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廉租房的条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建设部官员表示,要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化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同时,这位官员也坦率地表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五大突出问题,其中,退出机制不完善是问题之一。
廉租房为什么很难产生流转?带着这个问题,笔者日前走进北京部分廉租房住户,发现廉租房住户普遍存在“没有想过有一天要腾出这个房子”的想法,他们的主要理由是“应该充分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祖祖辈辈都该受到照顾”,“退出住房,没钱买房”……
“真要腾房,我们住哪儿去”
退出难的问题在北京广渠门北里已经凸显。现在,小区里已有几位优抚家庭的持证人去世,但没有人退房。
据北京市宣武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吴克珍介绍,廉租房包括两种类型:配租和实物房。其中,配租是政府按有关标准,替符合住廉租房条件的人将国家财政部门拨发的租金直接打入提供租房的房东账号。这些靠政府补贴租金的人大部分是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实物房是指符合住廉租房条件的人住进每月交低价房租的住房。住实物房的人,大多是伤残军人和烈属家庭,根据房屋面积,每月最多交100多元房租。
靠政府给租金补贴的李龙泉是一位低保户。从2003年9月起,一家3口在宣武区广安后巷10号院租了一间40平方米的房子,租金每月1000元。根据有关政策,国家每月给李龙泉租房补贴990元,他自己拿10元。
“前两天房管所通知我填表,听说还有可能住进实物廉租房,是政府的政策好。不过,听说将来我女儿工作了,家庭负担减轻了,可能就不符合低保户条件了,恐怕不能再住廉租房。我可没有想过有一天要腾出这个房子……”李龙泉说。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李龙泉的想法带有普遍性。住在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廉租房小区36号院1号楼的几位住户纷纷告诉笔者,住进来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过以后腾退的事情。有的人更加直截了当地说:“真要腾房,我们住哪儿去?本来低收入就买小起房。”
据介绍,广渠门北里建设时,主要是为1,解决部分优抚家庭和市级以上劳模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规定,优抚家庭中的持证人为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去世,家庭中的其他优抚对象成员可以继续居住;如果没有优抚对象成员,则应将所居住的廉租住房嘴退。现在,小区里已有几位优抚家庭的持证人去世,但没有人退房。
建设部最新统计数字显示,从1998年至今,全国有95万户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条件。但笔者调查发现,其中,因收入提高而腾退的人却寥寥无几。
廉租房的退出制度,是为了提高房屋的利用率,让真正困难的家庭享受廉租房。“住廉租房的住户,不腾退的现象很突出,尤其是住进实物房的人。如果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廉租房的压力越来越大……”北京市某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感叹道。
廉租房不能流转的原因
退出机制始终未能有效运转,这缘于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难以监测,导致各地民政部门和建委在廉租房退出机制上对接困难。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指出,廉租住房档案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但笔者在采访建设部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时听到的说法是:“廉租房退出机制是一个敏感话题,也是一个棘手的难题。根据管理办法,各地区的社区应定期公示廉租房住户的家庭财产状况,但各地区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可能没有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细则。”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赵燕菁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退出机制不完善,住房保障就是个“无底洞”,必须要产生流转,否则就是形成一边政府辛苦投人,另一边受惠者“无动于衷”的局面。赵燕菁认为,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针对享受廉租房待遇的人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律保障。
一位长期在基层从事廉租房管理的工作人员说:“其实,有些地区对廉租住户的收入状况根本不公示。”“去年,经过核查,房管部门向几户已经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补贴,结果第二天就找来了。”北京市某区房管局负责人这样介绍。
“流转”是廉租房的生命。只有流动起来,廉租房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际上,政府之所以只租不卖,主要就是为了掌握廉租房的主动权,从而保证它的流动性。然而,各地政府在廉租房问题上,都存在着“重准入轻退出”的倾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倾向的危害将逐渐显现。其最大的社会危害是:破坏政府公共保障的正常供给制度。
根据相关制度,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让承租权,违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迁出已配租的住房。
而笔者在广渠门北里廉租房小区36号院1号楼张大爷家听到的反映是:“我今年80多岁了,这个60多平米的两居室已经被我儿子租出了,租金每月1600元,而这里每月的房租40多块钱,我马上去儿子家养老。”
一些地区把廉租住户本该自己住的房屋租给他人,以获取远远高于自己所付租金的高额房租。在北京,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事实上,廉租房的使用有其专属性,如果转租给不符合条件者,无疑破坏了政府公共保障的正常供给制度的渠道,政府的廉租房政策也将行之无效。
廉租房亟须扩大覆盖范围
一方面廉租房退出难;另一方面有大批的人亟需住进廉租房。
笔者从建设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8万户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然而,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在10半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多万户,如果扩入到低收入家庭,总共有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其中,北京应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户数约为7.7万户。
“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近期任务就是要解决这1000万户的住房困难。”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相关人员介绍,“目前,还有145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廉租房的发展总体来说比较滞后,亟须扩大覆盖范围。”
今后,廉租房制度覆盖面将稳步扩大,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都应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也就是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目前廉租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夹心阶层”家庭,
也逐步列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刘女士一家三口住在六道口一间16平方米的平房,每月全家有2000多元收入。她曾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廉租房,但由于人均月收入超过了目前北京市580元的廉租房“门槛”,没有获准。“就我们家这个收入,就连经济适用房都买不起。一家人挤在这么小的屋里,等拆迁不知要等到哪一天,你说我们怎么办?”刘女士很无奈。
像刘女士这样既够不上廉租房标准、又根本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阶层”,目前在各城市都为数不少。北京的廉租户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一是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两条标准卡得很严,哪怕你们家人均收入600元,只超20元,也办不了。”崇文区某房管所的负责人说。
让稀缺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据了解,目前,各地申请住廉租房的人越来越多。3月19日,笔者在北京宣武区采访时,该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吴克珍告诉记者:“申请住廉租房的人越来越多,仅宣武区2006年就有523户;2007年669户,今年1~2月就达到223户。”对此,赵燕菁教授认为:“如果廉租房只进不出,房源会越来越少,压力也会越来越大,稀缺资源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
针对这种状况,北京市建委表示,将严格配租后期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对其实行“退出机制”。据介绍,目前,北京对282户因收入增加等原因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停发了租金补贴。今后,北京将对已经住上廉租房的住户进行收入统计和调查,对廉租房实行有进有出的政策,将廉租房用于真正的“双困”家庭。
为了让稀缺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许多专家认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没建立、银行不让查个人账户、社会收入隐性化等问题,是无法掌握低收入者收入变化的原因。
“如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界定的问题?该花多少钱,该建多少房,该建多大房,该在何处建,该分给什么人,政府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只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动态数据库,并且跨越工商、财税、银行、劳动等条块分割的框架,才能建立科学的廉租房分配制度。”赵燕菁说。“廉租房不能演变成新的计划分配住房。”赵燕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抓紧研究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借鉴上海的经验,这个机制的主要内容应该体现慢松手,软着陆的方式。体现进退有序的公平性。
例如,对实物配租的家庭退出方式,考虑以无息贷款方式协助这些家庭买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但对他们的产权房限期上市,一旦不符合廉租条件,则分期还款;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政府也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前3个月享受原租金,后3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
赵燕菁还建议,借鉴浙江建立廉租房退出机制的经验。浙江省政府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针对廉租房的退出机制,笔者在采访中听到许多专家这样呼吁:社会资源是稀缺的,政府的政策应适用于促进效率与公平。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世贸集团董事局主席许荣茂赞同这个观点。他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说,目前,廉租房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短期内还不能全部改变,因此要合理确定廉租房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而更重要的是,对享受廉租房的家庭要定期审核,对收入或者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要及时调整保障方式。
许荣茂还谈到了香港的经验,中国香港政府规定,所有租户每两年都要向政府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如果租户购买了私人物业,必须马上将公屋还给政府。
还有些专家建议,尽快研究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方面建立动态核查制度,科学界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对申请者的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等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好“入口关”;另一方面完善申请公示制度,在充分尊重申请者的隐私和尊严的前提下,采用适度公开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予以公示,并在其入住后作定期核查。
代表们指出,2004年海宁市政府实施的《海宁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市区廉租房,必须是相关部门确定的低保户或特困户,且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这一门槛的设置让一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达不到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处在了住房解困政策的“夹心层”,他们要求申请廉租房的呼声十分强烈。只有建立合理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廉租房建设,适当降低廉租房准入门槛,逐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问题,才能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构建“居者有其屋”的安定和谐社会。
代表们要求,市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廉租房的受益面;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障廉租房的资金来源;要加快廉租房建设,保证廉租房的工程质量;要多途径落实房源,确保廉租房的房源供应;要公开公平,做好廉租房的配租工作;要加强动态管理,完善廉租房的退出机制。
办理结果: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让更多群众居有其所
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海宁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将廉租房建设列为200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于年内完成了7000平方米廉租房主体工程建设。
海宁市政府明确该建议由分管副市长牵头领办、市政府办重点督办、规划建设部门具体承办。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承办单位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参与单位作了明确的责任分解,对建设进度列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建设进度等情况还通过《海宁日报》向全市人民进行了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论文关键词:廉租房;问题;对策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失业、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很低是他们显著的特征。显然后两种住房保障制度无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在制度失衡的市场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无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们住房问题的解决政府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1 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廉租房制度非常重视,也配套出来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政策,许多地方也推行了针对性的地方性廉租房政策。在政策制度的指引下,各地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廉租房制度。但囿于种种因素制约,廉租房制度依然躺在襁褓之中。困扰廉租房建设踌躇不前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1 土地和资金瓶颈制约廉租房制度实施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就是廉租房源的供应量和当地的房价成反比,供应越多,房价就越不可能上涨,这也意味着也越不可能为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税费收入。另外,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公共住房的购建和维修、租金补贴等都需要有大额、稳定、持续的资金作保证。因此,我国虽然在很多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2 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1)廉租房准入机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准入机制尚未解决租住标准的制定、申请资格的认定这两个技术性问题。廉租房的现行保障对象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该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应具备一系列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保障家庭现在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该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最少要有一人是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以及符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国家现在的廉租房保障对象,约占整个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国务院在2007年下半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计划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期末,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者合计达整个城市家庭的五分之一。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实现日期的日益临近,廉租房保障任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不完善的廉租房准入机制为廉租房建设发展设置了障碍。 业形象并加以宣传倡导。
(2)廉租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退出机制必须进行科学的设计,以避免有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这是因为廉租住房的市场租金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差价,这也意味着其中具有巨大的获利空间。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廉租房建设的发展。
(3)保障对象覆盖率偏低,城乡一体化保障体制缺失。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中国统计年鉴采用的城镇家庭收入分组方法,最低收入家庭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0%。这种方法只能测算出最低收入家庭的大致数量范围,无法提供具体哪些家庭是最低收入家庭。这也就是说,最低收入家庭实际上只具有概念意义,没有明确指向,因而无法具体指导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在各地实践中,在没有其他更科学的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了一个判定城市居民贫困程度的收入标准。这对于在短期内确定廉租对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廉租对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户范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
2 对策分析
(1)加大对政府参与监督力度,保证廉租房制度的实施。
廉租房制度浓厚的保障色彩决定了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其主体地位意味着两点一是政府必须积极的参与,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为己任,认真履行其主体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将廉租房制度作为考核其地方政绩的一部分:二是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来完全解决廉租房问题。地方政府一方面利用其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通过优惠条件与开发商、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完成廉租房建设,同时对廉租房地段进行控制,避免廉租房集中建设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防止贫富差距的拉大,实现社会公平。
(2)不断完善实物配租退出机制。
各地政府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统计和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廉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用更加灵活多样的手段建立、完善廉租房租赁管理体系。要切实加大审核力度,联合社区、街道、民政部门等,每年对廉租房住户进行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政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增加其造血功能,促使其到市场上去租房,打破在廉租房保障过程中的“终身制”现象。对确实不愿意搬出的住户,可以考虑将廉租住房市场化,以市场价格出售给租住户,政府可以利用这些售房资金继续修建廉租住房。同时,进一步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他人瞒报收入的行为,将个人收入纳入社会监督网络。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一旦发现虚报收入,通过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的,要严厉惩罚,并与个人信用挂钩,记入个人档案。通过完善可行的退出机制,让更多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居有其所,从而确保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国有资产的有序使用。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累计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7433.3万平方米,已解决77万户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011年,我省新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21.67万套(户),其中实物建房20.9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77万户。
2012年,我省将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4.13万套。全年将竣工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6万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37万户。
这一系列数据,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有望实现“居者有其屋”。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代表们对此深表欣慰。可在我省不断加快保障房建设的同时,代表们最关注的还是如何确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分配公平公正,如何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让保障房真正成为中低收入人群的安身之所。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杜绝“富人揩油”
对廉租户资格审查的把关,一直是个公认的难题。近年来,杭州市不断加大廉租房管理,可据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不完全统计,2011年仍有超过1700户家庭经审核已不符合廉租户资格,该办立刻停止租金减免29户,停发货币补贴家庭1183户,剩余491户应取消实物配租资格。
省人大代表林彩霞告诉记者,目前房管部门只能对申请者的工资收入进行审核,却不能核查申请者的其他资产,比如银行存款、证券收入、异地房产,“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的工资收入为零,却拥有大笔存款和股票收入,哪怕在外地有幢别墅,仍能申请廉租房。”结果,就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监护人住着大房子,却让“00后”去申请廉租房;明明已不符合租住条件,却还赖着不走;甚至还有“享受哥”花巨资装修廉租房准备常住。
要想真正杜绝这类现象出现,林彩霞代表认为,必须加快建立各地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在目前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保障房申请者的个人真实收入。
据了解,杭州市从今年起将廉租房申请者的房产审核范围,首次延伸至申请人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等亲属拥有的各类住房。与此同时,我省也将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健全民政、人保、税务、房管、人行、公安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准入条件和审查程序,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
完善廉租房退出机制,打破廉租房保障“终身制”
除了“装穷”申请保障性住房,还有一种情况也很让人头疼:有的廉租房住户收入增长了,已不符合廉租户的资格,却“装低调”继续占着房子。对此,林彩霞认为,各地政府除了要把好保障房“入口关”,还得及时把那些已经不符合廉租户条件的住户“请”出来,以腾出房源让更多真正有需要的人入住。她建议,各地政府应建立保障房动态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完善廉租房退出机制,打破廉租房保障“终身制”。同时,还得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一旦发现虚报收入通过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等情况,一定要严厉惩处,并与个人信用挂钩,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据了解,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开始研究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通过控制户型面积等措施,使保障对象在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后自然退出。与此同时,我省杭州、宁波等地也正在探索建立信息动态管理平台,积极推出对申请资格实行“年检”、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等举措。
而令省人大代表王颖担心的是,就算有关部门掌握了申请者收入提高不符合继续租住条件,可他就是拒不退房怎么办?日前,临海市房管处工作人员就遭遇了廉租房收回难题。临海的陈春香老人是低保无房户,通过申请、抽签,2011年1月1日住进了临海首期廉租房景莲家园。租住前,老人曾与临海房管处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如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将在一个月内退还住房。2011年3月,老人去世,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退还房子,可临海房管处的工作人员要了半年也没收回。
对此,省人大代表王利平建议,对于不符合条件又拒不退房的,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高这批人群的租金,对于拒不退房又不肯支付租金的,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省人大代表朱钟毅则建议,我省应尽快出台《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从而使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法制轨道,更好地发挥保障性住房惠民生、稳房价、扩内需、促发展的多重作用。
廉租房也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开放
在与记者交流保障房管理问题时,王利平代表不无遗憾地说,目前我省廉租房保障主要针对当地常住人口,一时间还很难向外来务工人员开放。可近年来,由于城市商品房价位较高,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企业技术骨干人才的引进。
为解决这一矛盾,外省有部分企业通过自建或参与政府组织的廉租房建设,再以免租、廉租方式供本企业员工居住,大大稳定了职工队伍。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来浙就业,要想留住他们,也得想办法让他们先“安居”。目前,宁波北仑已有宁波钢铁、海天集团、申洲公司3家企业获准自建类似的廉租房,但这在我省还仅是个案。我省有几十万中小企业,要自建廉租房,从审批、资金等各方面,都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和有效规范。为此,王利平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支持企业自建廉租房的建议》,建议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鼓励企业自建廉租房政策,以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难问题。
关键词:廉租房;房地产;建设工程;城市居民住房条件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6-0071-03
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提出在全国推行廉租住房制度;2006年5月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房地产调控提出了著名的“国六条”,将城镇廉租房建设置于一个更为显著的位置。2007年8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敦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义务。2008年3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指出,要从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面提高廉租住房质量,房源方面应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但是,我国在实际建设廉租房过程中的情况又是如何?这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我国廉租房建设工作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廉租房的涵义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具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它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二、我国廉租房的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廉租房建设现状不容乐观
有资料显示,截止到2006年,廉租房制度已经正式推行了3年,然而全国尚有7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推行这项制度,还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廉租房的推行亟待加快步伐,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到如今,我国的廉租房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仍然进展缓慢,根据建设部的统计,全国到目前为止,仍有十多个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仅仅为47.4亿元。
廉租房的建设工程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福利政策,但是一些政府还把建设廉租房当作是一项短期“形象工程”,根本没有深入理解廉租房的真正含义,最终导致廉租房建设的缓慢进行。另外,在廉租房建设工程中其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都不容乐观,问题重重。
(二)我国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待思考
我国廉租房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随着制度的不断延伸,出现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从而引发了强烈的舆论争议,诸多专家学者纷纷献计献策来进一步实施廉租房福利政策。在廉租房发展的同时,很多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三)政府职能缺位,建设资金不足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通过住房改革,使房地产快速走上了市场化,房屋的价格也随市场的变动而变动,以至于价格一高再高,一般老百姓难以承受高房价,工薪阶层逐步变成了房奴,社会发展越来越不和谐,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此时,一些低收入者和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制定一些优惠措施来满足其住房需求,廉租房就成了一项不可或缺的福利政策。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强调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作用,因此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财政预算安排不足,这在实质上是忽视了住房问题的社会性。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缺乏建设廉租房的动力,而在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都是源于缺少公共财政作为保障。资金不足,政策难以发挥优势。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提高,中低收入者只能“望房兴叹”,尤其是困难户,更是表现出一种无奈。而地方政府也是因为资金不足而难以建设足够的廉租房供给居民,使有限的资金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就成了廉租房建设的一大瓶颈。“2006年,全国开工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5.3万套,建筑面积293168万平方米――仅完成计划的三分之一左右,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
(四)保障范围过小,住房安全有隐患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贫困人口占有一定的比例,使得在廉租房的建设初期难以各方各面都能照顾到,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部分确实需要政府帮助的低收入人群被排除在政策的保障范围之外。比如,在城市里,有一个庞大的群体渴望廉租房,却没有权利享受,就是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对于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不能享受社会的保障体系所带来的好处,这也有失社会公平,长此以往,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可估量的隐患,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同时,我国的廉租房建设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廉租房住用管理问题
随着廉租房建设数量的激增,未来廉租房大规模投入使用后的管理问题将显得更为重要。重庆市已经投入使用的廉租房基本都没有形成小区,听到最多的是廉租户对廉租房管理的质疑和抱怨:廉租住户的家庭信息是否得到即时的跟踪管理?廉租房的使用率是否得到最大化?转租、续租问题怎么解决?基础配套设施如何解决?
(六)廉租房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指出:建设单位要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廉租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三、现阶段对我国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再思考与建议
(一)将廉租房建设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硬指标,确保资金来源
由于地方官员的错误理解廉租房和不彻底地建设廉租房导致了政府职能的缺位,廉租房难以顺利建设,地方官员的这些行为就是因为没有一些政策或法规的约束才产生的。中央政府应该将廉租房建设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硬指标,并设立一些奖惩政策,使地方政府有动力去建设廉租房。不仅如此,还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等。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同时要求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首先,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中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以解决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渠道问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般是通过信托方式集合社会闲散资金,聘请专业人士投资、经营管理,并以租金收益回馈投资者。其次,政府发行有限量的住房建设公债,遵循“缺口补给式”原则,即总体考虑廉租房临时性融资缺口来确定数额,为地方政府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缺口。
(二)将廉租房建设法律化,建设安全实惠住房
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很多问题都可能在法律的“空白处”,这势必会造成我国的廉租房保障范围过小。廉租房法律化,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一个较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中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廉租房的优惠政策。
针对廉租房进行开发维护配套设施方面的日常管理,政府可以组建针对廉租房管理的物业公司,而不是交由市场化的物业公司来进行管理。“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分配,政府可以组织廉租房小区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当中,一方面可以节省人力成本,另一方面还能给部分廉租户提供就业岗位。”比如:物业公司的正规化、福利性分配制度、工程单位的质量把关、成本质量控制等。
(三)对廉租房建设工程的规范程序化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四)有效地保证廉租房建设工程的质量
1.廉租房建设质量提出要求,全面实行“分户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专门就廉租房的建设质量提出要求。根据通知,廉租房须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确保廉租房设计质量。由于廉租住房户型小,设计难度大,收取费用低,建设厅近期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不精心,审查不细心,致使一些廉租住房在布局、适用、经济、安全等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建设厅要求,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恰当提出廉租住房设计任务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设计。勘察设计单位要重视廉租住房建筑方案的推敲,在有限的建筑面积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采光、通风、隔音和卫生等各方面的使用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建筑节能是否满足要求,并将检查情况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追究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廉租房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廉租住房勘察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1]易中.浅议我国城市廉租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7,(6).
[2]马君昭.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中的角色分析[J].时代经贸,2007,(5).
[3]杨振华.廉租房建设的现状与思考[J].北京规划建设,2002,(6).
[4]田晓霞.关于我国廉租房建设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18).
【关键词】廉租房 退出机制 政府 对策
一、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激励机制激励家庭情况好转的承租人退出廉租房
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中的激励机制几乎空白。除北京市在这一方面稍有创想,允许有条件的承租人可以在政策范围内向政府提出还贷购房的申请外,其他地方政府对于这一激励机制几乎没有。首先,政府所指定的廉租房政策中,后续管理条款对于承租人是否会为了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努力工作的激励措施欠缺,使得他们并无动力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努力提高收入水平,更加依赖于政府的保障体系。其次,廉租房所保障的是低收入水平急需补助的家庭,可以说是社会最底层的人民。大量的事实表明,很多承租人只是收入刚刚超过政策所规定的标准,对于这一微薄的超出并不能使他们寻求更好的住房居住。而政府又没有很好的补偿措施使得他们去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没有形成收入、家庭变动、资产监测体系
首先,虽然各地方政府响应中央号召,大力投入廉租房的建设,但仍然是僧多粥少,排队轮候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仍然很多。覆盖范围从保障层面来说,依然较小;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居民的收入、信用记录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控。其次,银行在非检察机关调查下不能随意准许他人查询客户的资金往来,这也使得审核廉租房申请人、承租人资料的民政、建设部门难以得到他们真实的收入信息,而仅仅是从他们所递交的资料判断,不难猜测会有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而造假的情况。再者,在对承租人每年收入、资产、家庭情况变动的审核过程中,相关监测部门只是通过邻里调查、抽样调查、实地走访的形式来确认承租家庭是否有变动,隐形收入并未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得到很好的监控。除此之外,个人信息缺乏一系列完整的评测指标和体系,人为评经验监察的因素加大,实施科学方法的情况较小。
(三)廉租房退出机制压力机制的缺失
从廉租房退出政策来看,政府虽然有明确指出可能导致退出廉租房的情形,但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后,如何进行惩罚,并未有明确规定,可以说是轻惩罚。有的只是以实物配租形式的收回廉租房,以货币配给形式的取消租金补给。政策中对“骗租”等行为的惩罚规定主要有“罚款”“一定期限内丧失申请廉租房资格”“罚款”等,承租人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因而,有些人才会铤而走险。相比于国外来看,惩罚力度远远不够。政府对于违反廉租房政策规定的行为并未上升到具体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廉租房退出机制缺陷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廉租—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制度间的对接
由于我国廉租房退出中激励机制的缺失,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间的对接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激励方案归入到廉租房退出的激励机制中。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制度间的对接指的是当承租人收入、家庭状况、家庭资产发生变化时,有退出廉租房的需求和渴望,当政府制定一些例如置业资助计划、多层次住房保障政策时,让这些人群能够按自身的经济实力进入到第二层面—公租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推动承租人从廉租房到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之间的流动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满足他们在不同阶段对于住房的需要,做到居住不止是有得住而是住得好,更是能够达到让他们自动退出廉租房的目的。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作为廉租房退出机制中的最重要的一环资料的审核,真实信息的缺失就可能让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效率下降,难以真正的了解到哪部分人是不符合政策规定必须退出廉租房,哪部分人是社会急需救助的人群。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来看,只有当一个成熟的环境形成时,比如说信用体系的发达、个人户籍、收入档案的完善,个人收入的监管才能上一个台阶。然而,这些方面仍然是我国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廉租房退出机制的短板,因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三)完善廉租房退出的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廉租房压力机制的不足,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完善廉租房退出政策的法律,增大对于铤而走险的廉租人违反政策规定的成本。立法部门首先应该提高廉租房退出制度中审核、惩戒的法律地位。采取将惩罚的力度增加并不断细化加深,合理期限的资格罚、多幅度的财产罚、以及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其次,立法部门对处罚的期限应该持谨慎的态度,特殊情形特殊处理,期限过短达不到惩戒的效果,期限过长则可能对人权造成威胁。只要发现收入、家庭状况、资产变动情况超过标准不退或者拒不退出的应该严加惩罚,严格把握惩罚的追诉时效,使得多幅度的财产罚款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效果。
参考文献
一、廉租——福利均衡与公共品效应
基于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福利经济学认为,当社会收入分配机制有利于将购买力从富人向穷人转移时,必将增进社会经济福利,任何能增加国民收入而不减少穷人在其中占有的绝对份额的措施,或者使穷人占有的绝对份额增加,而不减少国民收入的措施,都一定会增加社会福利。现代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与均衡是社会福利发展的最终目标。②廉租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由国家主导的收入再分配制度,而这种制度在不减少社会总福利的前提下,将富人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部分收入通过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人群获取住房权益的能力或者降低低收入人群获取住房权益的成本,是典型的帕雷托福利改进,而完善的廉租制度最终将有利于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福利均衡目标。
不仅如此,住房还是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人的需求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中对食物、水、空气和住房等需求都是生理需求,这类需求的级别最低,人们在转向较高层次的需求之前,总是尽力满足这类需求。当前,房价高、住房难,住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新的“三座大山”之一,住房权作为人尤其是社会低收入群体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进一步被凸显了出来。“居者有其屋”不仅是社会福利均衡与最大化的要求,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个目标应是政府合法性的根本考量标准之一。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住房不具有绝对的非排他性,在住房市场化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住房是一种自由买卖的商品。但是,经典的价格与供求理论却因住房产品的特殊性而不能充分作用,住房因为是社会基本的生活品,是保障社会成员居住权所必需的,因而,住房的配置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这就要求政府适当参与其供求活动。同时,住房是商品和社会保障品的综合。住房的商品性主要体现在:它既有满足人们居住需求的使用价值,又有建造住房所花费的社会劳动凝结而成的价值,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然而住房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对于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实行特别政策和制度保障,并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成为国家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这一点已被西方国家的住房公共政策变革取向所证实,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住房问题有一个共同的立场,即强调住房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因而政府对解决住房问题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责无旁贷。
综上可见,社会成员住房的获得,虽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供求满足,但另一方面,政府在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解决住房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的家庭住房问题而专门设置的一项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廉租制度成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保障社会成员基本住房权利的重要方式,在中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各类要素和财富有集中的倾向,社会发展不均衡、收入分配不均衡,社会阶层收入差距拉大,部分低收入社会成员靠自己的财富积累根本无法实现居住权,更不要奢谈拥有住房所有权了。而廉租制度通过提供实物补贴或者货币补贴,增强了这部分群体实现居住权的能力。第二,由于遗传、自然更替、社会创伤等因素造成部分群体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部分人或是天生存有生理缺陷,或是因年老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或是因社会创伤而造成失去劳动能力,从而根本没有能力实现居住权。第三,家庭结构释放而造成的住房权无法实现,主要是由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明显,原有家庭结构中年轻人主动脱离父母而单独居住,这部分人由于工作和收入尚缺乏稳定性,短期内住房权的保障存在很大困难。当然,这部分人由于年轻而且掌握现代化知识和技术,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他们更应该进入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而事实也是如此。第四,城市扩张导致的住房权无法保障。随着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个群体是市民化的主要力量,但由于他们从事的多是待遇低、稳定性差、缺乏保障的工作,他们收入低,购买房屋的可能性较小,其在城市住房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而其子女即第二代农民工住房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更严重,影响也更大。
所以,廉租制度是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重要补充,而且已经被认为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保证低收入群体住房权利的主要途径。而当前争论最多、实践中遇到最难的问题则是廉租模式的选择——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哪个更多一点?怎样才是一个合意的廉租组合供应模式?
二、廉租供应模式比较——实物与货币的选择
(一)廉租供应模式——概念、模型与结论
廉租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是由政府承担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差异,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的不足。现阶段廉租房制度主要有两种供应模式: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廉租房实物配租是指有关部门先建好廉租房,然后再向租户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满足廉租对象的最低收入家庭在经过审核入住后,需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及维修费以保障廉租房的正常使用,政府不需要在住房方面提供额外的补助。③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将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5%确定。某些地方考虑到廉租房房源不足的现状,实物配租一般实行轮候制。当廉租对象家庭不再满足受保障条件时,限期6个月腾退廉租住房。廉租房货币补贴是指对大多数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按照市场价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住户自行寻找房源。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对满足受保障家庭的补贴额是以补贴面积乘以补贴单价计算,补贴面积为政府规定的配租标准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补贴单价以每月每平方米计算,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当承租者不再满足受保障标准时,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④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住房状况存在差异,廉租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上海市为例,承租对象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月收入低于280元/人的标准,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三是要有本市常住户口,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人员迁入满1年以上;四是家庭人口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⑤
根据两种补贴模式的特点建立假设与模型:⑥
假设一: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都能产生效用,由于效用的无差异性,两种补贴模式可以相互替代;
假设二:实物补贴不可转移,即不可转售他人,从而换取其他形式产品所带来的效用;
假设三:货币补贴具有可转移性,即货币持有者可以根据效用比较自由作出使用决策;
假设四:收入极低条件下,住房补贴不是受补贴效用最大的商品,吃、穿等最为基本生存需要带来效用更大;
根据上述假设,建立模型比较两种廉租供应模式,如图1
图1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的效用比较
图1中,实物补贴政策下,消费者选择C点,C点与F点(无差异曲线与效用曲线的切点)的效用相同。相等的补贴额度,现金补贴使预算线向上移动,消费者选择E点,E点效用高于F点。这个结论并不是随意定位无差异曲线的结果,而是体现了微观经济的基本原理。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现金,是因为现金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现金补贴允许消费者选择点E或新预算线上的其他任意点,除C点之外的任意点的效用都高于实物补贴的效用。
通过模型分析可知,在通常情况下货币补贴所带来的效用高于实物补贴,所以,从提高受补贴群体的效用与福利的角度来看,建立货币补贴模式更能提高全社会福利。
(二)两种模式具体比较与实物补贴为辅的必要性
1.对宏观经济及房地产市场影响的比较
进行实物配租新建廉租房有利于加快经济的自主增长,抑制房价的疯狂增长。目前,中国房地产拉动的经济增长占整个GDP增长的1/3左右,对地方政府财政的贡献更大。政府大规模投入房地产开发,进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使得房地产得以维持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因此可以更多地建立在自主发展的基础上,减轻经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而且有研究表明,廉租房供给和房价成反向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使房价下降3%~4%。当政府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相当一部分老百姓就没有必要再去购买商品房,根据经济学原理商品房需求减少,价格上涨就受到了制约。新加坡的经验表明,政府廉租屋的建设可以有效抑制房价,降低劳动力成本,维持长时间的比较优势。⑦但廉租房建设可能会形成价格多轨局面,伤害市场机制,降低市场效率。
若房供不应求,若政府只给予货币补贴,不再建设廉租房,必将导致房屋供给下降,相对住房需求增大。根据经济学原理,供不应求时必将导致房屋租金价格的上涨。而在房源供给充分的情况下,廉租房货币补贴更顺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从1998年起中国确定了住房分配领域货币化和市场化的改革目标,廉租房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形式,货币补贴即可满足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又不会出现伤害市场机制,降低市场效率的情况。
2.政府实施意愿的比较
作为理性主体,政府在现实中更倾向于“货币补贴”而不再忙于“建房子”。高价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税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相当多的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50%左右,土地收益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而建设廉租房,提供实物配租,地方政府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短期内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廉租房建设缺少积极性。
而廉租房货币补贴具有操作简便,政府一次性投入少,群众受益面广的优点。货币补贴短期成本相对低得多,在投入相同的资金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时,采取货币补贴方式比实物配租方式的覆盖面大得多,可以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分享到廉租房福利。
3.受廉租补贴家庭意愿的比较
在有充足房源的情况下,即市场上低标准住房的房源供给充分,不至于因竞争激烈而推动房租上涨超过受保障家庭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实物配租的效用要低于货币补贴的效用。正如上文模型分析结论所述,通常情况下,货币补贴所带来的效用要大于实物补贴。这是因为货币补贴提供的现金可使受保障家庭有更多的消费选择,能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低收入家庭各自不同的居住需求。承租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如考虑到距离工作地点的远近,子女上学的便利性等因素,在市场上选择适当的承租地点。
而廉租房实物配租不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选择权,政府选定的建房区域可能离市中心较远,会给这些家庭上班、小孩上学、照顾老人等带来极大不便。而且从长期看,廉租房小区容易导致社会不同阶层在空间上的分化和隔离,也有可能出现“贫民区”,这会加强最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自卑感,而且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廉租房退出机制难易的比较
政府干预市场不是随意、无限和永久的,廉租制度仅是房屋商品化的阶段性补充形式,所以,建立廉租房退出机制是完善廉租房运作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退出机制建立,可以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它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适应的住房供应渠道,对于防止利用廉租房名义进行寻租等不良行为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物配租中存在着腾退住房的现实困难。虽然各地均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应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腾退廉租房,否则处以罚款。但由于政府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腾退,且承租家庭的收入较低,不可能缴纳罚款,因而腾退工作开展不力较为普遍。
而在货币化补贴的模式下,政府只需周期性地审核租赁资格、租赁房屋和租赁协议,以及负责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等,廉租户一旦收入增加,或被发现虚报收入,失去租赁条件时,就只需要停发廉租租金补贴即可,这既节约了管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⑧
5.实施情况的比较
如前文所述,政府更倾向于货币补贴,这种管理简单化的倾向在现实中也得到了验证。据建设部的统计,2005年,全国有70个地级以上的城市廉租房建设交了白卷。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廉租房建设投资不足商品房投资的2%,全年投入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不足20亿元。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1.4万多户家庭中,采用租赁住房补贴或变相补贴的家庭占到了99%以上,而政府廉租房实物补贴的家庭还不到1%。很多城市廉租房供应模式如同北京,已经确立了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其他补贴方式为辅的廉租房供应模式。
综上可见,货币补贴应是廉租供应模式的主要形式,但实物补贴形式在现实条件下有其不可替代性,实物补贴应是货币补贴重要的补充模式,廉租补贴应是货币补贴与实物补贴的组合方案。
解决“区分太细”弊端
同为保障性住房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由于针对的人群不同,原本一直实行房源分开管理。但由于配租需求房源与实际房源供应的不平衡,导致廉租房过剩空置,而公租房则供不应求。
目前,上海的廉租房和公租房有着不同的准入及分配标准,因而能照顾到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但是专家指出,同样作为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如果“区分太细”则容易影响管理成本和运行效率,存在一定的弊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巡视员李东也坦言,职能配置“精细化”有助于措施的落实,但也容易影响到运行效率,提高了管理成本。
并轨之后,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则可以在保持各自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统筹管理”和“差额补贴”。例如,两者的供应对象仍然不同,政府对廉租房对象予以单独的货币补贴;同样的房源,既可以用作廉租房,也可用作公租房,但只有适配适用的公租房房源才会转化为廉租房;另外,资金、管理、运营等方面也都会灵活统筹起来。
各地经验可供借鉴
在杭州,目前已计划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轨管理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建立起“房源库”进行统筹管理调配。除了房源、资金可统筹管理调配之外,房屋装修标准的统一、租金的差别化实施都将推动保障房的无缝衔接。
而南京目前廉租房和公租房在统计上已经合并,部分保障房小区内,廉租房更是与公租房建在了一起。南京市保障房集团有关人士介绍说,未来住在一个保障房小区里的居民,可以先是廉租房住户,生活条件变好后,转为公租房住户。住户只需在租金上发生变化,不用再搬家了。
统筹与市场相结合
杜甫当年在茅屋为秋风所破时,大声疾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一千多年过去了,这个问题解决起来依然步履蹒跚。
廉租房遭遇地方政府普遍冷落和排斥的根源是,廉租房制度触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廉租房与房价成反比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这将影响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和GDP增长速度。从经济利益角度讲,发展廉租房需要政府财政支出,而发展商品房会创造财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选择发展商品房。
然而,廉租房是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1999年,国家建设部便出台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但时至今日,全国140多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众多的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该如何落实,成为专家和的焦点。
吴敬琏曾说,“政府的责任就是保证中国国民没有人住在马路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表示,“居者有其屋,但不能是居者买其屋。让中低收入者都能买上房,这个目标太高,难以实现。”
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按照规划,2007年,国内所有城市和城镇将全部建立廉租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
但从现实来看,廉租房政策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面对国家对廉租房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很多地方政府对推进廉租房的态度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
现在,仍有4个地级市、141个县级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没有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房制度覆盖面低;部分城市还没有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申请、审批、退出机制不完善。
缺少资金,难以分配,这只是一些地方政府惯用的托词。而开发商所津津乐道的“廉租房”,不过是为了混淆视听,掩盖自己搞价格合谋、赚取暴利的事实。
廉租房供给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平抑房地产价格飞涨,使贫困人群得以安身,减轻社会负担,减少城市房屋空置,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但从目前中国国情来看,政府的廉租房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是紧盯利益还是关注民生,地方政府确实需要好好思量。
美国和法国的廉租房制度
在美国和法国,廉租房有相当长的历史,这些国家的政府已经总结出丰富的政策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