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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苏剪纸;非遗民间剪纸;传承;问题;策略
一、前言
民间剪纸是我们生活当中接触最多的文化遗产,它是一种在特定生活环境下的民间艺术,和区域内的风俗习惯、传承文化有很大的关系。江苏的非遗民间剪纸艺术从传承情况来看可以分为四个阶层:第一阶层在2009年,扬州剪纸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阶层徐州剪纸、南京剪纸等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第三阶层是对准许进入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保护行列;第四是常州周氏剪纸、湖塘剪纸等多家剪纸世家,被纳入江苏区级保护名单。
二、江苏非遗民间剪纸艺术的传承保护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民间剪纸艺术作为我国传统艺术之一,它并不是独立的存在,是结合我国从古至今的民俗文化。民间剪纸的内容是由传承的民俗风气、历史的重要变革等决定,通过艺术学家、文化学家等对江苏剪纸艺术做出有效的研究。从地区剪纸的艺术特色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对传承现状和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为江苏剪纸艺术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对加强人们的江苏民间剪纸知识有重要的作用。
(二)现实意义
江苏非遗民间剪纸艺术是一种文化价值的体现,事物的功能是决定事物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江苏民间剪纸艺术的实地调查发现,江苏当地的剪纸艺术具有非常独特的人文价值,在经历江苏当地民俗文化的熏陶下产生,是当地先辈们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不但能够提升人们的审美观念,是江苏人民不惧艰险精神的体现,具有很高的民族价值。德国有位著名的哲学家曾经说过,“我们利用价值来思考世界”“价值是生命的体现,没有价值生活便没有意义”。通过对剪纸艺术的研究,加强相关部门对剪纸艺术的重视程度,提升文化传承的保护力度,充分体现剪纸艺术的文化价值。
三、江苏剪纸艺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公众认知度不足
现如今江苏剪纸艺术已经被纳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但是由于江苏的剪纸艺术风格较为简朴,不如江苏的玉雕、陶瓷等艺术被人们所广泛接受,导致很多江苏人对于剪纸艺术知道甚少,甚至有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江苏剪纸艺术的存在,只有一些去过江苏非物质遗产博物馆的人才对江苏剪纸有所了解。可以看出,江苏当地人对于江苏剪纸艺术的认知程度严重不足,虽然不能直接反映出国内所有人对于江苏剪纸艺术的认知,但从某种角度来说,江苏剪纸的认知程度偏低。
(二)传承力量不足,缺乏有力支持
江苏剪纸作为我国历史的文化遗产,它见证了江苏地区手工业的发展和兴衰,但从我国江苏剪纸传承情况来看,和其他民间艺术一样,正在面临后继无人的地步。从我国剪纸博物馆当中对江苏剪纸传承情况来看,江苏剪纸作为我国非物质遗产已经延续很多代,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很多剪纸大师,继承了剪纸的传统文化。现阶段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的审美观发生很大的转变,受到社会商业氛围的影响,很少有人能够以淳朴的心态来面对剪纸艺术,没有强烈的民族传统文化观念,这也是为什么江苏剪纸传承困难的重要因素。
(三)种类单调,对年轻人缺乏吸引力
江苏作为我国著名的文化古城,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不但拥有江苏剪纸,还有着丰富历史的玉雕和漆器,这些文化产品因为具有独特的风格,被绝大多数年轻人所接受,和江苏剪纸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区别,在以上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政府对于玉雕的发展和实施,提供了大量的技术人员,其产品种类覆盖到很多行业当中,并且已经逐渐形成了相关的产业链。而江苏剪纸艺术,除了在一些旅游景区拥有一小部分的剪纸旅游文化产品以外,将江苏剪纸元素创新设计于文创产品中还是较少,尤其将其运用于服装设计中更是少之又少,旅游者最多就是出于新鲜感和留作纪念,买几幅江苏剪纸回去。由于江苏剪纸艺术传播的单一性,导致剪纸技艺没法融入年轻人的生活,逐渐被人们所遗忘,仅仅通过旅游品售卖的方式没法将江苏剪纸的文化特色展示出来,这同样是阻碍江苏剪纸传播的重要因素。
四、江苏非遗民间剪纸艺术的传承保护策略
(一)政府加大投入,建立人才传承机制
江苏剪纸艺术不能再作为维持生活的手艺,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它的生长土壤一直在减少,大部分产品都能通过机器进行大批量生产,而剪纸艺术则无法实现。因此为了保证剪纸手艺人的生活,政府需要加大对民间艺术的投入,从而保障剪纸艺术的传承,避免出现因为生活问题导致剪纸艺术人才流失的现象,这里的人才不单是指剪纸手艺人,还包括剪纸设计者和剪纸研究者。1.整理剪纸技艺在古代,剪纸艺术都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很少通过纸笔进行传承。当前一些手艺人的年龄都偏高,很多传统手艺都面临着失传,这就需要政府成立专项资金,对传统手艺传承进行收集和研究,从而达到传统手艺能够持续的传承下去,并且对传统的手艺资金做到定期的保养,加强保护力度。2.做好人才储备工作政府在加强剪纸艺术的传承过程中,要深入了解老传承人的生活,成立专项资金,专门用来回收老传承人的剪纸作品,从而达到鼓励的效果。政府并且要加强培养剪纸艺术的继承人,在学校选取一些应届毕业生,作为剪纸艺术的接班人,并鼓励老传承人大量收徒,这样才能够将传承工作有效的进行下去,避免一些年轻人因为受到外部原因的阻碍,放弃剪纸艺术的传承。3.保护好知识产品,加强理论交流鼓励剪纸艺术人进行创新,对于老艺术人创作的精品国家给予回收,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将剪纸艺术作为大众学习的途径。加强对剪纸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剪纸产品当中标准相关的标识,并且可以定期举办中国剪纸艺术交流大会,邀请一些剪纸手艺人对剪纸技术进行探讨和交流,为剪纸艺术提供重要的交流平台。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产业链
当地政府文化部门和博物馆要加强江苏剪纸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江苏的剪纸艺术,通过网络平台、电视媒体等方式,增加传播的途径,并且定期举办江苏剪纸艺术节,对江苏的剪纸艺术进行展示,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剪纸艺术。在产业链方面,政府部门应该为剪纸作品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但包括剪纸作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还要对拥有剪纸元素的设计品有一定的了解,通过借鉴其他地方的宣传营销方式,创立适合江苏的剪纸艺术传播,比如在卖剪纸的同时,可以将剪纸和人们的日常用品相结合,以独特的方式对江苏剪纸做出别样的宣传,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三)产学研结合,走进大众生活
江苏剪纸艺术想要得到完全的传承,其核心作用还在人民群众。只有提高人们对于剪纸艺术的认知,才能做好传承方面的工作,政府应该利用学校、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和人才培养优势,将三方面的优势结合在一起,政府作为领导者的角度,来为江苏剪纸艺术的传承提供重要的帮助,加强江苏剪纸艺术的创新能力,倡导对其民俗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再将剪纸文化元素运用到日常生活当中,创新地设计出符合现代年轻人审美的国潮风文创产品,加快剪纸文化艺术的传承。
(四)建立有效运行服务机制,深入开展各项剪纸传承实践活动
1.行政计划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主要是将计划和行政两种手段有效的结合。江苏将省级以上的非遗剪纸的传承保护都已经融入当地政府非遗保护计划当中。据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文件有明确规范,在2025年,我国非遗传承基地不得少于100个,在扬州的剪纸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对十年内的保护目标以及分期目标任务有明确规定,建立了健全的扬州剪纸保护机制,最终实现了数字化管理融入资源共享工程当中,成立专业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和志愿者队员,加强宣传扬州剪纸文化,促进扬州剪纸的传承。2.指导服务式运行机制江苏省以及其他省份已经逐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这个机构不但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还是一家良好的服务机构,主要是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对扬州剪纸保护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旅游景点等部门合作,展开了很多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了良好的氛围。直播平台作为我国文化传播的重要力量,要能够将江苏剪纸艺术融入直播当中,让直播平台作为传播江苏剪纸艺术的重要途径。让一些比较偏远地区的人们也对江苏剪纸艺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将江苏剪纸艺术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五、江苏非遗民间剪纸艺术的传承保护研究总结
随着时代不断的发展,江苏剪纸和一些其他的民间艺术已经逐渐被人们遗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发展,导致部分民间艺术状态下滑,甚至出现非物质遗产消失的现象。特别是随着人们审美观念的转变,年轻人更喜欢独特的艺术,并且艺术之间出现互相抄袭的现象,给具有独特特征的剪纸带来严重的影响,部分剪纸正在逐步处于同化的状态,失去了剪纸原本的意义,因此对于剪纸非遗文化的保护已经势在必行。优质的民间艺术不但能够提升人们的审美观念,而且能够加强不惧艰险精神的体现,具有非常高的民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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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项目构想。
本项目以文山学院民族研究所介入富宁县那能乡那瓜村社区开展云南壮剧传承人才培养服务为个案,通过对服务实践过程的研究,探索出一种以地方高校民族研究机构为服务主体,借助科研平台发挥专业服务优势,向校外遗产地社区提供云南壮剧民间土戏的社区与社会教育传承服务实践模式,以便为地方高校服务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拓展出一项新的服务领域,并为相关的研究和服务积累有益的实践经验。
2.服务主客体的选择。
第一,作为服务主体,文山学院民族研究所应发挥自身的专业服务人才资源优势,在服务地方文化保护与发展领域,主动参与少数民族本土文化教育传承保护的科研服务和教育传承服务。在研究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文山学院民族研究所发挥非遗保护研究及服务人才优势,依托两项国家级科研课题的平台及其经费支持,在边疆少数民族非遗教育传承研究中探索出应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服务实践项目,重点关注遗产地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科研模式和教育服务模式。第二,对那瓜社区服务平台的选择。那瓜村位于云南省富宁县那能乡的东部,距乡政府驻地18公里,主要居住着壮、瑶两种民族。社区文化资源丰富,有国家级(云南壮剧)和云南省级(陇端街①)非遗保护名录两项,二者在活态传承方面相辅相成的关系,体现在“陇端必有戏,无戏不陇端”的民间习俗中。再次,那瓜戏班和那瓜风流街活动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具备本项目开展研究探索的条件和现实基础。第三,服务目标及服务对象。重点面向那瓜村小学自愿参与学习传承云南壮剧的业余爱好者,服务过程中也会涉及家长、戏班传承人、导演、村组长和活动组织者等服务对象。保护服务的目标重在促进戏班传授者与学员之间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以便更好地通过培养云南壮剧遗产地传承人、壮剧爱好者等相关者自觉参与本社区本民族非遗传承和保护的能力,实现云南壮剧民间土戏的可持续发展。
3.科研服务和教育服务的方法选择。
项目服务者应坚持研究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在研究中服务,在服务中研究。首先,服务前中后期的研究资料收集方法,涉及现场观察法、半结构问卷法和访谈法等。其次,服务过程中社工助人自助的方法,涉及个案、小组和社区社会工作方法。
二、社区与社会教育服务的个案实践过程
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实际问题出现和解决的先后为序,并按“问题分析能力研究服务介入服务反思新的问题出现”的过程进行循环,待阶段性问题得以解决后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直至服务总目标的达成。为期一年半(2012年6月~2013年12月)的项目服务,分为六个阶段。
1.第一阶段:初期阶段的研究服务
(1)问题分析。第一,如何在遗产地社区找寻可传承的对象?春节前一个月,在外打工的那瓜戏班成员赶回村中搭建木板戏台,排练风流街活动的壮剧剧目,锣鼓声和唱腔吸引了那瓜村小学生到戏台边观看。一方面,戏班传承人和导演有寻找接班人进行土戏传承的需求,另一方面,那瓜村小学生中部分学生对土戏感兴趣,有学戏的需求。于是,通过现场观摩和戏班导演技艺的传授,在自然情景中完成了师徒间教与学的第一次互动。但需要以某种相对正式而固定的方式确定其师徒关系,避免技艺传授的偶然性和片面性。第二,戏班传承人与那瓜村参演学生之间的师徒传承方式,在社区教育实践层面是否具有可行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2)服务介入。第一,针对戏班传承者的服务。在老戏台排练休息空闲时,通过教唱腔的方式激发围观学生学唱唱腔和学演壮剧的兴趣。并通过个案、小组社会工作方法的综合使用,认同并敬佩传承人和导演为壮剧传承工作的付出,提升其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第二,针对校方的服务。邀请村小学校长关注和支持那瓜小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与家乡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云南壮剧的技艺传承活动。第三,针对社区活动策划组织者的服务。一是支持鼓励社区活动策划组织者,以举办村级陇端街活动为契机,传承云南壮剧。二是支持活动组织策划人、村组长及热心的社区居民自愿组队为筹集陇端街活动经费而外出拉赞助,争取在社区外工作的那瓜籍成功人士的资金赞助与支持。三是服务者共同参与讨论传承活动的相关事宜。(3)服务反思。首先,遗产地小学生参与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克服了戏班成员因常年外出打工导致传承活动无法常态化开展的弊端,由此组建的那瓜壮剧少年班的学员,可作为那瓜壮剧民间土戏长期重点培养的对象。其次,学校教育作为一种正式的文化传承渠道,却因师资、教材、校方认识不足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现阶段并不具备壮剧进校园开展传承教学的现实条件。目前只能通过非正式途径的课外活动方式开展传承工作,但这种民间传承活动又面临种种现实的困境,需在服务实践中进行研究。
2.第二阶段:认知教育与认同教育服务
(1)问题分析。那瓜村参演小学生、戏班成员及其部分社区居民,对本民族的壮剧文化了解不够、对壮剧文化的传承价值和现实意义认识不足,需开展引导服务。(2)服务介入。第一,针对云南壮剧是什么的问题,组织服务对象集体观看文山州电视台录制播出的富宁土戏专题节目视频,帮助其系统认知和深入了解本民族的壮剧文化。第二,在第一次小组活动中通过参演意义和行为价值的呈现,引导参演者对传承本民族壮剧的行动赋予责任感和使命感。具体做法是将那瓜村社区参与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的文化自觉故事进行研究整理,坚持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图片、视频和文字分享等方式,讲述发生在身边的故事,引导那瓜社区各类参与者思考传承价值和意义。一是在故事分享过程中创设一些问题引发思考与成长,如学员个体为何要来参演?参演有何价值和意义?家长为何要给予参演孩子鼓励和支持?导演传承人为何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来传授技艺?戏班成员为何愿意请一个月以上长假或辞职,并从打工地自付交通费赶回村参与排练和演出?媒体、壮文化学者等为什么会来关注传承活动?二是认可参演者参与传承的正能量,鼓励其坚持。第三,那瓜风流街活动结束后,通过社区居民走访、半结构问卷调查反馈和家庭入户访谈等兼顾社区宣传和调查的活动方式,为那瓜社区居民提供参与国家级非遗(云南壮剧)和省级非遗(陇端街)传承价值及其意义的社区宣传,引导大家继续参与支持本民族非遗的传承和保护。(3)服务反思。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学员缺乏自信,应开展鼓励教育服务。
3.第三阶段:鼓励教育服务
(1)问题分析。那瓜小学生在参演活动中暴露出的舞台经验不足、自信心不足等问题,需通过服务给予关注和解决。(2)服务介入。第一,那瓜村风流街活动现场的关注服务。一是在9名那瓜村小学生参演的壮剧唱腔节目演出现场,提供照片的拍摄和视频的录制等关注服务,为近期即将开展的那瓜村参演壮剧小学生的成长小组活动,收集活动图片和视频资料。二是应主办方之邀与知名壮文化学者在颁奖晚会上为参演学生颁发奖品,给予行动鼓励。第二,为第一次上台参与壮剧节目表演的9名那瓜村小学生,提供学校社会工作成长小组活动服务,一是通过赠送组员珍贵照片(包括组员的演出剧照、颁奖照片、活动过程的花絮照片等)的方式进行小组热身,在正面强化其积极参与传承行为的同时,激发其荣誉感和自豪感,提升发自内心的自信心。二是倡导组员分享和思考参演壮剧过程中的收获与不足,学会理性的自我分析、自我肯定与鼓励。三是连结文山学院“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课堂志愿者学生的资源,并邀请两位大学生做现场分享与鼓励:一位壮族大学生以其多次参加壮族山歌比赛的经验,与小组组员们一起讨论交流克服上台紧张和不自信的方法;另一位楚雄籍的大学生通过介绍自己家乡的国家级非遗(彝族左脚舞),启发组员理解不同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价值和现实意义,拓宽了小组成员的非遗视野。(3)服务反思。本次参与唱腔节目的表演,只是壮剧唱腔中的一个部分,若参演学生要从学唱简单的唱腔到可以演出壮剧剧目,还需要长期系统的学习。但是,一年一度的那瓜村风流街活动,从壮剧排练到演出结束,也只有两个月,时间无法满足壮剧少年班学员学习技艺活动的常态化需求。那么,少年班进一步深入学习壮戏的机会该如何去争取?又将以什么方式来带动壮戏的学习与传承?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4.第四阶段:动员教育服务
(1)问题分析。社区活动组织策划人,为那瓜壮剧少年班争取到暑假参加富宁县大型壮剧腔调展演活动的机会,但戏班导演是否愿意继续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担任技艺辅导工作?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是否会支持孩子到县城去参加壮剧展演活动?学生是否有足够自信从村级风流街的舞台走向县里更大的舞台去展演?(2)服务介入。第一,协助活动组织者在那瓜村小学召开那瓜戏班传承人、导演、参演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的动员大会,对活动参与者开展动员教育:一是宣读富宁县政府邀请那瓜戏班参加展演活动的文件,让家长了解活动的具体情况。二是服务者从青少年传承本民族国家级非遗壮剧所具有的价值角度进行动员,希望能得到传承人、导演、参演学生、家长、学校及社区成员的支持和鼓励。第二,对参演学生提供第二次成长小组服务:首先,动员文山学院第二届大学生非遗保护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为那瓜小朋友收集祝福资源。其次,通过小组游戏和视频分享等互动活动(一是让组员选择彩色纸条并念读纸条上大学生非遗保护志愿者所写的文字鼓励和祝福;二是播放大学生非遗保护志愿者在课堂现场拍摄的鼓励视频),让组员感受外界对其传承行为的关注,激发传承动力,引发传承非遗的价值思考。最后,活动结束前邀请组员在彩色纸上写下对自己鼓励的话,进行旨在增强文化自信的自我鼓励教育。(3)服务反思。自信心的培养需要更多此类服务活动的强化,故需要在接下来的服务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以便在学员遭遇各种困境时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及解决问题的服务活动方案。
5.第五阶段:困境时的抗逆力教育服务
(1)问题分析。在壮剧排练期间,出现了外出念书回村的小伙伴嘲笑参演壮剧学生“土”、少数学员退出和师徒教学互动方式不当等问题。(2)服务介入。第一,邀请外出念书的小伙伴一起做活动,通过分享照片、观看电视台的节目视频等方式,引导其了解那瓜村小学生参与国家级非遗壮剧演出传承活动和外界对此的关注情况,激发其反思自己的语言歧视行为,并帮助其在认知的基础之上认同本社区本民族的非遗文化,支持其他小伙伴的传承行为。第二,针对学员退出事件,一是到退出学员家中做家访,并灵活开展家庭场域范围内的小组活动,引导退出者回归。二是帮助留下来继续参与传承壮戏的其他学员,进行负面情绪的疏导服务,即通过小组互动的方式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如邀请组员匿名写下对已决定退出组员想说的话,然后由小组活动主持人大声念出来与所有组员分享,并进行灵活引导;三是邀请学员一起制定小组退出制度的契约,对不遵守制度约定者和无故退出者的惩罚方式进行小组讨论,强调任何组员都有退出的自由,但必须根据约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预先告知,经大家商议后方可正式退出。四是结合个别学员已退出的客观事实和原因分析,引导其他学员在尝试努力挽回无效的情况下,学会理解和尊重退出当事人的选择,但需说明退出者无故退出的方式是不恰当的。由此引申壮戏传承队伍建设的不易,希望组员加油坚持,抛出“一个也不能再少了”的活动主题,稳定继续坚持参与学员的情绪。第三,针对师生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教学方式、态度不当引起的小矛盾问题,一是通过个案辅导的方式,促成戏班导演、传承人对少年班学员的互动方式问题进行反思,并从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个人辅导,并提出改善建议。二是邀请师徒共同参与成长小组活动,通过传承游戏体验师徒合作的重要性,邀请学员现场分享感恩师傅的话,达成相互理解和谅解,为今后和睦的师徒关系奠定基础。(3)服务反思。作为保护教育的一个难点,学员参与壮剧传承的抗逆力培养,应以本土化方式强化其内心的认知和认同能力为突破点。
6.第六阶段:展演活动结束时的社区教育服务
(1)问题分析。一是展演结束后,如何强化参演学员的荣誉感和传承责任感,以便长期坚持传承下去?二是那瓜戏班的团结需提供引导服务。(2)服务介入。通过那瓜社区教育实现那瓜壮剧少年班成员参演壮戏过程中成长的仪式性认同。在壮剧展演活动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服务者在活动组织者的协助下,在富宁县广电大楼开展那瓜戏班成长的社区教育活动,邀请文山州壮学会会长、文山州壮剧团人员、富宁县文化馆人员、那能乡中学校长、那瓜村社区内外居民和那瓜戏班全体成员参与。活动从筹备到实施过程的要点,第一,连接第三届大学生非遗保护教育班学生志愿者的服务资源,为那瓜戏班所有成员制作成长像册,并在活动现场招募颁奖嘉宾,为那瓜壮剧少年班每一位参演学员颁发成长像册并口头赠言,由此提升戏班成员参与传承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从而强化传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戏班成员在传承困境中坚持将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进行到底!第二,邀请文山学院民族研究所壮族剪纸老师,以那瓜村小学生参演壮剧传承的故事为主题,构图制作大型壮族剪纸作品,并在社区传承教育活动中邀请州壮学会会长颁发给那瓜戏班,以间接促进那瓜戏班和全体社区内部成员的团结友爱。至此,以问题与能力解决为导向的服务目标已达成,服务告一段落。(3)服务反思。由于那瓜村服务个案所依托的科研项目经费有限等原因,不具备长期在遗产地社区开展此类服务的条件,那么如何才能将此类服务可持续地进行下去,需在后续研究中思考和探索。从服务效果角度看,本项目从培养传承人才的角度为那瓜村社区两项非遗的保护,提供了一次资源整合的社区教育模式探索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三、小结
1.服务模式的特色
(1)服务模式的创新。首先,面对云南壮剧民间土戏目前招生难的困境和土戏传承人才培养的服务需求,基于地方高校在服务地方非遗传承保护中的历史使命和现实责任,以文山学院民研所专业人员为服务提供者,依托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完成了对“地方高校介入遗产地村寨开展壮剧传承人才培养服务的社区与社会教育传承保护模式”的探索研究实践,为地方高校服务地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拓展出一项新的服务领域,并为相关的研究和服务积累有益的实践经验。其次,作为一种少数民族剧种,云南壮剧民间土戏的活态传承,需要节庆活动陇端街作为存续的文化土壤,两项非遗并存于同一壮族村寨社区,相辅相成。因此,对于两项非遗的保护传承服务,可以同时进行。通过服务项目从研发设计阶段到实践过程阶段“边研究边服务与边服务边研究”的互动实践,兼顾国家级和省级两项非遗项目合作传承的那瓜村模式,为地方高校将学校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引入少数民族非遗社区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教育保护服务,提供了一项基于实证研究的个案实践。(2)服务方法的创新,即学校社工助人自助理念和方法的引入。本项目的服务和过程研究探索,是基于服务者主体与服务对象客体群之间的助人自助关系,以遗产地社区为服务实施平台,以地方高校介入整合开发遗产地村寨社区各类教育资源为重点,对非遗传承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探索实践的社区与社会教育传承保护模式。(3)服务方式的适切性。首先,基于社区动员和社区营造的服务思路,本项目以整合地方高校民族研究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优势、戏班传承者的文化自觉传承能力优势和遗产地社区成员自觉参与的能力优势,对那瓜村爱好壮剧的小学生开展校外教育传承活动,在暂不具备壮剧正式进校园开展传承教育活动的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服务项目研发的过程,在初期经历了从计划依靠遗产地中小学教育的正式传承途径,到依靠社区与社会传承教育的非正式途径介入的转变与调整,即通过那瓜村本土传统节日活动和外出展演活动带动遗产地村小学非遗爱好者参与传承非遗的社区教育传承模式,比原计划进遗产地中小学开展教育传承服务更具针对性和适切性,服务效果更为明显,原因在于此模式可同时兼顾培育戏班传承者群体、参演壮剧传承的那瓜村小学生、社区内外成员等相关者关注并参与传承活动的文化自觉能力,并通过遗产地社区非遗文化空间的保护,为后续的可持续保护奠定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2.服务模式的余论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的资源转化成为经济价值,转化成为可生产的文化价值,那样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才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首先它必须具有能与当代社会想融合的契合点,不管是通过创意人还是非遗传承人,只要找到这个契合点,那么这项非遗便具有了可开发的价值,在这其中契合点就是其文化价值,而最后的可开发价值就是最终的经济价值。因此,一整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来,而后才能使经济价值成为可能,比如直接可见的经济收入:如门票、纪念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等,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旅游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一系列经济收入。所以说在这两者的关系上,能存活下来的价值越大,也就是找到与当代社会的契合点越多,那么潜在的经济价值就越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含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是人所拥有的相关手工技艺、精神技艺,最重要的特点是活态。所以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来,其次才能传承、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让创意产业为非遗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两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开发可以促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后,这些地区就有条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扩大宣传力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安心的从事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这样一来,非遗得以传承,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了良性互动。例如韩国,积极发展本土的文化资源与民族特色,无论在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中,都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文化(包括习俗、礼仪、服饰、饮食等)的重视以及传承,以此,韩国也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关键词:湟源排灯;遗产传承;保护研究
排灯传承与保护现状分析
一、政策保护与地方落实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非遗文化逐渐偏离社会主流,客观容易导致政府单位重视程度低等情况发生。其次,遗产传承与保护政策缺乏长远规划,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资金使用度不透明,也迫使地方政府急需将遗产保护纳入科学、合理、有效的轨道。最后,由于基层文化单位设施薄弱、资金不充足、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或尚无能力承担重大规划的实施,致使地方文化单位无法彻底履行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义务。
二、传承人与受传者面临的问题
“我省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共认定40名,这些传承人,80岁以上的2名,70岁到79岁有10名,60岁到69岁有11名,60岁以下17名。传承人中耄耋之年者占30%,现已去世2人。这些传承人中,年龄最小的30岁,最大的87岁。”[1]目前,我省传承人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年龄问题。与此同时,我省传承人收入普遍不高,生活补助较低,有的甚至连生活尚无能力解决,致使传承工作面临困难。除此之外,湟源排灯通常以“师带徒”、“口传心授”方式进行培养,由于其技术难度高,工艺流程复杂,也致使大多受传者半途而废。
三、传统技艺与现代技术创新的问题
目前湟源排灯虽已实现在创新中发展,但如将技术盲目应用,不加以限制规范,则可能出现传统技艺的消亡。这不仅不利于传统技艺的传承,也有违国家保护的初衷。同样,新技术虽能带来丰厚的市场效益,但也有可能致使排灯制作陷入程式化、低俗化困境,因此处理好创新与传统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非遗认知与市场发展前景的问题
湟源县通过多年来举办展览活动,将排灯知名度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排灯毕竟作为一种地方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其文化脱离社会主流,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于它的认知程度。目前的排灯工艺品几乎以个人或作坊加工的模式进行制造,这也成为限制排灯发展规模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排灯还涉及销量低、销路少、功能小等诸多问题,这也严重制约了排灯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实践与学术研究不一致的问题
经过传承人和当地文化部门的多年努力,湟源排灯在造型及样式方面出现了创新和发展。这些富有创造性的工艺是否被详细记录,或传承人在研制过程中,这些富有新意的想法从何而来,与其他哪些领域的人们进行了合作?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情都启示都应被遗产保护者记录并加以研究,为排灯在今后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同样,由于我国对于非遗理论研究的起步较晚,客观致使排灯保护过程中,较易忽视对期所处地理环境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从而导致实践与学术不一致现象的发生。
排灯传承与保护中的解决措施
一、政策保护与地方落实问题的解决
排灯保护过程中,应采取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的进行保护。首先,地方文化单位应根据排灯目前生存状态和传承特征,制定阶段性保护计划,同时应为排灯保护建立效果反馈机制,以便及时掌握保护近况。其次,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排灯文化遗产,树立人们遗产保护意识。建立地方文化部门对话机制,实现官方间定期交流。及时开展对排灯濒危技艺的抢救,加强对排灯样式的收集整理。开展对文化保护人士的定期培训,保障规划的长远实施。最后,地方单位应平衡排灯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寻求非遗传承保护与经济建设的最佳契合点,使这项文化遗产更贴近群众生活。同时也应积极向省外学习,掌握先进的遗产保护措施与方法,为实现排灯的顺利传承提供保证。
二、传承人与受传者面临问题的解决
首先,“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最根本是要提高传承人的责任心与保护意识。”[2]传承人对排灯的保护与传承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为其提供传习场所,也为招收学员提供平台。同样,传承人也可到我省各大高校开展教学,使广大学生投入到排灯的传承与保护中去。其次,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企业和社会资助等方式,成立排灯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提高艺人生活水平,为其提供良好创作环境。对受传者也应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或按月发放工资,营造良好学习条件。再次,完善排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传承人技术成果的保护。最后,建立排灯传承人的确立机制与退出机制、后继传承人的遴选和认证机制。建立排灯遗产专家协会,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对排灯进行管理。
三、传统技艺与现代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
“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将民间传统文化忠实的记录下来、保存下来,或者为其提供一个生存空间。而创新是指通过开发和利用的模式对其进行加工、改造和包装,产生新的存在形态,并在未来得到进一步发展。”[3]正确处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求我们建立完备的技艺档案库,对传统技艺进行详细记录整理。其次,以分类的形式对排灯实现保护与发展并存。一方面坚持传统技艺和工艺流程,制作传统排灯;另一方面又不断迎合市场需求,生产新型排灯;不仅可将传统技艺、造型、体裁加以保留,同时也符合广大消费者对排灯工艺品的需求。
四、非遗认知与市场发展前景问题的解决
首先,通过媒体强化人们的遗产保护意识,形成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倡议群众参与拯救活动,通过找寻旧时影像资料或实物,完善排灯资料库,增强社会认知度。通过对青少年开展遗产普及教育,使学生认识保护排灯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在传统节日里,可将排灯进行展出,并发行带有排灯图案的纪念章、邮票、银行卡等,或在公交车内悬挂小型排灯装饰品,引导省内群众了解排灯,以达到宣传目的。其次,关于排灯市场前景,地方企事业单位应以长远眼光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理念,分步合理地开发排灯资源,杜绝以牺牲排灯文化资源的方式换取短期经济效益。同时,要积极拓展排灯功能,提升排灯工艺品档次,拓展排灯产业链,将排灯文化元素创造性的融入木雕、家具制作等相关文化产品中。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当地民间作坊、文化产业公司参与制作,实现规模化生产。
五、实践与学术研究不一致问题的解决
首先,开展对排灯艺人、工艺、制作流程等信息的详细备案,将记录内容以电子光盘等形式进行保存。文化工作者应及时掌握湟源排灯的新动态。其次,选取省内著名文化工作者和艺人,组成排灯遗产专家协会,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最后,大力培养年轻人才,开展遗产课程培训,强化地方人才建设。并通过加强省内外交流合作,为排灯的传承与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实现排灯理论研究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排灯文化遗产的产、学、研、用相结合。
结束语:
排灯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关乎湟源县文化与经济的长远发展,随着我省非遗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围绕排灯遗产传承与保护中的几个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排灯文化遗产是具有个性的。湟源排灯作为一项多元民族文化内涵的集中体现,促使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应掌握其个性,从而使保护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其次,排灯内容的丰富性与保护措施相对单一性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虽然我国近几年逐渐加大对非遗产的挖掘与保护,但目前的保护仍是以探索的方式进行开展,无法将与保护相关的问题得到系统性解决。最后,有关于排灯的传承保护与产业开发之间的关系,需坚持“以开发促保护,以保护促开发,以保护为主”[4]的原则进行开展。只有通过互相借鉴、积极沟通、综合比较等方式,才能为湟源排灯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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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教育;职业精神;课程;教师
作者简介:薛栋(1979-),女,山东青岛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讲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学基本理论。
基金项目:2014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青年课题“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融合培育研究”(编号:EJA140373),主持人:薛栋。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3-0042-05
职业精神作为对一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识和态度,它是人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精神支柱,也是个人成才的强大动力之一。学校教育可以积极引导学生寻找职业的意义支点,促进其对具体社会责任的意识自觉,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为学生职业生涯的个体实现和社会服务提供系统化的指导和培养。尤其对于高等教育阶段而言,学生学习的专业,决定着未来将要从事的职业。对所学专业有无明确认识,对未来职业有无远大理想,都直接影响学生在校学习和未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关系到学校教育的成败。因此,结合专业对学生进行职业精神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容忽视的重要使命。
一、职业精神的现代迷失呼唤学校教育的精神引领
现代化的生产被描述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一方面生产组织的发展成熟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独立意识、效益意识、竞争观念、时间观念等,不仅迎合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也符合社会、组织和个体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市场价值取向,使得“商品人格”蔓延成为各行各业的普遍人格特征。如政治领域的权钱交易,医疗领域的“红包”交易,传媒领域的有偿新闻等。上述现象表明,成熟的市场发育并不是直接“生产”而成,它需要一种“精神”的调节。这种精神不只局限于构建个体的生命秩序,而是在职业活动中合理地理解和处理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以对社会生活的合理价值和价值选择为指导的“职业精神”。因为相对于小农经济生产出来的“家社会”、计划经济生产出来的“国社会”,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职业活动是最能够引导人成长为负责任公民的具体社会活动。实质上,随着经济增长与技术更新越来越成为职业世界的风向标时,个体对所从事职业的主体地位确立的要求也是越来越强烈,当今的教育若对之重视不够或处置不当,就会使衡量人的价值标准物质化、数量化和庸俗化,从而泯灭了人对自我超越性的追求和对职业生活的美好向往[1]。
面对职业精神的现代迷失,学校教育必须摆脱发展不及代价的现代主义思维方式,理性审视和筛选繁多庞杂的职业文化,提高受教育者主体的选择能力。同时,学校教育对职业文化的意义不仅仅是选择,还在于不断地进行精神生产,引领现代职业精神健康发展。实质上,“精神反思的任何一种更大的格式塔转换都是在精神之中发生的。不存在一种更大的、足够强度的外来精神使得我们放弃这种优越性。”[2]也就是说,对当前人类职业精神危机的回应,必须也只有在对现代职业精神本身的反思中才能实现。这就要求学校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所谓研究者对职业自觉意识觉醒的振臂呐喊,而是切实思考和践行如何将职业自觉意识真正转变为学生个体职业精神的实践智慧,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追求,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课承与师承:学校教育传承职业精神的主要路径
学校教育传承职业精神的路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教育的载体使学生了解、体验和认同人类职业文化的精神要义,而课程则成为传递和保存的重要中介;二是通过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将各种载体上的职业精神文化信息创造性的代际相传,使受教育者成为有精神追求的职业人。职业精神传承以“主体―客体―主体”的形式循环往复、螺旋上升,学校教育成为职业精神不断“内化―外化―内化”的“职业文化呼吸运动”[3]。
(一)课承:学校教育职业精神的载体传承
1.确立职业精神传承的课程目标。职业精神深刻反映着职业群体独特的信仰、态度、价值观及行为准则、思维方式等,学校教育应确立职业精神传承的课程目标,传承职业群体的职业文化,培植职业认同感。通过为学生提供系统学习职业文化的相关课程,了解、掌握职业文化的历史及时代特征,尤其要重视职业规范的学习,以促进理解其深刻的精神内涵。此外,应将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纳入课程目标之中。面对多元的现代职业精神,离开理性的反思和意义的批判,人类已经打开的“潘多拉”之盒,恐怕只会放出使人类命运悬于一线的魔力。实质上,职业精神的传递是职业精神发展中的“扬弃”,是批判的继承,是继承中的发展和创造,集中体现在传承主体的价值选择和判断上。因此,提高学生的文化批判与选择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应成为职业精神教育内容的重要目标。
2.发掘丰富的职业精神资源。职业精神教育课程资源的发掘应以历史为主线,找寻记录传统技艺精神发展、遗落与唤醒的人物故事与历史事件,给学生了解职业精神形成发展提供真实而生动的素材。学生首先要认识自己民族职业文化的精髓,尤其是对于传统职业精神的起源要有深入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理解现代多元的职业文化,才有条件在变化的职业世界里确立超越自身的职业理想并付诸实践。同时,面对丰富多样的职业文化课程资源,学校课程要遵循“用事实说话”的价值性与需求性原则,以我国传统职业文化为基点,在此基础上使职业精神课程资源的选取范围触及现代多元的职业价值体系,让学生在纵向的历史变迁和横向的多元选择中领悟职业文化的永恒精神,最终达到对某种职业意义和生命意义的理解。需要强调的是,职业精神教育的过程即非说教,也非诉求;既不是道德劝诫,也不是逻辑推理。这一过程只有通过个体内心的体验达成精神层面的认同,而体验的过程不是世界之外的遐想,它要想获得自己的内容,并使其外部表现形式适合于这种内容,就必须以人类实践活动为基础。因此,职业精神教育资源的选择要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一方面,在考虑学生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与社会生活贴近的工作经验作为教育活动的内容;另一方面,教育活动又对社会生活与职业活动的重新融合负有责任。通过教育活动,学生应最终理解职业活动服务社会生活的真谛,从而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将职业活动重新引回日常生活世界。
3.实施主题统整的课程组织方式。问题导向是职业精神课程内容组织的有效方式。职业世界的活动经验以问题为中心,设置职业情景,建构职业事件,使学生置身其中并亲身经历解决问题的过程,学生在对职业情景悟解的基础上,感受职业事件背后所蕴含的精神意蕴,并对自我进行反省和审视,从而促进学生对职业世界的意义作生命意义层面的整体把握,即通过职业角色或者职业事件寻找自我、确认自我与反观自我,这对于学生职业精神的塑造将发生深刻的作用。因此,职业精神教育的课程组织过程关键是主题的确定和规划。主题可以从职业生活及活动的关注点萃取出来,也可从职业文化的资源与遗产中获得,还可源自社会问题或议题,如“职业的价值:谋生、服务社会抑或实现自我”、“我们为什么需要工匠精神”、“如何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等,更可以是学生自身的议题或关注的事项,如“世界500强企业最关注的职业品质是什么”、“未来20年,你将面临怎样的职场世界”等。总之,主题的确定必须关注影响教育效果的主要因素,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活动的自主程度,即学生对课程的组织方式是被动接受、自觉适应还是主动创造?也就是说,主题的确立必须关注学生的需求,并能激发学生能动性和创造性,活动的过程应是学生主体的自觉自主的探索性与创造。活动主体自己提出活动目标与任务,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设计行动步骤、研究手段,关注行为的结果,并根据结果调整进一步的行动。活动主体在活动中不仅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而且在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这才是对于职业精神培育最富有发展性意义的主题活动。二是主题本身的组织结构,即在确定主题的基础上,还必须对主题进行结构设计,即围绕主题设计与主题相关的学习经验,在主题的脉络下统整适切的职业经验,形成次级主题,并围绕次级主题架构更次一级的主题与活动,组成主题网络[3]。主题网络的结构越清晰且合乎教育的逻辑,活动主体越易从结构上把握活动。这样的把握不仅有助于职业学习经验的迁移,而且有助于内在信念情感的形成。
4.依托多样化的课程形式。主题活动课程、实习实训实践课程是学校传承职业精神的主渠道,为此学校应开设好多种形式的活动实践课程。一方面重视并改革以职业精神为主题的课堂教学形式,强调主题情景的创设,主题内容的审美化处理,激发学生的情感共鸣及反思;同时,注重在各类课程中进行潜移默化的渗透。另一方面结合专业创新实习实训课程的开发,通过规范实习纪律、学习先进职业人物、全程体验职业角色等手段及形式,增强实习实训课程的职业精神教育效果。此外,通过在校园及学校的图书馆、教室、会议室、餐厅等摆放象征职业精神的器物或人物雕塑,悬挂诠释职业精神的壁画等,营造引导学生深入探究、深刻理解职业精神的良好文化氛围。总之,学校课程从传承与创新职业精神的目标出发,基于学生的经验、兴趣和生活,有效设计活动主题,利用文体活动、社区实践、参观实习、专业比赛等形式实施职业精神教育。教育的过程强调学生的体验,要求学生在做中积累经验、感悟人生、建构活动的意义。
(二)师承:学校教育职业精神的主体传承
1.“师道”:教师承担“传道”使命的前提。职业精神教育的过程首先是社会和个体的需要转化为教育者的职业要求,其次是教育者以言教、身教等特殊方法把职业要求再转化为受教育者相应的职业素养。在这两极转化过程中,教育者自身的职业境界不仅是自我的生命追求,更是重要的教育资源,贯穿于受教育者职业精神培育的全过程――从教育者充分促成受教育者榜样学习的初级阶段,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主体性的实施和实现过程中发生相互影响,达到共同提高。正如韩愈《师说》中所指出的那样,教师在履行“传道”使命的基础上,必须具有为师的素养即“师道”。“师道”是对教师完成“传道”历史使命的严格要求,教师在职业中所体现出的“道”,即职业精神则是“师道”的重要内容。传承职业精神对于今天的教师来说,变得比任何时代都更加迫切和重要,因为自然文化生态下以师徒传承沿袭的传统,逐渐过渡到要求学校教育承担职业精神传承的责任,从而也对教师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种职业素质不仅表现为对自身职业价值的认同与践行,更主要的表现在对学生职业价值世界的构建,让学生从教师的身上真正感受到教育的美好,进而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延绵一种精神的要义,并伴随着具体的职业实践,完成各自的职业意义建构[4]。
2.教学:教师“传道”的基本途径。学校教育对职业精神的选择继承和发展创新,最终要通过教师培养学生来实现。也就是说,教师通过教学培养人才,从而实现对职业精神的传承。教学对于教师而言,是传承职业精神的基本途径。职业精神教育的教学过程是建立在师生关系基础上的自我意识与主体意识交织中的觉醒和提升,强调师生间的精神沟通,要求“教师只能与学生共同探索,而不是一厢情愿地凭借过来人的经验去强制学生接受自己的价值观”[5]。尤其进入大学阶段,教师要结合专业真正关注学生作为“准职业人”的职业发展意向和需要,理解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主体的独特个性以及自由的选择。在平等尊重的主体交往中,“润物细无声”地影响学生对于职业意义的理解,并在自觉认同的前提下,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并积极付诸于学习过程中。师生双方的交互作用过程,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推动职业精神创造性传承的过程,也是师生共同建构职业精神的过程。比如通过对“两弹一星”科技精英群体职业精神师承效应的分析,师承效应人才链通过教学过程使得勇于超越、淡泊名利、乐于奉献等职业精神相继延绵,成就了我国伟大的航空航天事业。
三、职业精神传承的基本途径
(一)劳动和生活过程
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文化和传统,之所以世世代代不断绵延和发展,就在于职业所蕴含的精神意蕴自身具备着某种传递和延续其生命力的手段。如“祖传秘方”、“百年老字号”等文化标签,不仅仅是技艺的传承,更“表现古代社会里面生产生活传统的无上势力与价值,深深地将此等势力与价值印在每代人的心目中,并且极其有效地传延生产生活的风俗信仰,以便传统不失,团体团结。”[6]这种对所从事行业的精神意义的延绵,有机地融入于职业主体的劳动和生活过程,并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越来越强大和丰富。因此,人类在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中始终伴随着精神意识活动,人类的物质活动本身就内含着精神要素。也就是说,人类进行物质资料和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也是职业精神的生产和再生产。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职业精神在劳动和生活中的传承主要包括血缘传承和业缘传承两种形态。
1.血缘传承。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基本的关系,家庭、家族是最基本的劳动生活组织。个体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传承职业精神首先发生在家庭中,是通过父母及血亲长辈的口传身授顺应自然、融入自然、敬拜自然。“自然”是人类最初的职业,这种发自内心的“职业精神”是“与神的对话与旨意”,是内心救赎的非理性的“文化遗传”。虽然人类最初并不懂得种种生活模仿(训练)的精神意义,而正是“有益于生存”的自然判断赋予了朦胧、混沌的原始职业意识所蕴含的“善”的要求。职业精神是一种关于“善”的精神的延续,人类据此获得在劳动生活过程中维持一套善良品行的秩序。所有的这些秩序由于物质生产发展的水平,最初通过血缘关系,源源不断地传授给刚刚进入社会传统之中的每一个新人,并在传承过程中促成了职业精神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业缘传承。职业活动中的精神生活并不是纯粹的个人生活,职业个体的所思所行体现出群体或组织的特征和意志,如商业领域的“童叟不欺”、医学领域的“仁心仁术”等,各行各业都有体现自身职业特征的规范要求。因此,职业精神的传承呈现出行业特征,其传承方式称之为“业缘传承”。业缘传承最基本的形式是“师徒传承”。从入门前的考察习俗、到举行拜师仪式,再到入门后的培养,最后到举行出师仪式,这些具有行业特征的程式和规范以及技艺本身构成了职业精神的主要内容[7]。古代的“师徒传承”是一种全程的教育模式,师徒一起生活、学习、讨论,“徒弟与主师,亲若父子,俨然家族,彼此之间,于道艺外,犹多密切感情,其能得圆满之效果”[8]。正是这种“情感效应”的积极作用,师傅尽心为徒弟传职德、授职技。一传十,十带百,带出了一代代职业人,使优良的行规得以继承发扬。当然,这一过程实际上也存在着剥削,但是正是这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学徒制度使得技艺在传承的过程中,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融合为一体。
(二)企业生产和培训过程
生产经营是企业之本,企业的职业精神都是在生产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因此,职业精神的传承结合生产经营实践,是企业精神传承的基本途径。同时,企业培训与企业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密切相关,不仅是沟通精神文化与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的不可或缺的渠道,更是指导员工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
1.结合生产经营实践,开展职业规范养成教育。养成教育是培养员工职业精神的关键,需要持之以恒、情理交融、潜移默化地点滴培养和引导,使企业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结合生产经营实践,开展职业规范养成教育,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严格按工艺规范操作。生产过程多达几十道,甚至上百道工序,每个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每道工序严细的工艺规范。二是严格进行质量管理。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产品的质量,因此企业应紧紧围绕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全面保障体系,建立质量管理网络体系,健全质检员队伍,建立“质量否决权”制度。三是严格执行纪律。工艺操作的准确无误和质量的稳定可靠,是企业产品畅销市场的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差错,立即按照规定纪律严格处理的过程,是企业精神得以落实的保证。
2.举办多种职业培训,营造职业精神传承氛围。职业培训是企业“德、诚、信”文化代代相承的重要途径。一是多种途径开展敬业爱岗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素质。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如编写企业发展史,引导员工以史为镜,规范个人言行;拍摄企业成长故事,让员工透过形象生动的影视史料体验职业精神的可贵;建立微信平台,发动员工收集身边体现企业精神的人和事,及时共享与传播,让员工从关注中认同和践行职业精神。二是发挥榜样的力量引导和影响职工。企业优良的职业精神得以继承和弘扬,与一批优秀员工典型的示范作用密切相关。特别是艺德高尚、身怀绝技的老职工,是企业品质和声誉的名片,他们的事迹介绍,在职工中会产生强烈的反响和良好的教育效果。三是抓住实例和机遇,开展职业精神教育。比如在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灾难中,京城61家同仁堂药店支撑了全北京近一半的药量。为此,同仁堂承受了600多万的政策性亏损[9],用行动再次诠释了“同修仁德,济世养生”的传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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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辩证关系
1 前言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4]18号)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遗文献化就是对非遗开展田野调查,运用文字、口述访谈、录音、录像、数字技术等手段手集,通过学术分类,加以整理、分析、存储,保存文献、图片、声音、影像及历史资料。
非遗文献化给学术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非文字、非实体的活态文化知识的采集与收藏。文献化过程中对传承人的保护,非遗原生态空间和模拟生态空间的转换、数字化的技术开发与研究,文献化后的知识产权问题,用户使用层面的管理及服务模式,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应用哲学方法对非遗概念中“非物质”与“物质”、非遗的生存时空、载体及文献化实践活动的目的进行分析,认识和把握文献化的本质和规律。理清这几组关系对开展实践工作具有普遍指导的意义。
2 非遗文献化的几组辩证关系
2.1 非遗概念的哲学理解:“非物质”“物质”之辩
首先,非遗属于物质观的“物质”范畴。物质观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存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存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据此,客观存在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在哲学里人类实践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被列人物质的范畴。非遗的“非物质”概念是针对载体形态而言,非遗作为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是人类实践的结果,属于物质观的“物质”范畴,同其他一切物质一样处在运动之中,时间和空间是其存在形式。
其次,非遗概念中的“非物质”依托“物质”来表达和呈现。“物质形态”是促使非物质文化得以流传、使之成为遗产的不可缺少的因素,离开了物质的成分,非物质也就无从展示。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单一的超物质的非遗,非遗依附于物质遗产上,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相依相存,相靠相生。甚至可以说,没有物质文化的层面就没有非遗,脱离物质层面来谈非遗的保护显然不科学,不合乎实际。
2.2 非遗传承的时序:“古”“今”之辩
对非遗,它的存在形式、生存空间以及发生过程都是需要保护和传承的内容。在非遗文献化过程中,不能单方面强调其某一阶段的价值内涵而否定或忽视其整体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区域和族群的人对非遗的理解和认知不同。随着人类历史的纵向推进,受到不同主流文化思潮和政治的影响,一些非遗发生蜕变、甚至消亡,时间成了传承非遗要经受的最大考验。以昆曲为例。昆曲始于元代末年的江苏昆山一带,它兴盛和称霸剧坛的时间长达约二百三十年之久(1570—1800),即从明代隆庆、万历之交开始,到清代嘉庆初年。从晚明开始,昆曲经常在封建贵族及宫廷中演出,日益脱离群众、脱离现实,形式主义的倾向日趋严重,到清代中叶便转入衰落时期。由于后人大多不能理解它的唱腔,只偏重于曲词的欣赏,导致其题材范围日益狭小,限制了它的发展和改进。到了十八世纪后期,剧坛上出现了“花部”与“雅部”之争,直接导致了昆剧消衰。为了经受时间的考验,人们尝试将三维虚拟世界应用于昆曲表演与保护,演员们在一个三维影像捕捉和投影的环境中演出,屏幕是一个随着演员的动作、演唱以及伴奏乐器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虚拟场景。昆曲与交互式三维立体影像技术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昆曲的“古”貌,经受住了时间对非遗的考验,让“时间”停留,对“古”“今”之辩作了解答。昆曲的这一尝试也为解决其他非遗的“古”“今”之疑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2.3 非遗的生存环境:“自在世界”“人为世界”之辩
如果将非遗原始生存环境看作是“自在世界”,将信息交流频繁、对其原始生存环境产生影响的外界看作是“人为世界”,不难发现,“自在世界”和“人为世界”在当前人类交流频繁的社会大环境下正在相互影响,“自在世界”不断转化为“人为世界”,“人为世界”不断影响和改变着“自在世界”。非遗产生于特殊的区域和族群中,通过口传身授得以延续传承,相对封闭的地形保证了它的原汁原味,在这种环境中,非遗的原生形态与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但同时也局限了它的发展,使之不得不面对诸如传承中断等问题。随着社会进步,信息交流频繁、经济社会开放、商业化开发等新形势促使非遗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非遗在新环境中与“人为世界”产生冲突。通过环境构建,将“人为世界”转化成适于非遗生存的“自在世界”,形成拟原生环境,使其与人和自然重归于和谐。反之,如果不重新构建新环境,非遗在全新的环境下不再良性生存,假以时日,就面临着损坏、甚至消亡。认真思考非遗在新社会环境下的生存问题和价值问题,提高人们的遗产价值观和保护意识,是解决“自在世界”和“人为世界”矛盾的首要条件。“人为世界”提供的文献化手段更有利于保护与传承非遗,力争使其在保留原始属性的同时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2.4 非遗的传统栽体与文献化后的载体:“言”“意”之辩
庄子对文艺创作客体的审美风格这样论述:“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庄子·知北游》),“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庄子·天道》)。指出文艺创作应该顺合、恪守自然本性,寻求自然的最高境界之美;文艺创作的手段是为了取得素朴的效果,素朴的美超过天下任何一种美的类型。非遗出自民间,是最为素朴的天地之大美,在悠远的岁月之河中固执地保留着它的“顺物自然”之美。将非遗文献化,即是将这种自然之美“既雕既琢”,能否“复归于朴”,也是对非遗文献化工作的一个挑战。更何况,将非遗由活态性转化成静态性,由活态的人转化成文字、影像,或是录音等等,又会遇到另一个问题一“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周易·系辞上》)。固化的文献载体无法将非遗活态的“意”尽善尽美地表现出来,只有通过活态的人才能完美地演绎它的自然之美。
非遗的存在和传承最显著的特征是以人的智能及其表现形式为主体来实现的,其文化内涵必须要由技艺拥有者个性化的表演或操作才能展现出来,如果作为传承和载体的人不复存在,那么,这种以人的活动(不管是脑力活动还是体力活动)为主要体现形式的非遗就不可能存在。要解决“言”“意”之间的矛盾,在非遗原生环境发生改变和信息载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重构非遗的信息特征,使其适应现代信息环境,促进非遗的信息化生存与发展。
2.5 非遗文献化的目的:“藏”“用”之辩
藏与用历来是文献资料保存中相互矛盾的两方。如果仅为了“藏”,不体现出“用”,那文献资料就失去了实用价值,反之,如果只“用”而不注意典藏,文献资料就失去了延续性和可持续性。这是一对矛盾的主体,这两个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运动和变化。非遗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精神财富,被人为固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一人类的共同财产,在达到收藏目的的同时,要辩证地对待“藏”与“用”的矛盾,不能为了片面追逐经济价值,就任由非遗在商业利益下消失殆尽,也就是说,要考虑如何“用”才不会损耗非遗的原貌与神韵,在怎样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下“用”才会真正实现非遗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要解决这对矛盾,必须解决非遗文献化的法律问题、技术标准、用户层面的管理问题及服务等。对于非遗保护与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人们已经做出了深入探讨,这使得文献化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三维影像等高科技已经应用于非遗保护,在技术手段上提供了可行之法;在使用层面对用户的管理及服务模式还需要借助于相关技术手段作深入探讨。
【关键词】民族地区;音乐课程资源;本土化
当前,湘西民族地区本土音乐文化遗产面临着存续环境变化、传承人断代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为了促进湘西本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我们要将湘西本土音乐文化和中小学音乐课程有机结合,在当地中小学校开发利用本土化音乐课程资源。怎样合理开发与利用当地音乐课程资源呢?笔者对此进行了实地调查。此次调查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民族中学及保靖县岳阳小学为研究对象,在深入了解该县中小学音乐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开发和利用音乐课程资源的途径。
一、湘西民族地区本土化音乐课程资源开发现状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湖南省保靖县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重要手段也日渐受到重视。笔者对保靖民族中学和保靖县岳阳小学师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用“问卷星”APP线上调查和线下访谈调查两种形式,对保靖民族中学及保靖县岳阳小学分别发放了150份、100份调查问卷,其中,对保靖民族中学8名专职音乐教师及岳阳小学3名专职音乐教师进行了访谈。通过问卷星专业调查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调查结果。
(一)教材使用情况
湖南省保靖民族中学历史悠久,始建于1938年,时称“国立第八中学”,1957年易名为湖南省保靖民族中学。保靖民族中学形成了“开放办学,突出外语,体艺见长,全面发展”的办学特色,配备了大量优秀教师与教学资源。根据调查,保靖民族中学选用湘教版音乐教材,同时,该校教师自己编写音乐校本教材,该教材共分为十二课,主要为土家族、苗族音乐,内容涉及民歌、舞蹈、器乐等,形式较为丰富。保靖县岳阳小学前身为梅花小学,岳阳市一直以来对口扶持保靖县教育、卫生事业,岳阳小学在岳阳市的援建下应运而生。岳阳小学配有专门的音乐教室,电钢琴教室,虽硬件设施齐全,但缺少师资力量。岳阳小学选用人教版音乐教材,但由于缺少专业教师等情况,没有自己学校的音乐校本教材。对于教材的选用,85%的音乐教师表示满意,仅有15%的音乐教师对于教材的选用表示不满意。在学生当中,78.12%的学生对所选教材表示满意,21.88%的学生表示不满意。
(二)音乐教师情况
保靖民族中学现有教职工291人,其中有8名专职音乐教师。在这8人中,声乐专业教师4名,舞蹈专业教师2名,器乐教师2名。保靖民族中学教师资源充足,专业涵盖面广。保靖县岳阳小学现有教职工140名,音乐教师仅3名,其中器乐教师2名,舞蹈教师1名。随着大班额的取消,各年级班级不断增多,自2016年以来,岳阳小学3名音乐教师主任语、数、外课程,兼任音乐课程,从专职音乐教师变为兼职音乐教师。通过问卷调查,两所学校的音乐教师工作年限均在5—10年之间,两所学校教师均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且都为土家族、苗族,但是仅有21.05%的教师掌握本民族语言。100%的教师表示对本土音乐感兴趣,并且认为在音乐教材、音乐课堂中有必要加入本土音乐。其中有68.42%的音乐教师在自己的音乐课堂中融入了本土音乐,但仅有一半的音乐教师会唱湘西民歌,且只有26.32%的音乐教师会演奏本土器乐。
(三)学生情况
保靖民族中学现有66个教学班,学生3737人,学生大部分来源于保靖县城区,少部分来自各乡镇。保靖县岳阳小学现有41个教学班,学生2124人,80%为农村留守儿童。笔者对保靖民族中学八年级及高一年级、岳阳小学四年级学生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对于音乐课,65%的学生表示“很喜欢”,仅有7.6%的学生表示“不喜欢”音乐课,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对音乐课很感兴趣。对于问卷中的部分乐理题目,如“你是否会打下列节奏?”“你是否会唱下列歌曲?”保靖民族中学选择“是”的学生约为52%,选择否的学生约占48%,保靖县岳阳小学选择“是”的学生约为13%,选择否的学生约占87%,由此可见,两校学生音乐基础知识水平都不高,且两校学生存在很大的差距。对于问卷中本土音乐相关知识,如:“下列哪首歌曲是土家族民歌?”“摆手舞是下列哪个民族的舞蹈?”正确率仅为12%左右。对于“你会唱本民族的歌曲吗?”“你会演奏本民族的器乐吗?”这样的问题,88.12%的学生表示“不会”。综上所述,通过对教师和学生分别进行问卷调查,笔者发现以下问题:一、音乐教师对于本土化音乐资源有兴趣,但自身了解度不高,不能充分向学生教授;教师对本土音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了解本土音乐对于地方文化传播的意义。二、学生音乐基础知识水平不高,对于本土音乐的认识尚浅。由此可见,对于我国民族地区本土音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研究,还需音乐教育工作者不断努力才能进一步提高。
二、湘西民族地区本土化音乐课程资源开发存在问题
(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小学音乐教育水平的差距
以湘西州保靖县为例,保靖县中小学音乐教育现状:一是像保靖民族中学这样的重点中学:不仅文化课教育质量比较高,而且音乐教育质量也相对较高,学生多来自城区,家庭条件相对优越,大多数学生参加过课外音乐培训班,具有一定的音乐素养。二是像岳阳小学这样的普通学校及乡镇学校,学生大多来自乡镇,大部分学生为留守儿童,学生音乐素质不高。而且这些普通学校的文化课教学水平本身就相对低下,音乐教育更是不受重视。有些学校由于缺少文化课老师,音乐教师兼带文化课,导致音乐课课时不足,各校之间音乐教育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教师对地方音乐课程资源利用的方式单一,开发主体的课程资源意识薄弱
首先,缺少对于音乐教材的充分挖掘。现行的音乐教材大多是音乐课程专家和学者编订的,音乐教师在拿到音乐教材后,只把它当成教学的工具,开展教学活动的参考范本而未创造性分析和挖掘教材内容。其次,目前我国的音乐课程资源开发模式大多以中央为主导,这种模式忽略了地域文化差异性,忽视了本土音乐文化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最后,部分音乐教师缺乏本土音乐课程开发意识,他们认为自己并非教材的创编者,自己的责任就是按部就班上课,因此,他们不愿意尝试对当地音乐资源进行开发。
(三)学生对本土音乐文化缺乏认识途径和手段
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基本遵循着本民族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学生对于本土音乐文化的学习意愿很高并表示很感兴趣,但在部分学校,老师只是照本宣科地教授音乐课本上的内容,未给学生提供了解本土音乐文化的途径,极少有教师带领他们进行开发与利用家乡音乐课程资源的探究性学习活动。家长平常也未能给学生提供认识本土音乐文化的资料和帮助。部分学校开展了一些本土音乐文化校园活动,如保靖民族中学大课间跳摆手舞,但方式较为单一,学生并未深入了解这一音乐文化。
三、湘西民族地区本土化音乐课程资源开发策略
(一)努力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大课程资源培训力度
在课程资源开发中,音乐教师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为了充分开发音乐课程资源,提高教师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是关键。当前情况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教育部门可选择音乐师资雄厚、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活动开展得较好的学校进行试点,联合州内其他学校音乐骨干教师组成音乐课程资源开发专家组,并且定期对音乐教师进行课程理论以及课程开发技能培训。同时,加大对音乐教师本土音乐非物质文化的学习培训,聘请相关非遗传承人对音乐教师进行线上或线下长期培训,指导音乐教师开设非遗类音乐特色课程。
(二)提升本土化教学意识,整合课程资源
国家教育部门规定,各学校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研发的艺术课程。但是湘西地区一些学校对于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或缺少音乐骨干教师,难以开发本土音乐教材,所以当地的音乐资源很难整合。目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大多数乡镇仍然存在缺少音乐教师的情况。在城镇音乐教师中,只有少数专职音乐教师意识到本土音乐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性,并开始在教学中融入自己所了解的本土音乐课程资源,对音乐教材内容进行整合。但是没有专家的指导,整合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可把各校音乐教师集中起来,成立专门的音乐课程资源开发课题组,利用集体的力量,提高大多数教师的音乐课程资源开发意识,整合可利用的资源,开发校本课程,制定符合自己学校现实情况的音乐特色课程。
(三)调动学生对本土音乐的学习热情
在音乐教学中,音乐教师需激发学生学习本土音乐的动机。音乐教师可选用多种教学方式来培养学生学习本土音乐的兴趣,依据指定教材,在课堂上给学生介绍不同形式和不同风格的本土音乐,让学生们欣赏丰富多彩的家乡本土音乐。利用校园广播站宣传本土音乐文化知识,也可以让学生课下利用网络收集本土音乐有关知识等。通过学生们在课下的收集整理,不仅锻炼了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而且还调动了学生们的积极性。学生们自主发现一些知识,比被动接受一些知识更能使学生受益。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还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给学生播放优秀的本土音乐,供学生们欣赏,充分调动学生们学习本土音乐的热情。或邀请非遗传承人走进校园,召开讲座,为学生现场演示,让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本土音乐文化,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在湘西这片土地上沉淀着多彩的音乐文化,也蕴藏着丰富的本土音乐课程资源,但是当前这些本土音乐课程资源却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这也使湘西地区的中小学音乐教育体现不出自身的特色与优势。作为音乐教师,应当激发学生学习本民族音乐文化的兴趣,增强学生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肩负起传承与传播本民族文化的使命。因此,必须充分开发和利用湘西本土音乐课程资源,发挥其教育价值,从而实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
参考文献:
[1]侯杰.湘西多民族杂居地区中小学音乐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7.
[2]张亚琼.小学音乐课程资源开发问题与对策[D].中南民族大学,2018.
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起端于2003年,2005年承接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列入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十个试点项目”为标志,拉开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建设的序幕,已形成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格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
新疆成立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在领导协调、专家咨询、保护研究三方面形成了区、地、县三级系统化的工作机制。同时,于2008年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文化厅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当前,除自治区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并新增了7个全额事业编制外,新疆已有90%的地州、县(市)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截止到2009年底,新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已达557人。
(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
首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从2006年开始,新疆各级文化部门投入本系统人员1896人并吸收社会力量9063人参与,经过三年的全面普查,获得阶段性普查成果3772项,初步掌握了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新疆已形成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其中,世界级3项,国家级70项,自治区级293项,地(州、市)级535项、县(市)级2480项。13个世居民族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国家级和自治区保护名录。2012年计划建立“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名录项目”,实施分类保护。再者,注重扶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目前,新疆已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7名(共3批),中央财政每年给予每人传承补助8000元;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427人(共3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人传承补助3600元。各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登记各民族传承人17483人,给予一定的传承补贴。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和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考核机制,贯彻落实权利义务和奖惩制度。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各民族优秀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而且充分调动了他们传承、教习的积极性。最后,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通道。以维吾尔木卡姆的保护传承为重点,逐步开拓了五种传承通道。一是坚持原生态传承,统一规划建设10个木卡姆传承中心,已建成投入使用3个,4个在建,实行民间艺人就地传习、教学、展示;二是专业传承,积极支持新疆木卡姆艺术团做好维吾尔木卡姆的收集、整理、规范、展示等工作;三是文本传承,《十二木卡姆》已有3个版本,《哈密木卡姆》已有2个版本,《吐鲁番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各有一个版本出版,经过深入研究,还将出版更为完整、严谨的木卡姆版本以传之后世;四是教育传承,区内有关大专院校开办维吾尔木卡姆传承班、招收木卡姆专业研究生,编写维吾尔木卡姆的普及型乡土教材,推动其进校园、进课堂;五是多媒体传承,出版有关维吾尔木卡姆的多种图书和音像制品,编制《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数据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与传播
由新疆艺术研究所和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头编撰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志•新疆卷》、《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谣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谚语集成•新疆卷》“十大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已出版面世,该套志书始于1985年,历时24年,是全面搜集、整理新疆各民族优秀民间文学艺术浩大工程的标志。此后《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等陆续面世,2012年“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正式启动。从2006年起每年“文化遗产日”系列展示活动、“新疆民间文化艺术节”、“第六届国际木卡姆研讨会”、“首届哈萨克族阿依特斯全国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全方位多渠道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依据“十二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拟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街区、村落或特定区域,建立莎车县“维吾尔木卡姆生态保护区”、布尔津县“哈萨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伯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4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强在地整体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活态传承和发展。
(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1年吾库萨克乡热合曼•阿布都拉传习所———民族乐器制作技艺(维吾尔族乐器制作技艺)列为文化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2年第七个文化遗产日举办了“2012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成果展”。目前正在落实设立4个自治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保护实验区,推进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产业发展、文艺创作繁荣,促进其在民间的保护和活态传承。①
二、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实践
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立法保护始于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布实施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目前拥有“新疆美术工艺大师”126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3名。199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间国家版权局曾于1997年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12年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立法进程被列为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同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列入“开展‘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内容纳入中国民间文艺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形成可操作的中国民间文学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工作措施。我国2004年8月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国务院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并于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批转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体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8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201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施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法制轨道。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2010年4月19日新疆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传统知识、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发展被列为专项任务,以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新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新疆地理标志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文件被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1~2015)的工作措施。
三、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司法保护实践
新疆丰厚的传统文化资源所引发的典型纠纷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积累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判例。
(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纠纷
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之争引发人们的关注最早要追溯到“西部歌王”王洛宾与西部民歌版权纠纷,这也是我国最早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纠纷。1992年王洛宾在台湾与晏茜茜女士签订协议,将《达坂城的姑娘》、《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等十首民歌作为个人的著作财产由台商买断。期间王洛宾指控罗大佑推出的《情歌纪念日》专辑,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署名权。罗大佑就此在上海召开记者招待会,希望通过学术界、音乐界、文化界和法学界弄清这些“根本是民族遗产的新疆民谣,究竟版权归属什么人”。此事件在音乐界引起一片哗然,在西部也引发了许多关注。1994年《人民音乐》从第6期开始开辟专栏,展开了持续一年针对王洛宾和西部民歌版权的讨论。
(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著作权纠纷
代表案件之一是关于王洛宾多曲民歌权利归属问题出现的多起案件。在新疆洛宾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哈力旦•乌甫江等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歌曲《高高的白杨》经过鉴定与原告《我的花园多美丽》的曲调在音高组织、旋律骨干音及旋法节奏形式、句式结构等主要方面基本相同,在节拍形式、具体的润腔及结构细部有所差别。两首歌曲中曲调的母体均源自同一首维吾尔民歌,只是歌词不同而已,因而无法认定《高高的白杨》是由原告作品改编而成的作品。因此,在王洛宾生前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不能被确认为侵权作品的情况下,王洛宾应享有《高高的白杨》的著作权。①代表案件之二是万志民诉葛顺中等侵犯著作权案。歌曲《相爱》是原告万志民在原始民歌的基础上整理后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司法实践认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一方面归属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但为促进民歌的进一步传播与发展,应允许公众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被告进行改编不需经过原告许可,形成的《送我一枝玫瑰花》的作品著作权应归有独创性贡献的葛顺中。判决多次提及两首歌曲改编自民间艺术作品,在署名上仍应注明民间艺术作品的来源。②
(三)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纠纷
新疆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标示纠纷以“刀郎”之争为最。首先是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罗林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受理法院认为:尽管“刀郎”一词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含义,但因罗林以艺名方式推出其歌曲作品为公众所认知,“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亦兼具“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专辑在其包装上标示演唱者时,弱化使用“西域”,突出放大“刀郎”,构成对罗林“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侵犯了罗林的作品署名权和表演者权。③此后的“刀郎”商标被热注成为酒、刀具和服装类商标,早先被注册为酒类商标的“刀郎”商标行情看涨,据称将以3000万元的底价拍卖。④“刀郎舞之乡”新疆阿瓦提县县委宣传部注册了daolang.cn、“刀郎”等近10个域名。⑤类似的争议还有“木卡姆”注册商标专用权⑥以及“阿凡提”注册商标纠纷案等。⑦
四、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制约评析
从行政、立法和司法来看,对新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行政保护方面,新疆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框架下,扎实推进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传承体系的建立健全,遗产整理与传播以及生态保护和生产性保护的推进。在立法保护方面,新疆在全国列位于较早开展地方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省区,开辟了我国专就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首例,并首创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保护的初步尝试。在司法保护方面,新疆多起相关案件,既有较为普遍的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权利案件,更有全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纠纷案件,在司法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有益的判例作用。通观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可见一条这样分明的脉络:法制层面从国家到地方,《著作权法》第6条勾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路径,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22条“利用木卡姆艺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依法保护木卡姆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木卡姆艺术传统样式和特定习俗,不得对其歪曲、滥用”的规定首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尝试。但这两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法规与之配套,其实际的法制效用是非常有限的。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民事法律机制架构实际就是一部国家法律和一个地方条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的法制依据,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均是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保护与行政政策的保护是互为因果的,从这个视角来看,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行政保护与立法保护实际是在同一行政法律机制架构下展开运行的。而在司法实践层面,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属异议关乎的都是知识产权制度:除了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条款之外,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元素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未出台之前事实上处于民事法律调整视阈之外,充其量依托极特殊个案判例,①或现有可援引的法条来展开运行,而后者方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本体。由此,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呈现出法制层面事实上的不均衡、法制与司法事实上的脱节:行政法律机制丰沛而民事法律机制单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面临大量的民事案件无法可依,现行法律捉襟见肘的局面。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中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事实上遭到了忽视。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这种状况也正是我国整体状况的一个缩影。
五、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出路探析
文化的本质使民间文学艺术既是精神智力文化、又是经济文化、也是政治文化,这客观需要将其视为文化人权与,也需要将其视为经济产权;民间性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突出的公共属性,客观需要将其视为公共利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维持族群与其文化间的互力,维持族群与其他文化利用者之间良好互补,客观需要将其视为群体私益。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交织客观决定了保护机制的非单一性出路。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机制是以市场为环境的交易制度保障,以权属的厘清为市场行为的基本前提,遵循市场法则并呈现市场调节的特点。其优势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注重激励、自发淘汰,形成微观经济体的竞争活力;其劣势在于利益至上、两级分化、宏观失调。民间文学艺术是体现价值创造和精神需要的智力成果,凝结着民族的价值、信仰,传递着民族的历史、知识,承载着民族的精神、灵魂,实际上无法也难以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其价值。①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位一体权利;其主体二元统一,体现出浓重的公共品格;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人权性要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私权与人权协调;市场机制全球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从族群生存发展需要,扩展到维护民族独立与国家,关系国家的文化安全乃至政治安全。这与产权机制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行政保护机制高效、统筹、均衡的特点,能对市场机制实行有效互补,方能维护民族文化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利用优势资源后发赶超,增强文化软实力。行政法律机制是借助行政法规与行政政策,将管理者宏观目标通过被管理者贯彻落实。以国家管理组织结构为网络,遵循政府管理法则并显现宏观调控的特点。其优势在于总量控制、调节分化,形成宏观经济环境的健康;其劣势在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指导滞后,导致活力不足。在新疆实地调研中可以深切感受到行政法律机制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卓著成效的巨大推手,其效用持久与政策力度成正比,这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投入荷载是严峻考验。行政法律机制外在的善意在极大提升族群文化自尊自信的同时,族群自身应对环境的能力建设依旧滞后,这种差距使族群总体缺位于主动的文化保护和促进,并引发文化传承内核虚化、文化开发内涵空化。深层次的问题开始浮现:第一,当前法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仅涉及到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普通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族群主体的权利搁置,这在实践中已经引发矛盾纠纷,削弱了族群成员个体文化传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整理者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应规定导致争端;第三,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新创作对原作品与素材的权利尊重问题;第四,商业性演出以及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歪曲、不当使用造成精神伤害问题;第五,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获益有限,主体缺位难以实现对保护利用的有效监督;第六,跨境共有民间文学艺术申报与归属问题。这些问题都根源于缺乏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认定,尚未建立相关群体、个体传承人与再创作者之间合理利益分享机制,尚未设置保障公众使用的权益机制。而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机制努力的方向。无独有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重要的两个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近年来的相关立法活动,表现了在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侧重点发生变化和保护传统文化的不同视角,走向民事法律机制的私法保护与行政法律机制的公法保护二位一体的进路。WIPO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机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其工作主要围绕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等三个主体展开。着手探讨传统文化保护问题,推动各国相关立法,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主导作用。UNESCO所辖的诸如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国际制度安排进行了有益探讨,发动了超越WTO体制的“软法”造法活动:一是颁布保护传统文化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二是鼓励各国尽可能利用《知识产权协定》的弹性条款和开放性条款,在协定的“总轮廓之内型塑权利和权力的结构”,“以满足缔约方政治、社会、经济和其他政策目标”。②先后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国际社会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行动框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①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经济属性出发,其权利形态是私人产权,这即是WIPO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文化属性出发,其权利形态是集体文化权利,这即是UNESCO的非知识产权保护模式。WIPO主张的著作权或专有权,都是授权性的保护措施,即是以赋予产权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保护。UNESCO在其公约中所提出的“保护”,包括“保存”、“维护”和“加强”等9种方式方法,主要是行政性的保护措施,即是国家从文化出发对传统文化资源所采取的文化政策和措施。可以说,两种保护方法分属于民事法律机制和行政法律机制的不同领域。②回观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轨迹与现状,也是这种需要和进路的翻版,这与民间文学艺术非实现国际保护不能成就其真正保护不无关联。概观国际、国内保护脉路,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综合保护、全球协调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经出路。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黔西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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