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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以偏概全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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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以偏概全的概念

第1篇:逻辑学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

“新媒体”一词最早见于1967年美国CBS(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NTSC电视制式的发明者P.Goldmark发表的一份关于开发EVR(电子录像)商品的计划书。后来,1969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E.Rostow在向尼克松总统提交的报告书中也多处提到“新媒体”这一概念。②由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社会上流行,并在不久以后影响了全世界。

随着新媒体产业的迅猛发展,近几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传播与媒体研究人员开始关注新媒体的现状与趋势、发展与创新,整个学术界对于新媒体的探索与争论也在持续升温。然而纵观这些年的研究成果,即使是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新媒体的很多基本问题都尚未得到解决。比如“新媒体”的权威定义的提出、适用范围的确定、具体研究对象的划分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定位等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的提出不仅可以建立理论研究领域中系统性、全面性的基础,也可以为该理论领域研究的深入与发展解除最基本的定义分歧。笔者认为,新媒体研究混乱局面的始作俑者就是悬而未决的新媒体定义纷争,分众楼宇电视称自己“新媒体”;手机短信称自己“新媒体”;早已出现的都市类、财经类、时尚类、IT类等纸质媒体也纷纷改头换面,把自己扮成所谓的“新媒体”……鉴于这种混乱的持续和加剧,及时准确地定义出当今的新媒体,为新媒体的涵盖范围作以界定便成了当务之急,以为它直接影响着学术界今后对新媒体理论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深入细致的探索。

美国著名传播学者施拉姆(W.Schramm)曾经预言:“人类传播的基本性质不会改变,但传播本身的社会体系,很可能同我们已经知道的各个传播时期大不相同。”③诸多新兴媒体的产生对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已经逐步显露出来。新媒体在占据大众心智资源上自成一派,在政府管理监督与宣传、社会经济参与、企业公关营销与品牌宣传等方面都表现出无可复制的优势,新媒体对社会的影响无孔不入,用户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飙升。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介绍,近几年来中国读者传统图书阅读率呈下降趋势,而电子书和网络出版物的阅读率却大幅上升。调查数据表明,国民图书阅读率2005年比1999年下降了11.7%。然而网上阅读率迅速增长,从1999年到2005年7年间增长了7.5倍,每年平均增长率为107%;④据2008年中国互联网络调查(CNNIC)显示,我国已经有2.1亿网民,成为世界上的互联网使用大国;⑤手机用户也已达5.75亿之众(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的我国电话用户发展情况统计)占全国人口的约44.2%。⑥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新媒体正在被大众普遍认可并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学习交流习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新媒体”定义的研究不仅是学术界对新兴事物的好奇,也不仅是新媒体理论系统全面的研究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对于规范形势模糊、规则紊乱的传媒市场具有很必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国内外新媒体定义的分析

目前,关于新媒体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但有一定影响而被普遍传播的主要是以下观点。

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⑦这一观点一语道破新媒体的本质特征,见解独到深刻,但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概念的定义,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句口号。首先,该“定义”的核心概念“传播”并不是“新媒体”的所属类而更像是一个动词,应解为“人类社会的信息流动过程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形式逻辑学对定义的要求首先必须满足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的所指对等,本质定义提出的前提是被定义项的所属类的确定,因此“传播”一词不具备定义“新媒体”这个名词的资格;其次,“所有人对所有人”概念不够清晰,过于笼统泛泛,不能准确界定新媒体本质特征,这只是其众多特质中比较显著的一面,不足以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彻底分离出来。

在线媒体顾问、资深媒体分析师VinCrosbie定义的新媒体,“就是能对大众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的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融会成对等的交流者、而无数的交流者相互间可以同时进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⑧他指明了新媒体的传播模式——既包括人际媒体的“一对一”和大众媒体的“一对多”的传播模式,还包括特质层面上的“多对多”的模式。这与《连线》杂志“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的表述异曲同工,但显然要具体明确得多。可以说,在此之前,没有人对新媒体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定义。但仔细分析VinCrosbie的说法,在有关“个性化传播”方面表述稍显冗余,定义尚需提炼。而且对于新媒体的传播渠道、信息表现形式、传播范围等区别于传统媒体的重要特质还是没有明确的涉及与界定。

对于“新媒体”的定义,国内学者也是各执己见、百家争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局长岳颂东提出:“新媒体是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将信息传播给受众的载体,从而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的介质。”⑨他的发言侧重于为新媒体寻找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希望该定义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不被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所淘汰,所以提出“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的说辞。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没有实际意义,正如很多学者讨论过的那样,“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任何人都无力掌控它今后的定义走向和效力范围。况且,定义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质,其中不应出现带有模糊时间概念的限定词,诸如“当代”、“今天”、“未来”等。另外,“将信息传播给受众的载体,从而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更像是“媒体”的定义,并没有界定出新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特性。而且,“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说法过于笼统模糊,所有传播活动都期望对受众产生预期的效应。显然仅用“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这一特征无法准确描述新媒体的概念。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教授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指出,“今天的新媒体主要是指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产生和影响的媒体形态,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⑩熊教授的定义基本上已经概括了“新媒体”概念的内容,观点清晰明确,但不符合形式逻辑学思想里本质定义的呈现形式。定义中“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范围过大,现在很多传统媒体都利用了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但这种技术的应用并没有使传统媒体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从而不能被定义为新媒体,例如电子杂志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它只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改变了纸质杂志上的信息的存储形式,传播内容、模式和目标受众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产生和影响的媒体形态”用词晦涩难懂,不易理解;“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外延太广,这将各种户外音视频播放设备(如LED广告牌)也囊括在“新媒体”的范围内,笔者认为此观点尚需完善。

三、新媒体概念的定义方法与新媒体的定义

概念清楚明确是思想正确的先决条件,概念模糊浮泛则是探求真理的阻碍。现在,对新媒体概念之内涵与外延的说法稍显混乱,但也不能仅因标准不同、观点不一等问题,把传统的类别和属差轻易忽略,形式逻辑学中定义本身需要这种层层剥离的过程。换句话说,对新媒体定义的研究离不开缜密的思辨性,“以偏概全”只能让我们在新媒体的研究道路上越走越迷远。康德的“批判哲学”将世界分割为“感性界”、“知性界”和“理性界”,并提出了“感性——>知性——>理性”的事物认知过程。在已有的针对新媒体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我们要使“新媒体”的概念明确全面,应该从大众普遍的感性认知出发,培养自身在学术研究中理应具备的知性认识,进而将这种认识升华为对理性的深入探索和对真理的执着追求。

近些年新媒体的定义常是以推理论证的方式给出,在给出关于新媒体定义一般性要素以后,接着证明推断出有关新媒体分类的种种假设,最后被分离出来的若干似是而非的类别成了新媒体确定性的划分。这样的定义方式在新媒体研究领域俯拾皆是。由于普遍的新媒体论是由从具体形态的根据中推论出来的一套并不完善的系统,根据的本身又是来源于假设,因而其总是处于不断的争论与分歧中失去了根基,这种利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建立的体系在聚集了极端的可能性(不同的角度)后,已远离了新媒体本身是什么的问题,而事实上新媒体本身的问题却又是这些理论的进步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新媒体理论应该回到新媒体本身,只有确定了新媒体的本质定义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完成扩建,新媒体今后的研究才具有根基和支柱。本文对新媒体的定义正是回归本体的体现。

在纷乱的现代思维中,存在四种这样的基本形态:形而上,逻辑实证,结构主义,存在历史。而后三者都是对形而上的反判,三者又存在争执,逻辑实证否定本质和原则,结构主义在否定本质时却又坚持原则,存在历史肯定本质反对技术逻辑,而我们要做的是在坚持某些必要的定义原则基础上运用形式逻辑学原理探求“新媒体”的本质定义。“本质定义乃是用基本特征去解释事物本身的句子。它只包含事物的本质要素,也就是说,严格的本质定义必须是类加上种差两个要素合成的。”所以在为“新媒体”下定义之前,本文主要从类和种差两个要素对新媒体进行界定。

“类是一个普遍概念,存在于多个不同种的对象上,表现出主体的和其他同类物体所共同具有的部分本质。”美国在线媒体顾问、资深分析师VinCrosbie在他的文章《whatis“newmedia”?》提到,大众媒体的特征为:完全相同的内容到达所有接受者;内容发送者对内容有绝对的控制权。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因此新媒体显然不属于大众媒体。但从新媒体的传播影响力出发,新媒体的传播无疑是一种大众传播,由此,在类概念上只能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视为两个平等的研究对象,它们共属“传播介质类”。

对于本质定义中的另一要素——种差,它是一普遍概念,表现出主体的部分本质,此部分本质为主体和其他同类异种之差异者。‘种差’加上‘类’就结合构成齐全本质的‘种’,这里的“种”也就是本质定义的定义产物。

首先,传统的大众媒体由于各种技术的限制,基本上都是区域性的传播。而随着新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人为管理因素的限制,在新媒体的平台上,所的每个内容理论上都是面对全球所有的使用者的。就传播者而言,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传播的主体,这使得大众传播的领域得到了极大的延展。传统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博弈场,无论如何受众在其中都始终处于被动的位置。纸媒体的交互性还停留在读者热线、读编往来阶段,虽然以借助电子版本,但始终属于辅助手段,电视媒体交互性只表现在专题节目中,也就是说,传统媒体归根到底是一种少数人对大众的传播载体。新媒体提供的一种可能是,任何使用者都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上信息、言论等各种内容进行地位对等的交流,通过与其他参与者的互动发出更多的声音,这种“全民DIY”式的信息与思想的传播是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彻底颠覆,使新媒体内容传播模式呈现多根网状,原创性日益增强。同时,这种交互是实时性的,参与各方都能够立即得到反馈信息,彻底打破了大众传播时代文化与传播精英对传播主体的把控。由于实现了个人成为传播主体的大众梦想,新媒体传播的内容所涉及的人类生活的广度、对各类问题所讨论的深度以及传播形式的多样性都是空前的。实际上,新媒体已经涉及和全面展现了人类现有的所有文化形态,并针对不同个体实施个性化的精确传播,这种个性化的范围完全可以缩小到单个个体,使得“个人化精准传受”一词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分众时代新媒体的代名词。另外,传播技术发展到今天,由于传播载体发生了改变,信息的传播形态也发生了本质的改变,依托于数字技术作为新媒体的共同特征,成为现代传播方式与传统传播方式更合适的区分词,“数字化”的字眼在新媒体定义中不可或缺。最后,新的传播技术在传播形态上产生的最大的变化就是能够在新的媒体平台上把传统媒体的各种信息表现形式复合起来。在已有的大众媒体中,按照传播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而网络和数字技术所能提供的可能性是主要的传播载体如网络、数字电视、手机等都既能进行文字的传播,同时又能进行视频和声音的传播,并且还能把文字、视频、声音存储下来,为受众提供闲暇时的信息消费。新媒体是多种传播形式复合的媒体,大众媒体界限分明的媒体类型区分在新媒体阶段将不再具有意义,“复合信息”将在新媒体研究领域备受关注。

综合以上特质,笔者将新媒体定义为:新媒体是所有人向大众实时交互地传递个性化数字复合信息的传播介质。

事实上,由新媒体革命推动的不仅是传媒产业的突飞猛进,更是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发展。它是全球化浪潮推动下的产物,又是全球化浪潮强大的造势引擎。在新媒体的平台上,全球正逐渐成为一个真正的网状传播整体。新媒体的互动性和个性化精准传播等特点更适合现代人的生活和消费观念,“全民DIY”既是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颠覆,同时也是新媒体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自新媒体引起人们瞩目至今,国内外对于“新媒体”定义的研究百花竞放、争奇斗妍,本文对其的定义也只是一家之言,笔者期待各位学术同道的评论和高见,并希望这篇文字能为学术界对新媒体的探讨有所裨益。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服务大众的层面上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应该看到,在不久的将来,整个世界将因为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和与传统媒体的互利共赢而愈发丰富多彩。

注释

邬昆如:《哲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蒋宏、徐剑:《新媒体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

《后互联网时代的大众传播事业》,/13171620/2054279/articledetail.htm

《中国人网上阅读率年均增长107%》,/2007-04/12/content_9772578.htm

《我国网民人数达2.1亿》,/news/2008-01-17/000003192711.html

《2008年1-3月我国电话用户发展情况》,/showdt.asp?sid=336158

胡昱晖:《新媒体的泡沫经济?》,《广告人》,2007(12)

郑治:《新媒体是什么?》,/s/blog_591eeecd0100085r.html

《岳颂东:新媒体产业的8个特点》./hy/20080519/17024884944.shtml

《认识新媒体》,/tvguide/tvcomment/wtjj/xzlz/7233_3.shtml

第2篇:逻辑学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

四辩总结01

谢谢主席,大家好!

纵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一、偷换概念。对方辩友将我们的文才简单地定义为写作诗文的才能。

我方一辩早已指出,文才是文学上的才能,主要表现为文学素养。它包括驾驭文字的能力,文学知识的积累,以及文化价值的提升。(文才是口才的内涵,口才是文才的表现形式之一。)我们说唐宋家文才斐然,因为他们诗文写得好,更因为他们的博学多才和对中华文化的巨大影响。对方辩友对文才的定义既违背理论又违背事实啊。

二、本末倒置。对方辩友认为较之文才,口才以其直接及时等优势更能促进社会交往。

诚然口才优点多多,但别忘了,现代社会需要的口才是言之有物的口才,而这种物的积累,正是培养文才的过程啊。无数优秀的演讲家、雄辩家之所以拥有非凡的口才,是因为他们博览群书,有着深厚的文学素养。所以说,再好的口才,若没有文才做内涵,那所谓的口才也不过是耍耍嘴皮子,对社会无益。对方辩友这种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态度,未免有些肤浅了。

三、对方辩友认为,文才需要通过口才才能表达出来,所以口才比文才更重要。

对方辩友是不是在告诉我们,如果今天我是一个哑巴,纵然你满腹锦纶,终究也是一无所成呢?那么让我们看看海伦凯勒吧。耳聋眼盲、不会说话的她写就《假如给我三天光明》,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再看看陈景润吧,天生讷于言的天才数学家以论文形式精辟演绎哥德巴赫猜想。事实胜于雄辩,口才只是表达文才的方式之一。没有口才,文才依旧精彩。

四、对方辩友认为在历史传承过程中文才与口才同等重要。

我方无法认同。用口才传承历史,文化精髓会在无形间流失,好比流通中的货币。而文才却可以完整地记录历史,并且加以不断的创新与突破。千百年来,人们在书籍中学习历史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又以书籍的方式继续传扬。

如果说口才是流星,那么文才就是恒星。耀眼的一瞬固然夺人眼球,但终将湮灭,惟有长久的光亮才能指引人类前进的方向。

苏秦失意而归,发愤读书,终成一代名辩之士;苏格拉底一生雄辩,智者之名传颂至今,只因涉猎广博,文才超然;今天更有奥巴马,开启美国奇迹的总统演讲,来源于几十年的文才积淀!复旦大学前任校长谢希德说:“辩论赛的胜利是读书的胜利。”让我们的语言散发智慧的光芒,让我们的口才闪烁文才的魅力!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文才比口才更重要!

四辩总结02

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以下是我方的总结,首先我要指出对方辩友明显犯的几处错误。

一、将文才的含义扩大化,认为文才是口才的基础。二,对方辩友只是说出了文才的重要性,但并没有证明文才比口才重要!三,以偏概全,舍本逐末。简单认为我们所说的口才就是耍耍嘴皮子,或者归结为讲话。狭隘口头为语,书面为文四,为口才的使用限定了一个极其狭小的时空范围,通过论证在这样的范围内文才的重要性来论证在整个大环境下的文才比口才重要。比较是应当建立在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下的,设立的比较标准是否正确我们不得而知。第五,认为在历史传承过程中是文才起了无比重要的作用。第六,对我方的问题从不正面给予回答。在当今社会文才和口才都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但如果要谈到它们谁更重要,让我们以下七个方面来总结。

第一, 我方认为,文才与口才是人思维的两种不同体现方式,不存在谁是谁的前提或基础。他们共同的基础应该是思想,智慧。如果对方将文才的内涵包含了文化,又讲文才的外延包涵了文字,那么对方就将文才作为了口才的前提,那么对方论证他们的观点就应该以论证我们的观点为前提!

第二, 口才并不是耍嘴皮子,而是一个人自身文化素质的沉淀和厚积薄发。口才的传播属性是人直接作用于人,而文才的传播属性是人作用于物,再作用于人。口才较文才的快捷性、高效性更符合信息化社会人们交流思想与工作的要帮求。“敏于思而纳于言”的知识分子时代已成为过去,“可以说会道”更可以适应当代社会的人际交往。优秀的口才可以更加有效率地交流,促进社会分工合作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为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两者谁更不可或缺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第三, 从个人层面上讲,具有口才的人拥有更强的说服力,更能直接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故能够使主体更适应于社会的需要。从社会层面上讲,现代高度信息化的社会需要其主体之间有充分的交流,而口才是信息化社会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口才能使交流更加有效率,促进社会分工合作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为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这些都是建立在口才的基础上。

第四, 现代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社会关系趋于复杂,要求人们之间的正面交流愈来愈甚(包括面对面以及电话等等),而口才比文采具有更强的及时性,能够根据及时变化的现实合理应对,能够更直观的展示出本人的特色,有效立足于社会。就像我们一旦碰到关键性事物,不是会晤谈判就是电话商讨,谁都不会发个电子邮件就行了吧!

第五, 口才的语言传播手段比文采更为丰富有效,包括语气轻重的运用,言语的合理停顿,这些的运用上口才比文才更具有感染力。

第六, 要能写出东西的人肚子里一定要有墨水,而要能说的人,除了肚子里要有墨水,还有很好的表达能力。例如对演讲者来说,写好了演讲词,不一定就讲得好。真正的演讲家,既要善写,还要会讲,既要有文才又要有口才,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口才比文才更为重要。如果一位老师讲课哼哼哈哈,照本讲课,那么,即使有无与伦比的文才,那也无漳于事。当今社会是开放的信息社会,新型人才不仅要有开拓进取的精神,而且还要有出众的口才。

古往今来,凡口才绝佳者,文才自不逊常者,要不何来出口成章,且古有孔孟、韩非,近有康有为、梁启超、外有马丁路德金。而凡文才飞扬者,不见得口才绝佳。因为一个人表达出来的东西是他内心所想的,说的头头是道就是逻辑性强的一种体现。但有文才的人不一定有口才,如果是这样,即使他心里所想的是最佳方案却表达不出来有时也是徒劳的,尤其是在谈判桌上。综上所述,我方认为 ——口才比文才更重要!

四辩总结03

首先我异常欣喜地听到对方竟然用有这么好的口才,作为你们的辩友,我感到深深的压力。但是此刻站在真理的角度上,我又必须要做出正确的判读,指出你们适才犯下的几点错误:

1. 混淆概念。 简单的认为我方所说的口才,就是讲话,并把这个“才”字,模糊且无视化。正如我方一辩适才所说的,口才是指人们在交际中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凭借自己的知识和阅历,力求准确表达自己思想的口头表达才能。因为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口才往往比文才运用更加直接,更具有实际价值,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具备较强口语能力,以此作为立身,处世,待物,竞争,生存的基础,所以口才在当今社会中更加显得重要起来。

2. 将文才的含义扩大化。 文才与口才是人思维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它们共同的基础是思想,是智慧,是逻辑,而对方辩友一直在扭曲这个事实。从词源上来说,赫拉克利特最早是用Logos也是指语言中体现的客观次序。这当然是在必然的意义上讲的。我们将这种客观次序建立在我们今天的辩题上,口才显得更加有主动性和积极性,所谓的客观次序也是成立在表达方式上的主次。

3. 为口才的使用限定了一个及其狭小的时空范围。 通过论证在这样的文才的重要性来论证在整个大环境下的文才比口才重要。 重申比较是应当建立在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下,这应当是蕴含在比较的标准中的,由此可以质疑对方设立的比较标准是否正确。

第3篇:逻辑学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辩证思维比值法物理量定义式决定式

[中图分类号]G63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9-0144-03一、问题的提出

比值法是定义物理量的一种方法,即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物理量的比值的形式来定义新的物理量的方法,也叫比值定义法。根据物理量的概念,物理量的比值定义也应包括两个层次[1]:一是阐明它的物理属性或物理意义(质的规定性);二是说及它的量度方法(量的规定性)。依据量度方法写出的数学表达式称为定义式。

关于比值法,高中物理教材有所论述,但不全面。很多中学物理教师当被问及比值法的实质时,几乎很少有人能回答出来。目前有不少关于比值法的研究和探讨,但有些观点是矛盾的或不全面的。基于此,本文从辩证思维角度对比值法的实质、分类、定义式与决定式的区别进一步探讨并提出以下观点:1.比值法的实质是形式与内容、原因与结果、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2.可同时考虑引入目的与因果辩证关系对比值法定义的物理量进行分类。3.“知因求果”类型的比值定义式同时也是决定式的一种形式。最后提出相应的教学建议,希望对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有所帮助。

二、辩证思维在比值法的实质中的应用

关于比值法的实质,笔者认为应回答清楚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用这些物理量来定义?二是这些物理量为什么采取比的形式?三是相比的物理量哪些作为分子(被除数),哪些作为分母(除数)?

(一)比值法是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

比值法是下定义的一种方式,因此也要符合逻辑学关于下定义的一些规则,但又不可机械地套用。给物理量下定义应同时满足两条要求[2]:一是定义的结果能从量的方面反映出事物的性质或特征,并跟引用这个物理量的目的一致起来;二是定义本身符合事物的客观实际,而定义所得到的量值受客观事物的性质所制约。如加速度的定义式之所以是a=■,是因为Δv与Δt的比值可以反映速度变化的快慢,与引入加速度的目的一致,并且Δv与Δt的比值受运动过程的性质所制约。而a=■虽然也是比值形式,但F与m的比值并不满足以上两条要求,所以不是加速度的定义式。这说明比值形式的公式并不一定是比值定义式,比值定义式既要求有“比的形式”,也要求有“比的内容(内涵)”。比值定义式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因此,一个物理量的比值定义式往往是唯一的。

(二)比值法是原因与结果的辩证统一

比值法为什么采取比的形式,在高中物理教材中没有讲得很清楚。如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物理3-1》中关于电场强度的定义:“试探电荷在电场中某个位置所受的力,的确与试探电荷的电荷量成正比。试验还表明,在电场的不同位置,F=Eq中的比例常数E一般说来是不一样的,它反映了电场在这点的性质,叫做电场强度。根据F=Eq我们知道E=■。”从中可看出,该叙述主要强调F与q的比值是常数,并能反应电场的性质,但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比。该定义把结果(比值是常数)当原因(为什么把F与q的比值作为电场强度的定义)来叙述[3],逻辑上是混乱的,我们不能把比值是常数当成是相比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因果辩证关系“由因推果”来说明比的原因。比值法定义物理量是为了区分并认识物理事物某方面的属性、状态或效果,区分离开不了分类的思维方法,而分类的基础是比较的思维方法,比较需要统一标准,统一标准需要分割[4],分割需要采取数学上相比的方法。思维过程可简化如下图所示:

区分属性、性质、效果分类比较统一标准分割相比

(三)比值法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

与物理量引入目的(质的规定性)相关的物理量称为相关物理量。如电场强度是表征电场的力的性质的物理量,因此是相关物理量。多数情况下,相关物理量是作为分子的,如速度、电场强度、比热容等。但也有相关物理量作为分母的情况。如电阻的定义式R=■中,电流是相关物理量,因为电阻是表征导体对电流阻碍作用的物理量,但电流在分母位置。因此,认为“与依据除法定义的物理量相关的物理量,指的是定义这个物理量的,充当被除数的物理量”[5]的观点是片面的。相关物理量应该从物理量的质的规定性来定义,而不应从位置来定义。相关物理量的位置应根据物理量质的规定性和人们的思维习惯来决定,比值定义式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如速度定义为v=■,当选定标准Δt后,Δx越大表示v越大,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如果速度定义为v=■,虽不违背科学性(客观性),且在体育比赛等一些情况下也采用,但在一般的运动快慢比较中,这种定义方法并不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主观性)。电阻定义式中把电流放在分母位置,使电流与电阻成反比,是为了符合人们对“阻碍”的理解。

三、辩证思维在比值法定义物理量的分类中的应用

比值法定义的物理量,常见的有两种分法。第一种把物理量分为两类[6]:一类表示物体或物质的固有属性,如密度、电容;另一类表示物体的外在运动状态或相互作用强弱,如速度、压强。第二种把物理量分为四类[7]:一是与快慢有关,如速度、功率;二是与物体或物质特性有关,如密度、电阻;三是与效果有关,如压强;四是与强度有关,如电流。这两种方法都是基于物理量引入目的的不同来分类的。笔者认为,同时考虑引入目的和因果辩证关系,把比值法定义的物理量分为三类更有利于教学。

(一)“知果求因”与表示物体或物质的属性的物理量

表示物体或物质属性的物理量,是物体或物质固有的,可看成内因,而右侧有外因也有结果,内外因共同作用决定结果。因此该类物理量定义式属于“知果求因”的公式。如电场强度的定义式E=■中,电场强度是电场固有的属性,是内因,试探电荷是外来的,是外因,电场力是内外因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通过电场力这个结果和试探电荷这个外因的比值可认识(定义)电场强度这个内因。其他同类物理量如磁感应强度B=■、密度ρ=■、热值q=■等。

该类物理量在定义时是作为常量看待的,定义式右侧诸量(有因有果)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不能说被定义物理量与右侧分子成正比,与分母成反比,即被定义物理量并不由右侧分子和分母决定。当该类物理量被定义后,就转化为变量,可以讨论它和其他物理量的函数关系了。如体积一定时,可以说密度与质量成正比。这里密度已经不是定义,而是随不同物质而变的变量了。

(二) “知果求因”与表示物体运动状态的物理量

表示物体运动状态的物理量的比值定义式,与表示物体或物质属性的物理量比值定义式一样,也属于“知果求因”的公式。不同之处是前者主要针对的是物体的外部行为即物理过程,后者主要针对的是物体或物质的内部属性。表示物体运动状态的物理量如速度的定义式v=■中,速度v是物理过程的内因,时间Δt是外因,位移Δx可看成物理过程的结果。其他同类物理量如加速度a=■、角速度ω=■、角加速度α=■等。

该类物理量往往是某种状态量(结果)对时间的变化率,可理解为某种物理过程的本质特征,看成是相对不变的,右侧诸量(有因有果)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不能说左侧被定义物理量与右侧分子成正比,与分母成反比,即不能说被定义物理量由右侧分子和分母决定。同理,当该类物理量被定义后就转化为变量,可以讨论它和其他物理量的函数关系了。如时间一定时,可以说速度与位移成正比。这里速度变成了随不同物体而变的变量,已经不是定义的叙述。

(三)“知因求果”与表示作用或变化的效果的物理量

表示作用的效果的物理量往往是作为结果出现的。如在压强的定义式P=■中,压强P是作为压力F这种作用的效果出现的,P是结果,F是内因,受力面积S可看成是外因。表示变化的效果的物理量往往也是作为结果出现的。如在电流定义式I=■中,电流I是作为通过某个截面的电荷量的变化ΔQ引起的效果,可看成是结果,ΔQ是内因,时间变化量Δt可看成是外因。因此,该类物理量定义式属于“知因求果”的公式。因此,认为“比值定义式中左侧被定义的量不是结果,而是物理现象中的原因之一,右侧既有结果又有原因”[8]的观点是片面的。其他同类物理量如感应电动势ω=■、功率P=■等。

该类定义式中右侧诸量(内外因)是相互独立的,它们共同作用(相比)决定左侧的被定义物理量。因此,该类定义式同时也可理解为决定式。一定条件下,可以说左边被定义物理量与右侧分子成正比,与右侧分母成反比,或说左侧被定义物理量由右侧诸量决定。如在公式P=■中,可以说压强与压力成正比,与受力面积成反比,因为压力与受力面积是相互独立的变量。

四、辩证思维在比值法定义物理量的定义式与决定式区别中的应用

所谓物理量的决定式,是表征某一导出物理量受其他物理量的制约或决定的数学表达式[1]。因此,物理量的决定式可看成是“知因求果”的公式,公式右边诸量一般是相互独立的原因。

由于表示属性或运动状态的两类物理量的定义式是由结果和外因的比值来定义的,而结果是不能决定原因的,因此它们的决定式“另有其人”。但表示效果的物理量的定义式是由内外因的比值来定义的,因此它们同时也是决定式。不管对于哪一类物理量,决定式都可能不止一个,因为“一果多因”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如电流的决定式在局部电路中为I=■,在全电路中为I=■。因此,认为“凡是用比值法定义的导出物理量的定义式并非决定式”[1,9]的观点是片面的。如压强的定义式P=■同时也是压强的决定式[10],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的决定式,无论固体、液体还是气体都适用,压强的另外一个决定式P=ρgh只是由P=■推导出来的特殊形式。因此,把P=■只看成压强的定义式,而决定式只有P=ρgh的观点[11]是片面的。定义式与决定式的关系要根据物理量的类型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五、辩证思维对比值法定义物理量教学的建议

(一) 挖掘比值法中的辩证关系,避免物理教学数学化

物理公式虽然采用了数学公式的形式,但每个量都有一定的物理意义,并且在不同条件下,同样形式的公式可能有不同的内涵。物理公式变形后,每个物理量的内涵和外延可能都发生变化。数学公式中各量是一般的变量,提供了各种可能性,但物理公式是与一定的现实(条件)结合起来的,物理公式中各量的关系(如因果关系)受现实的制约。物理公式是内容与形式,可能性与现实性的辩证统一。

因此,在比值法定义物理量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充分挖掘物理公式中蕴藏的各种辩证关系,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避免物理教学数学化,从而达到对物理概念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用。

(二)对比值法定义的物理量进行分类教学

不同类型的物理量的比值定义,既有共同的本质特征,也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对比值法定义的物理量可以采用分类教学策略。对某种类型的物理量的定义教学,要注意处理好特殊与一般的辩证关系,不能以偏概全,把某种类型的物理量的比值定义特点当成是比值法的共同本质特征,同时也要注意各种类型的比值定义的特殊性,以达到具体的理解。

因此,我们不能把比值是常数作为比值法的依据或本质特征,因为对于表示作用或变化的效果的物理量来说,比值并不是定值。当然,对每种类型物理量的比值定义教学,除了讲清楚定义过程中利用了分类法、比较法以及为了统一标准进行比较而采取分割的数学手段即相比以外,还需要讲清楚各种类型的比值定义的引入目的及特殊的因果关系等,这样学生才能深刻理解比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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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艾文华.比值法定义物理概念教学初探[J].中学生数理化(高中版・学研版),2011,05:60.

[8]缪秉成.物理量的定义式、决定式和量度式[J].物理教师,1992,10:5-6.

[9]牛晓平.浅谈“定义式”与“决定式”[J].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0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