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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2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2.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2.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3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4).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李龙梅.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4).
关键词:纳税筹划 原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191-02
一、纳税人的筹划
(一)纳税人筹划的基本原理
纳税人筹划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界定纳税人身份,或运用合法手段转换纳税人身份,使自身承担的税收负担尽量减少或降至最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纳税人筹划的方法简单,易于操作,可以直接降低税收负担。纳税人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内涵和外延,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范围。
(二)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是按照企业利润总额的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业企业的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案例一:李先生承租经营一家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李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万元,其余经营成果全部归李先生个人所有。2010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万元,李先生应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纳税筹划呢?方案一:如果李先生仍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税法规定李先生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按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如果李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经过筹划,方案二要比方案要节税很多。
2.纳税人身份的转变。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转变身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变,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身份的转变等等,都可以实现筹划节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假设某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为1.5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15.5万元(100×17%-1.5);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需缴纳增值税3万元,节约税款12.5万元。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被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2)增值税纳税人转变成营业税纳税人。假如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电子设备的销售及售后培训服务,那么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其售后培训服务应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把培训服务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技术培训子公司,则该子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其培训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的税率为5%。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计税依据筹划的基本原理
计税依据是计税的基础,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大部分税种都是采用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来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能够控制计税依据,也就控制了应纳税额,即对应纳税额的控制是通过对计税依据的控制来实现的,这就是计税依据的筹划原理。
(二)计税依据筹划的一般方法
1.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就是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中,包含各种代收款项(包括水电初装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为减轻税负,该公司可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可以成立独立的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需缴纳营业税了。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推迟税基实现的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推迟税基实现时间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推迟确认收入,二是尽早确认费用。
税法对不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委托方先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的要求,将商品出售后给委托方开具销货清单。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照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销售,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因此,对于此类销售业务,可以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进行纳税筹划。
(2)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就是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例如: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大型电器,电器销售价格中含20%的维修保养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这20%的维修保养费应缴纳增值税。经过筹划,如果该公司针对电器的维修保养专门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服务公司,这样每次销售电器时,将20%的维修保养费由该维修服务公司收取,则这部分维修保养费就可以由服务公司按照服务业5%的营业税税率来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需再按照17%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从而实现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三、税率的筹划
(一)税率筹划的基本原理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筹划方法。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的税率也会因税基或其他相关条件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纳税人可以利用课税对象界定上的含糊性或者通过改变税基分布调整适用税率的方法进行税率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税率筹划的一般方法
同一税种往往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比如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营业税也存在多个税目,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服务业、无形资产转让等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税率筹划,使自己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节约税金。
案例:某建设单位甲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找一家施工单位承建,于是通过工程承包公司乙,与施工企业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并向乙支付了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按照税法规定,乙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须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则乙应缴纳营业税款为300×5%=15万元
如果经过纳税筹划,乙公司直接成本建筑工程业务,并与甲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00万元,然后再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承包的建筑工程业务转包给丙,则乙公司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6300-6000)×3%=9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实际节约税款金额为15-9=6万元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原理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支持某个行业发展,活针对某一特殊时期,出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性税收规定或条款。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的税收导向,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节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关键是寻找合适的优惠政策并把它运用在纳税实践中,在一些情况下还表现在创造条件去享受优惠政策,获得税收负担的降低。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应考虑以下操作技巧:第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第二,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长的税收优惠期。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某企业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为主的工程施工单位,则该公司可以从传统的商品房建筑装修项目逐渐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转变,如承接主要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的工程施工,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五、税负转嫁的筹划
(一)税负转嫁筹划的原理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应缴税金全部或部分地转给他人负担从而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的筹划通常需要借助价格来实现,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
(二)税负转嫁筹划的方法
1.税负前转。税负前转指纳税人在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其应负担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形式。税负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方法来实现。由于税负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顺转。
2.税负后转。税负后转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价格,将应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供给者负担的形式。由于税负后转是逆着商品流转顺序从零售到批发、再从批发到生产制造环节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逆转。例如,一个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市场上该类商品价格下降的压力,已纳税款难以加在商品价格之中转移给零售商,于是该批发商就要求生产厂家退货或要求生产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已纳税款,这时就会发生税负逆转。税负逆转一般适用于生产要素或商品积压时的买方市场。
3.税负混转。税负混转又叫税负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税负混转通常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所采用的方法。例如纺织厂将自身的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后续环节的印染厂,另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原料供应企业―纱厂,还有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税负混转不上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税负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以上简要介绍了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但无论哪一种方法,在应用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只有当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取得的收益时,该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另外,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但却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应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以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较强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应聘请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企业管理专家、员工福利专家、律师等)共同谋划,以提高纳税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降低筹划风险,防止纳税筹划行为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参考文献:
1.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纳税筹划.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
3.企业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2011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应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分类
1.相对收益筹划。相对收益筹划是指企业人为调节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将纳税义务向后推迟。虽然纳税总额没有变化,但由于纳税时间的推迟,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周转资金,也能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绝对收益筹划。绝对收益筹划是指通过选择企业的投资、融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形式,使企业应纳税总额减少,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3.风险性收益筹划。风险收益筹划包括确定性风险收益筹划原理和不确定性风险收益筹划原理。确定性风险收益筹划是指将税收筹划决策中的风险运用概率估计的方法加以量化,通过比较不同方案的收益筹划期望值来进行决策。不确定性风险收益筹划是指通过主观判断来估计风险程度,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收益筹划方案的期望值及其风险。
4.组合收益筹划。组合收益筹划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通过多种收益筹划组合使收益筹划总额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多种收益筹划组合的原则是,期望值越大越好,标准离差越小越好,各种收益筹划技术的相关系数越小越好。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一)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涉及到筹资成本与财务风险。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因素,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寻求税收利益最大化。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选择。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将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作企业自有资产,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虽然没有实际的现金支出,但可以计入当期费用,作为利润抵减项,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经营租赁与之不同,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不在企业账面反映,不能计提折旧,但企业为之付出的租赁费却可以计入当期费用,也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则需要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比较这两种租赁方式节税效益,选择较有利的方式。
2.负债与股权融资的选择。股权融资没有财务风险,但其资本成本水平较高,而且股利支出不能计入当期费用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债务融资刚好与之相反。因此,企业在融资时应综合考虑这两方面的利弊,选择合理的资金结构,既能够有效利用债务融资的税盾效应,又不至于风险失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开办期与经营期利息的处理。根据税法,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办费用,在未来的经营期内分期摊销。而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开办期的选择,把债务融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多地计入经营期间的财务费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推迟纳税时间。
(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国家往往通过税收手段,鼓励或限制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因素外,还应全面学习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争取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不同投资地区的选择。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税收引导企业资金的空间流动。为了鼓励企业在四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国家都给与了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在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生产要素供应、市场便利程度等基本影响因素外,可以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既符合了国家的调控方向,又争取到了企业投资收益最大化。
2.不同投资行业的选择。税收也是国家引导企业资金在不同行业间分配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于那些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够引领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扶持或保护的行业,国家都给与了税收方面的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也应注意这一点。
3.不同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由于直接投资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等,所以其面临的税收问题多,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对股息和利息征收的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权衡不同的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选择能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税负的投资方式。
(三)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物质流与价值信息流有可能脱节,也就是说对于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计量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费用与利润,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存货计价可利用后进先出法,它不但能够使当期期末存货成本降低,同时提高当时产品销售成本,从而使企业所得税负担得以减轻;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这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销货成本,从而使应纳税所得减少。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当期的费用影响不同。快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半期折旧数额较大,后半期较小;慢速折旧法则与此相反。企业在具体在选择折旧方法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实际损耗情况,也应该考虑不同折旧方法给企业税收带来的影响。
3.收入、费用确认时点的选择。企业在收入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两方面都要利用到会计的政策选择。出于推迟纳税时间的考虑,对于收入,尽可能推迟确认或分期确认;对于费用尽可能提前确认或一次性确认,尽可能采用预提的方式,而避免采用待摊的方式。另外,要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时间长度,从而加大当期的费用。
(四)企业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分配包括利润分配顺序、利润分配形式和利润分配政策几个方面的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关系到企业现金流量和税务负担。因此,企业要综合权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1.股利分配政策的选择。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额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和固定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这几种股利政策各有利弊,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股东的税赋造成不同的影响。企业在股利支付时,可以考虑限制股利的政策,把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用在收购本公司股票上,使股东从中受益。
2.利润分配与再投资的选择。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将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用于企业积累、发展,而不是分光吃净,在税收上也给与了相应的规范。具体表现为,对于企业利用当年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在一定程度上返还这部分利润所上缴的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决定是将大部分利润直接分给股东还是通过再投资间接增加股东权益价值时,应考虑国家这方面的税收政策。
三、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成熟,税收法规变动较大,广大财务人员专业知识背景还不全面,人们对税收筹划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往往走入两个极端。一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方设法偷税漏税;二是企业应通过税收筹划尽可能地减少税收支出。产生第一种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在于很多人不了解纳税的意义和税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产生第二种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搞清楚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系统的思维方式,只是就节税而节税,而忽视了相关因素。
2.忽视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涉及的有素很多,涉及税法、会计、管理等各方面的相关知识,而且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它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片面的税收筹划很有可能加大企业财务风险。现实中,许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到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3.缺乏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机构。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等因素要求税收筹划人员熟悉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并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但我国税收筹划普遍缺乏高水平人才和机构,使得工作局限于报税、纳税手续的办理,税收筹划工作开展比较缓慢,筹划内容也十分有限,服务质量和层次较低。
四、改进税收筹划的若干建议
1.提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税收筹划是运用税法的滞后性、税收优惠的规定以及税法的不完整性进行方案的优化选择以获得节税收益,它是一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不是违背法律制度的偷税漏税。企业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要时时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结合税法规定,进行决策。另外,要关注税法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决策及时作出调整。
2.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当一个企业的财务活动规模大、经营业务复杂,经营多种货物或劳务, 从事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且每年上缴税种数量多、税额大时, 可考虑组织人力进行税收筹划。相反, 若一个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组织结构较单一,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收益有可能小于相关的费用增加额。
3.注意税收筹划的风险。财务环境中存有不确定因素, 而且税收筹划是在事前的筹划,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优惠的变化,都使得纳税筹划收益与风险并存。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稍微考虑不周都可能使企业遭受筹划失败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权衡风险与收益,做出尽可能完善、全面的决策。
4.注重利用专业人才。税收筹划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财务管理活动。它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不但通晓企业财务管理,而且熟悉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目前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都满足不了这一要求。对此,企业可以聘请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帮助企业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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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为刚.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
一、“营改增”背景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产生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以后,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价外税,是不记入收入总额,在同等造价的情况下,营业收入会比以前大幅减少,利润也会因各企业管理水平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由于施工企业的施工地点大部分分布在偏远地区,供应商也比一般行业复杂,在营改增初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率往往很低,势必造成大部分进项成本得不到抵扣。在税率上升,抵扣较少的情况下,会给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通常会使企业利润下降。
(二)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使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受国家经济下行的影响,各行业都不景气,施工企业也不列外。营改增前,通常施工企业回收工程款采取的是验工计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回收工程款,在没有完工之前,需要保留5%-10%的质量保证金。而且支付比列还要受建设方资金状况而定,往往能给到70%到85%就算是不错。营改增以后,由于税率提高到11%,就是说要想按期回收工程款,施工企业势必需要比过去多垫付增值税,使本来资金就紧张的施工企业,就更加困难。
(三)日常税务管理难度加大
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管理的难度,税务管理也是一样,营改增前,虽然有难度但由于各分公司、项目部是缴纳营业税,就地缴纳,国家以票控税,征纳双方都比较简单,改了以后,是以法人为单位汇算增值税,另外还新增加了对进项税发票的收集和审查,在工程项目分布广,数量多的情况下,此项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客观上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对各施工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对公司管理模式产生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由于目前建筑企业集团企业资质较高,企业信誉好,容易承揽到大型工程建筑,而所属子公司一般规模相对较小,资质等级较低,竞争力有限,分公司和项目部是没有资质的,一般工程都是由企业集团参与投标,中标签订合同以后交给所属的建筑公司或直接组成项目部进行施工。
(五)对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工作产生影响
营改增前,测算投标报价的基础一般是《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配以不同年度的版本和各地的材料价格,营改增后,此基础将被打破,以为材料价格当中不再包含进项税,所以国家的定额与预算肯定需要变更,建设方对外的公开招标价格亦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作为施工方,无论是在投标前还是在施工过程中,增值税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进项税的多少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成本水平,进项税能够取得的多,有减税降本效益,反之则一定程度上增大成本。施工企业在测算本企业成本水平上,比以前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对策
(一)加强税收人员管理,配齐相应人员
增值税纳税要求比其他税种高,国家对此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都远远相比管理营业税先进,要求也多。作为长期管理和缴纳营业税的广大财务人员,一时还不能立即适应,所以,各级企业需提前谋划,无论是在部门设置上,还是在人员配备上都需要高标准,严要求,主动适应,主动工作,及时调整工作状态和工作中心,吃透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改变过去习惯做法,加大不同层次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在增值税的管理上,无论是那个层级的主体,按时纳税,做到应抵全抵、应扣全扣,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政策,不让企业因税收问题造成损失。
(二)加强税务知识学习,掌握最新税收动态
营改增是个新的税制改革,各类新的法规和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和完善,施工企业如何及时掌握最新的知识至关重要,并以此为依据梳理企业相关涉税业务,逐步改进完善,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利用税务的专业力量,解决施工企业涉税方面产生的问题,以创造出建筑施工企业合法纳税。
(三)改变管理模式
“营改增”后,可以采取独立法人之间正常管理模式开展上下级间的管理,虽然总公司单独中标,可以采取分包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收取相应的费用,每个法人主体都单独开具发票,分别按自己的销项与进项的差交税。防止产生错位的现象发生。
(四)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严格管理
首先,增值税的抵扣要求特别严格,要求合同名称与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统一,企业信息等要求齐全,因此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开始,就要严格加以注意,企业所用名称必须严格规范,避免使用不规范的简称,不要应为工作疏忽,造成因不规范使进项税不能抵扣的现象发生。
(五)认真梳理材料、设备供应商
由于材料、设备的进项税在营改增以后其进项税可以抵销项税,所以在营改营改增前必须对企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认真梳理,提前谋划,对各类合同最好重新签订,把取得专用发票作为一个重要条款写入合同,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只要价格、质量、服务双方都满意,如果还不是一般纳税人提前告知对方,使其尽快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确实无能力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及早清退,尽量多取得进项票,多抵扣销项税,节约税金。
(六)加强税收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营改增税制的变化的前后期,给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空间,在税法范围内,准确选择筹划的切入点,合理筹划出与企业要求相适应的方案,如纳税人的身份筹划,购进原材料及固定资产时机的筹划,充分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财务;涉税问题;方法对策
引言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土地一级开发实践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涉税问题处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与考验。当前形势下,必须宏观审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处理现状,准确把握涉税问题的处理技巧与方法,切实规避税务风险。本文就此展开了探讨。
一、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约束范围内,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企业,对国有土地资源进行统一征收和管理的特定行为与活动,使目标土地区域由“生地”转换成为“熟地”,满足土地出让条件,为土地资源的后续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长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创新与实施,在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制定、一级开发流程优化、土地利用总体成效评价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高质高效地开展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基本遵循与方向引导,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现实成就,为新时期激发国有土地资源潜力注入了强大动力与活力。同时,广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同样在创新开发模式,优化开发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与探索,效果显著,使土地一级开发的“政府主导”和“资金密集”等特征进一步凸显,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产生的强烈需求。在上述背景下,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涉税问题也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只有及时有效、科学合理地采取涉税问题处理策略,才能确保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实现未来长远发展。
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不清晰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多种多样,实践应用最多的模式为总包方式及收取固定开发收益方式,上述不同的开发模式在执行规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区别对待。纵观当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实际,普遍存在着模式应用不清晰,对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土地、税收、收益等资源要素把握不准,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依旧沿袭传统保守陈旧的土地一级开发思维模式,僵化固化的一级开发思维观念根深蒂固,阻碍着新时期土地一级开发活力的进一步释放,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不到位。
2.土地一级开发措施欠合理,高成本和高风险问题突出随着现代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节奏的不断加快,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行为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部分影响因素属于隐性化要素,存在潜在的实施风险,辨识与控制难度较大,只有采取科学合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措施,才能将相应的风险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部分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措施不合理,导致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收益负担过重。以总包方式为例,在企业资产中形成了大量无效资产,竣工结算需要计提折旧,诱发收益负担过重问题。同时,部分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民生工程,对工程工期要求较高,无法按照当时纳税筹划测算节点实现。
3.涉税处理及筹划中未充分发挥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制定并推行了诸多税收等优惠政策,但由于部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对相关优惠政策了解不足,所掌握的税收等优惠信息相对滞后,在涉税问题处理中缺乏针对性,难以明显降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税务压力。同时,在涉税处理及筹划中,即使企业采取了设立项目公司或者新立公司的形式,但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用优势,难以有效运用税收优惠额度以达到科学降税的预期目的。
三、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研究
随着“营改增”改革工作的持续深化推进,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的应对处理显得愈发重要。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中,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及到的税种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中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和“平整土地”;二是现代服务,现代服务下商务辅助服务里的经纪服务。上述两个税种与现代土地一级开发密切关联,在涉税问题处理中,应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方法与策略,以全面防范化解相关涉税风险。
1.适用税目分析(1)应该适用的税目。全面准确把握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应适用税目是妥善处理其涉税问题的基础与根本,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科学合理地制定涉税问题的处理应对策略与方案。对于政府委托模式的土地一级开发而言,企业所要承担的职责及所享有的权限相对明确且清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开发行为进行兑现落实即可。而对于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名义开展土地一级开发的行为模式而言,由于其涉及土地手续、立项审批、征地补偿等诸多工作,在土地验收合格后再行收储和出让,因此在取得土地出让金后,需要对企业代付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进行返还,所适用的税目相对较多,需要区别对待,统筹处理。(2)不能适用的税目。在分析研判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时,同时需要对建筑业、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作出甄别,以掌握土地一级开发所不能适用的税目。一方面,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不能适用“建筑业”税目,这是由于建筑业涉及实际建造服务,需要配置相关资源要素实施建筑建造行为,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并不涉及上述业务类型,尽管其囊括了规划办理、资金筹措等业务,当却将建筑服务委托给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另一方面,不能适用“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土地一级开发各项工作完成后,需要在相关标准与规范的约束下进行验收,对土地权属、规划条件等予以定性,之后再行收储或出让,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并未获取到土地使用权,因此该过程中的“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不适用。
2.计税基数的确定计税基数是决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应缴税额的关键所在,计税基数确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缴纳税额的高低。在现行税制条件下,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按照固定报酬“差额”纳税,在增值税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所实施的业务应按“差额”纳税的方式处理,即只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从政府收取的固定报酬作为计税基数缴纳增值税。随着当前土地一级开发要求的不断提高,加之税制优化改进趋势的凸显,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计税基数的确定方法更趋合理化、规范化。
3.混合销售还是业务兼营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活动中,相关流程与步骤较多,比如代为办理规划等前期手续、融资、征地拆迁及市政建设等,但这并不能作为混合销售或兼营的依据,仅可根据税制要求执行税务操作。在国家“营改增”相关政策要求下,“兼营”更多情况下代表着不同类型、不同目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销售行为,而土地一级开发并不涉及。混合销售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该行为实施中产生的税款应由业主缴纳。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完成各项工作后将验收合格的土地交给政府,这便完成了销售活动,应按主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缴纳增值税。
四、优化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工作的有效措施探讨
1.做好涉税处理及筹划基础性工作以土地一级开发税收筹划的相关政策要求为基本导向,强化涉税问题处理及筹划基础性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建立健全完善稳定的涉税问题处理运行机制,强化涉税问题处理过程中的策划、实施与监管。应加强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并与政府部门等外部单位之间保持良好对接,及时将土地一级开发活动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进行研判分析,为调整优化涉税处理策略提供科学依据与参考。在会计报表制定中,必须强化相关人员细节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提升会计报表的可靠性。
2.增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观念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的处理,必须将税务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企业未来长远发展战略,摒弃传统保守陈旧的税务处理思维观念,突破僵化固化税务处理方式方法的阻碍与局限,将新形势下的风险防范意识融入税务处理全过程。强化涉税问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积极性,将各类潜在的税务处理隐患要素控制在允许范围内,推动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高质量发展进程。
3.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加强协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需求,重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将信息化技术全面融入到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化解实践中,按照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高效率、高水平、高质量的税务处理信息系统,确保保证企业与税务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相统一。有效构建涉税问题处理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税务处理的前期监督、中期控制、后期反馈,对存在异议的问题作出差异化处理,兑现落实国家在税收处理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巧妙运用涉税问题处理技巧,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税务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税收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人的税收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制度,最早推行税收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法》,规定了税务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试行办法》 确立了税收制度。
二 税收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的业务范围。税收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事项,也就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我国税务业务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将下列涉税业务委托税务人:1.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普通发票领购手续;3 纳税报告和扣缴税款报告;4制作涉税文书;5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6审查纳税情况;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8税务征收行政复议;9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
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的特点。税务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但因为税收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行为的有偿性。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 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资格认定和税务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务的人是税收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市场的管理出现混乱状态。(二)税务性质定位不清。尽管从1998年8月以来对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公司的性质的定位不清并且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要遵循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从事税务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业务人员要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 对策
(一)强化税务的行业管理。1强化法律管理,修改、完善逐步建立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税务制度,这不仅能够制约税务公司和税务人的行为,同时能够以规范的形式降低风险,真正从制度上保障税务事业的健康发展;2 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机构和人员审查,(2)监督范围,(3)是否有违反税收法律行为。3行政组织和机构的自行管理。
(二)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我国的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化程度较低,因此我们应严把起步关,以我国加入WTO为契机借鉴国际税收筹划研究成果和经验,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
(三)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宏观调控,尤其是运用经济杠杆吸引大量的素质的人才加入这个新兴行业,同时不断地加强日常培训。
(四)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税务业的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大宣传力度;2通过各种渠道为税务机构及时提供各种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信息;3加强对税务机构的税收政策辅导,提高税务机构税收政策执行水平,促进税务机构严格依法管理。
小结
税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介也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将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我国加入WTO已有三年之久,我们的经济体系必须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全球经济竞争,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都将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税收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参考资料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自2012年初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批纳入试点范围,至2013年8月1日起,已将范围推广至全国,并扩大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适用范围。“营改”能有效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试行以来对不同行业的企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和意义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1)征税范围的影响。营业税是按全部的营业额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抑制市场交易规模,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可以有效的解决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
(2)财务核算的总体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降低,在成本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因为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少),利润相对减少;而收票方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故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3)税负的影响。营改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其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按全部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对增值额采用简易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明显。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1)改变营业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现状。有利于企业从“小而全”或“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社会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加强分工协作、推动产业融合,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于各个产业领域,使抵扣链条更加完善和顺畅,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可以实现增值税出口退税由原来单纯的货物出口向现代服务业出口的延伸,提高了现代服务业类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时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项抵扣的制度,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保管、使用上的管理要求比营业税普通发票更高,特别在作废、红字发票开具、遗失时,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更为严格;相应的对企业发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2.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缴纳增值税比缴纳营业税的账务处理复杂。缴纳营业税,直接以收入金额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纳营业税金额;而缴纳增值税,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还要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3.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营改”前收入、成本费用按含税金额确认,“营改”都是按不含税金额确认,这会对毛利率、净利润率、EVA等指标的计算结果产生影响,在进行年度同期对比分析时,需要特别关注因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影响,以免影响经营决策。
4.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后因部分合作业务不再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税负。但该公司税负率还存在下降的空间:例如合作业务并未全部取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置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全部取得,造成进项税额较少。
三、企业的应对方法
1.加强企业内部培训
加强向员工“营改”政策宣贯力度,使到人人了解增值税基本原理、理解“营改”意义,按不同岗位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例如:对一般业务人员侧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培训,使之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效、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对外发生零星采购、维修等业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不怕麻烦予以取得,从而使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抵尽抵”;对市场部等关键岗位人员侧重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事项的培训;对财务人员侧重文件
学习,领会“营改”的各项政策,从而正确处理相关的经济业务、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2.调整企业经营策略
(1)对招投标管理需要根据“营改增”业务的变化进行修订,调整不同税率的业务、发票开具时间、收付款条件等条款。
(2)在招投标时注意供应商的选择,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对提供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在合同中注明“取得代开专用发票”的条款,适当调低价格;对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降低服务价格或者予以淘汰。
(3)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合理选取分包合作业务,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种类时,由以往联合投标、改为分别进行的方式;尽量按不同业务种类签订合同、采用适用税率。例如:系统集成业务,包含系统集成服务(6%税率)与设备销售(17%税率)两大块,需从签订合同源头开始明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可避免从高税率纳税的风险,降低税负。
(4)在合同价格上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对上游企业说明向客户提供专用发票供其抵扣进项税,将会给客户带来的利润,从而使销售价格适当提高,降低因业务收入确认方式变化引起的收入下降,相应的转嫁税负成本;对下游企业力争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取得专用发票,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使毛利水平有效提高。
3.加强财务管理
(1)结合“营改”带来的业务变化和管理需求,修订原有财务核算、税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流程。
(2)正确设置并使用“经营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在“经营收入”下按适用不同征税方式及税率的管理要求设置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营改增”过渡期的抵减销项和留抵税额。
(3)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票据安全。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保管、使用,对销项发票的开具、进项发票的传递流程及时间要求进行明确、提高传递效率;在发票流转过程中,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的损失。
(4)
认真分析“营改”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对各项指标进行客观分析,使之与以前年度经营实绩形成可对比性,为各业务板块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做好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率,对企业来讲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动参与业务部门对合同拟定、定价等方面的测算工作;加强成本费用的分析,区分哪些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不能,严格控制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那部分成本;在熟悉税务政策、梳理公司各项业务的前提下,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各项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营改增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消除重复征税,能完善税制、鼓励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目前通信网络维护、电信代办等业务中,有部分是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也就不可避免还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后,下一步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试点。随着“营改”的总体推进,该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也将逐步解决。也只有全面实行营改,才能达到优化税制结构。企业通过规范运营模式、进行科学化经营管理,才能真正降低税负,为企业发展、社会经济增长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关键词:税收筹划 绩效工资 重要性
0 引言
企业实施绩效工资,既能够提升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好地优化和使用企业人力资源,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公正[1]。然而,一直以来,由于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对其影响,使我国大多数企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未体现全面、客观、公平、多劳多得的原则,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成为困扰企业管理者的难点问题。2011年9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这时绩效工资对员工的激励在一定的条件下很难达到管理的要求,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多做工作,税后收入有可能比不多做工作要少,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绩效工资就很难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应该考虑纳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
1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重要性
1.1 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更加合理、科学
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管理与决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依据[2]。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设计绩效工资时需要考虑到税收筹划这个重要的依据,以岗位责任、绩效为基础的考核与激励制度,结合税收筹划,使其形成保障公平、公正、效率兼顾的长效机制,实行以劳动质量与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员工的税后收入,做到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绩效考核体系更加合理、科学。
1.2 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否留住人才?有很多因素,但其中最为根本的因素还是薪酬。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的负面影响因素,才能够保障员工的利益,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才能让企业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更加实用、合理和科学,从而增强企业的活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从被动工作转为主动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益和企业的整体效益。
1.3 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筹划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企业来说,要想使企业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率就必须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强的执行力、高度的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创造力的员工队伍,而这只队伍的建立,就必须注重用人机制,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3]。绩效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对员工的负面影响,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并且在不断的完善中推动企业的管理向高水平、高效率方向发展。
1.4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税收筹划概念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至今,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进而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是企业的纳税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而税收筹划要合法就要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帐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2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
企业绩效工资的设计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岗位绩效工资。下面就以税收筹划在岗位绩效工资的设计中的应用为主,讨论其具体做法:
2.1 对企业所有岗位进行调查研究
设计者要对企业的所有岗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岗位的工作特点、性质;了解岗位工作量、岗位工作结构和岗位工作强度;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岗位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特点、规律以及绩效奖金与企业利润的关系等,为税收筹划收集信息。
2.2 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企业和绩效工资设计者要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多种层面向员工传递绩效工资设计的意义和作用,减少推广过程中的阻力。因为税收筹划的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过程中,有可能会导致员工工资在某一月份或某一时期的收入减少的情况出现,但员工的整体收入会增加,如果事前没有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就会使员工出现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激烈的对抗行为,对绩效工资的改革产生不利的影响。
2.3 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
为了使设计出的绩效工资方案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绩效工资的设计必须要在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的基础上来进行工作,因此,绩效工资的设计者需要熟悉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掌握现行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掌握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协助企业或个人准确无误地填列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收政策变动对企业等相关纳税人的潜在影响并能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提出税收筹划建议等。
2.4 做好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分割
通常情况下,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月度基本工资,二是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又可能分为季度、半年和年终奖金,而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是企业的成本费用,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所以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对企业的员工来说,根据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怎样发放员工的月度工资和绩效奖金?采取什么方式来发放?员工最终的税后收入都不一样,有时候奖金多出1元就有可能导致税后收入减少几千元,所以,要做好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分割。
2.5 进行定量分析,选择使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使员工税收负担最轻,税后收入最大,但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根据定量分析和计算的结果,选择使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3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3.1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前瞻性
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来看(如右图):
我国已经是自2005年到2011年五年内第三次对个税起征点进行提高调整,由此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个税起征点和改革在未来也会进行调整和改变,因此,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前瞻性,使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适应未来税法的变化。
3.2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合法性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合法性,其要求不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个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该原则。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3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整体协调性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相协调,如果有冲突,应做适当调整。同时,在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也应考虑整体效应和绩效工资的时间周期协调性,对具有相同特点、相同性质的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和筹划,分析其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动周期,着眼于长期性,协调每月的工资和绩效奖金,使员工的税后收入最大化。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个税起征点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这样在每一级的交界,收入哪怕增加1元,税后收入差异也会很大的,如果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不为员工的税后收入考虑,若出现以上的情况,绩效工资的激励效果就会消失殆尽,员工满意度降低,背离人力资源管理的宗旨,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蒙贞.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J].才智,2012(34).
关键词:现代企业 借助 资本运营 合理避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在微利时代,现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了威胁,企业必须不断提升自身十里河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战胜其他企业。但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提升是通过企业不断扩大的市场份额、不断降低的成本费用等来得以实现的。企业的成本费用包含很多内容,而税收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项,税负的高低直接对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起着重要影响。运用资本运营进行合理避税已经成为各企业的普遍愿望。
一、企业资本运营的基本特征
(一)增值性
众所周知,商品的运营主要是各企业通过对本企业产品的经营,在实现了销售利润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的。而企业的资本运营则是通过企业的资本作为主要的运营对象,在资本的不断循环、往复运动中实现资本的增值,并最终获得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在企业的资本运营中,资本通过整合、裂变、流动、合理配置等不同的方式,以最少的资本投入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里所说的资本运营主要是为了追求新价值的增加,而并不是一种资产规模的简单变化。资本运营的有效性是保证这一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
(二)风险性
随着现代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面对的环境越来越具有不确定性,这也就引发了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为了进一步确保企业资本运营的稳定性,将资本进行有效的、科学的组合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这也就要求现代企业资本运营必须采取分散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另外,一旦企业的资本运营风险已经由隐藏的形式转化为既成事实的情况,那么企业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将风险的发生为企业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并实现企业损失的最小化。为了保证现代企业资本运营的正常,企业风险的转嫁是必要的,企业在不断改善、调整企业内部条件的情况下,不断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不断扩大优势的范围,从而减少企业发生风险后遭受的损失。
(三)不确定性
企业资本运营需要一定的市场条件,即:通过市场的检验。另外,企业资本的角逐、产权与经营主体的选择、资本的买卖等都离不开市场的检验与支撑。可见,资本运营的本质就是市场对资金活动的影响,一旦失去了自由而完善的资本市场那么资本的运营将无法完美实现。例如:在那些发展存在缺陷的资本市场中,经常会出现在资本市场中的恶性竞争,这种竞争严重影响了资本价值的增值。再例如:在资本的运营中,经常出现合并、兼并等活动,但是这些活动的完成离不开严格的、完善的、清晰的法律约束,否则将出现混乱的现象。
(四)开放性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金融市场并不完善,还是以商品生产作为主要内容,在这种环境下的资本也只能在企业内部进行流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资本的运营逐渐趋于完善,规模更大的、速度更快的资本充斥着市场。面对新形势,很多作用大量资金的企业集团需要将自己的资本转化为利益,由此产生饿了私人股本基金。并随着投资规模、投资热情的高涨而愈演愈烈。因此,为了更好地规避资本经营中的风险,出现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证券组合投资这两种风险管理方式。
二、现代企业实现合理避税的资本运营方式
资本运营是一项较为繁琐的经济活动,合理避税而涉及的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将资本运营运用到合理避税的过程中。
(一)了解国家宏观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这就要求现代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的相关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企业的业务特点有针对性的根据市场发展调整经营方向。另外,企业合理避税并不是要单纯地减少企业的运营资本,对社会的回报也很重要。这样做不仅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更能够创建企业的文化氛围,增强企业凝聚力。
(二)选择并购企业实现合理避税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多下功夫、多做研究。我国制定的税法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我国对一些行业和地区的发展都会提出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当企业的税负较高、资产较充实时,就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我国对一些老少变穷地区经常采取税收优惠的政策,那么企业就可以根据这点来选择并购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另外,企业还可以自利得与损失上下功夫。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全球很多地区在处理利得和损失上存在着不一致性,本来企业出现损失应该尽快归还企业,但是大多数情况都是在以后的年度中予以弥补,例如:某一个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较好、处于盈利中,而另一个企业则由于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那么这两家企业就可以出现了资本运营的可能性,从而合理避税。
(三)采取合理的支付方价格行合理避税
关联企业集团更为注重的是对整个集团的整体利益的追求,从而进行价格协商。为了实现节税的主要目标,关联交易中,集团企业为了将利润均摊或进行转移,交易双方商定一个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定价避税的基本前提是:企业集团内部的两个企业,并使用不同的税率,集团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基本原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但是,这种行为应尽可能的避免出现触犯税法而引起税务调整的问题,否则就得不偿失了。例如:某集团企业作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与其相关联的某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核算主体,只能按照25%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该集团企业利用这一税率差,可以提高销售价格,将本应属于本集团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其相关联的企业。
(四)选择资本运营融资方式进行合理避税
目前,各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贷款融资的方式实现合理避税已经十分普遍。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借款融资时产生利息可以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抵扣,这一规定为企业通过增加利息费用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税负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某跨国企业通过设立金融机构以中介的形式为其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该跨国企业可以自行对其关联企业按照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形式收取贷款利息,也可以选择不收取贷款利息,这种方式有效的降低了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增强了集团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通过对流转税的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资本的运营与企业所处的行业有很大关系,例如:企业发生的横向并购而产生的流转税就是企业为了达到减少竞争压力、扩大市场规模的目的而采取的合理避税,这能够实现行业的规模经济与税收的协同效应。不难看出,这种经营状况下,企业的自身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并没有改变,因此其税种和缴税环节也就无法改变,进行避税筹划的可能性降低。再例如:企业之间发生的纵向并购产生的流转税主要是为了实现企业减少外部交易成本的目的而采取的,企业的税收成本在外部交易实现后而降低,将出现纳税延期的现象,从而使企业能够占用更多的资金。再例如: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据此实现合理避税。
总之,资本运营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企业要想通过资本运营来实现合理避税,必须要拥有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做到税企和谐,这些是确保企业合理避税的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1]蒲志会.企业合理避税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J].广东科技,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