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官个人履职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内涵
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调查权是最核心的要素。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指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的权力,属于依法律授权而享有的一种工具性权力。特点在于:一是调查对象的特定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仅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下文将详细限定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二是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采取询问、查阅卷宗、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手段,与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刑事侦查等存在显著区别。三是调查地位的中立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居中”是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要求。四是被调查主体的配合义务。在调查权行使过程中包含被调查主体负有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违法情况、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文仅针对其中一项即审判人员。笔者认为,从民事行政检察的角度考量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应与刑法对主体身份的严格限定相区别,所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大致包括:对案件具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当然包括审理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人员包括庭长、院长等;辅助审判工作进行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涵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任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以及执行辅助人员(即书记员)。而司法鉴定人员、专业评估人员等,由于其系以专业知识受托仅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不直接参与案件裁判或执行,虽然其所做专业结论会影响裁判结果,但该类人员由于与审判权的行使不相关,所以不应纳入本文所指的司法工作人员范畴。
(三)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内涵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因为其主体特殊性、违反法律的限定性等因素使其范围相对较窄。违法行为调查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目的一致,其权力行使必须限定在该项职权范围内。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均应纳入本文所限定的调查范围。本文限定范围内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特点是:一、违反的法律限定为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法》对法官行为的规范等。二、其违法情节虽可轻可重,但对司法的负面影响相差不多。三、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多样,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审理的案件。需要明确的是,就民行检察违法调查权而言,该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一般违法,所违之法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包括刑法。由于诉讼监督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属于不同部门行使,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行为涉及犯罪,则应移交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案侦查。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概念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针对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监督机制。[1]审判权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诉讼监督的重点。通过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对原则性授权具体化,也不失为构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缘由之一。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民行检察违法调查的内容不外乎对违法线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两个方面,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调查原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时,应该遵守严格依法调查的原则,具体要求为:第一是调查主体合法。实施调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可限定为申诉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第二是调查内容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超出调查范围。第三是调查程序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规范,不能一味追求调查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程序正义。
2.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原则。在违法调查过程中,在未能核实证据线索的前提下,应高度尊重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中实施的各类行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应该及时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将对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
3.全面调查原则。该全面调查原则包括:对调查线索的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诉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全面审查、对被调查主体进行个案考评以及综合考察、可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开展工作。这是从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各方面的立体调查。
4.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一旦启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均应给出确定的调查结论,在处置上应该坚持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即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则应该依法给予纪律或法律方面的对应惩治;如果经查实不存在违法情形,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如举报人、知晓开展调查的人员、被调查人所在组织的领导以及被调查人自己)予以公示,如存在虚假举报或恶意提供调查线索的情形,还应依法对该恶意举报人进行惩处。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适用的调查方式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原则上仍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但可根据调查情况的展开以及实际需要,在法律限定范围内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具体的调查方式包括:
1.审查卷宗和档案材料。根据当事人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的违法线索,民行检察的调查人员首先应该调取案件卷宗或相关的档案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受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时,有义务提供审判卷宗。对于其他机关留存的档案,如果与本案相关需要调阅,其他机关也有配合义务。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形成阅卷记录或初步审查意见。
2.询问相关人员。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该有关人员包括申诉案件的原审承办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员、评估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其他人员(如涉案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
3.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据。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委托鉴定、勘验、评估等。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对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人民法院应当勘验而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涵盖的调查范围
1.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不仅会有损诉讼参与人权益,更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该类情形大致分为: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二、送达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三、法官未能依法释明或不当释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委托鉴定、评估程序违法,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的。五、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形,大致包括:一、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三、不依法执行或无理由迟延执行,造成对当事人权益侵害的。四、无正当理由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如对符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答复。五、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3.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或违法情形。《法官法》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等法律和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纪守法,并恪守职业道德。该类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当事人或人等的吃请,其后果可能导致办人情案、关系案。二是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近亲属或委托人的贿赂,徇私枉法,甚至触犯刑法。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侵吞或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款物,侵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形。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贯穿整个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为了更好地发挥该监督方式的作用,民行检察部门拟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机制予以建设,赋予其明确的调查范围和可采取方式。同时,违法行为调查也是民行检察部门享有的一项权力,为了规范该权力的运行,亦需要从程序上对其加以规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基于此两方面的目的,笔者将初步拟定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来保障违法行为调查权的正常、正当行使,发挥该调查机制的功效。
(一)统筹线索收集、分类、整理工作
根据经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线索来源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和投诉。二是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材料。三是民行检察人员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2]在整理申诉案件材料时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事即案件情况,一是对人即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况。内勤人员在收集、整理材料过程中,可制作表格分栏列明,对于需重点关注的线索应着重标示,以便承办的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核实。
(二)线索甄别后立案程序
承办人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先行调阅案件卷宗材料,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在对材料的基本审核基础上,进行对线索的初步审查评估,并拟定是否立案的意见。通过承办人的初步筛查,可筛选掉举报不实、诬告、错告或无任何证据支持的线索。对这类线索,直接将其排除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之外,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决定立案,需具备两方面条件:第一,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支持。第二,初步判断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违反程序,剥夺当事人诉权;如未依法回避、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涉嫌违纪甚至渎职。[3]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则承办人员应拟定立案决定,报处长和主管检察长批准,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三)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结合违法行为调查的基本原则,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线索涉及的所有证据要全面审核;二是要明确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性质,调查方式和可采用措施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和职权设定范围之内;三是要严格履行工作流程设置的审批程序;四是严格按照流程设置的办案期限进行调查,不可久查不决。
(四)终结违法行为调查
民行检察的承办人员应在限定期限内,根据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该报告可与申诉案件的审结报告合并,也可分列),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该报告的内容大致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工作开展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承办人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如果经调查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违法情形,在形成最终结论前,需当面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如认为确有必要还需进行补充调查。
(五)调查结果的处置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一项具有现实功能的检察职权,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应根据已查明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置意见,大致包括以下处置方式:一、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以据此对申诉案件依法提起抗诉或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虽未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规定,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更换承办人。三、经调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初查或立案侦查。四是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投诉人。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察机关应对举报人予以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并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备案存查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并出具处置意见后,民行检察部门应将该项调查工作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建立单独的违法行为调查卷宗,可作为申诉案件的特别副卷归档存查。下级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违法行为成立的,应依程序向上一级民行检察部门报告并备案,以便民行检察部门统一掌握情况,同时也方便人大等其他部门对检察机关该项工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与其他机制的衔接
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各方面对民行检察调查权的认识不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遇到阻力,因此要发挥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须注意与其他工作机制的衔接配合。[4]
(一)严格检察职能分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机制
根据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民行检察调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对该行为的后续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进行。因此民行检察部门应按照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格局要求,将调查结果或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
(二)强化业务指导,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
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是抗诉案件,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调查,则应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直接实施,不宜再交被监督对象的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如果因平级监督而遇到一定难度和阻力,则需要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支持,在有明确违法线索时,上级院业务部门应对下级院的调查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办案组,保障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有效行使,发挥其监督效力。
(三)明确调查目的,搭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
检察机关的调查是以外部监督的方式,既要做到纠正法官的违法行为,更要做到消除当事人的猜测与误解,化解矛盾,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性。作为民行检察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机制的配套机制之一,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既涵盖法定监督方式下的正常工作往来,也可以就某一时期监督态势举行座谈,或就某一监督个案进行单独通报等。该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既有助于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个案监督效果的影响扩散,以确保民行检察中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作用的发挥。
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新法对民行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权给予明确规定,虽然其范围相对较窄,调查对象仅限于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但这种权利的明确授予并不是对民行检察监督权权限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限制。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在该工作机制之下,严格依法、慎重用权,真正让检察监督促进司法维护、提升司法权威。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对调查作出规定。
[2]杨彦军:《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研究》,载《诉讼法学》2010年第6期。
一、 困惑——检察官职业建设制度
(一)检察官职位范围宽泛化,导致检察官结构不合理。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但是,在检察机关由于履行宪法规定的检察职能和同内部管理而产生的行政职能的合一,没有建立对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使我国检察官的职位范围非常宽泛。在检察院内部,有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除行使检察职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备检察官职位。过去只要在检察院工作一定年限和具有一定学历的人员,无论是否从事行使检察权的工作,一般都可以任命为检察官。没有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的职位范围宽泛致使我国检察队伍非常庞大。检察官比例极不协调,难以实现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加大了司法的成本,妨碍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和办案效率,尤其是对检察官的经济待遇和生活条件的提高,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
(二)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阻碍行使检察权的统一。检察官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官员,检察官的性质决定检察官的管理模式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官员,也应有别于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可是,几十年来一直把检察官等同于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使检察官与一般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检察官职业化的进程。检察院实行监督和领导并行的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既要向产生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又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与监督和领导并行体制相适应,检察官的管理也是双重的。最终导致检察机关管理和检察官管理属地化,检察院成为名副其实的服务于地方的检察院,检察官成为服务于地方 的官员,割裂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酿成了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者。
(三)检察官履职不能够保障,阻碍了依法独立行使权。《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除、降职、辞退和处分的权利;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等。但是,这些权利有的因没有制度的支撑和有效的救济难以实现,有的虽有制度保障,但受诸多因素制约,制度的保障功能并没有彰显出来。如对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涉的权利,法律既没有建立起检察官独立的制度,也没有在检察官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中划分出领导和不正当干涉的界限和检察官抵制不正当干涉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检察官通常受到的干涉有来自检察系统之外的机关和个人,也有来自系统内部因管理和领导关系而产生的个人干涉。在检察官履行职责保障方面受到攻击时,缺乏法律性保障措施等,检察官经常受到威胁甚至以身殉职的发生。
(四)检察官内部起决定作用,导致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检察机关办案流程是“检察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典型的以行政关系为特点的办案体制,内部组织形式上,科局为基本行政单位,设置相应行政领导,并依此形成一级管一级的等级管理模式,无论是检察办案工作,还是对检察官的管理,都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检察官职务的提升取决于行政职级的提升,个人的政治、经济待遇都同本人的行政级别严格对应。检察权的行使与检察官是分离的,虽然出庭公诉必须具有检察官职称,但是法律职务不是根据业务的需要,而是作为一种“福利待遇”平均地分配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检察院各岗位工作的所有人员,一些并不具备检察官素质的司法行政人员被任命为检察官,任命之后也并非从事检察工作。有法律职务的人员可随时调换岗位,对检察官的管理与行政人员的管理并无二致。
二、出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具体设想
(一)完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当前,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双重领导,但事实上,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人、财、物等均由地方党委、政府控制,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也是为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这一领导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和发挥了双方积极性,对于维护地方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尽快建立与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在条线与地方的领导权力分配上,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应重于地方;在办案行政经费及检察人员工资的拨给上,上级检察院与地方财政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分别承担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行政经费和检察人员的工资待遇,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检察官遴选晋升制度。新《检察官法》提高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并设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说明新《检察官法》对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法学理论功底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担任检察官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初任检察官的选拨方面应扩大遴选范围,拓宽选人渠道,充分利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从全社会招考录用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到检察机关直接任检察官,将具备深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吸收进来,从源头改善检察官队伍素质结构。可以考虑上级院检察官主要在下级院的优秀人才中选拨。上级院检察官职位出现缺额,必须从下级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拨。将上级院的优秀检察官选派到下级院任职,带动下级院业务的开展和检察官职业化素质的提高,形成选任检察官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完善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检察队伍建设三年规划》、《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等文件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类,提出了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目标。因此,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确定检察官员额比例,在逐步降低检察官比例的同时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不断充实检察官队伍就成为一种既能使检察官队伍保持稳定,又能在较短时期内改善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结构,建立一支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柔性”措施。在推行分类管理制度中,可以将业务部门中具有检察官职务,并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数量作为确定检察官员额比例的根据。在此基础上对检察官员额比例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新一代检察官数量的增加逐步降低检察官员额比例,保证各项检察事业的顺利进行。
1、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员”
为了宣传和塑造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形象,去年9月,我会编印了《鹰翔蓝天——**市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30周年成果展》画册,彰显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精神风采;10月份,围绕我市眼镜产业发展历程,协助**电视台,完成了改革开放30周年专题系列电视片《突围》第五集的摄制工作,12月26日在**电视台播出,由著名主持人**解说,播出后反响热烈;为提升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激发企业员工主人翁意识,今年3月份,我会组织开展了“民企之星”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彭保太等10名非公经济人士“民企之星”称号;2月22日联合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推荐评选**市‘优秀员工’’的通知”,并在5月13日召开了表彰大会。
2、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员”
以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宗旨,努力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我会建立了机关干部联系帮助民营企业制度,经常深入企业,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达26件;选派了一名优秀干部到美运鞋业挂职,一干就是2年,用真心去工作,用真情去服务,使外商真切的感受到**良好的投资环境,坚定了把生产中心转移至**的信心;今年春节期间,我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扩大了返乡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和再就业;随后又制定了措施,建立了长效服务机制,推出了就业再就业“绿色通道”,开通了就业服务咨询电话。针对目前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就业问题,5月15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与我会等五个部门联合开展了“****市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我会进一步完善了维权服务体系,并邀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举办了2期《劳动合同法》讲座;与市司法部门合作,促成了一批律师与民营企业结成法律服务对子,调处各类纠纷28件。
3、当好民营企业发展交流的“组织员”
为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民营企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了解,我会进一步完善了与公、检、法、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建立的宣传教育、预警防范、指导帮助和表彰激励互动机制,先后组织会员开展了《纳税人看地税》和《法官、检察官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等活动,通过座谈与参观,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一步了解了国家税收政策和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职能,以及解决企业困难的方法和途径。为增进交流与合作,我会在继续为会员做好生日庆贺、体检等活动基础上,还先后组织开展了各种不同规模的餐叙会、茶话会、联谊会、参观考察等活动,进一步增进了党和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了解和联系。为帮助民营企业组织开展好各种经贸洽谈和系列宣传推介活动,我们先后指导市古玩艺术品商会,举办了首届**市古玩艺术品交流会;市建材家居行业商会,举办了两届家装建材文化节营销推介会;帮助市眼镜商会利用眼镜产业发展论坛,组织开展了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以及部分眼镜生产商、销售商到余江(国际)眼镜工业园参观考察,洽谈购销合作意向,开启了**眼镜经销商与**眼镜生产企业合作的大门。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我会及时与银行、信用社联系,以基层商会为基础,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和引导会员组建了联保互保组织、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组织,成功实现融资2亿多元,初步搭建起了民企立体融资平台。
4、当好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引导员”
为帮助我市民营企业,特别是铜材加工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税收政策调整后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我会在危机影响刚刚显现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密切关注铜产业形势的变化,深入企业展开调研,提交了《关于解决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建立政策洼地的几点建议》的调研报告,并协助金融部门建立了退税担保封闭运行机制,及时有效地帮助了铜企业应对因危机和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今年初,为深入贯彻落实hjt总书记视察**时提出的“三保一弘扬”重要指示精神,与市委统战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共克时艰促发展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联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非公经济人士认清当前经济形势,抓住和利用国际、国内产
业转移机遇,加快产业调整升级步伐,增强了企业战胜危机的信心和能力。
5、当好建言献策的“信息员”
去年以来,我会以“四大一新”发展战略为主题,组织开展了加快铜产业和微型元件产业发展、加强大框架城市建设等调研活动,完成了《**市大框架城市建设发展思考与建议》、《加强政务环境建设,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等4篇调研报告和政协提案,其中《依托江铜,加快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思考与建议》被评为优秀提案。同时还组织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了“应对危机促发展”建言献策等活动。在今年“两会”上,提交集体提案2件;提交个人及联名提案、意见、建议12件。
二、夯实基础,服务大局
1、加强商会组织建设
去年以来,我会进一步加强了商会组织建设和管理。5月份,组建成立了**市工商联古玩艺术品商会;8月份,组建成立了**市建材家居商会;10月份,市眼镜商会升格为**省工商联眼镜商会,组建了**省拓兴职业培训学校,走出了一条以眼镜商会为依托,培养眼镜专业人才,支持商会发展的新路子;12月份,在成都市成立了**省工商联眼镜商会**省分会,在支援灾区、捐资助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扩大了影响;今年3月,成立了市工商联**商会。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商会网络优势,去年11月,我们组织了32名非公经济人士赴浙江绍兴市学习考察,与绍兴市工商联建立了友好商会;在**年海峡西岸工商联协作恳谈会上,我会与20个城市工商联缔结了友好商会。目前,广东、福建等地友好商会已组织3批民营企业家考察团来我市考察,与部分企业达成了投资合作意向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会制定了以商招商、以会招商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开展招商引资。今年3月22日,由我会引进的江苏昆山华英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投资6000万元的**欧力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正式签约,落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已注册。2月25日,由我会与市经贸委联合引进的,由中国华尔达集团总裁宁、中国康都集团董事长张理宇以及**瑞兴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志晓等共同投资8000万元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铜材加工项目正式签约,落户市龙岗工业园,现已动工。**年6月份以来,由我会挂职干部跟踪服务的美运鞋业爱威亚世界生产中心转移至**项目,4月18日完成了签约,投资总额1.2亿元,现也已开工建设。4月3日,我会再次联合余江县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了第二届眼镜产业发展论坛,330多名来自国内外**籍眼镜生产、经销商和其他省市眼镜同仁参加了论坛,初步搭建起了**眼镜生产企业与**眼镜销售商的产销合作桥梁。会上,签约招商引资项目两个,投资总额达8000万元。
3、强化中心工作意识
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联建共创”、农村“卫生清洁”工程等重要任务,我们做到合理安排,落到实处。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被评为全市新农村建设先进帮扶单位。教育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投身光彩事业、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活动。去年5.12汶川大地震后,我会紧急发出了《关于组织开展向**地震灾区献爱心捐赠活动的通知》,工商联机关干部职工和137名非公经济人士捐款达336万元;为保护环境,减少白色污染,联合**日报社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了“喜迎奥运,保护环境”活动,向市民免费赠送了200只菜篮子、2000只布袋子;在全市“联建共创”工作中,分别在市“联建共创”简报、**日报上发出了《迎省运会,创文明城——致全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倡议书》,号召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建共创活动;在全市农村“卫生清洁”工程活动中,与市爱委会等单位联合发出倡议书,到目前为止,机关干部和民营企业家捐建农村垃圾焚烧炉、沤肥窖,共计5.4248万元。
三、强化素质,提高效能
1、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扎实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按照“打基础、立规矩、守底线”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工作长效机制。班子成员做到“四亲自、五带头”,形成了相互尊重、合作共事的良好氛围;在机关干部中开展了“你发展、我服务”的教育活动,服务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2、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在全市工商联系统中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主要着力“四个结合,四个突出”,即结合“四大一新“发展战略,突出抓项目加快招商引资;结合应对金融危机挑战,突出帮助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等,既较好地完成了第一价段的任务,又体现了工商联的特色,得到市委督导组的肯定。
3、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了机关党建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党员教育活动;进一步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了纪律教育学习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洁自律反腐倡廉教育片,提高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我会以上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亲切关怀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市广大非公经济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工商联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1、指导和管理基层商会的力度还不够;2、深系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还不够;3、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路还不够开阔。这与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等因素有关,但主要与我们学习抓得不紧、认识不足是分不开的。对此,我会将以此次述职评议活动为契机,制定措施,克服不足,以“抓重点、创特色、争一流”为目标,努力在服务大局、参政议政、组织建设、招商引资、廉洁自律等工作上有新的跨越,以优异成绩向国庆六十周年献礼。
关键词: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报告或文献,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有:1983年《国家处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棗卡内基教育和经济论坛工作小组关于教师专业的报告》和“霍姆斯协会”的报告书《明天的教师》,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接连的指导全美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棗《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等。几乎每一份改革报告都对美国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质量提出了批评。因此,为确保教师队伍的优良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美国许多州相继都对教师聘任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认证、聘任、聘约、聘期四项议题。除了州法规定内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关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国教师聘任法制。
一、教师资格认证
根据联邦美国宪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原则上,州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本州内教育运作的基本方针,再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运作都按照此流程进行。因此州政府与州立法机构具有教师评定与核发教师证书的权力。在美国,教师是以专业被聘者的身份出现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得到州教育部门承认的现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美国各州政府都根据其需求,在相关州法中自行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要求。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在申请之初必须先具备参加州认证的基本条件,然后参加州的认证,经评估通过之后,可以获得教师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和进修,原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时,为了更换更高一阶段性质的证书,则可参加换证性质的第二次认证。
(一)初任教师资格认证
虽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还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师证书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使用者;4.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5.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6.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7.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8.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如NationalTeacher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教师证书。
另据“全美各州师资教育和认证主管学会”对有关各州初任师资认证申请条件的调查发现:除要求具有学士学位外,全美各州相当重视教师知识、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谓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详细说明,除了列举几种罪名外(如犯),多半将解释仲裁的权力赋予州教育委员会。在Bayv.StateBd.ofEduc案中,一个抢劫犯牢狱期满后学完所有规定的师资课程,申请教师证书时被拒绝,上告法院后,俄勒冈最高法院认为州教育委员会将其前科列为品德的考虑条件是恰当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各州详细规定了参加师资认证的人必须学习的学科及其相关学分等事项,前者大致涵盖教育基础知识、学校行政、课程和教学评估、班级经营、教师专业发展五类。后者则考察一些通识学分或特殊课程学分。申请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点,特别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
(二)合格教师换证资格认证
初任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考验,历经一段时间的实习教学之后,接受第二阶段的合格师资认证。该阶段重点考评申请者的实习、年资、聘任证明、通过评估等五个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此外,有些州规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修完规定教学进行学分时间量并通过学区评估才可以参加。
以得克萨斯州(简称得州)为例,该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员培育和认证司负责本州的师资评定事务。另外也成立了标准委员会负责测评师资评定系统绩效、确立课程认可纲领、建立评定体制等事务的研究工作。该州通过制定得州教师认证测验(ExaminationforCertificateofEducatorsinTexaa)以及对学完职前教育的人实行在职表现评价(on梩he梛obperformanceappraisal)来确保师资素质。另外还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师精熟标准(ProficienciesforTexasteacher),这包括了学习者中心知识、学习者中心教学、学习者中心理念、学习者中心沟通、学习者中心专业发展等五类标准,并据以建立专业本位的师资认证系统。在建立专业本位系统方面,州内各大学设立小组,研讨认证时参加者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发展相关标准纲要和评价工具,开发新师资培育课程的内容。
(三)教师证书内容及相关约束
教师资格证书的数目因州而异,最少的为一种,某些州则多达七种,但大部分还是采取两到三种。在加州,州教师资格认证共分五个阶段,即教师先后可获得五种不同的证书:1.毕业师资职前培育课程结束后,准备初任教师之时;2.初任教师完成实习后再参加第二阶段评估,以成为正式合格教师之时;3.合格教师准备取得担任另一学科合格教师资格之时;4.合格教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准备换发新证书之时;5.合格教师转至其他州服务,准备具有在该州继续担任教职的资格之时。
纵观各州规定,教师证书可按照:(1)有效时间,(2)职位(如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学校图书管理员),(3)专长领域(如英文、数学、体育),(4)年级(小学、初中、高中)等因素进行分类。各州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均坚持执教某学科者必须拥有该领域的教师证书。如果地方学区违背法令,聘请未持有规定教师证书者执教,州政府有权停止对其的经费补助。
原则上,教师证书在各州多被视为是“执照”性质的文件,而非州政府与个人间的契约。它只代表个人达到了州所规定为人师表的最低标准,并非就业的保证。换句话说,已经持有教师证书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职,负责聘任的地方学区可根据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条件招聘教师。申请者不能因为拥有教师证书,就排斥地方学区的特别要求。
州政府核发教师证书的同时,也具有撤回教师证书的权力。基本上,地方学区可以决定延聘、解聘、不续聘的事宜,但教师证书撤回的权力则在州政府。由于证书撤回的影响重大,往往代表该教师今后不能在该州再担任教师,因此各州均在相关法令中规定撤回证书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组成的委员会根据个案加以解释,其中尤以不道德、违反聘约、不胜任与不服从最为严重。如果当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进行最后定夺。个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异。
二、教师聘任条件
根据各州的法律,教师证书的核发由州政府负责,然而聘任的相关权限则在于地方学区。各学区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要其规定不违反宪法的公平原则,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学区聘任教师的权利。聘任教师的决议须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集体做出,个别委员或教育局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规定聘任教师会议的时间或形式,违反者则决议无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长负责推荐人选,委员会可以参考,但不受其名单局限,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
纵观各州地方学区的规定,聘任条件除了必须具有教师证书外,主要还有以下五种规定。
(一)健康状况
作为一位教师,身心健康极为重要。教委会有权在聘请教师时,对健康做出规定。除了一般的检查外,教委会得视情况要求做身心相关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保护儿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认为教委会有权要求校车的随护教师做吸毒检验,认为这与学生的安全密切相关。
(二)居住地
部分地方教委会规定只有居住于本学区内的教师才能被聘任,认为教师住在学区内,比较能关心社区事务,并且缴纳税款支持办理中小学教育。此项要求引起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违反了宪法保障的迁移自由。对此,法院原则上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会有权要求聘任的教师居住于学区。但同时规定此项住居要求必须公平和无歧视地适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纳州为避免争议,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规定地方教委会不得提出此项要求。
(三)必须专职
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学区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否则即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法院基本上认同此项要求,认为其符合使教师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标,但却指出专职要求必须以非歧视性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师。
(四)接受评价
教师评价是当前美国政府与多数地方学区教委会用以确保教学品质的措施,评价结果一般会作为聘任、迁调或是决定工资的参考。各州对于教师评价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规定,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加以规范。有的州规定极为详尽(包括评价的时间、程序、人员、标准),有的仅简单地规定地方学区必须进行教师评价。原则上,如果州未加以详细规范,教师评价的实施则由地方学区负责。学区教委会必须拟定评价的程序,由教师代表、专业人士组织实施。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评价过后要给予受评者改进意见和提供改进机会。地方学区若不加以遵循,即使发现教师不胜其职,也不能自行处置。在Lipanv.Bd.ofEdu.ofCountyofHancock案中,法院驳回学区教委会不再续聘评价不佳教师的决定,原因在于它并没有提供教师改进的机会,程序上并不合法。
(五)接受分派
根据教师所拥有的证书与聘约内容,教委会有权安排和分配教师工作。拥有小学教师证书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个年级,或是何种学生。有一个前提是教委会的安排必须符合客观与非歧视的标准,且不得违背聘约的内容。此外,根据法律,教委会对教师降职使用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为降职的标准多半集中于工资、责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导学校乐队的音乐教师,被调到乡下一所规模小、不分年级、而且没有乐队的学校,法院认为这属于降职使用,教委会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这样做。
三、教师聘约
依照美国的相关法令,聘约是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与教师之间所签订的工作契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工作关系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聘约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般契约的基本要件,现分述如下:
(一)合法的当事人
签约的双方必须合格,否则就视为无效。如上所述,学区教委会是经法律确认的契约当事人。同样的,按照州法规定,没有特定教师证书或是年龄不足者,没有签约的能力。即使签署,也视合同无效。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此为契约内容的主题。按照规定,学区教委会乃是惟一具有资格与教师签订聘约者。合同表明学区教委会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给受聘方,同时说明聘约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内容与责任。并规定受聘方付出劳务后,聘方应提供的薪水金额、福利、进修机会及其补助等。教师聘约还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诸如那些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签署时学区教委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同意遵守学区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称或特别声明,那么教师聘约还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
(三)合法形式
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师聘约按符合一定规范的书面形式签署。教委会在做出通过决议后,必须将聘约内容以文字形式详细载明,否则即被视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会必须正式开会并以多数表决通过聘约,否则即视为无效。在Minorv.SullyButtes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长与教委会主席已同意续聘一位教师,却并不代表聘约已经成立,教委会有权事后不予承认,并做出不续约的决定。
四、教师聘期
根据期限的长短,美国教师聘约可分为定期聘约和长期聘约两种。顾名思义,定期聘约有一定的期限(大约为一年或两年),期限届满,学区教委会具有是否续约的决定权。如果决定不续约,除非州法有规定,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教师也不得有异议。然而,如果在聘约存续期间,教委会要解聘教师,那么法院认为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正当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约通知、解约事由的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定期聘约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
长期聘约提供教师长期任职的基本保障,确保优秀教师的稳定,维持教育系统的良性运转。各州均在州法中对长期聘约的性质和对教师的保护加以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法的解约条款,学区教委会不得任意将其解聘或不续聘。要取得长期聘约,教师必须按照州法服务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为三年。在此期间,教师拥有定期聘约,学区教委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续约。三年之后,综合教师三年的成就,学区教委会判断他是否具有长聘教师的资格。按照规定,州立法机构规定长期聘约的年限、资格和申请程序的,教委会不另立条文。长期聘约保障了教师的基本工作权,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铁饭碗。只要教师触犯州法所规定的解约条款,教委会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续聘。此外,教委会也拥有分配职位的权利。长聘教师与定期聘约的教师并没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约中规定的项目之外,教委会不应给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权。在部分学龄儿童减少的地方学区,长聘教师也会因学校规模缩减而失去工作。
五、美国中小学教师认证与聘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备的教师资格认证法律,使得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虽于2000年9月了《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来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都没有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者所应具有的课程门类及学分要求。实践中虽然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进行了考核,但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实施的目的未能落实到严格专业标准、加强教育专业训练上来。只解决了教师队伍的录用“人口”问题,没有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对教师职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激励。因此今后的任务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可能予以细化。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落实,提高教师素质,全面优化教师队伍,还要对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利组织做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职后的评定等环节上都应努力做到严格、公正。应打破僵化的教师人事制度,放宽制度规定,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针对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允许不同地区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另外与教师队伍建设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师聘任制、教师考核、教师职务、教师职前培养与继续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
(三)增加聘约的规范性
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对照国外高校较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关系,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合同形式不太规范,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则较为薄弱。学校和教师都无法把合同真正当作维权的法律武器。
为逐步完善我国中小学聘任制度,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视聘任合同签订的组织机构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体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约率,切实维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师都要增强合同意识,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明确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聘任合同动态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强聘用模式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基本是全职聘用和终身聘用等单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大学生毕业到岗后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如没有重大过错就端上了“铁饭碗”,形成“职务、职称不分,职务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怪圈。美国聘期的多样性给我们提供的思路是:应将灵活的聘任形式与严格有效的履职考核手段结合起来。依照聘约,经过多次聘期和选择后,对部分优秀教师实行长期即无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师集中精力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时要努力建立一种有长期和短期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教师聘任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丁文珍.美国教师聘任状况研究[J].教育科学,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