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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句中错误的是……”“少数民族人口超越四百万的是……”本来就是一个又一个清晰分明的黑体字,看着看着,总会变得模糊。这些题,总觉得与它似曾相识,却远隔千里。
一个晚上的碾转反侧后,怀着一颗忐忑不安的心来到学校。自己的心已经感觉到了不安,在一个上午的等待后,我进入了办公室,在不经意间很注意的问了一句:“成绩是多少?”“你的?还不如我呢!李浩天得意的强烈打击了我的自尊心之后,又告诉了我一个晴天霹雳——94分!在做物理的时候,我曾觉得那么简单啊!怎么……我的腿颤抖着,一下子变得软软的,挪一步也变得十分困难。
接下来,我就像行尸走肉般过着我的生活,接受着一个又一个的打击。虽说在此之前,我已经做好了充足的抗打击准备,担当一切真正到来之前,却是那么手足无措。
关键词:招生规模教学质量多媒体远程教育
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高等教育升学录取率大大提高,有效地缓解了高等教育“供求”的矛盾和压力;充分发挥了高等学校的办学潜力,办学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改革促进了发展,发展也推动了各项教育改革的深化,高师音乐教育也同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一个基本适合中国国情的高师音乐教育体系,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招生规模、器材设备、科学研究、教材建设、课程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高师音乐实际教学中,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矛盾,其中,最突出是由于扩大招生而使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究其原因:
一.生源质量的下降,导致教学质量滑坡。
由于教学改革的推进,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大大提增,一些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的学生混入高等音乐专业队伍,学生对音乐的敏感度较差,学习音乐的能力、音乐感觉、音乐理解力等方面相当欠缺,给音乐教学(特别是技能教学)带来极大的困难。
以往的艺术类专业,由于专业上要求较高,而一些学生在专业上花的时间较多、下的功夫较深,专业好的学生往往文化课成绩较差些,考虑到这一点,国家教委降低了艺术类的分数线,目的是能让专业水平较高的考生有机会进入艺术类高校。如今,高师音乐专业也同其它艺术类高校一样,扩大了招生规模,考生的进校几率大大增加,艺术类的分数线下降就意味着艺术类学生文化水平低于其它专业学生的文化水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高师音乐院校成为“低分考生的收容所”,一些文化成绩较差的考生,经过几个月的突击,就能轻而易举地考上高师音乐院校。而这些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自觉性、音乐知识接受能力和悟性往往都比较差,很难完成学业。
二.师资的缺乏、教师压力过重,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随着办学层次的提高,时代要求高师音乐教师不仅具有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准和教学水平,还要有较深的理论研究水平,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一些高校先后进行体制改革,对教师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量化考核,音乐教师也不列外,高师音乐教师(特别是技能专业教师)不同于其它专业教师,他们的专业除了其他专业教师所共有的知识性部分以外,还有技能性部分,而技能性部分是靠不断的学习和训练,才能使专业水平得到保持和提高。因此,高师音乐教师在此情况下出现一系列问题:1.由于扩大教育规模,造成师资力量的严重缺乏,一些水平较差的新手加入到高师音乐教师队伍中来,于是出现了教学质量下降的趋势;2.一部分教师由于课时量大大增加,忙于教学,无暇顾及科研,长此以往,音乐教师的科研意识与行为严重缺乏,出现音乐专业教师科研成果匮乏的滞后现象。而科研的提高直接影响着教学的质量;3.另一部分教师为了保证搞科研、写论文的时间,在教学上马马虎虎,应付教学,对学生的学习漠不关心,把精力放在看书、写论文上,影响了教学质量。有的科研和论文即使出来了,也像空中楼阁,纸上谈兵,离教学实际越来越远。
三.教学设施和设备跟不上教学实际的需要。
音乐是一门特殊的学科,音乐教育不仅要有足够数量、水平和能力的专业教师,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教学设施与设备,才能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随着教学形势的不断发展,一些院校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已有了极大的改善。由于扩大了招生,现有的教学设施和设备远远满足不了教学的实际需要。多媒体设备、学生教室、琴房、乐器等设备远远不够,直接影响教学的质量。
四.高师音乐教育改革与中小学音乐教育的要求不相符合。
从八十年代开始,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音乐教育的发展,高师音乐教育不断地进行改革,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中小学音乐教师,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近几年招生规模的扩大,师生比例的调整,现代化教学的需要,高师音乐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正在具体实施中,还未见成效。主要目的是研究在扩大教学规模的基础上如何运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课堂教学,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而中小学音乐教育根据音乐课程标准所实施的种种教育教学改革层出不穷,这给高师音乐教育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许多中小学教师呼吁高师音乐教育改革要倾听来自中小学的声音。事实上,这两种改革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纵上情况在一些高师音乐院校普遍存在。在知识经济时代,倡导人文教育,特别是加强高等师范院校的人文教育,培养高层次、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师资人才。为了改变目前的状况,保证教学质量,必须采取一些合理的、符合实际的改革措施:
一.提高艺术类文化科分数线,以提高生源质量。
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应着眼长远,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和能力,确定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未来的音乐教师,未来的音乐教师不仅应掌握音乐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还应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广阔的知识面,而后者对一个人
专业的发展和提高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音乐教育的普及和提高,音乐专业考生中历届生的比例逐渐减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考生的文化素质在不断提高,这给提高文化科分数线,提高生源质量提供了可能。
文化水平能确立一个人的学习能力和对知识的接受能力。学生的文化水平提高了,学习的能力、学习的自觉性、学习的习惯以及接受知识的能力等方面就会加强,要培养高素质的音乐教育人才,首先要具备这些能力。贫乏的文化知识,必定会扼制学生艺术教育才能的发展。
二.加快多媒体远程教育的步伐,扩大继续教育。
加大教学投资,实行多媒体远程教育,即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的新型教育形式,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扩大教育规模,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办好大教育的重大战略措施。
1.远程教育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师资缺乏的问题,减轻了教师的教学负担,教师能从紧张的教学工作中解脱出来,在教学之余,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教学总结和教学研究,提高教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2.加强成人继续教育,为普通中小学音乐教师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多媒体远程教育为更多的人提供、接受高等音乐教育的机会,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成人继续教育主要为工作了一段时间的成年人提供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与培训。继续教育能够进一步提高广大中小学音乐教师的水平,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能够充分挖掘学校的教学资源为社会培养人才。同时也达到了扩大教学的目的。
3.扩大了教学,同时也提高了教学效益,学校就有能力进一步地增加教学投资,增添教学设施和设备,保证教学用房、教学用琴和其他一些乐器、多媒体设备等,以达到保证教学质量的目的。
4.远程教育能提供广泛的学习资源,增大教学信息量,教学形式多样化,教学范围广,大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应用能力,从而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
有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学习条件和教学基础,再进行一些教学范围内的改革。如:(1)在教学中进行“双向选择”;“公开授课”形式和“讲座”形式等,把一系列竞争机制引入高师音乐教学中,使教师间产生积极、向上的动力,在竞争中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2)把中小学音乐教学新的课程标准作为高师音乐教学中学习的内容,采取一些教育实习以外的“实习课”,让学生讨论,教师点评,师生共同探讨音乐教学法
。使高师音乐教育培养的人才能胜任中小学音乐教学。相信不久的将来高师音乐教育能真正起到推动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发展,确实提高音乐教学质量,达到音乐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真题解析
设x,y,z是三个两两不等且都大于1的正整数,若xyz整除(xy-1(yz-1(xz-1,求x,y,z的所有可能值(1分).
试题解析由于初等数论问题要求的起步知识较低,但是方法灵活、思路多变,可以与其他知识建立广泛的联系,因而越来越成为自主招生考试或竞赛所青睐的题型该题是一道关于整除的初等数论问题,可能涉及到整除、奇偶讨论、不等式放缩、反证法、互质性、同余原理、不定方程、函数、线性规划等知识点及其相应的数学方法,考题的难点在于通过整除的性质来约束变量的取值范围,通过讨论筛选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解法分析此法通过整除性及放缩来判断1x+1y+1z的范围,从而圈定x=2,进而确定y,z的值,所用的知识点并不多,也并不深奥,但是方法很奇妙,可以有效考查考生灵活使用数学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
解2(奇偶讨论法)
若解法分析此法的关键是判断出x,y,z中必然是两奇一偶,并且最大值不超过 奇偶性讨论是整除问题常用的方法,可以培养考生分类讨论的数学思想,还可以形成“换元”的思路.
解(反证法)
解法分析此法的思路是通过整除性来判断xyz的范围,再放缩至yz,进而确定x的值 放缩法的关键是合理地放缩区间,此“度”的把握需要考生结合题设及所求,利用其经验和智慧,拓展思维并对考查对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
解法分析此法有效地利用了函数的单调性,仅仅需要验证较小的两组值,而对于更大区间内的取值的不合理性也给予了充分的证据,使得证明过程具有完备性,这是与一一枚举法的最大区别 此法需要考生对于代数系统的纯粹性、充分性和完备性的正确理解,引导其对于数学的宏观理解,避免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狭隘思想
解法分析此法的关键是利用整除性质和同余原理得到x,y,z两两互质 同余原理重点体现了归类思想,其计算并不复杂,但是相关性质较多,对考生的要求较高,是竞赛数学的重要载体.
解7(方程法)
由于xy+yz+zx-1=xyz,因为x,y,z具有轮换形式,不妨令x=y=z,则x2-1=x,即x2(x-=-1,所以,必然有x
解法分析此法利用轮换式的特征构造了一元三次方程,然而并不需要解答此方程即可判断出x的取值范围,再通过解不定方程直至结
解法分析此法利用整除性得到的不等式组建立三维整数线性规划,重点是立体图形的构建,需要考生具备相当的空间想象能力 线性规划问题是不等式组实际应用的典例,既体现了数形结合的思想,又反映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效用 该题如果可以利用MALABLE软件执行,它是一道非常好的线性规划问题.
以上仅仅列出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解答方法,还有许多其他方法同样妙不可言,由此可以一窥考生对于此题理解的多样性,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该题考查的全面性,这正是体现了今年命题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即立足于“普民”,让一般考生都能动手做一点;放眼于“英才”,让特优生有展现的平台,从而达到“华约联盟”甄别筛选的目的
2策略建议
由于此题精选了竞赛类型的初等数论问题,对于很多考生来说是陌生的,因而发挥的并不理想,从考试结果统计可见一斑 该题满分1分,全体文科考生的平均分为127分,分率为86%,不少于1分的累计比例仅为69%;全体理科考生的平均分为287分,分率为628%,不少于1分的累计比例为8%,由此可见,该题的难度并非一般 细细端详此题,其实也并不是高不可攀,主要原因在于考生对此类问题接触太少,对于所学习的知识缺乏融会贯通、活学活用的本领 基于以上分析,关于自主招生考试的备考,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理解课程标准,把握核心内容 对于课程标准所要求的核心概念、知识和能力,一定要深刻地理解,把握其本质,掌握其多样的表达方式和内涵区别
2整合关联知识,构建知识体系 对于相关联的知识,平时要勤于思考,善于整合,将其归纳为解决某一类问题的知识体系和方法体系.
分解考题信息,尝试多样解法 将考题的信息逐层分解,建立与已有知识或方法的联系,通过尝试多样解法来优化或佐证所选方法.
4钻研历年考题,预测考试方向 通过对历年考题的分析与归纳,总结其题型特点、主题范围、难度水平,结合当年的高考纲要和竞赛的内容规范,理性地预测考试方向.
培养考试智慧,提高应试策略 通过审读考题,描述自己所熟悉的相关方法,必要时候可以采用尝试、猜想等方式,尽量避免试卷空白.
自主招生考试是我国若干重点高校对于命题自主、招生自主的高考政策的有益尝试,事关众多考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 因此,如何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脱颖而出,如何占据有利的态势,就成为众多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想,除了在学业上稳扎基础以外,还需要历练更多的考试智慧和应试策略 唯有此,考生才能顺利品尝到自主招生考试这一“红利”大餐
一、命题探究
1.选材
从选文上看,文章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文学艺术等,注重人文科学知识的传播,凸显其文化含量、人文价值、教化作用,如安徽卷的《中国经典》、浙江卷的《思维与语言》、湖北卷的《秦汉时代的普遍知识与一般思想》等。这些选文既体现了命题者对语文经典性、专业性、学术性的强调,也让我们感受到新高考改革趋势――加大对传统文化知识的考查。
2.题型
从题型上看,大部分试卷是给出三道单项选择题,只有广东卷出现了多选题。设问方式有要求选择正确项的,也有要求选择不正确项的。2015年广东、福建、北京、浙江、重庆、江苏等省还设置有主观题。而在试题的设计上,2015年福建卷、江苏卷考说氖恰胺治鑫恼陆峁梗把握文章思路” “理解重要语句内涵”等;广东卷、重庆卷依然和2014年一样,保留了“应用题”“探究题”,这两种试题都有一定的难度。
3.考点
从考查内容上看,论述类文本阅读的考查面相当广泛。《考试大纲》规定的六个能力点有:理解文中重要概念的含义;理解文中重要句子的含义;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分析文章结构,把握文章思路;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这些在2015年的试题中都有所体现。其中理解重要概念含义、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归纳内容要点、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为考点。
二、真题回放
2016年将有25个省份使用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高考再次走向“全国一张卷”已是必然,而各省市自主命制的论述类文本阅读试题也必将慢慢“靠近”全国卷。下面我谨以湖北卷的论述类文本阅读为例,分析一下客观题涉及的考点、解题方法以及常见误区,以帮助广大考生整体把握高考论述类文本阅读的考查走势。
(2015年湖北卷)阅读下面的文章,完成1~3题。
秦汉时代的普遍知识与一般思想
葛兆光
秦汉时代的普遍知识与一般思想,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天”仍然是判断与理解的基本依据。仿效“天”的构造,模拟“天”的运行,遵循“天”的规则,就可以获得思想与行为的合理性。在人们心目中,凡是仿效“天”的,就能够拥有“天”的神秘与权威。于是,这种“天”的意义,在祭祀仪式中转化为神秘的支配力量,在占卜仪式中转化为神秘的对应关系。不仅是一般民众,就连天子与贵族也相信合理依据和权力基础来自于“天”,秦汉时代皇宫的建筑要仿效天的结构,汉代的墓室顶部要绘上天的星象,祭祀的场所更要仿造一个与天体一致的结构。
“天”所显示的自然法则更加明确地被一些基本的数字概念所表述,而这些概念又被具体化为一些可以操作的技术,于是“天”与“人”之间就被联系起来。首先是“一”。在秦汉时代,它既是宇宙的中心、唯一的本原、至上的神o,又是天下一统、君威、理性法则、知识基础和一切的终极依据。其次是“二”。“二”即阴阳,既可以指日月、天地,也可以指君臣、上下,以及从阴阳引申出来的冷暖、湿燥、尊卑、贵贱。再次是“五”。在《吕氏春秋》中,思想家曾为“五”并列出种种匹配的事物和现象。这说明人们普遍相信“五行”可以归纳和整理宇宙间的一切,使宇宙整齐有序。相反,如果五行、五色、五声、五味、五方、五脏、五祀等发生紊乱,人们就要用技术将其调整过来,否则人就会生病,社会就会混乱,宇宙就会无序。比如朝代的变更,要顺序地吻合五德的排行;人们的服饰,要顺序地吻合五色的轮次。这种数字概念经历了漫长的整合和论证过程,在秦汉时代终于以系统的形式固定下来。
沟通天地人神的权力仍然被少数术士所掌握。大多数人相信,他们由于有某些特殊的禀赋与训练,拥有与神秘世界对话的能力,人们需要通过他们与天、与神灵、与祖先交流。
当时人们关心的中心问题有以下几类。一是生命。铜镜铭文这样的考古资料透露了秦汉时代人们的生活观念,看来当时的人们相信人是可以不死的,不过也相信人之永恒极其困难。如果说铜镜铭文、帛画、画像石中的神仙内容及秦汉方士的求仙寻药炼金活动,反映了人们对生命的期望和想象,那么很明显,他们也努力地探索过人体的奥秘与医疗技术,张家山汉简中的《脉书》、马王堆帛书中的《五十二病方》等,就反映了人们的焦虑和忧患。正是在这种期望和想象、焦虑和忧患中,人们逐渐形成了生死观念。二是幸福。在秦汉的一般思想世界中,精神上的自由和超越作为人生幸福的内容,渐渐退居次要地位,对幸福的期望往往被普遍的神仙信仰具体化和世俗化,精神上的自由和超越被生理上的自由和超越(永生)所取代,“富贵”与子孙“繁衍”成了更现实的追求,铜镜铭文中那么多的“富贵”和“宜子孙”的字样就是明证。三是国家。当诸侯国家日益消亡或削弱,各种文化区域日趋混融成为一个文化共同体的时候,人们开始彼此认同。“天下”一词在当时是一个较纯粹的政治概念,当人们逐渐有了更广泛的地理知识之后,人们认识到自己所熟悉的地域只是天下的一部分,于是又常常使用“海内”一词。“海内”一词在当时成了中国人的文化疆域的代名词,凡是生活在海内的人,凡是有共同语言、习俗、观念与服饰的海内人,都是“文化意义”上的“中国人”,文化意义上的共同体已经在人们心目中确立了。
(有删改)
1.关于秦汉时代人们对“天”的认识,下列理解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汉代的墓室顶部要绘上天的星象,祭祀的场所更要仿造一个与天体一致的结构,这只是为了营造一种神秘的氛围,让普通人敬畏。
B.人类的社会秩序、伦理关系都是以“天”为依据来建立的,如果发生紊乱,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进行调节,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C.无论普通民众还是权贵,都把“天”作为认识世界的基本依据,认为遵循“天”的规则,效法“天”,能够获得思想和行为的合法性。
D.“天”是自然的法则,一切知识都与之相关,秦汉时代的人们以“天”为根本法则认识外部世界,以神仙信仰为终极依据认识自我。
【考点定位】本题考查考生对文中重要概念的理解能力。能力等级为B级。
【试题分析】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在文章中找到 “天”这一字眼出现的位置,然后对照原文比对信息。A项,根据原文第一段可知“汉代的墓室顶部要绘上天的星象,祭祀的场所更要仿造一个与天体一致的结构”目的是“获得思想与行为的合理性”,而不“只是为了营造一种神秘的氛围,让普通人敬畏”。命题者设计了“以偏概全”的陷阱。B项,原文第三段说“相反,如果五行、五色、五声、五味、五方、五脏、五祀等发生紊乱,人们就要用技术将其调整过来,否则人就会生病,社会就会混乱,宇宙就会无序”,并没有说“如果发生紊乱,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进行调节,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故B项不符合原文意思,命题者设计了“无中生有”的陷阱。D项,根据原文第三段“‘天’所显示的自然法则更加明确地被一些基本的数字概念所表述……首先是‘一’。在秦汉时代,它既是宇宙的中心、唯一的本原、至上的神o,又是天下一统、君威、理性法则、知识基础和一切的终极依据”,及原文第五段“在秦汉的一般思想世界中,精神上的自由和超越作为人生幸福的内容,渐渐退居次要地位,对幸福的期望往往被普遍的神仙信仰具体化和世俗化”可知, “秦汉时代的人们……以神仙信仰为终极依据认识自我”不符合原文意思,命题者设计了“张冠李戴”的陷阱。
【参考答案】C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因为“天”等同于“一”,意味着绝对和神圣,所以,秦汉时代皇宫的建筑要仿效天的结构,以显示对唯一的神的崇敬。
B.一些基本的数字概念的表述显示了天与人之间的关联,五行、五色、五声、五味、五方、五脏、五祀等实际上都体现了“天”蕴含的自然法则与宇宙秩序。
C.秦汉时代,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只有少数被认为有特殊禀赋与训练的术士才能与天、神沟通,并非人人都具有与神秘世界对话的能力。
D.“一”“二”“五”等数字概念表达了“天”所显示的自然法则,这些概念的形成和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并牵连着中国古代的思想传统。
【考点定位】本题考查考生对文中内容要点的归纳能力。能力等级为C级。
【试题分析】解答本题先要回到原文中进行定位,再将原文和选项进行对比。A项,根据原文第三段“‘天’所显示的自然法则更加明确地被一些基本的数字概念所表述,而这些概念又被具体化为一些可以操作的技术,于是‘天’与‘人’之间就被联系起来。首先是‘一’……其次是‘二’……再次是‘五’”可知,“‘天’等同于‘一’”的说法于文无据,故A项不符合原文意思,命题者设计了“以偏概全”的陷阱。且根据原文第一段可知“秦汉时代皇宫的建筑要仿效天的结构”是因为“不仅是一般民众,就连天子与贵族也相信合理依据和权力基础来自于‘天’”;“仿效‘天’的构造,模拟‘天’的运行,遵循‘天’的规则”是为了“获得思想与行为的合理性”。因此,本题命题者还设计了“因果混乱”的陷阱。
【参考答案】A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秦汉时代,人们普遍相信“五行”可以归纳和整理宇宙间的一切,使宇宙整齐有序,所以“五”也可以作为宇宙间一切的终极依据。
B.秦汉时代人们的普遍知识与一般思想反映出,中国人对于幸福的理解从来就没有精神超越的层面,而只着重于现世与物质层面。
C.秦汉时代,人们相信永生可以实现,这样的生死观导致了神仙信仰的世俗化,对于“富贵”和“宜子孙”的追求即是神仙信仰世俗化的重要表现。
D.秦汉时代,与“天下”一词作为政治概念不同,“海内”是“文化疆域”的代名词,“海内”的人于文化层面能够彼此认同。
【考点定位】本题考查考生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能力等级为C级。
【试题分析】本题其实是对细节题的一个拓展,按照细节题与对应原文相对比的方法,不难得出正确答案。A项,根据原文第三段可知“‘五行’可以归纳和整理宇宙间的一切,使宇宙整齐有序”,实际上“五”只是表述“天”的基本数字概念,宇宙间一切的终极依据应该是“天”。所以A项是错误的,命题者设计了“偷换概念”的陷阱。B项,根据原文第五段“在秦汉的一般思想世界中,精神上的自由和超越作为人生幸福的内容,渐渐退居次要地位”可知,选项中“中国人对于幸福的理解从来就没有精神超越的层面,而只着重于现世与物质层面”的理解和分析是错误的,命题者设计了“混淆范围”的陷阱。C项,根据原文第五段“对幸福的期望往往被普遍的神仙信仰具体化和世俗化,精神上的自由和超越被生理上的自由和超越(永生)所取代”可知,“‘富贵’与子孙‘繁衍’成了更现实的追求”,这是秦汉时代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不是对“生命”的追求。所以C项是错误的,命题者设计了“张冠李戴”的陷阱。
【参考答案】D
三、误区警示
高考论述类文本阅读侧重于对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考查,旨在让其借助语文学习的方法和规律,捕捉语言信息,主动获取知识。而命题者在命题时往往不是直接采用原文的语言进行选项设计,而是进行信息转换,以干扰考生的判断。纵观近几年的高考试题,命题者在选项设计上常设置的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偏概全
命题者故意改动文中表示范围限制或程度轻重的词语来干扰考生。主要有空间错位,即以部分代替整体,以局部代替全局,以全局代替局部,以一般代替个别等。
规避技巧:阅读文章时,要特别注意关键名词、动词前边的修饰限制词,如表数量多少的词语,“少数”“部分”“几个”“大多数”等;表范围大小的词语,“凡”“全都”“所有”“部分”等。见到这些词,就用横线画出来或者作特殊标记。
2.张冠李戴
命题者设计选项时,故意变换施事者或受事者,有时也将此事物表述成彼事物,将事物的此方面表述成彼方面,或者甲乙丙等不同事物各具不同的层次、特点、状态、作用,选项将它们原来的对应关系打乱,进行错误的组合。
规避技巧:阅读原文时,要关注事物的对象,并用圈、点、画、批等方法标出。做题时,应注意看选项中是否存在信息错误对接的现象,尤其要看选项的主语、谓语与原文是否一致。
3.偷换概念
命题者在解释概念或转述文意时,故意弄错对象,误导考生。在进行选项设计时,命题者有意把原文某文句中的甲概念甲事物换成乙概念乙事物,或在表述时故意把原文的概念用一个相近但有差异的概念来替换,两个概念之间在类别、范围或程度上存在着不同。
规避技巧:解答这类题目,一定要仔细察看选项与原文相比增加、减少或替代了的词语,甚至要考虑“的”“了”等虚词,看是否改变了原文意思。
4.无中生有
选项中所说的内容在原文中未涉及,也不能从原文中被推断出来。命题者在拼凑原文某些词语时,常常有意加入自己的“私货”,从而给考生造成干扰。
规避技巧:在做题时,要仔细比对所给选项的内容,尤其要关注在原文中是否能找到依据,或者根据原文是否能将其合理推断出来。
5.因果混乱
这是命题者常用的设误方式,重在考查考生的逻辑判断能力。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因果颠倒,把“因”错断为“果”,把“果”错断为“因”;二是强加因果,把没有因果关系说成有因果关系。
规避技巧:在遇到涉及因果关系的选项时,要在原文中找出相关的句子,仔细分析有无因果关系,或者是否因果倒置,重点关注“因为”“因此”“因而”“由于”等词语。
6.混淆范围
命题者故意把原文中尚未确定或还未实现的事情说成既成事实,即混淆“未然”与“已然”,或者把可能出现的情况说成必然出现的情况,或者把大的范围与小的范围进行混淆,给考生造成干扰。
规避技巧:在阅读原文时,一定要将选项在原文中进行定位,或通过寻找一个反例来判断选项,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一些修饰限制性的词语,如“已经”“曾经”“过去”“现在”“之前”“之后”“可能”“大概”等。
7.逻辑错误
命题者在设置“根据原文内容进行合理的推断和想象”试题的选项时,从逻辑推理角度设置陷阱。
规避技巧:解题时应该根据原文而又不拘泥于原文,应以原文提供的信息为基础进行合理的引申或推断。根据各选项涉及的内容,先回到原文中找到相关信息,然后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看能否得到选项中的某个结论。
四、备考指导
高考对论述类文本的考查多以客观选择题为主,下面我简析一下论述类文本阅读客观题涉及的考点及解题方法。
1.理解重要概念的含义
从历年的高考情况来看,本考点主要考查明确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命题的原则是“尽量使考生能够利用文中语句作为解题的基本材料”,因此,对概念内涵的理解必须依据文本,绝不能脱离文本。而对于考查的概念外延则好似事物的外部特征,表现在各个方面,信息也分散在不同的段落和层次,筛选时要注意找准、找全。此外,有时可能还要借助考生的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
2.筛选整合文章的信息
解题时,首先审清题干,明确筛选的指向;其次,找准范围,确定筛选区间;最后,与选文逐一对照,辨别信息真伪。答题时,要辨析选项与原文内容要点契合与否,关注选项分句之间的关系,发现题干与选文的细小差别。
3.分析概括文章的观点
论述类文本阅读对这一考点的考查,主要是看考生能否从事例中得出结论,判断论据能否证明观点,分析概括的观点态度是否准确等。命题的陷阱有妄下结论、观点绝对化、任意扩大观点、观点与论据不符等。解答时,可以借助标志词、段落关系等进行概括,可以借助文章的情感倾向来把握;最关键的是,将选项的说法在原文中找到依据,或者与原文进行比较。
一、测试的目的:
9年级第一轮复习结束,为检查复习情况,在4月26日进行了4月份月考,通过测试查漏补缺。以便进行第二轮复习。
二、试卷结构
⑴。试卷内容比例:中国近代史占45%左右,现代史占55%左右。
⑵。试卷题型比例:客观性试题占40%,主观性试题占 60 %.
⑶。试卷难易程度比例:
试卷容易题、中等难度题、较难题的比例6:3:1.下面我对9
三、数据统计分析
1.成绩分析:
参考人数:11、 最高分: 55、 最低分:10、优秀率:27% 、 良好率:9% 及格率:46% 、平均分:37.2
2.试题难易程度分析
本试卷题量适中,难易程度适中,所用时间适中,符合历史科考试标准,教材中的图、表知识和探研性问题,渗透到选择、材料分析和问答题中进行了考查。在注重考察历史知识点的同时,也注重考察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四、试卷分析
第一题选择题。本题的得分率为80%左右,出错较多的是第2小题,出错的原因是分析能力差。第5小题和第9小题。出错的原因学生对于历史知识的记忆能力差。
非选题中的识图题的得分率约为75%,出错较多的是第14题。此题出错的原因是学生缺乏思维拓展能力差。
第三题是材料解析题,本题得分率较低,约为50%左右,造成失分的重要原因是学生表达能力差。对于题目的理解存在问题。从答题情况看,多数同学都不能正确**误的回答,或是回答比较片面。以后应该加强学生这方面能力的培养。
五、改进措施
1、优秀学生的复习方法。
优秀学生的复习方法就是要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复习,形成自觉复习、主动复习、有效复习的习惯。在复习过程中,以教材为基础,以基础训练及自主复习资料为复习阵地,进行系统地复习,同时要求学生按照课程标准的重点进行复习,提高复习效率。
2、强化学生的考试意识。强化学生考试意识目的在于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考试习惯。让学生形成审题、作答、检查的考试模试,消除考试紧张心理,充分利用好每一分钟。
3、作好考前心理辅导。考试前,上一堂考试辅导课,讲清考试的一般要求、消除紧张的一般方法、应试的一般方法、复习的一般方法等。
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各有关高等学校:
我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考评、统计分数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2015年的录取情况,经研究,划定我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合格分数线如下:
专 业
关于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性质,现在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通过救助由于犯罪侵害而导致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其供养人,最大限度地摆脱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的经济困境,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状态。2,只有当犯罪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或者不能从犯罪人处获得全额的赔偿,生活上存在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之时,国家才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3,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而安定社会秩序。
上述三种观点对于建立国家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目的的论证,立足点有所不同。第一种观点在阐述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宗旨时,将国家提供补偿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摆脱因遭受犯罪侵犯而陷入的经济困境,恢复正常生活状态”,似乎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恢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状态”相联系,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恢复正常生活状态”的表述存在过于模糊及扩大国家责任之嫌。与之不同,第二种观点的侧重点在于,国家提供补偿的目的在于解救那些因遭受犯罪侵犯而达到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国家似乎仅仅扮演着救急者的角色,这样又把国家的作用推向另一个极端。综合前两种观点看来,其共通之处在于,使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成为“摆脱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的经济困境”和“生活上存在困难”的生活保护型制度,这种救急性的国家福利实质上是被害人国家救助而非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它体现的是国家的一种关怀与抚慰,救助所强调的是“应急”或“济难”,并不是为了弥补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真正宗旨所强调的是对犯罪被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弥补,即在得不到犯罪分子充分赔偿时国家进行的弥补,因此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仅仅简单化为“一种国家的经济救助”恐怕有失偏颇。
相对而言,第三种观点则更多地从犯罪造成的法治序的侵害角度看待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立目的,这种不同角度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式。众所周之,犯罪的本质是违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因此将国家补偿制度界定为恢复因犯罪而造成伤害的法秩序以及被害人对司法的信赖,其中的道理不言而喻。不过恢复犯罪而造成的法秩序及被害人的信赖态度,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进行刑事惩罚也能够达到,那么,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方式与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方式两者之间,在恢复法秩序及被害人信赖的本质上,二者处于怎样的地位或者关系呢?是否可以做如下理解:如果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失衡的法秩序的恢复利用刑法惩罚犯罪已经足够,就无需进行国家补偿的必要;若国家惩罚犯罪不力,则有必要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以恢复对法秩序的信赖?
在笔者看来,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是综合国家社会利益及被害人利益衡平基础上,合理保护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补偿是对遭受损害所作的补救,是一种有效的回复方式。”
详而言之,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一方面希望国家通过刑法惩罚犯罪分子,另外一方面希望得到犯罪分子赔偿,从而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对犯罪分子的刑法惩罚能给被害人的心灵带来一定的抚慰,在心理上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但是“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国家希望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法益,使社会公民对法秩序产生信赖,在国家惩罚犯罪不完全的情况下(如未能破案的刑事案件、不捕不诉案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犯罪分子给予赔偿但无能力赔偿等),被害人已经失去的合法权益和受到的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等)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弥补。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考察视角集中在国家通过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以及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赔偿,是否已经恢复了被侵害的法秩序及被害人的信赖态度,而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补偿力度或者被害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关系不大。当然,用于补偿的费用最好取于罪犯的财产,这样的补偿手段具有补偿兼惩罚的双重实用功能。但是,“假如罪犯没有财产,被害人就不能得到补偿?回答是否定的。补偿总是同惩罚一样必要,因为补偿是公益的目的之一,维系着社会安宁。”因为,对刑事被害人而言,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首先应该成为犯罪被害人法益的保护措施,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应该是不分贫富不分地位,不论受害人的财产多寡和是否陷入经济困难来决定的。即,只要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在得不到犯罪分子充分赔偿的前提下,国家就有责任进行补偿。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之法理论证
(一)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理论基础聚讼
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学者主要有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提法。
1,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说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补偿被害人是国家应当负有的法律义务,获得被害补偿是被害人的法律权利。该说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将个人防卫的权利转让给了国家,并通过纳税的方式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犯罪的发生是国家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结果,作为惩罚。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作为现代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早的倡导人之一的马杰里·弗莱(MargeryFry)女士就持该观点。
2,社会福利说
该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福利,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其身体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致使其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也是诉讼程序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出于社会福利及人道正义考虑,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或救济。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不是法律义务,补偿仅仅是“应该”的,而不是“必须”的。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些有限的援助,是出于怜悯、人道的动机和慈善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非国家在承担责任或者承担的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它并非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在行善,被害人没有先验的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
3,社会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犯罪在社会中的发生不可避免,因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犯罪行为潜在的被害人。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实际上是由于他被适当机会选择出来的不幸者,对被害人的不幸,理应由社会全体成员来承担。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公民一旦遭受犯罪侵害,在被害人符合保险协议规定的条件下,被害人享有从国家获取一定补偿的权利,国家则负有依据保险协议给付一定金额的义务。所有社会保险的费用都源自于国家的税收,人们在平时以纳税的方式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公民作为纳税人受到侵害后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应由国家予以补偿。正如英国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边沁所育,“这种公费补偿责任建立在一条公理之上:一笔钱款分摊在众人中,与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身上相比,对每个捐献者而言,实在微不足道。”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法理分析
社会福利说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看做“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些有限的援助,是出于怜悯、人道的动机和慈善的目的。”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这种理论很容易被接受,因为补偿与否、补偿范围大小等都可以由国家自由裁量。在性质上,由于补偿与否的决定无法通过复议和诉讼进行救济,因此这种援助只是被害人的一种合理“期望”,而不是“权利”。
但是,如果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那么对于那些虽遭刑事案件伤害,但物质生活水平依然优越的人来说就不应进行补偿,这似乎有失公平。而且,如果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看作一项公共援助的话,那也没必要通过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进行。因为国家的民政部门已经对孤寡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极其贫困的人提供了援助,而没有必要再根据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贫困的原因进行分类,针对每一类人专门设立一项制度。也有观点认为,“社会福利说”使公民从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当事人”沦落为“臣民”,从主张权利到乞求恩惠,有导致被害人人格贬损的危险。这种地位转变的观点虽有失偏颇,但也有其合理之处。毕竟,法律权利较之相对不稳定的“道义”而言要更为可靠。
对于社会保险说而言,该说建立在犯罪被害的宿命论和被害风险的社会化分配的基础之上。只要被害人符合保险契约中的约定条件,国家就以保险人的身份给予金钱补偿。但是,如果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倒不如设立一个新的险种——刑事被害险。因为每个人既然都有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可能,每个人就都有因此得不到完全赔偿的可能,我们不如投个保险就解决问题了,让保险公司成为意外事故的承担者不失为社会发展的趋势。而完全没有必要专门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归根结底,国家责任说的主张在于,国家垄断了惩罚犯罪的权力,如果不能尽到预防和制止犯罪的职责,又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私力救济,那么,公民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国家理应对公民进行补偿。现在一般认为,国家责任说以社会契约理论为立足点。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平等的,但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如果谁也不拥有实施自然法,从而保护无辜者和制裁违法者的权力,那么,这个自然法就会像其他一切涉及这个世界的人们的法一样变成无用之法。而如果由每个人行使惩罚权,则势必会导致人们之间的战争状态。因此,正是违法和惩处两方面不能完全保证避免过火的情况下,使人们意识到社会契约的必要性。为了使社会由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另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到一种结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因此,每个人都让渡出自己的自然权利,将所有人让渡出的自然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公权力,以应对共同的灾难和危机。人们在让渡出自己的自然权利之前,作了这样一个功利判断:自己让渡的自然权利与集合而成的公权力所能为自己带来的利益孰多孰少。如果公权力通过克服灾难而为个人带来的利益多于个人让渡的自然权利,人们就会心甘情愿地让渡自然权利;如果公权力不足以为公民个人带来合理的利益或保障,那么“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重新获得他为了得到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这种结合的形式即为国家。
“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不曾为人所默认成公认的。这一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自由。”公民个人依契约将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来行使,并形成对国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预期,国家应保证这种预期不受破坏,政府对每个公民的命运有一视同仁的抽象责任。国家必须切实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和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如未尽到职责,则国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郎公民如果被侵权得不到补偿时,国家基于契约义务应予以补偿。
换句话而言,契约论思想认为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在任何时候国家首要保护的就是公民的生存权。如果国家没有尽到防范并打击犯罪的义务,被害人因而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蒙受损失,又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依其职责负有相关的预防性义务,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济,以避免犯罪的再度发生。
同时,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保护。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而导致生活困难时,国家就有义务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被害人作为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分散群体,分布在各行业和各阶层,牵涉到无数的家庭。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承受着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邱兴华案中的11名被害人的境况发人深省。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结论已经证实。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以发生角色转换。如果犯罪被害人身体、精神及经济的损失无法得到恢复,必定会丧失对国家刑事司法的信赖、丧失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任,甚至可能走向报复犯罪、抵抗社会的道路。因此,由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必要的补偿,可以修复犯罪被害人遭受犯罪的创伤,恢复其对国家法秩序的信赖。
此外,对被害人补偿是现代法治国家义务观的体现。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有助于尽快地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恢复业已被破坏的、原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以笔者之见,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仅能补偿被害人受损权益,而且能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老子日:“天之道,损有余而益不足。”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所言:“补偿能够使事物恢复到犯罪之前的状态。如果发生犯罪,应当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就制止第一层次恶而言,这显然是必要的。补偿对制止第二层次恶更为必要。仅仅是惩罚不足以实现这一目的。毫无疑问,虽然惩罚趋于减少犯罪的数量,但是数量虽有减少,可是绝不会消亡。作为犯罪总会刺激人的欲望,这种事实或多或少为人所知。人们总是在观察承担痛苦能够换取什么。如果为了消除恐惧的情绪,补偿应当和惩罚一样,与犯罪形影相随。如果对犯罪只适用惩罚,而不采用补偿措施,那么,尽管许多犯罪受到惩罚,但很多证据表明,惩罚的效力甚微。并且,必然给社会增加大量的令人吃惊的负担。”
更进一步讲,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利益权衡理论。利益权衡是指当两种以上的利益不能兼得或相对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国家或特定的人员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确定某一或某些方面更为优越而放弃另外的方面。利益权衡的核心是均衡价值观,即在发生冲突时所进行的选择,应当符合实现更高层次的目的的要求,努力追求各方利益的均衡。因此在正确处理被害人权利保障时,确定利益权衡所依据的原则和标准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标准,何种利益被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利益,对该种利益的保护程度,以及对各种要求安排何种相应的等级及次序等,就往往取决于或然性或者偶然性,极易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依照均衡价值观,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在最大程度上追求相互冲突的各方面利益的有机统一,追求它们之间利益的均衡。
刑事诉讼的过程往往涉及三方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利益。如何在国家利益、被告人及被害人利益之间达到合理的均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应该追求的目标。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国家追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公权与私权的失衡,也存在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私权与私权的失衡。如果加上国家追诉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公权与私权的失衡的话,则是一种三重失衡的状态。这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私权与私权的失衡则是更容易被忽视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十分重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在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上,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进一步增强对被告人保护的力度,有人甚至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仅仅指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相对而言,被害人的人权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国家垄断了侦查和追究犯罪的权力,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由此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缺乏应有的话语权,以至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他们因犯罪行为受到的种种痛苦只能由自己或其家人默默承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努力争取,但往往缺乏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其身心有可能再次遭受伤害,形成所谓的“第二次被害”。这种利益失衡的格局违背了正义价值,背离了均衡的价值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求国家对被害方的利益予以充分的重视是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的。国家应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刑事法律制度,包括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对被告人保护和被害人保护上趋向平衡,实现司法文明与司法和谐。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之数额力度分析
当然,不容否定的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侵害的程度以及国家相应的提供补偿的力度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即每个犯罪被害人所能容忍的最大被害损失是多少以及需要补偿多大的程度才能恢复受侵犯的法秩序以及国民的信赖?在此,我们认为:“从情感出发,重心总是向利益倾斜,对贪婪者永无满足;报复的欲望决然不会顾及对方的顺眼。必须从公正的观察者的眼光去审视和评价,以补偿与遭受罪恶所造成的损害相等价为满足。”
犯罪被害人所被侵犯的利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物质形态表现形式,如公民的财产,这种形态的利益受损害后可以被恢复或者能得到弥补;二是非物质形态表现,如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这种形态的利益一旦遭受损害就无法得到恢复,或者根本就不能弥补到原来的程度。这样我们只能要求达到一种相对的、有实践意义的平等,这就是黑格尔所阐释的“等值”范畴。黑格尔通过逻辑阐述说明:刑罚的等价意味着刑罚与侵害行为的等同不是在特种性状方面,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刑罚作为一种否定这种侵害的侵害,就是要寻求和犯罪这种价值上的等同。当然,由于人的主观对客观的认识问题,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对这种犯罪与刑罚等同关系的认识以及对现实中犯罪与刑罚界限的设定,只能是永远接近满足,而不可能真正满足。
因此,以黑格尔的犯罪与刑罚的等价性论证为基础,我们可以根据犯罪的不同种类,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例如。在诸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性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与罪犯所获得的益处,都具有相同的财产性质。那么,补偿的标准就应该严格按照被害人的损失的大小衡量,刑罚的标准严格按照犯罪人获益的大小衡量。但是,在侵害名誉等的犯罪类型中,既不可能以金钱计算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可能以金钱计算罪犯所获得的利益。在这样的案件中,补偿也难以确定。在这种难以确定赔偿额的情况下,天平的砝码应当向被害人倾斜,而不能向罪犯倾斜。“各种补偿宁多勿少。如果补偿额大,可以发挥防止犯罪的功效,其超过标准数额的部分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补偿额不足,必将引起某种恐慌。就惩罚犯罪而言,补偿额不足意味着罪恶获得了胜利。”
在确定了犯罪被害人应该获得等价的赔偿数额基础上,又一个引起我们深思的问题是:这种赔偿数额该由谁支付?这一问题看似非常简单。我们当然很自然地想到。刑事被害人的损失是由犯罪人所造成的,根据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当然由犯罪人支付才是合理的。这一点无可厚非,用于补偿的费用当然最好取于罪犯的财产,正如我们所论述的,这样可以发挥惩罚罪犯及补偿被害人的双重功效。然而,实际的问题是,并非每一个罪犯都具有能够支付赔偿数额的经济实力。因此,如果罪犯没有财产,或者罪犯所支付的赔偿数额不能恢复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不能使被害人回复对法秩序的合理信赖,我们就应该以国库开支进行补偿。
在现代法治理念下,我们更应该关注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给予被害人的公款补偿应当优先于国家所获得的罚金。这并非世俗法律的规定,而是理性的选择。个人的损害是能够感受到的恶,而国家的这笔收入是没有人感受到的利益。对罪犯的罚金只是一种惩罚,别无其他的效用。由罪犯交纳补偿费用,则既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惩罚,又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立实际上就是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不平衡保护的部分纠正。
概言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宗旨应该是通过国家立法来保护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当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害达到一定的程度,在犯罪被害人不能得到加害人充分赔偿时,国家就有责任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犯罪被害人不但获得形式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公正,更重要的是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公正,心理上达到的真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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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新课程标准中对阅读作了如下要求:在通读课文的基础上,理清思路,理解、分析主要内容,体味和推敲重要词句在语言环境中的意义和作用。对课文的内容和表达有自己的心得,能提出自己的看法。欣赏文学作品,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初步领悟作品的内涵,从中获得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有益启示。对作品中感人的情境和形象,能说出自己的体验;品味作品中富于表现力的语言。了解常用的修辞方法,体会它们在课文中的表达效果。
笔者就自己对新课程标准中阅读板块的解读,并结合2011年各地中考试卷的典型题型,对记叙文阅读的常见题型及解题思路作以下简单介绍。
一、文章标题类
此类题型大致可分两类:
A、体会文章标题的含义
示例:1.选文标题有哪两层意思?(4分)(2011抚顺市中考卷《母亲,我是你儿子》)
2.选文的标题有什么含义?(4分)(2011沈阳市《光明行》
解题思路:
这类题目一般可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浅层含义,二是深层含义。浅层含义往往是具体可感的事物,而深层含义往往需结合文章主题得出答案。
答案:
1.表明人物之间的关系(或交代两个主要人物),2分;表达儿子要成为母亲依靠的强烈责任感和决心,2分。(若回答:表达母子间的深情,可给1分。)。
2.既指刘天华的二胡曲《光明行》,也指女孩对“我”的帮助让“我”坚强自信,重新获得光明,“我”也由此感到人间真情如阳光般光明美好。
B、谈文章标题的作用或好处。
示例:本文以“目送”为标题,好在哪里?(2分)(北京市西城区·2011《目送》)
解题思路:
作用通常可以从内容和结构两方面来考虑,从内容上讲往往是借物传情来表达作者的情感或者反映人物的精神品质等,从结构上说往往是标题起到贯穿全文的线索作用。
答案:
表明叙事线索,表现了母亲在儿子成长过程中对儿子的关注和由此生发的对人生的感悟。”
二、内容归纳类
示例:请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文章内容。(2分)(鸡西市·2011《拔下钥匙》)
解题思路:
做这类题型,首先应注意找出文章的主要人物、主要事件,然后再来概括,要求语言简洁,既准又精,存主舍次。答题模式一般可以是“什么人,干什么,结果怎样”。
答案:
文章记叙了上海公交车司机陈乐平在突发脑溢血、生命垂危的时刻,用尽生命的余力,拔下钥匙,确保乘客安全的故事。
三、品味语言类
品味语言类题型一般有以下几种:
1.品味修辞之美
示例:阅读,这个美丽的嗜好,就像种子,在我们四兄弟妇妹的心田里萌芽、茁长,一直长呀长的,迄今,已长成了根深叶茂的巨树了,丝毫撼动不得。(品味句子的表达效果)(潜江市·2011《追寻书籍的味道》
解题思路:
此类题型应先明确该句运用了什么修辞手法,再具体分析该修辞手法,效果如何地表现了/表达了/抒发了什么。即共性+个性的答题形式。
答案:运用比喻的修辞手法,生动形象地(共性)写出了阅读在人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对人终生的积极影响(个性)。
2.品味句式之美
示例:请赏析第⑤段中的画线句子。(3分)
童话是一条河,点点浪花跳动着智慧与真情;童话是一幅画,色彩光影调和着缤纷的诗趣与美丽;童话是一首诗,字里行间寄托着人类的未来与希望。(曲靖市·2011《我现在也是童年》)
解题思路:
根据句式特点品味其妙处。如排比句句式整齐,气势磅礴,层层深入。
答案:
这句话运用了比喻和排比的修辞手法(1分),生动形象地写出了童话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唤起了人们对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1分)。句式整齐美观,节奏鲜明,富有感染力(1分)。
3.品味哲理之美
示例:说说文章(11)段中划线句子的含义。(4分)(潼南县·2011《母爱的温度》)
解题思路:
这些句子往往形象而含蓄,具有言外之意,给人以启迪教育作用,所以答题时要联系文章的主题回答。
答案:含义:(1)爱是两颗心的相互温暖,而不是用一颗心去焐热另一颗心。(2)以心换心才会得到真爱。(3)母爱虽然无私,但也需要爱的温暖。(答对二点即可)
四、体验启示类
示例:陈乐平的事迹给了你什么样的启示?选择一点,结合本文内容或联系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看法。(50字以内)(6分)(宿迁市·2011《拔下钥匙》)
解题思路:
解答这类问题要注意观点正确,健康,注意言之有理,一定要用典型事例证明。即提出、分析、解决问题。按总分总的顺序答题:A.指出本文蕴含着的思想意义以及你从中得到的收获、体会,明白的道理,可找出文中能表现作者情感的句子和文章主题的句子回答。B.结合文中和生活具体的事例材料加以举例说明,阐明理由。C.所以我们应该怎样做。
答案:
启示示例一:要有爱心。陈乐平爱家人、爱乘客、爱生活,才能在危急时刻舍己为人。爱,是陈乐平不平凡举措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