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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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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原因

第1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 自耕农经济

产生 原始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 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 到1956年,随着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 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 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 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 商品经济 机械化生产 租佃经济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 海禁

点 时间 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 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 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 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 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 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 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 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 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 有利 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 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 积极 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 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 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 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 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 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 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 积极 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 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 (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

A.防止 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 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 (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

A.缓和土地兼并 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 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 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 (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第2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农业近代化;西进运动;工业革命;南北战争;美国

中图分类号:F31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63-02

农业近代化的范畴大体是指资本主义大农场经济取代了小农经济,同时运用先进机器、技术和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及管理方式进行经营的农业经济。美国由建国初的殖民地小农经济转变为近代化农业经济只用了80年时间。探讨美国农业经济在短时间内由落后变为先进的内在动因及特点,对于本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初步的转变

美国自殖民地时期开始,农业经济的发展一直走的是两条道路,即南方的奴隶制种植园经济与北方的小农经济。但到了19世纪初,这种情况有了改变,开始向近代化农业迈进。

在美国南方,一直存在着以黑人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奴隶制种植园经济。随着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扩展,各先进国家对棉花的需求量徒然增加,使得种植棉花有丰厚的利润可图,因此,南方种植园奴隶主拼命扩大棉花的种植面积,并大量贩入黑奴建立新的蓄奴州。奴隶制种植园经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一个特例,奴隶主则是建立在奴隶劳动基础上的资本家,属于资产阶级范畴。但是,奴隶主既不愿使用雇佣劳动力,又不愿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也不愿引进新机器、新技术,与资本主义大农场经济背道而弛、越走越远。

自从殖民地时代以来,在北方就开始形成了小农经济所有者阶级。小农阶级主要是通过“占地”形成的,即劳动人民在政府权力达不到的边远地方自行“占地”,加以开垦、耕种。伴随着工业革命、交通运输发展等因素,小农经济到19世纪20年代就开始瓦解,而越来越带有商品货币经济的性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阶级开始分化,农业资本主义也开始产生。本来在小农阶层内部就存在着财产上的差别,而且有部分农民还通过土地投机而积累到了一些财富。这些富裕农民便借助于对广大贫农的剥削而进一步致富,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他们进行这种剥削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于是少数富裕农民便把积累起来的财富转化为资本,雇佣工人,扩大经营,因而一跃而成为农业资本家。然而,在另一方面,广大贫农在富农的剥削及排挤下,走向了破产。他们中的许多人不得不受雇于人,从而变为农业工人。上述美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所走的道路,列宁称之为“美国式道路”[1]。

二、近代化形成

自美国建国到19世纪20年代初,30多年的时间里其农业近代化的发展一直是较为缓慢的。但自19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这一过程突然加速,至70年代初美国的农业近代化就已经基本形成了。笔者认为,除追求利润这一根本动因外,西进运动、工业革命、南北战争是促使发展加速的主要动因。

18世纪末,美国兴起了一场向西部广大地区扩展、移民和进行垦殖开发的运动,即西进运动。1820年的土地法令对土地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取消了赊买制度,把公开拍卖的最小单位面积减至80英亩,最低价格定为1.25美元。这个法令实施后,有不少西部拓荒者买到了土地。1820―1841年实施1820年土地法期间,售出的土地达到了7 500万英亩[2]。西部的荒地被垦殖,为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在资本主义大农场经济逐渐向西部转移的同时,随着西进运动的扩展,很多失去土地的农民及外来移民,又纷纷转向未被开发的西部土地,用“占地”的方式继续小农经济的生活。旧的小农阶级瓦解,新的小农阶级又重建,往返循环。因此,小农经济与资本主义大农场经济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成为了美国农业近代化形成过程中所独有的特点。

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浪潮传到了美国,对农业的近代化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美国1815年之后的发展表明,农业的扩大和工业的发展,起先是对应的,从19世纪50年代起,就齐头并进了。”[3]工业革命提供了先进的机器、技术,使大农场取得了更多的利润,其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了。资本主义大农场一般都采用机器和先进技术,耕地机、播种机等各种先进机器都已使用。资本主义大农场经济的发展及先进机器的采用,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使农业产量大大提高,到19世纪中叶,旧西部的大城市芝加哥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谷仓了。

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公路、运河和铁路网的形成使人口、物资和资本在各地区之间的流动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西部和远西部地区的发展,引起了农业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尤其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国内市场的扩大,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迫使农民逐步放弃了自然经济,转为面向市场。农业商品化、土地兼并和资本主义大农场的发展就成为必然趋势。

正如法国历史学家米歇尔・博德所言:“在美国,只是在南北战争之后,资产阶级才找到它兴起的道路。”[4]在内战之后,美国迅速崛起,成为西方最发达的近代化国家,包括完成了农业近代化的转变。内战后,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奴隶制度被废除,但南部的大土地所有制并没有被摧毁,大部分土地仍然保留在旧种植园主手中。南部种植园主同北部工业资本的联系不断加强,成为资产阶级化的种植园主阶层。原来的奴隶制种植园很自然地过渡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其各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机器流入。原来的奴隶逐渐演变为新地佃农阶层,同时也有大批贫穷白人沦为分成制佃农。

除了大农场经济发展、先进技术被采用外,农业经济的生产模式也转向集约化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末,“专业化过程也出现在农业中,并建立了农业的日益专业化的区域。”[5]农业生产由粗放型道路转变为集约型道路,也是向近代化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到19世纪80年代初,美国已基本完成了农业近代化的转型。近代资本主义大农场经济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其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的水平迅速提高,农业经济增长速度在世界历史上是罕见的。正是在西进运动、工业革命、南北战争这三方面因素的共同促进下,美国农业的近代化道路才被大大缩短。因此,这三种因素是美国农业近代化形成的直接动因,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与资本主义大农场经济交替发展是形成过程中的突出特点。

三、结论

追求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也是促使美国农业近代化短时间内形成的根本动力和原因。在此基础上,西进运动、工业革命和南北战争成为转变加速的催化剂,即转变形成的直接动力和原因。由此可见,政府根据国情变化做出相应的政策指导,将会对不同时期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或阻碍作用,必须审时度势、不断调整。

参考文献:

[1] 刘祚昌,王觉非.世界近代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143.

[2]威利尔德 W 考彻兰.历史地分析美国农业的发展[J].明尼苏达,1981:57.

[3]W W 罗斯托.这一切是怎么开始的[M].黄其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4.

[4]米歇尔・博德.资本主义史:1500-1980(中译本)[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120.

[5]列宁.列宁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89.

The character and motivation of the agriculture modernization in the USA

LIU Peng

(History and culture department,Shanx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Hanzhong 723001,China)

第3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创新;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8-0054-04

一、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殊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村金融是根植于农村经济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基于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发展及其结构决定金融发展及其结构,因此只有从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征分析入手,才能找到农村金融创新动力的逻辑起点。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且历史比较漫长,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国家,这本身就蕴含着我国农村问题的特殊魅力。迄今为止,应当说,研究我国农村经济问题的文献已比较丰富,但是涉及我国农村经济制度深层次的探讨,特别是立足于历史长期演进视角者依然鲜见(张杰,2003)。[1]正是因为如此,今天,大凡涉及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依然无法摆脱“摸着石头过河”的困境,这一点在目前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选择适当的分析视角就显得十分重要。

谈到农村问题,不得不研究农村经济的细胞――农户,宏观层面――农村经济运行正是微观层次――农户行为的有机组合。国外历史文献对于农户行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农户的理性动机,可称之为“理性小农说”。例如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当中的企业,小农的行为准则与企业的行为准则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改造传统农业与企业追求利润过程当中获得创新激励的路径是一致的。[2]另一类侧重农户生存逻辑,可称之为“生存伦理说”。蔡亚诺夫(Chayanov)认为,在农业社会当中,农户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家是有根本区别的,由于农户不是资本所有者,因而其行为特征不可能与企业主一致,如果说企业家考虑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首先考虑的则是温饱问题,因此他不可能像资本家那样去进行所谓的成本――收益比较。[3]为此,农户的行为模式是无法简单套用市场化的分析套路的。以上两种思路仅仅是就一般意义上的农户行为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其研究蓝本毕竟是立足于西方社会,如果将视角移至我国农村,会发现这个问题更为复杂、内涵更为丰富。黄宗智教授对我国农户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对我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他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小农命题”。[4]

与西方学者的观点不同,黄宗智认为,我国农民的“半无产化”状态决定了我国小农经济的独特属性:农户除了不多的土地之外再无其他资产,因而是一种“半无产”状态,这种半无产状态又形成了农户独特的收入结构――农业收入与非农佣工收入,以两者之和维持生计。这种状态在过去表现为农民在种地的同时,还要经常外出扛长工、打短工,在当今的社会中则演变为以“乡下农民”与“城市农民工”双重身份来参与经济活动。这一格局之所以能长时间延续,首先是基于我国农业人口“过密化”的特殊原因,无论是单纯务农收入还是单纯的非农佣工收入,都无法保障农户的生存,只有同时以两者支撑,才能保证生计之需。黄宗智教授进一步认为,这两种收入的地位不是等量齐观的,务农收入虽然不高,但是一种“生存保险收入”,非农佣工收入尽管可以从形式上超过农业收入,却只能是一种“补充收入”。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务农收入具有相对稳定性,还因为对农民而言,与那片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具有无法割舍的文化、习俗与情感联系,土地除了维持生存之外还有确立家庭尊严、维系家庭社会地位等厚重的内涵因素。而这些因素是不能以简单的量化分析来说明的。因此,资本主义企业的行为范式对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户非但不适用,而且相去甚远。由此可以看出,尽管黄宗智的分析与蔡亚诺夫的分析结论相似,但从过程与层次上看,黄宗智教授的观点显然要更深入一步,因为他的分析并没有仅仅停留在一般经济因素分析的层面上,而且涉及到了历史人文因素等更为深刻的层面。根据“小农命题”的逻辑,不难得出推论,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具有一种“超稳态”的社会结构,即便是到了当代,外部的市场因素也很难迅速瓦解小农经济的格局。

按照经济决定金融的一般逻辑,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必然要影响到农村的金融结构及其性质。由于小农经济具有天然的自我封闭属性,这种经济模式与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信用活动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在农村所见到的被称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活动常常都与血缘、亲情、邻里关系相关联,而且交易过程都是人格化而非匿名化的,这种金融交易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开放性、匿名性、广泛性相去甚远。正是因为如此,农村金融内部的创新过程就会表现得迟缓且与外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

二、政府介入状态下金融创新的格局

小农经济的存在与延续,与社会化的大生产显然是不兼容的,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也必然成为制约经济均衡发展的一个障碍。在这样一种格局下,政府介入金融创新的逻辑思路必然是:运用政府主导之下的信用力量,使小农经济迅速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无论是从时期将信用社由民办强制转化为官办,还是1994年将中国农业银行的部分政策性业务划出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1996年的农业银行与信用社分离,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推出等一系列举措无不体现这一基本主导思想。

从宏观层面分析,这种主导思想与政府的理性预期目标是一致的。在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度里,农业发展缓慢,农业向工业化转变的过程滞后,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制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政府介入,实施“强制型”或通俗地称为“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一般而言,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属于宏观制度层面的创新,尽管其中也可能包含一些十分具体的微观层面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但制度供给一旦确立,相应的微观层面创新内涵与外延也就基本确立了。

如果将这种创新路径与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路径相比较,就会发现其中的典型差异。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创新主动力来自于微观主体,来自于市场活动,正是由于微观的创新,导致原有的金融制度规则不再适应新的金融交易过程和新的金融活动程序,最后导致一国金融制度、监管规则的调整,整个创新路径体现为先微观、后宏观;我国农村金融创新则是先有制度供给,然后出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交易方式等,整个创新路径体现为先宏观、后微观①。为何会出现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相反路径,一些学者从我国社会经济的“二重结构”角度予以解释,认为在纵向社会结构之下,政府的权威可以降低制度变革成本,至少可以节省创新过程的时间成本。[5]为此,我们不应当简单地否定“政府干预”之下的各种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实上,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以来,农行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曾一度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农村金融的作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农行一直是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自1980年以来,农行和信用社的贷款总额逐年增加,由1980年的589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4986亿元,增长了41.4倍,年递增20.6%。农行的农业贷款也在逐年增长,由1980年的128亿元,增长为2000年的4877亿元,增长了37.1倍,年递增18.9%。从客观上讲,这一阶段在政府主导之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无论是对农业发展还是农村经济的增长,都起到了相应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一个时期,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对“超稳态”小农经济是一次不小的冲击。这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没有政府安排下的农业银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撑,很难想象大量的乡镇企业会有一个迅速成长阶段。

但从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绩效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历次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还不能令人满意,目前社会各界对农村金融改革最大的非议集中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与非均衡性。关于农村金融改革滞后与非均衡的问题,笔者已专门做过论述(2006),兹不赘述。[6]在此,仅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做一简要分析。如前所述,我国的纵向社会权力结构决定了其推行制度创新的效率,同时也蕴含着制度长期被扭曲的可能性。

政府作为创新的主导者,要保证制度供给的充分有效性,首先要尽可能大量地占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事前完全彻底了解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只能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通过“在改革当中不断完善”的方式来不断调整改革参数与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前面已经谈到我国的小农经济“超稳态”的社会基础,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自我封闭的属性,因而天然地排斥与外部世界交往(准确地说应当是排斥与血缘、宗族、亲属以外社会圈层的交往)。因此,政府在主导改革的过程当中,要想获得更加充分信息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不相耦合的情况就会经常出现。其次,纵向社会权力结构之下制度创新的效率(特别是时间成本方面的优势)是建立在“政策一刀切”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农村如此之广袤,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地理环境、社会风俗、历史积淀极不相同,统一化的政策措施显然无法“包治百病”。在2003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当中,尽管其灵活性比以往的方案已有所增加,但依然没有走出“政策一刀切”的基本套路。对于这一问题,政府实际上处于两难抉择过程当中:实施整体划一的变革,节省时间,节省决策成本,有利于排除各方干扰(这也是纵向社会权利结构的最大优势之一),但一旦方案不结合实际,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就会导致改革受挫;而采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方案尽管有利于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相匹配,但决策成本大,决策时间长,而且还容易出现实施过程中的“倒逼机制”(亦即纵向社会权利结构的优势难以发挥)。如何摆脱这种困境,是未来一个时期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过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三、从宏观角度再度审视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7]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根据张杰等人的研究,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8]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相比之下,欧洲的社会经济结构呈现“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与贫民之间,有一个商业中产阶层,这个中产阶层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的社会阶层。这个中间层存在的意义在于,他们既与下层贫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同时也与政府存在着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转向功能型政府,这也是西方社会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当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一个连接宏观与微观的“缓冲带”,结果必然导致最高当局事必躬亲。以正在进行的信用社改革为例,改革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离不开中央银行、银监会这样的高层决策部门过问。在这样的社会框架当中,即便是决策当局有时间、有精力面面俱到地关注改革的每一个侧面,也会极大地限制甚至是泯灭微观主体创新的主动性。通过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这样一种思路,在今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过程当中,应当通过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的方式,将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塑造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当中的中间阶层,使之充当联结宏观制度创新与微观产品、服务创新的桥梁。如果这一思路是可行的话,那么无疑将会揭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新的一页。实际上,这样一种中间阶层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已经初现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温州商团”,他们即不是社会上层幕僚,也不属于社会下层民众,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响宏观经济的不可小视的力量。尽管从目前来看,这股社会力量行为模式还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演进,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断加深,这样一个阶层成长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匿名经济与市场规则内生的过程。信用活动的匿名化,社会信任的边界突破血缘、宗族、邻里关系的限制,这些都是未来农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给有利于这一深化过程,则解除金融压抑,实现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注释:

① 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局部的微观创新超前的情况,但这些创新通常不被归入正规金融创新之列。例如改革开放中期“三会一部”的出现,这些金融活动就很快地被界定为“不合法”并加以整顿治理或者取缔。

参考文献:

[1] 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

[2]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 Chayanov.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M] Madison: of Wisconsin Press, 1986.

[4] 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 .北京:中华书局,2000.

第4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银行商业化改革与农户资金需求高度分散之间的矛盾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银行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银行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从金融部门看这当然无可厚非。但从中国农村发展的需求看则应该另外评价。因为,商业化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不可能适应农户由于高度分散并且兼业经营而提出的资金信用需求的,商业银行和小农经济这两方面的对接有问题。我认为,农户经营高度化分散是其根本特点,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也确实要求其追逐利润,规避风险。所以,银行和农户任何一方都没有对错之分。

目前的问题是,农村资金的短缺使之成为极度稀缺要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问题不是农户资金需求不足,也不是政府不想加大农业资金投入,而是市场化取向的银行商业化改革必然要求其退出农业。

农户的资金需求一般具有分散、小额化、周期长、风险高、不易监督的特点(文秘站:),银行如对其贷款,利润就比较低。而任何银行它所追求的利润只能来源于相对有规模效益的贷款。因此,这就导致了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不对称。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没有办法了解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户也不可能拿出详尽的贷款报告给银行,不可能走目前的金融程序向银行申请贷款。此外,农户没有资产抵押条件,即使可以用土地抵押,银行也难以收回这种隐含农民社会保障的抵押品。实际上如果不使用特殊的或暴力的手段,就连高利贷者也难以收回农户借款时的抵押品。

从近几年对农户的整体调查情况来看,农户的存款增长幅度大于其贷款增长幅度,因此有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出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表面形式就是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吸纳农村的资金有所增加,银行给农户的贷款却是减少的。农民的信用需求能够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满足的只占到24,连四分之一都不到,这就证明了我们刚才的假设:市场化导向的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然结果是其退出农村信用领域,银行的资金供给与农户高度分散的、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的、生活性需求与生产性需求混合在一起的、小额的、周期长的、风险高的、监督不易的资金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体制不对称,其严重结果是导致农村资金要素匮乏。

作为龙头要素和最具组织作用的要素——资金,它如果退出农业,就会导致任何力图加大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都不能落实,增加农民收入的良好愿望只能落空。这就会引出一个问题:在整个国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同时,农业经济无法实现市场经济。这怎么来解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它调控的是什么?它是在边际收益递减的规律作用之下调控那些递减的要素,使那些边际收益可能递增的要素替代那些边际收益递减的要素。

那么什么要素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呢?很明显,是劳动力要素,而资金要素是过度稀缺的。因此就必然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在农村搞高利贷是最赚钱的。资金要素的边际效益是上涨的,但由于银行资金供给与农户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资金没法通过国家金融部门进入农村,因此农村成为资金要素过度稀缺的一个领域。土地要素也不能增加,因为它是人均占有的,而且由于土地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土地要素的流转比例低。因此,尽管劳动力要素的边际效益降为零,甚至是负值,它也当然不能被替代。

因此,我们说,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控资源,在农业生产领域很难发挥作用,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农业结构更有可能会出问题。当我们的政策取向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思路上的时候,农业、农村经济所遇到的困难与这种政策取向的善良愿望之间似乎就出现了不相一致。

中国的农村经济问题不能靠外资来解决九十年代后期城市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靠外资不断增加来维持的。

那么,农业经济的发展能不能靠外资呢?我的回答是不可能。因为,外资是不会投向高度分散的、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的、生活性需求与生产性需求混合在一起的、小规模的、周期长的、风险高的农业经济的。因此可以说,既不能按照城市经济发展的思路来解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也不能靠外部市场来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

简单地强调用市场化的路子来调整农业结构可能走不通,因为单纯开展“农业”的结构调整已经走到头了,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的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导致农业主产品的成本在“天花板”价格(国际价格)之上,此后小农经济条件下惟一能够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的内在机制,是农民在家庭经营内部自己把劳动力的收益降为零,甚至是负值。在这种情况下,对农业的一切政策设计,包括政府对农民直接进行补贴,其效果都不可能明显。

农村政策研究应该体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从以往的经验看,一方面我们认识到,市场化的制度最早是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被借鉴的,那时候的城市仍然在维持计划经济;并且由于政府对农村采取休养生息的让步政策,放开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因此,农村的市场经济制度并不是被设计好、被推行下去的,实际上是在农民作为利益主体的条件下,自发地与农村传统制度结合,才发挥了市场的作用。

另一方面,后来农村发展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则与城市改革从原来的国家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部门垄断体制以及在国家大规模对外开放进程中部门垄断与国际资本结合有关。这显然已经导致农村经济外部环境发生根本改变。以往的教训表明,再单纯地强调农业的市场化改革解决不了农村经济的复杂矛盾。如果政府真的想扶持农业,必须从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放开某些垄断领域,让农民合作经济参与进来。

农村经济发展对策的深入讨论第一,中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必须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业问题。

首先要看到,我国的小农经济中,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其投入产出比下降为负值其实是个必然的过程。要想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就不能照搬西方,而东亚小农经济社会模式的基本政策安排——东亚模式——是更值得我们借鉴的。东亚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对农民合作社采取特殊政策放开农业外部规模经营。因为纯粹的农业生产没有规模效益,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又由于交易费用太高而不可能补到每个单一的农民头上,因此,只能靠农业外

部规模来补充农业内部收益下降的损失,政府只能是放开与农业相关的领域,让农民合作经济进入。与农业相关的这些领域包括:农村信用、保险、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的加工,以及农副产品的批发等。所有这些农业生产外部经营领域都能形成规模、产生利润,而惟独种植业产生不了利润。外部合作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必须通过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补贴到种植业上去,否则东亚小农经济从事的农业就很难持续下去。

其次是政府对农业的投入要针对那些有组织的合作社,而不是直接投给农户。这还是由于政府与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过高。近年来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税费改革等政策都是以为政府可以与九亿农民进行直接交易,其实五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这是做不到的。政府能做的是,对农村的投入和补贴不是用于部门或者部门下设的企业,而是直接用于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比如,政府对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入,政府投入可以计股(政府股权甚至可以占到50以上,保证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被私人占有),但不能拿回收益。政府股权收益只能通过合作社内部分配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和农村公益事业开支。

不过,即使我们采纳了东亚的合作经济模式,也仅仅意味着我们其实将小农经济条件下必然不断推高的农业生产成本消化在其他涉农行业领域返还的利润之中,而这并没有解决农业规模不足的根本问题(美国劳动力人均土地面积为八百多亩,中国仅为四亩多,相差二百倍),中国的农业依然无法与国际上的规模农业去抗争。

第三,现在必须尽快启动城市化,否则就很难解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问题,也难以带动国民经济整个一盘棋的发展。

这已经是被政策理论界自从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谈了十五年的老话题。按说已经没有再讨论的必要,当务之急似乎只是如何操作的问题。但是,如果站在新世纪的门槛上“放眼全球”,如果考虑到二十一世纪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我所做过的关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一切分析,就变得几乎没有意义。因为进一步的分析是,如果按照一九九八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定义的将来在二十一世纪的国际垂直分工体系中,中国所能够扮演的,只能是以廉价原材料和劳动力生产最低价格的一般制成品的角色的话,其结果可能要求我们只能像当年搞工业化资本积累那样维持城乡二元结构,才能保证劳动力的低成本,否则追求高增长的中国经济就走不下去了。

第5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1、我去发展中国家实地考察,经常是没有经费支持的,但我就是相信眼见为实,实事求是,我自己想要搞清楚是怎么回事,我觉得追求真理是不需要报酬的。——强调眼见为实、实事求是

2、人地矛盾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极大的制约着三农的发展。

“当前的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农业经济已经无法支撑比较现代的上层建筑了,因此缓解三农困境的要点,就是以国家主导的方式让土地、资源、劳动力三要素回流农村,依照国情建设新农村,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须。”

3、中国其实是在全面恢复了小农经济之后,才实现了用7%的土地养活22%的人口并且大幅减贫的,而且由此均分的地权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稳定了社会秩序,不过,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也面临与高成本的现代上层建筑不相适应的尴尬境地。

4、农业越追求现代化就越化学化,而且我国农业已是目前实际上最化学化的农业。今天大家吃的鸡是化学鸡,吃的猪是化学猪。——农业现代化与小农经济的基础是根本矛盾的

5、我们的消费主义和激进的崇洋媚外导致垃圾食品在中国大行其道,大家现在都爱喝可乐,但印度人把可乐当农药使——杀虫剂。——倡导绿色消费和有机消费

6、所有大规模农场的经营都是为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中追逐利润,农场主对本国是否存在大规模饥饿并不关心。——农业资源丰富的巴西存在着大规模饥饿现象

7、农民工在城市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是真正的无产阶级。(为了解决现在各种城乡矛盾)要帮助这一代新工人阶级进入工会,并将此作为当今工会工作的主要方向,再逐渐地让8亿农民进入农会,由此来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农民工问题的解决。

8、当年他爹来打工是什么工价,现在儿子来打工还是什么工价。但是整体的物价水平已上涨很多,因此农民工的实际收入是下降的。——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说,从上世纪80年代开到90年代末的整整十年,民工工资水平原地踏步,这是导致一些城市“民工荒”的一个重要原因。

9、中国是个农民大国,它面临两个基本矛盾:一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我们把它叫做“基本国情矛盾”;二是基本体制矛盾,就是城乡二元结构。——2002年6月温铁军在清华大学的一次讲座

第6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一、股份制、商业化的金融体系脱离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不应成为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主流

商业性金融总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关联的,在农村仍是小农经济的基本背景下,商业性金融是不合适的。为此,商业化模式只能是符合一部分地区的需要,而且实践证明那恰恰是农业产业化较为发达,农村工业发达的地区。

(一)股份制商业性金融存在的前提条件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流

商业性金融有三个根本特点:以现代商业贸易为基础、与社会化大生产密切相关、与生命周期成熟阶段企业密切相关。从商业金融的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产生于工业革命后贸易大发展的时代,其最初的重点是对商品交易中的商业票据进行贴现,为商品交易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而具有成熟的产品、成熟的市场、成熟的管理以及成熟的财务制度企业才可能签发票据。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工业发展的巨大资金需求促使商业性金融进入工业生产领域,为现代工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其后,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工业生产所需资金有了更多的渠道筹集,商业性金融开始进入以个人财富积累为基础的个人金融服务领域,如个人理财、消费信贷。但这仅是在个人财富积累到相当程度以后出现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商业性金融是以富人、富商为客户基础的,天生就是爱富,而不是扶贫,以此促进资本的集聚。因此,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它主要适合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和达到一定规模经济的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富裕农村;它是与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与以一家一户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没有必然联系,与广大落后的农业经济没有必然联系。巨大的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特征以及生活性需求占据相当部分的农村经济,决定了商业性金融并不广泛适用于广大的农村,而合作金融、互金融、民间借贷、政策性金融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的史料也表明,自汉代以来中国农村信贷一直存在着一个“两极三元结构”,农户借贷要么是无息(或低息)的国家农贷或亲友借贷,要么就是高利借贷,利率适中的商业性借贷是长期缺位的,原因是商业性金融只能生存于经营性农场普遍建立的基础之上,随着人口快速增长,土地日益细碎化造成的生存性小农经济无法支撑商业性信贷机构的运作,即商业性金融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缺乏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二)我国农村经济引致的金融需求与商业金融目标相悖,决定了传统农业地区金融机构不可能进行商业性改造

我国目前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经营,没有规模经济可言,农业的资本收益率必然低于其他产业,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入农业的资本利润率也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也必然少于社会平均水平。与这种制度对应,分散的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尚处于市场化进程初期,广大西部地区的农村还有很多地方仍旧处于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农产品的自给率较高,而商品率相对较低,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单一,农业生产具有典型小农经济的特点,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种植、养殖收入、外出打工收入,非农产业占农村就业和农户收入来源的比重很小。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表现为:每笔资金借贷额度较小,但借贷笔数较多、零星分散,且季节性和波动性强,单位融资成本较高;农户的信贷需求中非生产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相当规模的资金被用于购置修缮房产或是满足丧葬嫁娶的礼俗要求,贷款缺乏未来收入作为偿还保障;借贷业务要求手续简便及时,能就近办理;信用基础薄弱,农户经济基础弱,中小乡镇企业生命周期非常短暂,而且一无成熟的市场、产品,二无成熟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出生率与死亡率较高。同时,商业性金融由于天生缺陷,并不能很好地融入到小农经济的信用体系与圈层结构中,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抵押担保缺乏的困境,也不能克服农村经济运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在小农经济前提下,农村的大部分金融需求均不能通过商业性金融来满足。此外,还有一个区域不平衡的问题,即中国农村的情况也分很多层次,发达地区农村是与大工业相联系的,有商业性金融在参与,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多是地广人稀,金融机构只友农村信用社,信用社人员又很少,但负责的地域范围很大,客观上造成信用社建立基础的财务制度都难于做到,如果按商业化要求进行操作,这些信用社都要关闭,这是中国农村的又一个基本现实。

(三)商业化股份制改革的后果将造成金融机构大量撤出农村,导致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

在商业化目标下,由于农业平均利润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收益率,国有金融机构开始退出县域经济或农村经济领域,基本不再为农村或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村服务的功能严重弱化,其目标也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徘徊;农村信用社作为唯一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及为农民服务的机构,但由于过于强调其商业化、股份制改造、法人集中而逐步脱离农民的趋势。

二、合作制、合伙制的金融体系是当前广大农村最合适的金融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经济分散化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客观上促使农户通过互助合作以提高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互助合作组织的成长形成了合作经济的多层次、多元化扩张与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农村经济生活中的货币化、信用化程度,为合作金融提供了广泛的空间,而合作经济内在的竞争力又构成了合作金融的发展基础。

(一)合作制、合伙制金融存在的前提条件为熟人社会信用的存在与合作经济的发展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制为原则,以金融资产形式参与,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金融活动的经济形式,是农民自愿成立的互社区金融机构,其前提基础是熟人社会信用的存在与合作经济的发展。首先,从西方国家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史看,世界上先是有消费合作、生产合作,后有信用合作;信用合作社的产生主要不是源于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来自“在正规资金市场上受到差别待遇的中小经济个体以利他(互助)换取利己(融资)”的现实可能性,其根源是交易意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其次,与商业银行相比,合作金融除了借贷关系之外,其本身

内生于农村社区的金融安排,依托熟人社会充足的社会资本、互联合约、担保抵押等机制,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功能,它不仅强调合作成员资本方面的合作互助,还具有人员之间合作互助的功能。最后,合作金融的交易渠道主要依靠村落人际关系网络,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来降低融资交易成本,实现合作金融的良发展。

(二)合作金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有利于降低融资交易成本

首先,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互助社社员彼此知根知底,信息对称,减少了交易成本。合作金融借贷双方具有较广泛的联系,对农村、农业、农民情况非常熟悉,对农村经济特点和产业特色比较了解,尤其是对农户、企业的信用品质、资金实力、生产经营状况等客户信息掌握比较充分。借贷双方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环境相似,对抵押物有较高的认同,契约的履行方式也灵活多变,因此,合作金融更适应农户的信贷需求。其次,由于合作金融交易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的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在他们之间极易产生同感、共识,乃至共同的价值规范,从而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采取一致行动提供现实根据,而一致行动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稳定的预期。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非正规金融交易远没有正规金融规范,有时只是口头协议,但其履约率却比正规金融高的原因。最后,合作金融具有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作用,可以发挥金融组织的杠杆功能,从而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能够引导农村经济由分散经营走向联合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合作金融通过资金联合,进一步达到购销联合和生产联合,从而将分散的小生产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走适度规模道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

(三)从合作金融的原理出发,整个农村属于熟人社会信用范畴,现在大力推崇的各类抵押担保方式并不适合农村

在农村抵押物担保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大多数金融机构开始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创新抵押担保的形式,但是抵押担保从本质上属于商业金融范畴,与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是脱离的,它并不能有效解决小农经济局限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也不能有效分散与转移贷款风险,最终导致的结果仍然是农村金融服务的缺乏与贷款成本的上升。

(四)合作金融的正确引导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的高利贷问题

从历史经验来看,民间金融的最终结果都走向了高利贷。据温铁军对15个省24个地区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借贷发生率达到85%,我国农村存在很大比重的中小经济个体和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泛滥的实际情况。各地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泛滥是有多种原因,其中缺乏取代高利借贷的真正合作金融组织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民间金融组织处于地下状态必将提升其制度成本,为此,我们必须逐步放开民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培育民营银行,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同时,加强民间金融的规范,实行分类引导。

三、应遵循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放松金融管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及开发性金融的作用,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的发展没有现成可照搬的理论,而应该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关键是根据农村的金融需求,思考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与金融机构的目标定位,研究农村金融的改革。

(一)要在充分考虑中国农村和农村企业发展所处历史阶段的基础上,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定位,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作用,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与地区差异,分别加以引导,构建多元金融体系

首先,就核心边界而言,财政侧重于纯公告品与扶贫性金融的提供;政策性金融用于弥补金融市场的失灵,重点在于准公共品的提供,发放基础性与开发型的贷款,用于市场的前期开发,发挥诱导性与基础;商业性金融应侧重于批发性与大规模龙头企业贷款的发放;其他的小额贷款、中小型龙头企业、农村加工企业等贷款则由合作性金融与民间金融来解决。我们认为可以对政策性金融、财政的核心功能指定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执行,而其他的金融业务则放开竞争,政府对其中的某些业务而不是机构进行扶持。其次,既然在相当部分农村地区还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那么在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过分强调商业化方向是不客观的,要考虑坚持把互金融发展下去,以小额信贷和合作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积极参与,商业性金融只作为辅手段。在工业化、大农业的发达地区农村,应更多地以中小型商业性金融为主体,在起步阶段的小农经济中,以合伙制与合作制金融为主;在大城市的近郊地区,则采用多种方式并存的方式。

(二)从实现手段讲,我们必须放开农村金融管制,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然后实现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为什么一直没能建立一个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我认为,这和过去长期的政府主导是密切相关的,而今后农村金融的发展并非一定要由政府主导。广大农村地区各个层次上金融需求的满足,客观上必须有一个自由的市场空间,政府的管制尽管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其根本之策,还是我们一方面要真正结合农村市场的特点,打通融资的渠道,对于民间的各种融资行为给予科学正确的引导,适当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适度扩大对民营资本及外资的开放程度,吸引多种属性的资金进入;另一方面,探索建立真正的由农民自己按照互助制度组织起来的、风险分担机制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并探索跨地区及各类农村合作组织的合作方式。同时,放开农村贷款利率管制,增加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灵活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机构的退出创造条件。

第7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消极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人权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独立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专制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限制、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特权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特权。“尊卑上下”的等级特权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特权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护法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无能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13).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

[5]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第8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农业经济 科技现代化 协调发展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处于多数的还是从事农业的人口。那么,如何带动农业发展,提高农村经济就成了目前农业人士所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对农业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 “三农”问题。所谓的“三农”包括农村、农业和农民。“三农问题”就是指发展农村、研究农业、帮助农民的问题。“三农问题”的目的在于加快农村发展,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稳定收入。

当前的局面是在农村、农业和农民之间存在着一定使其不能和谐的因素。当然,“三农”问题也是我国农业实施经济化管理,加速农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人们总会在潜移默化的歪曲“三农”问题面临的局面,有的人认为只要目前粮食基础够就实现了农村的稳步发展。其实,这已经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三农问题”是保证我国农业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我国目前发展所应面对的重要问题。

2 种植业获益偏低。长时间来说,种植行业一直是一个收入低下的行业。在农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城打工,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种地的收入无法满足正常的生活。同时,由于社会发展而带来一系列物品的价格上浮也是造成农民感到困扰的原因之一。农业用种、施肥、浇水等都在不停地抬高价格。经过一年辛苦耕种,秋收后粮食产品的价格却没有相对上调,导致多数务农的人员并没有进城打工人员的经济回报高。极度打击了农民对种植行业的信心,使得更多的农民不想种地,选择进城打工。

3 社会对农业的关注不高。对农村开始实施经济化管理是广大农民针对目前农业现状悟出来的一条经济致富的现代化道路,也是调动农民重拾对土地种植的信心。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就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压,针对目前社会的状况,怎样解决农民心里问题,增加粮食种植的经济收入就显现的尤为迫切。但是,社会并没有对这一观点予以更多的关注,对农业行业的投入依然相对于其他行业投入经济较低。所以,这就需要我国各层次政府针对一系列农业问题进行解决,加大农村的经济投入力度,各项利于农业生产的方针政策,使农村的发展更加的科学化。经济化,从而为农民营造出一个有利于生存的经济大环境。

4 农民的孩子“上学难”的问题。近年来,社会开始更多的关注农村的经济建设。报纸中报道的农民工治病难、买房难,农民工的孩子上学难等问题也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几个村子中可能仅有一个小小的医疗诊所,里面的医疗设施不全,医疗药品价格高,医护人员少。从而使得农民开始不愿局限在自己的小山村,纷纷进城打工,改善居住环境。然而,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也不是同城里人员同等待遇的。农民工在城里居住条件一般都很差,所做的工作也都是体力活,工资更是多数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的孩子在城里入学也很困难。因此,就形成了一种农民工体力付出的多、居住环境差、生病没钱看、孩子无法正常上学的恶性循环。如何针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就是当今人士都应共同思考的事情。

二、使农村经济加速现代化发展的方法

1 增强关于农业经济的管理办法。当今的和谐社会应该尊崇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步建设农村产业化发展,加强农业经济的管理办法。我们应该站在农民的角度去看问题,提高对“三农”的管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导农民进入现代化的社会,从而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城镇带动农村,实现农业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

2 增强建设农村经济实施队伍。要想增强农村的发展,我们应先提高农村中引领经济的领导队伍。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农业环境基本以小农经济为主。面对小农经济,我们不应该盲目地进行否定,而是从小农经济的特有点出发,调动农民对种植业的积极性,提高农业收入,进而保证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发展。我们应该确立完善的农村经济实施队伍,以他们为榜样,切实可行的帮助农民翻身成为经济的主人。同时,乡镇干部也应该为农民起表率作用,将农民引领到致富的道路上。

3 加大农民收入情况,使农民没有后顾之忧。如何发展农村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我们应该大力完善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其更加有条理,让农业发展有理可依,有据可查。让农民不再遵循旧方法进行生产建设,而是让现代化的经济所代替。我们也应呼吁社会的关注,结合政府出台的政策,解决农民工看病困难、收入低廉、住房条件差、下一代上学困难等问题,从而使农民可以更全身心的投入生产中,完善农村的改革建设,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9篇:小农经济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贫困;普惠制;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21-06

一、问题的提出

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普遍的金融抑制(麦金农和肖,1973),使得金融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这是理论界已达成的共识。金融抑制理论认为,在贫困地区,由于体制和政策等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阻碍了金融体系的正常健康发展,进而使得经济和金融之间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状况。按照麦金农的理论,为消除金融抑制,必须采取放松金融管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深化手段。

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抑制现象的存在,近年来不少学者从农村微观金融需求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解决农村金融困境的出路。王芳(2005)认为,与典型中国的小农家族的需求相适应的,只能是人情借贷、互助信用、民间借贷和国家农贷等传统金融安排。只有当公共保障机制取代家族保险功能,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现代商业性金融才可能引入农村。现阶段中国需要的是一个多层次、梯度化的农村金融制度。[1]王醒男(2006)将我国农村金融需求概括为农村发展需求、农业生产需求和农民生活需求三个层次,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现实选择。[2]谢丽霜(2007)将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户融资需求总结为具有融资规模小、融资的非生产性目的突出、偏好内源融资和熟人借贷等特征,进一步验证了张杰、王芳等人关于农户小农经济背景下的金融需求特征。[3]周立(2007)进一步将农村金融金融市场归纳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等四大基本问题,并提出了正式―非正式金融部门的垂直合作改革思路,即正式部门对非正式放贷人放贷,非正式放贷人再向农村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的中间人放贷,由此形成一种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4]王元(2006)曾经提出过同样的农村金融改革思路。[5]

应该承认,从农村金融需求的角度提出按照市场化的思路来解决农村金融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金融问题,这是一个途径。但这些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路存在一个共同的难题,那就是贫困地区贫困的农户依靠自身的条件可能仍然无法达到商业性金融供给的条件。贫困地区的农户属于经济弱势群体,大多数人还挣扎在贫困线上,商品市场意识极为淡薄,基本不具有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资格,这些因素有可能导致这些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何构建贫困地区所有的中低收入经济主体都受惠的农村金融体系,需要进行深入地探讨。

二、国内外关于普惠制金融理论研究的文献综述及在我国的实践

为消除贫困地区严重的金融抑制,使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大量的穷人等中低收入经济群体能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以帮助穷人和低收入群体为服务宗旨的普惠制金融理论被广为接受并在国内得到大面积的实践,为我国在贫困地区建立普惠制金融体系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国外关于普惠制金融的研究

普惠制金融概念的产生源于二十多年前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农村金融政策普遍失败的背景下,以服务于贫困或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信贷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小额信贷是指专向贫困或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信贷以信贷服务帮助贫困或低收入群体摆脱贫穷为基本宗旨,这与普惠制金融所倡导的理念是一致的。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理论逐渐形成了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两大学派。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既强调社会发展目标,也注重机构财务的可持续性,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强调小额信贷的扶贫目标和宗旨。最新的实践主要是讨论如何提高小额信贷运作机制的效率,如何提高信贷资金的穷人到达率,同时提高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目前,以强调机构财务的可持续性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理论占据主流趋势。[6]

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代表――世界银行扶贫小组将小额信贷原则归纳为十一点:(1)穷人需要贷款、保险和汇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小额信贷是与贫困斗争的有力工具;(3)小额信贷是为穷人服务的金融体系;(4)小额信贷的目标在于建立持久的地方金融机构;(5)对于那些没有收入或还贷手段的赤贫者,其它扶贫形势更为有效;(6)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如果是服务大规模的穷人,那么必须做到收入覆盖所有成本,能够实现自负盈亏;(7)低利率不利于对穷人提供贷款;(8)政府自己很难良好运作贷款业务,政府的职责应是使金融服务有效;(9)捐助者的资金与私营成本应是互补而不是竞争关系;(10)小额信贷发展的主要瓶颈是缺少强有力的机构和经营管理团队,捐助者的支持应集中在能力的培训和提升上;(11)小额信贷的成长有赖于财务的改善和提升。

(二)国内关于普惠制金融的研究

焦瑾璞2005年在国内率先提出了普惠制金融的概念,并构建了普惠制金融理论的框架。普惠制金融是指能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为包括弱势经济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功能的金融服务。普惠制金融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普惠制金融体系以价格相对合理的产品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农户等低收入群体对象提供服务。第二,金融服务产品和功能的全面性。普惠制金融不仅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还为其提供存款和保险、汇款、养老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第三,金融机构的多样性,体系的多层次性和保持适度竞争。普惠制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允许社会各种性质的资本在贫困地区设立为中低收入经济群体服务的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使普惠制金融体系包括从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到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组成。各个机构坚持商业性经营原则,整个体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7]

一个功能较为完善的普惠制金融体系除了强调微观金融机构治理机制的健全外,还要求为微观金融服务提供者降低交易成本。在中观层面上,普惠制金融体系需建立包括审计、征信、转账支付系统、信息技术以及培训项目等各种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并有效地区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在宏观层面上,普惠制金融体系要求建立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是主要的宏观层面的参与者(杜晓山,2006)。

(三)普惠制金融在我国的实践

近10年来,针对贫困地区贫困和低收入群体的信贷服务发展较为迅速,较好地缓解了落后地区的贫困状况。归结来看,支持贫困地区低收入群体的信贷服务形式可分为四类。

1.政府借助小额信贷作为扶贫的方式。政府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农业银行为主要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与利用无偿的财政资金进行救济和补贴的扶贫方式相比,管理良好的信贷扶贫方式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培育贫困家庭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经营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时有利于扶贫工作的可持续性(2006,文秋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农村扶贫由救济式向开发式扶贫转变。农业银行承担了贫困地区信贷扶贫的主要任务,扶贫信贷资金管理经历了从人民银行筹措资金到自主筹集资金的转变,信贷资金支持重点经历了从支持农户和实体经济向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变。随着贴息贷款资金的逐步增加,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资金在总扶贫资金中的比例逐渐退居次要的地位。1999-2004年期间,信贷扶贫资金在总扶贫资金中的比例基本都在55%以上。[8]

2.农村信用社运用小额信贷作为信贷支持“三农”发展的主要方式。从1999年开始,农村信用社以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政策,对农村地区无法满足抵(质)押条件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001年1月开始,农村信用社借鉴此前非政府组织、半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试验的制度安排,提出小组联保、强制储蓄、小组基金、分期还款、连续贷款等政策。2001年12月开始,在各个地区农村信用社开始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3.国际机构把小额信贷作为资金援助的形式。从90年贷初期开始,为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在部分贫困地区,实施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在这些试验项目中,开展时间较早、规模较大、规范较好的项目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扶贫社”项目、陕西商洛地区政府“扶贫社”等项目。

4.民间资本把小额信贷作为商业性投资的形式。由私人或国际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的试点,目前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正逐步展开。2005年,在山西平遥两家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而成的小额信贷公司成立,拉开了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序幕。

在贫困地区以援助组织资助和社会慈善性组织捐助资金建立的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NGO)实施的小额信贷运作,由于法律依据上的缺乏和后续资金衔接不上,其可持续性得不到保障。正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的扶贫信贷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由于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技术,大部分贷款资金发生沉淀,使放贷机构的财务状况陷入了困难的境地。

三、贫困地区经济特征和融资模式分析

在贫困地区建立和发展小额信贷服务金融机构,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贫苦或低收入群体的金融需求。但贫困农村地区以小农经济为主,农户自给自足的经济特征非常明显。在资金需求的满足方式上,贫困农户有其特殊的满足渠道。小额信贷额度小,利率高,只可能强化既有的生产方式,并且有可能给贫困农户带来较重的利息负担,使贫困农户在贫困和脱贫的边界线上徘徊。因此,有必要从贫困地区现实的经济条件和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出发,重新审视现有的以小额信贷为主要内容的普惠制金融体系框架。

(一)贫困地区农户生存性经济特征明显

贫困地区农户行为,既不符合农场经济、强调小农理性动机的舒尔茨-波普金命题,也不适应道义理性经济主张的坚持小农生存逻辑命题。而黄宗智,温铁军等人对农村农户经济行为的分析具有代表性。

小农家族制度的逐渐解体。我国大部分的贫困地区分布在我国的西部地区和中部山区,以种植业、畜牧业为主的农业依然是经济的基础。因为农业要依靠土地才有产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对于农户来说是一种生存保险(,1985)。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所认为的以个人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的“圈层结构”逐渐松散,人际关系、社区共同体出现明显的衰退(2006,黄宗智)。[9]

自我国1978年实施政策以后,家庭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土地“均分”制度使贫困地区分散的土地更加狭小化和细碎化(2005,张永丽)。据统计,2005年,甘肃户均耕地面积为0.92公顷,宁夏为1.37公顷,陕西为0.74公顷,贵州为0.64公顷。虽然西部这些省区的户均耕地面积高于全国0.53公顷的全国平均水平,但总体上看仍是十分狭小的。在原本十分狭小的土地上,农户一方面为追求自给自足经济,另一方面为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多样化种植,从而使农业生产经营更加狭小、更加细碎。如此狭小、细碎的土地资源配置制约了农村分工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社会化、组织化产业化经营。[10]

按照当前贫困地区每人年均683元的贫困标准,贫困地区农村从业人员的务农收入是非常低的。为维持生计,农户从非农渠道赚取收入的兼业化行为非常普遍。由于贫困地区农村长期闭塞、信息不灵、教育落后,存在很强的低素质屏障效应,农民的农外就业分散无序而又极不稳定,种地为主成为大部分农户的首要选择。在兼业化无法彻底转移劳动力的情况下,兼业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小农经体系,这就是黄宗智定义的“拐杖逻辑”,非农收入只能是补充是“拐杖”,贫困地区小农经济本质依旧。

贫困地区生产条件极为恶劣,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稀缺,农户与外界社会基本上处于隔离状态,并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农户缺乏商品经济意识。更为严重的是,交通和通讯不便使农户生产与市场完全隔离开来,生产与市场需求脱节,使小农经济生产处于一种“自我循环”的状态下。

(二)贫困地区农户的金融需求特征

以当前的市场物价水平来衡量,无论是按照国内每人年均683元的贫困标准,还是按照世界银行每人日均1美元的最低标准,贫困地区农户生存性资金需求和生产资金需求并列占首要位置,而有线电视网络、乡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农村发展性资金需求则居于从属地位。根据陈传波对贫困地区湖北恩施土家苗族自治洲共3个县108户的调查结果,108个农户在1996-2000年的5年中,共发生各类困难453次,每户4.2次(见表1),反映家庭成员遭遇疾病与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困难的户次数是最多的,许多农户家庭成员生病耗光了家庭的储蓄,在春耕时节没有钱化肥,由于没有化肥,作物歉收,收入更少,更没有钱来获得治疗,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缴纳学费与上交各种税费摊派(注:2005年以后政府取消农业税使贫困地区农户基本上免于税费摊派的负担。)是仅次于疾病与农业投入的第二大类困难。农户的家庭生命周期困难,建房婚嫁生育死亡等要相隔一些年份才会发生,而一旦遇到这样的事件,几乎都成为一种经济困难;任何现代化的进程,安装电话、乡村公路建设和高压线改造都会给农户增加沉重的负担,比如修路,许多农户只能借钱买单。[11]

贫困地区农户生活生产性资金缺口的双重困难决定了农户的金融需求仅表现为较少的货币需求和有限的信用需求,而对基于以上两者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是非常之少。受低收入水平的限制,农户的储蓄意愿和能力相对较低,而出于交易动机和和预防性动机而手持的现金资产占其全部金融资产比例较高。农户对信用的需求主要取决于经济个体当期可支配货币收入根据跨时预算结束在当期消费和储蓄间分配的结果。一般意义上,农业是弱质产业,土地的细分使农户零散化经营必然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特定的经营周期和生物属性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于是,因生产性资金缺口而提出的信用需求就必然体现出季节性、长期性、风险大和零散性等特点(2005,王芳)。

(三)贫困地区农户融资方式和融资次序

在农业收入不足和兼业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支出时,农户为平滑跨期的生活生产性资金缺口,只能求助于其它资金来源。尽管中国小农一向有“轻不言债”的传统,但在建房、医疗、婚嫁丧娶求学等大额支出的情况下,农户首先会选择以血缘、人缘、地缘关系展开的熟人借贷。人情庇佑下的无息或低息借贷,是不可避免地带有馈赠性质,因此,这种以感情来维系的信用关系,受到融资规模、融资范围的限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到这种好处,这也是为什么贫困地区贫困的农家孩子上不起大学以及民间高利贷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所在。

当农户自我积累和亲友互助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时,农户优先选择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含农信社)信用。根据谢丽霜2006年在广西罗城的调查结果,在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这两种生息融资方式中,农户更偏好前者。如罗城县立新村蔗农甘蔗种植所需的化肥,全都是从凤糖集团所属的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赊来的。由于赊销的化肥每袋要高出市场价若干,高出部分相当于农户支付给化肥厂预付化肥(款)的报酬,其实质也是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由于授信方提供的赊销商品――化肥为蔗农所需,就免去了农户在争取和获得银行信用之后,再去市场搜索和购买化肥所需支付的交易费用,也消除了其中的诸多风险,如买到假化肥的风险等。因此,尽管农信社非常愿意向蔗农提供贷款,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融资需求被商业信用所瓜分。类似情况在其他调查点也同样存在,只不过商业信用的提供者不像立新村那样是产业化龙头企业,而是当地小规模的私营经销商而已(2007,谢丽霜)。

银行信用是贫困地区农户在政府或专门组织特别制度安排下的被动的最后的选择,包括农业银行和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在贫困地区针对贫困人群发放的扶贫贷款以及央行再贷款资金支持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这些政策措施实施以来,贫困人口的受益面还是非常有限。

(四)贫困地区农户信贷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

贫困地区广泛存在的人情借贷、部分商业信用和专门针对农户的信用贷款,都具有金额小、期限较短的共性,这恰好与贫困地区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相匹配,可以较好地维持贫困地区小农经济的简单再生产,符合小农生存性需求和安全目标的基本追求,但很难使贫穷的农户走上富裕的道路。在小额资金的支持下,限于土地的狭小化,农户继续满足于维持口粮的生产,通过兼业化途径获得必要的收入,而缺乏引进新的技术、改良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动力。若发生自然灾害,则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完全失败使农业生产收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还有可能使农户返贫,并背上较重的债务。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方式无法改变目前的贫困地区“半工半耕”的农业生产现状,农户积累很难增加,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缺口无法弥补,小农经济得以继续维持,无法摆脱“低效率-低投入-低效益-低产出-低收入”的恶性循环。

四、完善贫困地区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框架思路

发展贫困地区经济,支持贫困地区的人群脱贫是一项复杂巨大的系统工程,而金融支持贫困地区改变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将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从国际经验看,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扶持方式,一般有政府直接参与型和政策引导型两种。其中,政府直接参与型主要是政府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向贫困地区注入信贷资金;政策引导型则是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市场力量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投入。政策性支持是贫困地区金融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贫困地区金融并不仅仅局限于政策性金融行为,还包括商业性、合作性与慈善性的金融行为,是一个相对完整的金融体系。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可以考虑从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机构组织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等三个方面完善我国贫困地区普惠制金融体系框架。[12]

(一)建立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法律体系

许多国家为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制定了专项的法律。例如,美国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日本的《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育英会法》,德国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韩国的《韩国产业银行法》、《韩国长期信用银行法》,印度的《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等等。这些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为促进支持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机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鉴于我国贫困地区金融体系的一般运行规律和经营特征,又承担了某种政策性和开发性任务。因此,发展贫困地区金融必须遵循一定的特殊规则,这就需要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对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等政策性金融的立法,使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营有必要法律保障。在立法步骤上,可以采取先制定行政法规,再逐步过渡到一般法律的形式。二是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在依法打击和取缔“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的同时,对正当的民间金融行为以适当的保护。

(二)建立健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在支持落后地区发展方面,各国普遍采取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等支持方式,目前全世界专门为开发落后地区而设立的金融机构数量已达到750多家,其中40%在拉丁美洲;非洲几乎每个国家都成立了专门扶持区域开发的银行。在支持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发展方面,有150多个国家建立了养老保险机构,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建立了政策性医疗保险机构,还有很多国家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助学贷款资助体系,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参照各国的做法,建立我国贫困地区的普惠制金融组织体系,除了要设立包括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等传统金融组织形式,也应包括风险投资、担保、保险、租赁、小额信贷等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并形成不同金融组织形式相互并存、定位明确、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以满足贫困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需求。

(三)建立健全贫困地区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由于对贫困地区、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投入存在效益衰减、投资回报率低、风险率高的特征,因此,如果完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资本自主投入的可能性很小。为此,世界各国通过财政为相关金融机构注资、提供担保、减免税收、利息补贴等政策扶持,来提高投资的补偿率。例如,德国政府对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扶持弱势产业和地区发展的所有债务进行担保,并给予其全部免税和不给股东分红的特殊政策,利润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美国联邦政府对向落后地区投资提供信贷的私人金融机构给予信贷保证,在西部开发的铁路网建设中,联邦政府通过给予铁路公司以种种优惠金融政策来提高其筹资能力。

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扶持是贫困地区金融发展的一个共同特征。具体到建立贫困地区普惠制金融体系而言,一是政府要为特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提供可靠渠道,为其政策性的信贷投放提供担保,以确保其运作的可持续性;二是财政对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在业务活动中,财政与金融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三是以农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等形式加大对贫困地区及人口的转移支付,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偿付能力,为金融的有效偿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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