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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结合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的开展情况可知,虽然国家对此提出了一些要求,但重视度却相对不足。在国家不够重视的情况下,此项工作的开展中大多存在管理目标不明确、管理方式有效性不高等问题,致使管理与修复的成效长期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在环境形势已经极为严峻的当今,此项工作必须立即进行调整,并尽快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
2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修复
2.1 关于土壤污染
自然界的土壤具有容纳和自净能力,这两种能力使得土壤可以维持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外界的有害物质却可以以多种方式入侵,致使土壤环境平衡受到冲击。通常来讲,在土壤无法通过“自净”将有害物质全部消除的时候,其内部平衡就会被打破,性质、组成均会因此而变化,进而出现以功能失调、质量下降等情况为代表的污染现象。总而言之,土壤污染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有害物质增速超过了土壤自净能力的极限。
2.2 管理与修复现状
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提出要通过有效的管理与修复措施来应对。然而,此项工作目前的情况却与预期相差甚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项。
首先,工作目标不明。尽管各地方政府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出了一些专项政策,且对待此项工作的态度也比较积极,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监督,相关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再加上要求不够严格,具体开展的各项工作往往带有随机性,工作目标大多都不明确。其次,数据不足。我国针对土壤污染开展的管理与修复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项不足就是重视情况调查却忽视了数据利用。此种情况反映为数据库建设滞后,很多经由调查得来的重要数据没有及时的存入数据库,进而导致这些数据难以被合理利用。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先了解污染情况,但是,由于数据库建设滞后,这些工作中往往很难获取有效地数据。此种局面致使污染治理无法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阻碍了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再次,工作思路有待调整。当前阶段,不少城市在修复工作方面都付出了诸多努力,并对化工厂等地进行了重点修复,但是,此种工作思路的出发点往往是满足土地需求,而非改善环境,而这也是此类工程数量不少却难以形成示范效应的原因。最后,资金相对不足。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修复是十分复杂的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这一点是由污染治理难度大决定的。所以,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很多实际工作的进行都存在障碍,进而造成了当前的局面。土壤污染与其他污染问题有一定的区别,隐蔽性显著使得该项问题难以被及时的发现,这就造成治理工作普遍具有滞后性,“补救成本”自然就会比较高。所以,要想更有效的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就必须要先满足资金需求。
2.3 改进对策
2.3.1 完善标准体系
出于规范管理与修复工作开展秩序的考虑,我国有必要重视对相应的标准体系加以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重视保证该体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能够为污染治理提供指导。为此,我国需在结合国情及土壤污染问题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对现有技术导则进行更新和补充。同时,相关部门还要立足污染治理工作现状,对我国现阶段的技术水平实施监测,并将修复工作中涉及的污染检测及环境评价技术纳入考虑范围,建立一套与我国污染治理要求及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标准体系,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3.2 尽快出台专项法律,并健全污染治理机制
针对不断恶化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当前已经开始起草专门的防治法律。此举是我国在土壤污染控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土壤污染的治理决心。所以,我国目前十分紧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尽快出台并实行此项法律,为污染修复工作的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国家还应重视对治理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并重点加强下述两项机制的建设。首先,信息公开机制。此项机制不仅可以促使广大民众重视土壤污染,还能够唤起他们的责任意识,有助于集群众之力防治污染。在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土壤污染治理滞后的局面将有所改善,有助于治理难度和修复成本的降低。其次,健全修复机制。这样做可以明确治理范围,并突出责任主体,有助于污染防治有效性的提升。
2.3.3 正视技术因素的影响作用
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当中,技术属于关键因素,其不仅影响着修复效果,还与修复成本关联紧密。因而,当前的工作中必须正视技术因素的贡献,并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修复技术的更新。首先,重视技术研发。土壤污染问题的成因极为复杂,在治理的过程中,要想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要保证对策适用于问题。也就是说,污染治理的成效需要对症下药来保障。针对当前修复工作成效大多不显著的局面,我国有必要充分重视新技术的研发工作,通过加大对技术攻关的支持、积极与他国合作等方式,来促进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革新。其次,大力扶持相关产业。技术研发可以为修复成效的改善提供条件,但只有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实践中,才能使其为修复工作做出贡献。为此,国家有必要大力扶持相关产业,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便利。同时,此种做法也有助于修复设备的更新换代,在提高修复工作效率方面可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3 结束语
总体来讲,目前人们对于环境恶化可能导致的后果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在实际行动中也开始有意识的践行环保要求。在此种背景下,土壤污染必将引起社会各界更高的关注。考虑到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中还有一些较为明显的不足,我国在现阶段必须要注重对工作思路和模式进行调整,并通过加紧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出台专项法律、健全治理机制等几项措施,来促进修复工作局面的改善。
参考文献
[1]叶昊,李良忠,向明,等.电子垃圾拆解场地土壤重金属和溴代阻燃剂的污染现状及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J].环境卫生学杂志,2015,5(3):293-297.
11月18日晚,几辆重型卡车在“制服人墙”的保护下频繁进出毗邻北京南五环的北京焦化厂场地土壤修复现场,车上载着全部是发黄的渣土,除了尘土飞扬,还能间断性地闻到股烧胶皮的味道,让人有些作呕。一墙之隔的建工双合家园的547户居民为此到环保局上访。“居民闻到的气味主要是焦化厂土壤污染修复的味道。”北京市环保局调查的结果证明,这些气体主要是通过烟囱排放、挖掘运输逸散以及污染土壤治理车间的挥发。
北京焦化厂,2006年正式停产,如今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地块。长达50余年的焦炭和煤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已扩散迁移至原厂房内部及地下,该地存在较为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自2007年起,对该场地的风险评价调查纳入北京市政府的规划并逐步实施。之后,修复建设方案用了4年才通过专家评审。2013年5月开始启动修复。该修复项目负责人张景鑫对媒体表示,焦化厂污染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独立炼焦化工企业地下污染治理项目。“焦化厂污染土壤修复规模创国内新高,困难包括厂区面积大、污染范围广、污染土方量大、治理工期短、周边环境复杂等,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尤其重要。”
评价报告显示,污染土壤约153万立方米,污染物不同程度分布在表层土至地下18米深,主要污染物为多环芳烃、苯系物和萘,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已经超过人体正常的可接受水平,存在危害人体健康风险。
“修复方在现场修建了5个5000平方米的膜结构大棚,说是为了避免土壤预处理过程中有害气体溢出对空气产生较大污染。”到过现场的居民引述修复方的解释,“污染土壤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破碎、筛分等预处理工作,并对挥发出的有害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
然而,正是这样一个环保示范工程,却给居民、环保局、施工方等带来了无穷困扰。
双合家园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小区,总户数7160户。当晚,一位居民向记者反映说,“我看过环评书,这种焚烧处理危险废物会产生二次污染,并且不能在居民区附近进行处理,要异地处理。”污染土壤被清挖和搅动过程中,一些污染物已开始挥发,而升温加热过程又加速了多种污染物释放,整个修复过程中不可避免有污染物的二次产生与排放,异味只是表征之一。
然而,国内尚无成功案例可循,施工联合单位首次承接大型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挥发到空气中产生的异味,引起了周边小区居民的持续抵制,由此项目不得不采取间歇式施工。但因为针对污染物的细化监测标准缺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害物质无从评判,几方又各执一词。环保部门认为无从判定、很难监管。一位接待过居民的北京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自今年5月,该项目多次被责令停工。停工只是为了满足居民诉求,同时要求施工方组织修改相应的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异味扰民问题。但具体减少到何种程度,还无法量化。
截稿前,网名为“毒气难民”的居民称,“有些邻居已经承受不住气味,搬出了小区。”
据悉,该场地采用的是一种热脱附技术,即通过对土壤物理加热、升温方式,让污染物挥发并与土壤分离,释放出的污染物再采取活性炭等集气吸附、统一收集处理后再进行排放。这种全自动污染土壤热脱附系统,属于首战并无经验可借鉴。多位土壤修复专家却不怎么认同。“热脱附技术曾在国际上广泛应用过一个阶段,技术较成熟,但缺陷也比较明显,施工过程管控难度高,成本相对较高,属于国际上逐步被淡出的技术。”一位业内专家指出,国外目前转向原位修复的微生物降解法等技术的应用,但耗时较长。今年5月环保部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对热脱附技术评价为,能高效去除有机污染物,去除率可达99.98%以上;缺点是能耗大、成本高,对处理土壤的粒径和含水量有一定要求,且尾气回收难度高,处理时会产生更多尾气或危害更大的污染物,容易产生致癌物二恶英。
据悉,矿化垃圾资源利用研讨在全国尚属首次,对于全国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场地治理和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垃圾资源化利用成重点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所长吴文伟告诉记者,北京市有非正规垃圾填埋场1011座,垃圾总量达到了8000万吨,占地面积达到2万亩。由于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数量和垃圾填埋量还在增长,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对地下大气、水、土壤造成污染,也对居民生活造成极大危害。
据介绍,从2006年起,北京市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开始研究非正规填埋场治理技术。2006年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承担并完成了《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需求分析与技术选择研究》,摸清北京市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形成的原因、数量、状态等基本情况;完成了国内外相关治理技术的调研工作;提出了对北京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风险等级评价的构思和治理思路,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据悉,尽管北京已完成了20多座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治理,但相对于千余座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而言,全面治理还相距甚远。
近年来,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承担了《垃圾卫生填埋场地污染治理与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对已治理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追踪调查勘察,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资源化市场调查;资源化利用试验、设备集成研究;治理工程规范的编写;编写陈腐垃圾资源利用实施方案。目前该课题研究已接近尾声。
吴文伟说,北京市对非正规填埋场治理研究,主要进行开挖筛分处理,最大限度对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筛分得到20mm以下腐殖土约占垃圾总量的60%。这些腐殖土的资源化利用,是非正规填埋场治理的重点之一。
矿化垃圾可用于绿化
“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场地污染治理及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意义重大。”北京林业大学教授郭小平说,矿化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不仅解决了非正规填埋场地污染治理问题,还为正规垃圾填埋场提供了宝贵的填埋场所,实现了垃圾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填埋场土地的可持续填埋。
据郭教授介绍,矿化垃圾腐殖土,不仅含有大量的N、P、K等营养元素,还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对植物生长有利。尽管筛分所得到的矿化垃圾腐殖土中含有较高的重金属含量,但经过他们对林地重金属危害的安全性评价和施用方法研究证明,矿化垃圾腐殖土完全符合林用标准,可广泛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荒山造林以及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
郭教授说,这种矿化垃圾腐殖土还可进一步研究,将其作为基材用于喷播,研制植被毯、植生袋等绿化产品。
为全国提供技术与示范
据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苏昭辉教授透露,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矿化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及循环利用研究成果,将为北京市占地2万余亩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工作提供可靠、有效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可使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治理工作真正做到消除污染,保护北京市大气环境、水环境,特别是地下水资源保护,环境效益突出。
一场重大劫难后,事故应急处置往往需持续数日,尤其是后续土壤修复,甚至经年。
水环境风险尚可控
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的污水必须优先处置,否则一旦下雨防堵不及,会造成污染扩散。在探讨处置方案时,天津港事故现场专家组曾对周边几家污水处理厂进行比选,最后选定距爆炸现场最近的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污管网内的废水与消防废水。
现场指挥部还确定了一个废水处置途径,即通过专用的罐装运输车,将废水转运至40余公里之外的天津合佳威立雅危废处置中心,主要承担现场隔离区的明渠、水坑、水塘等低洼汇水区内的高浓度废水。
传统的市政污水处理厂通常采用生物法处理废水,含危化品的高浓度废水要依赖物理、化学等方法特殊处理,两者技术路线不同。“只要不计成本,技术上不是难题。”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薛晓飞分析,处理每吨危化品废水的成本几十元,处理同量的市政污水仅需几角钱,甚至几分钱。
最棘手的是废水量太大,处理时间长。现场区的排海口、市政管网全部被封堵,防止污染源外泄,这导致大量高浓度含氰化物废水淤积。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事故现场存有约6万吨废水。
数十辆运输车、抽水车与挖掘机被调往封闭区紧急作业。至8月21日,天津市政府副市长王宏江称,封闭区内的污水已处理了3060吨。
令专家组不安的还有,爆炸发生后,在原点形成一个直径约100米、积满水的大坑,看上去像一只睁大的巨眼望向天空。以水坑为中心的警戒区内,氰化物超标严重。
根据环保应急工作组的测定,大水坑中废水的氰化物平均超标40多倍,另外,PH值也出现超标,在10-11之间,碱性很强。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助理王立前对《财经》记者分析,碱性废水比酸性废水危害小,因为氰化钠不能遇酸,遇酸会变成剧毒的氢氰酸,在碱性环境下,氰化物比较稳定。
污水处置还增设了一道破氰专项装置,由前去支援的清华大学等机构专家制定。核心区内高浓度污水的破氰处理将原地进行,然后转运。所谓破氰处理,就是利用化学反应,将氰根离子中的碳原子和氮原子拆散,从而将氰化物分解成低毒物或无毒物,如氮气和碳酸盐等。到现场之前,专家已做过破氰效果与效率的紧急实验。
经过破氰处理的废水,再通过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置中心,经多个无害化处理环节,水质达标后再排放入海。一位在现场的环保部专家说: “上级有两点要求,一是不能只满足达标值,要执行更高级别,达到污染前的背景值再外排;二是确保一滴未经处理的水都不能外漏。”
截至8月26日,大坑周边积水点内废水,已经用罐车运出。然而,由于大坑附近土壤松软、不能承载罐车重量,运出废水方案不适用大坑内废水。据媒体报道,大坑中6万吨污水量,需要预备出10倍的储水能力,也就是达到60万吨水的储水能力。
一套破氰设备日处理污水5000吨左右。一位天津市环保系统官员说:“现场计划增加设备进行积水清理,要彻底处理完毕预计可能三个月。”
相比地表水的封闭式控制,目前对地下水的监测略显不足。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共42个,海水环境监测点6个,而地下水监测点仅有8月22日设置的一个。根据当天的监测数据,地下水中检出氰化物,未超标。
一位曾去过现场的环保系统专家对《财经》记者说:“一个监测点是不够的,要想掌握全面情况,应布设更多的地下水监测点。”
地下水一旦被污染,修复的难度将远远超过地表水治理,且修复周期长。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学院教授王红旗说,此次事故幸好有地域特殊性,即使发生了地下渗漏,主要污染对象也是海洋,而不会对水源地造成威胁。
天津港是填海造地项目,事故发生地靠近渤海海域,海水与地下水互通,污染浓度会受到海水稀释;另一方面,相比地表水的径流速度,地下水的污染物扩散速度会相对缓慢。
土壤修复方案待定
由于爆炸事发地邻近住宅区,土壤污染的治理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附近居民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一位在现场的环保部固废中心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应急处置结束之后,后续要修复土壤。这项内容已被列入事故指挥部的工作范畴,但具体修复方案尚未确定,目前处于准备启动的状态。
与常规项目相比,天津爆炸事故的遗留场地复杂得多。
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表示,常规污染场地是多年积累的污染造成,污染源相对容易确定,污染物迁移途径与范围可根据扩散模型测算出大致规律,而天津事故麻烦之处是,污染物的污染规律不易掌握。
比如,事故现场是多种危化品仓储库,遗留污染物不明,而且爆炸过程中不排除发生二次化学反应生成新污染物;污染扩散途径多,爆炸过后除了空气和水、土层等自然条件以外,还可以通过喷溅、挥发、沉积以及自然散落等途径造成环境污染。
在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看来,突发环境事故在各界高度关注之下,现场应对处置的紧迫性更强,制定修复方案时不可能做到常规污染场地项目的长时间论证、比较。并且,客观限制因素较多,还要在敏感事故中严防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事故场地曾存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在内的氧化物1300吨左右,金属钠、金属镁等易燃物约500吨。这些危险品基本上在参与大爆炸后分解了。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敏研究员告诉《财经》记者,一般情况下,硝酸铵、硝酸钾并不具有特别的危害,只是当有大的外力,如撞击、高温时才会发生爆炸。而且,爆炸后形成的是比较简单的物质如氮气、水等,总体上危害不会很大。
需要关注的是氰化物的污染。爆炸前现场存有700吨氰化钠,后期工作人员在核心区已清理收集近200吨,并将它们安全运出。也就是说,可能有500吨氰化钠被散播遗留在环境中。
氰化物是冶金、化工、制药、纤维制造等工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国内有治理的成熟方法。通过处理受氰化物污染的土壤,可以使氰化物分解成低毒物或无毒物。因此,与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污染土壤相比,氰化物的处理难度相对较低。杨敏认为,现场危险品的处理工作要尽快掌握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然后进行污染物的截留和妥当处理。
按轻重缓急进行分期治理,也是国外处理突发环境事故污染场地的原则。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Chemical Control Corporation场地,曾长期作为危废储存、处理场地,接收过不同类型的化学品。这块场地在1980年发生了一起火灾及爆炸事故,引发了土壤、水污染等严重后果。
该场地彻底治理,分三个步骤:首先,是历时一年的应急处置,主要是清理所有雨水管网、打捞周边地表水污染物,以及移除场地周边的所有容器,并完成有针对性的初步场地调查;之后,是全面调查和评估,经多轮论证,七年后,美国国家环保局才确定最终修复方案,选择了固化稳定化技术。最终,直到1993年12月修复工程竣工。
竣工并不代表修复工程结束了。按美国国家环保局规定,该场地每五年要进行一次评估,经三次评估来验证是否达到修复决策目标。因此,直到2009年,整个修复工作才彻底完成,最终的评估结果显示该地块能满足对人体健康和环保的要求。
在天津港事故现场,危化品清理和废水治理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加之邻近住宅区,因此,污染土采取了转运、在别处存放的异位修复法。其实,在常规的污染场地项目中,更受业界推崇的是原位修复法,此法可以减少外运污土带来的环境风险。
自8月20日起,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开始在天津港海铁一号路,建设高1.2米的存放池,该池有防渗结构,能存放2.4万方污土。
上述环保部专家告诉《财经》记者,该存放池只是短期封存污土,最终还要原地或再转运出去修复,最终的修复方案尚未确定。第一步要对现场含危废物质的土壤进行简单洗消处理,下一步就会转运到临时存放池中,应急处置结束后再进行彻底修复。
全面评估还须时日
大水坑内的水处理完后,坑内底泥该如何处理?这给现场环保专家组出了一道难题。污染场地的治理对象通常还包括含高危、有害物质的渣和屑,以及附有大量有毒物质的底泥等。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污染场地涉及约3公里长的地下排水涵管,其中沉积物的清除属于地下密闭空间作业,且其中积水较多,是修复工程的难点。
“当时一个有利条件是正处于冬天,零下20摄氏度的低温把管网中的底泥给冻住了。我们采取机械和人工结合的方法,一点点抠出来,再送到危废处置焚烧炉中处理掉。”刘建国参与了该事故应急处置和场地调查修复,他回忆,方案确定后,整个处置过程耗时四个多月才完成。针对不同污染物,上述爆炸后的善后处置采取了安全填埋、高温焚烧以及生化处理等技术结合应用。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虽有多种可供选用,天津港事故后场地的修复方案尚未敲定。《财经》记者获悉,原因主要有:应急阶段远未结束,后续更漫长的治理还无暇顾及;事故现场的后续土地利用方向尚未明确,还无法确定最终的修复目标值,进而无法拿出最终的技术路线。更为关键的是,决定修复方案的基本前提――全面的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尚未完成。
自8月16日起,天津市环境监测站在事故区5公里内,布设73个土壤环境监测点。8月22日,官方公布,测出16个土样有氰化物,但均不超标,大致方位是事故点南侧和东部偏北。借此事故,应该建立一套突发环境事故善后处置长期监控和评估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公布。如此才能让民众放心
天津港“遗毒”清理持久战
本刊记者 高胜科 贺涛 孙爱民/文
距离天津港“8・12”事故现场2公里的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在爆炸中部分设施损坏,紧急抢修。爆炸发生翌日下午,这家市政污水处理厂临危受命,负责处理事故区内废水。
一场重大劫难后,事故应急处置往往需持续数日,尤其是后续土壤修复,甚至经年。
水环境风险尚可控
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的污水必须优先处置,否则一旦下雨防堵不及,会造成污染扩散。在探讨处置方案时,天津港事故现场专家组曾对周边几家污水处理厂进行比选,最后选定距爆炸现场最近的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污管网内的废水与消防废水。
现场指挥部还确定了一个废水处置途径,即通过专用的罐装运输车,将废水转运至40余公里之外的天津合佳威立雅危废处置中心,主要承担现场隔离区的明渠、水坑、水塘等低洼汇水区内的高浓度废水。
传统的市政污水处理厂通常采用生物法处理废水,含危化品的高浓度废水要依赖物理、化学等方法特殊处理,两者技术路线不同。“只要不计成本,技术上不是难题。”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薛晓飞分析,处理每吨危化品废水的成本几十元,处理同量的市政污水仅需几角钱,甚至几分钱。
最棘手的是废水量太大,处理时间长。现场区的排海口、市政管网全部被封堵,防止污染源外泄,这导致大量高浓度含氰化物废水淤积。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事故现场存有约6万吨废水。
数十辆运输车、抽水车与挖掘机被调往封闭区紧急作业。至8月21日,天津市政府副市长王宏江称,封闭区内的污水已处理了3060吨。
令专家组不安的还有,爆炸发生后,在原点形成一个直径约100米、积满水的大坑,看上去像一只睁大的巨眼望向天空。以水坑为中心的警戒区内,氰化物超标严重。
根据环保应急工作组的测定,大水坑中废水的氰化物平均超标40多倍,另外,PH值也出现超标,在10-11之间,碱性很强。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助理王立前对《财经》记者分析,碱性废水比酸性废水危害小,因为氰化钠不能遇酸,遇酸会变成剧毒的氢氰酸,在碱性环境下,氰化物比较稳定。
污水处置还增设了一道破氰专项装置,由前去支援的清华大学等机构专家制定。核心区内高浓度污水的破氰处理将原地进行,然后转运。所谓破氰处理,就是利用化学反应,将氰根离子中的碳原子和氮原子拆散,从而将氰化物分解成低毒物或无毒物,如氮气和碳酸盐等。到现场之前,专家已做过破氰效果与效率的紧急实验。
经过破氰处理的废水,再通过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置中心,经多个无害化处理环节,水质达标后再排放入海。一位在现场的环保部专家说: “上级有两点要求,一是不能只满足达标值,要执行更高级别,达到污染前的背景值再外排;二是确保一滴未经处理的水都不能外漏。”
截至8月26日,大坑周边积水点内废水,已经用罐车运出。然而,由于大坑附近土壤松软、不能承载罐车重量,运出废水方案不适用大坑内废水。据媒体报道,大坑中6万吨污水量,需要预备出10倍的储水能力,也就是达到60万吨水的储水能力。
一套破氰设备日处理污水5000吨左右。一位天津市环保系统官员说:“现场计划增加设备进行积水清理,要彻底处理完毕预计可能三个月。”
相比地表水的封闭式控制,目前对地下水的监测略显不足。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共42个,海水环境监测点6个,而地下水监测点仅有8月22日设置的一个。根据当天的监测数据,地下水中检出氰化物,未超标。
一位曾去过现场的环保系统专家对《财经》记者说:“一个监测点是不够的,要想掌握全面情况,应布设更多的地下水监测点。”
地下水一旦被污染,修复的难度将远远超过地表水治理,且修复周期长。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学院教授王红旗说,此次事故幸好有地域特殊性,即使发生了地下渗漏,主要污染对象也是海洋,而不会对水源地造成威胁。
天津港是填海造地项目,事故发生地靠近渤海海域,海水与地下水互通,污染浓度会受到海水稀释;另一方面,相比地表水的径流速度,地下水的污染物扩散速度会相对缓慢。
土壤修复方案待定
由于爆炸事发地邻近住宅区,土壤污染的治理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附近居民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一位在现场的环保部固废中心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应急处置结束之后,后续要修复土壤。这项内容已被列入事故指挥部的工作范畴,但具体修复方案尚未确定,目前处于准备启动的状态。
与常规项目相比,天津爆炸事故的遗留场地复杂得多。
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表示,常规污染场地是多年积累的污染造成,污染源相对容易确定,污染物迁移途径与范围可根据扩散模型测算出大致规律,而天津事故麻烦之处是,污染物的污染规律不易掌握。
比如,事故现场是多种危化品仓储库,遗留污染物不明,而且爆炸过程中不排除发生二次化学反应生成新污染物;污染扩散途径多,爆炸过后除了空气和水、土层等自然条件以外,还可以通过喷溅、挥发、沉积以及自然散落等途径造成环境污染。
在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看来,突发环境事故在各界高度关注之下,现场应对处置的紧迫性更强,制定修复方案时不可能做到常规污染场地项目的长时间论证、比较。并且,客观限制因素较多,还要在敏感事故中严防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事故场地曾存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在内的氧化物1300吨左右,金属钠、金属镁等易燃物约500吨。这些危险品基本上在参与大爆炸后分解了。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敏研究员告诉《财经》记者,一般情况下,硝酸铵、硝酸钾并不具有特别的危害,只是当有大的外力,如撞击、高温时才会发生爆炸。而且,爆炸后形成的是比较简单的物质如氮气、水等,总体上危害不会很大。
需要关注的是氰化物的污染。爆炸前现场存有700吨氰化钠,后期工作人员在核心区已清理收集近200吨,并将它们安全运出。也就是说,可能有500吨氰化钠被散播遗留在环境中。
氰化物是冶金、化工、制药、纤维制造等工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国内有治理的成熟方法。通过处理受氰化物污染的土壤,可以使氰化物分解成低毒物或无毒物。因此,与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污染土壤相比,氰化物的处理难度相对较低。杨敏认为,现场危险品的处理工作要尽快掌握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然后进行污染物的截留和妥当处理。
按轻重缓急进行分期治理,也是国外处理突发环境事故污染场地的原则。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Chemical Control Corporation场地,曾长期作为危废储存、处理场地,接收过不同类型的化学品。这块场地在1980年发生了一起火灾及爆炸事故,引发了土壤、水污染等严重后果。
该场地彻底治理,分三个步骤:首先,是历时一年的应急处置,主要是清理所有雨水管网、打捞周边地表水污染物,以及移除场地周边的所有容器,并完成有针对性的初步场地调查;之后,是全面调查和评估,经多轮论证,七年后,美国国家环保局才确定最终修复方案,选择了固化稳定化技术。最终,直到1993年12月修复工程竣工。
竣工并不代表修复工程结束了。按美国国家环保局规定,该场地每五年要进行一次评估,经三次评估来验证是否达到修复决策目标。因此,直到2009年,整个修复工作才彻底完成,最终的评估结果显示该地块能满足对人体健康和环保的要求。
在天津港事故现场,危化品清理和废水治理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加之邻近住宅区,因此,污染土采取了转运、在别处存放的异位修复法。其实,在常规的污染场地项目中,更受业界推崇的是原位修复法,此法可以减少外运污土带来的环境风险。
自8月20日起,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开始在天津港海铁一号路,建设高1.2米的存放池,该池有防渗结构,能存放2.4万方污土。
上述环保部专家告诉《财经》记者,该存放池只是短期封存污土,最终还要原地或再转运出去修复,最终的修复方案尚未确定。第一步要对现场含危废物质的土壤进行简单洗消处理,下一步就会转运到临时存放池中,应急处置结束后再进行彻底修复。
全面评估还须时日
大水坑内的水处理完后,坑内底泥该如何处理?这给现场环保专家组出了一道难题。污染场地的治理对象通常还包括含高危、有害物质的渣和屑,以及附有大量有毒物质的底泥等。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污染场地涉及约3公里长的地下排水涵管,其中沉积物的清除属于地下密闭空间作业,且其中积水较多,是修复工程的难点。
“当时一个有利条件是正处于冬天,零下20摄氏度的低温把管网中的底泥给冻住了。我们采取机械和人工结合的方法,一点点抠出来,再送到危废处置焚烧炉中处理掉。”刘建国参与了该事故应急处置和场地调查修复,他回忆,方案确定后,整个处置过程耗时四个多月才完成。针对不同污染物,上述爆炸后的善后处置采取了安全填埋、高温焚烧以及生化处理等技术结合应用。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虽有多种可供选用,天津港事故后场地的修复方案尚未敲定。《财经》记者获悉,原因主要有:应急阶段远未结束,后续更漫长的治理还无暇顾及;事故现场的后续土地利用方向尚未明确,还无法确定最终的修复目标值,进而无法拿出最终的技术路线。更为关键的是,决定修复方案的基本前提――全面的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尚未完成。
自8月16日起,天津市环境监测站在事故区5公里内,布设73个土壤环境监测点。8月22日,官方公布,测出16个土样有氰化物,但均不超标,大致方位是事故点南侧和东部偏北。
多位受访土壤修复专家指出,5公里范围内布设73个土壤点位远远不够,无法全面、系统掌握场地污染实情。何况,深层土壤采样分析仍在进行中。
一位中科院土壤修复专家对《财经》记者分析,“按规范要求,这块场地应网格状布设上万个点位,考虑到场地类型单一、事故刚发生土壤污染迁移慢,至少也得布设上千个点位。73个点位只能做到大概的摸底。”
现场工作人员的难处是,上述建议受现场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实施,现场周边并非空地,而是建成的住宅区。一位现场专家诉苦说,“如按采样规范,采样目标只能是土壤,但网格点位恰好可能是一栋房子,无法采集。”
环保部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已派驻专家进入现场,对土壤、地下水等环境影响全面评估。《财经》记者获悉,由于现场工作量庞大,且要在统一调度下协助应急处置和监测决策,要得出一个初步的评估结果仍需多日。
针对突发灾难善后,刘建国建议,长期治理千万不能留下隐患,应借此事故,建立一套突发环境事故善后处置长期监控、评估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公布。如此,才能让民众放心。
本刊实习生毛嘉辰对此文亦有贡献
多位受访土壤修复专家指出,5公里范围内布设73个土壤点位远远不够,无法全面、系统掌握场地污染实情。何况,深层土壤采样分析仍在进行中。
一位中科院土壤修复专家对《财经》记者分析,“按规范要求,这块场地应网格状布设上万个点位,考虑到场地类型单一、事故刚发生土壤污染迁移慢,至少也得布设上千个点位。73个点位只能做到大概的摸底。”
现场工作人员的难处是,上述建议受现场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实施,现场周边并非空地,而是建成的住宅区。一位现场专家诉苦说,“如按采样规范,采样目标只能是土壤,但网格点位恰好可能是一栋房子,无法采集。”
环保部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已派驻专家进入现场,对土壤、地下水等环境影响全面评估。《财经》记者获悉,由于现场工作量庞大,且要在统一调度下协助应急处置和监测决策,要得出一个初步的评估结果仍需多日。
关键词:转型期;环境污染侵权;恢复原状;变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88-02
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因素,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污染成本,不仅加剧了环境治理难度,也给社会发展带来负向影响。据统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0%,尤其是工业企业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提及“恢复环境原状”外,其他法律尚无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适用条款说明。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对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途径。反观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有学者提出向《侵权责任法》并轨的建议,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与救济途径,缺乏适用性。如重金属环境污染,其损害结果具有多种形式,而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则无法适用。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法学关系
从法学研究中来看,对于“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虽然两者都是一种损害的赔偿途径,但其价值与定位存在差异性。“恢复原状”是基于对被损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对被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钱赔偿”则是从价值利益时尚来补偿被损害者的权利或法益[1]。从传统民法视角来看,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当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者损失的,则不予金钱赔偿;反之,则为了实现补偿功能,以金钱赔偿方式来保障受害者权益。可见,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下,恢复原状更具有权益维护、功能恢复、全面补偿的特性。
(一)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恢复原状是传统民法中最符合损害赔偿目的的方式,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而非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的等价赔偿。恢复原状在法学解释中,不仅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观利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损害,需要课以损害赔偿义务来填补损害结果,并让受害者恢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所以,恢复原状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价金钱赔偿仅代表宏观上的财产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既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表现出对受害者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从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将“恢复原状”运用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更能够彰显完全赔偿功能。
(二)有助于确保受害者权利的继续
从恢复原状的外在表现来看,实现了对物的功能、状态、使用价值的维系,便于确保被侵害者权利的继续。在德国法典里,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以被损害的汽车为例,通过修复可以使汽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果该汽车承载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也实现了维持,这与等价值的金钱赔偿相比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发挥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实现了对被损害者权利的继续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被认定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虽未实现损害赔偿法上的恢复原状,但却是实现受害者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以某重金属污染案件为例,由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土地污染经济赔偿,只能补偿现实中的经济损害,但对于农民及子孙来说,金钱赔偿无法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而因土地污染所带来的脱贫、致病等问题,则无法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复与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同样以重金属土地污染为例,由于重金属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对人类身体健康及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面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救济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当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方面,还要兼顾未来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当前,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5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中,有提及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条款,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也提及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这些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带来的完整利益的保护。
二、当前环境污染侵权中恢复原状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恢复原状在保护私权损害中遭遇可行性论证难题
从法学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来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对于原物不存在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损害具有可恢复性,即可以通过技术性修复来保障恢复原状;三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性,即恢复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可见,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性存在现实,如缺乏恢复原状的参考标准,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污染案件,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恢复原状几无可能。再者,对于可恢复性难以认定,如一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生物变化等,其直接危害、间接危害涉及范围较广,且难以评定。还有对环境污染中的“恢复原状”不具有经济性。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复原状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恢复原状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合理救济
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解释来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二是环境上的损害,即环境私权、公权侵害。由于在学界Α八鸷Α钡慕缍还不统一,一些观点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行为界定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由污染物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超出其自净能力,使得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3]。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救济,尽管新修订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及救济体系还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导性文件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侵权责任及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复原状陷入难有作为的尴尬。
(三)恢复原状被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所取代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一些老旧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外迁所留下的污染场地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导致的法学上的“污染场地”,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修复都带来严重危害。2014年环保部出台《污染场地术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文件,逐渐加大对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和监测。但在污染场地恢复治理上,对于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往往被环境修复责任所取代,特别是一些企业因歇业、倒闭、关停、破产等无责任承担者,使得国家负有公众利益保护的职责。
三、恢复原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变革建议
(一)分类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恢复原状标准
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转性来看,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上,结合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威胁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恢复原状标准体系。强调对私益损害的保护,在明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土壤、水体等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标准,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对于无法彻底清除的,需要修订各类污染物质量控制标准,来进一步保障人身、环境安全。如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基于风险各类的污染场地管理办法,来实现对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促进其可持续修复。
(二)引入恢复原状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环境污染案例中面对“恢复原状”的技术可行问题,如某重金属污染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则给周围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对现行法学框架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完善,当面对无法修复障碍时,以最佳可得技术来进行可供选择。比如在环境围绕修复技术上,常采用组合修复技术,如螯合剂――植物修复技术、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复技术等,来降低和减少环境污染。当然,在协同最佳可得技术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借助于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复原状经济合理性的例外规则
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多样性、严重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中对生态损害的恢复责任实行例外规则制定。如德国法典中将“环境责任”纳入《环境责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号法律第18条专门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了“严格、连带、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可溯及、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东或管理者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的责任。2014年我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地总污染超标率达到16%,主要污染物有镉、镍、铜、砷、铅等。对于“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当污染者灭失或主体消失时,国家成为履行治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该考虑到恢复原状的例外规则。
(四)保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性
从环境污染侵权表现上,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对周围土壤、大气、水体等环境带来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损害;再者是企业在经营中带来的污染场地问题。对于不同环境污染侵权的“恢复原状”,其环境修复责任应该适用不同的损害。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污染者修复责任的性质,界定清环境治理中的公权、私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界限,才是推进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志轩.明晰责任 完善制度――《环境保护法》修改刍议[J].环境保护,2013,(16):65-68.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占据北京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工农业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其遗留的大量“毒地”被用来盖房。房地产业内人士指出,在北京,土地招拍挂之前都有针对地块的环境测评以及修复要求,只要经过了专业测评,买房人不需担心。
历史问题
用国际上通用的说法,毒地即棕地(BrownfieldSite),最早由美国界定。是指曾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工业污染场地、垃圾填埋场,都称为棕地。
据世界银行《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在开发的现状分析》报告,中国土壤污染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时期一些高污染工业企业的建设。有些场地污染浓度已超过有关标准的数百倍甚至更高,污染深度甚至达到地下几十米。这些企业一旦搬迁,地块均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公开报道,在北京,2001年-2005年间,共搬迁了142家工厂,置换出878万平方米可供重新利用的土地。北京东部现在化工路、垡头一带过去是多家化工厂聚集地;酒仙桥一带电子企业比较多,污染也比较严重;东坝地区现在的常青藤小区、北京最大的居住小区之一天通苑都是有名的垃圾场。
在北京市中心位置,金茂府――广渠路15号原址为北京化工二厂,入市拍卖成为2009年的北京地王。该地块曾因在前期施工中处理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渣土时发生遗撒、污染路面。工地被停工一段时间。不过,经修复后该地块上已建成了豪宅。
据北京市环保局污染场地管理科科长李敬东介绍,自2004年至今,北京市已经修复的只有8块。如位于宋家庄的原化工三厂、红狮涂料厂、北京染料厂场地,在进行彻底的修复后,目前早早已盖上了经济适用房。
新近出现在人们视野的是东五环外朝阳区管庄乡的康泉新城二期工程。康泉新城二期场地为铁道部所属防腐枕木厂原址,七八年前该厂迁走,之后这块土地闲置。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0年247号文件,2011年1月,该地块从市政用地调整为经济适用房居住用地,由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承接,为各部委公务员建设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26.19万平方米。目前该地块正在进行污染土壤的处理。
不必恐慌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全国发生过多起由于场地污染而致急性中毒事件。
据专家介绍,被污染后的土壤,对人体带来的危害有直接与间接两种途径。间接途径是通过地下水、地表水以及空气影响到人体健康,直接途径则是通过扬尘,或者儿童玩耍时不注意将污染土入口等方式。
“开发商进行土地再开发,先有政府的土地收储和招标出让,在招标出让之前,土地出让单位都会告知竞标企业,土地的环境测评情况,如果是被污染的土地,都会有具体的措施‘去毒’。比如把土地全部挖出来,再填上新土地,或者有些土地经过暴晒、晾晒就可以释放有毒气体,或者其他特殊处理方式,在招标之前都会有具体要求。”顶秀置业董事长刘新虎说。
北京近几年“毒地”修复事件比较知名的是南三环外的红狮涂料厂地块。2007年,万科地产以5.9亿元的价格最后拿到了红狮涂料厂地块的开发权。当时,根据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对红狮涂料厂地块进行的评价,确定污染物为“六六六”和DDT,被污染土壤约为14万立方米。
拍下地块后,万科为此对污染土地采取了综合治理,先将“毒地”全部挖出,运到北京远郊进行化学焚烧,再运新土填补。
关于“毒地”的微博在网上传开之后,万科集团副总裁毛大庆也在微博上表示:北京某地块上世纪50年代是农药厂,80年代变涂料厂。万科2007年购得后,历时5月将地下最深达5米共23.8万吨受污染土壤挖出经转炉高温焚烧处理,耗资约9000万元,之后购买优质土壤回填,耗资超1亿,治理费用悉由万科承担。“检测完全合格后方着手开发,环保部曾以该项目作为土壤治理案例进行研究。”他说。
刘新虎表示,如果是经过环境测评、论证、修复的地块,都是满足住宅开发条件的,业主居住应该还是不用担心的。
南京工业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吕伟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开发商盖楼的时候,也会铺设硬质路面进行与土壤的截断,此时污染的土壤可能就存在于绿化和园林之中,但是因为这样的土壤未必适合绿植的生长,因此,这些楼盘绿化、园林还会进行换土,这样一来,污染的可能性就更加降低了。
“去毒”路漫漫
在今年5月31日结束的2012年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论坛上,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说,国内在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方面有了初步进展。通过异位植物修复、完全焚烧等技术来修复已初见成效,环保部启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重大科技专项,技术研发和工程试点成为政策扶持土壤修复的“两大抓手”。
而在农田污染土壤修复方面国内还几乎是空白,用于农田污染土壤治理的植物及相关药剂,国内仅有几家公司拥有。由于农田土壤污染与食品粮食安全密切相关。
关键词:污染环境地质;水文勘测技术;运用
一、导致地质污染的主要原因
1地面的沉降
地面的沉降是导致地质污染的重要原因,是一种变化缓慢的环境地质灾害。当地面发生沉降经常伴随有地面裂缝和水域泄漏等现象的发生,黏土以及沙层产生的效应会使水井和大片的淡水水域出现沙,从而导致饮水和灌溉困难的问题。
2管道的破损
在地下施工时使用的管材常常因质量问题细菌腐蚀或外力挤压等外部条件的作用下出现破损现象,从而导致地下污染物通过破裂的管材渗入地下水层,污染中深层的地下水。深层的污染最终导致地质环境的污染。
3水源井没有科学的止水
在有的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单位没有详细了解施工地的水文地质,为了节省工序和时间一概的按部就班,省略了止水的环节,并人为的把地下水引到地表,造成了深层水源的污染,进而导致了地质污染。
二、关于水文勘测技术先进仪器的应用
目前水文勘测技术正朝着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新疆境内,水文泥沙监测和水文流量监测自动化等先进仪器设备的应用,足以证实各种科技创新对我们的水文勘测技术的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悠远的意义和影响。
1实现水文雨流量的自动化监测
水文监测涉及自动的数据存储,自动传输和处理等领域的工作,是水文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新疆的一些重点防洪地区,已经达到了优化配置,通过网络在线建立的水位监控系统可进行完全的自动化监控。
2水文泥沙仪器设备的优化以及使用
水文探测仪不仅稳定可靠,而且工作高效率。研究机构在系统采样,反馈的基础上,开发了电测沙仪等自动测沙的仪器设备。直接快速的新设备弥补了传统仪器费时费力的缺失,从而保证了测量工作的稳定性和精确度,使勘测结果更为精确。
三、污染环境地质水文勘测
专项的污染场地勘察可分为确认勘查和详细勘察这两个阶段。在确认污染的阶段,调查人员要查阅有关的历史文献和场地生产现状等相关资料,并走访相关人士,判断出可能存在的污染途径、种类和区域等。当确定场地受污染时,应对该场地进行全面而严格的进一步勘察。
1水文地质勘察的主要内容
水文地质勘察应以以下几点为工作重心:所调查场地的生产现状及其变迁,由此判别出该场地可能的污染源,污染现状及途径;查明该场地地下水分布、水位及其流速、排泄和补给等动态变化因素;查明污染的分布特征和环境质量的现状;在上述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并拟定治理计划。
2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
勘探点的布置及深度:在确认污染阶段,我们布三个以上的点在潜在污染区,场地内包括上下游及污染区域设置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地下水监测井,并把采样点与其并为一点考虑;在详细勘察阶段,应该保证布点的均匀和密度;当第一层为非承压式的含水层时,则监测井或土壤钻孔的深度应至含水层底板的顶部;反之,则需要依据设置监测井的情况来断定建井或土壤钻孔的深度。
3采样要求
当采样区域内存在较大的变异时,应该在不同性质的土壤里分别采样。并保证每个性质的土壤至少有一个样品。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如下:表层、表层与上隔水层之间、隔水层、地下水位线、含水层及含水层底板。一般以含水层作为地下水监测的监测对象,如果第二层也有受污染的可能时,应设置组井,对第一第二层同时进行监测。
4试验与检测的要求
这一项目应分为对污染物的分析和对土的物理性质分析两个部分。其中包括场地的生产、使用、排放,原状土样的天然含水量、孔隙比、重度、塑性指数等。
5样品的采集
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我们采用的是机械钻探和手工钻采样,部分点采用坑采完成,根据土壤类型和污染程度来选择土壤采样器。采样过后应该及时的清洗采样器,防止土样交叉污染。用于采集污染物分析样品的,应该剔除杂质,按照规定的指标将样品装入不同的容器;用于采集物理性质分析样品的采样器,在取土的时候,孔底的虚土厚度不得超过取土器度卡上端的高度,否则需清孔。
过滤管、井壁管和沉淀管是构成地下水监测井井管的主要部分,装置的顺序从下至上依次为沉淀管、过滤管、井壁管。过滤管的长度范围是从含水层底板到地下水位以上,位于含水层中,水上的部分监测在动态变化范围内;沉淀管位于隔水层内,一般长度为50~60cm。洗井后,采样应在两个小时之内完成,而且要遵从一井一管的原则。
6样品的保存及要求
用于污染物分析的样品需要冷藏,采样后应立即放进装有干冰的保温箱内,并随时更换干冰保证温度在4度左右,保证在限定的时间内送入实验室。用于物理性质分析的样品,应按要求及时封装贴上标签,并注明其采样的地点、取样的深度、是否避免暴晒、浸泡或冰冻等条件。为了避免贮存器见土壤可能产生的变化,土样的试验应该在取样后2d之内进行。
7场地风险评估与治理决策
场地风险评估应结合场地地质、水文地质及污染物特征上隔方面来综合考虑,从经济、科学技术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多个方案的比较,进而确定污染区域的范围和程度,决策出修复方案。
四、工程应用
1北京某污染场地的调查情况
场地处于丘陵和平原的过渡带,自南向北依次呈现从高到低的趋势,坡度较大,位于北京市西郊。该场地前身为某m加油站,占地4566.8,由办公区、加油区、油罐区三个部分组成。加油区通过深埋1.2m的输油管道来输油。油罐区的两个油罐占地约155,总容积75m3,油罐底部深埋月3.5m,基座底部深埋2.5米。2004年发生泄漏事故,后经拆除拆除油罐却未进行处理,直接用废弃的碎石和土回填。该场地主要污染源为加油区和油罐区泄漏的石油,主要的污染物为石油烃。
2场地污染测试及其分析
污染检测结果显示:该场地土壤和地下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烃、单环芳香烃,卤代烃。地下水样品中所有监测井的监测指标均低于检测极限值。该场地土壤的苯化物已经超过了美国EPA的标准值。
3场地修复建议
以此场地未来的利用方式,污染物的性质和分布特征、水文地质特征、修复的成本等为依据,利益相关方应按照对修复的接受程度等因素来筛选修复方式。由于主要的污染物苯位于中层,所以应采用原地异位修复技术,将污染地的土壤挖掘后放入密闭的容器,然后对土壤气体进行抽提,对排放出来的尾气应采用活性炭来吸附来处理,未来可用做居住用地。
结束语
通过很多实例表明,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技术为确定污染场地和治理策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以水文地质特征、场地地质特征及污染物的特征为依据,结合未来用地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污染程度及其分布范围,为土地修复方案的制定提供充分的依据,也为今后生活在这开土地上的人们提供了的健康保障。
参考文献: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大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污染管理,加快营运车黄标车淘汰更新速度,推行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进一步减轻我市营运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关于制定治理雾霾天气各类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雾霾的八项措施》等法律和文件。
三、整治范围
我局实施的交通工程施工场地;从事道路客运、旅游包车、货运(含危货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销售的企业;我局公务及执法车辆中环保部门认定“黄标”的车辆;港口码头散货堆场;超标排放的营运车辆。
四、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到降低污染,节约能耗,提高效率,切实改善大气质量。
(一)通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切实降低扬尘、有效节约资源。
(二)通过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及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推进环境保护、绿色低碳交通,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尽最大责任。
(三)杜绝无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推行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进一步减轻我市营运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五、整治措施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过程监控,通过应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方法,不断降低扬尘、减少土地利用,提高节能减排效率。从2014年起结合淮海路盐河桥、承德路跨大运河桥等项目重点实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开展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日常检查。由淮海路盐河桥、承德路跨大运河桥、高良涧船闸扩容工程、京杭运河黄码大桥等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建联合检查小组,开展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明确检查工作任务与目标。
2.严格控制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对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加以严格控制,切实开展蓝天工程。
3.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做到“六必须、六不准”。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溅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
4.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目标化管理。在淮海路盐河桥、承德路大运河桥等项目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过程。督促项目部与作业班组签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目标化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区域的围栏封闭。根据规划红线范围,确保整个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从2014起严格要求在建项目在施工大门口设置冲洗设备、沉淀池及排水沟,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必须清除泥土作防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2)施工场地的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平面布置要求做好主要道路、材料堆场、生活办公区域铺设混凝土路面工作,实行场地的硬化或绿化处理,确保无一处露土现象,以达到防尘控制要求。
(3)道路清扫扬尘污染的控制。安排保洁人员2名(佩戴标识)每日对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1—2次的清扫,清扫前对路面进行洒水。天气干燥或风力较大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路面的湿润。
(4)土方施工、堆放扬尘污染的控制。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中,主要采取淋水、降尘和防止车辆泥土外泄等措施。当雨天开挖、基坑回填时,应在施工临时通道上铺设麻袋。严格按挖土施工方案中所规定的挖土流程,堆土位置及车辆出入口线路进行指挥。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指派专人随机跟车监督,保证按规定线路行运,严禁偷倒、乱倒。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用密目网进行覆盖。定时洒水维持湿润,以有效地控制扬尘。
(5)建筑材料扬尘污染的控制。①砂石设置专用池槽进行堆放,控制进料数量,做到随到随用,不大量囤积。堆放时做到堆积方正、底脚整齐干净,并将周边及上方拍平压实,砂石料如过于干燥,应及时进行洒水。②施工用的粘土砖、加气砌块必须在指定场地进行堆放。进场后及时进行洒水湿润,定时由专人对堆放场地进行清扫。③其他易飞扬物、细颗散体材料(如塑料泡沫、膨胀珍珠岩粉末等),必须进行严密的遮盖或存放在不透风的仓库内,运输车辆要有防止泄漏、飞扬装置,卸料时采取集中码放措施,以减少污染。
(6)脚手架清理、拆除扬尘污染的控制。在脚手架顶部设置喷雾装置,以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扬尘污染。脚手架设专人检查、维护,严禁擅自拆开。在使用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向外、向下散落。清理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和吸尘措施,禁止直接掀翻、拍打底笆板。定期对沾上灰尘的密目网进行清洗,周期为2-3月一次,及时更换破损严重的密目网。拆除前,应先行清除脚手架中的杂物,并对积灰较多的密目网洒水湿润。
(7)混凝土、砂浆拌制扬尘污染的控制。在混凝土、砂浆搅拌操作间四周进行封闭围挡,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袋装水泥设置封闭的库房进行堆放,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定时进行清扫,保持库内整洁,地面无积灰现象。如需露天存放应采取严密遮盖措施。装卸以及拌制作业时严格要求工人佩带口罩,做到轻搬轻放。混凝土、砂浆拌制时严格按石子(砂)水泥砂顺序进料,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搅拌机储料池前应设置三面挡水,并做好排水沟、沉淀池,定期对沉淀池进行清理,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施工现场全使用商品混凝土。
(8)木工机械作业扬尘污染的控制。木工加工棚落实责任制,指定作业场所环境保护责任人,负责木工棚的日常管理。保持木工棚的整洁,及时清理木屑、刨花和边角料,必要时进行洒水湿润后再清理,并装袋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定期处置。
(9)道路清扫扬尘污染的控制。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边、生活区域内场地适当位置安装一些水龙头,使洒水皮管、洒水车能就近使用,便于操作。道路安排专人每日对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1-2次的清扫,清扫前需进行洒水湿润,天气干燥或风力较大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路面的湿润。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粉尘经分类袋装后及时地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10)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控制。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的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加强防尘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浆水应通过二级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人城市公共管网。沉淀池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一般为2-3天清理一次。
(11)砖槽切割加工作业扬尘污染的控制管线安装施工的砖墙沟槽切割,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装饰工程所用石材应优先组织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石材切割、加工所造成的扬尘污染。现场石材切割加工应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以降低或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危害。
(12)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措施。
(13)项目部与作业班组逐级签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目标化管理。
5.沥青混合料实行集中场站搅拌。2014-2015年承德路跨大运河桥等各项目对沥青混合料实行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6.积极开展社会舆论监督。发动群众参与监管,设立施工扬尘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对违规扬尘的工地项目名称、相关责任单位、处罚情况,可以通过网站、报纸、媒体等向社会曝光公示。
(二)公共运输
1.推进公交优先战略落实,不断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客运枢纽、公交站场和换乘体系建设,实现市内公共交通体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之间无缝衔接。2014年底前出台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推广智能交通管理。
2.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和准入制度。严格把好源头关,实行尾气排放一票否决制。对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增客货运输车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开展燃油消耗量核查工作,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分别满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审批新购、新增、更换营运车辆时要严格把好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关,对不符合限值标准的车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保证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入营运市场。
3.落实尾气排放定期检测工作机制。结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等级评定检测工作,落实尾气排放定期检测制度,全年检测不少于18000辆次,严禁尾气检测不达标车辆开展道路运输经营。
4.加快淘汰老旧车辆。积极鼓励运输企业加快老旧车辆淘汰老旧柴(汽)油车辆步伐,大力提倡使用LNG燃气车辆。对原有暂时不能报废的营运客货车辆,督促运输企业采用发动机的更新、大修等方法进行治理。2014年,全面完成1300辆出租汽车油改气工作,投放80辆新型环保公交车,对市区800多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全部更新为油气双燃料车辆,投放200辆新型环保客货车。配合市公安局开展营运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营运客车和中、重型营运汽油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车。
5.加强维修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落实抽查制度,每年抽查维修企业不少于50家,严禁维修企业维修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6.加强营运车辆报废监管。督促各运输企业建立营运车辆报废管理台账,确保营运车辆报废走合法程序,不得私自倒卖。检测部门要逐步建立营运车辆尾气检测数据库,并支持网络连接功能,具有内容齐全、查找方便、操作简单、远端监控等特点,使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7.加强渣土、驾校、执法车辆管理。加大驾校、执法车辆排放标准的管理,加快老旧驾校、执法车辆淘汰步伐,凡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坚决予以淘汰,尽量减少执法车辆的使用频率。对渣土车采用新的全密闭技术标准,实行全封闭式密闭运输。
8.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力推进内河船舶“油改气”。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一批非标船型和老旧船。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三)港口码头
1.加强港口码头粉尘防治。2014年在盐化工通用码头和楚州海螺水泥码头开展增设吸尘装置试点工作,在运输过程中采用过滤、清灰和粉尘收集等措施,避免粉尘向大气中排放。新建散货码头,在设计阶段,根据装卸工艺考虑设置相关防尘装置和增加场区绿化面积,以减少传输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和对大气的污染。
2.强化散货堆场扬尘治理。督促港口经营人制定散货堆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并安排专人对散货堆场和港区道路不定期进行洒水抑制扬尘。对电厂煤炭等用量较大、用途专一,且易产生粉尘的货物,逐步试点实行封闭存储,以从根本上解决露天堆场所产生的扬尘对大气污染现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是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治理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环保意识。
一种名叫“土壤修复”的特殊环保产业,正借此默默兴起。
2011年3月份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将节能环保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其中,土壤修复是在环保产业的重点发展之列。
谁能料到,“十二五”首个获得国务院批复的专项规划,竟然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环保部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目前已处于报请国务院审批阶段。而近日举行的一次环保部常务会议,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宣布,将设立并启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重大科技专项。
一系列利好,或将开辟中国土壤修复产业新“蓝海”,不少公司跃跃一试。
土殇
伦敦奥运场馆所在地斯特拉特福,2012年夏季将吸引全世界的目光。但很少有人知晓,他们关注的这片土地,土壤污染史曾经超过百年。
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地区曾因发展重工业,土壤被钍、镭、砷、铅、萘等物质严重污染。如今,为了迎接奥运,英国伦敦政府已将这里的250万吨土壤“清洗”干净。
中国正在加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而环境污染,也在重复着发达国家“昨天的故事”:刚刚过去的2012年2月,媒体爆出安徽省利辛、涡阳两县两地发生危险化工废料跨省倾倒污染事件。
根据环保部的相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全国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39起;2011年前8个月,全国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11起。这些事件,都与土壤污染密不可分。
相比较于水和大气污染,土壤显得更为“脆弱”。
薛南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多年来从事土壤污染与修复研究工作。他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最不易发现,且最难治理;另外,其污染具有传递性:废气中重金属粉尘等颗粒物在重力作用下,会沉降到地面进入土壤;各种工业废水携带的重金属,会经污灌、洪水等因素大量进入土壤。
据介绍,中国土壤污染物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重金属类和有机污染物(石油类、多氯联苯类、化工类,农药类)等;而污染类型也多样化,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有机无机复合污染的局面。
另外,部分城市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已有2000万公顷耕地遭受重金属污染。其中,受矿区污染的土地200万公顷,石油污染土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约5万公顷,“工业三废”污染耕地近1000万公顷,污灌农田面积达330多万公顷。
“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公众广泛关注,土壤污染事件成为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薛南冬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高层和环保部官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土壤污染问题。
上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中国曾经开展过两次全国性土壤普查。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了解土壤肥力,促进农业生产;而对于土壤污染状况,则一直是本糊涂账。
2006年,环保部斥资10亿元,启动了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为了基本摸清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查清主要类型污染场地及周边土壤环境特征及其风险程度,建立全国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样品库和调查数据库。
今年元月,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对外公开宣布,历时6年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基本完成,“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吴彼时这样描述。
“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土壤污染尤其严重,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平原、渭河平原以及主要矿产资源型城市等污染都相对严重”,薛南冬告诉《财经国际周刊》记者,“要完全摸清我国土壤污染的家底,仍然任重道远”。
“蓝海”诱惑
在中国,土壤修复的兴起,与城市化紧密相连。
大批原位于城区的重化工污染企业搬迁,留下了大批“棕色地块”,即原企业因设备陈旧、工业“三废”排放和“跑、冒、滴、漏”,造成大量有毒物质进入该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企业原址土壤和地下水成为高污染区和高风险区。
而土地财政催生的“招拍挂”,促使地方政府和房产商急于将污染地块尽快“洗白”。
对于土壤修复,敏锐的先觉者已经开始行动,这一不广为所知的产业领域,即将成为他们竞逐的“新蓝海”。
世界银行2010年的《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报告显示,2001―2005年,北京共搬迁了142家工厂,置换出了878万平米的“棕色地块”;重庆市则从2002年起,搬迁城区内的污染企业,列入搬迁规划亦高达137家企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天津、广东、四川、辽宁等多个地区的代表委员,纷纷讨论了土壤污染与修复的话题。
中信证券一份研报称,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用于污染土壤修复方面的投资约1000亿美元;至今,美国环保地图上仍标注着50万幅需要治理的地块。
根据我国污染现状,需要修复的土地容量应该非常之多。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梳理了环保板块上市公司后发现,登陆A股和H股的160余家环保产业公司,有的虽从事过土壤修复,却无一家主营业务为此。
2012年3月21日,永清环保(300187.SZ)公告,公司与新余市政府和新余钢铁集团签订了“合同环境服务协议书”。根据协议,永清环保将为新余市提供“大气治理、环保热电、土壤修复、环境咨询与评估”等一系列环境服务。
永清环保参股的湖南“永清盛世”环保公司,主要从事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根据规划,国家在未来五年将投入近600亿元专项巨资治理湘江等地的重金属污染,该公司有望分得大餐。
“我们这行有个规矩,要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除非项目期结束,客户同意披露项目名称,否则我们不会对外透露”,该行业一位企业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土壤修复企业的“低调”,令普通投资者感到既神秘又茫然。《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数家从事土壤修复的企业,对于正在进行中的项目及接下来的项目计划,都讳莫如深。
不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已经有部分著名PE,悄悄布局了该行业;也有个别企业,目前正在积极运作上市事宜。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号称国内土壤修复企业中的“龙头老大”,承担的此类项目,占到全国的80%;其曾成功实施过国内首例土壤修复项目――北京化工三厂土壤修复工程。
全球著名风投红杉资本,已在该企业悄然潜伏。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该企业十分低调,对股改和上市进程,都不愿多谈。但有媒体报道,该企业正在力争在2013年登陆创业板。
同样有上市计划的业内企业,还包括中信产业基金入股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看好土壤修复未来的市场前景”,高能时代市场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近年来该公司产值一直持续增长,2011年已达5亿元。
“项目储备已排满至2012年年底;公司正在积极运作创业板上市,目前进展顺利,有望在今年下半年登陆创业板”,该市场部人士预测,“眼下立竿见影的效果虽然尚未显现,但必定会对企业和产业产生重大利好”。
此外,北京金隅集团麾下的“金隅红树林”、杭州大地环保等企业,也是目前国内承担此种项目的主流企业。这些企业目前虽无上市计划,但普遍表示看好这一市场的前景。
采访中,亦有部分专家对此行业的前景看空。
“主要是缺乏清晰的盈利模式,不像污水处理,有着明确的污水处理费价格,主观性过强”,一位环境专家认为。
“钱从何来”。目前,该类工程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或土地开发商,来源有限且没有保障。原地块上的法人变化或者灭失,导致“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原则无法适用。
美国的千亿土壤污染治理超级基金,有如下筹集渠道:1980年起,对石油和42种化工原料征收原料税;1986年起,对公司收入征收环境税;财政拨款;对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个人追回的费用;对不愿承担相关环境责任的公司及个人的罚款等。
“中国土壤污染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官员主动治理的动力不足,政府主要的任务,还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存量部分只会慢慢处理”,上述环境专家这样认为。
三重难题
中国的土壤污染修复产业,正处于肇始阶段;如何抓住在这一波利好行情,快速持续发展下去,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第一重难题来自技术。“我国在污染土壤修复的理论和技术体系的建立方面取得很大进步,有些方面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总体来看,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尚不成熟”,薛南冬说。
国际上,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研究起步于上世纪70 年代后期。在过去的30多年中,美、日、澳等国纷纷制定了土壤修复计划,投巨资用于土壤修复技术与设备的研发,积累了丰富的现场修复技术与工程实践经验。
但是,“中国土壤污染复杂,处理难度大,不能单纯照搬国外技术”。大部分的修复技术,仍停留在实验室研究阶段,工程应用很少;特别是经济、安全的原地修复和生物修复技术,更是少之又少。
目前在国内应用较多的,是见效很快、投资巨大的焚烧和阻隔填埋。原因很简单,房地产开发商等不及,要求在短时间内解决“棕色地块”污染问题,于是就“大规模挖土换土”。
第二重难题,来自产业成熟度。发达国家的环境修复产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30多年来,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土壤修复产业可以占到本国环保产业市场份额的30%―50%,产业相当成熟;但我国土壤修复市场缺乏一批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修复企业,尚未构成以修复企业为主的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设计、修复工程、规划开发的良性产业链条,行业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此外,由于土壤修复市场刚刚形成,合格的从业人员很少,业主在选择修复企业的时候也没有资质标准进行参照选择,这将有可能导致未来一段时间内修复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而最大的难题,则来自制度。目前,中国已经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但始终没有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