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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 自耕农经济
产生 原始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 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 到1956年,随着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 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 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 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 商品经济 机械化生产 租佃经济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 海禁
不
同
点 时间 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 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 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 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 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 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 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 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 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 有利 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 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 积极 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 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 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 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 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 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 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 积极 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 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 (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
A.防止 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 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 (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
A.缓和土地兼并 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 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 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 (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一、森林资源是我国自然经济的重要组成
1、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
自环境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我国陆地资源之一的森林资源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和重视,国家加大了对国有林业资源的使用及规划,确定了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之首,是我国陆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的保护是水土资源,大气能源,气候调整,生物繁衍的前提和基础,对整个资源环境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在防治土地沙漠化,减少水土流失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将森林资源定义在一个举足轻重的位置,是国家重点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现实需要。
2、林业发展是我国自然经济发展的关键
纵观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史,林业的发展在自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自然经济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发展的有力保障。一系列可观的数字显示,林业产业的大规模长足稳健发展,强有利地带动了林业产品的生产、加工直至最后的上市、营销,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可观的利润。因此,治理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就是在改善国民的自然生存环境,同时也是在改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
二、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及林业建设
1、林业保障体系的完备
(1)生态化发展布局的形成
自从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森林用地日渐减少匮乏之后,地方性的森林生态保护措施日渐落实。多处林区均恢复和新建绿地,湿地和野生自然保护区,加大防护林体系建设,扩大了绿地的覆盖率,形成了部分系统完善的生态化体系的管理模式。
(2)稳健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步伐
不为了一时的利益而采取跃进的发展模式,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发展原则,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长久发展,这也是维护林业产业稳固健康的发展前提。注重稳扎稳打的发展理念,保证林业产业发展结构的合理化、规范化、长久化。
(3)林业发展结构的相应调整
具体体现在将森林资源的分配比例调整或重置。按照分类管理、分类经营、适地培育的原则将林业用地分配为用材林地、经济林地、防护林地等林业地段。这样根据不同的地类特点,把森林用地分解成不同的管理区域,这样既灵活又便于管理,有效的促进了林业经济的发展。
2、林业保护工程的建设
(1)生态林业保护工程
按照规划区域的分布,致力于生态用地的保护和拓展。建设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好资源富足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城市景观林、交通防护林等重点的生态公益区域。构建更加合理、完善的生态林业体系。
(2)城乡绿色一体化的建设
重点丰富城乡道路两旁的绿化建设,增加林业用地的科学化使用和拓展,同时加快城乡间的林业用地改造和调整,建设规范合理的绿化用地、绿色林业基地。提高城乡的整体绿化率,从各个方面逐步雕模出一个功能完备的绿色维护体系。
(3)森林防护工程建设
包括对森林防火的有效开展。根据当地林业的具体结构建立防火林带、防火阻隔带,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防范意识,完善森林防火设备的使用。加强对林业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排查,实现对林业有害物质的有效控制。
三、森林资源的合理化开发和利用
1、森林开发的原则
(1)生态发展原则
开发利用固然是件好事,但是开发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以保护为前提,开发作为发展的手段,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才是目的。不能单纯的强调开发而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生态体系,从而造成本末倒置的结果。
(2)多样化开发原则
要根据具体的考察、分析、研究,开发出不同用途的林业资源,使开采出来的资源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确保开发出来的林业用地都能合理化应用,使其与其他行业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提高开发的利用价值。
(3)可实施性原则
开发时一定要注意要在社会条件,经济条件均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开发,因为森林资源的开发采掘过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才能够恢复和持平。如果不注意或者忽视了被开发林业的修复能力,贸然开采就会给国家的林业资源以及经济发展造成不应有损失。
不同历史时代的产业结构,反映了该时代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从战国到秦汉,人们通常把农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称为“本业”,而把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称为“末业”。商鞅变法下令:“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③所谓“末利”,即指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秦始皇琅邪台刻石:“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④。汉文帝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
————————————————
① 《三国志》卷31《蜀志·先主传》注引《江表传》。
② 《三国志》卷47《吴志·吴主权传》。
③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④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①“本业”和“末业”的划分,表明了当时人们对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的重要性已有足够的认识。
农业之所以成为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不仅因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生活资料“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的条件”,而且农业领域的剩余劳动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②《淮南子·主术训》说:“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於耕织。”又说:“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殖”。农业生产不但是人民的衣食之本,也是封建国家的财富之本。
秦汉农业在战国农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铁农具的使用已从先前的七国疆域推广到今天东北、西北和南方的边远地区。铁农具的形制,也有很大改进。牛耕在战国时期尚不普遍,到了汉代,与铁犁的使用相配合,在许多地区也已得到推广。应劭《风俗通义》说:“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③汉武帝时期,“用事者争言水利”④,水利灌溉事业有很大发展。其后各地除继续挖掘灌渠之外,还兴修了许多陂池塘堰,水利发挥了巨大的效益。农业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以“代田法”和“区田法”为代表的旱地耕作技术有了新的发展。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体系,在秦汉时期已逐步趋于成熟。历史文献中有关秦汉时期粮食亩产量的记载很不一致,这与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区的亩制与量制不同有关系,同时也与土地肥瘠美恶有关。如果取北方旱地作物平岁中等田的亩产量为代表,则汉代的亩产量一大亩约产粟3—4石,一小亩约产粟1一2石,约合今每市亩产粟150斤左右。
————————————————-
① 《汉书》卷4《文帝纪》。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713页。
③ 《艺文类聚》卷85引《风俗通义》佚文。
④ 《史记》卷29《河渠书》。
《汉书·食货志》在谈到先秦时代的农业生产时说:“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秦汉的农业基本上保持了这种生产格局。也就是说,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农业生产都以种植谷物为主,兼种蔬菜瓜果,饲养家禽家畜,同时还栽种桑麻,以便养蚕纺织。在有些地方,经济作物的种植和采集也占有重要地位。崔寔《四民月令》所记载的农事安排,就包括各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播种、收获和采集,猪、牛、马等家畜的饲养,以及养蚕、织染等家庭手工业劳动。
蔬菜瓜果的种植对于农民家庭说来是特别重要的副业生产,因为它们不仅可以佐食,而且可以救荒。《急就篇》说:“园菜果窳助米粮。”《尔雅·释天》称:“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果不熟为荒”。可见蔬菜瓜果实际上起着粮食重要补充的作用。除了作为家庭副业之外,当时也已经出现种植蔬菜瓜果的专业农户。如秦朝的东陵侯召平,在秦亡之后“为布衣,贫,种瓜於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①。而有的大土地所有者,则拥有“千畦姜韭”②。
——————————————
① 《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秦汉时期作为家庭副业的林业,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与地主家庭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农民家庭通常在住宅周围栽种桑树或榆树。汉代的一些循吏,如西汉颍川太守黄霸,渤海太守龚遂,东汉桂阳太守茨充等,都教民种植桑树或榆树,作为扶植小农经济的重要措施。①地主田庄栽种的树木则品种较多。如南阳樊重的田庄“竹木成林”,“尝欲作器物,先作梓漆”②。《四民月令》说:“正月自朔暨晦,可移诸树竹、漆、桐、梓、松、柏杂木;唯有果实者,及望而止。”独立经营的林业当时亦已形成。大土地所有者种植的经济林属于商品生产,有的规模相当可观。《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各地土特产,有不少就是人工种植的经济林。如“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司马迁认为经营这些经济林的“素封”之家,其收入可以比食邑千户的封君。用材林的大规模采伐,基本上是利用天然林木。《汉书·地理志》说:“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皇室、贵族、官僚和豪富兴建宫殿、苑囿、陵墓、官署和第宅,都需要大量木材,因此林木的采伐业也相当有利可图。《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素封”之家,就包括“山居千章之材”的所有者。林木采伐还有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烧炭。《汉书·外戚传》说,窦广国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其主人人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广国)独脱不死”。百余人烧炭,其林木采伐量肯定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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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89《循吏传》,《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② 《后汉书》卷32《樊宏列传》;又《水经注》卷29《沘水注》。
饲养家禽和小家畜,是秦汉时代农民和地主家庭副业的组成部分。但畜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在当时的国民经济生活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秦汉国有的苑囿有相当一部分用作牧苑。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厩苑律》,规定对国有牲畜饲养人员的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西汉初年由于长期战乱的结果,曾出现“白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①的局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即位时,已经是“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②。武帝因为对匈奴用兵,需要大量马匹。汉政府在长安附近有六厩,“马皆万匹”③。在西北边郡还置六牧师苑令,“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④私营畜牧业也有相当大的规模。秦始皇时,“乌氏倮畜牧”,“畜至用谷量牛马”。⑤秦汉之际,“桥桃以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⑥。汉武帝时,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⑦。西汉末,马援在陇汉间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⑧。这种私营畜牧业,大都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为了鼓励和保护牛马的繁殖,汉政府不但禁止随意杀牛,而且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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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史记》卷30《平准书》。
③ 卫宏:《汉旧仪》。
④ 《汉书》卷5《景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⑤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⑥ 《汉书》卷91《货殖传》。
⑦ 《汉书》卷58《卜式传》。
⑧ 《后汉书》卷24《马援列传》。
⑨ 《盐铁论·刑德》。
《汉书·地理志》说江南“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巴蜀“民食稻鱼,亡凶年忧”,可见这些地方的农民都把渔业作为一项家庭副业。东汉明帝时,下令禁民二业。刘般上书说:“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实,无关二业也。”①农民在农闲期间从事渔捕,带有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在当时人眼里并不属于从事末业。至于脱离农业而独立的渔业,则属于商品性生产。《盐铁论·本议》说,燕、齐之鱼盐“待商而通”;同书《通有》说,“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说明在沿海地区,渔业生产相当发达。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曾奏请增海租三倍。居延汉简记载,寇恩之子受雇为甲渠候粟君捕鱼,寇恩本人又为粟君载鱼5000条去鯀得出售②。粟君是边塞基层官吏,但他却雇人捕鱼并长途贩运出售,说明即使在居延这种内陆地区,渔业生产在当地经济生活中也有一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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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39《刘般列传》。
② 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见《文物》1978年第l期。
秦汉手工业大致可分为纺织业、制盐业、酿造业、矿冶业、日用器物制造业等生产部门。矿冶业包括铜和铁的采矿、冶炼和铸造,主要是农具、钱币和兵器的生产。日用器物制造业包括金银器、铜器、漆器、陶器和舟车的制造。考古出土的丝织品、漆器、金银器和铜器表明,当时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就手工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而言,则可分为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三大类。
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家庭纺织业。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家庭纺织业并非属于“末业”,而是“本业”的组成部分。从战国到秦汉,在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织业相当普遍。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有些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西汉时还不知道纺织,但到了东汉也逐步得到推广。如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②,五原“俗不知织绩”,崔寔任太守时,“为作纺绩、织红、練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③。曹操平定冀州之后,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封建国家规定农民家庭都要缴纳绢和绵,说明家庭纺织业已经成为小农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农民家庭通常只能生产布帛一类的初级产品,锦绣罗纨等高级丝织品,除官手工业外只有城市中的私营手工业作坊才能生产。左思《蜀都赋》形容成都织锦业的景象说:“癏阓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可见有的城市私营纺织业相当发达。
盐铁关系国计民生,是最重要的手工业生产部门。从秦到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垄断山林川泽之利,虽然允许私人经营盐铁生产,但实行重税政策。董仲舒说,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富者得“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④。事实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的盐铁生产不但需要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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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史记》卷129《货殖列传》、《汉书》卷28《地理志》。
②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③ 《后汉书》卷52《崔寔列传》。
④ 《汉书》卷24《食货志》。
多的资金投入,而且要有熟练的生产技术。在封建国家重税政策下,能够从事这种规模生产的只能是少数富豪。《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蜀卓氏、宛孔氏之先,在秦统一六国后被强迫迁徙异乡,之所以能够重振旧业,就因为他们既有“余财”,又有生产经营的知识和经验。汉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原先的重税政策有了改变,因而私营盐铁业也有了较大发展。除了吴王刘濞和邓通这些拥有煮盐铸钱特权的贵族官僚之外,一些经营盐铁业的豪强大家,生产规模也相当可观,“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②。此外,还出现了不少基本上是家庭作坊的小规模盐铁生产的个体手工业者。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器和利而中用”。③盐与五谷同价,固然违反价值规律,却反映了盐的产量有较大发展的事实。贤良还说,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通常是“家人相一,父子戮力”,产品“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④这种个体手工业者所提供的产品,比起官营手工业来对农民更方便和适用。由于适应农民需求,当时这种小型冶铁作坊的数量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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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错币》。
② 《盐铁论·复古》。
③ 《盐铁论·水旱》。
④ 《盐铁论·水旱》。
秦汉宫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官僚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的用品等。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简陋铜器等。汉武帝因为国家财政用度不足,实行盐铁官营,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虽然也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由于其生产和经营体制存在许多弊病,在朝野上下却引起许多不满和怨言。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所列举的盐铁官营许多弊端,诸如“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器多坚[石+坚],善恶无所择”;“贾贵,百姓不便”等等①;应该说都是事实。而且贤良所说的一些弊病,在官手工业的许多部门中都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手工业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皇室、贵族和官僚的消费以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日用品和奢侈品,不惜工本,极尽精美华丽,“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②。但是供应人民日常消费需要的盐铁,产品质量却非常低劣而售价又很高,这自然要引起人民的抵制。盐铁官营因此也就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到了东汉和帝时,终于“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人税县官如故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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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盐铁论·散不足》。
③ 《后汉书》卷4《和帝纪》。
无论是官营手工业或私营手工业,在许多场合下生产和销售是相衔接的,生产者往往也是销售者。因此在人们的观念中,工商业都是“末业”。但是早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独立的商人阶层。从战国到秦汉,独立的商人日趋活跃,商业资本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这种独立的商人或长途贩运,或坐市列肆,通过贱买贵卖的手段获取暴利。《史记·货殖列传》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在当时人眼里,经商是最容易致富的职业。《货殖列传》列举的通都大邑的商品形态,包括各种农副产品和日用器物,乃至奴隶。按照司马迁的说法,商人的利润率一般可达20%。即使是饮食业的商人,也都可以成为巨富。如“贩脂,辱处也,而雍伯千金。卖浆,小业也,而张氏千万”①。
汉代的一些政论家经常抨击商人兼并农民,以至使农民都“背本趋末”。有的人对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还作了十分夸张的描述,如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於农夫,虚伪游手什於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洛阳是当时的大都市,非农业人口大大超过农业人口是有可能的。但说全国郡县市邑“类皆如此”,就决非事实。为什么当时的一些士大夫要极力夸大和抨击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呢?王符的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他说:“本末不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饥寒并至,则民安能无奸轨?”②在汉代统治阶级的一些人看来,农民之所以饥寒交迫和乱法犯禁,就因为“本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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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足相供”,亦即弃农经商的人太多了。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王符无法理解,农民饥寒交迫和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官府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离开土地到城市谋生,绝大多数都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事实上,大批农民离乡背井,更多地是成为流民或为人庸作,能够经商的是极少数。认为农民“背本”就是“趋末”,“趋末”就是从事工商业,这完全是一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说法。《汉书·昭帝纪》说:“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为人庸作”。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去从事暂时陸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①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他们通常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②,记载家住颍川昆阳的寇恩寄居居延,受雇为鄣候粟君载鱼去鯀得出售,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事贩运性商业的雇佣劳动者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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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②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本业”和“末业”之分,固然反映了农业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这一客观事实,但汉代一些政论家“重本轻末”的观念以及封建国家所采取的“重农抑商”的政策,却说明统治阶级中相当多的人根本不理解经济生活的运行需要各产业部门协调地发展。当然,也有一些有识之士对于所谓“本业’,和“末业”的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
“《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則财匱少’。财匱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
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也说: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咸。”
在盐铁会议上,当主张“崇本退末”的文学提出“末盛则本亏,末修则民,本修则民悫。民悫则财用足,民侈则饥寒生’’时,桑弘羊驳斥说:
“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万货,农商工师,各得所欲,交易而退。……故工不出,则农用乖;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則谷不殖;宝货绝,則财用匱。”①
应该说,司马迁、桑弘羊和班固等人对于农业和工商业关系的认识,比起那些把“本业”和“末业”对立起来的士大夫要高明得多。历史表明,尽管秦汉时代不断有人呼吁重农抑商,封建国家也确实实行了抑商政策,但经济发展自有它的客观规律,商业在政治的和社会的压力下,依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商人兼并农民,始终是汉代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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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本议》。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二、经济类型: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大都肯定中国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战国以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远非欧洲中世纪所能比拟,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使得许多研究者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如何说明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事实?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又如何解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真正的自然经济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例如古代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的领地都是这样,整个中世纪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这样”。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说:“在中世纪的社会里,特别是在最初几世纪,生产基本上是为了供自己消费。它主要只是满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在那些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地方,例如在农村中,生产还滿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这里没有交换,产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②通常认为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就是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经济生活的以上论述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知道,即使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是不多的,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绝大部分的经济条件都不是从自身的产品中得到补偿和替换的,因此也谈不到自给自足。.显然,用“自给自足”来界定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即使对于欧洲中世纪来说也是很难完全适用的,更不用说中国的封建社会了。
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虽然肯定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类型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经济,但并没有排斥商品经济的存在。他们在谈到自然经济的时候,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③我们可以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因此,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说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根据对自然经济本质特征的这种理解来考察秦汉社会的经济生活,应该说它基本上也是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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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2页。
③ 参看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秦汉时代的民间手工业,除了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之外,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其产品基本上都是为了出售,因而应该说具有商品生产性质。官手工业中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盐铁、舟车、日用器物等,也可以说属于商品生产。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以货易货的商品交换方式,实际上完全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由豪强大家经营的盐铁生产,“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生产规模颇为可观。在封建国家实行盐铁官营之前,私营盐铁业的商品生产是相当发达的。一些盐铁商“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②,皆致巨富。但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之后,私营手工业中最有利可图的商品生产部门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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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复古》。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了致命的打击。官营盐铁业虽然也是一种商品生产,但它从生产到流通,都明显违背商品经济的规律而带有自然经济的烙印。“卒徒工匠”是官营盐铁业的主要劳动者,他们大多是官府征发来的农民,其生产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产品的质量不好,价格昂贵,不受人民欢迎。“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①,亦即由官府把卖不出去的产品强行向人民配卖。盐铁是手工业生产中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上述这些情况,说明在秦汉时代,无论是民间手工业或官府手工业,对于它们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都不能估计过高。
如果说手工业生产基本上还是属于商品生产的话,那么农业生产的性质则是另一种情况。战国时代形成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②这是典型的从事自给性生产的小农家庭。从战国到秦汉,真正能够达到这样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但绝大多数的小农家庭,都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没有从事商品性生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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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孟子·梁惠王上》。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重要特色。《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养活一大群贵族官吏和军队。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而妇女则主要从事纺织。所以班昭《女诫》把“专心纺绩”列为“妇功”的主要内容。①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人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②这是当时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缩影。
秦朝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把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拖人绝境。汉初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广大小农得以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从事生产。《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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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84《列女传》。
② 《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
③ 《汉书》卷24《食货志》。
“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
贤良所说的“往者”,指汉武帝以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富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也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从根本上说来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汉代农民的作物收获,如以一小亩产粟2石,一大亩产粟3石计算,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约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如果不计算副业收入,单靠这些粮食收获,一个农民家庭要维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显然是相当拮据的。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①汉代一般成年劳力每月口粮需要谷物3石②,即使不考虑蔬菜副食,每人每月尚需食盐3升③。以此测算,一个四口或五口的农民家庭,假设有百亩(小亩)土地,每年收获200石谷物,扣掉全家口粮和食盐的消费,虽略有剩余;但如果再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④而这笔帐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由此可以推知,一般农民是不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的。何况汉代农民真正占有百亩土地的家庭并不多,许多贫苦农民只有数十亩甚至十几亩土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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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所引《盐铁论·散不足》、《氾胜之书》和崔寔《政论》等书的有关记载。
③ 参看本书第2l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④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①像这样的农家,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显然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可以弥补他们生计的不足。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采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②反映当时一般的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著替换的需要。《急就篇》云:“园菜果蓏助米粮”。说明除了专业户之外,一般农家种植的蔬菜瓜果主要是用来作为粮食的补充和备荒。《四民月令》谈到了农家在不同的季节宜于买进或出售何种粮食作物,但对于蔬菜瓜果,则只谈何时可以种植,而未提及买进或出售。倒是有关于蔬菜瓜果用途的记载,如:“可断瓠作苗瓠,瓠中白肤实以养猪致肥,其辦则作烛致明”,等等。这也反映农民种植的蔬菜瓜果基本上是供自家消费之用。至于家禽家畜,一般贫苦农民是没有能力饲养牛马等大牲畜的,他们通常只能喂养少量的鸡和猪。有的甚至连猪也喂养不起,所以《盐铁论·取下》载贤良感叹说:“原马被山、牛羊满谷者,不知无孤豚瘠犊者之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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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②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47。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非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有的论者把农民与市场有一定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看作是农民从事商品生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①。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有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则直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②这些因素都促使农民不能不从市场购置衣着。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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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4章第5节。
③ 《盐铁论·本议》。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晁错说,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①。他们投入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必要产品而不是剩余产品。也就是说,他们和市场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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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秦汉的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租佃农民的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土地的地主,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其家庭生活完全依靠200亩土地的地租收入,则他家的生活水平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亦即不会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制地主的经济显然也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①。仲长统《昌言·损益》说,“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可收租谷1000—1500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如此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入市场换取巨额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
秦汉时代还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并没有把土地出租,而是自己经营田庄,役使奴隶和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田庄大都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②,可以说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樊家田庄“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樊重的田庄说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互相补充,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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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②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但是秦汉时代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多数的地主田庄,通常是依靠田庄的生产满足家庭的大部分消费需要,但也要从市场上购进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和需要替换的生产工具。与此同时,它们又把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史记·货殖列传》所谈到的通邑大都市场上的一些农牧产品和果品,多数应是地主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在谈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①。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入市场的。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大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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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有许多生动而带有夸大之词的描写,如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等等。有的学者据此认为,秦汉时代已经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当时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大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说:“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②也反映了农副产品的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
商人的活跃和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并不矛盾。马克思曾经说:“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③他还指出:“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④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商品生产并不发达,只是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才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投入市场用以交换的产品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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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作用为,高利贷信用促进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高利贷信用在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中有着双重的作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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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中历史教学中,我们经常会给学生讲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力有一个反作用这一个原理。但是对这一原理很多同学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不会运用这一原理而导致对历史的学习不能更上一层楼。要想理解这一原理,首先就要理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含义。
生产力是指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三大要素。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生产中人和人的关系,分配形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其含义就是,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必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总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其次,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如果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则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每当人类历史发生重大变革的时候,我们都可以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原理来分析这一变革。例如,在分析春秋时期,由于铁的农具的使用,私田开垦越来越多,并且公田也变为了私田,新的剥削方式也就产生了——这是最为典型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例子。其中,铁的农具的发明和使用,就是生产力发展的证明,而新的剥削方式——封建关系的剥削方式代替了奴隶制关系的剥削方式,这是生产关系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发生了质的变化。又例如,在分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英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就需要广阔的国内市场,但在封建统治下自然经济为主,购买力低,国内市场狭小;资本主义需要大量的资金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但在封建统治下对手工工业征收重税,加之封建王室把持着各种商品的专卖权,自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排斥,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要的资金不能从市场中得到;同时资本主义生产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但在封建统治下劳动力却被束缚在土地上。这就表示当时英国的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了,如果不改变生产关系,生产力就很难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改变了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盛产关系,并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而这仅仅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运用的比较典型的两个例子,其实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无处不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影子。如果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并运用这一原理,无疑就是已经把握了历史的脉搏,学习起来自然也就事半功倍。
近年来,随着当代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学术界开始重估中国传统经济,特别是明清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彭慕兰、弗兰克等为代表的美国加州学派力主“明清经济发展论”,如彭慕兰《大歧变》一书认为中国在1800年前一直在领跑;弗兰克《白银资本》一书认为1840年前世界上白银产量的二分之一都流入了中国,如此强大的白银吸收能力说明中国是世界的中心。国内也有学者认为清代才是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高峰,其成就超过唐宋时期。对彭慕兰和弗兰克的批评已有黄宗智、秦晖等长文刊布①,极具说服力,读者自可参阅,本文不再置评。因此本文论域限定在中国传统经济,主要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能否找到一个科学的评价尺度以资比较(包括中西比较和朝代比较);二是按此尺度如何判断宋代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三是如何解释宋代如此发达的工商业文明为何未能带动宋代社会实现近代转型。行文中间或会与明清进行对比。为节省篇幅计,本文只讲观点和思路,具体论证和支撑材料请参阅已出版的拙著《中国经济通史》(第5卷)②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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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 18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中国、欧洲与近代世界经济的形成〉》,《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秦晖:《谁,面向哪个东方?——评弗兰克〈重新面向东方〉》,见秦晖著《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 葛金芳:《中国经济通史》(第5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一、从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看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高峰段落
为了找到一个进行中西比较和朝代比较的共同尺度,须从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入手。这条共同道路若从生产力角度看,无非是手工劳动逐步发展到机器生产;若从生产关系角度看,则是封闭体制(自然经济)向开放体制(市场经济)的逐步演进。当然在实际生活当中,这两个方向是彼此涵摄的,共同耦合成一个有生命力的经济运行系统。本文关于经济体制演进方向的认识得益于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他在出版于1969年的《经济史理论》中认为,现代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而此前出现的“习俗经济”(如村社共同体经济)和“指令经济”(如封建领主的采邑经济)则是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古代经济形式①。这是从经济体制着手的科学分析,非常精辟,但缺少了生产力这个维度。推动着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不断演进的生产力,来自于劳动技能的积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机械的出现。所以考虑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或曰方向,还必须加上从手工劳动到机器生产的发展这个维度。我们将上述两个维度(生产力、生产关系)所涉及的四个要素进行排列组合,可以得到四种不同的经济类型:
1.手工劳动+封闭体制=传统经济(古代社会的自然经济)
2.手工劳动+开放体制=原始工业化经济(由古代向现代经济的过渡形式)
3.机器生产+开放体制=市场经济(现代经济)
4.机器生产+封闭体制=计划经济(前苏联、东欧模式)
如果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横坐标,把经济体制的演讲作为纵坐标,这四种经济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由上可知,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大致是从封闭的古代自然经济,中经原始工业化阶段之过渡,逐步迈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这样一个演讲轨迹,这也许体现了东西方各类经济体演进嬗变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方向。各国经济发展会因地理环境、资源禀赋、自然和人文环境种种的不同而呈现出千姿百态、变化无穷,但是地无分中西,人无分南北,各国、各民族、各地区的人民都要走向机器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诉求,却是古今一理,中外皆同的②。显而易见,仅就经济层面而言,谁要发展,谁就应该朝高效率的机器生产和开放的市场经济这两个方向走。从亚当·斯密开始,中经马歇尔、凯恩斯,直到今天的新古典综合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现代经济学的充分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由此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就中国传统经济的再评价而言,无论唐宋还是明清,哪个朝代更接近机器生产和市场经济,那么这个朝代就更先进,更有发展前途。推而广之,不论是纵向比较(如明清和唐宋比较),还是横向比较(如18世纪的中国江南和英格兰),都应该从这两个维度即机器生产和市场体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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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约翰·希克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② 葛金芳:《经济现代化的两层次界说》,《中南财经济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二、宋代经济:工商业文明因素的急速成长和海洋发展路向的初现
宋代,正处在汉唐和明清之间。在我看来,汉唐是同质社会,宋明是同质社会,插在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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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约翰·希克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② 葛金芳:《经济现代化的两层次界说》,《中南财经济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唐和宋明之间的辽夏金元又是一种同质社会。而清朝则是宋明与辽夏金元社会的综合①。汉唐的立国基础是小农经济,自然经济气息浓厚;宋明虽然仍以农业立国,但在高度发达的农业经济之基础上,已经生长出城市、货币、商业、信用、海外贸易等诸多工商业文明因子,雇佣劳动、包买商惯例、商业信用、集资合伙等新生事物均有踪迹可觅,已然处在迈向近代社会的前夜。换言之,汉唐和宋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异质社会。与汉唐相比,宋代经济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商品经济成分在传统社会母胎中的急速成长。晚唐以降,特别是入宋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剩余率的提高,煤铁革命的出现,手工业生产的扩大,以及运输工具(如漕船、海船)的进步和交通条件(如汴河和沿海海运)的改善,商品经济继战国秦汉之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高涨时期。以前未曾见过或者虽有征兆却并不明显的诸般新气象,此时却一一凸现在我们面前。
一是商品性农业的成长。以桑麻、竹子、茶叶、水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为主体的商品性种植业加速扩展,特别是在两浙路的太湖流域、成都平原和福建沿海地区,专业茶农、果农、蔗农、菜农大批涌现,他们与独立手工业者一道,开始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
二是都市化进程的加速。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城市人口膨胀,城市中工商业从业者增多,地域性经济中心城市层出不穷,导致传统的政治性城市向经济性商业城市转化,都市化势头日见明朗。与此同时,城市格局因古典坊市制的崩溃而有重大改观,城市商业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临街设店的近代型城市风貌已可初见端倪。
三是商品构成的变化和商业性质的转折。社会商品构成发生重大变动,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如粮食、布匹、茶叶等)和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牛、木材、煤炭、农具等)进人流通领域。原先主要为社会上层服务的、以奢侈品和土特产为主的贩运型商业,开始转变为以黎民百姓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用品为主的规模型商业。
四是草市镇的勃兴和地方性市场的初步形成。在经济发达或人烟稠密的乡村地区,以及水陆码头和交通孔道沿线,“草市”成批涌现,以草市——镇市——区域经济中心为三级构成的地方性市场开始形成,商品货币关系获得了更多的前哨据点来浸润、啃啮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五是商人群体的崛起和“谋利”观念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官僚、地主、士人、农民投入经商活动,沿海农民甚至集资投入海外贸易(所谓“带泄”)。随着商人队伍的扩大、商业资本的雄厚,商人阶层的实际地位有所提高,商人的社会影响亦在扩大。与此同时,体现商人意识的谋利观念(所谓“市道”)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力日益增强。以叶适、陈亮为代表的浙东功利主义学派的崛起,表明传统儒家义利对立论的一统天下裂开了缝隙。
六是海外贸易的拓展。汉唐时期的陆上丝绸之路此时已被海上“香料之路”、“陶瓷之路”所取代,其规模之大是陆上中西交通所无法比拟的;而且范围更广,与宋朝建立外贸联系的已达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宋朝与辽、夏、金、吐蕃、大理等周边政权的物资交流和经济联系不仅一刻也没停止过,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形式日趋多样,榷场贸易、走私贸易、茶马贸易和朝贡贸易等形式各显神通,互相补充。宋代每年所铸数百万贯的铜钱亦因之流向周边地区,几乎成为“国际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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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几种同质社会,这里只是一个简略的表述,肯定不完备。如先秦夏商周三代,都建立在村社共同体经济之上,也是一种同质社会。这几种同质社会以一个否定一个的方式发展下来,其间既有联系(历史传承)又有区别(性质相异),还有交叉和融合。因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便展开,我已另文论列。
七是纸币的出现和白银的货币化。在国内外市场同时得到开拓、商业规模远远超迈前代的情况下,原先具有神奇魅力的铜钱这种交换手段,因其分量重又价值低而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日趋普遍的长途贩运和交易量扩大的情况下),于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在北宋前期的川蜀地区率先登上商品交换的历史舞台。稍后,以白银为代表的贵重金属称量货币亦开始跻身于流通领域,从而形成了铜钱、铁钱、楮币、银两并行的过渡性货币体系。遍布于汴京、临安城内的“金银盐钞引交易铺”就是各种不同货币的兑换处。仅临安城内这种金银交易铺就有100多家①。
所有这一切使我们相信,宋代的商品经济的确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此时我国商品经济的繁盛,无论是就规模还是水平而言,依然遥遥领先于当时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即与18世纪的清中叶比,亦毫不逊色,至少是各有千秋①。
特别是宋代东南沿海地区,在海外贸易的拉动之下,一个新型的、充满活力的开放型市场经济得以崛起,这是汉唐以来农业经济内部真正带有路标性意义的重大变化。在我看来,秦汉“第一帝国”和隋唐“第二帝国”,都是以农业经济为立国基础的大陆性帝国,不仅经济重心位于司马迁所说的“三河”,即黄河中下游地区;而且汉唐间历时千年的“丝绸之路”更是向着亚洲内陆延伸。可以说宋以前的历代王朝,都是头枕三河、面向西北的内陆国家。然自中唐以降,我国开始由内陆型国家向海陆型国家转变:广州、泉州等大型海港相继兴起,东南沿海地区以发达的农业、手工业和商品经济为后盾,表现出向海洋发展的强烈倾向。特别是宋室南渡之后,为形势所迫更加依赖外贸,刺桐港即泉州正在此时成为当时世界上的第一大港。在迅猛发展的海外贸易的刺激下,东南地区以生产交换价值为己任的商品经济日趋繁盛,以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于是原先头枕三河、面向西北的立国态势,一变而为头枕东南、面向海洋。这个转折的实质性内涵是从自然经济转向商品经济,从单一种植经济过渡到多种经营,从基本上自给自足到专业分工有所发展,从主要生产使用价值转为生产交换价值,从习俗取向变为市场取向,从封闭经济走向开放经济③。这一切表明,宋代,特别是南宋东南沿海地带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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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吴自牧:《梦粱录》卷13“铺席”,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页。
的分析。而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选择农民经济合作的内容、坚定落实“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通过政府主导推动我国目前的农民经济合作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农业生产环节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
从历史学的认知方式来看,19世纪中期以来,东西方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都鲜有在种植生产环节进行的,家庭经营形式在现代农业阶段种植生产过程中长期延存的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的确,任何理论都需要放在历史运动的实践过程中去验证,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内在本质联系,那就必须从多维度进行逻辑分析。和工业以及农业养殖业相比,农业种植生产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农业种植生产不宜采取大规模集体同质劳动,相反,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首先,农作物生产发育的季节性、周期性、时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内作业具有单一性特征,因此使整个生产过程都可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正如亚当·斯密所注意到的:“纺纱工和织布工,几乎都是个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个人兼作……”[1](P362)而且,我们还注意到:不仅是手工工具时代,即便是到现代化大机器时代,农业生产工具也多由个人操作;即便是大型农业机械也不过二人共同协作,所以,在现代农业阶段,不论是较大种植规模的欧美家庭农场,还是较小种植规模的亚洲兼业农户,种植生产过程大都仍是一至二个人完成。在法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所有的农场都越来越朝着以两个农业劳动者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转变:丈夫和妻子,或者父亲和儿子”[2](P284)。
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从而使家庭或个体分散劳动得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投入可概括为三大类:土地、劳动、资金。资金投入又可再分解为两个亚类:第一类为机械动力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像各类农用机械,其功能在于改善农地作业的物理过程,它的实质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劳动;第二类投入属于农业生化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如化肥、农药、良种和农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变农地生产过程的生化性质,其实质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劳动和农业生化类资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产过程中的分散劳动,唯有机械类资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为生产要素和工具,可以通过合作购买、分散使用,也可以通过家庭经营形式的型塑,去适应家庭规模经营。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积狭小的国家,大多发展起小型机械,或者推出租赁式机械服务项目等。因此,可以说,机械类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这种可分性特征,从劳动的客观对象上和物质条件上决定了它和个体家庭分散劳动经营形式的统一。
再次,农业种植生产具有劳动场域广阔性、劳动活动非定位性等特征,极不适宜把劳动者强制集中在一起进行固定性的劳动,而适宜进行个体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动。家庭生产组织形式解决了农业种植活动中监督难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一个交易费用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都存在一个管理、监督问题,而且,“共同体的扩大,还将增加协调生产决策和分配共同体产品的费用”[3](P38、P93)。解读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使我们避免对大规模劳动组织的盲目崇拜。以此为视角观察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就可以发现:家庭组织形式适应了农业种植生产的分散劳动,能够解决劳动过程监督难、管理成本高的问题。
在农业种植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在传统农业、手工劳动形态下,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农业种植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对产业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劳动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极大的劳动热情进行劳动的有效投人,而农业生产恰恰只有在家庭农业生产形式下劳动者才蕴含着极高的劳动欲望,才能够实现无监督的激励。这是因为:
第一,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使劳动者能够占有一定的生产手段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从而得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生产手段以及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在农业生产中,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以 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统一,意味着劳动者的独立、自由、自主。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劳动者拥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条件,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复使用价值,如果被劳动者占有使用,就会使劳动者积极地去提高土地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并进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时,由劳动者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
味着劳动者拥有决策权、灵活处置权、自由行动权,从而使劳动者能够主动、负责、自律性很高地进行适宜性劳动。
第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对应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个人处分权,一定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劳动的热情来自于对成果的预期以及对应的报酬获利。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形式能够使劳动者明确地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从中得到奖惩,因此,为追求劳动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农业家庭经营者都焕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
第三,个体小家庭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农业家庭生产形式以个体家庭为劳动成果归属单位,应合了家庭私有制产生以来,个体小家庭占有财富的社会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妇二人为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劳动监督成本几乎为零。在当今世界上已进入现代农业的各个国家,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
是伴随着现代农业生产手段的应用,反而使务农的家庭规模变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独生儿子在结婚成家后和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家单过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两口之家,只有一对夫妻构成。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是现代化生产手段的应用,大大降低了劳动量和劳动强度,使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在儿子结婚成家后能够独立地进行生产;二是一对对夫妻之间必然呈现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车”行为。
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弹性和张力
长期以来,学界对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不论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内容,均习惯称之为“小农经济”。其实,“小农经济”、“小农”、“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小农经济”概念来自于马克思、恩格斯的阐述,并由此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小农经济”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农,后来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农”之中。“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规模狭小,孤立分散、生产手段简单落后、自足自给等。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只赋予小农经济以自然经济的属性。正是基于这些特征和属性界定,人们在论及小农经济时,往往带着轻蔑的贬低口吻。而“小农”应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规模生产,虽然规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经济,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就有了学界的“自然小农”、“商品小农”之说。近代以来,中西方都大量存在着商品小农,在拥有现代生产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在亚洲各国仍然盛行着小规模的家庭农业。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概念属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畴,它可以是小规模的“小农”,也可是较大规模的“大农”,还可能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所以,肯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绝不等于肯定“小农经济”的相对合理性,即便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历史主义观点肯定过具有自然经济属性的“小农经济”的历史作用。
通过我们对历史发展和长期实践的观察思考,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判断: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能是商品小农;家庭经济在传统农业阶段是小规模的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但在现代农业阶段,它也可以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但绝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农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适宜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容纳不同的生产手段,为着不同的生产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统一。
第一,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种双重性质的小农经济也存在于 中国封建社会乃至近现代各个时期。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交换的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商品农户普遍发展。权且不论西欧,就中国近代以来农村各地都相继出现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的趋势,形成区域性的、专业生产农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新时期商品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农村已广泛全面发展起了农户商品经济。
第二,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更不排斥先进的生产手段。从中世纪的铁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机械化工具,再到现代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农药等一切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农户组织形式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吸纳着一切先进的生产要素,丰富着自身的内涵,使其由传统小农向现代农业经营者及家庭农场转化。
第三,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衔接,不拘泥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户作为一种组织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它本身并没有‘公’或‘私’的社会属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其属性取决于其借以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所依附的经济体制的社会属性。”E43(P46)
关键词:林地 林地特性 林地重要地位
0 引言
林地管理直接研究的对象是森林里森里资源。林地的概念各有其说,通常人们把树木成林的土地称作林地,这只是最简单的概念。目前我国的林业工作者所称林地,不仅是有林地,而且林业用地中的无林地(宜林地),统称为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小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一些学者和林业专家认为,从生态观点而言,林地是由一个气候、土壤、植被、水文以及人类活动所组成的林地生态系统,它是自然、经济的综合体。因为林地是活立木的载体,是林木和森林生长的基础条件,是构成森林的基本要求,所以说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部分。
1 林地的特性
在人类生存所需的木材和林副产品、林地占有特别的重要地位。林地在林业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林业生态发展中,林地是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能量循环转换和物质循环的必要环境条件。可以说,没有林地,也就没有林业和林业生产建设。
1.1 林地是自然本身的产物 一些生产资料,多半是劳动的产物,而林地这种生产资料,一方面是自然本身的产物,另一方面人类可以在土地上营造人工林。从森林在生态效益上发挥的作用看,人工林(特别是人工纯林)与天然林相比,这类林地具有改变土地种类的特性,这就启示我们既要珍惜和保护自然森林资源,又要利用和改造土地资源。
1.2 林地的有限性 由于土地受到地球表面陆地部分的限制,所以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的面积都是有限的,而林地的面积更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全部林地,不断提高集约经营程度,从而使有限的林地生产出更多的木材和林副产品,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
1.3 林地的永久性 人类往往使用一些生产资料过程中,常常至陈旧、直到报废。但林地只要在使用过程中,利用和改造的得当,就会成为永久性的生产资料。相反,违反自然经济规律,不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将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林地失去它的作用,而变成荒山秃岭。因此,必须按照自然经济规律,对林地资源合理规划,合理经营,使林业建设保持继续发展。
1.4 林地位子的固定性 其他生产资料可以移动,而林地则是固定的,不能随意移动。因此,林地的利用和改造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必须依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组织林业生产,调整森林结构,持续发展林业事业。
1.5 林地的可变性 林地经自然或人为破坏,而形成迹地,由于自然环境或人类不干预,而形成“不毛之地”,则就不成为林地。相反,土地具有适宜自然环境空间或人类干预,则它又可恢复成为林地。因此,要掌握林地的可变性,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力作用,将对林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林地的重要地位
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两个重点课题。保护好林地和森林资源与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人类经过漫长的奋斗历程,特别是从生产革命以来,在改造自然和发展经济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果,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得到了显著提高。而另一方面,传统的工业化生产,高投入高产出,先污染后治理、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森林资源),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构成了日益严重的威胁。林地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因此,林地与木材供需,林地与农业的建设,林地与环境、生态的关系,集中反映了当代林地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2.1 林地与木材供需的关系 人类生存所需的木材和林副产品以及间接林产品,都依赖于林地的供给。因此,人类对林地的依存关系,将日益增强。我国是少林国家,林地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林区,包括山区,林地数量不仅不能减少,而且应当有所增加。非林区域在国家整体规划下,大力营造人工林、防护林,以增加森林覆盖率,从而生产各类木材和林产品,以缓解木材供需的矛盾,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