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财会监督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财会监督实施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财会监督实施细则

第1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一、《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特点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国资委于2006年《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要求当年实施。该《实施细则》以国际或国内行业均值为基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从企业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与发展能力四个方面,使用22个指标,定量地运用功能系数法和赋予指标不同权重评价企业财务绩效;从企业内部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人力资源与社会责任四个方面,通过八个定性指标,采用德菲尔方法评价企业负责人管理绩效;在财务基础审计与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评价,通过对“事”的评价来达到对“人”的评价,认定企业负责人责任类型与工作成就,促进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责。

二、经营性出版行业的特殊性

至2010年底,新闻出版业中的经营性出版单位完成了全行业的改企转制任务。转制后的经营性出版单位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市场适应能力显著增强,跨介质、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和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2]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正在形成。根据沪深两市数据统计,自皖新传媒登陆沪市到2012年3月15日,不到两年时间已有25家出版单位上市或借壳上市,涵盖传统纸介质出版行业与战略新型非纸介质出版行业,覆盖了印刷复制与发行。经营性出版行业既具有其他行业的产业属性(如逐利性),也具有文化属性。经营性出版业的特殊性导致了该行业绩效评价的特殊性。经营性出版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经营性出版单位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同时,也是传承优秀文化、创新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与国家“软实力”的主体。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性出版单位,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指导意见》与《行业规划》目标时,也应当传播社会主义先进的积极向上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精品力作的生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积极参与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不应为追求数量、利润,而忽视质量建设与自身“文化属性”,避免出现“养生门”事件。[3]

(二)经营性出版单位主业界定。

根据沪深两市对上市公司行业划分(CSRC),经营性出版单位属于文化传媒行业。但是,文化传媒行业的经营主业存在巨大的差异。经营性出版单位既有可能是“编印发”一体化的集团公司,也有可能是集中于印刷复制或发行的专业化公司;既可能是以传统纸介质为主业,也可能是以战略新型非纸介质为主业;既可以是影视、动漫为主业,也可以是以图书、期刊等文化产品印刷发行为主业。在“文化传媒”这一主业界定下,经营性出版单位的经营形式与内容巨大差异,使得综合绩效评价的可比性与行业标准难以取得,这样会导致绩效评价缺乏横向比较的基础。

(三)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等新型技术对经营性出版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

经营性出版业是知识、技术与资本密集型产业。信息技术在印刷复制与发行中的广泛应用与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纸介质新闻出版业面临严峻挑战,部分传统出版的市场规模不断萎缩。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数据统计,自2007年后,我国数字出版产值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增长。特别是在2008年底,我国的数字出版产值已达530亿元,首次超过传统出版业。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批准建立的国家动漫出版产业发展基地已超过10个,产业基地的孵化作用成效显著。以“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国家动漫振兴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带动战略正在加紧实施。[4]因此,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推广应用,出版业正以实力、规模、质量、效益决胜市场,形成我国经济又一个新的增长点。如果经营性出版业不加大技术方面的投资,跟上新的技术要求和转变增长方式,就只能被市场所淘汰。

(四)经营的条块分割与区域化。

我国经营性出版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中的新闻出版业。自2003年后,新闻出版业进行改企转制后,各省市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组建了经营性出版集团。这些出版集团以区域、系统为界,独尊国有。从沪深两市文化传媒行业八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收入地域分布来看,这些出版集团股权高度集中在省级国资委上,没有大型集团之间的交叉持股;在本省市的销售收入占到总收入的60%以上。上述现象表明: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出版业行政条块分割、地方贸易保护仍旧存在。

三、经营性出版业的特殊性对综合绩效评价的影响

正是因为经营性出版业的特殊性,导致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不能完全适应于经营性出版业。由此,如果按照该细则设计的评价方案对经营性出版单位进行评价与认定,就可能形成“评价的可比性、评价的公正性与评价目的”三个问题。

(一)指标权重与功能系数没有反映经营性出版业的文化属性与社会责任。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除了关注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外,还须关注贯彻执行企业所属行业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营性出版业在积极参与产业竞争时,还须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两种效益不能偏废。然而《实施细则》中对“社会责任”仅在“管理绩效”类别中加以考量,属于考核四级科目。这种设计对其他产业具有合理性,但是对文化产业就显得不尽合理,难以反映出版业的文化使命。我国现实出版业是一种粗放型的发展,增量主要来源于出版品种的增加,而不是来源于再版,“无效出版”较为严重。进行绩效评价是应该通过指标导引来促进企业与行业履行社会义务,实现两种效益并重,因此,在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时,加大社会责任的权重以反映其文化属性与社会责任。

(二)单一行业标准评价难以适应经营性出版业主业的多样性与差异性。

经营性出版业经营范围与方式差异性巨大,从而使得《实施细则》的“单一主业”、“多业经营”的评价方式难以适应经营性出版业。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结合沪深两市行业分类(CSRC),经营性出版业不论其经营范围与方式如何差异化,都属于“文化传媒”行业。然而,通过查阅沪深两市文化传媒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这些同属于“文化传媒”行业的经营性出版公司,在资产规模、股本总额、股权分配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例如:皖新传媒主要从事图书、报刊等传统出版发行,而中视传媒主要从事广播电视,在进行两者综合绩效评价时,此时就不具备横向可比性。

四、改进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建议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经营性出版业全行业的信息共享。

《实施细则》中的功能系数调整法,是基于充分的行业信息使用国际或国内行业标准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从而来认定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如果行业信息不存在或不充分,那么《实施细则》的实施就可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5]由于经营性出版业改制时间短,经营范围与方式存在巨大差异性,同时,行政分割与区域化经营,使得经营性出版业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因此,新闻出版总署应该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在行业内实现信息共享。

(二)调整相关指标与指标权重以适应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

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社会使命。经营性出版业除具有其他产业的共性外,也具有文化产业独有的特性。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与相应的指标权重应反映出版业的特征。

1.社会责任应作为第二级考核子目而不是作为第四级考核子目,扩大其占比。

经营性出版业的社会责任显著地高于其他产业,“传承优秀文化、布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素质”和“质量导向”是行业的经营使命。因此,在进行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不能重经济效益而轻社会效益。所以,在指标设计时,社会责任应作为第二级考核子目并扩大其占比。

2.新兴技术与创新性技术投入考核。

综合绩效评价应反映与引领时代特征而不是对现实的事后反映。信息化、数值化、网络化对经营性出版业影响深远。新型战略非纸介质出版发行发展迅猛、总产值超出传统纸介质。因此,在进行经营性出版业绩效考核时,应对新兴技术与创新性技术投入予以鼓励。

3.跨区域行业内整合考核。

评价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根据《指导意见》与行业“十二五”规划,在未来三至五年内,我国要实现“六七家资产超过百亿、销售超过百亿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新闻出版企业,新闻出版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优化和提升,从而更有力和有效地推动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因此,在对经营性出版业进行绩效评价时,要加大评价指标在行业发展中的导引作用,鼓励出版企业做大做强。

注 释:

[1]刘更新:《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的框架构建与特征分析》[J].《财会》2012年第1期

[2]《新闻出版业“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要举》[J].《中国编辑》2010年第6期

[3]吴培华:《后改制时代出版业科学发展观的再思考》[J].《出版发行研究》2011年第1期

[4]刘存玲:《当代中国出版业体制改革动力分析》[J].《渤海大学学报》2011年8月

第2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1.会计信息失真

一些大股东利用绝对控股优势,在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拒绝履行与此相关的事项及时公告义务,从而给会计信息的正式性带来影响,也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失去了保障;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人,在企业结构体制不完整、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逃税漏税或为了创绩效,会采用虚列资本、随意转移收入、为不同的使用者提供不同会计报表等手段,操纵会计信息,导致公司经济交易失真、会计信息失真;公司会计人员素质低下,在会计信息核算、处理过程中,不能真实记录企业经济状况,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信息披露滞后

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为了便于投资人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评估,公司应依据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会计信息,如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公布财务信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但是许多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要么是拖延会计信息披露时间,造成信息披露滞后,要么是利用会计规则的灵活性或制度漏洞,有意隐瞒应该披露的信息,进行会计信息欺诈,导致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影响。以上会计信息披露滞后行为,会给公司经济活动带来不良影响,如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导致公司会计信息虚假,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制约公司向前发展。

二、提高公司会计质量的建议

1.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使股东大会、管理层、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是减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缺陷、提高公司会计质量的关键。鉴于此,在企业治理中,企业管理阶层要积极寻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路径,这就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明确自身对董事会的监督、约束功能;强化董事会的作用,确立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完善独立董事会制度,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和董事的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监管制度,授予监事会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监督权、监察权。此外,公司还要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强化债权人的地位,发挥相机治理机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一方面吸引更多的小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同时自觉接受和配合国资委的监管行为,加大对管理层的监督,使企业管理自觉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减少债权人与相关利益人单独或合谋进行会计信息造假的可能性,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2.完善公司外部管理,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外部管理,可以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经理市场,鼓励市场并购行为,通过外部市场约束压力打造公司规范化发展的外部动力,增强市场声誉效应,突出外部产权主体利益,以减少、杜绝公司经营管理层运用会计手段来营私舞弊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则要进一步促进会计师行业的独立化发展,强化注册会计师监管力度,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化管理,促使它们树立诚信执业思想,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其审计质量。此外,政府主管部门还要完善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严肃处理会计信息违法行为,以起到警示、威慑违法、违规者的作用。

3.完善会计基础工作,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公司应提高对会计基本工作的关注度,完善公司内部会计工作制度,对会计岗位设定、从岗资格、岗位编制、登记账簿等会计基本工作作出明确规范,督促财会人员严格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正确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帐表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财会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财会人员的证、账、表填报、上缴行为,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合理进行会计岗位分工,以提高公司会计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4.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第3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一、内部会计控制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内部会计控制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为企业提供会计信息,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以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为基础的,具有时效性和规模经济效应。其具体体现在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经营业务和规模。值得一提的是,内部会计控制监督不同于审计监督,它主要是对企业的事中进行监督,而不是事后控制。其对于企业整体管理运营的积极作用,主要可归结为:能为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而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高效管理,对经济活动的费用开支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继而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影响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实效的因素

(一)财会基础不扎实部分企业会计岗从业人员素质确实参差不齐,有些甚至不是专业人士,一人兼任多职的现象也很普遍,从而导致企业内部各岗位之间失去相互制约与监督的作用,逐渐失去平衡,会计核算随意设置,大量信息失去真实性,最终造成部分原始凭证审核环节出现等恶劣事件,这是企业内控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二)内控意识不全面内部控制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即要有较强的内部控制意识。但现实中,大多企业尚未端正内控意识,既不懂得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对其了解亦不全面,甚至对其有所漠视,片面的认为会计部门只是付款、结算的工具,忽视了其兼具的控制、监督的职能。其中,虽有部分企业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但也只是应付了事,并无具体的实施细则,相关财务人员也缺乏参与重大决策的意识,内部控制意识极度匮乏。

(三)内控制度不规范客观而论,大多企业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企业也乏于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适合自身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虽然部分企业已制定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但其重点在于强调基本概念与原则性问题,而缺乏实际使用价值,导致企业会计内控制度多常规财经规章制度来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仅凭经验作为参照,从而难以准确找出“症结”所在,也鲜有依据和标准予以解决。

三、改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工作思路

(一)未雨绸缪——巩固财会队伍基础功底在工作实践中,企业应对从事会计相关职位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思想培训,使会计业务朝着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确保员工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化的提升。与此同时,也使得企业各岗位分别匹配不同员工任职,实现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岗位设置初衷,也使得不相容职位之间的权责更为分明,进一步有效避免现象的发生,起到了“未雨绸缪”之效,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以点及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的设定必须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目标,采取科学分析手段来确定内部控制的重点和目标,在不断实践中反复摸索、探讨,从而逐渐形成比较成熟的内部控制体系,从中挑选出最为适合本企业内控实施的方式、技术等经验,从而确保内部控制在企业中得以有效且顺利的实施和运行。除此之外,还应同步完善内控预算制度,扩大会计部门对预算的估值范围,严格把关对各部门预算的调整、追加等情况,确保将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统一纳入会计监督范畴,尽最大努力促成各部门预算和企业内部责任预算的结合。

(三)居安思危——全面提升内部控制意识结合笔者工作实践认为,对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环节至关重要,能使其内部会计控制意识根植于心,从而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应一并巩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其能够严格遵纪守法,依照规定实施每一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出财务监督的职能作用。除此之外,企业各管理层领导也应一并发挥领导带头作用,端正内控意识,深化内部控制的真正涵义,配合部门宣传,组织上下一体积极履行内部会计控制职责。

四、结束语

第4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申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第五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由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第八条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持《白费出国留学巾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六条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当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该“确认”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接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中个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书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凭存款证明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条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不得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以外的用途。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两个月内补足备用金。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讨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补足备用金以及已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教育部商公安部同意后,作出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并告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5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集约化模式; 县级供电企业;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财务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对于县级供电企业而言,财务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市级供电企业如何构建统一的财务内控体系,在规范县级供电企业经营行为的同时,着眼当前重点,抓好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夯实财务工作基础,大力推进县级供电企业财务集约化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渗透力,进一步提高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力,成为了当前一个迫切而重要的问题。

一、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管理现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财务内控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县级供电企业财务内控机制仍相对薄弱,内控制度的修订、完善不及时、不健全,特别是个别单位规范运作意识有待提高,财务内控机制建设离公司管理提升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预算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

县级供电企业在预算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预算编制环节缺少有力的控制制度,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较差,随意性较大;二是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的有机结合,定额标准的建立等方面,在县级供电企业还有一定的距离;三是侧重执行结果的考核,而缺乏预算过程的管控;四是预算考核指标的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市公司的考核体系有待细化完善。

(三)财务工作基础需要进一步夯实

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一,政策标准不统一,对经济业务处理不尽一致,数据同质性不强,难以深入管理和比较分析。部分县级供电企业在会计信息质量、上报数据准确性、会计核算水平、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夯实财务工作基础。

(四)资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分布范围广、权属关系复杂,同时由于管理能力的限制和资源的有限性,资产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流程尚待统一规范,不良资产、低效和无效投资亟待清理,工程立项、成本管理、资金支付、竣工决算编制等管理流程急需规范。

(五)财务稽核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稽核管理较为薄弱,在健全监督体系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兼岗现象较为普遍,对各项工作的开展形成较大制约,尚未建立风险监督常态机制,受到信息系统的限制,市级公司无法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实时的监控。

(六)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职称还有待提高

各县级供电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人员学历、会计职称过低的现象,有的县只有一名中级职称人员,这与当前的管理要求不符。随着省、市公司对县级供电企业财务代管的逐步深入,财务工作逐渐增多,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这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如何提高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笔者认为,市级公司作为县级供电企业的管理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基础、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情况,市级公司应通过财务稽核、财务工作检查、实地调研、同业对标等多种方式对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并针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台、修订各项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不仅在市公司层面加强制度建设,更要督导县级供电企业通过采取“立、改、废”的方式,开展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梳理,对现有的规章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予以甄别,及时加以修订,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形成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进行广泛宣传贯彻,让制度规定植入职工内心深处,增强全员、全过程依法理财意识,从而形成“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管理模式。

(二)加强预算管理,提升财务控制力

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为确保县级供电企业预算管理的深入开展,要着力构建市县两级预算管理体系。市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应用“两上两下”预算编报流程,明确年度预算编审和分解流程,市公司各专业部门相互配合,把本公司年度预算编制、省公司指标下达等情况作为对趸售县公司进行预算审核和重点指标分解的主要依据,增强对县级供电企业资源的调配和控制能力,确定预算编制规则,各县级供电企业以此为指导具体编报预算。

建立县级供电企业项目储备库,强化项目预算管理,实现业务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有效衔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于电网生产的业务特点,按照统一的成本费用核算科目,明确核算内容、规范列支渠道,实现预算与核算、财务与业务的协同一致,提高支出数据的同质性和可比性。

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管理,将县级供电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市公司预算分析中,督导县级供电企业重点分析指标差异原因及应对措施,提高预算执行力;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将预算完成情况列为对趸售县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点指标,还将市公司各责任部门在县局管理中的职责行使情况纳入公司业绩考核办法,从而打破市、县预算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了两级预算的紧耦合,促使基层单位自加压力,自觉加强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执行刚性。

(三)多措并举,夯实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工作基础

按照国家会计政策规定以及县级供电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各县级供电企业2011年全面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通过统一执行《国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规范、统一县级供电企业的会计政策;市公司应以深化、细化县级供电企业经济业务的核算内容为原则,制定涵盖县级供电企业各业务类型的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加强会计科目权限的管理,规范各类业务的核算流程、报表格式,规范县级供电企业成本列支标准,统一预算、核算口径,有效提升会计科目对县级供电企业经济业务的反映和管控能力。

市公司完善对县级供电企业财务日常工作的考核机制,细化考核指标,针对财务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及通报。通过开展财务工作检查、专业管理对标、现场工作交流评比等多种互动的活动,使得各县级供电企业发现工作中的亮点,同时也认识到自身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互交流,互相借鉴,明确财务管理工作努力的方向,进一步提高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四)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及运营效率

市公司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县级供电企业资产管理各环节协同机制,强化股权投资管理和审批程序,制定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审批流程和权限,统一工程资金支付流程,统一竣工决算报告格式和内容,夯实县级供电企业的基建财务管理基础。

组织开展县级供电企业往来款项及不良资产的清理,集中处置相应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组织开展县级供电企业实施资产清查工作,建立资产设备台账和财务资产卡片,实现账、卡、物信息一致,明确产权归属,并形成常态机制,进行适时维护,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五)创新手段,强化财务稽核管理

市公司通过制定财务稽核管理制度,完善市县两级的职能,明确职责分工及权限,规范财务稽核的组织实施及工作流程,建立常态化的财务稽核机制,提高稽核规范化水平。

创新稽核方式,市公司依托统一的财务网络平台和评价稽核库实施对县级供电企业的日常在线稽核;建立定期巡检制度,通过开展现场稽核或非现场稽核方式实施专项稽核,加强财务监督;建立财务稽核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使财务风险监控重点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移。

建立财务稽核评价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对县级供电企业的稽核情况及有关结果,同时根据稽核发现的问题或风险,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对反复出现稽核问题或长期未得到纠正的,市公司将各县公司财务稽核工作纳入对县公司的财务工作质量考核与评价,提高稽核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六)创造学习研究氛围,提升财会队伍素质

近年来财政部相继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改革方案;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日渐普及,对财会人员知识结构及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财会人员除需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政策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外,还要拥有敏锐的职业判断力,掌握多元的知识,为企业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

一是要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育“依法从严理财”的文化氛围,树立依法经营理念,提高财务人员遵章守制的自觉性,强化责任心,尽可能地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二是要加强作风建设,转变观念,树立财务工作要服务全局、服务安全生产、服务电网建设、服务基层的管理理念,强化决策执行,端正工作态度,提升个人素质;三是要开展财务风险警示教育,培育全体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素质;四是要加大专业培训学习力度,针对财务专业知识和税法的变化,通过聘请教师授课、网络培训系统专业题库练习及考试等一系列的培训手段,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五是加快县级供电企业财会队伍建设,将学历高、业务能力强的年轻人员补充到财务队伍中来,为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总之, 在集约化环境下,不断创新管理模式,通过包括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夯实财务工作基础等方式加强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构建集约高效的管理体系,对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实现财务控制力和执行力的提升,最终促进经营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6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问题分析;对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基本上都是来自国家资金,是国家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或监督者。其日常业务较企业简单,所以对财务管理工作比较轻视,再加上部分单位对内部控制意识不足,所以就导致了收支失控,国有资产受损,会计信息没有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虽然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意识到自身问题,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但是与企业的内部控制相比依然有些滞后。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业务流程不合理,会计控制方法并不起作用

内部控制理论中的业务流程和控制方法体系十分重要。但许多单位会计控制方法不起作用,业务办理不按流程,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不相容职务要分离。《会计法》中, 不相容职务包括: 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等。但在实际工作时,许多单位基于本身资源不足等原因,一人兼数岗,并不能做到岗位分离。申请活动经费时并没有严格审核申请是否合理,对于大额的资金动用做不到集体审核和完全透明,这就导致了资金很容易的被非法挪用。

2.没有合理的监督考核办法

许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直接与会计部门平行,或者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监督方面形同虚设。还有一些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执行很不到位,财务管理见风使舵,跟着行政部门的指导走,行政部门说什么是什么,财务方面没有独立性,单位内部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财权事权不匹配,影响部门职责的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使得办理业务时不能从经济的角度出发良好的利用资金。

3.财务制度执行力不强,缺乏严肃性

首先,财经法规、纪律、制度的执行力不强,有部分地区存在法制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处理财会问题不讲程序、流程、手续,财经纪律松驰、违规违纪现象突出,粗心大意,马马虎虎,处理问题仅凭习惯经验。其次,财务工作存在不稳定性和随意性,缺乏严肃性,经常有主管领导调走,财会人员调整,造成了清理不完的乱账等现象。最后,有个别部门对发票、支票、收据、工时记录等专项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管理不善。诸多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往往流于形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健全的几点措施

对于以上几种比较常见的内部控制漏洞,应从以下措施入手:

1.不相容岗位一定要分离

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行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如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要分离,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等等。

2.强化内部控制的审计与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审计与监督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负责人应是直接分管内部控制实施的单位领导,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特定的部门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在内部审计方面,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首先,内部审计机构要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制定和实施机构,并且内部审计的负责领导要不同于内部控制的负责领导,以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互相制衡,发挥监督作用。其次,在外部审计方面,可将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审计并入其他审计,即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其他问题进行审计时,也对其内部控制的状况进行审计。

3.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地方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为确保本单位财务工作科学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一系列内部财务工作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如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往来款项管理制度、收入支出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等。

有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着实事求是,科学的辩证的态度,以提高单位自身业务能力为目的。只有确实地实现当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面的严格有效监督管理,科学地、辩证地制定制度,进行审计监督,才能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意义,为国家经济的现代化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2012

第7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绩效审计; 跟踪审计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8年在全国开展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审计,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16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 000亿元,采购范围逐渐扩大,采购品种逐渐增加,基本上达到了加强宏观管理、节约财政资金和推进廉政建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68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由于在审计依据、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的局限影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与发展受到制约。

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基本含义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即只能买,不能卖。政府采购的对象及范围有:各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集中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随着政府采购规范化要求的提高以及采购规模的扩大,各地政府审计机关大致在2006年前后逐步把政府采购列为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将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和选择重点采购单位作为审计的主要对象。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拨付及进度;采购规模及与采购目录相符情况;采购流程控制执行情况;对采购单位展开延伸审计,检查有否擅自采购、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标准等行为。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对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强化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笔者走访了辽宁省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清源、东港等市、县政府采购中心和审计局机关,试图对政府采购及其绩效审计情况做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经过调查,看到:这些市、县的政府都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之外设有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控制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它们一般是由上一级政府批准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直各部门、单位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按照采购法“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规定,采购中心内设综合招标部、采购部、工程部等部门。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进行监督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审计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立项、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项目管理使用等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政府采购审计能够利用政府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强制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审计法律依据不足

审计法律依据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没有设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出台以来,相应的实施细则却一直没有设立,使得对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招投标审计是政府采购审计中的重点,但是,审计机关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仅有招投标法,很难适应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二是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在于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只能遵守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三是审计部门对同级财政只有处理权没有处罚权,削弱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制约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的发挥。四是惩罚手段和措施无细则,落实不彻底,是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有些市地尽管划分了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职责,但没有对违规行为处理的细则,使某些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二)审计缺乏深度

调查时发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制定的审计方案存在缺陷,审计范围过小、审计时间过少,审计缺乏深度。如某市政府采购涉及280家单位,而审计时仅延伸10家采购单位,占比3.57%,审计方案中没有对供应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绩效情况进行延伸审计,使许多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全面反映出来,影响了整个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效果。由于审计部门事先并没有参与具体的采购招投标过程,审计深度又存在缺陷,所以无法对政府采购绩效提出意见,审计监督对政府采购过程是失控状态。

(三)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关系的协调存在困难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工作,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情况。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施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造成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所以,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四)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不健全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还想对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清晰明白。但目前看,我国还缺乏公认可适用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目前能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指标的体系只有财务指标、历史指标和综合性指标,缺乏非财务指标、未来价值指标、单项指标和“预警”指标,审计人员无法深入了解被审计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借用”其他标准或是自己设计某种标准来衡量工作成果。审计人员也还没有一个能指导审计活动,衡量被审计事实、鉴定经济效益质量的标准,即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可供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无据可依,无疑会影响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等社会效益的评价。

(五)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

之所以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停留在采购资金收支审计上,疏于对招投标、项目进展和政府采购绩效等重点方面的监督,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所需知识超过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一些采购专业性强,而又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监督需要的。它要求审计机关拥有具备如下知识的人才: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财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学等,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质量的对策

针对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以达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以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效益原则,完善我国现有的采购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基础,配套采购法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2.建立预算约束机制

强化预算编制制度,并严格审核,确保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设立专职预算编制审核机构或岗位进行逐部门、逐项目审核,做到:确保采购预算的合理合法性,最好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确保采购预算的完整性,防止采购项目不清而导致未来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确保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防止采购单位挪用采购资金;确保采购预算具有关联性,防止采购预算存在人为拆分或整合项目的问题。

3.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靠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如计划审批、招标、实施采购、质量检查与验收、款项支付实行真正的职务分离。在规范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管理机制的同时,应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

(二)加强和完善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提高绩效审计效果

1.建立政府采购审计数据库

收集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和办法的规定以及预算、国内外相关业务的数据资料,对采购单位预算情况、合同执行情况、采购运行情况、使用情况、保管情况、改造情况、处置情况等方面建立全面详细的数据库。

2.规范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程序

围绕具体审计项目,确定审计目标,统筹规划、全面布置、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一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做到与相关方面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审计工作展开情况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确定延伸审计的范围,保证有说服力审计证据的收集程序。

3.确定标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自纳税人,而政府采购一般用于公益、集体、社会等方面,评价标准比较宽泛,绩效审计比较困难,该标准体系应该具有如下特点:相对高度概括,应该能够概括被审计对象所具有的社会效益、行业效益、经济效益等重要特征;客观实际,应该将被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清晰反映,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应该分类清晰;弹性特点,所谓弹性是指评价标准应该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4.做好审前调查,明确审计重点

对政府采购审计审计署6号令要求,审计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项目主要负责人、财务与施工方面人员了解情况,应抓住资金流程整个主线,从立项、拨付、管理、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重点寻找能反映和查处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

5.实现采购项目的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要能够实现以下目标:通过审计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发现资金使用及管理上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律的问题,促进政府投资的有效合理使用,并使建设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的使用效益;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和经营管理过程的跟踪审计,揭示问题,提出建议,达到制约建设部门和行使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权力过大的目的;通过开展跟踪审计,调查建成项目的运营情况,从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分析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的后续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6.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应按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针对性、规范性原则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特点,加快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结果公告的进程,保证审计公开透明、提高审计质量、增强审计责任感、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02-6-29.

[2]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绩效评价与政府会计[M].大连出版社,2006(4).

第8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为了规范公路养护行业的各项财务管理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专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财务管理制度,针对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与程序、资产的管理责任与管理办法、专用资金提取与使用的审批权限、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工程建设节余的分配办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财务管理人员应根据财务行为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财务管理权限,明确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各自职责。同时,在财务管理中应坚决贯彻制度中“一支笔”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单位内部的管理权限,规范财务事项的审批程序,强化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这些都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强化公路养护单位会计核算制度

作为公路养护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应将重点放在会计政策的确定和核算的统一标准上来。为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公路养护单位应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单位的业务和管理特点,针对本行业的会计政策和行业的特殊性要求,制定行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制度,对会计事项的处理时限、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报送时限和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使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单位会计核算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各自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实现统一。

三、完善财务内部职责划分与管理

财务部门是公路养护单位的重要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单位资金控制的最后环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部门要寓财会监督于日常服务,以财会管理促进效益的提高。公路养护单位财务部门内部职责的划分总体原则是在单位管理层统一领导下,实行财会管理与财算职能的分离,财务人员由上级机关集中委派。单位财务部门内部职责的具体划分:

1.财务主管的职责:

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做好本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制定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负责监督单位的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主持或者参与拟定单位重要经济合同,组织审批各项目预算决算、用款方案和原辅材料供应计划。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审查财务报表等。

2.会计主要职责:

按照会计法规,会计的主要职责是完成财务主管交办的工作,具体完成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明细账和结账登记、核对账目。会计必须做到账务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账务的处理手续完备。对账目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坚决拒绝编制记账凭证并上报单位会计主管,及时处理和化解。

3.出纳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单位的收付款业务。在具体收付款业务中,出纳必须认真严格地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关于库存现金的限额规定,对超出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在现金收支中,坚决杜绝坐收坐支或以白条冲抵现金;在票据管理中,严格票据管理制度。出具支票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同意;建立健全完善的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出纳员经办每一笔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复核收付款凭证,查实凭证中的项目和金额;妥善保管使用的支票印鉴、“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等各种印章。精通业务是财务人员的必备素质。公路养护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深刻的变化,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经验,加强电算化知识的学习,另外要开放眼界,掌握外语,以便适应对外业务工作的需要。

四、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政治思想意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位中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法规和制度是规范财务人员行为的准则,是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财务人员不断地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和守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才能保证执业的清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束语

第9篇:财会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高校财务;精细化;管理

“十一五”以来,广东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但是,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加强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广东省高等教育质量的需要。如何实现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也成为高校和主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的内涵

(一)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的概念

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就是充分将高校财务管理责任具体化,对财务活动的每一内容、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建立具体、明晰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充分挖掘财务活动的内在价值和潜在效益,最终实现高校财务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大目标。

(二)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的要求

第一,专业化。精细化要求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把握财务管理的目标。第二,系统化。精细化财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涉及会计核算、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使整个管理工作出现偏离。第三,数量化。绩效评价是高校财务管理精细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数量化作为绩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高校财务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之一。

(三)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的内容

1.财务制度精细化。财务规章制度精细化就是通过理清财务管理体系、梳理管理界面和优化管理手段,不断细化各个层面的规章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使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任到人,为学校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2.预算管理精细化。预算管理精细化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精细化。在编制方法上,应该改变传统的“基础+增长”的模式,采用零基法编制。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来开展各项活动,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将各部门预算申报的准确性、及时性、预算执行结果与部门年度考核挂钩,实现预算事后监督管理的精细化。

3.财务评价精细化。财务评价精细化就是建立科学的财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指标体系、评级原则与标准、评价方法和手段等,对高校财务活动及所产生的结果(包括财务效率、财务效益、财务效果)进行评价。

4.经费管理精细化。经费管理精细化是指在日常的账务处理工作中,通过会计科目的完善,同时实现正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经费指标控制,促使经费项目和会计科目像“经纬线”一样控制着全部经济活动过程,使经费指标控制更加精细化。

二、广东省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核算与基础规范化工作有待加强

1998年开始,在广东省教育厅的主导下,各高校推进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极大地提高了高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少数高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又开始弱化,出现了凭证装订不平整、不牢固,原始凭证漏盖审核章、工程结算表没有经办人员签名等现象。少数高校存在自制票据,而对自制票据的管理又没有制度规范,致使出现了自制票据设计不合理、使用不恰当等问题。少数具有二级财务机构的高校,二级财务制度建设落后,缺乏监管措施。个别高校后勤财务审核把关不严,采购大宗物资、将大额现金支付给个人、没有正式发票违规入账、无库存管理等违规现象存在。

(二)预算制度不健全、预算方法缺乏科学性

部分高校的校内预算虽然细化到了具体项目和内容,但仅以表格形式存在,没有预算编制的文字说明和相关文件规定,预算编制缺乏制度依据和保障。现行高等学校采用的固定预算、增量预算及定期预算等编制方法,主要以上一年的支出为基数,由于各部门间年度基数不均衡,容易造成各部门不切实际竞相增加预算支出,形成资源浪费现象。现行高等学校的编制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是机械呆板,可比性差,不利于正确控制、考核和评价预算执行情况。

(三)人员经费开支控制不够

在2009年对广东省高校财务管理调研中发现,少数高校违反了学费收入支出比例的规定,发放教职工超工作量酬金超过了25%。个别高校分配制度不统一,成人教育学院留成比例太高,人员经费比例控制不够,造成成人教育学院与校内其他部门之间的个人收入悬殊。

(四)科研经费管理脱节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缺乏规范性,经费使用及预算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科研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存在管理脱节的现象,难以通过经费管理来控制项目研究的进程和效果。另外,由于科研人员在理财方面不够重视,加之科学研究的周期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致使科研项目预算、预算执行以及日常管理方面都存在诸多困难,支出与预算不符、接待费劳务费超支、报账不及时、结题不结账等现象普遍存在。

(五)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尚未建立

及时发现实际支出与预算的差异,减少预算与执行的偏差,定期对预算执行进行综合分析和追踪问效是确保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但不少高校在预算管理中,注重的是编制方法的可行性、编制内容的准确性,而对于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情况,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绩效考核、追踪评价机制,不少高等学校重编制、轻分析,削弱了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特别是对于项目支出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控和预算目标的绩效考评。

三、完善广东省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基础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使财务基础工作不断规范化,这是财务制度精细化的重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各高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符合当前形势的校内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形成层次清晰、指导性强、系统全面的财务制度汇编。通过财务制度精细化,一是可使所有财会人员明确其本职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评价标准;二是使所有财会人员掌握本岗位和其他岗位的财务知识,便于全面发展;三是可使财务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任到人。总而言之,就是使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绩效预算和零基预算

各高校应建立科学、民主、严格的预算管理机制。在预算编制上,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加强预算管理力度,强化预算的约束机制,细化预算的编制工作,使预算更加趋于合理化、科学化。在预算编制方法上,引入以成本效益分析为基础的绩效预算和零基预算,由重投入式预算转为重产出式预算。支出项目安排以绩效为目的,以成本为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基本支出预算分配机制,充分体现预算资金公正、透明、规范的分配目标,最终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体系。

(三)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目前,各个高校通过课题、项目的方式获得科研经费,在其经费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各个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过分突出项目的争取而忽略了项目的监管。各高校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完善科研经费申请、立项、拨款、监督、评审等环节的监管;加强经费审批制度,规范项目经费使用,加强科研领域内的监督管理,健全结题后经费管理,认真清理结题结存经费,做到结题及时结账。改革科研项目的管理模式,从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两方面出发,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激励机制和支出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实行科研经费使用全程跟踪管理。

(四)实施绩效评价,有机融合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

按照“目标明确、分类考核”的原则,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科学规范的高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积极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要建立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与经费过程管理有机融合,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支出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判断预算支出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准确把握预算支出项目决策和政策效应,控制资金风险;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评价有关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实施绩效问责和奖惩机制,加强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的监控,提高各单位的管理水平,逐步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

(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精细化财务管理平台

紧紧围绕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等关键环节,推进高校财务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财务管理手段,实现统一核算、及时结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信息化对精细化管理的保障能力。建立学校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等相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加强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融合管理理念与管理技术,将财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管理技术三者有机结合,构建精细化信息管理系统,深化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为绩效评价、考核和监督提供充分的信息。

(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财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增强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意识;二是加强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会计电算化水平;三是强化效益、科学、依法理财观,财会人员理财观念要由核算型转变为管理核算型,由服务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不仅注重日常的会计报账、核算,而且注重预算执行、分析、管理、调控等工作,增强财务综合分析能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S].财教[2008]232号.

[2] 王蓉.全面推进高等教育财政的科学化与精细化管理:研究与建议[R].2011.

[3] 刘勇,王茜.关于建立高校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体系的[J].中国科学基金,2008(5):305-308.

[4] 赵普庆.高校财务预算应做到精细化管理[J].财会月刊,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