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和企业(个人)认识不足,配合不力。一是金融机构认识存在误差。在过去信贷征信管理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金融机构认为信贷征信建设是人民银行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存在可搞可不搞的自愿性;有些金融机构甚至认为人民银行搞信贷征信管理是为了约束和监督他们,心理存在抵触情绪。二是企业、个人认识不足。由于过去对信贷征信管理宣传不力,致使企业、个人对这项工程了解不够,有的甚至误认为参加信贷征信管理会将自己企业信息和商业机密泄露出去,从而导致企业和个人配合少,被动应付多。个别企业甚至拒绝办理贷款卡和参加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建设,导致了人行在征信管理中“热脸贴到了冷屁股”。
2、管理手段缺乏,职责履行难到位。目前人民银行对征信日常业务管理的主要手段是两个制度和两大系统。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两个办法》),两大系统分别对应《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下称《两个系统》)。但仅凭这两个管理办法使人民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明显感到管理手段缺乏而“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惩处手段缺失。在两个制度中的“罚则”中,只对金融机构法律责任进行限定,但对征信管理的主要对象--企业和个人没有约束条款,导致企业和个人对贷款卡的管理不重视,贷款卡遗失、不参加年审的现象层出不穷。二是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上述的《两个办法》在各地方均没有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基层行在实际操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3、系统功能缺陷,难以满足信贷业务运作需要。一是信贷咨询系统企业信息兼容性和交错性不强。由于系统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区分借款人的唯一标准,而技术监督局对同一企业的代码经常更换,导致部分企业在系统数据库拥有多个代码,而系统对此缺乏兼容性和交错性,无法把前一个代码下的信息转入新的代码中,造成同一企业的信息被分割。二是系统中没有票据贴现录入程序,不能满足目前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三是目前系统由于数据库质量的瓶颈制约,未能对重点行业、信贷大户、集团企业的信贷风险和贷款结构变化进行专题分析,系统效能发挥不高。
4、企业素质差,难以满足系统创建要求。目前尤其在落后地区,企业自身素质较差,很大部分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三高两低”式企业,享受不了银行信贷的支持,银企关系冷淡,对征信体系建设前景不看好,信心不足;有些企业虽然冠以“公司”之名,实为家庭式作坊,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数据不全,满足不了系统信息建设的需要。
二、对策建议
1、健全机构、完善体制。一是基层建立专门征信机构,将征信管理从人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独立出来,专职专人,明确责任。二是应建立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之间协调机制。成立包括政府、工商、技术监督局和各金融机构的联合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对辖内征信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协调,实行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基层商业银行要在目前征信管理组织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内控制度,将征信工作落实到专人。
2、配强队伍,提高素质。队伍建设是搞好征信业的保障。基层各金融机构要在现有的条件下,要整合人力资源,科学安排征信人员;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现场检查、以会代训等方式,积极开展各种征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每年根据需要招聘一批品质好、能力强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征信队伍,提升征信管理水平。
3、强化手段,促进管理。一要完善管理制度。尽快建立《征信管理法》、《信息披露》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完善《信贷咨询办法》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增添对企业和个人违规的处罚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征信工作的顺利发展。二要创新管理手段。人民银行可通过整合内部行政许可职能,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如在贷款卡管理方面,可与银行帐户管理两项职能有机结合起来管理,既能提高人行工作效率,又能促进和引导金融机构自律。三是加大检查力度。要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方法,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把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结合,减少检查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对辖内金融机构征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违反管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根据制度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处罚,促进规范管理,树立人民银行的权威。
4、优化系统,促进利用。首先,人民银行要根据目前征信系统管理软件使用情况,结合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特点,不断更新系统,以适用业务的发展;其次,及时督促商业银行及时报送数据,确保银行咨询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提高银行咨询系统的使用率。再次,要清理各系统中过时数据、已经多年未用的死贷款卡户,优化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减轻系统管理人员工作量。
[关键词]征信 企业管理 挑战 对策
一、我国征信制度建设现状
征信即资信调查服务,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门的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上的征信公司)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我国征信制度的建立是迫于征信业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1992年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民营企业―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标志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的资信评级企业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征信业规模普遍较小,业务空间不大,更多地在做其他的市场调查业务,进行企业咨询策划的公司,兼做信用调查业务。
第二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快速发展阶段,民营征信机构较大发展,以及外资机构进入。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不断扩大,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也在增加。各种背景的征信机构竞相介入,加剧了征信市场的竞争。随着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企业信用调查受到普遍重视,带动了企业征信业的发展,一些民营征信企业发展起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它承担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并同时开展企业征信业务。公司主要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报告、个人信用风险评分及系列评分、个人信用数据增值服务、个人信用风险控制解决方案等。
第三阶段为21世纪初期的系统建设阶段,其主要标志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国家有针对性地在全国选择了几个重要城市试点运作。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它标志着规范的个人征信在中国正式起步。该系统已于2005年6月底、7月初进入测试状态。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份实行联网。
第四阶段为人民银行牵头协调管理实施阶段。主要从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征信法制建设,抓紧制定有关法规,包括征信业管理法规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二是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促进征信机构蓬勃发展;三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四是依法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五是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截至2008年3月末,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已经达到1357.5万个,其中623.8万个企业有信贷记录,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6亿,其中1.09亿人有信贷记录。
伴随着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征信立法也从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推进。2002年《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实施;《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5年实施;《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实施。早在2002年,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参加,建立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但因为涉及部门比较多,各方面要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并不容易。经过多次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征信管理的立法完善是必然趋势。
二、征信法制建设给企业管理带来的挑战
1.征信立法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征信使企业处于透明和公开状态,但企业也需要对外隐藏其内部不利于己的某些信息。征信制度实施后,企业必须面对新形势,将征信纳入管理。企业信息中哪些内容需要隐藏,哪些内容可以公开,哪些内容应当得到广泛宣传,都是企业管理者要慎重考虑才能确定。《征信管理条例》中对个人信息收集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和保护,但对企业信息的收集范围并无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征信机构在收集企业信息时无所顾忌,一个企业不把征信纳入管理范畴,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同时,征信涉及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这种评定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因此企业必须将征信纳入管理之中,征信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企业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2.征信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带来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要想在激烈竞争中谋求最大利益,就必须不断开发新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方法,而一旦掌握了某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并据此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或取得竞争优势时,必然会在主观上产生保密意识,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及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商业秘密由技术秘密扩展到管理秘密、商务秘密、工作秘密等,其价值日益凸现,在企业需要保护的信息中,商业秘密是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商业秘密本身没有其他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公开性限制,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无限期获利的基础。但征信制度的设立为其他组织尤其是征信机构获取企业信息提供了合法根据,为了获取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目的。已经完全公开的企业信息对征信机构没有太大价值,征信机构只有获取一般公开渠道无法得到的信息,才能赢得客户,这种信息价值决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会成为征信机构的重要收集对象。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必然要在该领域投入更大的精力。
3.征信制度增加了企业维护客户利益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征信机构往往是从一个企业收集其他企业或个人信息,由于利益的存在,企业很有可能将本企业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作为交易对象,比如通讯企业、金融企业或者是销售企业都有可能将本企业的客户资料转让给征信机构。企业在转让客户资料时对该转让可能对本企业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估计不足,一旦这些资料被非法利用,企业可能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由于现代交易手段的便捷和高效,企业员工私自转让客户资料而企业难以控制,但其法律后果要由企业来负担,增加企业维护客户利益的成本。在企业转让的信息中,大多数属于个人信息,如果企业没有经过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将客户资料转让给征信机构,则可能构成对客户的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4.失信惩罚制度使企业信用风险增加。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使企业失信惩罚力度增加,失信后果严重,对于整体经济来说,这是征信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但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失信将会使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征信制度将会使失信企业处于社会公示状况,从而使企业失信效果增大,企业失信面对的不再是处于交易的相对人,而是整个社会,因此可能一次并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导致企业无法预想的不利后果,从而可能淘汰出局。因此,征信制度对企业而言,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三、企业适应征信法治建设的对策
1.提高征信意识,将征信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很多企业对征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企业尤其是决策层对征信的关注度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缺乏制度保障和人员配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企业应当开展征信知识学习和征信意识培养,认真研究本企业可能涉及的征信问题,并制定必要的应对措施。将征信意识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将征信要求纳入到企业发展的规划目标。必须克服企业经营活动中粗放管理,从本企业涉及征信制度的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从企业经营管理中找出可能不利于本企业信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不利于企业的信息的产生,而不是单纯的靠掩盖不利信息来保持企业信用等级。只有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才是保证企业信用等级的治本之策。
2.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所谓经营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关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三是必须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实用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实用性是其生命,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从制度上设定保护的范围、保护方法、责任以及违反保护规定的责任,尽最大可能保证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以防止其他组织、个人获取,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完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和客户的法律关系。企业要真正赢得客户信赖,必须树立对客户高度负责的观念,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建立客户资料安全保护制度,以免由于自身过错使客户资料外泄,尤其在客户资料的复制和拷贝方面健全责任制,以免出现本企业员工私自将客户资料出售。与此同时,要和客户以合同等方式明确相互法律关系,提前征求客户是否同意由征信机构收集其信息,如果客户不同意其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则要依照征信管理法律来分析客户资料是否属于不需要经其同意就可以被征信机构收集的种类,明确与客户的合同中是否存在信息保密条款。同时,企业应站在客户角度看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是否对客户产生不利后果,以及收集该信息的征信机构是否合法诚信等,以防止因客户信息转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4.诚实守信,保证本企业良好的信用等级。企业要经营,就要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要使企业在健全征信制度中获得更有效的经营环境,必须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在涉及信用交易信息,即企业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信息,即与企业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方面不产生失信记录,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所信任,才可能使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企业一旦发生失信事件,必须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化解失信危机,消除失信记录,确保企业信用等级的良好。
5.充分利用征信制度,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征信制度的开放性决定了其他企业可以了解本企业的信用状况,本企业也可以掌握其他企业的信用状况,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中既要考虑本企业信用的建设,也要利用征信制度来防范其他企业或个人信用不良给本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签订重大合同、进行相关投资的过程中,全面及时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避免与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产生交易,从而预防给企业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周新辉: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构建[J]. 财会月刊,2009(6)
[2]叶世清:征信的法理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关键词】征信市场;监管体制;信息资源;政策扶持
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保定征信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保定市仅有河北新世纪资信服务有限公司一家分支机构。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00万,现有员工14人,大多为本科以下学历。其主要业务为:贷款企业主体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企业信用评级、投资管理、财务顾问,以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企业委托资产管理等。
该公司服务对象为本地中小企业和个人。目前为止,无任何企业前来办理企业申办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为对个人房产的评估方面,但是业务量也不大。
二、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信市场发展滞后,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保定市征信机构主要为从事企业信用评级的信用担保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起步较晚,水平低,小而散、杂而乱现象较突出,整体实力较弱。由于信用服务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及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认知度的制约,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计分模型开发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评估业务等工作均未开展。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各大银行均有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认可其它机构的信用评级,导致公司市场惨淡。
(二)行业规则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资信评级行业没有规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及严格的风险防范和制约机制。如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程度不高,评级标准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业存在不同评级结果,造成企业对资信评级工作的误解。如保定立中集团2012年被建行、中行评为AAA级企业,被农行评为AA级企业;长城汽车在中行、农行、建行被评为AAA级企业,而在工行被评为AA级企业。企业的真实资信情况很难得到如实反映,而且企业在不同银行贷款需要重复评级,不仅加重企业的负担,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三)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定市为例,目前工商、税务与人行分别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统,但相对封闭,互不沟通。工商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身份、资产等社会层面的静态信息,税务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的缴税漏税的情况记录,其数据开放也仅局限于本系统内部。而人民银行所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却只有反映企业信贷变化情况的动态信息,没有企业与其他部门往来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务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进行基本的贷前查询。这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尽快得到扭转,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难以形成客观、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今后系统的整合增加难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机构既不像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获得高额收益,又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获得政府资金资助,而是完全依赖于自己开发业务的能力。整个征信业的年营业额只相当于许多行业的一个零头,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从信用评级业务来看,没有相应的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评级机构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征信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社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还十分有限,征信市场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培育。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显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
三、推进保定市征信市场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征信制度
征信法律法规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要加快征信立法的进程,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措施,使征信业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2]。尽快制订的征信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关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另一类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借鉴、引进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中国的征信管理条例,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基础薄弱的状况,使征信业的发展有法可依[3]。在国家《征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颁布实施《河北省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征信活动。
(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对信用调查、信用担保、资信评级等征信机构在发展初期可适当减免税。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造假行为,保证征信机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使征信机构在政府扶持下顺利发展并最终走向市场。各级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应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征信服务业的中立、公正、客观和健康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各自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开放,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4]。
(三)坚持开拓创新,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政府在从产业总产值的角度看待企业征信业,将其作为支撑金融和贸易的基础性战略产业来发展同时,也应该从战略层面,提供包括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开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种形式的支持。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四)整合征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会各系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要健全征信市场,加大对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保理、商账追收等市场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场管理体系。
(五)加强征信队伍建设、提高征信人员素质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门应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做好培训工作,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信业内部信息沟通,帮助征信从业人员开阔思维,拓展视野。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培养,在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与高校加强沟通协作,既能使学生学到系统化的信用管理知识,接触征信机构的实际业务操作,使高校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触到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识,了解最新发展动向,达到及时充电的目的[1]。
四、征信市场发展建议方案
(一)确立人民银行监管主体地位,推动征信标准化
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商务部、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也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标准不一,其征信结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征信产品的社会公信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由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快征信监管立法,为征信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建议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在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地位;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企业、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信用数据的义务。
(三)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
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
(四)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
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刘晓明,丁忠明.后危机时代中国企业征信业的新发展[J].征信,2012(5):12-14.
[2]唐明琴.促进征信市场繁荣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广东视角[J].区域金融,2010(401):78-79.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机构
一、深圳市个人信用体系现状
(一)建立了信用征信公司
2001年3月,深圳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正式筹建,其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于2002年8月试运行,2003年10月份正式对外开放,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向联网单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年提供各类信用报告超过2000万份。目前,该系统用户已遍布全国,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机构及部分政府部门。系统在政府境外投资行政审批、个人劳动就业支持核查、电信或移动用户开户审核、银行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得到广泛使用,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信用风险、推进诚信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出台了信用征信管理办法
为了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圳于2002年开始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这表明深圳个人信用的制度建设已先行了一步,赖账、行骗者将永远被拒于“信用”的大门外。这一初步的地方法规框架,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在法律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目前深圳个人信用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
虽然深圳个人信用体系已初步建立,但相当多的深圳市民对个人信用仍没有充分的认识。如有些市民轻易将身份证借与他人办理信用卡,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信用卡是因为银行对他的信用有所认可而批准办理的,信用卡是需要信用和还款来买单的。也有些市民没有认识到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到再次申请信用卡,并导致银行不再授理其信用卡的申请,引发“拒卡”事件。
(二)个人信用没有充足的信息
由于深圳地区电子金融业的发展迅速,各种日常生活开支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燃气费等一般通过银行自动转账,大多数深圳家庭为了交费的方便和投资理财的需要,一般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如房产、工资、投资、保险等的缴费都有不同的账户。但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的系统(中资与外资,中资内部)尚未完全联网,这就给信用征信工作增加了困难。
(三)个人信用等级评估标准未统一
目前,深圳市没有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信用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市民的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及职业变更、银行贷款记录、社保记录、手机缴费、水电费缴费等数十类,其中最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市民与银行打交道时留下的记录,如按揭贷款还款、信用卡透支还款等金融信用信息,但不同单位执行起来标准又会不同。
1、商业银行的标准
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价主要受每个银行掌握的相关数据、分析能力及风险管理要求的影响,很难实行统一标准。如农行广东省分行规定了一套个人信用评级指标,对申贷人进行信用评判,包括稳定指标(年龄、婚姻状况、人寿投保状况、所在单位年限)、社会地位指标(文化程度、行业类别、岗位性质)、财产指标(夫妻月收入状况)等都是银行放贷时的参考依据。建行广东省分行参照企业贷款的评级方法制订了一套个人信用评级标准,根据不同的信用级别提供不同的贷款额度,评级指标主要有个人的学历资格、能力、收入情况,环境和平时与银行的关联度等。如被该行评为AAA级的,最高放贷60万元,AA级的最高可贷10万元,A级的最高贷款5万元;而BBB级的贷款1万元,被评为C级的不给予贷款。
2、征信机构的标准
深圳鹏元征信系统主要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并用一个分数综合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分数的形成完全由系统自动生成,可有效确保分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分体系共设6个等级,从320分到800分,每80分一级,分数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信用违约风险越低。目前,深圳市民的评分大多数处于480-560分的区间段,这意味着整体信用状况良好。但有些市民在该系统的信用积分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该市民缺少银行的相关信用记录,因此征信机构的评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反映市民真正的信用水准。
由此可见,目前深圳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个人信用的评估标准上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
(四)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不健全
深圳目前只有《个人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企业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都是指导性的法规,不具有强制作用。这两个法规也未在具体操作上细化,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支持的缺失,必然会增加金融企业的风险,使其在进行个人信用评估时无法可依,也可能令有一些“老赖”投机钻空子,给金融行业和执法部门带来不便。
三、建立与完善深圳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加强对深圳市民的信用宣传
1、学校教育
梁启超提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任何教育都应该从娃娃抓起,我们应该把诚信教育纳入深圳各中小学校课本。让我们的孩子从小树立诚信的人生观,明白良好的信用会对其一生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深圳以及国家将来的发展都是利大于弊的。
2、媒体宣传
深圳市政府应该加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可通过电视台、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告栏等,多宣传有关个人信用的公益广告,使其明白在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中,良好的信用将成为一个人的宝贵财富。
(二)完善个人信用资料库
1、建立深圳市民个人资料库
征信是首先要做的工作。要通过多种征信渠道开展征信活动,进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建设。如果能够获得法律或政府的某种支持,将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定义为社会的共同责任,如同“银行实名制”一样,征信活动的开展就有了保障。深圳的银行系统、保险系统、人才市场等等,凡涉及个人信用的所有行业和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共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某种形式与上述单位之间搭建起信息交换网络,建立庞大的数据库作为个人信用资料的储存、提供平台。个人资料库的内容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要收集完整而正确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
(2)个人投资及金融活动信息。包括买卖股票、债券、收藏品、商业经营等。
(3)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包括在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等记录。
(4)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个人商业保险信息、个人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房产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信息。
(5)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即违反工商、税务、公安行政法规,恶意逃债、偷逃税费、欺诈行为等民事处罚和刑事犯罪信息。
2、建立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1)实行深圳市民个人信用实码制。目前公安部门已对个人身份证实现唯一化管理,因此可以考虑在市民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实行个人信用的实码制,即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资料都可存在该编码下。在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个人的信用实码,对方就可以查询到所需的资料。例如,在首次开设新的银行账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聘请新员工等必须使用个人的信用实码,以了解个人信息状况。
(2)建立深圳市民个人信用账户。所谓个人信用账户,就是市民个人在银行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开立的综合性信用账户。这个账户以个人信用实码上的名字为准,按身份证编码一人一号,依托于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基本账户下,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个人提供所需的一切金融服务。实施个人信用实码制后,每个人的个人资产信用情况都被适时地一一记录在一张惟一的加密过的个人信用实码和相应的数据库中。深圳各商业银行可以随时调阅某个人的资信情况。在具体操作上,应把个人的收入(含工薪收入)从现金交易逐步通过转账记入其个人信用卡账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开户又必须以其个人终生惟一的信用号码为依据。
(3)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必须与身份证信息数据库结合起来管理。如果一个人违背社会制定的个人信用规章体系,应该将此纪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个人信用实码中,一定年限后方可撤消,以此作为不守信的一种惩罚。如果个人有不守信的行为,个人信用实码上将会记录,这样一来,欠债人就几乎不可能享受守信者的待遇。
(三)建立统一的深圳个人信用等级评估标准
深圳在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时,可以在目前各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分规则、鹏元征信的个人信用评分数学模型的基础上,参考香港、上海、北京等地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结合深圳特殊的经济政策和人口政策,在基本标准值的基础上有区别地上下浮动。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可由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两部分组成。价值体系包括个人拥有的房、车等有形资产,以及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和稳定性、历史金融信誉、历史司法信誉、社会地位和家庭婚姻状况、道德等。概括起来可分为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用信息、个人缴费信息、个人资本状况四大类变量。根据个人不同情况,通过统一的数学模型运用计算机进行量化和分类运算,最后得出可靠的评估结果。
(四)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立法
1、应该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法律
目前深圳在个人信用方面只有一部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可用。但该法规并未详细规定如何建立、收集、整理、评估、审核、申诉等,它只是针对以上几条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对实际可操作性缺少具体的指导。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如何建立、收集、整理、评估、审核、申诉,及如何使其更公平,更具有公正性,尤其是要详细规定如何避免个人隐私信息和数据采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另外,对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除了个人银行信息之外的信息,如工商、税务、房屋、汽车、证券等各种资产的信息征集需要涉及到各个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如何解决横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信息采集渠道问题也是法规中需要明确的。
2、出台个人信用管理法规
要对《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规定有关部门不提供信用线索或信息失真时的处理办法,规定资信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时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何保护市民个人隐私,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如何建立和维护,明确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并考虑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系统;征信平台;构建
一、通过较高位阶法律文件,明确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对我国金融征信体制具有监管主体的职能,或是由其他部门或者政府机构进行单独或者公共监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有依可循。
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构建模式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建立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行三会”组成的,并未设有总揽各类金融监管职能的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部门,相对而言,更能够站在宏观经济全局的高度,利用能掌握大量经济金融信息的优势,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评估,提出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对策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人民银行定位为我国金融征信体制的监管主体,较之选择其他机构或是另行成立专门的金融征信管理机构的做法、显得更为合理和具备可操作性。国务院新“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目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本身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的,所以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角度来看,让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金融征信体制中的监管主体,应当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
在实践中,在征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充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牵头部门所应具有的权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目前主要依靠部门之间的自主协调,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信息纳入统一征信平台进度快慢不一;二是没有明确人民银行与各参与方在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应当如何协调,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三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等非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尚无法解决数据割据难题。面对上述问题,建议下一步通过较高位阶法律文件,明确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地位,以协调各参与部门,加快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步伐。
维护和管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两个征信系统。
关伟在《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想》一文中提出了三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构建模式:一是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二是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子系统;三是建立一个全新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网络系统。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第一种模式都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基本覆盖全国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数据库的信息网络遍布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营业网点,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全国联网与应用。截至 2011年12月底,两个系统分别为约1800万户企业和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改善我国信用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如证监会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管理系统,无论从信息覆盖面、信息量还是应用方面,都无法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比拟。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是在确保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应用性基础上,建设速度最快、建设成本最低的模式选择。
从实践方面来看,目前,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已就参与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安排,采取的都是将银监会、证券会监管中产生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模式。
三、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应分步骤在各参与部门采集、共享信息资源
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配合下,与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建设的统一征信平台。这里就涉及到统一征信平台信息的三个层次,即金融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诚信领域,其中,金融领域的征信是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数据基本上还是信贷征信的范畴。
依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目前人民银行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就是征信系统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即致力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数据从金融领域向经济领域、社会诚信领域的扩充。但在基层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应行政权力,形成了主要依靠工作人员个人关系来开展此项工作的局面,导致全国各地区非银行信息采集结果存在较大诧异,数据分割现状难以打破。
建议统一征信平台在“先金融领域、再经济领域、最后社会诚信领域”的大方针下,分步采集和共享信息资源。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可以将具备负面信息的法律信息(如证监会诚信档案系统中的上市公司、外汇管理部门的企业和个人违规处罚信息等)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再逐步采集企业和个人的正面信息。信息共享方面,平台的信息披露范围目前主要供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待有关查询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后,再逐步拓展到其他各金融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开放。
商业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领域,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大量存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
中国企联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过问卷、企业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513家企业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调查研究的情况,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调查显示,企业受到多种失信行为的困扰,主要包括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企业市场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条件不完善,造成企业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财务成本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票据结算量约相当于企业存款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是3300倍。此外,发达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高达5%以上。近年来,我国由于企业失信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呈现多发趋势,发生数量大幅增加,影响较大有:欧典地板虚假宣传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制假案、安徽华源制药厂产品质量案等。
2.经营中弄虚作假行为猖獗,主要表现在: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个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二、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层面来展开分析。技术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等,制度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的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
(一)技术层面的原因
1.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对商业信用的认识不完善,存在短期行为。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和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就盲目地赊销产品,加上信息获取困难等外在客观原因,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商业信用风险比比皆是。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以至有的企业第一批发出的商品货款还没有收回,就发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不重视控制信用风险的做法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这一观点的深入人心,企业信用管理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一些企业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信用管理,但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信用管理仍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业,专门设有信用管理机构、由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负责信用管理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风险在企业中累积。
2.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授信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盲目地采用赊销形式,售后又不重视应收账款的监督和管理,结果导致了较多的呆账。据相关调查分析,在大量的坏账中,属于外部环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债”之类问题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约只有16%左右;而属于经营性、内部管理造成的,则占到80%以上。
对客户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当前,国内企业缺乏客户资信资料管理技术,还不具备自主建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能力,对往来的客户无法及时记录各种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内部评价,更没有条件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时时跟踪及风险预警。另外,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对客户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户的偿债能力评估。这项工作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模型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中能将信用风险模型引入企业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见。3.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信用管理是一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管理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信用管理人员,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门经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员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才能胜任信用管理工作。但当前,国内很多企业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账”的层面上,所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视,只是交给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去操作,缺乏科学、严格的标准。
另外,造成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还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事实上存在的市场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如果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中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场中容易出现信用缺失问题。我国的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前是采邑经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
社会信用的维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在采邑经济条件下重要得多。因为在自给自足的采邑经济下,交易的重要性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即使社会信用体系遭到破坏,交易无法顺畅进行,经济也不会受到致命性影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生产已经达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个微观个体都无法在不与其他个体交易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其生产经营。而社会信用的维持显然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们无法想象在缺乏社会信用,交易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还会有众多的交易者愿意进行交易。于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持就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契约化交易相适应,信用的维持也主要体现在对契约的遵守和履行上。与采邑经济下的情况不同的是,信用的维持主要不是通过对违约者进行舆论的谴责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社会活动的全面隔离来实现,而是诉诸法律及相应的市场规范,而我国恰恰并没有建立起维持信用的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市场规范。
三、政策建议
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表现复杂,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单从某个方面着手很难解决问题,应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企业信用制度。企业的信用等级涉及:(1)静态指标,反映企业当前实力,如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质量、企业产品质量、企业财务状况;(2)动态指标,反映企业发展能力,如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员工素质、所在行业前景等;(3)履行承诺的意愿;(4)社会对企业信用的认可程度,等等。相对于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积累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企业是具有独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其信用虽然与员工行为有关,但作为一个整体,其信用主要通过企业整体形象为社会所感知,而不与具体的个人相联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点。企业信用被社会认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社会成员与企业在一个长期、反复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对企业的共识,建立信任关系。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经营者与其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来改变由于个人失信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因而企业信用对个人的依赖较小,有较强的稳定性。
企业信用制度涉及:(1)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地市场化运作;(3)政府或民间机构对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等等。中国企业信用制度组成框架包括:征信条例、征信企业管理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估办法、企业信用数据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查询条例、信用中介机构条例、企业债务催收办法、信用结账条例、信用监管条例和信用争议解决条例。
参考文献:
[1]企业诚信建设课题组.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中国建材资讯,2007.
[2]徐瑞娥.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观点综述[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2004-10-31.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G]//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5]程选民.产权、信用与现代市场经济[J].财经科学,2000,(2).
[6]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50-04
当前,因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就业困难让人们又一次将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显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支撑之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包括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社会信用中介体系的健全、国家信用法制体系的完善在内的完整系统。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一个最大的变量,它既可能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强大推手,也可能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障碍。在我国,基于体制转轨、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确定位对于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就显得更加关键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对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与推动者
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选、归类、查询、管理和公示等活动提供全面的行为规则,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合理的行为预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法律制度体系必须遵循并反映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为相关当事人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促进整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个法律制度体系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和谐对接,节省立法资源,又要大胆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同时在结构、用语、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明确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需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需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均衡与协调
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广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商务、法院、劳动等机构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机构(如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关注点,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合理设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界定其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均衡其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主体的和谐与共赢。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立法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要坚持专家立法,又要走“群众路线”,要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汇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关门立法、部门立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立法谋私”、“立法腐败”等现象。
(二)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中小企业信用法制度体系是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法律规则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它不可能通过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法律比如“中小企业信用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从法律部门来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门(如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则,工商、税务、质检、商务等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经济法部门(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涉及刑法部门(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从立法层级来看,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立法,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证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也包括专门信用法律制度,如《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保证法》等,还包括中小企业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时,必须关注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业是市场信用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业自身的“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内在的质量和信誉。中小企业“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坚实内核,而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助。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局在全国设有许多咨询中心,并与许多研究中心有联系,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账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这些机构的开支和费用由联邦和州政府解决。此外,小企业局下设“退休经理服务队”,由有经验的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市场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企业经营者信用观念淡漠、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资决策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建立、健全广大中小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须给予大力指导和帮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受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个政府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开展这些业务的能力。因此,相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应该全面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专业研究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专业指导。当前,应指导、扶助广大中小企业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充实其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其现代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同时,指导中小企业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二,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要把对客户的资信信息、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经营能力和绩效的考评制度化,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第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第四,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据客户信用资信状况,及时调整对它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严格对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的授信管理,避免和减少内部人员的越权授信。第五,贯彻投资决策质量考评机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决策质量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投资决策质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征信机构能否把分布广泛、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并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此,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合适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机构
国际上对企业资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德国和法国);2.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日本)。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征信行业的关系最密切)和经济效益原则(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已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征信工作),我国应在整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全面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在机构的层次方面,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中央一级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协调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商业银行、各地区中小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时负责国家一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地方一级设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转发中央机构的信用信息,同时负责省一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边界
据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劳动保障、质检、统计、环保等政府部门中,处于条块分割状态。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制约,当然也或多或少与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有关。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立法应通过科学的保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思路。第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在清楚界定可公开信息与应保密信息的对象和范围之基础上,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第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针对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保密传统”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政府机构向征信者提供应公开信息的具体程序,尽量简化办事手续,用科学的制度设计来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为规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和“设租”、“寻租”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性,并为征信者设置相关救济措施,如允许对征信活动中的政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诉讼,简言之,也就是应当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来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
(三)协调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
广大中小企业是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务的主要对象。因此,应尽快制定诸如“中小企业信息公开法”之类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之界限,同时,在公开模式上,借鉴英国式的强制公开制,促使广大中小企业主动、积极、全面、真实地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鉴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的制约与惩罚机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因此,专门的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应侧重规定非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的惩罚机制等问题,以节约立法资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者和监管者
从理论上讲,信用信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具有外部经济性。信用信息一经产生,便为公众所拥有,单个企业为一项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规模不经济的,从而客观上要求社会提供专业处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当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成熟,许多业务行为也不规范。一方面,许多地方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为“争取”业务而放弃原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意见,失信现象严重。因此,为适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也要强化对它们的监管。
首先,要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扶助力度。除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之外,还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预算中单列专项的扶持资金等)。同时,要进一步修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制度。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制度、执业规则制度、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等等。最后,要为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不规范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之同时,也要着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规范运作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政府是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一个发达、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的支持,而政府则是这个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间信用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吏治的好坏,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间信用状况。因此,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彻底抛弃那种把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相对立的错误观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设视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树立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力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和滥权,戒除将政府的政治诉求强加于企业发展之上的传统陋习。再次,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制度,完善官员考评机制,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善的创业者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发展。虽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实践,但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仍然甚为缓慢。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发展独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要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信用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它要求人们注重内心的道德修养,以德立人,确立诚信的品格和境界。为此,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以正确的舆论让广大社会受众明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潜移默化的力量扭转社会风气,终止恶性循环,全力营造“重视诚信、信守承诺”的良好社会氛围,缔造广泛的社会民众信用之坚实基础。
注:
本文系江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完善问题研究”(赣财教字[2007]173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忠军.征信法律制度中的政府角色[J].法学.2005(9).52-58.
2.朱加凤、赵元兵.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交流.2003(2).89-91.
3.潘新美.政府职能的思维模式转换与实践逻辑――从中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实践比较出发[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2-37.
4.李宝庆.中小企业发展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J].金融研究.2002(3).81-86.
5.吴国平.关于征信立法中几个重大疑难问题的探析[J].学海.2005(5).147-155.
6.徐润南、童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指标体系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3(4).66-73.
7.张波.政府财政支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影响研究――基于成本收益视角[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2).50-53.
8.谢奉君、谭仕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政府行为分析[J].特区经济.2009(1).272-273.
为十万余、千万余户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报告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充分彰显
截至2013年末,全国联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云南省14.26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和1641.42万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主要产品——信用报告在信贷领域已取得了极大成效,近三年来为全省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1342万次。同期,全省金融机构运用信用报告实现不良贷款清收2.72万笔,金额为45亿元;拒绝企业授信、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申请15.97万笔,金额457.20亿元。为满足社会公众了解自身信用记录的需要,全省人民银行设立126个信用报告查询网点,四年来为主动前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免费服务52.24万次。
联合部门力量探索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有力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为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2013年5月,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与省高法联合印发《建立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股权投资领域的诚信建设,协调省发改委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股权投资备案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备案管理全覆盖。为解决担保公司代偿信息无法共享的问题,已将56笔代偿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及担保机构22家,代偿金额2.6亿元。积极推动信用报告在贷款贴息项目审核、企业评优等非银行领域发挥作用,2013年全省人民银行为政府部门提供查询服务2503次。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初显,农户信用意识明显增强
为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切实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为解决信息共享难题,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截至2013年末,已为419.45万农户建立了电子信用档案,评定信用户1435713户、信用村1165个、信用乡镇97个。
随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农户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农户贷款余额持续较快增长。截至2013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达1372.53亿元,比2010年末增长46.28%。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不断下降,2013年末农户贷款不良率为1.94%,分别比2011年、2012年同期下降1.59和0.88个百分点,金融业务实现良性循环。
联合部门力量,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011年以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以“征信+评级+信贷”模式,推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工商、法院、质监、环保和社保等部门沟通联系,收集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探索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式改革创新,与省工信委沟通,分“政府推动—政策引导—自愿参与”三阶段推动实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计划。
建立评级市场分类管理模式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形成了“市场”与“市场+行政”相结合的分类管理模式。2011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信用评级报告集中审核制度,要求评级机构完成评级报告后,必须先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审议方可提交使用者。2013年以来,对借款企业评级业务,引导评级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对担保机构评级业务,充分发挥总经理联席会议的自律职能,统一评级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规则。截至2013年末,全省已累计完成700次信用评级,实现评级收入2970.5万元。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社会公众更多了解信用知识,珍惜信用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
上海、深圳、北京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深圳市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3、中介机构方面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兼做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有400家左右。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4、部门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人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现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财务和信贷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一个方面。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部2002年9月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
5、地方建设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1年5月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正式建成开通。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为主,市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并开通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工程是从2002年开始的,该年4月成立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两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政府为启动“信用浙江”,首先抓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建设,专门成立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协调小组,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成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2003年初”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覆盖范围到全省每个县(市、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截止2002年底,“信用浙江”网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容量500兆,网站访问人数7.35万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由省国税局组织专门力量相继完成了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入库工作,查询系统已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并按月更新。2003年初,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自愿公示,以书面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通过“信用浙江”网,公开由劳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所有信用信息。浙江个人信用建设则以各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安徽省自2002年8月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由省计委牵头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目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近期目标是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拟在合肥、芜湖试点。
1998年2月,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守,挂靠市计委,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从信用中介业务的下游产品人手,累积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武汉市将以此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平台。
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1、条块分割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也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建部门的,地方建地方的,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设想建设信用体系。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必然会造成信用体系的条块分割,到目前为止,面向全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条块分割是其原因之
2、信用数据瓶颈问题
首先,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其次,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第三,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3、外资机构管理问题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5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限制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不少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有所违背。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
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叫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
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
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需要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以及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尽快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以及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使之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2、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需要我们考虑。
(1)数据保护法(或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我国信用立法中需要单独对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二是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四是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信用机构法(即市场准人和中介机构管理法)
我国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的初级阶段结合起来考虑。信用机构法主要是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进行规范。
(3)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和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以及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