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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为主题,以涉及民生的热点行业为重点,以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为手段,充分提升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管质效,建立“统一部署、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属地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环境,支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有效遏制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结合企业信用建设工作要求,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经营者依法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领域:我县确定的重点整治领域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服务、金融服务、有线电视、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行业。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通信服务、金融服务、有线电视、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行业实行集中整治。
(二)重点整治内容: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1.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下列责任:(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4)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讼的权利;(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主要活动安排
(一)开展“合同维权保稳宣传月”活动(3月份)。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各监管职能部门与县内各主要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自查清理公告,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推行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制度(3月份)。组建县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县人民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工商局、县司法局、县律师协会、县消费者协会选派专业人员及消费者代表等人员组成(名单附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及合同违法行为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工商局要充分发挥合同监管的职能,加强基层工商分局合同监管人员的配备,推进合同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形成上下联动的合同监管网络。
(三)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3月至12月)。由工商局牵头,协调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对于此次专项行动确定的重点行业,通过调查摸底、格式条款备案、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对相关行业内涉及消费者的合同格式条款加强监管。
(四)开展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征集及评析活动(3月至12月)。由县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征集消费领域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评析,形成对“霸王条款”、“陷阱条款”社会监督力量和氛围。
(五)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4月至8月)。在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由工商局对电信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劳务中介等重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备案工作,同时推行格式合同备案后的回访制度。
(六)推行合同风险预警制度(3月至12月)。以县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为依据、以信用监管为手段,整合的信用信息为资源,对专项整治中的动态监管信息进行实时,点评合同格式条款,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及典型案例,通过信息披露等手段,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激励良好信用,惩戒失信行为,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上旬至3月中旬)。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组织领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由工商局牵头,对本次专项整治确定重点行业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实际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下旬至8月)。各监管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充分运用和整合行政指导、行政监管、行政执法等职能,开展对专项行动确定的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格式合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将采取督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各监管职能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形成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四)总结表彰阶段(10月至11月)。各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工作成效,对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深入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营造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扩大内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出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把提醒告诫与引导规范、立案查处与典型案例评析、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创新工作载体,细化工作措施,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层层抓落实。
【关键词】转口贸易;跨境融资;信贷风险
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不断拓展以及外汇局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管理,人民币转口贸易业务快速增长。
转口贸易人民币跨境融资在为境内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的同时,也容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新渠道,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典型案例
某CQ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Q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是由香港A集团和国内B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635万美元(已全部到位)。为配合公司MES项目研发,CO公司通过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开出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信用证,进口氢化棕榈梗脂、棕桐油以及电解铜。对应出口合同交易方为香港和马来西亚的数家公司等。近期,CQ公司已建成的一条年产5万吨MES生产线在六次试车后,由于生产工艺不稳定未能量产,加上外部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各家银行陆续到期的信用证无法按期收款。该事件发生后,相关债权银行积极与CQ公司沟通,采取相应措施,以抵押物为切人点,力争使企业筹集资金补足保证金,将陆续到期的敞口信用证变成低风险,确保权益最大化。
二、案例原因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一旦确定使用转口贸易方式开展业务,其结算方式有“先支后收”和“先收后支”两种。“先支后收”对中转商而言需先垫付资金;“先收后支”对最终进口商而言也需先垫付资金,若中转商或最终进口商任何一方出现资金短缺,都将影响转口贸易的顺利实现,解决的途径则是加入银行信用,即通过先期开出银行信用证,满足中转商不先行垫付资金的需求,同时根据最终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转商顺利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最终进口商,并以收入汇款来偿付信用证,进而完成转口贸易全流程。因此,无论“先支后收”还是“先收后支”,一旦加入银行信用,转口贸易两种结算方式实际就成为一种先收款后付款的“先收后支”模式。 在对上述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后,不难发现,银企在共同策划转口贸易人民币业务运作上,极有可能隐藏或掩盖了很多致命的风险隐患,最终导致银行被迫垫付人民币开证资金。
1.买卖合同内容简单,虚构真实贸易背景,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不对等
如某商业银行一笔以转口贸易人民币背景开立的90天远期进口信用证项下,信片j证申请人即借款人CQ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即供货商香港M公司,最终进口商香港N公司。进口租船提单显示发货人为香港M公司,提单标示的货物通知方为香港N公司。单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向为:香港M公司一香港N公司一中国cQ公司一香港N公司。借款人CQ公司实际并未与生产国供货商即香港M公司发生货权交易关系,银行对中国CQ公司的转口贸易人民币开证,实际上信用主体是香港N公司。该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信用主体错位,CQ公司极有可能以假合同虚构贸易背景,造成了合同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不对等,一旦香港N公司资金链断裂,到期信用证银行必须垫付。
可以看到,企业通过虚假的转口贸易先从境外收取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再通过其他方式(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延长对外支付期限,最终达到境外融资的日的。虽然《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明确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进行真实性审核。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转口贸易“两头在外”、资金流与货物流脱节,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时,难以准确获取相对应的物流信息,仅能审核合同、发票等表面单据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而这些表面单据极易伪造,故转口贸易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难以查证,为少数企业通过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境外融资套利提供了便利渠道。
2.银行审核信用证条款流于形式
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条款内容的描述是相当严谨和慎重的,这关系到货款和产品质量。但在转口贸易人民币融资性开证中,一般只要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票据,不要求收益人提品检验证书、产地证、保险单等重要单据,有的连海运提单都没有,只有简单的货物收据,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经办人员虽熟悉国际惯例、精通业务,但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不甚了解,信用证条款审核只流于表面,而且转口贸易运作方式的特殊性使经办人员更加难以把握。
3.以新还旧滚动开证,企业存在信用风险
据分析,CQ公司极有可能利用在多家银行滚动式开证来维持资金周转,用新证融资归还旧证,无形中制造转口贸易正常运转的假象,骗取多家银行的信任。由于人民币转口贸易信用证不受额度限制,可以开立更多的远期信用证,以此变相筹措资金,形成“远证即融”。据了解,该市多家商业银行为CQ公司开出了90至360天不等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如果企业套现资金亏损或流动资金状况不好或转口贸易的上下游企业出现资金问题,都会导致该转口商资金链有断裂的可能,具有很大的信用风险。
4.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汇发『2011]11号文规定转口贸易收入需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相应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转口贸易价差超过20%的,企业还须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或划转使用。货物贸易外汇改革也将超期限、超金额的转口贸易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性报告内容。但对于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而言,日前除了禁止交叉币种结算外基本没有限制,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对宽松的政策,激发辖内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量猛增,客观上存在企业通过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来逃避外汇监管,实现异常资金流人的可能。
同时,RCPMIS系统无法直接监测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情况,需要配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导出数据进行人工筛选,资金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极有可能由于交易过程中收支不对等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把握难度较大,使转口贸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出人的通道。
综上所述,从转口贸易形式界定到实际业务操作,其产生信用风险不外乎内外部原因。外部原因在企业:主要是借款人经营计划无法实施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有意占用银行资金或套现融资或蓄意欺诈等;内部原因在银行:主要是所掌握的借款人信息不全面或不真实,在利益驱动下,对无贸易背景的转口信用证项下潜在的支付风险认识不足、对信用证融资及还款资金监控不力等。
三、对策建议
人民币转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热衷于做转口贸易有其合理的需求。因此,为应对风险而采取的政策规范,应是合理的、适度的,并应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1.企业防控风险策略
企业对自身经营风险有着天然的避害心理,因此要通过市场手段加以引导。如银行可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开证保证金比例,密切关注资金收付情况并及时给予提示,对一些创新组合产品组织企业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认识风险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2.银行防控风险策略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防范转口贸易人民币信用证风险的基本策略。
一是加强开证前的审单工作,主要对信用证条款的转口贸易背景进行审核,特别对开证金额超出企业正常业务需求、交易价格、付款期限不尽合理的更要严格审查;二是对异常情况如企业短期内频繁开出同种类型、金额较大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通过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二、专项治理职责及工作重点
房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有关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或疑难案件,二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查处。
(一)房管部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经纪人协理证、经纪人上岗证等人员从事房屋经纪活动的;
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房源信息、虚假房源信息,或者恶意抢占房源信息的;
3、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4、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5、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6、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的;
8、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
10、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12、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的;
13、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4、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3年8月中旬)
县房管局联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制定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8月22至8月26日)
县房管局、工商局密切配合,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县房管局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县房管局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2013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县房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我县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
(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1.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9月,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督导。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导。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1月)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专项治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县房管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经登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由县房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培训,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挂牌上岗;三要启动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网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暂停机构使用网签;四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完整、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物价、人社等部门。
(三)加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房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对影响恶劣、社会影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关键字:淘宝网;电子商务;网上购物
中图分类号:[F7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3)-12-0182-01
一、淘宝网相关理论综述
(一)淘宝网简介
淘宝网是亚太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致力打造全球领先网络零售商圈,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3年5月10日投资创立。
(二)淘宝网网站整体功能
淘宝网是电子商务网站的一个成功的案例,是C2C经营模式的典型代表。整个的商业模式是:用户注册――身份认证――信息――购买――付款到支付宝――发货――确认收货――打款到商家――信用评价。淘宝作为典型的网络经济模式和世界上最成功的CtoC商业网站之一,他的很多做法都开创了网络经济类型和应用模式的先河。在支付功能上,淘宝打造了最诚信和最安全的网上交易市场。
(三)淘宝网站策略
1.树立自身品牌
淘宝在各个搜索平台注资投放关于淘宝的网络宣传片,在不同搜索平台投放不同类别的商务项目或经营项目,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对于不同搜索平台的浏览人群有一个定位,只有“投其所好”,才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只有打出自己的品牌才能抓住客户,才能打动消费者。
2.合理经营网站
网站的内容必须随时更新,要尽量地反映出企业的最新的经营和营销的信息,最新的产品信息以及最好的市场报价。
二、淘宝网站的建设策略
(一)分析淘宝的前台界面
1.淘宝首页分析
分析淘宝网实现注册、登陆、搜索等功能。
2.支付宝功能
淘宝与支付宝的连接是通过API接口实现的,而支付宝的支付功能则是通过Java结合HttpClient实现。
(二)淘宝的数据库分析
1.淘宝海量数据产品技术架构
2.数据魔方设计上的特点
3.缓存是系统化的工程
(三)淘宝的营销与推广策略
1.网络广告投放
大家在各大门户网站上都看到了广告,还有一些大的专业站也有他们的大量的广告投放,这个当然是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
2.搜索引擎优化
这个是他们的首页的相关的代码,关键词要设置好,不宜过多。
3.搜索引擎广告
百度和google的竞价他们都作了,这个在网络推广中是比较常见的渠道。
4.电子邮件营销
许可电子邮件营销,可以给用户发一些促销的信息,让老客户回访网站。
三、淘宝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次货当正品卖
假货当真品买,根据相关报道,包括淘宝网在内,许多C2C购物网站的假货比例超过1/3,使得假货泛滥问题成为了困扰C2C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最大毒瘤,也成为了今年“3・15”的重点打击对象。
(二)虚假信用
目前消费者判断商家是否诚信的标准是信用度数值。消费者相信,在信誉度越高的商家那里买到假货的几率越小,但真实情况是,新近入的商户由于信誉低,原本卖的是真货,好货,价钱又便宜,但迟迟没人来买,迫于无奈,滋生了刷信用,造成虚假信用泛滥,结果导致现在消费者很难通过信誉数量对商家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信用评价体系不合理
客户买到商品对产品本身、购物流程、购物感受等因素给予商家评价,这个评价体系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卖家,使卖家诚信交易,减少欺诈。但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卖家为了少得中差评,不断骚扰消费者,而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如果没到实在不能接受的程度,都得给予好评。这就造成了,好评不是真的好,中评、差评被骚扰的现状。
四、淘宝面临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大对淘宝网加盟店的监管力度
为了杜绝淘宝加盟店的次货充当正品的行为,淘宝网应加大对加盟店的监管力度。
(二)推行收货延迟付款
对于网络信用虚假,我们既要着手加强网民对于商店信用的认知;也要防止商家“刷”信用,利用网民的盲区牟取暴利。鉴此,我们可以推行收货延迟付款,即在买家收到货物三天后再有中转银行将货款转到商家名下,在交易结束前,货款存放在中转银行,一方面杜绝了商家虚假信用,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商家的损失。
(三)组建大型客服团体
淘宝网应该组建大型客服团体,作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纽带,而不是消费者把自己暴露在商家的视线之内,杜绝商家与买家私下交易与联络,增加淘宝网本身的预算,杜绝商家骚扰消费者,整饬网上店铺的歪风邪气,修正不当的销售手段,以促进淘宝网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时启亮.网络营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7:5-9.
任务目标:
一、咨询答复准确,数据完整规范,分流转办及时,处置履职到位。实现一次接通率80%以上,12315数据质量契合度95%以上,申(投)诉举报办结率100%,及时办结率95%以上,有效申(投)诉调解成功率80%以上,消费者满意率90%以上。
二、围绕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的工作思路,继续抓好“一会两站”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加强12315“五进”工作。全县新建12315服务站200家,建成规范服务站20家,示范服务站5家,消费纠纷和解率90%以上。
三、按照突出重点、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针对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商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现重点商品大中型商场、品牌总(总经销)建立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分别达80%、90%以上。
四、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效能。实现商品监测发案率30%以上,监测案件立案率95%以上,案件处结率98%以上,全系统查处的商品质量及假冒伪劣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150件。
工作措施:
一、积极贯彻省局12315平台建设达标的六个标准,强基础,深入推进红盾消费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实现12315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切实维护消费和谐稳定
将12315“四个平台”建设和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更新维权理念,创新维权方式,进一步在健全网络、完善功能、规范运行、提高效能上下功夫,依法妥善解决消费者诉求。
(一)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按照市局出台的示范岗创建三级达标标准和消费申诉举报无遗漏、零差错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来电、来访、来函、信箱、互联网等申诉信息的受理登记、分流转办、协作处置和信息反馈,进一步规范12315工作流程和调处程序,做到“申诉举报有人接,处理过程有记录,调解处理有结果,违法行为有纠正”,确保申诉举报数量和质量二个提高。确实落实“市局直接分流、基层办理反馈、县区局督查督办”的运转模式,加强对基层的绩效考核和督查指导,严格“十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确保一次接通率80%以上,12315数据质量契合度95%以上,消费申诉举报处结率达到100%,其中及时办结率95%以上,有效申诉调解成功率80%以上。实现咨询答复正确,数据完整规范,分流转办及时,处置程序规范,消费者满意的零差错工作目标。
(二)提高维权服务站规范化水平。在12315联络站实现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组织网络全覆盖的基础上,商同消费者协会,加快“一会两站”的提档升级,做到统一名称、统一职责、统一工作制度和统一工作流程。按照整体规划、因地制宜、两站合一、注重效果的原则,强化引导和检查,着力加大12315“五进”工作力度。对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有5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服务企业和100个以上摊位的商品交易市场,水、电、气、通讯等所有公共服务企业,三A级以上景区及其它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部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并逐步向学校等其他场所和领域延伸,确保全县新发展12315服务站不少于20家。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录入国家局的站点名录。按照健全网络、完善功能、规范运行、提高效能的总体要求和“八个一”的基本条件,通过编写“五进”工作手册,组织开展消费维权示范站评选活动,用引导、示范推进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年底前,全县要建成样板服务站(县级示范服务站)5家以上,建立市级示范服务站2家以上,省级示范服务站1家以上,确保实现省局12315“五进”达标率80%。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指导、督促和管理,着力构建起以信息化为基础的消费维权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其数据信息汇总反馈和社会监督管理等功能,进一步提升我县12315“五进”质量,切实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有序运行,畅通消费纠纷解决绿色通道,实现消费纠纷和解率90%以上。
(三)强化督办反馈和数据分析机制。按照国家总局12315数据质量检查要求,规范数据质量,提高录入准确率,确保12315数据质量契合度95%以上。进一步强化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注重围绕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制度,加强消费预警监测,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消费维权趋势,努力增强数据分析报告的针对性、预警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力争消费数据信息在政府部门综合应用上取得突破。通过数据分析、维权情况报告,采取专文知会、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高12315数据分析成果应用水平和12315服务功能。
(四)加大宣传和社会评议。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通过在主要消费场所印制一批宣传画,设置一批公示牌匾、开展维权成果巡回展览等形式,加大维权人物、先进事迹、维权事例等典型宣传,把典型培育和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培养和塑造一批社会认可,群众赞誉的消费维权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向社会展示红盾维权示范岗创建和消费维权工作成果,努力提升12315服务品牌和消费维权社会形象。继续开展12315“社会开放日”、“领导接待日”等活动,提高维权工作亲和力。按照群众满意衡量标准,开展消费维权社会大走访活动,主动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严格100%标准要求,加大申诉回访,切实提高协调指挥能力和解决消费纠纷的效能。严格落实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确保群众满意度90%以上。
(五)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系统消费教育引导暨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普及知识,提升理念,增强责任”工作主题,一是教育内容上,突出维权法律法规和识假辩假知识宣传,通过编写教育读本、消费小常识,开展知识讲座等,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和信用管理手段,通过组织公开承诺活动,下发指导意见书等,教育、引导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经营者的规范自律;三是围绕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分析,对消费者申诉集中、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以及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经营者,采取个别沟通、集体座谈、公开讲评和消费警示提示等方式,开展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曝光消费陷阱,及时消除诱发重大消费事件的各种因素,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二、整治与建设相结合,创特色,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由单纯管理向管理与执法并重转变,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按照国家总局“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积极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商品质量监测和举报案件的查处。针对一些消费者反映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商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一)提高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效果。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商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努力实现“两个转变”,充分发挥商品质量监测抽查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作用。一是由一般商品向重点商品监测转变。结合商品质量监管、消费维权、执法办案等工作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进行认真细致的摸底调查,排定重点商品进行监测;二是由抽检一般经营商户向抽检总经销总转变。对辖区内各类商品品牌总经销总进行摸底调查,积极探索重点商品及其经营企业备案制度,建立各类商品品牌总经销总台帐,强化源头监管,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研究制定“商品质量监测的绩效评价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实现商品监测发案率30%以上。
(二)组织开展重点商品市场整治。各分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对家电、建材、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突出、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各类商品,有针对性地及时组织开展商品质量专项检查,加强整治规范,严厉查处假冒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等违法问题,查处的商品质量及假冒伪劣一般程序案件全县不少于10件。
(三)加大商品监测案件查办力度。完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流程,规范不合格商品处置行为,严格商品质量监测案件报备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杜绝“抽而不查,查而不处”行为,实现监测案件立案率95%以上,案件处结率98%以上。强化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的应用指导和溯源,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开展市场清查和监管执法,努力实现个案查处向行业规范转变,切实提高商品监测效能和依法行政的严肃性。按照调查摸底针对性、监测任务完成率、抽样检测不合格率、案件立案处结率、罚没款入库数量等指标,加强监测绩效评价和考核力度,提升基层做好监测工作的执行力。
(四)推进商品质量准入与退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按照企业自律和行政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各类市场开办者的责任。研究制定“流通企业商品准入指导意见”,强化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管手段结合,实现由单纯符合性评价向商品质量监管重要手段的转变。以大型商场、超市和总经销(总)与批发企业为重点场所,引导、督促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燃气器具、劳动防护用品、低压电器、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电线电缆等重点商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覆盖率分别达80%、90%以上,依法有效监督经营者履行不合格商品主动退市和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的义务。
(五)加强案件指导。严格举报案件和消费申诉涉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工商所申诉举报处理规则”,严格申诉涉及违法行为查处制度。针对消费维权案件案值小、情节简单等实际,研究“消费维权案件简易程序处理办法”,通过固定格式文书的形式,提高简易程序在消费维权案件查处中的实际操作性,力争诉转案和举报立案查处在数量和质量上均有较大的飞跃,促进工商职能到位,降低履职风险。
(六)探索实施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市场主体消保维权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等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采取登记权利限制、重点检查、严厉查处、公示曝光以及评比表彰约束等信用惩戒措施,加强工商监管整体功能,以达到引导企业保持良好的消费服务信用记录,自我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纠纷和解率,减少行政处理消费纠纷的压力,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
(七)强化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按照市局出台的《关于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配合有关职能机构,针对服务领域消费纠纷的特点,综合运用工商部门监管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利用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依法保障服务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努力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新闻宣传,解疑难,不断提高维权队伍能力,实现由被动调解向主动维权的转变,增强工商消费维权美誉度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五个更加”要求,深入开展“效能提升年”活动,提高发现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处理好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自身职责与协作配合的关系,更加有为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开展培训评比,进一步提升12315消费维权能力。按照全面提升能力和全员参与、抽查考核的原则,继续开展岗位练兵比武活动,更新知识,强化责任,培育一批业务能手、维权标兵和监管执法权威,全面提高12315工作人员的执法维权能力。
(二)加强宣传,增强工商部门消费维权知晓度。通过与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公共媒体合作,采取开辟维权论坛专栏、专题讲座、行风热线、典型案例剖析、维权“日记”等多种形式,探讨群众关心的维权热点,加强与群众沟通交流,积极宣传维权知识,震慑违法行为,报导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高维权信息透明度。
一、2005红盾护农行动宗旨
开展护农行动的宗旨是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广泛宣传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农资打假维权的基本知识,严厉打击农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群众和农资经营者了解农资商品质量状况,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从正规农资经营渠道进货,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净化农资市场经营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对红盾护农行动的领导,县工商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工商所和股、室、队落实了责任制。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将加强与农业、质监、供销、公安、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特长和职能特点,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执法到位。
二、红盾护农行动内容
一是认真清理整顿农资经营渠道,有针对性地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要依法检查经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取缔非法农资经营行为。对诚信程度较差,未从正规经营渠道进货、农民群众投诉多的种子肥料及农药经营者的产品,及时开展质量监测,充分运用质量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制售伪劣和不合格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适时公布监测结果和消费警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和农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以及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使农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以农村市场为中心,加强对农资市场的规范管理。县局机关和工商所要切实承担起农资市场监管及农资打假主力军角色,加强市场巡查和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执法。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作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民投诉。
三是深入普及农资基础知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与有关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人员一道经常深入到乡村集贸市场,面对面地向农民群众宣传农资商品质量知识,提供技术咨询,宣传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要把红盾护农行动同“三农”维权,消费维权紧密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共同促进,整体联动,确保行动收到实效。
三、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4月中旬以前)
根据流通领域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开展种子和肥料的商品质量监测和专项整治行动。要在4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种子、肥料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规范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种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肥料质量监测和专项整治要有针对性,对问题较多的品种,要组织开展监测和整治。严禁伪劣种子、肥料流入市场,严防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2、第二阶段(4月初至7月中旬)
主要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以农药复配剂、杀菌剂等产品监管以及禁用、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农药产品市场管理与质量监管。尤其要将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确保我县××基地的安全。要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规范农药商标及广告行为,提高农药产品质量。要继续加强灭鼠剂市场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灭鼠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要从农民群众反映好的企业中选择部分作为联系点,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农资企业通过引进连锁经营、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实现农资商品流通现代化。
这一阶段要健全完善四项监管制度。实行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准入管理制度。依法确认主体资格,规范农资经营渠道,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逐步建立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以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为补充,以农资商品监测为手段,以加强日常监管为保障的农资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案件县局和辖区工商所必须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
3、第三阶段(2005年7月初至10月中旬)
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继续健全对农资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并与企业“经济户口”管理结合起来,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企业身份记录,公开违法行为记录,曝光典型违法违规经营农资企业和案例。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
商圈是指集聚于一定地域或产业内的商贸业经营群体,最常见的商圈如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物流园区、商贸服务业功能聚集区,以及包括上下游交易链条的供应链集群等。商圈这一群体的流动资金需求属于典型的“短、小、频、急”,融资困境始终存在。
商圈集群贷款:
小微企业融资新径
商圈内小微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不确定性大、承受外部经济冲击能力弱等制约因素,加上自身经济灵活性的要求,其融资方式与大企业相比更加依赖债务融资,在债务融资中又主要依赖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体现出规模小、频率高和流动性强等特征。较之大企业,商圈小微企业更加依赖通过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联保互保、设备租赁等方式获取融资。
商圈集群融资需要商圈中的小微企业相互“抱团”,由商会、龙头市场或相对较大企业牵头,与银行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洽谈,融资后再把款项分给商户或小市场。这种聚群融资模式专门服务各商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提供批量化、审批高效、使用灵活、风险可控的综合服务,相对于单个授信主体,采用商圈集群融资模式对商贸小微企业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是一种共赢格局:发展商圈集群融资,一方面放大了单个企业的信用,增强其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征信成本,提高其为小微商贸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不可忽视的是,商圈中的商贸企业包括很多个体工商户,银行获取信息的难度极大,如何解除商业银行对商圈企业的信用担忧呢?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加入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发挥担保的杠杆效应和信用放大功效,在银行和企业之间架起实操桥梁,银担双方形成合力,共同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融资服务。
在这种融资模式下,银行、担保机构、商圈管委会或管理组织三方合作,由商圈管理方推荐其市场内的商户作为授信客户,担保公司为商户向银行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各自的资金、产品、服务、管理优势,共同建立商圈集群融资的快速通道。依托商圈管理方对市场内商户提供批量服务,不仅能够解决小商户单户授信额度小、管理分散的困境,而且能够搭建商圈管理方参与对商户的监督与管理的平台,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另外,担保机构为商户提供担保,可有效解决单户商户申请授信担保难问题,大大提高融资额度,助力商户做大、做专市场。在当前信贷总量趋紧的大背景下,“复制”性较强的商圈集群融资模式已成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融资渠道。
商圈融资担保:
助推批量集群融资
针对商圈集群融资需求,银行、担保机构和商圈管理方合作,研究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业务平台模型,其产品特色与运作模式大致为:银担合力,面向商圈、商业集散中心、商会等管理组织,为其市场内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商户、商会会员等提供集群化、批量化的便捷担保贷款,实现互增信、集群化融资。常见的业务品种包括:
——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商户流动资金担保贷款
为商圈、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内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担保贷款,采用多种灵活有效的反担保措施,金额从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授信期限从1-6年不等。商圈管委会或管理组织对入驻商圈的中小微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筛选,通过担保机构为其中符合条件者担保获取银行贷款。通过银行、担保机构、商圈管理组织联合受理方式,合作各方共担风险、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融资服务。
——租金按揭担保贷款
为缓解商圈内商户的租金集中支付压力,由商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商圈管理组织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发放后直接支付市场主办方,商户分期偿还银行贷款。
——大型商场、连锁超市供应商集群担保贷款
在商场管理方的配合下,为大型商业中心、商场、连锁超市上游供应商提供流动资金担保贷款,解决因商场结算周期导致占压供应商流动资金的问题,促进商场超市发展,缓解中小微供应商的资金压力。
——供应链贸易融资担保业务
针对商贸流通企业特性,以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牵头,组织其集群内上下游企业、商户进行封闭运作、互助担保融资,弱化反担保措施,解决商贸企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推动其扩大经营规模。
——商铺经营权质押担保融资
针对融资规模较小、期限较短、需求更为灵活的生活资料交易类市场,其经营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大多无会计报表,担保手段和抵押物也更缺乏,权利质押成为有效的融资途径。个体工商户将商铺的经营权、优先续租权向担保机构质押,以获取银行贷款。
“商保通”担保模式:
商圈融资典型案例
案例1:为解决某批发市场内经营者融资困难,担保机构与银行、市场管理方按照“政府积极扶持、担保机构担保、市场搭建平台、商户自愿申请、统一操作规则、风险收益共担”的原则,共同搭建了市场商户融资服务平台。借助市场管理方的力量,侧重对商户资信、经营实力、信用情况进行考核,适当弱化反担保措施,实行灵活、高效的审批,首期担保总额5000万元,在授信期内循环使用,为无房产抵押又有贷款需求的一批商户解决了融资问题。
案例2:A公司是某知名品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四个区域的总,产品最终销售渠道为各地商场、专卖店、折扣店、大型超市,下游经销商众多。因提前订货、铺货、结算账期较长,总代及经销商流动资金需求旺盛。担保机构与A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以下游经销商为贷款主体、A公司作为区域总代为经销商向担保机构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机构向银行担保的方式为下游经销商融资,贷款资金作为货款定向使用,成功缓解了A公司及数十家经销商的资金压力。
案例3:某大型茶叶市场, A、B、C均为主要经营茶叶和茶具销售的三个商户,各自拥有1-3个销售网点,年销售收入均在1500-1800万元左右。针对三个商户的年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成本价值、未来一年内需归还贷款总额、信用状况、名下资产价值等综合考虑,以三个商户互相联保、家庭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及库存商品监管为反担保,担保机构给予每户200万元贷款担保,支持其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资金。
关键词:现金;洗钱;风险
一、引言
由于历史传统、居民交易偏好等原因,我国现金使用量较大。现金的普遍使用,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的频繁发生,导致交易链条断裂,不能形成反洗钱监控“闭环”,给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带来极大挑战。加强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管理已成为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大额现金交易洗钱风险案例及特征分析
(一)偷逃税款
税法规定,单位销售收入、提供应税劳务及投资收益等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款。有的不法单位通过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直接开立个人账户供单位使用等方式,将营业收入、成本支出等资金运作通过个人账户进行,通过个人账户现金存取,隐瞒应税收入。偷逃税款后,再将非法所得通过多账户转账、大额现金存取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去向,实施资金清洗。
1、典型案例
A某是某公司会计,其个人账户频繁发生大额现金存取。A某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经营款项。资金从A某所在公司及关联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后,A某进行大额取现,取现后对从本人所在公司转入的款项用于支付公司经营支出,对从其他公司转入的款项则通过现金存入方式回流至所在公司。A某将单位收入和支出通过个人账户运作,通过现金交易切断上下游资金间联系,隐瞒了应税收入,对非法所得实施了清洗。
2、交易特征
(1)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密切相关,现金存取交易金额较大。
(2)个人账户所有者与交易单位联系密切,如是交易单位的会计人员、高管或亲属等。
(3)所在公司一般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二)违规套现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和个人现金存取不受限制的漏洞,用单位名义申请POS机具,通过刷卡交易后转入个人账户取现等方式,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套现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活动,妨害了信用卡管理,干扰了正常金融活动。
1、典型案例
B某控制几家空壳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注册资本10万-20万元不等。B某控制相当数量个人的额度较大信用卡。B某通过在空壳公司POS刷卡方式,每月从银行套出资金近千万元,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分拆,分别转入B某个人账户及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的个人账户中,然后取现。取现后,B某又通过网络等媒体信息,将套出资金从事民间借贷、代他人验资、垫资等非法融资活动。
2、交易特征
(1)公司规模较小,频繁发生POS刷卡业务,刷卡金额与公司经营规模严重不符。
(2)公司一般没有实际经营业务。
(3)刷卡资金从单位账户分散转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从单位账户转入资金并取现。
(三)抽逃资本、虚假验资
有的不法分子通过开立投资公司等方式为新设公司提供验资服务,通过个人账户现金存取模糊上游资金来源,验资后再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公司,协助新设公司从事虚假验资、抽逃出资等违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1、典型案例
C某为某投资公司业务人员,频繁进行大额现金存取,每月交易数百笔,年度累计存取现金近亿元,金额巨大。C某账户实际为某投资公司控制,该投资公司通过C某个人账户将筹集资金以现金方式借给新成立的需验资的企业。验资企业在单位账户存入现金,验资完成后再将借入款项及借款利息转入C某个人账户。C某取现后,又通过现金存入方式将借出款项及非法所得回笼到该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筹集资金的使用和回笼均通过C某个人账户进行,以掩饰垫资交易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同时协助新成立公司从事虚假验资、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
2、交易特征
(1)验资企业通过存入大额现金方式验资,模糊上游资金来源。
(2)验资完成后,短时间内将注册资金分批或集中转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迅即取现。个人账户取现后,又通过现金存入方式回流到上游资金来源的公司。
(3)提供虚假验资资金的个人账户频繁存取现金, 数额较大、较整,每次存取金额一般相等。
(四)经营地下钱庄
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控制多个个人账户存取现金方式办理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境内资金结算,形成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非法资金循环。
1、典型案例
D某为某涉外旅游公司人员,其个人账户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年度现金交易数亿元。账户资金停留时间很短,上游资金主要来源于涉外经营企业及出入境人员,资金去向主要是直接取现或转入其他个人账户后再取现。其资金运作与不法分子境内外资金转移密切相关,涉嫌经营地下钱庄业务。
2、交易特征
(1)个人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外币现钞结算规模大,现金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
(2)个人账户交易主体与涉外单位联系密切。
(3)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多为单位转入或单位账户取现后存入。
三、原因分析
(一)法规政策不完善
1、现金管理法规严重滞后。1988年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沿用24年。经济社会环境已发生根本变化,条例对单位现金使用的金额、条件限制失去可操作性,当前的现金管理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近年来,校园借贷悄然出现在各大高校,在方便学生信用消费的同时,也引发了“校园裸贷”“暴力追债”“高利贷”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威胁着在校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没有独立经济能力,一旦消费欲望膨胀,就可能陷入连环债务之中,引发的各种问题让人担忧。
各种借贷平台之所以选择大学生群体作为重点对象,主要是看中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不少大学生倾向于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很多时候,校园借贷几乎没有什么门槛,无需多少担保和多高资质,只需动动手指、填填表格,就能贷到几千甚至几万元。但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经济能力,贷款风险难控。为了追还贷款,某些无良信贷公司往往采取暴力逼债、提高利息等非法手段,导致校园借贷出现种种乱象。
从金融信贷的角度来说,具备资质的借贷平台向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发放信用贷款,从中赚取利润并不违法,但“君子求财取之有道”,企业应当有起码的责任担当。信贷公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还能力,设置基本的门槛,比如要求提供家长同意书、抵押物品等,加强资质审核,控制贷款额度,确保风险可防可控,减少坏账率。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借贷的监管,尽快将校园借贷纳入金融管理体系。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借贷机构在校园内的业务拓展情况,对校园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的一些宣传、促销活动进行必要的跟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查处。
学校应该加强金融、网络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利用校园网站、微信、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向学生推送校园不良借贷典型案例,增强学生金融、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制止某些不良信贷公司进入校园随意张贴广告的行为。此外,学校还应主动关爱学生,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过诚实合法劳动创造财富。
大学生自身应该理性消费、适度消费,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超前消费,不预支消费,不借贷消费,不从众消费。在生活消费、人际消费、娱乐消费等方面,做到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培养节俭自立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正常的学习、活动、实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