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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

第1篇: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早出晚归”为你整理了这篇文化馆开放情况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基本情况

海西州文化馆始建于2008年8月,2011年5月1日正式开馆运营,总投资2.7亿元,建筑面积30476平米,隶属于海西州文体旅游广播电视局,2019年更名为海西州文化馆(海西州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是全额预算公益类事业单位。现有职工66人,其中在编人员17人、政府雇员13人、公益性岗位人员23人,临聘人员13人。场馆设有群众文化体育培训区、文化体育产品展示区、会议区、室内运动、健身馆、室外健身广场、休闲娱乐区及数字影院等功能区域。其中,室内运动健身馆主要包括健身馆、篮球馆、乒乓球馆、羽毛球馆。2020年来馆锻炼人数达到10万人次以上。

二、场馆运营管理情况

1.统筹布局,科学分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合理。根据体育赛事规则要求,针对活动人流较集中场馆,我馆科学划分了各主要区域,通过人流引导牌,导向标识牌等进行有效引导,各馆内均树立了安全警示牌,水电、消防、安保、应急设施和疏散系统、急救系统等设施完备,配置合理,为各类大小型体育赛事活动和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的顺利举办提供了扎实有力的安全保障。

2.规范管理,紧抓落实,各项工作有条不紊。为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特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财务、考勤、安全保卫、事务公开等制度,完善了服务、安全、卫生、信息公示、监督考核等制度,建立完整的档案台账,建立了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环境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心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模拟演练,让各岗位工作人员做到分工合作,各司其责。

3.统一管理,合理安排,资金补助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了专项资金备查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产物资、免费开放资金的核算及管理,防止漏记漏收,做到统一管理、重点突出、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运动场馆按低收费的要求报物价部门审核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公布,使体育补助资金真正服务于民、惠及于民。

4.以人为本,全民健身,体育活动丰富多彩。中心始终牢固树立全民健身全员参与的理念,以体育场馆优质的硬件承载和软件服务为基础,自开馆以来,中心每年都有计划策划各类体育活动,通过定期举办省、州级乒乓球比赛、羽毛球比赛、州直机关和德令哈地区运动会等多项体育活动,及承接省州举办的各类区域性国际性赛事,为群众搭建起了完善的体育平台,使科学健身、全民健身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三、体育场馆免费开放情况

为发挥好场馆所有运动平台,场馆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实行全年开放,各运动场馆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免费为公众开放,户外公共区域全年免费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为365天,每周开放时间84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平均开放时间12小时,在寒暑假期间对大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对残疾人、老年人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和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均提前向社会公告。海西州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免费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平均每年15次、举办免费体育讲座、展览等每年平均7次、每年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达到1.85万人次、每年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人数达到3200人次。

四、体育活动赛事

为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省级赛事5次,州级体育赛事10次,小型体育活动40余次,极大的丰富了群众文化体育生活。

五、配套服务

中心为方便群众健身在健身馆、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等场馆免费配备储物柜;为广大群众免费提供开水;在健身馆免费提供洗浴间;在中心活动广场免费提供停车位,停车为达到120位;在各运动场馆建均建有休息椅等配套设施。

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度补助资金共计100万元

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健身补助15000元

健身器材:254585元

临时工及公岗工资:281115.13元

清洁用品:43173元

五金耗材及维修费:39770.03元

体育用品:27619.25元

场馆宣传广告制作费24875.56元

物业管理费:92500元

广场舞活动补助:62798.16元

智能卡制作费:15000元

共计已使用856438.3元,结余143561.7元

结余资金已列入2021年计划,计划如下:

1至2月公岗及临时工工资110000

清洁用品15500元

体育用品18000元

其他1000元

结余资金计划4月底使用完毕。

七、存在的问题

第2篇: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发展城市夜经济,要坚持“点、线、面”结合,同步推进。以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区为重点,搭建集购物、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夜经济平台;坚持规划引领,把夜经济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坚持项目带动,培育夜经济发展载体;坚持综合配套,完善夜经济保障体系;坚持协调联动,建立夜经济工作促进机制;坚持定期督查考核,保障发展夜经济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市中心城区建设包括购物、餐饮、文化、休闲等高品位、高标准、上规模的专业或综合类大型夜经济示范区至个,每个县级市建设夜经济区至少个以上,其他县建设夜经济区至少个,初步形成规划合理、设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经济发展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中心城区夜经济实施区域的规划布局以现状为基础,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一)商业区。东至建设大街,西至东景观带,南至中路,北至路。作为市级商业中心区,现有家大型百货店、条商业街、家大型专卖店、家餐饮娱乐企业。该区域应以打造综合性购物中心为重点,调整业态,完善功能,提升消费档次;建设特色小吃街、历史文化街区,通过老字号、特色餐饮以及市井文化营造区域商业氛围,提升商业价值;对现存专业店进行整合,提升服务功能与经营质量;增建精品专卖店,满足时尚要求;增建时尚休闲、生态养生、特色文化为主题的娱乐设施。并扩建商业步行街。通过业态结构调整,打造商业门户形象,提升城市内涵。年前,沿大道重点兴建大型商业设施、高档写字楼、星级酒店,拟引进等品牌入驻,在中路及规划支路两侧建设商业步行街和美食一条街,在周边建设市民公园、茶艺馆、咖啡厅、酒吧等休闲场所,以增强商业核心区的规模效应。

(二)广场商业区。东至朝阳大道,西至大道,南至路,北至路。作为市级商业中心区,现有家大型百货店、家大型餐饮娱乐休闲场所及百家商铺、百家特色餐馆。该区域定位应着重体现都市商业气息,发展新兴业态,以主题商场与开放式的购物空间有机结合,构建现代休闲商业,打造夜生活区,成为城市居民购物、娱乐、休闲的重要消费场所,树立城市商业品牌。近期应重点建设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健身、洗浴项目,拟引进狗不理、良子健身洗浴等国内外著名商业品牌。

(三)会展中心文化体育休闲区。依托现有的公园、会展中心、体育馆等载体和正在建设的“一场五馆”等项目,年后建设以会议会展、体育休闲、文化娱乐、商务活动为主的市级文化体育休闲中心。

(四)火车站前商业区。该区域定位应在满足本区域居民生活的同时,依托火车站的交通客流优势,结合小商品批发集中区的建设,配备相应的住宿、餐饮、休闲场所。力争三年内通过对现有的车站工业品批发市场进行整体开发改造,建设标志性建筑、城市综合体、特色商品市场为载体的区域性商业中心。

(五)高铁站前商业区。该区域处于城市副中心、城市商务门户和枢纽型商务中心地位,随着高铁站点的建成以及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的建成,将吸引具备高消费能力人群的聚集。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重点建设高档精品百货、商务会所、商务酒店、康体及娱乐设施,综合设置商业服务、金融贸易、保险、中介等现代服务业机构,并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分部、外资银行进驻,使其成为集聚商务金融、行政办公、现代居住、综合物流、娱乐休闲等功能的现代风貌商业区。

(六)道东商业区。该区域位于新华区铁路段以东,大道以西,路以北,路以南。依托市场、中心等商贸企业,整合资源,完善功能。重点建设大型百货商店、大型超市、大型专业店、家居建材市场、中高档宾馆、酒店和休闲、健身、娱乐等商贸服务业设施,打造道东现代商业区。

四、工作要求

(一)延长营业时间,促进夜间消费。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区确定的夜经济实施区域,要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区域内所有商贸流通企业要率先推行延时经营,每晚至少延时至十点以后。另外,夜经济实施区域还要有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营业场所。各实施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延时经营方案,落实营业时间,完善服务设施,增加夜间消费品种,开展多种文明、安全的促销活动。

(二)丰富夜市内容,方便居民消费。结合城市面貌“三年上水平”活动,在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原规划的个小吃群的管理,并选择有一定商业基础和商业氛围的街道,分别规划设置至个街边夜市,主要整合归集夜间烧烤、小吃、小商品销售等摊位,规范采用高档次制式可移动设施,分区设置,分类经营,以方便居民消费。同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做到摊撤场清,保证经营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三)提倡休闲娱乐,繁荣夜间文化。组织和引导图书馆、书店、影剧院、歌舞厅和健身房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充分利用社区、公园和广场等现有设施,开展各具特色的经常性夜间文化演出、节日庆典演出、社区居民文体活动等,营造浓厚的城市夜文化环境。积极争办各类体育赛事和展览活动,集聚夜间城市的人气、商气和财气。体育馆、会展中心等大型活动场馆要充分利用广场,组织经常性的、不间断的、群众性的夜间文娱健身活动,广场夜间开放时间延长至夜间十点;夜间未开放的场所逐步有序开放,满足市民夜间健身娱乐的需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确保向本单位人员开放至晚十点,并逐步向社会开放。

(四)延长公交运营时间,保障夜间出行方便。公交公司要根据市区开展夜经济的重点区域,调整公交线路和运营时间。市区具备一定客流的主要公交线路运营时间要比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延长分钟,并根据客流情况调整公交车辆班次和密度。

(五)规范和加强夜经济实施街区的停车管理。积极做好夜经济实施街区周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每日晚点至次日早点可将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地块或马路划出指定区域作为公共汽车或私家车夜间临时停车场,并免收停车费。

(六)加强夜经济实施街区的治安工作。公安部门对夜消费的主要场所要增设警务值勤点,配备并加强巡警警力,强化消防安全,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治安秩序。

(七)做好夜经济实施街区的公共卫生工作。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厕、垃圾收集站、果品箱等环卫设施和给排水设施,加强夜经济特色街区的城市移动公厕建设。吸纳下岗工人再就业,组织专门的城市环卫队伍,增强夜经济重点商圈、特色街区的环卫管理。

(八)推进亮化工程,打造美景。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根据发展夜经济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亮化工程投入,优化夜景亮化工作实施方案,对夜经济实施街区及其周边的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进行集中亮化美化,增设照明设施,提高照明亮度。重点商圈、特色街区的亮化工程和企业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重点项目并享受优惠政策。

(九)保障夜经济载体的用电,落实用电优惠政策。电力部门要适时调整夜经济载体的供电方案,保障延时经营场所的电力供应,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好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涉及城市夜经济电力用户要配备充足的应急保安电源,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涉及城市夜经济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隐患治理工作的督导,确保供用电安全。各电力用户要依法合规用电,加强自身供用电设施管理,确保供用电秩序,为发展城市夜经济创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十)增加服务设施,完善金融服务。市政府金融办要协调各金融机构的营业时间与夜经济消费场所的延时经营相配套,重点是大型商场,完善自动取款设施,满足消费者、延时商场的取存款要求。

五、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发展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发展夜经济的检查、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商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发展夜经济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文化部门负责推进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夜间文化娱乐活动。旅游部门负责推进夜间旅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服务业规划中突出发展夜经济内容并加大扶持力度。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产业布局的规划和调整。体育部门负责推进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重大体育赛事和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财政部门负责从资金保障上对夜经济发展给予支持。税务部门负责对发展夜经济的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减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夜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城管部门负责对夜经济区内经营点的规划管理,做好对夜经济区外摊点的取缔管理工作,负责夜景照明、城市亮化美化和停车场管理,做到守时管理、定点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夜间公共交通配套和交通疏导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色街区、夜市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维护夜市市场秩序,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夜间治安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引导健康时尚的夜生活方式。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全力推进,特别是确定的夜经济实施区域,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调整延长工作时间,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3篇: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一、上半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中央所属部委签订了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西城、平谷、昌平等区县都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设。密云县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组织网、信息网、检测网、配送网、监管网等“五网”的建设构筑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网络的牢固防线。怀柔区建立乡村民俗旅游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强化民俗自律制度,推动了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20*年上半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员增加了1685名,目前全市食品安全监督员累计达到8165名。修改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匿名举报同样给予奖励,同时把奖励的上限提高到5万元。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规范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推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田间督导。市级农业标准化基地累计达到1020家,其中蔬菜182家、果品3*家、畜牧309家、水产135家。414家本市农业生产单位的780个产品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22家企业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农业部门对13个区县基地的投入品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和规范,具有*特色的农业标准化体系已经建成。

二是进一步加大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力度。截至6月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达880家。质监部门针对食品微生物、农药残留和有害金属含量超标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进行了专项治理。在监控工作中突出了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共检查食品企业2558户次,查处无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337起,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5家。还加强了企业执行标准管理工作。20*年1至6月,共对30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670项产品进行企业标准备案。截至目前共清理食品企业标准5662项,对其中50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标准的企业标准,采取了撤销备案和责令企业停止实施等措施予以纠正。

三是夯实基础,推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对全市12287个酒类流通企业实施了备案登记,以大型零售连锁企业为突破口,对1344个酒类批发企业推行随附单制度。对18个区县重点商业街区的280个酒类经营网点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

四是严格进口检验检疫工作,妥善处理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连续查处了多起进口食品不合格事件,对不合格进口食品均予以退运或销毁,没有流入*市场。

五是完善水产品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上半年市食品办先后与辽宁省葫芦岛市、大连市建立了水产品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了水产品安全源头质量控制。从20*年5月1日起,在完善鲜肉复检制度的基础上,取消鲜肉复检单,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作为索票依据,一票到底,彻底杜绝鲜肉复检中的漏洞。

六是对不合格食品实行强制退市,加大失信惩戒力度。20*年上半年共对26批次、141种危害较大的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全市下架措施。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均被录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其投资等行为受到多部门限制,进一步加大了失信惩戒力度。

七是严格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和监管。截至目前,严格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核发许可证344个。上半年共完成抽样210个批次,总体合格率达98.1%。对不合格保健食品予以坚决查处。

八是加强对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和规范。

全面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截至20*年6月底,A级单位1832家,B级单位78*家,C级单位25291家,D级单位1619家。

为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的标准化水平,卫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将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作为工作的重点,大力推行高校标准化食堂建设,同时在供应全市23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5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了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统。

针对多数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设施较为简陋,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卫生意识较差,以及工地周边无证无照游商贩卖盒饭等问题开展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共监督检查建筑工地食堂4237户,其中责令改正192户,处罚166户。同时,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常见的扁豆中毒等现象,发放宣传材料6000份。

加强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印发《食品卫生知识手册》等材料16万份,在100辆公交车上和近150个地铁站内安放食品卫生广告牌;在《*晚报》、搜狐网上举行食品卫生知识竞赛,有近2万人参赛。

九是加强对餐厨垃圾的规范管理。颁布了《*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制定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地方标准)。20*年6月建成了本市第一座大型集中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南宫餐厨垃圾处理厂。制定了推进*市餐厨垃圾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率先在奥运场馆、奥运签约饭店和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开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的试点工作,以逐步实现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的规范管理。

(三)大力推进市场升级改造和规范化建设。20*年上半年,市、区(县)政府支持和社会投资累计5.7亿元用于升级改造农产品市场116个、其中达到地方标准的社区菜市场82个,近几年全市累计投资20.57亿元,对468个市场进行了升级改造,其中农副产品市场344个,达到地方标准的社区菜市场2*个。市场的交易设施、低温仓储和物流配送设施及场地环境有了较大改观,深受广大市民的欢迎。

(四)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20*年上半年新发展村镇食品连锁超市、便利店742家,社区食品连锁超市、便利店近100家,便民配送菜店20家。截至目前全市共发展村镇食品连锁超市、便利店3488家,社区食品连锁超市、便利店2000多家,便民配送菜店300多家。提高了合格食品对社区、山区、偏远乡村的辐射能力。10个远郊区县全部实现了乡镇和千人以上大村100%“双覆盖”的目标。

(五)积极推进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制定“好运*”体育赛事食品安全监控及运行方案。积极探索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比赛场馆、驻地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开展对奥运备选企业的监控,为2008年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积累经验。

二是开发建设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覆盖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等环节。实现对奥运食品的全程追溯,将对奥运食品安全信息的归集、分析、评估、跟踪、预警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成功举办了奥运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此次会议就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为我们全面了解国际重大体育赛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经验,构建2008年*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也让国外专家了解了我们目前在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证明中国完全有能力做好奥运会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上半年各部门、各区县不断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共监督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98984户次,查处违法行为3000余起,取缔无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43户;共查处无照游商贩卖隐患食品案件近35000件,罚款60余万元,涉案金额100万元;上半年继续开展零点行动,共查扣不合格鲜猪肉18629公斤,牛肉1882.5公斤,羊肉740公斤,注水猪46头;查处盐业违法案件78件,查获涉嫌违法盐产品390250公斤,没收盐产品17*24公斤,取缔假冒食盐的加工窝点13个。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

二、下半年的主要任务

(一)扎实做好“好运*”体育赛事食品安全监控工作。

从8月8日起,本市将举办39场“好运*”体育赛事,各部门、各区县要确保各项赛事食品安全保障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较为完善的比赛场馆、驻地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为2008年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一是要严格落实七项制度。

包括登记备案制度、餐饮服务单位自检制度、驻地监控制度、日常检查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抽检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二是建立突发事件的调度指挥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并运行奥运食品安全调度指挥系统,对比赛场所、训练场所、定点宾馆、饭店、定点医院进行精确描点,对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进行监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对执法人员、车辆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度指挥。

(二)切实做好“好运*”系列赛事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加强赛前控制和赛时保障。

各区县(地区)要制订和部署场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和重点工作部位、区域的责任人,逐步推进保障工作。

二是加强对比赛场馆、签约饭店周边及交通沿线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各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对餐饮单位增加检查、抽检频率。要对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完整的监管台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索证索票率达到100%,认真做好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登记挂账,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辖区比赛场馆、签约饭店周边地区、重点大街按照工作目标进行整治,进一步规范露天经营行为。

三是积极开展食品质量的监测、抽测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赛事期间食品安全监测、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快速检测功能,加强对比赛场馆、签约饭店周边及交通沿线地区食品质量检测监测,加大抽检力度和频次,确保比赛期间食品安全。

四是加强对重点部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上市蔬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的检查,加强对原料采购、贮藏、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关键点的控制。

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的检查,要重点检查食堂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及食品加工环境、食品储藏和餐饮器具消毒等情况,督促食堂严格落实食品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杜绝无卫生许可、超范围经营现象。对营养餐配送企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旅游景点(民俗旅游户)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规范进货渠道,落实操作、加工制度和流程,依法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摊点。

加强对种养殖基地、生产企业、市场、超市、商场等单位的整顿和规范。严格执行生产加工标准,落实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杜绝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五是加强对外埠口岸进口食品的规范和管理。

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加强核查,开展对流通领域外埠口岸进口食品市场准入手续的监督检查,保证进口食品安全。

六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物资、药品、车辆、通讯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足够力量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赛事期间遇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上报市食品安全办,同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三)切实抓好其他各项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奥运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奥运会食品及原材料供应的需求,研究制定缺失项目标准。出台《奥运会食品配送中心物品编码标准》和《奥运会农产品追溯数据标准》等奥运食品安全标准。

二是构建奥运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由奥运食品供应单位自检体系、奥运场馆内及周边快速检测体系、奥运场馆内外的实验室检测体系构成,按食品检测类别和检测能力分为两个级别,承担奥运食品检测及前沿检测技术的转化工作。加强对奥运村内中心实验室和快速检测站点的规划和建设。

三是充分应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为奥运食品安全保障提供高科技支持。经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局共同努力开发建设的全市共享的食品安全追溯数据中心,下设果蔬、动物、预包装食品和奥运食品等四个子系统构成的二级平台,覆盖水果、蔬菜、水产、畜禽、蛋类、预包装食品等主要食品种类以及奥运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等环节。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已建成,并在20*年8月的“好运*”测试赛中首先在奥运食品供应商、赞助商、定点供应基地和企业以及物流配送中心应用,通过对奥运养殖基地畜禽产品佩戴耳标、脚标等手段,在屠宰和流通环节应用IC卡、RFID等技术,实现对畜禽产品养殖、收购、屠宰、分割、运输、销售等信息的全程追溯,将对奥运食品安全信息的归集、分析、评估、跟踪、预警发挥重要作用。届时还将运用RFID电子标签的智能读写、加密通信等功能,结合对运输车辆的GPS定位系统和温度、湿度自动记录装置,实现从生产基地经加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到奥运村的全过程控制。相关餐饮原料生产者、供应者、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追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系统接入,并按时上传追溯数据,保证追溯数据质量。在运用中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便将来推广到全市使用。

(四)深入扎实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总理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奥运食品安全保障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蔬菜、鲜肉、水产品、熟食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饮料、油炸食品、儿童食品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品店、小餐馆等为重点对象开展重点整治。

一是将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深入推进农村地区食品物流配送网点建设,推进农村销售网络搭载肉品和食盐的销售模式,提升优质食品、合格碘盐和放心肉品的市场覆盖率。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的规范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治理。

二是切实抓好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其他集体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严格督促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强对生产加工源头的监控,对学生营养餐加工、配送企业,以及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企业所使用的各种原辅料进行备案、抽检,实行索票索证,对进货渠道严格把关,特别是对辖区内的学生营养餐加工、配送企业建立和执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控制体系的情况严格检查,确保营养餐加工操作环节安全卫生。开展对学校周边小零售店、小餐饮店整顿。

三是加大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对奥运场馆周边地区、旅游景点、繁华地带、宾馆、交通枢纽等重点地区的餐饮场所加大规范整治力度,严格检查经营证照、加工环境、卫生设施,落实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周边环境的检查,强化动物产品进京路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畜禽产品非法绕道闯关、销售未经检疫病死肉以及畜禽产品场外交易等违法行为。

四是在整治中夯实基础性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市场升级改造力度,20*年再升级改造农贸市、社区菜市场100家。继续发展社区便民配送菜店,建设和改造规范化社区菜市场。出台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办法,提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体水平。

五是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20*年上半年丰台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了全市首个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为全面落实*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积累了经验,下半年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在市区两级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综合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县)、街(乡)三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制的作用,强化街(乡)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2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食品安全监察员覆盖率达到100%,同时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全面促进监管责任的落实。

(六)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全面提升生产加工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水平。

一是完善农业投入品配送体系。加快农药、兽药、饲料等重点农业投入品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各区县要在20*年底前建立起完备的农业投入品配送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强对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业投入品的推广力度,在郊区大面积应用物理防治。不断强化对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市级、乡镇级检查员和企业内检员构成的三级督导队伍建设,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履历记录制度。

二是加强对食品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控。

在对现有37大类预包装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将所有加工食品纳入食品市场准入范围。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冒用许可证违法行为,确保纳入QS准入范围的食品质量稳步提高。

以贯彻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主线,全面推进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专项检查,对获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设备、实验室、原材料、添加剂、包装物符合规范要求和安全标准的情况严格监控。坚持获证企业巡查、回访制度,抽查复核率达到10%以上。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将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纳入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单位。

三是继续深入推进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加强与外埠主要供应基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蔬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各项要求,强化产地检测、产区证明和入市登记等管理措施。在坚决落实猪肉销售“场厂挂钩”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牛羊肉和禽类“场厂挂钩”的市场准入制度。

健全、规范对不合格食品按批次、品种、生产企业和产区退市的评估、控制、下架、公示、责令召回以及恢复销售机制,加大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社会惩戒力度。完善下架食品的后处理机制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提升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卫生水平。

严格执行评级标准,对监督检查不达标企业坚决降级。努力将全市A、B、C级餐饮单位总数提升到95%以上,提升A、B级餐饮单位所占比例,奥运场馆周边、繁华街道、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消除D级餐饮单位。

严格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完善本市餐饮企业卫生标准,提升餐饮业卫生管理条件的准入门槛。加强宣传培训,强化餐饮业开办方的主体责任意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星级饭店、奥运接待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00M2以上的餐馆、单餐供应300人以上的餐馆和食堂、连锁经营餐饮企业中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为基础的食品卫生管理体系。

借鉴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在小型餐饮企业中推广蒸汽热力消毒、明厨亮灶和信息公示制度。统一设计餐饮业食品卫生信息公示栏,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等级、卫生管理员、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状况和食品卫生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统一悬挂或张贴,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规范餐厨垃圾的处理。不断完善餐厨垃圾处理规范,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逐步实现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规范管理。

(七)深入广泛地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示范单位活动。最近,国家食药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近两年,西城、崇文、丰台、房山等区县分别开展了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示范社区、示范村镇和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对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市食品办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4篇: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场地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设施、体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本区(县级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20日向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人应当在备案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体育总会负责备案。体育总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在备案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从事备案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与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应当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七)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或者大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情况;

(八)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举办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举办人提交备案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7日内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补齐。

体育行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有关登记和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有权公开上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公众有权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查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变更涉及登记或者审批事项的,举办人应当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或者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日如实向社会公开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因故取消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原定举行时间前3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其他组织作为举办人不得单独使用上述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但可以与上述组织合作举办。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港澳台)”、“广东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专有权利。

第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不得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转播。

第二十条举办人有权自主制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价格。

观众应当凭票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

禁止伪造、加价倒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

第二十一条举办人可以在出售门票时与观众约定观看秩序。

进入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秩序,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根据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等级和规模,选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

第二十六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举办人应当对活动场所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举办人应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七条举办人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次活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参加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维护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平、公正,禁止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人的主体资格、举办条件、举办程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举办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举办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举办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没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备案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没有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审批手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侵犯举办人专有权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选派或者聘请不具有相应资格裁判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举办体育赛事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或者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场所的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隐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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