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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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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

第1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奥帆赛区的海洋水文、水质监测系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浮标站建设、高频测流站(地波雷达)建设、移动监测车和监测船定制、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海洋预报中心建设、前期海洋环境基础调查。该系统将成为我国目前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第2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据对以往海洋环境保护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把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我曾提出保护海洋环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以海定海,关注长远利益,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以海定陆,海陆协调,分步推进原则”;“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原则”和“体制服从事务,多种管理模式并用原则”①。这几项原则以及支持我提出这些原则的主要“经验、教训”,都来自国内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适用于一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保护。然而,当真正按照“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把视野放宽到人类海洋环境时,我们发现这些原则有几分“狭隘”。不仅如此,人类海洋环境的视野也让我们对世界各国已经采取的国内的和国际的海洋环境保护之所以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虽然人们习惯上将国家管辖海域称为海洋国土,但海洋与陆地相比,除了在面积等个别自然属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人们不能以占有和保护私家园林的方式占有和保护海洋及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因为海洋是广泛连通的,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是在普遍连通的状态下赋有的一种品质。虽然人们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经纬度等技术手段,对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划分,对海洋实行分割“占有”,但人们无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状态下实现海洋的价值。同样,人们也无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围内独立地(实际上是孤立地)实现对海洋的保护。要有效保护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别占有或领有海洋的人们必须按照海洋连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环境保护,安排保护海洋环境的行动,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或政策。

从保护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需要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在海洋保护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则:

一、普遍合作原则

所谓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区(县)等之间的国内合作,也包括邻国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国”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③之外,还积极倡导国际合作④。《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

1.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7条规定:“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订和制订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该条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可以概括为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

2.消除污染影响、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8条提到了一种情形,即“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约》除了要求获知这种情形的国家“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⑤外,要求“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地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公约》还要求“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⑥。

3.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取得情报、资料、知识方面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0条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并鼓励交换所取得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情报和资料。各国应尽力积极参加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关鉴定污染的性质和范围、面临污染的情况以及其通过的途径、危险和补救办法的知识。”

4.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1条规定:“各国应参照依据第二百条取得的情报和资料,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以便拟订和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和程序。”

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蓝色,因为海洋蓝色消退不只污染一个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决污染防治的问题。

所谓普遍合作,其内涵之一就是针对海洋蓝色消退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国际合作的应对措施。比如,海洋蓝色消退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资源衰减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资源衰减、恢复海洋生物资源量方面也应该开展国际合作。《公约》在《公海》一章就有关于“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合作”⑦的规定。而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资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资源等的养护和管理上开展具体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就是普遍参与。《公约》第117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国家”虽然有独立为“各该国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相关措施的选择权,但“采取”这样的措施却是“所有国家”的“义务”。各国可以选择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这一义务设定的精神,当养护公海生物资源需要各国采取合作行动时,参与合作也是有关国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合作包含着普遍参与。有关国家选择“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方式“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参与”的一种方式。《公约》关于“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合作”以义务内涵。它规定:“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⑧不管是“应互相合作”,还是“应进行谈判”、“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都是各国有义务做的⑨。这与《公约》接下来规定的“有关国家应确保养护措施及其实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⑩是义务一样。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或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条件,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不进行谈判,就很难“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这是因为,如果相关国家不能形成合作关系,一起确定和实施养护和管理措施,其结果就会是所有国家都不考虑采取或拒绝“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在多个国家的“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情况下,单独一个国家采取养护措施是徒劳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参与的国际合作的情况下,所谓养护生物资源只能是一句空话。在这个意义上,普遍合作原则实际上就是无例外参与原则。在这个原则中,国际合作是形式,参与是内容。这个原则的实质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在具体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就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无例外地参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二、一致行动原则

所谓一致行动原则是指在实施海洋保护方面所有利益相关者采取一致行动。所谓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因蓝色消退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也包括因恢复海洋的蓝色而可能受益的主体。所谓一致行动既包括采取行动的时间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时令要求进入或结束禁渔期;也包括采取行动的强度上的一致,比如对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许可标准。

如果说前述普遍合作原则强调的是参与的无例外,那么,一致行动原则强调的是普遍参与的行动的一致性。这一原则关心的是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普遍参与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则,各国都应参与或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动原则,各国要力图使自己参与的保护和管理活动产生保护和管理的效果。以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为例。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需要“鱼源国”、“溯河产卵种群”洄游或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鱼源国以外的国家(简称洄游通过国)、既非鱼源国亦非“溯河产卵种群”“洄游通过国”而捕捞这种种群的其他国家(简称其他捕捞国)之间的合作,但这种合作要切实产生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效果,这要求有关各国之间的合作行动必须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协调的。《公约》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对“溯河产卵种群”负“主要”“责任”,之所以要求鱼源国与其他相关国家通过“协商”,“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捞量”,要求在“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以外”捕捞的国家“保持协商,以期就这种捕捞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和其他有关国家”“达成协议,以执行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B11,等等,就是要达到在对“溯河产卵种群”的捕捞和保护上实现有关各国行动上的一致。只有行动一致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目的。这里的一致包括执行同一个“总可捕量”,遵守有关捕捞条款和条件达成的协议,实施“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则

海洋里有广阔的人类共享空间,这个空间可以笼统地称为公海和国际海底。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既蕴藏着无穷的财富,也潜藏着使海洋的蓝色消退的危机。分享财富、避免危机的最好办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这一原则中的惠益不是处于私人消费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营企业家收获的产品和利润,而是海洋向人类提供各种服务的能力。比如出产鱼虾贝藻,提供货物运输通道,海底石油等矿产可以供人类用于生产和消费,潮汐、波浪等可以给人类提供动力,等等。所谓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体,不管是个人、区域,还是个别国家、少数国家,都不得独享或联合独享海洋对人类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种服务功能,还是某个特定海域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利益。总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个人、少数人或个别国家、少数国家垄断B12。其二,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开发活动是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这种取得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人类个体利益的需要。为满足个体需要的海洋开发活动不能以牺牲海洋的共同惠益为代价。即使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也不应牺牲海洋对人类的服务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为人类不应为了眼前的开发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

在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之下,我们应当承认不同的国家在开发利用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海洋上的均等机会。根据《公约》的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B13就体现了这种均等性。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我们应当赞同用从共享空间取得的收益实施对共享空间质量的维护。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开发利用共享海洋空间的行为如果造成海洋环境损害,开发者有义务治理海洋损害。其二,从共享海洋空间取得的收益应当成为用于修复海洋创伤的财政来源。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应当承认一些活动的优先地位。这包括:

1.保护海洋的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2.认识海洋的活动(包括为认识海洋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3.为公共利益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对私人或个别国家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四、谨慎开发原则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把它转换为按照损害―补偿的原理表达的要求,则该要求包含这样的思想:从共享空间所获得的收益应足以支付维护共享空间质量的费用B14。如果开发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开发活动给共享空间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费用,这样的开发活动就是支付了“牺牲海洋服务功能”的代价。

要确保海洋开发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维护海洋质量的费用,对公海和国际海底的开发活动应当实行谨慎行事原则B15,或者叫谨慎开发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在确信开发所得利益足以支付为消除开发活动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才可以开发,对可能出现无力消除不利影响的情况,不能以无科学上确定的结论为理由而拒绝停止开发。

谨慎开发原则落实在海洋开发实践中可以表现为“先研究后开发”。实行“先研究后开发”的目的是实现有科学保障而后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与谨慎开发原则存在精神实质上的暗合,有利于贯彻谨慎开发原则。它赋予“所有国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B16,要求“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进行”B17,鼓励“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类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并进而掌握海洋的规律,取得开发海洋的知识、技术和能力。

按照谨慎开发原则,对深海资源的开发,对极区的开发和利用应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里所说的准入主要是就技术水平、开发能力等设置较高的门槛。

五、强制保护原则

国际贸易领域奉行自由贸易原则,海洋环境保护不能接受“自由贸易”原则,而应采取强制保护原则。所谓强制保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公海和国际海底实施强制保护;其二,各管辖国家应对其管辖海域实施强制保护。海洋的连通性使海域的领土的绝对性大打折扣。国家可以从空间范围上对管辖海域行使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的内容却不像对陆地的管辖权那样丰满。

所谓强制保护主要是指强制推行保护标准和保护计划,在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与已确立的保护标准、保护计划相冲突时,保护标准和保护规划优先于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比如,《公约》规定,各国应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而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应确保非经各国主管当局准许,不进行倾倒”B19。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观上存在未经“主管当局准许”的倾倒,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倾倒者也应服从先申请“准许”再行倾倒的规定。如果未得到准许就不能倾倒。再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这个标准是强制标准,即使渔民、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也必须遵守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在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之间,是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决定私人海域使用权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权决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高低。

强制保护原则表现在立法实践中,就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设定规范,不必考虑已经形成的对海洋的占有、使用关系以及有关主体依据这种关系所享有的利益。

强制保护也可以理解为先行保护。就像在各国对南极的大规模开发到来之前先缔结《南极条约》,建立保护南极的法律规范一样。

六、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则、一致行动原则,还是惠益共享原则、强制保护原则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护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实现行动一致的办法变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现在国际层次上的海洋环境保护得益于《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南极的环境之所以没有遭受严重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极条约》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南极地区设置了保护网。《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无疑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我们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这些国际法还应当要求缔约国、签署国等及时制定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国内法。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的原则,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还应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给相关国家、非政府组织等阻止或干预侵犯海洋环境的行为提供通畅的诉讼途径。

注释:

①参见拙作:《保护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载徐祥民主编:《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纪议程》对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断。《议程》第17章第4条称:“尽管在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针对海洋资源和沿海资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针并没有常常证明是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而世界许多地区的沿海资源和沿海环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蚀。”

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

④后来的《21世纪议程》等国际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见《21世纪议程》第十七章)。

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

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9条。

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7-120条。

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8条。

⑨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措施,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

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9条第3项。

B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6条。

B12我们曾就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做过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产,而填海所造之地归某些个人或单位占有或使用”,(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也就是惠益由个别社会主体享受。

B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

B14围海造地就存在“围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价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态成本”的情况。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

B15我们曾对“谨慎行事原则”做了如下界定:“谨慎行事原则是指各国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环境恶化。”(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B1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8条。

B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9条。

第3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陆源污染 海洋环境 法律对策

一、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首先应当明确陆源污染的概念。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涉及控制陆源污染的公约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5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准则》,但截至目前,国际上对于陆源污染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

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三款"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释义"陆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场所、设施。陆源污染物,是相对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陆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关于陆源污染的阐述,笔者认为陆源污染应当是在陆地上产生通过直接或经由河流、大气等间接方式最终进入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体具有流动性,经由一国沿海产生的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随着水体的循环很容易污染他国领海,一国内部的陆源污染很可能会演变成他国的海洋灾难,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由此产生。

二、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阐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国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应当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陆源污染损害事实造成,对他国的侵权也就开始了。

每个国家对于本国的领海享有,范围内,各国都有权向自己的领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权,但是由于水体的流动性,一国的陆源污染不但会影响到本国,同时也会对水循环过程中流经的国家产生污染损害。这便对他国造成了一种侵权,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无权在使用本国领海时使他国水域蒙受污染损害。也就是说一旦一国在行使排污权的同时,给它国的生态环境、国民正常海上作业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视为排污权行使不当,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国家提出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应有民法上对侵权行为的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和消除妨害等。

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方理应承当治理的责任,但由于陆源污染的排放主体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一国本身都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国就更难以确定诉讼主体,这就给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带来了极大地难度。

三、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虽然相关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国内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国际公约大都着重加强国际合作,仅针对陆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设定禁排规范,例如在《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中,第4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保证消除本公约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并保证严格限制本公约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国内立法上则强调各排污单位排污指标,以量化规制,同时辅以经济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费用等。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从我国关于治理陆源污染的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针对陆源污染我国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为主,且其立法的落脚点放在了严格控制各排污主体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数量指标上,针对造成陆源污染的单位以处罚金为主要惩罚措施。这对于一国内部或许是可行的,可是若将这一系列措施应用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上,其执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对于防治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对策的现状,笔者认为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其都将解决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对策重点放在了"防"上,即通过限制排放达到减少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如何处理,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样补偿,却缺乏相应的措施。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说

第一、确立排污权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都享有排污权,想要保证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做到零污染排放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应当依照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实力确立各国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标,超过指标的数额,可以通过交易买卖的方式向有结余的国家购买,通过这样的经济手段可以督促各国严把陆源排污关,减少不必要的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针对各国每年造成的陆源污染,由各国依照本国每年实际排污指标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项,用于全球每年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考虑到各国经济实力的差异,想要仅凭一国之力治理所属海域的陆源污染,不仅会对本国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从法律层面来说作为陆源污染的受害国这也是显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集合各国的力量,用于治理陆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治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资金流。

从公民角度来说

首先,应当完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制度。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应当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即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当一国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已经不仅对另一国领海水体造成损失,并且对该国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实际损害时,法律应当赋予他们追偿的权利,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国家代位追偿制。考虑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弱势地位,以及公民在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中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的困难,国家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举证不能或难以确定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如果损害事实确定,可以由国家先代为赔偿,再由国家取得追偿权,由国家向造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方追偿。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环保组织和我国的相关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当中,陆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国除了应该在本国立法下确立完善的防治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机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防污与治理并行,同时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才是处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有之法。

参考文献:

[1]黄徐晶《.防治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2]梁芳《公众参与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第4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Abstract:Aiming at the situation our crew manning market faced and the new trend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market developmen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amendment of STCW78/10, finds out the new content of student management in maritime college, analyzes the details one by one,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amendments, and puts forward the new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by the stude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关键词:修正案 素质 意识 培养

Key words: Amendment Quality Awareness Cultivate

作者简介:刘佳军,男,主要从事航海类学生管理与现代轮机管理研究工作。

一、前言

我国是船员教育和培训大国。据统计,我国拥有 155 万名船员,数量居世界第一,但持有甲、乙类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仅102000余人,持有甲类证书的远洋船长不足 13000人,远洋轮机长也同样不足 12000 人[1]。在国际船员劳务市场中菲律宾占 40%,而我国只占 4%[2]。上述情况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船员外派市场需要继续开拓,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培养的绝大部分船员的基本素质不能满足国际市场的要求。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在船员基本素质的养成环节中,航海类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2010年6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10年修正案,并将其命名为“马尼拉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具体说明了一些船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我国航海类院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应抓住新公约履约的契机,迅速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修改质量管理体系中相关内容,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从而为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开拓我国船员劳务外派市场打好基础。

二、修正案中相关学生管理的内容

马尼拉修正案在STCW78/95公约的基础上,根据目前航运形势发展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这些新增的要求和标准将对航海教育界产生明显的影响,并在履约后有力的提高我国船员的基本素质。

1.强调船员的有效沟通能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培养

船舶航行作为一项涉及多种条件和因素的综合性工作,其安全绝不是个人能力保证的,而是依靠全体船员的协调配合。只有充分发挥全体船员的协作能力和有效沟通能力,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船舶安全。

此次修订特别重视船员有效沟通能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培养。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内容新增的适任要求中包括注重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第Ⅲ章轮机部内容的修改中要求增强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适任能力标准(适用对象分别为操作级和管理级)。

2.要求增强船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根据资料显示,船舶所排出的污染物质约占所有海洋污染物质的一半左右,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巨大的破坏。在近海和江河水道等自净化能力差的水域,污染物的滞留不但损害船舶和港口停泊设施,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沿岸人类的身体健康。因此,可以通过提高船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来限制和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将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本次修正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更加重视海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培养。此次修订在操作级船员的“确保遵守防污染适任能力要求”项下增加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训要求,在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最低适任标准中增加了“航运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操作性或事故性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基本知识的培训要求。”[3]

3.防止吸毒和酗酒成为强制性规定

早在1856年,法国航海医学专家Fanssagrives就提出“酒精中毒是海员的麻风病”。[4]酗酒不但对海员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而且极易导致船舶事故的发生。很多海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船员酗酒而引起的。至于吸毒对船员健康和航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更是广为人知。

此次修订将防止酗酒及吸毒的指南修改为强制性规定。要求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船长或其他船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过0.05%或者呼吸中的酒精含量不超过0.25mg/L。同时,在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南的细节上,对主管机关、船公司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建议,要求公司通过SMS(安全管理体系)对酗酒和吸毒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学生管理工作的对应措施

根据以上修正案中的相应内容,航海类院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应对在校生进行针对性教育,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学生的素质,满足国际航运界的最新要求。

1.培养学生的有效沟通能力和团队工作技巧

沟通能力和团队工作技巧都是在人与人的交流中培养起来的,因此,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组织或鼓励学生与人交流。

(1)加强班级文化建设

大学期间,班级是对学生影响最大的群体,加强班级文化建设,促使班级成员之间彼此关心,互相交流。在遇到困难挫折时,能从班级中获得帮助和慰藉,在取得成绩时,能得到承认和肯定。这种与其他班级成员既竞争又合作的过程,既提高了学生的有效沟通能力又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工作技巧。

(2)积极引导学生社团活动

大学常见的学生社团有各种体育协会、辩论协会、演讲协会、合唱团等等。这些社团组织一般是学生们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而组建,其成员对群体的情感倾向性较高。引导学生开展积极健康的社团活动,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而且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群体意识和提升团队工作技巧。

2.加强学生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养成。

环保意识一旦养成,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学生起到强大的约束作用。如果在校期间能让学生养成牢固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那么将会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开动宣传机器,加强绿色理念宣传

成立海洋环境保护社团或协会,利用环保展览、定期举办环保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宣传形式让学生多方了解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深刻认识海洋环境恶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通过宣传教育,使学生充分认清目前严峻的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从而增强他们保护海洋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2)引导学生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行动

航海类院校可利用半军事化管理的特点组织学生以多种形式开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活动,如让学生在节假日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通过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海洋环境恶化的具体表现,特别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近洋海水水域的污染情况。活动后组织学生举办专题讨论会、“环保知识”竞赛、承包卫生责任(清理海滩垃圾等)等有意义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受教育得启迪,促其环保意识的形成。

3.加强关于酗酒、吸毒危害的宣传

由于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航海类学生极易形成酗酒的习惯,受到的诱惑。教育他们抵制这些不良风气是项艰巨的任务,但是,成功的教育不仅可以为他们的健康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还可以把他们发展成引导良好社会风气的生力军。

(1)加强酗酒、吸毒危害相关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在学生中开展卫生宣教活动,张贴宣传画,并以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对酗酒、吸毒的危害、流行现状,如何抵御酗酒、,船上工作时有关禁止酗酒、吸毒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另外可以与医院和公安部门合作,向学生介绍酗酒和吸毒对人体和社会的危害,同时了解缉毒和打击犯罪的情况。

(2)加强系列化教育,培养学生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酗酒、吸毒的预防教育应纳入到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等日常的教育轨道中去,通过专家讲座、班级大讨论等形式开展,并将此作为航海类院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亮点,在学生尚未正式接触社会时构筑抵御酗酒和吸毒的牢固防线。

四、结束语

我国航海类院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在根据修正案的要求推进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后,必将会更加全面的提高学生素质,满足国际航运界的巨大需求,为开拓航海类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和我国国际航运市场打下坚实基础。这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及整个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陈爱萍. 全国船员培训工作会议报告 [R]. 大连,2009,09.

[2]顾剑文. 国际船员劳务市场及中国船员劳务外派[J]. 世界海运,2006(1):16-18.

第5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区域海洋项目;地中海行动计划;区域合作

区域层级已成为海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就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区域合作而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74年发起的“区域海洋项目”(Regional Seas Programme),成为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突出的应对海洋污染的国际性努力。至今,已有超过143个国家参加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13个区域海洋项目①。地中海行动计划是其中最早的一个,并成功地为其他区域的实践提供了模板与经验,被誉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王冠上的宝石。本文在回顾总结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成就之后,将重点论及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发展,在结语部分则将探讨地中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经验对中国周边海域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启示。

一、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成就

地中海沿海国在20世纪70年代对环境问题采取集体行动的初衷是担心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在冷战的背景下,地中海沿海国一致反对区域外大国涉足地中海的环境问题。因此,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建立的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率先开展协调,推动调查污染状况的合作②[1](P323-327)。在区域海洋项目得到批准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承担起了推进地中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工作。1975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了保护地中海政府间会议(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当时地中海18个沿海国中有16个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及非地中海国家的代表。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5页篇幅的《行动计划》。在这份文件中,地中海行动计划被定义为包括整体规划资源开发与管理,监测、评估污染状况,法律(框架公约及议定书),制度与财政支持四个部分:“Ⅰ.整体规划地中海盆地资源的开发与管理;Ⅱ.协调关于污染状况及保护措施研究、监测、交换信息及评估的项目;Ⅲ.保护地中海环境的框架公约以及附有技术附件的相关议定书;Ⅳ.行动计划的制度与财政支持。”①上述四个部分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检测与评估部分(或称科学技术部分)帮助形成对环境问题严重性的共识;法律部分构成了对共识及相应措施的正式表达;包括建立相关国际组织在内的制度支持,负责管理与协调落实合作的相应措施;完成这些工作将产生巨大花费,财政支持可缓解各国由此产生的忧虑;最后,整体规划则旨在调和对发展的需求及对改善地中海环境质量的需求,这一点对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为了执行行动计划中污染评估与监测的部分,地中海沿海国发起了“地中海污染监测和研究协调项目”(Coordinated Mediterranean Pollution Monitoring and Research Programme),旨在为各国政府提供执行行动计划的科技能力与科学证据。整体规划部分处理的问题则不仅限于海洋污染,还涉及更广泛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具体体现为20世纪80年代初启动的“蓝色计划”(Blue Plan)和“优先行动项目”(Priority Actions Programme)。在制度安排方面,地中海行动计划的最高决策主体为每两年举行的《巴塞罗那公约》缔约方会议,并在1982年成立了地中海行动计划协调机构(MAP Coordinating Unit)作为行动计划的秘书处。除此之外,各区域活动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s)具体协助长期项目及相关议定书的执行②。在财政支持方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行动计划起始阶段提供了财政支持。而在1983年之后,资金一方面由缔约方通过向地中海信托基金(Mediterranean Trust Fund)缴纳捐助,另一方面来自欧盟、联合国机构以及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为具体项目或活动提供的捐款。至于法律部分,1976年地中海区域沿海国全权代表会议(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fCoastal States of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通过了框架性的《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Th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Sea Against Pollution,简称1976年《巴塞罗那公约》)以及两个议定书,即《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地中海协议书》以及《合作防治在紧急状况下石油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地中海议定书》。这种框架性公约加议定书的模式也被称为“巴塞罗那公约体系”:框架性公约构成了各国对执行行动计划的明确、有约束性的正式表达;针对各种污染源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功能性议定书实际是地中海行动计划的核心,为管理具体污染源规定了详细的标准、程序及措施。同时,框架性公约加议定书的模式也为制定后续的议定书留下了空间。至今巴塞罗那公约体系下已有7个议定书通过并生效(如表1所示)。地中海行动计划所设立的原则、公约及议定书、制度设计使之成为了一个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意义上的国际制度。在总结其成功原因时,对功能性路径的选择尤其值得强调:从时间上而言,地中海行动计划的发起和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准备与召开几乎是同时的。沿海国扩大管辖海域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主要推动力。但许多地中海国家很早便认识到在半闭海的地理条件中,以扩大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方式应对海洋环境的困难①。对此,地中海沿海国正确地选择了功能性合作以应对海洋污染问题。对于区域内的欧共体国家,功能主义的合作是不陌生的。在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学术探讨中,功能主义是最早出现的理论解释:不同于政治合作,功能合作局限于明确的有限领域,并由此创设出新的国际性机制。而地中海区域内呈现出巨大差异的其他国家也更容易接受以功能性合作处理政治敏感度较低的问题[2](P648)。

二、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发展

受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影响,1995年6月5至8日在巴塞罗那召开的第九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新的行动计划以及对《巴塞罗那公约》的修订,标志着地中海行动计划进入了第二阶段。

(一)1995年行动计划

1995年《关于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及海岸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主要贡献是明确提出了第二阶段主要的目标,包括:“确保对海洋与陆地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及将环境整合到社会及经济发展以及土地利用政策当中;通过防止污染、减少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来源,无论是长期性的还是事故性的,保护海洋环境及海岸区域;保护自然,保护并改善具有生态或文化价值的地点和景观;加强地中海沿海国之间在为当代及后代的利益管理共同遗产及资源方面的团结;为提升生活质量作出贡献。”②可见,1995年行动计划将可持续发展列为最重要的目标。1995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地中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Mediterranean Commis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推进环境与发展相整合。该委员会于1996年建立,作为智库性的咨询机构,其职能为评估区域内国家共同关心的,或由国际及区域议程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并向缔约方提供相关建议③。2005年,缔约方会议通过了由该委员会筹备的《地中海可持续发展战略》(Mediterranean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份框架性文件回应了1995年行动计划中对达成区域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也为国家层面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指南。其中提出了如下7个“优先行动与协同领域”④:(1)更好地管理水资源;(2)提升能源合理使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减缓并适应气候变化;(3)以适当的运输管理实现可持续交通;(4)可持续旅游业作为主导经济产业;(5)可持续农业及农村发展;(6)可持续城市发展;(7)海洋、海岸区域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二)《巴塞罗那公约》的修订

经修订的《巴塞罗那公约》被重新命名为《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区域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the Coastal Reg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简称为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当前已有包括欧盟在内的22个缔约方。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中的重要修订包括:1.接纳了《21世纪议程》提出的主要原则与办法,包括:可持续发展;预警原则;环境影响评估;海岸区域综合管理;①采用可获得的最佳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和推进环保型技术的应用②。2.扩展了适用范围。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第1条保留了1976年公约对“地中海区域”的地理界定③,但通过删去关于原则上不包括缔约方内水的条文。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的适用区域扩展至了缔约方内水,并且为落实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还进一步规定可扩展至“各缔约方在其领土内指定的海岸区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展功能区域的同时,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中也有明确的“权利保留”条款,即“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任何内容不损害任何国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权利与立场”④。3.扩大了参与面。在制度安排方面,第20条增设了“观察员”制度,缔约方可决定非缔约方或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另外,第15条还对“公众信息与参与”作出了规定,要求缔约方确保公众获得执行公约及议定书的信息,并确保获得参与相关决策的机会。

(三)议定书的修订与增补

虽然1995年行动计划与《巴塞罗那公约》都在篇幅上有了扩充,但具体标准与措施仍通过议定书进行制定。为适应上述新的目标与原则以及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许多第一阶段制定的议定书经过了修订(修订情况见表1),并增补了1996年《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污染地中海议定书》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鉴于本文的篇幅,下文仅分析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这两份议定书反映出地中海行动计划落实生态保护及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努力,并且议定书适用范围的扩展也尤其值得关注。1.《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1995年通过的该议定书于1999年12月12日生效后取代了1982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域议定书》。(1)适用范围的突破。1982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为缔约方范围之内,主要为领海。新的《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有了引人注目的扩大:适用于地中海全部海域,并且适用于海床及其底土,以及各缔约方指定的包括湿地在内的陆上海岸区域⑤。地中海的特点之一是沿海国未充分主张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仍保留大面积的公海,并且存在一些划界方面的困难及纠纷。议定书在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公海的同时,也特别制定了“权利保留”条款:“本议定书的任何内容或任何在本议定书基础上采取的行动,不应损害任何国家与海洋法有关的权利、当前及未来的主张以及法律观点,尤其是关于海域的性质及范围、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海域划界、在公海的航行自由、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权利及形式、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以及沿海国、船旗国及港口国管辖权的性质及范围”;并且,“在本议定书基础上采取的行动不应构成主张、竞争或质疑任何关于国家或管辖权的主张的理由”①。如图利奥•斯科瓦齐(TullioScovazzi)所指出的,这种处理所体现的功能路径为,“一方面,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政府间合作应不妨碍其他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存在这些法律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不应妨碍或拖延采取保持地中海生态平衡的必要措施”[3](P99)。(2)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在合作管理特别保护区的方面,新的议定书增设了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List of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 of Mediterranean Importance)制度。该清单可包括如下的地点:“对保护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的要素起到重要作用的;包括地中海特有生态系统的或濒危物种栖息地的;在科学、美学、文化或教育上有特殊意义的。”②议定书第9条详细规定了制定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的程序。其中,对于部分或全部位于公海的区域,提案须由“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缔约方”提交,并向特别保护区区域活动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for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提交一份关于地理位置、自然及生态特征、法律地位、管理计划及其执行,以及对地中海之重要性的介绍性报告③。清单的订立须经缔约方会议同意④。至今,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已包括33处地点,其中有一处涵盖公海海域,即由法国、意大利及摩纳哥为海洋哺乳动物设立的海洋生物保护区(Pelagos Sanctuary)⑤。对于清单的效力,缔约方同意承认清单内各地点对地中海的特殊重要性,并承诺“遵守适用于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的措施,不授权或进行任何可能违反设立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之目标的活动”⑥。同时,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并不排除各缔约方在清单外设立保护区的权利。由于特别保护区(尤其是位于公海的特别保护区)限制其他海洋使用的性质,议定书第28条专门规定了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系,缔约方应“邀请非议定书缔约方的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合作执行本议定书”。(3)物种保护与养护。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除序言部分明确提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外,第三部分专门对物种的保护与养护作出了规定,这是对1982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议定书》的重大增补。类似于1976《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地中海协议书》的结构,这一部分只规定了缔约方应采取的国内措施以及应采取的合作措施,而具体的受保护物种则由附件列举。对于附件II“濒危或受威胁的物种清单”(List of Endangered or Threatened Species)中的动植物,缔约方应确保最大可能地保护和恢复这些物种。对于附件III“开发受规制的物种清单”(List of Species Whose Exploitation is Regulated)中的物种(包括鱼纲物种),缔约方在授权开发及管理这些物种的同时,应与主管国际组织(即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合作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⑦。2008年,负责推进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实施的特别保护区区域活动中心与国际粮农组织(代表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同意在如下领域展开合作:(1)在地中海区域发展并参与落实渔业的生态系统方法(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2)探明生态系统中的敏感海洋栖息地;(3)为海岸区域管理制定可持续发展框架及指南;(4)加强科学研究,尤其是保护象征性物种;(5)发展并加强地中海海洋环境与渔业之间的沟通合作。[4](P116)2.《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自地中海行动计划进入第二阶段以来,在区域和国家层面同时推进海岸区域综合管理就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重点。1995年行动计划中提出“海岸区域综合管理应逐渐成为处理影响地中海沿海区域的问题的标准办法”。而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第4条第3款(e)项进一步规定“推进海岸区域综合管理”是缔约方的一般义务之一。2008年1月21日,《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于马德里签署被认为是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该议定书已于2011年3月24日生效。(1)适用范围的界定。议定书的目的是在地中海海岸区域运用综合管理,那么首要的便是定义“海岸区域综合管理”及“海岸区域”。“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被定义为:“可持续管理和使用海岸区域的动态过程,同时考虑到海岸生态系统及景观的脆弱性、各种活动及使用的多样性及彼此的相互作用、某些活动与使用的海事定位及其对海洋与陆地部分的影响。”①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是议定书谈判中的难点,最终“沿海区域”的定义巧妙结合了明确的界限及灵活性:海岸区域的向海界限明确为缔约方领海的内部界限;而海岸区域的向陆界限,则为缔约方指定的适当海岸单元。②结合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第1条,沿海区域的界定实际由缔约国指定。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在向陆上扩展的同时,也尊重了缔约方的领土,反映出区域路径与国家之间的张力与妥协。与《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类似,议定书第4条特别规定了“权利保留”的条款,除对海洋管辖权主张的保留外,第4条第4款还特别强调议定书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安全及防卫活动及设施,但是缔约方同意此类活动及设施在合理且可行的情况下应以符合本议定书的方式操作或建立”。(2)框架性的规定。《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的内容实际是框架性的③,涵盖的内容有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目标、原则、要素、办法,海岸区域面临的威胁,为执行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合作,以及制度安排,即优先行动计划区域活动中心的职能。在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目标与原则方面,议定书的用语非常宽泛,尤其需要科学证据的支撑,如“保持海岸生态系统、景观及地貌的完整”④,“防止并(或)减少自然灾害尤其是气候变化的影响”⑤,考虑到“潮间带的生物丰富性、自然活力及功能”⑥,“不超出海岸区域的承载能力”⑦,“应平衡整个海岸区域的利用分布”⑧等等。议定书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为:“缔约方应遵守国际及区域法律的规定,应努力确保海岸区域的可持续使用及管理,从而维护海岸自然栖息地、景观、自然资源及生态”。“应努力(Shall Endeavour)”表明了一种行动的义务,而非达成结果的义务。与1995年行动计划尤其相似,议定书第二部分“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要素”为农业、工业、捕鱼、水产养殖、旅游业、体育及娱乐活动、对特殊自然资源的利用、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海事活动等方面的经济活动管理提供了指导。同时,还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改善对湿地和河口、海洋栖息地、海岸森林、沙丘、海岸风景地貌以及岛屿的保护,特别要注意对地中海地区丰富的文化遗产(包括大量的水下遗产)进行保护。在第三部分“海岸区域综合管理方法”中,议定书除强调了监测及观测机制、《地中海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战略、环境评估的作用外,还要求缔约方制定恰当的土地政策及经济财政措施。如马尔科•普雷姆(Marko Prem)所指出的,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跨部门性质以及需要缔约方修改现存国内法是执行议定书的困难所在[5](P259)。(3)议定书的执行。在确保议定书得到执行方面,第7条规定的“协调”制度与第31条规定的“报告”制度尤其重要。由于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跨部门性质,第7条要求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及地方层级协调各个部门,尤其是主管海洋与主管土地的部门之间,“避免部门办法(Sector Ap-proaches),便利综合办法”。为在区域层面监督议定书的执行,第31条规定缔约方须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关于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其效果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制度是地中海行动计划中监督各缔约方履行义务的重要制度。2008年7月,遵约委员会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遵约机制。遵约委员会为缔约方会议的附属机构,由从缔约方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的7人构成。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能为向缔约方提供建议与协助,以帮助其遵守巴塞罗那条约体系下的义务,并总体地促进、监督和确保遵约①。依据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关于遵约机制及程序的文件,对于缔约方严重的、正在发生的或反复发生的未遵约问题,遵约委员会可:(a)警告;(b)未遵约报告;(c)考虑和采取任何为达成公约及议定书目的所需的行动。②(四)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特点在地中海行动计划40年的发展当中,最引世人瞩目的是缔造了一个动态的制度,在高度多样性、冲突与合作共存的地中海区域维持了以海洋污染问题为导向的政府间沟通与协作。而在自1995年以来的第二阶段中,可以概括出如下发展特点:(1)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重点是监测及应对污染,而第二阶段的重点则是通过落实可持续发展减少并尽可能消除污染。其中,执行海岸区域综合管理是关键。(2)覆盖面的扩大。首先,如前文所述,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了缔约方内水,而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以及2008年《地中海整体海岸带管理议定书》反映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向公海和海岸区域扩展的趋势。其次,规制的海洋使用增多。《保护地中海免受因勘探和开发大陆架、海床及其底土污染议定书》与《防止地中海区域受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理导致污染议定书》的生效使得大陆架开发活动及有害废物运输活动受到约束,而海岸区域综合管理则涉及更为广泛的行业与部分。此外,正是因为上述发展,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进一步强调了公众参与以及第三方参与。

三、结语:地中海经验对中国周边海域的启示

概括而言,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路径较之全球性措施更为适宜的原因尤其在于:(1)对于陆源等特定类型的污染,由于其性质,区域路径较之全球性措施更为适当;(2)海洋的差异性要求考虑区域性差异;(3)在紧急情况下区域性的防污机制更容易发挥作用。[6](P53)因此,在海上交通繁忙、易受工业污染的闭海或半闭海,区域合作尤其重要①。“闭海或半闭海”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唯一明确定义的海洋区域。第122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在赋予了“闭海或半闭海”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第123条设立了鼓励闭海或半闭海沿海国在生物资源管理与养护、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科考方面进行功能性区域合作的框架性制度:“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a)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b)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c)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d)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虽然有学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包括第122条与第123条两个条款)未建立起具体的制度,但“闭海或半闭海”概念可以作为海洋区域合作的地理基础与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切实的区域合作实践。区域海洋项目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1982年总结区域海洋项目经验的区域海洋项目政府专家会议(The Meeting of Government Experts on Re-gional Marine Programmes),在项目适用范围方面作出的建议为:“区域行动计划(包括相关区域协议的发展)的网络应扩展至包括闭海或半闭海以及存在明确共同问题的海洋与沿岸区域。”②中国周边海域,即黄海、东海以及南海都是典型的半闭海。在区域海洋项目中,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覆盖了黄海及东海,东亚海项目则覆盖了南海。较之于地中海区域的实践,这些区域项目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地中海的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如下经验尤其具有启示意义:1.就东海与南海而言,海洋划界问题及岛礁争端是阻碍合作进一步展开的原因之一。地中海同样面临复杂且困难的划界问题。有学者估计,要完成地中海地区的大陆架划界,至少需要划定30条界限,而当前已达成划界协议的仅有10条左右[7](P71)。除地理条件外,地区内长期存在的政治问题使得划界问题更为困难,包括英国在直布罗陀及伊比利亚半岛的军事基地,塞浦路斯的南北分裂,土耳其与希腊之间的岛礁争端,以及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间的冲突,等等。但在地中海的实践中,我们看到通过各议定书明确的功能界定,并辅之以“权利保留”条款,功能性合作可以与海域管辖权问题并行不悖。2.地中海行动计划包括了整体规划、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与财政支持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的完整性保障了行动计划的落实。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计划框架下的多数区域效仿了这一结构。但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与东亚海项目在这组结构上均有欠缺,尤其是法律部分欠缺区域性公约。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结构相对完善,在制度安排方面建立了包括专项监测及海岸环境评估区域活动中心(Special Monitoring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Assessment Regional ActivityCentre)在内的4个区域活动中心①。而东亚海项目的运作方式主要是促进遵守已有的环境公约并基于成员国的友好协作开展工作。这种缺陷直接导致行动计划执行困难。如有学者对东亚海项目的评价:“东亚海项目建立了用以保护区域海环境的框架,然而几乎尚未产生成效。”[4](P82)3.地中海行动计划40年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其目标与工作重点均在变化。对此,应注意的是全球性质的海洋环境法(包括软法与硬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些变化。如《21世纪议程》对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的影响,1989年《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污染地中海议定书》的影响,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的影响。中国周边海域的海洋环境合作也应随着全球性海洋环境法的发展而在合作的功能、目标、路径等方面继续发展。

作者:郑凡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参考文献

[1]Boxer,B.Mediterranean pollution:Problem and response[J].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1981,(1).

[2]Hoyos,D.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The mediterranean conferences[J].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1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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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rem,M.Implementation obstacles of the ICZM protocol and mitigation efforts[J].Journal of Coastal Con-servation,2010,(4).

第6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长三角地区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不可遏制的排污行为,违规排污严重污染了毗邻海域环境,见表1。面对不断恶化的海洋环境,江浙沪意识到合作治理污染的紧迫性,并迈开了合作治海的步伐。在正式的合作治海之前,长三角各地方政府间就存在着分散的、自发的合作,这些合作多是由跨界水污染纠纷引起的。直到2002年10月,国家海洋局、江浙沪海洋主管部门首次就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展开协商,才真正拉开合力治海的帷幕。从产生合作治海的萌芽到基本形成合作治海理念,再到采取合作治海的各种尝试直至现在合作机制的日趋完善,江浙沪三地的合作初见成效。合作方式也从最初的信息交换、高层领导会晤等浅层次、非正式的合作走向开展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海上联合执法等深层次、正式的合作。十几年来,两省一市举行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讨论会,合力编制、共同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计划或规划,见表2。

二、长三角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中的问题

尽管长三角两省一市从开始合作治海到现在,初步取得了成效,近海水域的污染问题也有所缓解,但仍有些问题不容忽视。例如,虽然每年两省一市都举行例会,商讨海洋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但这种高层领导或部门间的交流、合作还不够常态化;所达成的部分合作事项,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正式启动,以致一些老百姓把长三角的合作称为一个诱人的“画饼”;江浙沪的合作就目前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共同制订计划、协议等,然后各省市按照计划或协议上的要求去执行,也就是说,三地的合作还多停留在文件上,而不是更多地表现在实践中。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作治理主体———比较单一合作治理的内涵要求治理主体应该是平等多元的,市场和社会应在污染治理中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而政府主要起引导、服务和协调的作用。这既有利于在污染治理政策制定之初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促进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在政策执行阶段,能够得到更广大群体的配合与监督。反观长三角的合作治理尝试,从最初的合作倡议到中间合作事项的商议再到最后合作计划的实施,各个环节无不是政府在全程包揽,市场和社会的主体地位明显缺失。这种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方式把市场和社会置于被动的服从地位,使他们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规排污行为屡禁不止;公众由于海洋环保意识和公民意识较弱,也缺乏保护海洋渔业环境、监督违规排污行为的自觉性。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程度低“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间能否合作,取决于能否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规则。其中,制度环境是基础保障,组织安排是结构保障,合作规则是约束保障。”长三角区域在合作治理中主要是通过开展访问,举行会议,签订宣言、倡议书或协议,制订规划,成立组织机构等约束力比较弱的方式,整个过程中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如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合理的组织安排(缺乏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构),没有完善的合作规则(主要是集体磋商“,没有一套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2]),因此,他们所做的努力往往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没有约束力,各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行政力量不相上下,遇到利益相关的事项很容易开展合作。一旦彼此间出现强大的利益冲突,就难以协调,这些约束力弱的协议和不成熟的机构就会“不堪一击”。

(三)合作治理过程———沟通不畅长三角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单元,江浙沪地方政府在制定各自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及规划时不仅要着眼本辖区,还要着眼大局,针对区域性的、共性的海洋环境问题与周边的地方政府形成良性的沟通关系。然而,现实中两省一市却缺乏类似深入的沟通与合作,致使各地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或规划在具体内容上差异很大,导致出台的政策或规划无法对接和协调,表面上是三地合力治污,但实质上还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例如,针对沿海从事港口、码头、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上海目前对此项还没有详细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两地有明显不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一事项,两地的罚款数额差异很大,产生不公,不利于长三角日后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进行联合执法。所以,长三角在今后的合作中,应开展更加广泛和深入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并把沟通内化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去。

(四)合作治理目标———本位主义本位主义是一种只顾个人而忽视集体,只顾局部而忽视整体利益的思想或行为。利益当前,选择合作与否是地方政府经常要面临的选择。如果每个地方政府都作出只顾本地利益,背弃整体利益的选择,就会使集体陷入“囚徒困境”。长三角曾经轰动一时的江浙边界污染事故就是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麻溪港位于浙江省王江泾镇和江苏省盛泽镇之间。20世纪90年代初,上游盛泽镇大力发展纺织印染业,却没有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所以工业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了麻溪港,导致下游王江泾镇的水产养殖业受损。为此,两地纠纷不断,相关部门多次介入处理,但双方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不肯让步。上游的利益代表者重本地经济轻环境保护,包庇纵容本地企业;而下游的利益代表者因水域污染给本地水产养殖业带来很大损失,更看重环境保护。双方各有偏好,分歧比较大,总是协商无果。2001年,愤怒的王江泾镇渔民自筹资金100万元,动用4台推土机、数万只麻袋,自沉28条水泥船,截堵上游污水,把反污染推向。此次事件最终惊动了国务院才得以平息。

三、长三角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单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阻碍长三角是个经济发达、对外交流多、比较开放的区域,民主意识相对较强,但还是难以抵挡我国传统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大包大揽,长期固守传统,不肯放权或授权于市场和社会,唯恐失掉政府的权威和全能型政府的形象,因而处处抑制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社会难以壮大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使人们的个体意识觉醒,让公众意识到自身的价值,不断追求经济利益。而民主政治建设的相对落后,使公众的民主意识相较个体意识略显不足。这种不平衡导致人们在政治领域趋向于作出更自利的选择,而不是更民主的选择。因而,多数人揣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掺和政府的事。

(二)制度化程度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长三角两省一市在合作中会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务及权责,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地方割据、无序竞争、利益分享不均衡等问题,使合作陷入僵局。因此,高效的合作必须有刚性的制度来作保障,这些刚性的制度规范首先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对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形式、权责等予以规定,其次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的特殊情况和现实需求制定更详细的合作协议。然而,在现实的合作治理中,却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和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的法律法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对跨区域的水污染治理的权力行使、责任分担等没有明确规定,对责任追溯程序及赔付金额也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合作将得不到任何惩罚,很难保证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行为。”

(三)沟通不畅———彼此间信任的匮乏合作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一些地方政府对合作治理的理念不够了解,心存顾虑。加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怕因合作带来本地利益的“外溢”或“亏损”,因而不愿意沟通或是在沟通中不积极,甚至故意隐瞒信息,最终导致沟通不畅。此外,由于我国的公共参与机制不健全,政府对社会也缺乏一定的信任,未能开辟广泛的渠道把社会力量充实到部分社会管理事务中来,使得一些有心参与合作的社会团体和公众不知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阻碍了上行沟通。

(四)本位主义———分税制与绩效评估制度的漏洞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使地方政府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既刺激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经济的增长、不顾区域环境容量埋下了隐患。长三角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经济的发展,不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哪怕是污染性项目也敞怀迎接。由于利益上的一致性,加之“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流域政府对辖区内微观主体负外部往往采取默许甚至自觉支持的地方保护行为,以此在短期内降低辖区总体经济成本或提高总体经济收益,并且增加官员个人的经济和政治收益”。近年来,长三角一些地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陆陆续续出现了很多“癌症村”就是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恶果。此外,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政府绩效评估本是提高政府效能和公众满意度的一种手段,政府效能的高低,公众对政府的工作是否满意,本该是由最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评价的,可我国的绩效评估方式却是“上对下”的,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只需对上级领导负责,而无须对公众负责,因而公众反映上来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很多被推诿搁置。例如,浙江省坞里村的工业区自1994年以来入驻了二十多家化工企业,在那以后当地的水和空气都受到严重污染。村民们为此苦不堪言,经常向当地的环保局举报,终因证据不足等各种原因被搁置。同时,过分注重GDP的考核指标也给了地方政府一个以污染海洋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冠冕堂皇的幌子,使地方政府常常借口发展经济在即,不断招商引资,而忽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其结果是经济在飞速发展,社会在缓慢“爬行”,人民的满意度、幸福感在降低。

四、优化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机制的建议

当前,我国的四大海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问题,尤以近岸海域的污染最为严重。对此,各海区周边的地方政府几乎都有合力治理的意愿。虽然各海区有自身的特性,但在实际的合作中还是有许多共性的问题。比如,政府在合作治理中大包大揽的行为很普遍。海洋污染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大工程,不仅需要发达的技术、高素质的人才,更需要有雄厚的财力作保证,如果这巨额的费用单由政府来提供,从长远来看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应该尽快把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充实进来,改变过去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状态。通过对长三角各地方政府目前开展的合作治海尝试的分析,发掘其中的问题,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为今后各海区污染的合作治理提供借鉴。

(一)合作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不是万能的,大量实践表明政府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也有失灵的时候。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本质上属于公共问题。政府在公共事务领域唱了多出的“独角戏”之后,逐渐暴露出它的“势单力薄”。而厦门PX事件、汶川大地震等又一次次证明了公民社会在社会治理中完全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吸纳强大的社会力量,让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到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治理中来。合作治理的主体概括起来说,就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首先要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应该放权或授权于市场和社会,由原来的控制型职能转变为服务型职能,自己主要起“掌舵”的作用。其次,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多半是市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伴生物,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污染的治理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政府可以采取经济手段来严格控制或调节企业的排污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采取道德手段向市场引入环保理念,使市场在经济与环境的平衡下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社会是海洋渔业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近年来,跨省的水污染纠纷不断,因海洋环境污染造成各方渔民的利益频频受损的案例更是此起彼伏。这都说明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它的触角正伸向社会领域,且已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不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因此,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政府仍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市场起辅作用,社会是中坚力量,起着基础性作用。三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交往行为过程变得易理解和更可预见,起着有效协调和信任的作用。”合作的过程也是一个建立信任关系、调和各方利益的过程。如果合作方式游离在制度之外,没有制度作为约束和保障,彼此间就无法建立长久的信任关系,当发生冲突的时候,也没有相应的机制来化解。因此,采用制度化的合作治理方式在政府间的合作治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实现制度化,首先必须保证民主,否则就会出现“霸王条款”。地方政府要充分尊重市场、社会的主体地位,给予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一定的自。具体说来,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要尽可能吸纳不同领域的利益代表者参与协商和讨论,听取不同意见,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污染治理政策的执行阶段,鼓励不同群体间互相监督,并开拓多种渠道方便群众检举和报告;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反馈阶段,要对收集上来的意见或建议认真整理、调查和分析。其次,国家应该抓紧出台规范地方政府合作行为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构建健全良好的制度环境。地方政府要提高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出合理的适合本区域、本合作事项的区域性政策,建立相应的执行、协调和监督机构。最后,在合作治理中,各主体要遵循一定的合作规则,比如出台的政策、协商好的制度、签署好的协议,任何一方都要切实遵守和履行,互相监督,切实做到公平、诚信、友好。

(三)合作治理过程———互信化互信是地方政府参与合作治理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互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首先,地方政府要有开放自由的心态,培养合作精神,积极主动地与周围省市交换和共享信息;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第三部门、私营企业、公众参与合作治理,在合作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市场和社会要信任地方政府的能力,关注、支持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配合、监督地方政府的执法行为,勇于检举和报告企业的各种污染、破坏海洋渔业环境的行为。最后,互信应该是贯穿合作治理始终,是连接地方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纽带。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合作中始终坚持互信,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治理机制,维护好整体利益。

(四)合作治理目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对“地方政府”来说,它既是地方利益的维护者,也是区域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种双重责任常常让地方政府陷入两难境地。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一方面,工作性质要求他们从整个地方的全局利益出发,客观、公正、努力地实现全局利益,如就业率、GDP、生态环境质量等;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本身是社会中的一员,有着自身的利益取向,如增加个人收入、升迁职务、展示和发挥个人能力等。”上述因素都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将在多大程度上偏向公共利益。市场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没有任何管制的情况下,市场很难自觉地去维护公共利益。社会是污染的最终受害者,作为受害者,他们有权利要求企业停止污染或损害,也有权利要求政府治理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社会是最强大最有可能偏向于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

综上分析,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利益附着点,并充分挖掘他们的合作潜力。如果把国家比作一艘船,那么政府就是船上的舵手,时刻掌握着方向;市场是船员,船要航行离不开市场这个充满活力的划桨者;而社会则是船体,是承载舵手和船员,支持和保障航行的基础性力量,见表3。首先,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利益最权威的维护者,应以身作则,扮演好“公共人”的角色,凡事从大局着眼。地方政府要摈弃以往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树立起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与市场、社会建立起互动合作的关系。把环保理念引入市场,鼓励发展绿色产业,采取多种手段调控企业的排污行为。优化公共参与机制,使社会团体和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合作治理。其次,企业要培养起社会责任感,在生产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和法规,采用绿色环保技术,生产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最后,社会,特别是公众要强化自身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保护海洋环境,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电话等渠道了解海洋环境信息,参与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治理行动。

五、结语

第7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三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一、引言

2012年6月21日,中国国务院批准在海南省设立三沙市,统一管辖位于中国南海区域的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所有岛礁及附近海域。中国政府设立三沙市,重申了对南海诸岛的,强化了在南海区域的行政存在,对南海实现有效管辖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对南海所辖海域和岛礁的管理、开发、保护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三沙市的西、南、中沙群岛包括数百个岛、礁、沙、滩和暗沙等,散布在南海上,东西相距约900千米,南北长约1800千米,岛屿面积约13平方千米,海域面积200多万平方千米,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小、总面积最大、人口最少的城市。三沙市岛礁面积狭小,自然环境恶劣,经驻岛军民多年的努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缺乏有效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设施缺失、资源利用及建设开发无序等原因,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处理好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三沙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

三沙市建制升级仅仅四个月,三沙市市委、市政府就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将以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的原则,加强三沙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对三沙的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和规划,所有工作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并经常开展生态环保巡护执法。仅2013年就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巡护28次。建立了永兴岛现代化环卫站,实现永兴岛环卫工作常态化管理。实现永兴、赵述、晋卿、鸭公、银屿等岛礁太阳能发电入户。开展“绿化宝岛”植树活动,在鸭公、赵述等岛植树3500多棵,赵述岛400米水下人工礁体工程完工,实施了4次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海域动态监管系统已经建成,永兴日产1000吨海水淡化厂即将安装建设。然而,三沙市生态环境依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包括海平面上升威胁岛礁安全;生物资源日趋减少;岛屿居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油气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与运输风险严重威胁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严重;淡水透镜体破坏严重;渔业资源退化严重等方面的问题。

二、三沙市管辖岛礁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根据《2012年海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三沙市所属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优良,主要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满足功能要求和环境保护目标。该年度中,海水和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优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持良好;海草床生态系统保持健康状态;主要的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良好;海洋自然保护区整体状况良好;未发生赤潮灾害、海上溢油或化学品泄漏事故。珊瑚礁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海洋和大气引起的自然灾害较往年轻,却仍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虽然三沙市海洋环境质量整体较好,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多年来由于对南海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保护力度不足,加之周边国家在争议海域掠夺性的开采,导致南海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地破坏。经调查,笔者认为三沙市现在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平面上升威胁岛礁安全

南海岛礁安全主要受海平面上升与人为因素两方面的威胁。在海平面上升威胁方面,国家海洋局的《2012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三沙市海域海平面1993年至2012年的上升速率达到了每年4.9毫米”。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司长王锋表示,“海平面上升对低海拔岛礁尤其是南海部分岛礁构成严重威胁,南海部分岛礁在时只有很小部分露出海面,海平面上升造成这些岛礁消失将严重威胁我国海洋权益”。南海岛礁的部分或全部“消失”会使我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范围改变,进而可能会加剧南海现存争端。在南海,我国与海上邻国存在着岛礁争端和海域划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南海岛礁。

在人为因素方面,由于长期存在的岛礁争端和海域划界矛盾造成我国对于南海部分岛礁管理不利,这些岛礁面临着资源过度开发和海洋环境遭到人为破坏等问题的困扰。例如,南海某些岛礁往往成为南海周边国家军事演习中的“靶子”,岛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此外,海岸开发、油气勘探和破坏性捕捞作业等不负责任的资源开采活动,对南海岛礁的破坏也不容忽视。

(二)生物资源日趋减少

南海具有独特而丰富的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三沙岛屿(主要指西沙群岛)植物资源丰实,岛上的植物共有80科211属,296种(含变种),其中资源植物有283种,占种总数的95.6%,以食用和药用的种类较多。三沙海域海洋动物品种繁多,主要有腔肠类、棘皮类、鱼类、虾类、贝类、爬行类、哺乳类等。其中腔肠动物珊瑚虫就有110种和5个亚种,占全国珊瑚虫种数的一半以上;鱼类有2000种左右,其中经济鱼类约800种,价值高的有200多种;珍贵水产品还有珠贝、海螺、鲍鱼、海参、海胆、龙虾、海龟、玳瑁、抹香鲸等。岛屿陆生动物主要是海鸟类,有鲣鸟、鹭、鸥、军舰鸟等60多种10多万只”。由于不合理的开发等原因,生物多样性锐减,有些种群已成濒危,个别种类已经灭绝。例如座头鲸、蓝鲸、长须鲸等目前已基本绝迹,南海沿岸红树林面积减少约一半,珊瑚礁数量减少约70%等。南海生物资源日趋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日趋严重的陆源污染,改变了海洋生物生境,导致赤潮等灾害的频繁发生。一类是对于渔业资源、珊瑚礁等的过度开发导致的生物多样性锐减。

(三)岛屿居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西南中沙群岛有户籍登记人口为216户、276人、常驻人口约900人。虽然常驻居民极少,但是三沙市所辖的南海诸岛受人类活动干扰少,多处于原始状态,生态稳定性较为脆弱,环境容量十分有限,人类活动易造成影响。岛屿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要通过垃圾船运转回海南岛集中处理,产生的生活废水需要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因此,三沙市岛屿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理事关三沙市生态环境大计,而妥善处理三沙市居民垃圾又需要较高的成本。这些都是三沙市发展的制约因素。

(四)油气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与运输风险严重威胁南海海洋生态环境

南海是世界上主要的沉积盆地之一,已发现有37个沉积盆地都具有聚油气的良好地质条件。有关专家估算,海底至少可以找到250个油气田,其中12个可能成为大型油气田,蕴藏的油气资源储潜量为700多亿吨。其中,石油储潜量为292亿吨,天然气储潜量为58万亿立方米。南海蕴藏的丰富油气资源一直以来是南海周边国家和区域外大国竞相争夺的战略性海洋资源。自20世纪60年代末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以来,南海周边国家例如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纷纷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具备先进技术与海上石油开采能力的发达国家联合开采南海的油气资源。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在南海的外国油气公司达到200多家,开发的油气田多达2000多口,每年从南海抽走的油气资源有数亿万顿。如此大范围、高强度、掠夺式的油气资源开采必然会给南海海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在油气勘探环节,开采船舶的废水,钻井的泥浆、钻屑,海上油井井喷或泄露,炼油厂排污等,在石油运输环节,海上石油泄露风险等,都对南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更应该注意的是,南海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国际航运通道之一,“每天约有来自世界各地的约400多艘船舶穿梭其间,其中石油、液化石油气运输总量占世界的1/2和2/3”,这对南海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的潜在威胁。

(五)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严重

南海珊瑚礁星罗棋布, 从近赤道的曾母暗沙(~4°N),一直到南海北部雷州半岛、涠洲岛(~20~ 21°N)及台湾岛南岸恒春半岛(~24°N)都有分布,包括环礁、岛礁和岸礁等多种类型。三沙市所辖西、南、中沙群岛有丰富的珊瑚礁资源。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刘胜认为,珊瑚礁对维护海岸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持海水洁净、减轻地球温室效应等具有巨大作用,因而被称为“海上长城”。再者,由于西、南、中沙群岛远离中国大陆,许多岛礁都是珊瑚造礁形成的,其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因此,保护珊瑚礁显得尤显重要。然而据生态监测结果显示, 南海珊瑚礁在过去几十年来处于急剧退化之中。“西沙群岛永兴岛珊瑚覆盖度从 1980 年的90%下降到 2008~2009 年的10%。”《2012年海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表明:“2012年,对海南三沙市的永兴岛、石岛、北岛、赵述岛和西沙洲等5个海域的珊瑚礁进行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西沙群岛海域的珊瑚礁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2005年至2012年西沙监控海域的珊瑚覆盖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2年造礁石珊瑚覆盖度平均值为2.37%。”眼下南海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及遭人为破坏现象令人担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加剧的人类活动及全球变暖的影响。海水遭受污染、长棘海星蚕食、渔民滥采珊瑚、炸鱼及不规范旅游开发等人类活动及水温持续过高的自然原因,均对珊瑚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威胁。

(六)淡水透镜体破坏严重

西南中沙群岛为海洋型海岛,除了西沙群岛的高尖石为海底火山喷发形成熔岩露出海面为火山岛外,其余全部是珊瑚岛礁。这些珊瑚岛礁上没有可供饮用的地表淡水。地下的淡水透镜体就成为珊瑚岛礁上宝贵的淡水资源。珊瑚岛礁是由珊瑚和其他造礁生物在长期地质年代中营造而成的海底隆起构造,集中分布在热带海域和有暖流经过的洋面。这些地区雨量充沛,降雨部分被植被截留、蒸发或径流流失,部分渗入地下形成漂浮于海水之上的淡水水体,其形态中央厚,边缘薄,宛如一枚透镜,称为淡水透镜体。各岛礁上淡水奇缺,岛上军民生活用水主要依靠大陆船只补给和降雨储水,岛屿地下水是重要的生活用水之一。永兴岛等岛屿受地质构造和海水渗透的影响,淡水资源匮乏,由于人类活动增加及无序开发,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和一定程度的破坏。淡水透镜体是可再生资源,但其十分脆弱。降雨回补,会促其再生,但抽取和渗漏又会使其缩小,如果开采量和开采强度过大,会使海水上涌击穿淡水透镜体,从而将一个大的淡水透镜体分裂成两个或多个小淡水透镜体进而使淡水贮量大大减少,导致地面植被枯死,这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是毁灭性的。三沙市市长肖杰表示:“三沙要力争在2014年实现海水淡化设施全面覆盖有居民岛礁,2015年永兴岛不再提取地下水。”现在三沙市正着力通过加强船舶补给与加快海水淡化厂的建设多种方式解决三沙岛礁淡水使用问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对三沙市岛礁淡水透镜体的破坏,保护三沙稀缺淡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七)渔业资源退化严重

南海是世界上渔业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其极具多样性的海洋生态系统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同时作为世界最著名的商业渔场之一,也是周边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据统计,南海已知鱼类多达2321种,分别隶属于3纲、35目、236科、822属,是世界上海洋鱼类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海区之一。南海渔业资源丰富,但是长期以来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对南海渔业资源的过度无序捕捞,正在使南海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其状况令人担忧。近年来,由于周边国家逐渐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措施,南海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有所缓和。时至今日,整个南海海域除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附近部分渔场还尚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外,其余包括南海北部大陆架渔场,北部湾渔场、西沙海域渔场、南沙海域渔场在内的各大渔场的渔业资源数量和质量都已大幅下降,部分资源品种趋于枯竭。南海岛礁和海洋划界争议长期悬而未决导致南海周边国家彼此孤立,甚至相互矛盾的南海渔业政策,正日益损害南海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南海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的最大困难。此外,三沙渔业养殖业本身对于南海的生态环境也有较大的影响。海水渔业养殖因对海域资源的超负荷利用及海产养殖和滩涂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海洋,导致水体交换能力下降,水体中有机物积累,营养盐异常补充等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

除以上七种情况外,三沙市过分依赖柴油发电提供能源、南海愈发频繁的军事演习等都对南海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三、三沙市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对策建议

面对发展与生态环保之间的关系,三沙市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的原则,把生态保护迅速提上了议事日程。可以说,经过近两年的建设,三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三沙市生态环境状况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任务,从前文列举的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可以看出三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针对三沙岛礁及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严格的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世界很多著名岛屿在开发时都特别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处理好发展与环保之间的关系对岛屿经济体尤为重要。世界著名海岛,例如韩国济州岛、美国夏威夷、日本冲绳岛、印尼巴厘岛、毛里求斯等岛屿,在发展岛屿经济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成为这些海岛发展旅游业的生命线,也成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例如,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发展经济确立环保先行原则,使农业、渔业、旅游业发展有良好的环境基础。毛里求斯设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加强对周围珊瑚群及海洋生物的保护。韩国济州岛为保护环境,采用了利用GIS(国家地理信息系统)的地下水保存管理系统。日本冲绳岛通过建设大坝,保证海岛淡水资源的供给。马尔代夫通过为每一个度假岛屿确定容量标准,来保护岛屿生态环境。因此,结合世界著名岛屿生态环境保护经验,三沙市应将生态环境保护长期视为三沙市发展的生命线。同时,要坚持规划先行,尽快编制三沙市发展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在发展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后,再行编制南海海洋产业、资源利用、海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岛屿开发、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各规划。任何项目的实施都应该按照规划行事,坚决杜绝随意修改规划的行为。此外,要制定严格而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环境准入标准。并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各项标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战略。

(二)多渠道加强岛礁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

南海岛礁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军事战略、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三沙市应克服困难,尽最大可能有效保护和控制南海岛礁。三沙市应积极探索与南海周边国家采取区域合作、共同保护的措施来保护南海岛礁不被人为破坏,其次针对海平面上升对南海岛礁的威胁,应积极通过建设防潮海堤、构筑防护网、防波堤甚至培养珊瑚虫等措施来对抗海平面上升带来的潜在威胁。

应减少对于岛屿地下淡水资源的利用,减少对岛屿淡水透镜体的破坏。积极通过建造“三沙一号”等大型补给船运输淡水和建设海水淡化工厂等措施彻底解决对于岛屿地下水的依赖。另外,还可以借鉴日本冲绳岛建设大坝收集储存淡水的措施,结合三沙岛礁具体实际,因地制宜收集雨水等淡水资源,确保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到2015年停止开采地下水的目标。

应合理开发三沙岛礁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海岛土地资源,合理填海造地,严格填海造地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填海造地规模和强度。统一规划三沙各岛屿土地资源的利用,整合海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南海渔业资源。南海渔业资源的合作开发不仅是避免当前频繁发生的南海周边国家渔业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防止对南海渔业资源过度捕捞的必要措施。渔业合作的顺利开展也将为南海划界及岛礁争端的解决奠定一个良好的互信基础,有利于争端的最终解决。应加强国内渔业的科学管理,进一步增强休渔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加强渔具渔法管理等资源养护。

提高科技水平,发展清洁能源,改变三沙市以往以柴油发电供应岛屿电力的状况。大力发展海洋生物质能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综合利用常规能源、太阳能、储能、发电机尾气综合利用等多种能源技术,逐步形成具有三沙特色的能源供应系统,将三沙市打造成节能低碳示范城市。

加强国际合作,合理开发南海油气资源。对于南海油气资源,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立场下,应加大对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加强执法巡航,保护南海油气资源。加强与沿海国家合作,缓解沿海各国掠夺式开采的现状。此外对于国内企业对南海油田的开采,应尝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政策补偿、资金补偿、生态税收等途径鼓励开发企业在开采时积极保护南海生态环境。

(三)加强岛礁环境生态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永兴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建设,使永兴岛全岛污水都能够统一净化,并提高污水净化标准,保证生活污水排放达标,并使得净化后的污水有更多的用途。加快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实行垃圾分类处理与离岛处理,加快西沙垃圾收集转运项目后期建设,逐步使其他小岛的垃圾处理也达到常态化运作。加快“三沙1号”交通补给船的建造,确保2014年底投入运行。加快永兴岛海水淡化厂投入建设,彻底解决永兴岛及附近海岛淡水资源的问题。扩大绿化宝岛活动,扩大植树造林、防风固沙的范围与面积,持续积极开展植树造林、防风固岛活动,增强三沙岛礁抵御风浪等自然灾害侵蚀的能力。此外,所有海洋与海岸工程建设过程中都应坚持“环境准入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资源环境承载力不下降、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四条原则。

(四)加快生态保护区建设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三沙市成立前,海南已在西南中沙建成了六个海洋生态保护区。三沙市成立以来,正在筹建海南三沙群岛热带海洋动物保护区、三沙珊瑚礁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三沙市应继续争取国家及海南省政府支持,设立更多的自然保护区,尤其是珊瑚礁等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大对珊瑚礁为主体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珊瑚礁生态系统是海南重要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应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保护珊瑚生态系统,加大海洋生态环保投入,建立珊瑚礁监测网,通过人工繁殖法螺苗种放流增殖的办法,保护珊瑚礁资源等,力保南海珊瑚礁生态系统安全。

加强保护三沙市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强调查和监测,重点对濒危物种采取就地或移地保护措施。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实施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增殖。建立国际协调机制,共同维持南海生态平衡。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扩大修复范围,积极推进对一些被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尤其是岛礁的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岛屿植被,保护海岛安全。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和准入机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加强海上执法能力建设,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保障。三沙设市后,海上经济活动日益增多,但非法旅游、盗采文物、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海上综合行政执法,提高海上快速救援能力极为必要。建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与应急联动机制,以便迅速、合理处置南海溢油、海上石油平台泄漏、赤潮、台风等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进西、南、中沙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及时监测通报和环境公报,掌握三沙生态环境基本状况,为三沙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六)科学发展三沙生态旅游为三沙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海洋生态旅游是海洋资源环境循环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它的发展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海洋生态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探险、科研和教育等,与其他海洋产业,如传统渔业、捕捞业、近海养殖业和海上油田开发等相比,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较低。在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和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海洋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广泛普及海洋环境知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达到旅游与环境相互促进的效果,而且以良性发展的海洋生态旅游业替代部分资源消耗大、环境破坏严重的传统海洋产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可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另外,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还能够为综合化的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鉴于三沙生态环境容量还十分有限,三沙市发展生态旅游应坚持高起点、精品化路线,逐步发展。

(七)发动岛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三沙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生态环境,人是关键,三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离不开驻岛居民的参与。三沙市应在为数不多的居民中广泛宣传、普及三沙生态环保知识,树立起广大居民、渔民的生态环保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美丽三沙”的建设当中来。例如,鼓励、发动渔民,积极承担责任,一起植树,参与绿化宝岛建设。此外,应充分利用三沙在国内的重大影响力及重要的战略地位,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到三沙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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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付海梅.三沙市与中国南海海权[J].学理论,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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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刘家沂.生态文明与海洋生态安全的战略认识[J].太平洋学报,2009(10).

[19]孙立广,赵三平,刘晓东,等.西沙群岛生态环境报告[J].自然杂志,2005(02).

第8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海水淡化的国内外发展

1国际海水淡化的发展情况

最早记录的海水淡化是17世纪初期日本海员使用陶器壶蒸馏海水并用竹筒收集其冷凝物。世界上第一个海水淡化工厂1954年建于美国德克萨斯的弗里波特。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累积海水日淡化能力开始快速增长,1985—1994年,年均增长率约为6.41%,1995—2004年,年均增长率达到7.32%,2004年全球累积海水淡化能力达到3563万m3/d。根据国际脱盐协会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世界范围内共有14100个淡化工程,总装机容量约为6348万m3/d。其中,80%以上用于饮用,解决了2亿多人的饮水问题。淡化海水代替传统淡水作为饮用水的新水源已在世界沿海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解决全球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据国际脱盐协会(IDA)2002年的统计,全球50%左右的淡化能力发生在中东地区,之后是北美(16%)、欧洲(13%)、亚洲(11%)、非洲(5%)和加勒比海地区(3%),澳大利亚和南美洲各占1%。

2我国海水淡化事业的发展

我国从1958年开始进行海水淡化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具备了较大规模海水淡化的能力。国家环境膜分离工程技术中心的中国海水淡化发展研究分析报告披露,截至2010年10月,中国已建成海水淡化装置65套,日淡化海水能力接近61.26万m3。虽然与《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提到的2010年中国的海水淡化规模达到日产80万~100万m3的指标存在一定差距,但国际行业研究组织依然认为,中国是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海水淡化业务市场(图1)。

海水淡化的用海特征

海水淡化的用海特征包括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和用海选址要求。选址要求包括取水口选址和排水口选址,对海洋的影响包括取水、排水和取排水工程建设施工影响。

1海水淡化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1)取水影响

首先,取水结构可能会影响水体交换和沉淀物运动,类似于人工鱼礁存在的问题;另外,取水结构还可能干扰航线或其他海上用途。其次,取水卷载效应会造成邻近局部海域的鱼卵、仔稚鱼和浮游生物等数量减少。海水淡化厂可以接收来自不同来源的给水,最常见的取水方式是开放式海水取水口,使用开放式的取水口可能会有水生生物撞到取水口过滤网上面,或者和源水一起进入海水淡化厂,导致生物的损失。

2)排水影响

海水淡化排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排放的海水成分及物理性质与周围海水不同,表现在温度、盐度、密度高于环境海水,排放水中含有海水淡化过程中添加的化学成分,根据采用的技术方法不同,这些排放水含有的化学成分也会不同。

(1)海水淡化排放水与环境海水的差异

海水淡化又称海水脱盐,是分离海水中盐和水的过程,从海水中取出水或除去海水中的盐都可以达到海水淡化的目的,按分离过程分类,海水淡化方法主要有蒸馏法、膜法、结晶法、溶剂萃取法和离子交换法等。其中蒸馏法又有多级闪蒸(MSF)、多效蒸发(ME)和压汽蒸馏(VC)之分;膜法海水淡化技术则包含了反渗透法(RO)和电渗析法(ED);结晶法则由冷冻法和水合物法构成。虽然淡化方法有许多种,但多年的实践表明,真正实用的海水淡化方法只有MSF、ME、VC和RO等几种方法(表1)。无论采用哪种技术方法,海水淡化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盐水废弃物(浓海水),通常的处理方式,就是将其冲入大海,但这些浓海水中往往都含有海水预处理和清洁作业所使用的化学剂成分,不同技术方法产生的浓海水成分也不同。热法淡化厂的浓海水通常还含有残留的氯、氯化物副产品、阻垢剂、消泡剂和某些重金属(例如,铜或镍),且温度较高,膜法淡化厂产生的浓海水通常含有阻垢剂、天然的固体和混凝剂、化学清洗液等。这些不同的污染物成分还可能对海洋生物造成潜在的协同效应。例如,氯残留物和高温的协同效应。

(2)海水淡化排放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1)排放水盐度升高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海水淡化排放的浓海水的盐度一般是取用海水的2倍。若这些浓海水排放方式不当会导致排放海域盐度的升高。海水盐度升高将改变海洋生物本身体液与其生活环境海水中渗透压的平衡,从而降低海洋生物的繁殖力,甚至使其灭绝。此外,由于底栖生物无足够的移栖能力,浓海水排放对排水口附近的底栖生物的影响尤其严重(表2)。(2)排放水中化学添加剂等污染物的影响。海水淡化排放水中污染物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化学添加剂,如生物杀灭剂(通常为氯气或次氯酸钠)、抑垢剂(通常为聚磷酸盐)、防沫剂、防蚀剂、酸洗剂等;另一类是由管路腐蚀产生的毒性重金属,如Cu、Ni、MO、Cr、Zn等,这些污染物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危害。(3)排放水物理性质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排放水物理性质的改变主要有两点:温度升高和密度增大。排放水密度的增大主要影响接受水体的物理性质,高密度的浓海水入海后易于沉降在水底,阻碍了海水的垂直混合,并在排水口附近形成高盐沙漠。另外,高密度的盐水沉降到海底,使底栖生物因细胞脱水、组织膨压降低而死亡,并改变其原有生境,从而给底栖生物带来伤害。温排水会对海洋环境产生热污染。温排水进入受纳水体后,将直接影响海洋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使排水口附近浮游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减少,降低群落的物种多样性,引起群落结构的变化。此外,温排水还会导致接受水体溶解氧含量的降低,而间接对海洋生物和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3)排放水对海域的影响范围

海水淡化排放水影响的海域范围因海域环境条件和排水量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目前对于海水淡化排水影响范围方面的研究较少,其影响范围研究大多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论证报告中。

2海水淡化的选址要求

1)取水口选址

取水口附近海域水质要求较高。一般来说,海水淡化要求取用的海水中夹带的海洋生物尽可能少,以减少对取用海水的预处理。此外,海水淡化取水时会有卷载效应,会造成邻近局部海域的鱼卵、仔稚鱼和浮游生物等数量减少,因此,取水口设置应避开生物敏感区和保护区等海域,尽量采用在深水区、远离岸边或滩井的取水方式,既能防止对浮游生物、卵和幼虫的影响,所取的海水水质也往往比岸边和表层水水质好,不需或仅需最小量的化学预处理。

2)排水口选址

海水淡化后的排放水会对海域产生多种不利影响,如温排水、有害化学添加剂、高盐度和高密度等物理化学特征会损害生态系统。为使排放水温度、浓度、密度等尽快降低,排水口附近要有充足的混合速率和淡化体积来最小化不利冲击,最好能避开潟湖、半封闭性海湾等水文条件不宜和生物敏感度较高的水域,选择在开放性、水交换通畅的海域,以利于排放水浓度的快速降低。

海水淡化的海域管理政策建议

1海水淡化的政策支持

多年来,我国对海水淡化的政策一直持支持和鼓励态度。2000年,海水淡化被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1年,海水淡化作为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高技术,被列入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3年,海水淡化被写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中;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做好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2005年8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联合了《海水淡化专项规划》;2006年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海洋局联合《海水淡化标准发展计划》;2006年,科技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将海水淡化列入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2008年2月,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海水淡化对沿海缺水地区的贡献率要达到16%~24%;2008年10月,国家海洋局和科技部联合《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海水农业技术集成与产业化和海水综合利用产业技术集成与产业化,发展海水综合利用产业链开发示范工程。此外,沿海多个省市如辽宁、大连、天津、舟山等还出台了适合本地特点的海水淡化政策。

第9篇: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船舶 油污损害 损害赔偿

一.船舶的概念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2条第4款对"船舶"所做的描述为:"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等。"《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相关国际立法及实践

(一)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国际公约

1967年"Torrey Canyon "号油轮漏油,船上装载的10多万吨的原油,有过半入海。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约为1500万美元,仅清污费用就高达300万美元。该案在美国审理,适用1851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实行船价制,船舶所有人仅需赔偿剩余的价值50美元的救生艇即可。最后通过协商以300万美元解决,但受害人只得到了1/5的损害赔偿。由于当时没有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统一国际立法。因此,赔偿多少及损失的计算便成为难题。从此,开始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

1.《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

《1969年责任公约》内容有:(1)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2)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3)船舶所有人负有强制保险的义务;(4)规定诉讼时效。;(5)规定赔偿范围。之后在1976、1984和1992年进行了修订。1987年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1992年议定书扩大了船舶的使用范围,适用范围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并提高了赔偿限额。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

2.《1971年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

《1971年基金公约》制定是由于《1969年责任公约》实行责任限制,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受害人经常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因此,由石油进口公司摊款设立一个基金,专门组织进行管理。在责任人免责或是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时,由基金代为赔偿。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提供了双重保障。但适用必须以加入《1969年责任公约》为前提。与《责任公约》的修改同步,逐步提高了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3.《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在对油污损害统一规定后,国际社会更多关注有害有毒物质上,并在1996年通过《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将几乎所有的在国际公约中列出的有害有毒物质包括在内,将损害的范围扩大到除直接损失之外的因毒气、火灾等引起的损害。

4.《2001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2001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在于对非油轮燃油进行了规定,以弥补《民事责任公约》在此方面规定的缺失。公约没有设立赔偿基金,便在责任主体方面进行了扩充,将责任主体扩大到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的管理人和经营人。

(二)美国立法实践

2010年4月20日,美国墨西哥湾1500米深水钻井平台"深海地平线"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导致石油以1万多桶的速度流入墨西哥湾,总计漏油量达到490万桶。2010年12月,美国司法部长宣布,美国政府已对BP公司等9家企业提出民事诉讼,索赔要求上不封顶。美国政府的主体资格体现在《清洁水法》修正案的规定中,总统或州的授权代表可作为自然资源的托管者,就修复费用求偿。OPA1990对索赔主体规定为:指"依据油污法提出损害赔偿的任何人和政府"。

OPA1990赔偿范围包括:恢复原状的费用;自然资源恢复期的价值减损和评估费用等。相较于国际公约范围更宽泛。为评估索赔数额,美国政府授权内政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制定了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规则,依损害程度来量化赔偿金额。专门设立了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油污损害均可适用。分为基本基金和应急基金。前者用于事故发生后索赔进行中,后者在油污损害发生时用于紧急清污等及时反应的行动中。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美国政府的督促,2010年5月英国石油公司承诺对旅游业受到重创的佛罗里达等四个州共计4000万美元的补偿。并设立200亿美元的基金来支付各种索赔和恢复环境。

三.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1.《宪法》及《民法通则》

《宪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法通则》第 124 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导致他人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两部法律都原则性的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环法》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在第八章针对船舶及海上钻井平台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规定。根据《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规定了海上溢油和船舶重大溢油事故应急计划,制定部门和备案。并在第90条规定了责任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3.《海商法》

《海商法》并未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进行具体规定,只是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第十一章予以规定。该法又将船舶划分为是涉外及国内两个标准,对适用《海商法》的船舶,该法本身对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又无明确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0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对船舶污染损害问题进行规定。第35条明确了"船舶污染事故"的定义。在条例开始明确了我国各行政部门对船舶污染事故所应履行的职责,事故发生时的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七章规定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事项,包括赔偿原则、责任限额、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2011年6月有微博爆料,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合作开发的位于山东渤海湾的蓬莱19-3油田的B、C平台发生漏油事故,污染了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使海水质量由一类降到了劣四类。截至到11月C平台仍有油花不停地漏出。污染面积已经扩大至5500平方公里。8月国家海洋局正式宣布提起公益诉讼。12月底天津法院首次受理养殖户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这次严重的事故中各方应对紧急污染事故的反应暴露了我国的不足。

1. 主体的认定问题

《物权法》第46条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都规定了海域的所有者是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赋予国务院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和监管的权力。第90条赋予具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问题是油污的扩散波及到了省市所在的海域时,存在管辖冲突的问题该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责任主体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侵害人",《海环法》第90条只提到"责任方",赔偿原则是"谁污染,谁赔偿",但对"污染者"并未明确界定,实践操作中很难认定。

2.赔偿范围不明确

2007年4月9日,由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明确规定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定义,并将损害对象进行了详细的划分。2010年拟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索赔范围。问题是前者国家海洋局作为行政部门只能作为法律判决时的参考。后者还处在拟定阶段,尚未。

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2001燃油公约》以及国内法《海环法》都对"海洋生态"和"海洋生态损害"没有明确定义。在没有明确概念的情况下,对上述康菲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是如计算而来?该如何赔偿?渔民损失该如何赔偿都是待解决的问题。

3. 赔偿数额少,评估依据不足

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赔偿数额包括以下几项:养殖户诉康菲中国、中海油损害赔偿案,索赔数额是2.347亿元;经行政调解后,中海油以及康菲中国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解决赔偿、补偿辽宁、河北部分养殖生物及渤海天然渔业资源受损问题;康菲中国出资10.9亿元,赔偿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中海油出资5.93亿,总计16.83亿元。以上赔偿乍眼看去每项都是很大的一笔赔款,但是真的落到实处的又是多少?渔民索赔正处于诉讼当中,行政调解后的出资也尚未落实。

4.基金制度尚未形成

2011年9月,康菲中国宣布设立赔偿基金,于2012年4月出资10.9亿元,主要用途是赔偿渤海湾漏油事件对海洋生态损害造成的损害,赔偿款将由国家海洋局统一支配。同时设立环境基金,康菲中国和中海油分别出资1亿元和2.5亿元,用于辽宁、河北渔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修复,资金交给两省政府进行管理。这与康菲声称的基金管理人由中立和广受尊重的个人组成并负责受理和审核索赔申请,以及基金落实交给独立的第三方定期审计是截然相反的。

四.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确主体

对于索赔主体的认定,我国法律对于不同行政部门的职责已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存在油污进入的不同省份海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仍需要法律进行具体的完善。本人认为,海洋管辖权是按照省份的区域划分的,当存在管辖冲突时,可以由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海洋局来处理。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各行政部门的推诿。在认定责任主体方面,可以借鉴美国 OPA1990 将责任主体的范围进一步的扩大。将光船租赁人和船舶经营人纳入到责任主体之中。这样可以可以保证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同样也可以减轻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

2.扩大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法律应该明确海洋环境损害和海洋生态损害概念,概念的完善有利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在《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中,赔偿范围已经包括了船舶污染的直接损失、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和环境恢复费用。美国的OPA1990更将恢复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和持续性考虑进去。公约及美国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因为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恢复是无法用金钱来量化的,只能长期的坚持保护为改善,都需要资金的支持。

3.确立评估程序的法律地位

海洋环境损害的评估难度较大,但随着评估技术、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一定会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技术导则》是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如何对溢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生态损害费用进行赔偿评估的依据。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上,可谓是一大进步。但最大的问题在法律地位,要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技术导则》的适用。并借鉴美国在油污损害事件中根据事件污染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评估程序,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完善我国的油污基金制度

来基金的来源方面,根据《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石油的货主,每接收一吨石油,需要向基金缴纳 0.3 元。再通过法律,将基金产生的孳息、污染者的罚款及追偿的赔款都纳入到基金之中,扩充基金数额。在用途上,借鉴美国的做法,分为主要基金和应急基金。主要基金用于海水水质,海洋生态环境等进行调查、勘探,以及帮助恢复海洋生态环境。应急基金则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反应救援,垫付清污费用。基金由独立的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管理,具有法人地位,是赔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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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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