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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证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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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证方法

第1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与推理和论证相关的法律类工具学科,其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能够厘清各种逻辑理论的具体内涵,以及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于司法实践当中。而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与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具有相关性,所以法律逻辑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可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准则,其承担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职能,同时人们还要依靠法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行为。所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完全依据传统的逻辑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教学内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别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基本概念、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案例论证和反驳等知识,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掌握普通的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观察、分析法律事实的能力,搜集和判断法律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条的能力,严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

二、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将法律逻辑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学生必须要掌握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方法。但是从当前的法律逻辑学来看,其教学内容普遍以“形式逻辑原理”+“法律实例”的形式展开,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种教学模式并没有脱离形式逻辑的范畴,并没有有效地将法律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现重点探究法律逻辑教学的具体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切实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1.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逻辑学包含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标准,法律推理的技术准则,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逻辑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适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当中,单纯运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几乎不存在。辩证逻辑推理是对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学生通过学习辩证逻辑推理,能够有效地拓展法律职业思维的广度和加深法律职业思维的深度,进而保证法律思维的逻辑严密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也应当将形式逻辑方法与辩证逻辑方法结合在一起,使得学生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两类方法开展法律推理。

2.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

批判性思维是指在理性思维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带有怀疑性质的、创新的思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认知和事实,而形成一种与别与常理的见解,从而达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维属于创新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其既具备强的逻辑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辩证性,所以强化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就是强化学生对于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综合运用的熟练程度。

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当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渗透批判性思维,让学生能够养成自由思考的习惯,通过长期自觉理性的判断,使得学生不会盲目迷信“标准答案”,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势的局限。在课堂上,教师可以经常出一些存在错误的案例,让学生主动地纠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逻辑错误,从而让学生形成辩证的法律逻辑思维形式,增强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另外,教师还要让学生学会提出恰当的问题,学会对所列示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质疑,能够及时地识别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且用可靠的证据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形式逻辑训练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当重视这两方面内容的讲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教师首先要开展生活化教学,选择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与教材的文字知识结合起来,在课堂上为同学们详细地分析一些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社会热点问题及有趣的逻辑典故。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书面知识直观化,使得法律逻辑学教学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实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学生将抽象化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的知识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一些案例来开展法律逻辑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法律专业性、真实性以及可讨论性,能够引发学生产生不同的观点。只有教师在课堂上引用具有可讨论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学生之间产生不同的思维碰撞,以此来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训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最后是运用论辩教学法,即引导学生针对某个具体的理论、实际的事例进行辩驳与争论,以此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师在采用论辩教学法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独立地思考问题,并且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地思考和分析,通过课堂所学的知识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逻辑分析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思维的敏锐程度,能够很好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论点或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静焕.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法律逻辑学教学[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12). 

[2]宋玉红.法律逻辑教学的三个注重[J].法律与社会,2011(10):236-237. 

[3]缪四平.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培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146-147. 

第2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一、通识教育与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关联

概括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的两方面要求,我们可以说,人才思维能力的培养已成为通识教育的首要目标,进一步说,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与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度契合的。一方面,逻辑思维能力是有效表达和论证思想以及言语沟通的基础。逻辑性是具有说服力的语言的必备条件,是判断表达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通过明确的概念、恰当的判断和严密的推理,才能准确、流利地表述思想。许多大学生论述偏题、表达含糊、文章论证层次不清和自相矛盾等问题,都是逻辑思维薄弱的表现。离开了逻辑基本技能的训练,学生表述或论证思想的能力必然会受影响。概念、判断和推理是论证思想的基本要素,论证的过程是从已知为真的判断出发推断另一判断的真假的过程,而确定判断的真假必然涉及许多逻辑问题。逻辑教学中,通过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实现对概念的基本认识;通过运用概括与划分、定义与限制等逻辑方法,可确定概念的内涵及概念之间的属种关系,并理解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中内涵的区别;通过对不同概念间外延关系的探讨,可掌握不同概念的运用范围;通过分析不同命题的逻辑形式及命题之间的真值关系,可做出正确判断;通过探究不同推理的形式及推理的逻辑规律,可保证推理的有效性;通过剖析论证的逻辑结构,掌握证明和反驳的方法,可识别诡辩和批判谬误,并做出有效论证。总之,通过对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的逻辑形式的学习,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逻辑学的基本规则、基础理论以及逻辑方法。通过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有助于学生严谨地思考问题,规范地进行语言表达,达到准确地表述和论证思想的目的。另一方面,逻辑思维能力是培养批判意识和理性判断能力的前提。通识教育的重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的过程离不开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问题的提出通常有两条路径:一是源于理论自身,二是源于经验事实。无论何种路径,问题产生的过程都是在分析已有经验事实或理论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的重要方法———归纳方法形成一般性认识的过程。而解决问题的通常程序是:提出假说,进而以假说为起点预测未知事实。当通过实践使预测的事实得到证实时,问题获得合理解释,而解决问题的路径遵循的主要是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在知识的检验方面,检验过程如果拒斥证伪证据,便会偏离逻辑轨道。某理论提供的经验内容越多越精确,科学性就越高,可证伪性就越大。因为科学理论的确证过程,正是在思维实践中逐渐完善认识、发现真理的过程。而逻辑思维强调的正是反思的精神,要求我们对思维对象不能一味肯定地接纳,在思考其表象的同时,更应追问深层的原因,离开了逻辑思维的保障,便难以通过提出假说和证伪,推动认识不断发展。

二、通识教育中逻辑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们认为,应将逻辑学作为高校通识教育的重点课程加以推广,这是由逻辑学的自身性质和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决定的。逻辑学作为一门有关思维发展的科学,对培养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逻辑学以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全人类性、工具性和基础性。全人类性决定了任何具有思维能力的人,无论国家、民族、所属阶层,也无论地域和文化背景,他所进行的思想和语言活动的过程,都是遵循思维的逻辑规律并运用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过程;工具性决定了通过掌握逻辑规律及逻辑方法,可获取从形式上保证思维有效性的知识,从而实现知识创新,在科学研究、预测与决策分析等方面取得可观的应用成果;基础性决定了它可以为掌握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提供有效的思维方法,提高受教育群体的科学研究素质。大学生要成为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所倡导的“全面而和谐发展的人”,就必须具备运用逻辑思维工具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成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也是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的一个主要目标。基于此,应将“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和“综合推论能力”作为通识教育逻辑课程的重要内容加以打造。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探索逻辑教学理论,系统化研究逻辑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并付诸实践,打造通识精品课程。逻辑通识课的目的:一是使学生系统掌握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技能,明确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二是在逻辑思维训练中,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能够明确而恰当地使用概念、做出判断,并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三是引导学生运用逻辑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思维效率的提高,为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提供必要的逻辑工具。为达到这些目的,就应在逻辑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目标等方面加以改革。通识选修课内容范围的可选择性大,但由于受课时限制(通识选修课通常在36学时左右),内容多而深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选择内容时要注意几个方面:第一,内容既应实现教学目标,又应适当删减以降低深度与难度,应以传授逻辑基本知识和训练基本技能为核心内容。第二,内容应密切联系现实,贴近社会、时代热点问题及学生关心的问题,并与其他学科的学习相融合;还应结合学生实际,选取对其学习和工作有帮助的内容。教学方法上,应多运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加强师生互动。可通过课后练习、专题讲座、辩论会等形式帮助学生从不同角度去理解、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思维和论辩能力。教学目标上,应能体现通识教育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而非单纯地培养专业技能的特征。在教材的选择上,应突出通识课程的特征,符合大众需要,要以生动通俗的语言、精练的内容和多样化的形式,体现逻辑学作为通识基础课程的独特魅力。

作者:张蕴 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高等教育研究所

第3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第4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关键词: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逻辑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有广狭两义:广义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全文的篇章结构,狭义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结构。就全文的篇章结构而言,本科生毕业论文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构成。

引言主要用来“说明选题的原因,概述前人已有的成果和尚存的疑难、争执,提出本文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正文也叫本论,它通常表现为对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过程;结论则“是对正文中研究过程所得的现象及实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逻辑推理而得出的总判断、总评价,是研究结果必然的逻辑发展”。显然,引言与结论属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非主体部分,正文则是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主体部分。撇开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非主体部分,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仅仅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结构,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仅仅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架构。本文所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章节结构的架构问题。

目前,对于本文所论的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章节结构的架构问题,学界已形成了如下两点共识:其一,由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正文所论述的是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因此,在进行正文部分的写作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分为若干个章节或部分来层层论述”。换言之,对于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部分的内容,首先应进行章节架构,而后再分层进行详细论证。其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应坚持主题性、完整性、层次性与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部分的章节架构,必须“以事物的内部逻辑联系来组织结构层次”,“做到有中心、有层次”。……如果将这些共识置于逻辑学视域内进行深度分析,我们则会发现: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正文进行章节架构,必须遵守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

1论题明确:坚持主题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论题明确,是逻辑论证理论中“论题必须清楚确切”、“论题必须同一”两大论题规则的综合表述。阐述开来,一是要求论题“明白清晰,没有歧义”,即作为论题语言表现的命题,其意义和组建命题所使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要明白清晰、没有歧义,否则就会犯“论题模糊”或“论证主旨不明”的逻辑错误;二是要求“同一论题,要贯彻论证过程的始终,前后一致”,否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按照论题明确逻辑规则的要求,为避免犯“论题模糊”或“论证主旨不明”的逻辑错误,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全程写作,都要做到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清楚确切;为避免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论证主旨必须贯穿于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各阶段性的写作成果之中。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阶段,是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因此,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也应做到两点:既要确立主旨,做到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清楚确切,也要在明确论证主旨和论证范围的基础上将论证主旨作为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主线。

根据以上分析,遵循论题明确逻辑规则,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主题性原则。详言之,在如何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架构问题上,学界许多学者都已明确指出:主题性原则是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的首要原则。主题即论题,也叫论证主旨或论文的总论点,它是论文的中心。遵循主题性原则,总体上讲,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必须做到“有中心”,换言之,不管内容格局多么庞杂,都“要服务于同一主题”。分而言之,一是要求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要“确立主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首先要明确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二是要求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一定要紧扣主题,在主题思想支配下整体地、综合地布阵”。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应当在明确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论证主旨谋篇布局,以期将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论证主旨作为主线贯穿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之中。进一步讲,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务须做到“论文题目统领各章标题,章标题统领节标题,节标题统领目标题,依此向下层层统领;下一级标题在含义上可是并列的或递进的,以横向平行的或纵向深入的方式揭示上一级标题题义,以此达到提纲契领之效果”。

也就是说,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体系中,每一节都有自己的论证中心,每一章也都有自己的论证中心,但是,对每一节中心思想的论证都必须服务于该节所属章的中心思想,对每一章中心思想的论证都必须服务于全文的中心思想。所以,为论证全文中心思想或总论点进行前期写作铺垫工作的章节架构,其最终形成的由章与节作为基本构成部分的文章结构,必须紧紧围绕全文的总论点或论证主旨而展开,必须始终服务于对总论点或论证主旨的全面论证,以期达到在章节结构中凸显本科生毕业论文主题的目的。综合以上论证,坚持主题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必须遵循论题明确逻辑规则的要求。或者也可以这样讲,论题明确,是坚持主题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2正确划分:坚持完整性原则和层次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正确划分,是逻辑划分理论中“划分必须是相应相称的”、“每次划分的标准必须同一”、“划分的各子项必须是不相容的”、“划分必须按层次逐级进行”四条划分规则的综合表述。阐述开来,一是要求划分各子项的外延之和与母项的外延相等。如果划分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就会犯“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如果划分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就会犯“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二是要求同一次划分必须使用同一个划分标准,否则就会犯“混淆根据”或“标准不一”的逻辑错误。三是要求划分的各子项的外延关系必须是全异关系或不相容关系,否则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四是同一次划分而得的子项必须是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否则就会犯“越级划分”或“跳跃划分”的逻辑错误。按照正确划分的逻辑要求,在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总论点进行分层论证时,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其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总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总论点之下各分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必须是对总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依据同一个划分标准而得出的划分子项;总论点之下的各个分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之间应是全异关系;总论点之下各个分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是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

同理,对总论点之下的各个分论点进行下一层次的分层论证,也必须遵循正确划分这一逻辑规则。根据以上分析,遵循正确划分逻辑规则,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完整性原则和层次性原则。在如何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这一问题上,学界许多学者也明确指出,完整性原则与层次性原则是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的重要原则。第一,遵循完整性原则。总体上讲,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必须是对其论证主旨的完整反映。分而言之,一是要求“说明主题的各个部分或论点”,“不能残缺不全”。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必须包括了为证立其总论点所必须论及的所有方面或所有分论点;二是要求说明主题的各个部分或论点,必须都能统领于文章整体或总论点之下。对于文章主题论点的论证来讲,章节结构中不能将不属于文章主题或总论点的部分或论点囊括进来。第二,遵循层次性原则。总体上讲,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必须做到“有层次”。分而言之,一“要概括好全文的中心论点”,即找出论证主旨或总论点;二要“找准提出问题的角度,在中心论点下设哪些分论点,分论点下又拟设哪些下位论点”,即确定论证总论点的视角与找出总论点下应设有的分论点;三要“按顺序、分层次论证总论点”。对总论点进行分层论证时,“层次要有合理的次序”,“不同的层,其含义一定不能处于同一层次上”。

进一步讲,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按照正确划分逻辑规则的要求,一方面,本科生毕业论文总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既不能小于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也不能大于各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总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必须与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相等。这是正确划分逻辑规则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完整性原则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以提出问题的角度作为划分标准,本科生毕业论文中的总论点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也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下位分论点。但是,这种划分必须按顺序、按层次进行:下一层次的划分(也就是将分论点分为若干个下位分论点的划分)必须构筑于上一层次划分(也就是将总论点分为若干个分论点的划分)基础之上,即只有在上一层次的划分完结后,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层次的划分;并且,下一层次划分而得的子项(即对分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个下位分论点),不能置于与上一层次划分所得的子项(即对总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个分论点)并列的位置。综合以上论证,坚持完整性原则与层次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必须遵循正确划分逻辑规则的要求。或者也可以这样讲,正确划分,是坚持完整性原则与层次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3首尾连贯:坚持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首尾连贯,是前面已述的逻辑划分规则与论题明确规则以及逻辑论证理论中“由论据必须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这一规则的综合表述。阐述开来,一是要求划分必须正确(前面已论,不再赘述);二是要求论题必须清楚确切(前面已论,不再赘述);三是要求必须能由论据的真实性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的真实性,否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按照首尾连贯逻辑规则的要求,其一,总论点与它之下的各分论点之间、总论点之下的分论点与该分论点之下的各下位分论点之间的关系,应是划分母项与划分子项的关系。其二,论题应始终保持同一。其三,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一般是作为证明总论点正确性或真实性的一级论据而存在的,由它们的真实性应当能合乎逻辑地推出总论点的真实性;分论点之下的各个下位分论点,一般是作为证明该分论点正确性或真实性的二级论据而存在的,由它们的真实性应当能合乎逻辑地推出该分论点的真实性。根据以上分析,遵循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严谨性原则。在如何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这一问题上,学界许多学者明确指出,严谨性也是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的重要原则。遵循严谨性原则,总体上讲,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严密紧凑,且整体与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应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分而言之,一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每一个层次都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每个结构段拟论述的内容必须是清楚而确定的,且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完整意思;二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层意不得重复”。为确保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层次界限,“每个结构段论述的内容不能与其它结构段全部或部分相同”;三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层意不得矛盾”。为确保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论证思想清晰,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时,“在此结构段中肯定的观点和数据,避免在彼结构段中否定和出现不同的数据”;四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必须“以事物的内部逻辑联系来组织结构层次”,从而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整体结构作出合乎逻辑的布局。进一步讲,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按照首尾连贯逻辑规则的要求,应具体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对总论点进行划分时,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必须是全异关系或不相容关系;对总论点之下的分论点进行划分时,该分论点之下的各下位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也必须是全异关系或不相容关系。这是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结构中每一层次都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二,对总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分论点,其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总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对分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个下位分论点,其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该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将相同的层意重复,虽然从表面上看无损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完整性,但以科学划分的视角来看,是在划分中将同一个划分子项重复性地独立作为母项中的一个分子,可以讲,这是“多出子项”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是“子项相容”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根据这一观点,在由对本科生毕业论文总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每个分论点所构成的结构层次中,每个分论点所表达的层意结构都只能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出现一次,同理,在由对本科生毕业论文总论点之下的分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个下位分论点所构成的结构层次中,每个下位分论点所表达的层意结构也都只能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出现一次。这是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层意不得重复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三,论证的宗旨是要确立所证论题的真实性,在每一论证中,论题都是唯一的。因此,对一个论证来讲,它不可能在确立所证论题真实性的同时再确立另一论题(其中包括与所证论题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的真实性,论题要始终保持同一。根据这一逻辑要求,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中,不能拟对具有矛盾关系或具有反对关系的命题同时证立。这是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的层意不得矛盾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四,以事物内部的逻辑联系来组织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层次,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必须严密紧凑,下一层论点用以支撑上一层论点:总论点之下的每一个分论点用以支撑全文的总论点,分论点之下的每一个下位分论点用以支撑该分论点。这是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对合乎逻辑地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综合以上论证,坚持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必须遵循首尾连贯逻辑规则的要求。或者也可以这样讲,首尾连贯,是坚持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4结语

如果我们对本文所论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三大逻辑学要求进行分析综合,则会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必须遵守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论题明确是逻辑论证理论中关于论题规则的综述,正确划分是关于逻辑划分规则的综述,首尾连贯则是对部分逻辑划分规则与部分逻辑论证规则的综述。正因为如此,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必须遵守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第二,本文所论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三大逻辑学要求,严格来讲,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范围。作为学术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既可采用横式结构(或并列结构)架构,也可采用纵式结构(或层进式结构或递进式结构)架构,还可采用错综式结构(或合式结构)架构。在充分考虑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架构形式这一因素的基础上,如果对本文所论的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三大逻辑学要求进行深层次分析,则不难发现:本文所论的三大逻辑学要求具有各自不同的作用范围。一般来讲,无论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采用何种章节结构形式架构,都必须遵守论题明确的逻辑学要求。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只有采用纯粹的横式结构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时,才要求始终遵守正确划分的逻辑学要求。当然,就首尾连贯的逻辑规则而言,它既部分地用以制约采用任何一种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也部分地只用以制约采用纯粹的横式结构所进行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有鉴于此,只有按照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的要求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才能使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具有主题性、完整性、层次性和严谨性;只有明确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三大逻辑学要求各自不同的作用范围,才能使它们在规范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珊.如何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J].科技视界,2012,(9):72-73.

[2]沈玲.学术论文摘要和结论的写作方法[J].现代情报,2000,(6):59-60.

[3]金帛.谈谈写毕业论文[J].山西档案,1988,(1):30-33.

[4]马进中,刘保和.谈谈如何撰写毕业论文[J].吉林财贸学院学报,1983,(1):96-99.

[5]谭学虹.怎样撰写毕业论文[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03,(1):59-60.

[6]孙中原.学术论文的逻辑范式[J].毕节学院学报,2009,(11):48-53.

[7]刘炯.学术论文的基本结构[J].一重科技,1994,(1):120-125.

[8]任遂虎.毕业论文提纲拟写方法[J].写作,2012,(23):15-17.

[9]王国平.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及答辩指导要旨论略[J].陕西教育,2009,(10):271-272,354.

[10]蔡燕.毕业论文写作提要[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51-53.

第5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一、文化渊源:比较逻辑学建构的文化链接

在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史上,思维方式特别是逻辑体系,可以说是民族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逻辑思维方式从不同的维度影响文化,是人类思想意识的主要构成,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在文化研究与建设过程中,应给予作为思维工具的逻辑以足够的关注。另一方面,从文化的视角剖析逻辑,可触及到逻辑发展中较为深层的因素,有助于人们从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角度对三大逻辑体系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给出较为具体、合理的解释。

三大逻辑所生成的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墨家逻辑依托先秦文化,因明逻辑依托古印度文化,亚里士多德逻辑则依托古希腊文化。张东荪先生认为逻辑是由文化的需要逼出来的。”方汉方先生说逻辑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我们要“把逻辑当成文化的产物,用文化来解释逻辑”,在不词的文化传统和背景中去分析、比较各自逻辑的特质。逻辑与文化有着不容忽视的内在联系。“逻辑与文化的联系既表现为文化的整体特征和需求对逻辑的制约,也表现为逻辑对文化的影响。”因此,我们主张进行比较逻辑研究,首要的是考虑世界三大逻辑体系发生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政治背景与逻辑思维演化过程,并从中开掘三者之间的共同性与特殊性,才能对它们的异同作出合理的比较与说明。

我国先秦文化的基本精神与思想主题是社会伦理尺度与“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的建立与实践。这种社会文化氛围决定了先秦时期以伦理纲常、政治哲学为内核,以人们的现实需求与实际经验为依托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在先秦科技中有比较显著的体现。先秦的科学技术重实践、重应用而轻理论探讨。这一现象在墨家逻辑中也有所体现。詹剑峰先生认为,“墨子的认识论和逻辑在表现‘务实’的特征。”

比较而言,古希腊文化与我国先秦文化、古印度文化有所不同。古希腊文化的内核是求知,其主旨在于寻求有关世界整体及万物的知识。如此,古希腊人视求知为所有人的本性,为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实用为目的。这种认知方式的目的是崇尚智慧、摆脱无知。

作为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几乎齐名的印度逻辑,所依托的是古印度文化。因明学是印度逻辑五明中之一明,与内明是一种手段与R的的关系。它的目的是进一步诠释内明,“考察正邪,研核真伪”。因明作为一个逻辑体系,研究推理、论证的逻辑形式,此与墨翟、亚氏分别创立的体系有相似之处。在西方传统逻辑中,因果性与分析性的联系规律、充足理由以及分析与综合命题的结合问题都不在三段论中讨论,但在印度逻辑中,它们合为一体。理智(intellect)不过是理由(reason)的别称,“一般的理由与具有三相规定的三段论的理由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

总的来说,墨家逻辑、印度逻辑与亚氏逻辑具有共同的特征,它们都表现为一种思维工具。它们之间所不同的只是墨翟是一种“故、理、类”的三物论式,亚氏用了三段论,而因明学则是一种三支式。关于这个问题,孙中原先生也认为墨辩三物与因明三支、亚氏三段论的基本结构是大体一致的,[W]此说是有道理的。从文化的视角解读,三种逻辑之间的共同性在于:三者都与当时的文化背景、哲学背景有着密切的关联。三种逻辑特殊性的一面为:以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为核心内容的西方传统逻辑虽然有一些论辩的内容,但当它建基于几何学的演泽性质后便独立地发展,因明学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与佛教教义论辩密不可分,而以《墨经》为主要代表的墨家逻辑则与社会政治论争互为影响。

二、义理探究:比较逻辑的研究范围与可比性原则

逻辑科学从古代到现代,至今已走过了2000多年的历史,其分支学科已延伸到其它许多学科领域。因此,比较逻辑研究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不仅包括古代、近代、现代的逻辑之间的纵横比对、内在汇通,而且包括世界三大逻辑传统的同异比较、沟通对话。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不能把目光局限于逻辑本身的理论内容,而是要把比较视域建基于三种不同的文化背景来考察三大逻辑体系的发展过程,以此总结三者在逻辑类型方面的异同。三者逻辑类型的差异性决定了各自逻辑内容的不同。譬如,因明强调“能破能立”,确立了“宗、因、喻”三支作法,亚氏突出“怔明”,总结出三段论,而《墨经》则主张“辩”,集中讨论了“故、理、类”的三物论式。从本质来讲,三者都是关于推理论证的。逻辑是关于推理必然性的学说。金岳霖先生认为逻辑就是“必然的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三大逻辑体系是具有可比性的。但三者在推理的表现形式上又互不相同,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逻辑科学不同层面的多元化认识。我们认为这些认识是一种互补的有机整体,而不是相互拒斥的,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逻辑科学在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与改造中的作用。因此,中国先秦文化、古印度文化与古希腊文化发展互异的特质,从而影响各自的逻辑体系构成绝非偶然,而是有一定的理性思维基础且具一定必然性的。

逻辑是关于“真”的学问,其根本任务在于把有效与非有效的推理形式区分开来。“逻辑具有全人类性,世界上的逻辑只有一个,不存在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区域的逻辑。”三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对逻辑的影响与制约并不能改变逻辑科学的全人类性。

比较逻辑学的研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皆可进行,只有在具备“可比性”的条件下才不致背离它的初衷。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三大逻辑体系各有侧重的多样化特性,决定了比较逻辑学研究的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特点。但是,究其可比性原则,最为根本的是“同类可比,异类不可比”。“求同”是求得比较对象之间的本质的“同”,而同类对象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本质属性上,因此,“求异”是求得比较对象之间的非本质的“异”。.在这个从同到异的过程中,“同”是内在的同,“异”是外在的异,[13]这与逻辑科学的全人类性特点是一致的。

三、学科价值:比较逻辑成为独立学科的可能性

在我国逻辑学的研究中,比较逻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主张虽未被正式地提出来,却已有学者论及.

并持否定态度。国内有比较逻辑研究专家认为,任何一门学科都因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而独立。比较逻辑不直接考察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不是逻辑学,因而不可能是一门独立的逻辑学分支学科。把较逻辑研究只是逻辑史研究的一种方法,属逻辑史的研究范围,因此在客观上作为学科是不存在的。美国学者沃特森也认为仅仅运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其它学科已经研究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M诸此等等。

其实,上述观点源于对比较逻辑赖以存在的比较研究方法的“合理怀疑”:既然21世纪的所有逻辑研究与国际性的学术视野须臾不离,一切逻辑研究的内容似乎都蕴含着比较的方法,那么比较逻辑学科的独立性便不复存在。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对比较逻辑最普遍的误解。以下我们试图从三个层面论证比较逻辑不在于“比较”,而在于“汇通”,“比较逻辑”(Comparativelogic)不是或不仅仅是“逻辑比较”(Comparedwithlogic),比较逻辑有其特定的“比较视域”,从而进一步论证“比较逻辑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可能性。

(一)逻辑研究新趣向:比较逻辑重在“汇通”,不在比较

首先,必须承认在比较逻辑研究中确实存在着比较的方法。比较是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方式,《现代汉语词典》将“比较”解释为就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的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下。”更为重要的是,比较逻辑研究不仅仅是采用比较方法的逻辑研究。比较方法绝对不能一网打尽比较逻辑的所有研究方法。

其次,如果研究者仅从东西方逻辑现象的表层上求取相似点加以类比、比附,没有将自己的研究视域渗入与汇通到中国、西方、印度文化现象的深处,去探究三大逆辑体系之间的内在性、汇通性与体系性,那么这种逻辑的比较(类比)因过于简单与机械,既没有成立的学术价值,也不能在学理上界定比较逻辑成为一门学科的疆域及意义。

最后,21世纪的逻辑研究不能也不应当背离国际性的学术视野,而是将三大逻辑体系互为参照系,但这样并不意味着所有逻辑科学研究都把重点放在逻辑的跨文化、跨民族之上。换言之,理应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比较逻辑学不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研究方向,也决然不同于采用比较方法的其他逻辑研究,比较逻辑并不仅仅因为它运用了比较方法才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更为决定性的原因在于,它具有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价值取向与理论立场。

(二)比较视域:比较逻辑研究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跨文化、跨民族与跨语言的逻辑研究,比较逻辑的研究方法超越了简单的形式上的异同类比,而包含了多种不同的逻辑研究方法,从而展现三大逻辑体系的特征及三者间的联系。

比较逻辑的“比较”属于理论基础意义上的比较视域(Comparativeperspective),而不仅仅是方法论。各种不同的比较逻辑研究方法必须立足于比较逻辑的基础,即在比较视域上展开。比较视域是比较逻辑研究者拥有的一种重要的学术能力与学术眼光。作为一种学术视域,比较视域是对三大逻辑体系的关系或各自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的一种内在透视,这种透视是跨越三大逻辑体系所依托的民族文化的内在汇通,也是跨越逻辑与其它相关学科知识的内在汇通,而不是人们日常语言中误解为一种徘徊于表.层的类比方法。我们赞同刘培育先生关于这种类比方法的观点:“以西方逻辑为标准模式,对中国古代逻辑或削足适履,或画蛇添足,或无类比附,使中国逻辑成为西方逻辑的翻版,抹煞了中国逻辑及中国逻辑史的特点,歪曲了中国古代逻辑的面貌”。

(三)学科综合化趋势:比较逻辑理应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人类逻辑思维方式有了很大改变,越来越琐细且互相隔离的学科研究框架正在被突破,跨文化和跨学科研究成为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热点。Us]在这一宏观背景下,不同文化、不同学科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必然会刺激新学科的产生。当前的逻辑学研究正在表现为各种异彩纷呈的景象。如果要探讨三大逻辑体系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及其对逻辑自身的影响,就必须加强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比较逻辑学科的形成顺应了这一时代的学术研究需要。

讨论至此,不难看出,“比较”虽是许多学科(包括逻辑学科)进行学术研究的方法,但并不能取代比较逻辑学,反而强化了比较逻辑在当下及未来逻辑界日趋国际化背景下的重要地位。比较逻辑学应当是建基于各种逻辑学科之上的一门综合性理论学科。它以三大逻辑体系为基础,突出比较意识、比较思维与比较方法的自觉运用,有自己特有的学科特性与学科视域、学科范畴。比较逻辑研究应当成为人类积极探索和变革思维方式,有效吸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思维方式背景下的文化要素的重要途径。21世纪的比较逻辑研究,既要树立一种文化全球化与文化多元化意识的文化观念,又要成为人类精神相互对话和沟通的语境与操作平台。

四、学科框架:历史与文化视域中三个不同层次的比较逻辑学

我们认为,比较逻辑学研究可初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描述的比较逻辑学、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与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描述的比较逻辑学,是对三种根本殊异的历史背景与文化传统所支撑的三大逻辑体系本身进行研究,这是比较逻辑学研究得以进行的基础;评价的比较逻辑学,是对三大逻辑体系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纵横比对、同异比较,它是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之上的第二层次研究;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是指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与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之上的,以历史与现实中三种逻辑的平等对话与三者内在关系的透视汇通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第三层次的逻辑研究,是比较逻辑研究的最高层次。三个不同层次的比较逻辑研究具有不同的研究领域与价值立场,分述如下:

(一)基础研究:描述的比较逻辑学

比较逻辑学的研究与三大逻辑体系自身的研究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三大逻辑体系的讨论。描述的比较逻辑学就是对三大逻辑体系本身的研究,是比较逻辑学三层次中的第一层,是前提与基础。此为基础性研究,以对三支逻辑源流分别进行挖掘整理与史料考证为主要研究方法。只有做好基础性研究才能深入到第二、第三层次的探讨。

对三种逻辑的研究是比较逻辑学的初阶。学术实践证明,真正对比较逻辑研究有建树者,必然对三种逻辑有深人的理解和把握。可以说,没有描述的比较逻辑学,就根本谈不上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与汇通的比较逻辑学。

在我们看来,比较逻辑研究可以不以对三种不同的逻辑体系作出评价与比较为必要条件,可以只是“描述”的。也许有论者会否认这一观点:只是描述而没有评价与比较,不是比较逻辑研究。而我们所要表达的是,描述是进行评价与汇通的基础,理属比较逻辑学。正是基于此,我们将其称作“描述的比较逻辑学”,而将建基于三种逻辑研究之上的比较与评述,称作“评价的比较逻辑学”。

(二)同异比较:评价的比较逻辑学

评价的比较逻辑学是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之上的第二层次研究,它是对古代、近代与现代三种逻辑之间的纵横比对、同异比较。目前国内的比较逻辑研究多属这一层次。

我们认为,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主要包括比较三大逻辑体系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此基础上解释其不同的文化渊源,讨论三者的理论体系并研究与评价其间的方法论问题。这种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主要是对逻辑发展史上所出现的三支逻辑源流进行对比分析、比较说明,从而寻求三者的“相同点”与“相异点”。这种同异比较,要求我们必须摆脱传统逻辑研究中形式上的比附与诠释的方法,对原有的经典逻辑中心论观念进行调整,将比较逻辑研究放在平等对话的前提下进行具体研究;要求逻辑界确立三大逻辑体系之间互动互惠的意识,改变一味追求共识、同一性或一味追求相异、特殊性的思维模式,调整传统的逻辑价值体系。

鉴予前文述及有论者否认比较逻辑学的“学科独立性”,我们提出一种更髙层次的比较逻辑研究范式汇通的比较逻辑学。

(三)贯通»合:汇通的比较逻辑学

在我们看来,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是比较逻辑研究的最高层次,它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与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以三大逻辑体系之间的平等对话与三者内在关系的透视汇通为基本研究对象。

从解释学的观点看,进行汇通的比较逻辑学研究要求研究主体拥有一种纯正的比较视域,研究者须在已经完成与把握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与评价的比较逻辑学的基础上,对已经纳入自身知识结构的三大逻辑体系及其相关知识进行充分消化、融汇,并在此过程中,对其重组使其体系化,这种重组即意味着汇通与体系化成为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汇通就是“打通”、“贯通”,是三大逻辑体系主体知识结构内部的“打通”与融合。

我们将比较逻辑学分为“描述的”、“评价的”与“汇通的”三个递进层次,从而进一步凸显“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根本动意在于超越某个民族的视域,将目光投向世界而非某一民族历史与文化所提供的思维成果,旨在使三种不同的逻辑传统贯通与连接起来,在世界范围内通过“比较逻辑学”来建构一种超越时空、超越民族的“公共逻辑”“人类共同的逻辑”。其理由是:全世界、全人类的逻辑只有一个,三大逻辑体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不会因为表现形式与侧重点的不同而改变逻辑科学的全人类性。

五、余论

第6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一、逻辑学课程教学的若干问题

从最近几年我校的教学情况来看,笔者觉得当前普通高校《逻辑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困惑:第一,教学内容的增加与学时数减少之间的矛盾。《逻辑学》最初是作为汉语言文学的专业必修课开设的,我校最高曾经达到64学时,后来随着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计划的调整,该课程从必修课变成了限定性选修课,学时数也多次变化,,现在基本维持在每周2节课的32学时。针对《逻辑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上述困惑,笔者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最近几年对该课程尝试了一些相应的教学改革措施,通过几年的摸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去年下半年,本课程被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核心课程,由于本课程开设涉及不同学院不同层次的多个本科专业,笔者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教改举措。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二、逻辑学课程教学的改进措施

(一)案例教学法“在普通逻辑学课程教学中可以实行在其他学科中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法,这种方法是普通逻辑学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法,是提高普通逻辑学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目的是为了使逻辑理论紧密结合逻辑应用,使逻辑应用密切联系社会生活。通过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案例,教师可以把原本枯燥乏味的普通逻辑学知识讲得生动活泼,通过案例讲解课本原理,可以使学生信服,让学生感到学有所用。在院校逻辑学课堂教学中,可以大量引入工作实践中的经典案例进行逻辑分析,把“学”和“用”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学用脱节的弊端。如果我们的学生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通过反复应用逻辑知识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就可以使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并且最终内化为较高的逻辑思维素质。

(二)趣味教学法“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激发学习热情首先要设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注意实施趣味教学法,让逻辑学习成为充满趣味的学习过程,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要他学”转变为“他要学”。教师在串讲逻辑基础知识的过程中,可以适时穿插一些有趣的故事、典故等,这样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兴趣,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例如,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天,阿凡提从市场上买回来三斤肉,吩咐妻子说:“今天晚上你包顿饺子,咱们美美地吃一顿。”然后就出门办事去了。等他回来后,妻子把肉全吃了,还说是被猫偷吃了。结果阿凡提把猫捉来,放在秤盘上一称,刚好三斤。他就问妻子说“:妻啊,你瞧!如果这是猫,那么肉呢?如果这是肉的话,猫又哪里去了?”这实际上是一个省略的复杂构成式二难推理。如果把这个完整的推理过程表达出来就是:如果秤盘上是猫的话,那么肉就没有了;如果秤盘上是肉的话,那么猫就没有了;秤盘上要么是猫,要么是肉;所以,不是肉没有了,就是猫没有了。阿凡提巧妙地使用这样的二难推理来责问妻子。同学们听后就会积极主动地去思考这个推理的过程是如何形成的,接下来教师顺势介绍二难推理的相关知识。这样的教学既生动有趣,又便于理解,记忆深刻。

(三)考核方式要不断变化由于课程性质的改变,《逻辑学》课程原先是必修课,所以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题目类型比较全面;后来变成了选修课,笔者采用了期末开卷考试的形式,客观题减少,适当增加了分析和推导类题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学生本课程总评成绩都是平时30%+期末70%构成的。以归纳推理为例,我们知道,逻辑中的归纳推理是指由个别前提过渡到一般结论的推理,即由个别知识推出一般性知识和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在案件侦查中被广泛应用,可以概括犯罪事实情况,根据事实材料推测犯罪过程,进行并案推理。在侦查破案工作中,现场勘查收集到的材料往往是支离破碎的,要想案件定性准确,必须把材料进行归纳,然后概括出犯罪事实中的共同特点,从而得出结论。例如,某市在几个月间,连续发生15起妇女手提包被抢案件,被抢钱物价值1万多元。犯罪嫌疑人就像幽灵一样,时隐时现,搅得当地妇女,尤其是青年女子惶惶不安,抢包案成为市民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抢包案有以下共同特点:(1)被抢对象多是青年女性;(2)被抢者骑自行车,手提包放在自行车前筐内;(3)作案者骑摩托车,选择好目标后,突然贴近,伸手抓起前筐内的手提包,然后猛加油门,呼啸而去。根据以上情况,警方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认为系列抢包案系一人所为,民警在附近蹲坑设伏,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四)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逻辑学的学习方法主要是做到两点,一是转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既要准确把握逻辑学中某些专业术语的特定涵义,又要学会养成只看形式不看内容的分析模式;二是在课后要及时消化所学内容,因为逻辑知识之间具有衔接性,前面内容没有消化,后面内容是很难理解的。所以,在教学方法上,笔者主要尝试了“三个结合”:一是理论传授与能力训练的结合,既常规讲授逻辑学各种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又结合教学进程及时训练学生的逻辑能力,比如对古今中外文学作品中某些现象、对日常语言表达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对前几年两种考试试题涉及的知识点以及解题思路等内容进行逻辑分析等;二是课堂练习和课后书面作业的结合,为帮助学生消化和理解教学内容,在讲授完每个章节以后总会腾出一定时间进行课堂练习,比如三段论格和式的辨析、换质换位法的练习、逻辑方阵的真假值分析、逻辑基本规律的分析应用、演绎推理能力的综合练习等,此外还针对不同专业布置了一到两次课后书面作业,重点要求学生画出相关几组概念的欧拉图、找出10句存在逻辑错误的例子并进行分析、举例说明逻辑语法修辞对语言表达的不同要求等内容,以期通过练习和作业,真正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三是课堂学习和课外全方位互动答疑的结合,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主要用来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由于不同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一,所以课后答疑显得比较关键,笔者尝试了通过班级QQ群、微信群、微博互动、QQ空间、网络课程平台等多种方式与学生进行全方位答疑互动,事实证明效果良好。

三、结语

第7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第一,人才培养目标模糊抑制法律思维生长。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我国法学教育历经恢复、壮大和高峰阶段,速度惊人,规模庞大。但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毕业生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关系到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中国5个层次的50所高校法学院系的网页资料表明,80%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8%为复合人才培养模式,2%是通识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混乱引起教育理念发生偏离。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注重于法律知识传授,轻视职业技能提高和法律思维训练。这造成学生实践能力偏弱,法律思维匮乏。

第二,教学方法单一挤压类比的空间。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场所限于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教学过程中,教师照本宣科,主要讲授各项法律制度的含义、特征、历史沿革、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即便引入个别案例,也是加以点缀,以此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学生则死记硬背,不求甚解,缺乏批判精神和创新能力。该教学方法重教师讲授,轻学生思考,师生互动性差,学生厌学情绪浓厚。该模式的产生与我国继受大陆法系历史传统息息相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指导下,法官运用司法三段论裁判案件,即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导出结论,形成法律裁决。从思维进程看,司法三段论其实由“一般”推出“个别”,属于演绎推理。可见,该教学方法重演绎推理,轻类比推理,无视待决案件的复杂性,简化大前提涵摄小前提的论证过程,引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第三,课程设置不当阻碍类比的深化。教育部确定了法学学科16门主干课,并无独立的法律思维训练课程。一些法学院系为培养学生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专门开设了《法律逻辑学》。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主流教材都套用形式逻辑的基本框架,主要讲授逻辑基础知识,辅之以逻辑知识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在师资配备上,任课老师多为逻辑学出身,授课内容偏重于逻辑知识,法律色彩淡,枯燥无味的符号公式让学生望而却步,无法达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预期目的。类比思维既可运用于部门法内部,也可运用于部门法之间。类比推理不仅发生在具体的法律部分之中,更别说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内部,还发生在从一个法典到另一法典,从法律的这部分到法律的那部分之中。法律部门的细分虽然有助于推进学术研究的精细化,但过于细分的学科结构同时束缚教师的研究视野,限缩了教师知识面。有些任课老师虽具有部门法背景,因囿于学科壁垒或迫于课时压力,无法游刃有余地实现跨学科的类比。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类比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重新审视法律思维的地位法典千条,法书万卷,浩如烟海,错综复杂,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事无巨细地传授所有的法律知识是当下法学本科教育无法企及的奢望。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律思维亦不容小觑。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6]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勾勒出法学教育的三重面向。其中,法律知识是法律适用的根基,法律技能是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法律思维作为运用法律知识的工具和方法,是连接抽象法律知识和具体法律技能的纽带。重理论轻实践历来是我国法学教育一大弊病。近年来,法学院纷纷致力于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却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缺乏足够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呈现多元化,法律人才分类培养乃大势所趋,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必经之路和共通选择。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有助于巩固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技能。法律思维的养成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积累和专业训练。法学院不仅应当传道、授业、解惑,更要成为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场。

(二)改进教学方法在大陆法系演绎审判模式下,只要前提为真,结论则成立。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至关重要,理所当然成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故我国法律教育属于知识导向型,教学任务不在于提供解决案件的技术,而在于知识传授,教学方法也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研讨为辅,强调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与大陆法系迥然有别。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法院面对相同的问题时必须作出同样判决。实际上,遵循先例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过程,核心技术是类推。在判例学说下,推理主要是通过类比进行的,其基本要求是同样案件同样判决。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案例教学,即以法院判例为教材,由学生课前先行分析,课上教师提问,学生讨论。其属于案例导向型,师生围绕案例展开互动,突出学生主导地位,注重类比推理。总之,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差异导致法学教育模式的分化。大陆法系的专业教育,如果不爬到体系的顶端,根本无法完成三段论的演绎思考训练;英美法系的专业教育,训练的却是从议题本身,通过类推的思考去找答案,仅仅此一差别,就使得大陆法系专业教育不能不维持从抽象到具体的传习方式。法律规范是抽象、应然的规范性陈述,案件事实是具体、实然的命题。应然的法律规范和实然的案件事实并非完全匹配。法律适用并非单纯的逻辑演绎,亦融入了价值判断。另外,司法三段论只能应付简单案件,而不能解决疑难案件。在法之中,当为与存在既非同一亦非相异,而是类似地(对应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法的现实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种类推,因此法律的认识一直是类推性的认识。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9]据此,类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思维中介和过程机制,所有法律适用都是在进行类推。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应引进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案例的选取和解读折射出教师的素养和水准,选择适当案例极其重要,不宜随意杜撰或大幅删减案件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为案例教学提供了绝佳的素材。

第8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内容提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逻辑的涵义也是分层次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对现代逻辑背景下出现的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要作具体分析。事实上,每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总体上来说,多元论更符合现代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

【关键词】逻辑/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参考文献】

[1]陈波.逻辑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冯棉,等.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桂起权.当代数学哲学与逻辑哲学入门[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杨百顺.西方逻辑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5]江天骥,等.西方逻辑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第9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

在我国“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公安教育要发展,也离不开改革创新。因而,公安部在进行公安教育改革创新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转制后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是:“培养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专门人才”。这就强调了公安教育要注重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实战能力,要达到此目标,公安院校就必须在教学方面狠抓落实实践性教学。《逻辑学》课程作为公安院校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警察职业素养,适用公安实战的需要。为此,公安院校教育工作者必须有针对性地在逻辑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上进行改革、创新,加强实践性教学。

一、逻辑学课程教学的现状及实践性教学必要性

(一)逻辑学课程教学的现状

目前,逻辑课教学一般采用的教学方法是讲授式的。首先,逻辑学这门学科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讲授逻辑学知识,因而教学活动主要是围绕讲授逻辑学的理论知识展开,以达到讲授逻辑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条理性,但相对弱化了逻辑学课程的实践性,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不够。其次,由于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教学中,为完成教学计划任务,注重内容的讲解,有时甚至不得不“满堂灌”,而学生忙着听和记笔记,思考的时间不多,搞课堂讨论教师也只能控制着有限的时间进行,教与学的双边活动难以有效地展开。虽然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完成了规定的教学任务,但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难以培养出适应公安实战部门需要的人才。

(二)逻辑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必要性

1. 逻辑学课程自身的要求。逻辑学是一门具有工具性的基础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这就决定了它注重逻辑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的同时,特别注重实践性,即强调掌握运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技巧,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的实践能力。

2. 公安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是为公安机关培养的,具有综合警察职业能力,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上就强调:“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应全面提升广大公安民警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实战能力,为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实践性教学是实现这一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而通过逻辑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能使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侦查破案能力、探索创新能力等各种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3. 公安实战部门的要求。公安实战部门针对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就明确的提出了要开设逻辑学课程;公安机关政法干警的招录考试题中就有大量的逻辑题目。因为通过逻辑学教学不仅能训练警察明确概念、准确判断、精确推理、假设论证等能力,还从警察执行任务、处理问题、组织指挥、文字表达、口语表达的逻辑能力上予以训练和提高,特别是在侦查工作中,有助于侦查员打破思维的瓶颈,迅速地侦破案情、有效地打击犯罪。

二、逻辑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基本途径

笔者认为,在逻辑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实践性教学的途径主要有:

(一)强化课堂训练和课程作业。在课堂教学中,提倡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运用启发式和课堂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注重把逻辑课教学内容、教师和学生有机联系起来,发挥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参与能力、创新能力。在选用教材和教辅资料时,应注意采用适当加入了实践教学内容的,如设计与公安业务联系紧密的实践性较强的、答案不具唯一性的练习题、思考题等,使学生在理论知识得到巩固的同时,又激发了学生的思维的灵活性和创造性。

(二)进行案例教学。针对逻辑学的理论性、抽象性的特点,避免教学中出现的呆板、枯燥、抽象的现象,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密切联系公安工作的实际,大量搜集、整理逻辑思维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举一反三,领悟和掌握逻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将知识性、科学性、生动性和实践性有机结合,增强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

(三)举办一些校内实践性活动。组织学生举行辩论会、观看侦查破案的视频;请公安实战部门经验丰富的干警、特别是刑侦专家来讲座,了解他们怎么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确有成效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设置模拟案件现场,组织学生搜集材料和整理材料,从中分析、推断关于某一环节的结论,通过模拟实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水平和应用能力。同时,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也可以使学生发现自身在知识的掌握、应变及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需要提高的地方。

(四)到公安实战部门观摩和实训。当学生在所学理论知识达到一定程度的积累后,教师可组织学生到公安实战部门观摩和实训。如观摩刑侦队的案情分析讨论会,亲眼看到公安第一线的刑警们运用公安业务知识和敏锐的逻辑思维,是怎样准确判断、精确推理和假设论证,来研究和推测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其作案情况,确定案件性质、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或带领学生到治安形势复杂、违法犯罪多发地带的刑警队、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地方,观摩老干警办案、处理治安案件或纠纷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参与其中;也可借阅实战部门的一些法律文书等,以便于学习。并要求学生从逻辑学的视角,并结合业务知识,写出观摩实训总结,也可模拟制作相关的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和治安管理文书,以此作为作业,记入平时成绩。总之,通过校外的一系列实践活动,促使学生将逻辑理论运用于思维、学习和实践之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实现把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思维技能和实战能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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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逻辑学课程实践性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践性教学在公安院校的教育教学中,被越来越重视,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面临较多的问题。从逻辑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来看,就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亟待解决。

(一)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既会逻辑教学又懂公安业务和法律知识、具有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并能付诸实践的教师队伍。从公安院校教师队伍现状来看,与要求有较大差距。绝大多数教师是政法类院校和地方院校科班出身,并且一到公安院校就登台授课,经过多年教学,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教学经验,但他们普遍缺乏实战经验,除少数教师到基层调研、实习、挂职锻炼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大多数教师长期呆在学校,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了解来自书本或媒体,逻辑学教师更是如此。教师们要胜任逻辑学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必须强化与公安实战相关的多学科知识的学习,到公安实践部门去调研、挂职锻炼等。

(二)实践性教学的经费问题。尽管公安院校对实践性教学在经费上作了规划,但缺口比较大。一方面,教师到公安实战部门挂职锻炼、调研,请公安实战部门的优秀民警来院校任教或举办讲座等,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学生校内举办的实践性活动,以及到公安实战部门观摩、实训,以及观摩、实训基地的建设,都需要经费支撑。因此,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是公安院校当前面必须要面对的难题。只有经费得到了保障,多途径的实践性教学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