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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对弘扬传统文化、保持民族文化个性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现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进行适度的旅游开发便成为目前公认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以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保护工作的更好开展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弘扬传统文化、保持民族文化个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资源借助旅游加以开发、利用与发展,这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现代社会并得以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随着世界、国家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相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给遗产地带来的知名度的提高和人们对不同文化现象的好奇与探究是必然的,无形中促进了旅游目的地的发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集中在偏远地区和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充分利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加大了对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民族成分构成最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丰富的云南省为例,云南省率先确立了“文化立省”大战略,旅游业作为云南省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并成为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云南省还设计了多条民族文化旅游线路,如西双版纳的泼水节、“二月街”民族节、苗族“赶花节”等。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存在问题
1.生存环境恶化,开发工作困难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以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技术的发展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在开发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第一,是对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等认识不清,调查了解和掌握不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第三,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
2.开发模式单一,缺少吸引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遗产地居民大打“旅游牌”的信心和决心。但在旅游规划过程中,遗产地居民的极大热情往往会导致对科学规划工作的干扰。近年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民俗村、寨、博物馆在一些地区比较时髦,致使有关民族文化旅游的人造景观越建越多,且形式上大多雷同。长此以往,势必造成人造景观泛滥,导致其吸引力大大降低。不仅发挥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反而会使遗产地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3.资金投入不够,开发力度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得较好的地方一般都位于西部地区或偏远的民族地区,而“老、少、边、穷”一直是用来特指这些地区的同义语。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却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进行开发,则不可能变成现实的旅游产品。由于缺少资金,导致整体接待水平偏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开发力度,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至今还未开发利用。多数地方没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不能正面主导、参与这项工作。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旅游开发是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只有采用开发式的保护措施,文化遗产才会活生生的传承下去,才不会让我们的文化遗产消失。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
一个地区的旅游业越发达,当地居民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就越是依赖于旅游业,他们对当地的文化和自然环境就越重视,自然也就会自愿和竭力地加以保护。事实上,许多濒临灭绝的民间工艺品、传统食品、戏剧曲艺、民风民俗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才得到重新发掘、整理、更新和提高的。如果这种源于经济原因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能够同提高人民的文化教育水平相联系,则这种保护就将获得更为有力的保证。
(二)旅游开发可以为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发展旅游业,资源是基础,吸引力是关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有利于弘扬地方与传统文化,进一步惠及当地的经济发展。如过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靠国家或地方政府十分有限的财政拨款,旱涝不保,难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而通过发展旅游业,可以将参观游览的门票等旅游收入,全部或部分地用于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而使得保护工作有了更充足的资金。
(三)旅游开发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对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贡献,民族文化因它在旅游市场上占据的优势而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被开发利用。许多原先几乎被抛弃的文化遗产不仅随着民族旅游文化的商品化而获得了新生,而且成为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通过这些具有民族历史价值的人文旅游景观的再现和重组,一方面展示了少数民族自身文化智慧和创造力,重新唤起了各民族成员的历史记忆,增强了内聚力、自信心和自豪感,从而塑造出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也使得主流文化群体的旅游者在民族旅游中获得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新的认知和再认识,总之,民族旅游文化的商品化推动了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增强了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变迁朝着健康的方向进行。
参考文献:
[1]梁学成.对世界遗产的旅游价值分析与开发模式研究[j].旅游学刊,2006,(6).
[2]杨丽.我国博物馆特色旅游开发刍议[j].经济地理.2003,(1).
[3]李宗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知识产权,2005,(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课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和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三项条件。
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决定了其特质:
一是稀缺、濒危性。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往往是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但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由于受到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社会环境等影响,变的极为稀缺,有些甚至濒危。
二是独特、唯一性。从已经公布入选的数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看,大部分项目和传承人或在区域内、或在特定文化范畴内、或在特定人群内,均有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和文化特质,呈现唯一性的特点,这也是非遗项目的核心价值之一。
三是传承、代表性。大部分的非物质物化遗产项目,都是少数人系统传承的,有些甚至是单人口耳相传的,极具文化代表性,可以代表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的独特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和特质,决定了其特有的文化符号印记需要更大的平台去发挥作用,这也为其进入课堂提供了先天的土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的现实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可以更好的履行传承人的法定义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定义务中,“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是重要内容,传承人进入课堂,更容易使传承人获得传承文化遗产的良好平台,尽快实现有点及线,由线到面的文化传播过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是延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教育课堂还是专业的非物质物化遗产传承课堂,都是非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阵地。从目前的非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传承人的现状来看,大多数的项目都极具专业性,在技法、工艺、文化形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要求,在具有一定知识基础的课堂开展传承,具有先天优势。此外,课堂面对的主体更多的为青少年,是文化传播的未来和希望,也是传承的主要对象,课堂所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仅仅是传承,更多的是对文化未来的影响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对丰富课堂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教育课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受社会环境、教育体制等方面的影响,传统教育课堂对传统文化的教育长期处于半真空状态,教育与传统文化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切入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涵盖民俗、戏曲、绘画等多种艺术形式,即可以丰富课堂教学的手段和氛围,又可以起到宣传文化,提升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作用。此外,如传统绘画、戏曲、表演等项目,原本在课堂就比较有旺盛的生命力,传承人如果能够有机会亲自参与教学环节,会起到多方共赢的效果。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非凡。最好的保护就是广泛的传承。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去分享其魅力是最佳途径,传承人进入课堂,就是获得了一个无限放大文化功能的放大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获得了一层永久“保鲜膜”,新鲜的造血功能能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新鲜生命力,成为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的前景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回归的步伐逐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同时,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都充分意识到,孤芳自赏,不植根社会服务大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没有存在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所以尽快利用各类课堂的平台和其他途径宣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
(一)探索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的相关机制。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分类甄别,针对不同特点,选取不同的课堂开展传承教学工作;教育部门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工作,把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编制相关教学计划;积极探索符合传承人教授传承非遗项目的教学方式,保证教学的效果。
(二)积极筛选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的教学内容。组织相关文化专家和传承人参与教学内容的设计和编排工作,针对不同项目的技艺特点和研究现状,归纳总结规律,分需求教学。突出专业教学和普及教学相结合的特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教范围,保持长久生命力。
(三)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徒弟”选拔。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技艺极为特殊,受众相对单一,在后继有人上存在难度,可以更好利用传承人进课堂的机会,在学校、社区、网络等选择合适人员进行培养传承。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张仲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3] 张中龙.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途径[J].理论学习,2011(0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现实问题;保护
非物质文化的价值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记忆和精神家园,其中,作为各民族文化得以存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基因和历史记忆。它是积累、传承文化并加以创造发展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仅能够牵引着过去,联系着现在,更决定着人类未来的思想走向和价值观的取舍。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有着无法比拟的巨大价值,在现代化社会进程中,它又表现出一些新的意义和内涵,体现出更为丰富的价值含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为全人类提供多样化的文化选择。从世界范围来看,非物质文化为全人类提供多样化的文化选择。只有保存各种特色的非物质文化,才能保证后代子孙有多样化的选择,才能保证世界共享非物质文化成果,保证我们的后代在文化选择上的多元化和丰富化。我们无法想象在单一文化模式下,人们将如何进行娱乐生活和精神寄托,如何在满足了物质享受以后寻求更多更丰富的精神享受。只有多样性存在才能使各个文化形式在尽可能发挥自身文化优势的同时,更多地积极借鉴和汲取其他文化形式的长处,使自身能够得到进步和提高。
是一个民族文化延续的血脉。非物质文化是民族文化延续的血脉,不可割断。非物质文化不仅是一个民族自我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它是一个民族架在传统和现代之间的桥梁,没有这个桥梁,文化便会出现断层,在后续的发展中就会没有动力,出现民族记忆的断层和精神的空虚。我们不能因为经济发展了,就把以前的民族历史和民族记忆生生切断。著名学者冯骥才说:“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老百姓创造的、共同认同的,它一直被认为是底层的文化而不被重视。但它是养育我们的一种生活文化,每个人都是在这共同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因此它直接表达着各个民族的个性特征,还有各自的认同感、亲和力与凝聚力。比如中国人的民族性情,不表现在颐和园和故宫上,而是深邃而鲜明地体现在春节的民俗之中。故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能体现各个民族的本质,也最能体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1]
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现实问题
现代化进程对非物质文化的冲击。现代化对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现代化不但给全人类带来了物质方面的享受和经济上的便利,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文化选择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在现代化过程中,人们开始被新的生活方式包围,娱乐方式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传统的文化消遣方式正在被电子的、新兴的各种娱乐产品所取代。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的价值不再具有优势,它们原来赖以存在的文化土壤和文化环境也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原生构架下的一切文化形态和生产方式迅速消失。例如,中国的民间非物质文化“贴门神”,过去是为了祈求幸福将不好的东西拒之门外,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人们已不再认同这种文化习俗,取而代之的是走亲访友,或是短信、微博、旅游这种新颖快捷方式,在大门中央工工整整“贴门神”的习俗在有些地方已经渐渐不合时宜,所以“贴门神”的传统文化形式也会渐渐被遗忘和取代。
传承方式的局限和不足。由于非物质文化绝大多数都是靠口手相传的方式传继下来的,后继乏人是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实际的状况。随着环境的变化,原来依靠手艺和技能谋生的艺人们逐渐失去了市场从而另谋出路;年轻人接受不了非物质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惨淡经营的状况对其望而却步;更让人惋惜的是,有些艺术在还没来得及收集和整理前,老艺人便已经与世长辞,人们还没意识到其价值和意义的时候就已经消失于无形。“每一分钟,我们的田野里、山坳里、深邃的民间里,都有一些民间文化及其遗产死去。它们失却得无声无息,好似烟消云散。”[2]因此,人们在感慨一种文化形式从此泯灭消失时,应当更多地思考怎样使这样的现象不再发生。
保护意识落后和欠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面临着生存和传承的困境,还面临着整个社会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普遍欠缺这一更大的尴尬。首先,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越来越淡薄。因为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似乎在他们的生活中压根就没出现过,更谈不上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因而出现认识缺乏和记忆的断层。其次,整个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不够。我国现阶段仍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穷困的小山村中的绝大多数居民,他们关注得最多的还是有关柴米油盐这些最实际的生活和生存的问题,在生计还难以维持的情况下顾及精神追求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再次,经济利益至上。一些人在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只将其看做谋求利益的工具,任意添加人为因素,往往使原有的文化形式歪曲走形,保护反倒成了变相的破坏。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目前,从法制的建设、组织模式构建、保护工程建设、财政补贴政策和统计性工作“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撰等方面来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就。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于起步晚,自身定位不清,尚欠缺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税收保护机制。
政策演进
鉴于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支持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也是税收政策的重要内容。而文化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的关键环节密切相关,交互影响。因此,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税收政策体系的过程中,总结和借鉴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2000年12月,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涉及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值税的先征后退的措施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最全面的一次税收政策调整则是2005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及,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的财税1号文件规定:第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第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第四,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从财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演进来看,其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税收政策制定的启示是,在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不能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抢救”、“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等环节自身进行考虑,也要借鉴与其密切相关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存在问题
总结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来看,一是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征收方式应该更加多样化;二是应以全球化视角从贸易、投资等方面考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政策;三是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产业链、供应链视角做出全面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政策;四是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经济类型、经济体制、经营规模、项目特性和项目传承人的特性的差异,制定差别化税率;五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外接、延伸和扩展的税收激励政策。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还主要是针对文物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并且还没有纳入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系中来,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等环节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因此欠缺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税法保护机制。
例如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比较偏低(企业捐赠为12%、个人捐赠为30%),从而导致很多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公益事业缺乏热情,不能够理解这种“捐款还要纳税”的政策导向,影响了人们对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角度来说,一是由于生产原材料取得的偶然性、天然性、来源的分散性,导致很难取得生产原料的进项发票,无法进行抵扣,使得税负较重,从而经常偷逃税款,加大了税收风险;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使用传统手工,生产周期长,人工投入多,导致税基加大,增加了相对税负;三是财政性补助资金因免税认定程序不畅,企业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人才培养的外部性和风险性需要得到关注。研究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人才的流动性非常强,职工教育投入的外部性和成为沉没成本的风险性都非常高,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需要财税政策做出相应的支撑。
完善路径
笔者认为,在加大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投入的同时,要加强税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环节的激励作用,使其成为我国扶持和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的有力杠杆和重要保障。例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的不同社会经济效益,出台实施不同的税率结构;对于社会各界,包括企业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捐赠,给予一定比例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同时,政府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工作程序,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前期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切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发展趋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涉及的项目多且门类复杂,可以先对列入国务院和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下项目代表传承人的合理利用采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然后再具体到各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下项目代表传承人的合理利用进行扶持性的税收政策;对新型“生态博物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并结合出版、音像、广播电影电视、广告业、演出、旅游等行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变成经济资源。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戴嘉枋教授主持,会议开始,全体与会代表为刚刚去世的我国音乐学家、新疆十二木卡姆专家周吉先生默哀一分钟,以表达对先生的深切哀悼与追思之情。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 跳起家乡的舞 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 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
就这一论题的发言还有马西平的《“西安鼓乐”溯古追今》、孟凡玉的《巢湖秧歌现状考察及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王晓平的《论紫阳民歌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分析》、金艺风的《羌族多声部民歌――“男声二重唱”》、李红梅的《关于二人台传承与发展的几点思考》、王群的《失落文明的挽回――云南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濒危民歌保护研究》、王志军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历史价值与作用》、徐作生的《莲歌渔唱舟争渡――阳澄湖渔歌实例调研及分析研究》、甘绍成、朱江书的《四川成都地区行坛道乐的现状调查》、秦太明的《泉州北管的艺术特色与传承保护》等。
(一)国际刑事法院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管辖权范畴过于狭窄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将文化遗产犯罪作为战争罪管辖。这就表明:只有战时的文化遗产犯罪才能为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这些规定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事实上,国际上很多掠夺、毁坏严重文化遗产的行为并不限于战争时期。如2001年发生的阿富汗毁佛事件,阿富汗炸毁了著名的世界文化遗产———巴米扬大佛,这一严重毁坏文化遗产的事件并不是发生在战争时期,因而国际刑事法院无权管辖。即使文化遗产犯罪发生在战争时期,国际刑事法院也未必具有管辖权。如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伊拉克国家博物馆文物大量被暴民劫掠,共丢失了17万件记录着人类6000年文明史的文物,成为“二战”以来最严重的文化遗产被劫掠、破坏的事件。但是,伊拉克文物劫掠事件并不是交战双方所为,而是暴民所为,因而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可见,现有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很多严重侵犯、毁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管辖权。(二)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难以追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本身缺乏强制性的实施机制,因而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难以通过该公约得到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处罚,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规定的战时文化遗产犯罪基本上是针对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因而该规约也难以追究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事实上,战争时期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往往很严重。(三)国际多边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缺乏实际运作的平台文化遗产国际刑法保护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国内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刑事处罚,而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又受到属地原则的限制。因此,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对于打击跨国文化遗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示范公约》等多边公约,虽然建立了联合国主导下的全球性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但是这些国际多边刑事司法合作机制还基本上停留在立法层面,缺乏实际运作的平台。(四)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阻碍了跨国文化遗产犯罪的打击引渡是各国制裁国际犯罪的主要手段。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引渡原则,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引渡法律普遍确认这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可引渡的犯罪,依照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1]在打击跨国文化遗产犯罪中,双重犯罪原则并不利于各国的刑事司法合作。文化遗产犯罪只是学术用语,在国际刑法上还没有“文化遗产犯罪”这一罪名,加之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本身难以界定,各国国内刑法所规定的文化遗产犯罪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罪名上并不一致,因而,很多跨国文化遗产犯罪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而难以引渡,这不利于国际合作打击文化遗产犯罪。
解决文化遗产国际刑法保护司法困境的路径
(一)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单独设立“侵犯文化遗产罪”建议修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规约中增设“侵犯文化遗产罪”。“侵犯文化遗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团体、组织、国家等等。2.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3.本罪的客体是指侵犯了人类社会以及国家对于文化遗产的各项权利。这里的文化遗产不仅包括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战时或和平时期实施了国际公约所禁止的掠夺、毁坏、盗窃、非法转移、亵渎使用、破坏传承等严重侵犯文化遗产的行为。(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一是订立专门性的文化遗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公约,促进打击文化遗产犯罪的多边刑事司法合作。二是加强双边刑事司法合作。双边刑事司法合作是指国与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双边合作机制具有灵活、简便易行、适用范围广的特点,非常适合打击文化遗产犯罪的国际合作。双边合作机制目前为各国刑事司法合作所普遍采用,如美国已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合作的协议。(三)在文化遗产犯罪的引渡中可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由于各国对于侵犯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哪类犯罪或哪种犯罪分歧较大,因而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阻碍了打击文化遗产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鉴于此,笔者建议在有关跨国文化遗产犯罪的引渡中可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所谓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引渡客体的行为按照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也可被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是双重犯罪原则的发展趋势。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2款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情况,“……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公约》这种例外性规定,将更加有利于缔约国之间顺利和简便地执行引渡程序。[2]
加强中国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少林武术 文化空间 现代保护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4-0039-03
1 “文化空间”及“武术文化空间”释义
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用语。因此,文化空间的释义必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1998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条例中对“文化空间”所作的界定是:“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定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总结概括了此前有关传统民间创作和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研究成果,并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新的分类,这便是目前在各国广泛使用的五大类分类方法: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该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概括了以上五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
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特定的“文化空间”。武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武术也有其特定的“文化空间”。武术“文化空间”,“是指某个集中展示武术文化活动或武术文化元素的地点,或确定在某一周期举办与武术文化有关的活动的一段时间”。武术“文化空间”可分为空间性武术“文化空间”和时间性武术“文化空间”。前者是指集中体现武术文化或活动的村落、庙会、社区、学校和军队等场域;后者是指集中展示武术活动或文化的比赛、博览会、健康大会、庆典等特定节日、活动。
2 少林武术文化空间的发展
2.1 少林拳文化空间发展的地域环境
登封市位于河南省中西部,东临省会郑州,距省会郑州74千米,西接九朝古都洛阳,北望九曲黄河,南连汉魏故都许昌。登封是连接郑州、洛阳、许昌三市的交通枢纽。登封铁路和京广、陇海、焦枝铁路相连,207国道、省道豫03、豫31贯穿全境,距新郑国际机场仅68公里。而少林寺位于登封市西北方嵩山腹地,离市区很近,有“武以寺名,寺因武显”之称。自建寺以来,少林寺的禅、武、医举世闻名,经久不衰,少林功夫风靡世界。少林寺沉积了丰厚的历史内涵和文化底蕴,成为河南乃至世界的一个顶级旅游产品,这对中原经济和少林武术文化的传播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登封的地理位置和现代化条件成为少林武术文化空间发展的积极因素。首先,登封地理环境优雅,气候宜人,山川秀丽,景色壮观,是修炼禅文化的最佳境地,适宜少林文化的生存和保护;其次,登封的现代化建设为少林武术的开发提供了快捷的绿色通道;第三,少林拳的保护和开发与旅游结合得较为紧密,而旅游的载体――登封优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景观,促使了少林拳的现代化发展。少林寺成为著名的旅游景点,使更多人了解甚至接触到少林武术。
2.2 少林武校的发展
少林拳是由人来延承的一种活态文化,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它的变化之一是其传承方式的现代性,即由以原师徒式为主向师生式为主的传承方式转变。据调查,上世纪80年代初,电影《少林寺》上映后,少林武术风靡一时,慕名而来的海内外习武者络绎不绝,众多的武术馆校应运而生。截止到1985年,登封有各类武校53所,学员4000多人。但是良莠不齐、滥竽充数等问题随之产生。1991年,通过整顿,取缔47所武术馆校,保留6所。到1999年,登封市的武校达到34所。2004年达到巅峰,有83所,2005年有79所。2006年已拥有武校45所,习武场所38处;在校学生4.5万人(2001年在校人数为7500人),到2008年,登封拥有习武学员达到6万多人。由此可见,登封武校数量变化起伏很大,但是总学员人数总体来说呈逐年增长趋势,近几年来增长速度较快。从整个登封市武校的发展情况来看,二十多年来跨度较大,经过了1991年的整顿,1999-2004年的快速发展和2005以后的稳定发展阶段,办学机制不断趋于成熟,不断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据调查结果得知,到目前登封各武校习武学员都有所增加,其主要原因是受现代教育方式的影响,原有的传统师徒式在现代社会教育体制的影响下,朝向更加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武校的兴起与成熟成为少林拳健康发展的温室。武术学校这种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为少林拳的保护提供了积极的因素。
2.3 少林拳主要传播方式
(1)常规性比赛
常规性的国际比赛成为少林拳对外传播的方式之一,也是少林文化与其他文化沟通的桥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武术协会、河南省体育局主办,郑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每年(9月10-15日)一届的“郑州少林国际武术节”,极大地促进了中原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传播。此活动自1991年开始举办,为加强国际间武术活动的交流和发展,增进各个国家和地区体育界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对少林武术文化空间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舞台剧表演
在少林武术传播与发展过程中,少林武术表演团队以其精湛的武功为世人所折服,尤其是塔沟武校在2003至2013年连续十一年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并屡次获得“观众最喜爱的节目”奖。2007年中国嵩山音乐大典《禅宗・少林》成功上演;2009年武术剧《少林武魂》走进百老汇。在世界体育最高殿堂――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舞台上,也能看到少林武术学员的身影:2008年8月,少林武术学员参加了第29届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和闭幕式的文艺演出。少林武术借助“舞台”这个传播方式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发展。
(3)影视剧拍摄
少林武术最早的传播方式不是“银幕”,但是让少林武术一夜成名的却是“银幕”。1982年电影《少林寺》掀起了武术飙风,从而使每年150万游客来少林寺了解中国禅宗文化,为中国传统文化汹涌狂浪的到来吹起了号角。之后,与少林武术有关的电影和电视剧不断涌现出来。电影《少林小子》、《少林寺之僧兵传奇》、《少林僧兵》、《新少林寺》等的拍摄让更多民众了解了少林武术。电视剧《少林寺传奇》的拍摄加盟了的众多著名影星,其影响力可见一斑。相信以后还会有更多更经典的关于少林武术的影视被拍摄出来,这使少林寺以及少林文化不断为民众所熟知。可见,“银幕”作为少林武术的传播方式其作用巨大。
3 少林武术文化空间的现代保护
3.1 加强少林拳科学的理论研究
第一,加强少林拳的健身机制方面的研究。现代科学的发展越来越细化,自然科学已达到相当的深度和精度。武术发展过程中自身价值的玄虚夸大已成为影响少林拳发展的瓶颈。我们必须加强少林拳研究的科学化投入,才能为后人的少林拳文化的开发提供理论支撑。只有少林拳科学化的不断投入和深入,其发展规律和健身价值才可能为人们揭示。第二,加强少林拳的史学研究。传统少林拳的史学研究是近百年以来悬而未解的问题,少林拳史学方面缺乏原点,制约了其现代化的发展。长期以来各流派对少林拳源流说的争论纷呈,花费了不少的精力、人力和物力,为少林拳的发展带来了一定阻力与影响。因此,其史学方面的研究已成当务之急。第三,加强少林拳产业方面研究。传统文化要想在现代社会生根、发芽,必须加强现代产业理念方面的研究。将少林拳与现代管理理念、生态文化、现代市场规律、旅游文化产业、中医养生产业等相结合。
3.2 建立少林拳适宜的传承制度
第一,建立传承人档案。实行每人一档制度,对他们技术进行音像制作、口说记录、理论著书,保持他们技术全貌。第二,建立好主要传承人链条式培养制度。这不仅对老一辈主要传承人进行保护,而且对技法好,身体素质优秀的传承人进行重点培养,使老年、中年、青年各个年龄阶段相结合。第三,对传承人实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激励机制。对武技好,武德高尚的主要传承人进行适当的物质方面的补贴,并给他们一定的精神鼓励,并树立其公众形象。
3.3 注重少林拳多元的产业开发
第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林拳文化与当地的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将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合二为一,以此加强产业竞争力度。第二,研制开发当地药业市场。自古以来武与药的关系密切,可以根据当地不同的药业产品向外市场宣传与突破,比如说可以增加药膳产品开发,将当地的中草药与绿色食品相结合,生产出药膳,让有病者治病,无病者强身。第三,研发少林拳文化艺术品。以少林拳为品牌,制作能代表本土文化特点的艺术品。比如以武术造型所造的陶瓷、画砖、壁砖和日常的卫生洗具、厨房生活用品。高、中、低档,层次划分,既可以赠送外宾,又可以为一般家庭所用,同时也宣传了少林拳文化。
3.4 创建和拓宽少林拳文化场所
第一,创建的地域环境。第二,项目内容的设立。这是关于文化空间是否活态和原生态的关键环节。在少林武术文化城内必须保护少林武术传承人的真实性,让游客真正领略到少林武术非物质文化的原貌和全貌。第三,增加观众体验环节。开设一些能让不同人群参与体验的项目,使一般观众、习武人群等不同层次群体都能一试身手,亲自参与并体验到少林武术技法的奥妙。
丝绸之路上有丰富的故事题材
在中国古代史籍中 ,我们找不到“丝绸之路”的名称。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Ferdinand von Richthofen)在1877年-1912年出版的《中国亲历》5卷本中,首次将从中国通往中亚、南亚、西亚乃至欧洲、北非的西域商贸道路称为Seidenstraseno ,也即“丝绸之路”,彰显了以丝绸为媒介的古代中西交往的通路。20世纪初海上丝绸之路的提出,源于法国汉学家沙畹(édouard émmannuel Chavannes),他在《西突厥史料》中据唐朝贾耽著称有“陆、海两道”。此后法国学者让・菲利奥扎(Jean Filliozat)首次使用了“海上丝绸之路”这一名称。由此,陆路通往南亚、西亚以及欧洲的通道,被称为“陆上丝绸之路”。从海上交通连接东南亚、南亚、西亚、非洲,乃至欧洲的的海上通道,被称为“海上丝绸之路”。
丝绸是中华文明的象征之一。中国是最早养蚕织丝的国家,浙江吴兴钱山漾遗址发现的丝带、丝线和残绢等物,印证了早在新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已经开始从事养蚕和织丝等生产活动。丝绸之路,是中国古代对外交往的通道,古代中国和西方诸文明之间的交通与交流,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在2100多年前,汉武帝派遣张骞从陆上通西域,并遣使开辟南海航线,开始与海外国家与地区的交往,正式开创了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浩瀚的海洋是大陆的延伸,海上丝绸之路也是陆上丝绸之路的延伸。但是我们要强调的是,陆海丝绸之路不是前后相续的两个发展阶段,而是两个相互平行的通道。
古代丝绸之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丝绸之路,是指中国古代经中亚通往南亚、西亚以及欧洲、北非的陆上贸易通道。因大量中国丝和丝织品多经此路西运,故称丝绸之路(《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
广义的丝绸之路,早已超出了字面含义,成为后世对中国与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乃至西方所有来往通道的统称;不仅是东西方商业贸易之路,而且是中国和世界各国之间政治往来、文化交流的通道;不仅是一条交通道路之意,而且是四通八达、辐射广泛的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交通网络;不仅是丝绸西传,西物东来,而且也沉淀了东西方文明相互交往几千年的历史;不仅是一个地理的概念,而且已扩展为一种历史文化的象征符号。
迄今中外学术界对丝绸之路的研究已经持续了100多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中国,从中西交通史至中外关系史,形成了诸多专门研究领域,诸如“陆上丝绸之路”(也称西北丝绸之路)“草原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南方丝绸之路”(也称西南丝绸之路)等。此外,还有不少是没有带“丝绸”二字的中外交往通道的研究,如“陶瓷之路”“茶叶之路”“茶马古道”“瓷银之路”“皮毛之路”等等,不断拓展了丝绸之路的内涵与外延,凸显了古代诸文明之交流对人类的巨大贡献。
赋予新的内涵
今天的“一带一路”以“丝绸之路”冠名,是依据时代内涵更加扩大发展的“丝绸之路”,可称为新的广义上的“丝绸之路”,彰显了历史文化符号,是中国联结东西、通往全球的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之路,标志着我们进入了一个大丝绸之路时代。
追溯丝绸之路之初起,我们注意到首先由民间对外交往活动形成的道路,正式成名则来自国家层面推动的深远影响。2100多年前,张骞的赫赫声名与陆上丝绸之路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张骞出使西域是汉代中国的国家代表,开辟了闻名遐迩的丝绸之路;610年前,郑和的辉煌业绩与海上丝绸之路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郑和下西洋是明代中国的国家代表,实现了中西陆海丝绸之路在印度洋上的全面贯通,印证了中国不仅是一个海洋大国,而且是一个海洋强国。
今天建设21世纪丝绸之路,基于国家层面所需的历史文化软实力支撑,整合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继承和发扬古代丝绸之路和平交往与合作发展的价值理念,赋予了古老丝绸之路以崭新的时代内涵: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打造与丝绸之路相关各国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为消除沿线国家疑虑,以创新的合作模式,深入践行21世纪新的丝绸之路,是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超越以往注重单向文化输出的方式,实现机遇共享,加强与沿线各国和民族的双向乃至多向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互动。
一是合作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文化线路是近年世界遗产领域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遗产类型。和以往的世界遗产相比,文化线路注入了一种新的世界遗产的发展趋势,即由重视静态遗产向同时重视动态遗产的方向发展,由单个遗产向同时重视群体遗产的方向发展。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行动指南》中指出,文化线路遗产代表了人们的迁徙和流动,代表了一定时间内国家和地区之间人们的交往,代表了多维度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的互惠和持续不断的交流。历史上丝绸之路作为东西文化交流的动脉,沿线聚居着的中外各国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创造出了灿烂的文化艺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文化遗产又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类别,既有文物、典籍等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也有口头文学、传统艺术、节庆礼仪、民俗活动、民间工艺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丝绸之路沿线凝聚了各国的文化遗产,是一份多国共创共享的世界级文化遗产。建设21世纪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合作,发掘、保护和研究各国的大量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
2014 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跨境项目“丝绸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网”成功登录了世界遗产名录,是合作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成功先例。构建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协作机制,跨国合作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将在拉动丝绸之路沿线各国经济增长的同时,带动各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全面繁荣发展。
目前,产业融合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其趋势越来越明显,已对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存在旅游需求呈现新的特征而旅游发展遭遇新的瓶颈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便应运而生。文旅一体化,可以理解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逐i形成一体化的产品形式或产业形态,提升核心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
一、石林县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石林旅游经济对地方财政贡献率达35%以上,成为了石林县最重要的支柱产业。2012年石林县旅游综合收入28亿元,共接待海内外游客360万人次,同比增长7%;2013年石林旅游综合收入29.1亿元,全县接待游客440.2万人次;2014年石林旅游综合收入29.8亿元,接待游客392.78万人次。景区景点建设方面,服务区和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规划不断完善,景区景点开发有序推进,品牌创建富有成效。招商引资方面,成效明显:2011-2014年旅游服务区内累计完成引进内资47.6亿元,外资1813万美元。产业旅游方面,初步形成以锦苑花卉为龙头的花卉产业园,以万家欢为龙头的休闲观光农业园,以圣火杏林国际养生度假村为代表的休闲观光养生度假园。
尽管石林县旅游产业发展迅速,取得了良好成绩,但也在一些问题。例如,旅游产品开发不充分,旅游带富作用不明显,市场开拓力度不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景区与县城联动发展不足,旅游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不够,旅游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
二、石林县文旅一体化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石林县文化资源及旅游资源介绍
石林是中国阿诗玛的故乡。以阿诗玛为代表的彝族文化内涵丰富,影响深远,最有影响的是: “一诗”――叙事长诗《阿诗玛》;“一影”――中国第一部彩色音乐电影《阿诗玛》;“一歌”――云南旅游代表歌曲《远方的客人请您留下来》;“一舞”――彝族撒尼大三弦舞;“一节”――一年一度的彝族火把节被誉为“东方狂欢节”;“一绣”――阿诗玛刺绣品曾荣获“中国国际技术产品展览会金奖”。以“阿诗玛”为代表的彝族撒尼文化,被誉为“歌舞之乡”、“摔跤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现代民间绘画之乡”,彝族撒尼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彝族大三弦舞》、《彝族撒尼挑花》、《彝族摔跤》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石林国际火把狂欢节被誉为东方狂欢节。
石林县是全国著名风景区、云南省的旅游大县,目前初步形成了“二林、二洞、三湖、一瀑”自然景观区,即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云洞、奇风洞、长湖、月湖、仙女湖、大叠水。围绕石林观光度假区,建设了九石阿民族文化旅游经济带、石林大道城市旅游经济带、巴江生态休闲经济带,打造了乃古石林自然遗产示范地和生态农业休闲区、大叠水户外体验区、长湖康体度假区、圭山生态和红色文化旅游区。此外,石林还推进了建设以石林景区为中心、串联各景区(点)、村寨的喀斯特自然风光和阿诗玛民族文化风情自驾游旅游环线。
(二)石林县发展文旅一体化的意义
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通过协同与整合,实现对文化旅游资源各种载体的开发与相关衍生商品的生产销售,由此形成了产业互动,尤其是对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能够产生大量收入的增值项目的开发规划,能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所以,文旅一体化能够催生新的产业形态,拓展产业链,推动两大产业的转型升级。
在石林县努力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加快文旅一体化发展是顺应旅游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是石林县与昆明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石林县文旅一体化发展的现状
民俗文化旅游方面,彝族支系撒尼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字、服饰、节日、歌舞、、住房、特色饮食和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目前有国家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项:彝族撒尼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名:56岁的石林彝族风俗礼仪传承人毕华玉、65岁的《阿诗玛》传唱艺人王玉芳;成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还有石林彝族刺绣、大三弦2项;建成了糯黑彝族文化博物馆,石林民间美术博物馆,美邑石文化展览馆,石林喀斯特地质博物馆,建成糯黑阿诗玛文化传习点,长湖维则阿诗玛民族文化传习馆,月湖阿诗玛文化传习馆,石林非物质遗产展示馆;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传承人培养、扶持、资助机制进一步建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可见,石林县文旅资源一体化得到了初步开发。
总体来看,石林县文化旅游档次较低。“自然石林”与“文化石林”融合还有待找到较好的突破口,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联动有待加强。旅游休闲业发展单薄,文化内涵有待挖掘,文化产业项目有待落实推进,民族民间文化工艺品发展缓慢,主要以家庭式零散经营为主,缺乏集中的展示、销售空间。旅游产品的文化创意能力不强,旅游文化服务滞后,难以满足不同旅游消费层次的需求。
三、石林县文旅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和实施对策
(一)文旅一体化发展的思路
要打造石林特色文化景观、实现旅游转型升级,石林县就要更加重视、更加突出文化这个旅游灵魂,在提升景区文化底蕴上做文章,在地域性、差异化上做文章。
第一,充分开发利用石林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完善产品体系。首先,开发白石岭古人类、旧石器等一些文化遗址,进一步丰富阿诗玛文化内涵,提升阿诗玛文化品牌。其次,挖掘和打造一批既有石林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又便于携带、实用性强和有纪念意义的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着力打造彝族传统银器、撒尼刺绣、彝族服饰、石林彩玉等品牌;再次,选择一批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建设文化遗产旅游特色村;最后,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娱乐团体和企业,充分挖掘独具特色的彝族撒尼文化,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型文化娱乐品牌,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打造高品质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加大与国内外旅行社、主流媒体、知名网站等的合作力度,大力宣传中国石林喀斯特地质博物馆,让更多的人认识中国喀斯特地貌风光,增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推介和营销,彰显石林全域文化旅游形象。
第三,引导发展体验性、参与性、娱乐性为主的文化旅游特色项目,着力提升“火把节”、“七夕情歌节”等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积极引进和承办大型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打造体育品牌,做大做强“彝族摔跤”、“斗牛”等民族传统体育品牌,加速石林文化旅游发展。
第四,加快推进石林文化旅游品牌化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文化旅游企业,努力形成一批具有石林特色、彰显文化内涵的品牌文化旅游企业、品牌文化旅游线路、品牌文化旅游商品、品牌文化旅游节庆等。
第五,大力推进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在旅游住宿业、餐饮业、旅行社、景区(点)、特色街区等领域的应用,规范旅游产业链各环节发展,推动旅游产业提升与服务质量优化,通过标准化的实施促进旅游国际化发展。
(二)文旅一体化发展思路的实施对策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打造旅游平台,通过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举办“节庆展会”活动,为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制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提供发展政策、土地流转政策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来扶持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例如优先保障文化旅游建设用地供给,落实文化旅游企业使用水、电、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将文化旅游投资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等。
最后,政府要为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出台相应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包括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而改革政府规制机构、规制政策,加强激励性和社会性规制的深入改革,并发展高新技术同时要强化其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当中的重要作用。
2、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石林县政府应设立和筹集不同性质的资金并培养企业对资金有效利用的能力,来并加大自身对资金统筹和运营的能力,通过加大支持力度来文化旅游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具体方式有:成立产业融合基金会,并设立包括会展基金、动漫旅游发展基金、影视旅游发展基金、旅游演艺发展基金和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基金在内的多种专项基金。
此外,投入足适当资金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加快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载工具的提升改造,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旅游综合运输体系。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文旅一体化发展关键在于人才,具有融合战略观、跨行业驾驭能力、多业务水平人才以及复合型专业人才是有效推动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根本动力。为此,石林县必须转变现有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旅游和文化创意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加强旅游培训体系建设,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其次,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方式,加快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开办石林特色文化、旅游大专班,面培养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再次,依托各级人才引进计划,采取人才租赁、聘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急需紧缺的文化旅游专业人才和高端人才引进力度。
最后,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土文化能人和民间艺术团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其在县城、旅游服务区和景区面向游客开展民族文化传播、创作、演艺及文化艺术商品生产销售;培养和命名一批民族歌师、舞师、乐师及民族工艺品能工巧匠等。
四、结语
总之,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旅游的文化就没有活力,没有文化的旅游就没有魅力。所以,用文化提升旅游品质,用旅游带动文化产业发展,文旅一体化能更好地实现两大产业的资源重组、优势互补、共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