制;对新引进重点项目、第三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规模企业、龙头企业和残疾人、大学生、下岗职工、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以及冠无区域名或省名、申报知名商号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积极推行企业名称远程核准,加快网上核准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进程,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登记工作效能。

二、发挥职能优势,扶持做大做强。对高新技术、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和旅游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完善品牌建设梯次培育机制,重点扶持船舶修造、水产品加工、机械制造、现代服务业等特色行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力争今年全区新增省著名商标2件、市著名商标5件以上,同时对产品品质好、经营规模大的外向型重点企业,鼓励商标国际注册,上门指导,重点培育。

三、盘活存量资本,引导多元融资。大力宣传《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政策法规,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办理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促进资本自由流转并盘活企业存量资本,通过工商部门出面与银行进行沟通交流,帮助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新渠道。发挥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职能,重点做好船坞、码头、船台抵押登记;开展反担保抵押登记,搭建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并加强日常监管。推动金融机构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贷款,切实加大对创业群体的信贷扶持力度。

四、落实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支持和鼓励渔农民发展家庭加工业,对未涉及前置审批的季节性加工户,实行登记预备制;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证照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渔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五、携手民营企业,解难题树信心。深入开展“工商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继续帮扶百家中小企业,实施派驻工商联络员,依托工商职能,尽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指导企业向产学研拓展,向品牌、信誉建设和产后服务延伸,帮助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和内部管理,调整经营方向。开展“科学发展观进民企”活动,引导企业对发展经验和教训进行一次自我剖析,并搭建企业家交流服务平台,组织企业负责人共同探讨热点问题,加强合作,共同提高应对危机的信心和能力。建立“维权护企”联系制度和执法协作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利用企业年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使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日趋规范。根据对接大桥经济的要求,对重点行业、传统产业和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进行调研,找准发展制约瓶颈,并充分运用工商信息资源,经济主体运行深度分析报告,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资讯。

六、突出扶农特色,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在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切实发挥订单农业指导站的宣传、培训和指导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经纪人在带动农产品市场流通中的引领人作用,对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制,不收取费用。主动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开展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和备案工作,以维护农民利益。积极参与汽车城、钢材和油品交易中心、建材集散市场、西码头水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农村农贸市场提升改造,鼓励渔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各类经济主体,大力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服务。贯彻落实“三年百家农家乐行动计划”,扶持引导基础条件好的渔家农家餐馆、家庭旅馆改造升级为“农家乐”、“渔家乐”,扶持具有定海特色的休闲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形成,促进全区第三产业发展。

第7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招投标的发展,可以看出招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也同时存在了殊多不足,下文作者就工程招标行业的不足与发展走向,来谈谈自己的观点及见解,以下仅供参考。

【关键词】 招标 问题 办法 思路 发展

一、前言

工程招标制度的推行,加快了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的步伐,建立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程管理运行机制,推进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保证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从业人员素质低,专业配套不齐全

大多数招标公司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衍变而来的,主要的业务人员往往都是预算员出身,许多从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加上没有上岗许可的政策规定,致使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队伍不稳定,技术专业门类不全,缺乏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致使给业主提供的招标服务的技术含量低,其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很难满足建筑市场日益发展的客户需求。

2.招标机构多头监管,部门分割

科技和经济才能推动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我国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并形成了以部门、行业为主导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的招投标法虽然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规范程序,但在管理体制上仍然沿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招投标法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属若干部门,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设计虽然能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却存在许多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和不足之处。一是尚未形成统一的或互认的资质管理机制。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等都有相应资质管理的职能和机构,要求各不相同。招标机构要完成一个整体项目的业务,必须同时具备多种资质。二是招标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或审批尺度掌握不严,造成招标机构数量急增,整体素质不高,市场无序竞争。加大了不规范操作甚至违规操作的可能。三是工程招标、设备招标、国际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等各种体系不能很好交流。一些好的管理办法和经验未能得到推广借鉴,不利于我市招标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3.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

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投标企业的正当权益。参与一项工程投标,施工企业就要缴纳招标文件费、图纸费、投标保证金、招标费等等,各项费用相加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要求投标企业负责缴纳招标费,将本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投标施工企业承担。三是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和挂靠现象。有的乙级和暂定级资质机构超越法规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有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这种现象在驻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较为突出。

三、办法和思路

1.加强市场准入机制建设,提高审批门槛

由于近几年招标资质审批门槛过低,导致招标机构过快地扩大化、私营化,造成目前建设市场的现状,即招标公司供过于求。而工程招标机构作为一个为业主选择承包方的专门机构,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如果在这方面知之甚少的话,将很难保证最终的业务质量,也就失去了招标的意义。为此,有关部门要严格对该行业的从业资格审批,抬高市场准入门槛。一旦某机构有被投诉现象并且存在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要将其劣迹记录在案,并将此作为从业资格年检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提高市场淘汰率。

2.我市招标机构必须逐步由单一业务向综合业务方向发展

目前我市招标机构的发展规模由于受地域的限制,很难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省属大公司相匹敌,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如果仍按单一的招标业务思路去发展,很难获得生存空间。招标采购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土建工程而言,招标采购业是工程咨询业的一个分支,对于货物和设备而言,招标采购则属于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业的一个分支。应该说市属招标机构只有尽快向具有项目科研、勘察设计、招标、造价咨询和监理等多项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过渡,才是一条可发展壮大的道路,这也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

3.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根据招标业的特性,我认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比对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更为重要。但从我国目前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专门的资格认定制度,这显然和日益专业化的招投标市场是相脱节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标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低下。渴望从招标师的全国统考试方式结果中寻求解决这一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以保证其专业行、权威性。

4.尽快制定招标机构日常考核办法

为了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机构,提升招标机构服务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应尽快建立适应建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招标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制定招标机构的日常考核办法。一是招标机构经营状况。二是履行职责情况。三是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四是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坚决制止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取费,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监督行为。

5.加快机构信息化建设

一是要对招标机构信用行为实行分类监管,要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以招标机构等级静态信息和市场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评价招标机构信用等级,实行有区别政策的分类监管。二是应加快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即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信用考核、投标单位信息查询等服务,对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统一实行“阳光招标”动态管理。三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电子招投标制度,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以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研究工作,为行业互联互通提供基础,同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创建节能、低碳、高效、健康、科学的行业发展道路。

6.积极推行和完善国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比选制度

国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往往把能否实现自己意中人中标作为选择招标单位的先决条件。由于招标人掌握着选择招标单位的决定权,招标单位为了生存,也不得不予以承诺,并在其后的招标工作中把实现招标人的意中人中标作为一项任务去完成,从而形成了一种无法根治的恶性循环。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招标选定环节引入竞争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招标机构确定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规范招标人确定招标机构的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业规范和特点,是提高其在工程建筑方面的招标质量和招标效益的必然要求,是带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方向。在本文中分析了当前我国招标行业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促进我国招标行业健康、科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更好地规范工程招标机构行业,从而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

参 考 文 献

第8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ERP管理系统

一、企业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的结算方式成为一种新的竞争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大量地出现在信用交易中。我国由于在信用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使得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在实际运用中还很不成熟。因此,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从源头上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出现,已经成为众企业的当务之急。

二、应收账款内部控制面临问题

1.控制环境不理想。控制环境是其他所有控制要素的基础。“信用危机”和“赖账经挤”的盛行使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恶意欠债的现象严重。近年来,在企业中普遍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诚信贬值现象。同时组织结构设置不合理,没有建立信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素质和对应收账款管理没有树立科学的观念。

2.缺乏适当的管理控制活动。目前,我国大多数应收账款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其主要表现在三个部分:一是现代企业针对于日常发生的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记录,如应收账款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金额及其编号等;二是现代企业未能够定期核对账目、账龄分析等应收账款分析评价活动;三是现代企业销售管理部门缺乏信用标准和相关评定客户信用状况的机制,以至于难以全面把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极易给现代企业造成应收账款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权责划分,没有具体的责任人来负责,在应收账款管理当中权责不够明确,没有严格的管理办法,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使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给企业带来损失,却最终无法追究责任。其次,单位片面追求利润,没有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管理目标,忽视了单位的现金流量。

3.缺乏信息沟通。控制过程中离不开信息与沟通。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信息无反馈,业务员重视的是销售额,对公司的发展而言销售额是已经实现的,而市场信息决定着企业今后的销售业绩和市场。然而,许多企业既没有向业务员提出过收集信息的要求,也没有建立一套业务报告系统,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贫乏,业务联系严重脱节。

4.风险意识薄弱。目前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赊销制度,对形成的逾期应收账款能否收回、收回多少没有底数。不对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价,为了抢占市场而扩大销售,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度作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通过赊销吸引客户,虽产生了较高的账面利润,但忽视了流动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问题。

三、建立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建立应收账款内控的必要性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健全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全过程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和问题,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能维护财产和资源的安全完整。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够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应收账款的各个环节,从而确保足额、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并能有效地预防坏账的发生。

3.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规避风险,给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上了一道双保险。

四、利用ERP管理系统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ERP系统就是以财务会计为导向的全面企业集成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建立起来的管理信息系统,它的优势不仅仅在于帮助企业建立一套信息化管理系统,更重要的是它代表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现代管理思想,通过它可以实现企业业务重组、组织重组和管理重组,尽快改变我国传统管理粗放落后的局面,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能够从容的适应市场激烈的竞争。

五、利用ERP系统加强企业应收账款内控管理的具体做法

1.根据系统客户信息,制定合理的赊销制度

ERP系统建有详细的客户信用档案,系统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名称、购货内容、客户品质、信用等级、赊销金额、赊销时间、信用期履行情况、首次发生业务时间、业务发生频度、可否发货等。实现了对业务全过程的跟踪,并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根据信用档案和历史数据,制定合理的赊销额度和适当的回款期(即归还应收账款的期限)。赊销额度和回款期等数据确定后,按照各客户的资料输入数据。系统据此来判断客户的信用情况,一旦发现实际账龄超过目标账龄,则马上显示在账龄分析中。据此企业可以随时掌握每一客户的信用情况,并做出信用评价,为制定合理的赊销制度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这些工作的开展,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动的位置上。

2.利用系统数据的客观性,保障赊销制度的顺利执行

订立合理赊销制度是基础保障,赊销制度的执行是关键。首先,预设事前控制条件,在ERP系统中对客户的赊销期和赊销额进行设置,自动进行监督,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制度执行。其次,完善事中控制管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系统将自动拒绝不符合规范的操作步骤,在系统中对发货进行限制,超过赊销期未回款的,不允许继续发货,从而在业务发生的过程中就进行控制,进而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同时以信息传递为线索,自动形成财务信息,减少人为操作,通过系统进行事中控制,可以有效控制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带来的各种随意性、欺骗性,提高内控的稳定性、可靠性。再次,要加强事后控制管理。在ERP系统中主要可采取以下检查措施:①数据核对。系统可自动核对内部外部数据的发生额及余额是否符合指定的逻辑关系,并把异常情况及时提交给相关的监控部门,保障数据的准确性;②信用的重新评估。通过反馈的信息,对原来制定的信用制度进行检查,决定其是否适当,下一步是否需要继续执行;③检查制度执行情况。通过搜集整理员工的日常操作,系统可定期分析员工的工作内容及行为方式是否合乎规范,这样通过全过程的监控有效保障了赊销制度的顺利执行。

3.实时账龄分析,提供决策依据

ERP系统根据事先设置好的信用期自动对客户进行账龄分析。系统根据用户的需要,可以查询到分为几个不同时段对客户进行的账龄分析。通过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提示财务管理人员应把过期款项视为工作重点,帮助企业进一步研究与制定新的信用政策,这是加强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系统数据显示,如果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开始延长或者过期,账户所占比例逐渐增加,那么就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企业信用政策,努力提高应收账款的收现效率。

4.信息完整及时,提高应收信息实用性

ERP系统建立了良好的信息通道,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快速地获取所需数据,大大推动了内部联系的紧密度,克服了人员由于地理距离的原因缺乏沟通的弊病,使地理距离变成了鼠标距离,这种水平型传递方式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了直接对话,发现了问题各部门可以相互沟通,共同解决。

六、建立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配合ERP管理系统应用

企业在运用ERP系统对应收账款进行内控管理的同时,还要针对应收账款管理中经常出现的状况,以制度的形式将债权责任明确下来,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1)明确划分责任范围,对公司全部的客户的欠款尽可能地落实到个人;(2)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未完全收回之前,责任人不得调离企业;(3)明确规定各人的职权范围,对超限额赊销或未经审批赊销的应予以处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4)明确规定隐瞒变更应收账款事项应负的各种责任;(5)明确规定由于信用部门人员调查不实而产生坏账应负的责任;(6)明确规定责任的监督部门,防止责任管理留于形式。

纵观国内外成功实施ERP企业的经验,在实施ERP的过程中应注重从需求出发,结合企业实际,抓住瓶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责、权、利是不可分的,应收账款的清收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要挂钩,目标要具体,奖罚要有力,要制订严格的资金回笼考核制度,以实际收到货款数作为赊销申报人的考核目标,这样就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使应收账款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以达到对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和营运能力,规避财务风险,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目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凤梅.加强应收账款管理[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06).

[2]马莉.从现金流量表看企业的财务风险[J].齐齐哈尔职业学院学报,2010(04).

[3]李晔.阿联酋市场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危机管理[J].企业家天地(理论),2010(11).

[4]王树君.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研究[J].现代商业,2010(12).

[5]李维安.公司治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第9篇: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产业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一)加强房地产业经济特性研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地产业与城市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运营、房地产业与民生、房地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和打造“区域中心城市、交通枢纽城市、生态宜居城市”为导向,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为目的,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研究。深入分析房地产业发展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加强市场供求研究,弄清市场总需求,为确定土地供应量提供科学参考;加强需求结构研究,丰富产品类型,满足购房者多样性需求,形成供需平衡、结构合理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格局。

(三)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产品研发理念,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加强新技术、新材料运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加快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两型”社区建设。

(四)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科学制定房地产土地供应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等专项规划,引导房地产业有序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

(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项目申报、资金投入、土地供应、规划布局和税费优惠等政策。要实行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融资机构,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模式,健全准入退出机制。采取政府主导、社会融资、企业自建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5年底前基本解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六)增加住房用地有序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供地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地方案中要增加房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并写入出让合同。

(七)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规范预售许可等项目监管行为,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加大对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预售、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八)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企业注册资金管理,依法查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规范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须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要严肃查处;对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开发业绩或未达到规定开发量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提请原审批机关降低开发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九)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档案,将开发企业超越资质开发项目、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预售、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信用评价内容,加强对信息录入、信用评价和披露的管理。加强信用评价成果的运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土地供应、企业资质晋级和工商年审时的重要参考。对信用评定等级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开发新的项目。对信用等级优良、开发产品品质高、配合行业管理、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反响好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支持其发展壮大。

(十)引进培育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引进国际国内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联合、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资质晋级,培育本地房地产企业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加强培训学习和考察交流,提高企业管理和开发水平,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协会组织,加强产业调研,开展行业自律,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的引导、纽带和维权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十二)调整产业结构。在确保基本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产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等产业相结合,发展复合地产;鼓励支持现房、全装修房销售,提高房地产开发产品品质。

(十三)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要塑造城市个性,凸显城市特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把关,努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城市建筑精品。规划部门审批时,要审核项目的公共用房和其他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并在相关图纸上明确标示。业主共有物业和业主公共活动用房一经明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审批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十四)完善土地供应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物业、社区管理和业主文体活动等公共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公共用房和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等事项,应当分别听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纳入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内容。

(十五)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以及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在3年内参加土地竞买。禁止个人和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商品房开发土地竞买;对信用等级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资金来源的审查。

(十六)严格土地供应原则。城市新区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鼓励房地产企业成街区开发,确保项目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及个性突出;旧城区改造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零星开发,零散地块应建设街头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或市民文化休闲设施。

(十七)加强对违规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超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等违法开发行为,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对超出开发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虽按期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十八)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严格落实原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停止审批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十九)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业主共有部分不得纳入预售范围(含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有关信息应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

规范项目分期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报分期预售计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分期预售,6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分期预售规模由房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强化商品房住宅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落实预售许可价格申报和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不按申报价格及其他预售方案约定的内容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商品住房网上签约,依法予以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

(二十)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将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房管部门要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切实加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根据建设进度按比例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违者由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一)完善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要实行项目手册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

(二十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管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消防、人防、环保、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指导、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三)加强商品房交付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加强商品房合同备案审查。要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面推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应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产权登记办证时间及其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销售广告的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对于选择性条款要合法、公正。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违法或有失公允、推卸责任的条款应及时责令补正;要督促履行合同约定,对不履行合同的开发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宣传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内容和事项即为企业的承诺,开发企业必须履行到位。企业违法房地产广告或虚假广告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加强物业(企业)服务管理

(二十六)明确物业属地管理原则。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准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要重视物业管理工作,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工作范畴。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对物业管理小区(单位)的治安稳定、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与创建、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务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各物业服务企业既要服从房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又要服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社会事务和基层组织管理。

(二十七)所有新建商品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并逐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范围。

(二十八)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严格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鼓励企业兼并联合,培育本土品牌物业服务企业,引进外地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二十九)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规范物业招标行为,建立服务项目登记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项目的接管与退管行为;实行物业服务等级制,将物业服务等级与物业收费标准挂钩,建立服务等级和收费的申报制度,公布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房管、物价部门要联合开展达标验收活动。

(三十)完善和规范房屋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所有新购商品房必须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不得减免。房屋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房管部门按统一归集代管、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管理。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房屋维修资金收费标准由房管、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建安造价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其他房地产工作管理

(三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筹集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并实行专户储存。

(三十二)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档案和房地产经纪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执业档案;房管、工商、物价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培育和引导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

(三十三)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管理。房管部门要在市城区建立相对集中的房地产中介市场,打造公平、诚信的二手房交易平台。要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加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收件标准和登记程序,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对缺乏产权登记必收要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不予登记;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业主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薄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市房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质量抽检,提高各县市区产权产籍管理水平。

(三十五)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房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十六)加强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建立测绘、预(销)售、交易、权属登记、档案管理、地理信息管理为一体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增加房地产信息管理内容,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统计、分析能力。搞好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联网对接,大力开展“市县信息一体化”建设工作,搭建基础测绘平台,建立统一的电子登记薄,2012年底前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宅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完成房地产数据信息异地备份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七、加强房地产管理队伍建设

(三十七)完善管理机制。市城区房地产管理除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实行直接管理外,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实行机构派出制或依法委托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