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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环保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已有30年的历史,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共制订了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500项。一些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批准了数十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治理、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以及环境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和环保事业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标准暴露出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不完善,行业针对性不强,综合排放标准难以控制一些行业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有的标准使用时间过长、技术依据不够充分,致使宽严尺度不合理,执行困难。二是对一些环境质量标准的项目和限值、制订原则和技术依据研究不够,缺乏统一认识,需要更好地协调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功能区划分、污染防治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是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法律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超标违法将逐步成为各项环保法规的基本条款,这对环境标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四是随着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需要逐步和国际接轨,强制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逐步向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转变。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应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产品环境质量技术标准体系,避免或减少由于非关税贸易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
新时期环境保护标准面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完善制订不同类别环境保护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发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相互补充的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实施的技术指导,认真推动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
二、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
(一)建立新型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体系,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体系
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应逐步改革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或要求,应逐步转为按照制定技术法规的原则和内容起草,按照技术法规的程序批准和。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在修订时,其主要内容逐步向技术法规转型。
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的推荐性技术规定或要求,继续按现行标准化的模式进行管理,其中与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密切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方法、技术规范和技术导则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制订,以国家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形式。此类标准一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即具有强制性。涉及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南等推荐性技术标准,鼓励有关协会、标准化机构参与制订。
不断开拓环境保护标准新领域,开展生态保护系列标准、清洁生产系列标准、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等的研究制订工作,最终建立起以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为主体,以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相配套的国家环保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状况
现行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基本符合我国近期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需要根据国际和国内有关制定环境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最新的研究成果,逐步补充需要控制的污染物项目,调整现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个别不合理的项目和指标值。当前要制(修)订农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湖库富营养化评价标准和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研究制订生态环境系列标准。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的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环境质量的监测点位、项目和频次,建立科学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体系,规范环境质量评价和表达方式。
(三)加快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加大按行业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覆盖面
以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逐步缩小综合性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数量和覆盖面,形成以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通用型综合排放标准为补充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应以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末端污染治理技术为依托,考虑行业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确定的电力、煤炭、冶金、建材、石油、化工、轻工、有色金属、农药等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分析,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的设置、排放限值的确定要经过充分调研和科学测算,达标依托的技术路线应是成熟的,经济上是合理可行的。
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和限值不再按污染物排放去向确定,而是根据污染源设立的时间和相应的控制技术水平,分现有污染源和新建污染源,分时段确定。对现有污染源,要设置达到更高标准要求的过渡时限,体现排放标准的滚动特征,对新污染源从严要求,体现排放标准的先进性和预告性。
(四)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制订过程的透明度
要鼓励更多的单位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制订过程。根据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特点,确定相应的标准制订和程序,增加环境标准制订过程的透明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的承担单位一般采取公开征集和计划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鼓励和支持行业科研设计单位及有代表性和实力的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环境保护标准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标准草案要利用媒体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或技术法规,在实施前通过规定的网站征求成员国的意见。
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审议和行政审批程序,明确环境保护标准专家技术审议和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内容和重点。对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环境保护标准,要通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对环境保护标准的内容、文本格式等要建立必要的审核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环境保护标准的质量。
(五)加大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的数量,加强对国际上产品环境标准的跟踪和研究
按照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的特点和制订原则,加大采用和转化国际同类标准的数量,加快采用和转化的速度。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包括“等同采用”和“等效采用”两种方式。要组建全国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技术委员会,建立起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空气质量技术委员会(TC146)、水质技术委员会(TC147)和土壤质量技术委员会(TC190)相对应的三个专业技术委员会,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审程序制订等工作。
加强对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要产品环境标准的跟踪和研究。根据我国相关产业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定我国同类产品的环境指标,推动产品技术升级,避免或减少由于非关税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
在制订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技术法规时,要注意借鉴发达国家同类标准,在充分考虑国情条件下,逐步提高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预防境外污染向我国转移。
(六)切实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作
支持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环境质量的特征和产业结构特点,依法开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研究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保证其权威性和实施效力。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环境保护标准管理职能,在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起草和备案;二是监督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本辖区的实施,将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标准制定部门;三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草案及时反馈意见;四是在本辖区开展环境标准的培训。
(七)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宣传和实施
改进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发行模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扩大标准的告知范围,及时正式出版标准文本,形成总局公告、新闻会、相关网站、新闻媒体、出版社出版等多种形式共存的标准信息体系。
改革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培训方式,建立国家、省和地市三级培训网络。国家负责培训省级有关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地、市级环境管理人员和大型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地市级负责对县级环保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培训,形成逐级培训的良好机制,国家为地方的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加强对实施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指导。对污染超标流域和地区,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污染物超标项目和超标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质量达标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环境质量应达到的规划目标,并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在达标计划中,要求污染源全面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可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源提出更为严格的排放要求。
在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后,要提出标准实施方面的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中予以落实。
(八)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能力建设
对于水温分层型水库应建设分层取水设施,减缓低温下泄水对作物和水生生物的影响;在有鱼类洄游的河段筑坝,应建设过鱼设施。回顾环评函〔2006〕4号文之后几年来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在逐渐形成,但是,目前出现的一个现象是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普遍不足,这将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如何保障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就成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实质上是环境保护投资资金保障的问题。我国在短短的5年内对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增加了10倍,这样的增长幅度很大。但事实上,在发达的欧美国家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已经占到工程总投资的6%,比我国目前平均3%的比例高出一倍。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比例其实并不高。落实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做好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估算,使投资审查人员和部门充分认识到这些环境保护措施的必要性,给定较为充分的建设资金,才能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这是建设环境友好型水利水电工程,实现人水和谐,体现水生态文明的具体内容,因此,本文针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这一问题,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深入分析了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的各个技术环节,以及不同管理部门审查职责和衔接方式,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资金保障机制。
2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特征及主要环保措施
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中,与工业项目相比,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具有明显的特征,首先是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大,通常包括库区及坝下几公里、几十公里甚至数百公里的河段,以及渣场、料场、施工道路和移民安置区等;其次,主要的环境影响是生态环境和水环境的影响;第三,运行期不产生污染物,但“淹没、阻隔和径流调节”作用对环境的影响深远且不可逆转;第四,因工程任务不同和建设地点不同,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差异较大,水利工程特别是引调水工程比水电工程影响更为复杂。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就已经认识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将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不利影响,并在重要水利工程如葛州坝工程和三峡工程立项论证过程中,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工程建设对水环境、陆生生态、水生态和移民等多方面的影响,并较为系统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但相对而言2000年以前一般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集中在施工期环境保护上,且投资相对较小,约占工程总投资的0.3%左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与生态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环评函〔2006〕4号实行以来,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事业有了长足进步,环境影响报告书更加关注工程运行期生态环境的长期影响。充分注意到筑坝河流脱水断流问题、高坝大库低温水下泄问题和洄游鱼类通道被阻隔问题。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在常规的施工期“三废”处理和防治措施基础上,普遍增加了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通过坝下埋管或发电小机组布置了最小生态基流泄放设施;对于水温稳定分层型水库,底层取泄水产生低温水影响的高坝均采取分层取水;对于影响鱼类洄游的闸、坝工程,有条件的均布置鱼道,并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对于在水库、河道引水工程的取水口均布置拦鱼设施;对于不适宜建设鱼道的水库、水电站亦在研究建设人工捕捞过坝、升鱼机等措施。近年完工的项目如广西长洲水电站、浙江曹娥江大闸工程均建设了鱼道,吉林老龙口枢纽、新疆恰甫其海枢纽等建设了鱼类增殖站。目前,最小生态基流泄放措施、鱼道、增殖放流站、水库分层取水等设施已经成为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的标准配置。目前在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方面,总体特征表现为,国家立项的大型项目好于地方立项的中小型项目;发达地区的项目好于欠发达地区;水电项目好于水利项目。其中水利项目中落实较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环保投资不足。为适应环境保护的发展和更好的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2])规定,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作为工程总投资的组成部分,从主体工程投资中分离出来单独编制,并配套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06)。其后又出台《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492-2011)。这些规程和规范的实施为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投资编制提供了基础性依据。
3环保措施落实过程存在的资金保障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水利和水电工程立项审批程序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水利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水利项目审查环节相对更多一些。本节以国家审查的大型水利项目为例重点讨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过程的资金保障机制。尽管水利部门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为环境保护措施设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保障机制闫俊平计与实施建立了较完善的基本保障体系。但是,较突出的问题是环境保护投资难以得到完全保障,其主要原因如下。
3.1技术因素对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的影响
3.1.1工程设计深度不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各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深度均要求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一致,但一般设计深度与要求有一定差距,表现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深浅不一。
(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设计深度不够主要表现为,这一阶段仅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没有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开展环境现状的实际调查。因此,环境影响篇章中环境保护目标不明确、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差,甚至漏项。在这一阶段,设计人员往往类比其它工程或按工程总投资比例计列环保投资。现状情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一般偏少,“包不住”可行研究阶段的环保投资。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提高本阶段的设计水平;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基本明确环境保护目标;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初拟环境保护措施。
(2)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要求,但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也不能正确估算环保投资。因此环境影响评价人员采用较多的方法也是照搬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保投资,这样即便环保措施合适,投资不一定合理,同样会在审查或评估时被取消或大幅核减。
(3)初步设计阶段。本阶段环保工程选址大部分落实不了,无法进行工程布置,设计方案空泛。初步设计阶段环保设计仍停留在可研阶段深度,致使工程量和投资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概算投资以照搬可行性研究阶段估算投资的情况较多,这就不能将可研阶段漏计的投资找补回来,也就失去了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落实环保投资的作用。工程设计深度不够,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空泛,投资误差大。设计深度不够的问题直接影响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1.2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体系不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的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06),规程划分的环境保护费用包括工程措施费、非工程措施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详见表1),但是没有相应的概算定额,使得投资编制人员仍然不能很好地应用这一规程。此外,无论是水利水电设计院的环境保护设计人员,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专业人员,大部分人缺乏概预算方面的专门知识,不熟悉投资概估算的编制方法。也正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环境保护投资估算过程中常常采用类比方法,类比其他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而得到相应的环保投资概估算。但是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具有因工程建设位置不同,环境影响也不同的特点,类比的环保措施和投资往往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另外,还有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按主体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估算环境保护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拍脑袋”性质,更加不切合实际。由于环保投资编制中存在的这些技术问题,在工程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复时,很容易误导评估及批复人员,认为措施必要性不大,或投资不合理而被大幅度削减或砍掉,进而导致环境保护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另外,过鱼设施和分层取水的投资通常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中容易被忽视而不利于落实。
3.2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影响根据我国的管理体制,水利部门承担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管理与审查工作;环保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而发改委负责环境保护措施设计评估与投资的批复。这种管理体制意味着经水利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都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复。在三部门的审查中,不同的审查部门聘请不同的专家,不同专家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认识不完全相同,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查为例,有的工程在水利部门预审后,环保部审查时认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还不够,而发改委审查时又认为不必要。表2列出了近年来不同部门审查的部分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变化情况,由表2可以看出不同部门审查对环境保护投资有一定的影响,投资的变化反映了不同部门管理职责的差异。这种不同部门审查影响环保投资的现象是由我国管理体制所决定,也是必然和客观存在的。
4环保措施落实的保障机制
4.1制定完善的标准体系,加强环保投资编制人员的培训水利部于2007年2月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11年1月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492),《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经修订后也即将。但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概算定额,尽快完善概估算编制体系,将SL359规程纳入概预算范畴,首先让各部门都认同该规定。三阶段编制规程是规范各阶段设计深度的标准,建议尽快实施。同时要加强环保投资编制人员的培训,使得专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和规范。针对目前环境保护设计深度普遍达不到相应阶段的技术要求,重点培训环保设计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阶段的环境保护部分内容和深度。通过培训让工程设计人员提高环保意识,了解项目建议书阶段环境影响篇章重要性,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开展环境现状调查的必要性。对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和环保设计人员,还应宣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程规范主要内容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重点培训环保投资项目划分、费用组成、基础单价和工程单价及独立费用编制方法等。鉴于部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属于水利水电行业,环境保护投资编制的培训可委托水利工程环境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要提高设计质量,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还需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各设计阶段的深度进行设计,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投资,为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批复提供依据。
4.2过鱼与分层取水设施投资从主体工程中分离投资较大的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从主体工程投资中分离出来,列为环保投资,有利于其投资的批复。首先,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作为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其投资应该纳入环保投资,这样做也可提升环境保护的重视度;其次,对于主体工程而言,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为小规模措施,隐藏在庞大的主体工程中,在进行投资审查时,容易被忽视而被砍去。
4.3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保障措施的落实鉴于目前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多部门分管制度,水利部、环保部、发改委在加强本部门的职责外,需要建立沟通机制,相互信任,共同促进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发改委在评估与批复过程中充分吸纳水利与环保部门的意见,保障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的批复和落实,使水利水电工程以最小的环境和生态代价而健康发展。5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1)在提倡环境保护、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形势下,建设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分层取水等环保措施,已成为闸、坝等拦河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的必备措施。
(2)在技术上,相关部门需尽快制定水利水电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定额,完善概估算编制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三阶段编制规程。加强已有规程规范的宣传,系统开展环境保护人员环保设计与概估算编制的技术培训。环保投资概估算应有理、有据、翔实可信,经得住各部门的审查。
关键词:地质勘查;矿产勘查;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我国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必须重视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并且要将生态环保理念融入到各行各业之中。尤其是在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有效融入生态环保工作理念,不仅可极大地提升当前矿物质开采行业的生态环保性,还可最大限度地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与生态环保保护工作协调发展[1]。要想确保地质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必须要明确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然后针对地质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的改进策略。
1地质矿产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现阶段,我国诸多地质矿产勘查管理人员已逐渐开始重视生态环保理念在各项工作的融入,并且取得了显著效果,经过众多管理人员长时间不懈努力地研究发现,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性较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周边地区的地表地貌会产生较严重的损害,诸多勘查方法都会对地表造成损伤,其中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槽探勘查方式,该种勘查方法应用所造成的破坏具有不可修复性[2]。其二,会破坏地质结构,钻探勘查方法的应用需要对地质的结构进行改变,并且还需铺路以及土石开挖等工序,在这种情况地质结构必然会遭受不良影响。
2生态环保视域下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技术分析
2.1地质矿产勘查技术
在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开展期间,必然离不开矿产勘查技术的支撑,先进的矿产勘查技术既可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还能改善矿山采掘的质量。由于先进的勘查技术可发掘更多矿山有用的东西,还能降低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可利用地质勘查填图技术来开展工作,就算是偏远山区依旧可对破坏的土壤进行修复[3]。当前,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如CIS、GPS、RS等技术,既有利于获取资源、环境、地质等信息,还能够对矿山采掘进行科学规划。
2.2闭坑及关闭矿山治理技术
近些年,矿山采掘工作的开展对周边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的破坏性,所以在闭矿工作开展期间,需要严格按照我国有关闭坑及关闭矿山治理的具体报告来开展,对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在验收合格之后,方可结束[4]。
2.3废气处理技术
从矿山废气处理情况来看,在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开展及矿山采掘期间都会产生一定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加大治理难度,这就需在开采的过程中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高端生产技术从源头上减少废气的产生,以此对环境起到治理、保护作用.
3生态环保视域下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改进策略分析
3.1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矿产勘查人员是从事矿产勘查绿色环保改革工作的第一执行者,同时也是检验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否协调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基于此,相关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要加强对一线勘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能力的培训[5]。具体而言,首先勘查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要重视自身环保工作能力及环保意识的提升,在工作中不断累积环保经验,积极努力地探寻一些优质且实用的环保型地质矿产勘查技术应用技巧,同时自身也必须树立起较强的环保意识。其次,企业方面需加强对相关勘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培训有效性,具体而言,需从培训内容及培训形式方面进行全面改革创新,在培训内容方面添加一些关于环保化工作及环境保护技巧类的内容,在培训模式上需明确具体的培训周期以及培训人数,确保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接受培训,以此来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接收到系统地培训,并提升环保化工作能力,满足当前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的需求[6]。
3.2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体系
健全的管理制度是确保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计划实施的关键保障性要素,同时也是影响该项计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基于此,相关的管理人员在实践工作期间必须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制度的健全,添加一些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具体而言,首先需设置关于环保的责任制度,将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进行模块化划分,明确各个环节所对应的负责人,而负责人负责全权统领下层工作人员在完成既定工作目标,设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确定当前的环境标准,确保在完成任务后对环境不会造成较大影响[7]。其次,需有效制定出奖惩制度,在确定完工作保准以及环境保准后,相关的负责人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奖惩制度,在阶段性工作完成之后,评选出优秀工作小组以及落后工作小组,评选标准要依照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环境保护程度等来进行评选,以此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高度重视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与生态环保工作协调发展计划的实施,进而有效提升当前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质量,实现既定的环保工作目标。
3.3强化相关信息宣传力度
从现实角度分析,现阶段,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下,各行各业都逐渐与环保部门建立坚实的合作关系,尤其是第一产业以及第二产业已逐渐开始朝着绿色环保化改革方向发展,在这一环境背景下,地质矿产勘查行业也必须进行绿色化改革,并且重视该项工作,从而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8]。基于此,相关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要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信息的宣传力度,引起相关负责人的高度重视,从内部进行有效宣传,地质矿产勘查企业自身需要成立专项信息宣传管理部门,对于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信息进行全面的宣传管理,同时还要定期开展工作研讨会议,在会议中强调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环保化改革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关改革计划,这样既可提升相关负责人的高度重视,同时还可有效地提升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系统性。其次,需要与社会媒体部门建立起坚实的合作关系,该项工作计划的实施是为更广的宣传相关信息,提升环保化工作信息的宣传范围及宣传深度,借助媒体部门的宣传优势,提升地质矿产勘查绿色化技术的普及率和应用率,最终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质量以及环保性能得到同时提升,实现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的目标,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地质矿产开采行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对于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要求严格也在不断地提升,不仅要求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人员要注重工作安全性,同时还要注重工作的环保性,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与生态环保工作协调发展。为有效实现这一工作目标,不仅可确保该行业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还可有效提升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合理性。基于此,相关的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要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研究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地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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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辛明明.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分析[J].中国金属通报,2020(14):147-148.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加快发展,__在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过程中,已探索出一条加快科学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之路,极大地增强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势头,人民生活水平、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当前,人民群众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尤其是党的十提出:全党全国上下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形势,如何合理开发资源,有效保护环境,全面提升环境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头等大事。
(一)增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__县委政府网、__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意识。县政府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大会,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着力宣传培训环保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县环保部门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及各项业务培训,提高企业企主及环境监管干部对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水平,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中,尤其是要加强对《宪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学习了解。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参与到全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中来,树立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加强环境污染监督。环保部门要通过法律手段构建公众参与环保长效机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问责制度,确保企业法人和公众环境保护法制意识的提高。
(二)优化产业布局,合理设置矿权。根据全县资源分布的区域特征、环境承载能力,大力发展能源经济、城市经济、生态经济和区域经济,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一批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落后产能。严禁新上污染环境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要求,大力发展优势特色经济,加快环保发展产业,大力推进节能、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动清洁生产。要发展生态经济,生态农业,全面提升产业经济水平;发展区域经济,打通交通大动脉、积极融入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圈;要发展城市经济,重点打造建设能源化工基地服务业中心,大力发展制造业、精细化工业,不断提升第三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始终坚持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并重,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尽快将全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下大力气将经济砝码向低耗能、低污染产业转移,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转移,向旅游文化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全县在新设置矿权和布局产业时,要强化规划,科学编制矿权设置方案,从源头上杜绝产业布局不合理问题。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现有产业布局和矿权设置不合理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资源开发整合意见相关要求,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实现资源重组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一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促进产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努力实现产业布局和矿权设置合理目标。
总之,资源是人们生存的基础,环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环境是生存之基、发展之本,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环境是为人民谋利、为子孙造福。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民心工程,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全力推进__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一)工作目标。通过调查全面获得我县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状况数据,摸清目前我县环保产业的结构、规模产品结构、质量水平、技术优势、存在问题与差距,引导和扶持县环保产业的发展,建立全县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数据库,初步形成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管理与决策服务的查询数据库;依据调查工作取得的经验,配合制定市环保产业年度统计制度,为开展我县环保产业年度统计和典型环保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统计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二)工作机构。按照国家、省、市调查工作通知的要求,我局成立2013年县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检查、督促全县环保产业调查工作。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环评污控总量监测股,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调查工作实施情况及工作成果
2013年11月26日,参加了市环保局召开的环保产业调查启动会;同年12月14日,参加省环保厅举办的2013年全市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技术培训会。按照培训具体要求,成立了2013年县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县开展〈2013年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一)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础信息的获取。按照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结合污染源普查及现场监管掌握的基本信息,对我县环境保护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环境友好产品、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服务活动(包括污染治理服务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环境工程建设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等)进行了清查,获得了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础信息,形成了2013年县环保产业调查名册。
(二)工作开展情况。县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开展〈2013年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采取“被调查单位填报基础数据,环保产业调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的形式进行。
(三)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结果显示我县符合调查范围的环保产业单位共8户,销售及服务收入合计8363.02万元。其中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经营的1户(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及服务收入2817万元;从事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的生产经营的4户,销售及服务收入4476.4万元;从事染治理服务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2户,销售及服务收入709.62万元;从事环境监测服务1户,销售及服务收入360万元。
三、环保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多数环保产业企业规模小,产值小,按环保产业调查要求未纳入调查。
(二)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宣传力度有待提高。
(三)部分环保产业企业缺乏专兼职环保产业调查工作技术人员,对调查软件使用不熟练、报表填报不完整、不符合逻辑性等,为调查工作高效快速开展增加难度。
四、环保产业发展建议及主要思路
(一)环保产业多数属生产加工项目,应加强同经信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积极引导其发展;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巩固现有环保产业企业及项目。将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引导、逐步规范环保企业的管理;加强对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环境保护;重要性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创新发展,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人们在一味追求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也使环境污染问题越发突出,雾霾、酸雨等环境污染带来的问题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严格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中最为基础的工作之一,在环境保护过程中起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环境监测的概述
所谓的环境监测就是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测定环境中可以代表环境质量物质,并结合测定结果对现阶段环境的质量水平以及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环境管理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其主要监测流程为:(1)环境监测部门接受任务;(2)监测部门调派相关的人们去现场采集需要的数据;(3)根据收集的数据制定监测方案,经过层层审核后,达成最理想的计划方案;(4)收集样本,测量数据并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总的来说,就是计划-采样-分析-综合获得信息的过程。其主要的特点主要分为两点:(1)综合性,包括手段和对象的综合性。(2)连续性,治理污染是一项较为长久的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监测,得出的数据才具有科学性,才能为分析环境质量的变化和未来趋势提供一定的帮助。
2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2.1环境监测在遏制环境污染问题中的作用
环境监测主要是对污染严重的环境中的大气、土壤、生物、水资源等环境要素进行长期、稳定的监测,在环境监测的控制范围内,运用各种科学的方式对各种环境问题进行整理、预防、排查,对已经受到污染环境要素进行有效控制和治理,定期跟踪,防止扩散。对有可能要受到污染的环境要素进行针对性的维护和防治,减少污染危害。对还没有发生污染的环境区域进性保护和预防,在源头上扼杀导致环境污染的因素。
2.2环境监测在污染处理中的作用
(1)环境污染监测部门的存在可以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排放控制,尽快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2)通过环境监测能测定出具体污染情况和位置,或者可能出现的污染等,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和治理的作用,减轻污染程度。
2.3环境监测在科学研究中发挥的作用
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提高与科学技术有密切的联系,环境监测作为一项高科技的监测方法与科技的联系也甚为密切,同时也促进了科学研究的发展。通过环境监测所得到的各种科学数据,可以为自然环境等科学考察提供准确的数据,如对各种环境污染监测的数据可为环境污染研究提供数据,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好环境监测工作,这样才能为科学研究的进步提供大的帮助,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4环境监测在城市环境规划中的作用
优良的城市规划对环境保护工作有一定的作用,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可以为环境规划部门提供更为精准的数据,为城市的迅速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现代城市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国家规定在持续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也要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政策进行实施,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要同时进行,而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测是非常必要的方法,相关部门可根据监测结果作出一定的规划,并进行实施,这样才能取得经济和环境的共同发展。
3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的有效措施
3.1提高对环境监测的认识
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是提高环保工作效率的前提,是环境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正确与否,环境监测的得出的数据信息都直接影响的该区域的环境问题。所选出的监测样品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得出的数据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的重视,落实好环境监测质量的控制工作,提高对环境监测的认识。
3.2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要想提高环境监测的水平,除了要有先进的监测设备以外,还要有高技术的监测水平,因此各个监测站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的培养,针对技术人员制定有效的培养方案,培养一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验室分析能力比较强的技术骨干,形成一支专业化、高水平、反应能力强的环境监测队伍。在培训工作中,不仅要培训工作人员的环境监测理论知识、专业的监测方法、监测仪器的使用,还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其它能力的培训,这样才能保证监测的质量。
3.3完善环境监测的监督机制
质量控制跟每项工作息息相关,每年的年初,管理人员要结合监测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质量监控计划,如设备和仪器的检验、员工培训情况、考核质量控制等,并且从事管理的人员要求熟识监测业务,这样制定的监控计划实施性才比较强。作为质量管理人员一定要以质量为首要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管理体系,并且监督实施,要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环境监测的资金投入,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郭大全,张凯强,李志明.环境监测质量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2:106.
近年来,各地区环保、宣传、教育部门以原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在推动本系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强各级领导和公众的环境意识、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进入了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真正理解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境道德水平,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文明的生产、消费及生活方式;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保新道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方针,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
二、大力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
(三)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宣传部门组织环境新闻报道要切实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环境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要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编发、播报环保稿件;实事求是地引导公众用发展的、辩证的、建设性的眼光客观看待环境问题;主动开设专题专栏,组织策划优秀选题,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报道;精心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我国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做出的决策部署、采取的正确措施、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四)环境新闻宣传内容要围绕国家环保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针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主要污染物减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环境经济政策等内容,加大新闻报道力度。积极报道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报道推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典型,坚持环保理念、克服经济困难、加强污染治理的典型经验;批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等有违科学发展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五)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六)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环保、宣传、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动绿色创建活动,并结合全国和各地环保工作实际,策划一批主题鲜明、可长期开展的活动,创建公众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品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有效方式,组织开展群众听得懂、易接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环保部门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环保、宣传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筛选一批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城市、农村、学校、企业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扩大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覆盖范围。
(八)加强青少年环境教育,进一步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力度。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增加高等院校公共选修课中环境教育课程比重,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相关的综合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帮助。支持开展与环保相关的研究性学习、专题讲座、绘画、征文比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少年环保宣传志愿者队伍。
(九)深入开展面向社会的环境教育培训。环保和教育部门要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年度计划,依托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承担面向社会的培训任务,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环保、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环保宣传品的健康发展,鼓励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高质量、有影响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优秀音乐作品以及环保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提供相应的读本、手册等。
四、重视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涵。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内涵和实践研究,主动联系和协调有关院校、研究机构以及文化单位,设立生态文明研究课题,形成研究成果,为生态文明的传播提供理论支持。
(十二)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研究。环保、教育部门要共同推动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和组织保障
(十三)重视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正、业务能力强、工作有激情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宣教部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策划活动的能力。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宣教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四)完善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地要加大环境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环境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对西部地区环境宣传教育的扶持力度,积极创造必要工作条件,保障环境宣传教育拥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包括网络运转能力、音像制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通讯传递能力、培训的电化教育能力。
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