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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管类专业 经济法 理论构建 反思
经济法经管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的定义,旨在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来针对经济问题而开设的法的理论和制度。经济法从确立以来,在法律体系构建中一直处于争论的焦点,先是与民商法的“纠葛”,再与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的“交错”,面对法学界对于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什么?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为此,从经济法的独立性来探究经济法理论,并从经济法的本质入手,来分析其概念和内涵。
一、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确立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现代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其本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对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是没有经济法的,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初期也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借助于制度经济学派对社会财富与法律关系的理论阐述,对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社会财富相对匮乏,而对于维护官僚机构的运行成本又相对庞大,对于所谓法律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暴力强制来实现。也就是说,对于统治者来说,依靠国家暴力来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满足其统治要求。再加上自然经济下的自给自足经济现状,本质是反对国家干预的,而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干预主要局限于物质财富的分配上,这种基于小农经济下的统治力量,一直被统治者奉为立国之本而加以维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萌芽将自然经济一一击溃,并动摇了统治者的经济局限性。为了实现对自身阶级的有效统治,视商品经济为洪水猛兽,“以刑制商”逐步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随着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对经济的干预还未介入商品生产阶段,因而并未体现出国家管理社会生产的职能。而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进一步提升,一方面来自自然经济日益崩溃而商品经济青黄不接的制约,另一方面对旧势力的反抗与对旧生产方式的影响,对于以暴力统治为特征的国家干预,其实质依然是掠夺社会财富,而并未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当社会生产条件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时,资产阶级以实行“重商”政策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国家作为维护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仲裁员”,这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必要需要从调整经济关系中来顺应市场价值规律,从而为资源配置优化创造了前提。
(二)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
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效率性和非公平性,迫切需要从克服自身缺陷中来达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而对于市场出现的失灵问题,国家从对市场的干预控制中,如何摆脱低效、甚至负效的危险,如因急功近利而制定的违反市场规律的政策和措施,不仅不能有效改善经济问题,相反会加重社会经济综合症。由此可见,对于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不仅要从干预国家经济,还要从干预行为上来进行规范。现代经济法作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综合”,是在市场基础上来发挥其管理和控制职能,它不是西方垄断经济时期的国家之手,也不是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之手,而是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国家干预过度问题的综合。
(三)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法”
现代经济法从确保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并从确保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自由和平等,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其涵义主要有:一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组成来看,不仅包括国家利益,还包括地方、集体积个人利益,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进一步将社会利益延伸至全球范围内;二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时代性来看,不仅包括当代社会利益,还包括发展中的后代社会,从而构成动态的社会利益;三是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来明确社会整体利益,坚持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并从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中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平衡。
二、对经济法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保障市场秩序的明确
(一)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对经济法的不适性
从传统法理学来看,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既要考虑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又要兼顾法律调整的方法。“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而生活关系又是复杂的,以部门划分为标准的社会关系是不确定的。为此,法理学界从调整对象的理论研究出发,运用法律调整的方法来进行枚举例证,如对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说,可以以刑罚制裁的方式来处理社会关系,而不能适用“国家用刑法制裁的手段来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对象是虚拟的,而调整方法是清晰和实在的,由此而引申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显然,经济法从调整对象上是不具备独立性的,也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而所谓的经济法所具有的“弹性的”、“间接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的调整方法是难以成立的。
(二)以“主体-行为-责任”模式来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
在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多种行为的调整系统中,经济法从实质上是平衡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法。而对于处于多重关系中的任一主体,其实施的内容和形式也是不尽相同,同样受到多重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对于个人来说,其社会角色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约束从而构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领域内,既有公法因素又有私法因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传统法律关系结构,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从而确立了以“主体-行为-责任”为模式的经济法构建理论体系。
三、结语
“主体-行为-责任”结构理论体系,从主体定位、资格确定,以及框架体系的设定上,综合多重关系来完成对实体法、程序法的定位,以凸显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法律责任的立法分工和协调。
参考文献:
一、现行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意识的缺失表现
公民这个概念包含着不同的社会政治内容,包括两种不同又相互关联内容。一种是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即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另一种是社会政治定义,它从个人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来对个人作最基本的社会成员身份定位。现代公民意识要求每个人把自己从自然的“人”或抽象的“主体”转化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转变为人格平等的“公民”。
现行的村民自治实践所暴露的农民公民意识不强,是由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过去把社会存在主要归结为生产方式是不全面、不准确的。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三形态(或三阶段)对人们的意识其有决定性影响,为我们解惑意识之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自然经济(农业经济)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本特征。它是权力集中、人身依附关系,与此要适应的“人治”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奴卑意识赖以存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及不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程度不同地存在此类现象;交换经济(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但实质上已经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是以物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即人依赖于物的价值形态——货币,但人的人格是独立的、自由的)为特征。亿万次交换既是破除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的利器,又是形成独立、自由、平等的基础与前提。交换的主体必须是独立、自由(不能把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0、平等(地位平等、内容等价——或认为是等价)交换才能正常持续恒久地进行下去。社会主义从原来经济落后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超越了市场经济阶段,实质上是在现代经济(世界范围内)条件下放大了自然经济,从而在很多方面不自觉地把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某些观念当作社会主义的意识来坚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经济体制写进与宪法只有近十年时间,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来说只是暂短一瞬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农民缺乏政治民主与公民意识是十分自然的。具体表现如下:
1、缺乏法治观念。中国农民老实,“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禁锢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农民还较普遍地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人员中仍认为村委会是乡政府的“腿”,是自己的行政下属,而广大村民也习惯接受“上级”领导,即使侵犯了自身政治权利,也很少感到有什么不对,即使感觉到了也能容忍。
2、缺乏自主、自立。在一定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村民委员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村民自治体制,要求村民逐步树立自主、自立意识。因为村民有了强烈的自主、自立的主人翁意识,行使国家赋予的种种权利和应尽的各种义务,村民自治才能落到实处。
3、缺乏合作意识。中国农民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为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超家庭的社会、经济等联合体。个人在面对强大政府的种种不公时,往往表现出无能为力。在村民自治实际中,很少有村民个人能够与其它同胞联合起来影响或改变政府或村委会的想法或决定,不知道这样的合作是增加自己的影响力的有效办法。
4、缺乏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之所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权利,而且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御的社会责任,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积极参与与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完善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越位。而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种种心理和表现,反映出我国大部分农民还停留在传统的官管民的思维中,没有意识到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权利。在农民村级选举中,许多人对村级领导班子评价不高,意见甚多,愤愤不平,但对基层选举却又缺乏参与热情,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来改善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认为选举没有太大作用。大部分农民缺乏强烈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不善于、不敢于用法律抗拒来自乡政府或宗族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只好默默地忍受种种不公。农民缺乏独立人格,进而缺乏充分的民利意识,使得奠基于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失去了内源性动力。
二、培养农民向公民意识转型的具体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体由于缺乏公民意识,致使作为乡村社会民主政治发生了异化变形,实现向公民意识的转型,根本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冲击农村的自然经济结构和落后的小生产方式,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科学技术,实现农村工业化,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思想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需要一种具有“主体自由追求和自律精神”相统一的公民意识,它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主体地位意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公民的绝大多数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实际生活中这一点往往被遗忘和颠倒,变成了“当官的为民作主”,人民的“主人”意识由此被削弱和淡化。因此,必须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维持人民权利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坚信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法律至上”观念。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一方面,唯有法律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只有法律才能制约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滥用。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被人们信仰,由此生发出公民自觉的守法精神和护法精神。这种精神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它要求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并把这种行为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把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当作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全面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文化基础。小农意识的狭隘经验性、落后保守性、自我封闭性、个人迷信等特点都是与小农愚昧无知的文化状态造成的文化素质低下紧密相联系的。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对农民的教育,主要是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用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先进文化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增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克服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目前农村某些地区封建迷信盛行、宗族势力抬头、农民集体现念和民主法律观念淡薄、社会治安混乱、道德水准下降及丑恶现象买卖婚姻、拐卖人口、吸毒贩毒、等的死灰复燃。落后的小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说明教育农民的任务具有现实紧迫性。
内容摘要:随着分工的发展和深化,市场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升级。本文从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角度分析了市场演进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信用和契约的替代,企业和市场的替代,以及企业战略联盟的演进。
关键词:市场 分工 演进过程
市场是分工深化的结果,其必然也随着分工的继续发展变化,出现更多、更高级的市场形式,在市场演进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出现了三种替代形式,分别是信用和契约、市场和企业、企业战略联盟的形成,商品经济社会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市场的交易形式,市场的边界,市场高级化形式逐渐向更高级别发展,从而市场就实现了形式和内容的相应转变,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转变。
信用和契约
(一)自然经济社会中的商品活动以人伦信用为基础
在自然经济社会,信用主要表现为一种人伦信用和非正式契约,它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双方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商业道德基础的行为。人们在发生经济社会往来时,主要依靠双方之间的商业道德信任来约束彼此的商业行为,依靠无字无据的口头信用来使双方自觉地履行经济义务或其他义务。这种信用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在自然经济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以血缘和亲情关系联接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血缘和亲情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关系,同时在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域的限制,人们的生活自给自足,生产要素和商品的流动性很小,人们长期生活在一个区域,容易建立和保持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的商品活动是以人伦信用为基础的。
(二)商品经济时代中契约成为社会经济关系产生的基础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自然经济逐渐向商品经济过渡,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规模和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双方之间对彼此的商品存在信息不对称关系,单纯的人伦信用关系的商品交换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于是商品交换逐步过渡到依靠契约来维护。契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在自愿基础上,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订立契约是为了满足各自的需求,因为参加交易的每一方所拥有的全部商品,不可能都满足自己的各方面需要,即不能自给自足,但其中的一些商品可能满足另一方的需求。于是,通过契约行为,双方各自让渡了自己的部分产品的所有权,同时又从对方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双方都扩大和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商品经济社会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者虽然在生产的形式上是相互分离的,在不同的领域创造着日益增多的社会物质财富。但每个人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形式,又决定了被分离的劳动者必须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方式就是以交换为主要形式的交易。这种交易已不再是基于血缘关系上的商业道德为基础的交易,而是为着满足各自的需要所进行的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易。这样的交易就是一种协议性质的、合作性质的,因而也就是契约性质的交易。所以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说:“人类的进步史乃是一部从基于身份的义务获得解放,取而代之的是以基于契约或自由协议的义务的历史”。契约成为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关系产生的基础、连结的纽带、根本的内容和实现的方式。
(三)市场经济中信用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
随着商品生产、货币流通、市场交易、资金信贷的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出现了信用,这使得信用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双方在契约(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资金借贷、承诺、履约的行为。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有产物,表现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资本借贷,它是资本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信用的主要特征是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贷款者将货币贷给借款者,约期归还,借款到期后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在这种信用关系中,贷款者在贷出一笔资金的同时获得了一种权利,即债权。借款人则承担以后偿还一笔资金的义务,又称债务。由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货币被广泛地作为支付手段,所以这种以信用为基础的债务偿还通常是用支付一定的货币金额来完成的。在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市场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备的要素。
市场与企业
经济学之父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市场规模大小确定了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市场经济中社会化分工和专业化的合作主要靠市场来完成,市场在组织资源配置过程中完成了分工的深化和细化,随着企业内部化的专业分工,生产效率的提高,规模的扩大,企业生产呈现出规模报酬递增的态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企业之间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合作不仅可以依靠市场进行调节,而且可以依靠管理手段和组织手段来完成,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化形式使以前几个生产单位进行的活动或由几个经营单位进行的交易活动逐步纳入到一个大企业中,内部化生产和经营交易使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生产成本降低,竞争优势明显增加,于是很多的手工业作坊纷纷被现代企业组织所替代。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利用交易费用对此做出了更为精辟的解释,他认为企业和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方式,市场运行要花费成本,企业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制度形式,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一种替代,通过企业来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企业的管理成本小于市场的交易成本,则需要企业这种组织方式来配置资源。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不确定因素,进行交易双方无法拟定出一份完全契约,而不完全契约对交易双方的风险都很大,于是企业内部化就可以把采购、生产、销售几个环境连接在一起,使得信息成本降低,同时通过内部化的组织管理可以把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看作一个产业链条,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企业替代市场的过程中,技术的进步和工业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企业的规模和内部的结构随之发生变化,企业的内部结构也有不同。比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企业信息平台的建立,企业的组织结构变得越来越扁平化。生产力的发展使工业社会逐渐替代了农业社会,企业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主体。
企业战略联盟的演进
企业战略联盟就是企业合作多样化的表现形式,简单地说就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出于一定的战略目标而实行的合作。其实质是企业之间竞争对手的强强合作。
虽然学术界大量研究企业战略联盟只是近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企业战略联盟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末的工业化初期,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出各式各样的企业联盟形式,比如早期的卡特尔、托拉斯、康采恩,现代的企业合资、连锁加盟等。企业没有采取市场购买或者内部化的形式实现自己的采购和销售,原因在于企业不能掌握所有生产要素中取得更多的利润就与在供应链其他环节具有优势的企业进行合作,于是企业战略联盟应运而生。按照战略联盟的形态演进可以划分传统战略联盟、现代战略联盟和新兴战略联盟三种形式。
(一)以价格联合为目标的传统战略联盟
在19世纪末,刚刚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工业化才刚刚起步,企业生产的商品差异性不大,市场竞争主要表现为完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产品同质性和替代性,厂商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为产品价格的竞争。降低价格是企业获得市场优势的关键。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产品逐渐表现出差异性,厂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不完全竞争和寡头市场竞争形式,寡头企业发现如果相互联合采取某种价格联盟,而不是靠降低价格取胜,参加合作的企业就会超额利润。于是在19世纪末,在工业革命进行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企业战略联盟最初的形式以卡特尔的方式出现。卡特尔及其以后逐渐演化出来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基本上都是达成某种协议以控制市场价格及采购成本为目标的企业联盟形式,即价格联盟形式。一般认为这是企业战略联盟的初级表现形式。但这种联盟,被认为是以共谋来获取垄断的手段,违背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原则。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有关立法予以限制。
(二)以产品联合为目标的现代企业战略联盟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战略联盟出现于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前20年里,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和科学技术创新的进步,市场上商品丰富,消费者的需求多样化使其对商品的差异性、创新性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使企业面临越来越发展的经营环境。企业需要承担来自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风险。当企业的战略目标超过企业自身的能力,企业资源无法达到企业目标时,选择合作联盟这种现代企业战略成为必然。对于现代战略联盟,美国战略管理家波特的定义是“企业之间达成的既超出正常交易,可是又达不到合并程度的长期协议”。波特所指的企业战略联盟包括了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即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进行战略联盟合作的机会。其定义把股权与非股权合作均包括在战略联盟之中,这样扩大了企业战略联盟涵盖的范围。企业为了达到自身的战略目标,可从市场上寻找该企业最稀缺的资源,选择具有该种资源的企业结为企业的战略伙伴,这个时期的战略联盟主要表现为产品联盟形式。
(三)以知识联合为目标的新兴企业战略联盟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知识经济中最大的特点就是知识和科技在企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我国正在经历后工业化时期的阶段,知识和信息将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最稀缺的要素,人们将进入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社会。
在商品经济社会,在企业生产中知识往往被包含于资本中的,它还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而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逐渐显现出来,取代资本成为最重要的资源。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应该掌握的是一种组织知识,这类知识主要包括经营、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知识。现实中也存在某些专门的知识市场,比如专利技术市场、管理咨询市场等。由于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产品,其成本很难衡量,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本身也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交换,满足各自企业的生产需要。这种情况下,通过新兴的企业知识联盟,使知识的交换和交流在一种内部化状态下完成,可以克服无形产品的市场失灵问题。在新兴的知识联盟组织中,相互学习和创新技术是该联盟的重要目标,相互学习既可以解决企业无法高效地获得自身所稀缺的知识资源的状况,同时由于相互之间广泛地交流生产经验和技术,更容易创造出新的知识产品,新兴的知识联盟要求不同企业的员工紧密合作相互学习各自的专业技术和创造能力,因此,新兴的企业战略联盟比以往的企业联盟合作性和沟通性更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知识经济的入口,需要学习和掌握的东西还很多,现有的知识联盟形式有虚拟的企业联盟、企业动态联盟合作等形式,但新兴的知识联盟形式,仍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钱书法.产业组织演进的理论依据与经验检验:分工与专业化经济[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6)
2.张二震.全球化、要素分工与中国的战略[J].经济界,2005(5)
3.杨小凯.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4.汪斌,董.从古典到新兴古典经济学的专业化分工理论与当代产业集群的演进[J].学术月刊,2005(2)
关键字 神仙体系 传统官制 世俗化 共同根源
大凡,都会设置一个诱饵,一个供信徒升天后安栖灵魂的彼岸世界,那里住着信徒们的崇拜对象,也是他们一生虔诚向往得光明极乐之地,道教的神仙信仰也不例外,他专门营造了一个瑰丽的神仙世界,供人憩息,让人畅游。这个神仙体系创立的依据是什么?它又与现实社会有着怎样的联系及意义?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道教天官制度的由来及发展过程
(一)神仙体系的划分角度
道教神仙体系的划分有多种,但从整体上看有两个角度:
第一个角度从产生的时间上分:一是先天诸神,也即道教认为有一批尊神是先天道气所化;一是后天诸神,即在开天辟地之后生成的,其中有气化结成的自然之神,有凡人修炼而成的仙人,也有鬼魂升任的鬼官和鬼仙。
第二个角度是从权利等级架构上划分。在这种划分中完全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影子,这种划分方式也融合了第一种分法,将尊神视为先天诸神,将其他神视为后天诸神。在这种分法中,除了垂直体系之外,也有横向的体系,各有所司,使得这些神仙体系犹如人间的官僚制度和政府机构般完善。
(二)神仙体系演变过程
神仙世界原是方士们构造的,来自远古的仙乡原型――西方的昆仑山巅与东方的蓬莱海岛,但正如方士各有其术一样,他们所崇拜的神仙也各自为政,互不相统,以致这个世界从一开始就如同混沌初开,杂乱无章。道教早期经典《太平经》既确定神仙、真人为崇拜对象,又将儒家的圣人、贤人纳入神仙谱系,此时神仙谱系比较粗疏,呈现初创时期的原始状态。到了南北朝时期,出现的神仙既多且杂,又漫无统序,使信众无所适从,与道教传播不利。南朝梁道士陶弘景有鉴于此,提出“仙亦有等级千亿”,并以此给神仙世界划分等级差别。其编纂的《真灵位业图》,就是最早将纷乱的道教神灵整理为谱系和统属的代表之作。在道教史上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真灵位业图》总共收录了近700位神灵的名讳称号,以图谱的形式一一列出。神仙体系的最后编订时期是在两宋,其标志是金允中的《上清灵宝大法》。
二、天官体系与传统官制联系的表现及意义
(一)各级仙官和传统官制的一些具体联系
道教崇尚自然朴素,清静无为,所以他们的最高神是不管具体事物的,三清(元始天尊、灵宝天尊、道德天尊)实质上是道的自然无为精神的载体,代表着宇宙的本始,道散为气,一气化三清,从而构筑了整个宇宙,因此,三清又是一体的,元始天尊为道身,灵宝天尊为真身,太上老君为肉身。这种创世模式,显然是受到佛教“三身佛”的影响。这种组合方式,又可以理解为是道教“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三一哲理的象征。
按照教义,玉皇大帝不是最高神格,他只是三清之下的行政首脑。但传统中国习惯皇帝集权体制的老百姓,不大喜欢这样的安排,他们宁愿相信神仙世界和人间一样,都有一位专制君主,至高无上而大权在握。实际上在民间信仰中,早已经把玉帝看成是儒、佛、道三教统一体的专制君主了,所以《西游记》才会描写老君、如来共同辅助玉皇大帝,天神、地、人鬼、仙人、佛子统统承认玉皇的绝对权威。
道教三清之下有一批高位神灵,如四极大帝,被认为是先天道气所化,其中几位与玉帝经常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体分行的格局。另外还有一些具有“帝”、“尊”等称号的道教神灵,在仪式中排位很高,但是形象模糊,职能也不明确,在道教信众中也没有什么影响。
(二)天地水系统:神界官僚的职能分工
天帝系统:各管一片天的方面大员(三省长官)
星君系统:宇宙秩序的保障
雷部系统:主宰气象与快速施罚
地官系统:人世罪过的赦免与结算
水官系统:灾厄及其化解
这个系统的功能类似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的六部制。
(三)顺俗增奉之神:世俗社会的行业分工
真武帝君:北方政治势力的象征
文昌帝君:科举功名的象征
关圣帝君:忠勇信义的象征
天后:海上安全的象征
财神赵公明:发财致富的象征
民间各行各业的象征:比如农业的保护神土地公公,天后可以看作是渔业和海上交通的保护神,保护群众出海的安全,商业的保护神文财神范蠡和武财神关公或赵公明等等。
三、道教官制与传统官制相关性的原因
(一)道教神仙谱系是道教世俗化的表现
宗教世俗化把宗教的重心倒向了人、社会,倒向了人的今生今世,使宗教不再像以前那样只关心来生和灵魂的得救,而不注重人的现世生活。宗教的世俗化并不像以前一般定义的那样,失去了对社会的重要作用,而是以新的模式和形态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神仙级别的界定,强化了道教神学理论的实用性,为业已存在的封建等级制度提供了神圣的“道”义支持,这对巩固皇权、教化民众、保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神仙谱系等级化的确立,使得现实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在神仙世界找到了神圣依据。李养正也指出:“陶弘景革新道教,意在适应封建统治之需要而使道教规制化,将封建等级、官阶制度引入道教,虚构出天上的封建朝廷,实际上是为人间封建等级制度制造了宗教依据,这对维护封建贵族专制是有利的。”
(二)道教天官制度与传统官制共同根源
如果说道教官制属于文化秩序,传统官制则属于一种君主秩序,分析道教官制与传统官制的相关性,其实质实际上是文化秩序与君主秩序的相关性。我认为造成这种相关性的原因是道教理论与君主秩序的共生性。
共生性主要指道教理论和君主秩序的共同根源即是自然经济秩序。
自然经济秩序是相对于市场经济秩序而言的,他指的是一个以农业为根本、依靠户内分工的一套自给自足体系。道教理论和君主秩序都是这种自然经济秩序的产物。首先,农业是和自然条件最紧密的相关的生产部门,风调雨顺则农业丰收,否则农业歉收。这样,以天为父、以地为母的慰藉心理很容易产生。其次,自然经济的发展使生产资料过剩,导致贫富分化,从而产生了阶级,也就有了等级的划分。
四、总结
指向现世的神仙体系――道教的入世思想(实质为宗教与世俗的关系)
道教中,“出世”与“入世”二者是并重的。道教认为,修道应该有益于国家、社会、生灵和家庭。道教提倡积极“入世”以利益社会人群,入世、济世的目的是追求神仙超越,以得道成仙为最高理想,最终实现精神的解脱。
道教神仙体系的构造过程其实就是道教逐渐丰富和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现实社会的变化及需求是其变化的动力和基础。世俗社会的发展对宗教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詹石窗.道教文化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卿希泰主编.中国道教(第三卷)[M].东方出版中心,1996.
[3]王娟.道教神谱《真灵位业图》神仙演化过程考察[C].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集.
[4]钟国发,龙飞俊.恍兮惚兮:中国道教文化象征[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关键词]齐齐哈尔市农业经济;发展路径;优势
农业经济的发展包括很多方面,涉及的领域多种多样,与其他领域的关系也十分密切。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经济发展地区,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具有深远的影响。发展农业经济离不开其他社会经济领域的辅助,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认识齐齐哈尔市农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当前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有利于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
1齐齐哈尔市发展农业经济的自身优势
齐齐哈尔市是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位于松嫩平原,被大兴安岭和小兴安岭包围。海拔高度为200~500米,土地面积约为42289平方千米,主要以平原为主,地域广阔而平坦,土壤肥沃,多为黑土、暗棕壤、黑钙土、草甸土、沼泽土、草甸碱土、砂土,大部分土壤具有热量高、质地轻、透性好、地势平的优点。同时拥有“一江九河”作为水源补给,河流纵横交错,总体水量充沛,有利于农业生产[1]。齐齐哈尔市农业经济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主要以传统农业为主导。传统农业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经历了几代的传统应用和发展,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是继承历史的耕作方式和农业技术的农业。传统农业具有低能源消耗、低污染的特征,在现代社会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齐齐哈尔市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的优势特征也深刻影响着如今的发展,为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齐齐哈尔市农业发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2.1效益最大化原则
农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所以需要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只有坚持最根本的效益最大化原则,才能够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但是不能片面地理解效益这层表面定义,所谓效益最大化是指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有效协调社会、经济以及生态多方面而得出的效益,需要农业经营者从多角度理解效益,确保所得效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样才能发挥效益最大化原则的积极作用。
2.2操作性原则
操作性原则是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强调的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活动的可操作性,即生产活动可行性。通过保证可行性,能够使农业经济达到经营目标,有效实现农业技术整体应用水平的提高,这不仅符合齐齐哈尔市农业发展的标准和实际需求,也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2.3协调发展原则
所谓协调发展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与绿色环保的协调,要求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协调经济快速增长与绿色低碳同步;二是指发展主体之间的协调,即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政府机构与科研单位之间的协调。这样一来,直接保证了农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农业经济的顺利可持续发展[2]。
2.4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农业经济发展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实现农业发展模式转型的关键,要在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提高效率的路径,从而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同时也要注重质量的提升,不能只追求效率的提高而使质量水平不断下降。效率原则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业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强调在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要注意技术的研发、技术成果的推广周期以及与效益的关系。
3农业经济发展的策略研究
3.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农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制化的发展能够为推动农业经济提供保障。通过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能够进一步将农机装备分布作为农业推广的原则之一,保证农业特色化发展。同时条例规定能够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保证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专业性。除此之外,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确保农业技术发展与推广专项资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切实地为农业技术的发展提供支持。
3.2政府放宽政策,提供政策支持
农业经济的发展首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不仅需要政府多元化的支持,还要求政府不局限于财政支持,政策的放宽与支持也是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一大驱动力。农业技术的发展较其他技术发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难以保证结果是否达到预期或者是否实现超额回报,这需要一个周期性、阶段性的支持,政府需要建立针对农业技术提供者的激励机制,保证农业技术的推广,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3.3实现以政府为主导,农业教育、科研机构的有机结合
政府是农业技术发展的中坚力量,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只有政府机构的相关技术机构才能推动农业技术的发展,促进农业经济增长。这就要求政府做主导,负责资源调度,提供政策及财政方面的支持,涉农企业通过建立相关农业研发机构,为三者的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相关农业教育机构,农业教育机构为农业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培养的相关途径。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各个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才能激发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大活力,才能够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正确的指导,不断为农业的发展指引方向[3]。
3.4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绿色农产品的开发
土地资源是进行农业生产的重要载体,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因此加强对农业中土地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土地资源直接与农业经济挂钩,只有注重土地资源的保养,才能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创造空间。农业机械化导致土地资源被破坏,同时过度依赖以及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农业化学产品等,加重了土地的负担、削弱了土地的肥沃程度,长此以往,只会竭泽而渔。因此需要将土地资源保护作为农业生产发展的首要改革步骤,推动土壤保护相关项目的研究,推广实现秸秆还田,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4]。推进绿色农业产业开发也有利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进行转型升级。绿色农产品的开发能够直接影响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践行绿色环保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国家级原料基地种植面积达到93万公顷,占播种面积的40.7%,为绿色食品产业提供了600万吨原料,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数量306个,有11个产品获得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参加“哈洽会”“海峡两岸农博会”“北京农博会”,进一步提升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发展水平和“绿色食品之都”的知名度[1]。因此,齐齐哈尔市应该创新农业经济发展新模式,以实践为基础发展绿色农业产品。
3.5加强“一主多元”的农业技术推广
全面实现以齐齐哈尔市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以科研机构、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及相关农业协会为辅的“一主多元”发展模式,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正确认识“一主多元”的含义,通过对其中各个关系的深刻认识,创造农业经济的更大效益。农业经济发展涉及的领域相对多元化,既会受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又受到政治文化等的影响。发展“一主多元”既能够实现主体的引导作用,又能够实现多元主体的辅助及补充作用。不仅能够清晰地解释农业经济发展与其他领域的关系,还能够很大程度上发挥各个领域的优势,全面提高农业生产发展的效率和效益[5]。
4齐齐哈尔市农业经济发展新思路
4.1发展齐齐哈尔市观光农业
探索齐齐哈尔市农业经济的发展路径,可以通过一些新的思路得以实现。可以将观光农业融入齐齐哈尔市的农业经济发展中,观光农业的发展能够将齐齐哈尔市单一的农业发展模式调整为多功能发展模式,将农业生产向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方面拓展,开辟了农业经济发展新道路,充分并且科学地利用农业资源践行生态旅游、保护环境的绿色消费观,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新的动力。目前现代旅游农业还处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的引导与规划,对道路、灌溉设施、水资源等基础设施增加投入,加大扶持[2]。除此之外,齐齐哈尔市发展观光农业既能够有效缓解齐齐哈尔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又能够帮助齐齐哈尔市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还有利于齐齐哈尔市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
4.2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理念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模式的需要,而是要求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要转变为现代农业,结合时代的特征、顺应时代的潮流,不断改革传统模式中不利于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因素,通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正在深刻影响着传统农业,从计划、生产、销售、服务和金融等模式进行改造、优化、升级,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把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转变为新型的生产方式,改变农业发展的落后状态,促进农业的进一步发展[3]。只有将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与“互联网+”模式结合,才能够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部分地区创造更多的可能性。
关键词:政府预算;法治性;市场经济
Abstract:Thisarticledeniedonlysummarizes“thegovernmentbudget”bytheplanningthetraditionalviewpoint,pointedoutthat“theplan”isonlythegovernmentbudgetessentialform,buttheefficiencyalsonon-governmentbudget''''sessence,onlyhas“thegovernmentbylaw”isthegovernmentbudgetbasiccontentandthelivesoul,isdistinguishesbetweenanyotherfinancialcategorybasicnature.Itdecidedbythemarketeconomythatthemarketandthecapitalthroughgovernmentbudget''''slegalauthority,thepositivegoverninggovernment''''seconomiclifeline,havecausedthegovernmenttomovemustserveitsfundamentalinterests.Ourcountryexistinggovernmentbudgetsystemalsohastheverybigdisparitytothegovernmentbylawrequest,forthisreasonmuststrengthenOurcountrygovernmentbudgetthelaw,theplanning,thenormalizing,opennessandthepoliticalproceduralnature.
keyword:Governmentbudget;Governmentbylaw;Marketeconomy
前言
政府预算,过去通常称为国家预算。[1]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是政府预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内容。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预算尽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无实质内容,有法不依导致了我国财政工作的极度紊乱状态。它严重地危害着我国财政的正常运行,如任其发展还可能毁掉我国的改革大业。因此,认清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质,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否则,不管人们采用怎么样的努力,要解脱我国财政于目前的极度困难状况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将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一、“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
我国关于政府预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认为政府预算就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这是认为政府预算就是“财政计划”;一认为政府预算“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计划地筹集、供应资金,制约经济结构与比例、速度,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着主要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计划管理财政收支角度看,国家预算就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其收支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认为政府预算既是“财政计划”又是“分配关系”。两类看法都认为政府预算是政府收支计划,但它们的分歧在于:政府预算除了“财政计划”之外,是否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则是肯定的。
认为政府预算仅是财政计划的看法有着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从历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编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现实看则是近现代政府每年都编制、执行和审核财政收支计划,而形成了一种新财政范畴。英语称该范畴为“Public(Government)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筹集相应钱款的计划,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财政计划。该词中译为“政府预算”,取中文“预算”一词的预先计算与安排控制未来经济活动的财务计划之意;加上“国家”一词,就是表示财政计划。这就鲜明地概括了该范畴的计划性特征。可见,将政府预算定义为财政收支计划是有其正确性的。但如进一步考查则可看出,仅从计划角度是难以正确概括和把握政府预算的性质与内容的。
平头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尚且需要某种计划,更何况君临天下的君主呢?我国古代早已存在财政计划现象,人们还由此得出政府预算不迟于周朝就已出现的结论。[4]可见,财政活动与财政计划总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预算早已产生的结论则有失偏颇,因为那实际上是将政府预算等同于财政了。这无异于取消政府预算范畴。
财政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动,其收支规模是巨大的,因而总需要依靠某种计划来安排和规范。完全没有计划而放任自流的财政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是自然经济时期的财政也如此。
为此,存在着不同观点是自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统治者个人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的收支活动很难严格地区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统的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货币关系尚不发达的国家财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进行详细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而且封建统治阶级国家的各级机构在财政活动上所处的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因此,当时尚未形成政府预算制度,即使有些个别的预计收支,也不能叫做国家预算。”[5]在这里,除了收支计划外,诸如完整系统的财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详细计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以及确定国家各级机构的财政地位等,都被认为是政府预算必不可少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正确的,“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内容和根本性质。
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上述分析表明,对于政府预算的性质和内容,中西双方存在着是经济性还是法治性的认识差异。这是由各自的经济体制所根本决定的。
计划经济下,企业和个人的独立自被否定,整个社会以国家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以财政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财务,财政直接集中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纯收入,从而对全社会的资源进行了直接的计划配置,这就很自然地利用了政府预算这一计划形式,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具有“经济性”内容。
市场经济下,资本和市场不允许政府利用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去直接干预和决定它们正常的市场活动。此时企业和个人是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政府财政活动不可能深入到企业财务内部,也不可能直接替代企业开展具体的资本运营。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下政府和财政不能以计划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去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西方的政府预算不是国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划手段,从而不具有“经济性”。
相反,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主要经济活动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政府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并反映其愿望。为此,社会必须找到一整套方法,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去直接保证作为私人资本总代表的政府不损害市场的有效运行,不侵犯私人资本的根本利益。这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做到。政府预算这一制度,正是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对封建君主,以后是对资产阶级政府的财政权进行了根本的限制与监督,成为资本和市场根本约束政府行为的关键性手段。这样,只要有资本和市场的存在,就必然要求着具有法治形式和内容的政府预算。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是由市场经济所根本决定的。
众所周知,在西方,政府预算是新兴资产阶级褫夺封建君主专制权力的关键手段之一,它剥夺了封建君主的基本财政权,通过资产阶级议会所确定的预算计划约束和规定着封建君主的财政活动。此时在政府预算制度约束下的财政与以往财政的本质区别,是它具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公众与国家以及国家政权内部的财政分权与制衡内容。计划本身不是市场的行为,仅有计划性,政府预算并不符合资本和市场要求,甚至是完全否定市场的。所以,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这一新财政范畴的本质性内容,即它具有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约束和限制政府政治权力的实质。正是依靠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西方国家完成了从自然经济的家计财政向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的转化。
我国在继承西方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的同时,也继承了其法治形式,即同样采用了政府提出预算草案,人代会审议批准通过,政府预算具有法律地位,各级人大会及全体人民监督政府执行政府预算等形式。但又对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进行了根本改造,极大地强化了其计划性内容而弱化了其法治性内容,使得企业和个人不可能通过政府预算去决定和约束政府及其财政行为,法治性仅是徒具形式而已。当时的企业是政府附属物,个人又是企业附属物,企业和个人并不具备限制和控制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独立经济能力,社会缺乏以法治方式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是不可能具备真正的法治性内容的。
三、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根本特性
正是由于“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形式,所以人们在定义“政府预算”概念时,往往还要对其内容加以说明。对此,我国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经济性,而西方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政府预算最初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西欧,它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西欧的产生、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巩固下来。计划是政府预算直观的和鲜明的表现形式,全面、系统和完整的计划,是这一财政范畴的重要特征。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政府预算这一特征与计划经济的根本特征相一致,使得此时的政府预算不仅没被否定,反而被充分利用了。即不仅其计划形式被继承,而且其计划作用还被发扬光大。它不仅继续是政府安排自身收支的计划手段,而且还是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财务手段,从而具有了直接作用于经济的“经济性”。
但经济性难以正确把握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任何财政活动都体现为是一种分配关系,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经济活动,只不过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对于经济的作用极为突出和醒目罢了!这样,以经济性来界定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仍然是不完整和不严密的。
在西方财政学中,政府预算通常定义为政府编制的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在英国每年由财政大臣提交给议会,或在美国由总统提交给国会,它包含着一揽子公共支出计划及下一年度的税收立法。”[6]
西方的政府预算具有以下性质和内容:(1)计划性。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计划,政府预算依据政府的施政方针编制,财政收支必须由预算安排并遵照执行,不得超越和违背计划行事;(2)法律性。政府预算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立,既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其本身又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违反政府预算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3)归一性。除某些特殊款项,所有的财政收支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以确保社会公众和议会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约束与监督。而那些特殊款项也必须由议会的法律授权才行,否则也将是违法的;(4)政治程序性。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权限属于立法机构,它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政治程序来完成。即政府预算从草案提出、通过、执行、调整到决算的全过程,都在既定的政治程序监督和约束下进行,要改变该程序只有先改变已有的法律条文;(5)公开性。政府预算应成为公开的文件,其内容应能被全社会所了解,除少数机密外,其数据都应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少数人随心所欲的私下活动。
上述性质可用“法治性”来归纳,其中即使是计划性,实质上也具有法治性内容。因为预算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本身也就是法律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以往任何财政范畴都不具有法治性,[7]所以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是政府预算区别于以往任何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
四、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灵魂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我国政府预算必将产生的变化是:弱化其经济性而强化其法治性。这将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财政活动也将受到资本和市场的根本制约与监督。但是,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权机构,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意志,并不都会自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行事。相反,实践却一再证明,国家的具体行为是可以违背经济进程的客观要求的,国家的主观意志在或长或短时间内是能够得到强制贯彻执行的。否则,诸如“”之类的荒唐事就不会出现于神州大地了。当然,诚如历史唯物主义所指出的那样,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现象和行为终究要得到纠正,但这是以经济进程遭到破坏,是以整个社会付出极大的“学费”,换句话说,是为了少数人的一意孤行而社会大众受到极大的惩罚为代价的。为此,不是依靠代价惨重的所谓经济规律的事后纠正,而是依靠法律手段,从具体的政治运行过程入手,形成一整套有效地决定、制约和监督政府活动的政治程序及法律制衡机制,才能真正防止这类惨剧在我国重演。
而要有效制约与监督政府活动,则制约与监督财政活动是关键。“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8]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入,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这样,西方法治性政府预算的形成,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封建君主的否定,更重要的还在于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社会大众手中,使得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收支的根本决定权和监督权,能够以政府预算为手段直接贯彻自身的意志,确保着西方政府必须按照自身的要求行事。这就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依靠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一意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人为因素产生的灾难性后果。随着我国改革的进展,资本和市场愈益壮大而逐步成为整个经济的决定性力量,这就需要改造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将实质性内容注入其法治形式中,使政府预算真正成为社会公众和市场决定、约束与监督政府活动的关键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于自然经济母体中,在自我发展壮大过程中凭借自身力量取代了自然经济,并由此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我国市场经济人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母体中,由于计划经济对市场因素的巨大否定能力,市场无力自我发展壮大而依靠自身力量去取代计划经济,更谈不上剥夺和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了。相反,却是在政府有意识的直接作用安排下,依靠政治力量克服计划经济的阻力去建立市场经济的。然而,政治权力是经济力量的直接对立物,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的活动,从直接的意义上看却是市场的直接否定因素。因此,直接由政府来建立市场经济,是一个远比自发形成要困难、复杂和艰巨的过程。此时政府能否正确遵循市场要求去运用政治权力,就成为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但要政府谨慎和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仅靠政府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约束是远不够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将是被滥用的权力。改革导致了财政财力的分散,却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各级政府机构和单位之间维护与扩张自身利益的争夺,导致了我国财政行为的严重紊乱,而企业和社会则无力抵制各级政府的不正当财政行为。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唯一可行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而对政府的财力运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才能纠正政府的不当行为,避免政府对财力的滥用。这样,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
可见,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没有法治性,也就没有政府预算,就如自然经济时期那样;仅有法治形式,政府预算尽管也已存在,但仅是一个空壳,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如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有兼备法治的形式和内容,政府预算才真正成其为政府预算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所谓政府预算,就是具有法治性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至今为止,政府预算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
五、按法治性要求改革我国预算制度
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上述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进行较大幅度改革:
1强化政府预算的法律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政府预算却是其最为薄弱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知道人大会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性的人不多,愿意遵守的人就更少。在政府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随着增加减少财政收支,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种种混乱状态中,混水摸鱼者有之,稀里糊涂过日子者有之。这对处于严重困难之中的我国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为此,应严肃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坚决杜绝没有相应法律授权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发生。美国联邦政府曾由于国会没能通过相应的预算而多次部分关门,尽管这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现象,但其中所表现出的法律尊严和守法精神,则是值得我国在改革政府预算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时借鉴的。
2强化政府预算的计划性
在弱化现有政府预算制度的计划经济性质的计划性内容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预算“预先的计划”的功能。政府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但几十年来我国政府预算却从未真正发挥好这一作用。至今为止,每年都是在预算年度已开始若干个月之后,才完成制订政府预算的法律和政治程序,此前严格地说是在没有“预算”的状态下开展财政活动的;就是此后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也大体上是一年预算,“预算一年”,临到年终还在不按法律程序地更改预算指标。在这种无计划状态下要想真正做好财政工作,又谈何容易!可见,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本身也难以说是真正有计划的。而西方的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必须制订完毕,否则政府是无权开展财政运作的,因而西方的财政活动本身具有很强迫计划性,一收一支都是由计划预先安排的。为此,必须将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时间大大提前,大致在上一年年初就开始着手本年度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议工作。只有这样,各级人大会才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审批,从而形成较为成熟的各级政府预算。
3强化政府预算的公开性
我国的政府预算从来就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几十年来我国通过报刊公布的政府预算,从来都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每个数据少则数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上千亿元,其中具体的内容,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的人大代表,就是财政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弄清楚也是很困难的。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公开性。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部门和机构获得了愈益增多的财政财力,为了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种种方法和手段隐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模糊度。而极端者甚至将预算数据列为最高机密,真实数据只有那么几个人知道。混水更好摸鱼,十余年来我国财政活动中触目惊心的严重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现象,是直接与这种缺乏公开性和模糊状态相关的。尽管不断进行反腐倡廉,但实际状况并无根本改观。而从西方的政府预算来看,则是将几乎所有的预算收支逐笔逐项都以预算文件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的。公之于众的政府预算在众目睽睽之下,是不能不大大减少其营私舞弊现象的,因而西方财政活动中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程度远低于我国,就毫不奇怪了。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内容是应当为我借鉴的,这样才能借助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监督去克服这些不良行为和丑恶现象,并使我国的财政支出有一个较大的压缩,从根本上克服我国财政现存的痼疾。
4强化政府预算的归一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活动日益陷于严重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之中,诸如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各种费用和基金的违规收取和滥用,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的过度膨胀等问题越演越烈。在大量的政府收支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的同时,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却下降到离奇的水准。该收的收不上来,不该支出的压不下来,其结果是连年的巨额财政赤字,国债年发行额和累积余额都急速膨胀。表面上这是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约束与监督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行为的结果,但根本上则是企业和社会,是资本和市场无力约束与抵制政府不良财政行为的结果。为此,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归一性,即除了某些特殊款项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了各级政府预算,以确保资本(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和个人可依法抵制各政府部门与机构的非法收费征税行为。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克服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确保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有一个显著跃升等,创造一个基本条件和手段。
5强化政府预算的政治程序性
几十年来,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尽管也具有西方式的一整套运作程序,但具体运作仍然是很不规范的。每年我国的各级人大会大体上只是在短短的几周时间内,就匆匆完成了从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到批准的全过程,其中极少有关于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质询、修改和否决的报导见诸报端。此后在预算执行中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完成之后的决算审批等过程中,主观人为的因素都太强,没有遵循法定预算程序而乱收乱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公众和人大会都难以通过预算程序有效规范、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为此,应当承认政府收入的是社会大众的钱,并不是少数乃至个别人的钱,政府无权超越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履行的财政权限,无权随心所欲地进行财政收支活动,而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预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全体人民的当家作力,才能确保我国政府及其财政活动不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点,在资本主义西方尚且能够较好地做到,在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我国为什么反而做不到呢?
20年的改革历程,也是我国财政陷入愈益困难的境地难以自拔的历程。在此期间,尽管人们使尽了浑身解数,用尽了一切办法,财政困难仍然有增无减,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财政和预算行为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要真正解决我国的财政问题,唯一的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即一方面通过预算计划严格审核控制各级财政的各项支出,另一方面则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公开性、归一性和政治程序性,确保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根本决定、约束和监督,以求得我国财政状况的全面改善和好转。舍此别无它途。可以说,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真正形成之日,也将是我国财政真正从极度困难状态中脱身之时。否则的话,无论人们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只能治标不治本,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财政目前的被动局面的。
【注释】
[1]“政府预算”和“国家预算”两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但严格地说又存在某些词义和内容上的差异,但由于这些分歧并不影响和妨碍本文的分析与结论,故存而不论。
[2]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91页。
[3]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34页。
[4]参见周伯棣先生编著的《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在该书以“会计制度”或“预算会计制度”或“预算与收支系统”等为标题的有关章节中,提到了“预算制度”、预算“编制”、与预算相关的“决算”等概念。而在第241至242页中,更是明确指出:“预算制度———唐初,预算为一年一造。……此项预算,是自上而下,逐级包括,最后形成政府预算。”
[5]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1—2页。
[6]Brown,CV&PM,Jackson:PublicSectorEconomicsOxfofd:MartinRobertson,1986,p169.
[7]因为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其财政也只能是人治性而不是法治性的家计财政。
[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4页。
参考文献
[1]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这个词越来越频繁的被人们使用,但对信用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信用一词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涵义:第一,信用是一种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道德准则;第二,信用是指建立在人们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基础上的信誉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运用,从而成为交易的媒介。第三,信用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当事人违反信用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是个外来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中的culture一词,对于文化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已有四五百种,牛津现代词典对其的解释是:人类能力的高度发展,即训练与经验而促成的身心的发展、锻炼和修养。根据对文化众多定义的总结,我们把文化看作是一定社会所特有的、世代相传的生活方式:是一系列习俗、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并起着规范、导向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 普遍缺乏信用理念
企业作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体,其信用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人代表或者领导班子的信用意识,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身上表现的更为显著。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大多是实行家长制的管理模式,企业的信用理念更多的取决于有实际控制权的“家长”的信用理念。当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领导者信用意识极其薄弱,认为企业产权没有可靠的保障,对政府政策多变性难于把握等等,因此他们往往没有稳定的持续经营预期,更多地追求短期见效的经济利益,而不可能为建立信用而进行长期投资。
2 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也是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文化缺失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作为中层信用文化的一部分,是中小企业信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很少有中小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对与本企业发生关系的主要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管理,也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分析模型,导致了合约不能履行、经济纠纷不断出现。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文化缺失的原因分析
1 从传统文化根源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文化的缺失
中国古代可以说是一个十分重视信用的社会,为我们留下了丰厚的信用文化资源,但这种信用文化传统却又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人们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之间没有交换,经济组织之间基本上也不发生信用关系。因此,整个社会缺乏按信用规则办事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基础,缺乏欠债还钱的信用意识。
2 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中小企业失信
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学上是指由于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的相关信息比另一方多,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在信用市场中,可以将信用交易双方分为授信和受信两个主体。由于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两者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存在差异性,受信主体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等真实情况比较清楚,而授信主体则很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两者间信息就存在着不对称。
3.信用的法律保障基础薄弱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法治体现为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还体现为人们交易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治意识,这种制度和法治意识作为市场交易的行为准则构成了信用的基本内容。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上都存在严重不足,法律对信用经济运行缺少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中小企业信用文化的构建
(一)开发和利用中国优秀的传统信用文化资源
我国古代传统信用观,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观念,作为一种道德伦理观,它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商业领域。比如早在先秦时期,商人白圭己经看到了诚信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指出经商应具备“仁、智、勇、强”四德,其中“仁”就是强调诚信,反对唯利是图,用不正当手段去谋取利益。历史上许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无不体现着传统信用文化,他们以诚待人,崇尚信义,他们的成功也为我国当代中小企业信用文化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借鉴资源和实例。
(二)构建中小企业内部信任关系
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是人才,人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人的自主性、个性化和自我实现等都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文化,还必然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思想,关注人的价值,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求。构建以人为本的企业信用文化应致力于企业内部和谐融洽的信任关系的培养,为员工创造一个良陛的企业信用文化环境。
一、知识经济的时代意义
按照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从我们所看到的不少资料表明:人们在强调知识经济这一概念时,主要是区别于物质、资本在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的物质经济和资本经济而言的。但不能由此就认为知识经济仅仅是区别于所谓的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其一,人类经济时代的划分有自然经济、工业经济,但没有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的提法。其二,一个经济时代的划分重要的不是生产什么而是用什么生产,这里包含一个重大的区别,即一定社会的主导生产工具及由此形成的产业,这显然不是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所能反映的。而知识经济不但从知识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表明自身的存在,更重要的是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主导经济增长的知识性产业已经形成。
因此OECD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正是揭示了知识对现代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并准确地反映了知识经济的现实。所以,我们从经济时代的角度来认识知识经济,才能切实地反映社会财富创造形式的历史性变化和人类社会已进入一种崭新的生产方式这一伟大现实。
二、知识经济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冲击
知识经济对经济理论的冲击首先是基础理论。知识经济的出现使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必然要合理解释和反映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本质,从而在更新的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基石上构建指导人类新的经济实践的经济学。事实证明,经济学的一些研究领域已经初步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这种新经济的冲击。这里我们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个问题,形成这一问题的核心内容是社会的财富是什么?如何实现这种财富的增长?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集中地形成了经济学基础理论即价值理论以及增长理论。
我们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新的社会财富是什么,如何创造出来。不能不看到,新的社会财富的创造总是受制于当时社会的生产方式。从古代社会的钱物积累表现出的社会财富,及与之相应的注重农牧和战争掠夺的财富增长形式,到威廉•配第实质性地揭示出农业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财富创造中“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劳动成果是直接地表现为社会所认可的社会财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萌芽的到来,重商主义坚定地认为商业贸易创造价值、增进社会财富。事实上商业贸易只是转移现实的社会财富,并不能在根本上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第一次真正深入到人类经济的核心,揭示了生产创造价值这一人类社会财富增长的实质。新增加的社会财富完全是表现为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生活需要的商品,商品价值的大小及其得到社会认可的多少都直接地决定于生产它们所使用的技术的先进性。这使工业经济时代的劳动价值论典型地表现为价值的技术决定论。
当人类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知识经济时代,反映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创造的劳动价值理论在新的生产方式中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在现代化的企业生产中,人们认识到外在于劳动过程的知识性的管理也成为创造商品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学界也提出了管理是创造价值的第四个要素。而管理正是随着人们对企业自身性质认识不断深化所形成的知识和信息,管理人员正是运用这些知识和信息,服务于生产过程而现实地增加产品的价值。其次,在市场自由竞争中企业所投入非生产性领域的大量广告费、赞助费及各类社会投入,都不是用于直接生产领域,按劳动价值理论是不会创造价值的。现在恐怕没有企业界的朋友会否认这方面投入的丰厚回报,在这些非生产性领域的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处于自由竞争市场中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知识和信息是如此深刻地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品无论在价值大小以及实现多少上都起着关键的作用。第三,现在主要让我们来看使工业经济时代跃升到知识经济时代的先导产业―――信息产业。美国人不无自豪地指出信息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最大的新的经济增长源,约占近年美国经济增长的40%。如果你对这个数字还缺乏敏感的认识,那么你对这组数字肯定会感兴趣:一个发展才十几年但已拥有资产2600亿美元的微软电脑公司和已经发展一百多年才拥有400亿美元资产的通用汽车公司,后者曾是美国工业经济时代的象征之一。在这里已完全失去了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实现形式,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财富已直接地与人类最宝贵的知识挂钩,这不但突破着旧的社会财富观,而且直接使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综上所述,知识存在于当今源源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新的社会财富中,深刻地改变着经济学的基本范畴的内涵及基本理论。正如我们分析的,一定经济时代新创造的社会财富,总是最深刻地反映着一定经济时代的社会生产的实质,并通过这个实质使一定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向更高级转化。因此,我们可以说一切都是财富,一切都不是财富,对新增社会财富的考察必须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结合。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商品的价值主要指一定技术条件下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的大小体现出在劳动时间多少上的竞争,那么知识时代的商品价值则主要是指在无差别人类劳动中所蕴含的知识和信息,价值的大小体现在劳动中对知识和信息的竞争。我们创造的新财富是未知的,但我们通过当前的劳动却现实地改变着已经形成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这个循环上升的怪圈里,由于人们在现实消费需求中所消耗的社会财富总是有限的,因此大量的社会财富是以数字指标表明社会生产的创造能力,由于形成新的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是唯一的,因此对一定生产方式下新形成价值的那种核心要素的竞争便是社会经济增长的实质。而这种核心要素的分割、占有和积累,也就是对新增的社会财富的分割、占有和积累。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与工业时代相适应建立起来的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亟待发展。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说明知识经济是存在的,使知识经济有合理的理论基础,把我们看到的现实和我们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有机地统一起来。
三、知识经济对社会财富创造形式的改变必然意味着传统经济学的增长理论、货币理论、周期理论及其他一些理论都必须重构
知识经济正以其在现实中的迅猛发展向我们展示出现代经济新的生产方式和增长形式,使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内涵式增长、外延式增长、规模经济增长、投入产出等增长理论都表现出严重不足。首先,知识在现代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彻底改变了传统人、财、物要素配置所带来的增长。其次,知识作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它投入和参与生产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要素,并形成新兴的主导产业。再次,同传统工业经济的规模相比较,依赖知识创造效益的增长正表现出同一产业的分散组合和不同行业间的技术融合,很难从规模化的投入和产出上进行分析。
最后,知识在当今社会新财富创造中的独特性和基础性,使我们对形成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并不能直接地从生产领域或某一产业中去寻求,增长的因素或动力也许是直接地存在于生产领域之外。知识经济条件下,也许真正导致增长的投入在一些非生产领域而并非生产领域。只有我们把上述问题研究清楚,我们才能找到知识经济条件下促进主导产业形成、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作法。发展经济学家罗斯托曾明确指出主导产业对一个时代的经济起飞具有决定意义。曾因煤、铁为主导产业相互推动而促成战后经济奇迹的日本在这一方面更有心得,日本工业调查会总经理志村幸雄撰文指出:“信息通讯产业可以说是21世纪最典型的主导产业。如果说20世纪基本上是发动机和电动机占主导地位的‘动力的世纪’,那么21世纪将是通信、广播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三位一体的‘信息的世纪’”。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这样产业巨变的经济时代,最能代表知识经济特征的产业是主导产业但不可能是唯一的,甚至这一产业在根本上只是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其他产业提供生产手段。而各国在此基础上所可能形成的主导产业仍然是要和国际分工、本国经济现实相结合。
1、生态经济理论的概念及形成背景
所谓生态经济理论。简单的说,就是在生态系统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利用生态经济学的原理与系统工程方法,致力于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变革,并尽可能的将所有可用的资源与潜力挖掘出来,进而发展生态高效、经济发展的产业,并为此创立景观适宜、生态健康、建设体制合理和社会文化和谐的环境,最终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腾飞、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人类生态与自然生态之间高度统一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现代经济发展的理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也遭到了很大程度的破坏,所以就提出要在重视经济单方面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生态环境。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结合科学发展观,以及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生态经济应运而生。就当前来看,生态经济是未来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未来的经济建设中,其重点就在于确保生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传统的经济理论而言,在注重眼前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的规划,换句话说,就是在注重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注意生态效益,将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等因素与经济发展理论进行有机的融合,进而形成立体化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理论模式。
2、生态经济理论与建筑经济观念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要将生态经济的概念融入到建筑经济,就不仅仅要考虑建筑本身要环保,更要考虑建筑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比如对资源的使用,对建筑周边景观的影响等等方面。就目前来看,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虽然正朝着智能化、低碳化和环保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往往因为多方面的因素导致进展缓慢,尤其是一些建筑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时,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以破坏还款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使得我国很多建筑企业难以走出能耗高、投资大、污染大、回报低的粗放型经济怪圈。而将生态经济理论与建筑经济观念结合,能有效的转变建筑企业的建筑经济观念,将落户的经济发展模式转换成具有高科技含量和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新型工业化经济发展模式,既能恢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压力,还能节约大量的成本。因此,将生态经济理论与建筑经济观念结合具有强烈的必要性,而且未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生态经济理论的支持与引导。
二、在生态经济下来分析建筑经济的特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生态经济理论的定义、 形成的背景及其与建筑经济观念结合的必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因此,为了更好的转变现代建筑企业的建筑经济观念,必须从传统和现代两个方面对建筑生命周期的经济观进行比较,才能更好的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生态经济理论与建筑经济的有机结合。
1、新的成本观念和评价标准。建筑行业是我国四大经济发展支柱型行业,但也是高能耗和高污染的行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乃至当前的新时代,一些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然只限于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三方面的控制,往往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尽可能地采取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追求最高的质量,但是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方面的保护,不仅消耗了大量的资源,还导致了周围环境被破坏。
就传统的建筑生命周期经济观来看,主要包含了生命周期中的经济价值与效益,并没有提到环境,只注重初期资源投资,而对建筑生命周期中的环境的保护盒垃圾的处理等费用则完全没有考虑,但在建筑的生命周期中,初期资源的投资往往只有整个建筑生命周期的10%,加上对经济费用缺乏科学的评估与计算,导致建筑生命周期效益率低下。
传统成本观念中对于这些费用的忽视,存在有严重的成本评价缺陷,也使得人们难以从建筑的全生命周期角度去考虑问题。因此,树立新型的全生命周期成本观是非常必要的,使得人们能够客观的对建筑成本进行评价,客观的反映建筑的经济效益及其市场价值,还应建立相应的新型的建筑生命周期的评估系统,并将生态经济理论中关于生命周期成本评估的办法应用于看着生命周期的评估之中,尤其应做好建设期、使用期以及生态环境等成本的评估,才能更好的体现新的建筑生命周期经济观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实现生态经济理论与建筑经济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
2.1 建设生态建筑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分析。在建筑中应用生态经济理论是促进建筑经济学领域发展与创新的重大举措。加强生态建筑的建设一项重要的说明。而生态建筑,主要是把建筑作为生态系统,其本质就在于将大量的人整合并居住在超级建筑之中,利用精心的组织和设计建筑内部外空间的物态因素,确保能源和物质能在建筑的生态系统内部实现有序的循环的转换,从而得到高效化、无污染化、低消耗化、无废化且生态平衡的和谐的建筑环境。在生态建筑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实际,尤其是自然生态环境,必须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并利用建筑技术科学和生态学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基本原理,建成满足现代人民生活和居住的舒适的环境,实现建筑与人以及自然生态环境间的良性循环。因此,在未来的建筑事业发展过程中,应致力于生态建筑的建设,从而在降低建筑经济成本的同时提高其使用寿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以世界上著名的生态建筑的纳米亚结晶。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建筑生态建筑都具有较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是实现生态经济理论与建筑经济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
2.2可持续性建筑。生态经济理论与建筑经济相融合,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环境的保护和节约能源具有重要作用,给现代建筑行业的设计带来了深远的改革意义。在生态经济的研究体系内,对于建筑经济观念重构的一大重要体现就是绿色生态住宅区。绿色生态住区系统的实施与建设过程应充分体现整个系统发展过程的动态性和反馈平衡性。在实施过程中所收集的信息是综合的、全方位的。从绿色生态住区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到单位住宅设计;从政府各部门到业;从自然经济环境到地方建材质量、价位。总之,以实现可再生能源及其资源伏阳能、地能、生物质能、风能、雨水资源、中水资源等)的利用为目标,并确定适应地域发展的主导能源和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诚然,必须考虑开发项目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支撑以及诸多条件是否可行。如像对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需要采取的生态措施,变废弃有机物为可利用物质,成为清洁型能源。并对所获取的反馈信息、能源结构进行有效的调整。从而形成系统的良胜循环,实现系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