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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体系
2008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26日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客观上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资产管理公司肩负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使命,在经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而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化解这些风险,加强公司的管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面对的现实。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是化解这些风险,强化公司管理的有效保障。本文试从内部控制框架来分析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现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环境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按要求建立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部门在人员数量和素质上尚无法完全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在企业文化方面,缺乏开拓创新和风险意识,可能导致企业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在人力资源政策和实务方面,由于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出台较晚,且公司业务较为复杂,很多方面要求财务人员不仅具备财务知识而且还需要金融知识来对经济事项进行有效的判断和处理,公司缺乏高素质的财务人员,造成在财务制度执行上不够严格,账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
2、未确立适合自身管理的风险评估方法。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探索和借鉴国外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基准价值评估方法,并未实行与自身企业相关及配套的评估方法,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中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一直缺乏客观规范的信息技术知识。只能依赖繁琐的控制程序和事后审计和检查的方法来进行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中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控制未严格执行。由于人员限制,存在内控覆盖面不够广,个别应当形成制约关系的业务和岗位如档案管理和资产处置没有严格分开,部分业务没有双人负责,个别单人单岗业务缺乏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等问题。
4、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不大。检查和监督应在事务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事后进行监督。
二、资产管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1.积极完善公司的控制环境。现代内部控制理论认为,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作用的基础,通过全员参与意识、企业文化建设等控制环境因素的改善可以促进其他控制要素发挥作用。公司文化是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不断改进而形成的,具有本身独特特征的经营哲学、意识形态、道德规范、精神风貌和公司形象的总和。公司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他深深地影响着公司员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资产管理公司要通过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公司的奖励约束制度,促使全体员工主动维护公司的内部控制。通过积极培育公司的企业文化,使员工的自觉行为与制度的约束有机结合起来。
2.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部门应隶属于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事会的指导,对行政方面的要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3、在人员招聘方面,应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广博知识和多元化技能的人才,加大对财务人员培训力度,在处理特殊经济事项中,坚持利润与交易(或销售)统一的原则下,对存量资产或负债按历史成本与现行价格进行双重反映。也就是说,在保持利润“可稽核性”前提下也满足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信息需要。对特殊复杂的经济事项进行处理之前,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4.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决策、执行、评价、监督、反馈等环节应相互分离、有效制衡。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应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重要风险岗位的双人、双职、双则制度,对单人单岗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要强化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衡,要实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机构、各项业务的全面监督,最终实现立体交叉控制效果,防止出现监控盲点。
5.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管理措施。资产管理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细化各岗位责任和职权,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在公司内部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6、加强对风险控制的分析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关注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是否适当、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等,在分析评价重大经济活动和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加强对公司风险控制的分析评估,还应当建立书写和定期更新报告制度,以反映内部控制系统工作过程的变化,以及收编新业务品种的风险评估方法。风险分析应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所有业务和部门,以及整个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加强风险控制的评估,以提高对资产管理公司所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通过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之形成良性循环。
7.逐步建立起一套自动、高效、规范的电子化风险控制系统。资产管理公司要在内部控制建设中进一步引入电子化处理手段,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以财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将风险控制制度、指标以及规程等项内容进行计算机程序化处理,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项监测指标变化情况,既减少内部控制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又可以提高内部控制的运行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自动、高效和规范。
8.对内部控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资产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办法,对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其含义应该是公司内部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办法和程序的总称,是由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不同操作环节相互交织紧密的动态过程,是按照一定控制目的而由有关控制所组成的控制体系。为此,资产管理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调整和优化。建立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不仅需要各家公司自身的努力,而且需要外部环境的协调与促进。
9、加大检查监督内控制度在公司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中的执行情况的力度。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监管;内部控制评价;风险防范;分类监管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性以及对法规的遵循性的过程。内部控制监管则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以强化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为目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立法、指导、检查、评估和处罚等一系列监管活动。
寿险是金融业中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寿险公司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寿险业风险的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是一项系统而且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风险防范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我国寿险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完善。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制约着寿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滞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监管压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是国际国内政府监管机构广泛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基本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确保经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内部控制建设意识淡薄。一些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对内部控制问题不能够及时处理和整改。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其次,执行力度层层衰减。目前,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远比健全问题突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和执行力度上层层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滞后,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稽核部门建设滞后,人员老化,缺乏独立性,职能发挥不畅,致使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鉴于目前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较差,亟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二)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寿险业风险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与保险监管机构相比,公司更能够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保险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证。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实际上,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仅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制度上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质”;同时,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必然导致大量的业务财务数据失真,那么以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三)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以往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多采取大规模整顿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整治。这种专项整治虽然迅速改善了市场秩序,暂时规范了经营行为,但是难以根本解决违规问题,容易形成整治、规范、混乱、再整治的恶性循环。并且监管成本较大,监管效率低下。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各项违规行为和偿付能力风险都可以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追根溯源”。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管机构找准了内部控制薄弱的重点监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现风险问题的重点监管领域,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种内部控制漏洞,就解决了风险管控的根本问题,提高了监管有效性。同时,又节约了监管成本,监管效率将大为提高。
二、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的发展回顾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法规,各寿险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不断推进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纵观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80年—1996年)
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产、寿险混业经营,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在1992年之前没有专门的寿险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缺乏了解和认识,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而且制度内部缺乏必要的联系。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对于我国寿险公司而言还比较陌生,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几乎是空白。
(二)起步阶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含义,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强各种准备金管理、保险条款管理、再保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部门建设等规范性要求。《原则》的出台引起了各寿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由此开始认识并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也进入了起步阶段。
(三)初步发展阶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执行,提出了内部控制建设的系统性要求。面对严格的外部监管,各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设计的系统性、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落实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重点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加重视和关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风险防范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推进。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出台和实施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3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监管法规,整体上督促和促进了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近两年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监管措施:一是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结合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借鉴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国际经验,制定了寿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标准和评价规程;二是开展了2005年度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组织各寿险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寿险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三是开展了内部控制专项检查。首次对中国人寿全系统进行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内控机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四是研究探索内审责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审责任人的任职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要求。通过以上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识不够、评价水平不高,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细化;在内部控制专项检查中,需要准确地切入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跟踪落实整改;在内审责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观评价内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其独立性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深入推进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一整套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评价、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作用,进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摆在保险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强化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上看,内部控制监管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内容。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状况看,在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和“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担当“主体”责任,大部分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和财务业务合规性监管方面,大部分的监管力量倾注于发现和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但却使监管陷入了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最终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和内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合理优化和配置监管资源,要把监管落脚点放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自我管控意识和能力上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管压力,不断推进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
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内部控制立法来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如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
1.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控制建设不重视、存在重大失误并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2.建立寿险公司内审责任制度。出台《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明确内审责任人的职责,赋予内审责任人及内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建立问责机制,改变内审部门在公司内部被边缘化的现状,促进内审责任人和内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3.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在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和确保有效运行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罚则。
(三)完善和落实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科学评价机制
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科学评价是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前提,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已出台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须建立配套措施,切实增强《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力,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1.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认真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办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对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分规则、缺陷认定及描述等进行细化,为寿险公司和各级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强对公司自我评估的监督。加强对各寿险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及改善程度,将缺陷整改工作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督促各公司对评估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3.适当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部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水平较低、报告质量较差的寿险公司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的力量,要求相关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鉴证。
(四)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管过程中实施分类监管
伴随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实施分类监管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监管效能的必要途径。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分类标准。因此,要结合实施分类监管的整体要求,依据《办法》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内部控制评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一方面,要结合评级结果划分内部控制风险等级。对于评价较好的公司,在分支机构批设、产品报备、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对于评价较差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实现扶优限劣。另一方面,将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分支机构、产品服务等市场准人挂钩。要将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建设重大失误等问题,作为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要件。针对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存在较大漏洞与执行不力的公司,对于高风险产品审批与分支机构审批要予以限制和约束。
(五)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交流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理念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上参差不齐,少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深刻认识,并按照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理念,积极进行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个别公司还进行了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遵循工作。但绝大多数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强调业务发展上,内部控制理念和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滞后。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聚集行业力量,加强对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与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指导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现代内部控制理念和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出台《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推动全行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在全行业总结和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动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召开国际国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方面的研讨会,共同研究当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问题,增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
[参考文献]
[1](美)Steven·J·Root.付涛,卢远瞩,黄翠竹译.超越COSO:加强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
[2]杨良华,等.保险企业会计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郑子云,司徒永富.企业风险管理[M].商务印书馆,2002.
[4]王一佳,等.寿险公司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李晓林,黄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6]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译本)[S].2004.
[7]北京保监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课题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透明度 监管 内部治理
一、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透明度
1.改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在准则制定之前,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已有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先进做法,以使广大公众联系切身实际,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在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稿的对象和范围,尤其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建立起公开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见体制,以增加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化;在颁布实施后,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关注新的准则给社会公众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了解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全员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2.健全会计准则的内容体系。加紧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实施,对防范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是基本的前提。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已经提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准则,但要以此为指导,彻底改变我国会计实务的状况,略显不足。本文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中,应明确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会计透明度。透明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主席利维特提出的。此后,SEC多次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透明度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成为了继相关性和可靠性研究的又一发展。
会计透明度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综合的要求,注重以高质量的标准,给信息使用者以充分使用。基于此,我国会计准则中,应当规定出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要在反映准确、真实、全面的财务信息基础上,来实现会计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在这里强调以下两层含义:要有明确的会计准则为指导并严格遵守,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及时、有用的财务信息;保证财务信息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内部运行环境中,发挥作用,实现会计透明度。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会计工作的透明化
1.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依靠外部监管,来实现透明的信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首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单靠政府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同其他层次的监管主体有机的结合,组成一个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三方共同组成的、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结构。给不法会计行为以威慑,防止舞弊行为。
当然,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外串通及违反法规的案件,产生足够的威力;证券交易所则负责日常的信息监管工作,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制约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而证券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对违规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由此形成的监管体系,封堵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从组织上保证会计准则的执行,扼杀舞弊之风。
2.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面对尽显突出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强制性变更制度。即对同一审计单位只允许聘任一定时期,到期更换,未到期更换必须披露更换原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得更换。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职位和薪水长期过分依赖一个上市公司,二者之间就可能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就会满足一些客户的不正当要求,帮助他们造假,而且也不利于发现一些执业问题;除此之外,还可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披露相关的审计费用,对严重超过行业平均收费标准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从而增强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管功能,对防范和提高信息的透明性提供最基层的保证。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营造内部环境的透明性
1.优化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解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利益不一致的冲突,有效地均衡信息分布,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所以应降低国有股比重,构造多元化股权结构,并增加其流动性,这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股东大会“一言堂”的局面,避免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不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董事长代言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国有股的减持,国家对需要控股的一些行业的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国有股找一理性的管理者,代其行使股东的职权,使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按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这一目标进行。
所以,股权结构的优化,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在不同投资者间的分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协调不同投资个体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凭借控股权力侵犯其他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2.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首先,我们应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让独立董事能更多地深入公司,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仅凭经理们上报的材料做出判断,给予独立董事更多的参与公司管理的机会;其次,在选聘程序上,应剥夺大股东的投票权,可由股东代表采取累计表决方式选举,而不再由股东大会选定;第三,在任用条件上,独立董事除了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外,还应对行业的发展形势、战略能力等有前瞻性,不再是单纯的“学者型”。
3.改善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一是要打破原来的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行政任命体制,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以经营管理能力为导向,从组织内部选拔或者直接从外部人才市场上招聘合适人才担任管理者都是比较好的选聘方法。二是建立有效地内部激励机制。首先要重视经理人的经营才能,承认其经营才能是一种有效的生产要素,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薪金实行股票期权。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管理层舞弊会计报表、操纵业绩的动机。三是在设计公司内部激励机制时,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结合。
参考文献:
[1]朱国泓.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一、中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曾一度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行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下设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时从事银行、保险或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多个机构的交叉监管、同时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内容不同,其设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也不相同,相应的监管结果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由于三家监管机构处于同一级别,当出现冲突时,很难决定由哪一家监管机构做出决定性决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以进行。因此,重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降低监管效率。
(二)监管盲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旗下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虽然母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决策,从而在金融市场上活动。这种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隐瞒公司内部信息,极不利于外部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的盲区。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方式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来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创新理论中的“规避监管说”,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这是因为政府的金融监管不仅会提高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监管机构的行动范围,无法获取规制外的巨大收益。在这种巨大收益诱惑下,金融机构会绞尽脑汁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会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大量涌现的,而这些金融创新同时又是在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来创造活力,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覆盖这些监管盲区。
(三)中外差异
跨国或跨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母公司的会计信息会存在真实性、重要性和准确性的风险,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同时,随着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十分显著,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寻求国外市场成为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二、美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验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金融监管体系分别为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美国一直维系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台湾地区则已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
美国也曾经历过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以及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的混乱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针对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标。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区分 银行、保险、证券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不仅弥补了过去监管模式下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的缺陷,并且统一了监管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曾一度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初期,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台湾当局为避免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改革实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监管,于2003年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台湾金融的主管机关,过去的监管机构则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台湾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同样统一了监管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找到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美国和台湾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看,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可以解决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可盲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需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的改革方式,解决现存监管体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需要明确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界定,规范权力和义务,明确业务范围和信息披露标准,规范集团公司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创造出良好的监管环境和条件。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风险 对策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财务控监督管理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与地位也日趋重要。因此企业应该建立涵盖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1、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存在的问题
1.1 对财务控制认识不到位
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控制制度认识的不够深入,也不够重视。对于他们来讲开拓市场才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财务控制会阻碍他们的顺利发展,束缚他们的手脚,这种认识使得公司在发展的起步上就埋下了隐患。很多上市公司由于缺乏合理的管理,不重视财务风险制度的建设,凭借个人的意愿处理公司的大小事务,最终走向倒闭。而且在管理方面大多数选择的是自己的亲戚或者是最信任的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层次、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公司,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影响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即使有内控制度往往也得不到具体的落实,影响到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
1.2 风险控制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我国企业集群内部控制的目标往往以保护资产的安全作为基础目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不高,会计信息不真实,使企业无法为外部债权人和潜在投资人及时进行信贷决策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获得外部债权人和潜在投资人的信任完全靠亲缘和朋友关系以及互助担保纽带,风险较大,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的运转,分析原因就是因为其风险意识并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企业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中没有经营风险的概念,更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因此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没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就找不到解决的办法,是能是手足无措。
1.3 内部控制缺乏整体性
财务控制环境缺乏整体性。控制环境是控制的核心,直接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以及目标的实现,有些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权责不分,形同虚设。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公司结构和治理问题上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都是自己干自己的事情,没有把公司的发展目标与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样对公司的整体性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严重影响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施。
2、完善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监督的对策
2.1 增设风险防控机制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形成,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上市公司一般没有投资的风险,但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普遍淡薄,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都会受到来自企业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市场情况的变化,以及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的变化等都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很大风险,上市公司更有必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在未来企业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2.2 强化其内审结构的作用
财务管理在我国企业中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企业迫于市场的压力和风险,把主要的经历都放在开拓市场和提高企业的销售额度上面。把精力集中在市场开拓上面,就放松了对公司的财务管理,没有建立自己的内审结构,也没有对财务人员进行严格的要求,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准确,管理缺乏规范性,风险意识不足,所以企业在市场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人员素质不高,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额度比较小,财务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在发展飞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的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才能够获得银行的信任和贷款。
2.3 尝试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不仅需要建立企业的内控机制,更需要来自外部监管的约束。有效的监管体系可以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金融体系遭受破坏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此外部监管体系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企业内部控制具有风险度高的不利因素,潜在的风险更容易转化为实际的损失,正是由于企业集群内部控制的先天不足及发展环境中存在的差异,建立企业集群内部控制的有效监管体系更显重要。
关键词:会计监管问题;对策;思考
一、我国会计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1.理论界还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
对于会计监管,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干预论。干预论认为会计监管即是管理当局对会计工作的干预,根本目的是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认为会计监管即对会计工作的干预。第二,公证论。公证论认为会计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会计工作质量的保证,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认为,会计监管是确保委托关系下方尽职尽责的主要途径和形式。第三,“博弈论”。该观点认为,会计监管可以看作博弈过程,市场的参与者对监管政策及其执行展开谈判,现有的会计监管模式是其博弈后的利益均衡结果。
2.认识误区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源头上影响了会计监管的正常开展。在此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将会计监管概念与审计监管概念相模糊。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管等同于会计监管,而事实上审计监管是对会计监管的再监管,它侧重于事后监管,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管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在会计监管实践中,很多人错误地将会计监管和审计监管简单地混为一谈。这一认识误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会计监管的事前监管功能缺失,只通过审计“事后算账”来监管。概念的混淆必然使会计监管不力、会计监管效果不佳。
3.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够强
我国已经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会计监管。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基础、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主体、以法规解释等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既有宗旨性的原则性规范,又有实践性的操作性规范,进行了较为详尽、合理的规定。但同时也必须承认,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就是:违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特别是对当事人的犯罪前违法惩戒的措施,远没有达到使其舞弊的风险成本远远大于舞弊行为的机会收益的程度。
4.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的具体实施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但在我国当前强调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有的经济主体不能区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有的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个别利益、短期利益甚至是不当利益,授权、指使甚至胁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使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发生扭曲,正常的会计工作被破坏。在各种各样的压力之下,基本的会计原则难以贯彻,会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观念难以坚持。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出自于具体的会计工作人员之手,因此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管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会计监管的有关对策
1.把握会计监管宗旨,厘清认识
重视会计监管或者说对会计监管必要性的认识,直接源自于国内外屡屡发生而且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尤其是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可以说,会计监管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而这三个方面的监管必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严密的监管体系。会计监管是我国经济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防范违规违纪和会计舞弊,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障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和管理当局工作正常进行。这是进行会计监管的初衷,各种不同的认识,应该作为道路与方法的区别来对待,而不要忘记会计监管的最终目的。把握这样的宗旨,有助于解决有关认识上的分歧。
2.借鉴国外会计监管的有益之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发达经济体、会计成熟体制中会计监管的有益之处,可以避免失误,少走弯路,这是后发国家的优势,我们一定要在此方面多做必要的归纳与研究。例如,美国公司改革法案中的会计监管条款对我们至少有以下启示:第一,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独立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第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独立性是会计信息真实的第一道屏障,而我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往往是公司财务部门或管理层的附属机构,受制于公司管理层。美国世通公司舞弊案最早正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发现的,但在我国,让一个作为企业内部人员的会计举报本公司会计舞弊在事实上是不可想象的。
3.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完备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为会计监管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因此应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解释组成的会计法律法规框架基本齐备,下一步,应在发挥法律法规效力上加大力度,比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赔偿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加大惩处,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如《证券法》等,加强会计法律体系的执法建设,使会计监管真正做到通过法律发生应有的效力。
4.加强行业自律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目前,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还有待加强。行业自律机构要保证其监管有效性,应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在具体成员组成上应主要由会计和审计专业外人士组成,规定专业外人士应保持法定多数,以确保监管的独立公正性。同时,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对一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进行调查和评估。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强化企业会计人员责任意识,开展计诚信教育。
完善制度建设比关注德隆事件本身更重要,好的金融监管制度犹如一面照妖镜。如果,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能够更早地采取管制措施,德隆风险不会发展到严重的危机地步。如果,不从金融监管体制和制度的层面探询原因,就有可能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德隆。
德隆给养监管真空层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采取多元式监管,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已经使混业经营成为事实。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多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但目前既缺失法律法规,又未明确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会和银监会各自为政,在监管信息上尚未形成沟通,也尚未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因而对金融风险的管理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这就使得风险远较一般金融机构要高的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监管盲区,很容易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各类问题发生,进而诱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导致我国金融环境的动荡,德隆系资金链断裂的危机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当前关于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不少。
德隆先后利用控股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融资,通过股权融资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金融产品、违规理财等手段套取了巨额资金,累积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德隆之所以能够通过如此多的渠道肆意套取资金,原因即在于存在监管盲区,没有固定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集团实施监管。
由于我国采取多元式监管,金融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仍然没有明确的监管框架。除了银行控股模式中作为母公司的商业银行明确接受银监会监管外,其他金融集团式和产业控股式的母公司均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市场主体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监管机构无法依照法律按金融机构的标准对其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无法将控股母公司归入某类金融机构,监管主体也就无法全面落实,致使本来需要进行严格监控的机构游离监管体系之外,风险外溢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的监管体制,使得金融监管体系的职责比较模糊,权责不一。金融控股公司,不利于提高风险监管、处置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例如,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动用了大量的资金,为停业整顿、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支持。然而,中央银行却并不对金融控股公司或各类金融机构拥有全面的监管权,法律上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知情权,这使得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状况监控处于被动的位置,难以完全掌握机构风险状况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再贷款处置手段也难以更有效地发挥淘汰不良金融机构、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健全的监管架构和完善的监管措施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但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较为宽阔的业务平台灵活地逃避监管,导致外部监管约束的失灵和失效,各监管机构均难以组织对其风险源、传导渠道的有效监控。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其一,监管部门没有全面核实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由于资本重复计算,控股公司可以使每个子公司都能达到所在行业的监管标准,但整个集团的资本却可能远远达不到要求。在现行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都无法对其资本状况进行全面核实。其二,监管部门对控股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交易甚至虚假交易,通过资产转移掩盖真实状况,放大经营风险。由于监管主体未明确以及技术方面的原因,实际上各监管机构都没有针对集团内部交易或衍生交易制订系统完整的监管方案,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金融风险迅速累积和扩大。
金融集团的监管涉及多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缺乏系统合作。这些监管部门尤其是地方派出机构,有各自的监管理念、标准和方法,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监管重叠、监管真空、随意性监管、消极协作及监管体系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如上情况的存在,监管信息也难以有效沟通,各监管机构都面临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对于集团内部大量的交叉性、跨行业、跨市场业务,监管工作更是难以落实,因而只有发现问题之后才配合解决。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机构当局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因此形成了横向来往,纵向监管,监管措施与监管行为无法系统对应,导致了外部约束缺失,因此近年各类金融案件中,尤其是证券行业,各种非法违规行为此起彼伏。
惩治“违规”不能代替重建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经强调,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探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制度,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
笔者认为,须出台强有力的措施亡羊补牢,提高政府威望和树立监管的权威。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监管客体所从事的是综合性金融业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之划归到某个金融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而必须设立一个由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监管专家广泛参与的监管机构,避免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建立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首要目标,由国务院领导下的长效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德隆作为一个资金实力与人才储备均不雄厚的民营企业,能够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迅速膨胀为跨数十个产业和几乎涉猎国内所有金融业务的庞然大物,说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所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应明确市场准入资格、控股范围、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对于新设和通过收购演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构可联合进行准入审查,并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限制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的控制能力。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还局限于事后的监管,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问题一旦发生就会给国家的金融体系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监管机构应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在问题发生之前进行防范,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评估内容要涉及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大额内部交易、不良关联交易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多各方面。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控股公司评定等级。对于列入一定级别的公司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营执照等处理。
对于监管结果或发现的问题,监管者之间要建立规范的沟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统筹协调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必要时,组织对金融集团实施同步监管检查;其他监管机构根据金融业务的分类,按业务性质实施功能性监管,共享监管结果,人民银行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其他监管机构通报,以便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规群构建起来的。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均无明文规定,但同时相关法律对此亦无明文禁止,这样就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架构中存在着一条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个灰色地带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空间,也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潜藏了极大的风险,各监管部门无法可依,从而间接引发了德隆等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给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严重挑战,因而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其健康有序发展构建适宜的法律环境。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石,只有当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形成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才可发挥效用。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业务趋向复杂化和多样化,道德风险也在逐步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宏观层面上监管机构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很难完全对风险进行控制。因此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还必须在微观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起一个由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合理设置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三个机构形成高效的决策系统、有效地制约监督系统、科学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系统。二是理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确立母子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止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子公司的业务等,保证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其次,应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利用关联交易转嫁证券交易风险。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应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利益冲突。此外,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证券公司资款等。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充分披露有关集团运作、各子公司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还须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这些不仅可以使市场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准确的评价,强化其内部约束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监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者、存款人利益及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个人债权保护缺位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直接融资比例的扩大和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是必然趋势。对于大多数银行储户而言,储蓄主要是暂时闲置的生活资金,而非用于投资的经营性资金。因此,承担损失的能力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个人债权保护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都是非常必要的。
从德隆系企业以及其他被关闭金融企业个人债权的兑付情况看,如何公正,合理地保护个人债权,哪些债权由国家担保以及担保多少。哪些债权由企业负责以及企业破产(或关闭)后的清偿顺序,当个人债权无法正常兑付时债权人是否能申请债务企业破产等等,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此,一方面由于在操作上无章可循,导致兑付标准不一,并且也容易诱发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由于存款人和筹款人无法准确判断双方的责任和风险,从而为不规范的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此外,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储户的风险意识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15日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手段
随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越来越受到相关利益者的高度重视,如何尽早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只有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舞弊手段,才能防患于未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手段有:
(一)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调节利润水平
1、虚假确认收入、费用,人为调节利润。这种手段通常是较明显的造假行为,即通过会计造假来杜撰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上市公司半年报或年报即将公布之前,上市公司为掩盖重大亏损或制造虚假业绩,利用各种手段虚构利润粉饰报表,令股东及相关利益者“满意”。具体手段主要有:忽略年度差异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将预收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虚开增值税发票,制作假的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以及免除赋税的文件和票据、运输单据等一系列票据或采用原始凭证入账的方式,虚假增长收入;隐瞒费用,蓄意推迟销售费用的确认,虚增当年利润。
2、通过更改折旧政策,虚增利润。折旧政策包括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是人为主观评估来确定的,有一定的变动空间,就折旧方法选取来说,企业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加速或减慢折旧,人为调节利润。这样看来,折旧政策受主观影响很大,给企业舞弊提供了空间。
3、将不合理的费用资本化,对利润进行人为的调整。主要手段表现为:钻会计制度的漏洞,计算资本化利息,从而对财务费用产生影响;将年末产生的费用调入递延资产;将利润表的费用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待摊费用项目或长期待摊项目,等等。
4、人为调整应收账款、存货。主要方式有:在明知高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条件下,为了增加利润而不予冲销或者为了隐藏利润而多计提准备金;少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加资产等。
(二)虚增挂账资产,提高资产的价格,隐瞒经营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手段有:虚增银行存款;虚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在建工程;虚构投资;虚增应收账款、存货。
(三)虚构业务收入,增加经营利润。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将委托资产收入、股东让利等非主营业务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以此来掩盖企业主营业务亏损及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重降低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成因分析
(一)巨大的利益诱惑。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有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虚假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过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做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发展地方经济,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有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而公司上市后,有些经营亏损的企业,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
(二)信息不对称。生产力的发展引发了产权裂变,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同时也产生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体现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与整合的组织机制-委托制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层授权并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产权控制模式。经理层行使经营权,直接指挥并控制企业、会计部门及其核算与报告活动,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董事会成员,能够直接从企业取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并监督经理层,经理层和大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中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小而远离企业最终控制权,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完全是局外人,对会计信息的占有处于先天劣势,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来监督经理层和大股东的履约情况,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正是为了适应众多且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上市公司采用了公开披露的方式提供财务报表。也正是因为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引发了财务报告造假问题。由此可以说,信息不对称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客观环境。
(三)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采用的是原则导向型。原则导向型的特点是各项会计准则的规范是粗线条的,具体操作要借助于职业判断。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防高估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事实上,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标准细则,上市公司既可以通过少提资产减值准备掩盖风险,虚增利润,也可以通过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利润或加大亏损,这就在客观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治理对策
(一)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透明度
1、改善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在准则制定之前,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已有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先进做法,以使广大公众联系切身实际,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在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稿的对象和范围,尤其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以增加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化;在颁布实施后,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关注新的准则给社会公众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了解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全员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2、健全会计准则的内容体系。加快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实施,是防范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基本前提。本文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中,应明确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会计透明度。透明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主席利维特提出的。此后,SEC多次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透明度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成为了继相关性和可靠性研究的又一发展。
(二)加强外部监管,保证会计工作透明化
1、加强监管力度,构建一个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三方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证监会虽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督者,但由于其被政府所控制,缺乏独立监管能力,其监管力度也大打折扣。一方面我们要增强证监会监管能力,加大其立法和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使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职责,形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各自的职能为:证监会加大惩处内外串通及违法案件的力度,在市场上产生足够大的震慑力;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日常信息的监管,通过上市规则以及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协议书制约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证券业协会要制定内部自律管理规定,增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监管力度,严惩违规成员。这样的监管体系,增大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成本,促使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有效地减少了舞弊行为的发生。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管,增强审计公正性和独立性。由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不久,客户掌握主要话语权,激烈的竞争使得注册会计师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了追求利益,注册会计师会满足一些客户的不正当要求,甚至有些注册会计师偏离审计目标。对于会计师的不法行为,应予以严惩,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签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甚至事务所的营业执照,一经处罚,相关签名注册会计师或者事务所的合伙人,均终生不得从业、执业。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营造透明性的内部环境
1、优化股权结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要打破股东大会“一言堂”的僵局,营造公平的内部环境,就需降低国有股比重,构建多元化控股结构,并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区分开来。
2、改善公司内部激励机制。一是改变原有的行政任命体制,对管理层实施以经营能力为主要评判标准的选聘方法,从组织内部挑选或者通过社会招聘选拔合适人才;二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将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薪金与公司股票价格相联系,激励管理者更好地管理企业;三是在制定上市公司内部激励机制时,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注重企业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协调平衡。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股权高度集中的内部约束失衡现象,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衡机制,增加独立董事比例,提高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并保证董事会的任命独立于管理层,以免管理层的操纵。
四、结论
其实,公司上市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融资,以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但个别别有用心者通过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取得更为可观的股票交易、转让收益,于是融资变成了谋利,舞弊行为也愈演愈烈。要想治理这种恶习,必须加强立法建设,从制度上斩断其“利”,改变以往“吹牛不上税”、“吹牛不用本钱”的习惯思维,并通过完善公司内部结构,加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自律性,将别人要我规范转向我自己必须要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兴灵.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对策[J].财会研究,2010.
[2]付山亮.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分析[J].经济管理者,2012.5.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我国保险机构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业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和环境保证,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由政府监管为主导、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依托和社会监督为补充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层次组成。只有让每一个层次都发挥出自己的作用,我们的保险监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保险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建设应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完善保险监管中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要强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风险监管为本的监管理念。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业保险监管机构,肩负着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任,强化保监会监管地位是新时期强化保险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1.存在无监督的真空地带。如对保险公司利润有很大影响的准备金项目缺乏审计。目前,多家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准备上市,投资者会极为关注其经营成果即利润情况。而对利润数字存在极大影响的因素——准备金项目数额是否真实、准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状况是准备金数字由各家保险公司精算部门自己提供,鉴于准备金需要精算师根据一定方法评估算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人为调节,从而调节利润,影响损益的真实性,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并且各保险公司准备金是否充足,影响未来的偿付能力,对利益相关者,即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保户也有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专业,国际上是由获得资格认证的专业精算师提供的,而目前国内的相关人才紧缺,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很少涉及对其进行审计。
2.监管方式、手段尚需改进。目前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关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保险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保险业相当程度的电子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开发保险监管报表的电子报送系统成为必需。
(二)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的三大监管任务
1.制订资本金监管机制
充分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达到对资本金进行动态管理的目的。在这个机制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资产的风险权重,其次确定每项资产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最后得出总的所需资本量。
2.监督检查
强化监管当局的职责,制订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增强监管效能。重视保险公司作为利益主体,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做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可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有公司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其次是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保险公司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如要求各保险公司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应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方法。
3.市场约束
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保险公司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而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保险公司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只有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保险公司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保险公司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市场约束方法是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效果。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是指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二、强化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机制。
(一)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问题。要使保险公司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使保险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保险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
(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保险公司自己要管好的事情;明确在经营中的风险情况怎样,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
(三)法律和政策上的有效支持。国家应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要求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予以配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三、社会监督是保险监管的潜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管等等。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职能,社会监督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专业力量进行监管
随着保险经营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新型的保险品种如分红型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不断推出,有效的监管必须随之加强,而加强管理的要求又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力市场上有经验、有能力的从业人员的稀缺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一些特定的适合的技术领域向注册会计师寻求帮助已经成为必然。
在过去的监管工作中,监管者的管理内容主要是通过对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种财务信息进行规范性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合理、谨慎地确认收入,是否遵循各项比率规定等。然而,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监管的范围也在不断延展,监管机构越来越感到只完成基础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仅仅坐在办公室里进行比率分析,难以探知各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潜力发展业务、跟上变革速度;难以了解各公司是否具备可以信赖的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聘请外部审计针对监管的具体需要采取必要行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此外,由于可以将审计费用直接与被审计的保险公司挂钩,聘请外部审计的做法也是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