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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长沙410019)
[摘要]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基础,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创新公积金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公积金风险防范体系,才能形成解决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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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积金;公积金管理;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76
1前言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住房公积金现状
2.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急需尽快修订,尽快推行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令而设立的强制性基金。就是这样一项利民政策,也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享受。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稳步增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距上次2002年修改已经有十余年时间,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影响了公积金制度的推行。
2.2住房公积金重要作用远未发挥
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虽然住房公积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它还处于“初级”阶段,使用条件限制太多。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面闲置。解决好我国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住房公积金就是其中的一条重要措施[2]。
2.3住房公积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很多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等理由,不给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故意降低缴存工资基数,使职工根本达不到正常标准。而有些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在各方面利益的驱动下,不惜提高缴存比率或加大工资基数,争取多缴住房公积金,因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可以冲抵利润,少交税费,个人可得到住房公积金本息,享受低息贷款,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个人缴存额的不公平现象,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势必形成住房保障体系的难以拓展和不同部门在政策执行上的差别。
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广,缴存公积金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2.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差距大,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与最低相差高达6倍。税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住房公积金对策
3.1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定期开展对公积金使用管理的专项审计。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公积金缴存率和归集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执法队伍,经常检查各单位的缴存情况,对违反规定未建立和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采取警告处罚、新闻通报相结合的措施,督促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
3.2创新公积金运作模式、构建管理机构
设计灵活多样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创新贷款品种、完善贷款政策、提高服务科技含量、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4]。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调整,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必须归集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3.3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各市(州)政府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各级机关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公积金归集的执法工作,督促不缴、欠缴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4加强宣传,积极鼓励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需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个人购建房贷款发放等公积金的基本特点和使用方法。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
3.5加大力度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Z].国务院,1999.
[2]钱凯.改革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7(24).
[3]徐达.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EB/OL].[2014-04-15].ce.cn/xwzx/gnsz/gdxw/201404/15/t20140415_2656557.shtml.
一、目前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开始建立,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1994年国务院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房改基本内容全面推行,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步入法制化阶段,20__年,国务院修订《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加快发展。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条例》精神正确指引下,始终执行“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归集是基础,贷款是重点、核算是关键、制度是保障”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截止去年底,全市实缴存单位1197个,实缴存70855人,覆盖率分别占应缴单位和应缴职工的87%和85%,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1512万元,归集余额89658万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90612万元,贷款余额34262万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1854万元。20__年虽然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发展形势很好,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较低,仍然是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度、广度还不够。在现实工作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条例》不太了解、不太关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一些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识水平偏低,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2、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窄、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做得比较好,缴存率达到100%,缴存比例由7%提高到10%,同时扩大了缴存基数,为全市公积金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国有大中型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5%,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仅为6%,而且缴存比例偏低,大部分是5%—7%左右,只有个别企业达到10%以上,有的个别企业按5元、10元、2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缴存,有的甚至只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缴存的现象,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参加到制度中来,造成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比较困难,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明显制约着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扩大,严重存在缴存难、不愿缴存的现象。青铜峡市乡镇卫生院到目前为至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拓面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一部分垄断行业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高,有些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低,又在找理由停缴、缓缴,形成了明显的落差,造成了缴存不公平的问题,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中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低收入职工购房能力差,缴存额低,很少享受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存在利益受损问题。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个别单位欠缴、停缴或不按规定比例和基数缴存等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制度就不能为多数职工服务,其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广泛、持久地实现。
3、行政执法力度不强,使一些工作抓而不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单位有条件建缴而不建缴,部分企业消极观望,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强硬抵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条例》中规定了罚则,但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难以组织实施,形同虚设,处出瘫痪状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程序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核权、调查取证权。管理部门仍然依靠政策、行政命令与指示办事,处于“软法”阶段,执行的权威性不高。无形之中为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找到了十足的理由。当企业以效益差、不具备条件为由打“球”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权力去企业查帐核实,罚款更是乏力。正是由于还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行政执法强制性不足、力度不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得到保障,对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为解决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公共住房政策,事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只有在制度扩面上做文章、下功夫,才能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好发展,才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更大作用。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引导机制。围绕提高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思想认识,全面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工程,全方位、大范围、多形 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全面介绍有关政策和法规,让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向缴存或未缴存的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上的优惠政策,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二是提请人大代表宣传,让他们关注监督执行这一制度,代言群众呼声;三是向财政、纪检、审计、工会、社保、经委等重要职能部门宣传,形成职能联动机制;四是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横幅标语、宣传菜单等方式,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让更多的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享受公积金带来的实惠,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植根于民、惠及千家万户。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民生保障制度,它的使命是让更多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或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要实现这一目标,扩大制度覆盖面是基础,也是重中之重。《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社会管理。因此,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全力支持。
2、强化归集工作,扩大覆盖面。归集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前进的基石,是整个住房公积金体系的核心。所以要想扩大归集工作,必须在归集工作上功夫、求突破、寻发展,才能不断扩大归集面和覆盖率,寻求新的增长点。一是积极研究,努力挖掘归集增长点,要在维持并提高原有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的基础上,认真排查,查找漏洞,梳理归集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选准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归集覆盖面,努力实现归集工作新的增长点。二是要抓住《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契机,积极协同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等情况,督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将应建未建的单位纳入缴存轨道。三是考虑大多数单位经济困难,采取降低门槛的方式,不论缴存比例和额度,只要缴交可以进入,试行先进入,后规范的管理模式。四是许多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由于经济发展问题,缴存比例较低,经过几年努力,经济状况有了好转,有了规范缴交的愿望和可能。在要求其提高缴存比例,并允许将以前少缴部分补足,试行先低存、后补缴政策,逐步实现覆盖缴存。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总体较好,但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监管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不符,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保障机制;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招揽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㈡积极稳妥。从促进企业发展出发,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㈠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起步阶段最低可执行12%(单位、个人各6%),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全额工资的月平均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条例》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已建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购房贷款。
㈤对处于生产经营起步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及骨干职工群体范围内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逐步扩大。
2016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上海中心”)尝试通过微信平台晒出“成绩单”,主动发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上海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7月间连续三篇《住房公积金制度让缴存职工获得了什么?》系列文章,用数字说话,跨时五年(2011年―2015年),全面盘点上海公积金在提高职工可支配收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历史成绩和功能作用,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主动走进广大缴存职工的心中,努力提升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该系列文章阅读数总计35万,被多家公众号转载。上海公积金公众号在三篇文章当日新增关注者分别达到8430人、5477人和5180人。在2016年7月的《上海政务微信报告》中,“上海公积金”官方微信位列重要机构第三名,平均阅读量为第一名,平均点赞数第三名。在当月二十大热门文章中,该系列三篇推送分别位列第一、第五和第七名。
系列一――管好职工钱袋子,让住房公积金能使用、能得利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专项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为广大缴存职工管好这个“钱袋子”,围绕住房消费领域精耕细作,拓宽住房消费全生命周期的提取范围,并不断提高账户资金保值增值能力。
(一)住房公积金成为职工可支配收入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不断拓展,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和归还贷款等多种住房消费。同时根据国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比例内可在税前列支,则意味着单位缴存实际增加了职工一块可支配性收入,职工缴存免除了一块个人所得税。因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增长,可看作为职工个人享受免税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据统计,职工平均年缴存额(不含补充公积金)从2011年的8450.4元,到2016年已达到11040.24元,提高了2589.84元,增幅为30.65%。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住房消费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近年,上海市不断开拓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提取额快速上升。五年来,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使用公积金累计总量达到146.89亿元,从2011年的13.62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41.5亿元,增幅为204.69%,有效地支持了上海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五年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职工购房贷款的累计规模达到1275亿元,从2011年当年规模172亿元,到2015年当年规模达350亿元,增幅达到103%。当职工以贷款方式购房后,家庭财富结构中将增加较大的还贷压力,而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提取冲还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有效减轻购房成本压力。
上海市还放宽了无房户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让暂无计划和能力购房的职工家庭可以分月、分季即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减轻了这一群体在上海的租房成本压力。
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占提取总额每年均超过75%,2015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78.05%。随着今后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的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多层次、全方位的住房需求方面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三)住房公e金对职工账户保值增值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住房公积金过去一直按照“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执行,2016年2月两部一行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开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来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按照“平存低贷”的利率执行,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所有缴存者的政策红利。将存款利率提高到一年期定期水平,按当前利率水平,当年缴存账户公积金利率从0.35%和1.1%提高到目前的1.5% ,收益分别提高3倍和近40%;同时住房公积金每年利息结转后自动计入本金形成复息。不仅可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也给使用需求较大的缴费职工在贷款能力、使用额度更增加一块福利。对较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职工而言,既互地支持了其他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又获得了自身比较合理的账户利息收入。
系列二――支持对象有侧重,让住房公积金贷款见实惠
住房公积金具有互、普惠性和公共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大优势是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低利率,同时住房公积金还能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减轻居民家庭的还款压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始终围绕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用以支持职工的首套住房,优先满足职工首次贷款,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和合理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并通过政策导向稳定市场预期,对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健的发展起着正向推进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倾斜中低收入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积累呈倍数关系,也与月缴存额反映的还款能力直接挂钩,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增加,意味着提高了职工利用互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从而体现在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和能力的进一步放大。五年来,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上得到了实惠。
1.继续保持对刚性需求支持,继续保持对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2014年、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贷款比重一直保持在95%,其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占全部贷款的67%,有效支持了刚性自住的购房需求。
2014年、2015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占比为84.35%,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占比为15.65%。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支持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特点。
2011-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占所有贷款家庭的比重也一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对低于上海平均收入的缴费职工家庭贷款占所有贷款比重为35.93%,对处于上海平均收入以上、三倍以下的缴费职工家庭贷款占所有贷款比重为58.97%。有效地支持了职工刚性自住的住房需求。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普通住房的需求时,还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职工优惠的政策倾斜,体现了对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见表1)。
五年来,住房公积金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缴存职工,支持力度和贷款规模也在不断上升。2015年贷款比2011年增长了19.81倍,获益人群比2011年增长了18.27倍。
2.受益群体不断增加,贷款规模不断提高
2011-2015年共向全市67.49万户家庭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受益人群达到200万以上。年放贷规模从2011年的265.05亿元,到2015年的1192.87亿元,上升幅度为350.07%。总贷款金额累计达到5288.30亿元。
3.支持力度不断加强,户均贷款不断提升
2015年,上海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放宽了贷款抵押住房的房龄年限。职工家庭的每户平均贷款额也呈现了比较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11年的36.16万元提高到2015年的65万元。同时,由于放宽房龄限制,平均还款期限也有一定程度的放宽。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低成本特征的体现更为明显
住房公积金近年来贷款利率不断下降,为职工购房还贷减轻压力提供了保障。2011年以来,住房公积金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从4%和4.5%,下降到当前的2.75%和3.25%,各降低了1.25个百分点。5年以上的每百万元贷款的年利息成本从2011年的49000元下降到2015年的32500元。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成本则更低。
系列三――守护职工权益,让公积金更具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国家立法的层面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五年来,上海中心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丰富执法宣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形式外,上海中心积极拓展项目贷款渠道,支持上海公租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项目,制度设计形成规模效应,满足更广范围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水平。
(一)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更为明显
2011-2015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保障性、可支配性、低成本性、便捷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制度红利产生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加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数逐年增长。缴存单位从2011年的11.72万个增长到2015年的26.67万个,5年内上升了127.56%;缴存职工从2011年的450.18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643.87万人,5年内上升了43.03%。
近年来,上海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加大执法宣传力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013-2015年3年内通过执法检查共推动约9.7万个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了约41万名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性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五年来,上海中心通过“投贷结合”的方式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帮助困难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一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15个,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92.61亿元,支持了合计229.90万平方米、28061套保障性住房,也取得了安全和较高的贷款利息收入;二是使用公积金廉补资金收购并向社会供应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的保障性住房合计37.77万平方米、5602套。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制度保障; 公平性; 改进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提高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近期“同一地区不同单位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达百倍以上”的热议又将住房公积金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以致人们诘问不少,批评增多。事实表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受益人群范围小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适用于城镇单位的在职职工,不涉及农村居民。据国家住建部统计,我国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约9 100万人,不到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且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缴存人数达6 100万人,占67%。这说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一些城镇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不愿意承担单位本应支付的部分,特别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大多数人没有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住房利益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城镇职工覆盖率也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因而受益人群范围较小。
(二)缴存比例差异大,社会公平性没有得到体现
目前,单位和职工按照工资基数的5%~12%缴纳公积金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是事实却不尽如此。据《人民日报》记者的调查,山西省某大型企业职工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 950元,而另一企业的职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仅为120元,二者相差达141倍。已经突破了上限规定比例的公积金,为何能够顺利缴存呢?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制度没有强制性规定,只是“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上限,也就是说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突破的。于是,某些单位便想方设法打通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关系,做到突破上限提高比例和缴存额度也就不是什么太难的事了。另一方面,公积金来源并无政府支持,管理部门就有多收公积金的动力,而不太愿意控制缴存上限;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经费主要来自公积金贷款利差及增值收益,缴存的低息累积数越多,可获得的收益机会就越大,因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难对违规超限的缴存行为予以制止。
(三)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应得利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
为能具体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质,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利息相对较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初衷和目的,是试图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在房价居高不降的现实面前,贷款买房几乎是大多数人唯一的途径,而公积金贷款理所当然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但是,中高收入群体多缴多贷,可得到更多的实惠;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少缴少贷,直接提取使用的难度又很大,因此很难真正受益。虽然公积金主要是用来帮助中间阶层的,不可能满足社会低端困难群体的购房需求,但公积金制度也应为这一群体考虑,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利益保证。低收入者和困难职工缴存的公积金非常低,根本没有从这一惠民政策中得到同等的利益保障。
(四)沦为某些领域和行业高收入群体的个税“避风港”
我们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有条件的“好单位”就将其视为绝佳的避税渠道,或将公积金当作职工福利来增额发放;没条件的“差单位”就连应该承担的部分都不愿意支付,或者缴存额度很低,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较突出。一旦高收入群体将公积金作为避税工具来使用,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每月获得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公积金补助的同时,还享受了免缴个税的优惠待遇;高收入垄断部门既得利益群体利用增额公积金少缴个税,自己得益的同时还侵蚀了相应的社会公共资源,因而热衷于想方设法提高公积金缴存额度,将其作为少缴个税的“避风港”。高收入者在享受少纳个税“好处”的同时,还间接获得了更多公共资源的补助。
(五)住房公积金使用限制条件多,难以满足缴存人的实际需要
住房公积金不像养老金那样需要“保值增值”,公积公积金是缴多少将来退多少,因而管理部门没有必要拿私人资产去投资,更应该注重如何合理、安全地把钱贷出去,发挥它真正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是缴存人贷款购房,符合条件的也可将个人账户累积结余数取出,用于与购置房产有关的业务支付。但是,贷款和取出的限制条件都很多,办理手续繁杂。实际上,高收入高缴存人群可能根本不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就完全演变成了一种社会福利;急需贷款的低收入人群又只能贷到很少,制度对于卖旧购新等改善性需求几乎没有支持。在目前的高房价下,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往往无力购房,成为单纯的住房公积金低利息储蓄者,连“雪中送炭”都谈不上;中高收入群体能够承担购房首付,同时还得到低息贷款支持,很有“锦上添花”的意思。这种的现象显然有悖于制度设计初衷和社会公平。
(六)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存在违法违规和资金流失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实质是归属缴存人所有,其管理部门不是金融机构,全国规模近万亿元的资金不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内。从管理部门来看,工作力量薄弱,运行成本较高;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获得相应的知情权,其他使用情况也无从知晓。从监督管理来看,2012年,国家住建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致使“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1999年至2004年间,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挪用住房公积金1.2亿元,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大案”。近年来,涉及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很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同时也说明现行的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尚有很多亟须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让更多的民众从惠民政策中受益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执行强制缴存的办法,但主要是以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缴存为主。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民众广泛知晓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制度,极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重点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让更多的民众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得到实惠。同时,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以各种理由拒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单位,扩大了现有缴存范围,就等于增加了新的社会保障内容,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强制城镇私企、外企也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真正落实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确保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应充分发挥其惠民力度,进一步扩大低收入者和困难职工的受益面。例如,针对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对他们过渡性租房居住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改善性卖旧购新予以相应支持等,即从政策层面来进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实际上,合理分配公积金收益,也能让低层人群受益,可利用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公积金投资收益)来对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予以适当补助。2012年年末,深圳市实施对缴存一年以上、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值得学习和推广。国家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建成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应当优先安排给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在这个物价飞涨的时代,个人公积金账户的钱存放的时间越长就会越贬值,利用公积金增值生息对贷款人进行贴息,对未贷款人定期给予一定利息补助,是真正落实低收入人群获得应有保障的必然选择。
(三)严格执行上限缴存政策,保证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
其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最应该体现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之所以出现缴存比例和额度差距过大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使用了“原则上”的说法,没有强制性要求,未规定对超出上下限给予相应的处罚;一些公积金管理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睁只眼、闭只眼”的情况,以致差距过大的公积金也能顺利缴存。要改变这一弊端,主要有待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修订,建议将公积金改革纳入全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整体中一并考虑,坚持“稳中、托低、限高”的改革思路和做法,严格落实缴存上限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公积金制度的修订,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再次调整,理所当然要尊重民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因为存在利益的博弈,就应当有更多的职工参与其中,让公平公正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修订后的制度应当规定不允许行政事业单位和垄断企业缴存“补充公积金”,以保证不同单位之间的相对公平性。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门槛,放宽允许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国,中高收入群体不一定指望住房公积金购房,而低收入困难职工有了公积金资助也买不起房。所以,从真正实惠和有用的角度出发,应当降低住房公积金借款和支取的门槛,改变现行必须购房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支助的做法,允许职工凭据困难证明等手续即可取出公积金。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宽贷款限制条件,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及时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同时,在住房公积金用途方面也不应该有太多的限制,应该可以用于支付租金、装修、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对于特殊困难家庭,还应允许用于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等应急支出,以减少强制性低息储蓄对居民消费的抑制,真正做到普惠大众。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实施绩效考核,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始终是第一位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违法违纪和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是防止公积金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一是可以通过立法,将公积金管理部门划入金融企业范畴,由银监会监管,执行金融企业管理办法,以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施绩效考评制度,及时考核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业绩,给予相应的奖惩;三是实行多方监管,向社会公开公积金信息,提供缴存人查询,回答公众质疑;四是通过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纠正和整改。这样,通过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管,可以减小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使公积金真正成为职工住房方面的福利性保障。
三、结语
只有真正秉承公平公正和安全高效的宗旨,积极推进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弊端才有望革除,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社会福利的属性。2012年以来,全国多个城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总体的方向是降低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门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适当扩大适用范围。这是进展较为缓慢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性指引。作为普通民众,则更多地寄希望于加快公积金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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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谢雨,等.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N].人民日报,2013-01-07(13).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运行多年后,其提取和使用在社会上却广受诟病,本文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提取和使用 改革
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巨大成绩的背后,其提取与使用所显现出的种种弊端已经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相适应,“劫贫济富”的制度缺陷也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亟需进行改革。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存在的问题
1、缴存额占房屋价格的比重小,使用率低。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工资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因当时房屋价格低,其为百姓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显著提高,商品房价格水涨船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城市里高昂的房价比起来杯水车薪。特别是对那些买不起房也用不了公积金的“夹心层”来说,住房公积金成为了一种摆设。
2、提取使用限制较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贷款的条件限制较多,职工租房或购房的一些必要费用不能全额提取使用。特别是当职工遭遇家庭严重困难和危机,已经丧失购房能力时,因不符合提取条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住房公积金躺在账户里,不能解燃眉之急。
3、提取和使用手续繁琐。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时,不仅需要提供单位证明、身份和婚姻证件,还需要根据办理项目的不同提供购房合同、发票、银行还款明细、家庭收入证明等多种材料和复印件。职工每使用一次公积金,就需要准备大量的证件和复印件,有时需要来回奔波几次,给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困扰。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难、使用难的原因分析
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窄、缴存率低。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积少成多、互帮互助。当前很多私企员工及农民工没有缴存或者缴存了很少的住房公积金,当他们需要购房时,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里的余额对购房也起不到作用,住房公积金丧失了缴存的意义。对于一般缴存职工来说,缴存的比例不高,在动辄百万元的房款面前,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低,可提取额度少,不足以满足购房的需要,职工不得不转而寻求高利率的商业银行贷款,不容易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
2、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各地资金使用不均。
住房公积金均以城市为单位设立为一个管理机构,各个机构资金独立运营,互不通用。在北上广等一些人员密集、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大中型城市,由于住房需求量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高,甚至有的城市出现了资金入不敷出的情况。而西北部等偏远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却使用率很低,大量资金沉淀在账户内。不同地区间形成了“无资金可用”和“资金无处可用”的矛盾局面。对于缴存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各地提取使用政策不统一,异地购房或异地贷款受到多种限制,无法实现通取通贷,限制了一部分人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当前提取和使用政策有失公平。
当前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与职工缴存金额挂钩,低收入、低缴存的职工因多种原因无法使用,其账户内的资金长期享受低息存储,面临缩水和贬值,也成为了某些垄断行业职工贷款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不公现象加剧了提取和使用难题。
三、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改革的建议
当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政策是基于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的,因种种原因已不能满足广大职工的基本需求,在社会上也广受诟病,改革迫在眉睫。对此,笔者从一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1、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执法强制力缺失、执法力度较弱,对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处罚力度较小,违法成本低,达不到应有的惩戒效果。建议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配备专业的执法人员,加大对不缴、少缴单位的处罚力度,逐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大到私营企业、农民工、合同工,早日实现“应缴尽缴”的目标,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放宽提取和贷款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近年来,国家、各省、各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放宽提取和贷款条件的政策和措施,比如放宽租房提取条件、放宽异地贷款条件和增加重大疾病提取等。今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还应当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例如允许缴纳物业费、缴纳电梯费办理提取。对于丧失购房能力的职工,如遭遇车祸重伤、见义勇为负伤、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家庭生活。另外,简化提取和贷款手续,增加自动划款、网上审批等高效率审批机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减少职工办理业务的时间和成本。
3、统一提取和使用政策,实现业务系统和信息联网。
制定全国统一的提取和使用政策,破除各地政策多样的弊端。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能整合和人员流动,建立全国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与房产管理部门、户籍部门、婚姻登记部门等多个部门的信息联网,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快速化和便捷化,促进住房公积金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提取和使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Z] 2002-03-24.
当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如今也并非易事。
显然,之于大多数缴存者来说,这个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旨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新制度,他们不甚关心其更宏观的作用,缴存者们还是想问一句,这笔钱怎么用起来这么难?
提取难
张莉再一次来到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不为别的,只为取出那两万元住房公积金。
又是一次无功而返,张莉由于手续不全,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符合如下情况者方可提取公积金: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职工因大修、翻建自住房屋,职工因支付房租,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
27岁的张莉来自山东,因打算离开北京,所以想提走自己的公积金,显然她根本没“资格”提取出住房公积金,想凭“一己之力”提取出公积金没有可能。无奈之下,她只能通过中介机构拿到“自己的钱”。
根据网上广告,张莉去到朝阳区朝外SOHO寻找一家名为鑫城房地产的经纪公司,拨通电话后,对方告知她提取公积金的交易不会当面进行,电话沟通即可,对方告知她一个淘宝账号,先打过来1500元中介费,随后就会快递给她所有的资料、回工作单位盖个章就可提取公积金了。
“太不靠谱了。”张莉挂断电话,放弃了这家中介。
北京东三环劲松某大厦17楼,张莉找到了第二家中介。这是一家金融投资公司,没有显眼的标识,闭门营业,工作人员也是小心翼翼地领张莉进来交易。交易过程很简单,张莉只需告知对方身份证号、公积金联名卡号和一个没提取过公积金的房本,5天内即可提取成功,交易完成再向对方交付10%的中介费。交谈期间,不时有人上门办理提取业务。
事实上,由于住房公积金储蓄利率低于商业银行,那些无意购房或无力购房者纷纷想提取出自己的公积金,但是提取条件太严苛、很难顺利提取,这就催生了大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他们会从中收取5%-10%的手续费。像张莉这样的异地工作者在离开工作城市时更是为公积金提取所困惑。
房培是北京某大型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几乎每隔一段时间他都能收到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而且材料齐全,他知道,这些材料都是员工通过中介“购买”的。“用人单位不会过多问及员工提取公积金的事宜,只要材料齐全我们就给办理。”房培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积金提取中介人士告诉《经济》记者,交易收取的中介费主要是他们购买相关发票、合同的报酬,此前北京市公积金制度微调后,若提取公积金还需到地税局缴纳一定税款,因此公积金提取者要支付比以前更多的中介费。“这个生意虽然见不得光,可从未断过。”
这位中介人士坦承,住房公积金提取中介的确已形成一条生意链,中介机构的上游还有着大量的贩卖发票、票据的团体,顶层还有更复杂的交易关系,“北京的生意很多,外地人离开北京都要提取公积金,因为各地的公积金缴存、管理各有不同。”
不管中介使用的是哪些方法,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公积金缴存者想提取出属于他们自己的公积金,没那么简单。
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扈志亮认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量集中上升,公积金“扎堆”提取,客观上造成政府相关部门工作量陡增。根本原因在于,公积金提取需要政策及银行的协调沟通,办事流程复杂,业务数据整理耗时耗力、行政效率不高等均会造成“提取难”。
“公积金‘隐没成本’高,投资渠道少,主要为债券和基金,运营能力较低,远远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扈志亮说。
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对个人支取、使用公积金的种种限制,导致大量资金闲置、使用效率低下。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底公积金累计发放个贷1498.82万笔,按夫妻双方都缴纳公积金计算,仅占缴存人的30%左右。这意味着大多数缴存人只存钱不贷款,而在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者中,既有无力购房的,也有贷款没成功的。那么,这些无力购房的缴存人为什么不能用公积金支付租金、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相关的支出呢?
对于这些问题,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多年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汪利娜认为,一是现行《条例》不允许;二是一些城市允许用公积金支付房租,但需要提供正式租赁合同,许多缴存人是从私人手中租房,无法提供正规的租房合同,因此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形同虚设;三是支付租金与贷款的区别在于无利息收入,因此许多城市根本不提供此项服务。“更有甚者,一些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一辈子买不起房,却不能用个人住房储蓄于应急性支出,如家庭成员大病、子女上学等。”
贷款慢
张莉的公积金提取成功了,她很不爽,为了提取属于自己的钱却要付出2000元的中介费。同样为住房公积金苦恼的还有家在广州的邱小欣。
广州番禺长隆商圈,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子,去年12月邱小欣选择了商业银行加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方式,直到现在,住房公积金的审批还没有下来。“银行的贷款我都交供两个月了,公积金还没有下来,和我同期的很多业主也没下来,每次询问管理中心都是正在走程序。”邱小欣说。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分析师张旭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过长也有着类似的经历,每次为客户办理公积金贷款都会听到客户的抱怨——办理时间太长了!“尽管链家地产已经做到面签、初审一天内即可完成,但并不能大幅度缩短购房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周期。”
“以北京为例,归属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购房者,整个周期是一到半个月能办完,属于国管中心的则最少需要两个月。”张旭说,由于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这成为了贷款者的首选,但程序太繁琐不仅拉长了购买的周期,有时还导致一些购房者资质不合格,无法成功贷款。
管理不善
就当公积金缴存者一次次被提取难、贷款周期长困扰的时候,越来越多的目光集中在了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层面。
在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看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难易程度,一是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水平相关,二是与提取公积金的用途一定要经过审核确保用于住房用途相关。
“总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运行效率和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管理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但与缴存人的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刘洪玉说,例如作为信息披露重要形式的“工作年度报告”很少涉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资产负债状况、资产质量状况、贷款发放结构和提取用途分析、住房政策执行情况及住房支持效果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建议参照上市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带有公积金中心特点的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形式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
的确,运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出现偏颇,更多的问题正在被关注。一是削弱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由于能买得起房或能使用公积金多是高、中偏上收入者,买不起房的多是中低收入者,且公积金不仅贷款利息低、一些城市还允许用公积金贷款二、三次购房(限购令后有所纠正),这无形中在“净借款人”与“净储户”之间形成一种收入分配不公,这种“穷帮富”、“富人俱乐部”做法使公积金制度倍受社会诟病。
二是对缴存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公积金是私人住房储蓄资金,私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受法律保护。现行的低息存款政策不仅使“净储户”蒙受利息和通胀的损失,还剥夺资金所有者应享有的使用权、支配权和获取增值收益的权利。这显然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所有的性质,损害了缴存人的利益。
三是大量资金沉淀,加之监管不到位,为一些人“寻租、创租”权钱交易、腐败提供了便利,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运行未来的设计,汪利娜认为,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城镇就业大军中80后、90后的年轻人、私营企业、个体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该群体的住房矛盾仍十分突出。首先,应“还权赋能”给资金所有权人更多的使用权。允许缴存人提取个人账户中公积金去支付房租、装修费、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消费相关的其他支出,政府可通过房屋产权登记系统核查缴存人购房或租房现状。这符合国家先租后卖理性住房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培育租赁市场。给中低收入缴存人多样化的使用权,也可避免公积金“只贷不租”政策在“净储户”和“净借贷人”之间形成新的分配不公,及强制储蓄对内需的抑制。她建议,应依据缴存人的具体情况,设计多种金融服务产品,如对先租后买的人,可设计先存后贷的合同;对一辈子买不起房或家庭困难者,允许支取公积金用于就医、子女上学等应急性支出。
1、半年以上,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要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有的地方要求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想申请公积金贷款还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具备当地房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2、很多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时间的要求都是:申请贷款时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缴存的状态,代表城市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哈尔滨、长春、沈阳、太原、南京、杭州、包头、武汉、南昌、昆明、福州、济南、乌鲁木齐、海口;也有城市仍要求连缴12个月(含)以上才能贷款,比如天津、长沙。
3、有的地方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可能与普通住房不同,如北京,要求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有地方对特殊人群缴存时间很宽松,如扬州,对低收入职工家庭,要求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就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利率市场化 政策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业发展到某种程度的必然结果和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改革经济体制的重点问题。随着利率化市场发展的深入和推进,我国银行面临着挑战和冲击。住房公积金贷款联系着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建立符合目前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利率管理机制,将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存款利率等进行科学关联,体现出利率市场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和优越性,展示出住房公积金政策具有的保障性特征。
一、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的基本利率,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其提出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具有的利率分为三个部分:个人住房进行公积金贷款需支付的利率、受托银行专门为管理中心设置的公积金资金结算的利率、管理中心提供 给公积金缴存人结算资金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利率具的鲜明的特点:其一、具有低贷低存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体系是以储贷为基础的住房金融制度,“低贷低存”政策是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其二、住房公积金利率特别是贷款利率会随着政策的调整而进行调整。从人民银行对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的几番调整来看,为发挥出住房公积金机制具有的政策性,公积金利率要保持在低于商业性房贷的利率水平上。其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的关系特别密切。有数据显示,2007年因为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就相对较低,而房地产市场重新恢复活力后,公积金贷款的数量就有所上升。
二、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低存低贷”利率存在的弊端
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缴存的性质,这就要求职工不论有没有贷款意愿和贷款能力,都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在开放贷款时,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周密调查。一方面,缴存职工要面对公积金利息不断被压低的现状。另一方面,低利息带来的优惠被分配、转移到收入高的职工那里,变成没有房子的职工反而帮助有房子的职工提高住房条件。就长远而言,对于短时间内缺乏贷款能力的职工来说,不但减少利息收入,还因为没有足够的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出现公积金贷款难以按时交纳以及公积金贬值而带来的风险。
(二) 归集总量较少致使资金来源渠道不畅
现在我国各地对迟缴和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没有制约的方法,导致公积金归集率一直处于低迷的状态。现在我国大多数省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不高,而公积金管理机构还没有拓展另外的融资方式,让资金来源受到比较大的制约。另外随着逐步深入的房改,使资金需求量不断提高。当个人购房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成为房地产购买的主基调,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以及购房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量和幅度会逐渐提高。
(三) 住房公积金利率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存款利率一定要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不许上下浮动,没有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利率的便民、惠民特点。因为利率风险对贷款银行和贷款人的分布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同时有贷款品种供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时,才会让风险规避具有自由选择权。由于公积金政策和机制的不完善性,导致公积金没有体现出优惠性和利率调整的独立性,暴露出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三、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改革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相关政策要具有保障性
低存低贷政策是发挥公积金作用的根本,应该按照使用情况、使用对象业制定利率水平。例如借款人各方面条件能够满足当地保障对象的基本要求,所购买的住房的面积可以适应国家政策导向,就应该对此人发放的贷款给予低利率;对于部分收入比较高的缴存人,可以运用保障性住房房贷款利率和商业住房个人房贷利率间的利率水平。确保存贷方面具有一定利率差,增强住房公积金收益的能力,这样做有助于为社会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资金,确保收入较低的职工能够具备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建议对存贷款的利率根据不同档次进行归并,如将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利率和去年结转的公积金利率进行合并计算;同时也将贷款期限相同的利率进行合并,由于从实际情况来看,数量较少的人申请贷款的期限是五年以内的。对不同档次的利率进行合并,可以减少管理成本、简化管理程序。随着管理费用的降低,廉租资金就会相应提高。
(二)利率政策要偏重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相关政策要具有公平性和保障性,就要遵循统一、简便、公平的原则和考虑缴存人缴存总额、收入情况、缴存期限、月缴存额、购买住房的数量、贷款期限、贷款金额、信用状况等因素,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科学管理。
利率政策要逐渐向着住房公积金的方向倾斜。此利率主要指沉淀资金具有的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高收益的方式是利差。管理机构的利差基本是逆利差,(即“倒挂”),就是增值收入为零,需要把贷款利息得到的收入补贴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这种模式对于贷款总量较少的管理机构来说,能够导致亏损。管理机构不是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这不代表经营过程中不需要营利,其得到的利润基本用于建设政府廉租房。适当增强沉淀资金的利率,既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具有的赢利能力,也能够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提高缴存人资金所具有的安全性。不论利率出现什么样的变化,都要保证沉淀资金应有的利率顺差。此外应该允许管理机构办理固定的利率贷款,也要允许其按照自身能力和特点开展贴息贷款。
(三)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管理机制和体系
现在住房公积金具有的利率政策是和商业银行利率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调整商业银行利率,就会相应的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会造成住房公积金出现弊病。但是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资金,它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利率是资金的一种价格,具有较强的市场变化信息并根据信息做出及时的调整。在现在体制下,不应该运用利率杠杆对公积金管理进行调整,也不应该运用优惠利率对住房需求的初衷予以保护。所以需要给住房公积金提供弹性更大的空间,例如根据资金供求关系、住房价格水平、住房面积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和市场因素对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让其有效、充分的运行。建议区别对待商业银行利率和住房公积金利率,让各自的利率保持独立性,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中心要按照自身的运作规律,对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要实施市场化,其利率机制一定会在住房公积金体系中发挥出主导的作用,并可以展现出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所具有的保障性。健全公积金利率政策,既能够让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体系更加科学、灵活,也让缴存职工获得公积金的收益,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让住房公积金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缪长松.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探讨[J].财会学习,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