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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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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

第1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中的“个人”二字。众所周知,明星代言一直处于法律规范的盲点。《广告法》只是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及推销广告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而代言人不是《广告法》的责任主体,也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成了个人代言虚假广告不被追究的法律根源。而此次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即需与其他主体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普通人一般不会成为食品的代言人,这里的“个人”主要是指演员、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这里的“连带责任”,则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明确了名人代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何谓连带责任?这样一个词汇在法律上的责任还是比较重的。“连带责任”是指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也可向推荐该问题食品的代言人要求赔偿。而且,作为同样的责任人,今后倘若消费者要求明星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倾家荡产”这样的说法也是不为过的。

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法律颁布之日起,质疑声、否定声就不曾停息过,有“欺负论”,也有“肯定论”。那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究竟该不该呢?

该与不该?

毫无疑问,明星代言产品会拉动产品的销售额,否则,广告主那动辄几百万的明星代言费用岂不是打了水漂?也因此,明星代言产品,就不仅仅是表演那样简单,明星代言的代言费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为是产品销售的分红。从这个角度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无可厚非。但是承担责任就一定要是连带责任吗?就一定要求明星与广告主承担相同的责任吗?这在娱乐圈和营销界均有不同看法。

明星是事件的主角,国内最有声誉的明星代言经纪公司蓝凤凰经纪文化公司的总经理刘蔷接受《广告主》杂志采访时表示,她本人与冯小刚导演的意见是一致的,这样的法律可能有失偏颇。在广告代言的整个结构链中,明星本身是弱势群体,明星有自己的工作要做,不可能紧紧盯着厂家生产的整个过程。而且食品安全应该是质检局的事情,明星怎么把关呢?因此,制假造假是广告主的事,明星在虚假广告中不应与广告主承担一样的责任。

同样持有这样观点的还有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副院长张树庭,张树庭举例说,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前,三鹿奶粉获得了各样质量检验合格的证书,明星在代言时,看到了这样的证明,还能去追究是否安全吗?

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明星在广告代言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这本身就是经济行为。既是经济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传媒大学《广告法》方面的专家刘林清认为,“乱世需用重典”,在法律缺位多年,食品安全一直被忽略的中国,通过这样一部法律,能够对明星的代言行为进行约束,如果明星也纳入对食品安全的审核环节中,将能更有效的减少虚假广告,减轻虚假广告所带了危害。对于消费者而言,算得上是一个福音。

如何落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但是,理论上行得通,在现实中却未必如此。新法出台之后在执行性上一直备受关注。张树庭就深表担忧,而刘蔷更为担心这样的法律只是暂时的应急之举,意在转移公众的视线。

不只他们质疑,很多人都在拭目以待。代言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果真能落到实处吗?新法中笼统的“连带责任”并不明确。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处罚的形式除了罚款之外还有什么?新法高高举起的“皮鞭”是轻轻落下还是重重落下,目前来看还是一个未知数。

此次的《食品安全法》也同时规定,应筹建专门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目的不仅仅是承担食品安全评估工作,还应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具备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

刘蔷肯定了这样的做法。她认为,成立这样一个政府指定的、权威的检测部门是很必要的,哪怕是收费,明星也可以承担。这样,明星们在接受广告代言时,可以将产品送去检验部门检验。只有检验合格之后再代言。这样就规避了因为明星不懂相关规定所带来的风险。因此,筹建权威的检验部门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各部门不能各司其职也是导致今天食品监管状况混乱的重要原因。设立权威的监管部门也应该提上议程。

第2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根据全国、全省统一部署,定于6月16日至7月2日举行XX年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 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围绕此次食品宣传周活动主题,我市将紧扣法治与诚信两大宣传主线,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一是于6月16日上午,在歙县与全省同步举行xx市暨歙县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市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叶长荫出席启动仪式。

二是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主流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宣传展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成效,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特色、亮点。

三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通过制播公益广告、制作食品安全知识挂图、举办“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等活动,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四是开展“部门主题日”宣传活动。6月17日至7月2日,市商务局、市科协、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农委、市质监局、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2个部门,以每天举办一个“部门主题日”的形式,先后开展法律法规宣讲、道德诚信教育、科学知识普及、科技成果展示等xx项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3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一、实事求是展开调研,“三大制度”基本形成

*年*月,*市工商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从宣传动员入手,拉开了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序幕。首先是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商场、超市、食杂店等批发商、零售商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与各工商所(分局)领导以及各巡查组进行探讨,认真分析整治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市场、社区、街道、乡镇和村组展开调研,总结过去三年落实《工作规范》的经验,寻找落实《特别规定》的切入点和专项整治工作的突破口。经过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工作思路逐渐清晰了起来,大家一致认为,要实现吴仪总理提出的可追溯的目标,就要调查清楚该市流通领域商品流通的整个环节链条,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一是要调查清楚流入商品源头,管好批发企业,正本清源;二是要调查清楚零售企业,摸清经营现状的底子,规范经营;三是要调查清楚流通环节存在的漏洞,特别是要调查清楚假冒伪劣商品流入的渠道和无照经营产生的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漏洞,实现所有商品*%可追溯,彻底解决无照经营问题,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抓住批发、零售两大环节,从制定制度入手,确保索证索票的有效性,制定批发环节管理制度、零售环节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顺向及逆向追溯管理的“三大制度”。

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和座谈,在局、所、组以及经营者之间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并且积极研究制定“三大制度”,完善具体落实办法,直指监管目标。

二、建立健全三大制度,直接瞄准整治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了*大任务和*项工作目标。其中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其它*大任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相关部门来完成。*项工作目标中工商部门有*项,即从*月份开始到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建立进货台帐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整治目标具有很大的挑战性,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摸清本地市场运行特点和管理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管理的思路。该局的“三大制度”,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实践,确立了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基本框架。

第一大制度:批发企业备案制度

从两个层面进行建设:一个层面是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对*市辖区内的所有批发商进行登记造册,摸清楚商品的来源和批发商品的走向,建立健全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另一个层面是对进入*市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流动送货车进行摸底调查,与周边县市工商部门协调勾通,要求外县市送货车来我局进行备案。同时,要求所有从事批发业务的本地、外地经销商到销货地辖区工商所进行备案,实行一户多档制度,对本地批发商,由工商部门统一设计了销货单的格式,要求使用由工商部门统一设计的批发票据,在票据上公示工商部门的举报电话和有关提示。实行这一制度以来,商品源头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以往比较难以管理的兰州水产批发商发来的水发产品,鲜活水产,冷冻生熟食品都较好地提供了索证索票的所有手续,从酒泉市、瓜州县和嘉峪关市来*市进行批发的经销商也纳入了他们的监管,从而提高了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大制度:零售企业“四对口”、“三统一”、“一认可”制度

在流通环节,要求城市所有商场、超市,乡镇、街道、社区的所有食杂店全部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并要求落实“四对口制度”即:进销货发票、索取的证照及其它相关资料、进销货台帐与购进销售的商品一一对口,并且索取的票、证、照、检验报告等手续,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一律由供货商加盖红色印章,否则不予认可。“三统一”制度即:每一户经销商要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索证索票档案盒,使用统一的进货、销货台帐格式,按照统一的装订模式和装订顺序进行装订,以期达到保存*年以上的目的。“一认可”制度即:经营者在每一批次的进货或者销货业务发生后,要按照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这项工作由巡查人员和经营者在台帐上签字进行认可后,方可存档。

第三大制度:索证索票顺向索取和逆向索取制度

这项制度有顺向索取和逆向索取两层含义。索证索票顺向索取制度即:商场、超市、食杂店以及批发企业,在购进商品时,必须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索取供货商的相关票证,并在进货台帐中如实记录。不准购进无照供货商的商品,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索证索票逆向索取制度即:本地批发商和外地送货车在*市辖区内送货时,必须索取销货对象的加盖红色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销货台帐中如实进行记录,并在辖区工商所进行备案。不准向无照经营者批发商品,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索证索票顺向索取和逆向索取制度,以加固流通领域商品购销链条机制为目的,有效杜绝了无照经营行为。

三、充实完善其它制度,确保三大制度有效运行

为确保三大制度有效运行,*市工商局又充实完善了十项制度做保证。

*、联席会议制度。目的是解决索证索票链条中断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来,*市工商局已经与食药局协调,解决了药店在药品经营中对保健食品的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的监管问题;与农牧局协调,解决了兽药、饲料、农资经销商的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的监管问题;与商务局协调,解决了市场内生猪销售厂场挂钩问题;与质监局协调,解决了本地生产加工企业检验报告的索取问题;与卫生局协调,解决了市场内卤肉摊点索证索票销售问题。

*、食品检测制度。目的是掌握市场食品质量现状,查处不合格食品,保证索证索票与食品抽检工作相辅相成,“并驾齐驱”。

*、定期督察制度。制定了领导小组每月一督察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纠正错误,保证各项监管措施落实。

*、交叉巡查制度。市局定期不定期在各工商所(分局)之间,工商所(分局)定期不定期在内部各巡查组之间进行交叉巡查,及时发现工作不足,弥补工作漏洞。

*、典型引路制度。与商务局,食药局配合,结合万村千乡工程,在各乡镇、街道,社区、市场内部树立一批“食品安全示范户”,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索证索票工作。

*、“一会两站”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在各乡镇、村组的市场监督作用,及时举报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消费投诉分析制度。每月对*网络投诉举报和“一会两站”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分析,寻找消费热点和维权难点,确立消保维权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信息工作奖励制度。对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新闻报道和上报信息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确保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家喻户晓。

*、企业承诺制度。要求流通领域所有经营者,向社会做出两方面的承诺:即商品质量承诺和杜绝与无照经营者进行商品购销活动的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中彻底解决无照经营问题。

*、消保维权机构延伸制度。结合*绿色通道的建立,要求所有大型商场、超市建立消保维权机构,与工商所巡查人员紧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商场、超市,在消费者出入口或店内醒目处公示本店消保维权机构人员相片、姓名和联络电话,及时调解消费纠纷,保证消费投诉不出店。

第4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中图分类号】R44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9-0342-02

由多个单位抽组人员组建的广州亚运会核化生监测与应急处置分队,在担负亚运会、亚残运会安保任务中,执勤任务区内包含某物流中心、两个食品中心共3个后勤类场所。在实际安保备勤中,物流中心(食品中心)与其他比赛场馆有其不同的要求和特点,下面从后勤类场所特点分析、日常值班备勤对策措施、情况处置流程、与其他力量的配合等方面对后勤类场所核化生爆监测与处置的实施做一回顾性总结。

1 场所主要功能

1.1物流中心某物流中心位是广州亚(残)运会物资、器材、装备的仓储存放中心,是广州亚(残)运会物资配送基地。物流中心整体设入口(安检口)和出口,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工作区域边界有封闭围栏(即封闭线)与外界物理隔离。入口设置人员安检和车辆及货物安检两条通道。

1.2甲食品中心某食品中心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共四层,首层是盒饭生产、包装区,二层是净菜清洗区,三层是食品仓库存放区,四层是办公、食品仓库和员工饭堂。该公司原有员工163人(其中工人100人,在亚运举办期间工人扩招到320人),保安人员7人。该公司中标的内容有两项,一是负责亚运村的媒体供餐,由黄埔区内的金谷园公司配送净菜,该公司负责在现场制作热链自助餐,平均每天配送约1.4万份;二是竞赛期间负责提供亚运赛场的人员的盒饭,平均每天约1.2万份。配送供应在2010年10月中旬开始,至2010年12月下旬亚残会结束为止。

1.3乙食品中心某食品中心主要负责为华南地区数百家麦当劳餐厅配送食品和原材料,亚运期间主要保障运动员村的食品供应及运动员村、媒体村、天河体育中心三家麦当劳餐厅的食品配送,包括肉、蔬果、调料等28大类品种,平均日供货量为4货柜约24吨,配送供应至亚残会结束为止。其中下辖两个食品分中心,还驻有由工商、公安、质检、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五大部门组成的亚运食品物流保障团队。工商部门主要查验进货、供货合同单据,供应商主体资格;公安部门主要对食品的出入库及运输过程进行监督签封;质检部门主要对食品进行食源性兴奋剂项目检测;农业部门主要对供亚农产品进行抽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要对境外进口食品进行抽检。

2值班备勤特点

2.1安保要求高,如有错漏造成社会影响大物流中心、食品中心供应的都是涉亚物资及食品,直接供应亚运城及各比赛场馆,保障对象是各国运动员、媒体记者及技术官员,物资(食品)质量安全要求高,出现问题造成社会影响大。

2.2 时间要求严,值班备勤24小时不间断由于物流中心、食品中心运作的特殊性,全天24小时均有货物进出并要接受安检,因此要求安保值班备勤人员全时保持在位,24小时不间断地值班备勤。

2.3时间跨度大,值班备勤相对单调枯燥值班备勤从亚运正式比赛前起,一直到亚残运会结束,备勤持续时间最长、跨度最大,而且中途没有间隙期,每天值班备勤相对其它场馆驻场队工作内容单一枯燥,没有比赛日和非比赛日,每天值班备勤面对的是同样的人流和货物,备勤人员容易产生松懈思想。

2.4职能部门多,组织协调配合要求高驻场职能部门多,有武警、消防、工商、公安、质检、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各自的分工明确,安全保障一环扣一环,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确保每个环节不出任何问题。

2.5人流物流杂,备勤训练组织难度大各物流中心备勤点,都是位于物流中心厂区内临时指定的备勤场所,有在仓库里面的,有与地方部门共用办公区的,备勤场所人流物流混杂,平时组织训练受场所环境条件限制,又要兼顾日常值班备勤,备勤训练演练组织难度较大。

3对策与措施

3.1 结合保障目标特点,突出重点保障一是结合保障目标人货混合,突出重点对象保障。物流中心每天进出的货物量较大,而人流相对较少,人流主要是厂区的工作人员,对象相对固定,而且大多是注册人员,人员安检出现可疑情况的可能性较少;而进入厂区的货物不同,来自不同的供应商、不同的地方,货物种类多样,有物资、衣服、体育器材、农产品、食品原料、配料等,而且货物在装载、运输等环节监管力度薄弱,存在不安全因素多,易出现可疑情况,是监测的重点对象。二是结合保障目标不间断运转,突出全时间段保障。后勤类场所不同于场馆类场所,没有比赛期和非比赛期,每天值班备勤都不间断。但白天进出的货物较多,夜间相对较少,存在高峰期和低谷期。在重点加强高峰期保障的同时,也要留意低谷期的保障。夜间虽然货物进出较少,但也不能放松警惕。三是结合保障目标流程,突出各个环节保障。在货物的进厂区和出厂区两个环节,都要接受安检,货物进厂前要还要接受工商、质检、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检测,货物出厂区前确认合格后,由工商部门在公安的监督下,对货物进行签封。因此从物流中心工作流程来看,把好物资的入口关至关重要,也是核化生爆监测的重点保障环节。

3.2合理安排班次,确保监测24小时不间断一是区分班次,合理轮班。根据备勤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四班三运转"的备勤模式。在班次安排上,将人员分为4个班次,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一天24小时,有3个班次在工作,其中一个班次休息,既保证了值班备勤的24小时不间断,又合理安排了备勤兵力,确保备勤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保证了正常备勤工作的开展。二是区分专业,合理编组。在人员搭配上,区分专业,合理搭配,在专业编组上每班尽量做到核、化、生、爆专业搭配,在人员搭配上每班都安排队长或专家带班,做到干部战士搭配、新兵老兵搭配、专家和操作员搭配。

第5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发展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83-02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发展状况分析

1.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作为头号资本主义强国,自称是世界上食品最具安全性的国家,对食品安全供应和管理相当重视,也将食品安全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美国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分开的,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各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机关(国会)根据社会需要颁布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执法机构通过被授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触犯食品安全法律的人实施逮捕等,从另一层面分析,执法机构在任务执行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又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帮助立法机构补充新的法律条文。若在法律实施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仲裁,值得强调的是美国司法机关权力相当大,它并不受行政执法机构的控制,在司法判断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1]

百年以前,美国通过了《联邦肉类检验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自1938年颁布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后,相关部门紧抓对食品、药品、化妆品这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物品的监督和管理,以法律手段强制性让食品、药品、化妆品行业越来越规范,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在“911”事件后,美国国会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都体现了食品反恐的性质,足以看出美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除此以外,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是全球最健全的、应用最广泛的。通过《禽产品检验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多部法律构成了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分等级、规模和范围召回,企业可对召回的产品按照法律程序采取补救措施或销毁,对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害的依法赔偿。总而言之,美国是一个注重食品安全供应和管理的国家,国会先后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即是为了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

2.欧盟

欧洲各国家国土面积狭小,在抵御外来“侵犯”时不具备优势,于是成立了欧洲共同体,随着该组织成员国不断增加,将欧洲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欧盟各国经济往来互利互惠,各成员国间给予最大的政策支持。欧共体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成立,先后经过了五次扩大,因此对欧洲食品安全法律的研究也只能最早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随着欧共体的不断扩大,各国间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通过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颁布法律法规,颁布的法令直接对成员国有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程度很高,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非常高,欧洲委员会和议会所颁布的一些法令法规,涉及到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卫生检测等各个方面。1996年英国出现疯牛病后,欧盟将食品安全立法的重点转移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层面上,并于2000年出版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应该从农田开始。2002年欧盟颁布的《通用食品法》,它是一部欧盟成员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2]

与美国相同的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与颁布者是分开的,欧盟执行机构是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由它负责监督欧盟各国食品安全。在颁布《食品安全白皮书》后,欧盟在之后的两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局,它是一个专门评估食品危险性的部门,独立于其他欧盟组织而存在,能够为欧盟委员会和议会提供科学性的建议和意见。另外,欧洲食品权力机构对欧盟内所有食品安全事物都可以直接管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3]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经验

1.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

从美国、欧盟食品安全法制发展可以看出:第一,食品安全受到各国的关注;第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相对完善;第三,美国和欧盟所采用的是立法、执行、司法机关分开执政,互不干涉。[4]

2.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涉及到众多行业和产业,农林牧副渔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环节都应受到民众的监督,接受政府部门的检验。一些发达国家将食品安全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分开,设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国内食品的供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的、集中性管理。[5]

3.实施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是指对存在残次品,可能危害消费者利益,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厂家收回,依法可以对召回的产品加以补救,无法补救的产品将彻底撤销,对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失的将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4.食品安全国际化

随着国际间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各国对食品安全法制的建设应更为严格,这样才能够符合国际化食品检测的要求。[6]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的缺陷和完善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屡次出现问题,国家出台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加之地方性的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市场正常运作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相比,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方面仍处于薄弱位置,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孤立不统一。我国并未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而是通过《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及多部法律构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例如《食品卫生法》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少之又少,而且《食品卫生法》与《食品质量法》在部分法律条文上是重复的,法律内容零散孤立,构成不了统一性的法律体系。

(2)条款落后。经济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案例频频出新,若试图用旧版的法律条文解释新案件、新现象,定义肯定不那么准确。因此,应适时地对法律条文及时修订,如将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食品召回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纳入到法律条文中。

(3)缺乏统一管理机构。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众多,各个岗位间具有重叠现象,导致执法推三阻四,执行力不够,加之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明确的食品安全检测、监督机构,我国在食品安全上屡次出现新问题。

2.完善食品安全法制

“劣质奶粉”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劣质奶粉事件的新报道,由此可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的重要性。

(1)完善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与《食品质量法》在法律内容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部分,保障人民的健康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前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作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但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

(2)强化法制建设。立法机关虽然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如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食品召回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等都被写进法律条文中,但在修订法律的执行力上仍有欠缺,因此必须强化法制建设。

(3)加大执法,加强严惩力度。我国应设置一个专门的、有效的、明确的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出现违规违法操作一旦发现,必须严惩。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劣质奶粉”等恶性事件多发,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感到惶恐,纵观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不难发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相对完善,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距离,若想避免“劣质奶粉”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强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赵舒云,刘玲玲.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完善[J].理论月刊.2010(06):64.

[2]钟楚红,王蕾.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研究[J].食品安全.2014(01):79.

[3]何杨宁,巫文.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构建[J].华中师范学院学报.2010(02):55-57.

[4]黄戏英,李夏天.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行政管理. 2010(08):69-70.

第6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一、宣传主题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食品安全“大宣传”氛围。

二、活动目的

通过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社会氛围。

三、活动时间

从5月5日至5月31日。

四、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此次宣传活动,成立丘北县司法局宣传《食品安全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局长

副组长:××× 副局长

成 员:××× 办公室主任

××× 法律援助股股长

××× 基层股股长

××× 宣传股副股长

××× 政工股股长

××× 公证处主任

××× 律师事务所主任

12个基层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宣传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本文来源:文秘站

五、宣传内容及任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二批)。

(三)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

六、宣传形式

(一)现场宣传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股室人员在县城“三鑫”花园以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各基层司法所利用街天集中开展至少2次宣传。

(二)悬挂宣传布标。在县局大门悬挂宣传布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各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橱窗等集中宣传《食品安全法》。

(四)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六进活动。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机关、进单位、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厂矿)活动,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层面,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做到宣传活动不走过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二)宣传活动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展开宣传教育,确保宣传效果。

(三)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以信息简报的形式上报工作新经验、新做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情况总结,请于5月31日前以书面报局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品安全宣传标语

1、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食品安全,责任重泰山

3、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4、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5、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6、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7、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8、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9、做良心食品,创诚信企业

10、维护食品安全,从你我他做起

11、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12、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第7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 安全权 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8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安全权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第9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郭振杰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引起消费者的恐慌,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食品

的消费安全,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分析,找出不足,从而指定更加严格、完善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监管主体

1.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

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

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

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

全法规体系。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

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

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

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

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

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

平台。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1.2 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

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

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然而,我国食

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

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

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

愿意跟商家较真。

2.2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

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

算是一大进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

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 元

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 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

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 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

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 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

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

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

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

区”安营扎寨“.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3.1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

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

的程序内容;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

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

的法律制度。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3.2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3.2.1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

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

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

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

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

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3.2.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己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

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

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

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

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

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

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等。

3.3 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3.3.1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

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

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

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

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

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

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

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

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

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

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

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

3.3.2 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起诉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

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

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

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起诉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

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

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

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由于存在以下三种缺陷,

而导致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权利人必须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

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决扩展方式上

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

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起诉,这样必然给当事人

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

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

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

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要耗

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

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多数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

要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必须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

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食品政治安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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