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化学品的储存要求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化学品库,消防,防腐,职业卫生安全
1、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生活和工作的环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相应的设计规范也与时俱进,越来越以人为本,注重对人的保护,尤其是安全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核电厂的化学品库为例,由于贮存了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而目前没有专门的化学品库设计规范,所以一般做设计的时候,也就只是考虑了消防和防腐的需求。但是在2010年8月份正式执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明确提出了对工作人员保护的若干设计要求,而且都是强制执行的条目,这就要求我们设计人员在做化学品库设计时要更多的考虑对工人的职业卫生安全设计。
2、化学品库设计需关注的几个方面
2.1、消防设计
2.1.1、建筑面积要求
核电厂的化学品库用于满足在核电厂运行和检修期间存放化学品的需要,主要储存物品包括:各类气体、联氨、液氨、双氧水、酸类、碱类、油漆等。由于储存有甲类物质,所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将整座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定义为甲类,耐火等级一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0m2,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得超过250m2。各类储存物品单独储存,各储存间用防爆墙进行有效分隔,并独立对外开门。
2.1.2、建筑间距要求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核电厂内的化学品库应距离其附近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仓库不小于12米,距离主要厂内道路路边不小于10米,距离次要厂内道路路边不小于5米。
2.1.3、防爆设计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储存有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化学品库应设计合理的泄压设施。最好利用建筑的屋顶作为泄压面,这样不仅泄压面积能得到满足,而且爆炸对周围产生的影响也较小。但是这样设计,就只能采用轻质屋面,防水和保温效果没有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的好,而且要经常维护和更换。如果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就只能利用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不应采用普通玻璃)等泄压,就要求有足够大的外墙面作为泄压面。现在有成品的泄压墙板设施,采用铰链将轻质墙板与建筑主体连接起来。发生爆炸时,墙板整体脱出,既可及时泄压,又因被铰链拉着,不会溅出伤人,同时还能遮挡部分其他炸出碎片,极大地减少了爆炸对外界的影响,而且事故后还可再次安装利用。
仓库内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并不宜设置地沟,以避免可燃气体等的聚集。必须设置时,可采取严密盖板、地沟内填砂等措施。如房间门口不能设置门墁而必须设置防止外溢的地沟时,则必须在地沟内设置通风口,以避免地沟内危险气体的聚集。
为了防止化学品向室外泄漏,所以化学品库室内不设置消火栓系统,仅设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以满足火灾初期的灭火要求。
为防止温度过高引起爆炸,夏季最高气温较高地区的化学品库宜设置架空屋面,提高建筑的隔热能力。同时设置防爆排风机通风换气,防爆空调机降温等措施,使库房隔间满足储存的温度要求。
化学品库设总配电箱,设于邻近的戊类库房里。化学品库内的用电设备(包括灯具)均采用防爆产品。储存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地面及踢脚应做不发火耐磨环氧涂料面层,并做防静电接地。化学品库的防雷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在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设置防爆型感烟探测器;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在各出入口外墙上设置防爆型手动报警按钮、警铃。
2.2、防腐设计
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2008的要求,储存强腐蚀性物质和高毒物质的场所应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腐设计。储碱的房间应采用耐磨环氧砂浆面层,其下最好再做两遍环氧玻璃钢,并沿墙翻高做墙裙。
储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地面与墙角处需抹成圆弧或斜面。
储间的门窗宜采用喷塑钢门窗,以防腐蚀。
储存强腐蚀性物质储间内的风机等设备均应采用相应防腐型的。
2.3、职业卫生安全设计
2.3.1、重大危险源辨识
在新建核电厂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都应对厂址内的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为一个评价单元。若一个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储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之和大于1,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公式: 1
其中,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如厂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应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在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在便于取用处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并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核电厂内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氢气、氨、联氨、乙炔、氧气、过氧化氢等,主要存在于制氢站、汽机厂房和化学品库内。同时,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化学品库宜布置在主要生产区和办公区的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3.2、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计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核电厂内的化学品库根据具体储存的物质,宜在相应的房间内分别设置复合式洗眼器(带喷淋),以满足冲洗要求;在储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储存间内部及门口设防溢地沟(设防透水层),并加设门槛,有效防止储品外流。
在有毒性物质如液氨、联氨等可能发生泄漏的储存间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仪,并制定相应的运行规程,规定在人员进入化学品库之前应先运行通风系统,以避免储间内可能存在的挥发并积聚的有毒、有腐蚀性的气体对工作人员的伤害。
3、结论
虽然核电厂的化学品库很小(不超过750m2),但是因为其内存储了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设计情况比较复杂。且化学品库内储存的物质基本包络了核电厂内所有非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其设计可以为其他厂房内危险化学品的储间设计提供借鉴。
由于化学品库存在火灾、爆炸、毒性和腐蚀性等较大危险荷载,所以要特别重视,充分做好消防、防腐和职业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设计,疏忽了任一方面都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单体设计,要做好防爆、泄爆和防腐设计,布置合适的洗眼和冲淋设施、通风、电气及警报设备等,并制定完善的运行规程,共同保障化学品库,乃至核电厂的安全。
4、参考文献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火灾原因;预防措施
1 危险化学品储存火灾原因分析
1.1 着火源控制不严
着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火星、火花、化学能等。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房屋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器设备、装卸机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曝晒、易燃液体操作不当产生静电放电等。
1.2 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
由于经办人员缺乏知识或者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出厂时缺少鉴定;也有的企业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存,造成性质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因容器渗漏等原因发生化学反应而起火。
1.3 产品变质
有些危险化学品已经长期未使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火灾。 .
1.4 养护管理不善
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有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热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盛装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汽扩散和积聚均会引起火灾或爆炸。
1.5 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火灾事故。
1.6 违反操作规程
搬运化学品没有轻装轻卸;或者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或在库内改装打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1.7 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缺少保温设施,使物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温措施,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
1.8 雷击
危险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设在城镇郊外空旷地带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储罐容易遭受雷击。
1.9 着火扑救不当
因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适当的灭火方法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险。
2 危险化学品储存防火措施
2.1 正确选择库址。合理布置库区
(1)危险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设在城市的边缘地带,与周围的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应选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但这样仓库周围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空旷地带,容易遭受雷击。因此,仓库周围应安装自动监测器和火灾报警系统。
(2)大型库房一般为分设置,仓库内设置库区和生活区,并用2m以上的围墙隔开,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物的建筑距离不小于5m,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2.2 库房建筑设施要符合安全规定
(1)要有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用不导热的耐火材料作屋顶和墙壁的隔热层;屋檐要适当加长,库墙要适当加厚;不开窗,采用间接通风洞,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2)危险化学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间距。甲类化学危险物品库房之间至少保持20m防火间距。甲类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50m,乙类化学危险物品库房之间至少保持30m防火间距,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至少为25m。
2.3 严格储存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有专人管理。工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品种类、特性、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负责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完好随时可用。
(2)库内禁止明火。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安装有防止火花飞出的安全装置。
(3)严格控制库内温度。在仓库内地面上设置冷却水管,气温在30。C以上时喷水降温,库内温度保持28。C以下为宜。根据物品性质和包装情况,可以在仓库地面上浇水、放冰块、安装空调降温。早晚开窗通风,中午关闭门窗,防止热空气进入。
(4)定期检查,做到1日2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等及时处理。
(5)不同种类毒害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6)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方可出入库。
(7)检查建筑设施、照明线路和避雷装置。
(8)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
(9)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
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 要 目前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已建立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条例及国家标准各层次的规范、技术要求已十分明确。但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的应用存在“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的特点,给核电厂危化品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本文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实践出发,指出核电厂危化品管理的突出隐患,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分析危险化学品在核电厂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对策以及日常管理经验的应用, 希望可以为其他核电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核电厂 危险化学品 隐患排查 安全管理对策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大量人民群众伤亡,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如2013年吉林宝源丰禽业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20人,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2015年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库爆炸事故,死亡173人,经济损失68.66亿元,并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天津危险化学品库爆炸事故之后,中国安监总局立即向全国下达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储、生产型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的通知,要求在行业内进行全面整治。这些事故的发生和国家有关危化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情况充分说明了危险化学品应用存在巨大危险性,以及加大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完善危化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然而核电不同于传统的化工行业,其危险化学品的应用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存在更为复杂的特殊性。安全风险与化工企业相比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以下介绍了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建设中的管理实践,并浅析核电企业在危化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核电同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提供些许参考。
一、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应用特点
与化工厂一般仅涉及该企业核心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这一特点形成明显的区别,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种异常混杂,这一特点决定了危险化学品在安全、应急、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对要求不明定,管理重心不够突出。这主要是由于核电厂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的辅助系统繁冗,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如水处理系统、蓄电池系统所需的强酸碱,发机电氢气冷却气系统、机械加工所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取水系统的杀菌化学试剂、电气、机械设备使用的大量油和冷却油、以及品种繁多的机械除垢剂清洁剂(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意味着风险类型更加复杂,不同危险化学品之间产生理化冲突的可能性增大,核电厂作为集电气、机械、机重、高空等各类安全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架构,这一特点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控均带来更大的难度。
由此可见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应用最大的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在大大宗危险化学品潜在引起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的同时,部分少量品种繁多、性质剧烈的危险化学品同样存在成为重、特大事故的源头。因此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的隐患排查任务要紧紧抓住这一核心特点,防控措施要周密完善,既要严防大宗危险化学品隐患,也要密切关注零星分布于库房、车间品种繁多的少量危险化学品。
二、核电厂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
(一)准备工作
要实施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隐患排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首先需要熟知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其次要求对于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管理构架要做到了然于胸,厘清核电厂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各个环节的行政、技术管理手段,这样方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合法、合规性排查。
1.掌握、熟知国家、部门、地方规章制度、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阐明了安全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法律职责,在保障危险化学品风险有效受控,防范重特大生产事故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须不折不扣加以贯彻和落实。核电厂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部门均应熟知、掌握与本厂有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高级别法律文件,核电厂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并逐条查验本厂的落实情况;我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的温湿气候、地质水文、洋流季风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这些因素均会影响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处置等个环节的安全决策,且危险化学品在各行各业应用十分广泛,故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要密切关注部门、地方颁布的规章制度、行政法规,尤其各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可能各不相同,在日常管理当中要仔细甄别,不可主观臆断。
2.厘清国家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
标准和技术文件是实现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保障,与其他行业标准相同,按标准化对象,危险化学品可分为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但由于危险化学品由于其理化性质决定的特殊性,我国在管理当中针对工业用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单行管理或技术标准,针对每一项危险化学品品名还普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管理。危险化学品标准、分类举例如下:
由于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的特点,涉及到的上述标准、技术及技术文件也错综复杂,作为承担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厘清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熟知本电厂所有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管理、技术、工作标准,结合本厂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理化属性、危险等级,做出一个清晰合理的分类。方能在风险排查中做到有的放矢,不出现重大岔错。此外在行业或企业当中如有更严格的标准或安全规范,核电厂也应择善而从,最大程序地降低风险。
(二)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方法
1.采取系统化排查和单项排查相结合。
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应结合核电厂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点,有针对性、统性地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患于未来。排查工作开展之前,建议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安排化学部门先梳理核电厂涉及的全部危险化学品清单,按化学属性不同予以分类,并查明储存或在线使用数量等信息。各部门则可按危险化学品的管控不同环节以及其属性分类两条路线收集电厂所有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备后用。具体的排查手段如下:
一是对照法规、条例和国家标准开展危化品管理系统化排查。
(1)重新辨识重大危险源,依据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逐项核查危险化学品中所有品名其数量或单元内总量是否达到构成重大危险源标准,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重新评估其监测、监控措施。
(2)逐项排查危险化学品库房设计是否符合按其理化特性所需的设计规范,包括危化品的防火等级是否满足当下防火设计规范,库房内的温湿度、通风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国家对剧、易制、易制爆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有一系列许可、备案制度,排查核电厂当前这些危险化学品名录,厘清库内储量,现场使用量及分布等;并确认相关报备工作渠道是否畅通。
(4)国家对毒害品、腐蚀品、易燃易爆品(包括易燃易爆液化气瓶)三类危险化学品制定专门的储存、养护标准,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库内储存的合规性,排查内容包括防火、环保、库房通风和温湿度、堆垛方式等,以及确定是否按规定建立日常及定期检查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应急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配置情况等。
(5)全面梳理和排查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程序是否涵盖危险化学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各个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建立闭合管理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百无一漏。
二是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有危险化学品开展逐项排查。
为防止出现个体上的疏漏,核电厂还应对所应用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开展逐项排查。排查依据有:a)某品种化学品单行的标准,适用于工业用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化学品,如工业氢、工业硫酸、溶解乙炔等;b)国际或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文件(MSDS或CSDS)。单行标准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对照参验,确保风险排查疏而不漏。
2.采用“矩阵法”达到风险全面排查的目的。
隐患排查思路,可用“矩阵法”来实现风险全面排查的目的,这也是我公司在天津危化品爆炸案后的专项整治工作应用的方法。排查中采用的“矩阵法”方法示意图如下:
危险化学品个体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各种属性不一的危险化学品在共用、共存中又产生更为复杂的交叉风险,“矩阵法”主要目的是为捋顺综合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之间的关系。从危险化学品设计、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各个阶段的行政管理要求的贯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属性、理化特征采取的危险源控制手段和防护措施落实两方面入手,使两方面排查工作做到统筹兼顾,相互参校。该方法可以保证危险化学品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出现纰漏。
(三)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可能的重要隐患
1.设计和管理方面隐患。
核电厂作为国家环评、安评控制要求最为严格的企业之一,其危化品相关系统、设施在设计之初一般不存在明显的缺陷,但危险化学品法规、标准更新迅速、性质温和的化学品代替品推阵出新,核电厂应特别关注合规性升级和新产品的更新。主要出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由于国家标准的更新,部分危险化学品库的设计等级已不符合当下标准。包括库房的建筑物等级,防火防爆,探测报警、泄爆面积等技术参数;
(2)报废处置流程不畅通,主要原因并非来自于公司未建立该制度,而是目前国家和地方出于对环境安全的顾虑,在回收废弃危险化学品方面存在诸多限制;
(3)国家有关易制、易制爆品方面的管控要求容易在一线作业现场出现失控,如车间内随意临时储存上述类型危险化学品。
2.现场具体安全措施落实方面。
核电厂现场广泛分布、诸多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容易在应用过程中产生如下安全隐患:
(1)库内的共存性不满足,现场使用缺乏数量跟踪、防盗防丢失措施,以及使用过程安全措施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
(2)有毒易爆气体场所,窒息性气体场所未设置探测仪表;
(3)现场的泄漏应急处置物资和设施配置不齐全,应急预案制定不完善等。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良好管理实践
(一)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定主体安全责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风险不仅产生于其应用中的各个环节,同时与核电厂多数部门的生产活动息息相关,核电厂采购、仓储、安全质量、消防、化学、运行、维修、技术等在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全部或部分承担了相关的生产活动。核电厂应厘清各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活动中的职责和分工,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或程序应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出清晰的描述。
危险化学品的职责应包括确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信息报备、出入库管理和日常巡查、防火防盗、定期专项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装备和设施等;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厂内运输、接收入库、现场使用、系统输送过程中的防泄漏、防静电、防腐蚀、防中毒、防火防爆等技术措施等。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建设
危险化学品风险要素极其繁冗复杂,核电厂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应建立常态化机制,切忌走马观灯,人浮于事,排查范围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指导文件,使排查、检查工作兼顾全面性、可操作性,这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指导文件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合规性情况,设计、管理与术标准的落实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设施的配置和功能等。具体来讲,隐患排管理更侧重法律法规落实、设计管理方面的缺陷、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日常检查由主要针对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体技术细节和参数要求的落实,落实危险源的有效控制手段,如库房通风及温湿度、应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货物包装严密性等。同时日常检查制度频率和范围不可随意确定,我国针对危险的质量安全检查周期有最低要求的限制,核电厂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好的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在危险化学品宏观管理和细节控制两方面做到统筹兼顾,巨无细漏。
(三)侧重重大危险源、剧、易制、易制爆品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由于其本身具有巨大危险性,一旦产生事故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而剧、易制、易制爆品则由于其具备严重的潜在后果,如果管理失控则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安全问题。核电厂应将这这些危险化学品作为风险管控的重点对象。前者管理重点在于落实监测控制手段、制定防范事故缜密细致的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后者更强调出入库及使用的合法性、日常管控中的防盗措施,核电厂应制定符合国家法规且周详的程序以规范此类危险化学品在申请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手中的收发、应用和转流过程;剧、易制、易制爆品在作业现场不应随意临时储存和放置,库内储量应定期实施盘点,严格按国家、地方的有关条例、规定落实这些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信息报备制度
核电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贮存地或在线系统还应制作危险警示牌、醒目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周知牌,信息牌上要标注现场的限制数量、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便于现场风险管控。尚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贮存或在线使用数量大的危源化学品虽然不用报备,但仍有采取以上措施的必要性。
(四)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类型和数量,降低安全风险
鉴于核电厂盘根错节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性质,给现场安全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日常应用故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名目,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已有的化学品或与已有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相近的品名,以降低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次应尽可能考虑在满足生产前提的条件下使用理化性质温和、风险管控容易的危险化学品。如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为例,一些机组使用液氨作为二回路系统PH值的碱性调节剂,而不是其它机组普遍的氨水和吗啉。但液氨性质猛烈,具有爆炸、中毒风险,社会上以液氨为肇因的重特大生产事故也屡见不鲜;尽管液氨作为碱性调节剂从PH值调节的效率和持续效果角度来看更为优质一些,但与之产生的潜在后果相比较,这些优势并不足以称道。故经排查公司当机立断在相关机组上采取工艺变更手段,以废止液氨的使用,从根本上排险这一危险化学品的重大风险。
其次在生产条件允许下,核电厂应千方百计废止剧的使用,尽可能减少易制,易制爆品的使用数量和频度。如剧五氧化二矾在制氢过程中作为催化剂可以增加制氢效率,但其在核电厂的使用势必给剧的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核电厂可考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废除五氧化二矾的使用,其一:以稍多牺牲一些电力损耗为代价而摒弃使用五氧化二矾;其二:直接废止制氢系统,采取从地方制氢企业输供的方式获取氢气,该方法不但排除了五氧化二矾带来的剧毒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制氢系统运作过程中带来的爆炸风险;但相应地当然也应制定地方制氢企业在供氢作业中的运输、传输环节的安全风险控制手段。
(五)解决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置问题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置流程一直是困绕核电厂的重要问题,一些由于从业人员安全、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随意堆放、丢弃和倾倒危险化学品的现象,给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但随着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管理力度的逐渐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应将员工和群众的人身安全、周边环境保护作为责无旁贷的社会道德责任。采取措施解决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问题,从而使危险化学品从采购、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四个阶段形成风险的闭合管控。
对于核电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其中最大的一部分为电厂用量最大的硫酸或氢氧化钠,两者可通过中和反应进行内部消化,从而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效果。而对于其它不能通过中和反应予以处理的危险化学品则应通过外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然而目前国家和地方对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存在较多限制政策,核电厂应在了解本地和回收厂所在地当局有关报废危险化学品政策之后,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并严密采取防止废弃化学品运输、接收过程中的泄漏措施之后方可实施回收。由于受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处置企业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可送往不同的省份或企业进行回收处置。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手段的应用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绝不仅限于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日常安全巡视,核电厂只有制订缜密周详的管理流程,使其在“购买―出入库―储存使用―报废―废弃处置”这一循环当中形成闭合的管理体系,方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受控,实现长治久安。一套完善周密的危险化学品制度至少应考虑以下内容:购买、运输手续的办理,安全职责的落实,入厂手续有实物稽查与核实,接收手续办理,厂内运输、装卸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出入库台帐的管理,制订日常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每日巡查制度和区别于每日巡查的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运作有效的废弃危化学品报废处置手段、落实强制性安全评价以及外部支持性的安全评价等。
除了管理制度建设,核电厂也应集思广益,尽可能采用创新管理手段,方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降低危险化学品应用中的安全管理成本和精力投入,从而实现安全管理效率和风险管理最优化。以我公司为例,在管理创新方面的举措有:宏观方面优化化学系统的设计,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等;小处方面,在日常管理中使用标明了危险化学品特征和分类的二次标签,便于现场直观的风险辨识,即使非从事化学相关的人员也能轻易判别其风险类型和风险等级。因此危险化学品创新应用应从管理和实用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逐渐提升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
四、结语
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品种繁杂,特点突出。为了解决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加强合规性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标准化管理制度,从根本杜绝诸如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日常管理,做到巨细无遗,方方面面满足技术标准,甚至达到比标准更高的企业管理要求,确保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征、共存性、储存和使用实施规范化管理。作为主管理电力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可偏心偏重,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足够的资源和人力投力;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也应开阔思路,采取创新手段不断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曾明荣.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04.
[2] 张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12.
[3]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准编号(国标/国家标准类).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生,本人结合多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相关背景情况
(一)基本概念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基本上都属于危险货物。
(二)涉及的主要部门及相关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另外,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在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管理方面也负有相应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仓储现状
危险化学品物流涉及运输、装卸等6个环节,涉及10多个政府管理部门。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涉及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与物流管理关系密切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环节加以分析。
(一)仓储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危险品仓储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和东南部沿海港口城市,约占总量的60%;中部大中城市约占25%;西、北部地区约占15%。危险化学品仓库严重短缺,这在我国各地是个普遍而突出的问题。据调查,缺口在20%左右,在某些城市和化工产业发达的地区更为突出,缺口在30%以上。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石油化工产业发展迅速,而危险化学品仓库发展缓慢,远远跟不上需求。二是老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多在城区或近郊,由于周边环境问题,国家政策法规对其予以制约,限制其储存品种和数量,不允许扩大和发展,有的强行外迁或关闭。三是由于新建危险品仓库选址征地等准入门槛较严,仓库设施设备技术条件较高,投资大,投资者比较慎重。
(二)人才匮乏,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一是一线人员业务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农民工占比重较大,他们只能从事简单的货物收发业务和装卸搬运工作,根本谈不上采用科学管理和养护技术;二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只重视安全教育培训,而忽视专业操作技能培训;三是缺乏既懂化工又懂仓储管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磨合周期长,多数需要专业“充电”,短时间内难以满足要求,老一点的人才由于行业发展快,跳槽频繁,不够稳定。
(三)产业布局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散乱状况没有完全解决。为适应危险化学品发展需要,减轻仓库严重短缺的压力,不少地区开始规划建设专业化工园区,为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业发展打造平台。如,随着我国中西部石油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具有特色的化工物流园区和仓储基地、仓库码头、储罐库区等相继产生,如新疆储备基地、四川商业石油储备库、宁夏东宁化工物流园区、重庆长寿化工物流园区和新兴的西南云贵磷化工基地、广西北部湾三大化工物流园区等。广州等物流业发达的地区也按照“产业聚集,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化工原料仓库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专区)的规划建设,以解决城市危险化学品仓库紧缺问题。但目前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散乱状况依然存在,如广州市61家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分布在全市8个区。
(四)储存企业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经营许可对仓储企业进行了有效监管,但由于危险化学品仓库短缺,一些非法经营者大肆发展“黑仓库”无照经营,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企业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象。这些仓库设施简陋,管理混乱,规模不大,数量不少,分布在各个角落,给城市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五)行业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标准老化,多年没有修订,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2000);二是许多仓储环节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如仓储作业流程标准、货物堆码技术标准规范、入库验收标准规范)。
(六)“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新兴经营模式出现。进入21世纪,我国的危险化学品流通市场非常活跃,危险化学品的物流运营渠道也比较纷乱,给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许多城市开始尝试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成都、常州、张家港等许多城市都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如,经天津市政府2006年批准,由一商集团投资兴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通过几年的运营,基本上形成了集购销、仓储、运输、配送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物流供应链模式,实现了“集中交易、专业仓储、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科学管理效能。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危险品仓储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2000),解决标准规定距离过宽难以有效执行的问题。二是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与承担者专业对口,避免出现片面性,使行业标准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
(二)统筹规划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用地。建议地方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明确提出工业用地中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用地的份额和地点,确保仓储类企业能够满足当地危化品的储存需求,避免仓储企业无法搬迁的尴尬局面。
(三)对仓储企业采用阶梯式管理政策。建议有关部门按风险等级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管理,不搞一刀切,对于风险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现有仓储设施,满足当地储存需求,避免为降低固定危险源风险而导致运输风险的增加。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的专业操作技能培训。建议无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凡是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都应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
(五)加强安全监管。一是建议有关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经营的“黑仓库”坚决取缔,对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二是建议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部际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优势,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三是建议各地对辖区内的危险品仓储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和登记,根据本地区危险品仓储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发展计划,安排布局规划,着重缓解仓库短缺供不应求的状况。四是建议市场管委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企业,统一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不带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取消经营许可证。督促交易市场进行统一的日常安全管理,提高单独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实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物流供应链管理模式,掌控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等各环节以及危险化学品在流通过程中上下游之间的动态动向,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防止非法经营者进入危险化学品领域,使危险化学品经营达到有利购销、方便监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绩效。
(七)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例如:统计、年检、登记、职业培训、资质认证、开展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等,随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了解行业运行状况,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向企业宣贯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附 危险化学品分类
目前,我国已公布了3个涉及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分类的国家标准,它们是: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其中,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各单位安监科(办)要认真宣传和落实和安监总厅管(详见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文件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严禁倒买倒卖。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
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三、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对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物品加强控制,严格管理,根据文件工作要求,加强对中石油、中石化和本辖区个体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一是督促加油站严格控制成品油的罐装零售。为保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确实需要零售罐装成品油的,加油站应要对购买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住址、购买数量和用途等进行认真查验和登记。二是督促辖区内的加油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加油站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并配置专兼职安保人员,确保24小时值守,同时切实加强加油站油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三是督促加油站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为进一步做好下半年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夏秋百日攻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液化气、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为重点,针对夏秋季节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严格落实防雷、防火、防爆、防洪水、防静电等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设施监管;突出针对性,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等事故教训,严格特殊作业管理,加强化工装置开停车、检维修等环节管理,深入推进安全隐患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和范围
整治时间:即日起到10月10日
三、整治主要内容
(一)针对夏秋季节特点,加强防雷电、防高温、防潮湿、防洪水、防静电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管理。
1.加强防雷电、防高温、防潮湿、防洪水、防静电等措施。一是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公司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控制和报告事故,最低限度降低自然灾害的影响。二是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和检修,并建立相关台账清单,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正常工作,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任务,不留安全隐患。三是在高温天气要采取切合实际的降温措施,如淋水、遮阳等,确保气罐等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工作环境。四是密切关注雷电、台风等天气预警,提高防范意识,检查避雷、防静电设施是否正常,做好防洪、防雷等工作,预防和消除自然灾害事故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管理。一是强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完善危化品装卸环节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二是强化生产储存设施、管道装卸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储存、装卸设施处于安全状态。三是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看护,从业人员要熟悉危化品理化性质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安全风险及可能发生的事故,掌握预防和处置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二)加强特殊作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特别是动火作业等,做好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受限空间风险分析、有毒可燃气体检测等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一是对公司全体员工开展“五懂五会五能”培训(五懂:懂工艺技术、懂危险特性、懂设备原理、懂法规标准、懂制度要求;五会:会生产操作、会异常分析、会设备巡检、会风险辨识、会应急处置;五能:能遵守工艺纪律、能遵守安全纪律、能遵守劳动纪律、能制止他人违章、能抵制违章指挥),提高员工的素质、能力和行为要求。二是深入学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并组织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五个必须落实”到位。三是选取国内已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1.对照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专项巡查、安全隐患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专项行动查出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全部整改合格、是否出现同类隐患进行检查。
2.检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是否制定停车、开车方案,是否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业绩等监督管理,特别是否落实外委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检查新改扩建装置是否制定开车方案,是否落实“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是否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安全控制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性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危害。一些毒性及燃爆性化学品,对皮肤、粘膜有刺激和麻醉作用。化学危险品急性中毒时,会造成上呼吸道粘膜的损伤,出现流泪、流涕、咽痛、咳嗽等,继之出现头晕 、恶心、呕吐、乏力等。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
1、突发性,毒物毒害大。 化学事故一般常在意想不到的时间突然发生,这种突然性与化工产品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有关。
2、危害范围广。事故发生后,毒物以多种形式向空气、水源、地表和物体扩散而造成大面积的污染,造成大范围的污染,伤害效应大。因为酸碱类化学危险品一般具有氧化性,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甚至爆炸。如硫酸、硝酸、过氯酸等无机酸碱都含有高价位的元素(S、N、Cl等),易氧化放热而引起燃烧。使得人群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3救援难度大。由于化学物质种类多,燃烧和爆炸可能形成缺氧,有毒的小环境给救援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的要求较高。特别是酸碱类,例如:发烟氯氟酸的蒸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一定浓度时,短时间接触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会使人窒息;发烟硝酸极易放出棕色烟气,严重腐蚀皮肤和粘膜,救援的难度很大。
4洗消困难 。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的物质可渗透到地表造成深度污染,污染发生后,对污染区域进行洗消非常困难,造成局部地区生活失衡,甚至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控制。
一)泄露后的处理方案
1险情处置 .固态物质的泄漏通常采用黄沙、水泥等覆盖的方法,实施堵漏前应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制定出紧急堵漏方案。根据接近泄漏处的危险程度、尺寸、泄漏处实际或潜在的特性等。发生泄漏应停止输送原料或关闭泄漏点附近相关部位的阀门,将泄漏部位转向上或将物料转移至安全容器,采用钉木楔等方法实施堵漏。对于酸碱腐蚀性的化学品泄漏,要采用各种木楔模具须包裹铝皮、不锈钢皮或橡胶,以延长堵漏时效
2及时疏散。如果发现泄漏,应该立即疏散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 立即切断火源。建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堵漏。喷水雾虽然在短时间内有效,但不能降低受限空间内的易燃性。应该使用活性炭吸附惰性材料,然后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乳液刷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
3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或泡沫,减少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可燃液体,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蒸发。
4减轻泄漏危害。危险化学品的毒害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的车辆应停于上风方向,消防车、洗消车、洒水车应在保障供水的前提下,喷雾水流对泄漏出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对泄漏的液体有害物质可用沙袋或泥土筑堤拦截,或开挖沟坑蓄积,还可向沟、坑内投人中和剂,使有毒物质改变性质,降为低毒或无毒的物质。
5着力搞好现场检测。应不间断地对泄漏区域进行定点与不定点检测。泄漏事故发生后需要迅速调集环保、卫生部门和消防特勤部队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共同搞好现场检测工作。对泄漏装置内的残液输转作业。然后进行彻底洗消,处置和洗消的污水也需回收消毒处理
二)合理储存化学危险品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要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要与公安部门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高温等安全设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对于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等易燃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一些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2、运输装卸化学危险品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碰撞容易引起燃烧或者是爆炸。对于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人群密集的区域时,应当遵守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对质量检验比较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输快件托运
四、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预防措施
1搞好规划,从源头管理开始。化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严格落实规范,取缔违法生产企业。在化工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中,在生产过程中因其生产工艺严重落后、运营成本高、效益低下,对消防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在企业建造过程中消防设施没有到位,火灾隐患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进行非法生产,给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3认真贯彻落实并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形成按制度办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都应当坚持不懈地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促使其掌握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初期泄漏事故的技能
参考文献
[1]周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的研究[D];江苏大学;2005年
[2]王心刚;蒋维平;张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探讨[A];公共安全中的化学问题研究进展(第二卷)[C];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