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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运行能力与机制制约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规模
首先,财务主体调剂资金能力受限。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资金来源与运用出现了不平衡,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足,有的却出现大量闲置。资金不足与闲置并存阻碍了业务发展。其次,财务主体行业成本加大。由于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业务发展规模不断增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不断增加,为适应业务新形势需要,必须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共识。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信息化建设从硬件配制到软件开发,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加上后续的维护则成本更大。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分别重复性投入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业成本。再次,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管理目标缺乏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和考评机制。自2002年起先后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公积金财务主体自身努力程度不同,不同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管理水平差距加大,加之考评激励机制缺乏,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社会效益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强者恒强、弱者相对更弱的现象。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后,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繁杂、流程复杂,成本费用较高。随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职工不同城市间工作调转与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将逐年增加并呈现常态化趋势。这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创新带来新的课题。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不同的矛盾
根据《条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在实践中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的关系区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大体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中心监管与审批模式,可以简称为委托办理模式。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下的原生模式,是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主流方式,在重庆等多数城市应用。第二种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可以简称为自主办理模式。这是近年来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新兴方式,在大连等少数城市应用。目前我省各地的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住房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二是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三是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三)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内部审计严重缺失
目前,全国共有340多家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然依据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尚无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范。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存在着重资金筹集,轻资金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有的中心为了追求高额收益.哪家银行承诺利率高就转存到哪家,在指定的受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大笔资金任意转出,部分已沦为腐败者囊中的“唐僧肉”。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有空子、有漏洞,住房公积金涉案数字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尚无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创新探索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经营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收益分配等具体工作,还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经营风险,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实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整合财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凸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满足政府、企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要,加快推进广大职工的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伐,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通过吸收、新创等方式将某一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进行优化整合。促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提升区域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方便区域内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设立直属省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并入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财务集中运营体系。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会计处理过程是财务主体的业务办理过程。会计工作全面、实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并监督控制业务风险,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以”业务数据集中处理”为核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运营管理体系。设立账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中心,统一会计核算和人员管理。设立计算机信息开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统一会计制度和账务组织。全省实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做到会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优化整合后,全省是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城市通过系统这个网络平台在同一系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使各城市办理业务已经实现同城化,极大地方便了不同城市间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在资金调剂方面,由于全省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住房公积金可在省内各城市间调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缩小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省统一管理,带动和促进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较短时间内缩小了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在抗风险方面,由于优化整合后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规模以几何倍数扩大,将大大增强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探索运营模式,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创造条件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实行的委托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息对账等业务全部委托银行办理,所有的数据资料、账务信息都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仅对业务进行审批和依据银行传递的单据记录总账,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银行收取票据自行录入,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在这种模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第一手资料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时常受到牵制,造成管理工作较为被动。而自主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大连市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益。应当尽快完善并广泛推广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的自主办理模式。只有实行了自主办理的运行模式,才能够真正实现财务主体的管理自主,切实履行《条例》的职责。
(三)健全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和坚持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营造环境。建立货币资金控制,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贪污。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严把支取“三关”。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强取、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要把支取条件范围关,用途是否合乎《条例》规定,必须对号入座,符合者办理,不符合者拒绝;二要严把支取手续关,支取手续要合乎规定,要有法律效力,对那些弄虚作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过时的手续,不予办理支取;三要严把支取程序关,住房公积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批准三个阶段,其审查阶段必须严把支取证明材料的真伪关,核对余额现在状态、是否是封存、是否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只有当审查合乎支取规定,才能批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控制,防范贷款风险。为降低贷款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应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金额、担保、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且要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在委托贷款发放过程中,首先严把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关,其次是申请人的资信及担保手续关,最后严把借款内容审查关。审查要真正做到项项留心,处处把关,才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立审计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构建新机制
内部审计是管理机构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查找内部管理风险点,完善、整合内控制度,定期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纷纷制定了众多的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不够系统化和统一化。为此应结合风险点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同时还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价,分析和监督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内控制度,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较少,有很多职工身兼多岗,县级管理部等分支机构有的只有3-5名职工,而这几个职工却管理着几千万的公积金。所以,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审计尤为重要。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存在、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发挥作用、信息系统控制是否可靠等。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加强资金运作必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这种审计不仅仅是事后审计,更多的是事前和事中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完善内部审计长效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质量。制定严密的审计计划,细化审计过程。对审计报告严格把关,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采取后续审计,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和整改。对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对系统内的机构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各部门举一反三,引用借鉴;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醒主管部门重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同时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准确定位,突出重点,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首先,将业务素质强、品质优秀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再次,强化内部审计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树立正确的目标定位,提升审计层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审计应立足于高层次、综合性经营监督的本质属性。树立和落实“围绕工作目标,服务于管理,突出重点,控制风险,审计为民”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为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五)完善法规规定,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还是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十多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加数倍,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资金规模更是增加了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原有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相关部门为修改《条例》进行较大规模的调研,为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认真查找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依法办事的薄弱环节,建言献策,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寻求法律支撑。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应当正视全国住房公积金迅猛发展的现实,着手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可行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可信性。作为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尽快争取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各地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集合各地财务管理之精粹,制定全国统一的财务操作规程,规范财务运行,努力让这部分资金增值,使之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陕西 安康725000)
[摘要]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覆盖面低、缴存比例残差不齐,提取范围狭窄、贷款手续复杂、投资渠道受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存在弊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多种缺陷,为此应采取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加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等改革措施,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进一步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度现状;改革思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就是住房保障功能,其实质就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是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起到了促进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目的。
1制度现状
1.1覆盖面低、缴存比例残差不齐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而确需提供资助的城镇下岗职工及农民工却被排除在外,很多民营企业不建立公积金制度,即使建立,为职工缴存的额度也很低。很多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为理由,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单位因为效益好,擅自调高缴存比例或增加缴存基数,多交住房公积金冲抵应交的所得税,导致不同单位之间出现新的不平衡,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1.2提取范围狭窄、贷款手续复杂、投资渠道受限
住房公积金使用仅限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使用范围狭窄,作为职工的养命置业钱,在支付房租、大病住院时却失去应有的保障功能。提取手续过于复杂,资金支付时间过长,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公积金提取中介服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审批环节拖拉缓慢,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开发商公开抵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负面影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70%,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除住建部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投资不动产,不能投资证券市场,导致收益低下。而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利率始终低于商业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增值能力太差。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城市为单位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贷款需求旺盛城市资金短缺,贷款需求不足城市资金闲置,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管理链条过长,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不具有金融职能,金融业务要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导致管理成本高,服务效率低,存在风险隐患。
1.4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房委会成员大多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而非专家团队,只是流于会议形式。根据财政部规定,住房公积金既不能作预算外资金也不能作预算内资金,然而,有的城市将公积金作为预算资金调剂财政资金的余缺,有的城市政府直接决策将住房公积金投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的城市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公积金机构未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前就全部调走,地方财政无法监督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监督就是将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普通的事业单位,从严核定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费用高于一般单位的规定,限制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正常发展。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骗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湖南省某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挪用1.2亿元豪赌,就是用公积金作抵押进行贷款。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管理部原主任汪建良,采取虚构购房合同,首付购房款收据等方法,骗取公积金贷款116万元,用于非法经营。而审计监督往往具有滞后性,等发现问题时,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车世刚涉嫌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高达11亿余元,就是退休后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的。银监会、人民银行基本上不参与监管住房公积金机构的经营活动。
2改革思路
2.1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赋予公积金监管机构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强行扣划银行存款,联合其他执法部门暂停办理其他手续,直到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为至;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要加强公积金执法队伍建设,经常检查各单位的缴存情况,严格按照缴存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2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
将支付房租、大病住院纳入提取范围,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放宽支付房租条件,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无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还是租住商品住房,均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允许住房公积金投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一站式大厅办公,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收费项目;允许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投资证券市场,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2.3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3条提出“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45条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截至201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3.7万亿元,可基本满足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低息贷款需求,全国共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业务网点2651个,从业人员3.8万人,可充分利用这些机构、网点和人员,实行省及省以下垂直管理,一个法人,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县一级设立具体办事窗口承办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省一级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这样既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管理集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保障缴存职工权益。
2.4加大监管力度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困境;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90年代初期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时间,我国房价已经连续涨过了多个年头,房价也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从政府的角度看,怎样才能够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执政理念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的重要的任务。在1991年我国政府引入了新加坡已经较为成熟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也是我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尝试,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目前来看公积金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取得了成绩的同时也随之而来有着一系列的问题存在。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目前住房公积金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积金的管理主体的性质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接受政府指导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主体,本身可以承办金融业务但是又不是金融机构,这样的属性就给具体的公积金的贷款的业务开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比如巨额资金的安全问题,对于资金管理的透明度的人民群众的监督问题,对于每年的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来进行解决的问题,长期的拖下去也会带来其他的新问题。鉴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我们需要从制度和立法的双重的角度上来给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的身份的确立,明确这个管理机构的身份属性,也可以弄明白到底有哪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监管。
2.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并不健全
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者这么庞大的资金,但是并不接受有关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只是接受银行的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本身作为职工缴纳的个人财产,但是大部分人只是缴纳而并没有相应的监督的权利,更是没有实行监督权利的途径。这样的管理机制的弊端也都早有案件发生,利用监管上的漏洞来为个人获取巨额的回报,这种案件在全国屡见不鲜,相关的损失非常重大。这一切的情况都是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而造成的。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的主体范围不合理
住房公积金中主要的群体就是城镇户籍的企业职工,完全的忽视了农民工群体,而在近些年的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工所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很多的农民工由于多年的外出打工使得他们也想融入到新的城市中去生活,但是在买房落户时却遇到了困难,就是并没有住房公积金。虽然目前有的城市为了促进城乡的统筹所以也为农民工缴纳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为农民工向城市迁徙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改革的建议
1.对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改变
住房公积金本身由于数额非常巨大,从对资金的管理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看的话,对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改变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的话对其相应的监管也都会存在一定的难题。也有相关的研究分析认为应该积极地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成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这样的提议作者本身认为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转变完成之后不仅仅是对于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有着积极地作用,并且对于保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体的利益方面以及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有的功能上都有着巨大的促进的作用。
2.加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的力度
公积金领域近些年来数额越来越大,以挪用住房公积金或以住房公积金为抵押从而骗取贷款的案件屡屡发生,涉及的金额也很大,这种情况使得对于公积金的监管成为了刻不容缓的大事。公积金的管理条例中本身就有相关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对于公积金的相关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可以通过一些利益相关的单位来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但是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忽视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数量也都有一定的限制,虽然大多数工作人员是秉公办事的,在这里也避免不了有少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出现疏忽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使公积金陷入风险之中等无视法律的行为。所以作者认为在现有的监督之外还需要给予大众以监督的权利,可以把相关的信息在公积金网上进行公布,方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举报,这样的方式通过大力的发展全民的力量就可以很好地减少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内部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2003年召开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立法条例逐渐完善和发展,但是当前的公积金中所存在的诸多的不尽人意之处,很大的归因就是因为目前的体制和法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想让住房公积金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就必须要相应的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升到立法层面,通过这种形式来加以保障其权威性。健全的法律法规也是公积金可以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这也是对于公积金的缴纳主体的权益的保护。
三、结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城镇住房建设的步伐,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新的住房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模式。而且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公积金对于大多数人在购房上的经济方面的帮助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所以增大公积金的覆盖面,加强内部监管和抵制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问题等显得更加的重要。
参考文献:
[1]郑小晴,胡章林.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的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柳鹏.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综述[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当中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其进行会计的核算时,应该要制定符合实际的会计核算原则,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自身特点,因此,具有以下性质特点。
首先,明确主体。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定单位的职工需按月对个人长期住房的储金进行缴存;管理中心属于城市的人民政府独立、但是不以营利作为准求目标的单位。此外,其还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应该对职工所上交的资金进行账目管理与资金管理。进而形成和缴存人的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而言,管理的中心需要承担对各不同缴存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负债法律责任。
其次,建立分帐。其他的住房资金与管理中心中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分账核算。即管理中心中,其的所开展的自身业务本文由收集整理与核算工作,应该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以及管理中心的各项管理费用,需要建立独立账户,以便进行单独的核算。
最后,要实行三级核算。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的明细账、并按照三级科目的明细规定进行核算,分别是:住房公积金的总账核算与其的单位账户的核算、以及个人账户的核算,并且还需要确保账户金额的相符。
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的模式种类
住房公积金,其是与住房的制度改革实际所进行的一种政策,也是利用强制性储蓄方法所建立起来的、带有义务性、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与职工的工资有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实施的目的是利用长期的、强制性的储蓄政策,对住房的建设资金所进行的筹集与融通,并且不断提高、进一步改善员工的家庭困难,以及解决其的住房压力。当前,其会计核算的管理模式可分为3大类:直接的管理模式、委托的管理模式、混合型的管理模式。
首先,直接的管理模式。管理部门的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的具体过程工作。通过设立相关的机房进行有效管理,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网点的布设,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员应该承担起前台合后台的操作工作,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业务的直接办理,其的资金存储至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上。
其次,委托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中心和受托银行,一起签订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协议,并且通过承办银行等方式进行服务网点的建设,并且合理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代办点的设立。借助计算机的网络优势,把管理中心和银行的网点进行连接,网点可以当做管理的前台操作,能够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的处理以及存储大等功能,将住房公积金的账目,进行落实到各职工账户上。
最后,混合管理模式。这种不是上述两种模式的“1+1”,而是综合考量现有人员少、业务量大、控制程度等现实问题,采取委托税务部门、受托银行等共同管理的良性竞争格局,形成“集中管理、全程控制”的管理模式,实现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第三方甚至多方之间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多赢”局面,从而达到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控制风险,兼顾效益的目的。
三、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的探索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其的改革主要立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改革方面上。由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应用范围只能是用在职工的购、建房、以及提取退休、个人的住房贷款以及购买国债。因此,对住房公积金所使用的模式进行改革,范围变动不大,一旦进行创新与改革,也应该是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与方向所进行的。为此,就地方而言,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方面的改革,更加应该从其的会计核算中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管理中心需要面对很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病对其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需要委托、受委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以及结算等业务、设立账户、缴存资金与归还手续等的办理。这也是正确、有效处理好管理中心与银行这两者之间就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问题,所进行的明确分工、协调合作的有效途径。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经营的较好分离,需要以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进行创新管理中心、完善委托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关系,强化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的混合管理模式已势在必行。(如图所示)
2002年以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2003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的与实施,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支持住房消费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明确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即住房公积金是专属于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但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来源的属性,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缴费的合理控制和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性质,从而使公积金缴费成为扩大国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渠道,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住房保障目标的普遍实现。
2.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矛盾世界银行2006年的《中国经济季报》指出,中国城镇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能承受的住房金融,但是却公积金贷款更多的是使高收入家庭受益。我国人民银行在一份报告中也表示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专家刘军民也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其贷款额度,这就必然导致收入高、缴存高的职工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贷款资助低,有的甚至无法逾越购房首付的门槛。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对策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发展;问题;规范化建设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盈利机构、国企、集体企业、外企、私营企及其他性质的企业、社会团体等在中国境内的各种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部分公积金和征缴职工应付的部分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必须依照国家政策进行专款专用管理。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试行、推广和初步规范化、完善四个阶段。试行阶段(1991-1994),受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发,上海市从我国实际出发,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北京、广州、天津等各大城市纷纷效尤,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试行的范围。推广阶段(1995-1999),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大中城市试行范围的拓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逐步在全国得到推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不断上升,彰显了住房公积金的生命力。初步规范化阶段(1999-2002),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推广,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亟待需要国家从立法和规范化角度给予一定的约束,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使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得到了立法支持,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完善阶段(2002-至今),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的日渐增大,各方面开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研究,试图通过更为完善的制度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不良管理现状,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趋规范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从实际来看,我国虽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条例》,但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做保障,造成管理制度很难实施。例如,按照条例规定,国家所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在限定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户头,并按时征缴住房公积金。但实际上很多私营企业和部分国企根本就不执行,违规成本过低和执法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使得所谓的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实属空文。同时,各省市缺乏统一的细则制度,使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各自为政,管理混乱,很难按政策执行到位,亟待进一步加强规范化。
2.住房公积金存在严重的征缴缺口
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事业单位改制,部分人员被分离到社会中,住房公积金户头减少;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国有企业借口经济效益不好,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大部分未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限制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征缴范围的扩大,使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存在较大缺口。同时,由于存在征缴缺口,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大于归集率,使得住房公积金必须进一步加强征缴工作。
3.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监督不力
按照条例规定,由房委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而作为每年例行一次代表会议的房委会,其组织机构的临时性,代表人员的兼职性,使得房委会形同虚设,很难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运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中心垄断公积金的所有信息,自主决定对公积金信息的披露,使得公积金管理形成监督真空,住房公积金被大量挪用或占用。
住房公积金缺乏有效的监管信息系统,使得住房公积金资源不能进行有效的研发和调控,不能利用合理的理财有段,难以使住房公积金有效实现增值,也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缺乏透明度。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1.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法制的规范化
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和取证,全面开展配套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工作,利用完善法律法规建规范公积金管理制度。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其严格的管理体系,健全其运行模式、相关规章制度等。各省市可以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保障省市的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2.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的规范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和农民工等自觉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拓展住房公积金的征缴额度,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社会覆盖率,改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较低的局面。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强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参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给予重罚,通过增大违法成本,使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弥补住房公积金存在的资金倒挂缺口。
3.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体系
建立独立的房委会,按照银行、企业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比例,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使房委会能够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并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提供有利的决策服务。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信息管理系统,由专门的房委会对住房公积金实施适时的全面监督,增加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了解公积金资金的利用状况,通过网络监督功能,使公积金得到有效控制,也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受到约束。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定,划分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做好对公积金的清查工作,一旦发现有挪用、占用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对情节比较严重的,报请立案审查。
总之,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历经二十年考验,影响力日渐扩大,并将对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此期望借助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佳效益。
参考文献:
[1] 谢茹.浅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改革方向[J].管理学家,2010(1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公平性;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6-008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6.16
公平性是福利经济学永恒的话题,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集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等诸多特点于一身,其公平性更是备受各界关注。自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目前全国已有2.17亿人参与了这项制度,且有近1亿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住房市场正处于持续变革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来。就其公平性而论,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参与机会、使用规则以及分配结果等方面的不公,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1-2]。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着力解决包括其公平性缺失在内的各种问题,使其更加符合新常态下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近些年来,众多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研究成果。本文正是从住房公积金受惠群体、缴存标准、使用机会以及收益分配等四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综述,以期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有更为完整和清晰的认识。
一、受惠群体公平性研究
数十年来,许多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推出了各项住房政策,强烈刺激了住房市场的迅猛发展,但这种长时间的有限公共参与(limited public involvement)社会住房生产也留下了诸多后遗症[3]。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住房政策之一,目前其保障范围仅定位于城镇在职职工,而大量的个体劳动与自由职业者以及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等,仍然处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盲区[4]。这种覆盖面的有限性必然会导致其受益群体的分布不均,顾澄龙(2015)等基于我国2005―2011年55个大中城市的面板数据对住房福利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对于未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居民而言,他们将会付出13.5%的额外购房成本[5]。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25年,对绝大多数城镇新市民而言,他们的“候鸟式”生活状态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如果将广大新市民也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那么该群体的购房融资能力和支付能力都将会显著增强,同时其住房条件也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6]。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覆盖范围受限导致了其受惠群体的不公,因此,针对这一制度局限性,大部分地区仍然需要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上下功夫,应该紧紧围绕其制度属性,更加明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定位,着力推进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7-9]。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有素质群体,农民市民化的过程绝非仅仅是其社会身份或者职业的转变,也不仅仅表现为他们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更值得强调的则是其思想意识、角色观念、社会权利以及行为模式等一系列的变迁。因此,不论从素质层面抑或是城镇化的角度来说,在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新市民群体中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是多赢的[10]。正因为如此,王先柱、张志鹏(2015)则建议不仅可以考虑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还可以尝试让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新市民依法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住房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城市居民住房矛盾十分突出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的,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加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等,这种住房矛盾逐渐在新市民群体中日益凸显出来。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本着住有所居以及共同富裕的原则,就必须要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问题为宗旨,并且要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二、缴存标准公平性研究
由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的计缴比例采用的是区间浮动制,不同的行业及企业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肥瘦不均”现象,缴存比例差距极值甚至达到百倍,这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收益与收入水平高度正相关的“马太效应”[11]。住房公积金这块穷人的“福利馅饼”如今却为富人“锦上添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丧失了其本应具备的公平性原则。更为严重的是,住房公积金因其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标准不统一,逐渐有沦落为财富转移和逃税避税工具的嫌疑[12]。肖作平、尹林辉(2010)基于34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指出房价、住房投资、生产总值、城市人口等诸多因素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我国的市场化进程、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以及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等也是其缴存比例的重要影响因素[1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层面存在较为不公的现象。
针对目前我国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公平的现象,中央政府应该以全面增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系统的资金流动性为重点,依据各地区房价、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指标对公积金缴存水平进行指导和调控[14]。应该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合理制定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让职工及单位都能承受计缴负担[15]。同时,杨巧(201
4)认为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其在缴存比例上应该要更加注重层次性及差异性。也就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居民的收入状况相挂钩,中低收入群体的计缴比例和贷款门槛要适度放低,而相应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存比例及贷款要求,以此均衡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受益面[16]。路君平(2013)强调必须要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高保低”的总体思路,依据现实情况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17]。陈友华(20
14)则提出要对计缴比例进行统一规定,并且对计缴基数进行限定,以此适度改变当前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状况与其享用条件的设置。除此之外,周京奎(2012)还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括居民收入等在内的各项不确定因素,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产生的影响[18]。
综合来看,学者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公平性问题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就现有研究而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标准不公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不仅会打击社会群体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还会促使偷、逃、骗公积金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让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还要防止住房公积金因缴存标准的漏洞使其成为避税工具,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大以及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要特别重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方面的制度设计缺陷,结合我国不同地区实情,适当降低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存,这将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跨期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使用机会公平性研究
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源地,新加坡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实施这一政策,这对于新加坡低成本、高质量、高密度、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促进住房消费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本质上是通过调配广大人民的资源,实现了高效率和高水平的住房公共投资[19]。就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而言,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的条例设置尚不科学,贷款政策调整变动较为随意,这不利于广大缴存群体公平地获取公积金贷款,也不利于公积金的科学使用[20]。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及其影响效应存在着十分显著的收入、单位类型、职业类型以及职称等诸多层面的差异性[21]。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予以了较为直接的抨击。周威、叶剑平(2009)一针见血地指出住房公积金既非“社会福利”又无“保障功能”,其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甚至导致了“多数人受损、少数人受益”的社会不公现象[22]。相比较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的有限优势在于其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利率稍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但其并不能改变劳动的供求关系,因此公积金也就难以增加参与者的收入水平,它只不过是将劳动者的部分应得收入转变成了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的“储备金”而已。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公平性一直饱受学界质疑和批判,为了扭转这一尴尬局面,使住房公积金摆脱窘境,杨黎明、余劲(2013)基于2002―2011年我国七个二线城市的年度面板数据,提出应该要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并且要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在保障住房刚性需求层面的积极作用[23]。何代欣(2015)立足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基本事实,系统性地梳理了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脉络及最新进展,指出信息不对称和福利效应不显著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此外,还应该适当拓展公积金贷款范围,切实精简贷款流程[24]。同时还可以考虑继续扩大公积金贷款的优惠程度,让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购房便利,不断加快构建全国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众使用机会方面的改革与完善[25]。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使用机会上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并且该制度所谓的普惠功能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伪福利”命题,相比较而言,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使用效果也远逊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制度。由于公积金政策与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构建等高度相关,因此在其下一步的改革中,要着重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机会的公平性问题,努力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普惠性住房金融。
四、收益分配公平性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可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引入旨在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26]。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储,用于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换言之,虽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但其增值收益却归地方政府,这种制度定位导致职工的义务和权利严重脱节[27]。也有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不仅体现了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公,同时还进一步扩大了这种不公,成为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放大器”,并且职工群体尚无有效路径履行自己的发言权及监督权[28-29]。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被戴上“富人俱乐部”的帽子,并广受国内外学者的诟病。并且围绕着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相对的观点。朱晓矗2011)却认为,在当前这种城市住房矛盾突出和公积金制度理念发生转变的形势之下,探讨公积金增值收益“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是无解的,因为国家所有或者个人所有都无法克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逻辑及价值判断上的内在矛盾[30]。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对策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8年正式设立发展至今,可以说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成绩还是显著的,至少使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起到了引导作用和主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且不顺应时展改革这个制度,可以说已经引起了广大缴存者的非议与不满,长此以往将得不到广大缴存人的认可和支持,难以继续发展。
现在公积金制度面临许多根本性制度性系统性的问题。作为一项全国性的系统住房保障制度,从法律体系、管理模式上、队伍建设上、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上、监督和激励机制、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作为个人的财产的分配问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和统一的法律层面的保障。目前全国仅仅一项条例,力度明显不够。我个人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和对策:
一、公积金立法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仅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虽然从机构及其职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罚则做出了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很多问题就仅仅是纸上谈兵。例如缴存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求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纳工作。但是实际情况呢,往往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制度加以执行,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还有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涉及到本身的既锝利益,是不可能执行这项制度。因为对企业来讲,没有法律不构成强制性,违法成本太低,同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地位尴尬,几乎是无法可依。
因此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制度以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首先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立法,其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行政法规,再者建立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各项制度,最后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自上而下的制度保障建立了,才能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
二、具体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尽合理
1、各个部门对公积金监管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管理模式、机构、人员任命等等系列问题都做了规定,但是仔细研究,能够具体落实的的却少之又少,具体问题均不具备可操作性。例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社会有公信力的人士担任。负责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际工作中这些代表或者人员都身兼数职,同时房委会作为一个临时机构,不可能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工作有较多的了解,实际在每年一次的房委会的具体决策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就可想而之。又例如“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储、财政监督”这个问题,各个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大家心知肚明。房委会决策形同虚设,财政更多的监督了管理经费,银行顺从了中心这个“大客户”。从制度本身而言,愿望是美好的,但是不是很贴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具体政策的制定、运用、监察都是有管理中心具体运做,既是比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比赛的参与者,更是比赛结果的总结者。这其中的资金运作,住房公积金各项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都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统一的模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明细、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其重大事项的定期披露,没有一个具体的制度规范,难以起到制约作用。权利监督出现真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现行制度缺位使然。
因此建立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要变“治病”为“防病”,管好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储金。
3、没有一套统一的成熟的硬件配备和管理系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自为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资源的浪费也是惊人的。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各地根据情况不同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用和维护,并且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的研发和投入,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时有发生。
具体到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住房与建设部门应该牵头,仿效银行、保险业的成熟经验,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需求,开发一套较为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统一使用和管理,能够有效的监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做和流动,这样更有利于管理者、监督者明了的对各项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应该说从制度上、手段上实现全国或全省的远距离监控提供了平台,也加大了政策透明度、资金的安全度,更能促使管理者更加规范的运用资金。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本末倒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的启动器,住房公积金的一切管理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面。人力、物力、财力、制度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增长保驾护航。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增长幅度明显远远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增长幅度。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在大部分地区都徘徊在50-60%。但是很多地方的资金运用率都达到了90%多,有的甚至出现了倒挂。这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思。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余下的可以说在公积金缴存方面,意识是比较淡薄的,仅仅从免税上激励,不能带来巨大促进。
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在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下大力气,只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这个住房公积金的启动器不断强大,才能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当然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一方面依赖于我们做大量的工作,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必须把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到“法”的高度,只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要靠“法”不能靠“罚”。因此住房公积金尽快立法就迫在眉睫,立法关系到这项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有法可以了,管理者执法严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给执法者的执法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从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对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于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本着谁收益谁付费目前没有疑问,那么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目前争议较大。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有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那么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自然也应归职工个人所有。没有征得所有者的同意而无偿的将本应由职工所有的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把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是政府的职能转嫁给了住房公积金广大缴存职工,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因此我个人建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没有问题,但是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用此资金建设的城市廉租房所有权必须归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二是承租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的城市廉租房的受惠人群,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城市廉租房应由广大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是由于各种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廉租房的这部分缴存人来承租。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解决了资金的归属问题,明确资金归广大缴存人,那么建设的保障房也归广大缴存人。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公众长期以来对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责难。对于长期缴纳公积金,但是实际收入水平不高,已经符合申请城市廉租房。目前的城市廉租房明显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这样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廉租房将有力的缓解这个问题。这也是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广大缴存人对给予自己资金支持的弱势群体的一种支援、救助。同时在整个社会范围也同样解决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压力。
当然住房公积金事业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看到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从上到下、从体制机制上、管理模式上下大功夫,仅在细枝末节上修修补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将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力结合,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991年,在**同志的倡导下,**市率先创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在全国推行。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建立,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发展,促进了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业发展。各地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了一批“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一部分城镇困难居民的住房;不少城镇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国务院公布了《条例》,把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正确途径,应当坚持下去。同时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住房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分散;违法挤占、挪用公积金和违规贷款现象严重,公积金的风险隐患加大。据不完全统计,到去年底,全国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项目贷款余额达140多亿元,其中逾期贷款约40多亿元,不少贷款已无法收回。对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予以解决。
国务院十分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去年底和今年初,国务院两次总理办公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最近,国务院对《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并下发《通知》,对这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更大,住宅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更强。这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公积金对居民购房和建房的促进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防范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还不完善。特别是在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公积金的安全运行。这些问题发展下去,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将失信于民,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加强公积金管理,最主要、最迫切的是防范公积金的风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堵塞漏洞,化解和消除潜在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继续深化房改工作的重要基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得民心的重大改革,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一个大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这就必须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管好用好公积金,进一步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使公积金得到不断积累和充分运用。只有这样,广大职工才能更多地使用公积金购买住房,巩固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公积金的使用有“低存低贷”的特点,更适合广大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贷款购房的需要。目前,由于一些地方公积金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公积金使用效益不高,一方面居民得不到购房贷款,另一方面又有大量资金闲置,还使相当多的资金流失。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努力提高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搞好资金运用。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在新的形势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必须以这个基本原则为指导。总的要求是: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健全决策体制。就是要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规范决策机构人员的组成,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积金决策体制不健全,是造成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只有建立民主、公开、高效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随意发放公积金贷款,挤占、挪用公积金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公积金决策机构,完善决策机制,是加强公积金管理的当务之急。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决策机构,统一行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管委会的人员组成,要严格按照《条例》中“三个三分之一”(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的要求选聘,以保证管委会能够充分代表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意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管委会要抓紧制定章程,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在决策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委会依法作出的决策,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决不能干预。
第二,调整管理机构。就是要撤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目前,大多数地方的管理机构隶属于不同部门,或与隶属部门合署办公。同一城市存在多个管理机构,难以对住房公积金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县(市)一级设置管理机构,公积金规模小,管理成本高,弊端比较多。因此,撤并、调整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各地区要在所有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统一高效、运作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每个设区城市只能有一个管理机构。现存的各个管理机构,包括上级政府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行业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要在全面审计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进行撤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是非营利性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强化监督工作。就是要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各地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监督工作。要完善同级监督,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形成监督体系。建设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定期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改进和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随意干预造成公积金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规范发展业务。就是要依法运用公积金,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目前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到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仅为归集余额的1/3,不少省份还不到10%。大量公积金闲置,说明群众还用不上这个钱。这不仅违背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宗旨,而且造成极大的浪费,甚至诱发挤占、挪用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在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要转变观念,改进服务,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要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完善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办法。公积金个人贷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加强领导,保证《条例》和《通知》的顺利实施
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统一思想,做好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这项任务涉及面广,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精神上来,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抓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撤并调整工作。
二是清产核资,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止资产流失。要积极清理回收违规资金和逾期贷款,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
三是严肃纪律,做到四个不准。在改革体制和调整机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特别要强调,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