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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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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概念

第1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函数概念;情境;建构;交流协作;反思

建构主义理论是认知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是对传统学习理论的继承与抛弃。数学教学的目标不仅在于帮助学生“学会”,更重要的是促进学生“会学”。教师所教的数学知识必须通过学生主体感知、消化、改造,建立适合他们自己的数学结构,才能被理解、掌握,并且经过反思和与环境的交流,进一步改善学生的数学结构。

数学知识中最普遍的形式是概念,概念是数学内容的基本点,是逻辑导出定理、公式和法则的出发点,是建立理论联系实际的着眼点,概念学习是数学学习的核心。函数是中学数学的基本概念,也是一个重要概念。这里笔者对建构主义观下的函数概念教学作了一点探索与思考。

一、创设情境,激发兴趣

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教学设计不仅要考虑教学目标分析,还要考虑有利于学习建构的情境创设问题,并把情境创设看成是教学设计的最主要内容之一。在教学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认知结构的“最近发展区”设计出生动的教学情境。

学习情境通常由一系列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问题或活动内容组成,目的是引起学生探索动机和发现的欲望并引导其思维逐渐深入。通过情境的创设,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求知欲,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引导学生体验数学研究的真正过程,让学生感受到数学的研究其实很平常,树立学生有能力用数学理解身边事物的自信,加深对函数概念的理解。

二、创造条件,让学生自主活动构建函数概念

学生对函数概念的学习,经历由不知到知、到理解、记忆、运用,最后内化为学生自己认知结构,这需要一定的心理活动过程。学生在初中曾学过正、反比例函数,一次函数,二次函数,多半是概念化、形式化的,更多的是一种感性思维,并没有涉及对函数概念本质的理解,模仿成分居多。幂函数是学生较系统地学习的第一个函数,通过这一节的学习,除了应使学生对幂函数的有关概念,图像和性质等纯知识建立起相应的认知结构,还要在知识学习的同时,培养学生对函数的研究方法。对于刚刚进入高中的学生来讲,以往的教学模式和知识基础很难使学生与教师产生共鸣。于是可采用以下措施:讲解概念后,引导学生自己动手画出几个幂函数图象,并逐一讨论性质,在画函数图象的过程中引导学生观察、归纳、发现、整理幂函数的性质,获得对幂函数的意义建构。

三、通过交流协作,促进学生建构的发展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和成人(教师)对于同一数学概念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交流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们通过交流和协作得到相互启发,从而不断完善自己的认知结构。学生对函数概念的理解应该有一个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片面到全面,从形式到本质,从粗糙到精确的过程,这个过程反映出学习认识上的阶段性,也显示出通过数学交流提高认识的重要性。有学生认为:“函数就是一个解析式”“函数就是一个方程”“能写出解析表达式的才是函数,不能写出表达式的就不是函数”,把分段表示的一个函数认作“几个函数”,把用不同形式的解析式表示的同一函数认为是不同的函数等等,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在于学生只抓住表示函数的解析法这一形式,而丢掉了对应这一本质,这些问题需要老师的讲解,也更需要加强学生之间的讨论、协作、交流,在小组、在班级讨论澄清认识。

四、在应用和反思的过程中优化学生的认知结构

反思就是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以自己的学习活动为思考对象来对自己所作出的行为、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进行审视或分析的过程,反思能力是建构主义的核心,学生可以通过概念学习过程的反思,更好地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改和提炼自己的策略,向着更深层的思维发展。现在中学课本里的函数概念是在初中和高中分两次讲授的,两个定义都抓住了函数的本质对应(映射),但都有其局限性,在高一学过函数概念之后应鼓励学生反思,对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前者突出了“变量”,对函数概念划得自然,形象直观,通俗易懂。后者突出了“映射”,比较接近于函数的近代定义,但是强调“A、B是数的集合”显得过于狭隘,使有些问题难于解释.要达到对函数关系本质属性的这种认识水平,不是在短时间内可能达到的,必然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多次的反思。

在这样数学学习中,学生通过一定的情境,通过与学习伙伴的交流,经过自己的反思,建立起来的函数的概念及其有关性质是牢固的,真正体验到函数是如何被用来探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种抽象的枯燥无味的“空中楼阁”。当然这个过程相对于向学生直接给出函数的定义,再让学生通过练习而熟悉有关操作的教学要漫长得多,但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学生会学得更多、更好些。在这样的教学中,教师的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数学知识的发生发展的过程性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展现,学生的自主活动也开展得更加充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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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移动学习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学习方式,移动学习资源是开展移动学习的重要保障。目前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研究仅强调了资源设计的片段式和微型化,忽视了资源知识点之间的内在关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习者进行持续而系统的有效学习,降低了移动学习效率。本文首先分析了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的影响因素,提出了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原则,其次将概念图设计思想引入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中,并从设计可行性、概念图优化以及设计流程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基于概念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研究理论,最后结合作者自主开发完成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服装专业销售实习环节的移动学习系统软件,开展基于概念图的服装销售移动学习系统资源设计实证研究。本文提出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方法操作方便,所设计的学习资源具有较好的结构性与微型化特点,满足移动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同时也能为资源设计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移动学习;移动学习资源;概念图;设计流程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3)07—0076—07

一、引言

近年来,无线通信技术和移动终端设备的有机融合成功地促进了学习方式的发展,产生了一个全新的学习方式——移动学习。移动学习通过无线通信技术和移动学习设备,帮助学习者及时获取学习资源,实现随时随地地学习。移动学习以其学习方式的便捷性、学习过程的交互性、学习情境的感知性、学习内容的个性化等特点[1],吸引了越来越多研究人员和学习者的关注。鉴于移动学习应用的巨大潜力,国际远程教育专家基更认为,移动学习将成为下一代远程教育的主要学习方式[2]。

移动学习资源是开展移动学习的重要保障,是移动学习支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3],其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移动学习者的学习效果。由于移动学习是在有限的时空下,实现有效地帮助学习者达到实用性学习目标,因此,移动学习资源在学习目的、学习内容、学习过程、学习设备、学习支持和学习评价等方面,与其他学习方式有着显著的差异[4]。本文首先分析了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的影响因素,提出了移动学习资源设计原则,并将概念图设计思想引入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中,从设计可行性、概念图优化以及设计流程等方面详细论述了基于概念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研究内容,最后利用作者自主开发完成并应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服装专业销售实习环节的移动学习系统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2011SR096880),开展基于概念图的服装销售移动学习系统资源实证研究,以期设计出符合移动学习特点的优质资源,同时为资源设计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移动学习资源设计影响因素分析

国内外有许多大学、企业和研究机构致力于移动学习项目实践活动,而这些项目都会涉及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等方面研究。通过对这些项目的研究与分析,发现移动学习资源设计是一个系统化的设计过程,在移动学习资源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人群、内容选择、信息承载量、呈现方式以及管理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一)使用人群

移动学习是一种利用新兴技术发展起来的学习方式,在学习前要求学习者能较快地适应移动技术,进而开展移动学习实践。因此,对移动学习者要求有较高的自制力,并对电子产品具有一定的接受力和媒介素养,特别是青少年人群和成人在职人员。如欧盟的M-Learning项目针对的是缺乏基本读写和数理能力的16-24岁青年人、意大利Mobile Learning项目面向的是MBA学生、欧洲达芬奇项目主要目的是促进职业教育和培训等。由于移动学习者个体间的学习动机、学习背景、学习风格以及学习环境等方面差异性较大,因此,移动学习资源设计需要针对不同的人群分别进行设计。

(二)内容选择

移动学习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只有选择合适的学习内容,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移动学习优势。利用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的方法,调查适合移动学习内容的范围,如张弛等[5]通过网络问卷调查方式,将移动学习内容主要分成三类:应试考证类、培养兴趣类和充电拓展类。顾小清等人[6]通过分类研究方法,分别从学习用途、知识内容、学习活动等维度考虑移动学习内容的选择。部分移动学习内容从特定学习者的需求出发,开发相应的移动学习资源,如挪威奥斯陆大学的KNOWMOBILE项目是面向医学专业学生的PBL学习实践,台湾国立中央大学开发的博物馆参观导航系统是根据博物馆游客需求进行设计。有些移动学习内容从移动学习情境性角度出发,设计并开发出与生活实践密切相关的资源,如英国利物浦约翰穆尔斯大学设计了面向PDA的医疗实习教育资源,日本德岛大学LOCH项目设计了面向移动学习的日语学习资源。

(三)信息承载量

移动学习是在“移动”的环境中学习,时间相对比较“零碎”,学习者的注意力也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这就决定了移动学习青睐于“片段式”、“微型化”的移动学习内容。斯坦福大学学习实验室研究表明,移动学习时间一般在10分钟以内,以维持学习的有效性。有研究者[5]认为,根据ej4教学设计模型中的课件设计原则,可设计三类课件:约5分钟、约10分钟、约30分钟。顾小清等[7]认为微型学习与以上的特点相似,可以利用微型学习的思想设计移动学习资源。方海光主张的移动学习资源对象单元化[9]、余胜泉教授提出的“学习元”[9]等都是片段式移动学习资源设计思想的反映。移动学习资源内容应该尽量短小、直观,资源内容间知识点虽可有联系,但资源内容本身应该是独立的、分离的,具有微型化、片段化等特点。

(四)呈现方式

斯坦福大学学习实验室研究表明,移动学习是一个个性化和情绪化的过程,因此需要在一个心理安全和积极的环境中进行实践。有鉴于此,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要注意将学习内容以较为合理的方式呈现在学习者面前。顾小清等[10]结合IT产品的可用性设计和测试方法,提出了移动学习资源的可用性设计。肖君 等[11]认为,应综合考虑地点、技术、文化和满意度四个因素进行移动学习的呈现设计。同时,为了提高学习效率,资源呈现要与学习者学习反馈相结合,及时地反馈信息不仅有助于学习者了解自身学习进程和学习内容,也有助于帮助学习者聚焦学习内容,提高学习效率。

(五)管理方式

移动学习资源要得到充分的利用、管理和共享,需要在系统设计和开发中遵循一定的标准。数字化学习领域中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成熟的标准,如共享内容对象参考模型(SCORM)和学习对象元数据(LOM)等,这些标准对于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与开发具有很强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如方海光提出了基于LOM的学习对象建模理论,开发了移动学习资源自适应引擎[12];Nakabayashi[13]等人开发了基于SCORM的自适应学习系统,以提供符合该标准的移动学习课程;余胜泉等人提出了学习元资源模型,使学习资源从传统封闭资源库形态向以资源为中心的协同知识建构学习共同体形态转变[14]。

从上述移动学习资源设计影响因素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移动学习资源设计过程中综合考虑以上五个因素,才能设计出优质的移动学习资源。然而,现有的数字化学习资源设计领域的相关标准并不能很好地指导移动学习资源设计工作,因此移动学习资源设计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一方面设计人员注重于移动学习资源片段式、微型化的设计要求,但忽视宏观层面对知识的整体结构和内容的规划和管理;另一方面片段式移动学习资源难以表现知识之间的内在关联,使移动学习者注重于单个知识点的学习,而忽视对知识系统结构的掌握,难以保证对知识进行连贯、系统的学习。黄荣怀教授曾提出,优质的数字化学习资源要满足内容必需、难度适中、结构合理、媒体适当、导航清晰五个基本条件[15]。因此,移动学习资源设计原则对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与开发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移动学习资源设计原则分析

(一)内容适合性原则

与传统学习方式相比,移动学习发生在复杂的学习环境中,学习者无时无刻不遭受着外界因素的影响,设计符合学习者随时随地需求的学习内容,才能维持学习者强烈的学习动机,使学习者能持续地学习。因此,移动学习内容的设计应坚持实用原则,如语言短训、职业技能、轻松百科、生活保健、家庭理财、文化涵养等方面的内容。

(二)知识点微型化原则

移动学习来源于学习者随时随地地学习需求,学习时间和学习场所不固定。学习者的学习可能发生在回家的乘车途中,也可能发生在工作的休息片刻,也有可能发生在逛街过程中。由于学习者处于复杂的学习环境中,时刻遭受着外界因素的影响,注意力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无法进行长时间系统学习。因此,以知识点作为基本的知识组织单元,设计学习时间较短的片段式、微型化移动学习资源成为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的基本要求。

(三)呈现简单性原则

移动终端如手机或PDA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有限,加上移动学习者学习时间的零碎性,并且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学习资源设计与开发必须坚持简洁原则,即界面简洁明快,少图像,少视频,操作简单,文字说明要言简意赅、简明扼要,色彩搭配合理,突出重点内容。

(四)输入方便性原则

与普通计算机相比,移动设备的基本配置较低,交互条件有限,大量的信息内容输入是不合适的。因此,在设计与开发移动学习资源的过程中,在交互设计方面要尽量减少文字输入,按键设计上也要求简单统一。

(五)短文本多级联原则

移动设备小巧便于携带的同时也显露了它的一个弱点,就是屏幕较小,加上无线网络宽带也是有限的,因此,在设计与开发移动学习资源时应采取短文本为主,充分利用知识点内在级联关系,实现在有限设备资源和有限学习时间内提供尽可能多的学习内容,提高学习效率。

概念图是一种成熟的教学资源组织技术,不仅能将学习内容分离成以概念为核心的片段式、微型化知识,实现学习内容微型化、片段化;而且利用概念图各知识点内在联系,可较好地反映学习资源的整体结构,从而对学习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导航。

四、概念图理论介绍

奥苏贝尔[16]提出,“有意义学习过程的实质,就是符号所代表的新知识与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的适当观念建立非人为的和实质性的联系。”由此可以看出,学习者的认知结构是知识和知识间关联组成的网状结构;在学习新知识之前,学习者应具备相关知识背景。美国康奈尔大学诺瓦克教授对奥苏贝尔的有意义学习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由此提出了一种知识的表征工具——概念图。黎加厚教授为概念图进行了界定:概念图是指利用图式的方法来表达人们头脑中的概念、思想和理论等,把人脑中的隐形知识显性化、可视化,便于人们思考、表达和交流。

概念图有四个主要特征:概念、命题、交叉连接和层次结构。概念是感知到的事物的规则属性,通常用专有名词或符号进行标记;命题是对事物现象、结构和规则的陈述,在概念图中,命题是两个概念之间通过某个连接词而形成的意义关系;交叉连接表示不同知识领域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层次结构是概念的展现方式,一般情况下,是一般、最概括的概念作为中心概念,置于概念图的最上层,从属的概念安排在下面。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会在最底层添加具体案例以方便知识点的讲解。这样形成的树状概念图整体结构清晰,各概念之间关系明确。由于结构中的连接词都是包含关系,所以将连接词省略,其原理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层次结构特征的概念图

概念图最初用于促进科学课程的学习,概念图不仅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自己的认知结构,而且有利于学习者的知识建构和自主学习,并明确下一步学习的方向。概念图可以分为宏观概念图、中观概念图和微观概念图,可以从各个层次对知识进行详细表征。利用学习者绘制的概念图,教师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学习者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概念图也可以作为一种评价工具。随着对概念图的研究深入,概念图应用领域也越来越广泛,由最初的评价工具、课程与教学设计的工具和知识可视化工具,发展成为支持传统教学过程中的技能和策略[17]。已有学者将概念图理论应用于移动学习领域,如台湾的黄国桢教授鉴于移动学习过程中受到多种限制因素的影响,提出了运用概念图来辅助教学活动,起到很好的学习效果[18];Chen将概念图作为一种脚手架策略,辅助泛在学习环境中学习者的学习[19];Chih-Kai Chang将概念图作为移动英语阅读理解的思维工具进行使用[20];Borner Dirk使用概念图作为一种结构化的方法来识别移动学习领域内专家所产生的想法和意见的集群[21]。这些研究成果为概念图在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中的应用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

五、基于概念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研究

(一)可行性分析

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与开发应该适应移动学习自身特点,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移动学习的优势。移动学习资源应该满足:呈现方式简洁且概括性强;信息承载量小而精;也要考虑到学习者的心理特点和个性化特点[3]。然而,从目前移动学习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分析出,造成学习者难以保证对知识进行连贯、系统的学习,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移动学习资源仅仅实现了 “片段式”、“零散性”原因造成的,因此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还需考虑资源内容的整体结构系统性问题。

概念图是一种知识表征和组织的工具,它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面清晰地分析知识结构,保证所有的知识都涵盖在概念图上,且划分后的知识点逻辑性好、结构清晰,便于管理和维护。同时,概念图可以作为资源导航工具的设计依据,这无疑是将知识的整体结构呈现给学习者,使学习者有针对性、系统性地开展学习。通过表1的分析可以看出概念图能较好地支持移动学习资源各类需求。

(二)概念图优化

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研究人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概念图加以修改,以获得更好的应用。片段式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一方面要维持资源的“片段式”、“微型化”,另一方面结合移动学习的情境性特点,要体现知识的整体结构,要根据不同情境提供不同的案例学习资源。本文在原有概念图的基础上添加了资源部分,形成资源层,并将整个概念图设计优化成为如图2所示的四个层次:知识结构层、知识点层、案例层、资源层;其中,知识结构层反映知识的整体结构,案例层和资源层将作为片段式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与开发的主要内容。

图2 优化后的概念图层次结构图

(三)设计过程分析

移动学习资源设计是以学习理论和教学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无线移动技术的优势,围绕学习者需求设计合适的移动学习资源,并达到最优化学习效果的创造过程。基于概念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过程包括了需求分析、概念图设计、内容设计、呈现设计等,其设计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基于概念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流程

1. 需求分析

移动学习资源设计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设计,其目标就是满足学习者的具体学习需求,因此,学习者需求分析是资源设计的首要工作。明确学习者的学习需求,一方面,可以确定将要设计的学习内容是否适合移动学习方式开展。移动学习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正如数字化学习方式一样,并不是所有内容都适合通过移动学习的方式开展。一般认为,移动学习适合那些内容简单、趣味性强、实用性强的内容,如应试考证类、生活百科类和充电拓展类。另一方面,在需求分析阶段,我们需要明确移动学习的目标人群、学习场景、手持设备、网络环境等情况,以便为资源开发阶段确定合适的开发平台、媒体形式、通讯方式等。

2. 概念图设计

概念图设计在移动学习资源设计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它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对移动学习内容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另一方面,通过概念图,可以分析出知识的整体结构,并为后续的内容设计和呈现设计提供提纲性的引导。

首先,确定中心主题,为移动学习内容选定合适的学习范围。中心主题的选择,最好从实际生活相关需求出发,如语言学习、轻松百科、生活保健、家庭保健等;也可以从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出发,如应试考证、充电拓展、基础教育等。

其次,成立讨论小组,分析相关概念。在移动学习设计人员确定了中心主题后,成立讨论小组,通过头脑风暴方法进行讨论,这样可以尽可能多地分析出与中心主题相关的概念,每个概念尽量能够概括一定的知识范围。

再次,分析相关概念之间的层次关系。在讨论完相关概念后,首先确定最抽象的、涵盖性最大的核心概念,并置于概念的最上层;继而分析其他概念的层次关系、上下级关系,若超过一个的概念没有上级概念且具有平级关系,则概括出一个新概念作为它们的上级概念;在某一概念的下级概念中,按照内容的简单程度、前驱后继关系,逐次排列,内容较简单或具有前驱关系的概念应放在前面;比较最下层的概念直到不能分析出更下一级概念为止。此时,已经完成了知识结构层的相关工作。

最后,添加相关案例,绘制初步概念图。在知识结构层的基础上,结合移动学习的具体实际情况,添加能反映特定知识点的教学或学习案例,形成案例层。由于资源具体设计工作还未进行,当前绘制的概念图是不包括资源层的初步概念图。此外,设计人员要根据移动学习需求,反复思考、与相关人员进行反复协商,不断修改和完善,最终得到符合实际学习需求的概念图。

3. 内容设计

移动学习内容设计是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的核心。概念图设计阶段,初步概念图已经被设计出来。根据知识点层和案例层的相关要点,详细设计其具体内容。其中,案例层可以提供多样的案例,其目的是为不同学习情境下的学习者提供不同的学习案例,以便于学习者开展情境化学习,提高学习效率。移动学习内容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有一定的概括性,太多的文字内容不适合在移动终端上呈现;要尽量将知识内容与生活、工作、活动等相关联,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吸引学习者的持续关注;要能引发学习者的自主思考和学习交互,如设计启发式的问题、引发学习者之间探讨的话题等。

片段式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一直被研究人员所倡导,由于概念图规划的知识点或案例,所包含的内容也不能保证其学习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因此,为了将设计的移动学习内容制作成片段式移动学习资源,要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处理。设计人员可以采用“快速原型法”,为学习内容设计资源原型,并根据具体实践过程中资源使用情况,对学习时间明显超过10分钟的内容,挖掘该学习内容内部知识条理性,将内容划分成多个不超过10分钟的学习资源片段。

4. 呈现设计

移动学习资源的媒体设计要考虑移动终端和学习内容两个因素。因为目前移动学习终端型号多样、所支持的格式也不尽相同,而不同学习内容的特点也决定了选用不同的媒体格式。移动学习资源的媒体设计就是为了能够因地制宜地提供资源呈现的合理方案,以期能够将学习内容以最佳的形态表现出来,起到好的学习效果。移动学习资源存在着不同的呈现方式,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及动画;不同的呈现方式会起到不同的学习效果。各种不同的呈现方式及应用特点如表2所示。

在完成资源媒体设计之后,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案例内容所设计的单个移动学习资源就已经完成,就可以在初步概念图的基础上,在概念图资源层的相应位置添加资源名,并对概念图做进一步的修改。当所有的资源都开发完成,那么此时概念图就已经修改完善。最后得到的概念图不仅可以反映知识的整体结构和分布情况,而且作为资源管理和维护人员的管理工具,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呈现在移动终端,成为学习者的导航工具。

六、资源设计实证研究

作者自主开发完成的移动学习系统软件采用基于概念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思想,并将该系统成功应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服装专业服装销售实习环节。该系统首先对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和个性特征进行了详细分析,针对实习过程中所需要的服装知识和销售知识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将概念图理论及其优化思想应用于服装销售移动学习资源设计过程中,完成了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服装专业学生特点的移动学习资源库设计与开发工作。

图4 基于概念图的服装销售移动学习资源设计原理图

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服装专业服装销售移动学习系统资源设计分为知识结构层、知识点层、案例层、资源层。知识结构层将服装销售移动学习资源分成了服装材料、色彩搭配、服装陈列、服装礼仪以及服装资讯等五大部分,而每部分又可以细分为更具体的多个知识结构组;每组分别对应知识点层中的一个或多个知识点;每个知识点又可以对应一个或多个案例层内容;每个案例层内容又可以对应一个或多个学习资源层,具体设计原理如图4所示。图5是基于概念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在自主开发完成的移动学习软件系统上资源显示相关界面图,图5(a)给出了服装销售移动学习内容主题列表,学习者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学习主题,可以作为学习者的学习主题选择导航界面;图5(b)给出了与服装材料主题相关的学习知识点列表,学习者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服装材料相关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者的服装材料知识点选择导航界面;图5(c)给出了对服装材料中的丝绸学习资源的文本介绍,使学习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必要的服装材料相关知识。资源显示提供了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动画等多种媒体格式。

图5 基于概念图的服装销售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界面

基于概念图的服装销售移动学习系统资源设计不仅实现了学习资源的片段化、微型化设计目标,而且又能使这些片段化、微型化资源通过概念图内在关系有机地联系起来,方便学习资源导航设计以及学习者开展自主学习,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22]。

七、结束语

概念图是一种有效的知识组织和表征工具,在许多教学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将概念图理论应用于移动学习资源设计领域,为系统性的片段式、微型化移动学习资源设计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有利于移动学习者持续而系统地进行学习。然而基于概念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仅解决了移动学习资源组织管理问题,移动设备类型的多样性、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情景的感知性等特点也对片段式移动学习资源的有效呈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概念图能有效地将片段式移动学习资源组织起来,使基于概念图的移动智能导学系统设计与开发也成为了可能,这些问题都将成为下一步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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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一、开放

教育家杜威说:教育即生活。

教育家陶行知说:为了生活。

现代教育的标志之一是教育终身化,美术课堂教学应贴近学生活,开放学生美术活动的空间,拓宽学生的思维领域。让学生真正领会美源于生活,并学会在生活中发现美、创造美。

1、 开放命题形式。

命题创作首先必须限定一个题目,然后围绕题进行美术创作。难度太大或脱离生活的命题往往会使学生感到茫然而不知所措。适当改变传统的由教材、教师命题的方法,把命题的主动权交还给学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教学时,可以根据教材内容教师出“母题”,再由学生出“子题”:如苏教版第3册“夏日印象”一课,教师可以以“我与暑假生活”为主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回忆假日趣事后自由拟题,于是作业时“神奇之旅”、“我和鱼儿一起游”、“我买的大西瓜”等等,一大批各具情趣的命题拓展了学生的思维,很好的激发了他们创新的欲望。

又如“梦中的另一个我”一课教学时,学生在自由出题时更是如鱼得水,“10年后的电脑专家”、“名模—我的梦想”“2008的超级拉拉队”等别有情趣的命题跃然眼前;纸版画、剪贴画、泥塑等作品形式多样、独具创意。

2、开放题材形式

新课程标准中指出美术教育在小学阶段主要是引导学生参与各种美术活动,尝试各种工具和制作过程,丰富视觉、触觉和审美经验,体验美术活动的乐趣。在教学时,不再一味拘泥于教材规定的题材作为教学内容,题材的形式界限可模糊些,形式的表现留给学生自由的空间。在题材、形式表现上营造较为宽松的氛围,能促进学生乐于参与美术活动。。

例如在部分设计制作课单元,可以激发学生从自己身边感兴趣的做起,如“给自己最喜欢看的一部电影画一张宣传画”、“找一找自己最喜欢的玩具或日用品,然后把不满意的地方改变以下,重新设计并画出来”。这些形式比起美术课本里的纹样设计、二方连续设计等有趣的多。在制作新年贺卡时可以让学生运用刮色、涂蜡、撒盐、吹色、压印等技法,是学生在变化莫测的游戏中,达到兴奋点。

3、开放教学内容。

教师要开放课堂活动空间,引导学生走向自然、走向社会,投身于五彩缤纷、五

光十色的校外生活,把公园、田野、村庄等作为学习美术的大课堂,在大自然中学美术,感受生活中的红、黄、蓝。如写生课不妨带学生装去热闹的街心公园、农贸市场去观察生活中千姿百态的人物特征;手工制作课不妨带领学生去放飞风筝,去迎风玩一玩小风车,用制作的彩练、挂饰。窗花美化周围的环境;结合欣赏课,可组织学生参观一个画展,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用美术课上所学的美术知识指导欣赏活动。

4、开放教学程序

大胆突破从低—中—高年级的年级界限,采用有序、无序的教与学有机结合,互补共存。例如在低年级可以大胆引导学生观察透视和空间现象,培养他们的空间知觉感;可以灵活结合教学引导学生感受光与色彩的关系、色彩的情感与冷暖等;引导学生尝试大胆用水粉颜料表现变化的笔触和变化的色彩。学生同样感到新奇而快乐,作业效果也会令人吃惊:太阳火红的骄艳、彩虹的七色眩目……。

5、开放评价标准

李吉林老师认为“老师肯定——学生满足,树立自信心、自尊感——需要学习——再肯定、再满足——渴望学习更新的有难度的东西。”美术教学评价是美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全面的美术教学评价不仅帮助教师掌握学生心智及创造力的成长情况,及时给予学生启发和帮助;而且使教师明确学生表现自我时的需要并给与激励和支持。

在教学评价时改变传统用“一个标准”去套学生画的内容、形式,作品评价不作硬性统一,因人而异,实行学生自评、互评,体现主体地位。教师点评时语言要幽默、精彩、风趣,让学生把你的点评听进心里去。在优秀作业上写 “心灵手巧”、“魔幻色彩”、“独具匠心”等给学生成功的喜悦;在表现一般的作业上写上“别泄气”、“慢慢来”、 “相信下一张会很精彩”等激励性语言,相信学生的内在潜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开放的导向、激励、反馈、调节作用。

二、沟通

1.学科间的渗透和融合,是现代课和改革的趋势,美术课也要打破与其它学科之间的壁垒,突破学科界限,统整学生的知识,把美术与相关的学科如音乐、语文、自然、历史等学科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学习过程的多元化,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方式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全面的发展。

例如对历史知识的了解可以让学生更深刻地欣赏美术名作;借助语言文字的描述可以激发学生丰富的想象能力;对音乐、舞蹈的欣赏可以使画面充满韵律感。在教学中可以巧妙利用美术与语文学科联系:进行故事插画、日记画、诗配画……;与音乐学科联系:制作会跳舞的小纸人、线的交响乐……;与自然学科联系:表现有趣的昆虫、我和动物朋友……,这一堂堂与其他学科沟通、联系的教学内容,是学科间知识相互渗透、转换的一种有机结合,更是美术教学内容更新的一种好方法。

2.沟通课堂与课外,校内和校外的联系。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不要让学校的大门把儿童的意识跟周围世界隔绝开来,这一点多么重要,我竭尽努力,使在童年时期的所有年份里,都让周围世界、自然界不断地以鲜明的形象、画面、知觉和表像来滋养学生的意识。”

如在第十一册创作画《家园》一课学习时,课前让学生收集、阅读我们的家乡——溧阳的历史变化、风土人情,并运用作文的方法描写自已的家园。课上再结合欣赏有关表现家园的作品、诗歌、音乐,最后让学生带着一份美好的情感来表现自已的家园,他们的收获不仅仅是表现在画了一张好的绘画作品中。

此外还要尽量为学生多提供表现的机会,如在学校定期举行手抄小报、校园美术节等活动;让学生积极参与“热点话题”:如“我们周围的环保”、“我与e网”、“新世纪畅想”等,促进学生学会观察、学会发现、学会思考,主动参与,让学生有内容可画,有感而发。

三、合作

孔子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合作的教学过程是教与学统一的相互影响、相互依靠、共同激励、竞争提高的过程。教学组织形式采用“同桌合作”、“前后四人合作”,以及“男女生合作”的形式,加强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交叉活动的自由空间,允许窃窃私语,允许寻求教师、同学帮助。

因为我们常会发现这样一些情况:有的同学想象力很丰富,但动手能力较差;有的同学制作精细,但思路狭窄,如果让这两者有机结合,取长补短,则是最佳的组合了。即使两者水平相当,在合作中也能得到启发,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

同时有些活动题材、内容,需要搜集大量的材料,可组织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如“插花”、“版面设计”、“画脸”等创作,可以以小组为单位合作收集材料:你准备花泥我准备鲜花,我们一起来完成一束艺术插花;尝试四个人合作设计一块别致的版面;相互给对方装饰一个有趣的脸面等。在愉快的合作氛围中,在友情浓郁的氛围中,消除表现的顾虑,快乐主动参与学习的过程,给学生带来愉悦的审美情趣,使每个学生都体会到集体的智慧胜过于个人,从而培养学生团结互助、合作的好品德。这样一来,作业的时间相对缩短,作业的质量却提高了,何乐而不为?

没有教师心灵的参与,课堂就会像没有雨水的春日,燥寒而缺少滋润;没有教育实践的参与,教育研究就会像行将干涸的一潭秋水,沉闷而无活力。把美术教育的艺术与生命艺术合二为一,将是我们21世纪每个美术教师的毕生追求!

第4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医学的人文特征;医学伦理学;强化教学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3(a)-117-02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Reinforcement in Medical Ethics Education

XIE Hui1, HUANG Hui-cong2

(1.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Wenzhou Medical College,Wenzhou325000, China; 2.School of Basic Medical Sciences,Wenzhou Medical College, Wenzhou32503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pproach of improving the medical ethics based on the intern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cal system. The object of medical care is human being,the main purpose of medical care is to highlight the dignity of human life. Medical science possesses the striking humanistic characteristic, which is comprehended in the medical technologies,and the medical ethics has also proved the humanistic characteristic of the medical science. Reinforcement in medical ethics education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emphasis on the importance of this course; don’t ignore the other courses of medical system;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medical ethics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ship.

[Key words] Humanistic characteristic; Medical ethics; Emphasis on education

医疗服务问题是当下被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应该看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就整体而言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医疗行业的进步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的需要相比,仍显得有些滞后。其中,医疗服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受到的批评较严重,医生的职业道德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1]。医疗技术在进步,而医德医风问题的改善还需要医务界同仁作出更大的努力。

医德医风状况不甚乐观,原因非常复杂,我们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理顺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需要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本文将对医学学科的特征进行分析,探寻一条从学科内部特征入手来提高医德医风水平的途径。

1 医学的人文特征

众所周知,培养一个合格的医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医生是一种技术要求十分严格的职业。在医生的职业素养要求中,医疗技术无疑占据着首要地位,医生的服务水平关键在于医术,这是一个社会共识。同时,医学院在培养、训练学生时也非常强调这一点,突出医疗服务中技术因素的理念不容置疑。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医疗服务的过程是救死扶伤的过程,战胜疾病、延长生命、挽救生命是医生的天职。医疗服务彰显的是生命的尊严,医疗服务水平是人类文明水平的一个标杆[2]。从医疗意义上说,医疗技术的特点有别于其他领域的技术,如计算机技术,尽管计算机的技术要求十分严格,即使一项新技术存在着某种缺陷,并可能对用户造成损失,但这种损失与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缺陷而对患者所造成的损失相比,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失误将影响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人的健康与生命是无价的,因此,医疗技术具有一种鲜明的人文特征,它关系到生命的尊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所以,我们在讨论医疗技术问题时,不应轻易忽略、质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人文特征。

当今世界,技术与人文脱节的现象比比皆是,对自然资源的滥用滥阀、环境的严重污染等。同样,在医学领域,重技术而轻人文的现象也不容忽视,这是全人类担忧的问题,在越来越发达的技术面前,人们反而忽略了自身。

医疗服务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服务,同时,其人文特性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在医学院教学的过程中,强化医疗技术人文特征的教育很有必要,因此,医学伦理学在医学院的课程设计中,应占重要的地位。

2 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意义与现状

就学科的内在意义而言,医学伦理学无疑是通向医学内部技术性与人文性的桥梁。伦理学本身就是人文学科,医学伦理学讨论的医患关系、患者权利如知情同意权、隐私和保密不受到伤害等问题,与医疗技术的应用密切相关,而辅助生殖技术、基因组研究、器官移植等则本身就是技术问题。医学伦理学的意义并不只在于它沟通两个学科的桥梁作用,医学伦理学还是一个防止技术迷失的平衡器,其强调的原则,对改善当下社会的医德医风状况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它本身就是行业的标准[3]。正因如此,在医学院的教学过程中,强化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现实的情况是医学伦理学在医学院教学体系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并不突出,许多医学院并没有把医学伦理学作为必修课来开设。这种情况的存在表明,我们对医学人文特征的认识还不够,技术主义的迷失在医学领域里也同样存在。技术至上本身并没有错,但忽视医学的人文特征表明对医学的认识是不够完整的。同时,对于医德医风问题,不能说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就可以解除这一顽症,但是医学伦理学毕竟有助于医学院的学生认识到医德医风与医技的密不可分性。所以,笔者认为,强化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是医学内在规律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医德医风水准的提高。

3 强化医学伦理学教学的策略

强化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3.1 强化医学伦理学在医学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性

从医学伦理学教学本身来看,医学伦理学应该且必须成为医学院学生的必修课程。在课程设计时,我们不应把医学伦理学当作普通的思想教育或人文修养类课程来对待,医学伦理学突显了医学的人文特征,它应该作为医学的主干课程,而不是辅的选修课程。

由于医学伦理学一直被当作辅的课程,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科探讨等也极为缺乏。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是更适宜于举例教学的学科,一些学科问题如安乐死等,可以有开放性的讨论,这种讨论式教学的效果,肯定会比原理性讲授要好。医学伦理学并不是一种体系完备的理论,它提供的主要是一种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方法,它的教学方法应更具灵活性。然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无论从内容还是方法上都需要得到改进。

医学伦理学在医学院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尴尬,说明我们对这门学科的认识还有待加强。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医学伦理学在整个医学体系中的重要性,具体的教学内容、方法的改善和提高则并不是很困难的事,但其教学现状不容乐观。

3.2 在相关课程中贯彻和深化医学伦理观念

由于医学伦理学涉及到医学体系的各方面,医学院主干课程中也渗透着医学伦理学的各种问题,强化医学伦理学的教学不仅仅是该课程的事,其他医学主干课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高层次的要求,也是操作起来更加困难的问题。我们知道,药学、解剖学、生物医学、外科学、妇产科学、传染病学乃至精神病学等医学学科中,都存在着大量的医学伦理问题,而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强调的往往是学科本身的内容,伦理问题并未得到深刻的重视。这一状况使得医学伦理的概念不那么具体,仿佛可以被游离于医学体系之外,成为一个抽象的东西。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全面掌握学科的发展方向十分困难,只能在某一个点上寻求突破。博士不再是博雅之士,博士的培养实际上是专士的培养,在某一领域内的某一点上有着精深的研究;医学院教师的状况也是如此。这种状况使得技术主义为主流成为一种很自然的事,因此,在授课时,教师们的关注重点往往是本课程内的技术问题,而相应的伦理问题则没能给予应有的重视。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医学伦理学教学工作者多少有些无奈。

要强化医学伦理学的教学,除了学科本身外,医学体系中的主干课程也起着深化医学伦理观念的作用,否则,医学伦理的观念还是很抽象的东西。要改变教学中各学科只关注自身技术问题的状况,还需要克服很多困难。但整个学科体系是一个环环相扣、错综复杂的矛盾体,操作起来问题较多,教学整体效果受到影响也是正常的事。

3.3 在医学实习过程中落实医学伦理理念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观念最终还得体现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此,医学院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强化,还必须落实到学生的医学实习环节中。

相对而言,实习环节落实医学伦理理念的可操作性比较强。医疗实习过程中,学生遇到的是一些琐碎、细小而具体的问题,在一个科室里,实习几周很难遇上医学伦理学上的复杂情况。对具体、琐碎问题的处理,除了能检验学生的技术,同时也能检验学生医学伦理的修养。医学院并不以培养医学伦理专家为目的,实习医学涉及到的也只是一些小事情。问题在于如何在做这些小事的过程中,体现出应有的医学伦理修养,体现出医德医风。如果我们在课程教学中对医学伦理学已经有了足够的重视,那么医学实习环节则更不能忽视,实习是医学伦理学教学真正的关键。如何在实习环节中强化医学伦理学的教学,使医学伦理学的观念转化为实际操作的素养,是所有医学伦理学教学工作者应努力的方向。

传统医学中有着“仁心仁术”的观念,我们在强调“仁术”的过程中,更应当突显医者的“仁心”,从现代医学体系的角度看,医学伦理学强调的正是这一点。

[参考文献]

[1]刘双红.论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途径和内涵[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08,7(2):184-185.

[2]崔晓梅,邱仁宗.生命伦理学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2.

第5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由于“尊严”概念含义模糊,麦克琳、赫斯特等学者提出了“‘尊严’概念无用论”的观点,主张从伦理学词汇表中将其剔除。这种观点遭到国内外多数学者的反对,因为“自主性”等概念仅仅是与之有含义交叉,但无法涵盖或代替“尊严”概念。“尊严”概念的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内涵,它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能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并拯救人性的迷失。

关键词:尊严;生命伦理;自主性;工具理性;人性迷失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3-0001-06

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in Bioethics

WANG Yunling1,GAO Jianguo2

(1School of Medicine;b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012,Shandong,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ambiguous implication of“dignity”concept,scholars like Macklin and Hoerster held the view that“The concept of‘dignity’is useless”and they argued to remove the lexicon“dignity”from the ethics vocabulary.This point of view was opposed by a number of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They held that the concept of“dignity”cannot be replaced by such concepts as“autonomy”because the concept of“autonomy”merely has similar meaning to“dignity”and it cannot totally cover the connotations of“dignity”.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lies in that it can express the value connotation which cannot be expressed by any other words;it is the core value of Bioethics;it can help people fight against the spread of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and save them from the lost human nature.

Keywords:dignity;bioethics;autonomy;instrumental rationality;lost human nature

“尊严”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这导致了学界对这一概念有无价值的争议。人们对“‘尊严’到底指什么?用它来辩护的人类重要价值是什么?在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尊严’是否是一个必要的概念?”等问题莫衷一是。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许多与医学新技术应用相关的道德讨论几乎都与尊严相关,如对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死亡标准等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在回顾相关学界争议的基础上,对“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价值予以探析。

[BT1]一、“尊严”概念的存废之争

当我们回顾人类文明史时会发现,“尊严”曾经是人类为之努力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今天,让每个人都享有尊严,不得无故侵害人的尊严,早已成为文明世界的共识;人类之间和平交往,反对迫害与虐待,尊重人的尊严,共享稳定与和谐,已经深入人心。而这些都是因为尊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健康发展、防止自我毁灭的精神基础。承认人人都享有尊严,这是人类在生存斗争史上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果。然而事实上,当人们认真考察什么是“尊严”时,却意外地发现,“尊严”概念极其抽象、模糊和难以琢磨。人们在使用它时似乎都知道它意指什么,但是真正需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示时,却发现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事实上,当不同的人把自己对“尊严”的理解放在一起比较时,很可能发现大家所讨论的并非同一种东西。正因如此,一些伦理学者向“尊严”发难,认为这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应该将其从现代伦理学词汇表中剔除出去。

[BT2](一)“尊严”概念无用论的挑战

基于“尊严”概念含义的抽象性而认为它“无用”并主张抛弃它的人中,露丝・麦克琳(Ruth Macklin)是最典型的一个学者。2003年,她在《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发表《尊严是无用的概念――它并不比尊重人或人的自主性有更多含义》一文,主张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尊严”概念。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并没有给生命伦理学提供更多的东西。她在自己的文章中回顾了“尊严”概念进入生命伦理学的历史,认为这一概念与美国社会在道德和法律领域对人的自的强调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官方认识到病人“事先做出指示”(make advance directives)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此类法规。例如,1976年的“加利福尼亚州自然死亡法案”的条文所阐述的语境便涉及到“尊严”概念的使用:“立法机关由于知悉患者拥有享有尊严和保护隐私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应该意识到,成年人有权利做出文字指示,以便使医生知道,在病人生命末期应该维持还是撤除生命支持措施。”在麦克琳看来,此种语境中的“尊严”概念并没有超出尊重自主性的含义。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麦克琳在其文章中还提到了许多其他例子,如医学生利用新鲜尸体做插管之类的操作练习。生命伦理学家可能会谴责此种做法冒犯死者尊严,但麦克琳却认为这和尊重自主性毫无关系,因为此时医学生并不是在一个人身上进行练习,而是在没有生命的尸体身上练习。人们有理由担心死者家人的想法――如果他们知晓自己亲人的尸体受到那种对待的话。但在麦克琳看来,此种担心与死者的尊严毫无关系,而只是与死者家人的愿望有关系而已。在其他情形中,如关于生殖技术和遗传学的伦理学问题,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会在个别地方获得意义,但它并未超出理性个体进行思考与行动的能力(尊重自主性原则)。因此,“尊严”概念只是一个口号而已,其含义模糊,并没有比已有表述给出更精准的表达,因而也就不能提供更多具有实质性含义的东西,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它不会有任何损失。

此类看法并非麦克琳的突发奇想,她也不是唯一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德国哲学家赫斯特(Norbert Hoerster)也持有与之类似的观点。2002年,赫斯特指出,“尊严”在哲学、法学和伦理学领域中都是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它缺乏一个清晰的内涵。这种情形是很奇怪的。不要忘记,在德国,“尊严”被看作全部社会秩序之最高价值,即使如此,德国联邦也没有对“尊严”进行定义。结果,“尊严”概念实际上被滥用了,从而造成了这一概念的贬值。在涉及某一问题的争论时,支持者和反对者可能都会诉诸“尊严”,如对安乐死的争论就是如此。人们就很难想象这个概念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规范作用,很难想象它能有效地判定和调节社会利益冲突。最后,“尊严”概念很可能会沦为一个“空洞的公式”或一句“无描述性内容的口号”,甚至成为“意识形态的武器”。如果是那样,还不如干脆从现代伦理学词汇中将其剔除。

[BT2](二)学者们对“尊严”概念无用论的回应

“尊严”概念无用论在学界引发了激烈争论,许多著名学者都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刊发麦克琳文章的《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30多篇快评,许多生命伦理学学家卷入争论,甚至包括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这表明,“尊严”概念无用论不但是一个学术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议题。这一议题触动了伦理学家和政治家们的敏感神经。

在这场讨论中,绝大多数学者承认,“尊严”概念的确存在含义不清晰的问题。但是,面对这一问题,简单的抛弃并不是好办法,设法澄清其含义才最重要。学者们从三个方面对麦克琳的思想做了批判。首先,人们不能以“模糊性”作为抛弃一个概念的理由。许多概念含义都是很模糊的,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可能有不同的阐释,然而它们不但未被抛弃,实际上还被频繁使用,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如平等、正义、善、公正等概念便是如此。“尊严”其实也是这样的概念。其次,含义模糊并不一定意味着概念无用。就“尊严”概念而言,在许多领域,如学、法理学以及生命伦理学领域,它都是相当有用的,往往被用来表达丰富的思想,这样的概念不应被随意抛弃。对于这样的概念,人们要做的事情是对其进行更加精致和细密的哲学分析和理论探讨,而不是简单抛弃。最后,“尊严”概念和“尊重自主性”也有差异。“尊重自主性”主要指对人类理性的尊重,但对那些缺乏理性的人类个体,我们允许使用人制度,因此可以不再考虑这些个体的自主性。例如,深度昏迷病人、休克病人以及婴幼儿。但是,我们不能因这些个体缺乏理性而不考虑其尊严,随意处置甚至侮辱他们。相反,我们必须认真看护他们,敬谨地对待他们。“尊重自主性”与“尊严”不能等同的情形很多。例如:一个人的自主性未被违背,却可能有失尊严;一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侵犯,却可能未失尊严。前一种情形,如那些来自贫穷地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的病人;后一种情形,如一个自杀者被强制送医等。可见,“尊严”概念与“尊重自主性”可能在含义上有重合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

西方学者除了对“尊严”概念无用论提出批评意见,也对“尊严”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探索。一般来说,尊严意味着“某种值得赞誉或崇敬的东西”,或者是某种杰出或非凡的特性。在“尊严”概念的历史沿革中,康德在理论上做出的贡献最为重要。康德关于人之所以都拥有尊严是因为他们都拥有理性的自觉,人的尊严与人本身的固有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对当代“尊严”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事实上,无论“尊严”概念的含义如何演变,“尊严”概念都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关于“尊严”概念是否有用,是存是废,中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学者大多肯定“尊严”概念在各个学科领域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比如,关于“人的尊严”到底在生命伦理学中有何用途的看法,韩跃红就认同生命尊严应当成为现代生命价值观的内核的观点。张国安也坚持认为“人的尊严”乃生命伦理学之重要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在其概念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甘绍平明确表示:“研究尊严理念,从而更好地坚守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是今天人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可见,国内学者大多对“尊严”概念持肯定看法。

[BT1]二、“尊严”概念的价值

尊严”概念的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HTK](一) “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人类不能使用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HT]

持“‘尊严’概念无用论”观点的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来代替,如“人权”或“人的自主性”等。在他们看来,“尊严”概念并未提供超出这些概念的更多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进行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尊严”概念的涵义不但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且实际上内涵更为丰富,它所反映的某些价值无法使用人类的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

许多人以为在某些场合中“尊严”概念完全可以被“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来代替而并不损失任何含义。事实上,“尊严”概念和“人权”与“人的自主性”都仅仅只是含义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互相代替使用。

首先,“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都只含有“尊严”概念的部分涵义,二者都不能完全包容“尊严”概念所含有的伦理意蕴。例如,孟子讲:“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艰难境遇最能展示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处于即将饿死的境遇中却拒绝嗟来之食,是有骨气的表现,是一种做人的尊严。然而,有骨气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间却并没有必然联系。孟子把这种骨气称之为“浩然之气”,其“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显然都不能包容这种含义。又如,英国学者泰德提到一种未被侵犯人权,也没有被违背自主性的典型情形,就是那些因身体退化失能又缺乏儿女照顾而不得不孤单地在养老院里生活的老年人。这些人早已退出社会生活,终年没有人探望,他们常常产生被社会和家人抛弃的感觉。虽然政府的高福利制度使他们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他们感到缺乏“尊严”。对这些老年人而言,缺乏尊严有何伦理意蕴?这伦理意蕴便是:这些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已经失去价值,因而他们自己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这一伦理意蕴显然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类概念的意蕴完全不同。

其次,由于涵义交叉,“人权”与“人的自主性”中的某些涵义实际上也无法被“尊严”概念包含。例如,当一个人人权受到侵犯时,或者当其“自主性”被剥夺时,很可能与其“尊严”毫无关系,甚至反而展示了个人的“尊严”。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一个人因坚持正义而为恶势力所不容,惨遭杀害,其人权受到侵犯,却并未丧失“尊严”。为正义事业献身倒是一种英雄壮举,反而展示了个人“尊严”。“人的自主性”被剥夺的情形,在学上有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人的自主性与人的“尊严”并非同一个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国的“投掷侏儒案”。1994年,法国奥日河畔莫桑镇(Commune de Morsang-sur-Orge)镇长了一个禁止在这个镇的舞厅进行“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认为这种演出伤害了人性“尊严”。然而,当事人认为镇长的决定没有道理,就诉至地方行政法院,请求撤销镇长禁止“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案件反复审理,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终作出了该行为“与公共秩序(order public)不相容”的裁定。当事人认为,“投掷侏儒”演出乃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而镇长的禁止命令违反了其自主性。可是镇长却认为,不允许“投掷侏儒”表演是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在这个案例中,当局诉诸“尊严”,而当事人诉诸“人的自主性”,两者的结论与主张截然不同,表明“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有时并非同一回事。这种情形也典型地体现在发生于中国某地的“女体盛”事件上。2004年,某娱乐公司推出“女体盛”,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当食器盛菜,引发争议。随后,某妇联发表文章怒斥“女体盛”侵犯女性“尊严”,而当事人却称行动出于自主选择。可见,尊重人的自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人的“尊严”。

所以,“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概念在含义上有实质不同,尽管某些情况下其含义确实有交叉,但彼此并不能互相代替。“尊严”概念所表达的某些重要价值确实不能在其他概念中找到或用其他言辞来确切表达。当然,到底何种重要价值只能通过“尊严”概念来表达,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是毫无疑问,“尊严”概念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概念含义模糊的情形在各个学科中都是很常见的,如法学中的“权利”、哲学中的“理性”等概念,都是如此[ZW(DY,7]

以“权利”概念为例,在法学界,对它的解释方法纷繁复杂。夏勇在谈及此种复杂性时引用康德的话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而费因伯格则在其著名论文《权利的本质与价值》里断言:给“权利”概念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1991年出版的弗雷泽《权利》一书在论及研究“权利”概念的途径与方法时说:“在政治理论里,权利已经成了一个最受人尊重而又确实模糊不清的概念,想在原理上阐发权利概念所代表的观念,与阐发诸如平等、民主乃至自由之类的观念,几无二致。”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8页。

[ZW)]。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中,甚至每一项涉及这些概念的具体研究都要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BT2](二)“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与医学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并不只是关注行为规范,而是要研究作为行为规范之依据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平等”“德性”“权利”“义务”等,但这些观念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乃是人性“尊严”。诸如安乐死、人工流产、放弃治疗、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当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生物医学议题几乎都与“尊严”相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价值,而某些传统价值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其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秩序的根基而不可被动摇。人性“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基础价值,是当代生命伦理学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

显然,把“尊严”作为生命伦理学研究和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性“尊严”思想的萌芽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德尔斐阿波罗神庙上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就是先贤对人性“尊严”思想的哲学启蒙。而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性“尊严”思想越来越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思想家都对“尊严”思想有过深刻阐述。

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目的论思想奠定了现代人性“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并使“让人拥有尊严”越来越成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人类能够追求“尊严”,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自尊、自信、文明与开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在现代生物医学科技背景下,在人性“尊严”面临工具理性威胁的道德境遇中,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作为核心价值来研究并非来自某些聪明人的偶然灵感,而是合乎文明社会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支柱与结果。

[HTK](三)“尊严”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拯救人性迷失[HT]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的日常语言科学化,生活习惯科学化,甚至社会风俗也已经“科学化”。例如,传统社会中的节日走亲访友已经部分地被短信祝福和视频聊天代替。如果说这些改变还只不过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科学技术作为工具理性的一种依赖,而并没有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例如“尊严”)造成更大影响的话,那么,在医学领域,人民便能切实感受到科技作为工具理性对人们生活影响的严重程度,因为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导致了医学对人类生活的过多侵入。确切地说,这是指人们的生活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医学化现象。例如,我们以医学理论为依据来指导和变革生活方式,不吸烟是因为烟草中的焦油、尼古丁等会伤害我们的肺;少喝酒是因为酒不但会让我们产生酒精依赖(一种精神性疾病),而且可能使我们的血压升高,等等。而当我们的身体发生变化或者不适之时,我们不是求助于生活经验或者文化传统,而是使用医学语言来解释。这种情形在传统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就此,恩格尔哈特教授有过一个重要评论:“医学使实在医学化,它创造了一个世界。它把一些问题翻译成它自己的术语。医学塑造了经验世界由以形成的方式,它为我们限定了实在。人们所具有的困难由此可被了解为病症、疾病、畸形和医学上的异常,而不是被看作无故的烦恼、正常的疼痛或魔鬼附身。医学问题是一系列现象,人们把它们看作是适合于医学的评价、说明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修正或治愈的。”之所以会这样,显然是现代医学建制化发展的逻辑结果,医学在逐渐控制人类的生活,并成为人类当代社会生活的一种范式。通过这种范式,人们根据现代医学研究成果对生活给出种种解释问题的医学预设,如身体胖被解释为营养过剩,个子过高被解释为垂体问题,等等。传统社会中无需烦恼的问题在今天则成了病症。这样,现代医学就创造了一种超越经验的社会实在,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则不得不在科技权威面前接受这种实在。据此,当某一问题被解释为医学问题时,医学实际上就在决定着人们的生活预期,人们的命运就必定受到医学的影响。事实上,这表明现代科技发展正在导致人性异化,威胁着人性“尊严”,而这正是康德曾经担心的问题。

这是一种生存困境。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敏锐地注意到这种困境并对其进行了深刻反思。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认为科学和工具理性已经与政治相结合,深刻地奴役着人和自然界。马尔库塞使用了“单向度的人”这个概念来指称那些在现代科技背景下丧失了否定性和批判精神的人。弗洛姆则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被商品化和物化的情形称为“人性异化”。他们所揭示的人类生活情形正是人类在现代科技社会面临丧失“尊严”之危机的情形。这是现代社会的人们所面临的一种深层生存危机。

如何在现代社会拯救人性的迷失?弗洛姆揭示了人不同于动物的一种重要特性,即人有回忆过去、展望未来的能力,有使用符号的能力,有理性地理解和规划世界的能力,具有巨大而丰富的想象力。我们把人的这种特性叫做“反思性自我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标志性区别。当人秉持这种反思性自我意识并能够按照个人意愿自由行事时,人就拥有了马斯洛所说的“自我实现”能力。这是人类的一种高度主体性与自我超越性。只有在人的自我实现过程中,人才能体悟人之为人的高贵与幸福。根据马斯洛的看法,人的最高需要就是赢得自尊。这种需要会成为一个人行动的动力,也就是争取“尊严”的动力。然而,在当代科技背景下,此种动力却在面临着不为人所自知的消解的危险。为此,当代生命伦理学家把“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作为现代社会人们拯救人性迷失的行动目标,是恰当的。

可见,“尊严”概念在当代生命伦理学中极为重要,它代表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拯救人性的迷失。基于这些理由,人们完全可以肯定“尊严”概念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及不可替代性。当然,由于人们至今对它的研究尚存不足,因此其含义还不是非常清晰。然而,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尊严”概念不但可以认识,而且可以有很清晰和准确的含义――去认识并清晰地界定它,这正是伦理学家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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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UTH MACKLIN.Dignity is a useless concept:it means no more than respect for persons or their automomy[J].British Medical Journal,2003,327(7429):1419-1420.

[3]NORBERT HOERSTER.Ethik des Embryonenschutzes[C]//Ein rechtsphilosophischer Essay.Stuttgart,2002:24.

[4]韩跃红,孙书行.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释义[J].哲学研究,2006(3):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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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Win Tadd.给予老年人体面的照护:为什么尊严很重要――欧洲经验[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11):6-9.

[7]侯宇.论人性尊严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以法国1995年“投掷侏儒”案为例[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3-76.

第6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就生命伦理学而言,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也包括动物生命和生态,伦理学是对人类行动的规范性研究。可以将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伦理问题是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对前者的探讨构成实质伦理学,对后者的探讨构成程序伦理学。

 

在某种意义上说,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扩展。经典的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临床伦理学,探讨临床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近年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志是有分科越来越细的趋势。目前己经提出的生命伦理学的分支学科领域除了原有的临床伦理学(clinicalethics)和研究伦理学(researchethics)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探讨公共卫生伦理学(publichealthethics)、遗传伦理学(genethics)、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纳米伦理学(nanoethics),以及合成生物伦理学(synbioethics)。

 

生命伦理学是实践哲学。与哲学其他学科关注知识相比,它关注人类的行动,并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从而采取较为合适的行动(包括政策)医学或科学技术解决是“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解决的是“该做什么”的问题,涉及价值取向。生命伦理问题的解决不是从任何一种伦理学理论演绎出来的,它需要对所涉及的各方面的不同价值进行权衡,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指引下找到可能的解决办法。通过伦理学的论证和辩护,从中选择合乎伦理的问题解决办法和行动方针。在探寻最佳办法或行动时还要运用案例分析、概念分析和论证分析等方法。因此生命伦理学是所应采取的是“骑单车”模型,而不是“放风筝”的模型,运用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而不是从一个喜爱的理论推演出伦理问题的所有答案。正因为如此,生命伦理学不同于其他哲学学科,自诞生以来一直比较兴旺发达,并且也是首先体制化的伦理学。

 

关注当代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出的伦理问题永远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要务。当年促使生命伦理学诞生的主要是生命维持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在人的生死两端提出的伦理问题,而如今新兴技术(emergingtechnologies)更是层出不穷,由于知识的创造不可预测,因而新兴技术的出现也往往是出乎意料的①而它们的创新、研究、开发、应用也会提出意料之外的伦理问题,从而使生命伦理学这门学科永远激动人心。本文将集中考虑新兴生物医学技术伦理学的最近进展。同时从国际视角来看生命伦理学的最近进展,其中也要提及我国学者或机构的重要工作。所谓“最近”是追溯近5年的进展,但个别地方可能会追溯得更早一些。

 

一、干细胞研宄

 

(一)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曾经主要在于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国家反对进行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他们认为人的胚胎与人具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涉及人胚胎,并在获取干细胞后毁掉胚胎,在他们看来这就是杀人,因而不能容许。2005年3月8日联合国通过了一项关于人的克隆声明,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禁止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因为它与人的尊严和保护人类生命是不相容的。但声明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所有形式?什么是人的尊严?为什么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与人的尊严不相容?什么是人的生命?为什么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与保护人类生命不相容?包括我国在内的34个国家投票反对这项声明。

 

在人的道德直觉中人的胚胎与人并不享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人的胚胎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不具有与人一样的价值,毁掉胚胎不是‘杀人”。然而它确实应享有一定的伦理地位,因此我们对它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尊重(duerespect),处置它要有一定程序(dueprocedure)和要求。应有的尊重和处置程序包括:人类胚胎用作研究必须是体外的;胚胎的研究不能超过14天;只能用于不用人类胚胎重要研究目的无法达到的研究;胚胎不是商品,不能买卖;科学家应采取必要的行动纪念那些胚胎的贡献;对胚胎的埋葬或火化应有一定方式,应有简单庄严的仪式等。

 

(2)非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研究

 

如果我们不用人的胚胎干细胞进行干细胞研究,特别是现在可从人体细胞诱导出多能干细胞GPSC),是否就可如有人所说“回避”伦理问题呢?确实有人认为,iPSC的优点之一是“摆脱伦理问题”。141然而,来自人胚胎以外的干细胞研究有其自身的伦理问题。

 

Hyun指出,日美两国科学家分别成功地对人类皮肤细胞进行遗传修饰这些细胞经遗传修饰后其行为类似胚胎干细胞,称为诱导多能干细胞(PS细胞)然而这并不能经过干细胞的伦理挑战。首先iPS细胞并不能代替胚胎干细胞,由于基于许多理由iPS细胞的研究与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是要齐头并进的。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iPS细胞,知道这两类干细胞在生物学和临床上的异同,以及哪一种在临床应用方面最佳。

 

另外iPS细胞有安全问题以及知情同意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病人寻求iPS细胞及其直接衍生物的临床应用时,要考虑病人利益和福利问题。此外由于iPS细胞较易获得,滥用的可能性也更大,应该考虑如何防止一些医生和科学家利用病人及其家属的绝望心理,提供给他们未经证明的疗法。151Sugarman指出,诱导多能干细胞GPSC)研究,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在获得这些干细胞时有知情同意、隐私保密和公正问题,在进行动物实验时有动物伦理问题以及嵌合体/杂合体问题,尤其首次用于人有许多伦理问题,还有知识产权和利益冲突问题。

 

2008年HinxtonGroup发表“共识声明:有关多能干细胞衍生配子研究对科学、伦理和政策的挑战”17,提出7条建议,其中包括:PSC衍生配子研究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和行动规范,并符合现有的监督机制;杂志编辑审阅PSC衍生配子研究时,应支持并促进其符合伦理标准;在试图将PSC衍生的配子用于人类生殖的研究开始之前,必须保证己有审查机制到位;在考虑制定对技术应用的管理政策时,必须区分基于技术和安全性考虑的分歧和基于道德考虑的分歧等。

 

二、人一动物混合胚胎(嵌合体和杂合体)研究

有关讨论嵌合体"①和杂合体②研究的哲学/伦理问题的文献很多。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嵌合体和杂合体)的哲学问题包括本体论问题和伦理问题。本体论问题是,这类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到底是什么实体?人还是动物?还是半人半动物?还是既非人,又非动物?伦理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这些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的道德地位怎样?所谓道德地位是一个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它们的问题;二是是否允许对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进行研究?但要讨论是否允许,首先要确定标准。一些学者曾经提出的标准有:厌恶(repugnance)、不自然(unnaturalness)、跨越物种界线(crossingspeciesboundary)和违反人类尊严(humanitydignity)等。但大多数认为这些标准本身不能得到伦理学辩护,而认为评判杂合体/嵌合体研究是否应该允许的主要标准应该是不伤害/有益原则。如能促进科学发展和未来使许多人受益,而伤害较小,则应允许进行。当有可能对杂合体和嵌合体自身或周围生命体的伤害超过受益时,就应中止或制止。

 

2008年英国下院通过法案允许进行人一动物混合胚胎的研究,某些类型的胚胎含有人和动物的DNA,成为“人混合胚胎”按照法律接受管理,包括:细胞质杂合体(cybrids)胚胎、人一动物杂合体胚胎、人的转基因胚胎、人一动物嵌合体等。

 

规定不可在最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仍保留经批准创造的任何人混合胚胎:出现原条(开始胚胎细胞分裂为3种不同细胞类型继而形成不同类型的组织)或从创造人混合胚胎过程开始那天起14天。

第7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生命伦理学由美国等国家引入,在存在明显误读、误译、误识的同时,把翻译、译介的目光只对应在对具体问题或案例的分析及论题本身,很少关涉理论的本源,甚至几乎没有顾及生命伦理学的先驱人物鲍尔拉姆塞、约瑟夫弗雷彻、理查德迈克考米克等的思想与理论,使汉语文化圈生命伦理学学人以为美国式的研究方法就是不要理论与精神。我们甚至把部分美国卫生官员的行政和制度伦理话语作为我们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奠基石,在模仿方法与内容的同时,肤浅地整理或结合了一点传统医学道德文化遗产,构建的是一个断裂与破碎又无坚实理论作为支撑的中国生命伦理学体系。

生命伦理学诞生以后,伦理学思想与理论走向变得十分复杂,康德主义、海德格尔主义、尼采主义都不能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主义’;功利论、实用主义、境遇论等也都不能成为生命伦理学的根基理论。历史性的译语行动演变为生命伦理学思想的汉语的历史解释学,汉语人文医学在没有清整和规范语言之前就焦急地承担了生命伦理学学科的构建工作,因此使得这门学科不仅在语介表意上显得混乱不堪,而且本当统一的概念也认知各异,使其会议、教学、著述语境谱调千差万别声东而言西、值此而言他。加之这门学科的研究者修道与素养的局限,使得汉语生命伦理学真的显得“幼稚”。在我们连“无聊”都没有资格的评价面前,我们大多数是采取一贯的麻木或鸵鸟的处世哲学,虽然不必为“羊头狗肉之说”[1]失去君子的风度,但还是应该认真思忖:我们的20年成败在哪里?

生命伦理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伦理生命学”,它应是这样一门学科:对人的生命状态进行道德追问;对生命的终极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对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裁判与反省;对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道德哲学解读。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不在于对某一种或几种道德理论的应用,而是研究和创制适应于生命本体或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道德哲学理论;它不仅限于解释与论证生命行为和生命科学技术行为的合道德性,而且必须帮助人们努力认识生命的所有问题或难题。生命现象、生命技术、医药卫生等的伦理问题仅仅是它十分表浅的研究内容之一,对灵性生命和精神生命的哲学化注释,是其重要的使命。应用伦理学原则与规则去解释具体生命科学实践问题或医学问题,必须建立在对所有道德哲学学派和学说的研究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假如应用伦理学存在的话。生命伦理学是一个为复合生存目的和人的或其他生命存在的思辨体系与实证策略系统,它是后现代文化的一部分和后哲学时期人类对生命悟省的标志,它尤其注意对生命的终极关怀,它有独特的学术品格与研究方法,它在特殊的语境下运用特殊的语言符号、赖于特殊的逻辑秩序构建人文学、社会科学与生命科学的内在关系。由于它对灵性生命的先验自觉以及与宗教神学的血缘联系,它离不开神学特别是基督教神学的营养与喂育。

我们在难以确定的场景中,最易于发生差错。“我们在行为中的差错与在基于德性的东西中的差错相同。在追求德性的问题上,我们的差错出在自然的途径方面。因为差错既在不及中,又在过度中,而且,我们是由于快乐和痛苦而被移往其中的每一方面的。因为由于快乐,我们犯下恶行,由于痛苦,我们又放弃了善行。”[2]我们为使某种伦理学或伦理学理论成为我们对某一问题的解释系统,就不遗余力地对这种理论加以粉饰,并拼命营造与其他理论隔离的屏障,凭借自己的偏爱只给具体当事人以单一的原则与规范,不顾及与其他理论的分歧与对立,使指导成为明显的误导;我们的批评意见也依据我们信仰的理论而不是客观的影响现实。迄今为止,我们几乎没有任何圆满解释任一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伦理根由,是我们这些研究者自己制造了生命伦理学特有的两难;给与克隆人技术、同性恋问题、安乐死以无休止的争论。 生命伦理学这一原创性的学科,不仅理论架构粗糙,尚没有共同的学科语汇与学科语言,很多概念不被学界认同,究竟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内容,尚未得到统一的认识,学科内甚至也无法进行真正的对话。而且,少数几个人掌握着话语权力或译名权,与官僚伦理媾和,控制着政策和学术表达机会的分配。汉语生命伦理学亟需要整顿学风。很多人这些年十分热衷于表面上轰轰烈烈的会议,喜欢用西方人的经费编排和导演假戏,没有针对中国现实的研究主题,行动计划和研究要由别人指手画脚,我们却俯首称臣;学问也基本是信息文献的编译、简单的案例分析和不具代表性的社会调查。没有精神和民族骨气的生命伦理学已经成为一种西方片面文化的传播或转播。缺乏理论的深入研究,没有针对国情和现实的内容,屈从于西方的霸权,严重脱离中国生命伦理的本真,不顾“医疗公正”这个压倒一切的伦理,而纠缠在“基因组计划”、“胚胎干细胞”、“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等无休止的、近乎无聊的讨论中,并误导大哲学、大文化界乃至政界也一起置我们数亿人的基本医疗保健而不顾,陷入价值有限或起码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并不紧迫和重要的甚至不会有结果的课题的争论中。枯竭或干涩的营养,培育和勉强维持了一个幼小的生命,没有哲学之水的浇灌和文化的沃土,生命伦理学将萎缩。我们或是拾捡前人的理论或判断方法,或是等待大伦理学理论的突破,或吸噬“应用伦理学”的残羹,结果我们的论述和分析一片混乱。我们没有有力的证言批评医学中的心理利己主义,也没有勇气确立不伤害并有利于人类的仁爱情操,我们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常常分离,只顾事实陈述而不承担道德陈述,我们的很多结论只是一些伪结论或假命题的毫无意义的注释。我们的“是”与“应当”一贯存在“承担裂隙”[3],这个事实的陈述与评价性陈述之间永远是一个巨大的逻辑上的裂隙。尽管我们花费巨大去替代社会学家的调查使命,考量世俗社会对生命伦理事件的评价,我们非但没能演绎出“应当”的陈述,反而连“是”的陈述都开始被质疑。脱离了文化研究,放弃了哲学家的身份,那些“安乐死”、“知情同意”、“病人权利”和庸俗的“人造美女”的调查以及艾滋病的案例讨论怎么会使人信服?我们做了许多哲学家不应该做的工作,哲学上的逻辑是:“应当”陈述不能由“是”陈述演绎而来,调查之后没有独立的充分的理论论证这不是道德哲学的方法。“在伦理学证明中,任何人试图从纯事实前提(所谓‘是’陈述)推演出纯评价性结论(所谓‘应当’陈述),他都应该向我们解释清楚这个推演是如何能够实现的。”[4]我们恰好往往缺少这种“解释”。我们没有自由争鸣的风气,很少有认真的深入的批评,没有形成学派的良好土壤,寄生于西方语言霸主的思维习惯永远是用西风压倒东风,在重大主题的讨论和条规的制订中不允许有任何不同的声音。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知识生产,已深深地和各种社会权力、利益体制相互交缠。我们学术体制的内部组织、学科发展、学术行动和开拓的规划,都受制于社会权力和利益的关系,加之学科门类的顽固偏见,使得汉语生命伦理学始终处于政治伦理、制度伦理或政策边缘,始终处于医学、哲学与社会科学专门化的边缘。生命伦理学至今没有建立完整而融贯的理论传统和科学的方法学训练机制,并由少数人操控学术体制使之成为学术偏见的生产地,以服务自己的利益,建立虚假的权威。生命伦理学不是制度工具,而是一种社会建设和发展的航标,是民主和民族精神的象征,学者必须把全部的自我投入到学术研究中,它之所以又称之为伦理生命学就是因为它需要研究者做出生命的奉献,而不是以此为谋一己之利的手段。由于缺乏潜心钻研的学者,我们又没有建立起跨科际的规训制度,我们没有生产出完整的学科知识,没有严密的体系;学科语汇、研究对象、方法、理论、认识论上的预设和生命伦理精神与意识形态都无法实现统一。由于学风浮躁和匆忙,没有在生命科学与道德哲学的领域边缘开放真实的创造空间,我们的研究没有基本的密度。破碎的、杂乱无章的孤立的选题式研究带来了许多恶果,使生命伦理学始终是一种应时的、即兴的、跟风的、俗化的、表浅的学问,我们给不出使人信任的、虔诚的、有力度的结论,使这门为人的学科最没有人性,以致研究者和学习者遗失最宝贵的精神与灵魂。

注 释:

[1]参阅范瑞平《中美生命伦理学——幼稚与无聊》,原载《中外医学哲学》第四卷第一期,2002年5月,第1—8页。范文称:“当今的中国生命伦理学还谈不上因老到而无聊,准确的描述大概只能是幼稚。”云云。我认为这份杂志从创刊以来,也加入了“这种幼稚与无聊”,采用发表过的论文,引用毫无意义的、老生常谈的“安乐死调查的文章”,机会主义的无观点的对话,文不对题的对中华经典文献的释解,对汉语生命伦理学的贡献终于没有达到其预期目的,唯有这篇导言还令人振奋。

[2]见《亚里斯多德选集》(伦理学卷),苗力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第8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法伦理学;道德;法律;范式

中图分类号:B82-051;D90-0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1)05-0043-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07JJD820167);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010YBA098)

作者简介:杨盛军(1978-),男,湖南怀化人,哲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自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范式这一概念以后,自然科学领域数千年来的理论发现与科学革命因此有了自我证成的理由。库恩说,“范式一改变,这世界本身也随之改变了。”[1](P101)实质上,就理论本身而言,范式并没有为科学本身注入新东西,它只是提出了常规科学视阈下各种理论都仅具有部分的真理,一种理论只要脱离了自身赖以存在的体系就会被新的理论取代。在这样的语境下,范式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类的科学活动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意义,而社会科学将范式这一概念引入其间也正是出于如此的考虑。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有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理论都建立在特定的研究基础之上,有着自身的研究视角,由此得出相应的结论。如果说范式在自然科学领域主要指公理、定律以及具有共同信仰的科学共同体,那么范式在社会科学领域就表现出理论预设与学术流派的差异性。每一个社会科学的结论都有着自身的理论体系与问题意识,但不同社会科学范式之间并不像库恩所说的“不可通约”,即使是建立在不同前提上的相互冲突的理论之间,也可以找到共同的东西,我们可称之为“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在其自治哲学领域提出的一个观点。他认为人类的文化、价值、观念都是多元的,彼此之间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但即使相互冲突、相互敌对的观点中,也具有彼此都能接受的内容,只要不同文化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就能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我们借用这个观点,就是力图表达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之间可以互补,因为各学科之间具有内容的交叉性与重叠性。(参见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版152-159页)。而库恩认为,科学传统前后之间并不相容,他认为“从科学革命中突现出来的常规科学传统,与先前的传统不仅逻辑上互不相容,而且两者经常在实际上是不可通约的”。(转引自金吾伦的:《托马斯•库恩》,三联书店香港公司1994版第113页)。因此,社会科学不仅需要建立自身的研究范式,并且要进行范式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从法伦理学来说,它具有法学范式与伦理学范式双重维度,二者具有各自的理论背景、研究视阈与学科目标。所以,要实现法伦理学的整合,就需要寻找二者的共通点,通过对话与交流实现彼此的统一。如此,我们在讨论法伦理学这一学科范式时,需要思考如下几点:法伦理学的问题阈,即法伦理学研究的问题范式;耶里内克(Jellinek)在19世纪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就提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参见罗斯科•庞德的《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47页)。法伦理学的目的阈,即法伦理学的理想范式;诸如,在我国宪法中,财产权是维护公民生存的权利,它对应于自利;父母抚养儿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对应利他;保卫祖国、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就是利社会,尽管宪法只在文字上进行了简要表述,但它具有最高的权威,因此,宪法对法律理想的表达是全面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国宪法》)。法伦理学的实践阈,即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除此之外,还需要探讨三种范式之间的关系,完成范式之间的统一。

一、法伦理学研究的问题范式

作为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法伦理学探寻道德与法的同构与关联,其侧重点是伦理学。[2](P4-5)可以说,将法伦理学视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已得到目前学界的普遍认可。[3]尽管如此,明确了法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性质并不表示伦理学能独立地完成法伦理的所有问题,两种具有同源性但调控方式各异的规范的相互结合并没有简化或解决各自领域的问题,反而由于这种结合冲撞出更多的矛盾与悖论,包括一直争论不休但又不得不讨论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能否证成自身的合理性――或者法律合理性的证成是否需要道德的介入,以及道德在法律人的塑造中价值何在。这些问题是法伦理学必须面对并予以探讨的,并且共同构成了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正是在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下突显出来的。

首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没有逃避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法律与道德并不只是关涉着法律的应用层面,更主要是可以在形而上的维度找到人类两种规范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离不开道德,法律必须合乎正义,“法律规范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检验,并从后者那里汲取自身全部的力量和权威。”[4](P2)“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正义’这一词等价于遵守该国的法律”。[5](P271)自然法学派一直努力为法律的合理性寻找最后的依据,认为只有道德才能担当法律的评价标准。尽管如此,实证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学派的工作并没有对法律的实践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与此相对,实证法学派认为现有的法律无论其道德水准如何,都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认为只要是通过合理的程序创制出来的法律就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是另一回事。”[6](P85)即使认可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也觉得这种影响微不足道。哈特说,“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7](P182)不难发现,分析法学派所秉持的理念是力图维持法律的纯洁性,以减少道德的相对性对法律的影响,但这一工作同样难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恶法”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难以通过恶法自身得到解决。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仍需要予以厘清并明确彼此之间的界限。从法伦理学来说,不应当也不可能避开这一问题的思考,从理论资源来说,自然法学派无疑更有助于法伦理学对这一难题的讨论,但并不能无视实证法学派的合理建议,正如哈特所说,对法律的道德思考更应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立法显然是法律生命的组成部分。所以,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就需要贯穿在法律的各个环节中,在法律的创制、法律的运行、司法以及守法过程中进行道德层面的思考。

其次,明确了法伦理学必须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法伦理学的研究视阈。从道德维度审视法律问题,或者对法律进行道德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供了方法上、甚至是宏观上的视角,还需要进行更细致的工作,至少还需要从以下三个维度探讨法伦理学的问题阈。(1)法律本身的道德追问,包括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理由及限度,评判法律的标准,法律的道德证明。这一问题的思考必须突破实证法学派的道德缺席理论,实证法学派对法律的纯工具性定位不足以证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而自然法学派,尤其是庞德、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2)法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尽管学界对法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意见不一,但至少在认为法伦理学需要自身的核心概念上达成了共识,无论是权利、正义,还是其他,都体现了这些范畴在法伦理学上的重要性。[8]当然,正因为这些范畴意义本身的复杂性与历史性,使得法伦理学核心范畴的提炼显得更加困难,但却因此突显出了法伦理学迫切需要自己的核心概念,这也正是法伦理学的问题阈所在。(3)法伦理学的现实阈。既然是应用伦理学的从属学科,那么就有使命关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难题,这些难题影响着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思考。诚如有学者所说,“这些问题的产生给人类存在的各种关系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会问题,它就不只是一个道德要解决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要解决的问题。”[9]除却这些关涉重大社会利益的问题之外,一些细小的法律问题同样需要进行道德视角的思考,诸如法律在私人领域发挥作用的界线,情与法的冲突、自由裁量的限度等。

再次,既然我们明确了法伦理学的研究视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法律与人的关系。无论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人永远是其中的目的,法伦理学的主题就是“人”。诚如黑格尔所说,“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并且这“一个人”不是抽象的人,更不是单纯感性的人,而是现实的个人。[10]由此,法伦理学在目的论框架上突显了人的重要性,人不是为法而存在,而是法依赖于人才能存在。即使如此,法伦理学对人的终极性关注并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一方面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人的遵守才得以维持其稳定性。因此,现实的人对法律的遵守与法律对人的依赖同等重要。从现实个人来说,认识法律与自觉守法极为重要。除此之外,法律与人的关联还表现在人对法律的运用之中。恶法是不义的,对法律的错误运用同样不义,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情感的丰富性,使得司法工作者在法治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难题的干扰,包括司法经验、自由裁量、情理冲突,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工作者的法治实践。因此,法官即使掌握熟练的专业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各种法律难题,必须依靠其他领域的知识来补充法学知识的片面性,而法官道德人格的提升无疑极为重要。

二、法伦理学研究的理想范式

我国学者邓正来在梳理中国法学近30年的发展时说,当我国还处在大规模的立法阶段,并将法律规范只是视为工具或技术的时候,西方国家已早在寻求建立一种法律的理想图景了。他说:“然而,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一个主要经由某些‘技术’或‘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冲突或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亦即一个更多关注特定功效而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更多关注法律规则之面面俱到和数量而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更多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而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11]邓正来教授坦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但对于一个学者来说,不能因为问题的困难并打消前进的勇气,因此,他试图唤起国内学者为中国的法学建设寻求一种理想化的图景。在这里,邓正来先生的理论进路是纯法学的,但却为法伦理学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意义。显然,任何学科都需要这样的理想范式,它为这一学科的建设进行宏观上的引导。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在考察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认为最终的结果是超越法律与宗教,完成二者的综合。他说:“在一定意义上,综合意味着一个法律的新纪元。”[12](P105)博登海默也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13]对于法伦理学来说,它的理想图景就是法学的理想图景与道德理想图景的统一。即使这一理想范式只是问题式的,但都有进行思考的必要。

在法伦理学领域,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全方位的,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既具有宏观视角又具有微观维度。宏观视角实质上就是道德理想对法律的介入,这种介入通过道德的层次性体现出来。按照中国传理伦理学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已欲达而达人、已欲立而人”就是两种不同的道德层次,前者是伦理底线,后者是伦理的提升,而更高境界的道德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世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些道德层次实质上体现了道德现实与道德理想的划分。在西方伦理学说中,对上帝的服从与对国王的服从,同样是道德层次的不同要求。但是,在法伦理学范式里,法律与伦理的差异往往只体现在二者的低层次阶段,甚至把法律仅仅视为伦理的底线,而将人的品格的塑造全部交给道德。这样,法律仅仅具有纯粹的工具价值,法律的理想价值因此被遮蔽了。实际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随着各种危机的出现,包括生态危机、生存危机、能源危机以及人口危机,人类不断创制新的法律或者完善已有的法律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如创制环境法、完善保障法、增加贸易法的内容,这些新法律的出现或已有法律的完善一方面源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却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了人类的价值取向,并且这种价值取向通过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出来。

首先,宪法是一个总领性的理想范式。它奠定了人类权利与义务的总纲领,关涉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同时也规定了最基本的义务。如果从人性的视角看,宪法包容了道德的各个层次,自利、利他以及利社会。其次,民法是私法的代表,它在道德层次上表现为自利。每个人在民法中都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对财产权的维护、还是贸易的自由进行,民法并不要求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关怀弱势群体,而是尊重合法的利益分配。因此,民法更多地表出道德层次的较低阶段,然而这一阶段却是最为重要的。再次,社会保障法主要表达对社会弱者的关心,在道德层次上表现为利他。由于智力、家庭背景、学识的差异,人类不可能构筑完全平均的社会系统,必然有一部分人处于社会的有利位置,一部分处于社会的边缘,这部分人需要他人与政府的帮助,这种帮助显然不是以要求回报为目的的,只是一种有限的、甚至是无条件的利他行为。因此,从道德层面来说,这一部门法就体现出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最后,环境法的法律理想范式。它甚至超越了前面所有法律的道德水平,而表现出利万物的道德境界。尽管从环境法角度来说,人类对环境的保护也许只是为了人类自身,在主观上是自利,或者利他的,但在客观上却保护了所有人类以外的生物,尊重它们,爱护它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法实质上就表现出了法律最高的道德境界。

可见,无论是宪法、民法、社会保障法,还是环境法,它们都融入了道德的元素。因此,仅仅将法律视为道德的底线并不充分,道德的层次性通过伦理与法律的结合在法律科学中清晰地表现了出来。诚如有学者所说,“道德与法律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这种追求首先是秩序,然后是自由。”[2](P46)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主要偏向于秩序的营造,但它同样在为了实现人类的自由与正义而不遗余力,美国学者富勒在考察法律所具有的道德意味时,认为法律的道德性就暗含在对人性理解的基础之上,并认为法律同时具备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个层次,“虽然愿望的道德与法律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但它的间接影响却无处不在。”[14](P11)在富勒的理论中,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这与中国传统伦理所追求的境界相一致,而这正是法律与伦理共同追求的目标。所以,法伦理学的理想范式就在最高阶段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如果用伯尔曼的话来说,法伦理学的理想就是超越伦理、超越法律,最终实现二者的综合。

三、法伦理学研究的实践范式

法伦理学的应用性维度确定了法伦理学必须面向实践,这是应用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差异所在。当然,元伦理学对道德原理的分析与描述并不表示元伦理学永远脱离于现实之外。实际上,元伦理学对伦理概念与道德语言思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清晰地解决现实社会的道德难题,只是认为对道德原理的思考更为基本,而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只有道德规范在现实中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了实际的指导才有意义。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必须是一种实践伦理,即使开创元伦理学的英国学者摩尔也说,“我已经对人们极其普遍地加以混淆的两类伦理学问题(即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笔者注)做了清晰的区分。通常所理解的伦理学必须回答‘什么应当实存’和‘我们应当怎么办’这两个问题,而对于后一问题,只有根据我们对‘我们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效果’所做的考虑来加以回答。而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答案将构成伦理学的一个部门,可以称之为关于手段的学说或者实践的伦理学”。[15](P124)尽管摩尔关于道德行为的理论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他突出了道德原理、道德规范在实践生活中的重要性,尤其随着人类实践生活的拓展,道德也必须介入到纷繁复杂的人类生活对人的道德行为进行指导与约束,无论是生态伦理、生命伦理、经济伦理还是法律伦理,都直接表现出伦理的实践性走向。

在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中,对立法与司法的伦理学思考显然是必需、并且不可分开的。尽管立法在指导法治实践的时候距离较远,但它直接影响着司法的运行,并且立法并不是书斋里的产物,它是人类实际生活的抽象与提炼。马克思指出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源于实践,说道“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16](P66)因此,立法过程必须建立在洞穿人类实践的基础之上,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断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3](P160)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冲突,诸如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冲突、传统道德与现代道德的矛盾,这些冲突必将影响到法律的重新创制。要完成法律的更新,必须对新生的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进行深度的思考与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的创制。即使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背后有一个终极性的理想蓝图,它仍然来自人类生活的抽象,无论是权利、自由还是平等、博爱,都具有实践论的根源。当然,单纯依靠人类的生活经验来完成全部的立法是不可能的,还需要逻辑归纳与理性的想像,对生活经验进行类型学上的分析,联想类似的经验并进行法理上的归纳。在这一点上,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传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所以,不论是立法的法律渊源,还是各种生活经验对法律的影响,都表明了立法过程在根本上是建立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之上。

从司法领域来说,法伦理学体现出更直接的实践性。司法是法之运用、法之实现的过程,司法公开、司法辩护就是重要的司法实践,它实现了法律与公民关系的融合。除此之外,司法工作者有义务将司法行为正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并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正如古老的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突显了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与艰巨性。当然,司法工作者在司法行为中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是更高层次的司法实践。人类理性的有限与语言的贫乏决定了即使再高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创造完美的法律。因此,司法工作者除了掌握高超的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跨领域知识,比如伦理、历史、政治知识等。他必须了解特定社会不同价值之间的差异,并掌握各种价值在不同情况下的高低取舍。唯有这样,司法工作者才能尽可能地领悟具体的司法案例,作出司法选择,有效、合理地完成司法实践。

再则,法伦理的实践范式除了立法过程与司法实践之外,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的道德挑战也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必然维度。诸如安乐死、堕胎与动物权利以及克隆人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显然是法律无法单独解决的,它需要进行道德的考察与辩护。只有将道德直接介入到这些问题之中,对其间涉及的道德、价值以及技术进行审慎认真的分析,才能有助于法律的创制与完善。如安乐死这一难题而言,道德、宗教以及医学技术都是影响对安乐死立法的因素,在宗教色彩较淡、医学水平高的国家,对安乐死更容易接受,但在宗教气氛较浓、医学水平低的社会,情况或许就会恰好相反,若再受到政治、文化的影响,情况就会更加复杂。再如死刑的存废问题,虽然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完成了这一难题的解决,但这个结果是立足于这些国家自身的道德环境、并经过激烈的伦理选择才完成的。对于其他仍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说,仍会由于道德环境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面临道德与法律的争论与辩护。

可见,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直接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它直接体现了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实践性品格。尽管如此,要完成法伦理学对社会现实与法治实践的指导,还需要将法律与道德更好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除了法律本身的变革与完善,即创造良法之外,还需要国家公民做一个守法的与道德的人。只有良法与良民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对于法律而言,公民守法就是一种法律的实践过程,守法正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题中之义,但从道德层面来说,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仅仅只是达到了富勒所说的“义务的道德”层次,要达到更高的层次,需要在守法的基础上继续提升自身的道德境界。

四、法伦理学范式之间的辩证关系及现实意义

库恩认为范式的每一次转换都会带来知识的更新,产生新的学术共同体,共同体在科学研究中遵循相同的范式,不同范式之间不可通约。显然,库恩对范式的定位严格建立在科学求真的基础之上。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求真不是目的,而是通过交流与对话,发现不同范式之间的差异、寻找同一、达成共识。因此,在法伦理学的三个范式间,我们要探析“问题范式”、“理想范式”与“实践范式”之间的关系,以完成法伦理学的整体建构。法伦理学“问题范式”是对法伦理学研究对象与研究视阈的揭示,它体现法伦理学的问题意识,这是现实社会对法伦理学的直接要求。法伦理学“理想范式”是法伦理学研究的宏观目标,它以法律与道德的最终融合为使命,并最终突出“人文关怀”的终极性。法伦理学“实践范式”是法伦理学的实践维度,它是发现问题、实现理想的必要途径。在三种范式中,“问题范式”是法伦理学存在的起点,没有“问题范式”,“理想范式”和“实践范式”就不再必要。“理想范式”是法伦理学的方向,没有“理想范式”,“问题范式”与“规律范式”就会丧失对人的关怀。而“实践范式”是法伦理学的生成过程,没有“实践范式”,“问题范式”将得不到解决,“理想范式”也将走向抽象与乌托邦。所以,在法伦理学研究中,任何一种范式的缺位都会影响法伦理学的整体建构。唯有三种范式的统一,才能促进法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对我国法伦理学的发展来说,研究法伦理学的范式意义是多重的。其一,有助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研究的进一步展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只是两种规范方式的比较与拼接,它关涉到人类理想的价值追求,也关系着社会现实的道德难题与法律困境。只有从问题入手、用实践的方式才能透视二者之间的关系。其二,有助于法律本身的完善与革新。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法治精神相当缺乏以及司法程序落后,仅仅依靠法制本身的变革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其他知识的催动与考察,而进行道德维度的审视与辩护极为必要。其三,有助于社会公民法律素质与道德品质的提升。守法的能力与守法的道德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题中之义,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是法制社会的最低要求,而要获得更多的幸福,必须在守法的基础上提升自己的道德品格,培养正义感、是非观念与仁爱心。

参考文献:

[1] 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 [M].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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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责任编辑:彭介忠)

On the Paradigm Ethics of Law

YANG Sheng-jun

(School of Law,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gtan,Hunan 411201,China)

第9篇:医学伦理学的概念范文

1.医学目的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永恒的概念

医学必须有一明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在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医学特点相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医学目标并达到这一目的,各个国家都是如此。关于医学目的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涉及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确定医学目的,二是实施医学目的。在就此相关问题的讨论中,可能由于我们过于注重了就事论事谈论医学目的本身而脱离医学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也未能从理性的、更深层理论的角度去探讨医学目的更重要、更迫切而现实的内容,有过分夸大或人为缩小医学目的现实内涵的倾向。这里,值得强调的是:确定医学目的本身并不最重要,重要的在于如何去实施、去实现这一目的的整个过程,一切医学的难题,一切分岐都存在于“如何实现医学目的”这一现实过程之中。

医学目的就其本意而言,应该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一个永恒的概念。

1.1作为整体概念的医学目的是医学发展方向的整体而高度的概括,无疑包括了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和预防医学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方向。医学目的的概括不应面面俱到,比如像医学目的要不要考虑优生、医学目的是阻止死亡还是减少死亡、医学目的是否该把死亡与优死列入自己的范围等等大量生命伦理难题的讨论,虽与医学发展相关,但不应放在整体而高度概括的层次上考虑,这些问题并不直接涉及作为整体概念的医学目的本身,医学目的也无须直接回答这类问题。医学各领域面临的具体问题,包括生命伦理难题都属于实施和实现医学目的过程中的观念、认识问题,主要是伦理道德观及与此相关的政策问题。4外,各时期医学目的间具有直接延续性的相同主体内容,东西方各国间的医学目的主导内容也是相通一致的,这是医学的科学和本质厲性所决定的。事实上,就整体概念的医学目的而言,经典科学的医学定义,医学作为特殊领域的特征和它所作用的特定范围都已明白体现了整体性医学目的思想。

1.2医学目的是一发展的概念。就是说,作为整体概念的医学目的,反映着一个时期或医学发展阶段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和人们对疾病、死亡、健康等医学认识的提高以及相应价值观变化。医学目的的内涵会扩大、发展,使之更符合社会对医学的要求和医学对人类社会健康的不可替代作用。中国各个时期所制定的医学发展方针和目标,无论是50年代、70年代、还是80年代后,对中国医疗卫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其中所存在的不少问题如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医院自身活力差等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机制引入,新医学技术广泛应用、管理机制的完善、公众对卫生与健康认识和需求的增加正逐步得以改善.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医学以往从未曾遇过的新矛盾、新问题,如医药卫生资源的短缺,医药费用不断增加,医疗分配不公问题突出,以及涉及高新技术运用、生命质量、生与死等相关的伦理难题,的确需要审视一下原有医学目的在新时期所表现的局部的不足和实现医学目的所带来的新的特点方法和新的思维观念。医学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一样,呈现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丨日的问题、丨日的矛盾解决了,医学向前迈进一步,然而同时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仍会出现。所以说,作为发展概念的医学目的始终会随医学的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完善。

1.3医学目的是一个永恒的概念,就是说,作为医学的本质内涵和作用,永远把追求以提高生命质量为基础的个人和人类的健康,维护、增进社会生产力为终极目的。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宏观医学目的的确定毫无疑问应以强调人的生命质量为基础的健康为中心任务。医学这种本质作用和医学责任的历史延续性、医学为人类健康眼务的世界性共同承诺也足以证明这一点。这是医学目的的高度概括的、永恒的核心。医学各领域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所要面对和解决的大量现实的医学难题无一不是围绕这一核心而展开。

2.医学目的实现过程是一个伦理观指导、制约的过程

确立一个合理医学目的相对容易,而达到医学目的要求的过程则要困难得多,医学目的的确定虽然重要,怛不是根本。故此,医学目的的讨论我们不应过多地在诸如由谁确定医学目的、怎样确定医学目的内容、怎样确定医学各领域具体目的等医学目的本身浅层次的就事论事,而要把重点和焦点集中在医学目的实现的理论基础,尤其是集中在与哲学社会伦理有关的观念、价值方而的探讨=回顾这10多年来对医学有关难题的探讨,我们不难看到,在对医学应强调生命质量、充分利用现代医学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眼务、尊重和倡导科学死亡标准、强调病人利益第一、社会效益优先等认识上能基本达成共识,但在涉及医疗市场经济高技术运用、优生学、死亡标准与安乐死、老年人口等方面具体问题的实践中却遇到大的阻力、矛盾重重。问题就在于,看待这些问题过程并不是由于确定了医学目的就可一了百了、万事大吉的。医学目的本身并不能回答这些问题,而是在于我们,尤其是政府和卫生决策者对医学、生命、生命质量、健康、医学技术应用等问题的正确理解,需要一种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理解,这属于价值观的问题,属于哲学伦理观的问题。

我们讨论医学目的所面对的大量现实医学问题,特别是一直困扰我们的大量的医学难题都存在于实现医学目的的过程之中,都围绕怎样看待生命和生命质量,如何达到高生命质量的健康这一核心,这些问题都是医学中的伦理学问题。也就是说,医学目的讨论主要涉及医疗实践伦理学问题,作为医疗实践和医疗实践伦理学,不能忽视理论指导的重要性。否则,价值观念的转变就成为不可能。这就需要我们一是要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确立正确的医学科学观.自然社会观和生死健康观;二是要具备直接指导医学具体实践的基本医学伦理思想,以明辨是非正误。说到底,医学目的实施过程是一个医学伦理学指导、K约下的医学实践过程。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医学伦理思想的集中体现就是现代意义上完整科学理解的医学人道主义。在现代医学人道主义这一指导思想和理论框架下认识和讨论医学目的,这才真正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然而,对面向21世纪医学的现代医学人道主义这一医学发展的重要理论的研究和实际应用,我们的卫生决策部门,我们的医学理论工作者乃至整个卫生医学界却一直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仅把这一思想理论作简单片面的、停留在医生对病人个体同情关心的理解而已,忽视了其内涵和发展。人道主义的医学却忽视对医学人道主义的研究,这是令人遗博的事。这样,面对高速发展的医学,面对大量不断出现的医学难题,自然使我们原先所确定的医学目的,也使传统理解的医学人道主义陷入困境之中。

因此,医学目的讨论首先要对医学人道主义现实本质、现代内涵和发展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此去裁定现代医学的实践。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是维护一切与医疗有关的人的价值。其主体内涵包括尊重每一个病人的生命及价值、人格和荨严以及享有平等的医疗与健康的权利,注重医学对社会利益及人类健康利益的维护。这里指的人的价值包括个体人的价值,也包括群体和社会的价值,这种价值首先强调的是人的生命质量和健康价值以及社会、人类生命健康的价值。生命质量和健康是现代医学人道主义所要体现的直接和第-位的价值。医学目的首先就是体现、实现这一价值。从此意义上讲,医学人道主义亦即医学目的!医学人道主义内涵就是医学目的所要首先确定的核心内容,医学目的集中体现的就是医学人道主义这一理论所反映的思想。一个是医学发展的目标,一个是为达到这一目标而确定的观念和原则。医学是伦理医学、现代医学伦理思想涵盖医学的整体行为之中。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医学面临的大量难题,实质都是与医学人道主义息息相关的伦理学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实施医学目的的过程中出现的。对医学人道主义这一医学目的的指导思想能视而不见吗?

3.在医学人道主义旗帜下,医学目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正视医学的现实,符含医学自身特点和规律

医学发展I其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以及相对恒定的作用范围,医学目的的确定和实施不可能超越其规律和范围。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医学伦理观必须尊重医学的现实作用、科学意义和自身发展规律,正视医学科学实践中可能或必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只有这样,医学才能更好的面对社会、面对未来,对医学的发展和医学目的的实现,我们完全可以抱现实的乐观主义态度。对现代科学的医学抱悲观主义或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态度都是不合适的。有的人总是理想化地把医学当作是健康社会的万能良方,但一旦碰到医学发展中,尤其是医疗技术运用、市场经济作用中出现的问题又束手无策,从而怀疑医学的无能,面对矛盾和问题,唤起人们的紧迫3和责任意识是对的。但过分夸大则走向了反面。问题、2?盾和所谓的危机,不过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而已。医学的发展从未回避、否认过矛盾和危机,现代医学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向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所作的艰苦斗争,一直也没停止过为摆脱不断出现的矛盾和危机而作的不懈努力,医学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对世界人民健康的作用都是巨大的、不可替代的。

医学作为一门严谨的、以技术运用为主要手段的科学,自然要重视现代医学技术的作用,现代医学的发展功在医学科学技术。至于医疗技术的滥用、药物滥用而出现的种种弊端,器官移植、人工授精、基因治疗等可能出现的负性问题,并不是医疗技术本身的错,根本不存在要不要研究,要不要应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正确合理应用、如何控制应用,掌握好医疗技术运用的“度”的问题,力求避免医学技术“两重性”中的负性影响。掌握和应用技术的人无视医疗技术存在的负效果而滥用技术,才真正是有违医学人道主义,才是有违医学目的和宗旨的。

还有,不少引起所谓医学危机的资源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人口老化问题、医疗的社会经济问题等不要一概硬性的强加在医学身上。医学固然必须考虑其社会功能,医学也把承担解决这些问题的与医学相关部分作为自己不可推委的责任。但医学毕竟不能对付此类属于社会问题的全部,不应过分苛求医学、无限夸大医学的作用及其作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